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管理制度

时间:2024-02-16 16:19:12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统计管理制度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统计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统计管理制度

  统计管理制度 篇1

  一、须建立健全登记和统计制度,并有专人负责登记和统计工作。

  二、各种登记要填写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并妥善保管。医疗登记包括门诊登记、出诊登记、家庭病床、化验、心电图检查数量和质量登记及各项治疗、康复登记等;预防保健登记包括计划免疫、爱国卫生、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传染病报告等各项工作数量和质量登记。

  三、工作质量统计包括诊断符合率、治愈率、差错事故发生率等和预防保健教育、计划生育等各项工作数量与质量。

  四、应根据统计指标,定期分析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从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五、按期完成各项统计报表,按要求及时上报乡镇卫生室。

  统计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统计工作是保证准确、及时、全面、系统提供公司生产经营成果的必要手段,是科学制定生产经营计划、指导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

  统计责任部门是汇集生产经营信息、咨询、监督于一体的权威机构,统计工作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时点统一,口径统一,方法统一”的统计原则。

  第二章

  统计工作的基本内容与任务

  第三条

  基本内容

  1、公司总统计员从属企管部管理,负责及时、准确汇总部门、分厂上报生产经营管理数据,并按统计专业化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制作统计报表,为公司领导层掌握相关经营决策信息和内部考核提供依据;同时按上级对口管理部门要求填报相关统计报表。

  2、公司所有统计人员填报各类报表时,必须按统一格式、内容,及时、准确填报报表数据。统计人员变动时,必须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防止统计资料遗失。

  3、公司所有统计人员必须按时完成各类统计报表的报送工作,任何情况下应避免报表的迟报、漏报、错报和停报,因特殊情况迟报、停报时,需事先及时汇报说明原因,并作好相关对策措施。

  4、所有统计人员负责统计汇总的统计报表,必须按时间、期间要求整理装订成册,必要时及时归档保管。

  第四条

  基本 任务

  1、对公司各部门、分厂的生产经营成果(包括销售业务、各项投入产出、各项生产成本及耗用、各项存品、人员构成及相关费用、财务核算成果等)进行统计、汇总,实施统计监督、检查和分析,为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提供依据。

  2、按时完成上级有关业务部门要求的各种统计数据、统计报表及统计调查的任务。

  3、各部门、分厂统计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统计数据、报表制度等规定,做到及时、准确向公司总统计员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并对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的行为负责。

  4、公司总统计员依照统计法及公司统计工作规定,独立行使统计数据的调查、分析、统

  计报告职权。充分发挥统计信息服务、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及时做好相关统计管理工作。

  第 三 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了统一公司的统计管理工作,实行业务上由企管部总统计员统一管理,各部门、分厂按各自职能分工做好数据采集、汇总、呈报等归口管理,并按公司要求编报有关统计报表。具体分工如下:

  1、企管部:负责公司人员结构与数量、出勤、人工成本、部门考核工资的统计工作。

  2、财务部:负责公司各有关部门(分厂)库存物品、在制品的定期盘存统计,开票销售业务明细、应收款明细的统计工作;每月负责未开票销售业务、各部门各项生产成本的统计工作。

  3、办公室:负责办公用品、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领用和发放,及通讯费用、宣传费用、招待费用和食堂费用收付存的统计工作。

  4、营销部:负责公司产品销售业务、合同订单计划执行、收款计划执行、市场开发计划执行、客户质量投诉、客户交货期履行、客户满意度调查等方面的统计工作。

  5、生安部:负责公司各分厂产量、目标成本核算、生产计划执行、工装辅具等方面的统计工作。

  6、技术部:负责技改技措、工艺技术革新、新产品开发、专利技术等方面的统计工作。

  7、质量部:负责公司制成品、过程产品(半成品)、外协加工品、原辅材料等方面的质量统计工作。

  8、设备部:负责公司设备固定资产、设备检修、购置、更新、淘汰、技术改造、转移等方面,以及能耗(包括水、电、气)的统计工作。

  9、外协部:负责产品外协加工计划执行、外协加工费用等方面的统计工作。

  10、贮运部:负责公司产品及原材料、五金配件、机配件的定期盘点和收付存的统计工作。

  11、动力分厂:负责公司自制水及相关能耗的统计工作。

  12、其他各分厂负责产品生产日报、月报,以及相关余料、废料等方面的统计工作;以及负责试样试棒加工量的统计工作。

  13、其它各业务部门的统计工作,按业务部门要求,进行统计、报送。

  第六条

  企管部及相关填报单位职责:

  1、企管部 ⑴企管部对报表格式、填制内容进行审核; ⑵适时对报表内容进行修改或变更; ⑶按照要求对各部门的报表填制、报送时间、数据准确性等进行审查和考核; ⑷对报表、台帐,按要求进行保管、存档、销毁等工作。

  2、各填报部门 ⑴对报表、台帐、记录等的格式、内容提出要求,并按规定履行有关填报手续; ⑵按照要求及时填制相关的各种报表、台帐等记录。

  第七条

  各种统计报表要严格按照要求报送,具体时间要求如下:

  1、日报(包括产量、质量、能耗、销售业务、回款、现金等):要求各部门、分厂统计员每日 9:00 时前,将前一日的统计数据以书面形式(统计管理系统)上报企管总统计员。

  2、周报(包括产量、质量、能耗、销售业务、回款、现金、库存等):要求各部门、分厂统计员于次周星期一的上午 9:00 时前以书面形式(统计管理系统)上报企管总统计员。

