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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
一、发放和使用
1、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依据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岗位、不同劳动条件向员工发放,属于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员工安全健康所必需的则发,否则不发。
2、遵照'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法律规定,凡在本公司生产岗位上工作的员工均享受同岗位的劳动防护用品待遇。
3、劳动防护用品由公司免费提供。
4、凡取得报酬的外来人员(包括科研、设计、劳务、承包工程等),劳动防护用品开支已包括在支出费用之内,用人单位一律不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5、不在岗员工不应享受劳动防护用品待遇,员工因事(含学习、驻外工作、长期外借、出国等)、病、产假等原因离岗六个月及以上停发各类防护用品。
6、公司负责教育和监督员工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凡经过教育仍不按规定配戴劳动防护用品者为蓄意违章,发生伤害者责任自负。
二、管理
1、综合科是劳动防护用品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和监督各部门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和使用情况,负责采购计划的提出、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的资格审定和价格限定工作,并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进厂验收和费用管理工作。凡达不到产品质量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入库和发放。
2、采购计划由各部门提出,交由储运科采购,劳动防护用品应由厂家直接进货,任何单位、部门、任何人均不得以介绍厂家和产品为名干扰管理和采购工作。
3、生产与供货单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否则不得采购:必须具备生产条件和质量检验手段,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必须有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产品售价不得超出工商物价管理标准,有售后服务能力。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2
1 目的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施工现场作业的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和管理,保障从业人员在施工生产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2.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建筑施工作业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及管理。
2.2 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建筑活动,应依据本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使其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
3 职责
3.1 工程部为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配备标准的制定,检查督促下属单位落实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和管理。
3.2 项目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按标准发放,监督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正确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3.3 财务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和保管。
3.4 工会、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检查。
4 资源需求
必要的资金保障、适宜的贮存场所。
5 基本规定
5.1 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和其他人员,应依据本标准正确佩戴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5.2 本制度规定了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及管理的基本技术要求。当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5.3 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及管理,除应符合本制度以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4本制度所列劳动防护用品为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人员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其他人员配备的个人防护装备。
5.5从事施工作业人员必须配备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应按规定正确使用。
5.6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应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为作业人员按作业工种配备。
5.7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鞋和工作服,应按作业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在 2m 及以上的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悬崖和陡坡作业时,必须系挂安全带。
5.8从事机械作业的女士及长发者应配备工作帽等个人防护用品。
5.9 从事登高架设作业,起重吊装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防止滑落的劳动防护用品,应为从事自然强光环境下作业的施工人员配备防止强光伤害的劳动防护用品。
5.10 从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防止触电的劳动防护用品。
