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瑞文网!

山洪灾害防汛应急预案

时间:2023-08-04 14:25:28 山洪灾害防汛应急预案 我要投稿

山洪灾害防汛应急预案

  由于洪水灾害和雨涝灾害往往同时或连续发生在同一地区,有时难以准确界定,往往统称为洪涝灾害。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山洪灾害防汛应急预案(精选10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山洪灾害防汛应急预案1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山洪灾害是指山丘区由于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灾害。为有效防御山洪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避免群死群伤事件的发生,结合十八里堡乡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⑤《古浪县抗旱防汛应急预案》

  ⑥其它与小流域防洪规划相关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

  1.3编制原则

  遭遇山洪灾害,采取应急处置方法应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为首要目标,贯彻“防避结合,以避为主”的原则。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实施统一指挥,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位,反应敏捷,动作高效,运用一切可调配的社会资源,努力保障受影响区域内的人员安全,减轻灾害损失。

  1.4适用范围

  凡在十八里堡乡区域内发生的由于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适用于本预案。

  1.5预案编制

  1.5.1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的编制内容包括:调查了解区域内的自然和经济社会基本情况、历年山洪灾害的类型及损失情况,分析山洪灾害的成因及特点,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划分危险区和安全区;确定乡、村两级防御组织机构人员及职责;充分利用已有的监测及通信设施、设备,制定实时监测及通信预警方案,确定预警程序及方式,根据预报及时发布山洪灾害预警信息;确定转移安置的人员、路线、方法等,拟定抢险救灾、灾后重建等各项措施,安排日常的宣传、演练等工作。

  1.5.2十八里堡乡抗旱防汛指挥部负责组织编制乡级预案,并组织、指导辖区内村级抗旱防汛工作组编制村级山洪灾害防御预案。

  1.6预案审批

  1.6.1乡级预案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并报上一级抗旱防汛指挥部门备案。

  1.6.2预案有效期一般为1~3年,每隔1~3年修订一次,情况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修订。

  2、基本情况

  2.1自然情况

  2.1.1河流分布情况

  十八里堡乡位于古浪县南部,东邻黄羊川镇,南靠天祝藏族自治县,北依古浪县域,距古浪县城9公里。十八里堡乡国土面积约89.6km2,地处山区,境内主流古浪河自东南向西北流过,主要支流黄羊川河和龙沟河在十八里堡汇流进入古浪河,境内黄羊川河段有支流庙儿沟河、黄泥沟、右扎沟等汇入,古浪河干流段有石头沟、金家大沟、香林寺沟、石灰沟等河沟汇入。这些河沟补给主要是降水为主,多集中在每年6—9月份,随降雨而产生季节性径流。境内上游龙沟河末端的王家台建有十八里堡水库,集雨面积420km2,总库容630万m3,年均径流量2490万m3,黄羊川河、东庙沟河交汇处营盘台建有曹家湖水库,集雨面积403km2,总库容930万m3,年均径流量4823万m3。

  2.1.2区域内的气象、水文条件,暴雨洪水特性

  该区域气候干燥,蒸发强烈,降水稀少且多为突发性降雨,沙尘暴发生频繁,年平均气温5.5℃,极端最高气温37.20℃,极端最低气温为-31.2℃,无霜期为150天左右,多年平均降雨量200—400毫米,年平均蒸发量为1755毫米。

  十八里堡乡分南北两片,沟壑密布,坡陡,北山片山大沟深,自然植被差、水土流失严重,是洪水形成的主要源地。一遇暴雨,很容易形成洪水。就洪水特征来看,各河流的洪水主要由大面积的暴雨产生,发生时间多在7、8、9三个月。一般洪水呈多峰型,大洪水呈单峰型。洪水峰型尖瘦,涨落陡峻,持续时间较短,有“来势猛、时间短、危害大”的特点。

  2.1.3区域内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与地层岩性、水土流失等情况。

  十八里堡乡海拔在2000米以上,地势低洼狭窄、坡陡,山地多,平地少,由南向北缓倾,绝大部分地区为黄土覆盖,植被稀疏,水土流失严重。

  2.2社会经济情况

  十八里堡乡现辖5个村民委员会(原中团、铁柜、孟家窝铺三村,现归为十八里堡村八组),29个村民小组。2020年底全乡在册1262户、4086人,留居660户2548人,耕地面积31752亩,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330元。农业主要以种植、养殖业为主,农作物主要以小麦、碗豆、油菜、洋芋、蔬菜等为主。牧业生产主要以牛、羊为主。

  2.3历史灾害损失及山洪灾害成因

  2.3.1.区域内历史山洪灾害情况

  由于受长时间超强度降雨的影响,如1992年6月15、16、17日,井泉、黄羊川、十八里堡等乡遭暴雨、洪水袭击,死亡3人,农作物受灾面积61320亩,成灾面积30490亩,绝收9910亩,损坏房屋63间,倒塌房屋110间,淹死羊只521只,冲毁水利、道路等设施,直接经济损失176.39万元;1998年6月24日11时30分,古浪、古丰、黑松驿、十八里堡4乡(镇)部分村组,遭历时约1小时的冰雹暴雨侵害,洪峰约40立米/秒。死亡1人,轻伤1人,死亡大牲畜11头,羊38只;冲毁果园15亩,渠道200米,水窖50眼;农作物受灾面积3190亩,成为1040亩,绝收830亩,直接经济损失75万元;2006年7月中旬,我乡赵家庄村遭到了特大暴雨,24小时内,降雨量达190毫米。暴雨降雨量大,来势猛,时间长,致使山洪暴发、河水猛涨,因洪水造成农作物受灾面积380亩,冲毁赵家庄拱桥1座,陂坝4处,公路2.5公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5万元。

  2.3.2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

  十八里堡乡地处古浪县南部山区,属全县强降雨多发地之一,降雨一般表现为局部性空间特点和骤发性、阵发性的时间特点。一是季节性强,强降水多发期主要集中在7-9月份。二是区域性明显,十八里堡乡地形山大坡陡,且植被稀疏,水源涵养能力差,一遇强降雨极易在一定区域形成具有冲击力的地表径流,径流汇流快,导致山洪暴发,造成山洪灾害。三是破坏性强、危害重,山洪破坏力大,常常瞬间成灾,猝不及防,同时十八里堡乡部分村组居住区地势低洼,农田、村庄成为洪泛区,加重了该区的灾情。

  2.4山洪灾害防御现状

  2.4.1防灾非工程措施现状及存在问题

  由于洪灾频繁,乡政府重视防灾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群众防灾意识,组建防灾组织机构,建立了一般的预警预报方案、制定简单的防灾救灾预案。2012年县抗旱防汛指挥部在十八里堡乡十八里堡村(2020年被水务局拆除)、赵家庄村各安装了简易雨量站1个,预警广播站1个,2015年在庙儿沟河上游赵家庄段安装了无线自动预警广播站和自动雨量站各1个,东庙儿沟村安装了无线自动预警广播站和简易雨量站各1个。但是还存在着山洪灾害防御组织不健全,责任不明确;群众对防灾认识不够,被动防洪,不能及时有效的组织防御山洪,抗灾自救等问题。

  2.4.2防灾工程措施现状及存在问题

  近年来,境内的曹家湖水库和十八里堡水库进行了除险加固;扎子沟小流域进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下游铁柜山坡面进行了治理,疏通了该段古浪河河道,修建了防洪堤;在河沟道沿岸的村庄、道路、耕地零星修建了防洪护岸,有效抵御了多次洪水的袭击,为减轻洪水灾害,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几次受洪水冲蚀,致使十八里堡乡部分堤防损毁,部分河岸边坡有切割状,岸坡出现坍塌现象,个别段河段被沉沙淤积,失去行洪作用,已危及沿岸及下游居民、农田的安全。

  目前,在山洪灾害防治中存在诸多问题:一是缺乏统一规划,未提出整体防治方案;二是资金缺乏,投入不足,防洪工程建设滞后;三是山洪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机制未能有效建立;四是对山洪和泄洪灾害防御的认识不足,各项防灾措施落实不够。

  总之,山区山洪灾害防御工作是社会全民性工作,是一项较为复杂的防御系统工程,要搞好山区山洪灾害防御工作,使洪水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必须对村、组的群众进行群策群防的知识宣传,加强现代化通讯网络建设,做到能随时掌握区域内的雨情、水情、灾情,传递山洪避险信息。

  3、危险区和安全区的划分

  3.1划分原则

  危险区是指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区域,一旦发生山洪、泥石流、滑坡,将直接造成区内人员伤亡以及房屋、设施的破坏。危险区一般处于河谷、沟口、河滩、陡坡下、低洼处和不稳定的山体下;安全区是指不受山洪、泥石流、滑坡威胁,地质结构比较稳定,可安全居住和从事生产活动的区域。安全区是危险区人员的避灾场所。安全区一般应选在地势较高,平坦或坡度平缓的地方,避开河道、沟口、陡坡、低洼地带。

  根据区域山洪灾害的形成特点,在调查历史山洪灾害发生区域的基础上,结合气候和地形地质条件、人员分布等,分析山洪灾害可能发生的类型、程度及影响范围,合理划分危险区、安全区。

  3.2危险区基本情况

  全乡危险区有东庙沟村和赵家庄村河段,部分地坡、内边坡冲刷严重,部分和段被沉沙淤积,失去泄洪作用,危及沿岸农田和农户的安全,涉及2个村5村民小组,35户,157人,耕地702亩;

  3.3安全区基本情况

  安全区指不受山洪威胁,地质结构比较稳定,可安全居住和从事生产活动的区域。安全区是危险区人员的避灾场所。安全区选在地势较高,平坦或坡度平缓的地方,避开河道、沟口、陡坡、低洼地带。

  安全区包括东庙沟村西组、北组,赵家庄村小学和河西组,十八里堡村王家台组、关帝庙组,曹家台村等。

  4组织指挥体系

  4.1组织指挥机构

  4.1.1乡山洪灾害防御领导组织机构

  成立十八里堡乡山洪灾害防御指挥部,由乡长任指挥,副乡长任副指挥。成员由十八里堡自然资源所、派出所、乡应急管理所、财政所、民政办、卫生院、党政办等单位的负责人组成。办公地点设在乡政府。

  指挥部下设监测组、信息组、转移组、调度组和保障组,同时组建乡由副乡长为队长的乡属机关应急抢险队。

  (1)监测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2)信息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3)转移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4)调度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5)保障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4.1.2村山洪灾害防御领导组织机构

