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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时间:2022-02-18 09:16:51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精选15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精选15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1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务车辆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利用车辆资源,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省车辆费用开支,确保行车安全,根据《望谟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车辆调度管理

  1.车辆由党政办主任统一调度,党政办主任请假时,由其指定的党政办人员调度。

  2.未执行公务的车辆统一停放政府大坝,车辆钥匙统一由党政办公室保管,不得随意转借他人,擅自转借他人的使用的,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驾驶员和使用人员共同承担;若擅自转借他人,车辆被他人随意使用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由负责驾驶员和用车人员共同承担。驾驶员请假时,需将钥匙交到党政办主任处(党政办主任不在时,交给指定人员),请假回到工作岗位后及时领取车辆钥匙。

  3.出镇境外开展工作用车的,用车领导或用车站股室填写派车单,并由用车领导签字(一般工作人员用车时由其分管领导签字),没有填写派车单的,产生一切不良后果由驾驶员和用车人员共同承担。(特殊紧急情况口头向主要领导汇报后,可以后面补填派车单。)

  4.用车人员原则上需提前半天和党政办公室对接(除临时任务外),方便统一安排。

  5.杜绝公车滥用。

  6.严禁公车私用。公车私用时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有其他使用人员的,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驾驶员和公车私用人员共同承担。

  7.车辆使用结束应停放在镇政府大院或定点位置,乱停乱放产生的不良后果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二、驾驶员管理

  1.驾驶员要严格遵守单位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并随时做好出车准备,不得不假外出。

  2.驾驶员工作中不得拖拉、推诿、不接电话,出现拖拉、推诿、不接电话的,加重安排任务,分管领导进行批评,依旧不听的,交由镇纪委或由主要领导处理。

  3.出车期间,驾驶员对所驾驶车辆负全面管理责任。

  4.驾驶员负责车辆用油保障工作。每周一之前加满油箱,估计工作日中途车辆用油不够时,自行用油桶备油。30天内出现2次车辆无油时,按照工作失职处理。特殊情况车辆无油时,可启用油库加油,平时工作日不得乱启用油库的油。

  5.车辆用油实行按里程计算制度,每月由党政办人员汇总车辆行驶里程报财政分局局长处,按照行驶里程情况充值油卡费用。(里程费用计算标准由驾驶员汇报情况后报党政班子联席会议确定)。

  三、车辆维修和保养管理

  1.单位所有公务车辆均实行定点保养维修,定点保养维修点按照党政班子联席会议研究指定(由财政分局局长多家询价,拿回所有维修内容价格表对照后,指定价格最低一家进行维修和保养)。

  2.车辆的小修、清洁一般由驾驶员自己完成;须进修理厂维修的车辆,严把修理质量关。

  3.车辆大修时,由驾驶员和财政分局局长在指定维修点先进行车辆维修鉴定,确定概算费用,按程序办理报修手续后,再进行车辆的维修。不按规定程序报修的,不予签字认可,责任由驾驶员自负。

  4.维修(保养)报批程序:驾驶员填写《公务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办公室负责人复核——主要领导或财政分局局长签批——修理厂维修(保养)——驾驶员验试并验收。

  5.车辆维修(保养)时应严格按照《公务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中所列内容进行维修(保养)。在实际维修(保养)过程中发现超出所列范围的事项时,驾驶员应报告办公室负责人和分局局长,取得同意后方可继续维修;维修完毕后,应及时按要求补办新增维修项目审批程序。否则,对超出《公务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范围的维修事项费用不予报销。

  6.驾驶员应对维修后的车辆进行验试,确保维修质量。

  7.所有维修内容必须先向财政分局局长汇报,得到同意后才进行维修,报账发票需由财政分局局长签署属实后才能报账。

  8.严禁借车辆维修保养之机谋取个人私利,一经举报查实,责令当事人停职检查并收缴其违纪所得。情节严重者,予以追责。

  四、车辆安全管理

  1.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行为规范,保证安全行车。

  2.驾驶员要随时对车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监督落实防范整改措施。

  3.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乘车人员必须保护事故现场,及时向交警、党政办主任和单位有关领导报告,做好善后工作。驾驶员严禁刻意隐瞒事故,否则事故赔偿及善后处理由其本人负责。

  4.公车执行公务中发生交通事故,因违章造成事故应负责任的,由保险公司赔偿款项,驾驶者承担相应的处罚,并作出书面检查;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除保险赔付外的一切费用由驾驶者承担。发生无我方责任的交通事故,而对方又不能足额赔偿车辆损失费用,则必须通过交通管理部门解决,不得私下了结,否则驾驶员本人承担不足的车辆损失费用。

  5.严禁酒后驾车,因酒后驾驶车辆造成事故者,责任全部自负,并追究相关责任。

  6.驾驶员因人为原因造成机械过度磨损或其它损失,根据损失程度给予相应处罚。造成机械重大损失的,承担相应费用。

  7.驾驶员丢失车辆,保险单位赔付后损失差额部分由驾驶员承担。

  8.出车期间因驾驶员违章等原因产生的罚款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本办法从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2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务用车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行车安全,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车辆管理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调度。

  第二条严格执行中纪委、省、市、县委有关领导干部用车的规定,机关车辆原则上只作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

  第三条公务用车实行派车制度,由局办公室按程序审批后做好调度安排。外出用车须填《派车通知单》,无《派车通知单》驾驶员可拒绝出车。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正常程序申请《派车通知单》的,可电话报告办公室负责管理车辆的同志或分管办公室的领导同意后直接调用车辆,事后补办《派车通知单》。

  第四条机关车辆维修、保养必须在县指定的汽车维修点进行,并执行先申报制度,即小车的维修、保养先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护申报单》,由办公室审核,分管局长或局长审批后方可进行。如在外地因特殊情况需维修的,需电告局办公室负责车辆管理的同志,报局领导同意后方可维修,否则维修费一律不予报销。

  第五条机关车辆的燃油实行定点加油和刷卡加油制度。办公室和分管领导每月查看车辆里程表,统计车辆行驶公里数和耗油量。按县委办关于车辆运行管理办法执行,对确因无法刷卡加油的,需说明原因,同时附加发票,按财务管理制度保险。

  第六条驾驶员根据当月实际行车情况,如实填写《行车里程明细表》,按相关规定领取行车补贴和洗车费,凡发生的过路过桥费用要备注说明,由办公室核实,按财务管理制度报销。

  第七条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严禁无证驾车,严禁酒后驾车,严禁违章驾驶,严禁乱停乱放。不开故障车,不开威风车。对违反交通规则所受到的相关处罚,由驾驶员全部承担。

  第八条工作时间外,驾驶员应将车辆停放至车库或指定的、安全的地点,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如因停放不当或没锁车,造成车辆损坏或丢失,其责任和损失由驾驶员全部承担。节假日除值班紧急用车外,小车必须停放在社保局宿舍院内,小车钥匙交办公室主任管理,严禁小车外借,严禁驾驶小车到餐饮、休闲、娱乐场所停放,一经发现,经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条驾驶员要服从局办公室的调度安排,凡不服从调度安排的或出现公车私用、违章行驶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视其情节可作出对其待岗1-3个月的处理决定。

  第十条局办公室负责对驾驶员进行考核。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3

  为保障办机关公务用车使用规范、有序,根据《浙江舟山群岛新区(舟山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舟委办发〔20xx〕52号)和《舟山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集中保障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用车使用原则

