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项目立项管理制度

时间:2023-04-06 08:50:38 制度 我要投稿

研发项目立项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研发项目立项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研发项目立项管理制度

研发项目立项管理制度1

  为使公司研究开发(以下简称研发)项目的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充分调度研发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研发成果的产出率和成果转化率,特制定管理办法。

  一、 研发项目的立项:

  原则上公司部设立基础研究项目。研发项目的重点放在符合市场需要。能很快转化成产品,或对现有生产工艺或技术、产品质量或产量的提高有重要意义的项目。主要包括根据公司发展资助开发的项目,与公司外相关科研院所合作开发或技术转让的项目,公司享有稀罕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1. 立项程序:

  1.1研发项目由研发中心向公司提出,项目提出要有立项申请书。

  1.2公司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的专家对项目建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论证,必要时可聘请公司外专家参与项目的论证。

  1.3项目经过初步论证、筛选后,重大研发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市场调研,收集信息,并就项目的前瞻性、市场需求等做出可行性分析,写出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的内容包括:

  1)总论;

  2)技术可行性分析;

  3)项目成熟程度;

  4)市场需求情况;

  5)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6)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考核指标及进度计划;

  8)总论。

  2.立项批准:

  经过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列入公司年度研发计划。提高董事会讨论,董事会根据公司的总体发展、效益的情况、技术储备需求等决定是否开展研发项目并对研发经费投入额度进行批准。

  二、 研发项目的管理:

  1. 项目管理部门:

  研发中心是实施研发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编制公司研发项目的年度计划及预算,监督、协调研发项目的进展,以及研发项目的考核验收、成果的申报等。为便于研发项目的管理,充分利用现有的厂房、设备、人员等科研资源,一些研发项目可由相关部门进行主管,或根据需要单独建立项目研究组。

  2. 研发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拟定技术路线项目技术进度,撰写研究小结或总结,整理新品申报资料等。项目负责人负责研发项目的日常管理,保证研究数据的真实性和准备性。

  3.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进度,经费使用,人员安排,设备使用等进行监督、协调。研发项目每月要有一个小结,年终总结在每年的12月20日前交研究开发部。

  4. 为研发项目购置的一些设备,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管理。研发项目结束后,由公司根据生产、研发的需要进行调配。

  5. 加强对研发项目的文件、资料的管理。项目的原始记录、研究总结、申报资料等各种文件或资料均统一保存在项目主管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文件的借阅需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外借。上述各种文件和资料不能由个人保存。项目参与人员不得擅自将所有参与研发项目的热门和形式的文件及资料给无关人员和单位,在离开本岗位时将所有相关文件交付给项目负责人。研发项目结束后,所有文件归入公司档案室保存。

  6. 公司的研发项目实行验收制度。研发项目完成后,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严格按照项目签订合同或项目研发计划中约定的技术参数、考核指标、研发期限进行验收、项目负责人要撰写项目技术报告书,并附各种研究数据的原始记录及整理分析的数据和结论。

  三、 研发项目的经费管理

  研发项目的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制度。研发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要制定出详细的预算,每年的12月10日前报研发中心,列入公司研发年度计划,由财务部列入财务预算。所有款项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计划,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财务部核准使用。

  四、 证书及生产文号的申报:

  项目负责人负责整理、提供临时试验和证书申报所需的制品及资料,并参加审评答辩;相关部门负责生产文号所需的样品,并提供相关资料;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组织临时试验、证书、生产文号的申报工作。

  五、 研发成果及知识产权:

  公司引进的项目其知识产权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按合同执行。公司立项开发的成果及知识产权均归公司所有;如有专利申请,其专利发明均属职务发明,专利为公司所有。参与研发项目的技术人员必须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按协议约定负有保密义务。在调离本公司时,必须将所有研发项目相关文件、资料上交项目主管部门。

  六、 成果申报:

  研发成果的申报由研发中心部门组织进行,根据成果的类型、大小、性质申报不同类型的科技成果。

  七、 研发项目的奖励:

  按照研发项目合同或计划的有关规定,如期完成研发项目,按照公司《研发项目奖励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具体事宜由研发中心部门负责