  3、月报(包括产量、质量、能耗、销售、回款、现金、财务报表、生产成本、库存、人员、工资费用、耗用、设备效率、安全生产等):在制品库存要求各车间于每月 25 日协同财务部、生产部盘点结束,并在每月 26 日上午 9:00 时前在统计管理系统中填报完毕,或者以规定的书面形式报送企管总统计员;各部门、车间于次月 1 日的 9:00 时前,将上月月报数据在统计管理系统中填报完毕,或以规定的书面形式报送企管总统计员;企管总统计员于次月 5 日前将上月月报报送至公司领导或上级主管单位。

  4、企管部总统计员负责对各部门、分厂报送的各类统计数据进行总体整理汇总,编制成各种统计报表,并进行有针对性的统计分析。

  5、年报(季报):要求各部门、分厂将年(季)报数据于次年元月 5 日(次季头月 5 日)前报送至企管部总统计员,企管部总统计员汇总后于次年元月 8 日前(次季头月 8 日前)上报公司领导层和上级主管单位。

  6、各部门、分厂上报的报表,必须经部门、分厂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无误后方可上报。公司对外上报的各种统计数据(资料)须由企管部长复核,总经理核准后方可外报。

  6、各部门、分厂于每月终了的 3 日内向公司主管领导报送当月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分析报告,包括:销售业务情况对比分析;生产产量(计划进度)对比分析;产品质量对比分析;

  能耗物耗对比分析等。

  第八条

  人员配备:

  1、各部门、分厂应根据统计工作要求,设立专职(兼职)统计人员负责本部门的统计工作,对统计报表的准确及时上报负责;各部门、分厂主管领导为统计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统计数据的准确采集和完整性负责。

  2、各部门、分厂专(兼)职统计人员要求相对稳定。分厂统计员调整必须经过企管部同意,临时调整统计人员岗位各部门、分厂必须安排顶岗人员,顶岗人员负有与统计员同等的责任。

  第九条

  统计人员资格:

  1、熟悉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公司统计管理工作的各项规定。

  2、热爱统计工作,坚持原则,不徇私情,敢于同各种虚假违规行为作斗争,对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敢于负责。

  3、具备相当于大专或以上学历,通过统计业务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证。

  4、具有一定写作水平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5、必须掌握计算机应用及操作技术。

  第 四 章

  统计人员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统计人员的职责:

  1、总统计员的职责

  ⑴总统计员需严格按照《统计法》和统计管理制度的规定,科学、合理并及时地采集、整理和汇总各种统计数据,建立健全各种统计管理台帐,及时准确地上报各种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报告和汇编各种统计资料等。

  ⑵总统计员要经常深入各部门、分厂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利用统计各种统计数据和资料,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经常性的统计分析工作,为公司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增加提出建设性建议。

  ⑶尽职尽责搞好统计的监督、检查和服务工作。

  ⑷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和过硬的业务能力,对报出的各项统计数据负责。

  2、部门、分厂统计人员的职责

  ⑴严格按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科学、及时地采集和整理统计数据,健全各类台帐,及时填报各类报表、统计分析报告和生产经营统计调查工作。

  ⑵及时定期核实本部门(分厂)的生产、业务、消耗等统计数据,一周进行一次数据核对,月底必须进行盘库,对所报出的数据负责。

  ⑶若统计计量数据有误,应及时予以更正或将信息反馈于相应部门尽快解决。

  ⑷积极开展统计分析工作,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和过硬的业务能力。

  3、班组兼职统计员

  ⑴严格按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填制各类原始记录或台帐。

  ⑵及时、准确进行检尺、抄表等计量,保证数据准确可靠,不得有瞒报、虚报或拒报等现象发生。

  ⑶填写记录表要求工整、清洁、无涂改等现象。

  ⑷对所报出的数据负责。

  第十一条

  统计人员的权限:

  1、有权检查所属业务范围内统计资料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权向上级反映和拒报不符合实际的统计数据。

  2、有权拒报不按规定制定的统计报表。

  3、有权监督统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4、有权对本部门、分厂统计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第 五 章

  数据和报表管理

  第十二条

  统计数据和报表管理:

  1、对外提供有关全厂统计数据资料,一律由财务部请示总经理或授权人员同意后方可提供。其他任何部门不得直接对外提供统计数据。

  2、上报的数字若有差错,按第十四条中的`规定及时更正。

  3、对各类统计报表和统计台帐应分期、分批、分类进行整理,并按规定期限妥善保管,防止失散泄密。

  4、统计数据来源要真实,上下要一致,要做到有据可查、准确无误。

  5、统计数据处理无技术性、逻辑性差错,统计数字差错率不超过 3‰。

  6、统计指标的计算方法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

  7、填写报表字体为仿宋体,对于无数字填写可填 “—”,以示没有。

  第十三条

  统计数据质量保障:

  1、各部门(分厂)计量统计必须符合政府相关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制度和规定,确保原始计量数据的准确性。

  2、统计数字质量(准确性)实行四级检查制,即:班组记录核查、统计人员自查、部门(分厂)主管领导审核、业务主管部门审查。

  3、财务总统计员对相关专项统计数据,方法要科学、数据要准确,并做到有据可查。

  4、各部门上报的各种统计报表必须按要求逐级上报,填写要齐全、准确、工整清楚,经部门(分厂)主要负责人审核,方可上报。

  5、各种计量仪表的准确性,应满足统计工作要求,对不能满足要求的,应及时将信息反馈于相关专业部门申请维修、鉴定部门予以解决。

  第十四条

  统计数据纠正与预防措施:

  1、填报部门(分厂),对所报送的报表出现差错的数据,应用红笔钩画一杠线,并在相应数据上方工整填写正确数据,对能修正的可以重新填制并及时报送,对因数据差错而导致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2、预防报送数据有误,要求各报送部门(分厂)逐级严格审核,统计人员必须认真细致,确认无误后方可报送。