  (一)公务用车的使用遵循“合规、必需、节约”原则,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和市财政核定的经费额度内使用。

  (二)公务用车的使用坚持优先派遣平台驻点车辆、后派遣平台预约车辆,遵循先重后轻、先急后缓统筹安排的原则,确保公务用车调派合理、管理规范、运转高效。

  二、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一)重要公务用车。

  1.接待上级外事部门和外市(县、区)外事部门组织来舟的重要公务活动。

  2.出席全市性重要会议、陪同市领导调研等重大公务活动。

  3.赴市内公共交通不便区域开展基层调研、专项检查活动。

  4.参加外事、港澳相关活动。

  (二)应急机要用车。

  1.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

  2.因时间或公共交通条件等所限,无法及时参加省级重要会议和重要公务活动。

  3.因时间或公共交通条件等所限,无法及时参加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组织的重要会议、重要公务活动和市领导临时召集的紧急会议。

  4.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存取大额现金等银行往来业务、干部职工因伤病紧急送医等。

  (三)远程用车。

  1.办领导赴市外公共交通不便地区(舟山长途车无法直达区域)公务出行。

  2.办领导带队赴市外开展专题调研活动。

  3.办主要领导指派的紧急工作任务。

  (四)其他用车。

  1.办统一组织的且有实际派车必要的10人(含)以上集体教育活动。

  2.跨部门联合督查、检查等集体公务出行。

  3.组织老干部活动、慰问用车。

  4.经办主要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下用车。

  三、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办秘书处统一负责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调派。

  (一)公务用车使用严格执行审批制度。使用人须填报《公务用车预约审批单》(附表1),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特殊情况须经办主要领导审批,经审批后由秘书处安排落实。办领导公务用车由秘书处负责落实。

  (二)公务用车使用采取预约方式(紧急事项等特殊情况除外)。使用人须提前半天(市内)或一天(市外)向秘书处预约用车;预约后因故不需要用车的',须及时与秘书处联系取消预约。

  (三)乘坐市级公务用车平台车辆的,使用人须根据预约信息核对司驾人员及车辆,确认无误后乘用;用车结束后,须在司驾人员提供的《市级机关公务用车派车单》(附表2)上核对签字。

  四、用车纪律

  (一)办所有公务用车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六个不得”、省委“八个不准”和市委“五个严禁”的相关规定,严禁违规用车。非执行公务,公务用车一律不得进出酒店、宾馆、娱乐场所、景区和居民小区。

  (二)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交通法规,不得违规驾驶、违规停放,造成扣分、罚款的,由驾驶员承担相应后果。公务用车使用人要协同驾驶员遵纪守法、按章驾驶。

  (三)平台用车必须严格按照预约申请的时间和路线用车,严格按照预约人员、人数乘用,不得擅自改变人员、增加人数,不得擅自改变用车路线或要求驾驶员行驶到与公务行为无关区域或场所。

  五、其他事项

  因财政核定的公车平台租车费用额度有限,公务活动以公共交通出行为主。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4

  为适应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切实加强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确保公务用车合理使用和行车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管理原则及管理权限:

  局机关公务用车由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办公室根据公务的轻重缓急妥善派车。县城内范围内的公务用车,由办公室直接派车;下乡公务用车报办公室登记后由办公室派车;县外公务用车报办公室登记并开具派车单。

  二、用车范围

  局领导的公务活动,公务接待和会议活动,机关工作人员公务下乡、出差或会议等有关活动。严禁公车私用。否则,一经发现,按上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三、用车程序:

  (一)用车前须填写“公务用车派车单”报办公室,办公室根据车辆情况指派出车车辆和驾驶员。

  (二)用车人应按申请用途及路线出车,不得要求司机运载与工作任务无关的人员及物品,或擅自改变出车用途和行车路线。

  (三)办公室建立车辆使用台账,及时准确地登记机关公务用车行驶情况,并定期汇总报告。

  四、油耗管理:

  (一)公务车辆用油坚持厉行节约,实行里程与油耗相挂钩。

  (一)车辆加油由专人负责。车辆出发前,应加满油,无特殊情况不得在途中现金加油。根据车辆使用频率及行驶里程等因素指标,适时向加油卡充值。

  五、车辆维修:

  (一)驾驶员要有强烈的责任感,精心保养车辆,使车辆始终保持整洁完好状态。小故障要自己动手及时检修,自己无法检修的故障要及时填写报修单,并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送定点修理厂维修。汽车修好后按程序报批维修费用。

  (二)车辆在外出途中发生故障需修理时,必须先向办公室报告,并本着以排除故障为目的的维修。

  (三)车辆的清洁工作,由司机在出车前自行完成,确保车容车貌整洁。

  六、安全管理:

  (一)驾驶员在上班时间应保证通讯畅通,随时做好出车准备。双休和节假日期间应在机关院内统一停放并将车钥匙交办公室统一管理。

  (二)严禁驾驶员在非工作日、非执行公务外擅自动用公务车。凡公车私用造成交通事故,由责任人承担后果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驾驶员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杜绝各类违章。严禁驾驶员酒后开车,不开故障车,行车途中不得拨接通讯工具。违章人员除接受教育外,原则上所受的各种处罚由个人承担。

  (四)按规定及时办理车辆保险和年检。车辆保险到政府采购定点单位统一办理。

  (五)当公务用车发生事故时,驾驶员应首先作应急处理,然后迅速与单位联系,依据单位的决定,作妥善处理。事后应提交事故报告。

  以上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5

  一、原则与适用范围

  1、为切实加强我公司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财政开支,降低行政成本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三辆车。

  二、公车使用管理

  1、公车使用要根据工作缓急由各部门提前申请用车,尽量多件事情一次性出车办完,避免一件小事出车数次情况发生,如发现有故意违反本规定者,此行为将直接纳入到当事人的绩效考核中。

  2、用车人在工作完成后,需及时将车辆及钥匙交还公司车辆管理人员,并填写由公司制定的《车辆管理情况表》,做到所有车辆出车情况清晰明了。凡不及时填写《车辆管理情况表》者,每次罚款100元。

  3、公车要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停车场所,未经公司领导批准,所有用车人都不得私自将公车开回家,事情办完之后,用车人要及时将车辆送回公司,否则按公车私用处理,并处罚款200元。

  4、车辆原则上不外借,如遇特殊情况,在满足公司用车无障碍的前提下,外借时间在一天以内的,由公司副总经理批准;外借时间在一天以上的,报总经理批准。

  5、到外地出差需要用车时,需公司领导同意并由公司管理人员核对里程表,返回后用车人要及时将里程表数报给公司车辆管理人员,途中加油数和区域路(桥)费等填写在《出差报销单》上,并由公司领导核实签字报销。凡不按规定办理者不予报销有关费用。

  6、用车人要树立节约用油的观念,实行车辆刷卡加油的管理办法,原则上在指定的加油站加油,并记录好所加油数及加油卡内余额数,归还车辆时如实填写《车辆管理情况表》。任何人不经批准不得擅自给外单位的车辆加油,违反者,一经发现处所加油数十倍以上罚款。

  7、用车人要经常检查车况,发现隐患要及时报告和处理,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8、用车人在行车时应带齐证件,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严禁疲劳驾车、酒后驾车和超速行驶,确保行车安全。因违章受到处罚,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9、用车人应做好公车日常保养,保持车辆清洁卫生。

