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瑞文网!

地面坍塌应急预案

时间:2023-11-08 18:27:41 地面坍塌应急预案 我要投稿

地面坍塌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指面对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的应急管理、指挥、救援计划等。它一般应建立在综合防灾规划上。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地面坍塌应急预案(精选5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地面坍塌应急预案1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光明新区地面坍塌事故应急能力,高效、有序地做好新区地面坍塌事故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事故发生并减轻其造成的损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深圳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深圳市光明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3年修订版)》、《光明新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作为处置地面塌陷事故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面塌陷事故对人民群众出行和车辆通行造成的威胁和危害,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应对地面塌陷事故的能力和水平。

  1.3.2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把积极预防作为处置地面塌陷事故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将地面塌陷事故风险管理工作贯穿于新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个环节,防患于未然,妥善做好应对地面塌陷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

  1.3.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新区应急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新区管委会负责发生在本辖区内Ⅳ级(一般)地面坍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配合上级政府做好本辖区III级以上地面坍塌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3.4 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断完善工作措施,提高预防和应对地面坍塌事故的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和法制化水平。

  1.3.5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建立新区相关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动员和发挥本辖区内地面坍塌应急处置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3.6 依靠科技,提高素质。推广先进适用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提高预防和应对地面坍塌事故各项工作的科技含量和装备水平。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预防和应对地面坍塌事故的能力。加强公共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公众防灾减灾、自救互救的能力。

  1.3.7 公开透明,及时发布。遵循“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的方针,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有效、主动地发布地面坍塌事故权威信息。

  1.4突发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地面坍塌事故是指地表岩、土体受自然因素作用或人类工程活动影响向下塌落,并在地面形成坍塌坑(洞)而造成灾害的一种现象或过程,其主要的形成原因包括暗渠化河道渗漏或破裂、给排水管道渗漏或破裂、地下隧道施工、深基坑施工、不合理抽排地下水等。

  按照地面坍塌事故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4.1特别重大(Ⅰ级)地面坍塌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地面坍塌事故(Ⅰ级):

  (1)因地面坍塌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受地面坍塌事故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灾害险情。

  (2)造成道路交通、给排水、电路、燃气和通信等长时间中断,或特别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地面坍塌事故。

  1.4.2重大(Ⅱ级)地面坍塌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地面坍塌事故(Ⅱ级):

  (1)因地面坍塌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受地面坍塌事故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灾害险情。

  (2)造成道路交通、给排水、电路、燃气和通信等较长时间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严重社会影响的地面坍塌事故。

  1.4.3较大(Ⅲ级)地面坍塌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地面坍塌事故(Ⅲ级):

  (1)因地面坍塌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受地面坍塌事故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灾害险情。

  (2)造成道路交通、给排水、电路、燃气和通信等短时间中断,或较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地面坍塌事故。

  1.4.4一般(Ⅳ级)地面坍塌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地面坍塌事故(Ⅳ级):

  (1)因地面坍塌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受地面坍塌事故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的灾害险情。

  (2)造成交通运输中断,或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面坍塌事故。

  对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地面坍塌事故,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一律按照较大以上地面坍塌事故应对。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光明新区区域内由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 负责处置的一般地面坍塌事故或参与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面坍塌事故。

  本预案指导光明新区地面坍塌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

  1.6突发事件现状

  据不完全统计,光明新区2014年共发生地面坍塌事故2起,2015年发生17起,2016年上半年度发生14起。事故均为一般级别,未造成人员伤亡,给排水管道破损、管线施工不当、工程质量问题成为引发地面坍塌事故的主因。新区地面坍塌事故呈现成因多样化、分布广、逐年增长的特点。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光明新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称“新区应急委”)是光明新区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新区应急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新区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和指挥新区地面坍塌事故应对工作。

  2.1指挥机构

  2.1.1新区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

  新区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指挥部由1名总指挥、1名执行总指挥和有关成员单位组成。

  总指挥由新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新区地面坍塌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担任,主持新区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全面工作。

  执行总指挥由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局长担任,根据需要兼任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官,履行现场决策、指挥、调度职责,有权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新区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新区综合办、住房和建设局、发展和财政局、经济服务局、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卫生计生局、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城市管理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光明公安分局、光明公安消防大队、光明交警大队、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光明管理局、光明交通运输局、新区轨道办、光明办事处、公明办事处、新湖办事处、凤凰办事处、玉塘办事处、马田办事处、光明新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光明供电局、深水光明水务公司、中国电信深圳光明分公司、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组成。

  2.1.2新区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有关地面坍塌事故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和修订新区地面坍塌事故应急预案,经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负责新区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抢险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应急演练; 组织编制专业应急资源分布图谱,统筹专业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调用;及时确定地面坍塌事故的等级与响应级别,按程序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组织和指挥有关力量和资源参与事故处置工作(市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地面坍塌Ⅲ级及以上响应后,负责配合市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工作,及时组织发布或配合上级单位发布地面坍塌及其处置情况的消息);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开展地面坍塌事故防御和应对工作; 制定预防和应对有关突发事件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度有关工作;开展专业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承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1.3新区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新区综合办:负责收集、汇总、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组织协调各相关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并协助做好新闻应对工作。

  (2)新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收集、汇总地面坍塌事故和救援信息,并及时向新区管委会、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地面坍塌事故的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

  (3)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根据新区发展规划,协助主管部门编制地面坍塌灾后恢复重建计划;负责安排地面坍塌事故应急资金预算,做好应急资金保障工作,监督、检查应急资金的使用情况;统筹安排地面坍塌重建项目建设资金。

  (4)新区经济服务局:负责灾民应急基本生活物资的储备、调配,负责协助做好应急通讯保障工作。

  (5)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负责协助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督促指导做好受灾群众吃、穿、住等基本生活救助;指导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

  (6)新区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开展受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工作、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和卫生监督工作,报告伤员救治信息和疾病防控情况。

  (7)新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负责所管辖排水管线和暗渠化河道地面坍塌险情排查、监测工作;指导水利工程设施的抢险和毁坏水利设施的修复等工作;负责灾区环境的监测,为管理部门提供监测数据;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地面坍塌事故的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

  (8)新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协助处理城市管理局红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道路绿化带、公园、广场、垃圾处理等场所内地面坍塌隐患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指导公共绿地、公园内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地面坍塌的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

  (9)新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落实应急后勤保障工作(如:运送物资、保障生活用品、用餐及公务用车等)。

  (10)新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所承担建设项目的地面坍塌隐患体检、诊断、治理和应急抢险工作,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重点督促、指导所承担建设项目做好深基坑工程引发的地面坍塌险情排查、监测、应急和治理工作,督促、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建设。

  (11)光明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抢险救灾,配合新区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疏散、撤离受地面坍塌事故威胁的人员;组织维护受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12)光明公安消防大队:配合地面坍塌事故时抢险、救援及消防应急抢险工作。

  (13)光明交警大队:负责做好地面坍塌现场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

  (14)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光明管理局:配合做好因地面坍塌事故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调查与应急处置;根据地面坍塌事故抢险需要提供相关地下空间信息数据。

  (15)光明交通运输局:负责管辖道路地面坍塌险情排查、监测、应急和治理工作;危险路段竖立警示带或围挡,及时组织、指挥、协调有关单位做好道路及附属设施的抢险和修复工作;组织、协调做好抢险救灾人员及物资的运输工作。

