人性论读后感

时间:2021-04-12 08:08:51 读后感 我要投稿

人性论读后感6篇

  《人性论》从社会角度而非自然科学角度探讨了基于公共意见与信念而形成的人的社会本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人性论读后感,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人性论读后感6篇

  人性论读后感1

  在拿到书之前,对休谟的人性论充满好奇和揣摩。人性是所谓明或暗、恶与善还是我能想象的那种种代表美好与邪恶的对立的词汇呢?作为人类其中一员,渺渺于浩瀚人海之中,沉浮在生老病死的人生之途,我还是止不住自己的好奇心去探寻自己的“人性”,因为人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谜团。

  在这颗蓝色星球上,我看到人类几乎无所不能,令其他物种望其项背,可是人类却征服不了自己,因为我们不了解自己,古往今来多少哲学家、神学家都在竭力去探寻我们从哪里来到哪里去,我们人类为什么可以征服其他物种,为什么我们看起来更加智慧,我们究竟是上帝的选民还是外星人的试验品?所以试图了解自己的方式有很多种,科学角度上有的从生理结构上去探寻,比如我们人类的大脑最发达,这决定了我们是最智慧的生物,有的从心理上去推理,比如我们人类有更复杂的神经反射系统和精神现象。而哲学家似乎力图从我们的推理演绎思想活动中推测我们观念的活动方式,来论证人类的观念和信仰来自何方。神学家干脆把思想的起源归结于上帝或神,它们是人类的先天观念,在这种先天观念的引导和驱策下我们人类才创造了这汲汲央央的灿烂文化。

  休谟的书首先推翻了我之前浪漫的预期,他没有去论述人性的性质问题,比如我们关心的“人之初,性本善或性本恶的问题”,他是在讲我们的观念来自何方,我们的信仰是如何形成的。具体地说,他是个经验主义者,他认为不存在所谓的先天观念。人类的一切观念首先来自印象,而印象来自五感,及视觉、触觉、嗅觉、味觉、听觉。

  就如同烹饪美味佳肴,首先有原材料、调味品,然后大厨才能做出色香味俱全的菜品。大厨就是人类大脑的推理活动,而原材料与调味品的关系就是印象和观念之间相连的那些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形成观念的最重要的一种推理关系。如果两个对象是恒常结合的,那么这两个对象之间必然存在某种共同的原因导致不断再现在我们面前的那种恒常结合的结果,据以我们在看到其中一个对象之后就会马上推移到另一个对象上,观念得以产生。而信仰是什么?是习惯!

  这个结论就像一记重锤令信仰这个词汇的神秘感产生了裂缝。信仰是一种活泼而强烈的习惯,这个习惯来自一种活泼而强烈的印象。按照这种理解,信仰是完全可以改变的,只要淡化那种印象、削弱那种习惯,信仰就会变得虚弱,最终从你的脑海里坍塌。同理,信仰也完全可以靠不断地强化那种印象和习惯而得到加强。比如教育,教育是典型的靠不断强化来增强你头脑中那种观念的活泼性从而把观念变成习惯最终演化成你奉为行止的信仰。因此,教育的确是信仰的阵地,意识到这一点之后,我们也就能清楚地了解,教育也有可能成为另一种驯化的工具。

  休谟构思这本书的时候是18岁。我想起自己的18岁,还在看席慕容的诗,为她那500年前的回眸感动不已,自嘲地说这就是天才与普通人的区别。休谟的《人性论》因为冗长而艰辛的阅读体验而在初问世之际受到冷遇,但却的确是他的重要代表作之一,读了它你才能了解他的观点所谓的源头。

  人性论读后感2

  本卷是在前面的基础上对道德问题的全面阐述,前面的文章的知性、情感可以说是道德的基础,为道德观奠定基础。下面就三章内容作简要介绍。

  第一章论述了道德的区别来源问题?

