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分析调研报告

时间:2023-06-20 17:10:29 分析报告 我要投稿

税收分析调研报告(通用14篇)

  在人们素养不断提高的今天,接触并使用报告的人越来越多,报告根据用途的不同也有着不同的类型。为了让您不再为写报告头疼,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税收分析调研报告,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税收分析调研报告(通用14篇)

  税收分析调研报告 1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开发热、村村通公路建设、新农村建设等,对砂石料需求量逐年增大,促进我县砂石料行业有了较快的发展。然而,面对全县已发展起来的砂石料经营业户,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却出现了相对滞后的局面。

  一、砂石料经营税收征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笔者调查掌握的情况看,砂石料经营的税收征管工作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证照不齐无证经营现象严重。截止目前,全县砂石料经营业户中仅2户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砂石料开采许可证,其他的采砂业户只办理了临时采砂许可证。还有大部分经营业户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为逃避监督和管理,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根本不办理税务登记证,造成税收管理真空和税收的流失。

  2、生产经营不建账,税收征管难监控。砂石料经营业户认为生产工艺简单,产品单一,不需建帐进行会计核算。致使税务检查无据可查。即使有少数建帐户,也不如实提供其帐务,隐瞒销售收入的现象严重,税务人员基本无法进行管理监控。

  3、砂石料销售不用发票,购货单位不索取发票使偷税成为可能。由于城乡居民建房、房地产开发商,购进砂石料时不需要发票,缺少索取发票的意识,使砂石料经营业户不需领购发票和开据发票,收入照样能够实现。税务人员无法获得砂石料经营业户真实生产、销售的信息,使偷税成为可能。

  4、生产经营环境复杂,税款核定难。现在砂石料行业经营中的一个最大特点是:砂石料经营者不需把砂直接送到用砂单位和个人那里;用砂单位和个人也不需直接和砂石料经营者接洽,而是由跑运输的农用车主与两者联系通过买和卖赚取运费。砂石料经营者为了把砂石料销出去,自已或组织亲属购置运输车辆运砂,税收管理员无法确切了解每个砂石料经营业户的生产和销售情况,给税款核定征收带来很大困难。

  5、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申报管理难。由于经营砂石料的群体,80%以上是农村文化程度不高的农民,对税收的理解就是认为掏他们口袋里的钱,很难自觉纳税。

  二、加强砂石料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对策

  1、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之规定,要求纳税人按期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证和申报纳税,违者依法给予及时处罚。依法执行税收政策,加大对偷税的处罚,是体现税法刚性的有力保证。

  2、根据生产经营规模的大小,必须要求砂石料纳税人建立简易账,特别是我县烧砖行业、预制件加工行业应强制推行建帐工作,实行查帐征收;这样就能从多个环节、多渠道督促砂石料经营业户销售开据发票,用砂石料单位能够取得发票,实现查账征收,以票控税的目的。

  3、对那些确无建账能力不能进行会计核算的砂石料经营业户采取工人工资监控、燃料动力监控、产销量实地监控,堵好产销两个口。按照税源管理办法,加强监督检查,积极堵塞税收漏洞。实行查账与查定相结合的征收方式。

  4、加强纳税宣传辅导和提高服务质量。将有关税收法规送到纳税人手中,及时通报与纳税人有关的最新税收政策,使纳税人明白税收政策,了解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让纳税人缴“明白税”、“放心税”,提高纳税人对税收的重视程度,督促其正确进行财务核算,诚信纳税,进而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综上所述,只要我们找准砂石料行业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切入点,时刻关注砂石料行业的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征管策略,就能够全面管理好砂石料开采加工行业,让这些纳税人为我县的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税收分析调研报告 2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通过分析确定调研重点

  从上表可以看出,成本的增长率率基本与收入增长率保持一致,而各项的费用增长率却远远高于销售增长率,所以将费用列支是否合理作为调研重点。

  三、调研疑点说明

  针对以上重点,调研人员要求企业作出说明,与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进行了谈话,要求企业对以上分析的重点作出说明。调研人员要求企业从税收负担率、产品制成率、单位能耗、废料数量和售价四个指标值和费用大幅增长原因方面作出说明,企业作出了如下解释:

  1、产品制成率偏低是由于工人流动性强,熟练工少,生产中容易出次品,另一方面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夜间电费低廉,尽可能开夜班,导致产品质量与白天有差距。

  2、单位能耗较高是企业产品品种较多,其中部分产品是外贸业务,交货时间紧,同一规格产品连续生产时间短。中间换模具频繁,所以单位能耗高。

  3、废料数量和售价方面,废料由企业所在地人员承包收购,数量大致估算,价格的确偏低了一些,有部分废管收入未申报。

  4、营业费用的增长是由于07有出口外销,海运费的支出大大增加了营业费用的'总额;财务费用增长的原因是06年企业还是工贸一体,而07年是纯工业资金的需要量更大,贷款额度加大;营业外支出企业列支的是地方三金,因为06年三金还是包额的,而07年是按收入0.3%正常缴纳的。

  对于企业给出的解释,调研人员到企业实地了解情况,运用综合分析手段,在该公司服务性调研过程中,具体做法主要有:

  1、对企业报送的资料、数据整理分析,从公司的申报资料提取信息,进行税负分析。

  2、根据同行业的产废率,对公司的产废申报情况进行分析。

  3、查看企业的贷款额度是否合理、利息支出是否符合同期贷款利率,费用发票、海运发票是否真实。

  四、开展实地调查

  评估人员根据日常征管中掌握相关信息,从税收负担率、产品制成率、单位能耗、废料数量和售价、费用列出等五个方面对企业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分析。

  (一)税收负担率方面

  2、20xx年外销货物享受“免抵退”政策对增值税的影响。

  3、20xx年末留抵税额为225万元。

  综上所述各个因素还原后,该公司20xx年、20xx年度增值税税负列表如下:

  从上表可以看出,该公司07年增值税税负应为2.84%,属于正常范围内。

  (二)费用方面:管理费用中列支了固定资产8.05万元,出国考察费2.41万元,需由个人承担的各项费用合计0.33万元,营业外支出其中罚款0.81万元,与收入无关的支出6.87万元,共计调增收入18.47万元。

  五、调研分析

  在数据分析和实地调查基础上,采集该企业相关信息,确定四个指标参数,分析企业实际情况。

  税收负担率预警参数。

  注:低档建筑管是指质量要求不高,用热轧带钢直接加工成型,主要用于建筑市场产品。

  该指标主要通过对企业税收负担率的测算,将其与行业预警税负进行比对,对税收负担率异常的企业,可以对其关联指标进一步展开分析,以发现企业纳税申报上可能存在的疑点。

  产品制成率预警参数。

  废料数量和售价方面预警参数。

  六、调研结论

  通过以上数据分析和实地调研,可以得出结论:该公司存在仓库销售废料未有出入库,企业未准确记载销售账、库存材料账,主要相关内容记载不齐和未将全部销售业务进行记载,费用发票未经严格审核,企业主动补申报销售185万元,补缴税款98万元。

  七、调研体会

  1、加强巡查,要求税收管理员按季深入企业了解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做好税收分析。

  2、健全监控体系:要求企业按季上报《焊管企业生产情况表》,将采集数据与预警指标进行比对。

  3、特别关注异常企业,要求企业说明异常原因,不能说明具体原因的,根据情况进入日常评估或移送稽查。

  4、按季开好重点行业分析会,研讨行业管理经验、办法。探讨行业管理中出现的热点、难点,提高行业管理的规范性、统一性。

  5、定期剖析税收管理员行业管理质量,参与税收管理员绩效考核。

  税收分析调研报告 3

  近年来,国税部门在强化加油站税收征管,打击加油站企业偷逃税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随着加油站企业的快速发展,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产生,加油站税收征管也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亟待我们逐步完善与健全。

  一、加油站税收征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实现销售收入不申报和申报纳税数据不实。由于加油站昼夜经营,分布广,进货途径多,顾客流动大,因此加油机表数与申报数经常不符,实际库存与账表难以核实,为日常税收征管带来困难。一些加油站附设的商店、促销赠送的礼品、汽车零配件修理修配等应税行为没有申报销售收入,有些加油站甚至将销售收入挂在“应收账款”上,纳税申报质量无法保障。

  (二)机外售油问题严重。机外售油的主要表现是加油站购进成品油后,直接批发给小型加油站,或直接销售给工厂、专业车队、农业用户,不通过税控加油机销售;对摩托车、出租车和个人消费的轻质油(汽油、柴油)通常用秤或油桶计量的方式销售,也不通过加油机销售。目前机外销售已成为加油站行业偷逃税的主要手法,由于税务机关对机外销售这一税收违法行为很难控制,使得国家税款大量流失。

  (三)税控装置安装使用存在问题。一是加油机具的使用管理混乱,税控机具取数不准确。对于加油机日常使用出现的硬件问题,税控加油机生产厂家不能够及时解决,造成加油企业加油数量与申报数不符。由于油品价格是随着市场需求浮动,而主管税务机关不能定期校验税控机参数,这样就会因为价格浮动问题使税控机的记录金额始终小于加油金额。二是加油站税控管理系统在实际使用中缺乏实用性,系统的利用率低,未能完全发挥税控监管的作用。如对各加油站的成品油销售数量、金额、扣除数量、纳税情况的变动,不能及时利用系统形成横向或纵向比对信息、无法统计需要数据,目前还需要配合手工记录台帐对系统数据整理运用。

  (四)财务制度不健全。《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均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部分加油站财务资料不全,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人员的财务核算水平参差不齐,不能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设置账簿并准确核算销售额,特别是原有一些规模较小的加油站财务核算水平较低,销售额的正确核算问题难以保障。

  (五)税务机关税控监管和日常管理偏松。当前,税务机关对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管理普遍不到位,根据税控装置记录的数据计征在某些细节上不尽完善,不能及时按企业申报数据的变动发现企业的税收问题。一是成品油销售数量扣除方面管理混乱。目前对于扣除数量的审批和实际扣除情况税务机关未给予应有重视,使得企业存在未取得相应批复便申报扣除数量,扣除大大超于批复上批准的准予扣除数量等现象。受理加油企业申报的税务人员只能按企业《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上填报的“应扣除油量”掌握企业扣除数,加油站税控管理系统也未涉及记录企业每月扣除数量的功能,这就使加油企业可能出现年扣除数量大于流转税科审批的'数量的现象。二是税控监管乏力。征收期申报时,申报人员仅对企业上报的《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与加油ic卡和增值税申报表上的数据逻辑关系进行核对,对数据不符的现象缺乏事后调查,失去了税控管理的意义。对加油站帐务监督不严,致使有的加油站因财务制度不健全,无法对机内和机外销售做详细记录,造成申报数据的不准确。

