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项目管理制度

时间:2023-05-26 14:16:33 制度 我要投稿

承包项目管理制度(精选11篇)

  在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承包项目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承包项目管理制度(精选11篇)

  承包项目管理制度 1

  项目经理部对所有进场分承包方必须进行验收,对分承包方施工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场容、现场文明进行有效控制和考核。

  1、工程施工阶段的分包管理制度

  1)分承包根据工期、进度、计划、总包方的质量目标、质量计划、编制合理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分承包方根据所包工程任务、特点、性质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和施工作业指导书和质量计划,并经总包方项目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的施工方案初稿,同时此方案亦作为我方监督检查的依据。

  2)对工程分承包方施工的'隐蔽工程验收,项目派质检人员参加验收合格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对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督促分承包方返工或返修。

  2、工程分承包方的考核和评估

  1)项目部每月下旬对分承包方定期进行考核,内容包括:分承包方服从总包现场统一管理,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人员职责及目标明确,注重质量,对设备和计量器具进行维护管理。

  2)扎实进行质量检验和试验,主动预防不合格品,工作制度完善并能定期检验和考核,有严格的物资采购制度,决不使用不良材料,合理安排工程进度,达到工期控制要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维护业主声誉。分包工程完工后由项目经理组织填写评估意见,经考核不合格的分承包方应从合格分承包方花名册中除名。

  3、工程分承包管理措施

  1)分承包方纳入项目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强化质量管理手段,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2)分承包方进行进场人员质量意识教育,施工前进行技术交底,项目质检人员不定期进行抽查,无技术交底将对分承包方进行处罚。

  3)分承包方质检人员进行严格的工序过程质量控制,对隐蔽工程、重要项目、关键部位会同总包方质检人员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分承包方根据工程施工或易出现质量缺陷和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编制预防措施,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同意后,项目质检人员会同分承包方质检人员共同进行监督检查,预防质量通病、质量缺陷的产生。

  5)不定期对分承包方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进行抽查,检查其出厂合格证,复验防止不合格品进场。

  6)督促分承包方做好资料与工程同步,所有技术保证资料齐全、准确、工整。

  7)抽查分承包方建立质量控制状态台帐(过程状态、物项状态、试验状态)。

  8)定期会同项目经理部参与对分承包方进行考核。

  9)分承包严格按施工检验班次制定标准进行评定,分承包施工任务完工移交时必须达到合同要求。

  承包项目管理制度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炼化企业检维修和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的安全环保管理,防止承包商在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保证人身安全和环境安全。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检维修和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装置设备的检维修及相关服务项目。相关服务项目包括工业安装、水电安装、室内外装饰、房屋修缮、土石方开挖、基础打桩、道路维修、防腐保温、装置及设备拆除等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承包商,是指在股份公司各炼化企业从事服务项目的外来施工队伍,包括设计方、设备制造商、施工承包商、检维修承包方、工程建设承包方、工程监理承包方等。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炼化企业。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炼化企业法律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商资质的法律审查,并负责合同管理。

  第六条各级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资本性支出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和隐患治理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工程项目进行工程交底,组织承包商进行服务项目施工作业安全环境因素识别与风险评价,制订风险削减措施,并检查落实,对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环保工作负责监督检查。

  第七条各级设备管理部门是日常检维修项目及修理费支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和隐患治理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设备技术进行工程交底,组织承包商进行服务项目施工作业安全环境因素识别与风险评价,制订风险削减措施,并检查落实,对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环保工作负责。

  第八条各级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对承包商安全环保管理进行监督,负责对承包商施工作业过程中的风险评价及现场安全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对承包商的资质准入和合同要求

  第九条服务项目合同签订前,由炼化企业法律部门、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和安全环保部门对承包商的资质进行审查与确认,不能满足资质要求的承包商不准承担服务项目。

  第十条对承包商安全资质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省、市级的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取得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人员操作证》,证书的种类、数量应达到从事服务项目的需要;

  (二)承包商资质等级证书应具备所从事工程项目的作业要求,安全资质合格证件齐全,符合施工质量要求;

  (三)必须有完善的安全环保管理体系和健全的安全环保规章制度,有足够的安全环保专业管理人员;

  (四)有可靠的安全环保保证体系,并提供服务项目安全环保负责人、安全环保管理人员名单和安全环保组织机构网络图;

  (五)安全设施、急救器材、职业安全卫生防护用品能够满足从事服务项目的需要;

  (六)安全环保业绩、技术力量、员工人数以及机械装备能够满足工程项目作业要求。施工机具、设施符合安全规范和标准,能够达到安全施工的要求;

  (七)近三年来没有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有不少于五年的石油化工项目承包经历;

  (八)禁止无证和临时性的农民工进入石油化工装置现场从事涉及到工艺和设备的检修工作。

  第十一条由炼化企业法律部门、服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安全环保部门对承包商的合法性、技术水平、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审查确认后,由承包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到安全环保处提交资质等级证明书(提交复印件)、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资格证书、现场安全环保负责人安全环保监督管理网络名单、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特种设备、厂内专用机械及安全设施登记表等相关资料备案。经过相关资质审查后,承包商到工程服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签订《检维修﹙施工)安全环保合同》和《服务项目合同》。未办理安全审查和签订安全环保合同者,禁止签订服务项目合同。

