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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德医风奖惩制度

时间:2022-01-27 16:46:02 医德医风奖惩制度 我要投稿

医德医风奖惩制度

  一、医德医风包括哪些方面

  医学职业道德是从事医学职业的人们在医疗卫生保健工作中应遵循的行为原则和规范的总和。因此,执业医师要达到医德医风的优良,必须接受医学道德教育和进行自我道德修养,并且要求做到:

  (一)要提高对医学道德的基本原则的理解

  要提高对医学道德的基本原则即不伤害原则、有利原则、尊重原则和公正原则的认识和理解,并用这些基本原则指导自己的职业活动;同时,要提高对医疗卫生保健实践中伦理问题的敏感性及运用上述基本原则分析和解决伦理问题,把医疗技术和医学伦理统一起来。

  (二)要认真履行卫生部制定的医学道德规范

  1.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

  2.尊重病人的人格和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

  3.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

  4.廉洁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

  5.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

  6.互学互尊,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

  7.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三)提高自觉性和责任感

  要在执业活动中,不断提高履行上述医学道德基本原则和规范的自觉性和责任感,逐渐形成良好的医学道德信念和养成良好的医学道德行为、习惯和风尚。

  二、医德医风奖惩制度(精选5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医德医风奖惩制度(精选5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医德医风奖惩制度1

  一、医德医风考核

  ㈠实行院、科两级考核制。科室每月对照医德医风考核的有关规定进行自查,即负责对本科人员进行考核,并健全医德医风考核奖惩打分;医院每季根据考核标准对各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结果与质控挂钩。

  ㈡健全个人医德医风考核档案。每人对照医德医风要求自我评分,每年由院、科医德医风建设考评小组分别评分,并存入个人档案,作为晋升、晋级和评先的依据。

  ㈢通过医德医风办监督、举报电话、院长信箱、意见箱、抽查等形式进行核实和考核。

  二、医德医风奖惩

  ㈠奖励

  1、参加突发卫生公共事件抢救,被上级认为表现突出者,一次奖励20元。

  2、科室或个人受到病人及其家属和有关部门赠送锦旗、匾牌、表扬信者奖质控分1分/次。

  3、被新闻媒体点名表扬,事迹突出者,按地市级、省级、国家级的新闻媒体标准分别奖20、50、80元/次。

  4、科室或个人拒收病人或有关单位赠送红包、财物,经核实者奖50元/次。

  5、工作认真负责,杜绝或避免差错事故和人员伤亡;发现并制止医院财物损失,挽回医院信誉者,经主管部门认定,医德医风考核小组确认,视情节奖20-200元/次,并予以表彰。

  6、因医德医风表现突出,受到上级表彰的个人,如职业道德标兵、白求恩式的医务工作者等,其中县级的将50元,市级的奖100元,省、部级的奖200元,国家级的奖300元。一年内获得多次表彰的,只按最高级别奖励一次。

  ㈡处罚

  1、违反劳动纪律,无故迟到、早退、串岗,上班做私活、脱岗,值班看小说,上班吃东西,一经发现扣个人30元/次。情节严重、影响较坏的,扣当事人1-3个月效益工资。

  2、对患者不一视同仁、服务态度差、冷落服务对象者,除批评教育外,扣发当事人一个月效益工资;工作不负责、敷衍了事、推诿、刁难、训斥服务对象,与病人发生争吵,造成不良影象的,除批评教育外,扣当事人2-3个月效益工资。

  3、有意回避和上交矛盾、扩大事端者,扣发当事人当月效益工资,情节严重者扣发2-3个月效益工资。

  4、工作时间着装不整、不修边幅、不佩戴胸牌者扣发效益工资10元/次;酒后接诊病人或上手术者,扣发当月效益工资的50-100%/次,情节严重者另加重处罚;在医疗区故意损坏植被或树木者,一经发现扣20元/次。

  5、缺乏科学态度,滥造医疗文件、出具假诊断证明,视情况扣发当事人1-3个月效益工资。

  6、未经单位同意,私自从事业余或兼职服务者,除上缴全部非法所得外,首次出现扣发当事人当季度效益工资,再次出现按有关规定处理。

  7、未经医院批准,私自将病人转院者,扣发责任人一个季度效益工资,并通报批评。

  8、科室或个人私收现金(不出具正式发票或者变相收取现金),一经查实,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处以双倍罚款,另罚交1000元现金,若有举报人奖励举报人。以医谋私、索贿受贿者,除按以上处罚外,待岗三个月并降职使用一年,性质严重者,将责令下岗。如是科室行为,则按上述办法处罚科主任。

