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瓶液化气使用常识

时间:2022-07-25 18:09:22 安全知识 我要投稿

钢瓶液化气使用常识

  安全是人们的资本,只有安全了我们才可以玩的安心,玩的尽兴!下面和小编一起来看钢瓶液化气使用常识,希望有所帮助!

  1.什么是液化石油气?

  答:液化石油气是从炼油厂生产出来的石油经分馏后,其中一部分主要由碳三、碳四组成的碳氢化合物经加压后变成液态。这种经加压后变为液态的石油气,就叫液化石油气。

  2.液化石油气有什么特征?

  答:液化石油气呈气体时其比重比空气重,呈液体时比水轻。在空气中液化石油气只要达到2%至10%左右,遇明火或静电火花,就会爆炸燃烧。液化石油气无毒,但在空气中浓度较高时,对人体的中枢神经有麻醉作用。

  3.使用液化石油气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1)要有一个安全的使用环境。厨房里使用液化石油气,就不能同时使用煤炉,煤油炉等灶具;禁止在密闭的房间里使用液化气。

  (2)严禁自己修理液化气设备,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

  (3)要时刻想着安全用气,必须严格遵守液化气设备的操作使用要求,做到:

  1.先点火、后开气;

  2.点火后、不离人;

  3.用完后,先关紧钢瓶角阀,再关灶具气阀;

  4.钢瓶必须远离热源,钢瓶和灶具要保持0.5米以上的距离。

  4.为什么液化石油气容易爆炸起火?

  答:(1)爆炸极限低。可燃气体若与空气混合后,就成为具有爆炸性混合物,一旦遇上火源即能燃烧爆炸。

  (2)着火温度低。液化气的闪点为73.5℃,自燃点426℃至527.8℃,比汽油还要容易着火。因此,当液化气遇到香烟头、金属撞击产生的火星时,就能立即引起爆炸燃烧。

  (3)气体比重大。在常温常压下,液化气的比重为1.5至2.0。也就是说比空气要重1.5至2.0倍。所以,液化气从钢瓶中泄漏出来后,不是向空中飞散消失,而是象水那样从高处往低处“流动”,并沉积在最低凹处,遇到火源,就会猛烈的爆炸或燃烧。

  5.液化石油气火灾有什么特点?

  答:(1)燃烧速度快;

  (2)火焰温度高;

  (3)爆炸破坏性大。

  6.为什么液化石油气带有臭味?

  答:液化石油气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并比空气重1.5倍。泄漏后会沉积在低洼处,不易被风吹散。精炼加工的液化石油气无色无味,泄漏时难以发觉,容易引起火灾、爆炸事故。为此,一般都对商品液化石油气进行加臭,即加入一些使人能明显嗅到臭味的硫化物,以便漏气时,就能及时被人闻到臭味,及时处置。

  7.为什么不能乱倒液化石油气残液?

  答:液化气残液是指在使用过程中钢瓶里余下的少量液体。通常在冬季钢瓶里残液较多。残液并不是不可燃烧的渣子,它的气化挥发性比汽油还要大得多。如果随意把残液倒出来,它的体积会立即扩大250倍,又由于它的比重大于空气,总是沉积滞留在低洼处,其火灾危险性非常大。因此,切不可随意倾倒残液,应当将钢瓶送到液化气供应站或液化气充灌厂进行倒残处理,否则酿成火灾爆炸事故,既害自己又害他人。

  8.如何正确使用减压阀?

  答:(1)减压阀与角阀是以反扣连接的。上减压阀时先要对正,然后按反扣方向(逆时针)旋转手轮,直至不漏气为止。

  (2)使用减压阀时,严禁乱拧乱动、自行拆卸。否则减压阀的严密性能和降压性能都有会遭到破坏。这不但影响正常供气,而且会造成以高压气体直接送气或漏气发生火灾的危险。

  (3)减压阀不但起降压作用而且起稳压作用。因此,使用时,禁止将减压阀的“出气孔”堵住。

  9.如何正确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角阀?

  答:每次用气前,先开角阀,再开灶具开关;用完后,应先关闭角阀,再关闭灶具开关。开、闭角阀的方法是:反时针方向旋开,顺时针方向关闭,切记不可强行开闭角阀,即当开或闭旋不动时,应反方向旋一下,以免过头开或闭,造成阀芯扭断、损坏角阀。如果角阀关闭不掉,绝对不可拆下减压阀,只要将皮管连接处具的那头拆下,然后折转,用绳子挂牢,即可送供应站处理。

  10.使用液化石油气耐油胶管应注意什么?

