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瑞文网!

学校电动车管理制度

时间:2024-03-04 12:27:10 学校电动车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学校电动车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具有排它性。某种管理原则或管理方法一旦形成制度,与之相抵触的其他做法均不能实行;特定范围内的普遍适用性。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学校电动车管理制度(精选6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学校电动车管理制度1

  为了加强对学生自行车的管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养成学生的良好习惯,使学生自行车停放有良好的秩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以下的管理规定:

  1、骑行车者在校门内外下车线处下车,推行进出校门;进出校门后,车速不得超过5KM/h、不得带人。

  2、不允许无证驾驶摩托车,不骑行改装车辆进出学校。

  3、各系电动车停放位置:

  (1)机电系学生车辆停放在北区北围墙边指定车位上;

  (2)财会系、信息系、经贸系学生车辆停放在东区食堂楼底车库内以及思学楼与乐学楼之间的指定车位上;

  (3)艺术系、人文系、外语系学生车辆停放在西区食堂楼底车库内。

  4、车辆停放时,必须排列整齐,朝向一致,车尾端竖向与地面划线对齐。

  5、不得将车辆停放在车库以外的其他地方,如发现乱停车现象,学校统一上锁;经班主任教育后才能放行。

  6、除上学、放学时间,其他时间一律不得在校园骑行车辆。

  7、除上学、放学进入车库外,其他时间不得进入车库或在停车处逗留玩耍。要爱护自已和他人的自行车,如故意破坏他人自行车,一经发现查实后,除照价赔偿外将予以纪律处分。

  8、骑车上学、回家路上要注意安全,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和学校安全守则。骑车时不互相追逐,不争先恐后,不带人,不双手离把,不撑伞骑车,不与机动车争道。

  9、有违反规定在校内骑车、不按规定停放车辆或停放不整齐,不按规定要求骑车的,扣除相应德育学分。多次违反规定屡教不改的,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校电动车管理制度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入开展平安校园建设,提高学校安全文明管理水平,营造良好育人环境,促进我校各项事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校园内行驶和停放的电动车。为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学校不提倡在校学生购买和使用电动车。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学校保卫处是管理校园交通秩序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出入校园和校园内行驶、停放的车辆进行管理。校园门卫和交通管理人员(保卫处工作人员、学校聘请的保安公司工作人员)为校内电动车管理的具体实施人。其职责为:

  1.对车主及车辆进行出入登记;

  2.检查进出校园的可疑车辆、物品、人员等;

  3.指挥校园内车辆有序行驶、停放;

  4.规范劝导和处理校内违规车辆及车主。

  第三章 办卡管理

  第四条 电动车须凭通行卡出入校园。保卫处负责通行卡的发放和管理。申请流程:个人提出申请→所属二级单位审核→保卫处审批→保卫处制发卡。

  第五条 以下人员可以按要求申请电动车通行卡:

  1.学校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名下电动车;

  2.学校及校属各单位聘请的各类人员(以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为准),本人或配偶名下电动车;

  3.非本校教职工但在我校拥有产权房的户主及配偶名下电动车;

  4.驻校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指经过学校批准,已在校内有关部门备案的经营机构、商业网点、摊点等服务机构)名下电动车。

  第六条 电动车通行卡按期限使用。职能部门不定期对持卡人员资格进行审验,取消不符合条件的持卡人员通行卡。有效期内通行卡损坏或丢失的,应按流程重新办理。

  第四章 行驶管理

  第七条 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车必须自觉接受门卫的询查和管理。门卫有权对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车进行检查,有权制止可疑电动车出入校园。

  第八条 以下电动车禁止进入校园。

  1.未列入云南省《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

  2.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的。

  3.对超标的电动自行车,按曲靖市的规定,在2022年以后就全部淘汰,届时禁止进入校园。

  4.未悬挂曲靖市电动车车牌,以及不符合曲靖市电动车相关管理规定的车辆;