  9、搭车开药、搭车检查等其它搭车行为一经查实,对责任人除责令退还所占经费外并处以二倍罚款,扣发当月效益工资。

  10、暗(或明)示病人请吃博得者,一经查实按宴请价值二倍从参与者效益工资中扣除,造成不良影响者,另扣发当事人1-3个月效益工资。

  11、缺乏协作精神,闹不团结或不服从领导影响工作者,扣发当事人一个月效益工资,严重者将对有关当事人调离岗位或使其待岗;本院职工之间争吵影响工作者扣发当事双方一个月效益工资,若发生斗殴者(现病人家属或本院职工)除扣发当事人1-3个月效益工资外,并通报批评。无故不参加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或医院派出的社会活动者,扣当月效益工资的50%/次。

  12、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扣发当事人一个季度效益工资,情节严重者扣发2-3个季度效益工资,或按有关规定加重处罚。

  13、科室负责人对职工违纪行为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实,分别扣发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当月效益工资和管理津贴。

  14、不按政策办事,打击报复举报人,经查实后,视情节扣当事人1-3个月效益工资,严重者按有关规定加重处理。

  三、有关说明

  ㈠以上处罚,对无效益工资科室或科室工资低于院平均数的科室,按院平均效益工资从当事人工资中扣除。

  ㈡对于违犯上述规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除上述处罚外,当年考核为不合格,并责令其下岗,延缓一年晋升;降职处理者如为岗位最低职称,则在正常晋升时延缓一年晋升。

  医德医风奖惩制度2

  为了深入贯彻从严治院、依法治院的方针、切实有效地防范医务人员在行医过程中收受红包、回扣以及不按规定收费等行业不正之风的发生根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规定,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奖惩办法:

  一、奖励

  对于医德高尚的医务人员及管理干部给予奖励,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年终评给“医德医风荣誉奖”,发给50—500元的奖金,记入医德医风档案,与考核及晋级挂钩。

  1、医德医风好,工作成绩突出,荣获国家、部省级荣誉称号,并被评为中心先进工作者或优秀党员等。

  2、服务态度好,病人多次送锦旗或表扬信,并受到省、地电视台或省、地报刊专题表扬者。

  3、在突发事件或重大抢救过程中,医德医风表现好,事迹突出,受到上级表彰奖励者。

  4、在外出医疗服务或友好交流中,表现出良好医德,为院争光,并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受到上级表彰者。

  5、一贯廉洁行医,拒收“红包”、“回扣”,拒绝吃请,并上交“回扣”数额累计较高者。

  6、多次在省级、国家级学术会议或刊物上交流发表有关医德医风,医学伦理方面的文章,并被评为优秀论文者;或多次在省、地、院医德医风演讲会上获奖者。

  7、发现情况,举报收受“红包”等严重违反医德医风规范,为医院挽回重大影响或损失的有功者。

  8、在医德医风建设和开展“人民医院为人民,病员满意在医院”活动中以身作则,成绩突出的优秀管理干部。

  二、惩处

  对违反医德医风规定有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进行批评教育和经济、行政或党纪处罚,并记入医德医风档案,与考核聘任及晋级晋职挂钩。处罚分为“书面检查、扣奖罚款、全院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降聘、解聘、留察、开除”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两年内晋职实行“一票否决”。

  1、医务人员凭借职权和工作之便,利用诊疗、住院、手术、特殊检查、开证明书等机会,以公开或暗示手段,向病人家属或单位“索、拿、卡、要”,敲诈钱物者,一经查实,除全部退回索要钱物外,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索要钱物200元以下者,处以3—5倍罚款,给予警告处分。

  (2)200—500元者,处以2—5倍罚款,情节严重,造成极坏影响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500元以上者,处以2—5倍罚款,情节严重,造成极坏影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解聘两年专业技术职务,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收受病员或家属的“红包”、物品。隐瞒不退不交者,视为受礼,一经查实(本人不承认者以组织调查为准),除退回钱物外,按情况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收受钱物200元以下者,令其书面检查,扣发一季度奖金。

