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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范本

  在现在社会,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建筑施工企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范本,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建筑施工企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应当满足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资格要求:

  1、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具有中级工程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持有安全资格A证。

  3、从事8年以上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充分的管理和组织能力。

  二、安全部经理负责对公司下属项目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要求:

  1、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2、具有工程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持有相关上岗证书。

  3、从事5年以上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具有一定的管理和组织能力。

  三、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协助安全部经理对公司下属项目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要求:

  1、具有中专或相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2、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以上技术职称资格,并持有相关的上岗证书。

  3、从事3年以上建筑工程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施工现场经验和协调能力。

  四、项目经理及项目负责人负责对项目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资格要求:

  1、具有大专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具有工程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持有安全资格B证。

  3、从事5年以上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具有一定的管理和组织能力。

  五、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要求:

  1、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具有一定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经验和协调能力,并持有安全资格C证。

  3、从事2年以上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具有一定的管理和组织能力。

  六、所有安全管理人员都必须持有安全资格C证及以上的资格证书,并接受相应的培训、复训。

  七、年满60岁,不得继续担任安全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2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杜绝重大恶劣伤亡事故的发生,降低一般事故频率,切实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并推行以安全生产为突破口的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落实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及人员资格管理,特订立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

  1、公司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公司经理任组长,安全生产经理任副组长,成员由经营经理、工程管理部部长及工程管理部科员等组成。

  2、公司设立工程管理部,编制一人,专职公司日常安全生产管理。

  3、项目部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项目部项目经理任组长,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任副组长,成员由施工员、材料员、机械员、质量员及各工种的作业班组长组成。

  4、项目部根据工程规模及特点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中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应配备专职安全员1人;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应配备专职安全员2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配备专职安全员3人;每增加5万平方米,增加专职安全员1人。

  5、劳务单位、各主要作业班组设立专(兼)职安全员,并出具任命文件,协助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专(兼)职安全员由劳务单位和班组长确定,报项目经理部备案。

  6、项目部组建后,必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明确责任制和奖罚,促进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好安全生产领导班子。

  二、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参加编制和审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施工组织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贯彻执行。

  3、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查处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

  4、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

  5、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管理和督促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

  6、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提出报告,制定工地消防保卫制度,依法查处危及工地安全和生产的违法事件,做好与当地公安和社区的联系,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7、督促项目部完善工地安保设施,全权执行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和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对违章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按制度进行处罚,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制度给予奖励,组织特殊工种上岗培训和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定期对安全员进行监督考核和继续教育。

  8、定期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三、安全管理人员的条件

  1、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当前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有一定的安全管理工作经验,掌握本单位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和劳动保护知识。

  3、了解和基本掌握本单位的施工流程、工艺技术和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因素和危险源,并熟悉现有的防范措施。

  4、能深入施工第一线,依靠项目部、班组安全员和操作人员,实施各项安全生产的技术措施,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分析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

  5、能深入操作现场进行调查研究,监督检查基层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制度的执行情况,能会同施工项目部改进、提高、改善现有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防范措施,并提出整改意见供领导参考;

  6、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指挥能力,定期组织本单位的作业人员按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演习和锻炼;

  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管理岗位培训教育,取得相应岗位资格证书。

  四、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确保选择合适的分包单位,保证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具备完成分包工程的能力,并能够对分包单位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制度,凡公司采用分包方式管理的工程分包单位及业主指定的分包单位均适用于本制度。

  第一节分包单位资质管理

  1、对工程分包单位资质验证

  (1)审核分包单位营业执照中的施工承包范围,注册资金、执照的有效期限。

  (2)审核企业性质

  (3)审核经营手册,查阅其承担过的施工项目、施工面积或承担过的工程量。

  (4)审核资质等级证书、外省市施工队伍进鲁许可证及有效期限、施工人员核定数量。

  (5)审核安全资质证书,对以往有无重大伤亡事故作必要调查。

  2、对劳务分包单位的核验

  (1)审核劳务分包单位的务工人员持证状况(身份证、暂住证、健康证、资格证)

  (2)审核证件有效性,是否符合当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对劳务人员持证要求。

  3、分包合同签订要求;

  (1)必须严格执行先签合同,后组织进场施工的原则。

  (2)审核分包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验证分包方的工具、设施、设备的安全、完好。

  (3)签证分包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有关附件;“安全生产协议书”、“外劳力施工队伍治安、消防管理协议书”、“文明施工协议书”等。

  (4)合同应明确总分包与分包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分包单位应对总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包单位安全管理。

  4、分包队伍进场

  (1)主管部门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向分包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总交底。

  (2)以分包合同为依据,交底内容包括施工技术文件、安全体系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3)交底应以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双方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签字并保留交底记录。

  (4)合同规定施工过程中应由总包向分包提供的机械设备、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双方必须办理书面移交手续,签字生效。

