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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2-01-22 18:45:09 镇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镇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镇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精选5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镇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精选5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镇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

  一、乡(镇)、办事处消防工作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落实上级指示精神,增强公民消防安全意识。

  (二)将辖区消防建设和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内容,结合实际,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分析消防安全工作形势,研究部署工作任务。

  (三)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辖区各单位、签订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定期考核,实施奖惩。

  (四)指导和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在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五)建立固定消防宣传设施,组织开展有针对性消防宣传教育,落实每月一次的消防宣传,提高公民火灾防范意识。

  (六)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和辖区单位建立群众性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进行火灾扑救,配合处理火灾善后。

  (七)根据上级要求或针对辖区实际,开展消防咨询,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查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违章行为。

  (八)乡(镇)要按照“四有”标准,建立农村乡镇多种形式消防队,加强管理和训练,提高对农村火灾的防范和处置能力。

  (九)重视和加强消防工作,为开展消防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二、社区(村)消防工作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按照乡(镇)、办事处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做好辖区消防安全工作,维护辖区的消防安全。

  (二)对居(村)民住宅楼院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巡逻,发现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

  (三)维护保养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完整好用。

  (四)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工作档案。

  (五)制定居(村)民防火公约,协助政府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向居(村)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材料,为辖区老、弱、病、残和孤寡老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务。

  (六)辖区发生火灾,及时组织疏散周围群众,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组织人员扑救初期火灾。火灾扑灭后,协助消防部门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镇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

  一、乡(镇)、办事处消防工作五项制度

  (一)双月联席会议制度

  1、消防工作实行双月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派出所、安监办事处工商所、综治办以及辖区重点单位等组成。

  2、乡(镇)、安监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实施。

  3、双月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指示精神,通报辖区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分析消防工作形势,交流消防工作经验,研究制定应对措施,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违章行为,由安监办负责统一向公安派出所移交处理。

  4、乡(镇)、办事处和派出所要加强对辖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公安派出所要落实每周检查制度,对移交的火灾隐患单位要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进行反馈。

  5、会议内容要及时记录归档,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县(市)区防火安全委员会书面报告。

  (二)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1、安监办、社区(村)要开展经常性消防检查,对举报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2、组织社区(村)、辖区单位工作人员按照确定的火灾隐患排查责任片,每月上旬集中一天时间对辖区单位和居(村)民住宅区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每月下旬的复查验收日统一进行复查。

  3、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违章行为,以社区(村)为单位进行汇总并上报安监办,安监办负责向隐患单位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由各检查小组督促隐患单位限期进行整改。

  4、对没有按期整改到位的单位和场所,由安监办负责向公安派出所移交处理,并填写《乡镇办事处(安监办)火灾隐患查纠移交表》。

  5、公安派出所社区(驻村)民警要落实每周一查制度,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及时查处。

  6、根据上级的要求,组织开展消防专项整治活动。

  (三)消防宣传教育制度

  1、各乡(镇)、办事处每季度组织专业人员对本辖区从事消防安全工作的专兼职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其开展防火检查、消防宣传、处置火灾的能力。

  2、各乡(镇)、办事处和社区(村)每月确定一个工作日为消防宣传日,以消防安全宣传“五进”(即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为载体,组织各类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灭火逃生演练,提高群众消防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3、乡(镇)、办事处组织社区(村)在辖区建立消防宣传阵地,通过制定居(村)民防火公约,设立消防公益广告牌、消防宣传栏、消防宣传橱窗及居民楼道设置消防警示牌等形式,营造消防宣传氛围。

  4、按照上级部署,在“119”消防宣传日、重大节日以及冬防、麦收等火灾多发季节组织进行有针对性消防宣传教育,向居民发放消防宣传资料,提高居民防范火灾的能力。

  5、定期组织居民到消防站参观,接受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提高社区居民的消防安全素质。

  6、督促辖区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重点岗位从业人员参加消防专门培训,落实持证上岗制度。

  (四)消防安全责任奖惩制度

  1、各乡(镇)、办事处每年要与社区(村)、辖区单位、沿街门店签订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明确消防责任。

  2、乡(镇)、办事处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之中,实行目标管理,并落实考核奖惩。