  有山洪灾害防御任务的各行政村成立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组,在乡山洪灾害防御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村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组长由村委会主任担任,其他村干部和各组组长为成员,办公地点设在村委会。各村组建有基层民兵为主的应急抢险队(不少于10人)12~18个。在危险区内的村、组、工矿企业和机关单位要确定降雨和水位、工程险情、泥石流监测人员1~2人,信息发送员1~2人,登记造册后报乡防汛指挥部和县防汛指挥部备查。

  4.2职责和分工

  4.2.1乡山洪灾害防御指挥部职责

  十八里堡乡山洪灾害防御指挥部在县抗旱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具体负责领导、组织全乡和各村组的山洪灾害防御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有关防汛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上级抗旱防汛部门的命令,拟定全乡防汛工作规章制度,及时提出防汛工作部署,组织制定实施乡内主要河流防御洪水方案,配合做好流域防洪工作,及时掌握全乡汛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督促检查各村(组)落实防汛工作责任制,组织开展防汛安全检查,组织调配全乡防汛物资和队伍,负责防汛物资的储备管理和防汛队伍建设、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上汇报,并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确保辖区内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2.2乡抗旱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自然资源所:负责乡辖区内地质灾害的监测,对重大的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进行勘测、预报和防治。

  派出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物资及破坏防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因防汛抢险引发的群众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协助做好抢险救灾通行工作,确保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畅通无阻。

  民政办:在县民政局的指导下负责洪灾地区灾民的生活安置和救灾工作,及时向乡政府提供灾情。

  财政所:在县财政局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全乡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灾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及时下拨资金并监督使用。

  应急管理所:在县交通局的指导下负责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做好公路在建工程安全度汛防汛工作,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提供所需车辆。

  卫生院:负责山洪灾害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乡政府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农技农经站:负责洪灾后农业生产救灾与恢复,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灾情信息。

  党政办:负责对防汛抢险工作的宣传报道,按乡政府的要求及时向公众发布雨水情、汛情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宣传防汛抢险、抗灾自救知识。

  4.2.3各工作组构成及职责

  监测组:负责监测辖区雨量站的雨量,危险区及上游溪沟水位,泥石流、滑坡点的位移等信息。

  信息组:负责对县防汛指挥部、气象、水文等部门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掌握暴雨预报、降雨、泥石流、滑坡、水利工程险情等信息,及时为领导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转移组:负责按照乡山洪灾害防御指挥部的命令及预警通知,做好受威胁群众按预定的路线和地点转移的组织工作,负责转移任务的各责任人要一个不漏地动员到户到人,同时确保转移途中和安置后的人员安全。

  调度组:负责水利工程的调度运行、抢险人员的调配,调度并管理抢险救灾物资、车辆等,负责善后补偿与处理等。

  保障组:负责临时转移群众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组织工作,负责被安置户原房屋搬迁建设及新的房基地用地审批手续的联系等工作。

  应急抢险队:在紧急情况下听从命令进行有序的抢险救援工作。

  信号发送员:在获得险情监测信息或接到紧急避灾转移命令后,立即按预定信号发布报警信号。

  4.2.4各项工作的责任人及联系方式

  1、乡山洪灾害指挥部成员、各工作组和应急抢险队负责人及联系方式,见附表6、附表7、附表8、附表9、附表10、附表11。

  2、各村组预警人员及联系方式见附表12。

  3、各监测点负责人及联系方式见附表4。

  5、监测预警

  5.1山洪灾害雨、水情临界值确定

  5.1.1临界雨的确定

  参照历史山洪灾害发生时的降雨情况,根据十八里堡乡的暴雨特性、地形地质条件、前期降雨量等,分析确定本地区可能发生山洪灾害的临界雨量值。

  5.1.2临界水位的确定

  根据对区域内小流域历史洪水灾害发生时各沟(道)水位情况的调查分析,确定各沟道临界水位(即可能发生山洪灾害的水位)

  5.2实时监测

  5.2.1雨量监测

  十八里堡乡、村监测信息员在降雨天气加强对简易雨量站的实时监测记录、随时了解掌握各组监测信息员监测信息,每1小时观测一次,暴雨天气30分钟观测一次,并及时将观测数据上报村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组,村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组负责向十八里堡乡和县山洪灾害防御指挥部报告。

  水位监测:水位观测员负责收集水位、流量等信息,当河沟发生洪水时在监测点监控,河沟水位接近临界水位时,每10分钟向村山洪灾害防御小组报告水位情况,村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组负责向乡山洪灾害防御指挥部报告。

  县气象局已在十八里堡水库安装区域气象站1个,2012年县抗旱防汛指挥部在十八里堡乡十八里堡村(2020年被水务局拆除)、赵家庄村、各安装了简易雨量站1个,预警广播站1个,在十八里堡水库、曹家湖水库、各安装自动雨量站1个。2015年在东庙儿沟上游赵家庄段安装了自动雨量站1个,东庙儿沟村安装了无线自动预警广播站和简易雨量站各1个,在曹家台村胡家阳屲安装简易雨量站1个。用于监测预警降雨强度和过程。

  5.2.2滑坡、泥石流监测。在辖区内滑坡、泥石流易发区村组设立临时观测点观测山体情况,对诱发滑坡、泥石流的各种信息进行检测。

  对水库、地质灾害易发点、河道险工险段、桥梁、危险区域等防汛重点部位的巡查员要加强对危险部位的巡逻看守。当降雨量达到临界雨量时,要24小时巡逻看守,每1个小时向村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组报告巡查情况,出现紧急险情向村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组报告并立即向上一级山洪灾害防御指挥机构汇报,迅速组织人员转移或撤离到安全地区。各监测信息员在通讯信号中断的情况下,对重大汛情、灾情直接采用人工方式迅速向上级报告。

  5.2.3监测要求:有目的、有步骤、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监测,突出时效性和准确性,采用自动监测和简易监测相结合的手段,获取实时可靠的监测数据,并及时将结果上报各级指挥部门。监测系统以群测群防为主,专业监测为辅。

  5.3预报预警

  5.3.1预报内容:气象预报、溪河洪水预报、水库水位预报、泥石流和滑坡预报。气象预报由气象部门发布,溪河洪水预报、水库水位预报由水利部门发布,泥石流和滑坡预报由国土部门发布。

  5.3.2预警内容:暴雨洪水预报信息,暴雨洪水监测信息,降雨、洪水位是否达到临界值,水库及山塘水位监测信息,可能发生泥石流或滑坡的监测和预报信息等。

  5.3.3预警启用时机:(1)当接到暴雨天气预报,乡行政责任人应引起重视。当预报或发生的降雨接近或将超过临界雨量值时,乡山洪灾害防御指挥部应发布暴雨预警信息;(2)当上游水位急剧上涨,将对下游造成山洪灾害,乡山洪灾害防御指挥部应立即向下游发布预警信息;(3)当出现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征兆时,乡山洪灾害防御指挥部应发布泥石流、滑坡灾害预警信息;(4)水库及山塘发生溃决性重大险情时,乡山洪灾害防御指挥部应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5.3.4预警等级:山洪灾害预警等级分为三级(Ⅲ、Ⅱ、Ⅰ),按照发生山洪灾害的可能性、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对应颜色依次为黄色、橙色、红色,三种颜色预警信号分别代表可能(暴雨气象预报)、严重(警戒雨量或警戒水位)、特别严重(危险雨量、危险水位或有泥石流、滑坡征兆)。

  5.3.5预警发布及程序

  根据各监测点上报的监测数据,按临界雨量、水位分析有可能发生山洪灾害时乡山洪灾害防御指挥部及时发布预警。

  在一般情况下,山洪灾害防御预警信号由县抗旱防汛指挥机构发布,可参照县→乡→村→组→户的次序进行预警。

  (2)如遇紧急情况(危险水位、滑坡、泥石流、水库山塘溃坝等),村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组可直接报告县级防汛指挥部和乡山洪灾害防御指挥部,并可直接发布预警信号,在最短时间内完成预警工作。

  5.3.6预警方式

  预警方式:电话、手机短信、口头通知等。

  警报方式:无线语音广播报警、手摇报警器、铜锣报警、口头通知等。

  5.4预警发布及响应

  5.4.1接到县抗旱防汛指挥部通知将有暴雨发生以及发布的三级(黄色)预警时,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1)乡山洪灾害防御指挥部通过电话、手机短信向有关村发出三级(黄色)预警,提醒广大群众注意做好山洪灾害防范准备。

  (2)当接到三级(黄色)预警后,各有关人员应迅速上岗到位,注意观察水雨情变化,并加强防范。

  5.4.2接到县抗旱防汛指挥部发布的二级(橙色)预警时,或降雨量达到警戒雨量且降雨仍在持续时,或河沟水位达到警戒水位,发布二级(橙色)预警,同时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1)乡山洪灾害防御指挥部通过电话、手机短信向有关村发出二级(橙色)预警,提醒广大群众注意防范山洪灾害,危险区人员做好转移准备。

  (2)通过电话、手机短信向乡山洪灾害防御指挥部指挥长及成员、所属的监测组、信息组、转移组、调度组、保障组主要成员发布二级(橙色)预警,做好相关防范工作。

  (3)有关村在接到二级(橙色)预警后,通过无线语音广播、铜锣、手摇报警器等向危险区群众发出二级(橙色)预警,提醒危险区人员注意防范,做好转移准备。

  5.4.3接到县抗旱防汛指挥部发布的一级(红色)预警时,或当降雨量达到危险雨量且降雨仍在持续时,或溪河水位达到危险水位,或有泥石流、滑坡征兆时,发布一级(红色)预警,同时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1)乡山洪灾害防御指挥部通过电话、手机短信向有关村发出一级(红色)预警,要求危险区人员立即按预定路线撤离至安全区,村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组立即全面行动,做好抢险救灾转移安置工作。

  (2)通过电话、手机短信向乡山洪灾害防御指挥部指挥及成员、所属的监测组、信息组、转移组、调度组、保障组主要成员发布二级(橙色)预警,乡山洪灾害防御指挥部立即全面行动,做好抢险救灾转移安置工作。

  6、人员避洪避险转移方案

  6.1转移安置

  6.1.1确定需要转移的人员:根据山洪灾害普查和历史山洪灾害情况和已确定的危险区范围及河道沿岸村民等分布情况,十八里堡乡危险区3处,涉及2个行政村3个村民小组。

  6.1.2转移安置原则:转移遵循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弱病残后一般人员,先低洼处后较高处人员的原则,以集体、有组织转移为主。转移责任人有权对不服从转移命令的人员采取强制转移措施。

  6.1.3转移地点、路线的确定。遵循就近、安全的原则,汛前拟定好转移路线、安置地点,汛期必须经常检查转移路线、安置地点是否出现异常,如有异常应及时修补或改变线路。转移路线要避开跨河、跨溪或易滑坡等地带。不要顺着溪河沟谷上下游、泥石流沟上下游、滑坡的滑动方向转移,应向溪河沟谷两侧山坡或滑动体的两侧方向转移。

