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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时间:2023-10-19 10:45:50 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我要投稿

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指面对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的应急管理、指挥、救援计划等。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精选7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1

  1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1)造成森林火灾的火源有2大类:

  (1)自然火源:指由某些自然现象中所引燃的森林火灾。如雷击火(落地闪电)、火山爆发、滚石火花、泥炭自燃等。

  (2)人为火源:指人类生活、生产用火所引起的森林火灾。如烧荒、烧炭、烧砖、烧防火线、机车喷火、暴瓦、高压线脱落、乱丢烟头、野炊取暖、上坟烧纸、小孩玩火、呆傻人弄火、坏人放火等。

  2)变化规律:从年变化上来看,多出现在降水量少,连旱日数比较长的年份;从季变化上来看,我国东北、华北一带多出现在春、秋两季,天气晴朗、降水量少,植被干旱,多大风天气。冬季由于气温低,积雪覆盖,不易发生火灾。夏季降水量大,也不易发生火灾。我国华东、华南、西南地区火灾季节多发生在冬季和早春。此时正是干季,晴日多、降水少、温度适时,而其他月份正是湿季,不易发生火灾。我国西部新疆地区森林防火期界于南北之间,主要集中在7、8、9月份。特别是雷击火集中在7--8月份较多;从日变化上来看,森林火灾多发生在上午10时至下午16时之间,正是一日内气温偏高,湿度偏小、风速较大的时段,此时发生火灾,火势发展强、蔓延速度快、不易扑救。

  2应急处置的基本原则

  打早、打小、打了。

  3适用范围

  3.1应急组织体系

  参见《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总体应急预案》

  3.2指挥机构及职责

  参见《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总体应急预案》

  4预防与预警

  4.1危险源监控

  1)全面落实森林防火各项责任制,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尤其是对森林防火重点区域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培训,提高森林防火意识和知识;

  2)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的检查监督,消除各种森林火灾隐患;有计划地清除林缘地带的可燃物,开设防火阻隔带;

  3)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综合能力。

  4.2预警行动

  1)预警级别

  根据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森林火灾预警级别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红色,火险等级五级(极易燃),连续20日以上晴天,日均有40次2个像素点以上卫星林火热点报告或同一集中连片林区3个热点信息报告;发生或可能发生需省应急委、省森防指处置的火灾。

  Ⅱ级(重大):橙色,火险等级四级(易燃)以上,连续15日以上晴天,日均有20次2个像素点以上卫星林火热点报告和20次一般森林火灾报警信息;发生或可能发生需省应急委、省森防指处置的火灾。

  Ⅲ级(较大):黄色,火险等级三级(可燃)以上,连续晴天7日以上,日均有10次2个像素点以上卫星林火热点报告,并因火灾发生伤亡事故以上。

  Ⅳ级(一般):蓝色,火险等级三级以下,日均5次2个像素以下热点信息报告,无人员伤亡事故。

  2)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

  各单位、项目部要及时收集和分析相关监测预报信息,对可能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及时进行预警,并按照权限适时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的发布须经行政负责人签字确认。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宣传刊物、通信、信息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

  3)预警行动

  进入森林草原火灾预警期后,各单位、项目部可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并及时向上级单位或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1)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的预案;

  (2)需要时,向公众发布可能发生森林火灾的警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森林火灾危害等常识;

  (3)根据需要,疏散、转移可能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4)组织灭火救援联动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可视情动员预备人员;

  (5)调集、筹措所需物资和设备;

  (6)加强警卫,确保通信、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的安全;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5信息报告程序

  在森林火灾发生1小时内,各单位、项目部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公司报告森林火灾情况。总经理工作部根据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指示,及时将灾害信息报告国家林业局、四川省林业局、水电股份公司等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时,根据情况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抢险部门。当重特大森林火灾事件的事态无法有效控制时,应按照有关程序向四川省和国家应急机构请求扩大应急响应。

  突发森林火灾事件信息报告内容包括:森林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伤亡、人员受灾、房屋损坏情况、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当地气象条件状况,和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需要哪些援助等。

  消防:119

  急救:120

  6应急处置

  6.1响应分级

  1)森林草原火灾事故分级

  Ⅰ级(特别重大):因火灾受害森林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因灾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Ⅱ级(重大):因火灾受害森林草原面积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因灾造成30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Ⅲ级(较大):因火灾受害森林草原面积5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因灾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Ⅳ级(一般):因火灾受害森林草原面积50公顷以下;因灾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2)响应分级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程序。

  (2)发生较大森林草原火灾,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程序。

  (3)发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程序。

  6.2响应程序

  1)Ⅰ级应急响应程序

  公司重特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及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并立即调动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及时赶到事发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全力以赴,密切配合,组织、指挥、协调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并及时将森林火灾处置情况报告四川省政府、林业部门及集团公司。

  2)Ⅱ级应急响应程序

  公司较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赶赴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实施应急处置,并及时将森林火灾处置情况报告公司应急办公室。

  3)Ⅲ级应急响应程序

  现场应急处领导小组宣布启动应急预案,应急指挥机构及各救援组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6.3处置措施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和扑火特点,扑救森林火灾必须遵循“先控制,后消灭,再巩固”的程序,分阶段进行。

  1)控制火势阶段。即初期灭火阶段,也是扑火最紧迫的阶段。其任务主要是封锁火头,控制火势,把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燃烧。

  2)稳定火势阶段。在封锁火头,控制火势后,必须采取更有效的措施扑打火翼(火地两侧部),防止火向两侧扩展蔓延,是扑火最关键阶段。火被扑灭后,必须在火烧迹地上进行巡逻,发现余火要立即熄灭。

  3)看守火场阶段。主要任务是留守人员看守火场。一般荒山和幼林地起火监守12小时,中龄林地起火监守24小时以上,方可考虑撤离,防止余火复燃。

  7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

  各单位、项目部要建立森林草原扑火基本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扑火应急物资的供应。有森林区域的防火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扑火任务和扑火力量,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工具和机具,并加强对扑火储备物资的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以确保森林扑火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2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及省(市)秋冬季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草原火灾,依据《全椒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情况判断

  我县是Ⅰ级森林火险县,5个重点林区镇、3个国有林场、1个国家级森林公园,主要分布于县西北部,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一是受天气条件影响,火险等级较高。进入秋冬季降水偏少,常有气象干旱发生发展,冬季冷空气活动较多,大风天气可能偏多,火险等级高。二是受物候条件影响,潜在风险突出。随着林业重点工程的持续推进,森林覆盖率逐年增长,林下枯枝落叶逐年上升,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隐患加大。三是受周期规律影响,管控压力增大。林区仍存在大量坟墓,分布点多面广,特别是在冬至、春节、清明等节日期间,烧纸烧香、燃放鞭炮等传统祭祀行为将大幅增加。加上我县生态旅游蓬勃发展,特别是在节假日期间进入林区旅游人员将显著增加,野外火源呈现点多、面广、线长态势,一旦遇到高温、干旱、大风天气,极易引发森林火灾。

  二、应对原则

  (一)统筹部署,突出重点。按照“保首要、盯重点、统控面、守住边”的思路,突出国有林场及毗邻镇等重点区域,统筹其他地区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工作。

  (二)属地为主、科学指挥。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以属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指挥为主。根据响应级别和应急预案,开设火场前线指挥部,明确总指挥,突出专业指挥,确保指挥决策科学精准、扑救行动安全有序。

  (三)超出常规、提级响应。动态研判火险形势,及时制作火场气象专报、发布高火险预警信息,采取发布禁火令等超常规措施加强源头管控,推动防控关口前移。

  (四)重兵投入、高效处置。各级各类扑救力量进入戒备状态,遇有火情集中力量、迅速扑灭,坚决防止小火酿成大灾。发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地方专业扑火队等专业优势,形成“拳头”力量。