  作者的观点很明确就是标题:道德的区别不是从理性得来的。我们看怎么来论证自己的观点的。作者反对理性主义的观点,提出了情感主义的道德观。理性主义者认为,道德只是对理性的符合,道德和真理一样。

  这种观点错误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道德属于人的实践活动部分,它对人的情感和行为发生影响,单凭着理性不可能有那种影响,所以道德准则不可能从理性中来。道德实践应该是理性和情感共同的产物。

  (二)理性的另一个方面是指依据事实的推理,在这个方面理性也不是区分道德善恶的根据。因为我们在看到一个现象和事实时,我们判断是德或者恶是根据内心的感受表达的赞成与否,而不是进行推理,所以道德是情感或者是情绪的,而不是理性的产物。

  第二节:道德的区别是由道德感得来。立论的基础是:道德不是被判断出来的,而是被感觉出来的。当一种品格或者行为使我们快乐,它就是善的,否则就是恶的。我们这种快乐或者厌恶的原则是什么,作者称为道德感,为何道德感能让我们对一个行为产生快乐或者厌恶哪?这是道德哲学解决的问题。在第二章里面就论述了道德感的两种分类。

  第二章的标题是“论正义和非议”。

  第一节标题是:正义是自然的还是人为的的德。

  (一)从道德感分为两类,一类是在观察到某种品格或行为后自然而然出现于心中的,这是“自然的德”,休谟的观点应该是这种自然的德。另一类由人类为应付环境和需要而采用的“人为措施或设计”所引起的,这是“人为的德”。正义是人为的德。举个例子,按劳分配就是为了维护人们的工作积极性而人为设计的德即正义。

  (二)行为是动机产生,善良的动机是道德行为的必要条件。而正义的行为不是有利己心,也不是公益心或慈善心。正义与非正义的感觉不是自然得来的,而是来自人为的教育和人类的协议。

  第二节“论正义与财产的起源。讨论了两个问题。一个问题是正义的规则如何确立?另一个问题为何人为遵守正义的规则为德,违反正义的规则为恶?

  我们先看第一个问题,正义规则是根据利益来确立的。这些规则与利益的联系有其特点,即正义的规则着眼于社会整体的利益,着眼于整个正义规则的体系对社会的益处。人人遵守正义规则将有利于社会,并最终有利于每个人的利益。

  第二问题是为何人为遵守正义的规则为德,违法正义的规则为恶?人们出于各自利益的考虑建立了正义的规则。在较大的社会中,人们不容易直接看到正义规则的遵守或者破坏给社会带来的利益或者损害,但是人们对非议给自己带来的损害时不会看不到的。我们每个人都有同情心,看到别人受到伤害是痛苦,得到益处是快乐。所以社会中正义行为中使人快乐的事情称为德,非义行为带来了恶的感觉称为恶。

  第三、四、五节分别讨论了正义的三个基本原则或者称为自然法则:第一条自然法就是第三节内容分别论述了“现时占有”“占领”“实效占有”“添附占有”“继承”等确定财产权的规则。第二条自然法则:为财产权发生调整和变化时确定的规则,这些规则取决于财产所有者同意之下的效用和利益。第三条自然法则是关于缔结协议后如何履行许诺的各种规定和形式,它们是“为社会的方便和利益而作的一些人为的设计。”

  第六节的标题是正义与非义的进一步考虑。用一些论证证明正义是人为的德,而不是自然的德。在改节的结尾作了小结:正义和非以的区别以利益和道德为根据。人类自愿的协议和人为措施使人的最初利益得到确立,因此,正义的法则是人为的。对这些法则的遵守自然而然地产生道德感,这种道德感又可以通过教育等“新的”人为措施而得到加强。

  第七节论述了政府的起源。人们受利益的支配,并认识到自己的利益依赖于遵守正义,但是人们仍然做违反自己利益的事,这是因为人们的情感有舍远求近的弱点,它使人们常常只顾眼前小利而牺牲长远的社会利益。为了克服这一弱点,只有让少数人自己遵守正义的同时和执行正义作为他们的直接利益(即发给他们工资),并强制他人也遵守正义的法规,从而达到维持社会的目的。这就是政府的起源,这些少数人就是政府的各级官员。