  5、分包队伍施工过程安全控制

  (1)分包队伍施工人数超过50人以上,应由分包单位指挥专职安全人员,协助总包方对施工全过程执行监控。

  (2)分包队伍进入施工现场后,必须遵守总包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和接受总包的监督管理。

  (3)分包队伍自带各类机电设备必须向总包提供有效验收合格证明。

  (4)分包队伍各施工班组必须实行班前班后安全会议和周安全总结会议,并设立台账记录。

  6、建立分包方评价档案

  (1)主管部门对分包方施工过程进行控制管理,做好日常管理考核资料的积累,为以后对分包方的业绩评定提供证明材料。

  (2)公司有关部门对分包方安全管理状况和能力进行项目竣工后或年度安全业绩评定。

  (3)分包方对安全管理松懈,整改措施不到位,事故频发,总包方将给予处罚,或作清退处理。

  第二节分包单位人员资格管理

  分包单位人员资格要求:

  (1)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各级安全教育培训及持证上岗制度。

  1)分包单位项目经理、主管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须接受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办理分包单位安全资格审查认可证后方可组织施工。

  2)分包单位的工长、技术员、机械、物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专业安全管理人员等部门负责人须安全技术培训、参加总包方组织的安全年审考核,合格者办理《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3)分包单位工人入场一律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证”后方准进入现场施工,如果分包单位的人员需要变动,必须提出计划报告总包方,按规定进行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分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有效证件和当地劳动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临时操作证持证上岗。

  5)分包单位工人变换施工现场或工种时,要进行转场和转换工种教育。

  2、现场文明施工及其人员行为的管理

  (1)分包单位必须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各项管理规定,在设施投入、现场布置、人员管理方面要符合总包方的要求,按总包方的规定执行,在施工过程中,对其全体员工的服饰,安全帽等进行统一管理。

  (2)分包单位应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劳务人员发生任何违法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安定局面并且保护工程周围人员和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分包方自己负责。

  (3)分包单位应按照总包方要求建立全工地有关文明安全施工、消防保卫、环保卫生、料具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同时必须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扰民、防噪声、防空气污染、防道路遗洒和垃圾清运等措施。

  (4)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保卫制度、门卫管理制度,工人和管理人员要举止文明、行为规范、遵章守纪、对人有礼貌,切忌上班喝酒。

  (5)分包单位在施工现场应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配置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门负责职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以及因公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分包单位应赋予安全管理人员相应的权利,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6)分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采取适应的预防措施,以保证其劳务人员的安全、卫生、健康,在整个合同期间,自始至终在工人所在的施工现场和住所,配有医务人员、紧急抢救人员和设备,并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预防传染病,并提供应有的福利以及卫生条件。

  第三节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奖罚办法

  为了强化安装工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杜绝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体现安装工程公司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有效促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化、规范化。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安装工程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处罚以事实为依据,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激励先进,鞭策后者。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安装工程公司所属项目部。

  第三条 安装工程公司设安全生产专项奖励基金,基金账户设在公司财务部,公司对安全生产检查活动中的处罚金全部进入安全生产专项基金账户,专款专用。

  第四条 安全生产部根据规定出具处罚单,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由财务部当月从被处罚单位执行,并给被处罚单位出具罚款手续。

  第五条 各所属项目部在安全生产方面有下列行为的,责令立即整改,并罚款1-3万元。

  1、不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具备安全条件、无施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2、项目因安全管理混乱,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导致集团公司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罚款3万元。

  第六条 各所属项目部在安全生产方面有下列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对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4000-5000元的处罚。

  1、未分解安全责任、签订项目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对执行情况考核的;

  2、未设立管理部门、未配备相应管理人员或未履行管理职责,未按规定组织进行单位内部的专项检查,对管辖区域和施工现场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发现消除;

  3、未制定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习惯性违章行为处罚办法的;

  4、因安全生产、工伤赔偿与周围住户发生纠纷,项目未积极妥善处置,使矛盾激化,被投诉至政府监管部门,给集团公司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被媒体曝光的。

  5、收到集团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整改通知单》,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的;

  第七条 各所属项目部在安全生产方面有下列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3000元的处罚。

  1、省、市、集团总公司、公司安全生产检查中,被检单位相关负责人未到施工现场的;

  2、不按审批后的方案组织施工,且产生严重安全隐患的;

  3、会议室面积小于20平方米,办公、生活彩钢活动板房无防火检测合格证;

  4、项目部使用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专业分包队伍施工的,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5、违反文明施工规定,施工现场未实行分区封闭管理,消防器材不健全、有条件的施工现场地面未做硬化处理、各类建筑材料未设置标志牌的`现场及现场脏、乱、差的;

  6、项目部未按规定组织定期安全生产检查,未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对分项进行评分,未能提供检查记录检查流于形式等的。

  7、不建立各项安全生产资料,资料混乱、弄虚作假的;

  8、未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未按要求审批签字的及进行技术交底的;

  9、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过期的;

  10、现场未按“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设置临电,未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危险场所不使用安全电压的;

