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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申诉状

申诉状 时间:2017-05-16 我要投稿
医疗事故申诉状

  医疗事故时有发生,协商不了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那么,今天,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医疗事故申诉状,供大家阅读参考。

  医疗事故申诉状1

  申诉人: 鲁xx ,男, xxxx年9月19曰出生,汉族,xx县xx镇人 ,身份证号码 : xxxxxxxxxxx 。

  被申诉人: xx县人民医院 ,住所地 :xx县xx镇京源大道xx号 , 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6。

  法定代表人 : 赵xx ,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 : 胡xx ,男 ,xxxx年8月2曰出生,汉族 ,xx县人 ,xx县人民医院医务科科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鲁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诉讼请求:申诉人不服荊门中级法院(xxxx)鄂08民终462号民事判决书,特请求xx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重判。

  事实和理由:荊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xx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对患方主诉及争议的事实不清,没有依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判决书不公正。

  一.申诉人主诉:xx县人民医院超说明书违规翻倍用药,致患者xx死亡,且事后伪造病历,应承担80%的责任。

  1.由xxxxxx-12-25日至xxxx-01-03日住院xx县人民医院肿瘤科临时医嘱:第2页(共3页)记载:xxxxxx-12-31日三种化疗药联合诱导HDA方案用药:阿糖胞苷使用说明书规范用药100mg/日而被申诉人违规翻倍注射用药200mg/日且静脉快滴;盐酸柔红霉素在08:34分使用40mg/日,却在08:45分又重复使用柔红霉素40mg/日,这样上午连续两次(医生或护士怱略重复使用)相隔11分钟给xx合计注射用药柔红霉素80mg/日,且静脉快滴;高三尖杉酯碱使用说明书规范用药缓慢滴入3小时以上,而被申诉人违规静脉快滴只用1分钟(08:33-08:34分)滴完。由xx出院病历和死亡病历记载:xxxx-1-2日xx因被申诉人超说明书违规化疗用药,xx白细胞降为0,59x10g/L,血小板为零,休克血压为60/40mmhg、肺部感染.心功能不全,呼吸循环衰竭。xxxx-1-3日08:30分急转武汉天安医院,xx于当晚凌晨01:00死亡。其证实xx的死亡跟xx县人民医院违规用药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导致xx死亡的主要原因,结合该三种化疗药品使用说明书知:被申诉人违反:(1)《处方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第35条规定:(2)《药品管理法》第27条规定:(3)《执业医师法》第25条规定:(4)《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18条规定:等法律.法规违规用药有过错,由《侵权责任法》附条件过错推定原则,患者能够举证证眀《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不再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xx县医院的该项过错依照《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一款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1条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用药有过错,应承担40%的责任。

  2.荆门医学会荊门医损鉴(xxxx)002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结论载明:“医方存在过失:医方沟通不充分;对化疗风险评估不足;化疗时机选择不当;抗感染力度不够。”依《侵权责任法》第55条,医方未尽其告知义务有过错和化疗危险期任义平于xxxx-12-31日申请机采血小板至xxxx-01-03日4天没有送达有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

  3.被申诉人伪造病历有过错:原审xx县法院委托荆门医学会鉴定时,申诉人虽然同意以xx县医院提交的病历依据进行鉴定,并不能视为对xx县医院提交的病历无异议,只是申诉人同意将xx住院病历全部交给荆门医学会根据医学.科学将住院病历的时间.地点.来源及检验报告单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科学性.准确性来审核.鉴定。依《民事诉讼法》笫63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民地,客观审查核实证据”。被申诉人伪造xxxxxx-12-25日至xxxx-01-03日在被申诉人处住院的肿瘤科病程病历第1页“xxxx.12.5胸部CT示双肺多发结节及斑片状,xxxx.12.6骨髓细胞学检查原始细胞占82,0%。”这些病情检查不存在,来历不明,没有xx骨髓细胞学检查报告单,且该病程病历与武汉同济医院和协和医院及武汉天安医院骨髓细胞学检查不一致,荆门医学会却作为主要的鉴定依据,这明显对申诉人很不公正。荊门市中级法院认为申诉人违反了二审禁反言的诉讼原则,也显然是不公正的,被申诉人伪造病历有过错,应承担10%的责任。