  二、完善加油站税收征管的建议

  从实际工作上看,目前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经营方式和税收征管有其特殊性,对特殊的问题,只能采取特殊的措施来解决。加强加油站的征管,堵住偷漏税款的漏洞,笔者认为应采取如下举措:

  (一)设立专人专岗负责。加油站企业的税控ic卡申报和管理应设立专人专岗,负责申报时对企业上报的《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与加油ic卡和增值税申报表上的数据进行核对,以及时对数据波动较大、税负较低等异常情况进行调查。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督促企业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加油站日销售台账,并负责通知企业对税控装置进行维护。

  (二)加大税源监控力度。一是采取“驻站测算售量”法,派员实地核准加油站的实际销售规模,以测算数据作为参照系数,对其他加油站进行对比分析,以掌握加油站应达到的实际税负。二是加大对加油站的常规检查力度。当税控装置运行到一段时间后,加油站总是要想方设法做手脚逃漏税款。因此,加强对加油站的税务常规检查是一种传统但不会过时的手段。内容包括抄表和观察实际销售密度等,抄表后不给加油站留底,只交其负责人登记签名后带回,月终根据其申报的销售情况对照,弄虚作假者加以重罚。这种作法,可以减少加油站做手脚的机会,从而有效防止税款流失。三是严格台账登记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加油站必须按日严格记录销售情况,按月结存,在申报纳税的同时报送附列资料,经审核后,基层征收机关将相关加油信息录入加油站税控管理系统。

  (三)实行“实耗法”抵扣税款。即按当月销项税额抵扣当月销售数量的进项税额计算。加油站作为一般纳税人享受进项税款抵扣,有的油站采用多进货少销售的方法,使当月甚至以后的好几个月都没法产生税款。为保证税款匀衡、足额入库,防止加油站突然停业或破产导致实际已产生的增值税款流失,建议每月按“实耗法”抵扣税款。

  (四)强化加油站纳税评估。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评估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笔者认为可建立一套成品油零售单位的纳税评估办法,对在申报中发现的《加油站月份信息明细表》、《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与读取的加油ic卡和增值税申报表数据不符以及存在其他税收问题的加油站列为本月纳税评估对象,移交纳税评估岗实施纳税评估,对低于最低税负标准的实施税务稽查。

  (五)健全统一、规范的管理制度。建议制定加油站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并下发统一的流转文书,明确规范的操作流程,包括税控加油机的安装与维修,税控装置的初始化,报税信息卡的数据读取与接收,纳税申报及附报资料的报送,自用油、代储油、倒灌油、检测用油的认定与扣除办法,征收方式的界定,纳税评估及税务稽查的实施,加油站的违章处理等,对行业管理责任人员虚假登记税源变化、虚假铅封或擅自启封加油机、虚假审批倒灌油和自测用油的行为,也要制定具体的考核追究办法。

  (六)加强部门统一协调。加装税控装置基本上保证了反映加油站的销售量和销售额,然而,要想更准确地反映其经营情况,还须把住其油品进口关。把住进口关,可以准确地了解库存情况,刹住“帐外经营”或“借库经营”等偷逃税款的现象发生。当前各加油站受管理的部门较多(目前对加油站实行检查管理的有税务、工商、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但由于各部门各自为政,致使国税部门无法完全控制进罐油品的数量及库存情况。为协调统一控制住油品进罐关口,管住油料的体外循环,笔者建议,各有关部门应成立一个联合机构,对加油站的油罐进行统一管理。

  税收分析调研报告 4

  在私营企业税后利润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面,由于人们的税收法制意识淡薄,税收政策不完善,以及各地区税务部门所执行的政策不统一等因素,使得私营企业税后利润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流失严重,甚至在一些地区成为征收中的空白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企业帐务失真,成本不实,基本无税可征。由于部分私营企业纳税义务观念淡薄,法制意识不强,将偷逃税收作为致富的捷径。从笔者对苏北某县城40户年产值在20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的调查中发现,20xx年度有27家企业账面基本持平,另有9家亏损,4户盈利企业的利润也都在10万元以下,只有一户就税后利润缴纳过个人所得税。据业内人士称,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亏损是因为私营企业主私欲熏心,为了达到逃税的目的,视税法于不顾,采取多进成本、转移收入等手段的结果,也有些企业在地方政府“发展私营经济”、“照顾企业困难”等政策的保护下,公然采取“变通”方式进行偷税。

  二是税务部门对应税所得的管理失控,征收力度不够,对偷税行为的处罚偏轻,税收流失量大面广。由于税务机关缺乏对私营企业税后利润的有效监管,未能建立一套完善的征管办法,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基本上是取决于私营企业主的纳税意识。据调查统计表明,该县有70%以上的私营企业主存在不申报个人所得税或申报不实的现象。在20xx年度所得税汇算及各税统查中,全年查补这类税款不足5万元,无一例因未申报而被罚款,也没有一件此类偷税案件被立案查处。

  三是税收政策不完善,实施办法不统一、征收方式不规范,也造成税收流失严重。对私营企业税后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中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如对查补部分的利润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如何界定私营企业主的投资行为和消费行为等,在实际操作中无章可循或有章难循。加之各地区的征管办法差异较大,征管手段落后,执行中存在一定的随意性。

  针对私营企业税后利润个人所得税征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我们必须深入地进行分析研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努力提高征管能力。笔者认为强化税后利润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着力点应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深入开展税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纳税意识,除继续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外还必须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宣传教育,如在中小学开设税法常识课程,使新一代公民较早接受纳税义务教育;对新业户的法人进行强制性的税法基本知识教育,对其办税人员进行强制性的'税收专业知识系统培训,对老业户的法人及办税人员分批进行经常性税法知识培训教育;在各级领导干部的轮训内容中,也要安排税法知识讲座,增强其税收法律意识和法律责任,营造一个良好的依法纳税的社会氛围。

  二是统一税收政策,完善税收征管机制,加强有效监管。在统一私营企业税后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的基础上,对征管规定进一步加以完善和明确,消除私营企业主收入隐性化、非现金化、来源多渠道化等弊端,在收入公开化基础上,建立覆盖其全部个人收入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严格执行私营企业主个人财产、收入申报纳税制度,建立科学的纳税申报评审机制和稽查制度,加强对私营企业税后利润的监控,健全纳税人的纳税档案资料,建立私营企业弥补亏损和利润分配台账等,实行跟踪管理;准确把握征税前提和征税环节,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设计的预定目标正确地组织征收;合理确定扣除标准,鼓励私营企业增加投入,进一步扩大再生产,可以考虑规定免征额,鼓励私营企业主加大投入;对一些财务管理混乱、财务不健全的企业可实行定额征收,并附征个人所得税;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原则,不论是采取何种方式征收,都必须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只对高收入者征税。

  三是加大税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实践证明,偷逃税行为只有通过不断地严厉惩治者能得到遏制,因此,在严格征管的基础上,要加大对税务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使纳税人为偷税行为所付出的代价远远大于依法纳税的付出,对私营企业主申报不足、账务核算不实等行为,除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外,应当予以重罚,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企业法人和财务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还要广泛开展社会共治,通过法律形式明确金融、司法、工商、社会中介等职能部门的配合义务,借鉴国外的有效监管措施,对私营企业主的信贷行为,享有的医疗、教育、养老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权益以及公共设施的使用权等同是否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挂勾,约束其欺骗税务机关的侥幸心理和偷逃税欲望。

  税收分析调研报告 5

  板材加工、饲料生产作为xx地方特色产业,近几年得到了快速发展,经营户快速扩大,营业规模日益膨胀,已成为地方经济增长的新亮点。但由于这两个行业源于作坊式经营,虽历经发展渐成规模,但仍呈现出生产方式简单,内部管理粗放等特点,这些因素给税收管理带来很大困难。xx县局根据行业特点对症下药,开动脑筋找对策,下大力气抓管理,走“征收标准统一化,日常管理规范化”的新路子,使得特色行业税收征管逐渐步入正轨。

  一、行业背景及征管状况

  (一)板材加工业是依托恒山市场发展起来的后续产业。xx市场是xx地区最大的专业装饰材料市场,产品涵盖装饰行业的大部分用料,如:各种板材、石膏线、木线、灯具电料等,业务辐射周边京、津、内蒙、山西、山东等7个省市自治区,每天的货物交易非常频繁。围绕这个大市场,周边兴起了60多家板材加工厂,有针对性地生产各种细木板,密度板,刨花板等板材,产品大多通过市场流向各地。这些加工厂除个别形成规模生产以外,大部分还属于家庭式生产,平均雇工在8—15人之间,生产设备(压力机)1—2台,每台日产板材150—200张。

  (二)xx是农业大县,种植业、养殖业是该县经济的一大主体,饲料加工作为种、养结合部位的一种产业在当地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正是凭借这一优势饲料加工业发展迅速,xx年初统计,当地拥有饲料加工企业20家,小型个体加工点30余家,年产饲料30多万吨,产品除供应本地养殖户外,还销往山西、内蒙、山东等地,业务范围较为广泛。

  (三)征管难题。以上两个行业经营业户多为个体,私营性质,财务管理较混乱,经营上受市场因素影响波动较大,生产情况很难掌握,给税收核定,日常管理上造成很大困难,主要体现在:

  1、征收依据难以掌握,大多数业户无账目设置,原料购入、产品发出、日常消耗很难查证,完全依赖于业主本人提供或管理人员以其他渠道获得,因此,数据准确度大打折扣;有账目设置的企业,很少有专业的财务人员把关,记的是流水账,收入、成本、费用掺杂在一起,会计科目运用随心所欲,杂乱无章,数字前后逻辑性差,许多问题不能做出合理解释。上述情况使得管理人员很难确定征收标准,单慷ǘ钫魇找恢址绞胶苣烟近真实税负水平?

