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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制度

时间:2023-10-24 10:57:51 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制度 我要投稿

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制度

  消防安全工作是一项知识渊博、科学性强、社会性强的工作,涉及各行各业、千家万户,关系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制度(精选6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制度1

  1总则

  1.1为了建立邢台华佳助剂有限公司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做好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邢台华佳助剂有限公司。

  2管理内容

  2.1防火重点部位

  防火重点部位包括罐区、生产车间、锅炉燃油、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变压器、控制室、档案室、电缆间、电缆沟等。

  2.1.1对防火重点部位每日按责任区域进行巡检,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火险隐患应立即消除,不能消除的及时报告或发缺陷、隐患通知单。

  2.1.2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在明显位置悬挂禁止烟火等安全警示标志和标示牌,其主要内容是防火重点部位的名称、防火责任人和防火重点部位安全规定、火警电话等。

  2.1.3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必须按规定配置合格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使用后或不合格的灭火器材,必须进行更换。

  2.1.4防火重点部位、场所以及禁火区域禁止动用明火和可能产生燃烧、爆炸的工作。如需动火工作时,必须履行动火批准手续并严格执行相关安全措施。

  2.1.5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防火重点部位,必须严格执行该区域管理制度或门禁制度,特殊情况下需要进入时,需要经过责任主管部门批准,并在主管部门人员陪同下,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进入。

  2.1.6严禁携带火种进入重点防火部位,进入重点防火部位后主动向管理人员交出火种。

  2.1.7易燃、易爆防火重点部位,所有电气设备、电源线路、开关和使用的工器具等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规范,不得乱拉乱接电线和照明。

  2.1.8防火重点部位严禁堆放杂物,必须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无阻。

  2.1.9防火重点部位必须制订相应的火灾应急处置方案,该部位的防火责任人和该区域的相关人员应熟悉处置方案的内容。

  2.2公司安全科组织各级消防管理人员每季度对全厂消防系统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排查、消除,公司各部门每月组织相关人员对管辖范围内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排查、消除,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改正并督促落实。

  2.2.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2.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2.2.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2.2.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和被挪作他用的。

  2.2.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2.2.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2.2.7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设施电源的。

  2.3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或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依据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或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整改。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2.4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确认后存档备查。

  2.5公司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上级主管部门或南宫市人民政府报告。

  2.6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2.7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防火安全但有整改条件的隐患项目,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做到“三定、三不推”(即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和凡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部门,凡部门能整改的不推给公司,凡公司能解决的不推给上级主管部门)限期整改。

  2.8公司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外应书面直接向上级部门和南宫市政府报告。

  2.9对物质技术条件暂时不具备整改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应急的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制订整改方案和落实整改资金,限期解决或停产解决。

  2.10各部门都应将检查出的隐患和整改情况报告安全科,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应由安全科汇总并存档。

  2.11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抄送公安消防机构。

  3附则

  3.1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科负责修订、解释。

  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制度2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校园火灾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清华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园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条 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

  第四条 校园综合治理委员会(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学校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 保卫处归口负责学校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七条 学生公寓宿舍内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由学生社区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学生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部门和住宿学生所在院系在职责范围内配合承担相关工作。

  第八条 学校物业管理合同、公有房屋出租合同中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相关单位负责监督督促相应的物业公司、承租方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发现校园消防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保卫处报告。保卫处应当在接到消防安全隐患报告后第一时间组织核实,督促相关单位整改并做好记录。

  第十条 消防安全隐患排查重点内容包括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等。

  第十一条 不安全行为包括:

  (一)消防控制室等的值班人员脱岗、玩忽职守;

  (二)违章使用电器、私拉乱接电线;

  (三)不当使用老旧电器或购买使用劣质电器;

  (四)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五)违章使用明火作业;

  (六)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烟头处理不当;

  (七)在校内焚烧枯枝树叶、纸张、杂物等;

  (八)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

  (九)其他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行为。

  第十二条 不安全状态包括:

  (一)消防车通道、人员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被占用、封堵,消防设施和器材配备不足或未保持完好有效;

  (二)疏散指示标识和火灾应急照明存在缺失、损坏、脱落、标识错误、被遮挡、被覆盖等情况;

  (三)在宿舍、教室等公共区域安装影响人员逃生和应急救援的金属护栏;

  (四)常闭式防火门未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防火间距被占用,消防水箱、水池水位不正常,供水设施存在故障;

  (五)校园内电网、煤气、天然气、消防管道等基础设施存在老化迹象等,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六)易燃易爆危险品或气瓶未按照规范放置;