  综上3个过错合计可知:xx县医院应承担80%的责任。

  二.荊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xx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完全依照荆门医学会荊门医损鉴(xxxx)002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的责任参与度对申诉人不公正。

  法院的判决书有意避重就轻地回避了申诉人主诉争议焦点,对申诉人很不公正。法院将审理.认定.裁判工作.完全交由荆门医学会进行父亲对儿子的鉴定.认定,其结果导致司法裁判权的全部出让.异化,由荆门医学会以“鉴”定案,不仅是对法院司法判断的侵害,也是对受害人的司法救济缺失,这对申诉人很不公正。法院的判决书应该针对xxxxxx-12-25日至xxxx-01-03日住院xx县医院化疗时,被申诉人是否违规超济量,静脉快滴,致患者死亡有无过错及因果关系。事后被申诉人伪造病历有无过错;法院应将以上两点的责任参与度各是多少在判决书上认定,告知申诉人。

  1.荆门医学会荊门医损鉴(xxxx)002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的责任参与度的鉴定方向有错误。

  首先该鉴定书的责任参与度是荆门医学会依据被申诉人伪造xxxxxx-12-25日至xxxx-01-03日在被申诉人处住院的肿瘤科病程病历第1页“xxxx.12.5胸部CT示双肺多发结节及斑片状,xxxx.12.6骨髓细胞学检查原始细胞占82,0%。”这些病情检查来历不明,且在原一审xx法院,二审荊门中院,重审xx法院和终审荊门中院的开庭病历证据质证及荆门医学会组织的听证会病历证据质证中,被告都无法提供相关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单证据。原二审荆门中级法院委托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时,将此病历打封条作伪造病历不作鉴定依据,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因此事而退案。荆门医学会于xxxx年8月12日收到xx法院提交相关资料,因患方对此鉴定材料有异议,于xxxx年9月10日中止该鉴定委托。重审xx法院两次异议病历质证会被申诉人都拒绝质证,主审法官对此没办法。xx计划生育与卫生局组织异议病历质证会,被申诉人当众辱骂当事人。xxxx年11月17日荆门医学会收到xx法院关于重新启动鉴定函。上述病程病历与武汉同济医院和协和医院及武汉天安医院骨髓细胞学检查不一致,荆门医学会却作为主要的鉴定依据,这些,明显对申诉人很不公正。

  申诉人同xx法院委托荆门医学会鉴定项目为:

  1).被告在诊疗xx的过程中是否存在化疗方法(特别是化疗药物的使用情况)过错?

  2).若存在过错,与xx的病情加重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其参与度?

  由荆门医学会荊门医损鉴(xxxx)002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结论载明:“医方存在过失:医方沟通不充分;对化疗风险评估不足;化疗时机选择不当;抗感染力度不够。”可知:荆门医学会根本没有按照申诉人同xx法院委托荆门医学会的鉴定项目:“被告在诊疗xx的过程中是否存在化疗方法(特别是化疗药物的使用情况)过错?”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只是针对如下几个过错作出鉴定意见结论:1)医方没有尽其告知义务有过错;2)化疗危险期元旦节主治医生任义平休息不上班,值班医生推拖不管有过错;3)化疗危险期xxxx-01-01日被告应(每天)给xx做血常规检查,因元旦节假日休息,医生和护士均未做到这一点有过错。4)化疗危险期任义平于xxxx-12-31日申请xx机采血小板至xxxx-01-03日4天没有送达有过错。鉴定意见为:被申诉人在诊疗行为中存在的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责任参与度为次要责任。致荊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xx县人民法院作依据裁定被申诉人承担30%的责任。

