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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单位车辆管理制度

疫情防控期间单位车辆管理制度

  疫情防控期间单位车辆管理制度(精选10篇)

  在现在社会,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疫情防控期间单位车辆管理制度(精选10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疫情防控期间单位车辆管理制度1

  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加强车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避免人员交叉感染,降低运行成本。根据学院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务车辆管理规定:

  一、所有公务车辆由学校后勤管理中心进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格落实用车审批制度。

  二、车队所有工作人员建立健康档案,车辆每天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三、学校复工复学后,指定专人专车承担学校疫情防控保障工作任务。

  四、疫情防控期间车辆保证24小时值班制度。

  五、学校公务车全力保障疫情防控用车和学校领导用车。原则上不安排职能部门用车。

  六、疫情期间,司勤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出发前对车辆进行全面消毒,乘坐人员配合进行体温检测,禁止吸烟;车辆按核定乘坐人数服务,不准超载;车辆每运行30分钟,需开窗通风3分钟,不开或者少开空调。

  七、疫情期间,每次出车任务完成后,司勤人员要对车辆进行擦式消毒和通风。

  八、为了降低运行成本,统筹安排车辆,各职能部门用车应提前一天报备后勤管理中心,经学校领导同意后,方可派车。由社会化车辆保障服务。原则上不安排各行政部门当天用车,有紧急公务、公文、学生受伤等情况除外。

  九、车辆回校后应及时对车辆进行检查、清洗、消毒,保持车辆整洁卫生。检查车况良好,方可入库。

  疫情防控期间单位车辆管理制度2

  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减少因人口流动带来的疫情传播风险,有效切断传染途径,保障全区人民身体健康,藁城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决定自20XX年1月22日0时起,启动疫情防控期间车辆管控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自20XX年1月22日0时起,藁城区域范围内限制除以下车辆以外的所有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1.军车、警车、救护、消防、抢险救援、环卫保洁等特种车辆;

  2.承担标本送检、医疗急救、防疫物资及人员运送、指挥调度等疫情防控工作任务的车辆;

  3.运送待产孕妇、重病就医人员等紧急情形的车辆,经路面现场执勤人员依照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流程进行确认,符合条件允许通行。

  4.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民生保障车辆。

  5.其他因工作需要持有单位证明的车辆。

  二、交警大队将派专门警力对不按规定上路行驶的车辆依法查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三、管制解除时间另行通告。

  疫情防控期间单位车辆管理制度3

  根据吕公交传发【20XX】20号文件精神和工作指示要求,为全力保障我县防控疫情期间的道路运输安全、高效、顺畅,对市县防控疫情工作需要和运输生活急需物资的车辆实行通行证管理制度,优先保障道路通行,现将有工作通知如下:

  一、应急、民生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各检查点在全力配合卫生健康等部门做好卫生检疫工作的同时,要优先保障医护人员运送车辆、医疗救护车辆、民生物资、生活生产物资等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特别是持有交通运输部应急防控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往疫区运送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的优先通行权,对于没有持证的车辆,经过核实确实是运输相关物资和人员的车辆,请示所在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同意后,在确保安全,完成防疫检查后,可通过警车带道的方式护送相关车辆通过,并且督促办理疫情通勤通行证。

  二、特种标识车辆优先通行。交通管控期间,全市所有特种车辆,如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等凭有效工作证件,无需“通行证”,经卫生检测登记后允许通行。

  三、通行证发放办法。由各单位及运输企业根据工作职能向交警大队提出书面申请,交警大队根据车辆登记信息进行设别,出具同意发放“通行证”批准意见,同时核发“疫情通勤通行证”(需加盖交警大队公章)。用车单位持核发的《同意发放“通行证”批准意见》证明和“疫情通勤通行证”,到县卫生健康体育局,(加盖卫健部门公章),即可持证通行。

  疫情防控期间单位车辆管理制度4

  一、在严格执行XXX省《关于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十条措施的公告》(20XX年第2号)和《关于坚决落实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十条措施的紧急通知》(XX市新冠指字〔20XX〕13号)的前提下:

  1、各村(居)民因从事农业生产、生活物资流通和务工需在本乡镇内通行的,凭本人有效证件及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需跨乡镇通行的,还要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盖章,各卡口检测体温正常后,给予放行。对外出务工人员,可根据其需要由村(居)委会给其出具健康证明,再加盖乡镇公章。

  2、对居住地与工作地分离、确因工作需要跨乡镇或县乡之间通行的县直单位、乡镇工作人员,凭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签发并加盖公章的工作证明及本人有效证件,经各卡口检测体温正常后,予以通行。

