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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请假销假制度

时间:2022-02-23 10:03:01 乡镇政府请假销假制度 我要投稿

乡镇政府请假销假制度

  乡镇政府请假销假制度(精选9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乡镇政府请假销假制度(精选9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乡镇政府请假销假制度1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干部作风建设,提高机关工作效能,严肃干部请销假制度,保持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根据有关纪律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请销假对象为全体机关干部和工勤人员。

  二、请销假范围是事假、婚假、产假、病假等。

  三、请假批准时间: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外,一年内不得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除外)。

  四、请假必须具备假条,1天以内书面向分管领导请假,2天以上必须经书记或乡长签字同意后方可离开。如遇特殊情况或紧急事情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按照程序口头请假,并在2日内由本人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在请假外出后因特殊原因不能返回的,要及时向准假领导续假,返回后及时补办续假手续。凡不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对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干部在请假前,必须事先做好工作交接,请假后不得影响和贻误工作。

  五、干部在请假期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

  六、在遇到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或、县政府部署重大工作期间,干部原则上不得请假。干部未履行请假手续外出的,或未履行请假手续外出期间,本部门出现生产、安全等重大事故或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七、全体机关干部必须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办公室认真做好考勤登记,并将每月考勤情况于次月第一周内进行通报。机关干部在一年内有1次违犯请销假制度的,在全乡干部会上予以通报批评;有2次违犯请销假制度的,取消当年年终考核评优资格并进行诫勉处理;对2次以上不履行请销假制度的,将按《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乡镇政府请假销假制度2

  为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机关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机关干部、工勤人员因事、因病不能正常到岗,要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手续。领导班子成员、行政科室科长、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市直学校校长、书记离市外出,要向有关领导请假,并在办公室备案。

  二、请假的范围种类

  请假的范围种类分为年休假、病假、事假、婚丧假、生育假、探亲假等。

  (一)年休假

  1.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假期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假期10天;满20年的,每年假期15天。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享受年休假:

  (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2)当年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3)工龄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工龄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当年已享受年休假,再有符合上述情况之一的,其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4.年休假不包括公休假与法定假,年休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二)病假、事假

  病假、事假无论时间长短都必须向有关领导请假告知,绝不能不告而别,不请自走。无人知晓去向,无故不按时上班者视为旷工。

  (三)婚丧假、产假、探亲假

  婚丧假、产假、探亲假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履行审批程序并呈报办公室备案。

  (四)其他假

  公差:分为因公学习、出差、考察等。请假的天数按实际情况天数确定,审批时要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三、请假内容

  机关干部请假要说明请假的理由。领导干部外出时要对以下内容进行报告:外出人员、事由、时间、所到地点、联系方式;在此期间代其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四、请销假的手续

  请假采用书面形式,由请假人按规定填写《请假条》,销假可采用口头形式。

  机关干部请假须提前1个工作日进行请假;领导干部离开本市外出须提前1个工作日进行报告,离晋外出须提前2个工作日进行报告。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要及时报告。领导干部外出、机关干部请假期间要保持联络畅通。确因紧急或意外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事后要及时补办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不到岗的,按旷工处理。

  五、请假的审批

  1.领导班子成员、市直学校校长、书记请假,由局长审批。

  2.行政科室科长、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请假3天以下,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局长审批。

  3.其他干部及工勤人员请假3天以下,由科长(主任)审批;请假3天以上,由科长(主任)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4.机关干部请假后,要向办公室登记备案。请假期满后要按程序履行销假手续。需要续假的,按以上程序重新报批。

  六、工作人员出现下列情形应当申报备案

  1.当年请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

  2.当年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因私事请假出国(境)超过半月的;

  3.请出国(境)探亲假超过3个月的;

  4.因受到停职审查、党政纪处分、行政处罚(处理)被采取强制措施导致不在岗的;

  5.未涉及到的其他情形,及遇上级政策有调整变化的情形,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七、要求