  (五)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把保证扑火人员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最大的政治责任,牢固树立“两个至上”理念,始终贯穿于灭火行动全过程。严格遵循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势不利先规避要求,准确把握最佳时机、合理利用最佳地段、灵活采取最佳手段,积极稳妥、科学高效扑救火灾,确保人民群众和扑火人员安全。

  三、主要任务及区分

  (一)主要任务

  1.火灾预防巡护。按照县森防指统一安排部署,各级各类队伍做好火灾预防巡护工作。

  2.组织灭火行动。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3.解救疏散人员。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4.保护重要目标。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5.转移重要物资。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二)任务区分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驻全消防救援队伍主要担负打火头、攻险段、保重点等任务,主要实施以水灭火作战;各国有林场森林消防专业队伍。以风力灭火为主,根据联指统一部署担负扑打明火任务,与消防救援队伍协同作战;各镇应急森林消防队伍。担负早期处置、扑打余火、清理看守等任务;其他力量。解放军、武警、民兵和地方干部群众等力量,主要担负清理看守、开设隔离带、运送水源和其他物资、后勤保障等任务。

  四、力量编成及运用

  扑救力量以林场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支援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根据火灾应对需要,首先调动属地专业队伍,邻近专业队伍作为增援力量视情投入。必要时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周边地区专业队伍和其它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扑救。相关力量调动按照《全椒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明确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执行。

  1、重点镇村林区。包括石沛镇、马厂镇、西王镇、六镇镇、大墅镇:防扑火力量由火灾发生地镇村、邻近镇村防扑火队伍和县属国有林场专业防扑火队伍编成。

  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火灾发生地镇村防扑火队伍为第一梯队,邻近镇村防扑火队伍为第二梯队,邻近国有林场防扑火队伍为第三梯队。

  2、县属国有林区。包括孤山、瓦山、神山国有林场:防扑火力量由火灾发生地国有林场专业防扑火队伍和其它国有林场、邻近镇村防扑火队伍编成。

  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火灾发生地国有林场防扑火队伍为第一梯队,其它国有林场防扑火队伍为第二梯队,邻近镇村防扑火队伍为第三梯队。

  3、其他区域。其他区域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由县森防指办公室统一协调,就近调动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和县属国有林场专业防扑火队伍跨区增援。

  五、组织指挥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属地森林草原防灭火前线指挥部指挥。同一火场跨两个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火灾,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前线指挥部分别指挥,负责协调、指导。根据需要,市森防指办公室派出火场工作组,靠前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当火灾达到《全椒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启动条件时,经县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按规定启动响应,落实相关措施,并通知相关地区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六、工作机制

  (一)火情报送机制。森林草原火灾信息报送主体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各地要严格按照“有火必报”原则,及时、准确、逐级、规范将火情信息报送至上级森防指办公室,由县森防指办公室统一上报火情信息。

  (二)联防联控机制。各地要强化联防联控,同步开展组织火险监测、动态掌握火情,提高森林草原火灾联防联控联动能力,共同做好应对处置等工作。

  七、相关保障

  (一)输送保障。增援队伍以摩托化方式机动,以自我保障为主,到达增援地后由当地森防指负责二次输送等相关保障。

  (二)装备物资保障。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林业局负责调拨扑火机具、灭火剂、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等装备物资,以满足灭火任务需要。各地结合实际及时储备所需装备物资。

  (三)其它保障。通信、气象、交通、食宿、卫生防疫、油料等方面的保障,采取属地保障和自我保障相结合的方式,县森防指牵头组织、积极协调,为灭火行动提供有力支撑。

  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3

  1.总 则

  1.1 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灭结合、高效扑救、安全第一”的森林草原防火方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健全完善我县森林草原火灾应对机制,依法有力有序实施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确保我县处置森林草原火灾准备充分、科学决策、反应及时、措施有力,把森林草原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陇南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成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成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县森林草原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乡镇两级政府负责。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各乡镇需制订本级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处置方案,并报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4.2以人为本,安全处置。在处置森林火灾时,要把保障火灾发生地居民及扑救人员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林区公共设施及森林资源安全,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及损失。

  1.4.3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全县各级政府、林场、林权所有人、林区企业等要全面落实预防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各项措施,做好应急处置的人员、技术、物资的准备工作,加强各级森林草原扑火队伍的培训和演练,提高扑救火灾的应急能力,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1.4.4各司其职,快速响应。本预案重点规范县级层面对森林草原火灾的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主体职能;乡镇、林区企业、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集体森林草原等火灾的应急处置方案,重点体现早期处置特点。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所承担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快速响应。

  1.5 灾害分级

  本预案执行《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中规定的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

  1.5.1 森林火灾分为四类:

  (1)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2)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3)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4)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1.5.2 草原火灾分为4类:

  (1)一般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2)较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者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3)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特别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的,或者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2.主要任务

  2.1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疏散、转移、解救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2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设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区域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传播谣言及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体系由县、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森防指”)及森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森防办”)组成。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林草业的副县长、县人武部副部长、应急管理局局长,林业和草原局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担任。

  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组织协调全县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工作;指导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开展一般及较大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工作;指导林草局等相关部门做好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工作;完成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县森防办设在县应急局,由县应急局、县林草局、县公安局、县气象局、县森林消防中队共同派员组成,承担森防指日常工作。

  必要时,县林草局可以提请以县森防指名义部署相关防灭火工作。

  按照“上下对应”原则,各乡镇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辖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3.2 扑救指挥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属地森防指负责指挥。一般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森防指负责指挥。同时发生3起以上或者同一火场跨两个乡镇的森林草原火灾、跨县界且预判为一般、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县森防指指挥;跨县界且预判为重大森林草原火灾,迅速报告市森防指组织指挥。

  县森防指根据实际情况,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成立火灾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指”)。非重点火险区发生火情,预判能够短时间扑灭的火场可不设前指,由乡镇扑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扑救。重点火险区发生火灾或发生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时,必须设立火场前指。县森林消防中队参与灭火的,中队长进入前指,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县森防指成立火场前指时,按照实际情况,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治组、火灾监测组、通信保障组、交通保障组、专家支持组、灾情评估组、群众生活组、社会治安组、宣传报道组等火场工作组。

  3.3 指挥原则

  属地为主,统一指挥。发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通常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指挥,开设火场前指,指定负责人及时到达火灾现场具体指挥扑救;发生较大森林火灾,由县森防指成立火场前指。前指有权调度当地一切扑救力量和资源,所有参加灭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前指的统一调度。

  协同联动,专业指挥。火场前指要将参加灭火行动的各部门、队伍主要带队领导纳入指挥机构,明确职责和协同关系,形成指挥合力。火场前指必须坚持专业科学、精准高效的原则。火场前指必须把保证灭火人员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最大的政治责任,始终放在第一位,贯穿灭火行动的全过程。前指要指挥指导各级和各扑救队伍时刻警惕火情变化,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扑火人员全程安全。

  因险设防,提级指挥。跨县域发生火灾,高危地区和敏感时段发生火灾,或者预判容易失控、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火灾,县森防指应主动提前介入,掌控灭火行动,适时实施提级指挥,确保行动安全高效。

  3.4 专家组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专家组,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4.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县森林消防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两支专业扑火力量为主,武警部队及民兵支援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林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参与协助做好火灾扑救的保障工作。不得动员未经专业训练以及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等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跨县调动地方专业扑火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县森防指向市森防指提出申请,由市森防指统筹协调,由调出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调入地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5.监测和预警