  (2)200—500元者,处以2—3倍罚款,令其书面检查全院通报批评。

  (3)500—1000元者,处以2—3倍罚款,情节严重,造成极坏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

  (4)1000元以上或多次(两次及两次以上,下同)收受者,处以2—3倍罚款,情节严重,造成极坏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并降聘两年专业技术职务,情节严重者另行处理。

  3、医务人员在诊疗、手术、检查工作中,不得接受病人吃请。凡集体接受吃请的酒席费,应按人分摊交钱退回病人或家属,并处以2—3倍罚款。多次发生者,加重处罚。

  4、非财务部门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收取现金。凡私自收取现金者,经查证落实,没收其全部所得,并视态度和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以3—5部罚款。

  5、各部门未经医院同意不得直接向病人出售物品收取现金,若有发生,处以500—5000元罚款。

  6、巧立名目乱收费,乱开收据,造成不良影响者,一经查实,清退全部多收款项,个人从中得利情节恶劣者,处以3—5倍罚款。未经医院同意将医院发票私自外用,一经查实,对责任人或部门负责人按使用发票金额大小处以500—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另行处理。

  7、职工借住院或门诊患者名义搭车为自己或他人开药,或冒名检查,一经发现,责令其退回搭车开药或检查的全部费用,当事人须向病人或单位赔礼道歉。此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搭车开药或冒名检查金额100元以下者,处以3—5倍罚款。

  (2)100—500元者,处以3—5倍罚款,令其书面检查,医师停止处方权1年。

  (3)500—1000元者,处以3—5倍罚款,全院通报批评,医师停止处方权1年。

  (4)1000元以上或多次发生或情节严重者,处以3—5倍罚款,给予警告处分,并降聘两年专业技术职务。情节严重者另行处理。

  8、医务人员不得为病人配用与疾病完全不相符的药品,不得以处方、开具医疗收据及其他形式将各类药品配给患者,不得以物代药;不得任意将自费药品或保健类药品按公费药品开具报销收据;不得将非职工医疗用药报销范围药品住院记帐;不得将特殊医疗按基本医疗处理。如有发生,除没收非法所得,处以3—5倍罚款,全院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极坏影响的或多次发生者,加重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

  9、凡损害医院利益,在医疗业务中未经医院同意以转诊、转院、会诊、介绍外出检查等名义分流病人,收取介绍费、好处费,一经查实,除没

  收全部所得外,处以3—5倍罚款(返聘专家门诊者停止返聘)。多次发生者加重处罚,停止处方权,解聘专业技术职务两年。若因分流转诊构成差错事故或纠纷,按《医疗差错事故处理细则》加重处理。

  10、在职医务人员,不准从事业余医疗服务(包括到其他医院诊所服务)。如有发生,在从事期间扣发各种奖金及津贴,同时按相关制度一并处理。影响上班按旷工处理,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屡教不改予以辞退直至开除处理。

  11、凡擅自将中心的设备、器械、药品、试剂、物品拿出到院外行医或体检者,一经发现,没收全部所得,按器械物品罚款500—5000元,多次或时间超过1个月按擅自从事业余服务处理。

  12、冷、硬、拖、推诿病人,使病人严重不满,影响极坏者,责令书面检查、扣奖金500—1000元,若延误诊治造成差错事故者,按《医疗差错事故处理细则》加重处理。

  13、服务态度恶劣,与病人或家属吵闹、谩骂病人或家属者,扣奖金50—500元,情节严重,造成极坏影响的,扣奖金500—1000元;殴打病人或家属者,除加重扣奖金外,按情节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等处分;致伤致残按治安管理条例加重处罚。以上情况如多次发生,应采取下岗、辞退直至开除处理。

  14、工作极端不负责,擅离工作岗位者(包括医务人员用手机、电话机值班,脱岗外出用餐等),按旷工处理,扣奖金100—500元,情节严重的扣奖金500—1000元,责令书面检查;延误病人抢救诊治发生医疗差错事故者按《医疗差错事故处理细则》加重处理;若再发生,加重扣奖,解聘专业技术职务两年。

  15、凡出具假证明,造成一定影响,扣奖金100—500元,情节严重的扣奖金500—1000元,停止开疾病证明书权1年,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16、违反保护性医疗制度,有损害或侮辱病人行为或言论者,给予批评教育或书面检查等处理。