  (16)新区轨道办:负责协调、指导在建和运营地下轨道工程相关的地面坍塌事故的应急抢险工作,及时报送灾情信息;加强地下轨道规划设计和建设运营的协调管理。

  (17)属地办事处:根据本预案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级应急行动方案,并确保与本预案紧密衔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属地地面坍塌事故的先期处置,协助处置一般以上级别地面坍塌突发事件,并负责处置过程中的应急保障工作;必要时组织群众疏散,特殊情况下组织群众进入紧急避难场所,避免次生灾害事件发生;负责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及灾后重建等善后处理工作。

  (18)光明新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综合管廊和所管辖地下通信管线引发的地面坍塌事故的应急抢险、抢修工作。

  (19)光明供电局: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电力系统恢复及电力设施的抢险、抢修工作,为应急抢险提供电力保障,及时恢复灾区电力供应;负责管辖范围内电力管线引发的地面坍塌事故抢险工作。

  (20)深水光明水务公司:负责管辖范围内的供水设施、设备的抢险、抢修工作,确保灾区自来水供应,负责管辖范围内供水管线引发的地面坍塌事故抢险工作。

  (21)中国电信深圳光明分公司:负责电信通信地下管线引发的地面坍塌事故的应急抢险、抢修工作;为应急抢险提供通信保障,及时恢复灾区通信设施。

  (22)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燃气地下管线引发的地面坍塌事故的应急抢险、抢修工作,确保灾区燃气供应和燃气安全保障。

  2.2办事机构

  新区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新区地面坍塌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新区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新区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新区地面坍塌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地防办加挂科室科长担任。

  新区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是:牵头落实新区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演练;准确、及时地传达地面坍塌事故防御、应对、抢险信息和下达指挥部的决策、指令;协调、督促新区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地面坍塌事故处置工作的落实情况;搜集、整理、上报及发布相关地面坍塌应急抢险信息;负责其它与地面坍塌事故相关的应急管理工作。

  2.3基层应急机构

  新区应急委统一领导本辖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和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建设。

  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地面坍塌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和先期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建设。

  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工作站应明确工作责任人,协助辖区办事处开展地面坍塌事故监测预警、信息报送、社会动员、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

  其他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开展地面坍塌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

  2.4应急专家组

  新区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需要吸收新区地面坍塌防治技术支撑单位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成立应急专家组,建立健全专家决策咨询制度,为专家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服务。

  应急专家组职责:对事故的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处置办法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应急救援与处置、灾害监测及趋势预测、灾害损失评估等提供技术支持;对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评估;参与应急演练及事故调查。

  3运行机制

  3.1预防、监测与预警

  3.1.1预防

  (1)各成员单位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原则,将地面坍塌事故的预防工作贯穿于城市建设施工、维护管理、日常工作等各个环节,统筹兼顾和综合运用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提高城市的综合防灾减灾能力,预防和减少地面坍塌事故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地面坍塌事故引起的社会危害。

  (2)有关部门(单位)在进行轨道、基坑等地下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加强对排水管渠、燃气、电缆等地下管线的保护措施,避免损坏管网设施引发地面坍塌事故。

  (3)根据本预案要求,各成员单位要进行“全面排查”、“重点诊断”、“对症下药”,针对隐患情况制订相应的隐患治理方案,及时开展隐患治理项目,消除隐患。

  (4)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开展地面坍塌防范和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防范地面坍塌事故的意识和逃生避险技能,建立群防群治工作机制,充分发动市民积极参与地面坍塌防治工作。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一定的救援设备,做好相关救援物资储备,不定期开展地面坍塌应急演练工作。

  (5)结合城市更新加大地面坍塌隐患的治理。通过统筹城市更新与地面坍塌防治工作,在城市更新项目中加大对地面坍塌隐患的治理力度,一步到位治理好地面坍塌安全隐患。

  3.1.2监测

  (1)各成员单位对地面坍塌重点防范区要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同时建立地面坍塌群测群防机制,充分发挥出租屋综合管理人员、物业管理人员、城管信息采集员、绿化养护人员、清扫保洁人员、保(治)安员等工作人员力量,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地面坍塌隐患时,及时报送灾情(隐患)信息。

  (2)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专业技术力量,组织开展地面坍塌隐患调查、评估,在汛前、汛中、汛后,对地面坍塌隐患点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面坍塌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

  (3)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的地面坍塌,建设单位、产权人应加强地面坍塌监测,并及时将监测情况报告新区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发现地面坍塌事故前兆及发生灾情时,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迅速通过110特服电话、办事处值班电话、新区地防办值班电话、新区应急办(总值班室)值班电话报告。

  3.1.3预警

  (1)确定预警级别

  预警信息实行分级发布制度。按照地面坍塌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I级(特大事故)、II级(重大事故)、III级(较大事故)、IV级(一般事故),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I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按照国家和省、市制定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

  地面坍塌事故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新区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国家和省、市、新区有关规定、指令,自行或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进行评估,预测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

  (2)发布预警信息

  按照《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和《光明新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可以预警的事故灾难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新区管委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的预警信息。

  III级以上(含三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发布。

  IV级预警信息由新区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评估后、报新区管委会进行级别核定与预警发布。同时报告新区应急办(总值班室)备案,上报市应急办并通报可能受到影响和危害的区(新区)。

  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区域或场所、起始时间、可能的影响程度、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发布机关和咨询电话等。

  新区主要通过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设置在市气象部门)、“光明新区政府在线”网站统一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对上级政府和部门发布的可能影响新区的预警信息,新区应及时转发,并注明信息来源。

  新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警报器、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公众。

  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预警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预警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新区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新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及时收集和上报有关信息,公布信息接报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

  ②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准备。

  ③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确保其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④加强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

  ⑤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坍塌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⑥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坍塌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⑦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新区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应急专家组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并抄报新区应急办(总值班室)备案和通报有关情况。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期。

  3.2应急处置与救援

  3.2.1信息报告和共享

  (1)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获悉地面坍塌事故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立即通过电话等各种渠道向新区应急办(总值班室)、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和属地办事处应急指挥中心等有关单位报告。有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新区应急办(总值班室)及新区住房和建设局报告突发事故信息。新区应急办(总值班室)按照国家和省、市、新区有关规定,向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报送地面坍塌事故信息,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报告要及时、真实、规范、简明、准确,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地面坍塌事故险情灾情出现的时间、地点、地面坍塌类型、规模,死亡、失踪和受伤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采取的对策措施。报送简表见附录6。

  信息报告内容包括首报、续报和总报。

  ①首报内容应包括: 事故概况(包括事发单位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地址等);事发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初步判定原因、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初期处置、控制措施等信息等。

  ②续报内容应包括: 事态发展趋势、人员治疗与伤情变化情况、事故原因、已经造成的损失或准备采取的处置措施。

  ③总报内容应包括:事故处理结果、整改情况等。

  (2)信息报告时间和程序

  ①发生一般地面坍塌事故,涉事单位或个人、属地办事处及新区住房和建设局要及时报告新区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新区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在事发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简要情况、事发后1小时内书面报告较详细情况给新区应急办(总值班室)和市地面坍塌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②发生较大以上级别地面坍塌事故,涉事单位或个人、属地办事处及新区住房和建设局要立即报告新区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新区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别在事发后10分钟内电话报告简要情况、事发后30分钟内书面报告较详细情况给新区应急办(总值班室)和市地面坍塌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如因特殊情况难以在事发后半小时内书面报告的,应当在事发后1小时之内书面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并注明迟报的原因。事件后续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