  第 六 章

  能力设备运转效率 统计

  第十五条 能力设备运转效率是指设备列入年度计划检修后开工到下次年度计划检修停工时间的连续运转过程,它是反映工艺、设备、仪表、电气现场运行管理、维护和操作水平的综合指标。

  第十六条

  凡能力设备因生产任务不足、停电、停气、等温或自然灾害等非本能力设备原因而造成停工,不计算停工时间。

  第十七条

  因能力设备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因故障缺陷或各类事故,造成能力设备停工超过半小时的,应列入该能力设备的运转效率统计范围。

  第十八条

  能力设备停工时间以小时为计算单位,故障或事故时间大于等于半小时时列入能力设备停工时间,小于半小时的不列入统计范围。

  第 七 章

  统计分析

  第二十条

  统计分析:

  1、统计分析是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统计员要充分利用统计技术开展统计分析和专项调查工作,并形成统计分析报告,以供各个层次的领导决策。

  2、公司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统计分析竞赛工作,对优秀统计人员实施奖励。

  3、统计工作要求月度有总结、季度有分析,分析必须有针对性、严谨求实、有根有据,各部门统计分析报告于每月 3 日前报送公司总经办。

  第 八 章

  评比与奖 惩

  第二十一条

  评比与奖惩:

  1、统计人员的日常工作列入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范畴,进行月度、年度考核。

  2、定期开展评比工作,对有特殊贡献的人员,依据具体情况给予奖励。

  3、对因失职、玩忽职守所造成的损失,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惩罚,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 九 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经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企管部起草 20xx 年 11 月

  统计管理制度 篇3

  企业统计管理制度

  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公司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本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二、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整理、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三、加强统计报表管理,安排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对各种定期上报的统计报表按时上报,并做到报表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四、对各类报表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文号:国统字(20xx)82号规定统一格式填报。

  五、统计人员对生产经营数据要深入落实进行分析,为公司发展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

  六、统计资料专人负责,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和遗失。

  七、统计人员以报表为基础,以检查为重心,做好统计分析,并提出改进意见。

  八、统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

  九、属于保密性质的统计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严防丢失,提供时应按公司保密制度的规定执行。

  十、统计工作交接,统计人员调动必须认真办理交接手续,所有资料应造出清单移交。

  统计管理制度 篇4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依法进行辖区内妇幼统计信息报告工作。

  二、大东区妇幼保健所承担妇幼统计工作的各社区卫生院、助产单位的统计人员必须执行本制度。

  三、各单位要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领导、业务指导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各报告单位及报告人要认真收集、整理、审核、汇总各种妇幼信息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

  五、各基层单位应按时上报的报表种类目前包括妇幼卫生统计年报,“三网监测”季报、年报,妇幼保健机构监测,“三项报告”,以及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等)和基本公共卫生项目中的妇幼卫生项目月报表。

  六、各基层单位要将原始资料和统计报告资料分类存档备查,要有专人负责保管。

  七、各基层单位要履行报告义务,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对外泄露统计报告资料,情节严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统计管理制度 篇5

  1.统计资料是改进医院工作,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的科学依据,各科室及有关人员应认真负责汇总和收集报表资料,按期分析、统计、上报。

  2.各科室应做好各项工作的.质量登记、统计,并按时上报。

  3.统计人员对医疗质量的量化指标进行全面统计分析,月终、季终、年终分别做出统计分析报告,上报院领导或相关科室。

  4.各种医疗登记、统计资料,应当填写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妥善保管,卫生统计报表应永久保存。

  统计管理制度 篇6

  第一条为加强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向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或者特殊经济区统计机构提供统计资料的在地统计制度。

  在地统计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本条第一款所指特殊经济区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区域。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我市的统计工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本镇、街的统计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人员负责基层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统计机构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部门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特殊经济区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统计人员,其中统计调查单位户数达到三百户以上并且具备编制条件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

  第六条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负责人,各部门、企业事业组织统计负责人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统计人员的工作调动,按统计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加强统计信息工程的建设,建立和完善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并为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统计资料的网络化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八条市、区、县级市经批准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机关或者部门应当在批准后十五日内,将调查的项目、范围和期限等向社会公布或者告知统计调查对象。

  统计调查取得的资料应当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国家与地方统计制度及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如实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各行业协会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提供本行业协会的统计资料。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统计人员应当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不得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

  第十一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和政府各部门,应当适时清理本地区、本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对不适用的统计调查表进行修订或者废止。清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统计调查对象的设立、变更、撤销、代码等基本统计资料。

  第十三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按国家规定,通过信息会、信息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为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建立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健全统计资料管理,实现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隐匿或者在规定的保存期限内销毁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帐。

  第十五条统计检查人员实施统计执法检查时,有权依法检查、核对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和与统计有关的资料。

  第十六条统计检查人员实施统计执法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且应当出示检查证件。不出示检查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第十七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统计报表催报书》等文书。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收到上述文书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如实答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答复的,视为拒报。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拒绝、阻挠提供统计检查资料以及转移、隐匿、毁弃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等统计资料的,视为拒报。

  第十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统计部门举报统计中的违法行为,并且受法律保护。受理举报的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统计调查对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六条、《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统计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六条、《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拒绝、阻碍统计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举报人员进行刁难、打击报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条款

  第二十六条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但对同一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已按照其他法律处以罚款的,不再处以罚款。

  附录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

  第三十二条下列行为,属于《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的;

  (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统计资料,二年内再次发生的;

  (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六)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七)国家统计局依法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录3:《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有关条款

  第二十二条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罚款;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对企业事业组织的上述行为,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的上述行为,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统计管理制度 篇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集团公司统计工作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必须遵守执行《统计法》、《统计管理条例》,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生产经营情况,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信息、咨询和监督作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级统计管理工作.

