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的论文

时间:2022-08-09 15:15:25 论文 我要投稿

关于物业管理的论文(通用10篇)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以及建筑区划内共有建筑物、场所、设施的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对业主共有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场所、场地进行管理的活动。下面是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物业管理的论文三篇,欢迎阅读参考!

关于物业管理的论文(通用10篇)

  物业管理的论文 篇1

  物业管理是随着国家房地产业,尤其是住宅产业的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当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后,人们就更关注生活的质量,关注居住环境的日常保养和维护,尽可能使住宅小区整洁,环境优雅,生活便利,安全不受侵害。根据政府关于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新建小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制度,而旧小区却在推行物业管理的过程中,遇到了很多困难和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居民观念需转变 多年来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居民住房福利制度,使很多居民还存在无偿享受服务的传统观念,习惯了由单位的房产管理部门或房管所管房的模式,认为实行物业管理就是想多收钱,如果实施物业管理需要收费,也应该由单位交,住房消费意识淡保

  二、硬件条件相对落后 旧小区在建设之初主要是为了解决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小区的规划方案比较简单。随着城市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硬件设施主要有以下一些不足:包括绿化面积较孝机动车停车位缺少、体育健身设施和文化活动空间较小等等。

  三、产权形式多样 旧小区普遍存在住房产权形式多样的特点。住房产权形式有全产权商品房,房改售房,回迁房,农转居的承租房,居民承租房。住房的产权人多样,有居民个人、房管局、单位产权人(包括中央单位、市属单位、区属单位)、公共设施产权人(如各市政设施部门、邮局、银行、区属商业单位所有的房产)、托管房、二手房产权人等。

  四、存在多头物业管理的现象 产权形式的多样化,使小区形成多家物业管理单位同时对小区不同物业进行管理的局面。主要有:单位自管房物业管理公司,房管局直管公房物业管理公司,社区管理单位,居委会,市政设施单位,商业网点单位等。

  五、对旧小区基础设施进行改造的资金缺口较大 旧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必须对小区的基础设施进行不同程度的改造,如小区进行封闭、绿化美化、道路修整等。根据改造项目的多少和改造等级的不同,资金量少则几十万,多则上百万,甚至上千万。资金从哪里来,是困扰实施物业管理的一个重要问题。

  六、物业管理收费困难 已经实施了物业管理的小区,甚至物业管理水平比较好的小区,也存在物业管理收费困难的问题。旧小区物业管理收费经物价部门核准,目前最低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0.15元,普通小区全年收费总额为120元。尽管是如此低廉的费用,很多物业管理公司只能收到30%左右。

  七、管委会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 实施了物业管理的小区一般都成立了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但受方方面面因素的影响,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如,根据有关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必须是拥有较大面积房屋产权的产权人,但产权单位怕要求出资整治小区环境或承担其他经济责任,就不愿意参加业主委员会,已经参加到业主委员会的个人,甚至要求退出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存在越权行为或不能充分履行相关职责。

  八、社区管理与物业管理存在矛盾 社区管理与物业管理在对小区物业实施管理的问题上存在矛盾。有的社区委员会以赢利为目的,与物业管理企业争夺物业管理项目,把政府补贴给物业管理单位的专项资金承担过来,进行有关物业的专项管理。有的社区委员会出租小区经营用房,开早市、菜摊、饭馆、理发店等,对小区内绿化、卫生、保安造成一些影响。

  针对当前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其一、加快、加强物业管理的立法工作 当前物业管理中出现的纠纷,涉及物业管理的方方面面,而物业管理立法工作的滞后,使得很多纠纷无法解决,或造成一些潜在的矛盾和纠纷,建议有关方面应加快物业管理立法工作,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消除争议,特别是对房改房物业管理规范的立法工作要重点研究。

  其二、逐步加大对住宅小区基础建设的投资,改善居民生活环境 1、城市的管理者是各级政府,政府树立经营城市的概念,使城市的资产增值,并应从城市建设维护费中,拿出专项资金,逐年逐步地有计划地实施改造,为实施物业管理创造一个良好的基础条件。

  2、住宅的实际使用人,是居住环境改善的最大受益者,也应该出资改善居住环境。在改造旧小区中,可以尝试充分调动广大居民的参与意识,由居民参与设计、参与投资、参与建设的公众参与方式。

  3、产权单位是住宅的产权人,在目前房改政策下,产权单位也要对旧小区的改造进行相应的投资。至于政府、产权人单位、居民三方投资的比例,可以根据每个小区的不同情况,进行测算,决定投资量,尤其是居民的投资,不能超过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

  其三、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旧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工作的规划 针对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旧小区,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制定改造计划,扩大实施物业管理的范围。政府有关部门要研究旧小区推行物业管理的困难,针对每个小区存在的问题,逐步推进和实施物业管理,充分发挥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作用。

  其四、深化房改政策,在工资中增加物业消费部分 房改优惠售房实现了住房分配的货币化,是住房分配制度的重大改革,但房改售房与 物业管理衔接的还不够,特别是对物业管理费用在政策上考虑不够,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在职工工资中应增加物业消费部分,将财政拨款暗补改为明补。对无力发放物业管理补贴的单位和无业、失业人员,政府有关部门应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配套执行。

  其五、建立房屋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契约关系 商品房在买房之时,买房人和卖房人就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但在签订房改售房合同或危改回迁房合同时,双方对物业管理事项没有任何约定,导致买房人或承租人对物业管理不承担任何义务和权利。建议在旧小区制订物业管理合同,通过使用人或产权人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建立物业管理的委托关系,约束双方的利益关系,改变居民普遍存在的你搞物业是你愿意,跟我没关系的观念。

  其六、加强实施物业管理的正面宣传 一是要物业管理公司树立努力为业主服务的认识,这样才能从企业内部产生提高服务水平的内在动力。

  二是要引导物业管理公司提高服务水平,总结已有的成功经验,向其他物业企业宣传。

  三是要宣传业主对房屋产权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增加业主的自觉维权意识。

  四是要增加物业服务内容透明度的宣传,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都要在小区内的布告栏内张贴或以其他方式让业主知道。

  五是加强物业收费的宣传工作,该交费的产权单位都要交纳物业管理费,包括小区内的学校、商业设施等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产权单位。

  其七、处理好社区管理与物业管理的关系 物业管理是一种企业行为,而社区管理则是一种政府行为,社区管理和物业管理不可替代,但又互相配合,在实施具体的经营、管理中是密切联系、互相依存的。物业管理公司要与社区委员会、派出所等明确分工,物业管理公司不能承担本应由政府部门负担的工作,基层政府部门也不能因为有些管理工作有利可图,就运用行政权利,自行进行管理。

  其八、确立物业管理公司是对小区物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唯一性,改变多头管理的局面应该明确物业管理企业是小区物业唯一的管理企业,一个小区应尽量安排一个物业管理公司。

  为实现现代新区、文化大区、经济强区、全国名区的建邺目标,建邺人在加快新城建设的同时,对新城区实施有计划、有步骤的改造,目前旧住宅小区整治出新及物业管理试点工作正全面展开,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体制,为广大居民提供安全、整洁、方便、美观的居住环境。

  物业管理的论文 篇2

  论文摘要

  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住房制度逐渐货币化以来,人民的居住条件有了很大改善,但其中也存在了一些问题,比如物业管理引起的纠纷,在我国,物业管理服务是一种新型产物,但是目前关于物业管理方面的相关立法比较滞后,在实际过程中出来纠纷、审判时对法律实践带来许多问题。本文拟从物业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原因入手,提出几点对策。在文章中,首先陈述了物业管理的一些基本内容,其次对我国物业管理中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最后对物业管理的存在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希望通过自己的分析和写作能对我国的物业管理体系的完善提供微薄之力

  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将全党全国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以后,房地产市场在我国逐步兴起并蓬勃发展。从沿海到内地,从城市到乡村,许多地方出现了“房地产热”、“开发热”的情景。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我国住房制度从“国家包、福利性、低租金、等级制、供给制到住房制度逐渐货币化”以来,成片的大型住宅小区可以说一眨眼之间便拔地而起,人民的居住条件虽有了很大改善。物业管理作为一项新兴服务行业,也进入人民的生活中。它是在我国住宅与非住宅房产商品化 、服务化而出现的对居住、使用住宅小区、商厦的单位、居民提供公共性服务和特约服务的新行业。随着物业管理业的出现,在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产生了一种新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管理部门也面临如何对物业管 理业进行行业管理的新问题,因物业管理发生的纠纷随之出现,并呈现纠纷数量上升、新类 型案件多的特点。而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方面,除了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暂行办法》国务院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等规章外,国家对此方面尚无较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使物 业管理纠 纷案件居高不下。本文试就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略陈管见。

  一、物业管理概述

  (一)、物业管理的概念:物业一词原是香港房地产中贯用的述语,特指与地产相联系的房产,主要是指一个住宅单位或楼宇、建筑物。我国对物业的规定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包括商业大厦、住宅楼宇、厂房仓库、旅游宾馆等。物业可大可小,一座大厦可作为一项物业,一个住宅单元也可作为一项物业,同一建筑物还可按权属不同分割为若干物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1981年3月,我国第一家物业管理公司———深圳市物业管理公司经过注册,正式挂牌营业。自此,我国现代物业管理从无到有、从沿海到内地逐渐发展起来。据统计,到1997年底,仅深圳市就有物业管理企业1115个,物业管理从业人员57032人,管理物业2910处,管理物业的总面积4 03亿m2。在我国,物业管理正成为引人注目的朝阳产业。