  (3)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事件本身敏感的地面坍塌事故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一律按照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规定和要求报送。

  (4)如地面坍塌事故中涉及到外籍和港澳台人员伤亡、失踪等,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通报时,由新区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5)新区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认真执行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加强政务值班和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信息监测人员,建立健全信息收集报送网络。对地面坍塌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杜绝迟报、漏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

  3.2.2先期处置

  地面坍塌事故发生后,事发部门(单位)、事发地办事处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10分钟内与公安、交警、卫生等部门迅速组织应急救援力量营救受伤人员,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封锁和控制事故现场,标明危险区域,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向新区应急办(总值班室)、新区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信息。

  事发地的.社区工作站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按照新区管委会的决定和决策部署,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的部门(单位)应根据现场初步察看结果,协调相关单位到场研判诱发主因后认定地面坍塌责任主体,报新区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新区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核定地面坍塌责任主体,并组织专家对地面坍塌事故等级进行核定。

  3.2.3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地面坍塌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等,地面坍塌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等四个级别。新区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应当启动应急响应或申请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I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地面坍塌事故;上级政府或部门决定启动I级响应的地面坍塌事故。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Ⅱ级响应:发生重大地面坍塌事故; 上级政府或部门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的地面坍塌事故;发生跨区的地面坍塌事故。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Ⅲ级响应:发生较大地面坍塌事故;上级政府或部门决定启动Ⅲ级响应的地面坍塌事故;发生跨区的地面坍塌事故;新区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的地面坍塌事故。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Ⅳ级响应:发生一般地面坍塌事故;市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新区管委会、新区应急委决定启动Ⅳ级响应的地面坍塌事故;发生跨办事处的地面坍塌事故;办事处的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新区增援的地面坍塌事故。

  3.2.4指挥协调

  启动应急响应时,新区应急委、新区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和事发地办事处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由新区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新区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①牵头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新区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应急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或事件处置。

  ②协调新区有关部门(单位)提供人力、物资、装备、技术、通信等应急保障。

  ③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或事件处置的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

  ④及时掌握突发事件事态进展情况,向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新区应急委报告。

  ⑤协助新区领导综合协调、指挥处置突发事件,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新区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和新区领导批示、指示。

  事发地办事处在新区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采取以下措施:

  ①根据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救援和事件处置工作,向新区应急办(总值班室)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

  ②组织协调办事处有关单位做好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维持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③组织动员、指导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新区有关部门(单位)在新区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采取以下措施:

  ①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或事件处置工作,向新区应急办(总值班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

  ②派出或协调有关领域的应急专家组参与事件处置工作,提供应急救援、处置事件、减灾救灾等方面决策建议。

  (2)启动I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时,由新区应急委协助新区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指挥部配合市应急办、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开展处置工作,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①根据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救援和事件处置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和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②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维持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③组织动员、指导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3.2.5现场指挥部与现场指挥官

  启动应急响应后,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和新区有关应急预案要求,由新区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指挥部牵头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执行上级下达的地面坍塌事故抢险应急处置任务,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2)依据实际需要,协调成员单位、调配专业应急队和组织各专业应急队参与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

  (3)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确定应急处置具体措施,制定抢险救援工作方案,解决抢险当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4)组织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5)负责及时向新区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抢险救援情况;

  (6)协调拟定并报批有关事故信息发布材料;

  (7)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设现场指挥官1名和现场副指挥官若干名,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现场指挥官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对事件的级别及是否需要上级支持做出判断,及时向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报告事件处置动态并提出建议。各有关部门(单位)、公众应当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官的指挥。

  现场指挥官由新区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指挥部执行总指挥(即住房和建设局局长)兼任。现场副指挥官分别由新区综合办分管副主任、住房和建设局分管副局长、属地办事处分管副主任担任,配合总指挥和执行总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实际情况,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专家组、抢险救灾组、治安疏导组、医疗卫生组、新闻宣传组、后勤保障组、交通运输组、环境保护组、涉外(港澳台)联络组、调查评估组、善后处理组和督导组等应急功能组(详见附录5),各应急功能组组长由各牵头单位的指定责任人担任。

  与事故有关的各部门(单位),应当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信息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应急专家组应当根据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故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处置意见,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3.2.6处置措施

  地面坍塌事故发生后,按照属地、属权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新区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采取如下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单位)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的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城市生命线工程设施,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4)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动突发事件应急专项资金快速拨付机制,必要时启动财政预备费,为处置地面坍塌事故提供资金保障。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和工具。

  (6)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等基本生活必须品和避难场所、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7)依法从严惩处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8)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等。

  (9)组织动员公民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鼓励和指导应急志愿者队伍、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3.2.7响应升级

  因地面坍塌事故次生、衍生出其它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多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先期牵头处置的办事处、新区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报告新区应急委。新区应急委根据事态发展需要,协调指挥其他专项应急指挥部、部门(单位)参与应急处置。

  如果预计地面坍塌事故将要波及周边地区的,应以新区管委会的名义,协调周边区(新区)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如果地面坍塌事故的事态进一步扩大,危害程度超出新区自身控制能力,或者事件波及周边城市或地区,需要周边城市或地区援助、广东省或者国家提供支持的,由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请市委、市政府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故处置。

  3.2.8社会动员

  根据地面坍塌事故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新区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可报请新区管委会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地面坍塌事故防御、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恢复重建、心理疏导等处置工作。

  新区范围内的地面坍塌事故社会动员,由新区管委会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办事处、社区等局部小范围的地面坍塌事故社会动员,由新区决定并组织实施。

  3.2.9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要求

  地面坍塌事故信息发布必须统一、快速、有序、规范、主动,严格按《深圳市光明新区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2)信息发布机构

  新区综合办协助新区地面坍塌事故急指挥部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一般突发地面坍塌事故的信息由新区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较大以上突发地面坍塌事故的信息由新区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指挥部配合上级部门统一对外发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向公众发布地面坍塌事故信息。

  3)信息发布内容

  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性质、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救援进展、提示公众注意事项、事故区域的交通管制、处置措施以及依法应当予以公开的其他信息。

  4)信息发布方式

  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等。较大及以上地面坍塌事故信息应当及时通过互联网平台、广播电视、移动通信等媒介向公众发布。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3.2.10应急结束

  地面坍塌事故及其次生、衍生事件造成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经评估短期内地面坍塌影响不再扩大或已消除,应急响应工作即告结束。

  较大以上(Ⅲ级、Ⅱ级、Ⅰ级)地面坍塌事故,由上级应急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一般(Ⅳ级)地面坍塌事故,由新区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应急响应终止后,现场指挥部予以撤销,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事件反复或发生衍生、次生事件。同时,新区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新区应急办(总值班室)提交应急结束报告,明确应急结束。

  3.3后期处置

  3.3.1善后处置

  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抢险结束后,新区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地面坍塌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抚慰、补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应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和补偿。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预防和妥善解决因处置地面坍塌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