  5.1 火险监测

  森防办组织公安、自然资源、应急、林草和气象等部门充分利用卫星监测、空中巡护、视频监控、人工瞭望、地面巡查等手段,及时掌握火情动态。

  5.2 火险预警

  森防办组织应急、林草、气象、公安、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建立会商机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及时向预警地区发布预警信号。

  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号依据森林草原火险等级及可能发展趋势将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级,从低到高分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四级。

  森林草原火灾风险预警具备解除条件后,由森防办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

  6.应急处置与救援

  6.1 火灾信息接报

  全县境内的森林草原视频监控点、人工瞭望塔、防火巡查巡护人员以及其他公民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12119报警。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按照“有火必报、指挥同步、归口上报”原则上报火灾信息。

  各部门要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及时通报受到威胁地区的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防指,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县森防办收到火灾信息,视情及时报告县委总值班室、县政府总值班室、县森防指总指挥及有关副总指挥。

  6.1.1 报告要求

  首报:各乡镇政府接到本辖区森林草原火灾报警后,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核实情况立即上报县森防办。

  续报:首报后2小时内完成第一次续报。之后,根据处置进展情况,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终报:火灾处置结束后,应在2小时内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县森防办,由县森防办向市森防办上报。对于情况比较复杂或当天难以勘查现场的,可形成简单书面材料进行报告,详细情况调查清楚后再进行终报。

  对于下列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县森防办应立即向县委、县政府及市森防办报告:

  (1)发生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或国有林场的森林草原火灾;

  (2)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森林草原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4)发生在县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6)需要市森防指支援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

  (7)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草原火灾。

  6.1.2 火灾早期处置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林草局负责森林草原火情的早期处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属地乡镇政府、林草部门及相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根据火灾发展态势,适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立即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6.2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安置区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属地乡镇政府要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查清受威胁村社、林场及重要设施分布情况,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基本生活及基本医疗条件。

  6.2.2 扑救火灾

  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当地专业扑火力量和半专业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民兵预备役、林场扑火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指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火势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森林、草原内的重要设施目标和高保护价值森林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有效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注。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属地乡镇政府接收火场,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留守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交由当地扑火力量执行,森林消防队、消防救援队和跨区增援力量不担负清理看守任务。

  6.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县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县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乡镇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内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县政府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扑救情况,依据县级层面的应对工作动态,结合本县实际,设定县级层面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6.3.1 Ⅳ级响应

  启动条件

  (1)属地乡政府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且有蔓延趋势的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在风景名胜区及重点保护区域的森林草原火灾;

  (3)预判可能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防指视情启动Ⅳ级响应。

  响应措施

  (1)县森防办及时调度火情信息,研判火情发展态势;

  (2)县森防办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调动县森林消防中队及消防救援大队进行扑火救援;

  (3)发布高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

  6.3.2Ⅲ级响应

  启动条件

  (1)连续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2)森林草原火灾初判达到较大森林草原火灾;

  (3)危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森林草原火灾;

  (4)威胁乡镇、林场、村社及重要保护目标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诉条件之一时,县森防指视情启动Ⅲ级响应。

  响应措施

  (1)县森防办进入应急状态,及时连线调度火灾信息;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预告相邻县区专业扑火队伍、森林消防队及消防救援队做好增援准备;

  (3)加强火情监测监控,通知受威胁村社群众做好转移准备工作;

  (4)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物及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6.3.3 Ⅱ级响应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草原火灾;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4)跨越县行政界线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防指视情启动Ⅱ级响应。

  响应措施

  (1)县森防指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县森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议联合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需要就近调动专业扑火队伍、县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施增援;

  (3)根据需要申请调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增援;

  (4)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3.4 Ⅰ级响应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在10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在5000公顷以上的草原火灾;

  (2)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防指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火情,建议启动Ⅰ级响应;必要时,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响应措施

  县森防指根据需要率县森林草原火场前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主要随行人员为森林草原防灭火副总指挥,其他随行部门根据火灾扑救需求确定。采取以下措施:

  (1)指导火灾发生地乡镇党委、政府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2)根据实际需要,县森防指向市应急局申请调派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实施跨区域支援;

  (3)协调调派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队伍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4)根据火场气象条件,县气象部门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6)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设立的工作组按照各自职责任务开展工作;

  (7)决定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草原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3.6 响应终止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县森防办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

  7.综合保障

  7.1 输送保障

  根据火场态势和实际需要,依据全县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机动输送实际情况,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调动县域特种车辆及大型机械装备,县交通局负责所有运输车辆的的保障。

  7.2 物资保障

  县应急局、县林草局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研究建立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战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加强重点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建立集中调度机制,确保物资靠前储备。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

  7.3 资金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草原防灭火所需支出。

  8.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县人民政府针对较大、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由森防指牵头分别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可上报市森防指由市森防指提级组织开展调查和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县公安局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乡镇,县政府及森防指主要负责人及时约谈乡镇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县森防指及其成员单位按任务分工直接组织约谈。

  8.4 问责奖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在火灾中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追究责任,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8.5 工作总结

  各部门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对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有重要指示批示的森林草原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县森防指向市森防指及县委、县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9.附则

  9.1 预案管理

  9.1.1 预案编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9.1.2 宣传和培训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防火法律法规和火灾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活动,相关媒体机构提供工作支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提高群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能力。在防火期内县广播电台、电视台天气预报中应加入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

  加强对森林草原扑火指挥人员、森林草原防火专职人员、森林草原专业和半专业扑火队伍及群众扑火队伍的培训和扑火演练。

  9.1.3 预案演练

  县森防指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

  9.1.4 预案评估与修订

  县森防指负责牵头组织本预案的修订与评估工作,按规定上报县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较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做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9.2 标准说明

  本预案中有关标准按现行标准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调整后,按新标准执行。

  9.3 名词术语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森防办)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0.附件

  1.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职责

  2.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县森林草原火场前线指挥部各工作组及任务

  4.森林草原火险各级预警信号含义及预警措施

  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4

  一、总 则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实施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最大程度减少森林草原火灾及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森林防火条例》《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榕江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范性文件。

  (三)适用范围

  森林草原火灾的抢险救灾指挥工作,原则上以当地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为主。本预案适用于需要由县安委办或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直接参与指挥协调或经县人民政府授权,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联合组织指挥的本县内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森林草原火灾,适用本预案。

  (四)事件分级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应急处置需要,森林草原火灾划分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 (Ⅳ级)四个等级。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及职责

  榕江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森防指”)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和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公安局局长、县应急局局长、县林业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武部、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信和商务局、县审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教育和科技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生态环境局榕江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武警中队、县气象局、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林业局、县供电局、县电信局、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负责人及22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乡镇长、主任担任。在县安委会统一领导下,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森林防火条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森林防火条例》及本预案的实施;组织、协调、监督全县森林草原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召开防火工作例会;对全县森林消防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资源进行统一调度,必要时,直接指挥森林草原火灾现场的扑火救援工作;统一协调武警、公安消防以及预备役部队、民兵参加森林扑火救灾。

  (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负责特别重大、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督促落实县森防指的决定和指示;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执行;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组织培训森林防火专业队伍;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县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督促检查和维护管理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组织加强森林防火值班制度,汇总森林防火工作信息和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并及时报送州森防指办公室和县委、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应急演练,组织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实施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工作,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负责森林防火专家组的联系工作,承办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组成部门及职责

  县应急局: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的行政监督,督促同级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配合县纪检监察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中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森林草原火灾行政责任的调查,并及时向县森防指提出森林防火和扑救工作计划及物资保障、人员组织、物资征用及赔偿计划方案,保障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具和器材的供应调配。协调指导灾后重建。