  (二)、物业管理的模式:从现实情况来说,无论国内或国外,物业管理都有两种或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由物业服务企业实行专业管理;第二种模式是由业主委员会实行自营管理;第三种模式是由住宅合作社实行自主管理。以上三种模式实质上是两种模式,即物业公司专业管理与业主自营管理两种模式。因为住宅合作社社员也是业主,根据合作社章程成立的管理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没有多大区别,因此,合作社自主管理同业主自营管理实质上是同一种模式。根据我国的国情,这两种管理模式应当同时并存。专业管理模式如果服务的好,可以为业主提供周到全面的良好服务,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虽然收费高一些,但业主负担得起,因此愿意接受物业公司的专业管理。这种模式适用于高收入者和中等收入者中的收入较高者阶层。但是实行专业管理应当由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公司,双方协商确定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能由开发商组建或聘用物业公司,单方面决定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然后强加给业主。目前的做法对业主来说是不公平的。业主自营模式,由于不需要交纳营业税等税费,有些服务项目如保安、保洁、绿化、电梯等,可以不聘用专职人员,而由本楼退休和下岗的居民承担,不用给他们交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只给他们发一些补贴就行了。这样,就可以节省很大一笔开支,再加上住宅区内公建配套用房的经营收入,业主可以花很少的钱就能把住宅区物业管理好。这种模式适用于广大中低收入者阶层。据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对京、沪、穗500名公众的调查统计,有49%的被访者表示希望采用业主自营式管理办法管理自己的物业。这个数据表明,有半数业主要求自己管理物业,不同意交给物业公司管理。

  二、我国物业管理法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目前我国物业管理立法滞后。目我国现有的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构成:1、宪法的有关条款。如《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等等。第二层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及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相关配套的法规、规章,如《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等等最新出台的是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层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常委会颁布的物业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同级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物业管理行政规章,如《北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等等。这些地方法规彼此之间并不统一,甚至有矛盾之处,往往只能反应一个地方关于物业管理方面的规定。就目前而言,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远远不能适应我国物业管理的迅速发展。

  (二)、物业管理公司与开发商的职责界定不明确:由于我们国家的物业管理行业建立没几年,物业管理公司一般都与开发商存在这千丝万缕的关系。最明显的例子就是物业管理公司一般都是开发商的下属公司。在这种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代表的是开发商而不是业主。当业主与开发商发生争议时,物业管理公司往往会维护开发商而不是业主的利益。我国新的物业管理条例中已经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由业主组成的业主大会来确定。在开发商开发过程,可以由开发商临时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来进行前期物业管理,一旦成立业主大会就应当重新确定物业管理公司。但在实践中,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管理不力,二者职责仍没有明确分开。

  (三)、业主自治制度难以有效实施。业主自治,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民主的原则建立自治组织、确立自治规范、自我管理本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的一种基层治理模式。业主自治是从私法自治衍生出来、借鉴公法自治模式产生的一种新类型的特殊自治。业主自治的主体是实行自治的全体业主,业主自治的组织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自治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民主原则;自治的事项是有关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业主自治的核心内容包括对业主委员会的民主选举以及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在业主自治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主要包括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业主自治实质就是保障以上权利主体的相关自治权的实现。在业主自治这一制度框架下,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分别处于不同的法律地位,从而也就分别享有不同的权利,也分别承担不同的义务。业主的自治权是最基础性、最根本性的权利,没有业主的自治权,就不会有业主自治,当然也就不会产生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所享有的自治权主要包括:(1)接受服务权,(2)请求权,(3)投票权,(4)选举权和被选举权,(5)监督权,(6)知情权等。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自治权的最基本的组织形式,是最高的权力机构,他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的职责主要包括:(1)制定物业管理自治性规范权,包括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权利;(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4)重要事项的决定权;(5)监督权,有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续筹的实施;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主要负责实施业主大会制定的各项决议。自1994年我国实施物业管理已来,已经走过了10个年头。在这10年中,业主自治伴随着层层阻碍正步履艰难的向前推进,业主维权的事例不断的见诸报端,与业主自治有关的各种纠纷也层出不穷,并逐年呈上升趋势,这都与业主自治制度难以有效实施有关。其主要表现为:1、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操纵业主委员会引发的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纠纷;2、业主自治活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例如业主在选举或者决定重大事项的过程中的对实体性和程序性问题而产生的争议;3、业主在聘任、解聘物业公司或者要求自主治理的管理活动中引发各种纠纷。这与我国在物业管理立法上的缺失、业主自治意识淡漠等都与直接联系。

  (四)、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缺乏规范和监督: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缺少明确的权责关系,它往往反客为主,与业主产生各种矛盾。例如有的物业公司把自己当成了小区的主人,对小区内的公用设施进行出租收费,对小区内的任何变动,都可以完全不征求居民的意见。有的公司收取物业费后,一些维修工作仍需交费。对居民提出的合理要求敷衍搪塞,甚至不理睬;有的物业公司为获取更多利润,在小区居民楼内、电梯、绿化区到处设置广告,影响小区面貌和环境。更有甚者,物业管理公司雇佣的保安在公司与业主发生纠纷时殴打业主。这样就严重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五)、业主法律意识淡薄。业主的物业管理法律观念、意识还没有完全树立起来。一些业主希望得到最好的物业管理,但只愿意付非常少的物业管理费,一些业主对物业管理问题知之甚少,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他们买房时只注意房子的质量、价格,往往忽视了物业管理问题;只知与开发商打交道,而不知如何与物业公司打交道,甚至不清楚自己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一旦出现了突发性的事件如打人事件,或明显的质量问题,个别人又容易将问题简单化、情绪化。

  (六)、物业管理费用收缴难。对物业管理公司来说,目前最头疼的是物业管理费的收缴问题。通常,物业管理水平高的小区,物业缴费率就高,而在物业管理水平低的小区,无论收费多少,物业缴费率都很低。物业管理水平决定着物业缴费率的高低。但物业管理公司普遍存在收费难的问题。目前高档居住小区的物业缴费率目前占到90%以上,而在普通居住小区的物业缴费率不到60%,实际上在绝大多数小区都存在着欠交物业管理费用的现象。业主不缴管理费,主要原因有:一,对物业管理的不满意,认为物业服务没有到位;二,质价不相等,多收费少服务;三,除政府定价的普通住宅外,一些小区的业主对物业公司制定的收费标准不认可;四,因房屋质量等问题而将应由开发商承担的责任转到物业管理公司;五,由于业主自身的原因,如业主内部纠纷、业主因出国或者出租房屋等原因致使缴费不及时等。

  三、完善我国物业管理法律制度的对策

  1、进一步完善我国有关的物业管理法律规范。2003年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可以说是物业管理制度发展中的一个里程碑。它对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的责、权、利,以及水电气暖等等其他一些方面的法律关系,都有非常明确的法律规范。它出台以后,对于解决物业管理中出现的诸多问题,推行物业管理的规范发展,都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其本身条文规范相对原则、涉及面较窄等问题,对在现实中存在的许多物业管理的问题都不能很好的解决。例如《条例》中对物业服务中存在的诸如业主委员会选举问题、新旧物业公司的更替问题、维修基金的保管问题,以及物业服务标准与服务费用等问题都没有提出任何解决办法,而且像物业公司的佣金报酬、业委会收取物业费等新的现象,这部法规更是只字未提。一些专门从事物业管理研究的专家以及行业律师,对《条例》表现出质疑的态度。故我们需要以物业管理条例为基础,进一步完善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2、严格实施分业经营、规范物业管理行业。物业管理应该是住宅小区建设完成,投入使用以后的事,但在发展初期大多数的物业管理都是开发商自己组建一个物业管理公司来进行管理的。这种模式延续到现在。它是目前许多物业管理纠纷的主要原因。因此,新的物业管理条例已经明确提出业主自治、物业管理独立等原则。它对于解决物业管理纠纷,维护业主利益,规范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具有积极意义。我们应规范物业管理业,鼓励房地产开发、房地产销售和房地产管理分业经营。例如深圳的一些开发商,自己不再组建物业管理公司,而是从社会上选聘。实际上,分业经营以后,互相形成了一种制约关系,这种有品牌的物业管理公司,就能很好地对今后入住的业主负责,对开发商的前期行为进行监督,使得整个物业的前期开发建设过程,为后来的物业管理,为大家入住创造一个良好的条件。个人认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业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一要结合国外先进物业管理体制,逐步完善我国物业管理体制;二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等级管理,对其资质进行审查,进行业主招标,提高设立物业公司的条件,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三创造、完善、维护公平竞争的物业管理市场机制,杜绝开发商自己建房自己设立物业公司自己管理的垄断情况,在适当时候尽快采取公开由业主进行招标的形式,由业主自己选择规模大、实力雄厚、物业管理业绩突出、物业管理所用人员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公司进行管理;四、由政府部门规定业主委员会成立时间,督促开发商及时成立业主委员会。可以设立类式履约保证金制度的制约机制,在开发商有意拖延不设立业主委员会时,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五对物业管理公司实行随时抽查和年检制度,对不合格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相应惩罚和制裁措施,对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纠纷可以按照有关的法定程序进行必要的调解。

  3、规范物业管理合同,明确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加快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对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公共秩序等进行管理,并提供相关服务;同时,业主委员会也必须要加强管理,严格按规章实施,众业主应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以维护自身利益。

  4、规范物业管理服务与收费标准,依法查处物业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价格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按照《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规定的原则,制订、完善物业管理收费具体实施办法,并加强对物业管理收费的监管。对违反规定多收费、少服务以及收费不规范等行为,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同时,针对目前各居住小区房屋性质多样化的现状,为了规范同时也是便于物业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建议有关部门修改现行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可以考虑将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同服务水平和档次挂钩,把按房屋性质收费改为按不同的服务档次确定收费标准,以体现按质论价。

  5、增强业主的付费观念。要增强业主的物业意识,在住房制度改革进程中,促使住房人更新观念。同时要加快办理房产证,明晰业主产权人的身份,明晰其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只有业主在享有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服务的同时及时缴纳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才能更好的提供服务,是物业管理能走到一个良性循环。

  6、健全业主民主自治机制。要发挥业主对物业自治管理的职能。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由广大业主财经的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对业主大会负责。建议将业主大会设立为自治性的社会团体法人并取得相应的法律地位。只有这样才能使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充分行使其职能,为广大业主服务。

  7、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物业管理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物业管理人员从业资格制度,提高物业管理人员的素质,树立物业管理人员的市场意识和服务理念,使其真正能够为业主服务

  参考文献:

  1、王圣诵著,《中国自治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5月第一版。

  2、夏善胜主编,《物业管理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第一版,

  3、高富平、黄武双著,《物业权属与物业管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9月

  4、尹章华等著,《公寓大厦管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

  5、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编:转载《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文件汇编》,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1月出版。

