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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保证金管理制度

时间:2024-03-13 15:26:06 最新保证金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最新保证金管理制度

  保证金是指用于核算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各种保证金性质的存款。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最新保证金管理制度(精选13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最新保证金管理制度1

  一、为加强生产过程中的质量保证金管理,进一步加深员工对岗位责任的认识,特订立本制度。

  二、质量保证金的收取

  1、金额:保证金的金额为人民币500元整。

  2、收取对象:车间主任以下管理技术人员(含车间主任),质检部主管以下化验人员(含主管),仓储主管以下人员(含主管),车间生产操作人员(含动力系统工人)。

  3、收取时间:新进人员于试用期满后两个月内收清(可分两次)。

  4、收取程序:行政人事部每月31日(或30日)前将本月新进试用期满人员名单送交质量管理部,由质管部填发“质量保证金收缴通知单”送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劳资员凭单据从当月工资中扣缴质量保证金,并由财务部出具收据。

  三、质量保证金的管理

  质量保证金属专项暂收资金,由财务部开立专项账户,质量部应建立详细收款及扣罚台帐并全权负责跟踪管理。

  四、质量保证金的扣除

  员工在职期间凡因个人差错造成质量问题,由质量部视情况从员工质量保证金中扣罚,质量保证金扣完后应重新补缴,所有罚款由财务部出具罚款收据。

  五、质量保证金退款规定

  员工获准离职或调离生产质检仓储部门以后,其所缴交之质量保证金应视情况予以退回。

  1、管理技术人员及动力车间、合成车间、制水岗位员工离职之日即可凭缴款收据及罚款收据将剩余保证金一次领回。

  2、制剂车间工人(粉针及固体)离职,需自离职之日起一年以后方可凭缴款收据及罚款收据退回质量保证金余款。

  3、涉及公司内部调岗者,自调岗当日起计算满一年后方可凭上述单据退回质量保证金余款。

  4、所有退款者必须先经质量部负责人签字确认无涉质量事故,方可到财务部办理退款手续。

  最新保证金管理制度2

  第一条 为规范我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保证金收取、使用和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进一步提高公司对中小企业的担保服务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融资性贷款客户担保担保证金的收取标准。依据公司《担保业务收费标准》确定的融资性担保客户担保收费率为基础,结合客户信用等级评价得分确定,按不超过银行收取该项担保保证金的标准收取。

  第三条 非融资性贷款客户担保保证金的收取标准。一般不超过贷款额的10%。

  第四条 收取客户保证金时,应与担保客户明确保证金为质押资金,如担保贷款到期,客户按时足额偿还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将无条件退还客户缴存的保证金。

  第五条 公司选择一家合作金融机构开设保证金专户,并与该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签订客户保证金专户三方管理协议,专户管理办法根据保证金监管协议有关要求制定。

  第六条 公司对收取的客户担保保证金全额存入开设的“客户担保保证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并通过“存入保证金”科目对客户保证金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 收取的客户保证金用途仅限于合同约定的违约代偿,不得用于委托贷款、投资等其他用途。

  第八条 当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担保客户如约偿还贷款后,可向公司申请退还客户保证金。审核合格后,由项目经理提出申请,返还客户保证金。

  第九条 当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担保客户未足额偿还贷款债务时,公司将依法合规处置该担保客户保证金,用于担保代偿,保证金与担保贷款的差额,由公司以自有资金补足。

  第十条 在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前,由于担保客户重大变化等特殊原因,担保客户提前偿还贷款债务时,待担保客户与合作金融机构债权债务关系完全解除后,公司可依约提前退还客户保证金。

  第十一条 公司由专人负责客户担保保证金的统计核对工作,每月按时向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报送客户保证金余额及明细,并及时报告客户保证金专户的开设、变更、注销等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年度终了,对有余额的客户担保保证金做好年度核对,对重点客户或保证金余额较大客户,必要时可采取往来函证的方式确认客户保证金结余金额。

  第十三条 当监管部门对保证金管理要求有特殊变动时,由专人及时跟进变动内容,并做好后续工作。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保证金管理制度3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本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为了保证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对保证金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财务部于收到申购标的金额的第二天将投标人应交的保证金额度通知到招标部,由招标部协助保证金的催收工作,所有投标保证金应在开标前24小时内足额到达本公司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开标当天由招标部将投标人《保证金到账确认函》统一交给财务部,经财务部盖章确认后,再由招标部将盖有投标人及招标机构公章或财务章的《保证金到账确认函》交由投标人授权代表,此《保证金到账确认函》作为招标机构收到保证金的凭证和招标人申请退回保证金的有效凭证。

