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细则10篇(热)
学校安全细则1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学生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广大学生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
第三条各地应当加强中小学尤其是农村中小学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对中小学校进行布局调整时,应充分考虑交通安全因素。
第四条中小学校长为学校学生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校内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学生出行的交通安全教育,以及学生春(秋)游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接送车(船)
第五条学校应当积极主动与交通部门联系,合理安排班车、渡船、线路。有学生接送任务的学校应当按省公安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学生接送车的意见》要求,严格执行接送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准入制度,建立接送车辆和驾驶人员档案。
有乘船学生的学校,应当按学生过渡航线编排小组,并指定组长负责过渡途中管理,有条件的学校还要指派教师护送学生上船。严禁未经港航管理部门批准的船舶运载学生。
学校应当对每次接送学生的时间、人数等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第六条为确保接送学生行车(船)安全,杜绝超载现象。学校可合理调整学生的上学放学时间,在确保完成规定教学活动时间的前提下,按错时制管理,轮回接送,减轻学生接送车(船)运载压力。
第三章安全教育
第七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本着“教育在先,预防在前”的原则,坚持不懈地抓好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要督促中小学校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将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的情况纳入对学校考核的内容。
第八条学校应当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课堂教学内容,结合中小学生的特点,落实交通安全教育进教材、进课堂的要求;充分利用《人自然社会》等地方通用教材,通过安全教育周、新生入学教育、安全知识讲座、周班会、活动课、演练等多种形式,和广播、电视、宣传橱窗、板报、校园网等载体,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强化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增长学生交通安全知识,培养学生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
第九条学校应通过学校家长会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家长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家长的安全乘车意识和责任,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预防学生交通事故的联动机制。
第十条学校教师应当在上学、放学高峰时,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好交通秩序,在学校附近主要交通干道要护送学生上下车和穿行公路。要教育学生不乘坐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不乘“黑车”、“病车”和超载车。学校要按照乘车路线组织学生乘车,建立好路队制度,保障学生乘车途中和上下车安全。
第十一条学校要继续实行“小黄帽路队”制度,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掌握横穿马路、铁道道口等交通常识,确保行路安全。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城镇中小学校的`早操、跑步等体育活动应尽量安排在校园内进行,严禁学校组织学生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上进行集体跑步等体育活动。因体育场地欠缺,只能安排在校园外开展体育活动的农村中小学校,可以暂时组织学生在附近的安全场所内进行相关活动。教育部门应积极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尽快落实资金,按规定建设体育场地。
第十三条中小学校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安全措施并加以落实。
第十四条杜绝将中小学校校园出租用于停放社会车辆、从事其他非教学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学生安全的活动。
第十五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积极主动与交通、公安部门联系,加紧落实保障学生交通安全的各项措施,在校园周边创造秩序良好、有安全保障的交通环境。
第五章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建立学生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教育部门与学校,学校与承运人应当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和义务。对措施落实、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要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学校安全细则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安全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师生员工进行系统的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其安全防护意识,使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自救自护技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范措施,切实降低事故发生率;依法处理校内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要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教育、群防群治”的方针,坚持“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由学校主要领导、各年级组长以及其他管理教师组成,组长由校长兼任,副组长由副校长兼任。校长要对全校安全工作负责;总务处主任为学校安全工作联络员,负责及时了解学校安全工作情况,迅速准确传达落实上级和学校领导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和要求,定期向县教育局汇报安全工作情况;班主任对班级安全工作负责;上课期间的安全由上课老师负责;值日教师对其值日时间内发生的安全事件应积极予以配合救护。全校教职工均有维护学校安全和保护学生安全责任的义务。
第五条 学校安全工作要在县教育局的领导下,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学校总务处负责具体落实。
第六条 学校安全工作还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公安、交通、消防、卫生、防疫、综合治理、新闻宣传等部门相互配合,通力合作,齐抓共管。进一步深化“军、校”共建活动和创“平安文明校园”活动。聘请政法部门领导作兼任学校法制副校长。
第三章 宣传教育
第七条 要把安全教育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校的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教育,及时传达区教育局及其他行政机关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精神。
第八条 学校的安全教育工作要充分利用集会、活动、学科教学渗透等形式,针对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以及知识结构、认知能力等来进行。在校内醒目处公布火警、匪警、急救、交通事故及当地派出所的报警电话号码,开辟安全教育专栏。
第九条 要根据季节、地域、环境等不同特点选择安全教育的重点内容,开展演习和训练,使学生接受比较系统的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触电、防食物中毒、防病、防运动伤害、防火、防盗、防震、防煤气中毒、防暴力侵害、防骗等安全知识教育。实行由学校法制教育辅导员制度,聘请有关人员对学生进行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为重点的法制教育,增强学生法制观念,使学生知法、守法、并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第十条 要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及时消除学生的心理障碍,防止学生出走、自残、自杀等行为的发生。
第十一条 要定期举办学校安全知识培训班,对安全工作联络员、班主任和教职工进行轮训,提高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消防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增强对突发事件的应变处理能力。
第四章 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逐步实现安全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三条 实行学校集体外出活动报批制度,坚持就近、徒步的原则。组织学生外出活动时,要有领导和足够的教师带队,并指派有经验的教师事先勘察活动场所,弄清有关情况,消除事故隐患。凡不安全或安全措施未落实的地方,不得组织学生前往。严禁组织学生参加超出其年龄、生理和自我保护能力范围的活动。
第十四条 实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凡学校发生重大事故,应在12小时内向县教育局报告。
第十五条 落实“安全教育周”制度。每年3月份最后一周为学校“安全教育周”。要结合当年的安全教育主题,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第十六条 实行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学校要定期不定期检查各班、各处室的安全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第十七条 学校应加强门卫工作,完善门卫制度。门卫人员的安排要认真推选,不要安排老弱病残的人员做门卫工作。严防在校学生被绑架、拐骗及强行接出校园等事件的发生。