  6、转载《办理房屋装饰案件法律依据》,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1月出版。

  物业管理的论文 篇3

  随着房地产业的横向与纵向发展,强化对物业管理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各国立法之重,对物业管理的立法,己经成为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房地产市场的重要课题。而物业管理各项课题里,始终离不开物业管理参与人间的权利义务,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住户)与物业管理公司间的权利义务,以及政府所扮演之角色,发展商和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常发生许多矛盾和纠纷,给物业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麻烦,究其原因,大多数矛盾或纠纷的产生是由于物业管理公司或发展商对物业管理中的法律关系不清楚,许多业主不明确自己拥有的权力,应承担的责任。物业管理中的关系不清楚就会出现各种问题,所以物业管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参与物业管理的各方主体都要认清物业管理中的法律关系,树立法制意识。

  一、物业管理的内涵

  物业公司在处理与大多数业主以及少数业主的关系时经常会遇到是管理还是放纵的考量。由于物业公司负责的对象是作为共同体的业主大会的公共意志,因此在日常的管理中,应当有权在一定限度内限制少数业主的不当或违法行为,甚至可以动用一定的强制力,比如依照业主大会确定的规则,对不遵守相应规则的人的行为予以制止甚至提起诉讼。

  对物“管理”与对人“管理”的矛盾统一:现代物业管理展现对物管理与对人管理的二重性,使得有的人希望将“物业管理”改为“人居服务”,然而,有权的对世性与作为所有权客体的物的独立性是相应的,“所有权之标的物须为独立之一体”,但是随着大规模合住住宅的出现,这种独立性受到了极大的限制,纵横交错的分割所有关系,紧密相连的毗连状态,专有共有部分犬牙交错,使得居住业主必须调整或改变“各人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的传统观念或生活习惯,必须共同参与制定规约,组织区分所有权人或住户会议等。

  1、物的管理

  对物的管理狭义上分为四类:

  (1)保存行为,即以防止建筑物灭失、毁损或其权利丧失、限制等为目的维持其现状之行为,包括建筑物的简易修缮,如屋顶漏雨时的简易修补、门窗玻璃破碎的换修等。

  (2)改良行为,指不变更物的性质,而增加其效用或价值之行为,如污墙刷成粉壁、地板加贴瓷砖以增美观等。

  (3)利用行为,指为满足区分所有权共同需要,不变更物的性质,对共有部分或基地所为之使用、收益行为,例如地下室辟为停车场等。

  (4)处分行为,指就物之权利为移转、设定或消灭,使之发生权利变动之行为,如将共有部分设定专用使用权,由特定人专属的、排他的使用等。

  2、人的管理

  对人的管理是指对区分所有权人群居生活关系所为之社区管理,其对象不以居住于公寓大厦内的区分所有权人之行为为限,凡出入区分所有建筑物之人的行为,均应纳入,其内容可分为对建筑物不当毁损行为之处置、对建筑物不当使用行为之规制,以及对生活妨害行为之防患等。

  二、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即物业管理法律规范调整人们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一)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是物业管理法律规范调整物业管理活动的结果。要想搞好物业管理工作,理顺物业管理中的各方关系是非常必要的。物业管理中存在着开发商、业主、物业公司及业主委员会这几方面的关系。只有理顺了这些方面的关系,才能够知道怎样协调各方的关系,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从而完善物业管理中的法律关系。

  (二)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是在物业法律规范调整之下物业管理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包括了业主管理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关系以及这些主体与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

  (三)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是物业管理中各参与主体之间的关系。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并不是以物业管理行为和由此产生的后果为内容,而是以物业管理主体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比如:某物业公司与某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一个月物业公司如约提供了物业管理整体策划及维修保养房屋、公用设施和公用设备的技术文件,并承诺:该物业公司提供国内一流服务。由业主委员会付给物业公司服务费。从这个案例中,双方签订合同的行为,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文件的行为,和业主委员会给付管理费的行为,都不是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内容,只有双方在合同中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才是物业管理中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物业管理参与人及其法律地位

  物业管理工作中几个主要方面有:房屋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发展商、物业管理公司和其它与物业管理相关联的行业以及政府有关部门。

  1、发展商

  发展商将物业建成,并经政府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合格后,经过房产交易将产权转移给新的房屋产权所有人。这里的法律关系的变化是发展商由原来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到转移给了新的产权所有人。对于一处新的住宅区,包括公寓或别墅,发展商在竣工前,一般是先期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介入新建物业的管理工作。有时发展商也自己充当物业管理的角色。不论发展商是自己来管理物业或是委托其它管理公司来管理新建的物业,都是在为新的房屋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提供服务。对于新建物业来说,山于发生了产权交易行为,发展商的角色变了,位置也变了。发展商由原先对物业的拥有,变为部分对物业的拥有或完全不拥有。

  发展商先期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新建物业或自己自行管理物业的行为只能是一种临时的安排,因为在新建物业初期,广大新的产权所有人或是没有到位,或是即使到位,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尚无能力选择物业管理公司。发展商只是临时代理已有的新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这一时期物业管理公司的费用一般由发展商支付或预先垫付,因为这一时期物业管理公司在这一新的物业管理中尚无收益。由于交易行为和物业管理公司的介入,发展商对新建物业的作用逐渐退居第二线。如发展商直接聘请管理公司,发展商应当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临时委托管理合同,合同期限一般订为一年较为合适。因为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有可能在一年后重新选聘物业管理公司。

  2、房屋产权所有人(业主)

  由于购买了物业,购房人成了新建物业的产权所有人,合法地拥有所购物业。房屋产权所有人对物业拥有所有权与使用权。由于发展商在销售物业之前,己临时安排物业管理公司对所购物业进行管理,购房人在此时只能暂时放弃自己选择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认同发展商的安排。当新建物业入住率达到50%或50%以上时,发展商应会同物业管理公司召开房屋产权所有人大会(或称业主大会)。

  3、房屋产权所有人大会(业主大会)

  房屋产权所有人大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会议,由发展商、物业管理公司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召集此会议。业主大会最重的使命之一便是选举出自己的代表机构—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是新建物业或物业群中常设的最高权力机构。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住宅区业主大会对议题进行表决时,每一户为一票。业主可将自己的权利让渡给选出的代表,由他们代表自己去行使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性质及法律地位

  物业管理委员会是住宅区、写字楼或商厦等物业管理中的常设最高权力机构,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主要由房屋产权所有人选出的代表构成,代表广大业主的权益。同时管理委员会也应当吸收当地居民委员会和派出所的代表参加。既然物业管理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出的代表组成,代表广大业主的权益,是物业管理中常设的最高权力机构,那么管理委员会就应该是一个长期的、稳定的组织,一个松散、虚设的管理委会不可能起到应该起到的作用。所以建议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应该到房屋管理机构备案,并到民政部门社团法人机构办理登记,以确定其性质与法律地位。

  5、物业管理公司

  物业管理公司是依据委托管理合同在新建住宅区或物业中履行管理职责的。一般情况下,委托管理合同首先是由发展商代表广大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即前期物业管理;等业主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再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正式与物业管理公司续签物业管理合同。有的情况下,发展商并没有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而由自己本身来承担起管理者的重任。如果是发展商自己充当管理者的话,也要经过房地局的批准,并取得《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即使是发展商作为管理者,当管理委员会成立后,也需要由管理委员会与其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6、承租人(房屋租用人)

  承租人有的是与业主直接联系,并与业主直接签订租赁契约从而使用物业的某一部分,有的情况是业主委托管理公司将其拥有的物业的某一部分出租给承租人的。承租人与业主的关系是租赁关系。承租人在与业主的租赁契约里应当保证遵守管理公约,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承租人不但要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而且也要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管理公约。

  7、其它相关机构

  管理公司依据委托管理合同在物业区内开展管理工作,需要和其他管理工作有关的公司发生联系,如保安公司、煤气公司、电梯公司、环卫机构,建筑维修部门等。管理公司要与他们签订有关新时期委托合同,由他们就物业内新时期业务提供服务。这里产生的直接法律关系是管理公司与这些公司签约,但其结果却直接影响业主,所以重大的协议、合同、管理公司应请管委会审议。

  四、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种类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一)平权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与隶属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

  按照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主体的相互地位,可以把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平权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没有相互隶属的关系,这一类法律关系主要是指物业管理民事法律关系,如民法关系。另一类是隶属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主体是相互隶属的,例如行政法律关系。

  (二)一般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和具体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

  按照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具体化程度不同可以划分为一般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和具体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一般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特点在于该关系的主体不是具体的个人、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具体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特点在于,该关系的主体是具体的(或者一方是具体的,或者双方都是具体的),该关系的产生不但要有物业管理法律的规定,而且要有具体事实的发生,否则法律关系不能建立起来。

  (三)绝对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和相对物业管理法律关系

  具体物业法律关系依据主体单方具体化还是双方具体化可以划分为绝对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和相对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绝对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的一方——权利人是具体的,而另一方——义务人则是除了权利人之外的所有的人,这种法律关系以一个人对其他一切人的形式表现出来。相对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无论权利人还是义务人都是具体的,这种法律关系则是以个人对个人的形式表现出来。

  五、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一)存在的问题

  1、有些地方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不到位,政府职能转变不理想

  迟至2003年9月1日我国才正式施行第一部全国性的物业管理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要求政府依法行政,既要到位,又不能越位,要充分尊重业主权利,尊重业主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主要由当事人通过合同来约束物业管理行为以及解决产生的纠纷。《物业管理条例》适应各地物业管理发展程度差异太大的现实,对有些问题只做了原则性规定,需要各地制定实施细则去具体化。很多地方做的是不错的,研究制定了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细则,但也有一些地方做得不够,没有很好地落实,至今没有制定《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细则和配套办法,影响了《物业管理条例》的执行效果。