  (详见附表5群众转移安置计划表和转移安置图)

  6.1.4转移准备:制作明白卡,将转移路线、时机、安置地点、责任人等有关信息发放到每户。制作标识牌,标明安全区、危险区、转移路线、安置地点等。

  6.1.5安置方式:一般因地制宜地采取就近安置、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相结合的原则。安置方式可采取投亲靠友、借住公房、搭建帐篷等。

  6.1.6特殊情况应急措施:转移安置过程中出现交通、通讯中断等特殊情况时,灾区各村组应各自为战、不等不靠,及时采取防灾避灾措施。由村干部分头入户通知易发灾害点村民,尤其是夜间可能发生相关灾害时,要保证信息传递的可靠性,做到不漏一户,不漏一人。借助无线广播、铜锣、哨子等设备引导转移人员到安置地点。在指定的转移路线交通中断的情况下,应选择向溪河沟谷两侧山坡或滑动体的两侧方向转移到就近较高地点。对于特殊人群的转移安置采取专项措施,并派专人负责。

  6.2转移安置纪律

  转移工作采取乡村、组干部层层包干负责的办法实施,明确转移安置纪律,统一指挥、安全第一。乡政府机关、包村领导和驻村干部负责各行政村的转移安置工作,村委会和村党支部成员要分工负责各村民小组的转移安置工作。各机关单位也要分区、分工负责转移安置工作。乡指挥部、各村、组和驻村干部要在乡防汛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坚持安全第一、分工包干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其职责,若发生问题,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7、抢险救灾

  7.1抢险救灾准备

  7.1.1宣传:通过各种方式,如挂横幅、贴标语、发宣传材料、明白卡等方式在全乡范围内大力宣传和普及山洪灾害防御的基本知识,增强群众防灾意识。

  7.1.2抢险救灾方案:在本预案的基础上,危险区内村、组、要按照各自实际建立抢险救灾工作机构,进一步确定(主要包括组织、抢险队伍、抢险救援措施、转移安置措施等)抢险救灾方案。

  7.1.3准备工作:乡山洪灾害防御指挥部结合实际情况落实抢险救灾资金、救助装备、物资准备工作,为抢险救灾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7.2抢险、救灾

  7.2.1应急措施:一旦发生险情,乡山洪灾害防御指挥部在及时向县抗旱防汛指挥部报告的同时,应急抢险队投入抢险救灾,确保灾区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尽量减少财产损失。紧急情况下可以强制征用和调配车辆、设备、物资等。

  7.2.2监测、防御:乡山洪灾害防御指挥部组织对可能造成新的危害的山体、建筑物等要安排专人监测、防御。

  7.2.3山洪灾害发生后人员的转移安置:灾害发生后,乡山洪灾害防御指挥部要组织首先把被困人员迅速转移到安全地带。

  7.2.4山洪灾害发生后的安置工作:如有人畜伤亡,乡山洪灾害防御指挥部组织及时抢救受伤人员,清理、掩埋人畜尸体。

  7.2.5灾后处理:乡山洪灾害防御指挥部对紧急转移的人员作好临时安置,发放粮食、衣物,对灾区作好卫生防疫工作。

  7.2.6灾后抢修:灾情发生后,乡山洪灾害防御指挥部应迅速组织力量抢修水、电、路、通信等基础设施。确保灾区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和抢险救灾的需要。

  8、保障措施

  8.1汛前检查

  汛前,县、乡对所辖区域进行全面普查,发现问题登记造册,及时处理,一时不能解决的,要有临时度汛措施。同时编制好各种预案,储备好抢险物质,落实好抢险队伍等。汛期要加强巡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避免险情的扩大。同时对可能引发山洪灾害的工程、区域等安排专人负责防守。

  8.2宣传教育及演练

  8.2.1乡山洪灾害防御指挥部和村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组对本预案内的主要内容,要充分利用会议、标语、横幅、村务公开栏、有线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向辖区内群众进行宣传。开展安全度汛宣传、教育,让群众增强防洪避灾的意识,做好群策群防工作。

  8.2.2乡山洪灾害防御指挥部和村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组根据预案划定的安全区、危险区应设立醒目的固定标牌,注明预警信号、转移路线等。组织居民熟悉转移路线及安置方案。

  8.2.3当气象部门预报有强降雨时,乡山洪灾害防御指挥部及时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向各行政村、重点防洪单位、重点地段发出防范预警。

  8.2.4乡山洪灾害防御指挥部组织各村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组对处在危险区的所有村民逐一发放防洪避灾明白卡。

  8.2.5强化纪律。当出现强暴雨天气时,乡山洪灾害防御指挥部和村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通讯畅通,乡政府全体工作人员和各村干部不得擅自离岗外出。

  8.2.6加强防汛安全管理

  (1)落实防汛责任制

  根据防汛责任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规定,乡长负责全乡的防汛工作,各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负责本村的防汛工作,并层层落实防汛责任制,签订《防汛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责任。乡、村与巡查管理员签订责任书,各村与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员签订责任书,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2)加强水工程管理工作

  乡政府与各行政村应加强对水工程的管理,对河沟道等重要水工程应经常性检查、养护和维修,全面掌握工程安全状况及变化情况,发现有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

  (3)落实巡查管理制度

  主要河道由乡政府会同有关村确定一名专职巡查管理员,其它沟道由所在村确定一名兼职巡查管理员。巡查员必须遵循河沟道巡查管理制度进行巡查。有雨量观测设施的,还要严格按照报汛制度进行报汛。

  地质灾害隐患点由乡政府与所在村落实地质灾害监测检查责任人,并严格按地质灾害巡查制度进行监测、检查。

  8.2.7抢险物资储备和调运方案

  乡政府储备足额的编织袋、警示条、照明灯具等防汛物资;预定防汛抢险车辆。各村备电筒、雨衣、雨鞋、铁锨等防汛物资。

  8.3救灾工作

  (1)进行人员清点,抢救伤员,妥善处理遇难者,做好转移人员安置稳定工作,发放粮食、衣物等;

  (2)组织抢险出险工程,避免险情的进一步扩大;

  (3)组织医务人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的防治应急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4)对可能造成新的危害的山体、建筑物、水利工程安排专人进行监测、防御;

  (5)努力保障灾区群众生活。组织交通、电力人员修建临时道路,搭设临时供电线路,快速修复损坏公路和供配电设备,及时恢复交通和正常供电;

  (6)及时恢复灾后生产,对水毁工程、受毁农田进行组织抢修;

  (7)做好灾后统计、总结、上报工作。

  8.4纪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为确保我乡抗旱防汛工作的顺利进行,最大程度地减轻山洪灾害损失,特制定以下纪律。

  8.4.1职责纪律

  1、严格按照抗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负责制、分包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技术责任制及有关法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

  2、各责任人必须服从乡防御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3、认真做好汛前、汛期和汛后的各项防汛工作,检查落实各自的工作职责。

  4、各责任人若因工作不力或责任感不强,发生失职或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或对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2紧急转移纪律

  1、各负责人应根据乡防御指挥部发布的预警信号,及时负责辖区内危险区群众的转移工作。

  2、按照预先确定的路线迅速转移人员。

  3、在乡抗旱防汛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坚持安全第一、分工包干负责的原则,做到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弱病残人员后一般以及集体有组织转移。

  4、各责任人若因工作不力或责任感不强,发生失职或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或对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3灾民安置纪律

  1、认真做好灾民安置工作。

  2、各相关单位及时供给灾民所需的食品、物资,卫生院做好灾情的防御工作。防治流行病的发生和传染。

  3、各责任人若因工作不力或责任感不强,发生失职或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或对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山洪灾害防汛应急预案2

  一、目的

  为做好水灾的防范和处置,保证抗洪抢险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水灾带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水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乡范围内水、地质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包括山洪、山体滑坡、泥石流、溃堤(坝)、河道堵塞、危房倒塌、学校和集乡防洪危机等自然灾害。

  三、工作目标及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用水,维护社会稳定,尽力做到不倒一坝,不溃一堤,不损一房,不死一人。

  (二)基本原则

  1、立足预防,主动防范。把洪涝灾害的预防管理放在防灾减灾工作的中心环节,密切监测雨量、水利、险情和灾情,认真做好各项防范工作。

  2、分级负责,加强督查。洪涝灾害按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以各村委会为主进行处置,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乡各有关单位积极支持和指导、督促各村的应急处置工作。

  3、科学调度,保障安全。认真分析洪涝灾情的发展和防洪工程现状,科学调度,优化配置,保障安全。

  4、果断处置,全力抢险。一旦发生重大洪涝灾害、地质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应迅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全力抢险救灾,尽最大努力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四、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指挥部

  乡成立山洪灾害指挥部,由乡长任总指挥,分管副乡长任第一副总指挥,班子成员任副总指挥,乡各部门成员、小学、卫生院、村委会等负责人为成员;本部下设办公室,由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组织快速高效应急救援队伍,负责日常工作。

  (二)指挥部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市、区防汛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时掌握全乡水情、旱情;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措施,制定乡山洪灾害方案;组织全乡的山洪灾害、山洪灾害工作;对全乡水利设施实施统一调控和调度;组织对河流、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管理。

  (三)成员单位职责及责任人

  由乡防指组织成立转移安置组、卫生救护组、学校安全组、治安保卫组,实施安置保障。

  1、党政办负责联络各成员单位,做好协调,上报及信息工作。

  2、综治办负责出现山洪灾害的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3、乡司法所负责法律、法规、政策宣传与解释,向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

  4、乡派出所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山洪灾害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因山洪灾害引发的群众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和转移。

  5、民生办组织、协调灾后救助工作;核查灾情,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乡指挥部提供灾情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

  6、财政所组织实施全乡山洪灾害经费预算;根据有关部门和村乡提出的申请,会同乡防办在年度预算内审核下拨山洪灾害经费,并监督使用。

  7、卫生院负责山洪灾害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援工作及时向乡防指提供山洪灾害受伤人员;组织医疗卫生和流行。

  8、小学负责学校山洪灾害工作,防止山洪灾害,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培训、开展实战演练,发生险情组织学生安全撤离。

  9、村委会负责本辖区的山洪灾害工作,对所涉及的范围目标要制定详实的山洪灾害预案,在汛期要加强巡查,及时排查出险情进行整改遇到重大险情按照预案边处理,边及时上报,确保人员生命安全。

  所有成员单位的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人员为直接责任人。责任人要加强巡查力度,并将检查情况每日14时前报乡山洪灾害指挥部办公室。