  答:(1)使用的输气胶管不仅要求耐油,并且还要求耐压、耐热、耐寒、耐磨及耐老化。

  (2)胶管不要过长或过短,一般以1.4米为宜。

  (3)接口处紧密,可用细铁丝或卡子扎紧,以防脱落漏气。

  (4)严禁将胶管由一个房间拉到另一房间或穿过墙壁、楼板、地板,以防胶管弄破、脱落而造成事故。

  (5)胶管应放在经常能看到的地方,这样容易检漏。当每次换瓶后检查胶管是否漏气。

  (6)切勿用普通橡胶管代替耐油胶管。

  11.使用液化石油气做到哪“五禁”?

  答:(1)严禁私自拆修角阀和减压阀;

  (2)严禁将气瓶卧放使用;

  (3)严禁私自倾倒残液;

  (4)严禁用火、蒸汽、热水对气瓶加温;

  (5)严禁将气瓶放在卧室内使用。

  12.发现液化石油气气瓶泄漏着火怎么办?

  答:液化石油气气瓶漏气时,应及时打开门窗通风,用扫帚从地面扇赶液化气并查明漏气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严禁划火及开关电器,以防引起火灾和爆炸。一旦着火了,首先不要惊慌,应立即用湿毛巾盖住角阀,然后徒手关闭角阀,气源会被切断,火焰会很快熄灭。若有备用干粉灭火器,则可用它灭火。

  如发生压母脱落事故,要迅速消灭周围火源,并用湿毛巾等用力堵在角阀上,把气瓶移到室外。

  如当时有火种已经引燃,应立即报警,切不可把气瓶碰倒,以免扩大灾情。

  13.如何防止液化石油气泄漏?

  答:一看:换气回来安装调压阀时,要看调压阀进气管前面的密封圈是否套在上面,是否老化损坏。如果发现损坏或丢失了,要到液化气站去买新的装上。

  二紧:就是每次连接调压阀时,要将调压阀端平对准角阀,然后往左逆时针方向拧紧调压手轮,直到拧不动为止。

  三试:调压阀与角阀连接好后,应用小毛刷蘸肥皂水涂抹在连接处,检查是否漏气,不漏气才能点火使用。

  14.怎样检查液化石油气泄漏?

  答:通常液化石油气出现漏气的原因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因为灶具本身零部件长久使用出现老化磨损或质量有问题。另一方面是由于用户没有按要求安装和使用灶具,人为的造成故障。液化气灶具容易出现漏气的部位主要有:调压器、导气管、钢瓶角阀和灶具开关旋塞处。

  检查漏气的方法,按“钢瓶角阀→调压器→导气管→灶具开关旋塞”的顺序,依次涂抹肥皂水,当发现冒气泡的地方即是漏气点。

  15.怎样排除液化石油气漏气故障?

  答:(1)调压阀漏气。调压阀使用一段时间后,里面的橡皮薄膜和密封垫会因老化而破裂损坏,弹簧也会疲劳失效。用户不要自己修理,应把调压阀拆卸下来送到液化气灶具维修点检修。

  (2)调压阀与角阀连接处漏气。主要有3种情况:

  ①调压阀手轮(螺丝)没拧紧;

  ②套在调压阀进气管前的小橡皮密封圈脱落或老化失效;

  ③调压阀手轮(螺丝)与钢瓶角阀螺纹不吻合。

  其中:若是没拧紧,只要用手再逆时针拧几下就不漏气了。密封围脱落或老化失效,则要买来新的换上。假如螺纹不吻合,那就要调换钢瓶或者调压阀。

  (3)耐油气管漏气。老化的导气管出现细小的漏洞或裂纹,应到液化气维修点购买专用的耐油导气管换上。切不可图省钱、省事,用普通橡胶管代替,否则,液化石油气会很快将其腐蚀损坏。如果是导气管与灶具或调压阀接头处漏气,应用细铁丝扎紧,但要防止用力过分勒坏导气管。

  (4)开关旋塞漏气。开关旋塞处用黄油封润滑,使用长久,黄油耗干就会漏气,只要在此处抹上黄油即可。

  (5)钢瓶和角阀漏气。遇到这种情况,用户千万不可自行修理,必须立即把钢瓶送到液化气维修点,请专业技术人员修理或调换钢瓶。

  16.如何使用、保养液化石油气灶具?

  答:(1)必须认真掌握“火等气”的点火原则。严禁先开气,后引火种。

  (2)在点火时,如果突然发生“啪!啪!”的响声或发生特殊噪音时,即说明燃烧器已发生回火,应立即将开关关闭,并调节风门,使空气进入量减少,再点火。

  (3)要爱护灶具,经常保持清洁完好,灶具上的火眼易被粥汤,菜汤或杂物堵塞,应经常去污擦掉水渍和用铁丝、旧牙刷等疏通火眼。这既使燃气畅通,又保持灶具清洁。

  17.液化石油气满瓶不着火怎么办?

