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款收付管理制度

时间:2024-04-02 18:45:38 泽彪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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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收付管理制度(精选10篇)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银行存款收付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银行存款收付管理制度(精选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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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单位的银行存款业务,防范因银行存款管理不规范给单位带来资金损失,确保单位资金的安全与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涉及银行存款业务的相关事项。第三条、本制度中的银行存款是指单位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全部货币资金。

  第二章 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第四条、单位银行账户开户工作统一由财务室负责,日常管理由财务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五条、单位银行账户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立,并用于办理结算业务和现金收付,具体可设基本存款账户、专用账户。各账户功能如下所示

  1、基本账户:办理单位日常转账结算与现金收付的账户,如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支付,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等。

  2、专用账户:办理指定业务的资金结算收付,不可办理现金支付。 第六条、银行账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财务室应定期检查银行账户开设及使用情况检查中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三章 银行存款业务办理管理

  第七条、财务人员、业务人员应严格审查收到的支票或银行汇票等票据的合法性,以免收进假票或无效票。

  第八条、单位各科室的业务或日常费用付款,应填写付款申请,由相关领导审批后,交由出纳办理,申请单中至少要列明用途、金额和收款单位及开户信息。经办人领取银行票据后,须在票据存根上签字确认。

  第九条、出纳人员在办理结算业务时应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或结算工具,并在办理业务后取得结算凭证,如银行回单联等。

  第十条、出纳员根据银行账户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和审核无误的'收、付凭证后,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一条、出纳人员不慎将结算凭证丢失后,应及时上报财务总监以方便采取挂失止损等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当月发生经济业务的存款账户,出纳员应于次月初及时取得各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并逐笔与已登记的银行存款日记账发生额进行核对,发现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加以纠正;发现未达收支事项,要及时取得相关收付凭证并登记入账。月末不能取得凭证的未达事项与金额,由出纳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使调节后的余额相一致。

  第十三条、每月月终,出纳员应分别结出各银行存款账户的当月发生额、累计发生额和余额,编制好各银行账户收支报表,出纳签名后连同记账凭证、对账单和调节表一并交财务经理复核; 第十四条、单位与银行对账时发现错误的处理办法:

  1、记账错误的处理办法:查明原因进行处理、改正。

  2、收付款结算凭证在单位与银行之间传递需要时间造成记账时间上的先后,即一方记账而另一方未记账。处理办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表进行调节。

  第十五条、财务负责人安排人员组成清查小组,不定期地审查单位银行存款余额与银行存款相关账目是否一致。

  第十六条、单位财务人员对各种支票领用,须建立《支票领用注销登记簿》,由出纳进行序号序时登记,财务主管每月至少核查一次

  第十七条、银行支票(包括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由出纳负责保管和签发,出纳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1、不能签发空头支票。

  2、不能签发超过时间规定的支票,及远期或过期支票。

  3、不能将支票交由收款公司或个人代为签发。

  4、不能签发印鉴不全、不符合规定的支票。

  5、不能出租、出借支票或将支票转让给别的公司或个人使用。

  6、不能将支票用做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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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企业发生的经济往来,除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可以使用现金外,都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

  第二条 企业应根据开户银行或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对银行存款进行明细核算,同时设置“银行存款”总帐,进行总分类核算;

  第三条 银行出纳对发生的结算业务,要根据合法,正确和完整的收支凭证,依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登记入帐,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出纳工作与银行存款对帐工作不能由一人担任。月份终了,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于未达帐项均应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做出处理,防止差错;

  第四条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有关规定,办理银行开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无理拒付,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无债权债务或真实交易的票据;

  第五条 经办人借用空白转帐支票必须经财务负责人批准,由出纳员在《空白支票借用登记簿》上写清支票号码,用途和收款单位等项目,由经办人签名后方可办理,经办人必须于业务结算后三日内办理有关手续到财务部门核销;

  第六条 结算凭证(如汇票,支票等)丢失,经办人必须立即报告财务部门,以便财务部门及时采取挂失止付等补救措施,防止冒领和诈骗发生。如果造成经济损失的,要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第七条 预付款应填制用款申请单,必须按照已签订的合同付款有关条款,由单位领导及经办人签字,按照审批付款手续办理;

  第八条 凡办理预付款手续的单位和个人,款项一经付出,经办单位和承办人应督促款项的`落实情况,业务结算后,及时将余款清回,否则,由此造成的坏帐损失,要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违反银行结算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得贪污挪用公款,否则,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条 财务负责人不定期组织人员对现金,银行存款余额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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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存款是单位存放在银行的资金,是单位货币资金的`主要内容,为加强管理,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管理制度,按如下办法进行管理:

  1、加强银行存款的'管理。根据资金的不同性质、用途,分别在银行开设账户,严格遵守国家银行的各项结算制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接受银行监督。

  2、银行账户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准搞出租出借,套用或转让。

  3、严格支票管理,不得签发空头支票。空白支票必须严格领用注销手续。

  4、应按月与开户银行对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平时开出支票,应尽量避免跨月支取,年终开出支票,须当年支款,不得跨年度。

  5、加强银行存款的管理。银行存款的核算、银行存款的核对,应在结算业务中实行银行存款转账结算。

  6、出纳、会计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解表,逐月与银行核对余额,防止错账、乱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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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会计人员必须按规定用途支付银行存款。

  2、遵守各项银行结算制度,接受银行监督。

  3、不得出租、出借、套用或转让银行帐户。

  4、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5、不得将银行存款为他人担保贷款。

  6、必须按资金性质分户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银行存款帐面余额要及时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对未达款项要及时查询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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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按照《xx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开立账户,根据《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要求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每6个月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按开户银行设置《银行日记账》,出纳岗位人员根据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逐日逐笔登记银行日记账,日清月结。

  (三)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得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四)支票确定专人保管。空白支票由出纳岗位人员保管。支票的.管理按照《支票管理制度》执行。

  (五)银行预留印鉴中的财务专用章由会计岗位人员保管,法人代表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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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维护经济流转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提存公证质量,加强提存款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涉及的提存标的物为货币。

  三、公证员办理提存公证,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担保法》的规定明确分清该提存是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还是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并根据《公证程序规则》和《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办理提存公证。

  四、公证员应当特别注意审查当事人或当事人之间就提存款从公证处划出所达成的共识,并形成书面约定(协议),该约定对公证处而言必须有可操作性,要做到万无一失。在提存款划入公证处专用帐户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若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提存款从公证处划出条件不成就,或当事人之间就划款条件的成就分歧太大,公证处暂不将款划出,待双方通过司法程序或请求仲裁后,以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书通过人民法院执行。

  当事人提款时应留足公证处审批、划款时间。

  五、公证处在银行设立专用帐户存入提存款,对提存款数额较大(500万以上,含500万)当事人希望公证处在其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帐户的,应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处领导批准,在不违反财经纪律原则下,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设立专门帐户,但该帐户上的提存款一旦划出,必须由公证处财务人员负责,注销该帐户。

  六、提存款专用帐户开户人是公证处,其相关印鉴、支票实行严格的分人保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动用提存款。公证处财务人员必须保证提存款的安全。若发现异样,应立即将情况上报。

  七、提存款领取程序:

  1、有权提取提存款的当事人向公证处提出书面申请;

  2、承办公证员经审查同意提款后,填写《请款单》,经业务部部长审批;

  3、将《请款单》连同该公证事项卷宗送处领导(业务主管领导)审批或在该领导不在时送监审部审批;

  4、会计进行财务审核,并送处领导(财务主管领导)审批。

  5、出纳根据已完善上述手续的《请款单》划款;

  执行上述规定时,应坚持认真审查、及时划款的原则。八、提存款存入、支付的相关财务规定:

  1、提存款的存入:

  当事人凭银行进帐依据(转帐凭回单、现金凭进帐单原件)公证员的收款通知,到出纳处换取公证处出具的收款收据(进帐时须注明款项来源为提存款)。出纳开具收款收据前,应当核实该凭据的真实性。

  2、提存款的支付:

  当提存款符合支付条件时,由收款方出具收据,并由承办公证员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财务请款。

  提存款支付方法有:

  (1)转帐进、转帐出;

  (2)现金进、转帐出;

  (3)现金进、现金出(大额款提前通知财务与银行接洽),严禁转帐进、现金出。

  提取提存款的当事人为个人的,提存款可转入当事人本人的银行卡内,不宜支付现金。

  3、关于利息支付问题

  由于银行按季度结息,故提存款利息往往不能同本金一同支付,须等银行付息后才能结清。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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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项目银行帐户必须经双方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设立和使用,银行帐户仅供本合同项目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与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严禁利用项目帐户做与本项目无关的收支。

  2)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该项目原则上只设一个项目帐户,确因工作需要开设帐户的,需报双方公司负责人同时批准后方可设立(书面批准依据),已经开设的,需向项目财务部补办备案手续。

  3)项目帐户必须与双方公司银行帐户严格区分(财务专用章、其他专用章等银行预留印签),双方公司不得用各自公司帐户进行本项目收支。

  4)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印章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一方保管,另外1枚由另一方保管,不准1方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应委托他人代管。

