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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时间:2023-11-16 12:13:14 校园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校园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是实施一定的管理行为的依据,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保证。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校园危险物品管理制度(精选6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校园危险物品管理制度1

  为了加强对学校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学校的财产安全,保障教学工作正常进行、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危险物品指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剧毒物品、麻醉、放射性物品等酸性腐蚀物品等。仪器室设有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品柜

  第二条危险品柜备有专用锁,钥匙有实验室管理人员和分管校长共同保管.平时半月开锁检查一次。核对所存危险品数据。备有危险品专用帐单,以使查考。

  第三条 对使用危险品,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分管领导对本校危险品的安全负直接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

  第四条化学物品的提运:装运化学危险品时,必须谨慎小心,严禁震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倒装。易燃品、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和强氧化剂同车装运。容易引起燃烧、爆炸和有毒的化学危险品,应安排专车提运。盛放危险品的容器,事先应严格检查,不得草率从事。运输危险品时,在车上应按规定悬挂黄底黑字“危险品”字样的标志。车上严禁烟火。运输危险品时,应带有必要的消防和防护设备。夏、秋季运输危险品时,应做好遮阳或防湿等安全措施。禁止随身携带化学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五条 储存危险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危险品应当储存于专用仓库和专用储存设施中,并且分类、分项存放,相互间保持相互的安全距离。

  2、 危险品仓库的建筑和设施,必须符合《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要求。具有防火、防爆、防控、防静电、避雷,应有良好的通风和相应的安全电器照明设施。

  3、 化学物品的性质防护和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存放。

  4、危险品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入库验收、出库登记制度,落实保管责任制,责任到人。

  5、危险品的领取,要经分管领导的签字批准,由2名以上人员共同办理领取手续。凡任课教师需取危险品时,有实验室二位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开启,并填写记录单,用后有多余的在半天内归还.

  第六条 学生在使用危险品做实验时,教师和实验员必须在现场进行指导,严禁擅自离岗、脱岗。严禁学生将危险品带出实验、实习场所。

  第七条 处理废弃危险品时,应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资格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不得任意丢弃、掩埋危险品。

  第八条 对于严格遵守危险品管理规定,保障安全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对于违反本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校园危险物品管理制度2

  第一条 凡爆炸物品、氧化剂、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自然物品、遇水燃烧物品、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毒害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品等十大类物品均属于化学危险品范围。为了加强危险品管理,确保安全和全院各项工作,特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各级主管领导、保卫部门、设备部门要重视危险品的安全工作,严格管理,重大节日和寒暑假前要定期检查,平时做到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以防后患。

  第三条 危险品的管理实行“预防为主,安全第一,层层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 危险品的采购必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化学危险品凭证经营采购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一律由教材设备科统一按有关规定凭证采购。

  第五条 危险品的领用必须根据需要、限量发放的,由使用人提出申请计划,说明用途及需用量。经单位主管人严格审查签字,各二级学院领导签字,指定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到仓库统一领用。加强对使用危险品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学生应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方法的指导。

  第六条 各实验室领用的剧毒、易爆等物品有多余时,凡未开封的应立即退还教材设备科危险品仓库,已经开封,本部门有条件保管的可由领用部门妥善保管,如确无保管条件,应报告保卫处和教材设备科研究处理。

  第七条 对剧毒物品的使用过程,教研室负责人应予严格控制和监督。领用必须由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办理。如领用砒霜、苦味酸等必须经教研室负责人审批。学生使用时,事前必须交待注意事项,并在老师指导下进行,对其领、用、剩、废、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用剩量不得在实验室过夜,立即退回仓库。危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液渣滓应予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各单位不得借让危险品于其它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 装运化学危险品时,必须谨慎小心,遵守有关安全规则,严防震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倾倒;装运气瓶时,要旋紧瓶帽;性质相互低触的化不危险品,不得同车混装;易燃、易爆和有毒的化学品,应放专车提运;运输危险品时在车辆上应按规定悬挂黄底黑字“危险品”字样标志,车上严禁烟火。禁止随身携带化学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受阳光照射或遇水容易发生爆炸的危险品,禁止在阳光直照或雨天搬运,必要时,有确保安全防护措施。