  17、不得借人事调动、招工招干、基建工程、添置设备、购买商品、联系业务办理手续之便暗示或索要钱物、收受回扣。在对外采购等经济活动中对方给予的优惠折价,必须如实收入医院财务帐,对方给予的手续费、宣传费、好处费等,必须上交中心处理;对方赠送的礼品,必须向中心申报由中心处理。如违反上述规定,除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外,按2—3倍罚款,并视情节轻重和金额大小,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18、不得向个体药品贩和证件不齐备单位进购药品器械、卫生材料等。不准非指定采购部门人员进行药品、物品、器械等采购。不准职工从事采购药品物品的中介活动。药品、设备、器械等让利回扣必须全部上交中心。如个人私吞或集体私分,除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外,处以2—3倍罚款,并按情节轻重和金额大小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者交司法部门处理。

  19、中心药品采购,必须实行集中招标采购,集中招标采购以外的药品,必须经中心药事委员会同意方可采购。个人不得私自联系药品采用,收取好处费或回扣。科室用药所得好处费必须按规定办理。否则,按私分回扣处理。

  医德医风奖惩制度3

  一、为了加强我院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改善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全心全意为广大患者服务,特制定医德医风奖惩制度。

  二、凡在医疗活动中,表现出高尚的品德,优良的服务态度,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工作中做出贡献者均属奖励范围。

  三、医德医风奖励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坚持严格考核,不搞“大锅饭”,不搞人均分配,不搞“轮流上岗”。

  四、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应给予奖励:

  1、医德高尚,尽心尽责。对病人有赤诚之心,满腔热情,在医疗护理及保障工作中,不怕脏,不怕累,认真周到,一丝不苟,深受广大患者赞誉,事迹突出者。

  2、刻苦钻研业务,医术精湛。在技术上虚心好学,刻苦钻研,开拓进取,精益求精,在医疗、护理及保障工作中急病人所急,想病人所想,切实为病人排忧解难,千方百计积极救治病人有突出成绩者。

  3、作风正派,廉洁行医。医疗工作中,坚持原则,按章办事,不徇私情,不图私利,不利用职权拉关系,搞不正之风,拒收礼,拒吃请,拒收“红包”或主动上交“红包”,确实做到处处为病人着想,事事让病人放心者。

  4、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做到尊重同行,团结互助。坚持查对制度,严把质量关,防止和杜绝医疗差错事故者。

  5、仪表庄重,语言亲切。在诊疗工作中做到仪表端庄,言行规范,态度和蔼,不以貌取人,不恶语伤人,对病人的误解或发生纠纷,能做到有理让三分,受到委屈后,并能主动解除病人的思想顾虑,做好医疗护理工作者。

  6、保障工作有力。医技、后勤系统千方百计保证临床医疗工作需要,准确无误提供诊疗依据,加强设备维修保养,随时保证设备良好运行,及时处理突发故障,积极为临床排忧解难,为创造整洁、清新、温暖、舒适的医疗环境做出突出贡献者。

  五、根据以上条件,符合人员由科室申报本院医德医风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报奖励报告后,要深入科室调查核实,由领导小组讨论奖励方式,并予公布,通报表扬,材料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作为职务晋升、晋级的重要依据。同时报县卫生局医德医风领导小组备案。

  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惩罚:

  1、服务态度恶劣,出语伤人。顶撞患者,刁难病人造成不良影响者。根据情节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2、话难听、脸难看、事难办,病人不满意反映到上级机关或院领导,造成很坏影响的。根据情节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3、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误诊漏诊,或推诿病人,延误治疗造成不良影响或纠纷者,导致医疗事故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4、索要收受“红包”、“回扣”、礼品、吃请的,或开搭车药造成不良影响者。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医德医风奖惩制度4

  第一章指导思想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院医德医风建设,进一步强化医德医风监督管理力度,有效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增强医务人员廉洁自律、依法行医的意识,自觉抵制医疗活动中的不正之风,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服务第一”、“病人第一”的理念,把坚持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真正落实到每一个医疗服务环节,为病人提供一个放心、安心、舒心的就医环境,不断塑造我院良好的医德医风形象,提高我院在社会上的知名度和影响,根据国家卫生部“八不准”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二条院医德医风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制定职业道德教育计划,布臵医德医风建设内容,分析全院医德医风形势,解决医德医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表彰医德医风建设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医德医风办公室工作职责:对全院的医德医风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监督,负责处理病员的举报,做到有诉必查,有责必究,及时反馈,督促解决。

