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企业统计制度

时间:2023-04-12 17:33:45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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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企业统计制度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水泥企业统计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水泥企业统计制度

水泥企业统计制度1

  第一章 总则

  1.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质量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发挥质量统计在企业质量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2.质量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企业生产全过程的质量信息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3.质量统计实行化验室主任领导下的统计员负责制。统计员具体负责全厂整个生产过程的质量信息的'统计工作。

  4.根据质量统计工作的需要以及统计业务的繁简程度,化验室配备专职统计员,统计员须取得山东省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签发的《统计员岗位资格证书》。

  第二章 统计报表的管理

  1.厂内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要求化验室填报的统计报表,须经化验室主任审查同意,并经管理者代表批准后,方能定为正式报表。

  2.各种统计台帐、原始记录,由统计员根据班组的实际需要统一印刷、保管、发放。

  3.为确保统计报表数字的正确可靠,化验室主任应对上报报表进行认真审查,签字后方能报出。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提供、积累和保管

  1.化验室向外提供统计资料,公布统计数字,一律以本室统计员所掌握的统计资料为准。

  2.各级领导所需要的统计数字,应由化验室主任负责提供,以免出现统计数字的混乱现象。

  3.化验室应将本单位的统计资料,采用台帐形式,按月、季、年进行整理分类,以便使用。

  4化验室的统计台帐和加工整理后的统计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和遗失。

  5.对已经过时的统计资料,如认为确无保管价值,应呈请化验室主任审核,并经管理者代表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四章 统计数字差错的订正

  化验室报送的报表发生数字错误时,应及时订正:

  ①《日报表》当日发现差错时,应及时用电话或口头通知订正,隔日发现差错时,应在当日《日报表》上说明。

  ②重大差错必须以书面形式订正,填报《统计数字订正单》(附后)后,送达各受表单位。

  统计数字订正单

  报表名称:

  受表单位:

  主管: 经办人:年 月 日

  第五章 统计工作的交接

  1.统计员调动工作时必须认真办妥交接手续,在未办妥以前,原任统计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更不得因工作调动而影响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2.统计员调离工作时,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1)将经办工作的情况全面地向接替人员交待清楚;

  (2)培训接替人员的业务,使其能独立工作;

  (3)所有统计资料(包括原始记录、台帐、报表、文件、历史资料等)与统计用具(如计算机、计算器、书刊等),应一一造出清单移交。

  第六章 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

  1.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是统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份,编制统计报表要做到:月报有文字说明,季报、年报有分析报告。

  2.文字说明是统计分析的基础形式,必须根据统计报表中各项主要指标反映问题,说明产生的原因、影响及其后果。

  3.分析报告应以报表为基础,以检查计划为重心,测定计划完成程度,分析计划完成与未完成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七章 统计纪律

  1统计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

  2.属于保密性质的统计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严防丢失,提供时应按厂保密制度的规定执行。

水泥企业统计制度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泥企业管理,保证和稳定水泥及水泥熟料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相关水泥、水泥熟料的产品标准,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水泥和水泥熟料生产企业。

  第三条 水泥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按照

  GB/T19000-ISO9000族标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确保有效运行。水泥企业应建立质量考核制度,实行质量否决权,并设立质量基金,用于开展质量活动和奖励对企业质量管理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企业最高管理者可以任命管理者代表全权负责质量管理,化验室主任在企业法人或管理者代表直接领导下对产品质量具体负责。

  第五条 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省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和省级建材(水泥)行业协会应加强对水泥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认真执行本规程。

  第二章 质量管理机构

  第六条 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

  (一)企业应确立以最高管理者或管理者代表负责的质量管理组织和设立符合《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附件1)的化验室。

  (二)质量管理组织设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各车间和职能部门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组织,负责本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三)企业化验室内设控制组、分析组、物检组和质量管理组等,分别负责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的检验、控制、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质量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质量管理组织的职责

  1、编制适合本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2、组织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3、负责和监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4、制定质量奖惩制度,负责协调各部门的质量责任,并考核工作质量;

  5、组织企业内部质量审核;

  6、负责重大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

  7、监督企业质量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8、组织开展群众性质量活动。

  (二)各车间和职能部门的职责

  1、保证质量管理体系在本单位得到有效运行;

  2、组织开展质量管理活动;

  3、严格执行质量管理组织和化验室的质量指令;

  4、完成本单位涉及的质量指标或质量目标。

  (三)化验室的职责和权限

  1、质量检验

  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检验。按规定做好质量记录和标识,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掌握质量动态,保证产品检验的可追溯性。