  第八章的标题是忠顺的起源,对政府的服从是如何发生的。政府产生之前,正义的三个原则就已经存在了。在政府产生之后,人们根据履行许诺原则而服从它。这样,许诺就可以看成是对政府的服从义务的起源。起初,人们因为服从许诺而服从政府,服从政府因为在人们心目中扎根以后,受人的情感的影响之后,产生一种不依赖于任何契约的原始的约束力。

  第九节的标题是忠顺的限度,结论是:对于暴虐的政府可以拒绝服从或进行反抗。原因是:政府是为了保障人们的利益而建立的,人们对政府的服从也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如果政府不能保障人们的利益,人们的服从义务也就停止应该停止了。

  第十节的标题忠顺的对象:政府。这一节可以分为三个部分来理解。

  第一,对上一节的反抗学说作了一点补充,尽管理论上在某种情况下反对政府是正当的,但是实践上,这样做是十分有害的,因为会导致动乱和无政府状态。因此,对政府进行反抗应十分谨慎,只有在受到非常残酷的压迫下,才可以进行反抗。

  第二,人们服从政府的权威性作了论证,人们在决定服从哪个政府或执政长官时,往往不是从自己的直接利益考虑,而是根据政府的权威,这种权威时通过政府的“长期占有”,“现实占有”,“征服”,“继承”和“成文法”所获得的。

  第三,对英国推翻封建制度的革命进行了辩护。感觉在论证的过程中先说反抗政府不好,又是对政府忠顺是被迫的。接着又举例说明英国推翻封建革命是正确的,论述跌宕起伏,总而言之,一个目的反抗政府是一个需要谨慎的事情。

  第十一和十二章分别用前面的原理讨论了国际法和女性的贞操问题。

  第三章标题是其他的德与恶,实际上讨论各种自然的德。

  自然的德来源于同情,立论的基础:道德善恶的区别依赖于人内心特殊的苦乐感,凡是使我们感到快乐的性质和行为是善的,凡是使我们感到痛苦的性质和行为是恶的。人们可以借助同情有相似的感受,来判断是德的还是恶的。比如:人们可以借助对正义之德带来的利益的同情,产生了对正义的道德感。对于自然的德,同情也起同样作用。慈善,仁爱等都是自然的德,它们能够给其他人带来福利,人们由于同情受到慈善机构援助的福利,而使我们赞成这些德。

  自然的德与人为的德的区别只在于:自然的德是由于带来的福利是来自个人的,并且针对的对象是具体的,人为的德是着眼于社会的。同情在自然的德方面比在同情的德方面更容易发挥作用。比如:汶川地震募捐有来自政府,集体,个人的等。

  在道德上,能够产生快乐和痛苦的“根源”或品质有四种:对他人有用的品质,对自己有用的品质,对他人快乐的品质,对自己快乐的品质。这样分的。如何这样分,我也说不清楚。

  第二,三节的标题是伟大的心情和仁善和慈善。

  运用同情的原理,论述心灵的伟大时具体说明了上述能引起快乐和痛苦的四种品质的作用。

  第四节的标题是自然才能。对人的自然才能与道德德性的异同作了比较分析。认为人的自然才能在能够引起快乐和受人尊重等方面与德是一致的。自然才能之所以受人尊重主要因为它们的有用性。

  第五节具体分析了身体和财富方面的条件为什么会引起快乐和痛苦。

  第六节是本卷的结论,分别对同情原理,道德的效用原理,道德感原理等作了简要的概括。

  人性论读后感3

  我们原以为我们总在认识世界,却忽视了我们也在被世界所认识。

  对于人之认识能力,在哲学上至少存在着两个似乎对立的派别,即所谓的可知论和不可知论。可知论大概是承认“思维”与“存在”具有同一性,即“思维”存在着认识“存在”的可能性。而不可知论大概是说:“思维”不存在认识“存在”的可能性。二者看似对立,在我看来,实则不对立。相反,它们可以相互补充,共成一个体系。但也有必要将其区分开来,而这并非是因为其观点针锋相对,而是因为它们强调的点即侧重点不同。为什么是这样呢?那么,究竟我们是否存在着“思维”认识“存在”的可能性呢?