  五、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山洪灾害预警

  建立山洪灾害易发区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和汛期值班巡逻制度,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并报乡山洪灾害指挥部。

  六、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行动

  1、乡防指指挥长主持乡防指成员会商,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启动本应急预案,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情况上报区防指及相关领导,派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洪工作;同时密切监视汛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由乡防指副组长带班,加强防汛值班,及时发布汛情通报及防汛措施;乡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乡防办随时将情况上报区防指。

  2、受灾村村委会的主要领导应根据乡防指指今及时动员、部署本村防汛工作,服从乡防指的统一调度;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

  3、以属地为主的原则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防汛工作;乡防汛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受灾区做好防汛和抗灾救灾工作。

  (二)应急响应措施

  当发生汛情灾害后,乡防指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形势进一步恶化。当汛情灾害形势严峻时,对是否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发生汛情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或失踪,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险,并及时做好汇报。

  信息报送和处理各类防汛信息要及时上报。上报円容要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随后补报详情。所有信息必须报乡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响应级别,由指挥长签署意见后,再上报区防汛指挥部。

  七、预案的实施

  预案启动后,乡防指统一指挥村组及各有关单位协助开展抢险救灾工作。乡防指研究分析雨情、水情、险情和灾情,提出处置意见,并及时进行调度,协调各成员单位,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的应急准备情况,收集信息,传达指令,并开展总结、评价等有关具体工作。乡防指各成员单位及有关村根据职责分工,做好以下工作:

  (一)抢险救灾。灾害发生地的村组织买施抢险救火、人员转移、灾民安置等工作。乡负责所属预备役民兵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并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协助村转移危险地方的群众。成员部门单位分别指导抢险救灾工作;乡民生办负责指导灾民安置和救济救助工作;乡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负责组织维护灾区社会治安、抢险救灾和道路交通秩序。

  乡级抢险救灾资金的筹措、落买和争取上级财政困又付,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农行等金融机构负责救灾、恢复生产所需信贷资金的落实。

  (二)医疗卫生保障。乡卫生院等单位指导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流行,做好人畜疾病的免疫和公共场所消毒工作。

  (三)后勤保障。灾害发生的村配合乡政府负责抢险物资、交通工具、食品、饮用水、医疗器械、药品等后勤保障

  (四)灾情核查。民生办牵头,所有成员单位分别负责了解、收集、核实本行业的灾害损失情况,并及时上报乡防指

  (五)灾后重建。灾害发生地的村庄根据洪涝灾情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方的重建工作。各村委会、乡直各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每个成员单位必须成立15-20人以上的抢险突击队,并报乡山洪灾害指挥部备案。

  八、附则

  对防汛抢险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乡防指报乡政府进行表彰。对防汛工作中因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防洪法》、《水法》、《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山洪灾害防汛应急预案3

  为了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避免和减轻山洪灾害给群众造成的危害和损失。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结合我乡山洪地质灾害分布规律,形成特点,主要诱发因素及危险程度,特制定如下预案。

  一、基本情况

  我乡山洪地质灾害点多面广,以崩塌、滑坡、危岩为主,其中较为严重的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有4处。

  二、20xx年趋势预测

  (一)降水预测

  在汛期(3—10月),集中降雨和持续强降雨是导致山洪地质灾害发生的直接诱发因素。主汛期(4-6月)全乡的降雨量略多于去年,5月下旬到6月上旬为降雨相对集中期,局部特强降雨引起的局面洪涝和衍生山洪地质灾害发生的机率高。后汛期(7-9月)降雨量与去年基本相当。

  (二)山洪地质灾害发展预测

  由于长期干旱,导致地表开裂严重,一旦降雨,必将增加雨水的渗透量,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发生的可能*就变大。全年各时段均有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地质灾害以群发突发的小型崩塌、滑坡、泥石流为主,防治形势非常严峻。

  (三)山洪地质灾害分布的主要区段

  xx以上4个村组的部分地带为防范重点。

  (四)重点防范期

  今年,我乡山洪地质灾害的重点防范期为4-7月的主汛期。8-10月的后汛期,受暴雨等影响,发生山洪地质灾害的可能*也很大,尤其要加强连续集中降雨时期及此后数天内重点区段、重要灾害点的防范,必要时应采取临时紧急避让措施,避免人员伤亡。

  三、山洪地质灾害防治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村(居)委会应成立以村委会主任为组长的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辖区内的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国土资源所在国土资源局及乡*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山洪地质灾害防治的牵头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乡安办、经发办等部门各自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形成*主要领导牵头,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山洪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体系。

  (二)健全制度,明确人员

  各村委会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山洪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制度、汛期值班制度、巡查制度、灾情速报制度和月报制度。要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明确值班责任,做到人员到岗,向社会公布联系方式和联系电话,确保联络畅通。乡*汛期山洪地质灾害值班电话:各村委会、各部门要按照山洪地质灾害速报制度的规定,做好山洪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隐患点险情的速报工作。

  (三)立足防灾,辅以治理

  1、国土资源所及各村委会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加强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和防洪科普知识的宣传培训,要进村入户宣传,让广大基层干部及受威胁群众懂得基本的防灾、减灾知识,切实增强山洪地质灾害和防洪防范意识和临灾自救、互救能力。

  2、各村委会要在汛期对辖区内山洪地质灾害情况进行调查,掌握各隐患(危险)点、危险区段的情况,对重点防护区段和重要灾害隐患点落实防灾责任人。

  3、各村委会要对重要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对需要理沟排水的,组织人员完善排水系统。国土资源所要向上争取项目,对危险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治理。对由工程建设引起的山洪地质灾害,责任单位要及时做好治理工作。

  (四)完善机制,群测群防

  重点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由所在村委会明确防治责任人。完善村、组二级群测群防网络,及时报告和调整网络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国土资源所要及时发放“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落实巡查监测和报告责任;发现险情有扩大、加剧异变情况,或其他明显征兆,要及时上报并立即组织人员撤离。新发现的隐患点要及时落实群测群防责任,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五)强化责任,明确主体

  为了使山洪地质灾害发生后治理工作能及时开展,防治在灾害治理工作中相互扯皮、推诿。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结合我乡实际,现再次明确防治主体和责任。

  1、因采矿引发山洪地质灾害的防治监测主体为诱发山洪地质灾害矿山企业。

  2、因建校开挖山体引发的滑坡、崩塌等山洪地质灾害的防治监测主体为学校。

  3、因建房开挖山体引发的山洪地质灾害的防治监测主体为建房户。

  4、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山洪地质灾害监测防治主体为当地村委会。

  5、村委会要认真负责开展本村山洪地质灾害监测巡防工作,切实掌握本辖区内山洪地质灾害状况,建立灾情报告和联户防灾网络,认真负责开展好本辖区内灾害防治和避灾、疏散工作。

  6、监测人员要熟练掌握监测仪器,做好监测记录,切实掌握灾情变化情况,发现灾情有异常变化要及时疏散群众。

  山洪灾害防汛应急预案4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做好城市洪涝、山洪、台风暴潮等灾害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城市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保障城市经济社会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防洪法》、《水法》、《防汛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制订的有关方针政策;国务院《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流域规划及城市防洪规划等专业规划;已批准的防洪调度方案、流域防洪预案及上一级或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防洪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自然或人为因素导致的城市市区内洪水(含江河洪水、冰凌洪水以及山洪等)、暴雨渍涝、台风暴潮等灾害事件的防御和处置。

  1.4工作原则

  贯彻以人为本的方针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防为主、防抢结合;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坚持服从大局、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坚持公众参与、军民联防;坚持工程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等原则。

  2、城市概况

  2.1自然地理

  城市地理位置,地形与地貌特点,城区高程范围,气象水文特征;城市水系与河道、水库、湖泊等情况。

  2.2社会经济

  城区现状总人口、非农业人口、国内生产总值、固定资产、重要交通干线、重要基础设施等。

  2.3洪涝风险分析

  暴雨、洪水、风暴潮主要特征、洪水传播时间、城市主要暴雨洪水成因与地区组成,主要致灾暴雨洪水来源及量级、发生频率,城市历史洪水。主要控制站不同频率洪水水位或高潮位、流量。洪水、暴雨渍涝、台风暴潮可能致灾影响淹没范围及风险分析,洪涝风险图。

  2.4洪涝防御体系

  城市防洪体系(堤防、水库、湖泊、蓄滞洪区、分洪道等)与城区除涝排水设施(泵站、涵闸等),城市防洪、除涝排水、防台风暴潮现状能力或防御标准。

  城市防洪、除涝排水、防台风暴潮的薄弱环节,重要工程险段及病险涵闸,桥梁及河道违章建筑的阻水情况。

  2.5重点防护对象

  党政机关要地、部队驻地、城市经济中心、电台、电视台等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地铁、地下商场、人防工程等重要地下设施,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设施,重要有毒害污染物生产或仓储地,城区易积水交通干道及危房稠密居民区等。

  3、组织体系与职责

  3.1指挥机构

  城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处置城市防洪应急事务,并明确其主要职责。

  3.2成员单位职责

  明确防汛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力求责任明确,分工合理,避免职能交叉。

  3.3办事机构

  明确防汛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4、预防与预警

  4.1预防预警信息

  分类明确城市气象、水文、防洪与排涝工程险情、洪涝灾情信息的具体报送内容、负责报送单位、报送时限等,形成规范的信息报告制度。

  4.2预警级别划分

  根据城市洪水(含江河洪水、冰凌洪水以及山洪等)、暴雨渍涝、台风暴潮等灾害事件的严重程度,合理划分预警级别(通常由重到轻分为I、II、III、IV四级,分别用红、橙、黄、蓝色表示),确定向社会发布的警示标志。

  4.3预防预警行动

  4.3.1预防预警准备:包括思想、组织、工程、预案、物料和通信准备,防汛检查及日常管理,以及与相关行业应急预案的协调等。

  4.3.2江河洪水预警行动:不同预警级别下江河洪水、防洪工程险情等预警信息的更新、发布、通报等具体要求。

  4.3.3山洪灾害预警行动:不同预警级别下与山洪灾害有关的暴雨、洪水、工程险情等预警信息的更新、发布、通报等具体要求;建立水利、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的预警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机制等。

  4.3.4暴雨渍涝预警行动:不同预警级别下暴雨渍涝、排涝工程险情等预警信息的更新、发布、通报等具体要求。

  4.3.5台风暴潮灾害预警行动:不同预警级别下与台风暴潮有关的台风暴潮信息、防洪排涝工程险情等预警信息的更新、发布、通报等具体要求。

  4.4主要防御方案

  4.4.1江河洪水防御方案:根据城市所在的江河防洪预案及相应的洪水调度方案,制订城市市区不同量级江河洪水的防御对策、措施和处理方案,及相应的洪水调度方案(如水库、蓄滞洪区、分洪设施的调度运用等)。其中超标准洪水的防御方案应明确社会动员、临时分蓄洪、群众转移安置等具体措施。