  答:换回的满瓶,由于瓶内可能留有氮气,点不着火。这时,可将风门关掉再点,直到点着为止,开始可能火小,随着时间延长,火也就大了。

  18.液化石油气钢瓶与灶具的安全距离为多少?

  答:为避免钢瓶受液化气灶具火焰的烘烤,二者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即自灶具头至减压阀出气口的安全距离不低于0.5米。

  19.液化石油气气瓶为什么不能卧放?

  答:因为钢瓶的底部不是气体而是液体,角阀打开后,流出的液体会迅速气化,气体量大大增加,有爆炸的危险。

  20.为什么严禁用明火、蒸气对气瓶直接加热?

  答;气瓶内的压力是随着温度的升高而相应增加的,气瓶最大允许温度一般不超过60℃。因此,使用时应防止日光曝晒,不许靠近高温热源,更不得用明火、蒸气对气瓶直接加热。

  压强度,稍遇高温、挤压或碰撞就容易发生爆炸。因此应定期送专业检测单位检测,禁止使用超期钢瓶。

  21.为什么不得使用超期钢瓶?

  答:液化石油气钢瓶是一种压力容器,如果长期使用,缺乏检查、保养和维修钢瓶就会出现锈蚀穿孔和裂纹,以致漏气和丧失功能。

  22.液化石油气发生事故常见原因有哪些?

  答:(一)设备不配套或者加工不合规格造成的事故有:

  (1)角阀加工精度不够,造成漏气。

  (2)减压阀漏气或压力不稳。

  (3)灶具开关不严密或没有密封酯漏气。

  (4)减压阀手轮与钢瓶不配套,有时把减压阀只旋上二、三扣,就误认为拧紧了,一点火,高压气体跑出来会立即失火。

  (二)由于不合理使用,发生的事故:

  (1)违反操作规程,在使用之前,先打开了灶具开关,这样形成“气等火”的错误操作,会使大量的液化气先跑出来,再点火就出事故。

  (2)当灶具点燃后,又去松动减压阀或其它部件,使气体漏出,甚至高压气体喷出发生火灾。

  (3)对已经“用完”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没有关闭好角阀就先卸下减压阀。这样,钢瓶内的残液就慢慢气化流出,遇有火种,就会造成事故。

  (4)用户不按规定办事。如任意把瓶内残液倒出来,随便拧动部件以及用火、蒸气、热水等其它直接对钢瓶加热。

  (三)由于检查不够和管理不善造成的事故:

  (1)连接灶具上的胶管老化、变质,腐蚀等未能及时发现更换。

  (2)对新灶具没有经过试压,对新用户没有教会使用方法。

  23.如何防止燃气中毒?

  答:在室内使用燃气,要保持室内通风,严禁将气瓶放在居室内,临睡前要关闭所有气阀,禁止在睡觉时使用燃气取暖器。严禁将燃气热水器安装在浴室内。

  24.液化气着火常用的灭火方法有哪些?

  答:(1)迅速切断气源。应立即关闭钢瓶角阀,火就会熄灭。

  (2)用湿抹布灭火。当钢瓶角阀口处漏气起火时,可立即用一块湿抹布或湿毛巾盖住角阀冒火处,并迅速关闭角阀。

  (3)用干粉灭火。手抓一把干粉灭火剂,对准火焰的根部掷去,将火扑灭后,迅速切断气源。当然,以上灭火方法适用于起火初期,当火灾已蔓延开来,火势猛烈时,应及时向消防队报警。

  25.如何正确使用燃气热水器?

  答:禁止将燃气热水器安装在洗澡间里,因为用热水洗澡时,洗澡间里门窗紧闭,热蒸汽会很快增多,由于燃气燃烧时消耗大量的氧气,新鲜空气又得不到补充,同时还产生有毒的一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使人头晕、恶心、乏力以致中毒,甚至窒息死亡。

  26.为什么煤炉与液化气不能放在同室内使用?

  答:这是因为如果万一发生液化气在泄漏,室内易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达到爆炸极限时,遇煤炉明火发生爆燃而引起火灾、伤害事故。

  27、液化气钢瓶安全知识:

  一、使用前一定要注意看液化气钢瓶保护罩上的检验日期标记,过期是不能使用的。

  二、液化气钢瓶的放置位置不要靠近热源和明火,不能在阳光下曝晒。禁止用火烤、浇热水等方法加热钢瓶。

  三、液化气钢瓶必须直立使用,不得将钢瓶卧放或倒置。

  四、点燃液化气的`方法是“先点火,后开气”,到火等气,儿童不要单独开关液化气。

  五、如发现液化气钢瓶泄漏时,应立即打开门窗通风散气,千万不可点火,也不要开关电器设备,防止引起泄漏气体爆炸着火。

  六、液化石油气用户,严禁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严禁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否则极易产生泄漏,引发火灾与爆炸事故。

  28、液化气钢瓶报废规定:

  气瓶的正常使用年限是15年,未超过15年使用年限的煤气瓶,应每4年检测一次;超过使用年限的,要强制报废。

  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已于2007年2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按GB5842-2006标准制造的钢瓶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该设计使用年限并非为钢瓶报废年限,钢瓶报废年限由检验评定确定。

  目前,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报废年限和定期检验周期仍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执行,但对于护罩用螺丝联接到瓶体的钢瓶,如钢瓶本体上没有任何永久性制造日期钢印和其他永久性的原始钢印的。

  按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规定应不予检验,一律按报废处理。各钢瓶检验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进行钢瓶定期检验。

  检验合格的钢瓶必须有永久性的原始制造日期钢印,严禁检验单位将上述报废钢瓶翻新后流回到充装环节。各地查到此类翻新的报废钢瓶,一律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解体报废,并对翻新报废钢瓶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以消除不安全隐患。

  也就是说一个气瓶的正常使用年限是15年,未超过15年使用年限的煤气瓶,应每4年检测一次;超过使用年限的,要强制报废。

  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共场所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工作,保证钢瓶安全使用,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稳定,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在餐饮、娱乐等公共场所及企事业单位使用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公共场所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运输和使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液化石油气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劳动部门负责公共场所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监察;

  公安、交通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场所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充装管理

  第五条充装单位必须持有省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充装注册登记证》和省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第六条充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公用事业、劳动部门组织培训,持证上岗。

  第七条充装单位必须向其用户提供《充装液化石油气登记卡》,钢瓶充装后应粘贴准用证,实行一瓶一卡、一瓶一证制,卡证相符。登记卡和准用证由市公用事业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分别发放。

  充装单位凭登记卡供气。每次充装后,充装单位应如实填写登记卡与准用证上各项内容。

  第八条充装单位要认真填写充装记录,各责任人员要按规定在充装记录上签字。

  第九条充装单位不得为不合格、超期使用、无登记卡和准用证的钢瓶充气。

  充装单位负责将超检验期钢瓶送到具有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资格的检验单位检验。

  第十条换瓶点须经市公用事业部门会同劳动、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经营。

  第三章、运输管理

  第十一条运输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车辆须经市公用事业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到劳动、交通和公安部门办理有关准运手续后,方可从事运输业务。

  第十二条运输车辆应悬挂危险品标志,并按要求配备与安全有关的灭火器材等工具。

  第十三条不得在交通高峰时间运输液化石油气钢瓶;

  应避免在人口稠密地区、重要办公机关和有明火的场所停靠;

  中途停靠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离开;

  装载钢瓶的运输车辆不得在居民区、机关、停车场停放和存放;

  严禁无关人员搭乘;

  严禁与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同车运输。

  第十四条钢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卧放和倒置。

  第十五条司机和押运员应经劳动和公用事业部门进行液化石油气专项技术培训、考核并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从事运输和押运工作。

  第十六条运输前,运输者应对照登记卡,对钢瓶进行认真检查,确认钢瓶符合要求,并在登记卡上签字后,方可运输。运输时,运输者应携带所运输钢瓶的登记卡。

  严禁运输装有液化气的不合格、超检验期、无登记卡和准用证的钢瓶。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餐饮、娱乐等公共场所及企事业单位,应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公共场所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许可证》后,方准使用。

  街头摊点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应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公共场所液化石油气钢瓶临时使用许可证》。

  第十八条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餐饮、娱乐等公共场所及企事业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钢瓶安全工作,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认真执行。

  第十九条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餐饮、娱乐等公共场所及企事业单位,应将钢瓶存放于符合防火、防爆、泄压要求的单独房间,采用汇流排金属管道供气。

  第二十条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餐饮、娱乐等公共场所及企事业单位,应持有所使用钢瓶的登记卡,并保持钢瓶上准用证完好和钢瓶卫生。

  严禁使用不合格、超检验期、无登记卡及准用证的钢瓶。

  第二十一条不准自行修理瓶体、拆修瓶阀、改换检验标记和瓶体漆色;

  不准用明火及其它方式加热钢瓶;

  不准摔砸钢瓶和倒置或横卧使用钢瓶;

  不准自行处理钢瓶内的残液;

  钢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应留有不少于0.5-1.0%的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高层及地下建筑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第五章、安全检验

  第二十二条市、县(市)锅炉压力容器法定检验单位负责公共场所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检验工作。检验单位应按规定对钢瓶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报告的正确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凡使用外埠制造的钢瓶,须经法定检验单位鉴定注册后,方准使用。

  第二十四条钢瓶发生事故时,当事人或有关单位应立即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公用事业部门报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并触犯《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的,由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涉及劳动行政部门管理权限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七条一款规定的,分别处以3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二)违反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分别处以500元至3000元罚款;

  (三)违反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分别处以3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涉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权限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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