5.11 从事焊接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防止触电、灼伤、强光伤害的劳动防护用品。
5.12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管道安装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防止触电,强光伤害的劳动防护用品。
5.13 从事防水、防腐和油漆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防止触电、中毒、灼伤的劳动防护用品。
5.14 从事基础施工、主体结构、屋面施工、装饰装修作业人员,应配备防止身体、手足、眼部等受到伤害的劳动防护用品。
5.15 冬期施工期间或作业环境温度较低的,应为作业人员配备防寒类防护用品。
5.16 雨期施工期间应为室外作业人员配备雨衣,雨鞋等个人防护用品。对环境潮湿及水中作业的人员应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6 配备要求
6.1 架子工、起重吊装工、信号指挥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架子工、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起重吊装工应配备灵便紧口的工作服,系带防滑鞋和工作手套。
(2)信号指挥工应配备专用标志服装。在自然强光环境条件作业时,应配备有色防护眼镜。
6.2 电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维修电工应配备绝缘鞋,绝缘手套和灵便紧口的工作服。
(2)安装电工应配备手套和防护眼镜。
(3)高压电气作业时,应配备相应等级的绝缘鞋、手套和有色防护眼镜。
6.3 电焊工、气割工的劳动防护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焊工,气割工应配备阻燃防护服、绝缘鞋、鞋盖、电焊手套和焊接防护面罩。在高处作业时,应配备安全帽与面罩连接式焊接防护面罩和阻燃安全带。
(2)从事清除焊渣作业时,应配备防护眼镜。
(3)从事磨削钨极作业时,应配备手套、防尘口罩和防护眼镜。
(4)从事酸碱等腐蚀性作业时,应配备防腐蚀性工作服、耐酸碱肢鞋、耐酸碱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眼镜。
(5)在密闭环境中或通风不良的环境下,应配备送风式防护面罩。
6.4 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安装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锅炉及压力容器安装工、管道安装工应配备紧口工作服和保护足趾安全鞋。在强光环境条件作业时,应配备有色防护眼镜。
(2)在地下或潮湿场所,应配备紧口工作服、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6.5 油漆工在从事涂刷、喷漆作业时,应配备防静电工作服、防
静电鞋;防静电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从事砂纸打磨作业时,应配备防尘口罩和密闭式防护眼镜。
6.6 普通工在从事淋灰、筛灰作业时,应配备高腰工作鞋、鞋盖、手套和防尘口罩,应配备防护眼镜;从事抬、扛物料作业时,应配备垫肩;从事人工挖扩桩孔丼下作业时,应配备雨靴、手套和安全绳;从事拆除工作时,应配备保护足趾安全鞋、手套。
6.7 混凝土工应配备工作服,系带高腰防滑鞋,鞋盖,防尘口罩和手套,宜配备防护眼镜;从事混凝土浇筑作业时,应配备肢鞋和手套;从事混凝土振捣作业时,应配备绝缘肢鞋,绝缘手套。
6.8 瓦工、砌筑工应配备保护足趾安全鞋,肢面手套和普通工作服。
6.9抹灰工应配备高腰布面脚底防滑鞋和手套,宜配备防护眼镜。
6.10 磨石工应配备紧口工作服、绝缘肢鞋、绝缘手套和防尘口罩。
6.11 石工应配备紧口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手套和防尘口罩,宜配备防护服镜。
6.12 木工从事机械作业时,应配备紧口工作服,防噪声耳罩和防尘口罩,宜配备防护眼镜。
6.13 钢筋工应配备紧口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和手套。从事钢筋除锈作业时,应配备防尘口罩,宜配备防护眼镜。
6.14 防水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从事涂刷作业时,应配备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和鞋盖,防护手套,防毒口覃和防护眼镜。
(2)从事沥青熔化,运送作业时,应配备防烫工作服,高腰布面肢底防滑鞋和鞋盖,工作帽,耐高温长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
6.15玻璃工应配备工作服和防切割手套;从事打磨玻璃作业时,应配备防尘口罩,宜配备防护眼镜。
6.16 司炉工应配备耐高温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工作帽,防护手套和防尘口罩,宜配备防护眼镜;从事添加燃料作业时,应配备有色防冲击眼镜。
6.17 钳工、铆工、通风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从事使用锉刀、刮刀、錾子、扁铲等工具作业时,应配备紧口工作服和防护眼镜。
(2)从事剔凿作业时,应配备手套和防护眼镜;从事搬抬作业时,应配备保护足趾安全鞋和手套。
(3)从事石棉、破璃棉等含尘毒材料作业时,操作人员应配备防异物工作服、防尘口罩、风帽、风镜和薄膜手套。
6.18 筑炉工从事磨砖,切砖作业时,应配备紧口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手套和防尘口罩,宜配备防护眼镜。
6.19 电梯安装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从事安装,拆卸和维修作业时,应配备紧口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和手套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3
1、单位应明确劳动防护用品主管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
2、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安全健康的强制性预防措施,依据岗位工种特点及安全防护的需要发放。单位应无偿向员工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3、各级管理人员、班组长应监督职工在上岗前必须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特种防护用品必须具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并标有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书和安全标志。
5、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必须保存相关证明。
6、职工应保管好自己的劳动防护用品,避免不必要的破损、报废或者丢失。
7、未到使用期限劳动防护用品,凡有破损、报废或失去防护功能的',经有关领导批准,以旧换新。
8、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应有台帐,领用者本人签字。