  第十二条施工过程中临时追加的项目,应按程序补签安全环保合同和补充安全环保措施后方可实行。严禁未签安全环保合同就进入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环保合同到期后不办理补签手续的,项目所在单位有权终止作业。

  第十三条凡未签订安全环保合同的服务项目,各级安全环保部门不予进行入厂教育,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不得安排施工,审计监察部门不予审计,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第四章安全环保教育

  第十四条炼化企业与承包商签订服务项目合同和安全环保合同,两个合同生效后,承包商到项目所在单位接受入厂安全教育和考试,由双方建档登记,考试成绩存档一年,考试合格后办理相关证件。承包商各类人员未经安全环保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进厂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并由业主主管部门备案检查。

  第十五条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各类人员在现场作业时必须随身携带项目所在单位办理的有关证件,作业中发现无证指挥者和无证操作者,一律按违章作业处理,项目所在单位有权停止其作业。

  第十六条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施工作业中人员发生变动时,应按规定对变动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

  第五章对承包商的安全环保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施工承包商在检修施工进入有限空间、动火、高空作业、起吊作业、临时用电等每一个作业过程装置检维修要严格执行生产受控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施工承包商严格遵守生产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要全面掌握作业点的生产工艺情况和安全状况,及时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严格按照审批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施工方案。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的生产与施工双方,要明确分工,密切合作,共同做好检维修施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甲方施工主管部门和乙方人员应该全过程现场监督,监护人员要全程在施工作业点监护。对于装置检修存在交叉作业的区域,作为重点监控对象,采取有效的隔离和警戒措施,夜间施工做到照明和联络等手段有效,现场有专人统一协调工作情况,做到监护到位。

  第二十条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根据服务项目所在单位在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和告知的作业危险源,进行作业风险识别和评价,提出作业风险因素削减措施,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应急预案和安全操作规程,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环保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开工前,要按施工总平面图的布置,安排作业区、预制场地、材料堆放场地等。所有布置须经工程服务项目的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搭建临时建筑物、工棚要提交申请(并附有具体相邻建筑、管线位置图),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后方可搭建。施工组织设计完成后,承包商和项目所在单位到现场落实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施工现场要设有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现场危险区域,如坑、井、沟等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夜间要设有红灯警示,并做好防护。施工和检修机械、施工器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三条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要严格实施制定的.控制环境污染的措施。对重要环境因素,要制定应急预案,并落实应急措施。在施工作业、清理设备等过程中确需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其预处理的措施、排放的方式、路线要按照项目所在单位安全环保部门的审批要求进行。

  第二十四条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进行用火、进入有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要按规定办理“作业票”。各种特殊作业人员要随身携带“作业票”,以备检查。

  第二十五条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进入作业现场的各类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并按作业性质佩戴特殊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作业中未经消防部门批准不准占用消防通道。如作业需要占用消防通道时,承包商必须到消防等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在规定期限完工后,要立即恢复。

  第二十七条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的进入厂区的施工车辆要按规定办理“临时通行证”、携带灭火器、配带阻火器,在规定的路线上行驶。遇有异常情况,施工车辆要听从项目所在单位的指挥。

  第二十八条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险情或事故,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施救,并立即通知项目所在单位,不得隐瞒和私自处理事故。

  第二十九条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作业期间应文明施工,施工完毕后要及时恢复施工作业场所原有的环境面貌,并经项目所在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第三十条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必须组织好作业现场的安全环保检查,坚持日常检查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特殊任务作业必须进行专项安全检查,检查要有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三十一条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应按照工程项目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环保风险抵押金。承包商作业期间的违章违纪,应由项目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承包商在作业期间发生的事故,按“安全环保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国石油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承包项目管理制度 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响应广东省东莞市科技局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的要求,充分发挥我司研发技术的优势和潜力,改革和完善我司研发管理制度,促进我司研发工作的开展与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有客户需求或有市场前景的符合本公司科研性质的任务的科研项目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研发项目必须根据公司经营的总体目标:“把我司建设成为具有行业技术特色,在珠三角地区有一定影响、处于全国同类企业先进行列的电声器材企业”,紧密联系珠三角地区的实际,加强对行业技术中一些瓶颈技术和工艺改善类问题的立项研究。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公司的研发项目实行分级管理机制:公司领导分工负责,研发部门统一管理全公司各类技术的研发项目,各生产,生技和研发工程师等负责本部门的研发项目,课题负责人负责本课题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课题的申报及立项管理

  第五条 公司内各部门和个人申报各类研发技术的研发项目要经公司研发部门审核、公司分管领导审批才能上报。公司内个人和不具有独立的单位承担的外来委托的课题,须由公司与外来单位签署研发合同。

  第六条 公司研发项目设立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两种,每年评审一次。公司

  研发项目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专利证获得、营收等。研究报告的完成时限一般为1至2年;专利一般为2至3年,最长不能超过3年。除重要的技术研究外,鼓励以研究报告、专利证获得为项目的最终成果形式。

  第七条 申报公司资助的研发项目,申请者必须是我司在职职工,课题组成员也必须大部分是我司的在职职工。

  申请我司资助的研发项目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本公司的在职职工,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拥护公司团队领导。

  (二)申请重点项目,申请人应具有公司工程师技术职务(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

  (三)申请一般项目者(包括课题组成员)不作技术职务的限制;

  第八条 申报公司的研发项目,每人每次限报一项。有以下情况者,不受理其申报公司项目:

  (一)承担各公司或部门资助的研发项目尚未完成者;