  3.3.2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统筹地面坍塌事故社会救助工作,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济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工作,会同新区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政府鼓励红十字会、慈善等社会公益团体和组织,依法组织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3.3.3保险

  新区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保险机构扩大各类灾害保险的覆盖面和服务范围,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购买相关商业保险,增强抵御灾害和事故的能力。

  保险机构应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的保险理赔事宜,相关单位要为保险理赔工作提供便利。

  3.3.4调查评估

  新区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查明地面坍塌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原因,评估地面坍塌事故损失,总结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抢险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发生一般(Ⅵ级)地面坍塌事故,由新区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工作。

  发生较大(Ⅲ级)及以上地面坍塌事故,由新区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指挥部配合上级政府、市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指挥部等有关部门开展调查评估。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市有关文件对地面坍塌事故调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5恢复与重建

  地面坍塌事故抢险工作结束后,新区管委会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应及时组织和协调公安、交通、城建、城管等部门恢复社会秩序;交通运输、住房建设、水务、城管、轨道、燃气、通信、供电等部门或企业应主动配合新区管委会及时修复被破坏的基础设施。

  新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人力、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资源。需要国家、省、市援助的,由新区管委会向市政府提出申请,请求国家和省、市提供人力、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

  4应急保障

  4.1人力资源保障

  (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新区依托新区公安消防队伍,建立新区、办事处两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承担突发事件综合应急救援任务。

  (2)专业应急抢险队伍。加强各级地面坍塌事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在现有的基础上,利用就近勘察、设计、施工等技术队伍充实应急力量,保证相对稳定和相应数量的技术人员,满足地面坍塌应急工作的需要。

  (3)军队、民兵应急处置力量。驻新区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处置突发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应依法参与抢险救灾、应对重特大事故灾难、防控重大疫情、维护社会稳定等应急救援和处置任务。

  (4)社会应急力量。发挥共青团、义工联、红十字会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志愿者等人员参与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志愿者队伍,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参与地面坍塌事故的信息报告、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4.2经费保障

  新区管委会应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需要。

  (1)新区管委会以及新区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指挥部所需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资金,按规定程序纳入年度新区财政预算。

  (2)新区设立突发事件应急专项资金,建立资金快速拨付机制。应急专项资金由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会同新区财政部门制定管理办法,在年度预算中安排,明确使用范围,实行专项管理。

  (3)处置地面坍塌事故所需财政经费,由新区管委会、办事处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4)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地面坍塌事故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

  4.3物资保障

  (1)按照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由新区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单位)分区域、分部门合理储备应急物资。

  (2)新区管委会建立新区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审核新区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及应急物资储备方案,制定应急物资指导目录,统筹应急物资储备、使用和调配,指导新区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3)新区管委会、新区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专业管理,专物专用”的原则,自行调拨使用本部门(单位)的应急物资。跨部门(单位)调用应急物资时,申请使用的新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向新区应急委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4)必要时,新区应急委可以新区管委会名义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处置与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和其他物资,或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

  (5)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地面坍塌事故提供物资捐赠和支持。

  4.4医疗卫生保障

  依托新区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卫生应急指挥体系和医疗卫生救援体系,新区卫生计生局牵头负责组建卫生应急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储备医疗救治、疾病防控、监测检验等卫生应急物资,参与地面坍塌事故应急医疗救援、疾病防控演练。

  新区卫生计生局负责开展医疗卫生救援知识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组织群众开展地面坍塌事故现场救护。

  4.5交通运输保障

  新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公安、交警部门配合,建立健全新区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通行机制,完善交通管制、道路抢修等保障措施,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

  4.6治安保障

  新区公安部门制定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应当维护地面坍塌事故现场秩序及所在区域社会公共秩序,为专业应急救援队处置事故提供保障;负责组织设置警戒线,控制和保护现场,并根据需要组织受灾群众迅速疏散,控制事故肇事人员。

  4.7人员防护保障

  根据地面坍塌事故的特点,各办事处、各社区工作站应建立健全紧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机制。在处置地面坍塌事故过程中,新区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指挥部、相关单位应依靠科学的指挥、调度,采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设备和必要的防护措施,最大限度地保障人员安全。

  4.8通信和信息保障

  新区经济服务局协调光明电信、光明移动、光明联通等三大通信运营公司建立健全应急通信联系机制,保障地面坍塌应急抢险通信畅通。

  新区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定期汇总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的通讯方式,并动态更新通讯录。

  4.9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新区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自身应急管理业务的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4.10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新区住房和建设局、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分别负责制定新区室外、室内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新区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应急避难场所的归属单位应按照要求配置各种设施设备,划定各类功能区,设置规范的标志牌,储备必要的物资,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制度和紧急疏散应急预案。灾时由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协调使用和管理新区室外应急避难场所,统战和社会建设局(新区民政部门)协调使用和管理新区室内应急避难场所。

  4.11科技支撑保障

  由新区经济服务局负责,采取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鼓励有关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积极研究开发和推广用于地面坍塌事故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抢险与救援的技术、设备和工具。

  4.12 气象服务保障

  根据应对地面坍塌事故的需要,由新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负责对接市气象局加强现场气象监测和预测,为地面坍塌抢险提供气象服务和保障。

  4.13法制保障

  在处置地面坍塌事故期间,新区管委会依法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新区法制部门按照新区管委会的要求,对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抢险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4.14其他应急保障

  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完成其他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5监督管理

  5.1应急演练

  新区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本预案演练制度,统筹协调和检查指导本预案的应急演练工作,规划、组织和实施跨部门的综合应急演练。每次演练都要做好演练评估工作。演练方案及演练评估情况应及时报新区应急办备案。

  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要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按本部门地面坍塌事故抢险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适时开展地面坍塌应急抢险演练,确保事故发生后,应急抢险救灾手段措施及时到位。演练方案及演练评估情况报新区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5.2宣传教育

  新区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事处及各成员单位应当开展面向内部、面向社会的应急法律法规、地面坍塌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载体,开展应急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地面坍塌预防和应对、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5.3培训

  新区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借助市地防办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题培训机会,提升预防和应对地面坍塌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同时,新区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辖区内单位开展应急常识培训,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5.4责任与奖惩

  新区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提请新区党工委、新区管委会对在处置地面坍塌事故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对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有关职责,导致地面坍塌事故发生或危害扩大的;出现不服从上级政府统一指挥,迟报、瞒报地面坍塌事故信息,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和善后工作,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等情况的,由主管部门或新区纪检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

  5.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地面坍塌应急预案2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及应急管理的要求,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提高我区应对和处置地面坍塌事故能力,保证地面坍塌事故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避免和减轻地面坍塌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圳市地面坍塌防治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地面坍塌隐患等级及认定暂行办法》《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圳市地面坍塌事故应急预案》《龙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圳市龙岗区机构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为依据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龙岗区范围内地面坍塌事故抢险救灾工作。

  1.4 处置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将地面坍塌事故风险管理工作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个环节,防患于未然。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地面坍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和区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充分依靠和发挥公众力量,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5 地面坍塌事故分级

  按照地面坍塌事故灾情和险情的危害程度和影响大小,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

  1.5.1 一般(Ⅳ级)地面坍塌事故

  (1)因地面坍塌事故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下的地面坍塌事故。

  (2)受地面坍塌事故威胁,需转移人数在 100 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300 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交通运输中断,或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面坍塌事故。事故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含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含本数。1.5.2 较大(Ⅲ级)地面坍塌事故