  此外,还应针对冰凌洪水以及由于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等造成的突发性洪水,制定相应的洪水防御方案。

  4.4.2山洪灾害防御方案:根据山洪灾害的发生与发展规律,制定不同量级暴雨及其地区组合条件下,山洪灾害专防与群防相结合的防御对策、措施和处理方案。

  4.4.3暴雨渍涝防御方案:制定不同量级暴雨及其地区组合条件下,城市市区渍涝的防御对策、措施和处理方案,包括应急排水、交通临时管制与疏导、工程抢修以及重要保护对象的防雨排涝方案等。

  4.4.4台风暴潮防御方案:制定不同量级台风暴潮条件下,城市应对台风暴潮的防御对策、措施和处理方案,如人员转移的通知与落实、危旧建筑物和重要设施的防护等。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明确城市发生洪水、山洪灾害、暴雨渍涝、台风暴潮等灾害事件时应急响应行动的分级总数(通常由重到轻分为I、II、III、IV四级),市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挥机构应急响应行动的总体要求,以及应急响应发布单位等。

  5.2应急响应分级与行动

  明确应急响应行动的分级标准及对应的主要行动要求。

  5.3主要应急响应措施

  5.3.1江河洪水:明确不同量级江河洪水条件下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包括蓄滞洪区运用的准备和批准权限、进入紧急防汛期的条件和发布权限等。

  5.3.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明确出现前期征兆及发生险情后的紧急上报规定和应采取的处理措施等。

  5.3.3山洪灾害:明确发生山洪灾害时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发布山洪警报的标准及责任单位、人员转移的主要原则、人员紧急抢救与救援等。

  5.3.4暴雨渍涝:明确发生暴雨渍涝时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工程调度和设置临时排涝设备的要求及责任单位、发布城市涝水限排指令的权限等。

  5.3.5台风暴潮:明确发生台风暴潮时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如台风暴潮监测与警报发布、人员与物资转移、海上作业保护与搜救、重要保护对象的防护与抢险等。

  5.4应急响应的组织工作

  5.4.1信息报送、处理:明确汛情、工情、险情、灾情(含大面积停电、停水,重大疫情等次生衍生灾害)等信息报送、处理与反馈以及发布的原则和主要要求。

  5.4.2指挥和调度:明确应对灾害的指挥和调度措施,以及发生重大灾害时派赴工作组(含专家组)的要求等。

  5.4.3群众转移和安全:明确群众转移的原则和工作程序,以及相应的安全与生活保障措施等。

  5.4.4抢险与救灾:明确险情和灾情监控、抢护和救援的指导原则、工作程序和总体要求。

  5.4.5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明确确保抢险人员自身安全和受威胁群众人身安全的各项防护与医疗救护措施。

  5.4.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明确对重点地区或部位实施紧急控制以及动员社会力量的条件、权限和要求等。

  5.5应急响应结束

  明确应急响应结束的条件和发布程序。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明确确保预案执行过程中通信与信息畅通的主要保障措施,如党政军领导机关、现场指挥及其它重要场所的应急通讯保障方案,信息数据库建设与网络共享等。

  6.2抢险与救援保障

  明确抢险救援装备、技术力量、队伍(含专业与非专业队伍)、专家组在管理和启动等方面的保障措施,包括各类工程、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房屋建筑、交通干线抢险、抢修,以及人员救护等。

  6.3供电与运输保障

  明确对抗洪抢险、抢排积涝、救灾现场等供电与运输的主要保障措施、责任单位等。

  6.4治安与医疗保障

  明确灾区治安管理、疾病防治、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保障要求。

  6.5物资与资金保障

  明确防汛物资储备管理、调拨程序与调运方式、防汛经费的安排、特大防汛经费的申请等保障措施。

  6.6社会动员保障

  明确防汛指挥机构动员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的保障措施。

  6.7宣传、培训和演习

  明确城市防洪排涝宣传、市民防洪减灾教育、技术人员培训、防汛减灾演习等保障措施。

  7、后期处置

  7.1灾后救助

  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救灾工作的要求与职责。

  7.2抢险物资补充

  明确如何根据防汛抢险物资消耗情况,及时补充抢险物资的具体要求。

  7.3水毁工程修复

  明确水利、供水、交通、电力、通信等工程或设施水毁修复的资金来源、时限等具体要求。

  7.4灾后重建

  明确相关工程或设施的灾后重建标准、指导原则和实施措施等具体要求。

  7.5保险与补偿

  明确保险与补偿的适用条件、承办机构职责和任务、工作原则、工作流程等。

  7.6调查与总结

  明确调查与总结的适用条件、承办单位、时限要求和审核程序等。

  山洪灾害防汛应急预案5

  1、总则

  1.1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高效有序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和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灾害)、台风风暴潮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风暴潮、地震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堰塞湖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防汛抗旱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同级党委和政府、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组织指挥管辖范围内防汛抗旱工作,贯彻落实同级党委和政府、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部署要求。

  1.4.2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防汛抗旱工作坚持依法防抗、科学防控,实行公众参与、专群结合、军民联防、平战结合,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保障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

  1.4.3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统一规划、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防汛抗旱工作要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科学处理上下游左右岸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近期与长远之间等各项关系,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做到服从大局、听从指挥。

  1.4.4坚持科学调度、综合治理,除害兴利、防汛抗旱统筹。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满足城乡生活、生态、生产用水需求。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流域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工作。

  2.1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负责领导、组织全国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国家防总办公室设在应急部。

  2.1.1国家防总组织机构

  国家防总由国务院领导任总指挥,应急部、水利部主要负责同志,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负责同志和国务院分管副秘书长任副总指挥,应急部分管副部长任秘书长,根据需要设副秘书长,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部、广电总局、中国气象局、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为国家防总成员单位。

  2.1.2国家防总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全国防汛抗旱工作,研究拟订国家防汛抗旱政策、制度等;依法组织制定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等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按程序决定启用重要蓄滞洪区、弃守堤防或破堤泄洪;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督促地方党委和政府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落实重点地区和重要工程防汛抗旱责任人,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救灾工作,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指导地方建立健全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完善组织体系,建立健全与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流域防总)、省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组织协调等工作机制。

  2.2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太湖等流域设立流域防总,负责落实国家防总以及水利部防汛抗旱的有关要求,执行国家防总指令,指挥协调所管辖范围内的防汛抗旱工作。流域防总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以及相关战区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人等组成,其办事机构(流域防总办公室)设在该流域管理机构。国家防总相关指令统一由水利部下达到各流域防总及其办事机构执行。

  2.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强化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当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防汛压力大、病险水库多、抢险任务重、抗旱任务重的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

  乡镇一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明确承担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2.4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机构,在本级或属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气象水文海洋信息

  (1)各级自然资源(海洋)、水利、气象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各级自然资源(海洋)、水利、气象部门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风暴潮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利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a.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或海洋出现风暴潮黄色警戒潮位以上的高潮位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发生洪水地区的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在每日9时前向国家防总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大江大河干流重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4小时内报到国家防总。

  b.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有关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同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2)水库工程信息。

  a.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大型和防洪重点中型水库发生的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报到国家防总办公室。

  b.当水库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库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的有关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同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c.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垮坝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提早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的有关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和工程抢护争取时间。

  3.1.3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因灾伤病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等信息,以及居民房屋等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水电气设施等方面的损失信息。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研判灾情和气象趋势,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4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国家防总和应急部,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信息报送有关制度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等信息,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信息。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业旱情和城乡供水等情况。水利、农业农村、气象等部门应加强旱情监测预测,并将干旱情况及时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信息报送有关制度规定及时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预防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专业队伍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防洪排涝工程设施及时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责任和方案措施。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江河湖库和城市防洪排涝预案、台风风暴潮防御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排涝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堰塞湖应急处置预案、蓄滞洪区安全转移预案、山丘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城市抗旱预案等各类应急预案和方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要制订工程抢险方案。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决口抢险方案由流域管理机构组织审批。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救灾物资。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公众通信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蓄滞洪区的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江河、湖泊、水库、滩涂、人工水道、蓄滞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利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2.2江河洪水预警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利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各级气象部门应做好天气监测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降雨实况、预报等。

  (2)各级水利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各级水利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支撑。

  3.2.3渍涝灾害预警

  (1)城市内涝预警。当气象预报将出现强降雨,并可能发生城市内涝灾害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原则,组织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开展联合会商,研判形势。地方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应急管理、气象等有关部门按任务分工及时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当地人民政府视情及时组织做好人员转移、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对重点部位和灾害易发区提前预置抢险救援力量。

  (2)乡村渍涝预警。当气象预报将出现强降雨,村庄和农田可能发生渍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组织会商,有关部门按职责及时发布预警,并按预案和分工提前采取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3.2.4山洪灾害预警

  (1)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自然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警。

  (2)有山洪灾害防治任务的地方,水利部门应加强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指导行政村(社区)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具体工作由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监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监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发出警报,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告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台风风暴潮灾害预警

  (1)各级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及时发布台风(含热带低压等)监测预警信息,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速度等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自然资源(海洋)部门根据台风预报做好风暴潮监测预报预警工作。

  (2)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3)水利部门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主要湖泊和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4)预报将受台风影响的沿海地区,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台风工作。

  (5)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运输、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及时采取加固措施,组织船只回港避风和沿海养殖人员撤离工作。当地人民政府视情及时做好人员转移、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

  3.2.6蓄滞洪区预警

  (1)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蓄滞洪区管理单位等拟订群众安全转移方案,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审批。

  (2)蓄滞洪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

  (3)运用蓄滞洪区,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迅速启动预警系统,按照群众安全转移方案实施转移。

  3.2.7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水利部门应加强旱情监测和管理,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掌握旱情灾情,根据干旱发展趋势,及时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抗旱减灾工作。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抗旱减灾工作。

  3.2.8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设施损毁、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有关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时报告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居民、企事业单位应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洪涝、干旱和台风风暴潮风险图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涝风险图、蓄滞洪区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干旱风险图、台风风暴潮风险图。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涝、干旱和台风风暴潮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洪涝防御方案

  (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组织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编制和修订防御江河洪水方案、城市排涝方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和城市渍涝。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等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水利部组织编制,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洪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由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编制,报水利部审批后组织实施。调度方案和指令须抄国家防总、应急部。

  (2)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情况变化,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3.3抗旱预案