  (二)体弱多病不能坚持正常开展工作者;

  (三)准备离职或请假半年(含半年)以上者;

  (四)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历年承担公司研发项目和上级领导安排的研发项目的课题负责人。

  第九条 申报公司的研发项目者必须填写《东莞正阳电子有限公司研发项目申请书》。由申请者所在部门应对其内容的真实性、项目方案的可行性及基本工作条件能否保证等提出审查意见,盖章审核后,报送研发部门。

  第十条 公司研发部门负责对受理的研发项目组织公司技术团队进行评审,技术团队应对项目的先进性、可行性、必要性、经济或社会效益提出评价论证意见,并对项目是否立项提出建议。研发部门根据技术团队对项目的评价意见,视当年研发经费分配额度情况,对资助项目数和每个项目资助强度进行综合调整平衡,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研发项目中的重点项目在公司年度发展规划的中确定,每年设立1个重点科研项目,宁缺勿滥。一般项目由技术团队根据当年申报项目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平衡后确定,其中一般项目应占20%以上。

  第十二条 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公司研发项目评审组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一)评审阶段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评审组以外透露课题论证的相关背景材料;

  (二)评审组人员申请本年度科研项目者,不得参加本年度科研项目评审工作;工作人员(含文职人员)申请本年度科研项目者,不得参加会议评审阶段的工作。

  第十三条 经研发部门报送立项的科研项目,其项目经费均须进入公司财务处账户,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公司研发项目资助经费由财务处专项管理。项目经费不分拨给项目研究成员个人。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研发项目的申请者在接到获准资助通知后10天内与研发部签订承担课题协议书,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协议者视为自动放弃接受资助。

  第十五条 我公司研发项目管理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检查项目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凡获得各级立项的研发项目,每年应按规定填写《年度进展报告书》上报公司研发部门;形成最终研究结果时,要填写《结果报告书》,提交研发成果进行项目终结,并向公司档案管理部门提交完整的项目档案。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研发部门报相关资助机构审批:

  (一)变更项目负责人;

  (二)改变项目名称;

  (三)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四)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五)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六)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七)项目执行过程中或成果提出等方面有涉外问题;

  (八)中止项目协议;

  (九)撤销项目;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报研发部门审批:

  (一)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

  (二)延期不超过一年;

  (三)其他非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公司技术团队鉴定后,由公司作出撤销课题处理: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二)剽窃他人成果;

  (三)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四)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第十九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如有必要应接受审查部门对其经费使用情况的审查。

  第二十条 用项目经费购置的研发设备属于公司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一般归东莞正阳电子有限公司所有,其中固定资产必须纳入东莞正阳电子有限公司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资产处置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 因意外因素必须中止的正在执行的研发项目,中止项目的责任人必须写书面报告,报研发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经同意后方可中止,并按有关部门要求作善后事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资助的研发项目从获准资助通知下达时间算起,两年内未完成研究的一般项目,三年内未完成的重点项目,经审查理由正当,可申报延期一次,但延期不能超过一年;没有正当理由而未能按期完成的项目,一律撤消并要给予适当的处罚。无故不完成各公司领导安排的研发项目的负责人按相关资助机构管理制度处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请假半年以上或离职,必须按课题管理有关规定,到研发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公司主管部门方准予办理请假或离职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公司研发项目经费的使用按照《东莞正阳电子有限公司研发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成果鉴定和成果转化

  第二十五条 为科学地评估各项目研究成果的质量,项目最终成果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项。重点项目和其他项目中政治性、政策性强的最终成果一般须经鉴定结项后,方可提出。

  第二十六条 公司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由公司研发部门和技术团队组织进行鉴定。通过后项目由研发部门上报国家专利局申报来进行最终的鉴定。

  第二十七条 强化成果转化意识,拓展成果转化渠道,充分发挥研发项目成果的经济效益。

  (一)公司各级管理部门和课题组应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研发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公司经营和人才培养中的作用。

  (二)鼓励研发项目成果向批量化生产转化,为公司产品提升价值,为公司、顾客服务;为行业技术进步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发部门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承包项目管理制度 4

  第一条依据《北京xx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五条关于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所有印章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使用。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所有公章存放在业委会办公室保险柜里,由常务副主任和秘书长共同负责保管。

  第四条印章保管人不得将印章转借他人,如确因工作需要或印章保管人外出,印章可暂由其他副主任保管或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保管人,并办理暂时交管手续,工作完成后或印章保管人回京,及时将印章保管手续交回保管人。

  第五条经业主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的事项,可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其他情况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人应填写印章申请单,写明使用原因,报业主委员会主任同意后,由印章保管人盖章。

  第六条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和水、电、气等供用合同等对外行使权利的,须经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签字同意,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七条开具介绍信、证明使用印章,一般使用业主委员会办公室印章,经业主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和一名委员签字同意方可盖章。

  第八条财务章使用除业主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签字外,还需一名委员签字。

  第九条所有印章使用,须做好登记并存档。印章保管人每年须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印章使用情况。

  第十条未执行以上程序擅自使用印章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依法追究印章保管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印章遗失,应及时在北京新闻媒体上声明遗失,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除不可抗力导致印章遗失外,因印章遗失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印章遗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若保管印章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应在资格终止之日起5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印章,并完成交接工作。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原印章保管人不再是本制度规定的保管人,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印章移交给新的保管人,并完成交接工作。