第十八条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专项考核制度。每学期结束要对各班级、处室的安全工作予以考核。
第十九条 落实《安全责任书》签订制度。学校与班级、班级与家长要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的职责与义务。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高度重视学校周边环境整治。要借助派出所的警力,城管的力量和社会各界力量的.支持,及时消除有碍学校周边秩序和学生安全的各类治安隐患,使学校周围有一个健康、安全、文明的环境。
第二十一条 总务处要加强校舍的管理与维修,消除事故隐患。学校要定期(特别是雨季来临之前)对校舍进行检查,对需要查封,一律停止使用,对破旧房屋及时拆除。
第二十二条 教导处要加强学校各种教学设备、器材和生活设施的安全管理。学校的各种仪器设备和生活设施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安全规定,对可能危及师生人身安全的设备、设施发经常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排除。
第二十三条 总务处和德育组要加强学校的治安保卫工作。要依靠当地公安部门做好校内治安保卫工作。要加强学生宿舍特别是女生宿舍的安全保卫,学生宿舍的门窗应保持牢固。要健全、完善住校生管理制度,并经常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要特别做好防溺工作,禁止学生擅自到河塘中洗澡、游泳。要特别重视教育学生掌握溺水救护的基本技能。告诫学生在非在校时间去游泳,必须要有监护人管带。
第二十五条 要特别加强对学生进行交通法律教育,增强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提倡步行上学。学校组织集体活动外出不得利用车况不良和无牌证交通工具,严禁乘坐无证照人员驾驶的车辆、船只,不得超载,凡需要搭载个体营运的交通工具必须要经交通管理部门检查、许可。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做好学校食品卫生工作。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学校食堂要严把食品关,饮具、用具和食堂环境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学校要重视传染病的防治与管理工作,坚持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发现患传染病的学生,应立即与其家庭联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传染病蔓延。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以预防和保健等名义自行组织集体服用药品和保健品。
第二十七条 做好学校防火工作。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配齐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新。学校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和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验课要有教师现场指导。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药品要按照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的规定严格管理,要严格危险品购买、保存、使用的审批程序,防止发生意义事故。禁止学生携带烟花、爆竹等易燃物品进校,消除火灾隐患。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到森林地带野炊。严禁学生参加森林火灾扑救。食堂锅炉工锅炉操作工要持证上岗,定期做好培训换证工作。
第二十八条 体育课或体育活动要事先作好准备,加强防护,注意安全。不得采购和使用质量低劣的体育器材,对运动场地、器械要经常进行检查,保持运动场地平整和清洁,合理划分活动区域和设置警戒标志,创造安全锻炼的良好环境。投掷标抢、铅球等危险区域要严格防范学生擅自出入。要加强课堂纪律,注意室外教学规范。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组织学生劳动以及参加社会实践、勤工俭学等活动时,应对劳动场地、工具作好安全检查,对学生提出明确的劳动纪律要求,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学校不得安排学生为私人帮工。
第三十条 学校组织文艺演出、报告会等活动时,应对活动场馆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是电路和消防器材。在封闭式的礼堂、影剧院开展活动,应预先熟悉和安排好紧急情况下的安全通道。
第三十一条 总务处要做好安全台帐,健全各项档案材料。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及安全工作制度要向全校师生公布,安全教育、培训、检查、安全事故处理的记录及安全工作制度、安全工作责任书、安全设施目录等均应归档。
第六章 事故处理及奖惩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安全教育、管理和防范工作将作为教师班主任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一律取消本年度评先评优以及职称晋升资格。
第三十三条 要依据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凡师生在校外因非学校责任造成伤害的,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实行中小学安全工作奖惩制度。对见义勇为,为保护国家财产或师生安全作出贡献者,要给予表彰奖励;对遇险不救、临危脱逃者,要报请区教育局给予政纪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白马中小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学校安全细则3
(1)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小学安全工作,有效地保护学校财产和师生人身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2)各校领导和全体教师都应对教育事业、对少年儿童高度负责的态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抓好学校安全工作,杜绝学校各类事故的发生。
(3)各校都要建立健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完善有关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4)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每年三月的最后一周为“安全教育周”。每学期各校要结合实际,采取报告会、讲座、展览等各种形式,经常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切实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
(5)要经常对校舍进行检查和维修,发现问题,及时报请当地政府作处理。
(6)做好防火工作,禁止学生携带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进校玩火,消灭火灾隐患。
(7)做好饮食卫生工作,严禁变质伙劣食品进入食堂,整治校园周边的饮食摊点,防止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8)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学生遵守交通法规,注意上学、放学途中的安全,严格控制小学生骑自行车。
(9)体育课或体育活动,事先要对场地、器械进行检查,防止学生在进行体育活动时发生伤害事故。每年的暑期要做好游泳池的维修与安全排查工作。
(10)组织学生劳动,强调劳动纪律,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进行强度过大和有危险的劳动,不得安排学生为私人帮工。
(11)校外集体活动要严格审批制度,坚持就近、徒步原则。组织全校性大的校外集体活动,各完小应由中心校校长批准。
(12)严禁组织小学生参加商业庆典或其它商业性广告宣传等活动。
(13)严格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凡学校发生死亡或重大伤害事故,应迅速向上级报告,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善后处理。
(14)对学校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安全细则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建立门卫、巡逻、值班制度。寄宿制学校应健全完善校舍管理、食堂管理、学生宿舍管理、安全检查等各项校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第三条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寄宿制学校应当加强校外人员和车辆管理,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辆入内;制订学生出入校门管理制度,规模较大的学校不仅应有专职保安员,还应设专职的保卫干部,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配备教师或管理人员专门负责管理学生宿舍。寄宿制学校应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坚持对寄宿学生实行晚点名和定时查铺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寄宿制学校应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六条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寄宿制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建立食堂加工食品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建立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保证饮用水的安全可靠,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七条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学校应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一旦发生特殊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处理,并注意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三章安全排查制度