  5.《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曲靖市规定不能上路的其它类型车辆。

  第九条 车辆进入校园后,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坚持“行人优先”原则,按校园内设置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驶,禁止逆行,在校内必须慢速行驶,进出校门须下车推行。

  第十条 严禁酒后骑车,严禁骑车打电话,严禁骑车过程中嬉笑打闹,严禁超载行驶。

  第五章停放管理

  第十一条 车辆停放在学校划定的区域内,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划定的车位上堆放物品或用其他设施占用车位。如有违反,保卫处有权清理。

  第十二条 禁止在校内交通主干道、人行道、绿化地、操场、建筑物出入口、消防通道及其他规定的禁停区停放电动车。

  第十三条 爱护停放场地内的所有设施、装置以及其他车辆,因过失导致损坏的,肇事车主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 停放车辆不得载有易燃易爆或剧毒物品,擅自携带停放的,如发生事故,车主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车主在教学区、办公区、宿舍区停放电动车时请勿开启报警器,避免出现噪音扰民现象,如有违反,学校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有权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 车主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充电,必须到学校专门修建的充电停车场进行充电,如有违反,学校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有权进行处理。

  第六章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 校属各单位对申报办卡等事项必须严格把关,凡有为不符合条件申报办卡或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的,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将依其严重程度采取包括注销通行卡、追究责任人责任、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等措施追究其相应责任:

  1.使用或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及采用欺骗手段为他人办理电动车通行卡的;

  2.伪造或变造我校电动车通行卡,及私下售卖、出租通行卡的;

  3.违反本办法的其它情形。

  第十九条 车主在使用、停放电动自行车过程中要严格遵循规章制度,违反相关规定的,第一次将对车辆进行锁车,第二次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其车牌号码以及使用人单位、姓名,第三次将取消使用人所持有的通行卡。

  第二十条 因充电不当引发火警火灾事故的,由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同时结合消防部门鉴定视情况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学校电动车管理制度3

  为规范电动车的管理,给广大教职工电动车的充电提供方便,确保电动车的充电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后勤处负责电动自行车充电处的管理,门卫负责日常监管。

  二、本充电处只限本单位教职工使用,充电人员对充电器双相插头至连接车体线路、车体本身,和充电过程负全责。

  三、本充电处只限电动自行车充电。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更改线路、插座、和开关,严禁一座多充现象。

  四、电动自行车按秩序停放充电,充电时长不得超过4小时。不充电或充电完毕的电动车尽量不放置在充电位置,以方便下一辆自行车充电。

  五、充电处的供电时间为正常工作日的08:00至16:00,因充电时间过长,充电器、电瓶、线路陈旧老化、电动车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灾及其他伤害,造成学校及他人人身伤害及经济损失的由车主负责。

  六、充电方法:充电时应先将充电器三项插头与车体插孔连接,然后再将充电器另一端双向插头连接于充电处的插座上。如果反方向操作,接口处可能打火,绝缘体烧焦后可能造成短路,引发火灾及人身伤害事故。

  七、教职工每天对充电电动车进行安全状态确认,对充电器、插座、插头、线路进行检查,坚持做到多闻、多看、防止线路过热引发事故。后勤负责充电处日常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当即处理,处理不好的及时向领导汇报。

  八、严禁雨雪、大雾、潮湿天气充电,充电器应放置在远离火源处,禁止将衣物、护膝等可燃物放置在电车上。

  九、充电处配备的专用消防器材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挪动。

  十、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学校电动车管理制度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校园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校园交通及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实施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的通告》(穗公交规字〔2021〕2号)、《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校园内使用的电动自行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的最新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学校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如下:

  1.后勤保卫处牵头负责校园电动自行车的统筹管理工作;负责对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理;负责对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登记安装;负责电动自行车公共充电场所的消防、监控建设和日常检查等。

