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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节约用水管理制度

时间:2022-08-23 18:17:41 小区节约用水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小区节约用水管理制度

  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小区节约用水管理制度(精选5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小区节约用水管理制度1

  为加强全市公共机构节水工作,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表率作用,减少公用经费支出,建设节约型机关,依照《河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注重洗手间用水节约。

  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避免出现“跑冒滴漏”现象;在显著位置设置节水提示标志,公布维修电话;大力推广感应式节水水龙头。在办公楼适当区域放置盛水器具收集保洁用水。

  (二)注重绿化节约用水。

  提倡循环用水,绿地用水尽量使用雨水或再生水;推广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禁止用自来水涌灌。

  (三)加强设施维修改造。

  经常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认真进行管网检查,尤其要关注预埋管道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检修,杜绝跑滴漏现象。

  (四)定期观测定量分析。

  安排专人定时定期抄录水表,即比较分析用量,发现情况异常,立即进行管网检查,采取有效措施。

  (五)建立统一台账,加强用水消耗统计工作。

  统计台账登记要全面、准确、及时,数据要与实际发生的原始凭证相符,不得造假虚填。

  (六)实行定额管理。

  按照单位性质、业务量和各年度能耗状况,科学确定本单位年度水耗总量、人均水耗、单位建筑面积水耗定额。各公共机构要在能耗定额内使用能源,超过水消耗定额的公共机构要向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作出书面说。各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每年要结合节能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对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年度节水目标完成。

  (七)张贴节水标识,公布维修电话。

  在办公区域显著位置张贴节水标志,设置温馨提示,并公布维修电话。发现跑、冒、漏或其他浪费情况及时向维修部门报修,报修时要说明准确地点。对报修情况维修部门要及时解决。

  (八)实行分户计量。

  办公区与经营区、住宅区、出租区等非办公区要分装水表;办公区内不同用水单位一户一表。

  (九)加强节水宣传。

  运用各种宣传形式进行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对水资源节约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节能责任心。加强用水管理,利用每年6月份公共机构“能源紧缺体验日”和“世界无水日”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活动,教育机关广大干部职工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科学用水、自觉节水,节约用水人人有责。

  (十)加强水资源循环利用工作。

  广泛开展再生水回收和雨水收集利用工作。定期开展节水评比活动。对在节水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用水定额严重超支的单位给予经济处罚和通报批评。

  (十一)加强用水统计分析。

  指定专人负责水消耗季度和年度统计汇总和分析报告工作,每季度和年度水消耗情况统计汇总及分析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报送。

  小区节约用水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节约用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计划用水、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约用水型产业,建设节水型城市。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其所属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云岩区、南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区域城市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区(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日常工作。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表彰:

  (一)在节约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二)在节水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创建节水型社会、节水型单位、节水型社区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

  (三)在节水科学技术推广使用和单位节水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内设机构和个人,由其所在单位予以表彰。

  第二章计划用水

  第六条月用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生活用水的单位、个人,需使用城市供水(含自建设施供水)或者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必须向所在地的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水计划指标,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下达用水指标,并签订计划用水管理责任书。

  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所在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用水计划。不按时申报计划的,按上一年度用水计划指标核减20%后,作为本年度计划用水指标。

  第七条超出计划用水指标的用水量,除据实缴纳水费外,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单位实际执行的水价标准,收取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

  (一)超计划用水25%(含25%)以下的,按水价的1倍加价收费;

  (二)超计划用水25%以上50%(含50%)以下的,按水价的2倍加价收费;

  (三)超计划用水50%以上100%(含100%)以下的,按水价的3倍加价收费;

  (四)超计划用水100%以上的,按水价的4倍加价收费。

  超计划用水单位必须在接到缴费通知之日起15日内,足额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依法处理。

  第八条需申请临时用水(含基建用水)计划的单位或者个人,须到临时用水项目所在地的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计划用水指标,签订临时用水管理协议。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保证临时水表完好,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更换。

  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临时计划用水指标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计划用水指标管理规范要求,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临时用水(含基建用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标准实行累进加价收费:

  (一)超过使用期,但未超过临时用水指标的,按超期使用水量水价的1—2倍加价收费;

  (二)超过使用期,并超过临时用水指标的,其超计划用水量按水价的2—4倍加价收费;

  (三)擅自更换、拆除临时用水表和欺瞒真实用水量的,按实际下达计划水量的4—10倍加价收费。

  第十条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用水未按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申请用水计划指标使用城市供水的,其水量按水价的4—10倍加价收取。

  建筑施工用水未安装临时水表的,其用水量按已建工程面积每平方米建筑施工用水定额水量计算。

  第十一条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做好计划用水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用水日抄月报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并于次月25日前向所在地的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节约用水统计报表。

  供水企业应当于每月25日前向所在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月用水单位的用水量和相关用水资料。

  区(县、市)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节约用水数据统计汇总,于次年1月30日前报市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节约用水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实行评估制度。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节约用水设施评估报告,其他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节约用水设施方案。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评估报告或者方案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在办理供水开户手续时,应当向供水企业提交该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评估报告或者方案的'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一)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旅)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

  (二)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

  (三)住宅小区规划人口在3万人以上的;

  (四)中水日用水量在750立方米以上的。

  第十五条已建、新建、改建、扩建的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城市节约用水规划,建设相应的城市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十六条中水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其建设投资应当纳入主体工程总概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节约用水设施、中水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竣工后,应当经项目所在地的规划、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将节约用水设施、中水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竣工验收相关材料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再生水、中水设施管道、水箱等设备的设置必须按规定统一颜色、设置标识,严禁与供水设施连接。

  园林、绿化、景观、洗车、环卫及建设施工用水,应当首选使用再生水。

  第十九条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对用水及节水设施、设备、器具的管理和维护,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避免漏水损失。

  已安装使用非节水型器具的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的要求限期更换。

  鼓励居民生活用水户使用节水型器具。

  第二十条从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业务的场所必须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月用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每3年至5年进行一次水量平衡测试,发现浪费情形的,应当及时予以整改。

  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增加计划用水指标的,必须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

  第二十二条对符合以下节约用水奖励条件的单位,经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按节约用水量水价的30%提取节约用水奖金:

  (一)用水量低于用水计划,产量消耗不超定额;

  (二)水表保护完好,用水计量准确,相关统计台账和资料齐全;

  (三)节约用水措施和管理制度健全并落到实处,完成节约用水基础管理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经考核后的`节约用水奖励经费,由各行政、事业单位上报在下一年度部门预算中,经财政部门核实后进行预算批复。

  企业的节约用水奖励经费从节约的水费中列支,计入成本。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未将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评估报告或方案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或者所建中水设施未达到国家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已建、新建、改建、扩建的污水处理厂未按规定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再生利用设施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要求更换非节水型器具的,按每套(件、只)处3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二十六条从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处1000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所称“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和废水经处理净化后,水质达到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用于农业灌溉、绿化浇灌、道路清洁、工业冷却、景观环境、城市杂用和建筑物内杂用(包括洗涤、冲渣、生活冲厕、洗车等)可以接受其水质标准的用水。

  本规定所称中水,是指部分生活污水经处理净化后,达到《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规定所称中水设施,是指中水的集水、净化处理、供水、计量、检测设施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小区节约用水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节能减排工作,建设资源节约型单位,增加广大干部的节能意识,加快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按照上级要求,创建绿色机关,切实加强本社的节电、节水、节材管理,搞好节电、节水、节材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建立统一台账,加强用电、用水、用材消耗统计工作。统计台账登记要全面、准确、及时,数据要与实际发生的原始凭证相符,不得造假虚填。

  第二章、节电管理制度

  第三条、节约空调用电。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标准规定,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室内温度在13℃以上28℃以下禁止开空调取暖或制冷(特殊情况除外)。充分利用自然风,尽量少开空调,倡导每天晚开1小时,早关1小时,办公室无人时要随手关闭空调。

  第四条、节约照明用电。办公照明实行电路独立分控和智能控制。开展绿色照明活动,更换使用高效照明新产品,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坚决杜绝白昼灯、长明灯。自然光条件好的办公区域,白天要充分利用自然光,夜间楼内公共区域(含卫生间)尽量减少照明灯数量。