  10、如果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要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拨打"110"报警,并与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及汽车租凭公司取得联系,已确定事故责任方及保险事宜。未经批准,驾驶公车外出办私事发生交通事故的,所有损失由当事人负责赔偿;未经批准,将公车借给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的,所有损失由借车人承担。

  11、公务车辆发生损坏或被盗,用车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同时向单位报告。凡违反车辆管理规定,不按规定停放或公车私用期间发生损坏或被盗,当事人负责赔偿保险公司理赔不足部分。

  三、维修管理

  1、用车人对所经常使用的车辆实行定期维护和保养,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维修,确保行车安全。

  2、车辆需要维修、装饰时,首先应由用车人向公司提出申请,经鉴定确认后,再由用车人将车辆维修、装饰申请交由公司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进入指定维修厂维修、装饰;不许擅自送修车辆,否则,费用自行承担。

  3、机动车辆进厂修理时做好交接手续;出厂时要进行验收,合格后该车驾驶员在维修材料单上签字,并将维修材料单带回一份,以便结帐时核查。

  4、车辆进厂维修期间,用车人要跟车监修,并对车辆的维修质量负责,确保车辆维修后达到相应的技术标准;因维修配件质量问题所发生的再修费用,用车人不与认可签字,由修理厂承担;因用车人管理使用不当所发生的二次修理费用,由其本人自负。

  5、车辆在维修、保养期间,需要更换总成部件或费用较高部件时,要经过有关技术审核鉴定,并报副总经理同意后,方可更换;车辆需进行大修时,要经过有关审核,并副总经理批准后,方能修理。

  四、用车人员要求

  各用车人员要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树立"安全、快捷、高效、节约"意识;不开"英雄车、赌气车、故障车",不酒后驾车;确保车况处于良好状态,节约车辆维修费用。若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者将进行严肃处理。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实物保障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实物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定向保障部分特定岗位的机动车辆。

  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是指用于离退休干部服务保障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履行统筹、指导、监督下级公务用车管理职责,负责本级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全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筹、指导、监督全省公务用车管理工作,负责省本级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编制和配备管理工作。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

  第二章编制和标准管理

  第六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实物保障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备案。

  (一)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核定标准为:

  1.机要通信用车,人员编制数100人(含)以下的核定1辆,超过100人的核定2辆;

  2.应急保障用车,人员编制数80人(含)以下的核定1辆,81人至160人(含)的核定2辆,超过160人的核定3辆;

  3.实物保障用车,选择以实物方式保障工作用车的,按照每人1辆在所在单位核定编制;

  4.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离退休干部实有数80人(含)以下的核定1辆,81人至160人(含)的核定2辆,超过160人的核定3辆。

  具有独立“三定”规定的副厅级省直单位,与机关本级合署办公的,增加机关本级1辆应急保障用车;未与机关本级合署办公的,核定1辆机要通信用车、1辆应急保障用车。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驻昌省直下属处级单位,核定1辆用于机要通信和应急保障的公务用车。

  (二)各级公务用车平台车辆实行编制管理,公务出行保障供需矛盾突出需要调整编制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按程序统一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调整计划,报中央车改办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三)市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套班子机关的机要通信、应急保障用车,每个单位核定1-2辆编制。

  第七条因工作需要接受国际与社会有关组织无偿捐赠或中央无偿调拨车辆的,报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纳入单位车辆编制管理,不得超编制、超标准接收车辆。

  第八条因新成立机构、人员编制增加等原因,确需新增车辆编制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标准要求予以核编。

  第九条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原则上应配备新能源汽车,确因工作需要的,可以适当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非新能源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第十条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第三章配备和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需求,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并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省直垂直管理部门的配备更新计划由省直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十二条因机构调整、特殊工作任务等需要在年度配备计划外购置公务用车的,以及因公务用车丢失损毁的,凭相关证明材料按程序报有关部门重新购置。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

  第十五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

  第十六条申请购置公务用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编制空缺的;

  (二)编制内车辆达到更新条件的;

  (三)购置经费来源符合有关规定的。

  第十七条非垂直管理部门为本系统单位配发车辆或者安排购置经费,必须提前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且应符合当地公务用车编制管理要求和车辆配备标准,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车。

  第十八条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第十九条乡镇在更新公务用车时,鼓励选用皮卡车等适合基层公务出行需求的车型。

  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配备越野车的,必须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并纳入车辆编制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开具的公务用车登记通知单,为新采购的公务用车办理车辆登记上牌手续。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由财政部门出具上牌手续。

  第二十二条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或30万公里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经检测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机关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禁止以长期租用等形式变相配备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符合实物保障用车条件的人员,可选择实物保障用车或领取公务交通补贴,但选定以后原则上不作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选择实物保障用车的领导干部工作调动,不得将原单位车辆带至新单位使用。

  第二十六条在优先保障规定用途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公务用车可用于安排执行以下公务活动:

  (一)办理党委、政府交办的紧急或不宜使用社会车辆实施保障的'公务活动;

  (二)保障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含前期筹备工作);

  (三)执行机要保密工作任务;

  (四)因公接待;

  (五)干部职工因突发伤病急需送医;

  (六)经批准的其他特殊紧急情况。

  第二十七条领取公务交通补贴人员在补贴保障范围内的普通公务出行,由其个人自行选择出行方式,不得使用公务用车,单位不得报销费用。

  驻昌省直机关的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务用车平台建设,平台公务用车不得固定给已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领导干部使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建设全省公务用车信息化平台,采用信息化手段实行统一管理,实现统筹调度、高效使用。

  第二十九条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统一实行标识化管理。

  第三十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第三十二条党政机关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主要通过公务用车平台或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三十三条公务用车丢失或因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损毁的,应在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法处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事件经过和处理情况报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处置管理

  第三十四条公务用车处置遵循厉行节约、统一审批、统一调拨、公开拍卖的原则。公务用车无论配置途径与购置经费来源如何,均属国有资产,列入固定资产台账管理,各使用单位无权擅自调拨或作转让、变卖等任何涉及车辆产权变动的处置。

  第三十五条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时,车辆使用单位应及时将旧车交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处置,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资产审批手续。旧车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六条机构改革或调整中撤销单位的公务用车,在履行资产审批手续后,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采取调拨或其他方式进行处置,并按规定对车辆编制进行调整。

  第六章监督问责

  第三十七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每年向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级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并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

  第三十八条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或者公示相关情况。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的户籍管理,依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对公务用车办理车辆注册登记、过户变更、报废等手续,并定期与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交换公务用车注册登记信息、使用状态等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三十九条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

  (二)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三)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的;

  (四)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的;

  (五)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

  第四十条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违规给下级单位超编制、超标准配备车辆的;

  (六)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七)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八)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九)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十)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界定。

  第四十二条各设区市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备案。

  第四十三条各民主党派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本实施办法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

  第四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20xx年12月1日印发的《江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20xx年9月27日印发的《江西省省直机关一般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7

  为了加强公务用车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减少经费支出,确保行车安全,更好地为职能工作服务,特制订本制度。

  一、公务用车管理

  (一)公务用车统一由办公室管理和调配使用。

  (二)公务用车禁止私用,公务用车不得借给他人使用。

  (三)办公室要及时做好车辆维修、年审、换证等用车准备工作,以满足行政执法用车需要。

  二、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一)公务用车使用范围包括:1.行政执法;2.巡查监管;3.服务发展;4.接待上级有关人员;5.领导开会;后勤保障;7.其他紧急公务用车。