9、各类劳动防护用品应在使用期限内使用,超出使用期限的,一律不得使用。防毒、防尘类呼吸器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时更换过滤材料。
10、劳动防护用品的报废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4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分包施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二、分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三、分包施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四、分包施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分包施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六、分包施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七、分包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八、分包施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总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九、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十、总包安全管理机构依法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分包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一、总包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包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处罚:
(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
(七)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
十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十三、分包施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从业人员提出的批评、检举、控告,经查实后应当依法查处。
十四、分包施工单位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
十五、分包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上述行为的,安全生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分包施工单位、经销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5万元以上的经济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分包采购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5
一、目的:
规范安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流程,确保员工身心健康。
二、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三、发放条例:
凡属本公司职工都享有领用安全防护用品的`权利。
安全防护用品按以下规定发放:
布手套(线手套):送货、安装、打磨、贴皮职工,每月2付, 由组长或主任到仓库领取,其他职工每月1付。胶手套:底漆、修色、面漆、刷油漆、擦色职工以旧(烂)换 新,其他职工不得领用。
防尘口罩:下料、木工、打磨等岗位职工,每月3个口罩,由组长或车间主任到仓库领取。
防毒口罩(活性炭):底漆、修色、面漆岗位职工活性炭。平光眼镜:下料、木工、每6个月以旧换新,其他人员不得领用。
四、使用条例:
安全防护用品领用后,各职工都必须使用。
机械设备主操作手在操作如下设备时不得戴手套操作。如:平刨、四面刨、立铣机、推台锯。
超过领用数量时,须经上级主管同意后方可领用。
五、惩罚条例:
库管员应按规定:库房员工应按规定数量发放安全防护用品,且必须以旧(烂)换新,并做好发放记录,否则将对库房员工除20元/次罚款。安全防护用品须按规定要求使用,不得随意挪用做他用,否则取消 其领用安全防护用品的权利并罚款10~50。
六、本安全防护用品防护制度由行政办公室监督实施执行。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6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及《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规范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切实维护劳动者相关权益,保证标段一线参建人员在生产活动中的作业安全,避免职业病和其他职业危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XXXXX所有参建人员。
第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是分部免费发给劳动者个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财物,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第四条 各分部安质部统计各工种从业人员数量,根据国家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编制年度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财务部门根据计划从安全费用中落实资金,安质部根据计划进行采购。
第五条 局安质部是是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主管部门,各分部安质部是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实施部门,分部安质部应对各所需采购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确认。其职责是:
(一)负责确认所采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供应商资质,其确认内容是: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省级劳动、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质检机构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二)负责审核各部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配置申请。以及劳保用品的汇总、预算;
(三)负责监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和佩戴使用。