研发项目立项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于自主创新能力,加强科学技术研发管理是自主创新的基础,加强研发项目立项管理是保证。为加速江苏兴洋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科学研究和新技术的开发及推广应用,促进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旨在加强公司科技研发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立项管理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

  第二条

  研发项目立项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科学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

  第三条

  为保证研发项目立项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建立项目管理公开制度、报告制度、回避制度、监督检查和审计评价制度。

  1、公开制度。在执行有关技术保密规定的原则下,由公司相关部门(即技术研发管理委员会)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阶段性成果和验收鉴定结果等通过一定程序公开发布。

  2、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组)、项目责任人应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并根据要求按期如实填报有关报表。

  3、监督检查与审计评价制度。项目承担单位(组)和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履行项目合同书,在项目合同书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同时,项目承担单位(组)和项目责任人有义务主动接受技术研发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检查、绩效审计等跟踪管理。

  第二章项目调研

  第四条

  项目调研工作由技术部完成。

  第五条

  项目调研的主要任务:

  1、论证该领域技术(产品)的技术发展方向和动向。

  2、论证该领域技术(产品)的市场动态及发展该领域技术(产品)的技术优势。

  3、论证发展该领域技术(产品)的资源条件的可行性。(含物资、设备、能源及外购外协件配套等)。

  第六条

  项目调研结束提供项目立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该报告应包括:

  1、项目概况,国内外同类研究情况(包括技术水平);

  2、市场需求、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分析;

  3、主要研究内容、技术关键;

  4、预期目标(要达到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申请情况);

  5、现有技术的知识产权情况及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设想;

  6、已有条件分析(包括原有基础、技术力量的投入、科研手段和研究成果的生产或应用去向);

  7、实施方案(包括进度安排);

  8、项目预算(包括经费来源及用途);

  9、预计项目主要参加人员及其简历。

  第三章项目审查

  第七条

  技术部提交《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申请报告》由公司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完成。

  第八条

  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总经理,技术副总,技术部总监,开发部经理,生产部经理,技术骨干。必要时可外聘专家担任顾问。该委员会实行集体会签制度,涉及技术研发项目管理的所有文件必须会签方可生效。

  第九条

  审查结束,出具书面综合审查报告。

  第四章项目立项

  第十条

  根据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综合审查报告,符合立项条件的,即可立项。

  第十一条

  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综合审查报告出炉15日内签订研发项目立项合同书,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职责是:

  1、全程监督、检查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

  2、审查项目季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决算;

  3、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验收以及绩效考评;

  4、负责对季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组)在项目实施中的责任是:

  1、严格执行合同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2、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3、按项目管理部门的要求如实填报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以及相关的统计调查表;

  4、接受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5、接受并配合区科技局对项目进行的中期评估、验收以及绩效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6、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7、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中必须建立季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及场地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项目承担单位(组)必须及时向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期内,若确需变更合同书内容的,项目承担单位(组)应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经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复后方可变更。

  第十六条

  在项目跟踪管理中有如下情况者,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对项目承担单位(组)或项目责任人将采取警告、中止项目实施、撤销项目并追回已拨的科技研发资金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二年内不受理该项目责任人新的项目申请。

  1、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汇报项目执行情况的;

  2、因项目承担单位(组)自身过错,使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的;

  3、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变更项目合同书内容的;

  4、项目完成后不按期申请验收或鉴定的;

  5、截留、挪用、侵占项目经费的。

  第四章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由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经费使用的`合理性以及所产生的效果等做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十九条

  对所有项目验收均采取现场验收和书面验收二种方式。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项目验收工作应在合同到期半月完成,半月内如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实施单位(组)须向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提出延迟验收申请报告;

  2、项目组,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的基础上,向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3、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

  4、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一个月内批复项目的验收结果。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者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

  1、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

  2、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对项目的批件或有关批复文件;

  3、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4、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5、项目实施技术报告;

  6、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7、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8、涉及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

  9、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10、其他有关项目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1、完成合同书任务不到80%;

  2、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4、擅自修改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5、超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二个月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的。

  第二十三条

  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其承担单位可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提出复查申请。

  第二十四条

  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应按规定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技术部、综管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司立项的每个项目建立档案,妥善保存。项目合同文本及其重要附件、项目验收报告等文档须长期保存。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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