第八条建立校内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寄宿制学校应注重学校安全排查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重点检查学生宿舍、楼梯走道、食堂餐厅、饮用水源、图书室、实验室、教室、会议室、锅炉房、配电室、教职工宿舍等重点场所和重点部位的安全情况。
第九条建立专项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在日常安全检查基础上,针对不同时期的安全工作特点,应专门组织消防设施、危房、破旧校舍、卫生等综合性或专项安全检查,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坚持学校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登记制度。排查后应填写“学校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表”。排查过程中发现有危房和其他有安全隐患的设施,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学校无力解决的,要采取防护、警示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
第十一条积极协助公安等部门,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排查整治,严厉打击校内外暴力侵害师生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治安秩序。
第四章楼梯走道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楼梯间应有警示标志;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合理安排学生集中上下楼梯时间;在容易拥挤的时段应有专人定岗疏导,切实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事故。
第十三条加强对学生在楼道和在大型活动地方等拥挤场所活动的行为规范教育,强化其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学校应定期对教学楼楼梯、扶手、楼梯间照明设施进行检查,及时清理楼道、楼梯间堆积物,确保楼道、楼梯通畅。要随时检查加固已损坏的楼梯扶手。校舍楼梯、通道的设置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改进。
第五章学生离返校安全
第十五条建立学生返校和回家接送制度。根据学生档案注明的详细家庭住址,与家长联系合作,制订详细可行的接送方案,确保寄宿制学生安全往返学校。
第十六条针对寄宿制中小学学生集中在节假日前后离校和返校的特点,应根据省公安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学生接送车管理的意见》要求,严格执行接送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准入制度,建立学生接送车辆和驾驶人员档案。
第六章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建立经常性安全教育制度。应结合中小学生的特点,用好《人自然社会》等地方通用课程,落实安全教育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的要求。利用班会、墙报、广播等途径定期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防溺水、安全用电、预防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等安全教育。
第十八条建立专题安全教育制度。在开学初、放假前,要结合当地安全事故发生的特点,做好学生安全回家教育工作,教育学生在回家、返校和放假期间自觉不搭乘超载、违规车辆以及农用车辆,防止各类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寒假期间要有针对性地组织中小学生进行一次烟花爆竹燃放常识教育。针对学生溺水事故多发频发的特点,开设专题防溺水事故的自护自救教育,切实防止溺水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建立完善应对突发自然灾害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和演练制度。针对本学校的地质灾害隐患、地势特点和存在的'安全隐患,各校要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全体师生参加预案演练,寄宿制学校必须安排一次全体住校生参加的夜间逃生疏散演练,努力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增强学校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
第二十条加强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安全管理能力建设。强化措施,切实提高其安全意识,切实防止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强家校联系,建立学校、学生、家长之间畅通的联系方式,积极探索加强家校共同实施安全教育的工作机制。
第七章安全责任
第二十一条寄宿制学校实行校长内部安全管理责任制。校长是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履行职责,切实把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
第二十二条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各校制订目标管理细则,细化每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到人、落实到每项工作、每个环节,实行岗位责任制。针对寄宿制学校的特点,建立和完善奖惩制度。对工作负责,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人员,给予奖励;对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力的部门和人员,给予批评、限期整改;对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学校安全细则5
管理是学校发展的灵魂;学校的发展关键在于管理。优秀的管理思想和到位的执行,是学校崛起的必要条件。根据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工作由粗放、经验型向科学、精细化转变,最终实现无隙管理。遵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自己学校教育教学的实际,在此,粗浅地谈谈农村初中学校管理举措。
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以现代教育思想为指针,建立规范、竞争、高效的管理体制;以“规范教学行为,优化课堂教学,全面提高教书育人质量”为主题;以“走进课堂,推门听课,推进精致管理”为主要途径;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深化内部体制改革,努力推进素质教育。坚持教育就是服务的理念,以师生发展为本;优化资源,和谐发展;全员管理,全面育人;精细运作,注重细节。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现学校的跨越式发展。
2农村初级中学发展面临的问题
当前农村初级中学校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生源不理想,农民家庭子女、外地务工人员子女比较多,单亲家庭学生比例比较高,学生家庭教育环境不如意,学生学习能力普遍较弱,学业基础属于当地小学毕业生中三流水平,不少学生初二年级就几乎放弃了学习;教师教学水平不均衡,既有非常优秀的教师,也有表现一般的教师;教学一线力量比较薄弱,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的任务很艰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考评学校时重视升学率指标,学校的升学压力很大;中层管理干部成长较慢,急需提高;学校长期投入不足,办学硬件条件相对于周边学校陈旧落后;教育经费匮乏,教师待遇偏低;学校发展缺少特色;管理机制有待完善;周边新建学校对优质生源的吸引力加大,存在着优质生源流失的潜在危机;当地人口向城区移动,造成生源减少。
3改进的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原则。坚持精干、统一、高效的原则。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大稳定、小调整、优势互补,合理流动的原则。坚持多劳多得、优劳优酬、效率优先的原则。
4 改进的重点
4.1全面彻底的检查学校的基础设施所存在的点滴安全等问题,对照农村寄宿制学校的标准,制定详细的整修、重建、新建方案。对重建和新建的设施要严格把守质量关,决不能留下任何安全隐患。开展检查指导工作不提前通知,采取随机检查的方法。
4.2努力探讨和研究农村寄宿制学校的规律和特点,认真制定、完善和实施寄宿制学校的特有的管理流程和管理细则。
4.3特别加强学校人员出入制度的建设和管理。对所有学生实行持证出入;所有外来人员的出入必须实行有效证件的登记。检查可以是全面检查,也可以是个别检查。
4.4特别加强学生宿舍内的相关管理制度的建设,每个宿舍管理制度必须上墙,定人定责(包括学生和管理教师)。检查结果要以不同的形式在全校通报。平时重视课堂教学的研究与管理,扎实开展“上好每一节课”活动对所有教师进行培训,从教学基本功入手。培育青年教师能力,提升中年教师水平,发挥老教师作用。新教师、青年教师、中年教师要把每一节课都当作达标汇报课、成果展示课、优质示范课进行教学,落实教学管理人员对教师听课职责。总务处根据学校发展需求,组织制定后勤发展计划和后勤保障相关制度,负责学生的食品、卫生、保健、防疫等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工作,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德育处负责校园安全制度的相关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制度。
4.5实行无缝隙管理:每天必须有一名行政人员24小时值班;中午还要有三名辅导教师值班;晚间宿舍管理教师值班到10点;学校保安24小时值班。
4.6继续完善教学管理的相关制度:广泛开展“学课标,促课改”活动;广泛开展“教学反思”活动;广泛开展“上好每一节课”活动;广泛开展“走进课堂、推门听课”活动。
5激发教师群体的活力,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5.1培养教师具有现代教育的思想和观念。为了培养教师具有现代教育的思想和观念,使学校各项工作能扎实地、有创造性地开展,学校结合本校实际情况,邀请教育专家到校讲学,不断进行校本课程的培训,大力开展先进教育思想交流会等活动,制定各类教职工的岗位职责和行为准则,使得教师在对课程内容的确定,知识点、教学方法的选择上,都充分体现现代教育的教学理念,促进人的发展。