  二、每周星期一为招标机构财务部对外收取《保证金到账确认函》及保证金进账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的日期,经财务部审核无误后,于当月27号转账退还保证金到投标人指定的.账户。若投标人不慎遗失《保证金到账确认函》原件,则投标人必须提供遗失声明和保证金进账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方可申请退款。

  三、财务部会计将审核无误的《保证金到账确认函》、保证金进账单复印件、招标采购项目表、保证金退款申请表一并交由总经理审批。

  四、总经理将签批后的保证金退款申请表交由出纳付款,出纳在当月27号办理退款手续,并在招标采购项目表中做好付款记录。

  五、此保证金管理制度由20xx年7月1日正式执行。

  最新保证金管理制度4

  为加强榆绥高速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保证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秉承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

  一、项目管理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均在招标文件中专款约定,要求投标人按国家相关规定提交相应的投标保证金,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保证金的投标书,视其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二、发标时应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详细告知投标人招标人的收款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招标管理部门详细填写《榆绥高速公路投标保证金交纳通知单》,并书面通知财务科。投标人可以采取银行转账、电汇等方式在投标截止日前将资金交纳到管理处指定的账户,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时应在银行原始单据备注栏内注明所投项目名称及标段,并复印留存,妥善保管。

  三、财务科收到投标保证金后,开具收据,作为投标人参加投标的资格证明材料之一。

  四、投标结束后,招标管理部门应书面通知财务科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事宜。退还保证金时投标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投标单位开具的介绍信。

  (二)投标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查后退回)。

  (三)投标单位通过银行支付投标保证金的原始单据复印件。

  (四)管理处收到投标保证金开具的收据及复印件(原件核查后退回)。

  (五)投标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

  最新保证金管理制度5

  为积极稳妥地做好投标保证金管理工作,确保投标保证金的安全缴纳和及时退还,切实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进入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旗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且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项目。

  二、账户管理

  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设独立的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统一代收代退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应实行电子化管理,依托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按照招标文件和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的要求,收取和退还保证金。

  三、投标保证金的交纳

  (一)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规定时间内,将投标保证金付款证明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

  (二)投标保证金必须以投标人单位自身名义提交,并与参加投标的单位名称一致,不得以分支机构等其他名义提交。

  (三)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包括电汇、电子保函,鼓励采用电子保函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

  1.以银行电汇形式交纳的,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按照招标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汇入相对应的标段虚拟子账户内,以银行电汇形式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须从投标单位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提交时间以保证金专用账户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2.以电子保函形式交纳的,通过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保函服务平台金融服务窗口进行申请,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完成电子保函开具工作。

  3.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交纳,并对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四)投标保证金实行一项目一收取,不得交叉替代使用,应按项目(标段)交纳保证金。

  (五)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四、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一)投标保证金实行本息退还

  投标保证金的利息,按照专用账户开户银行退款当日挂牌对公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在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同时将利息划拨至原转出账户。

  (二)正常退还程序

  1.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或未推选中标候选人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异常(流标/废标)公告后自动退还投标保证金。自动退还失败的,由保证金代理银行办理保证金人工线下退款。

  2.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最迟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中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3.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后,投标保证金管理系统将自动退还未进入中标候选人名单的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4.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已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的,投标保证金管理系统将自动退还中标人以外的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5.招标人与中标人已签订合同并上传电子平台的,或已发出中标通知书但未签订合同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手动在线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

  (三)特殊退还程序

  1.投标人涉嫌违法违规或被投诉的,在调查处理期间,项目监督部门应及时通知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暂不退还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待项目监督部门出具调查处理结果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处理意见,若需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应向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及时将投标保证金退还至投标人。

  2.招标人因特殊情况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的,须在正常退还程序启动之前书面告知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投标人。若投标人书面表达拒绝延长并放弃投标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将投标保证金退还至投标人。

  (四)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放弃中标)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借用他人资质投标或出借资质给他人投标、围标串标的。

  4.招标人由于上述等原因不同意退还的。

  五、其他事宜

  1.投标人采用保函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保函应为“见索即付”类保函,否则招标人有权拒收;被招标人拒收保函的投标人,其投标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由于账户异常等原因在呼伦贝尔市和旗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保证金管理系统中无法退款成功的,可申请人工线下退款。

  最新保证金管理制度6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确保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的安全和及时退还,保障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制度:

  一、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一)进入中心交易的招标项目,由中心统一管理建设工程项目应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二)投标人需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足额存入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并依资金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三)投标保证金需采用银行转账或电汇等缴纳方式,不直接收取现金、个人存折。