  2、税收负担难以平衡。由于征收标准不一以及定额征收的不足,造成了不同区域或者同一地区不同纳税人之间税款征收额度差别较大,同一规模同等消耗的经营户税收负担畸高畸低,征收结果很难让人信服。

  3、税收秩序难以理顺,征收依据不一致,税收负担不平衡,使许多纳税户心存不满,抵触情绪较大,要么不提供经营情况,要么提供虚假数据,谎报停业,拖延纳税的现象时有发生,纳税申报率徘徊不前(30%左右),管理上较为混乱,因此,实行新征管办法的要求日益迫切。

  二、政策依据及管理办法

  (一)确定征收依据

  税款的征收方式大致有:核实征收、核定征收、定期定额、代扣代缴、委托代征等形式,《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列举了六种可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其中包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应当设置且未设置账簿的及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等,另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可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我局经过仔细研究分析认为:板材加工和饲料生产业户除个别大企业可酌情考虑按账核实征收外,其他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因生产设备较为单一,能耗均为电能,因此可采用以电(机组)核税的方法解决征收口径不一,税负不均的难题。

  (二)组织典型调查

  以电核税关键在于确立征收的尺度,单位电量(机组)核定税额过高,势必加大征收和管理的难度,相反地,单位电量(机组)税额偏低又不能达到合理负担,应收尽收的目的。因此,为较好的把握征收尺度,县局决定实行三步走策略:第一步:分行业摸清纳税户数。以县局名义下发通知,要求各基层所如实上报板材加工和饲料加工企业及个体户数,报送材料要分项说明纳税户经济类型、企业规模、帐目设置、纳税情况、征收方式等情况。通过初步摸底,对现有纳税户状况有了大体认识;第二步,根据掌握的纳税户情况,征管法规科将这些生产单位分类进行了处理:对经营规模较大,帐册健全,核算较为规范,且已申请了核实征收方式的企业,按帐面反映的数额作为征收依据;其他不符合核实征收标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一律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即:饲料加工业户以耗电量作为征收依据,板材加工业户工艺流程实现了自动化控制,实行以电核税,否则采用以在用压力机数作为征收依据;第三步,为最大限度了解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县局对拟调查纳税户户按区域进行分类抽取样本,指定基层管理部门抽调专人搞调查,实施过程中共指派了4个管辖相关纳税户较为集中的基层所对两类行业共35户纳税人(板材加工20户,饲料加工15户)进行了专项调查,征管法规科对其中的6户(板材、饲料各3户)进行了复核,所得数据较为系统地反映了两类纳税户的经营情况,为出台新征管措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政策配套

  县局根据典型调查结果,对照现行税收政策,剔除了个别不合理费用,综合考虑了经营户非生产用电因素(照明各种电器等)针对不同行业制定了两套管理办法,即:《xx县地方税务局饲料加工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正地税征函[xx]1号),《xx县地方税务局板材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正地税征函[xx]4号),对两个行业分别确定了3种税款征收方式:

  1、对帐目健全、会计资料完整,能够依法核实其收入、支出、利润,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业户,实行查账征收地方各税;

  2、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者能够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而其他项目不能准确核算的,按应税所得率征收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在7%—20%之间掌握);

  3、上述情形之外的业户采用以电或机组核定税额的方法。饲料加工纳税人每度电负担所得税0.20元,板材加工业,对工艺流程从原材料开始的,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每月单台压力机税收负担额为1500—xx元,对工艺流程基本实现自动化从半成品开始生产的`,采用以电核税的征管办法(此类纳税户由于较少,故采取单独对待的原则),单独测算,单个审批,同时还要求,纳税户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提供会计报表、用电量、用工人数等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健全档案资料管理,妥善保存各种税务文书和纳税资料,在征收管理中,贯彻“民主评议、公开办税”的原则等。

  三、制度落实及具体措施

  为有效落实新管理办法,稳步推进征收方式改革,减少工作中的阻力,各基层所按县局统一要求实行了事前宣传、事中监督、事后回访的工作方法,较好实现了新旧征管办法的平稳过渡。

  (一)政策宣传

  各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计,编写并发放纳税事项通知书150余份,内容涉及办法的出台依据,税额征收标准日常管理要求等,为详细解答纳税人的提问,除在征收大厅咨询服务窗户派人现场办公外,管理人员还有针对性地到经营大户,纳税意识较淡薄户上门说法,做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

  (二)日常管理

  征收人员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尤其是对实行以电(机组)核税的纳税人,将应纳税额与附报的用电量,压力机台数加以对比,查找是否有填列不实的现象。为监督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履行情况,管理人员不定时地对纳税人的生产进行暗访,看是否有新的设备投入使用,同时还主动取得电力部门的大力支持,定期抄取各个企业的用电量,逐个对企业或个体纳税户报送数据进行对比,查看是否有谎报现象。

  (三)政策反馈

  市场行情千变万化,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也会受其影响而上下波动,为及时了解新办法的执行情况,平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县局制定了征管信息反馈制度,基层征管单位指定管理人员进行政策回访,听取纳税户的情况反映和有益见解,检查制度落实过程中反映出的不足,切合实际地提出修改意见,以便县局全面掌握情况,据不完全统计,新征管办法执行半年来,通过各种方式收到意见反馈15人次,县局采纳好建议3条。

  四、征管效果及深远影响

  (一)两个行业管理办法执行半年来,相关政策得到了较好的落实,“民主评议,纳税公开”办法的运用,极大地调动了纳税户参与的积极性,也有效避免了政策执行过程中一方热的现象,税款征收更加透明,纳税公开更加可信。xx年1—6月,两个行业共实现地方税收100多万元,其中板材加工业70多万元,饲料加工业30多万元,税款征收率90%以上,税收增幅超过10%,特色行业管理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二)通过对板材及饲料加工行业的有效管理,初步解决了中小纳税户粗放式经营的征管难题,通过实行以电(机组)核税的方法为统一征税标准,消除纳税人之间相互猜疑心理,增加征收公平性,降低工作难度提供了一条捷径,也为其他行业的税收管理提供了借鉴。

  税收分析调研报告 6

  近年来我国经济成分迅速多样化,特别是股份制经济和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表明的“多元化企业制度”为核心的市场经济体系逐渐形成,税收收入对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的依赖程度减弱,分散了税收来源单一的风险,税收收入的均衡趋势进一步加强。税收优惠政策仅仅是吸引外资的一个方面,而不是决定性因素。集体、私营、股份制、有限责任等经济性制的大中小型企业日益增多。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在不断增长,政府对特定纳税人税收鼓励和照顾措施在区内得以更好的执行。

  一、基本情况

  企业所得税是一个具有较强的调节功能的税种,国家通过所得税政策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以调节企业的利润水平,实现其调节社会经济发展的职能。税收优惠是发挥其调节功能的重要手段之一,它通过国家对所得税的转让,给企业以更多的留利,来促进企业税后收益的提高。

  20xx年,审批各项税收优惠万元;其中:减免所得税企业户,审批金额万元,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企业户,审批金额万元。20xx年度,全年审批各项税收优惠万元,其中,由于新政策简化行政审批的出台,原来由审批改为备案的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企业户和高新技术企业户,备案金额分别为万元。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企业户,审批金额万元,减免税企业,审批金额万元。

  二、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措施

  在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宗旨,坚持组织收入原则,严格按政策办事,坚决防止和抵制违反政策的做法基础上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专门的审批领导小组;

  2、加强宣传,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法,不仅仅通过媒体进行宣传,而且开展送政策到企业,送政策到社区等活动。

  3、加强服务,开展一门式服务,只要企业提出申请,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各项优惠政策的审核,上报,备案等,各项工作。

  通过广泛的宣传工作和深入细致的服务工作,税收优惠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果,对于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目前政策的执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对现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力度不够。

  就拿下岗再就业政策为例:鼓励现有企业新增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是再就业工程的一个重要方面,目前虽也有一些税收支持政策,但从具体执行的情况看,效果并不明显,其主要原因是税收优惠幅度太低,现有企业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既使达到规定比例,也只能免征30%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幅度大大低于新办企业,同时也低于劳动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青年达到规定比例免征50%企业所得税的幅度;

  其次是减免税政策计算繁琐复杂,使得纳税人理解起来很困难。有的企业到税务机关来咨询,一听政策太复杂头就大了,最后减免的税款却了了无几,干脆就放弃了。这样就形成了有优惠政策却没有纳税人问津的尴尬局面。在实际工作中还发现,一部分纳税人绕开这条政策,把原有企业注销,从新改名,以新办企业的身份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这一点税收优惠政策中虽然明文规定不能做为新办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有效的进行监控,税务机关没有实地审核权(也不可能每一户都实地审核),这样就使得一些现有企业,摇身一变成了新办企业,钻了我们政策的空子。

  (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优惠政策亟待完善。

  个体工商户的身份界定问题,引发不公平竞争。

  如前所述,企业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门槛”过高,而作为个体工商户就“简单”的多,个体工商户只要业主本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即可以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即使符合条件,也不能免缴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的税收优惠条件不同,本不是大问题,问题在于两者之间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的标准。现行法规对企业设定的条件有规定,而对什么是个体户,仅在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中有这样的表述: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如果个体工商户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请的“帮手”超过一、二个,带的“学徒”多于三、五个,其还算不算是个体工商户?目前无任何文件予以明确。在税收实践中,这个问题给税收管理带来诸多困惑,影响了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如有的个体户从业人员多达100余人(非下岗失业人员),经营规模也很大,却以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即向税务部门申请享受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这就给我们税务机关带来很大的难题,如不同意免税,缺少过硬的理由和依据,怕是违反相关政策,甚至引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等问题;

  如果批准其享受减免税,肯定有背于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宗旨,引起不公平竞争,扰乱税收征管秩序。

  (三)减免税种范围过窄。

  目前,下岗失业人员个人经营时大都选择商业零售、加工、修理、修配等行业,从事旅店、饮食、理发等服务行业的相对较少。按现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只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增值税,免税范围窄,没有考虑到大部分失业人员从事增值税劳务的现实,对这部分再就业人没从政策上没有给予照顾,挫伤了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积极性。减免税范围过窄,已成为影响再就业工作的瓶颈。

  (四)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群面小

  在进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的过程中,有不少的无业人员和劳教育释放人员到现场咨询,但这部分人却不能享受的优惠政策。“就业”和“再就业”就差一个字,有人能享受优惠政策,有人就不能享受优惠政策,就显有悖公平,就业和再就业应该是摆在我们面前同等重要的问题。

  四、对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具体还是拿下岗再就来说,目前,我国的就业压力,源于大量的劳动力供给与有限的资源之间的`矛盾,这一国情决定了中国在经济发展战略上应采取就业优先的增长模式。税收作为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调控手段,在鼓励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理应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其所以出现前述问题,根源在于对不同的纳税人,采取了政策上区别对待的方法,相应的改进和完善政策的思路,即是尽可能减少这种差别,根据这一原则,针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完善建议:

  (一)统一税收优惠的条件和幅度

  现行再就业税收优惠的差别,不仅表现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之间,即使在企业之间,服务型企业较工业企业不论在优惠的条件上,还是优惠的广度和深度上,都优越许多。政策设计的思路,也许认为服务型企业有更大的发展潜力,可以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更适合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但从实际效果看,这种区别对待的政策,恰恰可能是造成目前企业少有申请再就业税收优惠的重要因素。

  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没有理由也无必要制定区别对待的政策。对不同性质、类型,不同行业的纳税人给予平等政策待遇的具体思路是:对企业不论新老,不论行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按一定比例给予税收优惠,使政策易于理解,易于执行;

  达到30%的,新企业给予全额(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免征优惠,对于老企业和新办企业同样的待遇,充分扩大再就业的渠道。