  3、从事农业、工业、服务业、建筑施工等企业的工作人员分别凭所在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签发并加盖公章的工作证明及本人有效证件,经各卡口体温检测正常后,予以通行。各地各单位要按照从严从紧控制人员流动的原则签发工作证明,村(居)委会每日签发的证明当日报所在的乡(镇)政府备案,乡(镇)和县直单位每日签发的工作证明报县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二、公务用车(公牌)、医疗防控(含物资运输)、应急保障(通信、供水、供电、供气)、救护车、警车、消防救援、邮政投递运输、卫生监督、运钞车等特种标志车辆,凭单位证明和驾驶员有效证件,予以通行。对涉及运输粮油、蔬菜、畜禽、畜禽养殖料等生产生活必需品及上下游产业生产、运输、销售各环节的车辆,凭《XX市疫情防控期间生活必需品等物资运输问题解决方案》(XX市新冠指字〔20XX〕4号)中《物资调拨及人员转运单》和驾驶员有效证件,或由县级以上防控应急指挥部开具《疫情防控期间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后,经卡点检查、核对登记后,体温正常,予以通行。我县《疫情防控期间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由县指挥部统一印制,分发到各乡(镇)人民政府,均由驾驶员携带村居出具的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及公司出具的相关有效证明到所在的乡镇政府办理。各乡镇必须把当日办理的通行证报县指挥部备案。

  三、新闻记者凭单位证明或记者证以及本人有效证件,检查身体状况无异常并登记后,予以通行。

  四、全县各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凭所在单位工作证明和本人有效证件,予以通行。

  五、对生病就医等紧急特殊情况需出行人员,由各路口卡点登记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出入事宜、流向、进出时间等信息后,予以通行。

  六、上述所有进出人员和车辆必须经过体温测量,检查身体状况无异常并登记后,方可通行;对持有《物资调拨及人员转运单》和《疫情防控期间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在我县域内均可通行。各地各单位在出具工作证明及车辆通行证时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秉公办理,不得厚此薄彼、优亲厚友,否则严肃处理。对隔离重点监管人员,不得签发通行证明,对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政纪处理。

  七、全县所有防疫检查点、检查站、临时执勤点、卡口必须无条件服从本管理办法,对证件齐全、体温和身体状况正常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阻拦阻挠人员和车辆进出。

  疫情防控期间单位车辆管理制度5

  1、进入厂区的`任何人员,必须自觉佩戴口罩,排队,接受门岗管理人员的体温检测。

  2、进入公司厂区车辆、新区停车场车辆、老技术中心摩托车停车场车辆,必须自觉排队,人员在车内接受门岗管理人员的体温检测。

  3、外来人员进入厂区必须与业务单位提前预约并备案,业务单位和技安环保室进行相关信息确认后,外来人员按照公司管理要求进入厂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厂区。

  4、公司员工进入厂区,必须按要求着工作服、工作裤、工作鞋并佩戴铭牌,着装不整不允许进入厂区。

  5、公司常驻相关方人员进入厂区,必须着本单位工作服并佩戴工作牌,没有工作服的单位必须佩戴工作牌,常驻相关方人员名单报技安环保室备案确认后,人员按照公司管理要求进入厂区。

  6、中层领导车辆进出门岗时必须将车辆通行证放置于车辆右前挡窗前,人员在车内接受门岗管理人员的体温检测,出门时自觉接受门岗人员检查。

  7、常驻青山相关方车辆、配套企业物流车辆进出门岗时必须将车辆通行证放置于车辆右前挡窗前,人员在车内或下车接受门岗管理人员的体温检测,出门时自觉接受门岗人员检查。

  8、物流配送车辆进入厂区,必须在门岗处登记,驾驶员等配送人员接受门岗管理人员的体温检测,出门时自觉接受门岗人员检查。

  9、疫情防控期间,禁止其他外来车辆进入厂区和公司停车场,外来车辆请规范停放在青山北路、南路等停车位置。

  疫情防控期间单位车辆管理制度6

  为做好兴国县疫情防控期间人员车辆流动交通管制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公务用车(公牌)、应急保障车辆(通信、供水、供电、供气、公路铁路应急抢修)、救护车、警车、消防救援车、邮政运输车、疫情防控车、运钞车等车辆及人员予以放行;对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群众生活必需品及粮油、蔬菜等生鲜食品,畜禽养殖饲料等运输车辆,凭哨卡监测点开具的《入兴车辆临时通行证》予以放行并限时原路返回离兴。