  各级水利部门应编制抗旱预案,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3.4预警响应衔接

  (1)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按任务分工健全预警机制,规范预警发布内容、范围、程序等。有关部门应按专群有别、规范有序的原则,科学做好预警信息发布。

  (2)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要加强监测预报和信息共享。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健全多部门联合会商机制,预测可能出现致灾天气过程或有关部门发布预警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要组织联合会商,分析研判灾害风险,综合考虑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及时提出启动、调整应急响应的意见和建议。

  (4)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急响应原则上与本级有关部门的预警挂钩,把预警纳入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指导督促下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做好相关预警与应急响应的衔接工作。

  (5)预警发布部门发布预警后,要滚动预报预警,及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6)有关部门要建立预报预警评估制度,每年汛后对预报预警精确性、有效性进行评估。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按洪涝、干旱、台风、堰塞湖等灾害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应急响应级别最高。

  4.1.2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有关成员单位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风情、险情、灾情、旱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国家防总成员单位启动防汛抗旱相关应急响应时,应及时通报国家防总。国家防总各成员单位应按照统一部署和任务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3当预报发生大洪水或突发险情时,水利部组织会商,应急部等部门派员参加。涉及启用重要蓄滞洪区、弃守堤防或破堤泄洪时,由水利部提出运用方案报国家防总,按照总指挥的决定执行。重大决定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

  4.1.4洪涝、干旱、台风、堰塞湖等灾害发生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和防灾减灾等方面的工作。灾害应对关键阶段,应有党政负责同志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坐镇指挥,相关负责同志根据预案和统一安排靠前指挥,确保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有序高效实施。

  4.1.5洪涝、干旱、台风、堰塞湖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6对跨区域发生的上述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7因上述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并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蔓延。

  4.2一级应急响应

  4.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应急响应:

  (1)某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

  (2)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3)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防汛抗旱一级应急响应;

  (4)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5)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6)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特大干旱;

  (7)多座特大及以上城市发生特大干旱;

  (8)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当发生符合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国家防总办公室提出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副总指挥审核后,报总指挥批准;遇紧急情况,由总指挥决定。必要时,国务院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4.2.2一级应急响应行动

  (1)由国家防总总指挥或党中央、国务院指定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统一指挥调度,国家防总成员参加。视情启动经国务院批准的防御特大洪水方案,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党中央、国务院。应急响应期内,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可由副总指挥主持,有关成员单位参加,随时滚动会商,并将情况报总指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安排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国家防总加强值守,密切监视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做好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并在8小时内派出由国家防总领导或成员带队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及时在中央主要媒体及新媒体通报有关情况,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减灾工作。财政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国家粮食和储备局按照国家防总办公室要求为灾区紧急调运防汛抗旱物资;铁路、交通运输、民航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提供运输保障。水利部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和防汛抢险技术支撑。应急部组织协调水旱灾害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转移安置受洪水威胁人员,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国家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或专家赴灾区协助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灾后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国家防总其他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全力做好有关工作。

  (2)有关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为国家防总和水利部提供调度参谋意见。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支援地方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

  (3)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突发事件应对相关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组织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国家防总及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按任务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3二级应急响应

  4.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应急响应:

  (1)一个流域发生大洪水;

  (2)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防汛抗旱二级或以上应急响应;

  (3)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4)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5)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6)预报超强台风登陆或严重影响我国;

  (7)正在发生大范围强降雨过程,中央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会商研判有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大部地区可能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8)同一时间发生两个以上极高风险的堰塞湖;

  (9)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特大干旱或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严重干旱;

  (10)多个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

  (11)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当发生符合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国家防总办公室提出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国家防总秘书长审核后,报副总指挥批准;遇紧急情况,由副总指挥决定。

  4.3.2二级应急响应行动

  (1)国家防总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国家防总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国务院领导并通报国家防总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期内,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可由国家防总秘书长主持,随时滚动会商。国家防总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做好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并在12小时内派出由成员单位组成的联合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水利部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工情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预警,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和抗洪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国家防总组织协调有关方面不定期在中央主要媒体及新媒体平台通报有关情况。根据灾区请求及时调派抢险救援队伍、调拨防汛抗旱物资支援地方抢险救灾。国家防总各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有关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密切监视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做好洪水预测预报,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支援地方抗洪抢险救援和抗旱救灾;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为国家防总和水利部提供调度参谋意见。

  (3)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情况,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突发事件应对相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相关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有关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国家防总及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按任务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4三级应急响应

  4.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应急响应:

  (1)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发生洪涝灾害;

  (2)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较大洪水;

  (3)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防汛抗旱三级或以上应急响应;

  (4)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5)大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6)预报强台风登陆或严重影响我国;

  (7)正在发生大范围强降雨过程,中央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会商研判有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大部地区可能发生较重洪涝灾害;

  (8)发生极高风险的堰塞湖;

  (9)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10)多座中等以上城市同时发生中度干旱或一座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

  (11)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当发生符合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国家防总办公室提出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国家防总秘书长批准;遇紧急情况,由国家防总秘书长决定。

  4.4.2三级应急响应行动

  (1)国家防总秘书长主持会商,中国气象局、水利部、自然资源部等国家防总有关成员单位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国务院并通报国家防总成员单位。水利部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国家防总办公室在18小时内派出由司局级领导带队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2)有关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汛(旱)情监视,加强洪水预测预报,做好相关工程调度,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协助防汛抗旱。

  (3)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抗旱,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国家防总及流域防总。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省级主要媒体及新媒体平台发布防汛抗旱有关情况。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5四级应急响应

  4.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四级应急响应:

  (1)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防汛抗旱四级或以上应急响应;

  (2)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发生一般洪水;

  (3)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险情;

  (4)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

  (5)预报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登陆或影响我国;

  (6)预测或正在发生大范围强降雨过程,中央气象台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会商研判有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能发生洪涝灾害;

  (7)发生高风险的堰塞湖;

  (8)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9)多座中等以上城市同时因旱影响正常供水;

  (10)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当发生符合启动四级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国家防总办公室主任决定并宣布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4.5.2四级应急响应行动

  (1)国家防总办公室负责同志主持会商,中国气象局、水利部、自然资源部等国家防总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分析防汛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在24小时内派出由司局级领导带队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将情况上报国务院并通报国家防总成员单位。

  (2)有关流域防总加强汛情、旱情监视,做好洪水预测预报,并将情况及时报国家防总办公室。

  (3)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或组织抗旱;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家防总办公室。

  4.6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经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民兵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江河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启用分洪河道、蓄滞洪区行蓄洪水,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实施蓄滞洪区调度运用时,根据洪水预报和经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决定做好蓄滞洪区启用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组织蓄滞洪区内人员转移、安置,分洪设施的启用和无闸分洪口门爆破准备。当江河水情达到洪水调度方案规定的条件时,按照启用程序和管理权限由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下达命令实施分洪。

  (4)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力、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6.2渍涝灾害

  渍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排涝工作。

  (1)城市内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以及铁路等有关单位按任务分工全面排查城市易涝风险点,要突出抓好轨道交通、市政道路隧道、立交桥、地下空间、下沉式建筑、在建工程基坑等易涝积水点(区)隐患排查,并逐项整治消险。对主要易涝点要按照“一点一案”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明确责任人、队伍和物资,落实应急措施。

  当出现城市内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力量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对低洼积水等危险区域、路段,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警戒、管控等措施,避免人员伤亡。要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对灾害信息进行滚动预警;情况危急时,停止有关生产和社会活动。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和配合,科学调度防洪排涝工程、正确处理外洪内涝关系,确保防洪防涝安全。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燃气、供水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保障城市生命线工程和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保证城市正常运行。

  (2)当村庄和农田发生渍涝灾害时,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和设备抢排涝水,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减少灾害损失。

  4.6.3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工作由水利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指导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应急管理、消防、气象等各有关部门按任务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观测到降雨量达到预警阈值时,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发出预警,基层人民政府及时按预案组织受威胁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发生意外事件。

  (4)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造成更大损失。

  (5)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民兵、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及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救援。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6.4台风风暴潮灾害

  (1)台风风暴潮(含热带低压)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

  (2)发布台风蓝色、黄色预警阶段。

  a.气象部门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并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b.自然资源(海洋)部门根据台风动向,分析、预报风暴潮,并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c.沿海地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应根据台风预警上岗到位值班,并部署防御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

  d.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堤防、水库、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台风可能明显影响的地区,超汛限水位的水库应将水位降到汛限水位,平原河网水位高的应适当预排。水利部门做好洪水测报的各项准备。做好受台风威胁地区群众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

  e.海上作业单位通知出海渔船回港避风,提醒商船落实避风措施。自然资源(海洋)、渔业、海运、海上安全等部门检查归港船只锚固情况,敦促沿海地区做好建设工地、滩涂养殖、网箱加固及渔排上人员安全转移、港口大型机械加固、人员避险、货物避水等工作。

  f.新闻媒体及时播发台风预警信息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防御部署情况。

  (3)发布台风橙色、红色预警阶段。

  a.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应立即上岗到位值班,根据当地防御洪水(台风)方案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对台风可能登陆地区和可能严重影响的地区,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发布防台风动员令,组织防台风工作,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落实防台风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防台风和抢险工作。

  b.气象部门应作出台风可能登陆地点、时间以及台风暴雨量级和雨区的预报。自然资源(海洋)部门应作出风暴潮预报。水利部门应根据气象部门的降雨预报,提早作出江河洪水的预报。

  c.海上作业单位应检查船只进港情况,尚未回港的应采取应急措施。对停港避风的船只应落实防撞等保安措施。

  d.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做好工程的保安工作,并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报,控制运用水库、水闸及江河洪水调度运行,落实蓄滞洪区分洪的各项准备。抢险人员加强对工程的巡查。

  e.洪水预报将要受淹的地区,做好人员、物资的转移。山洪灾害易发地区提高警惕,落实应急措施。

  f.台风将登陆影响和台风中心可能经过的地区,居住在危房的人员应及时转移;成熟的农作物、食盐、渔业产品应组织抢收抢护;高空作业设施做好防护工作;建设工地做好大型临时设施固结和工程结构防护等工作;电力、通信部门应做好抢修准备,保障供电和通信畅通;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部门应按职责做好市区树木的保护工作;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

  g.新闻媒体应增加对台风预报和防台风措施的播放和刊载。

  h.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驻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民兵根据抢险救灾预案做好各项准备,一旦有任务即迅速赶往现场。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卫生应急队伍集结待命。公安机关做好社会治安工作。

  i.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汇报防台风行动情况。

  4.6.5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垮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垮坝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有关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警报,并及时向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大型水库(水电站)垮坝等事件应立即报告国家防总办公室。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垮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水利部门提供技术支撑。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必要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援助请求。