  第九条 危险品的保管要求设立专库 ( 柜 ) ,分类存放,并建立经常的安全检查制度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然和爆炸事故。对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必须加强集中保管,精确计量和记载严加保卫,注意存放安全,学校保卫部门应经常予指导和检查。

  第十条 实验室用化学危险品,由教材设备统一管理,并集中储藏于危险品仓库。危险品仓库内外严禁烟火,夏季库内温度不得超过 30 ℃,不同性质的化学危险品应分类储存,剧毒物品必须存放于保险柜内,严格执行“双人双锁”制。

  第十一条 放射性物品由同位素室指定专人保管,必须安全存放,使用情况和消耗数量必须作详细记录。空容器、变质料、废渣液等应按规定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

  第十二条 对于危险品的管理不负责任,违反规定而造成事故者,要给予行政、经济处分,直到追究刑事责任。工作负责,成绩显著者给予精神、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校园危险物品管理制度3

  为加强学校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管理,维护学校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危险物品管理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校园内所有运输、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强酸、强碱等危险物品的单位(部门)和个人。

  二、运输、储存、经营、使用和销毁危险物品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家关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领用、使用制度,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三、在校区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填报《危险物品安全审核报表》并报保卫处备案。

  四、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场所人员,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携带火种、不得吸烟或擅自动用明火,杜绝可能产生火花的一切不安全因素。

  五、危险物品的采购,应根据实际教学需要,由有关实验室提出采购计划,经学校同意,资产处统一采购,并报保卫处备案。

  六、储存危险物品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出入库登记制度,有关单位应根据物品的特性分类存放,经常检查,防止变质、分解造成自燃和爆炸事故。

  七、剧毒物品的保管必须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账本。

  八、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药品的领用,必须有两人以上,由领用人填写领用申请表,经单位第一责任人批准后方可领用,当天领用当天配制,并有详细的实验用量记录,由实验室主任签字备查。

  九、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药品的领用人和带实验的教师,应对药品使用过程的安全承担全部责任,实验室主任负监管责任。

  十、各单位使用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原则上不得外借和外卖,如外单位急需少量时,须经资产处审核,分管校长签字同意,报保卫处备案,由保卫处报公安机关审批。

  十一、严禁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座公共交通工具。

  十二、不得在师生员工居住、学习场所及周围200米内生产、储存危险物品。

  十三、单位和用户在使用液化气、管道煤气时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气体钢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一律不准使用,对已使用的钢瓶,应定期检查,严禁非专职修理人员自行灌装、拆卸、修理。

  十四、各单位应加强对废药、残渣和盛装剧毒药品容器的管理,不得自行处理,处理前必须报保卫处、当地环保、公安消防和安全监督部门审核同意,经批准后造册登记,按规定进行销毁。

  十五、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药品保险柜的管理工作,由有关单位选定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的人负责,并须参加消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十六、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和不定期对所属单位使用危险物品情况进行安全检查或抽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存档备查。对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十七、本管理制度各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违反本制度的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校园危险物品管理制度4

  为加强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教学、科研顺利进行,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1、凡在校园内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2、本规定所指的危险物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腐蚀、剧毒、放射等性质的物品。

  3、各单位应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安全管理工作,谁使用谁负责。

  4、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其工作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危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

  5、因实验需要,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报保卫处备案。选址须符合防火规范要求。

  6、危险物品只能储存在按规定专门设置的危险品仓库内。危险品仓库应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泄压、避雷、监测、报警、灭火、降温、防潮、防静电、防放射等安全设施。

  7、危险物品在专用库房内应根据其性质,分开隔离存放,且不准超过库房设计容量。

  8、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品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使用明火,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9、购买、运输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写出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批准,报保卫处审查同意,到公安部门办理有关证件,凭证购买、运输。

  校园危险物品管理制度5

  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品(剧毒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系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及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化学危险物品(剧毒物品)系指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它带有危险性的物品。本系使用主要的化学危险物品(剧毒物品)有洒精、丙酮、乙醚、汽油、氢气、三氧化二砷等。

  二、凡需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各实验室,应提交化学危险物品使用申请报告,经系审批后由学校设备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对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应经校审批同意后方可购置。