  县林业局:组织协调指导全县森林防火应急知识科普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县森防指开展全县森林防火计划安排和开展森林草原火灾灭火工作;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做好检测预警、防火设施建设、火源管理等工作;负责火烧迹地的植被恢复。

  县教育和科技局: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知识纳入中小学校的教学安排,协同有关部门作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当森林草原火灾直接威胁中小学校时,负责师生的疏散、转移和灾区学生的安置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民警参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组织疏导通往灾区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组织对森林草原火灾案件的侦破和查处;负责维持扑火现场秩序,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稳定。

  县人民检察院:负责参与草拟森林防火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快捕、快诉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必要时派员提前介入参与案件侦查工作。

  县人民法院:负责参与草拟森林防火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受理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快审、快判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开展森林草原火灾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工作;对在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中因公牺牲、致残的人员,按照职责权限承办追认烈士的申报或伤残等级评定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申报、筹集和拨付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扑救资金,加强森林防火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助林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搞好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公园、公共绿地的防火规划设计,配合林业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做好有关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落实森林防火专用车辆通行的优惠政策,对森林消防制式车辆实行免费优先通行措施;在扑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时,及时协调征用其他民用交通运输工具,保障扑火救灾运输畅通。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指导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全县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积极申报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县农业农村局:协调指导加强林区农村生产用火的管理;当森林发生火灾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组织灾后生产自救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供应和管理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组织医务人员及时抢救火灾中的伤病员和应急处置工作中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做好灾后防疫工作。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报道,播报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森林草原火灾预警预报和公益性森林防火广告。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组织退役军人做好森林防灭火应急防范和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配合部门做好受灾人员疏散救援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受灾国有林场职工和城镇居民的再就业工作,组织灾后群众劳务输出。保证国家对森林草原火灾区职工、居民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县工信和商务局:负责做好火灾扑救和灾后安置期间的粮食等物资调配供应。

  县供电局:负责检查维护林区电力线路的森林防火安全工作。电力线路沿线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做好气象卫星遥感火险监测,按时提供长、中、短期天气趋势分析,及时做好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发布高火险天气警报;指定火灾现场附近气象台、站适时进行天气监测预报;根据需要做好人工增雨作业。

  县电信局、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负责保障扑火救灾指挥部与扑火现场的通信联络畅通。集群发送禁火令及森林草原火灾相关信息,指导扶持全县森林防火通讯网络建设,保证国家对森林防火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县人武部、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武警中队: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武警部队、消防部队参加护林防火工作;根据需要就近调集兵力,参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

  (四)扑火前线指挥部

  县人民政府启动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后,当地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人员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并根据扑火工作需要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火灾现场侦察,掌握火场及周围的具体情况(包括燃烧面积、森林可燃物类型;火灾现场地形、地势、风向、风速、气温、火势蔓延速度;火灾现场周围的居民、设施以及影响火灾扑救的有关条件);

  2.制定扑火作战计划(包括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措施);

  3.计算所需扑救力量,合理划分扑火战区,进行具体分工,组织指挥扑火战斗;

  4.掌握扑火进程,并根据火灾现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扑火力量;

  5.做好火灾现场后勤物质保障的分配和落实,确保扑火的基本需要;

  6.做好火灾现场扑救人员的安全避险工作,严防人员伤亡事故。

  7.向本级森防指报告火灾现场情况,及时传达、落实上级的命令、指示。

  8.火灾扑灭后,组织力量清除余火,并派人看守火灾现场,严防死灰复燃。

  (五)应急管理专家组

  建立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应急专家咨询机制。由县应急局牵头成立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专家组,负责森林火险、火情的评估和分析,提供技术咨询,提出应对建议和意见;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三、监测预警

  (一)监测预报体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及其有关部门要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森林草原火灾监测制度。要根据森林草原火灾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全县森林草原火灾监测报告网络。县应急局、县林业局要健全值班制度,加强对森林草原火灾有关气象要素观测,及时掌握辖区内气象要素的变化,县林业局要充分利用卫星、林火气象自动观测站、森林火险气象预报、高山瞭望台及地面巡逻的平台,对森林火险、火情进行全方位监测,设立专门机构并组织专门人员观察了解森林植被含水率的变化状态。

  (二)预警发布

  森林草原火灾预警信息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种类森林草原火灾的发展态势综合评估确定预警级别或者提出预警级别建议。森林草原火灾预警级别分为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四级(一般)四个等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表示,其中红色、橙色为森林高火险预警信号。

  蓝色预警信息由事发地县林业局批准后发布。

  黄色预警信息由州林业局批准后发布。

  橙色预警信息由省林业局批准后发布。

  红色预警信息由省林业局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根据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授权发布。

  预警信息内容:森林草原火灾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四、信息报告

  (一)基本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要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森林草原火灾的情况。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二)责任主体及时限规定

  1.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后,必须立即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2.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乡镇人民政府必须第一时间向县人民政府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

  3.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县人民政府及县应急局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州人民政府及州应急局报告。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森林草原火灾实行分级响应,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

  应对一般森林草原火灾时,启动Ⅳ级响应。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灾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或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应对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时,启动Ⅲ级响应。在省、州森林防火指挥部的领导下,县人民政府领导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省、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或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应对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时,启动Ⅱ级响应。在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导帮助下,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和省林业局组织、指挥、协调相关应急工作。

  应对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时,启动Ⅰ级响应。在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统一领导下,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和省林业局组织、指挥、协调相关应急工作。

  (二)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1.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要在森林草原火灾后的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应急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2.发生具有全县影响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成立森林草原火灾新闻发布工作小组,工作组组长由县政府办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政府办、县应急局、县林业局等有关部门派员组成。在县森防指的领导下,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省、州、县主要新闻媒体、重点网站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

  (三)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条件:森林草原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乡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应组织足够力量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火场清理经验收合格,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同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六、火案查处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森林草原火灾后,县森防指要迅速组织公安、检察、林业等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督促和帮助火灾发生地及时查明火因。对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有关部门要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

  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5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上级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机制,依法科学安全高效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国土生态安全。

  (二)编制依据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云南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以外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的应对工作。

  (四)工作原则

  森林草原火灾的应对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协调联动,属地为主、分级响应,以人为本、科学扑救,以专为主、专群结合,领导靠前、重兵扑救的原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预案开展工作。

  (五)灾害分级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农业部关于印发〈草原火灾级别划分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草原火灾分为一般(Ⅳ级)草原火灾、较大(Ⅲ级)草原火灾、重大(Ⅱ级)草原火灾和特别重大(Ⅰ级)草原火灾。灾害分级标准见附则。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林草工作的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林草局局长任常务副总指挥长,有关副秘书长、市森林消防支队主要领导,市林草局、市应急局分管领导任副指挥长。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林草局,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林草局分管领导兼任。成员单位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族宗教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外办、市广电局、市林草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气象局、昆明警备区、武警昆明市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支队、市森林警察支队、昆明供电局、中国电信昆明分公司、中国移动昆明分公司、中国联通昆明分公司、中国铁塔昆明分公司组成。

  (二)主要职责

  市指挥部: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负责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工作,配合做好重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做好较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一般森林草原火灾及火情应急处置工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基础性工作;联动调派地方专业扑火队伍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提出森林消防队伍、森林航空消防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和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需求计划;负责火情信息的上传下达,归口管理;组织专业力量对森林草原火灾现场进行调查,建立专项火灾档案,提出灾害恢复的意见建议。

  市应急局: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规定协调衔接森林消防队伍、森林航空消防、消防救援队伍和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责妥善安置灾民,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

  昆明警备区:负责组织所属部队及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武警昆明市支队:负责组织所属部队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市森林消防支队:负责组织所属森林消防队伍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发挥主力军和突击队作用。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做好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地村庄民房、文物古建筑及重点目标的消防安全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调度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所需应急资金,并监督使用。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侦破森林草原火灾刑事案件;负责疏散受火灾威胁的群众,维护火场周边地区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扑火救灾交通畅通。