  三、公务用车申请程序

  申请用车,必须填写《用车申请单》,内容包括:用车部门、出车任务、用车人及人数、到达地点、用车时间、部门负责人签名。用车需提前申请。

  四、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一)上班时间。机关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遵循先重后轻、先急后缓的原则。分局使用车辆由分局长或分管副分怅调度。

  (二)下班时间。机关车辆全部停放在机关大院;分局车辆回市区的车辆统一停放在机关大院内,停驶车辆可停放在分局车库。

  (三)所有公务用车一律不得停放在生活小区、酒店和娱乐场所。

  五、驾驶员安全行车要求

  (一)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好本职工作。

  (二)严守操作规程,认真做好车辆维护工作,保持车辆整洁。

  (三)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驾车时不得吸烟、饮食、闲谈、使用手机。

  (四)不得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

  六、车辆保养维修

  (一)公务用车一律进政府采购中心指定维修企业维护保养。

  (二)车辆保险实行招投标统一管理。

  (三)车辆维修保养、年审,包括购置配件、美容等,必须由定点厂家出具《维修保养预算单》,并经批准后再实施。与定点厂发生的费用由指定人员统一结账。

  七、加料和苏通卡管理

  (一)公务用车实行加油卡制度,因出差等特殊情况,须报办公室领导批准。

  (二)车队要定期对耗油量与行驶路程进行对比检查。

  (三)苏通卡实行一车一卡,按需办理。严禁将苏通卡用私车上。

  (四)苏通卡由财务科统一充值,结报相关费用。

  八、事故处理

  (一)车辆因公务行驶违反交通规则的,如属个人过失,其罚款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如属车辆本身不可抗力造成的罚款由单位负责。

  (二)未经单位领导同意擅自使用公车,其事故责任一切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且当事人须接受相关规定处理。

  (三)车辆行驶途中遇不可抗力发生车祸,应及时向交警和保险部门报案,并立即与办公室联系。

  (四)车祸后的有关保险理赔工作,由当事人配合办公室处理。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8

  为切实加强公务活动租车管理,确保公务用车合理和行车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管理原则

  1、局机关公务用车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租用。

  2、城区内公务活动,自行搭车,据实报销;下乡或出差原则上搭乘客运车,若特殊情况需要租车,必需按程序申报,先审批,再租车。

  3、若因特急事项需要租车的,经办公室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统一安排,用车人回单位次日必须完善相关手续。

  二、用车程序

  1、由相关股室负责人填写《档案局公务用车申请单》(一式三份,车主结账一份,相关股室留存一份,财务室支付费用一份),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签后,由办公室联系。

  2、办公室建立公务用车台账,每2周向主要领导汇报一次公务用车情况。

  三、费用报销

  1、城区内每月结报一次。

  2、公务活动结束后,由车主提供相应金额的车票,由相关用车股室填写差旅费用报销单,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签后交财务室支付费用。

  3、因时间紧迫外出需租车的,可先由办公室垫付租车发生的部分费用,由办公室凭租车发票和“公务用车租车申请单”统一结算。未经办公室安排,擅自租用车辆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四、安全管理

  每次租车,务必租用车况好,驾驶员驾驶技术过硬的车辆,确保公务出行安全。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9

  为加强离退休工作处公务用车管理,更好地发挥车辆的作用和确保行车安全,节资增效,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车辆管理原则

  (一)车辆使用范围:

  本车辆为离退休工作处办公用车,供本处全体工作人员公务使用。

  (二)车辆使用原则:

  1.优先保证殡葬用车;

  2.同等情况下市内用车要让位于市外用车;

  3.用车实行预约登记制度;

  4.用车发生的费用从使用科室各自经费中支付。

  (三)车辆使用管理:车辆的管理,包括证照保管、车辆年审、车辆保险、调配等归口办公室。严禁公车私用。公务车辆夜间定点存放,节假日期间除应急、值班和工作需要一律停驶封存。

  二、车辆使用办法

  (一)公务用车实行预约制度,各科室用车需征得本科室科长(主任)同意后与驾驶员预约。车辆出市区(不包括市属县)需要办公室主任同意,非工作时间各科室用车需向办公室主任申请,用车超过1天需向主管副处长请示。

  在保证车辆优先使用前提下,其他同等级别的公务用车实行“先预约先使用”原则。后预约的科室如确实存在困难,可与先预约科室协商,征得先预约科室同意后方可调换或同时使用。

  预约用车需提前在用车登记本上登记,且至少提前一天预约。

  (二)提倡相同需求的用车科室,如踩点、购物等,在用车方向和时间上一致时可以合并使用。

  (三)驾驶员要将车辆使用及加油记录录入电脑,并将一周内的用车单统计后交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每周请各科室负责人确认签字后作为车辆费用报销依据并存档。

  (四)实行“净车”交接制度,即前一位驾驶员要处理好驾驶期间所有交通违章记录,并将《公务车用车派车单》、《公务车用油记录表》记录清楚,将车辆打扫干净,方可交给下一位司机。以保障违章记录及时处理和行车记录的连续性。

  办公室在司机交接时负责查清核实上述情况,并督促其及时处理。

  三、驾驶员基本准则

  (一)要有强烈的责任心,把工作放在第一位。

  (二)负责车辆的清洁、保养、安全及驾驶。不得在车上吸烟;正常工作时间或有预约工作任务的休息时间内不准饮酒。

  (三)要保持手机24小时畅通。

  (四) 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注意个人言行举止,用语文明礼貌,文明驾驶,保守秘密,不传是非,自觉维护好单位形象。

  (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驶,不开隐患车,不酒后驾车、不疲劳驾车、不超速驾车。

  (六)驾驶员在出车前要充分休息,保证良好工作状态,确保行驶安全。

  (七)由于违章驾驶所产生的罚款,单位不予报销。

  (八)要服从调度,不得私自出车,不得接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调动。

  (九)要保证公务用车准时、准点及安全。

  (十)不得将车辆借于外人驾驶。

  (十一)无出车任务时,车辆必须停放在本单位楼下,未经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将车开回家。

  (十二)要如实、准确、完整填写出车单,请用车人认真核对行车里程、用车时间、过路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并签字确认,要保证出车单各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十三)如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通报情况,事后详细填写《交通事故情况报告单》,将事故发生经过、事故责任认定及事故处理结果详细填写,并附交警部门交通事故处理结论。

  四、车辆维修与保险

  (一)驾驶员日常要加强对车辆的检查,发现危险性故障,应及时申请维修,提出维修意见,列出修理明细及预计费用,并填写《车辆维修申报单》,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维修。

  (二)车辆行驶期间出现故障如需维修,驾驶员应通过电话向办公室主任说明情况,批准后方可维修。事后须补填《车辆维修申报单》。

  (三)对维修过程中发现的申报以外的维修项目,要及时请示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维修。

  (四)车辆维修后的废件要拿回单位,存放在统一指定地点。

  (五)车辆要做好相关保险,如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座位险、乘客险等。

  (六)车辆出现交通事故时,应及时办理有关保险赔偿事宜。

  五、驾驶员责任

  (一)执行公务出车时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除保险公司赔偿外,如有额外赔偿费用,驾驶员本人确有过错的,其本人要承担相应的费用。