  (二)对个体工商户宜实施定额扣减税收优惠。

  现行税收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优惠政策在执行中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身份不易界定,二是对新、老经营者和经营效益不同者,难以做到公平税负。对此,笔者认为有三种解决办法可供选择:一是,可将优惠政策改为按年度定额减免,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不论新办还是现有,也不论业主还是帮工,按人定额予以税收减免,具体为:个体工商户凡安置一名下岗失业人员(含业主本人)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指从业人员)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每年(期限3年)可享受2000元(或更高)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年度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得超过两年。这种优惠方式,既符合公平原则,也考虑到了优惠政策的一致性和连续性,实践中还比较容易操作;

  第二种办法就是个体户雇工在2人以上的视同个人独资企业对待,这样达到个体户和企业之间在税收优惠政策上比较公平,也可有效防止一些人钻政策的空子。

  (三)、扩大优惠的税种范围

  现行再就业税收减免的税种,不包括增值税;

  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也不予优惠,造成对个人独资、合伙的工业企业无税可免,对从事商业、加工、修理业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也大打折扣,这样就难以充分发挥税收鼓励、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作用。减免增值税的顾虑,可能在于增值税在下一个环节要抵扣,具有“链条”的特点;

  但实际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相当一部分并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这部分如能给予减免,并不影响增值税“链条”的完整。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都是按“生产经营所得”征税,在优惠政策上给予歧视,不但从理论上难以解释,在实际也是诱发其转换身份、避税的诱因。消除不平等的税收政策待遇,将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数量与税收减免的多少挂起钩,扩大优惠的税种范围,既可以全方位多渠道增加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岗位,同时,也消除了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转换身份、设法避税的漏洞;

  消除了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代开、虚开发票的可能,更有利于“以票控税”管理办法的施行,更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对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执行。

  (四)扩大享受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群范围

  我们现在的主题是“再就业”,但是从整个国家来讲,来自“就业”的压力和“下岗人员再就业”的压力是一样迫切的,把“再就业的政策”适应主体扩大到所有的“待就业者”,也就是大势所趋。如果考虑这样的话会使税收的入受到很大影响,可以暂时把“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范围扩大到所有的“就业”者范围,消除我们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一些“弱势”的纳税群体的不平等待遇。从而在促进“再就业”工作深入推进的同时,促进全国就业工作的开展。

  税收分析调研报告 7

  近年来,xx地区房地产行业迅猛发展,促进了当地经济发展和税收增长,但是,通过我们检查发现,房地产行业存在需要资金量大,经营周期长,预收预付账款多,经营方式多样等经营特点,由此,也隐藏着一些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如何进一步加强税务管理,堵塞漏洞,探讨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之间合作建房不按规定申报纳税。目前房地产行业己形成多种开发形式,有一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形成所谓的合作建房或名义上的代建房。按照税法规定,合作建房的双方均发生了销售行为,应分别交纳销售房地产和转让无形资产的相关税收,应该申报纳税。但在实际生活中,合作双方常常不申报纳税。瞒报了这部分销售收入,偷逃了税款。

  (二)以开发房屋抵顶所欠建筑商款项,不入帐,不做收入。只在企业内部财务报表中体现,致使企业少计了应税收入,少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以房屋抵顶拆迁户补偿费、银行借款本息、支付工程款、获取土地使用权等不计收入,偷逃企业所得税。

  (三)销售款长期不结转或少结转收入。房地产开发商长期将销售款、预收定金、房屋配套费等挂在“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往来帐上,不与帐面的成本、费用配比结算,造成帐面无应税所得或亏损,或者以实际收到款项确定收入实现,偷逃企业所得税。分期收款销售,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收入,以未清算、未决算为由拖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无正当理由以明显偏低的价格销售开发产品,从而达到少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目的。虚开发票减少计税依据,实现“双偷”。房地产开发企业依销售不动产发票开具金额确定售房收入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购房者以销售不动产发票开具金额缴纳契税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可见销售不动产发票开具金额是双方缴纳税款的计税依据,故双方协议少开或不开销售不动产发票,实现所谓“双赢”,实则是实现应纳税款的“双偷”。

  (五)代收款项偷逃税。将在销售房产时一起收取的管道燃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不按价外费用申报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将收取的'拆迁安置补偿费列“其他应付款”,年末不申报纳税。

  (六)“收入实收不转”直接抵减应付工程款,偷逃税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施工方延误工期等原因收取的罚款收入及投资方对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转付施工方优良工程及提前竣工奖励收入不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而直接抵减应付工程款,从而减少会计利润偷逃企业所得税。

  (七)与关联方企业之间互转收入和费用。与关联方企业之间,特别是同一地址办公的关联企业之间,由于业务往来频繁,利益关系密切,互转收入和费用存在着很强的可操作性和隐蔽性,导致企业最终多计费用或少计收入,偷逃税款。

  (八)多列预提费用。一些企业采用“预提费用”、“待摊费用”帐目调整当期利润。特别是预提“公共配套”费用数额大,在配套工程完工验收之后不及时结转配套工程成本,对多提费用的余额不及时调整、冲减商品房成本,而是长期滚动使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甚至有的企业在配套工程完工验收之后仍继续计提或重复计提“预提费用”,借以偷逃税款。

  (九)虚列或者虚增成本费用,偷逃企业所得税。具体表现为:

  (1)将完工与未完工的项目混在一起,造成完工项目成本虚增;

  (2)将开发项目之外的道路铺设、小区绿化等工程成本列入开发成本。自用房产开发成本不从“开发产品”转到“固定资产”,而是计入对外销售商品房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

  (3)多列利息支出和经营费用。

  (4)扩大拆迁安置补偿面积,减少可售面积,多结转经营成本。

  二、加强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一)摸清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相关信息。有针对性的对房地产行业开发项目、开发地段、完工情况、销售情况等进行外围的调查摸底。并对其售楼处进行调查,向售楼处的工作人员了解被调查企业整个楼座的建筑总面积、已售数量、最低售价、预付款比例等内容,推算出企业的销售收入和应预缴的所得税数额。

  (二)建立涉税信息传递和协作机制,全面掌握房地产企业的第一手基础信息资料。一是建立与房管、规划、建设、金融等部门信息沟通制度,全面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立项、开工日期、预计完工日期、建筑面积、销售进度、现金流量和预收房款情况、已交付产权情况等各种信息,力求通过信息交换和分析比对,最大限度地掌握有关涉税信息。二是加强信息分析比对,对差异户进行实地核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漏征漏管问题。三是加强信息交换,进一步了解掌握房地产项目开发的经营规律,进而准确审核纳税申报资料,强化控管。

  (三)加强银行账户预收款和关联方等信息的监控。争取银行部门的合作,对设立的预售房款账户进行有效监控,掌握销售收入情况,实现源头控管。通过实地调查了解等方式,及时掌握楼盘销售的进度,加强对售楼情况的适时监控,保证销售信息、预收房款真实、准确,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到企业关联方进行走访调查,了解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关系,看其收入、费用的划分是否合理、合法。

  (四)加强对亏损、微利和低价出售等疑点纳税户的重点检查。用房地产抵付各种应付款项(包括以房抵债,以完工房地产抵付借款、银行贷款,抵付回租租金,换取其他单位、个人的非货币资产、抵付各种应付的建筑安装工程款、广告支出和其他支出,抵付职工奖励支出等等)、以低价销售给内部职工等应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严格按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核定税款征收。

  税收分析调研报告 8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迅猛发展、社会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和城镇建设规模不断扩大,房屋租赁市场日益活跃起来,工业、商业、住宅和办公等各类房屋的租赁活动不断增多,城镇房屋出租业得到了快速发展,这对发展经济和改善居民生活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房屋出租户纳税意识淡薄,租赁双方由于受经济利益的影响,想方设法隐瞒房屋租赁收入,这给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工作带来相当大的困难,房屋租赁业税收流失现象较为普遍。

  一、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1、房屋租赁大部分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租赁,收入控管难。

  (1)房屋租赁行为大部分是出租户将私有房屋出租给个人生活居住及出租给小型私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因承租者业务较小,交纳房屋租金大部分是即时租赁,即时收取租金,不需要开具发票,业主多以自制收据或白条代替正式发票,租赁收入核查难度大,税源难以控制。

  (2)有相当部分私房出租户一年签订一次合同,一次性结清租金,有的甚至一次性结清几年房租,由于税务机关对租赁信息掌握的滞后,无法及时找到出租户,承租户又不愿代为缴纳,给税款征收工作带来困难。

  (3)部分下岗职工或不达起征点的业户对国家下岗再就业和不达起征点税收优惠政策精神片面理解,认为减免的税收应包括缴纳房产类税收,加之税务机关税法宣传力度的不到位,纳税人对房产税收的征管产生不少怨言,抵触情绪很大。

  2、租赁双方恶意勾结,降低计税依据,租赁收入认定难。

  (1)出租方将房屋出租后,正常使用和结算租金的是正式租赁合同,但为了达到少缴税的目的,提供给税务却是虚假的合同(甚至是经过公证处公证的假合同),其合同金额远远低于原始签订并实际操作的合同,而税务机关对其收入取证相当难,由于其手续完备,税务机关只能按照虚假合同计征税收,虽然税务机关有核定征收权限,但实际征管工作中难以操作。

  (2)出租方将房屋出租后,不签订房产租赁合同,以内部承包名义,签订虚假的联营承包合同,按期从承租方取得固定收入,变相将实际的租金收入人为地转化为联营利润,税务机关难以认定。

  3、特权思想严重,政府机关的税款征收难

  政府机关作为政府的财政供给对象,作为一个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发生房屋租赁纳税义务,理应带头缴纳相关税(费),但实际上这些单位特权思想占主导地位,内部资产账目不清,纳税意识非常淡薄,出租房产与自用房产混在一起,偷逃出租房屋的税款,或以各种理由不缴或少缴出租房屋税收,加大了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给社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4、政府职能部门管理弱化,部门信息取得难。

  由于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银行利率不断降低,许多人将购置房产作为一种投资行为,这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无疑是件好事,但由于目前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的弱化,房屋租赁市场基本上处于管理无序、监督不力的状况。房屋出租经营是一项特殊的经济活动,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房屋租赁经营应取得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公安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许可证》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签订的《房屋租赁计划生育责任书》等,但在实际工作中,经调查发现房屋出租基本上没有纳入这些部门的监管范围,税务机关要想从这些部门获取有价值信息难度可想而知。

  5、 税收法律法规不完善,税收政策执行难。

  (1)根据税法规定,房屋出租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房产税,以及按收入扣减一定的费用依10%或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税收负担较重;而自行经营的纳税人仅按房产原值减除10-30%后的余额后,按1.2%的税率征收房产税,税收负担则相对较轻,不同的经营方式,税收负担差异较大,有失税收公平原则,税款征收难度大。如,面积为200平方米、原值90万元的房屋,年出租租金收入9.6万元,按原值计算年应缴纳房产税0.86万元,而出租经营按租金收入计算年应缴纳各项税收2.89万元,为自行经营按原值的3.34倍。