  第十四条若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应在集体辞职之日起5日内,将其保管的印章交由延庆县政府小区办代为保管。

  第十五条本制度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按照《议事规则》第二十六条公示后生效。

  承包项目管理制度 5

  第一章施工及维护作业

  第一条机房内作业注意事项

  1、严禁烟火。确须动火,必须征得机房管理人员同意,划定区域并妥善采取隔离及消防措施后方可进行。

  2、禁止将工具、材料搭靠或放置在设备上。

  3、严禁踩踏、移动、碰撞其他已有的缆线及设备。确须对障碍线路进行测试时,应经专业人员反复确认无误后,方可将软线插头从设备上拔出。

  4、对机房方向测试时,应确认该纤芯已与设备断开,否则可能造成设备或仪表烧毁,但应经专业人员反复确认无误后,方可将软线插头从设备上拔出。

  5、严防任何金属屑、金属丝、金属片或其他金属物落入设备缝隙,造成设备短路。

  6、禁止使用设备机架上电源。

  7、保持机房清洁卫生,及时将工作垃圾清理干净并放入指定位置。

  8、离开机房前,必须清理作业现场,切断施工电源,检查火源及其他不安全因素,确认安全后才能离开工作现场,必要时告知随工人员或机房值班人员。

  第二条管道内施工注意事项

  1、先将井盖打开通风,确认已经没有有毒气体后方可下井施工。

  2、严禁踏踩、碰撞、弯折井内装置及光、电缆,下井时应用梯子辅助。

  3、人井周围应作警示标志,并有专人巡查。

  4、确须动刀、动锯截断梅花管、子管或光、电缆,或用专业工具打开接头盒时,必须由专业人员反复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严禁误伤其它在用线路。

  5、井内严禁烟火。确须动火,必须妥善隔离并保护好井内光、电缆及其它装置,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

  6、施工完毕后,应仔细清理井内工具、垃圾、火种及火源,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盖好井盖离开现场。

  第三条机械顶管及微控定向钻作业注意事项

  1、必须派专人负责,监督质量及安全。

  2、施工前应办理必要的施工许可手续。

  3、施工前必须仔细勘察拟穿越的设施情况,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设施不受影响。

  4、施工前必须仔细勘察作业区域的地下管线情况,严格拟定入点、出点、深度,确保地下管线安全。

  5、施工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保证交通安全。

  6、施工完毕应仔细清理并恢复作业现场,不留工余料,不留工作及生活垃圾,不留任何安全隐患。

  第四条要经常检查和督促施工机具的维修和保养,保证施工机具安全完好。必须做到正确使用、正常保养、专业维修工机具和仪器、仪表,不得野蛮使用和强拆强装,特别注意工机具、仪器、仪表在使用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在使用电器设备过程中,临时配电箱必须安装接地保险,电气设备必须接地良好。

  第五条公路、铁路、桥梁、涵洞、河流及堤坝等特殊地段施工,应办理必要的施工许可手续,采取妥善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六条杆路施工时要注意关键工序环节的安全,及时拆除临时拉线;登高作业,必须系安全带、戴安全帽、穿绝缘防滑鞋,六级以上大风、大雾及下雨天气禁止登高作业;布放钢绞线及光缆时随时观察钢绞线和光缆的质量及受力情况,避免吊线、光缆受到外力损伤,严防在紧线过程中出现嘣断伤人的意外发生。

  第七条布放过公路钢绞线及光缆时,应设置警示标志并有专人指挥来往车辆。钢绞线及光缆布放后要采取妥善措施,避免过往车辆碾压、挂蹭,危及线路安全及交通安全。

  第八条直埋线路开沟、架空线路挖坑前,应仔细识别并确定其它地下管线的.走向及交越的准确位置,通知维护单位人员到场并采取妥善保护措施之后方可施工。在地下管线情况没有摸清之前严禁动土,严防误伤其它地下管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第九条线路与其他架空通信线路交越时,我方线路尽量从其上方通过。施工时现场必须有专人负责,并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防止挂蹭引起的他方线路损伤。

  第十条线路施工经过村镇、电力线(不明线路按电力线对待),施工时应清理现场劝离闲杂人员并采取有效的保障措施,必要时应协调地方停电后施工。特别是在高压线附近施工时,施工现场必须有专人负责,并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严防作业人员或钢绞线、光缆触碰高压线造成事故。

  第十一条布放光缆时应适当配置工、机具及人员,严防光缆外皮损伤、打背扣、断纤、腾空(直埋)等质量事故的发生,并应有专人检查,一旦发现及时处理,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第十二条施工过程中,现场需要临时存放光缆、钢绞线、电杆、标石、标志牌等材料时,应尽量远离公路,严禁占用公路路面、路肩,避免因占道引发交通意外事故。

  第十三条施工过程中留下的沟、坑等应及时回填,个别地段因工程需要不能及时回填的必须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严防交通事故或牲畜跌入其中造成损失。

  第十四条雨季在公路、铁路、桥梁、涵洞、河流、堤坝、房屋等设施附近动土后必须立即修复,严禁因雨水冲刷危及设施安全。

  第十五条在运送光缆、电杆、钢绞线过程中,严禁车厢同时乘做施工人员,并要将光缆、电杆、钢绞线做好固定,保证稳固,行车前要有专人进行检查,防止在运送过程中发生意外。

  第二章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要求所有施工车辆:卡车限速60公里、面包车及客货车限速80公里、轿车限速100公里。同乘人员不允许睡觉,随时观察路况和司机状态,遇见司机违章驾驶要及时提醒和制止。