  第八条无故不参加安全工作会议,不及时上报有关生产报表资料,对检查整改通知单不按期回复,将在全司通报批评,对相关单位处2000元罚款。

  第九条 所建工程安全生产情况优良而被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观摩)工地的奖励所属项目部2万元,评为文明工地的奖励所属项目部1万元。

  第十条 所建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而被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观摩)工地的项目奖励所属项目部5000元,评为文明工地的奖励所属项目部2000元。

  第十一条 所建工程安全生产情况优良而被集团总公司评为十佳项目部的,奖励所属项目部1万元。

  第十二条 所建工程安全生产优良而被集团公司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观摩)工地的项目奖励所属项目部1万元。

  建筑施工企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执业、变更注册、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是指已取得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执业的人员;取得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或四川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或四川省项目监理员执业证书,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上述执业证书和相应的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执业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并设立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考试、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执业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执业资格

  第五条监理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两家及以上工程监理企业,监理从业人员不得同时持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省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执业证书。

  第六条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照建设部相关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合格取得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川省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合格取得四川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指派,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字权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川省项目监理员,是指经考试合格取得四川省项目监理员执业证书,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申报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按照建设部、人事部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申报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至少监理过一个一等工程或两个二等工程或三个三等工程,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年龄在30岁以上(1975.10.1以前出生)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遵纪守法,身体健康,胜任现场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可申报项目总监。

  (二)年龄在45岁以上(1960.10.1以前出生)取得四川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遵纪守法,身体健康,胜任现场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可申报项目总监。

  (三)年龄在55岁以下(1950.10.1以后出生)未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2015年12月31日后不得担任项目总监工作。

  申报四川省监理工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工程技术、工程经济专业类中专学历,且从事工程监理或工程建设类相关工作18年以上,并取得工程技术、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称3年以上。

  (二)取得工程技术、工程经济专业类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工程监理或工程建设类相关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工程技术、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称3年以上。

  申报四川省项目监理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取得工程技术、工程经济专业类中专以上学历,且从事工程监理或相关工作3年以上,或取得工程技术、工程经济专业初级职称。

  第八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已受聘于监理单位从事监理活动并符合第七条规定的人员,年龄在65周岁以内的,均可申请相应执业证书。

  第九条凡符合条件申请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四川省监理工程师、四川省项目监理员执业证书的人员须参加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组织的相关考试,考试合格后,统一发放相应执业证书和执业方章。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申报: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报之日不满5年的;

  (三)在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并受到责令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自行政处罚之日起至申报之日不满2年的;

  (四)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同时执业于两个以上工程监理单位的;

  (六)年龄届满65周岁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予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执业

  第十一条监理工程师、项目监理员原则上只能在一个监理承包合同的项目上任职。

  第十二条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是监理从业人员的执业凭证,由监理从业人员本人保管、使用。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四川省监理工程师、四川省项目监理员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有效期为2年。

  第十三条工程监理活动中形成的监理文件资料由取得相应执业证书的监理从业人员按照规定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监理从业人员在监理项目现场工作时按照相关规定必须佩带由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发的胸牌。监理从业人员胸牌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第十五条因工程监理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理执业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变更

  第十六条鼓励监理从业人员合理流动。

  第十七条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按照建设部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办理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变更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变更登记申请表》一份;

  (二)原单位解聘合同或能证明与原聘单位无劳动合同关系的相关材料;

  (三)现单位聘用合同;

  (四)原执业单位的执业证书、执业方章和胸牌;

  (五)其他变更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变更:

  (一)从事工程监理或相关活动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尚未执行或未完全执行处罚决定的;

  (二)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三)距上次变更时间不足一年的;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执业变更的情形。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四川省监理工程师、四川省项目监理员执业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执业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执业有效期满30日前,由申请人所在监理单位向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申请续期执业。

  第二十一条省监理从业人员申请办理续期执业的应提供下列书面资料:

  (一)《四川省监理从业人员续期执业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原执业证书;

  (三)监理人员继续再教育培训结业证明;

  (四)与所在监理企业签定的有效劳动合同;

  (五)从事工程监理的业绩证明。

  第二十二条四川省监理从业人员在每一执业有效期内应当接受继续教育,参加执业培训,每一执业有效期内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0课时,并作为续期执业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四川省监理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注销、吊销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续期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属于上述(一)至(四)项情形,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变更。

  第二十四条四川省监理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无法收回的应与公告其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的;

  (三)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四)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五)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四川省监理从业人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监理从业人员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注销执业的申请;弄虚作假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举报。

  第二十五条四川省监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遗失的,由本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或相关网站上声明作废后,持作废声明和《四川省监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补发申请表》到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办理申请补发执业证书。证书破损的,应及时申请换发。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执业的,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不予受理,并给予全省通报批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且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七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书的,依照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执业证书,擅自以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仍以原执业证在新聘用单位执业的,依照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监理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其中,属第(六)项违法情形的,可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四川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省建设监理工程师考评和注册办法》、《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员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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