  (七)其他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不安全状态。

  第十三条 管理缺陷包括:

  (一)未落实消防安全逐级岗位责任制、未签订责任书,未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未落实消防经费,消防安全工作组织机制不健全;

  (二)未按规定开展消防和电气检测;

  (三)消防控制室未安排专人值班,未确保持证上岗;

  (四)未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应急疏散和灭火演练;

  (五)未按规定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未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六)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用火、用电、用气未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制度不健全;

  (八)实验项目操作存在引发火灾(爆炸)的隐患,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处置不规范;

  (九)装修维修改造未按规定履行消防审批手续、违章施工,动用明火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无证动火;

  (十)未建立消防工作档案或消防工作档案不完善;

  (十一)出现暂时不能消除的火灾隐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二)其他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管理缺陷。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逐级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第十五条 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及寒暑假前等重要时间节点应当组织开展全校性消防安全检查,对排查出的消防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 保卫处应当对校园内单位不定期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应当要求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及时组织隐患整改复查和验收。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消防安全隐患自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建立消防档案。各单位消防安全隐患自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

  第十八条 各单位在进行消防安全隐患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在整改过程中发生事故。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隐患台账,按照台账及时推动隐患整改、及时销账。隐患台账内容应当包括本单位消防安全自查、归口管理部门检查、上级部门检查、消防和电气检测等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

  第二十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学校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积极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校园火灾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防安全隐患,是指在教学、科研、管理以及服务等工作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事件发生的不安全状态、行为和管理缺陷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园内各单位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四条各单位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开展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严格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

  第二章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第五条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行分级监督管理机制。

  第六条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防火安全委员会)统筹领导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学校保卫处对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七条学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防火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聘用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的单位,须与物业公司签订消防安全管理合同或协议,明确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防控职责,严格执行。

  房屋运营管理部门以及经学校授权出租房屋单位,须与房屋承租单位签订消防安全管理协议,明确承租单位消防安全隐患排查职责。房屋运营管理部门以及经学校授权出租房屋单位负有消防安全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校园消防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保卫处。保卫处负责对消防安全隐患报告第一时间组织核实,督促相关单位整改并做好记录。

  第三章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主要内容

  第九条消防安全隐患排查的主要对象包括: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等。

  第十条不安全行为排查要点

  (一)值班人员(如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是否脱岗、玩忽职守等;

  (二)是否违章使用电器、私拉乱拉电气线路;

  (三)是否不当使用电热器具或购买劣质电器产品;

  (四)使用化学品时是否遵守操作规程;

  (五)易燃、可燃物品等存放管理是否规范;

  (六)是否违章动火、电气焊或使用明火;

  (七)是否违章吸烟、烟头处理不当;

  (八)是否在校内焚烧枯枝树叶、纸张、杂物等;

  (九)是否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

  (十)是否存在其他消防安全隐患的行为。

  第十一条不安全状态排查要点

  (一)消防车通道、人员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被占用、封堵,消防设施和器材是否齐全并完好有效;

  (二)疏散指示标识和火灾应急照明是否存在缺失、损坏、脱落、标识错误、被遮挡、被覆盖等情况;

  (三)宿舍、教室等公共区域是否安装了影响人员逃生和应急救援的金属护栏;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消防水箱、水池水位是否正常,供水设施是否完整好用;

  (五)校园内电网、煤气、天然气、消防管道等基础设施是否存在老化迹象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

  第十二条管理缺陷排查要点

  (一)是否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逐级岗位责任制并签订责任书;是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落实消防经费;安全工作组织机制是否健全;

  (二)本单位(或必要岗位)是否进行火灾危险性分析,并存有记录;

  (三)消防控制室是否安排专人值班,持证上岗;

  (四)是否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制定紧急疏散预案,组建本单位志愿消防队,并定期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与灭火演练;

  (五)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并存档备查;

  (六)是否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保证其完好有效;是否保持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锅炉、燃气、电气、消防等重要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及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用火、用电、用气是否有专人负责,安全使用;

  (八)实验项目操作是否存在引发火灾(爆炸)的隐患,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存储及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实验室废弃物管理与处置是否规范;

  (九)公房装修维修改造是否存在无消防审批手续、违章施工的情况;校园动用明火是否存在无审批手续、无证动火情况;

  (十)消防工作档案是否建立、是否完善;

  (十一)对存在火灾隐患暂时不能消除的,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并将解决方案报学校主管部门;