  2、质量控制

  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制定原燃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企业内控质量指标,组织实施过程质量控制,运用数理统计方法掌握质量波动规律,不断提高预见性与预防能力,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预防措施,使生产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

  3、出厂水泥和水泥熟料的合格确认和验证

  严格按照相关产品标准和企业制定的出厂水泥和水泥熟料合格确认程序进行确认和验证,杜绝不合格水泥和水泥熟料的出厂。

  4、质量统计和分析

  利用数理统计方法,及时进行质量统计,做好分析和改进工作。

  5、试验研究

  根据原燃材料、助磨剂、混合材等材料的变更情况及用户需求,及时进行产品试验研究,提高水泥和熟料质量,改善产品使用性能。

  6、化验室具有水泥和水泥熟料出厂决定权。

  第八条 化验室人员配备

  (一)化验室应配备主任、工艺、质量调度、统计及检验等人员。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可配备一定数量科研人员。检验人员人数应能满足检验工作需要,一般不得低于全厂生产职工总数的.4%,或不得少于12人。

  (二)化验室人员任职要求

  1、化验室主任:必须具备中级职称以上资格,或从事化验室工作多年,具备较丰富的质量管理经验和良好职业道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分析处理问题的能力,坚持原则,熟知生产工艺、相关标准和质量法规,并取得省级(含省级)以上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材行业协会或其授权的建材质检机构签发的水泥企业化验室主任资格证书。化验室主任的任命和变动应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2、工艺、质量调度人员:具备初级职称以上资格,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经过专业训练,掌握水泥生产理论知识和检验技术,熟知有关标准和规章制度。

  3、质量统计人员:具备初级职称以上资格,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经过专业训练,掌握水泥生产理论知识和相关统计技术,熟知有关标准和规章制度,并取得省级(含省级)以上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材行业协会或其授权的建材质检机构签发的水泥企业质量统计员资格证书。

  4、检验人员: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熟知本岗位的操作规程、控制项目、指标范围及检验方法,经专门培训、考核,取得省级(含省级)以上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材行业协会或其授权的建材质检机构签发的岗位资格证书。

  5、化验室人员要相对稳定,化验室业务骨干的任用和调动应征求化验室主任的意见。

  第九条 企业化验室的认定

  (一)化验室需取得合格证:日产熟料4000吨(合计产能)及以上规模的企业需取得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颁发的化验室合格证,其他水泥企业需取得各省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各省级建材行业协会颁发的化验室合格证。

  (二)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管理办法、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评审员管理办法、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表见附件2、附件3、附件4。

  第三章 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条 企业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制定企业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编制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图表和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内控指标,按照GB/T19000—ISO9000族标准编制为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必需的程序文件。

  第十一条 化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与检验制度,主要包括:

  (一)各组职责范围、岗位责任制和作业指导书。

  (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三)对比验证制度(如与国家级、省级对比验证;内部抽查对比验证;使用国家有证标准样品/标准物质对比验证)。

  (四)检验和试验仪器设备、化学试剂的管理制度。

  (五)标准溶液配制和专人管理制度。

  (六)标准砂采购和管理制度。

  (七)文件管理制度。

  (八)样品管理制度。

  (九)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

  (十)检验原始记录、台帐和检验报告的填写、编制、审批制度。

  (十一)月报、年报的填写和上报制度。

  (十二)质量统计管理制度。

  (十三)出厂水泥(熟料)的合格确认制度。

  第十二条 检验环境条件、试验仪器设备和化学试剂的管理要求

  (一)检验环境条件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仪器设备必须按相关水泥产品标准和《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要求配置齐全,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并建立仪器设备档案。

  (三)检验用的化学试剂应验明其生产企业名称、产品等级、执行标准及生产许可证的编号,严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化学试剂。

  第十三条 产品对比验证检验和抽查对比的管理要求

  (一)企业应按《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附件5)的要求,定期向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建材行业授权的质检机构寄(送)样品,进行对比验证检验,不断提高检验水平和检验结果的准确性;检验结果以相应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为准。凡无故不按规定寄(送)样品者,当年对比合格率按零统计。

  (二)参加国家或省级建材行业质检机构组织的水泥物理性能检验和化学分析对比。

  (三)为了确保检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化验室对各检验岗位人员要组织内部密码抽查和操作考核。

  抽查次数:生产控制岗位每人每月不少于4个样品;

  化学全分析岗位每人每月不少于2个样品;

  单项物理检验岗位每人每月不少于4个样品;

  强度检验岗位每月不少于2个样品;

  同一岗位的对比检验每月应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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