  (二)驾驶员因擅自开车外出或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除按规定对驾驶员处罚外,所造成的损失除保险公司赔偿费用,如有额外赔偿费用,由驾驶员本人全部承担。

  (三)驾驶员因违反交通规章发生交通事故,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

  (四)驾驶员隐匿、销毁、涂改原始出车记录或在报销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五)不得公油私加和倒卖油料,否则将处以私加和倒卖油料10倍罚款。

  本管理办法由离退休工作处办公室制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办公室。

  本管理办法20xx年5月发布,20xx年11月修订。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管理公司公务车辆,有效使用公司车辆资源,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公务车辆遵循管理部统一调度使用的用车原则。公务车辆是指属于公司系统所有的车辆,包括高层管理人员公务配车、公务车、施救车等。

  第三条 公司公务车辆必须遵守统一的使用原则,严格执行既定的用车管理制度和程序。

  第二章 车辆使用程序

  第一条 高层管理人员公务配车的统一使用管理范围,由所属部门优先使用;公司销售专用车由销售部优先使用;售后施救车由所属部门的售后服务部优先使用。对上述车辆的使用,管理部有权监督并根据公司经营的需要进行临时调配。

  第二条 除高层管理人员使用公务配车的车辆外,本公司其他人员用车均须事前向管理部申请调派并填写“派车单”,由管理部根据派车执行公务的轻重缓急调度派车。不按规定申请的,一律不得使用公务车辆。

  第三条 公务用车审批程序:员工因公务使用车辆,必须填写“派车单”,经部门经理审核后交由管理部统一派车。用车超出一天以上的,须经总经理审核后方可交由管理部统一派车。

  第四条 公务车辆的使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驾驶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执照一年以上且取得公司管理部发放的准驾证(A证)。公务车辆停用期间,必须停放在公司或管理部预先指定的地点。

  第五条 所有公务车辆原则上不外借,确因工作关系需外借的,须填写“派车单”经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外借,但是仍然必须执行本规定的派车制度。

  第六条 私事用车的特别规定:

  公司原则上不安排员工的私事用车。公司对于部门经理级以上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其他承担重要职责的人员,可以考虑其对公司的贡献程度和因履行职责、执行公务等所影响个人家庭生活的状况,在不影响公司经营需要的前提下安排车辆。

  任何人员的私事用车均必须严格执行派车制度和程序,即填写“派车单”,经总经理批准核定后,交由管理部统一调度。私事用车前后不得超过两天。

  私事用车必须遵守公司公务用车的制度规范使用车辆,同时还执行收费使用制度,除非得到公司总经理的特别免费批准。使用费用包含车辆损耗费和油费,按照实际使用的公里数计算,每公里收费标准为1元。过路过桥费由私事用车人自行承担,不得报销。

  私事用车人领用车辆时必须首先在管理部登记确认领用时间和初始公里数;用车完毕,应及时将车钥匙和车辆交还管理部并登记确认交还时间和最终公里数,如在交车验车时发现车辆有刮痕或故障,私事用车人承担所有的维修费用。

  第三章 车辆保养维护

  第一条 公务车辆的保养维护由管理部负责。专职司机对公务车辆的保养维护承担责任。管理部经理根据本制度统一安排公务车辆的保管事务,专职司机根据管理部经理的工作安排履行职责并执行具体事务。

  第二条 管理部必须建立公务车辆档案,包括:公务车辆的原始资料(购置材料或租赁记录)和行驶证、保险单、税单等行车必备有效证件。

  管理部经理应履行车辆管理的首要职责,包括定期的证照核对、油卡的购买,以及按照本规定监督执行派车制度等。

  专职司机有义务保管公务车辆的相关证照,并负责根据车辆的情况及时申报车辆年审、保险和保养、维修、检验等。对于未遵守公务用车制度的出车任务,专职司机有权拒绝执行,否则应承担违章用车的连带责任。

  第四条 车辆的维修保养应在我司售后部进行。简单故障和保养维护的,维修工单经管理部经理审核确定,按成本价结算,结算总价超出1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必须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条 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必须立即维修、更换零件的,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到外单位修理的,专职司机或者其他驾驶人员应立即与管理部经理电话汇报请示,并事后及时按车辆维修报批程序补办手续。

  第六条 公务车辆的油料执行油卡制度,油卡由管理部统一购买,专职司机和其他驾驶人员统一向管理部根据实际需要领用。车辆使用期间的临时外出购油应事先及时向管理部经理汇报确认。只有经批准审核后的油料费用才能报销。

  第七条 所有到外单位保养维护的公务车辆,财务部有责任监督执行公务车辆保养维护费用和外购油料费用的报销。

  第四章 车辆使用人的职责

  第一条 专职司机和其他车辆使用人(下统称“车辆使用人”)领用车辆出车时,必须对车辆正常使用必需的各种证件有效性进行检查,并仔细检查车辆性能。发现异常的,应立即报告管理部,否则应自行承担有关责任。

  第二条 车辆使用人不得私自将车辆转借他人使用,更不得将车辆交无驾驶证人员驾驶。

  第三条 车辆使用人完成任务后,必须及时返回公司,停放在指定区域,并将钥匙交回管理部。

  第四条 若车辆使用人夜间将车辆停放在外,如若车辆被盗或受损,依具体情况由车辆使用人承担相应责任及损失。

  第五条 车辆使用人负责公务车辆的清洁卫生。

  第六条 车辆使用人必须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管理法规,严禁酒后驾车。

  第七条 车辆使用人有义务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维护公司的全面商业利益,尤其严禁泄露在驾驶公务车辆期间所知悉的公司领导谈话内容。

  第五章 罚则

  第一条 凡因酒后驾车、无照驾驶和其他严重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等受到交通处罚的,由车辆使用人承担经济责任,管理部有权在接到处罚的该车辆使用人的当月工资中直接抵扣,并视情节给予通告批评、罚款(50—500元)等管理部处分。

  第二条 如因车辆使用人违法违章,以及不当使用致使公务车辆损坏、机件故障的,由车辆使用人承担修复公务车辆所需的维修费。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费等,由管理部视具体情节拟定费用承担方案交由总经理决定。

  私事用车和私自用车产生的车辆损坏、机件故障和交通事故的赔偿费等,由车辆使用人承担全部责任和所有维修、赔偿费等损失。

  第三条 未经许可使用公务车辆,或者公车私用、擅自将车辆转借他人使用的,一次罚款500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四条 车辆使用人未按规定及时交还车钥匙的,每次罚款50元,并承担公

  务车辆延迟交还期间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五条 专职司机,包括执行公务驾车任务的其他人员,擅自泄露公司领导与他人谈话内容的,处以管理部处罚并视情节给予50—500元的罚款。

  第六条 公司员工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管理部有权根据视违章情节给予通告批评、罚款(50—500元)等管理部处分。屡次违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管理部有权加重处罚。

  第六章其它

  第一条 本制度由管理部修订并负责解释,经总经理批准后生效。

  第二条 生效日期:本规定自发布日起生效。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11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公务用车的配备和使用管理,控制公务车费用的支出,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确保行车安全,更好地为生产经营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车是指集团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子公司及直属单位公务使用的各种小轿车、面包车、吉普车、客货两用车。辅助生产用车(含通勤车、因业务关系外借车辆、营销用车、生产经营驻外单位用车、救援、采购运输等车辆)不在此范围。