  3、对因未履行法定职责或工作措施不落实、不到位的,导致辖区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对亡人火灾事故和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进行倒查,坚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搞好半年督导、年终考核评比,每半年对社区(村)或辖区单位完成消防安全责任目标情况进行一次督导,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消防安全目标考核不达标的,取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活动评先资格;对年度内发生2起以上亡人火灾事故或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5、对上级安排部署的消防安全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未落实消防检查制度,对发现的火灾隐患未及时督促整改或不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移交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五)消防安全联防联治制度

  1、各乡(镇)、办事处要充分整合安监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和社会综治等消防监管力量,共同开展工作,形成合力。

  2、要深入开展以“户户联防、部门联查、片区协同”为主要内容的区域联防工作,完善层级联防联治体系。

  3、要采取户包户、店包店、部门包路段等形式,大力实施消防安全互联互防,提高防范和抵御火灾风险的能力。

  4、积极构建“安全共享、风险共担”的工作格局,实现消防行政管理与群众自治、行业自律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二、社区(村)消防工作三项制度

  (一)消防工作例会制度

  1、社区(村)各级消防组织应定期召开工组例会,传达上级的指示精神,研究解决社区消防工组中遇到的问题,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2、社区(村)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有成员单位参加的联系会议,制定社区消防计划,研究解决重大消防问题,布置近期消防工组。

  3、社区(村)消防工作站每月召开一次例会,落实上级工作指示和要求,总结上月工作,布置本月工作。

  4、小区消防工作组每周召开一次例会,汇报上周工作情况,安排下周工作。

  5、每半年召开一次社区(村)消防工作会议,向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社区(村)居民代表、消防志愿者、社区单位等通报社区(村)消防建设情况,征求社区(村)居民的意见和要求,不断完善社区(村)的消防自我管理体系。

  (二)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1、社区(村)各级消防组织应经常组织人员深入到辖区单位、居民家庭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社区(村)消防安全。

  2、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白天和夜间、重点和一般、突击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形式,也可针对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或针对本地区的薄弱环节开展专项检查。

  3、督促社区内(村)单位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认真开展消防检查和防火巡查,落实各级防火责任制。

  4、在辖区开展以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灭火器具、用火、用电、用气、用油为重点的消防安全检查,劝阻居民不要在楼道、走道上堆放杂物,保障居民安全。

  5、做好检查记录,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制止,并对隐患较大或拒不整改的,及时上报镇安监办,由安监办向有关单位下发“安全生产责令改正指令书”等有关文件。

  (三)消防宣传教育制度

  1、居委会、物业管理企业经常向居民家庭、社区(村)单位宣传消防基本知识,并根据季节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2、依托社区(村)消防宣传专栏、灯箱、标语、警句、漫画、横幅、黑板报等消防公益宣传设施,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消防安全宣传。

  3、社区(村)消防教育活动室要经常向社区(村)居民群众开放。

  4、社区(村)学校应增设消防课,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居民学习消防安全知识。

  5、针对本社区(村)的`实际,开展社区消防运动会、消防知识竞赛、消防宣传黑板报展评等多种形式的公益消防活动。

  6、每年的119消防活动日,要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活动,掀起消防宣传高潮。

  7、定期公布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对辖区内外发生的火灾及时向居民告知,视具体情况组织居民和社区(村)单位参观火灾现场,警示教育居民群众。

  镇消防安全管理制度3

  (一)查消防验收手续,看生产、经营场所建筑是否经消防验收或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在开业前办理《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二)查疏散通道,看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无阻,是否堵塞和上锁。

  (三)查“二合一”、“三合一”,看是否在经营场所、车间、仓库所在建筑设置员工宿舍。

  (四)查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看消防设施是否擅自关停,消火栓、灭火器、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选型和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五)查线路,看电气线路是否穿阻燃线槽(管)保护。

  (六)查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看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在岗在位,是否依法取得有关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七)查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看是否违法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是否违法使用明火、违章进行电焊作业。

  镇消防安全管理制度4

  第一条为控制乡镇企业火灾事故,减少损失,保护乡镇企业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包括乡镇企业兴办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及“三来一补”企业在内的所有乡镇企业。

  第三条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的消防法规;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

  第四条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切实加强对乡镇企业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落实一名领导分管企业的消防工作。

  第五条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乡镇企业消防管理的政策及规章,监督企业实施;

  (二)参加新建、改造、扩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和消防设施的竣工验收;

  (三)监督检查企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教育工作;

  (四)指导企业建立义务或专业消防队伍,组织消防训练,提高队伍素质;