  第二章统计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统计工作执行公司、部门(车间)、班组三级统计管理体系,公司各部门(车间)负责本部门业务归口的统计和统计上报工作。公司生产技术部为公司统计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统计归口管理工作,贯彻并检查监督统计法规、制度的实施情况。

  第五条 公司生产技术部分管领导为公司统计工作负责人,代表公司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负责组织指导、综合协调公司各职能部门的统计工作。

  第六条 生产技术部负责统计制度和统计工作计划的制定,组织统计原始记录、台账、 报表填写、编报、传递和归档;负责组织有关职能机构完善计量、检测制度;负责生产经营统计分析和统计人统计管理制度

  员管理等工作,有权对各类原始记录、台账、 报表依规进行检查。

  第三章 统计人员管理

  第七条 根据公司各部门统计工作的需要以及统计业务的繁简程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按有关规定,定期参加统计培训教育、

  第八条 公司专兼职统计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有关统计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具备与其从事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统计报表说明及指标核算办法》中的各项规定,包括统计报表的指标涵义、口径范围、计算方法、资料来源、有关的国家标准规定以及表中各指标同的逻辑关系等,了解国家有关的产业政策、本行业发展情况、定期对各部门(车间)统计结果及统计指标变动原因进行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第九条 公司各级统计人员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统计方法和制度要求,及时准确地填报各项统计报表。

  第十条 统计人员依法统计,恪守职业道德,如实提供本部门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全面地完成统计任务,主动接受集团公司和公司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统计人员的调整需征得统计负责人同意,并采取先交接、后离任的办法。

  第四章 原始记录管理

  第十二条 原始记录必须按照统计、会计和业务核算的要求,通过一定的表格形式,将公司最初各项生产经管活动进行客观记录。

  第十三条 原始记录的设置至少应包括记录对象。记录表式和项目,记录份数、记录人员和填报方式等基本要素。

  第十四条 原始记录基本体系主要包括:产品生产方面的记录;劳动力数量和劳动时间利用方面的的记录;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方面的记录;原材料、燃料、动力方面的记录;

  新产品试制与技术 革新方面的记录;职工生活福利和安全生产方面的记录;财务收支方面的记录等。

  第十五条 公司各级统计人员必须确保各级原始记录流传合规,使原始记录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规定的程序完成传递,保证统计、会计和业务核算之间数字的准确性、及时性和一致性。

  第十六条 原始记录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填表要求填写,时间、计量单位、各项数值、文字说明及记录人签名等信息填写必须工整、清晰,并做到记录与实物、账卡一致。

  第五章统计台账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应设置工业总产值及工业销售产值统计结果台账、用电量台账、产品产量台账、主要经济指标统计结果台账、工业增加值统计结果台账、原材料、能源消耗、库存材料等各类统计台账。

  第十八条 统计台账的登记录入:统计台账必须按时,不间断登记,字迹工整,不能随意涂改和空缺,必要时附加文字进行说明。

  第六章统计报表管理

  第十九条 凡国家统计局、地方统计局和公司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司内部颁发的所有报表,根据公司各部门(车间)的归口职责负责填报,报表如涉及多个部门时,各部门统计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及时准确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车间)统计如实填写报表中的各项统计指标,各种统计数字要以原始记录为依据,做到有账可查,准确反映真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建立公司报表逐级审核制度。 报表的填写应完整,报表名称、填报人、填报日期、统计人员签章等各项内容应填写齐全;对外报送报表需经部门负责人、分管统计工作领导审核,公司总经理(或加盖公章)审签后方可报送。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上报的各类报表表式,填报范围,计量单位、计算方法等口径必须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统计资料发出后, 如发现错误,必须立即修正。公同范围内的收表单位发现数字错误后,应立即通知填报单位修正,填报单位不得推诿拖延,应及时查询修正),第二十三条 统计数字不得数出多门,公司统计数字以生产技术部统计报表为准,公司制定、检查计划,考核经济指标,向新闻单统计管理制度位提供和发布统计信息,以公司生产技术部和统计负责人签署,盖章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七章统计数字质量检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所有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实行数字质量自查制度,定期对各部门(车间)数据质量进行自查和抽查。

  第二十五条 统计数字质量检查时间:公司每年要组织检查小组进行两次统计数字质量自查和抽查。每年7月份和次年1月份分别对上半年及全年的统计数字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正并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统计数字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1)统计指标的含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和编号是否符合公司规定; (2)统计指标的范围是否与规定一致; (3)计量单位是否采用法定标准; (4)统计报表、 台账、原始记录之间的数字是否保持一致; (5)专业报表与综合报表同一指标是否一致;(6)统计核算、业务核算及会计核算中相关指标是否一致,(7)统计核算中有无技术性差错;(8)统计报表的报告期是否符合规定;(9)统计台账的登记、报表的上报是否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八章公司统计资料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统计资料管理相关规定,与统计有关的一切原

  统计管理制度

  始记录、凭证、计算表、统计台账、公司内部和外部报表、统计分析资料(包括纸介质和磁介质)应由统计人员严格遵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实行统一编号,统一封皮,分卷装订、分类整理,在统计专用档案柜或档案室妥善保管。新增或修订各种统计报表时,须经公司生产技术部统一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 统计人员调动时,采取先交接、后离任的办法,必须履行统计资科交接手续,保持统计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九条 统计资料要严格按照保密等级管理,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对原始记录、台账、报表实行科学分类、统一编号,分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部室(车间)负责所管辖原始记录、台账、报表的管理,两年后上交公司档案室统一管理,原始记录保存5年,原始台账保存10年,月季度报表保存10年,年度报表永久保存。