第六条 各架子队、工序作业队负责按照分部发放标准配备班组员工所需特种防护用品,并记录台账,同时监督本部门员工按标准进行佩戴。
第七条 各班组作业员工应按要求佩戴并保管好相关防护用品。
第八条 各架子队、工序作业队、工班应根据当月生产工作计划编制本队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需求计划,报分部安质部审查汇总,再报主管领导审批后,由相关部室采购。
第九条 各分部针对各自实际,架子队、工序作业队、工班根据岗位不同,配置不同的防护用品。及时根据危害因素的变化情况提出变更防护用品建议并上报批准,以降低有毒有害对员工的伤害。
第十条 使用者严格按照规定方法使用、佩戴、维护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满后,由所在架子队、工序作业队、工班出具证明后到分部安质部办以旧换新手续。不到期损坏或丢失劳动防护用品者,须写出书面说明,由所在架子队、工序作业队、工班负责人核实签字,再到安质部申请补领。
第十一条 各分部要逐级根据《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分发个人防护用品,并将发放个人防护用品的情况登记入账,对非易损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采取以旧换新的办法。
第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改变工种的人员,应及时按新工种发放职业病保护用品。新旧工种职业病防护用品相同部分,期限合并计算,新工种没有的已发放的职业病防护用应予收回。
第十三条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调离本项目经理部时,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时间尚不到规定期限的要回收或折价处理。
第十四条 防护用品的'使用范围和岗位 (一)护目镜、面罩的使用规定:
电(氧)焊割、打磨抛光、切削(割)岗位操作时必须带护目镜或面罩;
(二)劳动防护手套的使用规定:
电气运行岗位在操作电气设备时、电气维护岗位带电维护作业时、电焊(割)带电作业时必须佩带绝缘手套;机械装配、装卸、吊装岗位必须佩带棉布手套,特殊情况下佩带防切割防护手套;操作、装卸或搬动有毒危险化学品时必须佩带橡胶手套;
(三)安全帽的使用规定:
所有进入作业现场的员工、相关各方单位人员、外来参观人员必须正确佩带安全帽;
(四)工作服、防护服的使用规定:
所有生产作业现场、维护检修的员工在工作过程中都必须穿工作服;在下雨天工作时必须穿防护服(雨衣);在接触有毒腐蚀的危险化学品时必须穿防护服工作;
(五)工作鞋的使用规定:
所有生产作业现场、维护检修的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必须穿项目经理部规定的工作鞋;电气运行、维护检修的员工在工作时必须穿绝缘鞋;
(六)安全绳、安全带的使用规定:
高空安装、检修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绳、安全带;项目经理部汽车驾驶员开车时必须系安全带;
(七)防护耳塞的使用规定:
在产生强噪声的作业环境下工作时必须佩带防护耳塞;根据使用情况,可随用随领;
(八)自呼吸器的使用规定: 在火灾中逃生和消防救援时使用; (九)口罩和防毒面具的使用:
在作业环境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下佩带口罩、在操作一定毒性的化学品的作业时必须佩带防毒面具。防尘口罩根据使用情况可随用随领。
第十五条 事故应急处理按应急处理程序要求穿戴防护用品。危险性较大的特殊作业时。由分部安质部统一安排使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 各分部、架子队、工序作业队、工班防毒面具和电气防护用品柜不准任意移动,柜内只能存放防毒面具和电气防护用品。柜内存放的防毒面具非因应急处理事故不准动用,并定期检查,以备作业和抢救使用。使用后放回原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经发现核实,由分部安质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理:
(一) 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无“三证”,或属伪劣产品的;
(二) 故意损坏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 不按规定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四) 弄虚作假骗领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 个人私自购买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 使用已损坏或失效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局项目经理部安质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7
一、目的
为了合理发放,使用员工个人防护用品,以保护员工安全和健康,有利于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劳动部及省“员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员工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佩)戴的防护用品包括:防护眼镜、防毒、防尘口罩、特种手套、防护鞋、头盔、工作服等,上述用具必须按需配备并妥善保管,加强管理及正确使用。
三、内容
1.员工防护用品是一种劳动保护辅助措施,必须按岗位发放,不能把劳动防护用品当作生活福利品发放。
2.享受劳动保护用品的员工,一律依据部门核定名单发放。
3.从事多种作业员工的`防护品,应按其主要作业工种标准发放。
4.变动工种,应根据需要调整其防护用品。
5.员工上岗前应佩戴本岗位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于员工不佩带或不爱护劳动保护用品,安全管理人员有权作出处罚。
6.防护用品在使用过程中损坏的,必须马上到主管处登记,并换领新的防护用品。
7.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防护用品专柜里面,并由使用人负责保管,由企业安全委员会每两月定期校验一次。
9.企业设置了应急救援器材专柜,以备紧急情况下使用,非紧急情况员工不得动用。
四、相关记录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帐》
《防护用具检查维护卡》aq-bzh30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8
1 目的
为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进行相应的防护用品配备,加强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各部门、车间。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各部门、车间。为本制度的执行部门。
4 内容与要求