  市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火场及周边地区的适时天气预报,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指导当地卫生部门做好受伤人员医疗救护和转移安置点的卫生防疫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保障无线电通信专用频率、网络畅通,协调电信、移动、联通做好火场应急通信保障。

  市政府新闻办、市广电局:负责按照火场指挥部的要求,联系有关新闻媒体,做好森林草原火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三)扑火指挥体系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灭火机构负责指挥。发生燃烧超过3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各县(市)区应当启动县级应急响应预案指挥扑救;跨市、县(市)区界的一般、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并根据联防机制协调指挥,必要时由市指挥部协调、指挥;市指挥部督促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较大及以下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重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级直接指挥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启动县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应当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火场扑火力量。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军队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接受地方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扑火前线指挥部设指挥长1人,副指挥长若干人,根据需要设若干工作小组。

  指挥长:由本级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作为火灾现场最高指挥员和决策者,全面负责火场的组织指挥工作,组织制定扑救方案、调动扑火力量,安排部署扑救工作,并监督执行;对上级指示、批示和有关要求负责贯彻落实。

  副指挥长:由本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领导、下一级政府领导和军地主要参战力量负责同志担任。协助指挥长工作,按照前指分工和指挥长安排做好有关工作。

  指挥扑救组:负责火场侦察,标绘火场态势图,提出扑救方案建议;负责火场前线的组织指挥工作,调配扑火力量,快速有效扑灭明火。

  信息联络组:负责做好参与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各有关单位、部门的协调、调度工作;负责对火场信息进行调度、收集,起草火情报告,确保政令及火情信息畅通。

  综合保障组:负责火灾扑救期间所需食品、被装、机具、油料等后勤物资的组织和配送;负责组织火场应急通信、医疗救护、气象服务、向导服务保障工作。

  安全交通组:负责组织人员对森林草原火案进行查处;负责维持火场及周边地区治安秩序及保障扑火车辆的快速安全通行,负责灾区群众的.安全转移安置工作。

  隔离带开挖组:负责组织有关力量及工程机械,实施防火隔离带开挖工作。

  航空消防协调组:负责扑火现场飞机调度、地面保障、空中侦察火情和实施吊桶洒水作业。

  火场清守组:负责组织人员清理余火和看守火场,对火场进行检查验收。

  火场督查组:负责督促检查火场指挥部各项扑救措施的落实情况。

  宣传报道组:负责联系、接待新闻媒体记者,协调做好扑火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专家咨询组:负责对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重大决策和灾情评估等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各工作组组长通常由本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具备有关职能的成员单位领导或下一级政府、部门领导担任。

  三、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一)火险预测预报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接收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市气象局发布的森林火险气象等级,出现四至五级森林高火险等级时,利用电脑、手机网络向各县(市)区发布预警提醒信息,并提出工作要求。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市、县两级气象部门负责监测火场天气实况,适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

  (二)森林草原火监测

  市指挥部办公室利用接收到的国家卫星林火监测数据,及时掌握热点变化情况,并按要求逐级核查反馈。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利用建成的视频监控系统及瞭望台、巡护人员、巡护飞机对火场实施立体监测,密切监视火场动态。必要时,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设立火场观察站(哨),实时监视森林草原火发展态势。

  (三)信息报告

  森林草原防火期,全市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设置森林草原火情报警及值班电话,接收森林草原火情报警、报告。发生森林草原火情,按照“有火必报”的原则,各县(市)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准确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归口报告森林草原火情信息,并及时将火情通报给受威胁地区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发生燃烧超过3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或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森林草原火灾,县(市)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必须书面报送《重要森林草原火情报告》。应急等部门通常从本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获取火灾信息,报送、发布火灾信息须经本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认可。对以下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和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抄送市应急局,同时通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部门:

  1.初判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威胁居民区(点)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4.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5.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面山影响性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6.省、州(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7.需要省支援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

  8.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视火情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有力措施,迅速控制初发火,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和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扑救;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分别由市级、省级人民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扑救。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等级。

  (二)响应措施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1.扑救火灾

  按照“小火大打、重兵扑救”的原则,立即就近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县(乡)地方专业扑火队和森林消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消防救援队伍、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及调派挖掘机、消防水车等大型装备参与扑救。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植被因素和火场态势,科学制定扑火方案,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严禁安排无扑火经验的干部在一线指挥;严禁组织妇女、中小学生和其他不适宜人员参加扑火;严禁组织未经培训的人员直接扑打明火;严禁无组织自发扑火。

  2.转移安置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生活和必要医疗卫生保障。

  3.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成立临时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康复、抚恤、评残、评烈。

  5.保护重要目标

  当村寨、景区景点、军事设施、储备库、油库、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通信设施、电力设施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森林草原火灾专业扑火队、消防救援队,通过开设隔离带、消防车喷水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6.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受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7.发布信息与新闻报道

  各新闻单位对森林草原火灾的报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火灾发生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或扑火前线指挥部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等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情况等。

  8.火场清守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隐患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9.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并通告有关方面。

  (三)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等,结合本市实际,市级层面应对工作由低到高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1.Ⅳ级响应

  (1)启动条件

  ①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②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和高危火险区,3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③燃烧超过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Ⅳ级响应。

  (2)响应措施

  ①市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调度火情信息,掌控县级扑救工作开展情况;

  ②根据县(市、区)请求,调派专业扑救力量,协调森林航空消防飞机进行支援,市林草局、市应急局视情派出联合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扑救工作;

  ③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和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灾信息,并抄送市应急局;

  ④指导做好重点目标物及危险源保护,防止次生灾害。

  2.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

  ①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②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和高危火险区,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③燃烧超过2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由市指挥部领导启动Ⅲ级响应。

  (2)响应措施

  ①市指挥部及时调度了解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

  ②市指挥部领导带领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县(市、区)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③根据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和实际需要,联动调派全市森林消防队伍、地方专业扑火队伍,协调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

  3.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

  ①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和高危火险区,48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②燃烧超过7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③火灾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指挥部领导向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启动Ⅱ级响应。

  (2)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①市人民政府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成立市级扑火前线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长,统一指挥扑救工作,调整加强原有应急工作组。火灾发生地的县级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有关工作;

  ②市级扑火前线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火情会商,研判火场态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制定扑救方案,并监督执行;

  ③协调增调森林消防队伍、地方专业扑火队伍、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必要时,请求省人民政府调派全省专业扑救力量联动支援。

  4.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

  ①初判达到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②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和高危火险区,7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③燃烧超过120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报告,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启动Ⅰ级响应。

  (2)响应措施

  ①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统一指挥扑救工作,并全面加强扑火前指组织指挥力量。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党委、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有关工作;

  ②市级扑火前线指挥部协调增调全市一切扑火救援力量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请求省人民政府增调全省专业扑救力量联动支援;

  ③全面加强扑火救灾各项保障工作和重点目标物保护、受灾群众转移安置、新闻发布等其他重大事项。

  发生市人民政府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的森林草原火灾,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五、扑救力量的组成和调动

  (一)扑救力量的组成

  各级森林消防队、地方专业扑火队为第一梯队,主要负责扑打火线;解放军、武警组成的应急扑火队为第二梯队,主要负责开设隔离带、运输扑火物资、清守火场;当地民兵、干部群众为第三梯队,主要负责后勤保障等任务。

  (二)社会力量的参与

  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熟悉山情、林情、社情的地方力量,参与扑火救灾后勤物资运送、向导带路等各项保障服务工作。