5.2不断提高教师的专业知识水平和教育科研能力。学校把提高教师的专业成长作为重中之重,积极开展师德师能提升工程、骨干教师培养工程、青年教师成长工程,完善考核机制,注重人文关怀,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水平,为学校可持续发展和教育均衡发展提供核心竞争力。针对农村学校教师教科研意识淡薄的现象,学校通过设置考核制度,大力开展教改实验,实行新的课堂教学模式改革。教师的理论水平、科研意识和教学能力都得到了较大的提高。在自己的教学实践中能够渗透各种教改思想,大胆实践,细心探索,不断总结教育教学经验。
6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校园和谐氛围
6.1美化自然环境。优美的校园环境具有陶冶学生心灵,熏陶学生行为,启发学生美好想象的作用。让校园的一景一物,一草一木都能成为无声的语言,从而促进学生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应文明而得体。
6.2优化人际环境。据权威调查表明“领导+长者+朋友”型的领导角色和“师长+父母+朋友”型的教师角色及互助互爱、情同手足的同学角色是现代教育中的新型角色,颇受学生欢迎。让他们在一种和谐民主的氛围中,从小懂得互相尊重、帮助、关心他人,形成崇高的道德情操。
学校安全细则6
根据东光县教育局关于学校安全工作目标责任管理的要求,结合我镇学校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围绕“强化安全教育管理,共建平安和谐校园”工作主题,坚持以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为核心,以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为重点,进一步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强化学校领导和教师的安全意识和事故责任意识,全面落实安全工作各项措施,切实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学生安全和校园稳定。
二、考核范围
全镇各小学、幼儿园。
三、考核指标分类
根据学校安全、综治工作管理目标责任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在充分调研和征求基层意见的基础上,中心校制定《学校安全工作管理目标责任制考评标准》(附后)。考核指标分为:
1、学校安全常规工作指标
2、学校重大非责任事故控制指标
3、学校重大责任事故一票否决指标
四、考核依据
1、中心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记录材料、日常巡查督查记录及专项督查记录等。
2、教育局安全股、督查股提供的通报等材料。
3、学校的台帐资料、工作记录及师生访谈。
五、考核原则
1、学校自评和中心校专项考核相结合,以日常巡查督查、专项督查为主,参照有关量化测评结果。
2、安全教育管理指标和重大非责任事故控制指标实行减分制,每项考核减分合计超出该项标准分的,在考核总分中扣除。
六、考核程序
本考核每年进行两次。考核期为每年的2月1日至7月31日、8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每年的1、7月份,由中心校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考核组对全镇各小学、幼儿园的考核工作以、自评和检查三种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1、撰写工作总结。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建设、机构队伍、经费投入、工作开展、隐患整改、师生非正常死亡情况、制度及责任追究等内容,既要认真总结工作成绩,又要深刻分析存在问题,做到内容详实,条理清晰。
2、对照考评标准进行自评。全镇各小学、幼儿园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照考评标准进行认真客观的自评。在考核期满(半年度及年终)时,自评得分情况和总结材料于每年1月31日和7月30日前报中心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3、组织检查。在各小学、幼儿园总结、自评的基础上,中心校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人员对全镇各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性的考核评比。
七、考核说明
(一)学校安全常规工作指标说明
1、加强安全工作领导。制订学校安全工作年度,于年初上交中心校,将安全工作列为学校重点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管理网络,为第一责任人,有分管领导和安全员,分工明确,并根据变动及时调整。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专题会议,有专用会议记录本,有与会人员和记录人签名;按规定建立安全工作常规检查制度,每两周检查一次,检查有记录、有检查人员签名。
2、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学校各部门和岗位都有明确的安全责任要求。学校与教师、保安及学生接送车车主(驾驶员)、小卖店和食堂托管业主、等签订有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安全责任书,签订率达100%。建立学校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制度,落实奖惩措施。
3、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教育局有关文件要求,学校制订并不断完善一系列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隐患排查、安全责任追究、校舍安全、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卫生安全、卫生防疫、内部保卫、门卫管理、临时聘用人员管理、考试安全、课堂、课外活动、实习活动、集会及大型活动、危险化学药品管理、用水、用电、用气等安全管理制度。至少有2个特色性学校安全工作制度。
4、建立完善应急体系。学校制订和完善一系列应急预案,包括火灾、交通事故、危险物品安全事故、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大型活动安全事故、外来暴力侵害事故、食品卫生事故、停水停电、自然灾害事故、传染病等应急预案,而且切合实际,操作性强。根据学校特点每学期组织1-2次专题预案演练,有图片、文字、视频等形式的台帐资料。建立预警机制,学校及时向师生和家长发布防火、防汛、防震、防冻、防溺水、防流行病等预警,防患于未然。
5、加强师生安全宣传教育。学校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做到计划、课时、教材、人员“四落实”;安全教育的内容全面。能有计划地开展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触电、防食物中毒、防病、防体育运动伤害、防火、防盗、防敲诈、防震、防煤气中毒等安全知识教育,并建有相关台账资料;学校聘有法制,每年开展两次以上师生安全法制教育活动,有专题教育稿、活动图片或会标;注重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有固定安全宣传栏、警示语、关键部位提示语及示意图,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宣传教育;有学校安全教育工作记录本,记录详细;加强对保卫干部、保安、门卫、班主任等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有培训记录。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发放一份告家长书,督促监护人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安全教育。
6、严格安全事故报处制度。制定事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重大突发性安全事故,学校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心校和当地政府报告,并及时报送后续情况;学校主要领导必须在最短时间内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处理事故。
7、强化安全综治日常监管。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2)严格管理学生。做好教育教学、实验、社会实践、学生外出、体育锻炼和课间等各项活动安全预防和安全保障工作;加强学生集体活动管理,严格执行报批制度,严禁参加商业性庆典活动。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到校外野餐;严禁中小学生参加各类火灾扑救。严禁学生带管制刀具、明火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严防学生打架斗殴等暴力事件发生。
(3)重视校舍安全。定期进行校舍勘验检查,不使用危旧校舍,各类在建工程或未交付使用工程实行封闭式管理并有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对闲置资产采取有效的安全监管措施。学校的教学器材、操场、通道、池塘等有安全保障。装饰物、悬挂物安全可靠。学校能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新。人群集中场所有消防安全通道,畅通并设置疏散标志、配有应急灯。
(4)学生交通安全有序。校门口有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学生接送车管理规范,学生上下学及上下车秩序良好,上学、放学时段有学校教师在校门口维持秩序。
(5)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措施,按规定做好人防、物防、技防和群防工作。教学楼、宿舍楼等安全通道在相应位置张贴疏散示意图,夜间通道不上锁;无违章用火用电现象。
(6)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加强对学校食堂、餐厅的管理力度,严防食物中毒。落实饮用水管理制度,有具体的监管措施。
(7)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相关安全规定和学生在校是否违反规定及身心健康状况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师生定期体检,学生健康档案管理规范,体质、心理等特异学生管理到位,有相应记录。
(8)严格门卫值班制度,保安人员、门卫符合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外来人员出入问询登记制度和学生请假制度,学校值日制度、节假日领导带班值班制度执行到位。
(9)学校按规定配置医务室及医务人员;落实校方责任险,鼓励和动员学生参加政府的学生保险,防范和化解校园安全风险。
(10)使用《安全日志》等手册,学校安全工作台帐有专人负责,资料齐全、规范。