  1.请假人在请假期间,应严格遵守有关纪律,保持通讯工具的畅通,在单位有紧急任务时,确保及时回到单位。

  2.请假人员未按程序审批或伪造病事假证明,逃避单位工作,一经查实,一律按旷工处理。

  以上如遇上级政策调整的,依上级规定执行。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乡镇政府请假销假制度3

  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严肃请销假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审批程序

  (一)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请假应以书面请假为主,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打电话请假,后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二)单位主要领导请假,需经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同时要将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同意的外出请假审签手续送市委办公厅秘书处报市委主要领导阅知。单位领导班子副职请假,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向组织部和纪委请示,并履行书面报备手续。

  (三)科级干部病、事假在3天及以内的,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主要领导批准;3天及以上,经局主要领导同意,报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四)一般工作人员病、事假1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的由分管局长批准,3天以上的由主要领导审批。在此之外需要延假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报人事部门备案。

  (五)单位干部职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带薪年休假等假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纪律要求

  (一)工作人员请假需填写《请销假审批表》。

  (二)工作人员请假外出期间,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回的,需通过电话直接向审批人说明情况,由审批人决定是否延假及延假期限。

  (三)请假人须在假期期满的次日内向审批人当面销假或电话销假。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旷工: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满未延假或延假未获得批准逾期不到岗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按时到岗工作的。

  4、骗取医疗疾病证明并被准假,经查证核实的。

  5、请假期内的薪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责任追究

  (一)工作人员当年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岗,连续超过15天或累计超过30天,其当年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

  (二)工作人员无故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公务员法》给予辞退处理。

  (三)对于长期请病假工作人员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病退或退职手续。

  (四)请事假累计超过三个月不到六个月的工作人员,年度不进行考核,超过六个月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五)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开具假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报市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纪律责任;开具假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而获准假的,除按照旷工有关规定处理外,报市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纪律责任,并扣除请假期间的全额工资。

  四、请假期内的待遇

  (一)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在6个月及以内(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2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全额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全额工资的80%。

  3、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

  (二)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3、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5、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

  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工作人员在按比例计发事假工资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贴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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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经研究决定,制定监察支队请销假制度。

  一、请假

  凡在上班时间外出办案、开会出差等,应在去向告知牌上留言。因事因病要履行请假手续(急诊除外),并按批准权限办理报批;续假的在销假时应补办相关手续。

  一天以内(含一天),工作人员由科室负责人批准,科长由分管领导批准;两天以上(含两天)请假,须经分管领导同意,主要领导批准,综合科备案。

  所有工作人员请假离开扬州至外地须报综合科备案。

  二、销假

  凡批准的请假条须报综合科备查。假期结束后,应向批假领导报告,并到综合科履行销假手续。如有特殊情况,要及时报告,无故超假者按旷工处理。凡不办理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三、假期类别

  职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请假,视同正常工作。

  (一)病假

  1、工作人员凭医院病假证明请假,经领导同意后方可休息。身体确实不佳,又无医院病假证明者,一天以内的须电话口头请假,事后按规定补办病假手续。两天以上(含两天)者一律凭病假证明。

  2、特殊情况的病假由支队领导班子研究处理办法。

  (二)探亲假

  工作满一年以上,夫妻两地分居,或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若能与父母亲中的一方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探望父母,若是未婚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2年探亲一次的,可以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若是已婚,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

  上述假期均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三)婚假

  1、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员工结婚时,享受3天婚假。若是晚婚(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加起来共10天假期。

  2、晚婚假应在婚后一年内休完。经批准超过婚假的天数作事假处理。

  (四)产假

  1、女同志符合法定婚育的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包括双休日及国家法定节日。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2、晚婚育(女24周岁以上)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按产假另加三十天,包括双休日,不包括法定节日。产假期间,男方享受护理假十天。

  (五)流产假

  怀孕2个月内流产的,给假15天,怀孕4个月内流产的,给假30天;怀孕4个月至7个月流产的`,给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的,给假75天。