  三.xxxxxx-12-25日至xxxx-01-03日在xx县人民医院住院肿瘤科化疗前原始细胞为5%,相关指标已缓解。

  xxxx-8-3日住院武汉同济医院原始细胞占71% .化疗后原始细胞占72.5%,化疗后未缓解伴粒。于xxxx-08-29日为了好的治疗效果又住院武汉协和医院给予化疗,治疗后相关指标有所缓解,原始细胞占25.5%,为了确诊病情半月后,于xxxx-09=25日到武汉协和医院复查,原始细胞占26%,好转,患者可回家休息,于xxxx-11-12日因听人介绍武汉天安医院利用中西医结合治疗白血病效果好, 再住院武汉天安医院,中西医结合治疗,相关指标缓解,原始细胞为5%,于xxxx-12-03日武汉天安医院出院,回xx休养过春节。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申诉人的各项损失判决不合理。

  1.医疗费,患者xx生前在被申诉人处住院费21418.72元;门诊费518元,共计2193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患者生前在被申诉人医院住院22天,每天20元,患者及家属两人计880元;3,护理费,患者生前在被申诉人医院住院治疗22天,29904元/年*365x22天x2人=3604.86元;4.患者及家属两人误工费220元x22天x2人=9680元;5.死亡赔偿金按2014年度为458120元(22906x20年);6.丧葬费应一次性为38720元;7.参加丧葬活动的近亲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为2000元;8.鉴定费2000元;9.精神抚慰金应为5年x11451=57255元;10.xx县人民医院抢救xx到武汉医院救护车费用2000元法院理应支持折价1200元;11.尸体从武汉医院拖运回xx2600元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按道德观念及地方民情风俗殡葬拖运标准,法院理应支持半价1300元,12.打字复印费3000元是法院三次委托鉴定机构的鉴定资料及其它相关费用,都是到该广告服务公司打字复印的客观存在的事实,法院依实际情况予以支持800元;13.被告化疗致xx病情加重到武汉天安医院抢救住院费4863.30元理应由被告承担;14.父亲鲁修彪.母亲郑学英瞻养费5000元x2年=10000元;15.参加医疗事故处理近亲交通费1000元;16.误工费4984x3年=14952元;17.住宿费500元;18.武汉同济医院.协和医院xx骨髓切片押金400元是xx县人民法院原审判决书认定鉴定资料所需。合计:629211.16元。

  证据及事实:

  一.xx县人民医院超说明书违规翻倍用药,致患者死亡有过错。

  1.由xxxxxx-12-25日至xxxx-01-03日住院被申诉人肿瘤科临时医嘱:第2页(共3页)记载,xxxx-12-31日三种化疗药流程及用量:08:33分化疗药物高三尖杉酯碱3mg;08:34分化疗

  药品柔红霉素40mg;08:36分品化疗药品阿糖胞苷 0.2g(200mg);08:45分又重复注射使用化疗药品柔红霉素40mg,于10:45分结束一天化疗程,开医嘱医师任义平,执行护士董长敏。

  2.由购买化疗药品清单;申诉人于xxxx年12月29日在武汉医院购买一个化疗疗程6-7日的三种化疗药联合诱导方案,购买:阿糖胞苷100x6支=600mg,柔红霉素20mgx6支=120mg,高三尖杉酯碱1ml/1mgx9支=9ml/mg,武汉医院教授声明化疗时要按药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给药性联合诱导用药,但被上诉人肿瘤科将1疗程用6-7天的三种化疗药三天就用完了,被申诉人隐瞒xx超说明书用药。

  3.xx规范用药阿糖胞苷100mg ,静滴1/日,一般需静滴1-3小时;xx在武汉同济医院同样使用阿糖胞苷200mg, 静滴1/日,分上午10:26分使用100mg,下午15:30分使用100mg,一天两次输完,时间相隔5小时以上,静脉慢滴。而被申诉人用药阿糖胞苷毎天200mg只用7分钟一次性滴完;由医学文献;<重庆医学>2004年06期和HAI联合化疗方案证实:阿糖胞苷在xx做HDA化疗方案中应遵从低济量,静滴慢规范性用药。被告在庭审中无相关依据和医学文献证实其给xx临床化疗属规范用药。

  4.被申诉人给xx使用化疗药柔红霉素,xxxx-12-31日在08:34分使用柔红霉素40mg,却在08:45分又重复使用柔红霉素40mg,这样上午连续两次(医生或护士怱略重复使用)相隔11分钟给xx合计注射用药柔红霉素80mg/日。