8、认真及时完成各项工作。积极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认真、及时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安全工作,按要求做好学校安全专项督查、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气象灾害防御等工作。认真做好安全信息工作,及时上交月报表等各种材料,对安全动态反应迅速,通讯联络通畅。
9、落实安全综治经费保障。学校落实安全工作专项经费,保证学校安保器械、安保服装、消防器材、重点要害部位安装的“三铁”(铁门、铁窗、铁柜)、科技设备以及体育设施、教具、玩具等安全设施配置、维修所必要的经费投入。安全工作列入教职工年度考核,与教职工评优评先、职务晋升挂钩。
10、加强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学校要加强与当地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制度。经常开展学校周边安全整治工作,确保学校周边50米内无商业摊点、流动商贩,200米以内无网吧、经营性娱乐场所,对邪教涉嫌人员有帮教和管控措施。
(二)重大事故控制指标说明
1、严格控制校内外学生非正常死亡率。学校非责任事故中,发生溺水、交通安全等事故死亡1人扣1分,累计死亡3人以上的第(二)项指标不得分。在年度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统计时,对正常死亡(如患病住院后死亡、因病猝死等)及自然灾害死亡的人数不予计算,但发生死亡事故时仍必须及时上报,待有关部门确认为正常死亡或自然灾害死亡后,不予以统计。未及时上报者,一概视为迟报和瞒报。
2、校内有国家明令禁止的不良书刊、污秽音像制品等出版物流通,教师、学生有赌博、吸毒等事件发生,经执法部门查实每起扣1分。
3、校内发生爆炸、火灾、偷盗案件,经执法部门确认损失个人2000元以下或集体10000元以下的每起扣1分;个人2000元以上或集体10000元以上的每起扣2分,每增加1000元加扣1分。
4、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或被群众投诉并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核实的,每起扣2分。
5、因流感、手足口病等传染病聚集性暴发而导致班级停课,每停课一个班级扣0。5分。
6、一次食物中毒或化学品中毒5—10人者扣2分,11人—20人扣5分,21人—30人扣20分。
7、校内发生以下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每起扣2分,每增加一例加扣0。1分。
⑴一周内同一班级10例腮腺炎、水痘、猩红热、麻疹、风疹;
⑵一周内同一班级5例甲肝、伤寒、流行性出血热、流行性乙型肝炎、肺结核等;
⑶一周内同一班级2例鼠疫、霍乱;
⑷其他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酌情扣分。
8、学生接送车被交警部门处罚的每次扣5分,不接送学生运行过程中被交警部门处罚的每次扣1分;其他重大非责任事故发生的酌情扣分。
(三)重大责任事故一票否决指标说明
1、学校内发生校外人员进入学校,殴打学生、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事件;校外人员到校敲诈师生,抢劫现金或其他等违法犯罪活动;校外人员不法分子到校实施猥亵等犯罪活动;精神病人、思想偏执的人在校内制造恐怖事件,如持刀伤人、爆炸、纵火等暴力事件;校外人员在校园内劫持人质,制造爆炸、开枪、纵火等暴力事件。
2、校内学生跳楼、其他自伤自残致死或造成重大后果;因学生课业负担过重或其他学校原因造成学生自杀和严重自残行为。
3、学校教职工、学生发生赌博等违法犯罪被刑事处分,;学生发生群体性打架斗殴造成学生伤残或死亡;教师侮辱、体罚学生致伤、致残、致死,造成不良影响,以司法部门提供的材料为准。
4、学校教职工、学生参加邪教组织及参与非法宗教活动,以司法部门提供的材料为准。
5、因学校的责任而出现教职工、学生上访,或罢课及非法游行、集会事件。
6、学校发生教职工、学生因交通事故、建筑物倒塌、火灾、溺水等一次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及以上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学校责任事故,发生食物中毒或饮用水污染导致死亡1人或发病30人以上的责任事故,以执法部门为准。
八、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三类。其中考核实际得分在90分及以上为优秀,考核实际得分在80分至89分的为合格,考核实际得分在79分及以下的为不合格(79—70分的为重点管理单位,70分以下的予以“一票否决”)。
考核结果将在全镇学校安全工作会议上进行通报,对考核优秀和合格的学校将作为县、镇学校安全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主要依据。
九、本“办法”于2016年1月起施行。
附:连镇镇中心校安全工作管理目标责任制考评标
学校安全细则7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目标,通过实施学校食堂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改进食堂硬件条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按要求对食堂进行量化分级管理,确保我县学校食堂能够为学生提供更优质的饮食服务,防止食物中毒及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二、组织保障
由教体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抽调专门人员成立阳信县学校食堂标准化建设工作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学校食堂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
2、制定统一的学校食堂建设标准及食品卫生量化评分细则。
3、对学校食堂标准化建设及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进行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发放量化分级等级标牌,对不符合条件的督促其按规定整改。
4、对问题较多、限期整改不到位、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学校食堂依法进行处罚,并予以曝光,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工作措施及时间安排
1、准备阶段
年9月16—9月30日,对全县学校食堂进行调研分析,向教体局党委提交专题调研报告。依据专题调研的.情况制定学校食堂卫生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根据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量化分级评分细则。
2、组织实施阶段
(1)10月8日—11月25日,下发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及相关标准细则。要求各学校认真学习实施方案,深入研究标准细则,并对照标准启动学校食堂改造升级工程,规范食堂管理。督导室安全办指导各学校作好自查自评。各学校11月底前提交自评报告及量化评分表。
(2)11月26日—12月25日,组织人员对各学校食堂进行初评督查并下达整改意见书,督促存在问题学校依据实施方案及评分细则进行整改,改进食堂条件,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3)2012年上半年,通过自评确认整改到位的学校向督导室安全办提出书面申请,督导室安全办组织复评验收。复评验收合格的授予量化分级等级标牌,实行分级管理。
学校安全细则8
为了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进一步做好学校的安全工作,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切实把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率降下来,决定与学校教师签订安全工作管理责任目标。
一、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责任目标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国家和省市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要求,做到有布置、有落实、并及时反馈情况。
2、学校安全工作目标明确、措施有力。学校建立安全教育工作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
3、正职校长定期分析学校安全工作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问题。定期检查学校安全工作,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
4、学校有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
5、认真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员的`安全素质,增强全员的安全意识。
6、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及时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结案。
7、学校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和消防设施工作。
二、考核期及考核程序
1、考核期为20xx年9月10日至20xx年7月1日。
2、学校对照考核内容写出学校安全工作情况
3、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责任书签字人如工作变动,接任人为自然签字人。
三、奖罚
考核期间,学校做到责任书要求的,考核为优秀。如达不到责任书要求的,在全区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先进的资格。
学校安全细则9
一、教学管理(15分)
(一)教学领导
1、每学年四次教学工作会议材料齐全,1分;
2、教学领导分年级管理,有计划和分年级管理方案,1分;
3、学校领导关注毕业班工作,参与毕业班备考方案制定,参加毕业班成绩分析会或学科汇报,2分;
4、校长、主管校长、主任按规定节数听课,1分,超过规定节数,各加分;
5、校长、主管校长、主任按规定要求参加教研活动,1分;
6、教学领导按时参加各级各类教学会议,1分;
(二)管理制度
1、学校对教师备课、上课、作业批改、辅导学生、成绩考核、实验教学等有明确规定,各项管理制度健全,3分;
2、学校、教研组、教师教学计划、进度、教学总结齐全,1分;
3、学校能随时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记录齐全,2分;
4、教学档案有专人管理,名目清楚,类别齐全,并能及时整理补充,2分;
二、教师队伍建设(6分)
1、教学领导、教师个人有明确的进修计划并能落到实处,1分;
2、教师全员培训每学期不少于4天,有详细的培训材料、培训记录,2分;
3、学校有青年教师培训计划,体现以老带新,有骨干教师、名师培训方案,并能付诸实施,3分;
三、教科研工作(14分)
(一)科研课题
1、有省级以上课题并结题,2分;有省级以上课题但未结题,1分;只有校本课题,分;
2、有国家级课题并结题获奖,加1分。
(二)教研活动