  二、所有非兴国籍人员和车辆一律原地劝返,兴国籍已外出人员,暂缓返回兴国,不予放行。但对欲返回县内上班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凭所在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予以放行。外县来兴转乘高铁、火车的人员凭火车票、高铁票或手机订票信息予以放行,仅限一人开车送站,送站车辆凭哨卡监测点开具的《入兴车辆临时通行证》予以放行,并限时原路返回离兴。

  三、欲离兴外出人员,凭车船票、火车票、飞机票和村(居)委会证明,予以放行。

  四、对居住在县域内的城乡居民,一律凭《出行证》或《出行证明》予以放行。对县内人员,欲前往县经开区和城区务工的,还需凭当地村(居)委会开具的《返工返岗人员证明》和企业所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该企业复工的相关证明才能予以放行。

  五、对生病就医等应急特殊情况,无法第一时间出具通行证明的,由各哨卡监测点详细登记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出入事宜、进出时间、去向等相关信息后,予以放行。

  六、所有入卡人员必须逐一进行体温检测,体温正常后方可放行。如排查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往来人员,将严格按规定安排专人专车送指定医院就诊。

  疫情防控期间单位车辆管理制度7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镇各村、各卡口进出车辆及人员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外出返XX人员一律落实居家隔离措施,未过14天监测期的,严禁出门,要与家人分餐进食,尽量不与家人同居一室,按照“五个一”要求全部落实到位,并每日监测报告体温两次。已过14天监测期的,严禁出本村,严禁串门、集会。对不遵守隔离制度、拒绝接受体温监测登记等防控措施者,造成后果一律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条现在本镇居住人员欲离开本镇前往县城居住的一律不予放行。

  第三条外出上班、务工必须离XX人员,先以劝返为主,能不出则不出。如无法劝返必须离XX,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签订承诺书,承诺在疫情防控期间离开本镇后再不返回,若因其他原因未能离XX,必须前往县集中隔离点进行隔离,禁止进入本镇。

  第四条到本镇探亲的人员,未过14天监测期的,必须落实居家隔离、体温监测等措施;超过14天监测期的,经中东中心卫生院检测体温正常,签订承诺书后方可离开本镇,在疫情防控期间禁止再次进入本镇。

  第五条按照“非必须不得出入”原则,所有人员及车辆禁止出入本镇。应急、救援、卫生、防疫、物资保障等公务人员及车辆,需出具有效证件,经卡口值守人员测量体温正常者方可通行。辖区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需出行,先进行劝返。情况紧急必须出行的,需出具有效证明材料,经卡口值守人员测量体温正常,并汇报镇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通行。

  第六条如有身体不适、突发疾病需治疗或购买药物者,需先到中东中心卫生院进行治疗,若情况严重必须到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需由中东中心卫生院出具相关医学诊断证明后方可通行。

  第七条对不听劝阻、扰乱卡口正常秩序的人员,一律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属于公职人员的,一律上报主管单位教育管理,情节恶劣者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处理。

  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2月7日起实施。

  疫情防控期间单位车辆管理制度8

  为做好XX区疫情防控期间人员车辆流动服务管理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离开XX区的外出人员,凭车船票、火车票、飞机票和村(居)会证明,予以放行,对在本市务工的还需凭当地同意该企业复工的相关证明才能予以放行。送外出人员至乘车场站的,凭车船票、火车票、飞机票复印件或手机内照片,原路返回。开车离开XX区前往外地工作(务工)人员,全区各查验点凭村(居)委开具的证明予以放行。

  二、对公务用车(公牌)、医疗防控(含物资运输)、应急保障(通信、供水、供电、供气)、救护车、警车、消防救援、邮政投递运输、卫生监督、运钞车等人员车辆予以放行;对涉及运输生活必需品及粮油、蔬菜,畜舍、畜禽养殖饲料等的车辆,由区业务主管部门开具《XX区疫情防控期间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附件1),报区指挥部同意,经卡点必需的检查、核对登记后,予以放行。

  三、对居住在XX区在赣州中心城区上班的,凭所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开具的工作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予以放行。

  四、对居住在赣州中心减区在XX区上班的,凭《车辆临时通行证》进入XX区。另: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通知,“五区”之间通行需凭所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开具的通行证进出。如家居赣州中心城区需办理通行证的,请各单位统计人数,以单位名义统一到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理(办理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五、对生病就医等应急特殊情况人员必须进出路口卡点的,要登记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出入事宜、流向、进出时间等信息后予以放行。