  5.xx规范用药高三尖杉酯碱用法用量:成人常用量,静脉滴注毎日1-4mg,缓慢滴入3小时以上, 而被申诉人用药高三尖杉酯碱(08:33-08:34分),只用1分钟滴完。

  6.由xxxxxx-12-25日至xxxx-01-03日住院被申诉人肿瘤科出院病历记载证实xx的死亡跟被申诉人违规用药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导致xx死亡的主要原因:xxxx-1-2日xx白细胞降为0,59x10g/乚, 血小板为零,予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治疗,输红细胞2U ,并申请血小板,患者于xxxx-1-2 日21:30左右开始出现呼吸困难, 测血压77/47mmhg ,经补液治疗血压持续偏低,于十点半予多巴胺维持,症状及血压无明显改善,且皮肤瘀斑逐渐增多。出院时情况:患者呼吸困难,皮肤可见较多散在出血点,血压60/45mmhg ,心率142次/分,律齐,心音有力,腹软,无压痛, 患者无抗感染能力,原始细胞繁殖飞速增为65%,导致患者休克血压60/40mmhg、肺部感染、心功能不全,呼吸循环衰竭,口、鼻,耳出血,全身血斑,被告医院无抢救医疗技术和设备, 只能看着xx死, xxxx-1-3日08:30分急转武汉天安医院, xx于当晚凌晨01:00死亡 。

  二.被申诉人伪造xxxxxx-12-25日至xxxx-01-03日住院病历有过错,。

  由肿瘤科打印病历医嘱内容知:1)第1页(共2页)一张病历就有4处用钢笔添加伪造患者及家属拒绝检查病情等字样;2)原告两次复印被告的肿瘤科出院病历不同;3)病程病历和出院病历及临时医嘱关于xx输机采血小板时间顺序相差1-2天;4)伪造xx每天8次拒绝测血压,伪造xx知道白细胞为0.6Hmg,血小板为零时(护理单记载:神志清楚)还3次拒绝测血压;5)病程病历伪造xx病重转院时签字不要医护人员陪同;被上诉人伪造病历,依据卫生部关于<病历书写基夲规范>的通知:第四章,打印病历内容及要求,第三十二条和三十三条,不得修改,添加,伪造打印病历。

  三.被申诉人伪造xx住院武汉医院病历有过错:

  xxxxxx-12-25日至xxxx-01-03日在被申诉人处住院的肿瘤科病程病历第1页“xxxx.12.5胸部CT示双肺多发结节及斑片状,xxxx.12.6骨髓细胞学检查原始细胞占82,0%。”这些病情检查来历不明,没有骨髓细胞学检验报告单,该病程病历记载的相关指标与同济医院.协和医院骨髓细胞学检查不一致。

  四.被申诉人应承担三种化疗药物超济量用药是否违规有过错的鉴定不能的举证责任,有过错。

  因被申诉人添加.篡改病历,将xxxxxx年12月25日住院被申诉人肿瘤科的病历污染了,病历失去了它应有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这样逼迫申诉人的举证责任已穷尽,荊门医学会无法按照上诉人及xx法院委托的鉴定项目作出真实.全面.完善的鉴定结论,从而使荊门医学会鉴定结论回避了医患双方争议的焦点:xx化疗时被申诉人使用三种化疗药物用药流程及用量的是否违规有过错,鉴定书只对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的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给出结论,没有完整地证实医方过错的参与度。依<侵权法>第58条,一款,三款.被告有过错;由《侵权责任法》附条件过错推定原则,患者能够举证证眀《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不再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被申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综上:依照<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和<侵权责任法>55条;第58条,一款,二款;第57条;第63条;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9条;第11条;被申诉人承担80%责任,赔偿申诉人629211.16元。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鲁xx

  xxxx年10月6日

  医疗事故申诉状2

  申诉人:xx县人民医院,住所地xx县新城东路151号,邮编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马xx,院长