  第三条 集团公司安全技术部负责公务车配备标准的拟定、选型购置的指导和公司内部调剂调拨;负责总部公务车维修审核。

  第四条 公务车采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用车单位申请

  二、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三、集团公司批准

  四、选择车型

  五、车辆购置

  六、手续办理

  七、车辆管理使用

  管理流程示意图如下:

  第五条 公务车配备标准

  一、上年度综合利润指标完成在100万元以下的单位,且已完成利润计划,可配备公务车一至两部,标准为15万元以下轿车一部,11万元以下轿车一部。(购车价值均含车辆购置税,下同)

  二、上年度综合利润指标完成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单位,可配备公务车两部,标准为价值18万元以下轿车一部,价值13万元以下轿车一部。

  三、上年度综合利润指标完成150万元以上单位,可配备公务车二至三部,标准为价值18万元以下轿车一部,价值13万元以下轿车一至两部。

  四、综合利润指标完成300万元以上单位,可配备公务车三部,标准为20万元以下轿车一部, 15万元以下轿车两部。

  五、综合利润指标完成500万元以上单位,可配备公务车三部,标准为25万元以下轿车一部, 17万元以下轿车两部。

  六、综合利润指标完成1000万元以上单位,可配备公务车四部,标准为30万元以下轿车一部, 18万元以下轿车三部。

  七、综合利润指标完成2000万元以上单位,可配备公务车四部,标准为40万元以下轿车一部, 20万元以下轿车三部。

  八、邯郸站可配备二部公务车(配备标准同前),各县汽车站和直属单位原则上不配车,如确因工作需要,可提出申请,经集团公司安全技术部和分管本单位业务工作的副总裁同意后,提交总裁办公会批准。已实行站司合一的汽车站确需配备公务用车的,由主管公司提出申请,按本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

  车辆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下列情况公务车购置另行办理。

  一、亏损单位和吃经费补贴单位不准购置新车,确因工作需要,经集团公司批准,由集团公司内部有偿调拨。

  二、由于业务的特殊性,阶段性产生较大利润的单位,公务车配备不参照第五条标准,购车须经集团公司研究批准。

  三、因业务关系需要外借车辆的,由单位写出申请报告,经集团公司安全技术部考察确需的,由业务主管副总裁签署意见,提请总裁办公会决定。

  第七条 公务车购置、更新,所选车型优先在集团公司所属汽贸公司销售的车型中选购。

  第八条 辅助生产性用车的配备不在配备标准范围。如确实需要,必须经集团公司审批,并纳入考核。

  第九条 所有经集团公司批准购买的公务车辆必须及时到集团公司安全技术部和监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年终按各单位计划内实有公务车数由审计部进行考核。

  第十条 按照本规定超标准配备公务车的单位,由集团公司统一内部调剂使用。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各单位不得超标准配备公务车,否则除对超标的公务车进行没收外,还要对车属单位的主要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在用公务车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6年足额提取折旧标准执行。未足额提取折旧或使用年限未达到6年,原则上不准更新。

  第十二条 购置新车(含二手车)必须以单位名义向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申领机动车行驶证牌照。本规定实施前购置的车辆,凡没有以单位名义注册登记的,必须予以更正,否则按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 新购车(含二手车)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正式登记后,必须将原始单据列入单位固定资产帐,并按公司规定提取折旧。

  第十四条 公务车修理由驾驶员提出,须经单位车辆技术管理部门鉴定同意,填写公务车派修单,到指定厂家修理。修理费用需经车辆技术管理部门审核,单位领导批准,方准到财务报销。总部车辆的维修费用1000元以内的,由安全技术部部长审核,办公室主管副主任审批报销;1000元以上的,由安全技术部部长审核,办公室主管副主任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副总裁审批报销。

  第十五条 车辆费用标准

  公务车费用按车型实行年度综合定额指标管理,分季度(月)实施,年终考核。定额费用包括:(1)燃润油费;(2)维修保养费;(3)年度检审费等。

  一、年综合费用定额:(生产经营单位参照执行)

  二、各单位要建立专项公务车费用管理台帐,分季(月)

  制作卡片,建立审批制度,严格掌握不准超支。年终由集团公司审计部进行审计,实行超支罚款(超多少罚多少)。

  三、集团公司安全技术部建立总部公务车费用台帐和全司公务车费用信息库,按月记入单车费用信息,发现问题,及时报请领导处理。

  第十六条 公务车使用管理

  一、车辆使用范围

  1、领导工作用车。

  2、来宾及主要业务关系人员的接送。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其他人员:

  (1)因公出入携带大额现金或贵重物品的;

  (2)处理突发事件、重大事故或紧急任务需到现场的;

  (3)工伤及工作期间危重病号的抢救;

  (4)外出公务或特殊情况的用车;

  (5)经领导批准的其他需用公务车的行为;

  公务车的使用应本着工作优先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

  二、公务车驾驶员管理

  1、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严守交通法规,做到安全行车,文明行车;

  2、严守出车纪律,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动用车辆。执行出车任务时,不得超越时限和运行范围;

  3、爱护车辆、装备,增强责任心,对车辆勤于维护保养,使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4、出车执勤,要端正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出车及工作期间严禁喝酒,严禁超速超员、强超强会。严禁将车辆交予他人驾驶和非因公动用车辆,否则发生意外一切损失后果自负。

  三、公务车停放(包括外出执行公务期间)必须停放在有专人看管的正规停车场点;夜间有车库的应放入车库,严防发生车辆被盗及火灾、损失等情况,否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公务车发生交通事故,按照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总部实行车辆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公务车管理办法。各单位要根据本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单位车辆使用办法。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公务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12

  一、车辆使用管理

  1、公司所有公务车由行政部统一管理和调度,实行“派车单”派车。为方便工作,贵A:H5499,贵A:17H26,贵A:82Z37,贵A: 506E5直接由储运部张经理调度,车钥匙、手续由张经理管理。贵A:HX413,贵A:5217B由行政部管理。

  2、公务车原则上实行专人专驾,严禁擅自转驾,特殊情况由公司领导指定其他专、兼职驾驶员驾驶。

  3、出车回公司后,驾驶员需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将车钥匙及时交回登记。未经公司领导允许,驾驶员不得将车辆停放到指定车库以外的地方过夜,否则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负。

  4、派车条件:公司领导出差或外出办事;中层干部出差或外出办事;库房转货;发货、提货;三人以上销售部员工出差或外出办事;本公司人员因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的用车。

  5、实行“派车单”制度。用车部门公事用车须填写“派车单”,在“派车单”上签字并注明出车事由、地点、用车时间。到“行政部”办理登记领车手续。一般情况下,由“行政部”指派司机出车。公司人员私人用车,报部门领导批示后,到“行政部”办理领车手续。

  6、除储运部门、收、发货之外,任何部门不得以各种理由直接通知驾驶员出车,驾驶员一律凭“行政部”的指令出车,没有部门“派车单”和指令,驾驶员一律不准出车。

  7、本公司车辆原则上不得外借,因特殊情况需外借的,必须经总经理同意,驾驶员随车外借,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驾驶员差旅费、油费、过路费等)由借车人承担。未经批准将公车外借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当事人承担后果并追究责任。