  第十七条所有施工车辆必须保证车况良好、手续完整、保险齐全。

  第十八条驾驶员每日检查机动车是否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检查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是否保持齐全有效。

  第十九条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出车时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不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驾驶车辆;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不准行车;不准在驾驶车辆时打手机、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第二十条全体施工人员必须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充分认识到交通安全关乎自身及他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自觉地遵守交通规则,时刻防范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路边施工时,应用警示牌、警示带隔离施工区域,必要时设置路障,并设专人指挥过往车辆。所有施工人员应注意身边的交通状况,随时注意观察来往车辆情况。

  第二十二条在运送光缆、电杆、钢绞线、角钢、或其它较大、较重材料或设备时,要将材料或设备做好固定,保证稳固,行车前要有专人进行检查,防止在运送过程中发生意外。

  第二十三条光缆、钢绞线、电杆、标石、水泥标志牌及其他材料或设备禁止放置在路肩或路边,避免因占道引发交通事故。

  第二十四条路肩、路边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并恢复施工现场,不留工余料,不留工作及生活垃圾,不留任何安全隐患。

  第三章防火、防盗、防煤气和食物中毒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应采取防火措施,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在室内、草原、森林及易燃地带施工严格按其管理办法组织施工。

  第二十六条易燃、易爆物品应放单独仓库专人保管,严禁与施工人员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施工人员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十七条施工人员要保护好个人财物,外出施工时,留守人员(如炊事员)有看护好宿舍及宿舍驻地存放的施工材料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驻地外施工现场临时屯放的施工材料,需过夜时应设专人看护。

  第二十九条驻地和宿舍,应当保持环境整洁,材料、物品、工机器具摆设有序,不得乱丢乱弃废弃物品。

  第三十条每日应有专人负责检查驻地存放的施工材料及工机器具的安全。

  第三十一条使用煤炭炉灶取暖的宿舍,必须安装排烟筒,并保证室内空气通畅。各队队长及安全监督员每日晚间要检查宿舍取暖设施运转情况,确保使用的取暖煤炉烟道通畅,防止煤气中毒情况的发生。

  第三十二条炊事员应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注意个人卫生,保持厨房整洁,保证燃气灶具、气罐、管线安全无泄漏。特别要注意食品安全,不吃腐败及不明食物,不饮用生水,避免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承包项目管理制度 6

  1目的

  为加强对销售事务的管理,明确责任,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整个营销系统。

  3房产销售管理

  3.1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销售工作应提前介入。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发部就项目的销售前景、预期售价提出意见,并对项目进行市场定位即确定项目的主要销售对象。在规划设计阶段,开发部应根据市场定位和掌握的市场信息,对项目的户型设置、面积大小、内部设施、设计标准等提出相应的意见。

  3.2项目的规划设计一经批准,开发部应会同相关部门编制销售计划,包括销售策略、销售方式、平均售价、销售进度等,制订详细的销售方案,确定每楼层、每单元的明细价格,定出底价,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后实施。

  3.3开发项目开工前后,开发部应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手续,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促进销售,有条件的还可与银行联系,办理按揭委托。

  3.4开发部应采取各种方式促销商品房,如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上发布广告,制作售楼说明书向潜在客户分发,在现场制作广告牌,有目的地上门推销,委托代理销售等等。

  3.5销售开始后,应随着项目建设进度并根据市场反应、销售情况对售房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3.6商品房的销售,除预售时或建成后一次性付清房款外,其余均不得享有优惠。特殊情况需要予以优惠的,须经公司领导集体研究批准。

  3.7销售商品房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须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3.7.1所售房产的位置、面积、标准、附属设施、交付时间;

  3.7.2房产单位售价、总价款、付款方式和定金;

  3.7.3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7.4违约责任和惩处方式;

  3.7.5争议解决办法及其他约定的条款。

  3.8任何购房业主若未按合同约定付清房款,一律不得将所购房产交付其使用,违者对责任人就所造成的损失给予处罚。

  3.9开发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开发部应为购房业主办理产权证书。

  3.10房产销售基本结束后,由开发部、财务部共同写出开发项目投资效益总结报告,上报公司领导。同时,开发部还应配合财务部编制开发项目决算报告,对项目收益情况加以认真分析。

  3.11公司在资金情况允许的条件下,可将所开发的重要位置的商业用房、写字楼留作固定资产,用于对外租赁,获得长期的租金收益。

  4物业管理

  4.1开发项目在进行房产销售之前,公司应根据项目情况选定物业管理单位,由其承担项目建成后的管理。任何开发项目,既可由公司控股的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管理任务,也可委托非公司控股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公司要与选定的物业公司签订合同。

  4.2物业管理公司对项目验收接管后,负责所管理项目的房屋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维修,并可按实际情况相应负责园林绿化、环境卫生、保安等事务,还可为居民(用户)提供其他无偿或有偿的服务。

  4.3工程竣工后,在工程保修期间,物业管理公司发现工程质量等问题,应及时向公司工程部反映,由工程部责成施工单位及时修缮;或自行修缮,并会同相关部门按实扣除施工单位保修金。

  4.4物业管理公司按《业主须知》规定定期向服务区内的业主收取有关费用。

  4.5开发建成区居住业主数达到一定规模,应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管理的委托事宜。