  首先,我还是认为,“思维”是存在认识“存在”的可能性的,只是存在着“‘思维’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认识‘存在’以及如何认识‘存在’的问题”。不同于很多可知论的观点,虽然我认为“思维”存在认识“存在”的可能性,但同时我也认为“思维”对“存在”的认识是不彻底和不完整的,即“思维”不能完全认识“存在”。也许我们能认识事物的很多方面,但由于受认识主体(主要是人)个人或集体知识结构,认识能力,实践水平以及认识工具等主客观条件的制约,认识主体对事物的认识是一个不断深化,甚至是一个不断否定的过程,这就决定了我们的认识将是不彻底的和不完整的。如我们认为某属性是事物最重要或基本的要素,然而后来却发现不是;又如什么才是事物最重要或最基本的属性即本质?

  它是否有一个静止的、绝对化的评判标准?所以,当我们试图承认我们能彻底、完整地认识事物时,我们便会遇到认识的有限性与标准的相对性即可变性这样的尴尬。但我们又不能说:“我们不能认识些什么。”毕竟,我能还是能认识点什么的!我们总能看见些或听见些或者理解些什么的。即我们不能说“思维”完全不能认识“存在”。那我们又是凭什么去认识的呢?我想,首先是依靠我们的感官,认识的主体人的基本感官有眼睛、耳朵、鼻子、舌头、皮肤和手脚等,相应的便有视觉、听觉、嗅觉、味觉及触觉这五种基本感觉。我们日常主要便是依靠人的这些感官认识事物的存在,它是人认识事物存在的基本和最直接的方式,其认识的内容构成了人类认识的基本内容。

  其次,便是人的理性,这也是人类认识或者说意识超越其他动物的表现,人类不仅可通过感官认识事物的存在,也可以通过人类的理性认识事物的存在的基本方式和属性等。在这我们也可看出人的“感官认识能力”与“理性认识能力”是有区别的,“感官认识能力”认识的更多的是事物的“现象”及其“存在”,而“理性认识能力”意味着更多,它可以把人对事物的认识层面不断深化,可以认识到更为接近事物的本质的层面,但也无法充分地认识事物的本质或基本属性,即我们可以无限地接近事物的“真理”,但却无法穷尽“真理”。而除人类之外的动物的认识或意识是很少甚至不存在理性的,即便有,也是不完善的,因为理性是社会化的产物。

  另一方面,我有认为,不可知论即“思维”不存在认识“存在”的可能性也是可能的,它反映的实质问题也是围绕“‘思维’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认识‘存在’以及怎样认识‘存在’”展开的。我认为,“思维”不存在认识“存在”的可能性更多的是指“思维”不存在认识“存在”的“本质如“真”、“善”、“美”等,而因事物的本质是事物的根本属性和核心,对事物的存在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一旦“思维”不能彻底、完整、科学地认识事物的本质,我们便不能说我们已经认识了该“存在”。依据上文所说的,因此我们可以说“‘思维’能否认识‘存在(的本质)’与‘我们怎样认识‘存在’、‘认识的有限性以及认识的标准是绝对的还是相对的有关’。”

  下面,我将着重通过讨论“我们怎样认识存在”这问题来为“不可知论”提供依据。我们常说“眼见为实”,然而,真的如此吗?究竟什么是“实”即什么是“真实”?眼睛看到的即使是事物非常重要的属性一定是“真实”的吗?还有,你看到的事物一定是“真实存在”的吗?是否存在“不真实”的可能?对于这些问题,我想首先借用康德先生的观点,即我们看到的事物的“真实”是我们“眼睛”等感官感知到的真实而非事物自身的真实。事实上,我们的眼睛等感官太容易欺骗我们了!