  科主任是科室医德医风第一负责人,负责抓好本科人员思想教育和医德医风监督管理工作,处理本科室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每个科室设立1名医德医风监督员,协助科主任抓好医德医风工作。

  第三章行为规范

  第三条严禁医务人员索要或收受病员及其家属的红包和其他馈赠。医务人员对病员馈赠钱物当时难以谢绝的,须在24小时内委托科主任或护士长退还病人或将钱交到住院收费处打入病员账号。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不打入病员住院账号的,视同收受红包处理。

  第四条严禁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药品、试剂、医疗设备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当利益。不得接待医药代表。

  第五条严禁医务人员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和提成。

  第六条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项目之外巧立名目乱收费。科室或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第七条根据病员病情规范开药,合理检查,不开大处方,不作不必要的检查。

  第八条严禁医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作检查等。

  第九条严禁科室或个人为医药代表统计用药处方或提供药品使用数据和医务人员名单。

  第十条医务人员对病员要有爱心、同情心和责任心,主动与病员沟通思想,交流感情,耐心细致地解释病员提出的每一个问题,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工作认真负责,随时掌握病员的病情变化和诊治情况,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要做到礼貌接诊,文明待人,态度和蔼,服务热情,不推诿、刁难病人。

  第四章监督措施

  第十二条医德医风办公室采取召开病员座谈会、病员专访和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对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号码,设立病员举报箱,定期邀请医德医风监督员座谈,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在签订器械材料等购销合同时,在合同上明确注明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营销人员不得以回扣、提成等不正当手段促销,违反约定的终止合同或扣压货款。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基本药物零差价销售,控制非基药的使用。

  第十五条充分尊重病员的知情同意权,做特殊检查时必须征得病员或陪人的同意。医务科将组织人员定期对医生处方、检查单是否合理规范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在门诊和病区的醒目处公布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为出院病员打印详细费用清单。

  第十七条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继续深入开展优质服务活动,坚持以人为本,改进病房管理,规范文明用语,提高医务人员语言交流技巧水平,在制度上实行综合、配套管理。

  第五章奖惩规定

  第十八条医务人员违反医德医风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称资格或缓聘、解职待聘,直至解聘。执业医师报市卫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开单提成的,免除其主要负责人职务,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对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或收受红包、回扣,一经查实按医院的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科室或个人私自收费经查属实,除将私收款上交院财务外,还要处以私收费数额的10倍罚款,全院通报批评,扣科室考核20分。

  第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作检查等经查属实,除给病员退还已开支的费用外,对当事人处以同等数额的两倍罚款。

  第二十二条医务人员私自卖药和为医药代表统计用药处方的,对当事人分别扣绩效考核分200分,全院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凡引发患者或患者家属投诉的,经调查基本属实,按投诉管理制度执行。上班时间玩游戏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每次扣绩效考核分20分。各类上岗人员必须举止端庄、着装整洁、佩戴胸卡,违者每次扣绩效考核分2分。

  第二十四条由于服务态度差或违反劳动纪律引发的医疗投诉和纠纷的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模范遵守医德规范、医德高尚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医德医风奖惩制度5

  一、严格贯彻执行医德规范

  1、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

  2、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

  3、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

  4、廉洁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

  5、为病人保守秘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

  6、互学互尊,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

  7、严谨求实,奋发进取。努力学习,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二、严格遵守卫生部制定的八条行业纪律

  1、医疗机构和处室不准实行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办法。

  2、医疗机构的一切财务收支,应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内部处室取消与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办法,不准设立小金库。

  3、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准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物品和宴请。

  4、医务人员不准接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5、医务人员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

  6、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

  7、医疗机构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对中标药品必须按合同采购,合理使用。

  8、医疗机构不准使用假劣药品,或生产、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试剂。

  三、切实落实医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六不准

  1、不准违规诊治病人、索要或收受病人及家属“红包”。

  2、不准在药品、医疗器械和其它物资购销中收受回扣。

  3、不准私自收取病人现金、收受开单费、统方费,以及向患者推销药品、医疗用品。

  4、不准违规出具医疗证明。

  5、不准推诿病人、无故拒绝诊治或将本院病人私自介绍到其他医疗机构。

  6、不准对法定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瞒、缓报、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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