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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工作人员考勤制度范本

时间:2022-02-14 10:07:27 社区工作人员考勤制度范本 我要投稿

社区工作人员考勤制度范本

  在当下社会,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社区工作人员考勤制度范本(通用5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社区工作人员考勤制度1

  为了进一步加强社区作风建设和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严明社区纪律,保障社区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经社区“两委”班子研究决定,特制定以下考勤制度。

  一、请销假程序与审批权限

  1、上班每日两次签到制(上午8:30—8:40,下午2:30—2:40)必须由本人签名,不得代签,工作人员应先签到后方可外出办事,需直接到区街开会者前一天由本人向主管领导和负责考勤的主任说明原因,经同意后在签到薄上注明办事地点及原因方可算为出勤,否则一律视为旷工。

  2、请假程序为:社区副主任、全体专干请假1天或1天以下者,填写请销假审批表,找自己的分管领导签字后,找分管考勤的主任签字批准后方可准假。请假2天及以上者,填写请销假审批表,由社区主任签字批准后方可准假。综治员请假,一律填写请销假审批表去街道综治办请假,街道综治办签字批准后,将请销假审批表交由社区主管考勤的主任方可准假。请销假审批表一律由分管考勤的主任留底作为年底评选优秀等的依据。严禁电话请假,确因突出原因不能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的应于上班前1小时根据请假天数向领导电话请假,电话请假结束后,上班当天必须填写请销假申请表按程序办理补假手续,未按手续办理一律视为旷工。

  3、上班期间外出办事者,按上述请假程序经同意后方可外出,否则视为早退。

  4、考勤工作由社区副主任负责,考勤工作实行月统计,次月5日前(遇节假日提前或推后)公布考勤结果,并存档。

  5、销假:社区工作人员各种假期期满后必须按时到岗,并在上班后当天在社区负责考勤的'主任处办理销假手续,未按程序办理销假手续者一律按旷工计算。

  二、对迟到、早退、事假、病假、旷工、脱岗、婚、丧、休假等情况的规定

  1、迟到:凡未按上班时间准时到岗即迟到(以签到为准)。

  2、早退:凡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者视为早退。

  3、事假:凡因私事不能正常上班,必须事先写出书面请假条,按请假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经签同意后方可休假。

  4、病假:凡因生病而不能正常上班,须写出书面请假条,按请假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病假必须持医院证明方可准假。

  5、旷工:凡未按请假程序办理请销假手续而不到岗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6、脱岗:上班时间外出办事不履行请假手续,一律视为脱岗。

  三、考勤结果的奖惩规定

  1、旷工者当年一律不评优,当月旷工1天者,由分管考勤的领导进行批评教育;当月旷工2天者在全体工作人员大会上进行书面检讨;当月旷工3天以上者报社区“两委”班子研究处理;当月旷工25天以上,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2、迟到或早退2次者(实行月累计)由分管领导进行批评教育,迟到3—4次者在全体工作人员大会上进行书面检讨并视为旷工1天。

  3、对于代签者发现1次由分管领导对代签者和被代签者进行批评教育,发现2次在全体工作人员大会上进行通报批评并做自我检查,发现3次按旷工1天计算,当年不得评选先进。

  4、负责考勤人员必须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以强烈的'责任感和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把考勤关,每月公布一次考勤结果。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社区工作人员考勤制度2

  为进一步增强居支两委人员的组织纪律观念,提高居委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维护和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结合社区服务中心及各居委实际,现制定《杨柳社区支居工作人员考勤制度》,请遵照执行。

  一、执行范围

  支居“两委”人员、综治协管员、公益性岗位人员、网格人员、劳动保障协管员、计生协管员(以下简称支居工作人员)。

  二、考勤制度

  (一)请(销)假审批制度

  1、支居工作人员凡需请假者,须提前由本人提出申请,自下而上,逐级审批的程序进行。

  (1)1天以内(含1天)经支部书记或居委主任同意,方可请假;

  (2)2天以内经支部书记或居委主任同意,由联系居委领导审批,并报社区综合办公室备案;

  (3)3天以上(含3天)支部书记或居委主任同意,由联系居委领导签批,报社区服务中心主任审批,并报社区综合办公室备案;

  (4)社区组织的政治学习及各项活动要求参加的一律不准请假,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需请假的,须经联系居委领导、社区服务中心主任批准,方可不参加。

  2、凡外出离开本市(含节假日)的人员,要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支部书记或居委主任同意,由联系居委领导签批,报社区党委书记或服务中心主任审批,并报社区综合办公室备案,经同意后方可外出。