  受人的生理结构和意识结构等方面的影响,我们在观察事物时,通过各种手段形成的对事物的“印象”知觉或在”印象”知觉基础上通过想象和记忆形成的某一事物的“观念”可能是模糊的或是表象的'甚至错误的。另外,即使是我们形成的对事物的“印象”知觉或“观念”是比较正确的,当我们试图比较完整地表达出来时,我们会发现我们面临着表达不清或言不达意等的尴尬,首先,这是由语言的多义性和修饰性造成的,当我们看到一朵很“美”的花时,我们也许会用“美”这个形容词来概括这朵花“美”的具体表现,如花朵的体态,我们只能试图以更接近于花朵“如何美”的语言来作一个大致的勾画,而始终无法非常精确地说出这朵花是如何如何的“美”,“花”如何如何的“美”似乎是只可意会而不可言传之事,它可能只存在于人的意识中火甚至就不存在。其次,人认识事物的“真实”还受到了人的理性能力制约。最后,我们并不能剔除我们在认识事物时所抱有的主观偏好,正如一句话所说的:“我们看到的只是我们想看到的”,既然我们不能剔除我们认识事物时所抱有的主观偏好,那么,我们又有什么资格说我们说认识的事物一定真实,会不会是我们认为的真实呢?我想,这是值得我们去思考的。

  

  人性论读后感4

  本书还没读完,刚读到信念这儿120来页的样子。突然有所悟,后面的文字就象读说明书一样,一目十行。实际上休谟全书应该只说了一个事。那就是:人是感情动物,人活在想象之中。如是而已。

  休谟是怀疑论者,他否定了理性,他认为推理也只不是一种想象力而已。理性的由来,也是来自感性的,感性来自知觉,知觉来自刺激。我以前认为,感性是理性之花,现在想来,感性应是理性它妈。是感性的结晶体。

  休谟的伟大之处在于:他在探讨一个人类最本质的问题。他是真正的溯本求源者。把人是什么,人是怎样思维,怎样生活的搞明白。再回过头来看世界,不是可以洞若观火了吗?更可贵的是,休谟做到了。

  当唯心主义,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马克思主义等等一切主义各思想闹的不可开交的时候,休谟给出了最根本的回答。休谟从根本是解决了“人从哪里来要到哪里去”的问题。当其他哲学家在喋喋不休的在一个范畴内大谈哲学的时候。

  此书还没读完,先说这么多吧。接下来再欣赏休谟的精彩表演了!

  在此感谢我的大哥,他推荐给我这本书。并感谢他的鼓励,他说我可能越到后来越会看不懂。拜他所赐,人正在享受读书的这分快乐。

  本书还没有读完,我只是不想把它一口气读完而已。象猪八戒吃人参果一样吗,呵呵,有点傻。

  如果说马克思写了一篇社会发展的记叙文,黑格尔写了几篇说明文,弗洛伊德写了部小说。休谟写的是说文解字,一部文字学。对了还有语法的问题。他的精彩超过了他本身。

  这还不是最重要的,休谟颠覆了我们自以为是的整个世界。只要是人,他的理论都是最有效的。也就是说,他解开了人类思想的DNA。他将为此而不朽。

  为此,我写了几句话:光明不在远方,就在我们心里。我们永远也得不到什么,我们能得到的只是这旅途的快乐。当我们停下来的时候,我们会看到黑暗,并对着更大的黑暗大声说:看,这就是光明!