  第五条、节约办公设备用电。建立办公设施设备下班后断电制度,实际工作中因任务重、时限紧确需加班的除外。办公设备不使用时要设置为节电模式,长时间不使用的要及时关闭,减少待机能耗。加快淘汰高能耗办公设备,新购买的办公设备必须达到规定的能效标识。

  第六条、张贴节电标识,加强节电宣传。运用各种宣传形式进行节电、用电宣传教育,提高对电资源节约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节能责任心。广泛开展节电宣传活动,教育机关广大干部日常工作生活中科学用电、自觉节电,节约用电人人有责。

  第三章、节水管理制度

  第七条、注重洗手间用水节约。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严禁跑、冒、漏、滴,避免出现“长流水”现象;在满足基本使用要求的前提下,控制阀门、水龙头的出水量;在办公区域适当位置放置盛水器具收集保洁用水。

  第八条、加强用水设备检修巡察。加强对供水设施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检修。

  第九条、张贴节水标识,加强节水宣传。运用各种宣传形式进行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对水资源节约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节能责任心。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活动,教育机关广大职工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科学用水、自觉节水,节约用水人人有责。

  第四章、节材管理制度

  第十条、节约办公用品。利用电子政务网实行网上办公,逐步推行网络无纸化办公,节约纸张,控制打印、复印数量以及书面材料的发放范围。

  第十一条、规范办公用品采购程序,严格审批和控制办公用品发放数量,鼓励重复利用,做好办公废纸的回收,设立定期回收制度。

  第十二条、节约通信费用。根据工作需要,正确选择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机要、挂号和普通邮件等通讯方式。言简意赅,缩短通话时间,可发文字短信的尽量不用通话等。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小区节约用水管理制度4

  一、积极宣传社区建设长效管理的重要意义,和“四到社区”内容目的。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全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目标要求,建设和谐社区。

  二、社区物业工作人员,分片检查社区用水系统,有无跑、冒、滴、漏现象,有无非法使用能源的行为。例如:私自接水、接电等。组织社区居民开展活动,发放一些节能、生活常识宣传材料,丰富居民节能知识,提高居民节能意识。

  三、做好清扫保洁员工的教育工作,教育引导员工有意识的节约能源,杜绝浪费水资源的行为。

  四、负责清理低矮树木、花坛及公共绿地内的'杂物和垃圾。保持绿地干净整洁,负责对园林浇水车辆所不及的绿化地带实施浇水,负责对社区内花坛及其他公共绿地小的破损进行修补、维护,对损绿毁绿行为进行监督。

  五、负责日常监督,保障文体健身器材按使用规范投入使用,不人为损坏。负责器材、路径及周边环境卫生保洁,负责器材、路径所在范围地面的小型修补维护。

  六、及时对实施社区环境,与基础实施管理维护的职能部门进行监督与信息反馈。

  七、建立治安、联防、民调、群防群治,四位一体的网络,加大消防法宣传力度,提高居民消防安全意识,积极监督有关部门对消防隐患进行整改,落实居民知情权,抓好警情通报,社情通报。

  小区节约用水管理制度5

  1、经常进行节约用水的教育,增强全体员工的节约用水意识。各级领导要以身作则,教育和带领员工自觉爱护用水设施与设备,提高水资源的循环利用率。

  2、养成节约用水的良好习惯,做到“随手关水”、“人走水关”,防止发生“常流水”的现象,禁止浪费水资源,发现漏水及时报修,杜绝安全隐患。

  3、建立健全节约用水工作责任制,各科室、车间领导为节约用水责任人,负责落实各项节水工作制度,加强对节水工作的奖惩考核。

  4、建立节水用水监督机制,加强节水用水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浪费水资源的行为,严肃处理破坏、损坏节水设施、设备的行为。

  5、加强节约用水检查工作,各单位负责人要每日检查、节假日放假前要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把节约用水工作列入交接班记录。

  6、车间要定期做好用水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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