1、教研活动有组织、有计划,内容充实,专题教研主题鲜明,能做到人员、时间、地点三固定,教研活动记录详细,4分;活动时效性强,有特色,加1分;
2、各教研组能按时、按要求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2分;
3、学校能保质保量上交上级部门要求的各项教学文件,2分。
4、集体备课有组织、有记录,效果明显。同头教师进度统一、重难点统一、作业统一、考核内容统一,4分。
学校安全细则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
市、区政府财政、规划国土、人居环境、交通、卫生、公安、监察、司法行政、机构编制、文化体育、住房建设、水务、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对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费用应当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并主要用于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设施、设备及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费用。
第四条 政府建立和完善学校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制度。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招标购买。
学生监护人可以自愿参加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费用由财政、教育发展基金和学生监护人按1∶1∶1的比例承担。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牵头组织相关行政部门制定学校安全宣传方案。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初开展学校安全知识宣传,播出或者刊登有关学校安全的公益广告。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学校和安全管理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市、区政府应当采用现代科技防范措施,建立学校与辖区公安派出所直接联网的电子安全防范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卫生、司法行政、药品监管、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制定学校安全手册,指导学校建立学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平台、学校网络安全、学校治安防范、预防学生滥用处方药物成瘾、教职工和学生心理健康咨询等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卫生、药品监管、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协助学校对教师、安全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八条 各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每年对学校及周边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建立台帐,并跟踪、指导、监督学校及周边区域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第九条 学校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校和学校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三)制定学校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四)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激励机制,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依法进行学校日常安全管理;
(六)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七)依法先期处置突发安全事件;
(八)依法建立健全安全事故赔偿机制。
第十条 学校应当配备1名注册安全主任,协助校长专门负责学校安全工作,负责所在校区的学校安全工作。
学校注册安全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校长贯彻执行有关学校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协助校长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安全工作档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检查表,拟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三)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四)监督落实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协助校长处置突发事件;
(五)检查、排查学校安全隐患,发现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协助校长落实整改;
(六)拟定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配合教务、学生管理和德育机构开设学生公共安全教育课程;
(七)组织学校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安全知识培训;
(八)协助校长依法处理其他学校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 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职责,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有危险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根据安全管理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在学校注册安全主任领导下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在非教育教学时间段内承担维护学生安全、午餐午休服务以及全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政府举办的学校可以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安全管理人员,其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比例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部门、市机构编制部门另行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校实际情况,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有关人员定额的规定设立卫生室。
学校(独立校区)应当至少配备1名具备医师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寄宿制学校,应当至少配备2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1名具备医师资格。
学校卫生室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履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的职责,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学校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配备心理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为学生提供心理辅导。具体人员配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聘任公安、司法行政、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
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应当指导、协助学校开展法制教育、预防学生犯罪、维护学校治安秩序、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等工作。
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应当每2周到学校工作1次,学校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协助学校处理。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对注册安全主任进行不少于40小时的任职资格培训,培训合格方能任职。
分管安全工作的学校校长、注册安全主任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10小时的安全业务培训,参加业务培训的情况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内容。
学校安全知识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内容;新聘教师、新任班主任的岗前培训应当包括学校安全知识内容。学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维护人员、校车驾驶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特殊岗位人员应当参加培训,并依法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将其有效的信息联系方式及时告知学校,听取学校教师告知的未成年学生在校信息,采取合理的家庭教育方式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三章 学校环境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新建学校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击等灾害的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新建学校的抗震设防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新建学校的选址应当符合《条例》相关规定。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行政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学校类建设项目,规划国土行政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拟定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前,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合法、合理意见,规划国土行政部门应当采纳。