  5)银行支票的使用规定:

  a、业务部门使用银行支票时,必须凭付款审批单,经项目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字,写明用途、金额、日期;

  b、会计人员核单后,出纳才能签发银行支票,同时要求业务经办人员在银行支票使用簿上签字,登记银行支票号码、金额、收款人;

  c、签发银行支票必须按照要求填上日期、大小写金额、收款人、用途等,不得签发空白支票、空头支票。如特殊情况需签发空白支票,必须在小写金额栏恰当币位写上“$”。

  d、支票用于转帐的,必须在支票左上角划两条斜线;

  f、支票开出后,必须在十日内报销清帐,不得转借其他用途使用。对于预付货款,应做好合同管理,根据合同规定报帐时间。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报帐的,应到财务部说明原因,限定报帐时间,否则追究业务经办人的相关责任。

  g、支票报销是必须附发票、收据、入库单等原始单据,对于分期付货款的,必须按每次付货款金额开具发票或收据方可报销。

  e、业务人员收到支票应到财会机构办理入帐手续,一般应先确认收到款项后,才发货或提供劳务。

  5)该项目的所有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其他收入必须按项目指定帐号进帐。

  6)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转帐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在付款凭证后记帐备查。付款审批单应附有合法的`付款依据(合同或其他)。同一项目(同一业务)应按合同总额上报审批,不准同一业务分次报批、支付。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付款,财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

  7)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出,不得早付或迟付,也不准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也不准改变收款单位。

  9)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全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否则,追究财务及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0)有关资金使用的审批,如审批人员出差时,由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审批。批件必须附在有关发票、单据后面入帐备查。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审批,财务人员必须征求双方公司总经理(总裁)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业务。

  11)银行帐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记帐,也不准以收顶支记帐。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表逐笔调节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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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存款是医院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是医院的主要货币资金,是医院流动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医院资产安全,特拟订本办法:

  一银行存款帐户,由财会部门统一管理。并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银行结算办法,对不同的收付款业务,按照有关规定选用适当的`结算办法。

  二领用支票须填写“支票使用申请单”,经院长同意后,由财务科签发,并加盖银行印鉴,同时需在支票上注名日期、用途及限额。支票使用后次日起三天内将使用后的.发票及时交回财务科,改变用途须重新申请,不得领着不用不交。

  三支付外单位的货款,实行先验货后付款的原则。经办人所经收的付款要负责到底及时报销,收回余额。直到帐务结清为止。对开出不用的支票,经办人要及时退还财务科。

  四不得签发器空头支票。

  五不得前方远期支票,不得转借银行帐户。

  六空白支票与预算银行印鉴,必须分人保管。

  七出纳人员需及时登记银行日记帐,并定期与银行核对余额,月末由会计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季末财务负责人对银行进行一次全面查对,确保各笔收支款项的安全相符,防止资金被挪用、侵占。

  八有关付款凭证付讫后,应盖上“付讫”图章,以防重复付款。并定期装订成册,由专人保管,防止被盗和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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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中央金融工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在金融系统深入实行行(司)务公开制度的通知》(金融工办发[]5号)精神,切实加强我行的民主建设,根据《银行张家口分行实施行务公开制度暂行办法》,结合我行实施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实行行务公开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通过实行行务公开,促进经营管理和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全行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

  (二)行务公开是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和实现员工民主权利的重要措施。要通过行务公开制度的有效实施,切实保障和维护员工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保护和调动员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积极性。

  (三)实行行务公开必须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制度,必须有利有我行改革、发展、稳定和商业秘密保护。

  (四)实行行务公开必须坚持党总支统一领导,党总支在行务公开工作中不仅是领导者,而且是实践者。要率先垂范,形成党政共同负责,纪检、监察、工会协调监督,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具体承办,员工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五)实行行务公开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注重实效。要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员工队伍建设相结合,与建立现代商业银行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

  二、行务公开的内容

  (一)重要决策和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年度和中长期经营发展目标、内部改革、机构撤并、员工分流方案以及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等。

  (二)经营管理。主要包括年度经营发展目标完成情况;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收支情况;信贷资产投向、信贷抵押物品的收回或处理情况;基建工程项目招投和业务经营场所投资的预、决算情况;业务稽核结果;大宗物资和重要设备的采购、供应和报废处理;会议费、办公费、电话费、差旅费、业务宣传费开支;内部综合考核情况等。