  (四)投标人在缴纳投标保证金时,需在进账凭证上写明投标项目名称、投标单位名称(全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便核对查实。

  二、投标保证金的运用

  (一)开标前,中心根据银行部门提供的《资金到位明细单》、电子银行查询单及中介机构提供的《参加工程投标签到表》予以核对。在确认无误后,由中心出具保证金到账证明。

  (二)凡出现投标保证金未到位或者未足额提交等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的情况,均自动取消其参加该工程投标的资格。

  (三)中介机构应将中心财务提供的资金到位证明,收集到招标备案文件,予以备查。

  三、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一)非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公示期结束后5日内,可以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因投标人投诉或质疑可能造成重新评标的,在投诉或质疑处理完后5日内,但应告知投标人推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原因)。

  (二)其他中标候选人的,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书》后5日内,可以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

  (三)中标人依签订的《合同书》(复印件)或提交履约担保,并缴纳交易服务费后,可以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

  (四)按照“资金从哪里来,原样回那里去”的原则,办理投标保证金无息退款手续,应提供以下材料:

  1、提供所在单位收款收据或者银行转账存入回单的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名;(两选一项均可)

  2、首次办理退还手续的,应提交《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中标人需要提供的上述相关证明。

  (五)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法定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2、中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

  3、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4、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经查情况属实的;

  四、投标保证金的审批

  (一)交易管理中心负责核对、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到位手续;负责收集并核查退还保证金的单据;负责办理呈送领导审批。

  (二)中心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管好资金,保障资金安全,及时、准确、足额办理退款手续。

  最新保证金管理制度7

  为加强交易中心保证金的管理,确保项目交易保证金的收缴和退还的安全,保障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保证金的缴纳

  1、保证金由交易中心代收、代退,实行专户管理

  2、 投标人缴纳的保证金应当等于或高于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金额。

  3、 保证金的缴纳应从投标人在中心注册的账户转出。

  4、投标人保证金进入交易中心保证金专户后,中心财务人员需完成当日的明细账。

  二、保证金的退还

  1、 在公示期无质疑、投诉的项目,按下列方式退还保证金:

  (1)未中标的投标人,公示期满后退还其保证金;

  (2)中标人须提供与招标人签订的中标合同,才能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2、 在交易活动中存在质疑、投诉的项目,保证金暂不退还,按相关部门处理意见办理。

  3、中心财务人员需完成当日保证金退付明细账。

  三、保证金的监管

  1、 中心财务负责保证金收退情况的银行对账,退还要件和资料的审核,确保保证金收、退金额准确。

  2、中心财务负责做保证金收退明细账及总账和核对保证金金额,财务科负责人每月对保证金收退总账进行检查。

  3、保证金的退还须由经办人查找项目,负责人核实,10万元以上分管领导审签后才能办理。

  最新保证金管理制度8

  一、为规避风险,凡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必须实施履约保证金制度。

  二、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价的10%。

  三、项目主办人员在签订分包合同之前必须详细审阅合同、招标文件,是否包含履约保证金有关条款。

  四、在收到中标分供商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时方可支付预付款。

  五、对于初次合作或不受信任的分供商,必须严格实施履约保证金制度。

  六、对于已经愉快合作的分供商可以允许对方将未结清尾款转为履约保证金,目的在于增强分供商资金运作能力,从而体现双赢原则。

  七、当需要用未结清尾款作为新项目的履约保证金时,首先由分供商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报工程部审核,工程部根据该分供商过去合作中的履约表现给出意见后转预算部审核,预算部根据该队伍的原工程费用审核情况,在认为确有足够资金可以转用时方可批准,并报财务部备案。

  八、预算部在结算支付该分供商尾款时,应扣除原转用的履约保证金,转用的履约保证金在转用项目结束后再归还该分供商。

  最新保证金管理制度9

  为进一步规范中心投标保证金管理,确保投标保证金统一收退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省市有关投标保证金管理规定,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一)进入中心交易的招标项目,由中心统一管理项目应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二)投标人需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足额存入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并依资金实际到账时间为准。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或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三)投标保证金需采用银行转账、电汇、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缴纳方式,不直接收取现金、个人存折,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转账时需注明项目名称。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二、投标保证金核退

  (一)投标保证金退付一般遵循保证金线上系统统收统退原则,工作人员根据退款申请表,经复核后,由系统原途径连本带息一起退回投标人。涉及线下项目的,则工作人员线下网银退回投标人汇缴保证金账户。

  (二)投标保证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退本付息的,保证金利息由银行计算,退付时能计算利息的,应连同投标保证金一并退付。不能计算利息的,只退付投标保证金暂不退付利息。