  第九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对原始记录、 台账、报表填写错误、上报延误等行为按公司绩效考核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三十三条在统计工作中发生弄虚作假行为时, 对统计人员进行200-600元经济处罚,并清离出统计队伍,对统计人员直接领导每次进行500-1000 元经济处罚;并根据情节轻重,按相关管理制度或领导班子会议决议进行警告,降级、撒职等行政处分;涉及统计违法行为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接受政府或公司统计管理部门统计检查时, 无故搪塞、拖延或使用各种手段和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不相关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统计资料的,依招情节轻重给予其个人200-600元经济处罚,对其主管领导给子500-10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相关管理制度或领导班于会议决定进行警告、降级、撒职等行政处分;涉及统计违法行为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未经批准, 对外发布或泄漏公司统计资料及商业秘密的,给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按公司相关制度给予警告、降级、撒职等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关系;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生产 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内容总结

  (1)统计管理制度

  统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集团公司统计工作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第二条 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必须遵守执行《统计法》、《统计管理条例》,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生产经营情况,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信息、咨询和监督作用

  统计管理制度 篇8

  总则

  第一条为使统计报表及时准确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对生产统计报表的填写、报送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fb各种生产统计报表。

  分工与授权

  第四条各车间部门负责本车间部门的各种统计报表。

  第五条生产计划部综合统计负责统计汇总及上报的各种统计报表。

  实施与执行

  第六条统计报表的填写要求

  (一)统计报表中的`各种指标应按规定的要求认真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二)对外提供的报表,必须由填报人盖章,本部门领导审查并签字,主管领导签批后方能报出。

  (三)统计人员要根据报表时间按时上报各种报表,对上级布置的临时报表要认真填写经本部门领导签字后及时报出。各部门的统计报表要留有存根以便备查。

  第七条各车间部门统计报表的时间要求

  (一)《月生产计划》有生产计划部负责每月月末下达,用oa发到各车间和相关部门。

  (二)erp《月产品工时报表》、《年月生产工时统计表》由各车间记录员负责在本月25日前报生产计划部综合统计。

  (三)《在产品月当产量表》由各车间核算员负责在本月25日前报生产计划部综合统计。

  (四)《月产品工时报表》、《在产品月当产量表》、《年月生产工时统计表》由生产计划部综合统计负责汇总,并于本月27日前上报财务管理部、人力资源部。

  (五)工业总产值及主要产品产量由销售部负责于27日前报生产计划部。

  (六)《国有企业会计决算报表》有财务管理部负责与5日前报生产计划部。

  第八条对外月份统计报表的时间要求

  (一)《工业生产销售总量及主要产品产量》由生产计划部综合统计负责于月末30日前上报机械局。

  (二)《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由生产计划部综合统计负责于10日前上报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三)《大中型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大中型企业产、销、存月报表》由生产计划部综合统计负责于16日前上报省机械厅。

  第九条对外年报统计报表的时间要求

  (一)《机械工业企业基本情况表》由生产计划部综合统计负责于每年12月30日前上报机械局、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机械工业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由生产计划部综合统计负责于次年1月10日前报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省机械厅。

  (三)《财务状况》由生产计划部综合统计负责于次年1月20日前上报机械局。

  第十条统计报表的保管要求

  (一)各车间部门的统计报表保存期为3年。

  (二)对外商报统计报表保存期为5年。

  第四节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各车间部门领导要对本部门的统计报表的准确性负责,保证按时报出。

  第十二条生产计划部综合统计报表应由主管领导签字并盖公章,保证及时准确。

  第十三条制表人的各种报表要做到及时准确,接受部门及上级领导的监督指导。

  第五节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生产计划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执行董事批准后生效。

  统计管理制度 篇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公司的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适应现代企业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统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公司生产经营各方面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及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公司统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公司统计主管部门为财务部,负责公司制度性、规范性的统计工作;各部门负责具体的、局部的、专业性的统计工作,并设立公司统计负责人和各部门统计人员。

  第二章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的权责

  第一条统计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二条根据国家法律、制度,制定公司统计规章和公司统计调查计划,组织和领导公司的统计工作,检查监督国家统计法规与公司统计制度的实施;

  第三条健全统计指标体系,并及时按集团要求上报统计报表。

  第四条根据管理的需要,搜集、整理、提供整个公司的基本统计资料,并对公司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监督;

  第五条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的统计人员,组织安排统计工作培训;

  第六条其他上级领导下达的统计任务。

  第七条统计负责人的职责:

  第八条组织指导、协调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集团下达的统计调查任务,贯彻监督统计制度的实施;

  第九条根据制度规定搜集、整理、提供本单位及下属机构的统计资料,按时、按质完成本单位的统计分析、统计预测,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

  第十条实施本单位的统计监督;

  第十一条管理本单位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第十二条组织指导本单位的'统计培训;

  第十三条其他上级部门下达的统计任务。

  第十四条统计人员职权:

  第十五条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按照我国统计法规和公司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统计资料:

  第十六条检查统计资料的正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

  第十七条揭发和检举统计工作中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根据统计资料,向上级部门提供统计报告,任何个人不得进行阻挠和干涉。

  第三章统计业务分工

  第一条公司财务部负责统计数据的汇总、整理和分析;完成对财务资产、物料消耗等方面的统计。

  第二条公司综合部负责统计公司的职工人数、消防、安全、保卫等方面的统计工作。

  第四章统计数据资料管理

  第一条原始记录管理

  第二条原始记录是各项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的初始反映,是进行统计核

  算、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的第一手资料,各项原始记录必须准确、全面。

  第三条原始记录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办法,原始记录的格式制订、改进和贯彻,统一由财务部门负责。

  第四条各种原始记录必须严格管理、不允许随意乱放、乱丢或另作他用。

  第五条原始记录必须严格填写或报送,不得随意空格或缺报,原始记录上的各种名称应填写齐全,计算单位要统一,发现差错应从速更正,并注明更正人姓名,以明确责任。

  第六条统计台帐管理。

  第七条统计台帐是根据统计核算和统计报表的需要,整理、积累统计资料为分析研究的重要手段。

  第八条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公司财务部组织公司的统计台帐工作,审定统计台帐的内容和形式。

