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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扬尘控制专项方案

时间:2021-11-24 08:36:54 施工扬尘控制专项方案 我要投稿

施工扬尘控制专项方案

  一、方案的中文含义

  方案是计划中内容最为复杂的一种。由于一些具有某种职能的具体工作比较复杂,不作全面部署不足以说明问题,因而公文内容构成势必要繁琐一些,一般有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工作重点、实施步骤、政策措施、具体要求等项目。

  方案的内容多是上级对下级或涉及面比较大的工作,一般都用带“文件头”形式下发,所以不用落款,只有标题、成文时间和正文三部分内容。

  1、标题

  方案的标题有两种写法:一个是“三要素”写法,即由发文机关、计划内容和文种三部分组成,如《北华大学五年发展规划总体方案》;一个是“两要素”写法,即省略发文机关,但这个发文机关必须在领头的“批示性通知”(文件头)的标题中体现出来,如《治理采掘工业危机,实现良性循环方案》。成文时间,为郑重起见,方案的成文时间一般不省略,而且要注在标题下。

  2、正文

  方案的正文一般有两种写法:一是常规写法,即按“指导方针”、“主要目标(重点)”、“实施步骤”、“政策措施”及“要求”几个部分来写,这个较固定的程序适合于一般常规性单项工作;二是变项写法,即根据实际需要加项或减项的写法,适合于特殊性的单项工作。但不管哪种写法,“主要目标”、“实施步骤”、“政策措施”这三项必不可少的,实际写作时的称呼可以不同,如把“主要目标”称为“目标和任务”或“目标和对策”等,把“政策措施”称为“实施办法”或“组织措施”等。在“主要目标”一项中,一般还要分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实施步骤”一般还要分基本步骤或阶段和关键步骤,关键步骤里还有重点工作项目;“政策措施”的内容里一般还要分“政策保证”、“组织保证”和“具体措施”等。

  二、施工扬尘控制专项方案

  方案也可以是下级或具体责任人为落实和实施某项具体工作而形成的文件,然后报上级或主管领导批准实施。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施工扬尘控制专项方案,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施工扬尘控制专项方案1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我部决定2017年在全国开展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以下简称施工扬尘治理),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施工扬尘治理,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有效解决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建筑物拆除工地施工扬尘突出问题,提高建筑施工标准化水平;建立施工扬尘治理长效机制,提高城市管理能力和水平,有效遏制施工扬尘对城市空气质量的影响。

  二、主要工作

  各级城市管理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根据职责分工,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做好施工扬尘治理工作。

  (一)监督建筑工程各方主体主要责任落实情况。

  1.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治理负总责,应当将施工扬尘治理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相关内容,并及时足额支付。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并严格实施。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公示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责任人、主管部门等信息,并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送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3.渣土运输单位的主要责任。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使用合规车辆,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人员管理。

  (二)监督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1.施工场地。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设置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要进行硬化处理。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施工现场出口处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驶出的车辆进行清洗。

  2.施工废弃物。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建筑物内垃圾应采用容器或搭设专用封闭式垃圾道的方式清运,严禁凌空抛掷。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土方和建筑垃圾的运输必须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

  3.施工物料。在规定区域内的施工现场应使用预拌制混凝土及预拌砂浆。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的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降噪措施。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三)监督其他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1.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拆除。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降噪、降尘措施,并及时清理废弃物。

  2.市政道路施工。当市政道路施工进行铣刨、切割等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扬尘措施。灰土和无机料应采用预拌进场,碾压过程中应洒水降尘。

  3.空置建设用地。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三、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4月10日前)。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城市管理、建设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要根据实际,对本地区施工扬尘治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市、县主管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对各类建筑工地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摸底,建立各类建筑工地项目清单(见附件2)、台账(见附件3),确保全覆盖、无遗漏。

  (二)实施阶段(4月11日至11月30日)。要认真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文明工地创建工作,全面开展施工扬尘治理,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并于每月底前向我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见附件1)。我部将抽取重点地区进行实地督查,督促地方完善治理措施,强化日常执法监管,加强制度建设,推进全国施工扬尘治理工作。

  (三)总结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要认真总结施工扬尘治理的经验、成效,并及时向我部报送。在此基础上,我部将对治理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并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城市管理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站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施工扬尘治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统筹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将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监管执法。要综合运用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和远程监控等手段,加强监管,严格执法。畅通举报渠道,通过数字城管、热线电话、微信公众平台、手机APP等多种方式受理施工扬尘方面的群众举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企业,严肃查处,并记入诚信信息系统。对工作落实不力、治理效果不明显的单位,视其情节和后果,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三)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预案,制定不同预警级别的相应扬尘控制措施,编制工地停工清单,细化任务,责任到人,做到可量化、可考核、可追责。根据当地政府发布的空气污染预警级别,及时启动应急应对预案,并进行督导检查。

  (四)健全长效机制。要逐步建立执法联动机制,保证监管工作的常态化,将施工扬尘治理作为日常工作,常抓不懈,继续巩固治理成果。

  (五)开展宣传工作。要积极开展宣传工作,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施工扬尘治理先进典型和经验,公开曝光反面典型,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调动社会公众参与施工扬尘治理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

  1.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

  2.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项目清单表

  3.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项目台账表

  施工扬尘控制专项方案2

  一、制定目的

  贯彻落实《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应对工作机制,有效控制和减少建筑工地扬尘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二、制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8〕122号)、《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苏政办发〔2019〕5号)等文件。