  二、车辆审验、维护维修管理

  1、车辆的维修、清洗、美容一律到指定地点维修、清洗、美容。

  2、车辆维修。车辆维修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确需修理或更换零件的,修理费用在100元内,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报“行政部”认定审批维修内容后送修;修理费用在200元以上,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交办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送修(出差在外可特殊处理,但必须先行电话报告,回单位后补办手续。更换下的配件交到“行政部”,存入仓库。在维修过程中,“行政部”经理和驾驶员必须共同检查质量,核准费用,以示负责。本车驾驶员负责维修出厂的检查验收。

  3、车辆美容。严格控制车内外配置,购置必要的车内外设备,须报“行政部”审核,报总经理批准,方可购置。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13

  一、公务用车管理

  (一)公务用车统一由后勤基建处管理和调配使用;各用车部门要相互体谅,服从安排,共同维护学校公务用车管理秩序。

  (二)公务用车禁止私用,公务用车不得借给他人使用。

  (三)后勤基建处要及时做好车辆维修、年审、换证等用车准备工作,以满足学校公务用车需要。

  二、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四)公务用车使用范围包括:

  1.学校召集的全省性会议;

  2.学校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

  3.接待上级有关人员、兄弟省电大校领导、外事活动以及需接待的其他重要客人;

  4.期末考试和招生期间的应急;

  5.文件交换及领取、递送机密件;

  6.财务部门涉及一万元以上现金的业务;

  7.购置批量物品及批量设备运送维修;

  8.校内职工患急病送医院;

  9.其他紧急公务用车。

  三、公务用车申请程序

  (五)申请用车,必须填写《用车申请单》,内容包括:用车部门、出车任务、用车人及人数、到达地点、用车时间、部门负责人签名,组织大型活动还需使用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市内用车需提前一天、市外用车需提前三天、组织大型活动需提前一周提交《用车申请单》,由后勤基建处总务科统一安排车辆。

  (六)紧急公务用车直接联系后勤基建处分管领导。

  四、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七)公务用车的安排调度应遵循先重后轻、先急后缓的原则。

  (八)正职校领导安排相对固定公务车及司机,副职校领导安排相对固定公务车,公务外出由学校后勤基建处安排司机。

  (九)各部门接待重要客人的用车,须由本部门领导及学校办公室领导审核批准,并在《用车申请单》上签名后,交后勤基建处总务科安排车辆。

  (十)公务用车由专职驾驶员负责管理和驾驶。

  (十一)各部门人员到中山校区进行教学、管理等活动,原则上乘坐学校交通车往返,不专门派车。

  (十二)学校往返至中山校区的交通车采用“上订票,凭票上车”的管理办法。没有订票的教职工原则上不能乘坐交通车,若有特殊原因在没订票的情况下乘坐交通车须报告总务科增添订座。

  (十三)需使用交通车在中山校区的空档时间接送学生进行参观、实习活动的系部,应提前一周向后勤基建处提出书面用车申请,注明具体时间、地点、人数以作统一安排。

  五、驾驶员安全行车要求

  (十四)自觉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好本职工作。

  (十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守操作规程,驾驶车辆严禁“三超一越”(三超:超载、超速、超长、宽、高;一越:越过实线超车或行驶)。

  (十六)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驾车时不得吸烟、饮食、闲谈、使用手机。

  (十七)严禁“病”车上路行驶,不得将车乱停乱放。

  (十八)不得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

  六、车辆保养维修

  (十九)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保持外观良好,内饰清洁。

  (二十)驾驶员出车前必须检查方向系统、刹车、车灯、喇叭、雨刮等是否正常,机油、冷却水、电池液、轮胎气压是否足够,所载货物是否紧固。

  (二十一)行驶中应注意各部件总体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按规范停车检查,没检修好不得继续行驶。

  (二十二)完成出车任务后,须对车辆各部件进行检查,为下次出车做准备。

  (二十三)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及保养制度,所有公务用车都必须到学校定点厂家维修保养(离开广州行政区域发生故障的车辆除外,但须经分管车辆的后勤基建处领导同意方能修理);

  (二十四)车辆维修保养、年审,包括购置配件、美容等,必须由定点厂家出具《维修保养预算单》,并经批准后再实施。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由后勤基建处处长审批;金额在2000元(含2000元)至5000元以内的,经后勤基建处处长签署意见后,由财务处长审批;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至10000元以内的,后勤基建处处长签署意见后,由财务处长审核,分管领导审批;金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后勤基建处处长签署意见后,由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审批。

  (二十五)与定点厂发生的费用由指定人员统一结账。

  七、加油管理

  (二十六)公务用车实行定点加油制度。

  (二十七)驾驶员统一使用后勤基建处提供的加油本到定点单位加油,并签名确认。

  (二十八)驾驶员如发现加油本丢失,应立即报告,以便及时挂失。否则,造成后果由该当班驾驶员承担。

  (二十九)公务用车原则上用油本加油,特殊情况须报后勤基建处领导批准。

  (三十)后勤基建处总务科要定期对耗油量与行驶路程进行对比检查。

  八、事故处理

  (三十一)车辆因公务行驶违反交通规则的,如属个人过失,其罚款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如属车辆本身不可抗力造成的罚款由学校负责。

  (三十二)未经后勤基建处许可擅自使用公车,其事故责任一切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且当事人须接受学校的处理。

  (三十三)车辆行驶途中遇不可抗力发生车祸,应及时向交警和保险部门报案,并即时与后勤基建处联系,由后勤基建处派人前往现场协助处理。

  (三十四)车祸后的有关保险理赔工作,由当事人配合后勤基建处处理。

  九、 保险及年检办理

  (三十五)车辆各类保险由后勤基建处总务科统一负责办理。

  (三十六)车辆年检由后勤基建处总务科与车辆驾驶人负责。

  十、粤通卡管理和使用

  (三十七)粤通卡管理者需妥善保管粤通卡,必须按卡号跟车使用,不得用在没安装粤通卡的车上,严禁用于私车。

  (三十八)粤通卡不能长期插在电子感应盒内,以免电子感应盒耗电过快。

  (三十九)粤通卡由后勤基建处总务科统一充值。

  (四十)总务科定期将各粤通卡的每月对账单对照司机出差情况表进行核查。

  十一、附则

  (四十一)中山校区公务用车执行《广东理工职业学院中山校区公务用车暂行规定》,由中山校区综合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配使用。

  (四十二)本办法由后勤基建处负责解释。

  (四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此前有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14

  为加强对各单位车辆的管理,提高用车安全保障和效率、进一步规范单位公务车辆运行,树立良好的自身形象,确保全局工作的正常运转,现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车辆管理部门

  1、各基层单位设立车辆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各基层单位的车辆(公务车,执法执勤车,工程作业车、电瓶车)。

  2、各基层单位主要领导是各单位车辆第一责任人,同时要明确分管领导及具体车辆管理人员(联络员),负责车辆日常管理、车辆使用信息日常更新和对接工作。

  二、车辆管理使用规定

  1、所有车辆必须配备专职驾驶员,其他工作人员不得随意驾驶,不得外借或私用。各单位要做好驾驶人员信息和用车调度登记。

  2、车辆严格执行下班入库入位制度,所有车辆必须按规定地点停放,不准随意停放。各单位结合各自情况制定相应停车管理规定。

  3、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维护交通秩序,落实新交通法规定,执法车辆不能在行驶中乱拉警灯、警报、强行超车、占道行驶。因不按交通法规规定行车造成的一切责任事故均由驾驶员负全部责任。