  (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劳动法律、法规、纪律的执行情况;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工资、资金分配方案;购房、售房、集资建房方案;职称评报、奖励晋级和评优评先条件、指标和结果;福利费、医疗费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养老、医疗、失业及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缴纳情况;安全防范措施执行情况;员工培训计划和实行情况等。

  (四)廉政建设。主要包括单位领导人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情况;中层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单位领导人出国出境费用使用情况等。

  (五)凡涉及银行商业秘密、经营安全等不宜公开的内容不应纳入行务公开的范围。暂时不能公开的事项,应说明原因,争取员工的理解和支持。

  三、行务公开的形式

  (一)行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职工代表大会(简称职代会)。属于职代会职权范围的重大事项,每半年召开一次职代会;职代会闭会期间,需要及时公开的重大事项,按职代会有关程序临时召开会议公开。

  (二)行务公开的形式还包括行务公开栏、行务会、情况通报会、内部信息网络等。属于需定期公开的事项,应从实际出发,按年度、半年、季度、月份公开;属于一事一议的事项,应通过召开座谈会、通报会、发文件简报等形式公开。公开后要注意通过意见箱、员工座谈会等形式,了解员工反映,不断改进工作。

  四、行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一)行务公开工作在支行党总支的领导下进行。支行成立由党总支书记任组长,行政、纪检、监察、工会负责人参加的行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行务公开的实施方案。行务公开领导小组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行务公开情况,指导、协调和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做好监督考核工作。

  (二)支行工会委员会是行务公开领导小组的工作机构,负责本行行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完成支行和市行行务公开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组织、协调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行务公开工作,制定行务公开的各项工作制度,针对行务公开的实施和制度的落实情况,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员工代表对行务公开工作进行民主测评。管理行务公开档案,上报有关资料,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三)行务公开的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侧重。

  (四)推行行务公开,关键是真实。行长为行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开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负总责。对组织制度不落实、监督机制不健全、应该公开没有公开或公开内容不实的,要追究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行务公开的监督检查

  (一)各相关部门对行务公开负有监督检查职责。负责对所辖行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程序的合法性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纠正;对公开内容不实的要进行责任追究;对行务公开中暴露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要及时立案查处。

  (二)实行行务公开成立由纪检、监察、工会及有关职工代表组成的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检查行务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员工反映的意见是否得到落实。检查监督组每季对行务公开工作情况检查一次。监督检查的情况每季向市行书面报告一次。设立监督电话:xxxxxx。

  (三)行务公应在员工的广泛参与和监督下进行,既要公开有关政策依据和有关规定,又要公开具体内容、标准和承办部门;既要公开办事结果,又要公开办事程序;既要公开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又要公开员工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

  本办法由支行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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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1.为了加强公司的资金管理,规范公司银行存款的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结算办法》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 银行存款开户的有关规定

  1.公司及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可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按规定的审批手续开设银行账户,非独立核算单位原则上不准开设银行账号,异地设立的分公司经公司财务部批准,可在当地设立银行结算账户。

  2.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各银行账户,下属分、子公司经批准独立开设的银行账户,必须报公司财务部备案管理。

  3.银行账户只能用于规定业务范围内的银行结算,不得出租、出借,不得用于个人结算。

  4.公司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5.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必须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等有关文件,送交盖有企业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账户。

  6.申请开立一般存款、临时存款、专用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基本存款账户的企业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等证件,送交盖有企业印章的卡片,银行审核同意后开立账户。

  7.基本存款账户是企业办理日常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企业的工资和资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8.一般存款账户是企业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存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企业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的账户,企业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9.临时存款账户是企业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企业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10.专用存款账是企业因特定用途需要开设的账户。

  第三章 银行结算方式

  1.银行汇票结算方式。

  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2.商业汇票结算方式。

  商业汇票是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3.银行本票结算方式。

  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4.支票。

  支票是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现金支票不可以转账,转账支票不能支取现金。

  5.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信汇、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

  6.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7.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兑付款的结算方式。

  8.信用证。

  信用证是在异地商品交易中,由购货方先将货款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向外地销货方开户银行签发的一种保证支付款项的书面证明。一般用于国际贸易,以保证购货方不会拖欠销货方的货款。

  第四章 银行存款的管理

  1.公司在两个银行账户之间转存资金时,须经财务部负责人同意。

  2.出纳人员必须在办理完毕收付款单据的当日将其及时转交会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

  3.出纳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逐日、逐笔、序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结出当日余额。

  4.应每月至少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次,以检查银行存款收付及结存情况。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超一个月的未达账项,必须向财务负责人汇报,并检查原因,及时处理。

  第五章 附则

  1.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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