  (三)跨区增援力量的调动

  增援力量以森林消防队为主,地方专业扑火队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必要时协调解放军、武警、民兵预备役及森林航空消防增援。当需要跨县(市、区)调动森林消防队、地方专业扑火队增援扑火时,由发生火灾的县(市、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市指挥部提出请求,市指挥部批准实施。市森林消防支队接到指令后按照规定安排队伍执行灭火任务;各县(市、区)专业扑火队的调动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调出县(市、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下达调动指令,由调出县(市、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前往增援。跨州(市)调动增援力量由市指挥部向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提出请求。需要协调调动解放军、武警、民兵预备役和航空消防援救力量增援的,由市应急局商75集团军、昆明警备区、武警昆明市支队及森林航空消防机构,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六、后期处置

  (一)火灾评估

  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森林草原火灾损失评估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森林草原火灾刑事案件侦破。

  (二)工作总结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应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完善改进工作措施。要对典型森林草原火灾扑救进行评析,纳入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战例库,为指挥员和专业力量培训、扑救实战提供经验借鉴。

  (三)约谈整改

  市指挥部发现基层森林草原防灭火存在较大问题的,可以约谈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和及时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四)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政策,对在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依法、依规追究森林草原火灾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综合保障

  (一)扑火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地方专业扑火队、森林消防队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武警、民兵预备役等扑火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参与后勤保障工作。

  各地按照省、市有关要求,每个Ⅰ级、Ⅱ级、Ⅲ级火险县(市、区)及森林草原防火重点单位、重点乡(镇)要分别组建不少于60-90人、30-60人、30人、20-30人、15人的森林草原火灾专业扑火队。市、县、乡、村四级要依托驻地解放军、武警、民兵预备役等力量,分别组建不少于300人、100人、30人、15人的应急扑火队,以保障扑救工作需要。

  (二)运输保障

  跨区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输送方式自运为主,根据需要,协调公安、交通部门确保道路畅通。

  (三)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由市应急局商护区航站调动;需要跨护区调动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增援时,由市应急局向省应急厅提出申请,由省商有关森林航空消防机构协调落实。

  (四)工程机械保障

  需要协调武警第二机动总队某支队出动工程机械参与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由市应急局商有关部队,按有关规定执行。县级有关部门按规定做好扑火救灾工程机械联络调派工作。

  (五)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各级通信信息保障部门应保障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通信畅通:需要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保障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当地通信公司设立临时基站,保证公共通信网络覆盖扑火指挥区域;火场超短波通信网络需要应急保障时,由市、县两级利用火场应急通信保障车和移动中继系统提供火场应急通信保障。

  (六)物资保障

  市、县(市、区)、乡级分别按照不低于100万元、30万元、5万元的标准,储备应对森林草原火灾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保障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需要。

  (七)后勤与医疗卫生保障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由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火场后勤生活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当地有经验的外科、内科、骨科、烧伤科医生组成火灾现场医疗救护组,及时为受伤和患病的扑火人员提供医疗救护服务。

  (八)技术保障

  为保证有效扑灭森林草原火灾,要组织林草、灭火、气象、航空、通信、测绘等行业的专家成立专家组,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实战方法研究,为扑火救灾提供科学指导和决策依据。

  (九)资金保障

  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森林草原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切实保障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所需支出。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需要增加临时性灭火经费的,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培训演练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应有计划地对扑火指挥员、扑火队员以及广大干部职工、群众开展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普及避火安全常识,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

  八、附则

  (一)灾害分级标准

  1.森林火灾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2.草原火灾

  (1)一般(Ⅳ级)草原火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

  ②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

  ③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2)较大(Ⅲ级)草原火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受害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

  ②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以下的;

  ③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3)重大(Ⅱ级)草原火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受害草原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

  ②造成死亡3人以下10人以下,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③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特别重大(Ⅰ级)草原火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的;

  ②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以上的;

  ③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二)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印发实施后,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四)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6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应急处置森林草原火灾工作,正确处理因森林草原火灾引发的突发公共安全事务,确保我区在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草原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森林资源、生态环境等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铜川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铜川市印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的印台区境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或者需要由铜川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较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的前期应对、处置工作。不包括城市市区发生的火灾,涉及跨我区行政区域的、超出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森林草原火灾。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科学扑救。最大限度减少森林草原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扑救人员生命安全。严禁动员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参加扑火。

  1.4.2属地管理,先期处置。按照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由发生地镇(街道)负责组织先期扑救。确保森林草原火灾打早、打小、打了。

  1.4.3分级响应,逐级负责。根据森林草原火灾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分级启动应急预案,逐级明确责任人和指挥权限。建立统一高效的组织指挥体系,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1.4.4部门配合,各司其职。本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应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时做出快速应急反应。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分工

  2.1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2.1.1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常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由区人民武装部部长及分管林业的副区长担任,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自然资源分局局长、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担任。主要职责是: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全区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工作;决定启动区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负责联系毗邻县(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协调处置跨区域森林草原火灾。

  2.1.2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职责是:负责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日常工作;收集、分析、处理火灾信息,向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提出处置森林草原火灾建议;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2.1.3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发改局、区教科体局、区经贸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和旅游文物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务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印台王益电力局、电信印台分公司。

  区委宣传部:根据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提供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信息,坚持“以人为本、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向社会通报森林草原火灾防灭火工作情况;负责森林草原火灾网络舆情监测应对处置工作;负责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报道工作。

  区人武部:参与前线指挥部的现场指挥;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协调驻地武警部队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扑救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协助总指挥长做好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为扑救火灾提供后勤物资保障和科学扑火决策等工作。

  区自然资源分局: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地)火灾防治预案、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查、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防火宣传教育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承担森林和草原(地)火灾应急救援技术支撑。

  区发改局:根据区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年度购置计划,组织实施全区救灾物资的收储、更新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用;负责指导协调电力等单位应急物资的储备;负责做好森林草原火灾中可能引发的长输管线突发事件风险辨识与预防等工作;负责将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灾区基础设施建设等。

  区教科体局:负责中小学、幼儿园和民办教育机构森林防灭火知识宣传,指导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及时开展应急演练;负责做好森林草原初期火灾区域附近学校、幼儿园、师生员工的有序疏散和安全转移工作。

  区经贸局: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负责应急处置过程中成品油的市场供应工作。

  区公安分局:参与前线指挥部的现场指挥;负责维护火灾现场治安秩序,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避险,依法查处制造、传播网络谣言等违法人员;受区政府委托,牵头对森林草原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及时将因灾造成生存困难人员纳入救助保障范围;按照分级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区级公墓区域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及灾后重建工作,指导各镇(街道)开展公墓(坟墓区)森林草原防灭火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将森林草原防灭火专项经费纳入区年度财政预算,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需要统筹安排区级森林草原扑火专项资金,并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协调检测机构对火灾事故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提出处置措施的指导意见;负责指导各镇(街道)做好因火灾可能引发的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和紧急货客运输,转移受灾群众;负责公路网运行监测和应急处置协调工作,组织、协调因灾中断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及临时便道的抢修和道路修复畅通。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大力推广引导农作物秸秆还田工作;适时调度开展人工增雨作业;指导灾后农业生产,审核统计农业受灾数据。

  区文化和旅游文物局:负责制定全区大型文化活动、文化市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报道工作;管理、指导各旅游景区、文化文物场所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和防灭火措施工作落实,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游客疏散、撤离等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指导火灾发生地卫生机构做好伤员救治、急救药品准备和防疫工作,必要时组织医疗专家组赴现场指导和支援救治等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指导水库管理单位及在建水利工程和水土保持林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并落实相关防灭火措施。