  三、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它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指定工作认真负责,并具备一定保管知识的人员(两人)管理。

  四、化学危险物品的领用,由专人负责,持化学危险物品使用申请报告和系主管领导签字的.领料单到校化学危品仓库办理领料手续,并做好详细的领料和使用记录。

  五、 使用者必须熟悉使用物品的性能特点,杜绝违章操作,同时要采取必需的安全保护措施。

  六、化学危险物品的负责人对存放地点和危险物品要经常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七、化学危险物品的负责人要经常对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教职员工、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生使用危险物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八、化学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溶液等应妥善处理,严禁随意丢弃。

  校园危险物品管理制度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严防跑、冒、滴、漏的现象出现,保护环境不受污染,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主要包括:

  1、爆炸物品;

  2、自燃物品;

  3、易燃物品;

  第三条 各单位在购买、储存、使用、运输和销毁危险品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危险品购买和运输

  第四条 购买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时,要单列计划进行申请,详细写明品种、数量、用途,必须经实验室所在院系领导同意后,报资产管理处领导审核,经保卫处批准后,送主管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审批,由保卫处向公安部门申购,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购买。

  第五条 在运输危险品的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运输,避免发生事故。不得违反配装限制或混合装运,以免互相碰撞接触引起燃烧、爆炸。

  第六条 装卸危险品要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斜。

  第七条 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八条 对各使用单位急需使用少量的易燃、易爆危险品,需到外地购买时,不得由个人乘火车、汽车等随身携带。

  第三章 危险品的使用

  第九条 使用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免出现事故。

  第十条 使用危险品时,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按规定穿防护服装,配戴手套、防护眼镜。

  第十一条 危险品库房及各实验室盛装危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认真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各使用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不能随意废弃危险品,确需废弃的危险品要进行妥善处理,具体的管理按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于过期及无标牌的危险品,必须经过公安部门的鉴定后,征得所在地公安和环保等部门同意方可进行处理。

  第四章 危险品储存及保管

  第十四条 危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各使用单位必须设有危险品专柜,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五条 危险品专用库房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防护围提等安全设施。

  第十六条 危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第十七条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或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第十八条 危险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储存室内储放。

  第十九条 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 储存危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或使用明火。

  第二十一条 危险品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或灭火设备以及通风、报警装置。

  第五章 剧毒品购买、领发

  第二十二条 剧毒品指氰化物、三氧化二砷、黄磷等物质。

  第二十三条 剧毒品应设专人采购,专车运输,专人押送。

  第二十四条 剧毒品(含放剧毒品库的其他毒品)到校后,押车人员应立即通知剧毒品保管员和保卫人员共同检查后,办理入库手续。未入库前押运人员不得离开毒品车,检查项目是否相符(查毛重)。

  第二十五条 保管人员需经保卫部门审查、同意,专门训练考试合格发给证件方能操作。

  第二十六条 库房需要设双钥锁,在开门之前,先打开排风扇,通风5到15分钟,然后由保卫人员和保管员共同打开剧毒品库门,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第二十七条 领取剧毒品必须两人以上,携带符合要求的包装容器,否则不准发放。领剧毒品单位及人员应在保卫部门备案,领料单上必须有实验室及所在二级学院及相关系领导亲笔签字才可发放(实验室领导对剧毒品的使用要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剧毒品称重必须准确无误,称量时必须有人在旁监护,称好后登记发放数量,保证帐物相符,不得有盈亏发生。如发现盈亏现象立即报告安全保卫部门。卡片、帐目要清楚,不得随意涂改。

  第二十九条 提取剧毒品的工具不得随意串用,尤其提取氰化物的工具不得与提取铬酐的工具串用,防止铬酐与氰化物发生化学反应。

  第六章 废弃危险品的管理

  第三十条 要加强对废弃危险品的安全管理,防治废弃危险品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

  第三十一条 使用危险品的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量购置,避免产生废弃危险品。

  第三十二条 禁止将废弃危险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使用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对废弃危险品要分类集中,不能随意倾倒。使用化学试剂的实验室,必须配备废液回收装置,要将试验后的化学废液分类回收,禁止倒入下水道。

  第三十四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废弃危险品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同时报告安全保卫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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