  三、适用范围

  全省范围内重污染天气情况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园林绿化和拆除活动中的扬尘防治应对。

  四、工作原则

  各级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要在属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及时响应、协同配合、动态管控”的原则,做好辖区重污染天气建筑工地扬尘防治的应对工作,及时响应应急预警,快速落实应急措施,强化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依据预警信息,启动对应级别的响应,并随预警信息变化做相应调整。

  五、预警分级及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苏政办发〔2019〕5号),预警从低到高依次分为Ⅲ、Ⅱ、I三个级别,分别用黄色、橙色、红色标示,红色预警为最高级别。

  (一)黄色预警:预测未来持续48小时设区市空气质量指数(AQI)均值达到200以上,或监测到设区市SO2小时浓度达到500微克/立方米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应急响应措施如下:

  1.加大对施工工地的执法检查频次;

  2.停止爆破、破碎、建筑物拆除、无封闭混凝土搅拌作业,停止室外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

  3.施工工地的土方开挖、路面开挖、路面洗刨、土方运输(采用封闭式且国五标准以上渣土车运输的除外)、楼层垃圾清扫作业以及粉碎、切割、锯刨等机械作业暂停;

  4.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对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对未硬化的裸露地面、易扬尘的物料堆场以及停工工地等加强覆盖(覆盖要求、方式和范围见附件1)。

  (二)橙色预警:预测未来持续72小时设区市空气质量指数(AQI)均值达到200以上,或监测到设区市SO2小时浓度达到650微克/立方米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应急响应措施如下:

  1.加大对施工工地的执法检查频次;

  2.停止爆破、破碎、无封闭混凝土搅拌作业,停止室外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

  3.除民生保障项目以外,其他露天拆除、施工工地作业暂停(对工艺要求需混凝土连续浇筑可正常进行);

  4.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对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对未硬化的裸露地面、易扬尘的物料堆场以及停工工地等加强覆盖;

  5.运输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全部禁行(不含预拌商品混凝土和砂浆、钢材等);

  6.燃油工程机械全部停用。

  (三)红色预警:预测未来持续96小时设区市空气质量指数(AQI)均值达到200以上,或预测未来持续24小时设区市空气质量指数(AQI)均值达到450以上,或监测到设区市SO2小时浓度达到800微克/立方米以上。

  启动I级应急响应,应急响应措施如下:

  1.加大对施工工地的执法检查频次;

  2.停止爆破、破碎、无封闭混凝土搅拌作业,停止室外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

  3.一切露天拆除、施工工地作业暂停(对工艺要求需混凝土连续浇筑可正常进行);

  4.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对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对未硬化的裸露地面、易扬尘的物料堆场以及停工工地等加强覆盖;

  5.运输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全部禁行(不含预拌商品混凝土和砂浆、钢材等);

  6.燃油工程机械全部停用(应急抢险用除外)。

  各级预警均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应急预案中明确的其他响应措施。

  列入应急管控豁免清单的施工工地和工序(见附件2),预警期间可依照豁免管理办法进行作业。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发布或解除,并将信息发送至应急响应城市人民政府,同时向媒体和公众发布信息。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指令或本市空气质量变化趋势,指定相关部门发布或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部署。各级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做好分级分类管控,落实管控豁免政策,既要保证大气环境治理,更要支持工程建设项目顺利推进。要做好混凝土企业分类分级管控,从源头上保障工艺要求需混凝土连续浇筑的工序可正常进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施工工地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工地周边围挡、易扬尘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并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

  (二)轮值会商,加强协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已建立月度轮值会商机制,定期对接沟通交流、互通工作信息、研究交集事项。各设区市建设、城市管理和生态环境等部门可参照此模式,定期对共同关心、关注的问题加强研究,在做好工地扬尘管控的同时,制定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防止施工过程频繁停工,给安全生产带来更大的风险隐患。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掌握应急管控期间建筑工地管理情况,评估重污染天气对工程建设领域造成的影响,并及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

  (三)加强联动执法,实施精准处罚。各地建设、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等部门充分用好省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织密编牢监控环境污染的“天罗地网”,要整合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在线监控设施,进一步加强信息共享,对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施在线动态管理。要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出“六个百分之百”执行要求(“六个百分之百”执行参考建议见附件3),为后续实施联合精准执法提供依据,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难点问题,录入综合监管平台,全流程跟踪督办,确保按时整改。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加大巡查频次,发现违规施工及扬尘控制措施不到位的,立即责令整改;要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扬尘防治教育;对应停未停和擅自复工的工地,要采取罚款、通报、记信用分、限制市场准入等严厉处罚方式倒逼施工单位落实扬尘防治责任。

  (四)完善正向激励机制,实施差别化管理。豁免政策是环保激励发展的重要机制,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好施工企业、工地强化污染治理,对照行业标杆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达到《江苏省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管理办法》和《关于江苏省加强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管理的补充通知》规定的条件,鼓励企业和项目部积极向当地住建部门提交豁免申请。建设部门要牵头对应急管控豁免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将符合条件的纳入应急管控豁免名单,确保激励政策落实到位,强化环保“干好干坏不一样”的鲜明导向。在应急豁免期间,如发现有悖于豁免条件的行为,取消豁免资格,半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情节严重的,相关行为按规定执行住建信用记分。

  附件:

  1.覆盖要求、方式和范围

  2.应急管控豁免工序范围

  3.“六个百分之百”执行参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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