  (3)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按照权限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6.6干旱灾害

  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a.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b.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水利部门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c.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依法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条件许可时及时开展人工增雨等。

  d.水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加强会商,密切跟踪旱情灾情发展变化趋势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灾信息。

  e.及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f.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2)严重干旱。

  a.有关部门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组织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c.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d.督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e.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3)中度干旱。

  a.有关部门要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加强会商,分析研判旱情发展变化趋势,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

  c.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d.关注水量供求变化,组织做好抗旱调度。

  e.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动员部署抗旱工作。

  (4)轻度干旱。

  a.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b.及时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c.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4.6.7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应急供水工作,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保障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4.7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汛情、险情、灾情、旱情等防汛抗旱信息按任务分工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7.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跟踪了解,尽快补报详情。

  4.7.3属一般性汛情、险情、灾情、旱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利、应急管理部门。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上报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利、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4.7.4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水利、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立即核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7.5洪涝灾害人员伤亡、重大险情及影响范围、处置措施等关键信息,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防总相关规定和灾害统计报告制度报送,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

  4.7.6国家防总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险情、灾情、旱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国务院,并及时续报。

  4.8指挥和调度

  4.8.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

  4.8.2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任务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8.3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有关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指导,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抢险救灾

  4.9.1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统一指挥各部门和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4.9.2在汛期,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有关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并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电力、交通、通信、石油、化工等工程设施因暴雨、洪水、内涝和台风发生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其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抢险,并将险情及抢险行动情况报告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当江河湖泊达到警戒水位并继续上涨时,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指导有关地方提前落实抢险队伍、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

  洪水灾害发生后,水利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部署,派出水利技术专家组,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开展险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4.9.3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水电站)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专业抢险队伍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实施。

  4.9.4必要时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增援,提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供帮助。

  4.10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10.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器具。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0.3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0.4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5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保证基本生活。要加强管理,防止转移群众擅自返回。

  4.10.6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必要时派出卫生应急小分队,设立现场医疗点,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灾后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4.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

  4.11.2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交通工具、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和抗灾救灾。

  4.12信息发布

  4.12.1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对雨情、汛情、旱情、灾情描述要科学严谨,未经论证不得使用“千年一遇”、“万年一遇”等用语,在防汛救灾中也不得使用“战时状态”等表述。

  4.12.2汛情、旱情由水利部门发布,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情况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审核和发布。

  4.12.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编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3应急终止

  4.13.1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终止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3.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3.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指导有关部门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任何通信运营单位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利用专用通信网络,防汛抗旱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讯设施,确保信息畅通。

  5.1.3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调通信主管部门,按照防汛抗旱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主管部门应根据通信保障应急预案,调度应急通信队伍、装备,为防汛抗旱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

  5.1.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新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及时发布防汛抗旱防台风预警预报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公共广播、电视、有关政府的网站等媒体以及基础电信企业应按主管部门要求发布防汛抗旱防台风预警预报等信息。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部门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水利部门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a.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b.防汛抢险队伍分为专业抢险队伍和非专业抢险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抗洪抢险应急专业力量和年度重点准备任务部队、民兵应急专业救援队伍、部门和地方以及中央企业组建的专业抢险队伍作为常备力量或突击力量,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非专业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

  c.调动防汛抢险队伍程序:一是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动。二是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三是同级其他区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调动申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协商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调动按应急部有关规定执行。

  (2)抗旱队伍。

  a.在抗旱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b.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c.必要时,可申请动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力量进行抗旱救灾。

  5.2.3供电保障

  电力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生命线工程运行等方面的供电保障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蓄滞洪区分洪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分泄大洪水时河道航行安全;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负责防御台风海上搜救有关工作。

  5.2.5医学救援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卫生应急队伍或专家赴灾区,开展伤病人员救治,指导灾区开展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5.2.6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依法做好水旱灾区治安管理、交通秩序维护工作,依法查处扰乱抗灾救灾秩序、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实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警戒守护、交通管制以及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等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5.2.7物资保障

  财政、应急管理、粮食和储备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各自职责,加强衔接配合,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规划计划、资金保障、储备管理、调拨使用等工作,优化收储轮换及日常管理,提高物资使用效率。

  (1)物资储备。

  a.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负责中央防汛抗旱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国家防总办公室的动用指令承担调出和运送任务。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做好应急抢险物资储备和保障有关工作,了解掌握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更新换代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b.中央防汛抗旱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特大洪水和特大干旱灾害地区防汛抢险和抗旱应急物资不足,保障大江大河(湖)及其重要支流、重要防洪设施抗洪抢险、防汛救灾以及严重干旱地区抗旱减灾需要。

  c.洪涝灾害频繁地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空中、水上应急抢险救援大型设备(装备)需求,承接主体应当具有国家相关专业资质。

  d.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规范储备的防汛抢险物资品种和数量,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结合本地抗洪抢险具体情况确定。

  e.抗旱物资储备。干旱频繁发生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

  f.抗旱水源储备。严重缺水城市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2)物资调拨。

  a.中央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在坚持就近调拨和保证抢险需求的同时,应优先调用周边仓库接近储备年限的物资,尽量避免或减少物资报废。当有多处申请调用中央防汛抗旱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抗旱抢险应急物资需求。

  b.中央防汛抗旱物资调拨程序:中央防汛抗旱物资的调用,由流域防总或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国家防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国家防总办公室向国家粮食和储备局下达调令。

  c.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应及时启动防汛抗旱物资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紧急调运、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征集。

  5.2.8资金保障

  中央财政安排资金补助地方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流域管理机构防汛抗旱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旱工作。

  5.2.9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

  (2)汛期或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国家制定政策措施,鼓励社会专业队伍参与抗洪抢险救援和抗旱救灾工作。

  5.3技术保障

  5.3.1信息技术支撑

  (1)加强防汛抗旱信息化建设。国家防总办公室在充分利用各成员单位既有成果的基础上,组织加强信息化建设,促进互联互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2)完善协同配合和衔接机制。应急部会同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中国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应急部、中国气象局等部门建立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分析研判汛情旱情和险情灾情,实时共享相关监测预报预警和重要调度信息。

  5.3.2专家支撑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水利部门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

  5.4宣传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重视宣传舆论引导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要把防汛抗旱宣传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建立宣传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加强与有关宣传机构的协作配合。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及时准确向社会通报防汛抗旱工作情况及水旱灾害信息。汛情、旱情形势严峻时期要加强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力度,建立舆情监测机制,加强舆情引导和正面宣传,及时澄清虚假信息,为防汛抗旱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3)发生重特大水旱(台风)灾害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和媒体通报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有关情况;对防汛形势、抢险救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灾区秩序、群众生活等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对防汛救灾专业知识,要组织专家科学解读,有针对性解疑释惑。

  5.5培训和演练

  5.5.1培训

  (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实施防汛抗旱知识与技能培训。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市、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及其办公室工作人员、防汛抢险专业队伍负责人和防汛抢险技术骨干的培训;市、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乡镇(街道)、村(社区)防汛抗旱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严格考核、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5.5.2演练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练。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练,一般2~3年举行一次,由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

  6、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救灾

  6.1.1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人民政府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6.1.2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拨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因灾倒损民房的恢复重建,组织开展救灾捐赠,保证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安全住处、有医疗服务。

  6.1.3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配卫生应急力量,开展灾区伤病人员医疗救治,指导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指导落实灾后各项卫生防疫措施,严防灾区传染病疫情发生。

  6.1.4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及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补充到位。

  6.3水毁工程修复

  6.3.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蓄滞洪区运用补偿

  国家蓄滞洪区分洪运用后,按照《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进行补偿。其他蓄滞洪区由地方人民政府参照《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补偿。

  6.5灾后重建

  各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6工作评价与灾害评估

  每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各方面和环节组织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定性和定量总结、分析,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改进工作。总结情况要及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应急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重特大水旱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7.1.1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2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3台风风暴潮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台风风暴潮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台风风暴潮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台风风暴潮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级别台风风暴潮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4防御洪水方案:是对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特大洪水)、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灾害)、台风风暴潮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等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水利部组织编制,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批准。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工作。

  7.1.5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7.1.6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利部门领导和上一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7.1.7生命线工程:根据《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生命线工程是指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

  7.1.8洪水等级

  根据《水文情报预报规范》(GB/T22482—2008):

  小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5年的洪水。

  中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5年~20年的洪水。

  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20年~50年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大于50年的洪水。

  7.1.9热带气旋等级

  根据《热带气旋等级》(GB/T19201—2006):

  热带低压: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10.8m/s~17.1m/s(风力6~7级)。

  热带风暴: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17.2m/s~24.4m/s(风力8~9级)。

  强热带风暴: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24.5m/s~32.6m/s(风力10~11级)。

  台风: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32.7m/s~41.4m/s(风力12~13级)。

  强台风: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41.5m/s~50.9m/s(风力14~15级)。

  超强台风: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或大于51.0m/s(风力16级或以上)。

  7.1.10堰塞湖风险等级

  堰塞体危险性判别、堰塞湖淹没和溃决损失严重性、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参照《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与应急处置技术规范》(SL/T450—2021)。

  7.1.11干旱等级

  区域农业旱情等级、区域牧业旱情等级、区域农牧业旱情等级、区域因旱饮水困难等级、城市旱情等级划分参照《区域旱情等级》(GB/T32135—2015)。

  7.1.12关于城市规模的规定参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

  7.1.13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除有特殊说明外,“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与更新。

  7.3国际沟通与协作

  按照国家外事纪律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防汛抗旱减灾国际交流,借鉴发达国家防汛抗旱减灾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做好我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

  7.4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防总联合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5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国家防总办公室负责解释。

  7.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山洪灾害防汛应急预案6

  一、背景介绍

  山洪是指由于暴雨过程中大量的降雨水流急剧增大,超过地表径流的承载能力,导致水流在山地区域内迅猛而猛烈流动,造成河道水位骤然上升,水势陡增,甚至形成洪峰,对周边的人们和财产造成巨大危害的自然灾害。山洪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多年以来一直是困扰地方政府和决策者的难题。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山洪灾害应急预案非常重要。

  二、预警机制

  1.新闻媒体预警:各级政府和山洪灾害部门应与新闻媒体保持密切合作,及时发布山洪灾害的预警信息,向公众提供准确的资料和施。

  3.监测预警: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建立一套完善的山洪监测系统,在可能发生山洪的地区设置监测站点,实时监测降雨情况和水位变化,并将相关信息传达给公众。

  三、人员疏散

  1.教育宣传:政府应加强山洪灾害的教育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山洪灾害的认知和应对能力。

