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建管理规章制度

时间:2022-05-24 16:10:28 制度 我要投稿

土建管理规章制度(精选6篇)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土建管理规章制度(精选6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土建管理规章制度(精选6篇)

  土建管理规章制度1

  重点工作

  1.进度控制:根据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及设计图纸,审核施工单位制定的施工进度(年度、季度、月度)计划、设备与材料进场计划、监理计划;根据开发项目的具体建设实施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进行进度监督控制,每月编制实际工程进度表,对进度状况进行检讨、汇报;

  2.质量控制:根据项目开发流程规范、工程管理制度及工程质量技术要求,核对有关技术文件、设计变更、图纸修改等;核实施工单位实际资质、人员素质状况;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的技术措施保障、有关材料与构配件中的质量证明文件、施工工序记录及动态统计资料和管理图表、阶段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核查有关工程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的处理报告,核实现场有关质量技术报告;对现场质量实施检查,并及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成责任部门实施整改,并对整改的结果进行复查;

  3.成本控制:根据项目开发流程规范、工程管理制度及项目预算对项目成本进行控制,对关键环节、关键结点进行重点控制;定期进行工程费用差异分析,提出控制工程成本突破预算的方案和措施;熟悉设计图纸和设计要求,详细进行工程计量,复核工程付款帐单,严格经费签证;做好施工记录,保存好各种文件图纸,特别是施工变更图纸,为处理可能发生的索赔提供依据;根据工程进度审核施工单位工程款支付申请;

  4.工程支持:提出本专业有关材料、设备及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专业建议;参与项目设计技术交底;根据工程管理制度,及时提出和办理工程变更;协助物业部门做好客户提出的有关工程建设的问题;协助、监督监理单位做好分段、分项、隐蔽工程验收,组织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5.材料管理:负责组织甲供土建材料的进场验收工作和材料交付工作;监督监理单位做好乙供土建材料的验收工作;

  6.沟通协调:做好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协助施工单位做好现场管理和争优创杯工作;做好与监理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敦促监理单位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一般工作

  1.安全控制: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组织措施及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状况,协助推行安全施工责任制;

  2.其他事项:及时处理和上报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及时完成上级交给的其它临时性任务;

  主要责任

  1.保证工程施工进度如期达成;

  2.保证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3.保证工程成本控制在预算范围之内;

  4.保证工程安全施工,无重大安全事故;

  5.保证及时准确传递和上报各项资料、信息;

  6.保证本岗位各项工作按制度正常、高效运作,无重大违规现象;

  7.保证妥善处理施工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异常问题;

  岗位权力

  1.要求上级明确工作要求和提供相应工作条件的权力;;

  2.根据工作需要和公司相关制度,推荐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权力;并根据合作伙伴工作成效及配合程度,提出更换合作伙伴的建议权;

  3.代表公司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力,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违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和按合同规定进行处理的权力;

  4.依据公司的相关制度,要求公司其他部门对本岗位工作予以合理配合的权力;

  5.根据公司制度有关规定,接受培训,享受薪酬和各项福利政策的权力;

  6.在职能与权力范围内,按制度自主开展工作的权力;

  7.按公司制度享有的其他权力;

  任职资格

  资历:工民建、工程管理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二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能力:较强的工程管理专业能力、沟通协调能力、解决问题能力;

  品质:工作敬业、廉洁、责任心强;

  知识结构:熟悉土建操作业务流程,具有一定的质量、成本相关知识;

  关键指标:工程进度、成本差异率、质量与安全重大事故发生次数、重大违规次数

  土建管理规章制度2

  1.总则

  为了认真贯彻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指导方针,使每个职工懂得消防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群众防范意识,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现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防火管理制度。

  2.施工现场防火的安全管理

  (1)施工现场负责人应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建设单位应积极督促施工单位具体负责现场的消防管理和检查工作。

  (2)施工现场都要建立、健全防火检查制度,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要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限期整改。

  (3)施工现场发生火警或火灾,应立即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并组织力量扑救。

  (4)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在火灾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共同做好现场保护和会同消防部门进行现场勘察的工作。对火灾事故的处理提出建议,并积极落实防范措施。

  (5)施工单位在承建工程项目签订的“工程合同”中,必须有防火安全的内容,合同建设单位共同搞好防火工作。

  (6)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要求。

  (7)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

  (8)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强值班巡逻。

  (9)施工作业期间需搭设临时性建筑物,必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拆除。不得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10)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11)在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有条件的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火栓。

  (12)焊、割作业点,氧气瓶、乙炔瓶、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13)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并严格执行“电焊十不烧”规定。

  (14)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

  (15)冬期施工采用保温加热措施时,应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过程中,应安排专人巡逻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3.工地防火检查制度

  (1)项目经理部每月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防火安全专项检查;每周一次定期安全检查中对防火安全进行检查。

  (2)检查以宿舍、仓库、木工间、食堂、脚手架等为重点部位,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防范工作。

  (3)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炉、煤油炉,检查时如有发现,除没收器物外,罚款50元。