  3、紧急情况下未能及时履行请假手续的,事前须向支部书记、联系居委领导分别进行电话告知,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4、假期结束后要及时到社区综合办销假,如需续假的,须提前告知支部书记或居委主任、联系居委领导,经同意后方可续假,续假的天数按事假规定执行。

  5、社区综合办负责印发《考勤表》,并建立请(销)假登记台账和考勤督查登记本,凡3天以上(含3天)的病事假必须进行登记。

  (二)病假制度

  支居工作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休病假5天以上(含5天),需到县级医院由医师出示证明,经审批后,方能休病假;病假连续超过10天(含10天),需报社区按标准审批备案。

  (三)事假制度

  支居工作人员处理私事利用节假日和公休日,如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应由本人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居委支部书记或居委主任、联系居委领导批准后按事假处理。

  事假3天以内不扣发生活补助或工资,事假超过10天,按在岗时间计发(法律规定的节假日除外);旷工扣发标准为一天200元,当月累计旷工3天扣发全月生活补助或工资;每次迟到超过半个小时,每次扣发生活补助或工资20元;早退按按旷工半天处理,扣发生活补助或工资100元。

  三、管理规定

  1、各支居工作人员要按时上下班,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做到不脱岗串岗,不迟到早退,外出办事提前打招呼,并告知去向。

  2、考勤由各居委自行负责,每天至少考勤两次,明确专人负责考勤,次月2日前(节假日顺延)将考勤表交综合办公室。

  3、凡参加市、区、社区组织的各类学习和活动,无论是正常工作时间,还是节假日及八小时工作日以外,要求全体人员参加的都必须按时参加,由综合办按出勤、迟到、早退、病事假等情况认真登记,严格考勤管理。

  四、本规定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社区工作人员考勤制度3

  考勤工作由上班签到和跟踪监督两部分组成,由社区纪检委员或设置社区办公室的'办公室负责人总负责,由社区指定的专人或当天值日的人员具体实施。

  社区上、下午上班实行签到制度,上班时间内实行跟踪监督,作息时间原则上参照街道执行。

  值日考勤人员应准时到位,并负责记录公务(指开会、学习、出差)、事假、病假等情况;上班时间到8:10后,跟踪监督工作随即开始。

  因公务或意外情况无法按时签到的,应及时向社区主要领导汇报,由社区主要领导向值日考勤人员说明原因。

  上班时间内因公需要外出的,应向社区主要领导或值日考勤人员说明,并在去向牌上作标示。

  在哺乳期中的工作人员,上、下班时间可分别推迟和提前半个小时,双休日和节假日值班的可增至1个小时。

  严禁在一个月内外出超过20次,否则按次扣发,每次3分,并做检讨进行通报。

  当天下班前,值日考勤人员应核实好出勤情况,并在考勤记录簿表内注明早退、溜班、缺勤等情况,签名后交下一值日考勤负责人。

  社区工作人员集体参加会议或活动时也实行考勤,考勤结果与日常考勤一并统计。

  考勤情况每月汇总一次,考勤负责人应于每月10日前制作考勤结果单一式四份,一份用于张贴公开,一份送社区财务人员作当月工资核发依据,一份存档作全年考评依据,一份送街道社区效能督查组备案。

  社区工作人员考勤制度4

  一、统一上下班时间。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夏季按上级通知执行);元旦、春节、五一、十一,在节日期间安排值班并将信息报办事处。

  二、严格考勤纪律,下班不许迟到早退,有事需提前请假,对无故不到岗位或经常迟到者进行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者,由社区居委会报办事处给与处理。

  三、请假审批权限。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请假,事先向主任请假批准。

  四、社区居委会考勤表,每月29日前将考勤表归档,病假条应附在考勤表背面,事后补假条一律无效。

  社区工作人员考勤制度5

  根据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特点和《劳动法》相关规定,制定《新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工作时间管理办法》。

  一、严格遵守规定的上下班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所(站)工作人员(包括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服从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长和街道办事处的调派,要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工作,在工作中不准相互推诿。

  二、建立严格的层层考勤和请假制度。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请病假、事假3天以下向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站长请假,请假3天以上15天以下的需由站长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批准。15天以上需由劳动保障事务所报街道主管领导批准。街道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请病假、事假、临时假5天以下向劳动保障所所长请假,5天以上需向街道主管领导请假。

  三、街道社区所有劳动保障人员请假(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学习等)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和制度,办好工作交接,以便工作的正常衔接。

  四、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均以旷工论处。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有旷工纪录的,三天以内,不发相应天数工资并扣罚相应天数工资;四天至七天,除不发相应天数工资外还要双倍扣罚相应天数工资;无故旷工七天以上的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报区就业服务局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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