  (1)因地面坍塌事故造成 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面坍塌事故。

  (2)受地面坍塌事故威胁,需转移人数在 100 人以上、500 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道路交通、给排水、电路、燃气和通信等短时间中断,或较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地面坍塌事故。

  1.5.3 重大(Ⅱ级)地面坍塌事故

  (1)因地面坍塌事故造成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 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面坍塌事故。

  (2)受地面坍塌事故威胁,需转移人数在 500 人以上、1000 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000 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道路交通、给排水、电路、燃气和通信等较长时间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严重社会影响的地面坍塌事故。

  1.5.4 特别重大(Ⅰ级)地面坍塌事故

  (1)因地面坍塌事故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的地面坍塌事故。(2)受地面坍塌事故威胁,需转移人数在 1000 人以上,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3000万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造成道路交通、给排水、电路、燃气和通信等长时间中断,或特别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地面坍塌事故。

  1.6 地面坍塌现状

  我区部分地区分布有可溶岩,地质条件本身存在发生岩溶塌陷的较大风险,正在大规模开展的地铁施工,进一步加大了地面坍塌事故发生概率。原地下排水管网建设标准较低,管网破损导致地面坍塌现象突出。据不完全统计,2013 至 2020 年,龙岗区共处置地面坍塌险灾情237 宗,地面坍塌防治形势非常严峻,丝毫不能松懈。地面坍塌事故形成原因复杂多样,主要有:给排水管道及暗渠化河道破损、施工不当、路基沉降、雨水冲刷、荷载过大等原因。结合近三年的数据(2018-2020)发现,给排水管道破损、施工不当以及路基沉降是导致我区地面坍塌事故的主要原因,占比超过 80%,地面坍塌事故与城市建设及工程质量关系密切。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区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指挥部

  龙岗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称“区应急委”)是龙岗区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区应急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区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称“区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区地面坍塌事故的防范和应对工作,在区委、区政府和市地面坍塌应急指挥部指导下开展工作。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副区长担任。负责全面主持地面坍塌事故防御准备和应急抢险工作。

  副总指挥:由区应急管理局、住房和建设局、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龙岗管理局、龙岗区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全面了解相关情况,协调指挥部相关工作小组,协助总指挥部署防御准备和应急抢险工作。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局、住房和建设局、水务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城管和综合执法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建筑工务署、人武部、各街道办、龙岗公安分局、市交通运输局龙岗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龙岗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龙岗供电局、龙岗交警大队、深圳东部高速交警大队、龙岗区消防救援大队以及区轨道办等为区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担任指挥部领导成员。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地面坍塌事故的应急抢险工作。

  (1)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区相关部门(单位)、街道办等做好地面坍塌应急宣传报道和社会舆论引导工作,保障应急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2)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安排地面坍塌专项治理、救灾、重建基建工程的立项审批服务和资金保障工作,负责区级救灾物资(基本生活物资和人员安置物资)的行政管理,包括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配合区应急管理局做好需要市发展改革委解决的影响我区石油管道安全的地面坍塌问题。

  (3)区教育局:负责地面坍塌事故发生时在校(园)师生安全管理和组织疏散,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开展学生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4)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及时修复损毁的电力设施,尽快恢复供电,保障受灾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电力供应。

  (5)区民政局:负责福利机构、救助机构的地面坍塌事故救助工作,督促协调做好福利机构、救助机构内部人员的安全保护,灾后修复或重建。

  (6)区司法局: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特殊单位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依法审查涉及地面坍塌事故应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7)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地面坍塌抢险救灾应急资金预算,做好应急资金保障工作,监督、检查应急资金的使用情况。

  (8)区人力资源局:配合做好危及管辖范围内的职业培训学校校舍和附属设施安全的地面坍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地面坍塌事故发生时,督导职业培训学校组织在校师生安全疏散;指导职业培训学校组织开展师生防灾减灾、应急避险科普知识宣传工作。

  (9)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深基坑工程引发的地面坍塌险情排查、监测、应急和治理工作;组织指导燃气(天然气)的抢险、抢修工作;督促、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建设。

  (10)区水务局:负责水利设施管理范围内地面坍塌的险情排查、检测和治理工作;组织水情、汛情监测并配合进行地面坍塌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设施的抢险和毁坏水利设施的修复工作,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地面坍塌事故的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

  (11)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指导旅游企业、单位做好游客的安全疏散工作;负责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健全应急广播体系,确保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灾情和应急救援信息。

  (12)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开展受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工作、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和卫生监督工作,报告伤员救治信息和疾病防控情况。

  (13)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区涉及人员伤亡的一般级别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抢险工作;配合市应急管理局开展较大级别以上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抢险工作;指导、督促各街道各相关企业做好地面坍塌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和地面坍塌事故的应急抢险工作;指导、检查应急避难

  场所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

  (14)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协调处理公共绿地、道路绿化带、公园、余泥渣土受纳场、垃圾处理等场所内地面坍塌隐患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指导公共绿地、公园内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恢复重建工作;对部门职责范围内地面坍塌的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15)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协调抢修无线电通信设施及抢险救灾无线电保障;配合区指挥部抢险救灾期间政务数据的归集、管理、分析和安全保障工作。

  (16)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区指挥部后勤保障服务工作。

  (17)区建筑工务署: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有关单位做好所承担工程的地面坍塌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抢险工作,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

  (18)区人武部: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应准备,必要时迅速参与抢险救灾。(19)各街道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建立健全相应的地面坍塌事故应急队伍,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协调辖区内无人员伤亡的一般级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抢险工作;组织制定和公布实施本辖区地面坍塌事故应急预案;负责本辖区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库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及设备;组织建立健全辖区综合救援队伍、专业队伍和基层地面坍塌抢修救灾队伍;组织开展辖区内地面坍塌应急演习和宣传教育工作;组织辖区应急力量对地面坍塌事故实施先期处置,及时上报地面坍塌信息,组织人员实施紧急救助、疏散安置,控制次生、衍生灾害,开展社会动员,防止险情、灾情扩大;启动Ⅳ级地面坍塌事故应急响应后,及时组织发布或配合上级单位发布地面坍塌事故及其处置情况的消息。

  (20)龙岗公安分局:负责维持社会治安、指挥灾民的疏散、撤离,负责陆地的突击救生。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疏散、撤离受地面坍塌事故威胁的人员;组织维护受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做好灾区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

  (21)市交通运输局龙岗管理局:负责管养范围内的道路地面坍塌险情排查,按实际情况要求坍塌路段的责任单位完成治理和应急工作;危险路段竖立警示带或围挡,及时组织、指挥、协调有关单位做好道路及附属的抢险和修复工作;组织、协调做好抢险救灾人员及物资的运输工作。

  (22)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配合做好因地面坍塌事故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事故调查与应急处置;根据地面坍塌事故抢险需要提供相关地下空间信息数据。

  (23)市市场监管局龙岗监管局:负责市场监管工作,维护灾区市场稳定,依法打击销售假冒伪劣救灾物资违法行为。

  (24)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负责灾区环境的监测、监控与评价,防范发生环境污染次生灾害。