  2.学生工作处负责做好学生电动自行车的监管工作,按规定处理违规行为;配合后勤保卫处组织物业中心做好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进入学生宿舍的查处工作;做好对学生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教育和处理;配合做好学生宿舍楼周边电动自行车规范停放管理等。

  3.图文信息中心、教务处负责做好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禁止进入图书馆、教学楼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和巡查,督促指导各二级学院对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违规进入图书馆、教学楼等公共场所的检查工作;负责相关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等。

  4.后勤保卫处负责校园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的规范停放管理;负责电动自行车充电柜(桩)的建设;负责电动自行车停车位的规划和建设;负责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禁止进入住宅楼的监督和查处工作等。

  5.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所在建筑物及周边电动自行车规范停放管理;负责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进入本单位所在建筑物的自查自纠,包括禁止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进入大楼,禁止在大楼内充电等。

  第三章 校园通行证管理

  第五条校园电动自行车按照“一车一牌一证,无证禁用,动态管理,违规销证”的原则管理。

  第六条已领取广州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且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的,学校根据人员的不同类别,分类核发校园通行证。

  第七条电动自行车进校及在校内行驶须悬挂有效的广州市号牌和正式校园通行证,无校园通行证禁止进入校园及在校内行驶。

  第八条以下类别人员可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

  1.学校教职工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下同);

  2.驻校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指经学校批准的经营机构、商业网点、摊点、快递等服务机构);

  第九条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结合校园(人员密集场所)交通安全及消防安全考虑,禁止学生在校内驾驶(骑行)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电动摩托车及其它非交通工具(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等)。

  第十条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应保持清晰、完整。如校园通行证污损、丢失等需要更换的,校园通行证工本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申请校园通行证前,需签署“校园安全驾驶承诺书”。

  第十二条申请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电动自行车行驶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

  (2)在编教职工出示工作证,在编教职工直系亲属需提供与教职工的关系证明材料,驻校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与学校相关合同复印件或校内单位盖章批准证明。

  第十三条校园通行证禁止私下转让、售卖他人,禁止私下拆卸或借予他人使用。

  第十四条已办理校园通行证的电动自行车,原则上不得借予他人使用。若车辆借予他人使用且在校内违规的将一并追究借用人和车主同等责任。

  第十五条校园通行证一人一车绑定使用,如使用人离职或关系不在校内的,其名下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同时失效。

  第十六条禁止故意损坏、涂画、伪造校园通行证。如校园通行证损坏、无法辨识,应当及时申请换证,否则视为无证车辆,禁止进入校园及在校内行驶。

  第十七条校内各二级单位的公有电动自行车,需提供校内相关单位盖章的情况说明,并由学校后勤保卫处审批后方可办理。车辆办理校园通行证后,由出具情况说明的校内单位负责履行对该车辆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校园内原则上不允许行驶电动三轮车,原则上不接受电动三轮车校园通行证安装申请。确因配送服务、后勤保障、教学实验等业务需使用的,需提供校内相关单位盖章的情况说明,并由学校后勤保卫处审批后方可办理。车辆办理校园通行证后,由出具情况说明的校内单位负责履行对该车辆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送水、送报、送快递、送餐等服务的外来电动自行车,首次入校时须校内对接单位盖章的情况说明,后续入校须执行报批手续。外来电动自行车即停即走,不得在校内停留。

  第四章 行驶管理

  第二十条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校园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校园交通安全相关规定;

  2.驾驶者必须年满16周岁;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固定儿童安全座椅;

  3.在校园内行驶需靠车行道的'最右侧行驶,禁止乱停乱放;

  4.在校园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每小时;

  5.在校园内行驶应按规定戴好安全头盔,安全头盔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6.通过校门口及上下课高峰时期,应礼让行人,减速行驶。

  第二十一条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校园道路行驶,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相关法律安全行驶,不得有以下危险行为:

  1.超速行驶;