  区气象局:负责森林草原火险等级监测预警,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适时协调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区消防救援大队:参与前线指挥部的现场指挥;组织专业消防救援力量投入扑火救灾工作。

  市交警支队二大队:负责做好道路交通疏导工作,确保受灾路段安全通畅。

  电信印台分公司:负责组织火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负责做好灾区通信基础设施抢修恢复、应急通信保障等工作。

  2.1.4各镇(街道)按要求成立森林草原防灭火现场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处置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组织受火灾威胁群众安全转移,做好受灾群众安抚及安置工作,组织人员看守火场,清理余火,防止“死灰复燃”。

  2.2前线指挥部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前线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扑火救灾工作。前线指挥部由区人武部、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负责落实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处置决策和指令;收集汇总森林草原火灾相关信息,研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向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灾发展趋势;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

  前线指挥部设立扑火指挥组、专家咨询组、综合调度组、后勤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等火灾处置相关工作组,负责扑火指挥、综合协调、后勤保障、宣传报道等工作。

  2.2.1扑火指挥组

  由区人武部、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印台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组成。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执行前线指挥部的处置决策和指令;火场监测,掌握天气和火情变化,依据专家咨询组的建议和火场情况制定灭火方案,决定灭火方式、方法;部署灭火队伍,分配灭火任务,指挥灭火行动;负责扑火人员安全和作息时间。落实各项具体的扑火应急处置工作。

  2.2.2专家咨询组

  由区自然资源分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和相关专家组成。区自然资源分局牵头,负责对火场态势及火灾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提出灭火方案建议,为扑救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2.2.3综合调度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卫健局组成。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掌握火情信息、火场天气状况和扑救情况,协调组织扑火力量、通信联络,上传下达及部门间的协调等工作。

  2.2.4后勤保障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发改局、区经贸局、区卫健局和火灾发生地所在镇(街道)组成。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参战扑火队伍及后勤物资的运输,扑火机具、扑火设备、伙食、食品、饮水等后勤保障及扑火伤病员救治工作。

  2.2.5宣传报道组

  由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区文化和旅游文物局、区自然资源分局组成。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防灭火法规、政策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火情、灾情信息和防灭火工作信息。

  (三)扑火指挥

  3.1启动条件

  根据森林火灾燃烧部位、蔓延速度、受害部位和程度,初步判断为一般森林火灾,由火灾发生地镇(街道)和单位负责组织灭火。符合本预案启动条件的森林草原火灾,由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按照规定统一负责指挥。

  3.2 跨区域协调

  跨行政区域的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由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协调各方实施救援。区应急管理局要及时与相关镇(街道)和单位联系,沟通信息,协调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3.3统一指挥

  驻地武警、消防救援队伍、民兵、预备役部队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接受驻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四)监测与预警

  4.1监测预防

  4.1.1各镇(街道), 区自然资源分局要充分利用全区林火远程视频监控系统、防火瞭望台、管护人员、生态护林员地面巡逻以及广大群众的报警信息,对森林草原火情进行全方位监测,一旦出现火情,第一时间拨打森林草原防灭火报警电话12119和区应急管理局(0919—4187535)报告。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经核实确认无误后,由区应急管理局接报后在1小时内及时分别上报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区政府和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并随时报告火情的最新动态。

  4.1.2区自然资源分局根据火灾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对全区各地森林草原火险、火情趋势作出判断,提请区应急管理局向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4.1.3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区应急管理局提出的建议,综合各方面森林草原火险火情发展态势,决定启动应急预案,指导制定森林草原火灾现场处置方案,科学指挥扑火救灾。

  4.2 预警预报

  4.2.1预警分级。根据森林草原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4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相应级别的划分执行国家相关标准)。

  4.2.2 预警发布。按照“提前预警、分级负责、统一发布、属地管理”原则,结合气象预警等级,森林草原火险红色、橙色预警由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黄色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发布,蓝色由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信息统一由区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需要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

  4.2.3 预警响应

  发布蓝色预警。区、镇(街道)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应有1名副指挥长在岗待命,严格执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做好应对突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各项准备。

  发布黄色预警。区、镇(街道)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应有1名副指挥长在岗待命,区国有林场及驻区相关单位森林草原消防队昼夜待命,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做好应对突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各项准备。

  发布橙色预警。区、镇(街道)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至少有1名副指挥长在岗待命,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全员备勤,进入戒备状态。区国有林场及驻区相关单位森林草原消防队进入备战状态,扑火通信、车辆、机具设备和后勤保障工作准备到位。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做好赴火场协助指导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各项准备。

  发布红色预警。区、镇(街道)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在岗待命,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全员进入高度戒备状态。各森林草原扑火队伍进入临战状态,全面落实应急救援力量和各类物资,切实做好扑救火灾的各项准备。区级主要媒体发布红色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区政府及时发布防火戒严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4.2.4信息报告。区、镇(街道)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及时收集、处理和报告森林草原火险、火情信息,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要及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区应急管理局应立即核准情况后,报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区政府和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并通报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

  (1)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1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单位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5)发生在玉华宫风景名胜区及焦坪国有重点林区的森林草原火灾;

  (6)发生在区县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7)需要市政府支援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

  (8)其他需要上报的森林草原火灾。

  (五)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过火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森林草原火灾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个等级。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以及发生在玉华宫风景名胜区及焦坪国有重点林区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一般森林草原火灾启动本预案,应急预案启动后,镇(街道)应急预案继续处于启动状态。

  5.2 应急处置

  5.2.1 先期处置。玉华宫风景名胜区及焦坪国有重点林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或者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火灾发生地单位和镇(街道)应积极组织动员有关责任单位人员和事发地人民群众在第一时间进行先期处置,开展扑救工作,及时控制火势,努力减少火灾损失,并将火灾有关情况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要随时与事发地镇(街道)及有关单位保持联系,了解先期处置情况,报告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并将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处置火灾的决策传达到事发地镇(街道)和有关单位。

  5.2.2玉华宫风景名胜区及焦坪国有重点林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或者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前线指挥部的建议,报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研究决定,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紧急情况下,可由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长或其授权的副指挥长作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决定。

  5.3 扩大应急

  当玉华宫风景名胜区及焦坪国有重点林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或者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有扩大趋势或难以控制时,由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请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决定是否扩大应急。当火势特别严重,区内难以控制时,需报请市政府协助处置的,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报告,请求协助应急处置或扩大应急。

  5.4 应急结束

  当玉华宫风景名胜区及焦坪国有重点林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或者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得到有效控制,明火完全熄灭,火场清理完毕,达到“无火、无烟”后,现场指挥部向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情况,请求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长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5.5 响应条件及程序

  5.5.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1人以上重伤;

  (2)过火面积在10公顷以上;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的森林草原火灾,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响应措施:

  (1)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全员进入戒备状态,加强火情监测,研判火情发展动态,及时调度火情信息。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协调相邻镇(街道)派出半专业森林草原扑火队伍进行支援。

  (3)视情况发布高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

  5.5.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Ⅲ应急响应:

  (1)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

  (2)过火面积在50公顷以上;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的森林草原火灾,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响应措施:

  (1)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时调度了解森林草原火灾最新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进行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向火灾发生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下发处置意见,并迅速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成立前线指挥部,统一领导、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镇(街道)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调派区消防救援大队和其它专业、半专业森林草原扑火队伍参与扑救。

  (3)区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协调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5.5.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区政府报告,并提请区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发生5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

  (2)过火面积在100公顷以上;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的森林草原火灾,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响应措施: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协调市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驻地武警部队和省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参加扑救。

  (3)根据火场气象条件,区气象局协调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5)协调主流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5.5.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区政府报告火情,并提请区政府启动I级响应:

  (1)发生10人以上死亡或20人以上重伤;