  2、部分物业管理企业服务意识不强,行为不规范

  《物业管理条例》非常强调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要作用,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这需要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备较强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为业主提供保质保量的物业管理服务。但实践中,相当一部分物业管理企业是从原房管部门、单位后勤管理部门转制而来,或者是从房地产开发企业派生而来,有的企业服务意识不强。部分物业管理企业不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服务质量不能使业主满意;有的企业收费不透明,巧立名目,多收费、少服务,提供的服务质价不符;一些物业管理企业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改变共享建筑、共享设施的用途,或利用其经营谋取利益,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一些不具有法定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也非法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扰乱了物业管理市场;个别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人员处理问题的态度生硬、方式简单,甚至发生损坏业主财产、殴打业主的恶性的事件。这些行为损害了物业管理行业的形象。

  3、业主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意识和能力较弱

  实践中业主大会成立难的问题十分突出,其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是由于筹备成立业主大会要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等文件的草案,要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这些工作需要筹备组投入一定的精力;另一方面是业主参与意识普遍不强,众多业主之间难以形成一致意见。有些地方没有及时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将原有的业主委员会制度调整为业主大会制度,仍然存在少数业主委员会成员自行决策的情况,不能体现民主协商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容易发生少数业主委员会成员损害大多数业主利益的情况。业主公约是业主应当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对业主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有重要作用,但相当多的业主缺乏公约意识,不少小区没有制定业主公约,或者制定了仅流于形式,业主违反公约的现象较为普遍,对此也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

  4、“质价相符”的价格机制还没有完全形成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原则,国家发改委会同建设部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但不少地方还没有研究提出当地的具体贯彻执行意见,仍然采用政策规定代替合同约定,硬性规定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符合物业管理服务这一民事活动应当由双方约定价格的精神。不少地方把应该由政府部门或其它社会主体承担的事项摊派给物业管理企业,企业不堪重负,也间接增加了业主负担;此外,部分居民受长期“分房修房靠单位”观念的影响,没有养成物业管理消费习惯,住房物业管理消费观念淡薄,随意拖欠或拒交物业管理费的现象较为普遍。物业管理费用的收费标准和收费率偏低的状况不利于了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5、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贯彻落实不到位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问题在《物业管理条例》贯彻过程中逐步突出出来。对于房改房,有的地方没有按照规定从售房款中提取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提取了但在代管过程中被挪用,或用于发放项目贷款至今没有收回;有的地方售房款己被原售房单位挪用或使用,提取专项维修资金没有着落。对于商品房,多数地方虽然按照规定建立了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但资金归集面小,归集率低;个别地方甚至至今尚未建立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这些问题给住房共享部位共享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及更新改造造成困难。

  (二)解决办法分析

  要解决我国物业管理的这些问题,应该要建立起规范化、专业化、成熟的物业管理市场,并从以下方面努力:

  1、加速立法,建立物业管理法律体系,不但要有法可依,还应切实可行,具体细致,如消防安全细则、物业管理招投标规章等。

  2、改革现行收费标准,引进竞争机制,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业主委员会能够真正行使权利,能够自由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物业管理多种经营,政府适当放宽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多种经营的政策限制,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资金保证。规模较小的物业管理企业可考虑合并、重组等方式,以扩大规模,谋求更好的生存空间和发展环境。

  3、引导社会公众加深对物业管理的了解,纠正偏见及错误看法,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便于物业管理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物业管理企业也要通过良好的服务来逐步改变人们的观念。

  4、高度重视人才培养。要通过大专院校与自学考试等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培养物业管理人才,抓紧对物业公司经理、部门经理和管理员进行上岗培训,适时开展对小区主任的培训。

  5、重视业主委员会的重要作用,及时组建业主委员会,提高其参与意识,充分发挥其作用,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6、引入仲裁制度,成立仲裁机构,在格式化的《物业管理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同时政府应协助加强对仲裁结果的执行力度,形成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及国家相关职能机构等的联动格局,使像收费纠纷等类问题通过正规途径,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

  总之,物业管理中的法律关系在具体的物业管理中必须明确分清,从而理顺各方的关系,更好地做好物业管理工作。这个问题的根本解决牵涉到民事基本权利的配置,需要以法律的形式才能明确,因此,还要加大物权立法的步伐,明晰相关产权,从根本上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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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的论文 篇4

  一、引言

  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物业管理是一种经营型管理模式,其作为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机结合的综合性管理,是满足现代商品经济规律的经营活动。国有企事业单位物业管理可以改善职工生活环境,延长家属区、工作区相关设施的使用寿命,对促进生产经营起着积极的作用。日常管理服务是其工作重点,除了提供一般性的日常需求服务外还包括一些相应的配套性特约服务。随着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事业单位物业发展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业主对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的诉求越来越高,面对激烈的竞争和挑战,现代物业单位必须积极提升自身管理水平,促进物业管理走创新之路。

  二、当前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对母体的依赖性比较强。一般而言,母体指的是国有企事业单位这个主体。受到旧体制的约束和影响,传统的物业管理单位发展受限,进步缓慢。以前的物业管理具有比较浓重的后勤色彩,其工作基本上是由房管所承担的,在进行转型改革后,多数房管所摇身变为物业管理单位,当然发展上是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其物业管理很显然无法彻底摆脱先前后勤体制的影响,和物业行业整体水平来对比,在服务意识和质量等方面差距还是非常大的,发展也相对缓慢。企事业单位的后勤行政服务虽然看起来转变成了物业管理部门,然而事实相去甚远,物业管理仅仅是停留在表面上,后勤行政服务和管理水平并没有真正发生改变。物业管理单位需要的高额经费仍需要母体输血解决,这样一来,物业管理乏力、服务项目少、服务质量差的问题仍不能很好的得到解决。相反,还有可能出现恶性循环,比如随着物业服务范围的扩大,反而需要母体提供更多的资金。

  第二,物业管理人员思想意识落后。众所周知,“等靠要思想”是计划经济体制下普遍存在着的一种旧思想,然而在当前的现代物业管理中,仍然有为数不少的管理人员仍然存在着这种思想。他们纪律散漫、思想消极,一味的向母体索取政策和资金的支持,坐享其成。这些管理人员往往忽略成本,不计经济效益,现代市场经济意识严重缺乏,物业管理水平依然停滞在旧体制时代,服务和经营创新更是无从谈起,根本无法满足现代业主的需求。

  第三,物业服务意识差、管理水平不高。物业管理属于典型的服务产业,其本质就应该是提供服务。我国物业管理水平普遍不高,并且管理水平良莠不齐,差距明显。一些从房管单位转制出来的物业单位,行政色彩浓厚,不能提供良好的物业服务;在一些中小城市,开发商与物业企业不分,甚至由开发商代管,物管运作极不规范,服务水平不高,不能很好的满足业主的需求。当前,我国企事业单位物业管理行业的服务意识普遍差强人意。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人们对物业管理行业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要求物业管理应以服务为导向,不断更新服务观念,为业务提供更高品质的服务,不断满足业主的需求。

  三、提升物业管理水平的对策

  第一,健全物业管理体系,形成统一行业规范。没有统一的行业规范势必会造成物业管理发展中的漏洞,对行业法律法规进行完善,能够有效的对物业管理市场进行规范,从而在物业管理工作服务中,使物管工作碰到的纠纷和矛盾能够“有法可依”,促进矛盾的稳妥解决,维护业主与物业双方权益,推进物业管理和谐稳定发展。众所周知,物业管理牵扯范围较大,涉及到水、暖、电、气、交通等多个方面。相关部门必须大力完善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提高市场化程度,建立专业人才团队、物业管理单位的快速健康发展,离不开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专业人才队伍,高效的人才队伍对于现代物业管理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物管单位管理人员需要具备建筑工程、园林绿化、经济管理等专业知识,通过从业人员的专业性来保证行业的服务品质。而目前物管单位的一个显着问题就是市场化程度不足,针对这一问题,不仅要建立完整的价格管理、运行机制,而且要制约企事业单位组建物管公司的盲目性,鼓励聘请专业的物管机构进行管理或提供管理咨询,对于提高物管单位的市场化水平是很有裨益的。另外,还要建立市场竞争体制,建立自由竞争、公开招投标的机制,努力提高国有物业管理单位的市场化程度和水平。人员众多、内部机构庞大繁杂、管理效率低是目前大多数物管单位都存在的问题。要想解决这个问题,物管单位必须明确科学的用人机制,加强从业人员培训,专业人才的基本要求是要应具有良好的素质并掌握科学的物业管理技术,具有带动全体员工素质提升的能力。通过多种渠道方式进行人才培养,从而给物业管理单位提供丰富的人才资源,专业化其管理团队。

  第三,培养服务意识,强调管理精细化。物业服务单位必须以服务对象为目标,树立顾客就是上帝的服务意识,树立正确的服务观念,清醒的认识服务的意义,要清楚业主的具体需求,积极定位产品,主动为业主服务。既要做好常规服务,改进工作方法和态度,又要做好增值服务,提升服务质量。积极培养员工的服务意识,树立良好的服务理念,落实到具体工作中。此外,还要运用科技手段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物业管理智能化是现今物业管理的趋势,为了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物业管理单位应对各类专业管理技术和知识的掌握给予高度重视,实现自身管理能力与科技同步发展。物业管理可运用现代高科技管理手段,满足用户需求,并可运用科技手段将物业服务规范起来,做到物业管理的简单、规范和有序。此外,还要注重物业管理的精细化,要在制度建设、现场作业、服务流程以及监督检查方面做到精细化,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质量。与此同时,还要结合实际,注重细节,培养员工精细化管理的理念,精心提供服务,降低运营成本。

  第四,物业管理要注重创新。物管单位要确立自己的角色和定位,注重经营管理的创新。首先,物业管理创新要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物业管理创新的前提是以市场为导向,针对其内外部市场环境,创造出符合物业管理市场需求的个性化的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定出适合自身发展的战略,并以快速、灵活的策略去适应不断变化着的内外环境。其具体战略包括:以可持续发展为中心的战略目标;以多方面合作来提高自身竞争的战略途径;以灵活善变的组织结构为核心;以充分发挥管理人员的才能和信息技术的杠杆作用为手段。只有如此,物管单位才能根据自身所处经营环境的变化,及时开发个性化和针对性强的服务商品,并以品牌优势去满足市场需求。其次,物业管理应做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物业管理不失为一种复杂的社会工作,其水平的高低,效果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如果物业管理只注重利润,不讲社会效益,那么其市场将因业主的失望而日渐枯萎;相反,如果物业公司只讲社会效益而忽视经济效益,管理活动将因失去造血功能而难以持久地进行下去。所以现代物业管理服务必须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敢于突破常规,探索与自身主体单位相适应的高效管理措施,促进企事业单位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安文.当政工干部遭遇现代企业管理[J].商业文化.2007(14).