  第九条为确保统计台帐的质量,统计台帐应及时登记,数据准确,字迹清楚,表格规范,并由专人登记和保管。

  第十条统计报表管理

  第十一条凡已规定报送的对外各类法定综合统计报表和专业统计报表,统一由

  财务部门负责填报或审核后报出,要求做到准确、及时、完整和规范,并经负责人审核后,加盖公章,方可报出。

  第十二条统计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的统计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组卷、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统计报表、统计台帐、原始记录等各类统计资料,在年度终了后,于次年三月底以前做好立卷、装订工作,并由本部门保存一年,一年后移交公司档案室,移交时交接双方需在移交单上签字,以明确责任人。

  第十五条统计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调动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保证统计资料不散、不断、不乱,上级单位统计负责人或本单位统计负责人、档案管理负责人应参与监交,否则人事部门不能予以调离。

  第十六条统计档案的查阅,须经得档案室管理人员同意,并办理好常规的登记手续,重要的需经单位负责人同意,方可查阅:外单位人员应凭单位介绍信,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十七条统计档案不得外借,特殊情况,须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方可提供复印件。

  第十八条统计数字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对外上报的各类统计数字或对外公布、宣传报道的有关综合经济技术指标,统一由公司财务部门提供。

  第二十条对同一指标的统计数据,应相互核对、保持一致。为确保统计数字的质量,任何统计数字都要有正确的计算依据,凭证齐全,并与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保持一致,决不允许虚报、瞒报或漏报。

  第二十一条对已上报的统计数字,发现不实、不准,应于发现当月予以调整,并附以说明。如发现上年统计数字不实或不准,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各受表单位更正,已更正的统计数字一律以书面形式完成。

  第五章奖 惩

  第一条公司经核实后,应对有下列表现的统计单位与个人予以奖励:

  第二条在改革和完善公司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有重要贡献的;

  第三条在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新并取得重要成绩;

  第四条在改进公司统计培训、进行统计研究、提高统计科学水平等方面,做了重要贡献。

  奖励方式可分为:通报嘉奖、物质奖励、记功等。

  第五条对有以下行为的公司负责人、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视行为后果的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条编造或授意、强迫统计人员编造虚假统计资料;

  第七条虚报、瞒报、拒报、以及多次迟报集团规定的统计调查表;

  第八条伪造、篡改本单位统计资料;

  第九条发布未经批准的统计资料并造成不利影响;

  第十条在统计调查中利用职务之便泄漏集团机密或进行欺诈;

  第十一条违反统计制度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发布统计调查表;

  第十二条其他在统计工作中因渎职行为而造成不良影响。

  处罚方式可分为:罚款、通报批评、记过、降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行为严重,违反国家统计法规的,由国家机关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财务部。

  统计管理制度 篇10

  1、代理公司在进行销售统计和分析时要做到真实、准确、及时。

  2、代理公司应安排专人统计客源信息,于每日将新到访客户资料以详细信息制作成《客户登记表》(电子版本和纸质版本),并交开发商整理存档。

  3、代理公司应积极对来访客户进行分析和研究。

  4、销售现场的.销售报告制度:

  1)代理公司销售后台于每日晚20:00前,报当天销售情况,并以短信和邮件的方式发放日报表,发放对象是开发商销售总监、销售经理、策划经理、文案以及公司领导。(详见第四章第一节17条日报表表样)

  2)代理公司销售后台每五下午5:30前,报本周《销售周报表》至开发商销售总监和销售经理。

  3)代理公司销售后台于每月24日下午5:30前,报当月《销售月报表》和销售分析报告至开发商以及集团公司。

  4)代理公司销售后台每季度24日下午5:30前,报当季度《销售季报表》至开发商。

  5)所有统计表需按开发商审核后的表格填写。

  6)代理公司应将项目各销售案场建立销售台账,逐户登记购房人姓名、面积、单价、预收房款、合同编号等内容。

  5、考核:a、未准时提交日报、周报以及月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100-200元的处罚,如不能准时提交,应提前告知。

  统计管理制度 篇11

  1、为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政府及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各项配套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2、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并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遵守各项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医保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努力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3、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工作行为,熟练掌握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4、坚持数据备份工作,保证网络安全通畅。

  5、准确做好医保数据对帐汇总工作,月终按照上传总额结回费用。

  7、认真做好目录维护工作,及时上传增、减项目,确保目录维护工作准确无误。

  8、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销售管理规定:

  (1)在为参保人员提供配药服务时,应核验其医疗保险证历本和社会保障卡,做到证、卡、人一致。

  (2)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在提供外配处方药购买服务时,接收的应是由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开具并签名的外配处方,处方经在岗药师审核并在处方上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

  外配处方不准擅自更改,擅自更改的外配处方不准调配、销售;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外配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外配处方应保存2年以上备查。

  (3)非处方药可以由参保人员直接在定点零售药店根据病情进行选购调配。

  ①非处方药调配应当遵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掌握配药量;对有限制使用范围的非处方药,应按基本医疗保险限制使用范围的有关规定调配、销售;

  ②参保人员选购非处方药时,药师应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在调配非处方药前,应在参保人员就医证历本上作详细配药记录,记录内容有购药日期、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及金额,并加盖包括药店名称、药师姓名的专用章,同时还应提醒参保人员使用非处方药的`注意事项,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后按说明书使用。

  (4)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外配处方一般不能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超过3日用量;

  患有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和高血压病伴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者;糖尿病伴感染、心、肾、眼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脑血管意外恢复期(出院后一年内);冠心病;肺结核;慢性肝炎等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老年病,处方量可放宽至一个月。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抗菌药物处方用量应遵守卫生部和我省有关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管理规定。