  (2)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下发《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文件规定“对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清理检查时,可规定承租人为房产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在实际征管工作中具有很强的现实操作性,但上述规定与现行《征管法》和《营业税暂行条例》相违背,容易引起税务纠纷,还会纵容纳税人不主动履行申报纳税义务。

  (3)房屋租赁税收涉及税种众多,计税依据也不尽相同,操作上极不方便,给税收征管带来诸多不便,不便于征纳双方的理解和执行,不同

  行政区域适用税种的多寡,会产生税负不公,容易造成征纳矛盾的激化,有损税法尊严。

  6、税源零星分散,税源监控难。

  (1)房屋出租税收征收成本高,征收效率低下,在“任务至上”的计划管理和税收考核体制下,往往对面广量小、税源分散的房屋出租税收没能给予足够重视,加之监控手段落后,国家税收法规相对滞后情况,造成了许多出租户游离于税收监管之外,使税收增长速度远远低于其税源增长速度。

  (2)房屋出租点多面广,收入较为隐蔽,而基层税务机关人手又少,征管力量薄弱,加上享受不达起征点或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税务登记证和相关减免税手续后,就不再申报缴税,对于已养成“以税控管”习惯的基层税务机关来说税源控管难。

  二、强化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的建议

  1、完善税收法律,规范税款征收。

  (1)完善税收法律体系。提高房产税收政策的立法层次,使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有章可循,借鉴国际经验,坚持“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的原则,将房屋租赁业税收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税收合并统一征收营业税,设计合理的房屋租赁业营业税税率,建议选择10%—20%之间较为适宜。

  (2)完善房屋租赁监管法规。一是规范房屋租赁市场政策税收监管措施,建立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制度,以市场租金价格为依据,政府测算、制定并公布阶段性租金,宏观引导房屋租赁市场的良性发展,并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程序,发生房屋租赁行为,租赁双方必须签订房产管理部门印制统一格式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金额执行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制订的政府指导价,合同事项中注明应缴纳的税款和合同需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等事项;二是考虑到出租方会通过合同、协议将税负转嫁给承租方,法律应明确规定房屋出租方出租房屋如果没有按期申报纳税,限定承租方在规定期限内找到出租方,并要求出租方按规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否则承租人将承担连带纳税义务,也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直接由承租方缴纳或由承租方担负代扣代缴义务。

  (3)改变房产税收计税依据。科学认定房产出租行为经营方式,租赁双方必须提供实行房产证、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承租合同等资料,确保能准确区分房屋自营行为和租赁行为,对自营行为改从原值征收为从市值征收,定期评估房产价值,使计税价值与房屋实际价值相差不大,从而实现从值与从价征收的税负相对公平。

  2、加强登记管理,健全征管档案。

  (1)加强登记管理。要求房屋出租人发生纳税义务,自租赁之日起30日内,按照《征管法》的规定持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居民身份证等资料,到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

  (2)加强部门配合。结合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加强与国税、地税、公安、工商、房产、土地和城建等职能部门的联系,建立科学的信息采集机制,积极开展房屋出租税源普查,充分掌握房屋租赁的第一手资料,将所采集的资料与征管信息进行比对,真正建立起分街道、分经济类型的税源档案,使税源信息涵盖房产原值、租金收入、产权所有者、承租者及经营方式等各个方面。

  (3)加强信息管理。建立房屋租赁业的协税、护税、动态的网络信息平台,开发出租房税收管理软件,规范数据信息采集过程,对房屋租赁实施动态监控,实现数据资源信息共享。

  3、强化宣传力度,提升纳税意识。

  按照“贴近生活、贴近工作和贴近纳税人”的三贴近原则,充分利用媒体,做好房产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

  (1)房屋租赁涉及到社会各方面,有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还有不少中介机构和服务性单位参与其中,针对房屋租赁税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税源分散、征管难度大、纳税意识差、税收流失严重的实际情况,采取广播、电视、报纸、政务公开栏、办税服务厅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房屋租赁税法,帮助纳税人树立依法主动申报纳税的观念。

  (2)发挥街道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优势,采取逐户走访、个别宣传、文体活动等多种形式宣传和普及税法知识,把房产税收征管与社区评先评优相结合,提升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在全社会真正形成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

  (3)广泛宣传依法诚信纳税典型,曝光涉税违法犯罪大案要案,强化震慑教育作用,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和税法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4、探索征管方式,实施源泉控管。

  依据纳税人取得的租金特点,分别采取“查账征收”、“核定征收”和“以票控税”三种征管方式。一是对租金收入申报属实,能提供真实有效的合同、协议和收费依据的,以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税法规定依法计算征收各项税款;二是对不申报租金收入或申报不实的,不能提供合同、协议和收费依据或提供的合同、协议和收费依据记载的租金收入明显偏低的,由主管地方地税机关按照房产管理部门制订的政府指导租金标准,以纳税人实际出租的房屋建筑面积和适用的租金标准计算出的应税租金收入,依法计算征收各项税款;三是将“以票控税”作为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的一项重要手段,通过税务统一发票对税源进行监管,要求承租方办理租金结算手续时应取得租赁业统一发票,出租人凭经过房产管理部门监证的租赁合同开具租赁业统一发票,对取得租赁收入未开具租赁业统一发票的出租人或未能取得租赁发票的承租人,按照《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5、发挥协税作用,依法委托代征

  (1)建立规范化管理的私房租赁市场,根据房产税收征管的特点,依法委托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建设管理部门等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提供的政策依据和征管办法,代征出租房屋税款,并定期反馈房产税收征管信息。

  (2)利用政府行政手段和财政

  会计核算中心的财务管理职能,全面准确核算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房产原值和房租收入,在准确掌握征管基础资料的前提下,计算房产租赁税收的应纳税额,依法委代核算中心将房屋租赁税款集中划缴入库。

  6、加大稽查力度,打击违法行为。

  一是深入分析房屋租赁行为的新动向、新特点,有的放矢地开展房产税收专项检查,将重点稽查与日常征管有机结合,整顿和规范房产税收秩序,实现以查促管,以查促收,建立以执法责任制为主体的岗责体系和税务系统内部横向和纵向信息交流的征管体系,提高税务稽查效能;二是加大处罚力度,实施小税重罚,定期向社会公布房屋出租的税款征收、减免税、停歇业、处罚等情况,曝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教育纳税人,震慑不法分子,设立举报电话或信箱,接受社会监督。

  税收分析调研报告 9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人口的不断增加,土地、水、矿产等资源不足的问题越来越严重,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形势也日益严峻。发展循环经济,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已经迫在眉睫。审视我国现阶段财税政策,有必要调整和完善财税政策,以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循环经济是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循环经济的增长模式是"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合理的税制安排有助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循环经济的主要特征是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途径包括推行清洁生产、综合利用资源、建设生态工业园区、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发展绿色产业和促进绿色消费等方面。发展循环经济,可以解决经济与环境之间长期存在的矛盾,达到经济与环境的双赢。

  一、发展循环经济需要税收政策的支持

  循环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国家税收政策的支持,税收手段既能很好地调节社会资源的分配,更可有效地引导企业的经济行为。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通过调整和完善税收政策、因势利导,对于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方面跃升到了新的高度。新法重新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建立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加大了对环境保护、新技术研发等领域的扶持和鼓励力度,体现了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环境、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思路,将有效激励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能源消耗由高污染、高消耗向低消耗、循环型转变,生产技术由粗放、滞后型向科技、创新型转变,生态环境由高污染、高破坏向低污染、友好型转变。

  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税收政策鼓励资源节约降耗。

  (1)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2)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地方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3)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2、税收政策鼓励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3、税收政策鼓励加强环境保护。

  (1)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2)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企业从事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了环保企业乃至一般企业从事从事环境保护相关产品与技术开发的积极性,从而将直接有利于环保产业的发展壮大。

  三、国外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税收政策借鉴

  1、德国的生态税政策。生态税是对那些使用了对环境有害的材料和消耗了不可再生资源的产品而增加的一个税种。生态税的引入有利于政府从宏观上控制市场导向,促使生产商采用先进的工艺和技术,通过经济措施引导生产者的行为,改进消费模式和调整产业结构。

  2、日本的退税政策。政府对废塑料制品类再生产处理设备,在使用年度内除了普通退税外,还按取得价格的14%进行特别退税。对废纸脱墨处理装置、处理玻璃碎片用的夹杂物剔除装置、铝再生制造设备、空瓶洗净处理装置等,除实行特别退税外,还可获得3年的固定资产税退还。对公害防治设施可减免固定资产税,根据设施的`差异,减免税率分别为原税金的40%—70%。同时,对各类环保设施,加大设备折旧率,在其原有折旧率的基础上再增加14%—20%的特别折旧率。

  3、美国的税收优惠。美国亚利桑那州1999年颁布的有关法规中,对分期付款购买回用再生资源及污染控制型设备的企业可减销售税10%。征收新鲜材料税,促使人们少用原生材料、多进行再循环;征收生态税,除可再生能源外,其他能源都要收取生态税;征收垃圾填埋和焚烧税。从上世纪90年代起,美国政府开始了农业“绿色补贴”的试点。其特点是,设置了一些强制性的条件,要求受补贴农民必须检查他们自己的环保行为,定期对自己农场所属区域的野生资源、森林、植被进行情况调查。此外,对表现出色的农户,除提供“绿色补贴”外,还可暂行减免农业所得税,以资鼓励。

  四、我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对策

  与国外相对完善的生态税收和循环经济税收制度相比,我国的税收制度在调节经济发展、引导循环经济方向等方面,仍然存在相当的差距。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有待进一步完善税制,为此建议采取实施以下税收政策:

  1、增强资源税的环境保护功能。一是扩大征收范围。在现行资源税的基础上,将那些必须加以保护开发和利用的资源也列入征收范围,如土地、海洋、森林、草原、滩涂、淡水和地热等自然资源。二是调整计税依据。由现行的以销售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调整为以产量为计税依据,并适当提高单位计税税额,特别是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征以重税,以此限制掠夺性开采与开发。三是将现行其他资

  源性的税种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并入资源税,并将各类资源性收费如矿产资源管理费、林业补偿费、育林基金、林政保护费、电力基金、水资源费、渔业资源费等也并入资源税。四是制定必要的鼓励资源回收利用、开发利用替代资源的税收优惠政策,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使资源税真正成为发挥环境保护功能的税种。

  2、加大消费税的环境保护功能。把使用无法回收利用的原材料、资源消耗量大、严重污染环境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并征收较高的消费税;对使用新型或可再生能源的低能耗的交通工具实行低税或免税;对于资源消耗量小、能循环利用资源的产品和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绿色产品、清洁产品不征收消费税,从而限制环境污染产品的生产和消费。