  对方当事人:张xx,男,xxxx年2月1日生,汉族,学生,住xx县染织厂宿舍区。

  法定代理人:张xx,男,xxx年9月 7日生,汉族,xxxx石材有限公司职工,住址同上,系对方当事人之父。

  申诉人(下称我院)因不服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临民一终字第811号、xx县人民法院[xxxx]蒙民初字第31号及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临民一终字第1412号民事判决,及以上述判决为既判力在随后的几年中所作的所有判决和调解。现提出申诉。理由如下:

  一、主要事实经过

  16年前的xxxx年1月30日,对方当事人张xx之母孙xx(时年25岁)以停经42 +1周,来我院就诊。查体:发育正常、营养中等、心肺正常,血压140/90mmHg,肝脾未扪及,宫底剑下1指,LOA,胎心可,下腹壁及下肢轻度浮肿。1月31日B超示:耻骨联合上探及胎儿颅骨光环,双顶经9.6cm,侧脑室无异常,胎心规律,脊柱规则,羊水适量,胎盘位于前壁,III○成熟,未见明显钙化,提示单胎头位。门诊诊断:过期妊娠。并下达了“收住院”的医嘱。但是对方当事人张xx之母孙xx并未遵嘱办理入院手续。xxxx年2月1日上午8时,孕妇宫口开全,第一产程顺利,行会阴侧切+胎头吸引术娩出一男婴。新生儿苍白窒息,1分钟评分0分,10分钟评分3分,体重6000g,经清理呼吸道、人工呼吸、吸氧、推三联针等抢救后,情况好转。孕妇胎盘完整,宫缩乏力,肌注催产素40u,麦角新碱0.4mg,切口缝合,并给抗生素预防感染(引孙xx门诊病历)。

  xxxx年2月1日上午10时,张xx因出生后青紫,哭声弱1小时入住小儿科。查体:T36.6℃,P102次/分,R48次/分,头围34cm,体重6000g,发育超常,足月巨大儿外貌。营养良好,神志清,嗜睡伴阵发性烦躁,呼吸困难伴呻吟。皮肤粘膜红润,面色及口周青紫。无黄疸,未见皮肤出血点(斑),浅表淋巴结无肿大。头颅形态呈先锋头,右顶部可扪及头皮下血肿6×6cm,前囟平坦, 1×1cm大小,颅缝未增宽,眼睑无浮肿,双侧瞳孔等大,对光反射存在。口腔内无胎便,双肺呼吸音两侧对称,略低,未闻及干湿性罗音。心音有力,心率102次/分,节律规整,未闻及杂音。腹部平坦,脐部正常,无渗血,肌张力低,腘角>90○,下肢交叉反射、握持反射、觅食反射、拥抱反射未引起。实验室检查:WBC31400/mm3,N78%,L22%,Hb21.9/dl。初步诊断:巨大儿;新生儿窒息;吸入性肺炎;颅内出血待排。给予吸氧保暖,抗感染,纠正酸中毒,脱水降颅压治疗。xxxx年2月2日,青紫缓解,但仍哭闹不安,发直及尖叫。2日晨突然抽风一次,给肌注鲁米那钠缓解。查体:前囟平,颈软,双肺呼吸音粗,左上肢活动差,肌张力低,加用甘露醇治疗,继续抗感染治疗。2月4日病程记录示:患儿精神好转,未抽风,无喘憋,X光线摄片提示“肺内炎症及左肱骨骨折”,请外科会诊给以左上肢固定,继续抗感染治疗。2月5日,患儿病情好转,吮奶可,吸吮有力,前囟平,双肺无罗音,心、腹未及异常,其家属要求出院。出院诊断:巨大儿;新生儿窒息;新生儿吸入性肺炎;左肱骨骨折(引患者儿科住院病历)。

  8年后的xxxx年5月7日,张xx向xx县法院提起诉讼(患方在此前从未主张过赔偿要求),请求医院赔偿其医疗费47000元、护理费50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0元及后续治疗费用。庭审中因原告未提供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一审法院xx县法院于xxxx年3月30日委托xx县医疗事故技术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鉴委会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项、最高法院及卫生部的相关规定依法以超过申请时限为由,决定不予受理。一审法院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原告上诉后,二审法院于xxxx年9月10日裁定,撤销xx县法院(xxxx)蒙立初字1号裁定,由xx县法院立案受理。xx县法院于xxxx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