  2.并排占道行驶;

  3.不按道行驶或逆向行驶;

  4.S型或Z型线路行驶;

  5.违规载人或超载行驶;

  6.佩戴耳机行驶;

  7.行驶过程中接听手机;

  8.其他存在安全风险的驾驶行为。

  第二十二条电动自行车如有以下违规行为将禁止进入校园:

  1.加装、改装电动机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

  2.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装置影响车况安全的;

  3.装载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等危险品的;

  4.车上未悬挂有效的广州市电动自行车号牌及校园通行证的;

  5.其他不符合广州市有关规定上路的电动自行车。

  第二十三条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自行车须自觉接受保卫工作人员的检查和管理,保卫工作人员有权对所有进出校园及在校内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制止可疑电动自行车进出校园和限制违规电动自行车在校内行驶。

  第五章 停放及充电管理

  第二十四条电动自行车停放场地由学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划定的车位上堆放物品或用其他设施占用车位。

  第二十五条电动自行车应按划定区域有序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严管路段、草坪等禁停区域停放,不得影响校园交通秩序和其他车辆停放。对于违规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学校有关管理部门有权进行统一清理。

  第二十六条爱护停放场地内的所有设施、装置以及其他车辆,因过失导致损坏的,应赔偿损失。

  第二十七条严禁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在办公楼、学生宿舍、实验楼、教学楼、住宅楼、图书馆、食堂等建筑物内存放及充电。

  第二十八条电动自行车须在学校指定充电桩集中充电装置点充电,禁止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充电。

  第二十九条长期不用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应及时处理出校并办理销证手续,不得在校园内停放。长期无人使用或无牌无证的电动自行车,学校有关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处置。经公示后,无人认领的电动自行车将统一进行清理,吊销校园通行证。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条具有以下违规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采取包括注销校园通行证、追究当事人责任、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等措施:

  1.将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带进建筑物内进行存放或充电的;

  2.使用或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或采用欺骗手段办理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的;

  3.伪造或变造及私下售卖、出租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的;

  4.在校园内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违规经营行为(如:客运、外卖、快餐、快递等);

  5.不服从保卫执勤人员管理强闯校门的;

  6.有违反学校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具有以下违规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进行相应处罚:

  1.在草坪、消防通道停放的;

  2.不按校内交通标识、标线行驶的;

  3.不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停车区域的;

  4.在校内超速行驶的;

  5.并排行驶、逆向行驶和S型线路行驶的;

  6.行驶过程违规载人或超载的;

  7.行驶过程佩戴耳机或接听电话的;

  8.行驶过程未佩戴安全头盔的;

  9.噪音扰民影响校园秩序的。

  首次违规将给予警告;第二次违规将对车辆进行锁车处理,解锁时须由车主提交书面保证书,并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和出具意见;累计达到三次违规将吊销校园通行证资格。

  第三十二条在校园内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导致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超标电动自行车等“五类车”、未安装校园通行证的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行驶和停放,学校后勤保卫处有权进行管制,并联系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悬挂使用伪造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的,一经发现学校管理部门有权进行管制,禁止该车在校园内使用,永久取消其校园通行证申办资格。

  学校电动车管理制度5

  根据县教体局安全信访办2018年第104号文件《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贯彻山东省公安厅《电动车消防安全五条禁令》要求,结合我园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电动自行车的停放

  1.我园教职工电动自行车可停放于教职工专用车棚内,也可停放于门前自行车停放处。

  2.所有车辆按要求摆放有序。

  3.需进车棚停放的车辆,自进大门起需经专用通道推行,禁止骑行。

  4.定期检修电动自行车,禁止将有消防安全隐患的车辆停放在园内车棚里。

  二、电动自行车充电

  所有车辆禁止在幼儿园内充电,如有特殊需要,需向后勤主任写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和充电时间,经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地点充电,并有专人看管至充电结束。