第二十条 规划国土、水务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状况巡查学校周边的山体、水流、斜坡、挡土墙,发现对学校建筑物、活动场所、通道存在安全隐患的,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安、城市管理、科技工贸信息、人居环境、住房建设、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周边垃圾站(中转站)、垃圾处理厂、加油站、加气站和易燃易爆的危险品仓库的管理,依法查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加油站、加气站和易燃易爆的危险品仓库。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安全管理,发现隐患的,应当及时整改。
住房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筑工程施工工地安全隐患的监督检查。对安全隐患严重、危及师生安全的建筑工程施工工地,住房建设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复工。
第二十三条 交通、水务行政部门应当在高速公路和水库紧邻学校的一侧设置保护性围栏和安全警示标识,对紧邻学校的高速公路、水库加强巡查。
第二十四条 学校周边区域的单位和个人超过国家规定噪声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人居环境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制止、查处环境噪声污染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交通行政部门、学校所在的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在学校周边区域道路设立限速标志、减速线及其他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学校上学和放学时段,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学校所在的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应当设置护学岗,协助学校安全管理人员维护交通秩序。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学校所在的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在学校教育教学期间,应当每日定时对学校周边区域进行治安巡逻,保护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七条 公安、卫生、市场监管、文化体育等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学校周边的书报刊零售点、歌舞厅、发廊、酒吧、网吧、商店、餐馆及其他经营场所的日常监管,依法及时查处生产、销售、租赁非法出版物、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有关行政部门开展学校周边区域各类隐患的排查治理、整改验收等工作,应当听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和附近学校的意见。
第四章 学校设施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筑物、场地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规范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围栏,并及时整改。
对于难以判断的建筑物、场地安全隐患,学校应当委托建筑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确实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措施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学校建筑物、场地维修竣工后,应当按照《条例》相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 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前应当组织对学校设施设备进行消防安全和质量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学校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对学校消防安全日常管理进行指导。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建筑物、场地、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管理,作好记录,并分类归档保存。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在学校区域内具有危险性的教育教学和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建筑物、易发生碰撞和滑倒的场所及校内施工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警示围栏。
第三十三条 交通行政部门应当协助学校对学校道路进行交通安全规划,设置规范的学校道路交通标志、道路交通标线和机动车泊位标志。
发生学校交通事故,学校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禁止学生在学校内驾驶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和使用滑轮、滑板。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在教学区和生活区的多层建筑物的每一楼层及楼梯间设置安全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备、施划区分上下楼梯标线。
学校应当保证学校教学区、生活区照明设施和照明灯具的正常使用,发现照明设施和照明灯具损坏,应当即时维修和更换。
第三十五条 学校食堂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市场监管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学校食堂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根据卫生安全状况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卫生安全情况。
学校内的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或相应的营业执照,不得无证、照或超范围经营。市场监管行政部门应当每年根据学校安全状况监督检查学校经营场所的卫生、经营情况。
校外配餐单位应当遵守《深圳市中小学校外配餐管理办法》,保证学生食品安全,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寄宿制学校和有寄宿学生的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宿舍管理岗位责任制,实行学生宿舍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点名和夜间巡查制度,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未经学校允许,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学生宿舍。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校车管理制度,明确司乘人员责任,规范学生乘车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查处的校车违法情况及时告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五章 学校活动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对小学四年级以下的学生应当建立上下学交接制度。学校应当安排专人看管晚离学校的四年级以下学生。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平台,将学生到校和离校情况,迟到、早退、旷课情况,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情况以及其他关系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协助学校建设学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平台。
第四十条 学校发现教职工患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疾病,应当及时将患病的教职工调离与学生直接接触的工作岗位或者离岗治疗。患病教职工经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临床治愈的.,学校应当恢复其原有的工作岗位;疾病确实不能根治的教职工,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保护有《条例》规定情形的学生。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条例》规定的特定疾病、特异体质或者其他异常生理、心理情况及其处理措施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十二条 学生患有精神性、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疾病,学生监护人应当及时送学生到医疗机构治疗。患病学生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学生监护人应当向学校申请休学。
学生监护人不申请休学的,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病情作出休学决定,并送达学生监护人。学生监护人对学校休学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司法鉴定条例》的规定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学生无需休学治疗的,学校应当撤销休学决定。
患病学生康复的,可以向学校提交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书申请复学。