  (25)龙岗供电局:负责管辖范围内公用设备的电力系统恢复及电力设施的抢险、抢修工作,为应急抢险提供电力保障,及时恢复灾区电力供应。

  (26)龙岗交警大队:做好灾区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配合卫生健康局进行伤病员的救治和转移。

  (27)深圳东部高速交警大队:负责东部高速路面巡查管控,维护交通秩序,确保抢险救灾车辆优先、快速通行。

  (28)龙岗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实施突发地面坍塌事故的抢险、救援和消防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29)区轨道办:负责协调市地铁集团做好在建和运营地下轨道工程相关的地面坍塌事故的应急抢险工作,及时报送灾情信息。

  2.2 区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突发地面坍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区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地面坍塌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指挥部各项指示和工作部署。

  (2)及时研判地面坍塌事故的等级与响应级别,按规定提请指挥部启动、终止区级应急预案。

  (3)区级应急预案启动后,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查明地面坍塌发生的原因、评估灾害损失及影响情况、分析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抢险方案等,为指挥部提供决策支撑。

  (4)指导、协助各街道和各部门建立和完善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救援队伍。

  (5)按有关规定,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地面坍塌事故信息,组织发布或配合相关单位对外发布地面坍塌事故抢险、应急处置等信息。

  (6)组织编制和修订区地面坍塌事故应急预案。

  (7)指导、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群测群防、检测评估和隐患治理等工作。

  (8)组织开展地面坍塌事故应急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9)指导、协助各街道办开展地面坍塌应急抢险工作。

  (10)承办区委、区政府、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指挥工作小组

  根据地面坍塌事故应急工作需要,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划分成综合协调、综合救援、治安维稳、交通保障、物资保障和灾民安置、医疗救护及卫生防疫、工程抢险、环境处理、次生灾害防治、公用设施保障、宣传等 11 个指挥小组,具体指挥协调相关防治抢险救灾工作,各指挥工作小组按照指挥部指令和预案启动运作,小组人员由相关单位抽调组建,牵头成员单位负责人任指挥工作小组组长,其它成员单位负责人任副组长。

  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区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龙岗管理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区人力资源局、区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区轨道办、各街道办等单位组成。负责指挥部的上传下达工作,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区委、区政府及区指挥部领导汇报;及时收集掌握预警、险情、灾情、工情等各种防灾减灾动态信息;组织协调抢险救灾行动;负责有关协调联络工作。区应急管理局为牵头单位。

  综合救援组:由龙岗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人武部、区各部门常备专业救援队伍及各街道办组成。承担综合应急救援职责,抢救遇险人员,转移和疏散被困群众,处置地面坍塌事故引发的次生灾害,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开展灾后重建中的相关工作。龙岗区消防救援大队为牵头单位。治安维稳组:由龙岗公安分局和各街道办等单位组成。负责灾区治安防控,迅速组织力量对发生灾情的区域实施警戒,依法打击破坏抢险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龙岗公安分局为牵头单位。

  交通保障组:由市交通运输局龙岗管理局、龙岗公安分局、区轨道办、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龙岗交警大队、东部高速交警大队及属地街道办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灾民疏散、撤退和紧急救援转移的交通保障等工作。市交通运输局龙岗管理局为牵头单位。

  物资保障及灾民安置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龙岗管理局、区住房和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区水务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龙岗公安分局、各街道办等单位组成。负责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调度和供应;组织协调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的应急运输力量;保证人员的疏散和抢险救灾物资的运送。负责灾情调查、救济款物的管理和发放、受灾人员生活安置、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组织灾后重建,协助和配合医疗救护及卫生防疫组做好善后工作。区应急管理局为牵头单位。

  医疗救护及卫生防疫组:由区卫生健康局及属地街道办组成。负责指挥协调医疗急救、卫生防疫等工作,组织落实医护人员、药品、医疗器械保障。区卫生健康局为牵头单位。工程抢险组:由区住房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龙岗管理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区水务局、区建筑工务署、区轨道办、龙岗供电局和属地街道办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工程抢险施工力量;提供抢险技术方案;对按属地管理原则和职责划分对工程进行维护和抢修。由各工程行政主管单位分别牵头。

  环境处理组:由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区住房和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区水务局、龙岗公安分局和受灾街道办等相关单位组成。主要职责是快速清除灾害所造成的污染,及时控制污染的扩散,并对潜在危害继续监控。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为牵头单位。次生灾害防治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区住房和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龙岗管理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区水务局、建筑工务署等行业监管单位组成。负责会同各街道加强对本行业领域落实次生灾害防治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并监督、检查、指导各街道落实次生灾害防治相关日常监管工作。负责承担泥石流、地质灾害、危险边坡、山洪等次生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由各行业监管单位为牵头单位,各街道配合。

  公用设施保障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和建设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龙岗公安分局、龙岗供电局、龙岗电信分局、深圳移动龙岗分公司、深圳联通龙岗分公司和各街道办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指协调建立应急通讯和供电系统;启用备用电源;组织指挥专业抢修队,及时修复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设施。区应急管理局为牵头单位。

  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区司法局和处置突发事件主要单位等组成。主要负责收集整理组织防御和抢险救灾的信息,统筹相关部门发布灾情信息,指导各新闻媒体开展抢险救灾宣传报道及舆情管控,正确引导舆论走向。区委宣传部为牵头单位。

  2.4 地面坍塌事故应急专家组

  区指挥部负责组建区地面坍塌事故应急专家组,完善专家决策咨询机制,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应急救援与处置、灾害监测及趋势预测、灾害损失评估等提供技术支持。地面坍塌事故应急专家组由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应急管理、岩土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及其相关专业等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1)查明地面坍塌事故发生的原因、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应急处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面坍塌事故。

  (2)参加区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

  (3)应急响应时,根据区指挥部办公室的通知,进驻指定地点、研究分析突发地面坍塌事故的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建议。

  (4)为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

  (5)参与地面坍塌事故调查。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1 预防

  (1)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原则,将地面坍塌事故的预防工作贯穿于城市建设施工、维护管理、日常工作等各个环节,统筹兼顾和综合运用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提高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能力,预防和减少地面坍塌事故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地面坍塌事故引起的社会危害。

  (2)轨道、基坑等地下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加强对地下排水管渠、燃气、电缆等管线的保护,避免损坏管网设施引发地面坍塌事故。

  (3)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编制全区年度地面坍塌防治计划,统筹协调并组织实施辖区内(区级及所承担的市级)地面坍塌防治项目。

  (4)根据专项工作方案要求,进行“全面排查”“重点诊断”“对症下药”,将地面坍塌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通过有奖举报等方式,充分发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地面坍塌防治工作,建立群防群治的工作机制。

  (5)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开展地面坍塌事故防范和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防范地面坍塌事故的意识和逃生避险技能;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相关的救援设备,做好救援物资储备,不定期开展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演练工作。

  (6)结合城市更新加大地面坍塌隐患的治理。通过统筹城市更新与地面坍塌防治工作,在城市更新项目中加大对地面坍塌隐患的治理力度,一步到位治理好地面坍塌安全隐患;同时,涉及地面坍塌安全隐患的片区,符合城市更新条件的应优先纳入更新计划,并在城市更新政策方面给予适当支持。3.1.2 监测