  (五)监督企业消除火险隐患,落实消防技术措施;

  (六)组织开展防火检查。

  第六条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消防监督员有权进入企业,检查消防管理工作;查阅有关资料;发现重大火险隐患时,有权要求企业立即采取防范措施。

  第七条企业厂长(经理)是企业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全面负责企业的消防工作。

  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凡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关于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各类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设置在远离生产、生活区的安全地带;从事使用、保管易燃易爆物品的人员,应了解其安全性能、安全操作方法及预防措施。

  第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用电管理制度。企业的各种电气设备应由电工负责安装、检修、拆除,电工应严格执行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程;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保险装置。产生大量蒸汽、气体、粉尘的工作场所,应采用密封式电气设备;生产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或仓库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对电气线路、机械设备,应经常检修,保证完好;严禁电气设备和线路超过安全负荷。

  第十条企业应加强对生产、生活用火设备的管理,做到用火不离人,用火不超量,熄火要彻底;禁区内严禁烟火。

  第十一条企业应严格执行库房、货场、生产区、维修工房分开布置的规定;仓库的建筑等级、储存管理、装运管理、电源管理、火源管理、消防设施等,必须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凡不符合该规定的,必须立即整改。

  第十二条企业采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时,必须研究其火灾危险性的特点,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企业应对职工进行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的教育;职工应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熟悉所从事岗位的火灾危险性、预防措施及灭火方法;新工人要经过防火知识教育后才能正式上岗作业;对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要进行消防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企业的建筑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企业的消防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违反消防法规、没有消防配套设施或存在重大隐患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企业的生产场所,应根据实际需要留足安全通道;生产人员集中的场所,应保持地面平整,创造良好的生产环境;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应分别堆放,不得妨碍通行;安全出口、人行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其堵塞。

  第十七条严禁企业将职工宿舍、生产车间和料品仓库混设在同一建筑物内;凡不符合“三分开”原则的,应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职工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章制度,主动提出消除火险隐患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建议;职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险情特别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并采取紧急防范措施,同时报告有关负责人。

  第十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全防火检查制度。充分发动职工经常进行防火自查。

  第二十条对检查出的隐患,企业应及时整改;对重大火险隐患,要及时采取可靠的临时防护措施,限期整改;对特别重大隐患,要逐项建档,紧急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条企业比较集中、发达的地方,可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组建适合当地需要的专职消防队伍;规模企业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的义务消防队伍。

  第二十二条事故发生后,企业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伤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当地政府,并逐级上报。

  第二十三条发生一般事故,由企业负责调查和处理;发生重大事故,由政府有关部门、企业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自觉遵守国家消防法规、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集体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事故责任者要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农业部乡镇企业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镇消防安全管理制度5

  为加强对生产的安全管理,保障生产的顺利进行,故制订以下安全管理规定:

  1、加强明火管理,生产区内禁止吸烟;

  2、危险作业如动火、登高、进入密闭场地等须事先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

  3、不准使用天那水等挥发性较强的易燃液体擦试机器设备、工件、衣服;

  4、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或者防护用品穿戴不规范,不准进行相关作业,不配戴适当的防护用品,不准接触有毒有腐蚀的物品;

  5、未有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不齐备及安全装置失效的设备,不准使用;

  6、停机修理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使用;

  7、维修、检查设施时,必须执行锁机/挂牌制度;

  8、不是自已分管或使用的设备,未经主管批准,不准使用;

  9、检修设备时,没有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10、不准将水倒在电气设备和线路上,以免破坏绝缘,造成事故;

  11、不戴安全帽及安全带,不准登高作业;

  12、不准在消防通道上堆放机件、产品及器材;

  13、不准在电机的开关、消防器具放置场所及进出口等放置货物;

  14、不准在机器设备上放置工具和物件,不准在车间堆放油布、废油料及易燃、易爆、易腐蚀之物品;

  15、不准在焊接作业场所逗留;

  16、非电工不准乱动电气设备,不准直接将电线插入插座接驳电源,车间不准使用万能插座;

  17、在用机器设备的动转部位和危险部位,不准触摸、擦试;

  18、机器设备发生故障或异常时,不准不停机进行故障处理;

  在工作过程中,若遇自身力量不能完成之作业,一定要借助工具来进行,不准强力而为,野蛮作业;在使用搬动工具时,应小心操作,不准运行过快,遇转弯及进出口时,应鸣号示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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