  [2]沈璐.加强政工工作构建和谐单位[J].企业研究.2011(18).

  [3]蔡华新.做好政工工作巩固企业发展[J].中国集体经济.2011(31).

  物业管理的论文 篇5

  一、物业权益法律关系分析

  (一)物业权益及物业权益法律关系概念

  物业权益是指开发商或业主基于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业主委员会通过业主大会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基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房地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基于行政管理权而产生的一系列法律权利、义务和基于此而产生的收益。物业权益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在调整各方主体针对物业权益在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过程中各种关系的总和。

  (二)物业权益法律关系特点

  物业权益法律关系具有主体多样性,直接参与者有开发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实践中,间接参与者还有物业承租方、专业性服务企业、房产设计单位和建设施工单位。物业权益法律关系具有客体明确性,物业权益法律关系客体都指向物和债,一般不涉及人身和精神产品。具体的讲,只涉及物业本身和基于物业而产生的债。物业权益法律关系具有内容复杂性,包括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权利义务;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物业服务;各方法律责任等等。

  二、我国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物业权益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由于法律制度保障,技术规范水平,公民法律意识,地区发展差异,历史遗留问题,服务企业资质,从业人员素质等诸多原因存在下列主要问题。

  1.房屋质量最低保修期不明确或过短

  我国现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的2至5年的质量保修期从技术层面和相对于房屋70年的产权使用期明显偏短。实践中,前期物业管理后,房屋出现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质量问题,给排水质量问题以及其他共用设备老化问题就成为物业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问题

  我国现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缴纳,属业主所有,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实践中,业主要使用这笔钱,程序繁琐,效率低下。截至2013年底,全国住宅专项维修金累积节余超万亿,使用率不到10%。还有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上世纪修建的商品房很多并没有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同一物业管理区域,有的缴纳了而有的没有缴纳。上述实际情况造成一旦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很难解决,是物业纠纷引发诱因之一。

  3.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和业务能力问题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没有对外承担民事赔偿的能力,因而其民事行为能力相当有限,从法理上讲,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至少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组织,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比较牵强,但考虑到可操作性也只能如此。实践中,很多小区业主委员会无固定办公场所,不知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消极心理,这给物业管理带来不利影响,也是物业纠纷的诱因之一。

  4.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问题

  物业服务企业的主要职责是向业主提供服务,从而收取服务费而盈利。第二项职责是受业主大会委托代为管理物业共有部分维护,共有设施维修,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相关服务费。实践中,很多物业服务企业以管理者自居,缺乏服务意识,服务态度不好。为了节省服务成本,聘用没有从业资格的人员,这些人员往往业务能力不强,问题最突出的是安保方面。上述问题直接导致物业服务质量存在瑕疵,是物业服务纠纷的最直接、最主要原因。

  5.物业服务企业收费模式问题

  一般通行收费模式以业主房产面积每平米多少服务费的定价模式进行收费,这种收费模式具有极简单的可操作性,但公平性和合理性值得商榷。6.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分配和乱收费问题。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收益显然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现实中,这些收益有些被物业服务企业侵占。相当部分物业管理区域内无相关财务信息公开,矛盾最突出的是小区共有部分用于停车位和临时停车收费的收益。上述不合理甚至是违法现象的存在,是造成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关系紧张的主要原因,纠纷就在所难免,甚至发生冲突,时有相关报到见诸媒体。

  三、物业权益法律关系之调整方法

  现行调整物业权益的主要法律有《物权法》、《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各种地方《物业管理条例》等。从法律手段来讲,对于物业权益调整有民事、行政、经济、刑事等方法。《物权法》调整物业权益是一种民事方法。《合同法》调整物业权益更多的是一种经济手段。针对物业权益法律关系的普遍性和重要性,《物业管理条例》和地方《地方物业管理条例》就物业权益的综合调整应运而生,明确界定调整范围,详细规定各方权责,综合运用民事、行政、经济和刑事手段,是物业权益法律调整的主要方法。但在实践中由于物业权益问题本身的复杂性,急需实施细则加以细化,以更好的指导物业权益司法实践。综上所述,物业权益法律调整主要依据上述几部法律法规,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官针对相似案件由于缺乏实施细则而出现不同处理结果的情况比较突出。鉴于此,确立物业权益法律调整的基本原则十分必要。

  四、物业权益之法律调整原则

  (一)物业管理规范原则

  物业及其权益是广大业主的重要权益,是人民安居乐业的基础。据相关资料显示,我国相当部分的物业存在质量问题。怎样确保物业质量和价值,得益于规范的物业管理。规范建筑质量、规范管理制度、规范房地产监管,让制度合法、合理,具有可操作性,还需要立法者和制度制定者提高立法技巧和制度科学性。

  (二)物业服务质量原则

  物业服务质量是否符合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怎样提高物业服务质量水平,得益于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提高自身素质,依托先进的技术和方法,进而改善人居环境和秩序。有效避免物业服务纠纷,努力构建和谐社区。

  五、完善物业权益之法律调整相关措施

  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都围绕物业权益展开,建设现代化城市和新型城镇化都对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怎样确保我国建筑工程质量和后期高效的质量维护,怎样改善我国公民家居环境和秩序,对现有物业相关法律和制度进行完善十分必要。

  (一)加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引入房屋质量保证金制度

  首先建议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以法律形式建立房屋质量保证金制度,责令房地产开发商缴纳房屋质量保证金,督促开发商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加以重视,从源头确保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减少后期物业管理纠纷。在房屋质量保修期后,退还开发商。其二,延长房屋质量保修期,强化开发商、设计单位、建设施工单位责任,督促其努力提高房屋建筑水平,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安居和中国建筑质量之要求。

  (二)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降低缴存比例,提高使用率

  其一建议降低首次缴存比例,在需要增加时由业主再缴纳,这样即可保证物业后期维护,又可降低业主买房成本。其二,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上进行简化,建议规定当房屋共有部分出现问题时,半数业主或受物业质量问题直接影响相关业主通过即可。

  (三)给予业主委员会资金保障,建立物业管理基金制度

  业主委员会的民事行为能力要想得以加强,唯一的办法就是得到资金保障。有效的途径就是将物业共有部分收益交由业主委员会管理,建立物业管理基金,用于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费用,提高业主委员会成员工作积极性,着实解决物业管理区域存在的问题,为广大业主办实事。并建立相应财务公开制度,接受业主的监督。这样做可以同时既能解决共有部分收益不公开、难分配、被侵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无作为、不作为等一系列问题。

  (四)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严格按照合同办事

  物业服务质量是物业服务企业赖以生存的法宝,是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的前提。国家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但物业服务企业总是会把盈利放在首位,怎么以较少的投入获取较高的收益是企业思考较多的事情。怎么在这二者之间找到平衡点,是有效降低物业服务纠纷的有效途径。那么业主监督,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自身提高和物业服务协会行业约束就显得尤为重要。最重要的是严格按照合同办事,怎样约定物业服务质量条款,做到可衡量化,可操作性,这给业主委员会提出了较高的素质要求。(五)改革物业服务收费模式,有效提高物业服务质量物业服务收费模式是物业服务合同的重要条款,怎样收费和收多少应该以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为依据,而不能简单以物业面积为单一定价依据。改革物业服务收费模式是提高物业服务质量的有效途径,明确的菜单式收费模式既限定了收费项目,也明确了服务质量标准,为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和减少物业服务纠纷奠定基础。同时服务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就不能收费,否则就属于乱收费。最后物业收费必须出具收费发票和收费项目清单。

  六、结语

  规范的物业管理是现代城市管理水平进步的体现,有质量的物业服务是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物业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物业权益之法律调整的目的就是要规范物业管理和提高物业服务质量,相信这一社会性问题会随着我国构建法治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进度的加快而得到妥善的解决,从而推动我国民生事业全面发展。

  物业管理的论文 篇6

  物业管理最早出现在19世纪60年代的英国,至今发展已有近一个半世纪了。而在中国直到改革开放才开始由沿海一带地区接受香港的物业管理概念,然后逐渐传入内地,由于我国人多地少,房地产行业利润空间较大,竞争激烈,物业管理作为房地产开发的后续环节,自然逐渐成为人们购房时关注的热点,同时致使物业管理成为我国发展最快的新兴行业之一。但是,物业管理自引入中国以来才30多年,而在大陆内地则普遍只有20年左右的发展历史,发展速度快与发展历史较短的现状导致了物业管理市场正在建立的高楼显得根基不稳。因此,我们目前迫切需要对我国的物业管理进行认真的思考分析,把握正确的发展趋势,才能将我国的物业管理打造得坚不可摧。

  一、我国物业管理的现状

  (一)物业服务企业自身存在问题

  1.资金问题

  物业管理要讲求经济效益和资金的良性运转,这些前提就在于物业管理的经费的来源应该落实、有保证,但是目前大多数物业服务企业却在抱怨物业管理的经费有困难。 开发商支付的管理基金(建设部有关文件规定是所开发的物业总造价的2%)以及有开发商和业主一起提供的维修基金不能完全落实,业主大多不愿负担,因此取得这部分经费难度很大。接管物业时的验收费、质量保证金以及城市维护费补贴等经费项目不能落实。

  2.资质问题

  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直接反映了该企业的资金状况、技术能力、服务水平等,是物业服务企业的一个综合体现,也是取得广大业主信任的一个标志,而目前我国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各个相差甚远。物业服务企业在我国主要是通过四种途径组建起来的即由开发商组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附属的物业管理部、独立组建的物业服务企业、房管所转换的物业服务企业、各大系统单位组建的物业服务企业,其中最后一种途径只占少数,最多的是通过