  (1)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地面坍塌群测群防体系。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民委员会及相关预防、监测责任人对地面坍塌重点防范区进行日常巡查,充分发挥出租屋综合管理人员、物业管理人员、城市信息采集员、绿化养护人员、清扫保洁人员、保(治)安员等工作人员力量,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地面坍塌隐患时,及时报送灾情(隐患)信息。

  (2)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专业技术队伍力量,组织开展地面坍塌调查、评估,在汛前、汛后对地面坍塌隐患点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面坍塌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

  (3)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的地面坍塌,建设单位、产权人应加强地面坍塌监测,并及时将监测情况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

  3.1.3 预警

  (1)各成员单位根据自己的职责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地面坍塌事故信息。事故报告应及时、真实、规范,事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地面坍塌事故发现的时间、地点和可能的影响程度等。

  (2)发现地面坍塌事故前兆及发生灾情时,发现险情或灾情的单位或个人,应迅速通过110或各街道总值班电话报告。

  3.2 应急处置与救援

  3.2.1 信息报告和共享

  (1)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关于加强应急指挥和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对地面坍塌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发现地面坍塌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通过电话等各种渠道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区指挥部办公室、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灾情险情。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将地面坍塌事故信息通报区总值班室、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按照市有关规定,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地面坍塌事故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地面坍塌事故处置等有关情况。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地面坍塌类别、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发生一般级地面坍塌事故,负责处置的街道或单位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45 分钟内将基本情况电话向区总值班室、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60 分钟内将具体情况书面报告区总值班室、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发生较大级地面坍塌事故,负责处置的街道和单位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20 分钟内将基本情况电话向区总值班室、区指挥部报告,30 分钟内将具体情况书面向区总值班室、区指挥部报告。

  (5)发生重特大级地面坍塌事故,负责处置的街道或单位必须在事发10 分钟内电话向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区指挥部报告情况,并在 20 分钟内向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书面报告详细情况。

  (6)地面坍塌事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地面坍塌事故险情灾情出现的时间、地点、地面坍塌类型、规模,死亡、失踪和受伤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采取的对策措施,报送简表见附录一。

  (7)涉及港澳台、外籍人员,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和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3.2.2 先期处置

  地面坍塌事故发生后,涉事部门(单位)和属地街道办事处为先期处置第一响应单位,应当立即组织调动应急救援力量,事发后 30 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营救受伤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封锁和控制事故现场,标明危险区域,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属地的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2.3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地面坍塌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地面坍塌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划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级别。区、街道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应急响应。涉及跨区、超出区政府处置能力或者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报请市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

  (1)Ⅳ级应急响应(无人员伤亡的一般级事故)

  一般级地面坍塌事故发生后,区指挥部启动 IV 级应急响应,无人员伤亡的由街道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地面坍塌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街道指挥部在本辖区应急救援力量无法有效控制地面坍塌事故的事态发展时,向区指挥部请求支援。必要时,区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街道指挥部做好地面坍塌应急抢险工作。

  街道指挥部办公室应按规定及时将应急抢险有关情况报告区委、区政府及区指挥部办公室。对有人员伤亡的一般级地面坍塌事故,属地街道办应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区指挥部报告。

  (2)Ⅳ应急响应(有人员伤亡的一般级事故) 一般级地面坍塌事故发生后,区指挥部启动 IV 级应急响应,经核实涉及人员伤亡由区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对地面坍塌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向区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指令,并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现场处置情况。区指挥部在本辖区应急救援力量无法有效控制地面坍塌事故的事态发展时,向市指挥部请求支援。在应急过程中,对初步判定属于Ⅲ级及以上的地面坍塌事故,区政府应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市指挥部报告。

  (3)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

  本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地面坍塌事故经确认为较大及以上级别或升级为较大及以上级别,或发生跨区地面坍塌事故时,区指挥部应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市指挥部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区指挥部将指挥权移交市指挥部并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启动后,区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配合做好地面坍塌应急抢险工作。

  应急响应降级后,区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示下,做好相应的地面坍塌应急抢险工作。

  3.2.4 指挥协调

  启动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时,区、街道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开展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抢险工作。

  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属地街道办迅速收集地面坍塌事故灾害、进展及先期处置情况,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区指挥部。区、街道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成立现场指挥部,召集相关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指挥下,做好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抢险工作。

  区指挥部及区指挥工作小组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协调有关街道、区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应急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或事故处置。

  (2)协调有关街道、区有关部门(单位)提供人力、物资、装备、技术、通信等应急保障。

  (3)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或事故处置的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

  (4)及时掌握地面坍塌事态进展情况,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将有关信息通报区委宣传部。

  (5)协助区领导综合协调、指挥处置地面坍塌事故,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区委、区政府、区指挥部有关决定事项和区领导批示和指示。

  (6)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地面坍塌事故信息。

  属地的街道在区指挥部指挥或指导下,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工作,向区指挥部报告情况。

  (2)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维持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维护当地社会稳定。

  (3)组织动员、指导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单位)支援的,向区指挥部提出请求。

  区有关部门(单位)在区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或事故处置工作,向区指挥部报告情况。

  (2)派出或协调地面坍塌事故应急专家组参与事故处置工作,提供应急救援、工程抢险、减灾救灾等方面决策建议。

  (3)需要其他部门(单位)支援时,向区指挥部提出请求。

  3.2.5 现场指挥部与现场指挥官

  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后,涉及人员伤亡的由区指挥部牵头,区应急管理局、住房和建设局、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龙岗管理局、龙岗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配合,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在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指挥地面坍塌现场应急抢险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无人员伤亡的事故由属地街道办牵头处置。

  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现场指挥官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指挥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设置现场指挥官1 名和现场副指挥官若干名,现场指挥官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兼任,现场副指挥官由区住房和建设局、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龙岗管理局、龙岗区消防救援大队和属地街道办相关负责人分别担任。

  3.2.6 处置措施

  地面坍塌事故发生后,属地街道、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查清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单位)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的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城市生命线工程设施,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4)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动地面坍塌事故应急专项资金快速拨付机制,必要时启动财政预备费,为处置地面坍塌事故提供资金保障。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和工具。

  (6)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避难场所、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7)依法从严惩处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8)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等。

  (9)组织动员公民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鼓励和指导应急志愿者队伍、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3.2.7 响应升级

  因地面坍塌事故次生、衍生出其它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多个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先期牵头处置的专项应急领导小组、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报告区指挥部,由区指挥部协调其它专项应急领导小组、部门(单位)参与应急抢险。

  如果地面坍塌事故的事态进一步扩大,危害程度超出龙岗区自身控制能力,或者事件波及周边城区,区指挥部应立即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指挥部,由市指挥部协调周边城区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3.2.8 社会动员

  区政府根据地面坍塌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等情况发布社会动员令,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地面坍塌事故抢险,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地面坍塌事故发生后,区政府或区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街道办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2.9 信息发布

  发生地面坍塌事故后,应由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公室)牵头负责,做好地面坍塌事故信息发布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客观公布事故进展、抢险救援举措、公共防范措施和调查处理结果。依照法律、法规和市的行政机关授权发布的,从其规定。当地面坍塌事故超出本区控制能力时,由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公室)报请上级新闻发布主管机构统一协调组织信息发布工作。地面坍塌事故的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等。

  Ⅳ级及以上地面坍塌事故信息应当及时通过政府官方网站、政务微博等予以发布。为保护公众安全,可在地面坍塌事故现场依法设置警戒线,划定新闻采访区。必要时可设立新闻中心接待记者。