  (六)节育假

  上节育环的,给假2天;取节育环的,给假1天;单纯结扎的,给假21天(男给假7天);产后结扎的,按产假另加15天。

  (七)哺乳假

  婴儿在一周岁内每天给两次哺乳时间(含人工喂养),每次半小时,也可合并使用,时间为一小时。多胞胎生育的,多一个婴儿,每次可增加半小时。

  (八)丧假

  工作人员在本市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岳父母、公婆和子女)死亡时,给假三天。在外地的,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给假五天,根据路程远近,酌情给予路程假,但路费自理 。

  (九)年休假

  1、年休假假期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年休假须报支队综合科备案,当年假期在本年度休完,无故不休视为放弃,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 职工从外单位调入,工作不满半年的,或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第(2)、(3)、(4)、(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3、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十)事假

  事假须在本人年休假使用完毕后方可请事假。

  (十一)旷工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经组织批准,擅离工作岗位者;

  2、请假期满不归,未办续假手续者。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未作规定的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政府请假销假制度5

  为加强对政府办工作人员的管理,严明工作纪律,完善请假制度,保证机关良好的办公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省、市、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销假手续

  (一)干部职工因公开会、下乡、出差、外出办事,应报股室负责人、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同意方可离开。

  (二)个人因事、因病不能到岗工作,必须请假。请假必须由本人履行请假手续,如因急病或紧急情况确实不能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办理,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三)实行请假条制度。无论请假时间长短,都必须填写请假条,分别按权限批示并报支部副书记留存备案。

  (四)请假者由本人申请并填写请假条,按权限分别由组室负责人、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批,经领导批准后有效。

  (五)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除病假外,续假均记事假,续假的批准权限、手续与请假相同。

  (六)请假或续假期满上班后,应向主管领导销假,恢复工作。

  二、准假权限

  (一)非领导职务请假

  1.请假1天(含1天)的向分管副主任请假。

  2.请假超过1天的向主任请假。

  (二)办公室领导请假

  1.副主任请假:向主任请假,填写请假条并留存备案。

  2.主任请假:按有关规定向区有关领导请假,填写请假条并留存备案。

  三、请假类别、期限

  (一)病假

  凡本人有病须进行治疗或因病不能工作的,可以请病假。病假假期依据病情和医院开具的病休证明确定。确有病不能工作但又无需到医院治疗的,经领导批准,可给予1天病假。因工伤需治疗、休息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婚假

  假期为3天。双方晚婚(女年满23周岁、男年满25周岁,初婚)者为15天。

  (三)生育假(不适用于非婚生育和非计划生育者)

  女工作人员产前产后共可请生育假90天;难产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女工作人员晚育者(已婚妇女年满 24周岁,初育)增加奖励假30天。

  (四)探亲假

  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已婚工作人员,与配偶不居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给予探望配偶假一次,假期30天,当年一次休完,不能存休。配偶是海员、地质勘探工作者、南极考察队员等特殊工种行业职工,如当年因故不休探亲假,经办公室主要领导批准,假期可存休,也可用一年中的30天假期安排两次探亲。

  (五)丧葬假

  因直系亲属(包括岳父母、公婆)和配偶死亡,可请丧葬假,假期不超过7天。

  (六)事假

  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之外,确需本人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可请事假。

  (七)路程假

  到外地结婚、奔丧、探亲旅途往返需2天以上(含2天)的,可请路程假。路程假按实际所需天数计算,不占上述假期时间。

  (八)工作人员值夜班或在法定假日和其它时间由领导安排在单位加班的,可以补休或存休。

  (九)当年休假假期和存休时间可用来抵销事假。

  四、假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

  (一)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期内原工资照发。

  (二)一年当中,请事假累计在15天以内的,原工资照发,超过15天的,其超过的天数扣发工资。

  (三)一年当中,请病假时间累计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扣发年底奖励工资50%,累计6个月以上的停发年底奖励工资。

  五、旷工及处理

  (一)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假期已满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不服从组织分配或调动在限期内未经批准不到工作岗位报到的、在上班时间溜岗半小时以上的均按旷工处理。

  (二)迟到和早退。按规定的作息时间准时上下班,超过上班时间到达视为迟到;提前下班为早退。当月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按旷工半天计算。