  统计管理制度 篇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造成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分类牵头的原则。

  第四条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一)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伤、轻伤)。

  (四)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包括发生事故以后30日因事故而死亡的均计入(排除医疗事故或自然死亡)。

  (五)特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0--29人的事故。

  (六)特别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0人以上及一次造成10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的各类安全事故。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五条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必须按《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报告。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七条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发生再次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发生重大、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不得在事故抢救期间及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逃离事故现场,不在单位的应当立即返回。

  第八条事故现场的重要证据应当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因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识,绘制现场示意图。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九条发生轻伤、重伤事故,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和工会成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发生一次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2人事故,由政府行政部门规定的责任主体部门牵头,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调查,市属各单位、部门配合。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服从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严格遵守调查纪律,保守调查秘密;

  (二)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知识和专长;

  (三)与所调查的死亡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在事故调查中的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的划分。

  (一)由于有关人员的过失造成的事故,为责任事故;

  (二)由于不可抗力发生的事故,或者在发明创造、科学实验等活动中发生的无法预料的事故,为非责任事故。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

  (三)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

  (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

  (五)事故的性质;

  (六)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七)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措施;

  (八)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名单

  (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在牵头部门的主持下,经过科学分析、充分协商,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分析和处理建议,应当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事故调查组的牵头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对结论性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协商处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牵头部门的上一级部门决定。牵头部门的上一级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认为事故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责成事故调查组进行复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自成立之日起,一般应当在30日内调查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由调查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技术鉴定费用由事故单位支付。

  第四章事故责任处理

  第十八条造成责任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和责任程度,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发生非责任事故的,事故单位应当负责做好善后工作,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

  第五章事故处理的审批

  第二十条发生轻伤、重伤事故的,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向企业主管部门提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书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复,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发生一次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2人事故,负责事故处理的牵头部门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报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时报主管部门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30日内提交调查报告的,企业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必须向有结案审批权的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第二十一条审批机关对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和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提交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进行审查,批复同意后方为结案。

  第二十二条事故单位接到事故结案批复后,应当在职工中公开宣布批复意见和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事故处理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结案。

  第二十四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伤亡事故档案制度。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必须准确及时地填报职工伤亡事故报表。

  第六章事故赔偿

  第二十六条发生责任事故的,事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受害者相应的经济赔偿。

  二0xx年十二月十日

  统计管理制度 篇13

  清河建筑公司统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发展的需求,进一步加强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不断规范企业管理工作,加强建筑业统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保证统计资料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为公司管理和发展服务。

  第三条、公司必须依照《统计法》和公司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建筑业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

  第四条、公司应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一)公司应支持统计部门、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准确的信息;

  (二)切实保证统计工作所必需的人员、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

  (三)为建筑业统计人员的培训、学习提供支持。

  第五条、公司统计科负责建筑业统计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第六条、公司应设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负责建筑业统计工作。

  第七条、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公司的建筑业统计工作,完成公司建筑业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二)对公司的建筑业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三)管理公司的.建筑业统计调查表,建立健全建筑业统计台帐制度。

  第八条、建筑业统计工作实行统计负责人负责制。公司应指定公司的建筑业统计负责人,建筑业统计负责人对建筑业统计工作质量负总责。

  第九条、建筑业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应随意调离建筑业统计岗位或脱离建筑业统计工作。统计人员调整、调动或离职必须由能够担当规定职责的人员接管,并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条、建筑业统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统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刻苦钻研统计业务,掌握统计工作技能,熟悉各项统计指标的含义和核算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报送统计资料。

  第三章: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与建筑业活动相适应、满足建筑业统计核算的各类原始记录,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做好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记载。

  第十二、条认真执行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

  第十三、条原始记录、内部报表和统计台帐的记载必须真实、完整、连续、准确,字迹要清晰端正,签字手续必须齐全。原始记录、内部报表、统计台帐要逐步向电子文档过渡。

  第四章:建筑业统计资料的管理和上报

  第十四条、公司必须按时上报建筑业统计报表和统计数字、资料,所提供的统计资料,须经公司经理、统计负责人签署盖章后上报。

  第十五条、建筑业统计报表资料必须真实可靠,相同指标的口径范围及核算结果必须一致。

  第十六条、建筑业统计人员对公司统计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统计分析

  第十七条、在上报统计报表的同时,必须随同上报统计分析。统计分析要求依据准确,方法得当,分析透彻,并有预见性、前瞻性的结论和建议。

  第十八条、统计分析要紧扣公司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结合企业经营进展和发展前景进行测算、对比、论证,符合企业现状。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项目部。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公司统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统计管理制度 篇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使本市卫生统计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和系统化,充分发挥卫生统计信息在卫生管理与决策中的信息、咨询与监督作用,更好地为本市卫生事业的发展与改革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X经济特区统计条例》及《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卫生统计信息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根据《统计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依法采集卫生资源投入、分配与选用、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益、居民健康水平等统计数据,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咨询和统计监督。

  第三条 市、区卫生局和各卫生事业单位应根据《统计法》的有关规定,重视和加强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充实统计信息人员,提高统计信息人员的素质。统计信息人员按《统计法》行使卫生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任何侵犯。

  第四条 市、区卫生局在开展统计信息工作中应与国家卫生部、广东省卫生厅统计信息中心和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密切配合,并在业务上接受其指导。

  第五条 各区卫生局和各卫生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实施卫生统计信息管理工作,并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区、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统计信息工作管理制度和统计信息人员岗位职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卫生局规划财务处为全市卫生统计信息职能主管部门,市医学信息中心为全市卫生统计信息业务指导部门,均应配备专职统计信息管理人员;区卫生局根据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确定主管部门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管理人员。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统计信息组织按下列原则设置:

  (一)各级各类医院设立统计信息机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

  (二)其他卫生机构根据本单位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配备适当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三)各级各类卫生机构均按属地化管理,及时按规定与各区卫生局建立业务关系,接受业务指导。

  第三章 人员配置

  第八条 医院的统计信息人员按以下标准配备:

  1、300张床位以下2-3人;

  2、300-500张床位3-4人;

  3、500-800张床位4-5人;

  4、800张床位以上5人以上;

  上述人员配备仅指专职统计人员,不包括病案管理人员。

  第九条 市、区卫生局和各医疗卫生机构增加或补充专职卫生统计人员,原则上应从高等院校毕业生中考核录用。所有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必须按《X经济特区统计条例》的要求,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并按时参加年审。对已经在岗的.统计人员尚未领取《统计从业资格证书》者,由单位督促其在限期内培训合格方可继续在岗工作。

  第十条 市、区卫生局和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卫生统计信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加强继续教育,提高统计信息人员的业务水平。统计信息人员继续教育参照国家人事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的《统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X市卫生局印发的《X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卫生统计信息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市、区卫生局统计信息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市、区卫生统计信息工作制度和发展规划,执行国家卫生统计调查任务,指导本市、区卫生统计信息工作,对本市、区卫生统计信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执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负责本市、区卫生统计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并按时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统计管理部门。

  (三)负责公布本市、区卫生事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统一管理、提供卫生统计信息资料,统计咨询。

  (四)做好卫生统计信息年鉴。

  (五)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科学研究,编写卫生统计信息综合分析年报。

  (六)组织卫生统计信息培训、交流活动,并负责开展本市、区卫生统计信息的对外交流。

  (七)建立和完善本市、区卫生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并对此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

  (八)协调与卫生统计信息有关的学会活动。

  (九)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市医学信息中心统计工作职责:

  (一)协助市卫生局统计主管部门对本市、区卫生统计信息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执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协助市卫生局统计主管部门收集、审核、汇总本市、区卫生统计报表,并按时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统计管理部门。

  (三)协助市卫生局统计主管部门开展本市、区卫生事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的公布工作,并在市卫生局统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提供卫生统计信息资料的查询和统计咨询服务。

  (四)协助市卫生局统计主管部门完成卫生统计信息年鉴的编辑和发行。

  (五)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科学研究,协助市卫生局统计主管部门编写卫生统计信息综合分析年报。

  (六)协助市卫生局统计主管部门组织卫生统计信息培训、交流活动,并在市卫生局统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本市、区卫生统计信息的对外交流。

  (七)在市卫生局统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和完善本市、区卫生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并对此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

  (八)协调与卫生统计信息有关的学会活动。

  (九)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统计信息工作职责:

  (一)根据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统计信息工作制度和发展规划。

  (二)严格执行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按时完成各类卫生统计报表和统计调查任务,确保统计数据准确无误。

  (三)做好原始记录、台帐、报表等统计资料的保管工作,及时备份电脑数据。

  (四)做好年度卫生统计资料汇编。

  (五)对本单位的计划执行、业务开展和管理工作等情况进行综合或专题统计分析,实行统计服务和统计监督。

  (六)做好统计咨询和信息反馈工作,准确、及时地为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

  (七)有条件的单位可采取创办统计橱窗、统计简报等方式丰富统计工作的.内容,增强统计工作的表现力和影响力。

  (八)积极参与本单位信息化建设工作,推进统计信息的网络化和规范化建设。

  (九)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十)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卫生统计调查和统计报表制度

  第十四条 市、区卫生局管辖范围内的地方卫生统计报表,必须由当地卫生局综合统计工作所在机构审核,经地方卫生局批准颁发,并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统计调查范围超出市、区卫生局管辖范围的地方卫生统计报表,须由当地卫生局综合统计工作所在机构审核,经当地卫生局批准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后颁发。

  第十五条 由市、区卫生局制定,经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备案或批准的卫生统计报表,必须在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名称、备案或批准机关名称、备案或批准文号。卫生统计信息机构或统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调查程序、上报日期和有关规定执行统计调查任务,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伪造或篡改。

  第十六条 卫生部制定的《全国卫生统计报表制度》是全国统一的卫生统计标准,市、区卫生局可在严格执行《全国卫生统计报表制度》的前提下,制定补充性的地方卫生统计报表制度。卫生统计报表制度未经制定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

  第十七条 市属卫生事业单位和各区卫生局须上报的各类卫生统计报表及时限要求:

  (一)每月15日前须报送上月如下报表:

  1.医院工作报表(门诊部分);

  2.医院工作报表(医技科室);

  3.医院工作报表(住院部分);

  4.医院各科(区)经济收入报表;

  5.医院收支情况及经济效益分析表;

  6.广东省部分病种住院医疗费报表;

  7.广东省医院出院病人疾病分类报表;

  8.广东省医院出院病人疾病分类及年龄构成(合计);

  9.广东省医院出院病人疾病分类及年龄构成(男);

  10.广东省医院出院病人疾病分类及年龄构成(女);

  11.单病种报表;

  12.医院住院病人手术分类报表。

  13.病案首页原始数据。

  (二)季报、半年报与末月报一起报送,年报于次年1月20日前报送,每年1月20前还须报送如下报表:

  1. 卫生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卫统1表),同时报送纸质资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2. 医疗机构运营情况调查表(卫统4表),同时报送纸质资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3. 诊所、卫生所、医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调查表(卫统6表,由区卫生局报送);

  4. XX县基本情况(卫统6表附表,由区卫生局报送)

  (三)3月20日前须报送如下报表:

  1. 卫生机构人力资源基本信息调查表(卫统2表);

  2. 部分卫生机构设备调查表(卫统3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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