  (三)非中标人在中标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可以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因投标人投诉或质疑可能造成重新评标的,待投诉或质疑处理完后退)。中标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

  (四)财务人员应将退款后的银行回单按项目整理归档。

  三、投标保证金查询

  (一)与银行签订保密协议。

  (二)项目投标保证金规定截止时间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财务室查询具体的进账信息,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不打听、不查询。

  (三)保证金的原始凭证,原则上不得外借,确有需要借阅及复印需出示相关证明材料,经中心分管领导审批后办理。

  四、投标保证金管理

  (一)投标保证金资金账户独立,投标保证金收退应遵循中心财务有关管理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投标保证金,不得无故拖延退付投标保证金。

  (二)投标保证金利息不得直接当单位其他收入使用,能计算的应及时退还投标人。确有困难不能计算、不能退付的利息,按照相关规定暂作挂账处理。

  (三)投标保证金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不得泄露投标保证金涉及的有关投标信息。如有违反,导致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投标人损失的,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财务按项目和开标时间进行账务处理,项目和投标单位可以查询,方便管理。

  最新保证金管理制度10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的管理,保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府采购活动中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均需纳入保证金账户管理。

  第二条 保证金的交纳及退付,必须以非现金形式通过银行转账办理。

  第三条 保证金的收取。

  各投标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交纳时间、金额、方式,将保证金按时、足额交纳到保证金账户,并持银行转账凭证到政府采购中心,由保证金账户管理人员开具保证金交纳收据。

  第四条 保证金的退付。

  1、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填写《保证金退付申请单》,到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退付事项。

  2、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在采购项目实施完毕并验收合格后,填写《保证金退付申请单》,到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退付事项。

  3、质量保证金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在质保期满后,供应商填写《保证金退付申请单》,并持采购人出具的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证明到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退付事项。

  4、保证金账户管理人员在接到保证金退付申请后,及时报请中心主任审批,审批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退付。

  5、保证金退付的收款人必须与投标时的名称一致。

  6、保证金退付时不计付利息。

  第五条 保证金账户应实行专人管理。

  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和管理制度,及时办理保证金的交纳和退付业务,并做好账簿登记和凭证整理归档工作。

  最新保证金管理制度11

  为加强履约保证金管理,规范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保管、扣罚及退还,防范和化解各类经济业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履约保证金担保形式:采用电汇或转帐或保函、电汇、转帐+银行保函等形式。保函须提供银行担保。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的目的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与我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担保方式有同等效力,应当视为招标投标合同的履约担保。

  二、项目负责人员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详细审阅合同、招投标文件,是否包含履约保证金等有关条款。

  三、投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前将履约保证金汇入招标人指定帐户或提交符合要求的保函,否则取消中标资格。在收到中标单位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时,根据合同约定方可支付预付款项。

  四、履约保证金不可以转为工程尾款,应在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时,按相关规定及时退还。

  五、退还履约保证金时,首先由中标单位提出申请,报工程项目部审核,工程项目部根据该中标单位过去合作中的履约表现给出意见后转财务部门审核,财务部门根据中标单位转入财政局非税代管资金帐户的转帐证明,在确认该笔代管资金已转入我单位后,退还给中标单位。

  最新保证金管理制度12

  第一条为规范我中心投标保证金管理,防范市场风险,确保项目投标保证金的安全提交和及时退还,切实保障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由我中心集中收取的投标保证金的管理。

  第三条中心开立保证金专用账户对投标保证金进行规范管理。

  第四条中心指定专人管理投标保证金,保证金管理人员需履行保密职责,不得泄露保证金信息。

  第五条招标文件和公告中应当明确规定缴纳保证金的账户、时间、金额、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至指定的账户。

  第七条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中标结果公示期结束后的5日内(因投标人异议或投诉可能造成重新评标的,在异议或投诉处理完后5日内),由招标代理机构提交中标候选人以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中心在三个工作日内退还。

  2.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5日内,由招标代理机构提交中标人及其他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中心在三个工作日内退还。

  第八条投标保证金利息的退还:

  1.计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2.计息周期:投标保证金到账日至保证金实际退款日前一天。

  3.投标人需提供税务发票,中心在收到准确无误的税务发票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利息转至投标人的基本存款账户。

  第九条属于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况的,投标保证金按规定转至招标人银行账户。

  最新保证金管理制度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有关用语的含义:

  1.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指由旅行社缴纳、旅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

  2.申办单位:指申请开办旅行社的单位。

  3.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现指一类旅行社,包括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和国家旅游局许可设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