  5附则

  5.1本制度自正式颁布之日实施。

  承包项目管理制度 7

  1、凡是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基本历史面貌的(包括本机关、上级、同级机关产生的),并具有在今后工作中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会议记录、调查材料、群众来信、人事组织介绍信、统计报表、图纸、图像、图表、凭证、账册、反映本单位情况的重要剪报、照片、光盘以及大事记、年鉴、历史沿革等均属于归档范围之列。

  2、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应收集齐全、完整,按照有关规定按件进行整理、装盒,使之能正确反映本办各项工作活动的'基本历史面貌,便于保管和利用。归档文件材料要系统。凡归档文件均要区分它们不同的保存价值,按长期、短期、永久进行分类。跨年度的文件,要选择有针对性的一年来进行归档。

  3、文书档案由办公室将上一年度的文件材料在次年一季度前归档完毕,放入档案室集中管理。会计档案由办公室在次年一季度前完成立卷归档,按相关规定进行保管。业务档案由各职能科室按照上级规定的时间要求进行建档。

  4、档案库房要落实防盗、防光、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防高温、防有害气体等措施,保持整齐、清洁、通风。应定期对档案保管的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齐全完整。档案室钥匙由档案员专人保管,其他人员不得无故入内。

  5、属于保管范围的档案资料,一般不予查阅,如确需查阅,应按规定报经批准后方可查阅。本办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需要查阅与业务工作有关的档案,准予查阅,由档案管理员记录查阅情况,查阅人在记录本上签字。借阅本科室业务以外的档案,需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方可查阅。外单位查阅本局档案,必须持有该单位介绍信,经主任同意方可查阅。

  6、档案销毁应在指定地点进行,同时要有两人以上在场,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列入档案保存。

  7、档案人员应定期向县档案馆移交应进馆的档案,在移交进馆档案时,应按相应规定和要求执行。

  8、档案人员调动工作,应认真办好交接手续。

  承包项目管理制度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学校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学校利用专项资金、历年结余资金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进行改善设施功能等的改建、改造和维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管理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建设规划、建设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应严格执行学校的“三重一大”制度。

  (二)程序规范原则。建立完善的项目建设组织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

  (三)合理设计原则。根据建设项目的功能需求和建设标准要求,加强设计管理,做到合理设计。

  (四)计划管理原则。已确定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计划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总投资组织实施,做好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

  (五)权责一致原则。建立多层级的责任人,相关责任人承担与其决策、执行、监督行为对应一致的责任。

  (六)运行公开原则。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应当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广大教职员工的监督。

  (七)质量第一原则。所有参与管理的部门应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总务处应监管参建单位负责,确保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学校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学校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总务处、财务、党支部等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工作负责。

  第五条校务会是学校建设项目重大事项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决策机构。根据学校有关“三重一大”制度规定,对涉及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使用功能和建设标准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六条学校大修等重大项目学校设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作为建设项目“三重一大”事项的议事协调机构。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和总务处、财务、党支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参加,在教育局基建中心的协助下开展决策前期工作,包括审核项目建设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等;开展决策后组织、推进工作,包括督促建立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的工作制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学校总务处主要职责为:负责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承担建设工程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的职责,同时负责安全、环保等的监管。操作流程如下:

  1.历年结余资金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前期准备;

  2.编制委托设计和工程预算;

  3.协调基建中心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4.执行合同会签制度,加强合同管理;

  5.办理工程验收手续、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审计和归档;

  6.协助资产管理员完成房屋交付使用;

  7.财务人员对资金使用的管控、核算与支付管理。

  第八条学校党支部负责处理信访投诉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其他部门按职能和需要参与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第九条建立建设项目使用部门、组室全过程参加的工作机制。使用部门、组室应委派专人参与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实施管理,具有知情权和建议权。

  第三章立项与计划管理

  第十条建设项目投资总额严格按教育局规定的'额度等级报送教育局主管部门审批,获得批准后按基建中心要求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学校建设项目应按照教育局主管部门规定流程上报项目申请、初步设计及概算。建设项目可行性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或请基建中心相关人员认证安全建设标准,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要求的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

  第十二条总务处负责编制基建年度计划,经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总务处负责按时报教育局审核确定。教育局审定的基建年度计划应根据学校有关“三重一大”制度规定在校务会议上通报。

  第十三条总务处应加强投资计划管理,严格执行基建年度投资计划。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达到教育局规定额度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报建程序,接受地方政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前期手续,做到合法施工、规范施工。

  第十五条招投标的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教育局基建中心和学校总务处应督促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监理。

  第十六条学校应严格按批准文件控制项目投资,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用途。

  第十七条总务处等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工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工程质量问题调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同时,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建设项目安全责任人,明确参建各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十八条总务处等管理部门应加强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加强工程变更签证的管理。

  第十九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档案室负责校内归档资料的接收和保管。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建成后,教育局基建中心和总务处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和交付学校使用的交接。

  第二十一条在建设项目完成工程决算后,资产员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入账等事项。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财务室应遵照教育局结算中心的有关要求,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负责年度预算的执行控制、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与核算工作。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的工程支出应严格按照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支付。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完成后,基建中心与总务处共同完成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经符合资质要求的社会中介机构审价。