  3、通过取消出口退税和加征出口关税等限制一些资源性产品的出口,保护国内资源;同时通过调节进口关税提高进口产品的质量,减少污染产品的进口。

  4、调整增值税。采用“消费型”增值税。目前我们国家除了东北等部分试点地区以外其余的地区都采用“生产型”增值税。大部分企业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从而抑制了企业投资发展循环经济设备的积极性。为促进企业购置除尘、污水处理和提高利用效率的环保设备,需要增加企业时这些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

  5、开征环境保护税。将现行的排污、水污染、大气污染(主要包括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工业废弃物、城市生活废弃物、噪音等收费制度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建立起独立的环境保护税种,既唤起社会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又能充分发挥税收对环保工作的促进作用。

  6、实施税收激励机制。通过税收这个经济杠杆,实施税收激励机制,鼓励循环经济产业的发展。如对利用“三废”的生产行业和产品进行减免税;对生产环保产品的产业给予的政策倾斜,如对无污染的农药、化肥等可采取减免税措施;对从事环保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推广进行支持,对单位及个人给予环保的投资、再投资、捐赠予以退税或所得税税前扣除等;鼓励企业防治污染设备加速折旧;对使用环保建材的建筑企业要予以减免税费等。

  7、尽早开征燃油税。燃油税已经在各个层面讨论了很长时间,开征燃油税对循环经济的建立,实现可持续发展会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

  税收分析调研报告 10

  征前减免是组织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收调节经济的重要调控手段,也是依法治税的重要管理内容。20xx年,xx市国税局为纳税人办理征前减免7.25亿元,同比增加5.99亿元,增长476.07%,惠及1450户不同类型纳税人,减免税额约占全年国税收入的38%,其中包括:为农业示范园区17户农业企业办理增值税征前减免196万元;为销售农业生产资料者、小规模出口企业、残疾人劳务等260户纳税人办理增值税征前减免60万元;为137户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所得税征前减免32718万元;为3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低税率照顾减免所得税999万元;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免税所得、民政福利企业、新办商贸企业、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软件企业以及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等各类纳税人办理所得税征前减免39500万元,有效地发挥了税收调控经济的职能,促进了xx地方经济发展。

  一、目前征前减免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依法减免是税收优惠政策的核心,在税收征管中,一方面,我们必须树立“应收尽收”的治税理念,另一方面,也应当牢固树立“不兑现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理念,不断创新与改革,切实加强征前减免管理,充分发挥税收调控职能。但是,目前征前减免管理中却存在着如下问题:

  一是税收政策调整频繁增加了征前减免的管理难度。征前减免主要是指纳税人不需要缴纳入国库而直接由税务机关减免的税款,在资金占用方面给予纳税人实惠,在认定手续办理方面给予纳税人方便,但征前减免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在纳税申报、税收会统核算等方面给管理带来了困难。特别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等税收法律法规调整后,征前减免项目增多,适用对象扩大,一方面要将政策宣传到每一纳税人,另一方面是企业在追求生产经营利益最大化中难免想方设法利用政策打擦边球,特别是那些同时经营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的企业,增加了纳税申报审核难度。

  二是征管系统(ctais2.0)对征前减免管理要求不统一、资格认定信息进机操作不规范增加了核算和统计难度。由于征前减免优惠认定的手续和环节简单,且减免税金不须缴纳入国库而直接由税务机关减免,因此,征前减免应征税金核算存在“取证”难,特别是数据省局大集中后,征管信息系统中对纳税人征前减免优惠资格认定及进机操作没有作明确而统一的要求,操作的不规范也带来核算时数据归集统计口径的不一。如: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纳税人的免征税款,20xx年征管系统申报征收模块“征前减免”反映我局“废旧物资回收”减免税款2612万元,而20xx年系统中这一模块已不再反映这一部分的核算内容;同样的还有,对个体工商户未达起征点的管理,系统中20xx年统一在“双定户未达起征点减免”中核算,20xx年只有少数纳税人反映了这一征前减免信息,且分散在““双定户未达起征点减免”和“记录起征点以下减免”两模块。因此,征管系统中归集反映的纳税人征前减免信息及数据的全面性、完整性都有待考量。

  三是征管系统(ctais2.0)没有涵盖到所有按政策规定享受征前减免的纳税人。如目前的国有粮食企业、新华书店等,系统“征前减免”查询模块一直没有归集和反映这些纳税人的征前减免应征税金数据信息。

  二、加强征前减免管理的主要实践

  为切实加强征前减免管理,xx市国税局依托征管信息系统,借助联动管理平台,从以下几方面改进与创新了征前减免工作:

  一是厘清征前减免对象,做好政策解读和纳税辅导。认真梳理现行纳税人享受的征前减免税;严格执行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切实将对个体工商户未达起征点的减免认定落在实处;及时厘清哪些纳税人可以享受到哪类征前减免项目及减免优惠幅度。20xx年,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主要结合汇算清缴做好老外商投资企业进入获利年度确认工作,该免则免,该减半征收则减半征收;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福利企业等,主要利用年审做好资格确认,对改制或发生其他变更后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该取消的立即取消;对新办企业,则将政策宣传工作前置到税务登记环节,在对新办税务登记纳税人进行巡查时就做好税收政策解读和纳税辅导工作,向纳税人免费发放涉税资料;此外,结合税法宣传,向地方党政部门做好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工作,积极取得地方党政部门对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理解和支持。

  二是厘清征前减免优惠类型,实行分类联动管理。将征前减免工作纳入市局税源联动管理,通过市局与分局、市局各职能科室的联动,提高对征前减免的管理效率;在具体执行中实行分类管理,凡属报批类的,税政部门集中资料后定期或不定期提交市局减免退税集体审议委员会审议后再办理,该减则减,该免则免,该上报上一级税务部门审批的上报上级机关,凡属备案类减免退税的,由基层分局受理、审核、确认后报市局税政部门备案。

  三是厘清减免税各管理部门的相关职能,形成管理合力。明确税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为:主要负责牵头做好优惠政策的宣传、解读,优惠资格、优惠方式的认定,减免税的审核报批,享受税收优惠资格纳税人的年审等工作;建立备案类减免税管理台账,做好跟踪管理;税收政策调整或新政策出台后,及时排查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新对象,对应该享受优惠的,布置基层做好政策落实或送政策上门,保证国家政策落到实处。明确征管(法制)部门的相关职责是:负责申报进机数据网上监控审核,统一规范优惠资格进机,具体包括优惠资格的认定、以及认定的范围、适用的'税率、认定的幅度等是否符合政策;认定信息进机操作录入的口径是否规范,录入的内容是否完整,符合征前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有否及时进行征(免)税申报,减免税款计算是否准确等,对监控发现问题,提交市局联动管理小组处理:对发现不符合政策的,取消优惠资格,对减免优惠到期还在享受的,及时清理取消,该补税的补税。明确计统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征管系统做好征前减免税款的分类核算、统计,并对征前减免优惠调控力度在组织收入、在扶持xx企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作用作出客观分析和评价。

  四是厘清征前减免操作流程,提高政策执行透明度和纳税遵从度。服务大厅受理纳税人征前减免优惠资格认定时,对照税收政策及征管操作规范,能当场办理的即时办结,按规定需要流程税源部门的限时流转;税源管理部门在实地巡查进行优惠资格确认时,完成纳税辅导工作,告知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优惠期间,无论当期是否有销售营业收入发生,都要依法申报销售营业收入,包括减免税情况。

  三、 进一步加强征前减免管理的筹划及建议

  为进一步加强征前减免管理,xx市国税局准备在以下方面作更多的尝试。

  一是提高对征前减免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征前减免税金虽然不需要组织入库,但也是税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正常税收征管并对相关政策作好规范性宣传。特别是对这两年新办的“三农”企业,要做好针对性、个性化政策宣传,做好相关纳税辅导,充分提高社会的纳税意识,使享受征前减免的纳税人也能认识到,即使销售的免税产品也要及时、足额申报免税销售营业收入,申报减免的应征税金,并做好应征税金分类核算。

  二是进一步推行征前减免分类管理。对直接减免和备案类减免的纳税人,着重加强申报管理,做好申报环节的监控,重点核查纳税人对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是否分开核算和申报,而对审批类的减免优惠要着重把好前期资格认定关,把好应税、免税项目核算关,把好优惠税率适用关,把好减免幅度、额度审核关。

  三是进一步强化依托征管信息系统流程对征前减免的管理。统一开发平台,统一操作流程,统一操作方法,统一资料收集信息采集。通过征管系统流程控制来强化对征前减免的管理,通过征管系统操作规范来健全完善征前减免数据信息的归集、核算和统计。

  四是将征前减免管理渗透到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各个管理环节。既让纳税人享受到应该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也同时要防范和杜绝纳税人骗取税收优惠,防止税款的跑冒漏滴,对征前减免形成一个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五是借鉴所得税汇算清缴。在次年资格年审、执法检查、专项检查或其他税收管理活动中,对纳税人上年度或某一段时期内享受的征前减免税款再进行一次结算,同时准确反馈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

  税收分析调研报告 11

  目前,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税收征管在税收政策上及日常税收执行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和难点,给税收征管带来一定压力。

  一、税收政策上存在的几个难点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界定难。《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此条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难于掌握。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企业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在实际操作中当企业未按规定列支成本、费用也未支付时是否要扣缴。又如:离岸股权转让往往采取“一次合同,分期支付”的方式进行结算。那么,如何确认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相应的税款缴纳时间?是按合同签订后第一次付款时间、被投资企业股权变更时间还是按每次实际付款时间?况且在实际经济往来中,很多支付形式是非货币形式,如非居民通过实物或者劳务形式取得技术使用权的回报、关联企业之间的债务重组等,对于此种情形,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存在一定困难。

  2、预提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界定难。

  ⑴收入确定难。《税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金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征收过程中,问题并不是如此简单。如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很多企业是以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来计提支付,那么这个计提比例是否恰当?所提供的专用权等是否具有一定的时效性等值得研究。另外如外国企业转让国内企业股权,很多是关联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通常存在转让的价格不真实、零价格转让或低价转让等问题,转让收入难以确定。

  ⑵成本确定难。这个问题主要体现在财产转让所得上,其中以股权转让尤为突出。股权转让成本即股权转让所得的扣除数,是影响企业所得税计算的一项关键因素。由于股权转让成本是一个历史概念,以外币投资形式的原始投资额是用历史汇率还是以现时汇率计算转让成本?另外,股本成本价是指股东投资入股时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金额,或收购该项股权时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如其中的资本公积金有的已完税、有的未完税,是否不加区分一并扣除?还是有选择地扣除,或是根本不予扣除?目前尚无统一标准。

  3、预提所得税的申报和征收界定难。《税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上述规定对于特殊情况可能无法发挥作用,如离岸股权转让双方均是外国企业,转让行为一次发生,交易活动一次结算,让受让方履行扣款义务很不现实,由纳税人自行申报或税务机关追缴申报也很难做到。