4.1 在生产过程中,因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而产生的有害因素和劳动过程中及作业现场的安全卫生设施不良产生危害因素,均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4.1.1 免费为生产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不以货币形式或其他物品替代。具体执行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规定》。
4.1.2 员工在厂内调动工作时,其享有的劳动保护用品可随身转带。工种变化的劳动防护用品(除特殊工种外),安全环保部有权作出相应调整。
4.1.3 员工因特种作业确需配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须经生技科与安全环保部共同认定后配置或借用。
4.1.4 凡作业环境会对从业人员产生危害的`岗位按照标准规定发放保健品。
4.1.5 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护面罩、过滤式面具、空气呼吸器、防护眼镜、耳塞、防毒口罩、特种手套、防护服、绝缘手套、绝缘胶靴、绝缘垫等均属防护器具,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4.2 劳动防护用品由专人采购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按规定入库,发放给使用人员,填写《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帐》,由公司安委会监督、检查发放情况。
4.3 劳动防护用具(品)的使用
4.3.1 员工进入生产装置或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否则按照违章处罚。
4.3.2 各车间对特种型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等要建立台帐,常用的防护用品应存放在公众易于取用场所,做到防潮、防高温、防锐器损坏。
4.3.3 对使用方法比较复杂的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呼吸器等必须认真研读使用说明,正确掌握其使用方法。
4.3.4 对因工作原因造成损坏的特种型防护用品,由生技科审批,更换。对非因工造成劳动防护用品损失的按原价赔偿。
4.4 违反本管理规定,按《综合管理考核办法》考核,作综合管理考核情况表记录。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9
1、劳动防护用品由项目部统一购买,所买产品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产品质量达到规范标准。
2、项目经理和项目安全员应对购置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查验。
3、劳动防护用品应按规定抽样送检,合格后方可发放并使用。
4、项目部应明确专人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保管和发放,并做好记录。
5、劳动防护用品由施工技术人员或安全员根据现场环境和有关规定要求告知作业人员正确的使用方法。
6、班组长应督促所有作业人员正确配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7、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发放。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0
1、目的
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保障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全体职工。
3、管理内容及要求
3.1、安全部负责全公司职工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及发放标准的制定。
3.2、采购部负责全公司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安全部与物资库进行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验收,仓库负责发放工作。
3.3、劳动防护用品采取分级管理,集中审批,统一发放的原则。
3.4、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负责,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做好发放记录,不得随意更改,弄虚作假。
3.5、新职工必须经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按发放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3.6、劳动防护用品是在工作期间使用的,凡因病假或其他原因脱离生产岗位半年以上的`停发各类防护用,待复工后发放。
3.7、劳动防护用品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发放标。
3.8、生产单位职工进入生产厂区必须按规定穿戴安全帽、工作服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3.9、公用防护用品要建立台账,专人保管,内部调节使用。
3.10、特殊防护用品严禁挪做他用。
3.11、各部门领用的特殊专用防护用品,要定期检查,加强保管,经检查已经失去防护作用的要及时更换,无故损坏的要追究责任,按价赔偿。
3.12、防护用品每次使用前要进行检查,严禁使用无效的防护用品。使用后要按要求进行维护。
3.13、公用防护品及抢修作业用计划外劳保用品,由单位写出申请报告,分管副总经理审批,仓库发放。
4、相关文件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5、相关记录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帐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1
1、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
(1)矿设专人采购劳动保护用品;
(2)劳动保护用品采购人员必须到劳动保护用品专营商店进行采购矿劳动保护用品;
(3)劳动保护用品采购,必须按照本矿的实际情况.按照计划进行采购。
2、劳动保护用品的储存:
(1)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储存在专用的库房中;
(2)劳动保护用品要按大、中、小规格分类别进行储存;
(3)建立劳动保护用品保管岗位责任制和有关帐簿齐全。
3、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
(1)凡从事本矿的'劳动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2)按照规定使用的时间,及时更换劳动保护用品;
(3)建立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帐、卡、做到入库、发放帐、卡相符。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2