  4、严令禁止公车私用、酒后驾车、无证驾驶。

  三、车辆维修、保养规定

  驾驶人员有责任爱护所驾车辆,并注意常规检查维修、清洗和保养,确保无故障出车,否则出现违章及其他事故所造成的责任由车辆驾驶人员承担。

  1、车辆维修保养由各基层单位各自严格管理,驾驶员不得擅自选择修理厂。

  2、驾驶员违反驾驶规定,造成损失,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3、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车辆维修台账。力争达到一车一册,明确时间、金额、内容及负责人。

  四、车辆加油规定

  各基层单位加油必须做好加油登记(包括车辆加油数量、种类、金额和车辆行驶里程数),建立车辆加油台账,不定期对油量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加油卡必须安排专人保管。

  五、安全用车管理制度

  各基层单位领导要不定期对车辆状况和安全系数进行抽查、核实,并提出有关意见。对下列违规行为进行通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1、超速、超载、曝光、违停及其他违反交通法规的一切罚款由驾驶人员自行负责,并视情节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2、车辆外出出现交通事故的,需要第一时间将相关情况报管理员(联络员),并积极配合处理,出现较大事故或人员伤亡情况的第一时间将相关情况报局主要领导,如果瞒报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出现以下几种情况的不仅要追究当事人责任,还将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1)公车私用;

  (2)酒后驾驶车辆;

  (3)无证驾驶;

  (4)出现事故隐瞒不报或迟报的;

  (5)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六、节假日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1、节假日期间公务车辆一律定点封存停放,车钥匙,油卡和车辆行使证由各单位办公室(车队)明确专人集中管理,并于放假前将车辆封存情况到局办公室报备。

  2、节假日期间或重大活动以上级通知为准,需要使用车辆,由各单位办公室统一派车,填写节假日公务用车派单,明确驾驶人员、驾驶路线、使用时间、使用原因,于放假前将车辆使用情况到局办公室报备。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15

  为进一步加强车辆管理,提升车辆管理现代化水平,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市十项规定精神,厉行节约,有效掌握全局车辆运行及使用状况,促进车辆管理更加规范化,结合城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使用管理

  1.全局公务用车、执法车辆、作业车辆需严格按照工作用途合理使用车辆,由车辆使用部门进行统一调度管理,确保车辆在规定的工作范围内、作业线路上正常工作。

  2.各部门、科室负责人为本部门、科室车辆管理和使用的第一责任人。

  3.全局燃油型公务用车、执法车辆、作业车辆必须安装和使用GPS设备,车辆不得外借和私用,特殊情况需报局主要领导批准。

  4.车辆用油及维修由局办公室统一监管,提倡节约用油。车辆加油应由加油人员和车辆驾驶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每次加油时记录公里数、油品标号、加油金额,每半年核算一次车辆平均油耗;特种作业车辆油耗根据实际作业情况做好详细记录或作出相关情况说明,经车辆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作为财务报销凭证附件。

  5.车辆行驶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文明行车,不危险驾车、疲劳驾车,严禁酒后驾车,不得超速行驶,避免交通事故发生。

  6.车辆在完成工作后,应立即返回,不得擅自在外滞留或过夜,车辆必须及时入库或停放在指定地点;节假日期间车辆钥匙应交由车辆使用部门专人保管,因值班、临时加班任务需要用车的,需经车辆使用部门、科室负责人同意并报局监控室备案。

  二、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1.车辆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应做到精心维护保养,勤检查清洁,保证车内外整洁,及时排除小故障;车辆年检、保险临近到期时应提前告知车辆所属部门,及时进行年检、办理保险。

  2.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保养和先请示后维修保养,由局办公室统一监管。外出途中因故障急需修理的,报车辆使用部门、科室负责人和局办公室同意后就近修理,发票由驾驶人员和用车人共同签字证明。

  3.车辆物品的购置,由车辆使用部门、科室负责。较大购置金额的需报局领导批准后方可购置,否则不予报销费用。

  4.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定期结算,车辆使用部门、科室必须为所使用车辆建立台帐资料,并对购买的车辆物品和保养、维修配件进行登记造册。

  5.驾驶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否则所发生的费用由驾驶人员承担。

  三、驾驶人员职责

  1.驾驶人员须持有与所驾驶车辆车型相一致的驾驶证,且驾驶证按期进行年审,能够正常使用。

  2.驾驶人员应开展经常性业务学习,参加安全培训,接受安全教育,不断强化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各项安全制度,杜绝各类违章和安全事故发生。

  3.驾驶人员应按照规定的范围、线路行车,严禁擅自更改车辆用途和行车线路,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出车。

  4.驾驶人员应保持良好行车心态,做到文明行车,不开斗气车,严禁酒后驾车。

  5.驾驶人员在每次出车前应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处于安全良好的行车状态,杜绝车辆“带病”出车。

  6.驾驶人员要确保所驾车辆安全停放,车辆完成工作后一律停放到单位车库或指定地点;车辆外出要停放在安全的地点,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四、GPS使用管理

  1.局监控室负责对全局燃油型公务用车、执法车辆、作业车辆GPS监控设备的运行、维护进行统一管理,确保GPS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2.局监控室根据车辆上报的信息,负责在早、中、晚核对车辆位置信息,发现问题及时做好相关记录并如实上报。

  3.局监控室、作风效能督查组每周对GPS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每月对车辆在位、报备情况进行通报。

  4.车辆使用过程中,必须检查GPS设备状况,确保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如发现GPS设备运行不正常,应及时向所属部门、科室报告,并向局监控室反馈,及时进行维修。

  5.严禁人为破坏、私自拆除GPS设备,严禁无故或恶意手动报警,扰乱系统正常工作;不得自行断开GPS监控设备电源,确因车辆检修需断开电源的,应及时向局监控室上报备案。

  6.遇有较长时间停场维修或其他因素需要将车辆长期停放时,应及时向局监控室上报。

  五、责任追究

  1.驾驶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出车、更改车辆用途和行车线路的,对其本人和所在部门、科室在全局范围进行通报;发生交通事故的,产生的后果由驾驶人员本人承担,并追究其所在部门、科室负责人相应责任。

  2.驾驶人员私自用车、私自将车辆外借的,产生的一切后果由驾驶人员本人承担,并追究其所在部门、科室负责人相应责任。

  3.驾驶人员酒后驾车的,依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追究其所在部门、科室负责人相应责任。

  4.因人为操作不当造成车辆损坏、违章、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驾驶人员承担责任;正常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按照交管部门认定的责任划分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5.应装而未装GPS设备的车辆、未落实监控监管、未按时上报信息以及对GPS设备故障未及时上报维修的,对相关部门、科室负责人和责任人在全局范围进行通报。

  6.因人为原因造成车辆GPS设备破坏、丢失的,局作风效能督查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按照设备价值3倍予以赔偿;无法查明具体责任人的,由车辆使用部门进行赔偿,并对部门、科室负责人在全局范围进行通报。

  7.驾驶人员违反GPS使用管理规定的,第一次由局监控室电话提醒并通知部门、科室负责人;第二次由局作风效能督查组对相关人员进行谈话教育;第三次上报局领导,并在全局范围进行通报。

  8.驾驶人员不按时按点停放车辆导致车辆受损、盗窃、违章和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后果由驾驶人员本人承担,并追究其所在部门、科室负责人相应责任。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车辆管理制度中与本制度相违背的内容,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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