  (十二)其他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管理缺陷。

  第四章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逐级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认真开展本单位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在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及放假前等重要时间节点组织全校性消防安全抽查,对查出的消防安全隐患及时梳理并确定整改目标,责成隐患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单位隐患整改完成后须及时向保卫处提交验收报告。学校保卫处负责组织隐患整改复查和验收。

  第十五条保卫处负责对校园内单位不定期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隐患责成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负责组织隐患整改复查和验收。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制定消防安全隐患排查计划,定期组织自查,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对排查出的问题进行记录,建立消防档案。各单位自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自觉接受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及保卫处对消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八条各单位在消防隐患整改过程中,应采取相应消防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在整改过程中发生事故。

  第五章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对监督检查、单位自查过程中发现的或群众举报的消防安全隐患,保卫处确认后及时向隐患所在单位送达《防火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和《防火安全重大隐患整改通知书》,隐患所在单位防火安全负责人签字并签署整改意见。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由保卫处负责督办。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逾期不整改或严重危及消防安全的重大事项,对相关责任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单位年度绩效考核视情况降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制度4

  第一条 为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按照政府统筹实施、部门分工推进、单位自查自纠、基层群防群治、鼓励公民参与的原则,坚持全面整治和重点整治相结合,建立健全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联席会议、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每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了解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基本情况、火灾规律特点、消防安全突出问题等内容。对本辖区消防安全突出问题集中的区域,根据需要开展区域性消防安全形势分析评估。

  消防安全形势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工作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并形成结论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3月前召开一次政府常务会议,听取上年度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研究议定本年度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点和措施。

  各级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根据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研究制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于3月底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和地下建筑、“三合一”、出租屋等场所应纳入年度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内容。

  第六条 各级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通报本地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研究解决措施,进一步推进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各级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季度汇总、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报本级人民政府。

  第七条 在冬春火灾多发季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制定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组织开展针对季节性特点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第八条 在元旦、春节、元宵、国庆节、中秋节、圣诞节、全国全省“两会”等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以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等公众聚集场所、节庆主要活动场所、涉会场所及周边场所、旅游景区等为重点的消防安全大检查活动。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建设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社、卫生、文化、文物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等人员密集场所。旅游部门要督促行业社会组织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星级饭店、A级景区的评定内容,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饭店、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不得评定为星级饭店、A级景区。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监、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相关工作。

  (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技术指导、监督管理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结合日常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在辖区相关单位治安检查工作中同时开展日常性、非专业性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排查整治由其规划设置在建筑周边影响建筑灭火救援的停车泊位。

  (二)经信部门负责部署、组织直属企业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三)教育部门负责部署、组织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四)民政部门负责部署、组织社会福利机构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五)住建部门负责部署、组织建筑施工工地(含建筑外墙改造工程)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开展燃气管道、设施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管理区域内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六)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供水企业排查市政消火栓配置不足、缺失、损坏、被圈占、被埋压等问题,做好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求改造不符合灭火救援要求的城市消防供水设施。

  (七)城市园林绿化部门负责排查整治城市园林绿地内因城市绿化景观工程导致堵塞、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场地等问题。

  (八)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查整治影响建筑灭火救援的户外广告设施(指设置在建筑之间影响消防车通行或设置在建筑外墙封闭门窗影响灭火逃生的户外广告设施),并依法予以清理。

  (九)商务部门负责部署、组织商场、批发市场、餐饮住宿场所(不含星级酒店)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十)文化部门负责部署、组织文化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公共文化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和文物保护单位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十一)卫生部门负责部署、组织医疗卫生单位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十二)旅游部门负责部署、组织星级酒店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十三)安监部门负责部署、组织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十四)人防部门负责部署、组织本系统内人防设施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其他人防设施内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由日常维护管理部门负责。

  (十五)民航福建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部署、组织辖区民航系统单位、场所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十六)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负责部署、组织铁路系统单位、场所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十七)各有关部门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意见》关于“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职责分工,依法拆除或处置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建筑。

  (十八)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系统单位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第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下列方法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一)根据行业、系统特点,制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方案或计划;

  (二)适时开展督查,督促所属行业、系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三)定期在官方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公布被检查单位存在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

  (四)每半年向本级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本部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教育、民政、文化、卫生等行业主管部门还应当定期对本部门直属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建立工作台账,逐一填写单位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和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确定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日常消防管理工作。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应设立专职消防管理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每季度组织综治办、安监办、公安派出所、民政所、工商所等部门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推进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辖区实际,划分若干网络,确定网格管理人,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综治、安监、公安、民政、工商、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力量,对网格单元内的单位(场所)进行排查整治,动员组织村(居)民开展家庭消防安全自查。