为保障员工安全生产,加强劳动保护,合理使用劳动护品,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类劳动护品由公司统一购买并进行管理,由生产部、库区集中发放,发放部门要建立个人领用卡(或档案),领用者要在卡在签名。
二、购买劳动护品要本着实用、耐用的原则,切实起到保护职工健康的作用。
三、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劳动护品配备标准和时间发放。
四、劳动护品是保障员工健康安全的'维护品,生产岗位必须严格按要求合理使用劳动护品,不得将劳动护品变为家庭福利。
五、如遇特殊情况,需用特殊劳动护品时,使用单位要提出申请,经总经理审批后配置。
六、生产部根据岗位不同或岗位调整情况,在规定的范围内,灵活掌握发放岗位及标准。
七、新入厂员工试用期满后可享受劳动护品,离职或被辞退员工要将岗位固用劳动护品上交,办好各项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厂。
八、本制度可根据实际时行修改完善。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3
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保证职工安全健康的从事工作,特制定本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
一、定义
1.1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正常使用或佩戴的,用以保护自身安全和健康的物品称为劳动防护用品;如:劳动防护手套,防护鞋等。
1.2所使用的特殊防护器具称劳动防护用具;如:防毒面具等。
二、管理职责
2.1安全环境管理委员会参与全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制订和修改,对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数量、质量及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2.2生产部统一负责编制防护用品的采购计划。
2.3生产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验收、保管,不合格的用品、用具拒绝入库。
三、选用与保管
3.1必须根据作业性质、条件(空气中的'氧含量、毒物种类、浓度等)、劳动强度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正确选择和采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和器具。
3.2防护器具不准超出防护范围进行借用:
(1)不准用过滤式面具代替隔离式面具。
(2)严禁使用失效的防护器材;
(3)严禁用防尘口罩(带换气阀)代替过滤式防毒面具。
3.3使用防护器具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知结构、性能,使用和维护保管方法。
3.4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使用生产部应派专人保管,建立台帐。生产部岗位上的防护器材要设专人管理,对防护器材的完好负责。
3.5必须建立防护用品和器具的领用登记卡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发放标准。
3.6定期校验和维护
(1)由生产部负责公司安全防护工具的管理、建立台帐和定期校验工作。
(2)使用车间部门对所属区域的劳动防护用具的完好、维护保养负责,定期进行检查和记录。
(3)电气绝缘工具定点专人保管,定期进行耐压试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从事电气作业。
(4)防毒面具等用后清洗,至少两个月检查一次,滤毒罐要称量检查,面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3.7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变卖。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4
一、采购、个人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劳动防护用品等,必须符合《安全帽》(gb2811)、《安全带》(gb6095)及其他劳动防护用品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记或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时,应查验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的生产、经营资格,验明商品合格证明和商品标识,收集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确保采购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三、购置的劳动防护用品按照相关规定按批量进行安全性能试验、检验,并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周期性检验。
四、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免费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实物替代。购置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有采购、发放管理台帐,台帐中应明确领取人签字手续,管理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五、劳动防护用品应专人管理,贮存过程中通风,避光,隔热,并避免化学品的侵蚀。
对施工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定期检查,督促相关分包企业和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六、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保证施工作业人员能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工程项目部应有教育培训记录,有培训人员和被培训人员的签名和时间。
七、对损坏或性能不符合防护条件的防护用品应予以报废。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5
1总则
1.1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目的在于预防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它是强化劳动保护的一项重要辅助措施。为了正确发放和使用防护用品,特制订本制度。
1.2公司安技部门归口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业务工作,并会同物资采供部门管好、用好劳动防护用品。
2应遵循工作规则
2.1坚持“严控发放范围,对应标准领用”的原则,应从严掌握,不得任意扩大范围及提高标准。
2.2发放劳动保护用品不属于生活福利用品,员工必须在生产工作时使用,以达到防护目的。凡未按规定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必予按章处理。