  三、责任追究

  如因不遵守幼儿园规章制度造成人、财、物损失,由电动车管理人承担责任,并报部门进行处理。

  学校电动车管理制度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道路交通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园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及各类非车辆代步工具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的原则,统筹考虑校园交通安全环境和缓堵保畅需要,保障学校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在学校道路上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校园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及各类非车辆代步工具管理内容包括: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及各类非车辆代步工具行驶管理、停放管理、违规处理等。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保卫处是学校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及各类非车辆代步工具管理的主责部门,负责制定管理的具体措施和方案;维护校内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及各类非车辆代步工具行驶秩序;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相关交通事故和案件,对学校交通违法车辆和人员进行取证。

  第五条校内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师生员工校园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进行初审,负责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道路安全教育和交通法制教育。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六条师生员工因通勤需要需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进校的、需在“师生服务大厅”-“校园摩托车、非机动车登记申请流程”进行车辆登记,审批通过后,需尽快完成校园车辆识别卡领取,并按要求粘贴至指定位置以便入校查验。

  第七条校内各单位在进行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登记审核时,应严格把握审核条件,对确有工作通勤需求的教职员工车辆和因在校外住宿、确有通勤需求的学生车辆进行信息核对后,允许申请登记。

  第八条所有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需在交警部门登记备案,未挂牌或未按规定悬挂符合交警部门认定标准牌照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备案。对于未进行登记及识别卡领取、粘贴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原则上禁止驶入校园。

  第九条校园安全保障、后勤保障等保障校园安全及服务的公用电动车由车辆使用单位统一申请,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向保卫处报备,由保卫处统一办理登记手续并发放识别卡。

  第四章 行驶管理

  第十条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遵守学校道路各类临时限行或禁行规定,服从学校工作人员指挥和引导。

  第十一条在学校道路行驶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应靠道路右侧顺向行驶,车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禁止逆向行驶,禁止在人行道行驶,禁止违规载人,骑行时不得有使用手机、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双手脱把、攀扶其他车辆等有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各类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等非车辆代步工具不得在学校道路上骑行。

  第五章 停放管理

  第十三条各类摩托车(含电动摩托车、燃油摩托车)不得在学校道路上骑行,摩托车入校后应在各校区校门及出入口指定停放点集中停放。

  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停放时应按位顺向有序停放,不得乱停乱放、随意占道、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五条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不得入楼入户,不得从学生宿舍、办公室、教学楼、图书馆自习室、地下停车场等公共区域私拉乱接电源为电动自行车、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充电。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各校门保卫人员将依规对入校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进行车辆识别卡查验,不合规车辆将被劝阻入校。对不听从劝导、不服从管理、妨碍校门通行秩序的,可采取取消车辆识别卡授权、通报有关单位等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出现以下违规情形,累计3次后取消车辆识别卡授权:(一)电动自行车违规载人、超速行驶;(二)摩托车在学校道路上骑行;(三)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不按规定停放、挤占车位。

  第十八条发现有在学生宿舍、办公室、教学楼、图书馆自习室、地下停车场等公共区域私拉乱接电源充电或将车辆蓄电池带回宿舍等公共区域充电等违规情形,对车主下发违规充电通知单,对车辆进行锁车或拖车处理,取消车辆识别卡授权,并通报相关单位。

  第十九条发现有在办理车辆识别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伪造、变更识别卡、将车辆识别卡借与他人使用、买卖识别卡等违规情形,取消车辆识别卡授权,取消当事人校园车辆识别卡申请资格,并通报有关单位。

【学校电动车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学校电动车管理制度04-10

学校电动车充电管理制度03-01

电动车管理制度07-20

电动车管理制度集合02-13

电动车管理制度14篇02-14

电动车的作文08-05

电动车通告03-22

骑电动车去学校保证书(通用5篇)07-25

培训学校学校管理制度03-07

学校财产管理制度学校资产管理制度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