  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做好登记并及时督促整改,对难以整改的,及时移交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要每季度组织安监、公安、民政、工商等部门,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和农业收获季节要加强防火检查。

  (一)民政部门要将村(居)民委员会建设、社区建设和减灾、救灾等工作与消防工作有机结合,督促基层政权组织做好消防管理工作。

  (二)工商行政部门要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三)安监部门要结合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及时报告乡(镇)、街道。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消防法规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火灾高危单位还应当履行《福建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的职责。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舆论引导、实施有奖举报、鼓励支持公民通过拨打“96119”举报电话等方式举报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负责排查的部门要依法督促单位整改消除。属于重大火灾隐患和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抄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八条 对属于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范围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福建省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试行)》(闽政办〔2006〕143号)规定提请主管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挂牌督办。

  第十九条 对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在职权范围内依法责令停产、停用、停止执业,吊销执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改造、搬迁等措施加以整改。

  第二十条 对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本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本级政府的责任领导,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整改的责任部门,明确整改的措施、期限,落实整改资金。对于无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成立整治工作办公室。

  有条件的地方要将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整治工作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

  消防安全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应于每年12月前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将消防安全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列入政务督查内容。

  对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在两年内未得到有效解决的,上级人民政府应纳入挂牌督办范围。

  第二十一条 单一产权建筑物的火灾隐患整改经费由所属单位负责支出。

  区分所有权建筑物的火灾隐患整改经费按照《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五条执行。

  消防安全突出问题的整改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政务督查内容,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行动迟缓、进展不力的部门,应跟踪督促落实。

  各级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每半年要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通报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精神文明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等考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结合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有关部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考评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抄送上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联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是指下列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

  (一)建筑耐火等级低、防火间距不足、消防基础设施匮乏的木屋毗连区、棚户区;

  (二)人员成分复杂、消防安全意识薄弱、消防安全管理混乱、火灾防范措施不到位的出租屋集中区域;

  (三)建筑规模大、产权(业主)多、消防安全管理混乱、消防设施损坏严重的商贸市场集中区域;

  (四)擅自改变建筑使用性质、擅自施工、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建筑集中区域;

  (五)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俗称“三合一”)集中区域;

  (六)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隐患: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制度5

  为保证校园人身、财产安全,各部门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的任务。为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消灭火灾隐患,杜绝火灾发生,特制定排查制度。

  1、检查的重点项目:教学楼、园丁楼、实验楼、科教楼、图书馆、宿舍、食堂等各楼的安全出口、走廊、楼梯转弯处,疏散通道被封堵、占用的情况。

  2、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或标识错误,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

  3、消防水源,消火栓,灭火器不足或者损坏;消防设备埋压、圈占、挪用,影响正常使用的。

  4、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健全,责任人不明确的,防火检查无记录,不落实的。

  5、各部门以及食堂使用电器产品的安装或者线路、管道的铺设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危及消防安全的。

  6、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计算机房、电工等)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在岗情况。

  7、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制度6

  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师生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现特制定以下消防安全排查制度。

  1.加强全校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人人熟知消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

  2.学校每月安全检查一次,消防工作人员每周安全检查一次,宿舍生活老师和班主任每天对责任区进行安全检查。

  3.重大节日和寒、暑假前要进行全面消防安全检查。

  4.查思想、查违章、查隐患、查纪律,查领导成员和师生对消防安全的思想认识,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落实情况。

  5.检查安全管理工作人员是否能够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规章制度是否得到严格执行。

  6.检查各种设备的技术状况是否良好。

  7.检查消防器材、设备是否完好、配套、有效。

  8.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如设备故障、缺陷、管理上的漏洞、隐患必须由责任人及时维修整改,不得拖延。

  9.教室、办公室、学生宿舍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

  10.学生聚集场所不得用耐火等级低的材料装修。

  11.易燃、易爆的危险实验用品、做到专门存放、由化学实验员两人同时加锁开、关负责保管,在室内必须有水池、灭火器等。在利用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做实验时,教师必须在做实验前向学生讲清楚注意事项,并指导学生正确使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12.图书馆、实验室、机房等场所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下班后工作人员要及时关好门窗,确保安全。

  13.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设施,要人人爱护。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违者要严肃处理。

  14.加强用电安全检查,电工必须经常对校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护、确保安全。

  15.本单位可以解决的安全隐患应及时解决,需报请上级解决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

  16.必须落实学期和年度安全检查工作制度,认真总结安全管理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教训,提出下年度安全管理意见。

  17.对因无视防火安全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从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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