  一、三两种途径组建起来的。而由开发商和房管所组建的物业服务企业不是把物业管理作为房地产的附属品,就是延续计划经济体制的传统观念,制约着物业管理的自由市场化发展。

  3.规模问题

  有一些城市或地区的规划与建设缺乏大手笔,20万平方米以上的成规模小区不多,有的开发商甚至见缝插针客观上给物业管理一带俩了难度。例如,目前常州有近百家物业

  服务企业,已形成了诸侯割据的局面,但各自托管的面积不大,一般在10万平方米左右,而这个数字则是一般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保本底线。又如在武汉,注册物业管理的企业有300多家,但是真正具有一级资质的却只有三家,其中两家是具有国有资产背景的企业。

  (二)物业管理行业发展不健全

  1.业主缺乏物业知识

  一方面,舆论宣传缺乏明确的政策发展方向。另一方面,某些媒体为了吸引观众、读者,缺乏职业精神与职业道德,肆意扩大物业管理中的矛盾报道,或者受企业恩惠为企业摇旗呐喊。热衷于典型事件的吵作,而缺乏对社会、对企业、对业主的理性引导和宣传,甚至缺乏公正而深刻的思考。

  2.物业服务企业收费难

  在物业管理中应该贯彻“谁享用、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以形成物业管理资金的源泉。但是,传统的福利住房消费观念还有相当的惯性,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不符等现象时有出现,许多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范围和价格透明度低,有的企业收取物业费后,一些维修工作仍需要缴费,而物业服务企业提交的物业收费预算、决算等财务报告也存在问题,收费难问题依然困扰着各物业服务企业,这些都极大的影响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发展。同时,使物业主体双方产生了后续的不良连锁反应,也遏制了物业服务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

  3.地区间的发展不平衡

  从我国物业管理的发展实践看,经济发达地区、沿海城市和大城市物业管理开展比较早、发展快;经济不发达地区、内陆城市和中小城市相对较慢。深圳市是全国物业管理发展较好的城市,在建设部公布全国第一批 40 家物业管理资质一级企业中深圳占了 18 家;全市有 146家住宅区获得“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小区”称号,占全国的 1/7。据不完全统计,2002 年底全国实施物业管理的覆盖面已占物业总量的 38%,经济发达城市已达 50%以上,这说明,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不发达地区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差距相当大。

  4. 法律体系不完善

  不管从事什么行业,都必须有法可依才能够保证整个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而目前我国在物业管理法律这一块却略显不足。法律体系不甚完善。到目前为止,关于物业管理的最高法律法规就是20XX年才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由此可见法律体系的建构还需要时日。

  同时,也导致了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管理与服务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纠纷无法有效、正确地解决,造成了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很难和谐相处;制定的法律法规与现实有差距。虽然国家颁布有条例,但是,只能从宏观上把握,而各地又相继制定了地方法规,但在法规与实际各物业服务企业操作上有些差距,例如武汉市物业管理地方法规中规定物业管理费不能超过1元/平方米(不含电梯),但实际上迫于无奈大多数的物业管理费在1.2元/平方米-1.8元/平方米之间波动,与法规不甚相符,而对于这种值得推敲的条文,很多企业采取变相的收费方式。致使法律与现实相差甚远,造成企业与业主有苦难言、有法难守的局面。

  二、我国物业管理的发展趋势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城市发展水平必然会越来越高,城市功能划分将越来越细。对于物业的现状,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必然会出现以规模化、专业化来降低成本提高利润树立品牌。针对制约物业管理健康发展的种种情况,如何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全面分析影响我国物业管理发展的因素,使物业管理企业向着规模化、区域化、专业化的方向持续健康发展是值得我们思考和研究的重要问题。

  (一) 人才的选择是物业服务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

  一支素质高、能力强、作风好、品行正的人才队伍是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竞争、志在必得的信心所在。内部建设必须加强员工的业务培训和技术培训,多学习、多取经,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外部方面,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在品牌塑造上下功夫,创立有自己特色的管理理念和模式,主动出击,积极参与物业市场竞争,全面提升企业的知名度,为物业管理可持续发展奠定的基础。

  (二) 物业管理市场必须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

  招投标要求公平竞争,企业之间比管理、比服务、比成本、比效益,最终比品牌,优胜劣汰。这就要求行业破除保护主义、本位主义,为建立物业管理竞争机制创造条件。虽说目前政府已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推行物业管理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但力度不大。政府既要营造竞争的环境,更要维护竞争的秩序。

  (三) 健全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物业服务企业既涉及与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上级管理部门的关系,又涉及与供水、供电、供暖、煤气、物价、工商、税务、市政、环卫、绿化、邮政、电信、交通、公安、管委会、派出所、居委会等关系。这些关系需要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调整。因此,政府要通过自己的权威加速建立物业管理法规体系,为物业管理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四) 走专业化、规模化发展的道路

  现在很多物业服务企业大包大揽,过分强调自己的队伍,一些本可以外包给专业服务公司的业务,也要自己干,很勉强地为业主提供各种服务,这样,既使自己的管理成本居

  高不下,也使专业服务公司无事可做。而根据国外物业服务企业的发展历程,物业管理行业将走向专业化道路,即物业服务企业仅仅是一个管理机构,其他如清洁、绿化、设备维护等均由专业化公司去实施,一个20万平方米的小区只需要一个管理员。中国物业管理也正朝着这一趋势发展。目前的如电梯公司、绿化公司、清洁公司等专业公司都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同时由于专业公司的专业化、低成本、高标准的优势,也可使管理效果大大提升,在物业管理费标准不能轻易变动的情况下,效益是明显的。

  当然,物业服务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能力,必须要有规模化的经营作为坚强后盾。因此,在这个新的世纪里,物业服务企业必然要走兼并重组之路,扩大企业的规模和托管的物业面积形成规模经营。

  (五) 加大物业管理的宣传力度

  目前,在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一方面存在收费难的问题,另一方面却要求内容广泛的优质服务,这种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的状况不利于整个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所以要加大对物业管理的宣传力度,帮助老百姓正确认识、理解、关心、支持物业管理。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物业管理消费观念,实现权利和义务对等统一。

  物业管理引入我国虽然仅有30多年的历史,但是,它在市场管理中的巨大社会作用已得到充分显示:政府的职能转变了,财政负担减轻了,城市的管理水平提高了,人们生产、工作和生活的环境改善了。对于这个新兴的行业,我们不能求全责备,而应以比较平和的态度学习科学发展观,把握其理论实质和思想内涵,开拓创新,促进其健康成长。我相信,随着更加科学、合理、真正能体现法制精神的物业管理行业法规体系的逐渐完善,我国的物业管理将会迎来它辉煌的未来!

  参考文献

  [1]邓红平.物业管理计算机化.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4.

  [2]黄英.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机械出版社,2004.

  [3]周珂.物业管理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4.

  [4]赵方池,谭善勇.住宅小区与大型商厦物业管理.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

  [5]蔡耀忠.物权与物业管理.中信出版社.2004.

  [6]贺学表,王子润.中国物业管理.法律出版社.2003.

  结 语

  非常感谢xxx老师给予我的悉心指导、多方面的入微关怀和帮助。老师渊博的知识、扎实的理论功底、高深的学术造诣、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胸怀宽宏的高尚品质,让我受益匪浅,终身难忘。感谢本寝室全体人员三年来的照顾和帮助,这三年的欢声笑语是永远的美好回忆。

  经过两周的努力,浅谈我国物业管理的现状及发展趋势的论文终于完成 在整个设计过程中,出现过很多的难题,但在老师的帮助下顺利解决了,在不断的学习过程中我体会到: 写论文是一个不断学习的过程,从最初刚写论文时对企业职位面临的问题的模糊认识到最后能够对该问题有深刻的认识,我体会到实践对于学习的重要性,以前只是明白理论,没有经过实践考察,对知识的理解不够明确,通过这次的做,真正做到理论时间相结合。

  总之,通过毕业设计,我深刻体会到要做好一个完整的事情,需要有系统的思维方式和方法,对待要解决的问题,要耐心、要善于运用已有的资源来充实自己。

  物业管理的.论文 篇7

  一、现代物管制度引入山西新农村管理中的必要性

  当前要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必须依靠内、外源型经济并举发展。而对于一些商业区位优越,处于经济发展初期的村镇,“招商引资”“征地办厂”无疑是打开经济发展局面的一种重要途径。而要改善当地的投资环境,带动当地的经济发展,离不开基础设施的建设与完善,更离不开社会治安的维护与稳定,这正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村容整洁”的基本要求。在新农村建设中引进规范化的物业管理,有利于在短时期内扭转环境与治安的不利局面,尽快在外来投资者心中树立投资信心,为当地的经济发展搭建一个和谐稳定的平台,最终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的新农村建设目标。

  (一)对村民而言将现代物管制度引入山西新农村管理中的必要性

  1.发展物业管理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经济发展的根本目的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其中,居住质量的高低是检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成果的重要标准。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尤其是居住条件得到了极大改善。现在农村居住的主要矛盾是农村现有的管理制度无法满足农民的居住需求。好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改善农村的居住环境,有利农民安居乐业,实现农民住宅资产的保值增值。

  2.发展物业管理有利于缓解农村就业压力就业是民生之本。当前和今后我国相当长一段时间就业形势会极为严峻和复杂,就业需求也会十分强烈,扩大就业是我国当前和今后长时期重大而艰巨的任务。特别是在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大量外出务工使在农村居住的都是孤寡老人和留守儿童。而农业的机械化发展进一步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使更多的农民面临工作需求。作为劳动密集型行业的物业管理,做好物业管理工作需要大量的保洁员、保安员、水工、电工等,这些工种只要农民愿意干,经过培训都可以满足物业管理公司的需要。引入物业管理模式,能够为缓解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与产业结构调整中的就业的结构性矛盾作出重要贡献。

  (二)对物业企业而言将现代物管制度引入山西新农村管理中的必要性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发展战略,这是我国当前和今后经济工作的重要任务。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中,随着农村经济产业的转型,农村的管理模式与生活方式正在发生重大变化,其间蕴涵着物业管理的广阔市场。新农村建设目标实现后可以为物业公司提供广阔的市场,有利于物业企业提高服务质量,扩大市场占有率,提高企业效益和企业影响力,创建企业品牌。