  (三)旷工1天扣发当年年底奖励工资50%;旷工2天停发当年年底奖励工资;一年旷工累计超过5天,该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并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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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班子成员请假均由书记批准,获准后须与本办主任安排好相关工作。

  2.机关干部职工请假一天,由办主任和分管领导批准;请假一天以上五天以下,报告纪委书记批准;请假五天以上须报党委政府集体研究。

  3.请假者必须填写请假条, 并按时返回销假。请假超假、不假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4.学历教育按事假处理,其它培训和学习以文件通知为准。

  5.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按照《20xx年武潭镇政府机关干部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执行;无故旷工5天以上者,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无故旷工15天或全年累计30天的,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

  6.需请短期病假者,10天之内要有武潭镇中心医院证明;长休病假者,要有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

  乡镇政府请假销假制度7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正、副、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县区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出差、学习、培训、考察以及请事假、病假、探亲假、公休假等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三条 请假程序:

  (一)离汉,须向主要领导报告;副、助理离汉2天以内的须向请假并告知秘书长,3天以上在向请假的同时,由秘书长报告。

  (二)秘书长离汉,须向常务副请假并报告;副秘书长离汉,须向分管副请假并报告秘书长,保持通讯畅通。

  (三)各县区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离开本行政区2天以内的,须向市政府请假,并报告秘书长;离开本行政区3天以上的,须向或常务副请假,并报告秘书长。

  (四)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离开本岗位2天以内的,须向分管副请假并报告秘书长;离汉3天以上须向分管副请假,并经同意,同时报告秘书长,保持通讯畅通。

  第四条 销假程序:

  (一)在履假外出期间,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汉,请假人可通过电话直接向准假的市政府领导说明情况,由准假的领导决定是否延假,如批准须向秘书长报告返汉时间。

  (二)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销假制度,准假后要妥善安排好本单位、本部门或分管工作后方可离岗。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原则上不能外出。

  第五条 对不履行请销假手续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诫勉谈话直至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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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镇机关工作人员要按时上班,按时签到,按时下班。

  2、上班期间不准做与“五不准”相违背的事情。

  3、每名工作人员月出勤不得少于20天。

  4、因病、因事不能按时上班,一定要写出请假条,科级干部请假条由书记批准,一般干部请假由副书记批准,并将请假条交书记。

  5、请假期间要委托人代理事务,确保工作衔接。如果因工作缺位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委托人负责。

  6、上班期间因公事外出或开会培训等须告知办公室。

  7、镇纪委每周对出勤、值班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检查情况公开公示存档。

  8、出勤天数由办公室按月汇总公示,作为年终考核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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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有利于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强化干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当好人民的好公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乡政府实行星期一至星期五工作制(农忙季度,突击性工作和上级会议等除外)和节假日的休息制度。

  第三条 全体乡干部实行上班签到考勤制度。

  第四条 签到时间:上班签到时间为上午11:00—12:00。签到地点为乡政府一楼大门口,并注明当天工作去向。

  第五条 参加上级召开的会议或由领导派出工作不能按时签到的,由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或党委副书记在签到薄上注明去向。既未请假又未签到的,视为旷工。

  第六条 干部因事离岗前,必须向书记以假条形式书面请假,经批准后交办公室登记方能离岗,归岗后必须及时到办公室销假,口头请假、请霸王假一律按旷工处理;逾期不销假者,作旷工处理,病假一般以医院出据的证明为准。

  第七条 副科以上领导干部的请假,三天以内由党委书记审批;三天以上的由党委书记同意后向政府报批。

  第八条 一般干部的请假,一天以内由党委副书记审批;一天以上的,由乡党委书记审批。月请假次数不得超过2次。年请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不得享受干部带薪年休假待遇。

  第九条 凡无故旷工者,每天扣50元钱。连续十五天或全年累计三十天旷工者,按《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解聘、辞退直至开除公职。

  第十条 开会迟到半小时以内每次扣款10元,迟到半小时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计算,开会无故缺席1次按旷工一天处理。扣款由党委副书记安排相关人员累计造表,交财政所在干部个人津补贴中扣除,扣款收入归乡财政按月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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