2.3对于劳动条件相同的同类工种,应发给相同的防护用品;如果工种相同,但劳动条件不同,应据实发给不同的防护用品。
2.4管理人员除按规定领用劳动防护用品外,在参加生产劳动时,按下列规定发放:
a跟班劳动的,发给与工人相同的防护用品;
b经常参加劳动的,可发给必要的防护用品,但使用时间需适当延长;
c短期顶岗或参加临时性劳动的,可按具体情况,临时供给防护用品,劳动结束后收回。
2.5员工因公出差(在当年十月份起至次年三月份止)去东北、西北、华北地区的,可以借用棉大衣,返回后应及时归还。
2.6由于生产工作中遇到特殊情况,致使劳动防护用品未达规定使用期限,而已严重破损及无法修补的,应由个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分厂(分公司)、部门(以下简称部门)领导签证,由安技部门审核与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才能更换和领用。
2.7劳动防护用品应提倡节约使用,凡经过修补能起到防护作用的护品,可继续发给员工使用,以延长其使用期限。
2.8凡脱离生产工作岗位满六个月(不含)以上者,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限需相应延长。
2.9员工在公司内部调动工作或变换工种时,凭劳动人事部门的调令,按新岗位的发放标准办理领用、交还等手续。凡调离公司,或其它原因离岗的员工,须一律归还所有借用或应交回的劳动防护用品。
2.10对爱护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人和事,应给予表扬和必要的奖励。对保管不善、不到期遗失劳动防护用品的,或者借用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归还的,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处理。
3发放范围
3.1经劳资部门列为在册的各类工种工人,各级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及业务管理人员。
3.2招工与调配进入公司工作的员工,原系在册,因故调离,后又返回公司工作的人员。
3.3退休、离休留用人员。
3.4招收来自城市或农村的`临时工,应按有关规定发给劳动防护用品。
3.5有关部门由于接待任务或业务工作需要,经安技部门专项核定留作备用的女工帽和其它护品。
3.6外委培训人员的劳防防护用品,一律由托管单位自行解决。
3.7发放标准严格按照上级标准的规定贯彻执行,一般不得变动。如增加添新的工种,一般可比照相近类似的发放标准组织发放,确实不能解决的,报请上级领导部门核定。
4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程序与赔偿办法
4.1发放程序
4.1.1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含有关部门被核定备用的,下同)必须依照《劳动防护用品个人领用证》(以下简称《护品领用证》)填列的“工种及其发放品种和使用期限”规定,组织领用发放。
4.1.2领用时应填制领料单(一料一单),经所在部门财务核算人员签章后,连同《护品领用证》一并提交物资部门所属仓库,方可领用。
4.1.3依从“单”、“证”两全的要求,库房人员按“单”备齐所需领用物品,并对于应该回收的旧物记录入“证”,然后点交发放。
4.1.4防暑冷饮食品和防冻护肤物品,以及属于第2.5条所借用的棉大衣,其领料单一律由安技部门签准领(借)用。冷饮食品由委托管理部门凭证发放,护肤物品由安技部门凭“单”发放,棉大衣由物资部门所属仓库凭“单”借用。
4.1.5公司员工岗位变更劳动防护用品领用、交还手续,按照第4.1.1条、第4.1.2条、第4.1.3条规定办理。组织调动或其它原因离开公司的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和《护品领用证》的归还签收,统由物资部门所属仓库按序处理。
4.1.6因工作或工程临时需要借用特种护品,统一由安技部门签准。有关部门在工作或工程完毕后,所借用的护品应作清理后及时归还。
4.2赔偿办法
4.2.1劳动防护用品的执行赔偿,统一由安技部门全责处理。
4.2.2护品遗失一般由当事人提出报告,相关部门领导成员签署审核意见,安技部门核定金额及填制收款凭证,财务部门依据凭证核收赔偿并予签章作证。物资部门所属仓库凭盖有财务专用章的收款凭证副本,对应注销《护品领用证》及台卡上所列护品。
4.2.2.1使用期限已到,又需交旧领新的劳动防护用品遗失,一律按该护品计划单价的20%予以现金赔偿。
4.2.2.2使用期限未到,护品遗失的赔偿金额计算:按工种规定的使用月份数减去已使用的月份数,乘以该护品计划单价折算成未到期月份的金额数,再加上计划单价的20%合计予以现金赔偿。
4.2.2.3组织调动或其他原因离开公司、离岗的员工,发生护品遗失,均参照4.2.1.1、4.2.2.2条规定作出赔偿处理。
4.2.3有关部门因工作或工程临时需要借用的特种护品,用后未及时归还,经安技部门发出书面通知后,仍然逾期不执行的,应按所借用护品的计划单价合计全数的20%计算赔偿,并在借用人(或经办人)工资中扣除。一经财务部门扣款,现金不再发还。
4.2.4公司内部调动工种调整护品和交还的多余部分护品,经第二次催促,相关员工仍不办理的,由安技部门发出限期调整和交还护品的书面通知,仍再逾期不办理的,低值护品则以调动日期起算,按照第4.2.2.2规定,作出赔偿处理,高值护品则按照计划单价全数赔偿处理,赔款在其本人工资中扣除后不再发还。
4.2.5按工种规定所发的各种护品(含到期需交旧领新的)私自有价转让或向外出售的,一经发现查实,须按该护品原价的一倍至二倍予以罚款,罚款在其本人工资中扣除。
4.2.6若护品确非本人原因(如被盗窃或无法避免的因素等)发生的遗失及损毁,应经保卫部门或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后,可不予赔偿并按规定补发。
5劳动防护物品管理
5.2.1遵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公司实情,由安技部门制定公司员工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办法,额定各类人员的发放标准,并负责订计划、建台卡、办委购、核申领、理赔偿等相关事宜,做到无积压、不脱供、帐目清、手续全。
5.2.2发放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目的在于预防安全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在生产(工作)中,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规定,合理使用、妥善保管。公司各级领导及安技人员,应监督检查防护用品日常准确使用的状况,对违反规定者予以劝阻纠正,屡教不改者必予严肃处理。
5.2.3对于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作业的工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保健食品,以适应特殊营养的需要。凡是符合享受保健食品待遇的对象,一律由分厂(分公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安技部门会同职工医院签证后,报请上级主管机关核准。发放范围不得任意扩大,超逾标准。
5.2.4根据时令节气变化的需要,安技部门应预先作好准备,适时安排防暑防冻物品采购、申领、签发及定点发放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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