  二、新农村管理中引入现代物业管理制度的可行性

  1.农村居民健康文明生活方式的诉求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给广大农村地区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尤其居住环境得到了极大的改善,现代化新兴居住小区替代了农村原有的破旧分散的庭院式村居。同时伴随着农民收入的增加,农民对住房需求也逐渐由有房住改变为有人管自己的住房;新建的高层居住小区也需要有专业的公司对房屋及附属的配套设备实施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农民也需要有专业的公司实现对公共绿地和环境的管理。而这些物业公司都可以满足,所以在农村引入物业管理模式的主观条件也已具备。

  2.镇、乡领导强烈的为民办实事宗旨意识诉求

  山西农村的治安管理一般由村民自发组建的联防队管理,在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群防群治。但是,由于劳动力大量转移导致人员无法满足需求、现行的治安管理设备设施由于队员缺乏专业技能和素养无法使用,原始的村民安全管理模式已经难以应对日益复杂的农村治安环境;尤其是面对大量的外来人口,以及日益复杂的车辆安全管理和消防隐患,只靠村民自治,显然缺少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安全设备实施不会使用和管理,治安问题尤为突出;由于缺乏专业管理,很多公共设备设施被破坏事件经常发生,故障且不懂如何使用处于常态;环卫设施缺少或不会使用,保洁没有相应的标准和流程,村民不去保持等造成卫生环境脏乱差问题突出。总体来说,传统的农村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农村建设的发展,严峻的农村现实需要创新管理体制来解决。

  3.现代物业管理市场在农村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来说,城市里面物业管理行业竞争日益严峻,而农村经济的发展为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了非常广阔的市场,现阶段农村物业管理只是在几个地方进行了初步的试点,农村的住宅及附属的设备实施同样需要物业公司来管理。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也促进农村物业管理的需求,并且这个市场非常巨大,随着经济的发展必然会在农村出现大量的物业管理模式。

  物业管理的论文 篇8

  物业管理是随着国家房地产业,尤其是住宅产业的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当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后,人们就更关注生活的质量,关注居住环境的日常保养和维护,尽可能使住宅小区整洁,环境优雅,生活便利,安全不受侵害。根据政府关于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新建小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制度,而旧小区却在推行物业管理的过程中,遇到了很多困难和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居民观念需转变 多年来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居民住房福利制度,使很多居民还存在无偿享受服务的传统观念,习惯了由单位的房产管理部门或房管所管房的模式,认为实行物业管理就是想多收钱,如果实施物业管理需要收费,也应该由单位交,住房消费意识淡保

  二、硬件条件相对落后 旧小区在建设之初主要是为了解决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小区的规划方案比较简单。随着城市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硬件设施主要有以下一些不足:包括绿化面积较孝机动车停车位缺少、体育健身设施和文化活动空间较小等等。

  三、产权形式多样 旧小区普遍存在住房产权形式多样的特点。住房产权形式有全产权商品房,房改售房,回迁房,农转居的承租房,居民承租房。住房的产权人多样,有居民个人、房管局、单位产权人(包括中央单位、市属单位、区属单位)、公共设施产权人(如各市政设施部门、邮局、银行、区属商业单位所有的房产)、托管房、二手房产权人等。

  四、存在多头物业管理的现象 产权形式的多样化,使小区形成多家物业管理单位同时对小区不同物业进行管理的局面。主要有:单位自管房物业管理公司,房管局直管公房物业管理公司,社区管理单位,居委会,市政设施单位,商业网点单位等。

  五、对旧小区基础设施进行改造的资金缺口较大 旧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必须对小区的基础设施进行不同程度的改造,如小区进行封闭、绿化美化、道路修整等。根据改造项目的多少和改造等级的不同,资金量少则几十万,多则上百万,甚至上千万。资金从哪里来,是困扰实施物业管理的一个重要问题。

  六、物业管理收费困难 已经实施了物业管理的小区,甚至物业管理水平比较好的小区,也存在物业管理收费困难的问题。旧小区物业管理收费经物价部门核准,目前最低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0.15元,普通小区全年收费总额为120元。尽管是如此低廉的费用,很多物业管理公司只能收到30%左右。

  七、管委会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 实施了物业管理的小区一般都成立了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但受方方面面因素的影响,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如,根据有关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必须是拥有较大面积房屋产权的产权人,但产权单位怕要求出资整治小区环境或承担其他经济责任,就不愿意参加业主委员会,已经参加到业主委员会的个人,甚至要求退出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存在越权行为或不能充分履行相关职责。

  八、社区管理与物业管理存在矛盾 社区管理与物业管理在对小区物业实施管理的问题上存在矛盾。有的社区委员会以赢利为目的,与物业管理企业争夺物业管理项目,把政府补贴给物业管理单位的专项资金承担过来,进行有关物业的专项管理。有的社区委员会出租小区经营用房,开早市、菜摊、饭馆、理发店等,对小区内绿化、卫生、保安造成一些影响。

  针对当前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其一、加快、加强物业管理的立法工作 当前物业管理中出现的纠纷,涉及物业管理的方方面面,而物业管理立法工作的滞后,使得很多纠纷无法解决,或造成一些潜在的矛盾和纠纷,建议有关方面应加快物业管理立法工作,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消除争议,特别是对房改房物业管理规范的立法工作要重点研究。

  其二、逐步加大对住宅小区基础建设的投资,改善居民生活环境 1、城市的管理者是各级政府,政府树立经营城市的概念,使城市的资产增值,并应从城市建设维护费中,拿出专项资金,逐年逐步地有计划地实施改造,为实施物业管理创造一个良好的基础条件。

  2、住宅的实际使用人,是居住环境改善的最大受益者,也应该出资改善居住环境。在改造旧小区中,可以尝试充分调动广大居民的参与意识,由居民参与设计、参与投资、参与建设的公众参与方式。

  3、产权单位是住宅的产权人,在目前房改政策下,产权单位也要对旧小区的改造进行相应的投资。至于政府、产权人单位、居民三方投资的比例,可以根据每个小区的不同情况,进行测算,决定投资量,尤其是居民的投资,不能超过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

  其三、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旧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工作的规划 针对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旧小区,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制定改造计划,扩大实施物业管理的范围。政府有关部门要研究旧小区推行物业管理的困难,针对每个小区存在的问题,逐步推进和实施物业管理,充分发挥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作用。

  其四、深化房改政策,在工资中增加物业消费部分 房改优惠售房实现了住房分配的货币化,是住房分配制度的重大改革,但房改售房与 物业管理衔接的还不够,特别是对物业管理费用在政策上考虑不够,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在职工工资中应增加物业消费部分,将财政拨款暗补改为明补。对无力发放物业管理补贴的单位和无业、失业人员,政府有关部门应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配套执行。

  其五、建立房屋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契约关系 商品房在买房之时,买房人和卖房人就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但在签订房改售房合同或危改回迁房合同时,双方对物业管理事项没有任何约定,导致买房人或承租人对物业管理不承担任何义务和权利。建议在旧小区制订物业管理合同,通过使用人或产权人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建立物业管理的委托关系,约束双方的利益关系,改变居民普遍存在的你搞物业是你愿意,跟我没关系的观念。

  其六、加强实施物业管理的正面宣传 一是要物业管理公司树立努力为业主服务的认识,这样才能从企业内部产生提高服务水平的内在动力。

  二是要引导物业管理公司提高服务水平,总结已有的成功经验,向其他物业企业宣传。

  三是要宣传业主对房屋产权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增加业主的自觉维权意识。

  四是要增加物业服务内容透明度的宣传,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都要在小区内的布告栏内张贴或以其他方式让业主知道。

  五是加强物业收费的宣传工作,该交费的产权单位都要交纳物业管理费,包括小区内的学校、商业设施等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产权单位。

  其七、处理好社区管理与物业管理的关系 物业管理是一种企业行为,而社区管理则是一种政府行为,社区管理和物业管理不可替代,但又互相配合,在实施具体的经营、管理中是密切联系、互相依存的。物业管理公司要与社区委员会、派出所等明确分工,物业管理公司不能承担本应由政府部门负担的工作,基层政府部门也不能因为有些管理工作有利可图,就运用行政权利,自行进行管理。

  其八、确立物业管理公司是对小区物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唯一性,改变多头管理的局面应该明确物业管理企业是小区物业唯一的管理企业,一个小区应尽量安排一个物业管理公司。

  为实现现代新区、文化大区、经济强区、全国名区的建邺目标,建邺人在加快新城建设的同时,对新城区实施有计划、有步骤的改造,目前旧住宅小区整治出新及物业管理试点工作正全面展开,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体制,为广大居民提供安全、整洁、方便、美观的居住环境。

  物业管理的论文 篇9

  一、物业管理工作的难点

  1.物业管理定位不准,工作无目标

  由于山丹马场地处山区和草原,工作场所和生活小区没有严格区分,造成社区的物业单位名称难以确定。历史上挂过三块牌子,由军队时期的“军马场家属区”,到移交央企后的“马场家属区”,又被普遍称作“马场小区”。在目前国有企业体制下,马场社区作为被管理对象,给企业带来了沉重的负担。企业是以保障民生为重,还是以经营效益优先?对此,难以统筹协调,特别是如何做好社区物业管理工作,成为企业的一个难题,目前只能遇到一个问题解决一个问题,常常是“茶壶盖不如茶壶多,盖不住冒气的茶壶”,老问题还没解决,新问题又产生了。

  2.旧有管理思想固化,工作无头绪

  社区居民多为离退休老干部、军转干、老职工,他们曾经是英勇无畏的战士,做出过卓越贡献的牧马人,他们为山丹马场在特定历史发展时期,社、教、文、体、经济等诸多方面,奉献了才智和汗水。面对市场化、社会化发展的进程,在社区物业管理上思想难免守旧、不易适应。普遍存在观点是“企业出钱维持社区正常运转是理所应当的”,即所有公共设施或事务都由“公家”解决。社区的供水、供暖等公共设施维护支出,不夸张地说“针眼大的窟窿斗大的风”,这些看不见的日常支出,在企业预算支出上占去较大的份额。企业有限的现金不能有效用在增加利润的经营策划中,拖了企业经营发展的后腿。如何实现政企分开,为企业减负,剥离社会职能,推进物业管理社会化,是一个现实的难题。