  人性论读后感5

  休谟在《人性论》中认为,人的感觉是人的思想、认识观念的唯一来源,因此,人的认识对象只能限定在感觉经验的范围内。只有人感觉到的事物,才是真实的存在,而“物质世界”是无法感觉的,因此也是不存在的。

  另一方面,由于“人只能认识感觉”,而对于感觉产生的问题,是人的认识所不能把握的,因此是不可知的。

  这就是不可知论。

  培根早在十三世纪得知了火药的配方,我们有理由相信,培根是欧洲最早接触到火药的人的之一,他在《艺术与自然的秘密杰作》中描述了火药的爆炸力。

  接下来,培根做了一件很有意思的事——他把配方隐藏在一句怪异的拉丁文句子中,无人能解。后来,人们猜测他的意图是:培根无法对火药的出现作出价值判断,既然未来尚未可知,不妨将难题放在未来。直到十四世纪中叶,德国僧侣施瓦茨破译了培根的谜语,人类第一次拥有了超过其体力所及的破坏力。

  这种类型的故事在历史上不止一次地反复上演,至今为止,人类就是在这种审慎的恐惧中前行的。人类对待任何一项改变世界的新技术:核能、计算机、克隆,所持的几乎都是这种态度。举个例子,从2004年10月开始,美国公司获得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的批准,为大约1000名美国人的表皮下植入了RFID人体芯片,以便利用RFID扫描器获取个人特征。大部分人会认为这有点可怕,我也有点。

  科学之于人类,仿佛理性之于道德,我们在两者之间挣扎而无法摆脱。可是休谟望着我们,冷冷地说:从理性的角度看待道德,本身就是错误的。

  人性论读后感6

  这本书,说实话内容并不是很吸引我,它没有情节,看起来有点枯燥,可是我还是看下去了。因着自己最近的心境,感触最大的地方,还是第二卷的论情感部分,其中第二章第一节,论爱与恨的对象和原因,我印象深刻。

  休谟说,骄傲和谦卑的直接对象是自我,或是我们亲切地意识到它的思想、行为和感觉的那个同一的人格;而爱和恨的对象则是我们意识不到他的思想、行为和感觉的某一个其他的人。

  这一点在经验中就表现得充分地明显。我们的爱和恨永远指向我们以外的某一个有情的存在者。当我们谈及自爱时,那不是就爱的本义而言,而且自爱所产生的感觉和一个朋友或情人所刺激起的柔情也并无共同之点。憎恨也是如此。我们可以因为我们自己的过失和愚蠢而感到耻愧;但是只有由于他人所加的侵害才会感到愤怒或憎恨。爱和恨的对象显然是一个有思想的人,而前一种情感的感觉永远是愉快的,后一种情感的感觉则永远是不快的。

  我们还可以大概地假设说,这两种情感的原因永远是和一个有思想的存在者相关的,而且前者的原因产生一种独立的快乐,而后者的原因则产生一种独立的不快。凡对自己的性格、天才、财富感到满意的人,很少有不想在世人面前显露自己,并取得人们的爱和赞美的。显而易见,成为骄傲或自负的原因的那些性质和条件,也就是虚荣心或名誉欲的原因;我们自己最为得意的那些特点,我们总是要炫耀于人。但是假设爱与尊重不是和骄傲一样由同一性质产生的仁它们的不同点只在于这些性质或是与我们有关,或是与他人有关,那么这种进行方法将是非常荒谬的,而且人们也不能期望每一个其他人的情绪和他们自己所有的情绪互相对应。

  其实我觉得,正是因为人们不能期望每一个其他人的情绪和他们自己的情绪互相对应,才有了那些“求而不得”之类的怨恨或难过。其实这是一种很普遍、很自然的现象,这个世界上几乎每时每刻都有无数这样的情节在上演,这只是人们最基本的情感反应。所以,即使是失业、失意、失利、失势,甚至是失恋,都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谁没有那么几件让自己受伤到骨子里的事呢。

  这就是我读这本书,这一卷、这一章、这一节最大的收获,也是用来努力说服自己的信念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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