  2.疏散指南:政府应制定详细的疏散指南,包括疏散路线、疏散点的设立、安全设施等,确保公众能够迅速、有序地疏散到安全区域。

  3.疏散执法:政府应加强对疏散过程的管理和协调,确保疏散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加强疏散路线的巡查和执法,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混乱局势进行犯罪活动。

  四、物资准备

  1.应急物资储备:政府应及时储备足够的食品、水、药品、防护用品等物资,以满足灾区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2.物资配送:建立物资配送系统,确保物资能够及时、准确地分发到灾区。

  3.紧急救援人员:政府应组织专业的紧急救援队伍,并培训相关人员,提高应对山洪灾害的能力。

  五、灾后重建

  1.评估损失: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对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估,为灾后重建提供参考。

  2.快速恢复: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迅速展开灾后重建工作,包括清理残留物、修复损坏的设施、修复道路交通等,为灾区居民提供安全的居住环境。

  3.防灾措施:政府应加强对灾后重建过程中的防灾工作,建设更加安全、稳定的灾害预警和防护设施,以减少未来山洪灾害的影响。

  通过建立完善的山洪灾害应急预案,能够为山洪灾害发生时的应对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同时,加强山洪灾害的预防和减灾工作也是非常重要的,应提高公众的防灾意识,加强山区环境保护,减少灾害的发生。

  山洪灾害防汛应急预案7

  一、背景概述

  山洪灾害是指由于大量降雨、雪融或冰雪堆积等原因,所引起的山区河流暴涨,形成的突发性洪水灾害。山洪灾害具有发生突然、扩散迅速、破坏力强等特点,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制定山洪灾害应急预案,能够预测并降低灾害发生的损失,提高应对灾害的效能,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预案制定目的

  1.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快速准确地处置山洪灾害,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3.重视对灾后救援工作的统筹规划,提高其效率和准确性。

  三、预案内容

  1.预案组成:预案应设指挥部、后,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确保预案的执行。

  -指挥部根据预案组织救援队伍进行紧急救援行动,确保人民群众的安全撤离。

  -确保救援队伍的装备齐全、人员准备充分,进行救援工作。

  -指挥部与各救援队伍及时沟通与协调,共同完成救援任务。

  -在救援行动结束后,指挥部应对救援行动进行评估,并做好善后工作,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3.灾害预防与减灾:

  -加强对山区水文、气象等数据的监测与分析,及时预测山洪灾害的发生。

  -加强山洪灾害的防范教育,提醒居民注意山区雨水的流向、天气变化等,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加强山区的防洪工程建设,提高山洪灾害的抗灾能力。

  四、责任分工

  1.指挥部:负责制定应急预案,以及应急调度与指挥工作。

  2.救援队伍:负责救援行动的具体执行,包括安全疏散、灾区调查、搜救、物资运输等工作。

  3.物资储备:负责收集储备有关的救援物资,确保救援行动需要的各类物资的充足供应。

  4.通讯报警:负责灾情接报、通讯与报警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五、预案实施

  1.组织应急演练,以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增强救援队伍的应急能力。

  2.定期检查预案的有效性和完整性,根据经验和教训进行必要的修改和更新。

  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和交流,形成山洪灾害应急预案工作的合力。

  4.在灾害发生后,及时总结教训,改进应急预案,以提高应对灾害的效能和准确性。

  六、结语

  山洪灾害是一种严重的自然灾害,具有突发性、破坏力强的特点。为了降低灾害发生的损失和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山洪灾害应急预案是必要的。这份预案包括了预案组成、流程、灾害预防与减灾、责任分工、实施等内容,旨在指导各个部门及时、准确地应对山洪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们应该加强预案的组织与实施,提高山洪灾害应急能力,不断完善预案,以应对更加复杂的灾害情况。

  山洪灾害防汛应急预案8

  一、背景

  山洪灾害是指山区降雨过大,地表无法快速排除的情况下,形成的泥石流、山体滑坡等灾害现象。山洪灾害具有突发性、破坏性和复发性的特点,对人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威胁。制定山洪灾害应急预案是为了提前做好防范工作,减少可能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应急预案的目的

  1.快速响应:明确各级政府部门的责任和职责,确保在发生山洪灾害时能够快速响应,实施应急救援。

  2.人员疏散:合理安排人员疏散,在事发地点周围设立避难点,确保受灾人员的安全。

  3.物资供应:保障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及时提供食品、水源等物资供应。

  4.救援行动:组织专业救援人员进行施救,并提供必要的急救、医疗救助。

  5.协调合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社区居民、志愿者和社会力量的合作,共同应对山洪灾害。

  三、应急预案的内容

  1.组织指挥体系:明确各级政府部门的指挥职责和协作机制,建立山洪灾害应急指挥中心。

  2.预警系统:建立完善的气象监测和预警系统,及时发布山洪灾害预警信息。

  3.避险地点:明确避险地点的选择和使用原则,确保受灾人员的安全。

  4.人员疏散:组织力量进行人员疏散工作,并提供合适的交通工具和路线。

  5.物资供应:储备足够的食品、饮用水、药品等物资供应,建立物资保障库。

  6.救援行动:组建专业救援队伍,提供应急救援工具和设备,进行救援行动。

  7.医疗救助:组织医疗团队前往救援现场,提供急救和医疗救助。

  8.社会力量:积极争取社会力量的支持和参与,组织志愿者进行救援工作。

  9.舆情应对:建立健全的舆情管理机制,及时发布灾情信息,防止虚假谣言传播。

  四、应急预案的实施与评估

  1.实施时机:根据气象预警信息和地质灾害监测数据,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2.应对措施:根据预案的要求,快速部署和实施相关应对措施。

  3.救援效果评估:在灾后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完善预案内容。

  4.宣传教育:加强山洪灾害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防灾意识和应急能力。

  山洪灾害是一种具有危险性和突发性的自然灾害,制定山洪灾害应急预案是为了减少灾害对人们的危害和破坏。每个地区都应根据其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预案,并确保预案的实施和评估。同时,公众应加强对山洪灾害的认识和应对能力,提高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

  山洪灾害防汛应急预案9

  山洪是指在山区发生的大规模洪水,由于山区地势陡峭,降雨量大,地表植被覆盖率低等因素,山洪在短时间内迅速形成,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的威胁。为了有效应对山洪灾害,制定一份完善的山洪灾害应急预案十分重要。

  一、预案目标:

  山洪灾害应急预案的目标是降低山洪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危害,提高应急处置效率,促进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预案编制原则:

  1.科学性原则:预案内容要科学合理,基于详实的调查研究数据和科学模型。

  2.操作性原则:预案指导明确,操作方便,易于实施。

  3.综合性原则:预案综合考虑参与应急工作各方的利益,维护各方的权益。

  4.灵活性原则:预案要根据灾情变化灵活调整,及时做出反应。

  三、预案内容:

  1.组织体系:明确指挥体系和各级部门职责,并建立应急指挥中心,依靠人民解放军和公安部门的力量,协调应急任务的执行。

  2.预警系统:提供高效准确的山洪预警系统,包括监测设备、气象预报、水文预报等,及时发布警报,向受灾地区和相关部门通报预警信息。

  3.应急救援:建立专业的救援队伍,提前制定救援方案和快速反应机制,具备物资储备、救援工具装备等条件,确保救援工作能够迅速开展。

  4.民众疏散与疏散场所:为受灾民众提供疏散安置场所,并制定疏散计划和疏散路线,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民众的安全意识。

  5.灾后恢复与重建:提前制定灾后恢复与重建计划,包括临时住房安置、基础设施修复等,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

  四、预案实施过程:

  1.观测预报:通过监测设备和气象预报等途径,预测山洪发生的可能性和规模。

  2.预警发布:根据预测结果,及时发布山洪预警信息,提醒受灾地区和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应急响应:应急指挥中心启动应急预案,根据灾情评估采取相应行动,调度救援队伍和物资等资源。

  4.救援工作:救援队伍和部门按照预案组织救援行动,进行人员转移、紧急救援、伤员救治等工作。

  5.民众疏散:指挥部根据预案制定疏散计划,引导居民疏散到安全地带。

  6.灾后恢复与重建:灾后根据恢复和重建计划,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基础设施修复和重建工作。

  山洪灾害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减轻山洪灾害的影响,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山洪灾害预防工作,加强预案的完善和实施,提高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同时,也需要加强山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减少人为因素对山洪灾害的影响,提高山区的防灾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安全。

  山洪灾害防汛应急预案10

  一、背景介绍

  山洪灾害是指由陡坡地区积聚的大量降雨水流冲刷侵蚀山体而产生的灾害。山洪灾害发生既突然且破坏力强,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因此,制定科学有效的山洪灾害应急预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预案目标

  1.提前预警山洪灾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快速响应山洪灾害,组织救援工作,及时疏散受灾群众。

  3.加强灾后恢复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三、防范措施

  1.做好防范监测工作:加强山洪灾害监测预报系统的建设,设置监测点,实施24小时监测,准确预报和追踪山洪灾害发生。

  2.定期开展山洪灾害应急演练: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灾害的能力和效率。

  3.加强宣传教育:开展山洪灾害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应急预案具体措施

  1.发生预警情况下:

  随时关注气象部门发布的山洪灾害预警信息。

  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紧急通知,提醒人们做好必要的准备。

  组织人力、物资等应急资源,做好紧急准备。

  2.确认山洪灾害发生后:

  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工作。

  疏散受灾群众,确保人身安全。

  向上级报告灾情,及时请求支援。

  3.灾后恢复工作:

  与相关单位协调,尽快清理灾害影响区域,恢复交通、供水供电等基本生活设施。

  组织专业人员对受灾房屋进行评估和修缮工作。

  对受灾群众进行心理疏导,提供必要的援助和支持。

  五、预案评估和完善

  每年定期对山洪灾害应急预案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进行适时的修订和完善。

  向公众公开发布预案的内容和应急联系方式,提高公众参与度和响应速度。

  总之,山洪灾害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减轻山洪灾害的影响和损失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并加强应急能力,确保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得到充分的保护。同时,也呼吁广大市民加强自我保护意识,积极参与到山洪灾害防范工作中来。

【山洪灾害防汛应急预案】相关文章:

社区山洪防汛应急预案04-28

山洪灾害防御应急预案04-13

乡镇山洪灾害应急预案06-02

小流域山洪灾害应急预案04-12

农村山洪灾害应急预案范文12-25

山区山洪灾害应急预案(精选7篇)07-21

山洪灾害应急预案(通用9篇)04-25

防汛山洪防御应急预案(通用19篇)07-20

暴雨灾害防汛应急预案模板05-05

防洪防汛灾害应急预案模板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