  3.企业自身机制限制,工作无动力

  保障物业费的有效收取和保持物业费的合理规模,是保证物业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基础。而现实却是拒绝缴纳物业费的现象很常见,特别是部分业主对国家有关政策断章取义,在对文件精神一知半解的情况下,抵触情绪较强。同时,社区物业管理受山丹马场自身经营管理体制的局限,累积了许多问题,如:专业人才匮乏;服务质量难以适应居民要求;管理办法粗放简单;物业费收取方式缺乏灵活性等,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难以形成持续有效的物业管理工作动力。

  二、突破物业管理困局的探索

  近期,一则《驻渝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启动工作会在渝举行》的标题新闻,详细报道了重庆央企“三供一业”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企业包袱试点工作,对于地方央企具有示范作用,为探索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提供了有益的借鉴,特别是对地理自然环境脆弱,企业经营发展、社会职能履行、人文发展矛盾突出的山丹马场无疑于“一场及时雨”,带来了一线曙光。山丹马场下辖4个农牧企业,10个工(商)矿企业,4个事业单位,分布在9个社区,场区境内土地、煤矿、水力资源丰富;养马业长兴不衰;连片油菜籽是全国最大的种植区;工农业产品在河西地区有一定的份额;自然风光人文景观构成山丹马场独居特色的旅游资源;已并行发展为农牧工商联合体。正因为山丹马场的独特资源和特色优势,社区管理脱困的改革创新,牵一发而动全身,更具有区域特点和探索意义。

  1.实施分类监管,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统一思想认识,坚持深化改革,根据不同企业类型,合理界定山丹马场及二级企业功能,明确定位,有针对性地调整企业结构。以实现社会效益为主要目标,承担政府战略任务或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可以分为功能性企业;以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的企业,可以分为竞争性企业。根据不同国有资产布局结构,动态调整国有企业分类,实现山丹马场资源优化配置,推动山丹马场转型升级。山丹马场社区物业管理,主要承担公共服务,侧重民生社会效益,归为功能性企业类型,对社区实行有针对性的社会化管理,促进山丹马场社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厘清政企职能,推进社区物业管理社会化

  坚持以资本为纽带,结合企业功能特点,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和涉及重要民生的企业,国有资本保持独资或绝对控股;对涉及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矿产资源的企业及战略产业,国有资本保持相对控股;对其他国有股权可以根据市场竞争和发展情况,按市场规则有序进退。社区物业管理属于民生工程,关系到公共服务和安全,有序推进山丹马场政企分开,剥离山丹马场社区物业管理的社会职能,由政府职能部门承担对应的社会责任,既有助于山丹马场轻装上阵,也有助于物业管理持续健康发展。

  3.完善配套政策,助推山丹马场融入地方发展规划

  社区物业管理移交,关系到山丹马场每一个职工的切身利益,少不了每名职工的参与,更离不开退职人员的关心和支持。必须充分尊重历史,贯彻落实相关政策,健全改制协调机制,真正将山丹马场发展融入区域发展规划。关键是要认清山丹马场所承担的社会职能,特别是在祁连山自然保护区承担的生态资源保护责任,政府应给予相应的资源配置和补助。建立健全公共建设项目补偿机制,制定财政、税收、土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具体政策和措施,提升山丹马场公共基础建设水平,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目前,已经启动的央企分离移交工作成效显著。物业管理移交工作的开展和推进,不可避免的有这样那样的困难和挑战,还需多方共同努力,只有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四中全会精神上来,以“联合发展,互利共赢”的原则,抢抓西部大开发历史性机遇,才能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减轻山丹马场发展包袱,集中精力提高企业效益,为职工增收谋福利,保障山丹马场社会职能分离改革有序、协调、稳健推进,实现山丹马场转型跨越发展,铸造强场。

  物业管理的论文 篇10

  [摘要]物业管理作为一种新兴行业,目前在国内发展迅速。但学校在人才培养方面跟不上社会和企业发展的要求。本文通过对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现状进行分析,探讨物业管理课程开设过程中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物业管理;双师型;订单式

  我国第一部这方面的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物业管理已经进入规范化、法制化发展的时期。房地产经营与管理专业为适应市场的发展,很多开设此专业的院校都将物业管理作为核心课程。一方面,市场对于物业管理从业人员需求旺盛;另一方面,从房地产经营与管理专业的毕业生座谈当中了解到,毕业后从事该行业的人数极少。因此,开设此门课程的高职院校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同时,要思考开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思路。

  1高职院校物业管理人员的从业现状

  人们谈到物业管理,主要倾向于住宅的传统物业服务。有意向从事此行业的毕业生,也将思维禁锢在住宅物业上,而没有考虑到商业物业。物业管理涉及维保服务、安保服务、保洁服务、绿化服务、接待服务、应急服务、延伸服务以及经营管理,每一个部分展开都可以成为一门课程。但是房地产经营与管理专业不可能就这门课程再展开,因此学生学到的只是皮毛,由此而造成了在物业管理行业就业的尴尬局面。再加上思维的限制,就业门槛的设置,从事此行业的毕业生大多是物业客服。该岗位的主要工作是处理与业主琐碎事件的沟通以及公司的文职工作。事情烦琐,相比于房地产营销、策划等其他行业的毕业生来说待遇普遍不高,大多数毕业生对此工作不感兴趣,或是短暂从事该工作后又转向其他行业。

  2高职院校物业管理课程存在的问题

  物业管理行业的快速发展,该行业人才的需求急剧扩大上升,物业管理课程逐渐走入高校课堂。但由于人才培养模式不够成熟,所以在物业管理课程教学中存在一些问题。

  2.1专业教师缺乏

  物业管理涉及的面很广,从常规性的物业管理到延伸服务,每一个环节展开都可以独立为一门课程,除此之外,还与建筑学、经济学、法学等学科交叉。高校开设这门课程的时间普遍不长,教授这门课程的老师大多都不是专业出身的。作为一门课程的授课老师,很难做到既懂设备的维修保养、安全保卫、保洁工作,又懂得物业的经营与运作。老师对这项管理工作所提供的服务都不是十分了解,更谈不上实践经验了。

  2.2教材没有紧跟市场的需要

  市场上关于物业管理的教材很多,但是很少有教材包含了从物业管理的早期介入,到传统的物业服务,再到物业的运营管理。即使有,内容也过于陈旧,没有及时更新。商业物业管理,不仅有传统的设备维修保养、保洁服务,还涉及物业的经营。未来商业物业的发展,不再局限于建设―出售的模式,尤其是购物中心,很多都是只租不售。如何在运营中,吸引租户,留住顾客,是物业管理未来思考的方向。但是目前市场上缺乏这样的教材。

  2.3教学条件欠成熟

  系统的物业管理软件,市场上比较少,其主要工作内容是物业日常管理工作,客户基础信息,财务信息,客户跟踪服务等。市面上的几个大品牌价格不菲,并且针对教学的物业管理软件几乎没有,所以很少有学校购进。

  由于该门课程涉及的物业类型包括住宅、写字楼、商场、酒店等,针对不同的物业类型,配套的实训室不同。由于开设这门课程的时间不长,加之毕业生直接从事这方面工作的人数偏少,很多职业院校都没有对建立实训室引起重视。

  2.4与企业联系不紧密

  高职院校培养的是应用型人才,理论知识需要运用到实践当中,传统的教学模式――一本书、一支粉笔不再满足物业管理教学的需要。企业在培养物业人才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很多院校与企业建立的联系,仅仅局限于带学生参观企业所管理的物业,没有深入到公司的内部运营。而且一般都是住宅小区,忽视了其他的物业类型。

  3物业管理课程建设的思考

  3.1培养“双师型”教师

  物业管理不仅需要理论教学的老师,更需要实践能力强的老师,因此要加强“双师型”教师的培养。目前,各大高校对于物业管理“双师型”教师都十分缺乏,此类老师的培养显得尤为重要。院校可以将有培养潜质的老师送到企业去学习,培养老师的实际操作能力。

  3.2与企业合作,编写教材

  目前,市场上的教材都跟不上物业发展的步伐,导致学生学非所用,学不致用。只有企业在物业服务的过程中,才了解顾客需要什么服务,才知道会遇到什么问题,才明白要招聘什么样的技能人才。通过与企业合作编写教材,紧扣市场需要,培养技能人才。

  3.3建立实训基地

  实训基地的建立,既要满足课堂理论教学,又要适应企业岗位的需要。现代教育不再是单纯的理论教学,而是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在物业服务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多意想不到的事件。要借助实训基地这个平台,通过情景模拟,培养学生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3.4开展“订单式”的培养模式

  由学院牵头,与固定的企业共同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包括授课计划、教学内容、课堂教学、实习方案等,真正做到“产学研”相结合。在理论授课阶段,除了安排任课老师讲解知识,也可以邀请企业有丰富经验的管理人员到学校来讲课。同时组织同学到企业现场边听课边学习。在课程开设阶段,安排一定连续时间段的企业实习,深入到企业内部,与公司员工共同工作。

  物业管理已经是除了房价、地段以外,购房者考虑的重要因素了。随着国家对于房地产的控制,物业管理将会是未来争夺顾客的一个新亮点。但是在这个行业中,既懂常规性服务,又懂得物业运营管理的人才少之又少。职业院校在这门课程的教学中,要抓住市场空白点,与企业紧密合作,培养出企业和社会所需要的人才。

  参考文献:

  [1]江旭光,沈春秋.合肥地区高等职业院校物业管理专业调研报告――“提升专业服务行业能力”项目物业管理专业阶段性调研报告[J].高教论坛,2012(4):28-29.

  [2]彭希乔.谈职业院校物业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J].山西建筑,2008(34):205-206.

  [3]陆云.浅谈高校物业管理专业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南宁学院为例[J].科技致富向导,2013(18):78.

  [4]田园.高等职业院校物业管理专业人才培养问题探析[J].中国科技创新导刊,20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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