  对有可能引起港澳台地区关注的地面坍塌事故,区外办(港澳办)、区台办协助区委宣传部发布信息。

  3.2.10 应急结束

  地面坍塌事故及其次生、衍生事件造成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经评估短期内地面坍塌影响不再扩大或已消除,由启动应急响应的相关政府或机构降低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Ⅰ级、Ⅱ级响应行动由市指挥部及时分析研判,适时报请上级指挥部领导机构决定终止响应。Ⅲ级响应行动由市指挥部及时分析研判,适时决定降低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Ⅳ级(有人员伤亡)响应行动由区指挥部及时分析研判,适时决定终止应急响应。Ⅳ级(无人员伤亡)响应行动由街道指挥部及时分析研判,适时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保障

  (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本区依托消防救援大队,建立区、街道二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承担地面坍塌事故综合应急救援任务。

  (2)军队和武警部队应急处置力量。驻龙岗人民解放军部队、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本区处置地面坍塌事故的骨干和突击力量,依法参与抢险救灾、应对重特大事故灾难、防控重大疫情、维护社会稳定等应急救援和处置任务。

  4.2 经费保障

  区政府应采取财政措施,保障地面坍塌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需要。

  (1)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街道办及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所需地面坍塌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资金,按规定程序纳入年度区财政预算。

  4.3 物资保障

  (1)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和建设局、区水务局、各街道办等成员单位应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各自应急职责分工,加强应急物资的统筹规划、日常储备、监督管理和调拨分配等工作。

  (2)必要时,区指挥部可以以区政府名义向单位和个人有偿征用应急处置与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和其他物资,或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

  4.4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建立和完善地面坍塌事故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卫生应急指挥体系和医疗卫生救援体系。组建卫生应急专家队伍和卫生应急处置队伍,储备医疗救治、检测检验等卫生应急物资,建立医疗救援资源动态管理数据库,掌握医疗救治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援能力和专长,开展卫生应急队员技能培训,组织地面坍塌事故应急医疗救援演练,提高地面坍塌事故医疗卫生救援能力。发挥红十字会等组织机构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开展医疗卫生救援知识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组织群众开展地面坍塌事故现场救护。

  4.5 交通运输保障

  (1)市交通运输局龙岗管理局牵头负责,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协调相关交通保障的运输工具。

  (2)龙岗交警大队及相关高速交警大队牵头,市交通运输局龙岗管理局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行机制。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地面坍塌事故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3)处置地面坍塌事故期间,配备由区政府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

  (4)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市交通运输局龙岗管理局、区住房建设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区水务局等部门应迅速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尽快组织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4.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制定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

  5 附则

  5.1 预案管理

  当地面坍塌的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或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区政府职能部门进行重大调整时,应适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修订和完善。

  5.2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制定,经区政府同意后印发,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地面坍塌应急预案3

  地面坍塌是一种突发性的自然灾害事件,可能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建立地面坍塌应急预案对于减少灾害损失至关重要。下面是一份详细的地面坍塌应急预案:

  一、组织机构和责任分工

  应急指挥部:成立地面坍塌应急指挥部,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指挥和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救援队伍:成立专业救援队伍,包括消防、医疗、工程抢险等专业人员。

  监测预警机构:负责地面坍塌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二、预案内容

  预警和监测:建立地面坍塌监测系统,定期对潜在危险区进行监测,一旦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应急救援:一旦发生地面坍塌,立即启动救援预案,组织救援队伍前往现场展开救援工作,同时通知相关单位协助救援。

  疏散和救援:对受灾人员进行疏散和救援工作,确保他们的安全。同时对现场进行评估,确定救援重点和难度,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援。

  医疗救护: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前往现场,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的医疗救助。

  通信和信息发布:建立应急通信系统,确保救援指挥部和救援队伍之间的畅通通信,及时发布救援进展情况和预警信息。

  三、演练和培训

  定期组织地面坍塌应急预案演练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应急救援能力和协调配合能力,确保在发生地面坍塌时能够快速有效地展开救援工作。

  四、信息记录和总结

  对每次地面坍塌事件进行信息记录和总结,分析救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调整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救援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通过建立详细的地面坍塌应急预案,可以有效应对地面坍塌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地面坍塌应急预案4

  地面坍塌是一种突发性灾害事件,可能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制定地面坍塌应急预案对于减少灾害损失至关重要。以下是一份详细的地面坍塌应急预案: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地面坍塌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救援队伍:包括消防队、抢险队、医疗救援队等,负责现场救援和伤员救治。

  民政部门:负责灾后救助和灾民安置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疏导交通。

  城管部门:负责清理现场和恢复秩序。

  二、预案流程

  接到报警:一旦接到地面坍塌的报警,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调集救援队伍:应急指挥部通知各救援队伍迅速赶往现场,并做好人员装备准备。

  现场救援: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立即展开救援工作,确保现场秩序和救援工作有序进行。

  伤员救治:医疗救援队负责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并将伤员送往医院进行进一步治疗。

  疏散安置: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对受灾群众进行疏散和安置工作,确保他们的生活和安全。

  现场清理:城管部门负责对现场进行清理,清除残骸和恢复秩序。

  三、应急物资准备

  救援装备:包括抢险工具、救援车辆、医疗器械等。

  应急物资:包括食品、饮用水、帐篷、毛毯等,用于灾民疏散和安置。

  通讯设备:确保通讯设备畅通,便于救援指挥和协调。

  四、预案演练

  定期组织地面坍塌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救援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确保在发生地面坍塌灾害时能够迅速、有序地展开救援工作。

  地面坍塌应急预案5

  地面坍塌是一种突发性的自然灾害,可能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了有效地应对地面坍塌事件,需要建立完善的地面坍塌应急预案。以下是一个详细的地面坍塌应急预案:

  1、应急预案的制定

  成立地面坍塌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由相关部门的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负责编制地面坍塌应急预案。

  调查研究本地区地质情况、历史地面坍塌事件及其原因,制定相应的预案。

  2、应急预案的内容

  预案的目的和原则:明确地面坍塌应急预案的目的和原则,即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

  应急组织机构:明确地面坍塌应急预案的指挥机构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应急预案的流程:包括灾情发生后的报告、调查评估、救援和救护、灾后恢复等流程。

  应急资源保障:包括人员、物资、设备等的储备和调配。

  应急演练和培训:定期组织地面坍塌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3、应急预案的实施

  灾情发生后,立即启动地面坍塌应急预案,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救援和救护工作。

  各部门按照预案的要求,积极参与救援和救护工作,确保人员生命安全。

  持续跟踪灾情发展,及时调整救援和救护方案,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

  4、应急预案的评估和改进

  灾后对地面坍塌应急预案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和教训,找出不足之处并进行改进。

  定期组织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响应能力,不断完善地面坍塌应急预案。

【地面坍塌应急预案】相关文章:

坍塌应急预案08-30

坍塌应急预案07-01

坍塌的应急预案03-13

基坑坍塌应急预案04-04

基坑坍塌应急预案04-04

坍塌事故应急预案03-29

坍塌事故应急预案03-26

坍塌事故应急预案09-27

隧道坍塌应急预案03-05

基坑坍塌应急预案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