  第六章公开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平台,畅通教职工知情和参与民主管理的渠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实到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之中,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参与管理和监督的部门,应建立起内部控制和内部监督的长效机制,督促参与学校建设项目实施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及部门规定,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审计规定。建设项目未经审计,不得进行工程款项的结算。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不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学校招投标规定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的;收受他人好处和贪污贿赂的;截留、挤占、挪用工程建设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违反规定造成较为严重的工程质量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等的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对造成损害的,追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于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造成较为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社会参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取消其在我校承接工程的资格,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出现较为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经报校务会议同意成立调查小组。调查小组负责调查工程质量问题,可视性质与情节轻重,提出解决方案以及追究参建单位、校内有关部门和人员相应责任的书面建议报告,报请校务会决定,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对责任者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校基建领导小组。

  承包项目管理制度 9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消防保卫工作,预防火灾和各类案件的发生,保证群众财产及职工生命安全,贯彻执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把消防保卫工作落到实处。保证施工任务的全面完成,制定如下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建立健全消防,保卫组织结构,义务消防队及应急组织和各岗位、各部位、各工种防火,治安岗位职责制。

  2、现场设警卫室,配备足够的'护场巡逻警卫力量,并做好值班记录。

  3、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吸烟请到吸烟处,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动用明火,现场有明显的消防标志、电气焊工持证上岗,持有用火审批手续,有灭火设施和看火人员。

  4、工地的易燃易爆及剧毒物品,严禁领退手续,油漆、稀料等按规定分开存放,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5、重点部位严禁烟火,木工房(棚)内禁止吸烟及明火作业,内存木料最多不得超过三日的使用量,操作地点的易燃废品(碎木料、刨花、锯末等),当日清到指定的安全地点。

  6、施工现场配足灭火器及设施,专人保管,定期维修保养,持续灵敏有效(高层以上标准设消防竖管)严禁擅自挪用消防器材、设施,确保道路畅通无阻。

  7、施工现场严禁酗酒滋事,打架斗殴,男女混居,看黄嫖赌,盗窃公私财物等不良行为。

  8、在生活区暂处证需要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住宿或做临设,严禁使用电炉、大灯泡等电热器具和乱拉接电线等违章用点行为。

  9、外部施工队伍(新进场班组或未成建制的)及外来人员入场,需进行认真审查登记,注册后办理暂住等进场手续,严禁雇佣童工(五种人)等非法用工,经消防教育考核合格后上岗。

  10、以上如有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项目<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管理实施细则>、<施工现场奖罚条例>、<生活区管理制度>有关条款处理。

  承包项目管理制度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集体财产免受危害,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根据有关消防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制度,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每个部门都应遵守国家消防法规和本公司《消防管理制度》,任何人发现火警,都有义务自救扑灭,并应立即向公司领导汇报,组织力量扑救。

  第三条凡消防重点部门,要做到:防隐患清,防火责任落实,义务消防员落实,消防和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器材落实,灭火应急措施落实;

  第二章 防火责任制

  第一条在公司防火责任人领导下,拟订消防工作计划。

  第二条防火责任制部门为公司保安部,熟悉本公司的服务性质、特点,掌握有关消防常识,做好火灾预防工作。

  第三条监督部门、管理处落实做好防火工作,开展防火宣传教育。

  第四条经常性进行防火检查,对防火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第五条按生产性质配备必须的消防器材,组织义务消防队开展工作,定期开展学习和训练。

  第六条对本部门的火灾、火警等事故,积极组织员工自救,协助防火责任人查明火灾原因。

  第三章 岗位消防责任制

  第一条担任电工、电梯维护的工作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

  第二条严格执行《电工安全安装规程》、《电工操作规程》、不准乱接乱拉临时电线,随意增设电器设备,未经有关部门审核的供电设备和不符合规定的供电设备,电工有权拒绝安装。

  第三条经常检查维护责任区内的各供电设备,设施不准带病运行,发现电线绝缘层老化、超负荷、接触电阻过大等隐患,应及时整改。

  第四条在处理电器故障时,必须切断电源,同时挂上警告牌,如必须带电操作时,要在有人监护下进行。

  第五条更换熔丝(保险丝)应根据额定容量计算安装,不得任意加大。

  第六条经常保持工作场所清洁,不得在配电房内进餐、堆放可燃物。配电盘下面、电动机周围要保持清洁。

  第六条懂得各种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电气火灾的扑救知识。

  第四章 消防管理知识

  第一条火源管理制度

  1、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物资仓库、配电房、机房等重要地点,一律禁止烟火,设置严禁烟火的标志。

  2、场地上的可燃物,每日要清除,集中处理,做到文明生产,夏令高温季节,严禁在中午动装、领发易爆品;

  2、部门领用的危险品,必须由专人保管,严禁转借,并有消耗记录。

  第二条电源管理制度

  1、公司室内外电器线路、设备安装,严禁非电工人员和无电器安装技术考试合格证的电工拆装,电工必须严格遵守电工安全操作规程,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

  2、严禁配电线路超负荷运行和电器设备带病运转,电器设备周围要保持清洁、干燥,不准堆放杂物,使用人员发现异常现象,要及时报告电工及领导,采取措施加以排除;

  3、库房的电器设备,必须符合仓库防火安全要求,电线装置在硬质套管内,线路灯具装置在道路上方,开关应设在库外,下班切断电源。易燃易爆物品储存使用的场所,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4、各部门要安装临时线路,要改线、增容、减容,需经物管部批准,临时路线要定人安装,限期拆除;