  六、各卡口、各网格单位对进出人员一律要扫码登录XX区疫情公共服务平台填报信息。

  疫情防控期间单位车辆管理制度9

  根据县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公告要求,自20XX年2月3日0时开始,全县行政区域内除高速、国道、省道外的所有建成道路(城区及县乡村所有道路)均限制机动车上路行驶,为确保限行期间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现对限行期间车辆通行管理规定如下:

  一、限行期间车辆凭证通行。

  交警大队车管大厅负责办理通行证业务,联系电话XXXXXXXX。由于当前疫情形势严峻请前来办理通行证的同志将车辆停放在大门外,人员佩戴口罩、测量体温正常后方可进入交警大队办公区域,办证期间禁止抽烟、随地吐痰。

  二、通行证办理范围

  (一)公告允许上路行驶的疫情防控工作用车

  1、柏城、柏亭、柏苑三个办事处,凭单位证明各办理六张通行证

  2、各乡镇凭单位证明各办理3张通行证

  3、指挥部成员单位凭单位证明各办理2张通行证

  4、其他县直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各办理1张通行证

  (二)公告允许,因保障疫控工作需要通行的车辆

  1、固定为疫情防控运输物资或提供服务的车辆。应提前与交警大队联系,由物资接收或受服务单位出具证明,经县防疫指挥部批准,交警大队受理,发放通行证。

  2、临时为疫情防控运输物资或提供服务的车辆,应及时与交警大队联系,参照上条规定,发放临时通行证。紧急情况下,可电话报备,事后补办手续。

  (三)公告允许,因保障群众生活需要通行的车辆

  抗疫限行期间,固定频繁为我县运送粮油、蔬菜、肉类、水果、饮用水等民生物资的车辆,应提前与交警大队联系,由物资接收单位写出申请,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交警大队受理,办理通行证。

  三、在“XX交通安全宣传”微信公众号备案范围

  1、临时为我县运送粮油、蔬菜等民生物资的车辆,在“XX交通安全宣传”微信公众号平台上传“物资接收单位证明”,“营业执照”照片进行备案。紧急情况下,可电话报备,事后补办手续。

  2、各乡(镇)因保障当地群众生活需要营业超市需进城进货的车辆,在“XX交通安全宣传”微信公众号平台上传“村委或当地乡(镇)政府证明”,“营业执照”照片进行备案。

  3、市民因就医、办理丧事(从简)、节后返程等特殊情形需用车上路行驶的,在“XX交通安全宣传”微信公众号平台上传相关证明备案。紧急情况可电话报备(XXXXXXXX),或与110联系报备,事后上传证明材料。

  四、经允许上路行驶的车辆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交通安全,严禁乱停乱放、闯红灯等行为,如有交通违法行为,由发证单位收回通行证。

  五、伪造、转借、涂改、倒卖通行证的,一经查实,由发证单位收回通行证并作废,移交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六、交警部门将通过路面査处和电子警察抓拍等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对未取得通行证和未报备的车辆上路行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疫情防控期间单位车辆管理制度10

  根据XX省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现就机动车辆通行证管理提出以下办法:

  一、通行证发放范围

  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严格审核、保障需求、属地发放的原则,对公务用车、民生物资用车、疫情防控有关车辆发放。

  1、生活物资类:运输禽肉蛋奶菜等生鲜农产品车辆;运输居民生活必需品车辆;成品油市区配送车辆。

  2、应急物资类:运输医疗、防疫救护器材设备车辆;运输防控疫情相关物资生产原材料车辆;运输援助物资车辆。

  3、应急处置类:应急指挥车辆;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其他用于应急管理的车辆。

  4、公务类:疫情防控指挥调度车辆;行政执法车辆。

  二、通行证办理方式

  1、运输企业(单位、个人)向属地镇或主管部门提报当次运输申请,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车牌号码、物资类别、通行时间和司机电话等信息,并说明车辆消杀和司乘人员体温测量情况。

  2、属地镇或主管部门确认需求,并对车辆信息、消毒情况和司乘人员体温进行核验检查,汇总车辆及驾驶人信息报同级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出具办理通行证介绍信,加盖公章。

  3、市、镇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申请情况,分级负责、统一配发通行证,并做好登记、编号工作。

  三、通行证发放管理要求

  1、在临时设置的执勤点,对持证车辆要采取优先、快速放行措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道路限行,禁行等交通管制措施限制。

  2、确因生活需要外出者或生病就医(含进城区买药)等使用车辆,可向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凭村或社区开具的介绍信向所在镇申领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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