  (4)木工间不得吸烟,木屑刨花每天做好落手清,如堆积不能及时清运的,处以罚款50元,木工间发现有人吸烟者罚款10元。

  (5)按规定时间对灭火器进行药物检查,发现药物过期、失效的灭火器,应及时更换,以确保灭火器材处于正常可使用状态。

  4.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审批制度

  (1)一级动火审批制度:

  禁火区域内: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气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各种受压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由动火部门填写动火申请表,项目副经理召集项目安全员、施工负责人、焊工等进行现场检查,在落实安全防火措施的前提下,由项目副经理、焊工、项目安全员在申请单上签名,然后提交项目防火负责人审查后报公司,经公司安全部门主管防火工作负责人审核,在一周前将动火许可证和动火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区消防部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动火。

  (2)二级动火审批制度:

  在具有一定人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动火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节假日期间等动火作业,由项目施工负责人在4天前填写动火许可证,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项目副经理召集项目安全员、施工负责人、焊工等进行现场检查,在落实防火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由项目副经理、焊工、项目安全员在申请单上签名,报公司安全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动火。

  (3)三级动火的审批制度:

  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由申请动火者填写动火申请单,在3天前提出,经焊工监护人签署意见后,报项目防火负责人审查批准,方可动火。

  土建管理规章制度3

  第一条为强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的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其对象是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有关单位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是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利用建设系统短信等进行公布,加大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力度。

  第四条以下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应记录在案:

  1、因安全生产行为违法违规,被建宁县城乡规划建设局通报批评和行政处罚的;

  2、因安全生产行为违法违规,被举报或被新闻媒体曝光查实的;

  3、发生重伤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第五条安全生产不良行为由建宁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记录,并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

  第六条建宁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应每半年将本县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和人员汇总后上报三明市建设局。

  第七条建宁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应加大对有安全生产不良行为企业和人员的整改监督力度,确保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得到整改。

  第八条建宁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要依法行政,对发生安全生产不良行为的企业和人员,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坚决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

  土建管理规章制度4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称“三类人员”)的任职考核。

  第二条“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安全生产知识两方面。“三类人员”必须要经过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第三条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管理。

  1、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每年参加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完成规定学时的培。

  2、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监督机构应收缴有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上缴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

  3、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遗失安全生产合格证书的,应在市级以上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5、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变更姓名和变更法人单位等的,应当在姓名或法人单位变更后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6、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情况。

  土建管理规章制度5

  为加强本工地临时宿舍务工人员集中居住管理,改善居住条件和环境,确保建筑工地安全生产和治安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后,必须向公司提供进入本工地住宿人员的花名册,以及身份证复印件。

  二、每间宿舍要求4张标准上下铺房,入住人数为7人。严禁非法同

  三、每间宿舍用电范围为:照明、手机或电筒充电。自工人入住后损坏的公物由劳务公司承担费用和责任。

  四、严禁在宿舍内卧床吸烟,生火取暖,不准使用电炉、电炒锅、媒炉、煤气灶、酒精炉、电饭煲烧饭做菜,不得随意乱拉私接电线、电灯。如有发生过载用电每次罚款50元。

  五、宿舍区内的临时用电、用水、线路、管道,任何人不得擅自进行改动和布设,严禁私自乱拉电线或违章操作,如有发生每次罚款200元,确需解决用电问题需派专业电工操作。

  六、节约用水、随手关好水阀,发现有不关水笼头长流水浪费者,对其罚款20—50元;垃圾未倒入指定桶中,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七、严禁将易燃、易爆、危险品放入宿舍,如有发生每次罚款200元。

  八、禁止在宿舍内酗酒、打架斗殴、赌博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严禁施工前酗酒以及酒后施工)

  九、不得随意挪用工地、建筑物、宿舍区的材料和电器材料等公物。住宿人员应注意爱护、保护公物,不得损害、遗失。私人物品必须注意妥善保管,防止失窃

  十、住宿人员的现金、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如有丢失后果自负。宿舍房间内的清洁卫生由班组负责人自行安排人员打扫。被褥,衣物、洗刷用品叠放、摆放整齐不得乱堆乱放。每次检查或抽查时,发现脏、乱、差处以20—100元罚款。

  土建管理规章制度6

  第一条为提高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队伍整体素质,规范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以下称: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行为,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监督执法人员”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监督执法人员应当拥有当地人民政府颁发的福建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经当地人民政府注册的行政执法证,并具有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执法专业知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培训是指以提高“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为目的进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安全专业技术的培训。

  第四条培训分为资格培训、年度培训、不定期培训三种。

  资格培训,包括行政执法资格和建筑工程安全监督专业知识培训。“监督执法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任职。

  年度培训,包括“监督执法人员”补充更新专业知识、法律法规的再教育。年度培训成绩作为年度考核和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监督执法人员”,必须经年度考核合格,才能继续在岗任职。

  不定期培训,根据国家和省、市、县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和在岗“监督执法人员”的.工作需要,实施的针对性较强的法规和专业知识,以及安全生产形势教育等的培训。培训可作为继续教育的内容。

  第五条“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类负责的原则。建宁县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的资格培训考核工作,由建宁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统一安排实施。

  第六条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可以采取分散自学和集中培训、统一考核相结合的形式。

  第七条监督执法人员必须认真参加培训和考核。未经培训和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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