  5、集体宿舍宿舍一律不准用电炉、热得快等电器,严禁用灯泡取暖。

  第三条消防器材维修养护和保养制度

  1、消防器材要实行专人保管,责任到人;

  2、除抢险救灾外,严禁消防器材挪作他用;

  3、灭火器应经常检查保养,按期换药、充气,要放在便于取用的规定地点,要防止阳光曝晒和雨淋酸碱腐蚀,泡沫灭火器冬季注意保暖;

  4、消防泵要经常检修,保证随时拉得出,用得上;

  5、消防器材必须放置在醒目的地点,不得遮盖或在上面挂搭其它物品;消防栓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并保持道路畅通。

  第五章 奖罚条例

  第一条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事迹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100-500元。

  1、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预防措施落实,组织制度健全,火险隐患及时消除,消防器材设备完整好用,无火灾事故工作成绩突出的;

  2、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成绩显着的;

  3、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章行为,事迹突出的;

  4、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5、积极提供合理化建议,改进防火工作获得良好效果的;

  6、对发现火警及时扑灭,避免事故发生的;

  7、在消防工作其它方面做出显着成绩的。

  第二条违反消防法规和本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罚款100-500元或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违返消防管理规定或安全操作规程不听劝阻的;

  2、在明令禁止吸烟、用火的区域场所内吸烟、用火的;

  3、违反用电管理规程,经提出仍不改正的;

  4、对消防监督部门提出整改的意见,有条件而拒绝整改的;

  5、损坏消防设施、器材、工具的;

  6、擅自将消防器材、工具挪作他用的;

  7、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者失职的;

  8、不按规定装运、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

  9、违反其它消防管理规定的。

  第六章 防火责任网络图(略)

  第七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制度解释修改权属公司综合部,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承包项目管理制度 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速我公司的新技术的开发及推广应用,促进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旨在加强公司科技研发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立项管理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

  第二条研发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科学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

  第三条为保证研发项目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建立项目管理公开制度、报告制度、回避制度、监督检查和审计评价制度。

  1.公开制度。在执行有关技术保密规定的原则下,由研发部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阶段性成果和验收鉴定结果等通过一定程序公开发布。

  2.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小组、项目责任人应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并根据要求按期如实填报有关报表。

  3.监督检查与审计评价制度。项目承担小组和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履行项目合同书,在项目合同书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同时,项目承担小组和项目责任人有义务主动接受研发中心的监督检查、绩效审计等跟踪管理。

  第二章项目调研

  第四条项目调研工作由技术部完成。

  第五条项目调研的主要任务:

  1.论证该领域技术(产品)的技术发展方向和动向。

  2.论证该领域技术(产品)的市场动态及发展该领域技术(产品)的技术优势。

  3.论证发展该领域技术(产品)的资源条件的可行性。(含物资、设备、能源及外购外协件配套等)。

  第六条项目调研结束,技术部提供项目立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该报告应包括:

  1.项目概况,国内外同类研究情况(包括技术水平)

  2.市场需求、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分析;

  3.主要研究内容、技术关键;

  4.预期目标(要达到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申请情况);

  5.现有技术的知识产权情况及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设想;

  6.已有条件分析(包括原有基础、技术力量的投入、科研手段和研究成果的生产或应用去向);

  7.实施方案(包括进度安排);

  8.项目预算(包括经费来源及用途);

  9.预计项目主要参加人员及其简历。

  第三章项目审查

  第七条技术部提交《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立项报告书》由公司研发中心完成审查。

  第八条研发中心由以下人员组成:总经理,技术总监,研发部经理,技术部经理,技术骨干。必要时可外聘专家担任顾问。该委员会实行集体会签制度,涉及技术研发项目管理的所有文件必须会签方可生效。

  第九条审查结束,出具书面综合审查报告。

  第四章项目立项

  第十条根据研发中心综合审查报告,符合立项条件的,即可立项。

  第十一条研发中心综合审查报告出炉15日内签订研发项目立项报告书。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研发中心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职责是:

  1.全程监督、检查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

  2.审查项目季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决算;

  3.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验收以及绩效考评;

  4.负责对季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三条研发中心在项目实施中的责任是:

  1.严格执行合同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2.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3.按项目管理部门的要求如实填报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以及相关的统计调查表;

  4.接受研发中心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5.接受并配合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的中期评估、验收以及绩效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6.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7.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中必须建立季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及场地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项目承担小组必须及时向研发中心报告。

  第十五条项目执行期内,若确需变更合同书内容的,项目承担小组应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经研发中心审查批复后方可变更。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项目完成后,由研发中心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项目验收以项目管理制度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经费使用的合理性以及所产生的效果等做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十八条对所有项目验收均采取现场验收和书面验收二种方式。

  第十九条项目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项目组,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的基础上,向研发中心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2.研发中心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

  3.研发中心一个月内批复项目的验收结果。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者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

  1.项目立项报告书;

  2.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3.涉及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

  4.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5.其他有关项目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1.完成项目任务不到80%;

  2.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第二十二条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其承担单位可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提出复查申请。

  第二十三条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应按规定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技术部、行政管理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司立项的每个项目建立档案,妥善保存。其中项目合同文本及其重要附件、项目验收报告等文档须长期保存。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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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承包责任书03-10

项目承包协议01-14

项目承包的合同11-18

项目管理制度05-23

IT项目管理制度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