  4、预提所得税的征收对象界定难。部分非居民企业既没有在当地登记注册,也没有经营场所,要找到这些企业并对其实施有效的税收监管非常困难,漏征失管的现象在所难免。

  二、日常税收征管中遇到的几个问题

  1、合同无中文版本。支付单位多数提供的合同为全英文版本,还有日文、德文、法文等。由于合同中许多关键用语均为专业词汇,审核人无法读懂,即使纳税人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了翻译稿,但由于不是正式文本,不能承担相同于正式合同的责任,因此可信度也不高。

  2、提供假合同。有部分企业在开具证明时发现该行为应征税时,立即回到公司,重新打印一份免税行为的合同。由于国外公司不需盖公章,只要在外方位置签一个外文名即可,因此,税务机关无法依据合同来判断该合同内容的真伪。更有甚者,将应税收入以“化整为零”的方式逃避监管,不履行纳税义务。

  3、“事后申请”。大多数企业是在履行完合同或付款时才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这种“事后申请”给税务机关的取证造成一定的困难,无法准确确定应纳税金额。

  4、常设机构偷逃税款。一些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了代表机构为境内企业提供劳务,但合同以总公司名义签订,收款也由总公司收取,从而将其常设机构的收入转为境外总公司的收入,偷逃税款。审核人员在开具证明时很难了解业务的实质,只能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合同为其开具证明。

  三、加强预提所得税税收管理的几点措施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应高度重视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的征管,通过实施“个案分析、个别巡查走访、个性调研服务、个案评估检查”的`“四联动”,深化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的长效管理,确保国家税款的安全和税收秩序的规范。具体可采取以下多种措施:

  1、扩大监控面,强化对辖区内非居民企业税源信息的收集。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非居民企业税收征管纳入责任区日常管理范畴,扩大监控面,寻找有效税源,实施源泉控制,着力解决户籍不明、税源不清的问题。通过细分税管员的管理责任,对辖区内的非居民企业进行“点对点”的全面普查,全面掌握并建立纳税人信息库,重点调查其在境内未设立机构而是否有来源于辖区的应税收入信息情况,重点关注扣缴义务人应税收入的支付情况,挖掘隐性税源,防止税款流失。

  2、夯实管理基础,全面实施纳税人事前备案登记制度。要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实施纳税人事前备案登记制度。要求境内机构、扣缴义务人将发生的应税支付项目、支付金额、支付对象、以及支付对象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的举证、签订的相关合同文本(中、英文双语对照)等征管要素如实报税务机关事先备案,并建立企业付汇台账备查。

  3、动静结合,实现税源的科学、细致和深度管理。一方面,税务责任区要将预提所得税及时纳入日常税源监管范围,通过落实管理员实地巡查,弄清情况、定期分析细比对、月度(季度)指标严监控、年度汇缴勤把关等综合性联动管理措施,实施税前、税中、税后的全程动态管理,提高应税行为和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准确性。另一方面,办税服务厅征收窗口要强化对预提所得税申报征收的书面审核。对纳税人提交的企业所得税报告表进行审查,尤其要对征免界限的划分、适用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税依据、相关证明资料等内容进行把关和比对,登记售付汇分类台账并将征收信息传递责任区管理员以加强后续跟踪管理,确保窗口静态管理向责任区动态管理的延伸。

  4、交换情报,加大评估和检查的.工作力度。在管理员实地考察核查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对有疑点或有异常的支付项目逐级实施情报交换,以堵塞漏洞。与此同时,要从扣缴义务人、境内机构两个层面上开展对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的个案专项评估和检查。要立足分析巡查相结合,立足案头评估与实地评估相结合,立足日常评估与汇缴相结合,立足评估与稽查相结合,立足评估检查与事后整改相结合,着力解决申报信息不实问题,有效化解征管难点、疑点和盲点,充分发挥纳税评估“以评促管”的功效,充分发挥稽查打击力度,切实维护税收的公正性。

  5、部门协调,开展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动办税。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组织体系,畅通与地税、外经贸局、招商局、支付银行、外管局等部门的协作和沟通,优势互补,及时获取设立开业、合同签定、资金支付、业务发生等第三方信息,形成合力,齐抓共管,放大管理效应,不断拓展治税空间。

  6、优化服务,营造和谐互动的征纳关系。对外,结合新所得税税法的贯彻实施,依托“税企恳谈”、“税法解读”、“重点企业走访”等服务平台,提前介入,通过现场办税、现场咨询、现场问政、现场解决问题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大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有针对性开展纳税提醒,提高税法的遵从度;对内,加强干部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操作技能培训,提高干部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水平。

  7、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对税收政策的调研管理。鉴于目前税收政策上尚存在的不明确性,建议上级局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专题调研,明确特殊情况下的税收政策的执行,如:离岸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时间;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计税依据;股权转让的成本;境内被投资企业履行扣缴义务等,从而使税收政策更趋合理、完善,更切合税收工作的实际。

  税收分析调研报告 12

  县级(尤其是我们中西部不发达地区的县)房地产业具有规模小销价低购买力不能持久的“短平快”特点:一般都是是挂靠在大开发商下的小规模企业,运作模式是购买一块地兴建一个小区或几栋商住楼,销售得差不多了也就撤走了另找商机,开发期一般是一二年至三五年间短期行为,开发商多是前几年富起来的追逐丰厚行业利润一拥而上的暴富者,素质参差不齐。财务人员多是临时骋请一些有背景或身分的当地富余人员,税务财务不精通、不熟悉,核算不能达到规范要求。给税收征管工作增大难度:

  税收征管现状:工作被动,征管质量不高

  一、地区观念短期效益驱动形成干扰:近年来经济欠发达地区加大对招商引资力度,招商引资工作作为政绩的一个主要方面,房地产业作为一个见效快、政绩显现行业得到各级政府的青睐,各地各级产生重发展重引资轻管理思想,为了引进“凤凰”纷纷出台一些五花八门地方土政策,因人因地因情况具体一个单位一个政策,在税收上开一些口子,给依法征税人为设置了障碍,对税务部门日常征管工作也时有干扰。

  二、行业要求不高资金密集财务核算质量低增加税收征管难度:县级房地产开发技术要求低门槛不高:找个挂靠单位,租个办公场所,几个相关行业人员拼凑一起手中有地就可以开张。笔者所在的武宁县城是一个人口不足十万的小县城,投资数千万元的房地产企业有十几家,形为企业实为个体的开发商近百,良莠不一。房地产业相对又是资金密集运作行业,密集资金运作、生产周期较一般行业长、成本费用项目多、会计核算复杂的特点要求房地产企业建立规范财务核算,目前稍具规模的开发商也只是几个股东、三两个财务人员,几个工程人员组成,个体开发商更是股东打包来,事事自己动手心里一盘账根本谈不上财务核算。成本、费用不实、隐瞒收入现象不同程度普遍存在,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被动。

  三、税收征管手段简单化,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偷漏严重:由于成本费用核算不实,建筑业目前执行的20xx年工程预算指标体系与实际出入较大,税务部门一般以房地产销售收入为基础,对所得税实行定率征收,对土地增值税按预征率征收,收入比例与现状不相符,以武宁县为例今年上半年实际征收入库房地产业营业税509万元、所得税170万元、土地增值税68万元。房地产成为一个暴利行业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少缴由此可风一斑。

  解决方法探讨

  一、思想上客观分析房地产业的现状,研究其发展形势改变收入倚重思想:

  1、从宏观、微观上向地方党政领导客观分析房地产业对地方经济长远影响,房地产业对经济发展来讲是一把双刃剑,它的产品是不动产属于消费行业,它创造的是短期繁荣和短期财政收入,不能像工商业那样给地方带来长期的.持续经济发展,过度繁荣吸引过多资金挤占了其它方面的投资,土地是有限的逐步增值的资源,过快开发是得不失,对房地产业不应有倚重和依赖心理,国际惯例也都不会予以行业优惠。

  2、教育地税干部克服畏难思想,采取紧盯战术,多调查研究、多实地观察、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和销售情况,实行动态跟踪管理,不给偷漏税者可行之机。

  二、加大宣传力度,强制规范行业财务核算,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率和申报准确率:税收管理单位有针对性地逐户进行纳税辅导,明确税收政策并将政策出台的背景、宗旨、目的和违反政策的后果讲清楚,敦促纳税人重视财务核算工作自觉及时进行准确的纳税申报。为稽查部门的处理处罚设置一个强有力的前提条件。

  三、加强培训、提高技能、加强检查、强化税务稽查工作职能:税务稽查作为打击偷漏税的职能部门,认真钻研房地产业生产、核算业务,提高自身人员政治、业务素质,检查时注意与相关部门联系协作,积极搜集资料,夯实证据链,重点检查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处理时依法办事,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职能,严厉打击偷漏税不法行为,加大偷逃税成本,让心存侥幸者不敢也不能偷逃国家税收

  税收分析调研报告 13

  地税局用信息化建设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取得了显着的提高:

  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科学管理和现代化科技手段在税收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依托计算机网络的先进手段强化税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实现税收现代化,做好地税信息化软硬件的配置和协调,大力强化地税干部的计算机操作水平,已成为现行和今后税收征管努力发展的方向。近期,按照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我们下到基层第一线对信息化建设和税收征管工作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研,从调研的情况来看,虽然信息化建设通过几年的建设和发展,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税收征管依托信息化建设,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有了较大的提高,但仍然存在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通过具体问题的分析,对税务信息化建设以及其对税收征管的促进作用有了更加透彻的认识。

  一、州直地税系统信息化建设的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

  州直地税系统信息化建设在信息化浪潮的推动下,经过全系统领导和同志们多年的艰苦奋斗,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尤其通过近几年的跨越式发展,信息化已经广泛应用在税务系统税收征管的各个领域,从业务管理到事务管理,从基层到机关,信息化已经深入到我们工作的每一个环节。税收征管软件的广泛应用推动了业务管理现代化;办公自动化软件的应用推动了事务管理现代化;深入广泛的信息技术培训推动了信息技术素质的普遍提高。信息化大大降低了劳动强度,提高了工作效率,改善了对纳税人的服务,并从根本上改变着全体税务干部的思想和行为。

  看到发展也要看到问题的存在,在目前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是人的问题。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在税务信息化建设中,人的问题就表现的相当突出。主要表现为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尤其是既懂计算机又精通税收业务的复合型人才极为匮乏,计算机操作技能比较低,应用水平较差。其次是对信息化建设的.认识问题,目前多数同志对信息化的重要性有了一定认识,但仅停留在一般认识上,长期形成的思维方式仍很难转变。因此,必要尽快转变观念,真正从思想上、理念上认识到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树立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三是注重硬件的建设,对软件的应用上,数据的采集上,数据的分析运用上不到位。四是外部信息的采集和信息的共享上存在很多问题。

  二、对加快信息化建设,解决突出问题,不断提升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几点思考:

  (一)解决人的问题

  首先是领导干部认识的问题。作为税务机关的各级主要领导,要适应经济发展和现代化管理的需要,很显然,原来的知识结构,甚至思维方式已明显不相适应,必须在较短的时间内进行知识更新,转变观念,掌握现代化管理手段,否则就要落伍,甚至给税收事业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面对迅速变化的形势和繁重而艰巨的任务,如果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要搞好信息化建设是不可能的。其次是队伍素质的问题。目前整个税务干部队伍的`科技素质较低,广大干部职工的主观能动性还远远没有调动起来。要下决心把干部队伍素质的提高与其切身利益紧密联系起来,通过强化和固化激励、淘汰机制,促成“要我学”到“我要学”的真正转变。同时,要切实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由于技术人员的培养周期长、成本高,我们应当立足于稳定和提高现有队伍,同时积极引进人才、培养后备力量。要重视现代化管理对高科技和复合型人才的客观需求及其在科学决策、规范管理中的作用和价值,重点培养既懂税收业务又精通计算机技术、德才兼备的复合型人才,充分发挥他们在税收工作与现代化技术之间的桥梁作用。

  (二)解决管理的问题

  首先,要解决管理体制问题。先进的技术本身如果没有现代管理体系的支持和管理体制的扶持,就无法创造出超高的实用价值。今年,自治区地税局提出了“健全制度、创新机制、落实责任”的工作主线,并围绕这个工作主线,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地税系统加强横向岗责体系建设的工作思路。这就是机制、体制的创新,对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保障了信息化建设能有序的开展、提升。这就要求我们一是借助计算机网络已初具规模的条件,细化岗责体系,在做细做实上下功夫,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的优势。要按照精确、细致、深入的要求,明确职责分工,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岗责体系,加强协调配合,避免大而化之的粗放式管理,抓住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区别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抓紧、抓细、抓实,不断提高管理效能。

  二是在勇于创新的同时,还要注重继承。实事求是,探索规律,运用现代管理方法和信息化手段,无一不需要创新才能实现;创新并不否定继承,信息化也不能完全代替手工,必须坚持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坚持人机结合进行管理;尤其是长期以来基层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在税收管理实践中创造和积累的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和管理方法,我们一定很好地继承、运用和发展。

  其次,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科学的事情来不得半点马虎。在税务信息化建设中,我们必须始终倡导求真务实的精神,以业务需求的规范和前瞻性为起点。实施信息化的每一步都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摒弃形式主义、本位主义和短期行为,按照信息技术的客观规律改革我们的税务工作。

  第三,要加强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和管理。目前,在业务、行政、技术、后勤部门齐动手,网络大规模兴建,设备大批量采购,软件开发遍地开花的情况下,在系统的兼容、信息的共享、软硬件环境的匹配、对外交流的信息安全、投资的性能价格比等方面,都存在不少技术问题和隐患。要提高信息化建设的质量,要做到既增长又升级,当前的核心问题就是讲求科学、质量、统一规范。必须按照信息技术发展的客观规律办事,要发挥信息科技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管理和服务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三)要牢固树立应用的观念和意识

  税务系统对于信息技术的主要需求是基于应用,而不是研发。信息技术应用的前提是“内容”,当前,一个突出的问题是数据质量。数据垃圾的产生有文化素质的原因,有操作水平的原因,但最主要的是思想作风、责任心和法制观念的问题。必须杜绝为了提高质量考核指标而“机外监控”,如违规操作和有意篡改数据等等。由于信息传播具有速度快、广度大、关联性强的特点,报假数据、假信息的后果与写假材料、说谎话有过之无不及。数据质量的问题如果不及时解决,不仅会影响管理质量,并且会贬低信息化建设的地位。

  (四)大力推广应用新征管软件,规范软件操作行为,力求征管软件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通过对税收电子数据的分析和评测,有效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随着国税金税工程的成功运行,地税软件的升级与接轨也成了日趋解决的问题,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及时把握全区动态,在全区推行新征管软件上线是一项及时、准确的重大决策。全州地税干部严格按照区局的安排和部署,有序开展各项新征管软件上线工作。

  1、新征管软件对使用人员的规范操作要求更高

  新征管软件上线,为日后的征收管理工作提供了更加快捷规范和管理与服务,同样也对税务干部提出了新要求。以前6.0的征管软件,对各个环节的规范化流程操作,要求不是很严,可以一人多岗操作。现在的新征管软件,严格统一了每位干部的登录编码,对每位登录人员的操作都记录在线,这样个人在严格自身登录权限的同时,也对自身管理权限负有直接的责任,一但出现问题,由于服务器在自治区局,各项权限也集中到了中软公司和自治区局,问题必会暴露在全区视野范围内,解决也要通过区局解决,对于具体操作干部就提出了高素质、高责任心的要求。各县(市)局科、所、室工作人员要认真按工作流程和要求严格操作,确保软件运行正确流程和无差错。

  2、认真做到税收信息化建设发展与全体税务干部计算机应用水平相适应

  随着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对地税干部信息化应用水平的提高也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更快适应信息化建设发展与地税干部信息化应用水平同步,必须定期对地税干部进行全员学习培训,由浅入深,循序渐进,步步提高,做好计算机日常应用、各操作软件应用及网络知识的掌握与提高。

  (五)重视信息安全问题

  在网络覆盖面、数据集中度迅速提高的情况下,信息安全工作应当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当前主要是防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破坏和利用计算机进行的职务犯罪活动。计算机应用的违规、违法犯罪则可能发生在户籍管理、发票管理、税款征收、处罚、退税、稽查选案等环节,还有泄露纳税人商业机密的问题。

  加强安全管理应当在网络建设、对外信息交流,特别是内部业务网与互联网等公网连接时,在目前安全技术尚有待完善的情况下,要把握好“度”,把防范病毒、黑客和防止信息损失放在首位;软件设计、应用,特别是操作权限设置要做到各环节互相牵制、互相审核;要对原始数据的产生变化过程全面进行记录和监控;严密监控违规和异常操作,并及时查处。

  (六)全方位严密税源监控,尽快实现税收信息与社会相关部门信息的联通与共享

  一是与工商、技术监督部门实现纳税人办理工商登记和全国企事业单位机构编码系统的信息交流,从源头控制漏征漏管户,追查失踪业户,防止利用假停、歇业等手段偷税。

  二是国地税机关联网,交流相关税种申报缴纳和其它经营状况指标情况;与银行、保险、建设、土地管理、交通(车辆管理)部门交流纳税人金融资产、固定资产等信息,掌握纳税人经营、资产状况。为稽核评税、反避税、稽查选案、税收保全和查处“非正常户”提供资料。

  三是与公安部门实现人员户籍、流动情况的交流,对纳税企业主要经营人员的情况进行了解,并为查处“非正常户”提供线索。

  当前,税务机关与社会信息的联通和共享还存在一些现实的困难,跨部门信息交流仅靠自行协调是很难稳定和长久的,这需要当地党委、政府的高度支持。新的税收征管法在这方面有一定进展,但力度仍然不够。再就是相关政府部门的信息化建设水平也直接决定了双方信息交流的实效。对于这项工作可以立足于各方信息共享、互助互惠,由点到面、自浅至深、循序渐进地进行,严格统一了每位干部的登录编码,对每位登录人员的操作都记录在线,这样个人在严格自身登录权限的同时,也对自身管理权限负有直接的责任,一但出现问题,由于服务器在自治区局,各项权限也集中到了中软公司和自治区局,问题必会暴露在全区视野范围内,解决也要通过区局解决,对于具体操作干部就提出了高素质、高责任心的要求。各县(市)局科、所、室工作人员要认真按工作流程和要求严格操作,确保软件运行正确流程和无差错。

  税收分析调研报告 14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开发热、村村通公路建设、新农村建设等,对砂石料需求量逐年增大,促进我县砂石料行业有了较快的发展。然而,面对全县已发展起来的砂石料经营业户,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却出现了相对滞后的局面。

  一、砂石料经营税收征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笔者调查掌握的情况看,砂石料经营的税收征管工作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证照不齐无证经营现象严重。截止目前,全县砂石料经营业户中仅2户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砂石料开采许可证,其他的采砂业户只办理了临时采砂许可证。还有大部分经营业户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为逃避监督和管理,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根本不办理税务登记证,造成税收管理真空和税收的.流失。

  2、生产经营不建账,税收征管难监控。砂石料经营业户认为生产工艺简单,产品单一,不需建帐进行会计核算。致使税务检查无据可查。即使有少数建帐户,也不如实提供其帐务,隐瞒销售收入的现象严重,税务人员基本无法进行管理监控。

  3、砂石料销售不用发票,购货单位不索取发票使偷税成为可能。由于城乡居民建房、房地产开发商,购进砂石料时不需要发票,缺少索取发票的意识,使砂石料经营业户不需领购发票和开据发票,收入照样能够实现。税务人员无法获得砂石料经营业户真实生产、销售的信息,使偷税成为可能。

  4、生产经营环境复杂,税款核定难。现在砂石料行业经营中的一个最大特点是:砂石料经营者不需把砂直接送到用砂单位和个人那里;用砂单位和个人也不需直接和砂石料经营者接洽,而是由跑运输的农用车主与两者联系通过买和卖赚取运费。砂石料经营者为了把砂石料销出去,自已或组织亲属购置运输车辆运砂,税收管理员无法确切了解每个砂石料经营业户的生产和销售情况,给税款核定征收带来很大困难。

  5、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申报管理难。由于经营砂石料的群体,80%以上是农村文化程度不高的农民,对税收的理解就是认为掏他们口袋里的钱,很难自觉纳税。

  二、加强砂石料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对策

  1、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之规定,要求纳税人按期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证和申报纳税,违者依法给予及时处罚。依法执行税收政策,加大对偷税的处罚,是体现税法刚性的有力保证。

  2、根据生产经营规模的大小,必须要求砂石料纳税人建立简易账,特别是我县烧砖行业、预制件加工行业应强制推行建帐工作,实行查帐征收;这样就能从多个环节、多渠道督促砂石料经营业户销售开据发票,用砂石料单位能够取得发票,实现查账征收,以票控税的目的。

  3、对那些确无建账能力不能进行会计核算的砂石料经营业户采取工人工资监控、燃料动力监控、产销量实地监控,堵好产销两个口。按照税源管理办法,加强监督检查,积极堵塞税收漏洞。实行查账与查定相结合的征收方式。

  4、加强纳税宣传辅导和提高服务质量。将有关税收法规送到纳税人手中,及时通报与纳税人有关的最新税收政策,使纳税人明白税收政策,了解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让纳税人缴“明白税”、“放心税”,提高纳税人对税收的重视程度,督促其正确进行财务核算,诚信纳税,进而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综上所述,只要我们找准砂石料行业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切入点,时刻关注砂石料行业的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征管策略,就能够全面管理好砂石料开采加工行业,让这些纳税人为我县的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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