患病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妨害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第四十三条 公安、卫生、药品监管等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建立预防学生吸毒和滥用药物成瘾的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发现学生吸食毒品和滥用药物成瘾的,应当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和公安机关,学生监护人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开设公共安全教育课,并将其纳入课程计划,开展学生生存教育、自护自救能力教育和健全人格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避险、救生和报警的方法。
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及周边环境情况,在安全教育周期间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生存自救演习,使师生熟悉学校及周边安全环境,增强师生防灾、自救、互救能力。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生存自救演习应当作好记录,并归档保存。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与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军训和体育活动。
任课教师在体育活动前,应当询问学生的身体状况,并针对学生的身体状况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或者安排适当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校在学校内组织学生人数1000人以上的集体活动,应当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活动的组织者制定安全预案,经学校注册安全主任核准并报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 学校组织学生到校外集体活动应当按照《条例》相关规定进行,事前应勘察活动场所,对活动场所、行进路线、交通工具、器材设备等情况进行安全检查。
活动开始前,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以书面形式将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注意事项、活动结束时的地点、是否同意参加等告知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在回执上签字并送交学校。
第四十八条 学校组织的校外大型活动,应当将安全方案报送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超过1000人以上的大型集体活动,应当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报活动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
学校组织学生到校外活动,应当事前告知活动所在地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应当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协助学校组织活动。
第四十九条 非教育教学时间是指《条例》规定的教学日中,7时至18时内除去规定的教育教学时间(小学6小时,中学8小时)以外的剩余时段。
非教育时间的学生安全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应急救助与事故处理
第五十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部门统一建立应对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恐怖事件及其他紧急事件的学校应急处置机制。
第五十一条 学校出现紧急事件时应当优先救助学生,稳定学校秩序。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保护、救助学生的职责。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学校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减少紧急事件对学生的不良影响。
第五十二条 学校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处置:
(一)采取合理的急救措施,及时进行救助,防止学生伤(病)情扩大;学校无法处置时,应当及时送往医疗机构治疗;
(二)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信息告知学生监护人,按有关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进行事故调查;
(三)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应当保护事故现场,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第五十三条 鼓励学校、保险机构、学生监护人就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等事宜进行协商。
第五十四条 学生之间因违反学校纪律造成的伤害,当事双方的监护人请求学校主持进行调解的,学校应当进行调解。
当事人不能就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达成协议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自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调解之日起20日内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终止调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停办或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违反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未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围栏的;
(三)违反第三十条规定,发现学校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四)违反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开设公共安全教育课程或者未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安全应急演习的。
学校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学校的校长应当给予撤职、开除公职处分,民办学校或者合作举办的学校的举办人、学校安全责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依法予以处理:
(一)违反第四十五条规定,组织体育活动时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的;
(二)违反第五十一条规定,发生紧急事件时不优先救护学生的。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依法予以处理:
(一)注册安全主任违反第十条规定,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宿舍管理人员违反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值班时擅自离开岗位、发现异常情况不记录或者不向学校注册安全主任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八条 相关政府行政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监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规划国土行政部门在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对学校选址不进行审查或者虽经审查不符合规定而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二)违反第二十条规定,规划国土、水务行政部门对学校存在安全隐患建筑物、活动场所、通道未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及时处理的;
(三)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住房建设行政部门对安全隐患严重、危及师生安全的建筑工程施工工地不及时处理的;
(四)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交通、水务行政部门在水库和高速公路紧邻学校的一侧未设置保护性围栏和安全警示标识的。
第五十九条 学生监护人违反第四十二条规定,拒不执行学校休学决定,妨害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制定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自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1年内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开展执法检查。
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3月1日起实施。
严防脱离学校管理期间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省教育厅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当地地质、水文、气象部门结合汛情趋势研判意见,进一步完善防汛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强化落实应对措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要立即组织开展全面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要对中小学校舍、幼儿园舍的教室、宿舍、厕所、食堂等单体建筑物,以及围墙、护坡、护坎等附属设施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对受地震、暴雨、洪水严重影响,泡水、浸水、下陷、墙体酥松透水的校舍园舍和附属设施,必须组织专业部门进行鉴定,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使用。加强防汛施工管理,设置必要的隔离设施,严格划分施工区和教学区,对因排除地质危害、校舍园舍安全隐患工作所引起的学校师生学习、生活不便的问题,各地要妥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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