  4.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的旅行社:现指二类旅行社。

  5.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现指三类旅行社。

  6.赔偿请求人:向旅政管理部门投诉,并要求旅行社给予经济赔偿的当事人。

  第二章质量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

  第三条旅行社须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向有关旅政管理部门缴纳保证金。

  缴纳保证金的金额为:

  1.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60万元(人民币,下同)。

  2.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的旅行社30万元。

  3.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10万元。

  4.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另缴100万元。

  第四条旅行社类别和营业范围发生变化,应按照变更后的类别和营业范围缴纳保证金。

  第五条旅行社缴纳的保证金为现金形式,其他有价证券无效。

  第六条申办单位在申请设立旅行社时,须填写《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承诺书》;在审查合格后,一次性缴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保证金应坚持规定数额。不足额部分,旅行社必须在60天内补足。

  第八条旅行社不得将缴纳保证金的有关凭证作为抵押或偿还债务的凭证。

  第九条旅行社发生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景时,保证金作为旅行社企业财产的一部分,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置。

  第三章质量保证金的管理

  第十条各级旅政管理部门根据“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管理各类旅行社的保证金。

  第十一条国家旅游局的职责:

  1.制订保证金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2.管理全国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直接管理级一类旅行社和全国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保证金。

  3.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政管理部门管理本地区内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和旅行社的保证金。

  4.管理全国实施保证金制度的工作。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1.执行国家旅游局关于保证金的规定、实施细则及有关制度,管理本地区实施保证金制度的工作。

  2.经国家旅游局授权,管理本地区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

  3.管理本地区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旅行社和经营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直接管理省级直属单位所属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旅行社和经营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

  4.授权地、州、市旅政管理部门管理本地区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批准地、州、市旅政管理部门管理本地区经营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

  5.地、州、市无旅政管理部门的,直接管理该地、州、市经营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

  第十三条地、州、市旅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1.执行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政管理部门关于保证金的规定,实施细则及有关制度。

  2.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政管理部门授权,管理本地区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政管理部门批准,管理本地区经营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

  第十四条国家旅游局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本实施细则,制定保证金财务管理办法,各级旅政管理部门必须将保证金纳入财务部门管理,并严格执行保证金财务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支取挪用保证金。

  第十五条保证金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每年将三分之一的利息一次性退还旅行社,其余作为保证金管理费用,用于处理旅游投诉和理赔过程中的相关支出。

  第四章质量保证金理赔

  第十六条旅政管理部门分级设立精干高效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质监所”),全面负责处理旅游投诉和旅游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并具体负责保证金理赔工作。

  第十七条各级质监所在实施保证金制度中的具体任务是,受理涉及所管范围内的旅行社的保证金赔偿请求,进行调查核实,依照规定的理赔原则及程序提来源理意见,报旅政管理部门核准。

  第十八条保证金赔偿的范围是:

  1.旅行社因故意或过失,未到达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2.旅行社的服务未到达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3.因旅行社歇业、解散、破产或合并而造成预收旅行费损失;

  4.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他应当用保证金赔偿的情形。

  第十九条各类质量事件支付保证金赔偿的数额标准,由质监所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旅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二十条保证金赔偿请求必须贴合《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第八、十、十一条规定的条件。经审核不贴合规定条件或不属于保证金赔偿范围的,质监所在接到赔偿请求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

  第二十一条经审核属于保证金赔偿范围的请求,质监所按照《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第十六、十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旅政管理部门作出赔偿决定后,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职责时,旅政管理部门作出使用该社保证金支付赔偿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该旅行社和赔偿请求人。

  第二十三条旅行社和赔偿请求人对使用保证金赔偿决定不服,能够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旅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第二十四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政管理部门复议保证金赔偿申请案件,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保证金赔偿请求人和被要求支付赔偿的旅行社的权利和义务,与《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第十二、十三、十四条对投诉者和被投诉者的规定相同。

  第五章质量保证金的监督、检查和公告

  第二十六条各旅行社有权向旅政管理部门查询本社保证金的支付和管理情景。

  第二十七条上一级旅政管理部门定期检查下一级旅政管理部门对保证金的收支和管理情景。下一级旅政管理部门于每年1月31日以前,将上年保证金的有关情景,报上一级旅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保证金的收支和管理情景纳入每年的财务检查或审计,结果予以公布,并供旅行社及有关部门查询,以理解监督。

  第二十九条旅政管理部门采取公告形式,定期公布保证金的缴纳和支付情景。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条旅行社逾期不缴纳保证金、逾期不补缴保证金差额的,旅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分。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分的,该旅行社的行政主管单位和法定代表人三年内不得再申办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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