  (2)过火面积在200公顷以上;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的森林草原火灾,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响应措施: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设立扑火指挥、专家咨询、综合调度、后勤保障、宣传报道等工作组,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1)区森防指上报市森防指,在市森防指的指导下,区森防指指挥并主持会商并做好安排部署,并制定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方案。

  (2)报请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协调增调部队、公安、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协调增调航空消防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灭火机具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上级森防指指令,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工作。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6)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组织统一发布森林草原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8)决定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六)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按照森林草原火灾造成的后果,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督促事发地镇(街道),对森林草原火灾涉及人员进行详细调查和登记造册,制定安置方案,妥善进行安置。对因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而伤亡的人员,由相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和抚恤。对森林草原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和救助。

  6.2 火案查处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要组建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应急、检察、自然资源、人社及当地政府等参加的调查组,迅速查明火灾原因,对火案肇事者和相关责任人依法及时做出处理,处理结果报告区政府批复。

  6.3 调查和总结

  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结束后,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织相关单位成立以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的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评估,查明火灾损失,总结火灾发生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写出技术调查报告,向区政府汇报。

  6.4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森林草原火灾事故中失职、渎职或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6.5 灾后重建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地政府组织成立灾后重建领导小组,按照“统筹安排、统一规划、部门协作、整体推进”的总体要求,对灾民新村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

  (七)保障措施

  7.1 火灾扑救

  立即就近组织基层义务森林草原消防队和半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期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民兵预备役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7.2 人员转移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应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7.3 伤员救治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卫生应急队伍及时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7.4 重要目标保护

  当林区内液化气站、油库及加油站、输油气管道、供变电站等重要设施和其他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要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有力手段,全力消除威胁,保护重要目标安全。

  7.5 社会治安维护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7.6 信息公开

  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在区委宣传部指导组织下公开发布,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等情况。

  7.7 火场清理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前线指挥部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八)应急保障

  8.1扑火前线指挥基地保障

  镇(街道)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是基本的扑火指挥中心,扑大火时,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应在镇(街道)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建立指挥基地,并根据火场地理位置,依托林场、乡镇、居民点,选择环境安全、交通便利、通信畅通的地方建立前线指挥部。

  扑火指挥基地应提供以下保障:标绘火场侦察态势图;标注扑火力量分布图;提供火场实况照片和录像;提供通信和网络办公保障;提出扑火方案建议;协助指挥员食宿保障。

  8.2 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主要以区消防救援大队和国有林场半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为主,各镇(街道)干部职工组成的半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企事业单位群众等力量协助参与扑救工作。各镇(街道)、国有林场必须建立20人以上的半专业消防队。

  8.3 交通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运输以公路输送方式为主,由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安排区交通运输部门落实车辆负责运输,公安交警部门负责道路保畅工作。

  8.4 通信与信息保障

  要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通信运营企业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时的通信畅通。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8.5 物资保障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各镇(街道)、国有林场也要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8.6 资金保障

  区财政将森林草原火灾应急保障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所需支出。

  8.7后勤保障

  火灾扑救中所需应急食品、药品及其他物资由区应急管理局协调有关部门予以保障。

  8.8 培训演练

  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本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每年至少开展1次本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九)附则

  9.1 名词解释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进行管理、实施。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7

  1总 则

  1.1指导思想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及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灾应对机制,结合勐海县林业和草原实际情况,完善指挥有序、职责明确、运转高效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体系,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森林防火条例》《国家草原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云南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云南省公安机关森林警长制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西双版纳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西双版纳州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勐海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勐海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和草原火灾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联防联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行业监管,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安全高效的原则。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县人民政府是应对全县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需要,请求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给予必要协调和支持、组织应急救援。

  1.5灾害分级

  根据受害森林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4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主要任务

  2.1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 、清 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等并确保重要目标安全,保护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地林地安全。

  2.4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组织指挥体系

  3.1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在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森防指)发挥牵头抓总作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县森防指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林业草原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县林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县森防指下设办公室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林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共同派员组成,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原则承担相应职责,防火期严格落实联合值班值守、强化会商预警,确保上下信息畅通,做到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必要时,县林草局或有关成员单位可以按照程序提请以县森防指名义部署相关防火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根据勐海县实际情况,县森防指协调州森林消防大队所属森林消防力量靠前到我县驻防,配合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开展防火宣传、火源检查、消防监督相关工作。

  3.2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县公安局: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负责依法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火案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火法制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法用火处罚等相关工作;组织对森林草原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指导公安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县森林公安任务分工“一条不增、一条不减”,原职能保持不变,业务上接受林草部门指导。

  县应急管理局:协助县委、县政府及县应急委组织一般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乡(镇)和有关部门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县林草局:履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全县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负责森林草原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及卫星热点核查反馈和森林草原火情早期处理、打早打小。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力量协同参与森林草原火灾处置以及可能威胁到的村庄及群众的保护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并及时向县森防指办公室报送扑火动态信息;配合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开展防火宣传。

  3.3扑救指挥

  3.3.1组织指挥体系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统一指挥、专业指挥”原则,由属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县内跨县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指挥,相应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承担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指挥工作。跨州界的森林草原火灾,在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协调指导下,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组及时赶赴火场,视情参与和组织处置;较大森林草原火灾在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挥协调下开展工作;重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在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协调下开展工作。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由本地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或省、州森林消防救援队伍、应急航空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最高指挥员进入火场前线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与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扑救指挥必须将“三先四不打”作为铁的纪律,即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沟深谷窄等不利地形不打火,坚决防止因多头指挥、盲目蛮干、管理不到位带来安全风险。

  3.3.2前线指挥部

  县、乡(镇)两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按照行政指挥与专业指挥相结合的原则,由党政领导担任总指挥,负责火场全面指挥工作;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有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其最高指挥员担任副总指挥,主要负责制定扑火方案、部署扑火力量和现场组织灭火,充分发挥专业作用。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

  前线指挥部设立总指挥1名(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或其指定的副指挥长担任)、副总指挥若干名、调度长1名(可由副总指挥兼任)、新闻发言人1名、联络员1名,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治组、火灾监测组、通讯保障组、交通保障组、电力保障组、专家支持组、灾情评估组、群众生活组、社会治安组、宣传报道组等工作组,具体组成及任务分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总指挥负责统筹火场的指挥协调和组织扑救工作,组织制定扑救实施方案,调度指挥各种扑火力量,对火灾扑救有最终决定权。

  副总指挥负责参与决策指挥,共同研判火灾的发展态势,商议应对措施,督促检查落实前线指挥部部署的各项具体工作任务,组织制定应急避险预案,提出安全建议和意见并监督实施。

  调度长负责前线指挥部的决策命令、指示要求传达和督促落实,综合工作协调,汇总火场综合情况并组织起草上报。

  联络员负责前线指挥部对上、对外联络,随时接受调度提供火场情况,联络方式报防灭火指挥部。

  新闻发言人负责组织管控火场宣传报道工作,组织有关媒体做好采访报道,适时发布官方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情。

  前线指挥部应尽量设在相对靠近火场、具备安全条件、便于观察、交通便利、有通讯保障;尽量选择乡镇、林场、村委会、居民点,必要时可搭建帐篷或利用指挥车。指挥所选址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林草局提供选址方案,会同州森林消防大队共同协商;指挥部搭建由州森林消防大队牵头负责,配备必要的指挥器材、现地地图、观测器材等设施设备。

  前线指挥部应划定火场警戒区,划入警戒区的火场及周边行政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前线指挥部同意不得进入火场警戒区、不得干扰前线扑火及指挥。

  3.4专家组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4处置力量

  4.1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急航空救援队伍、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支援力量、半专业队、护林员和民兵队伍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4.2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需要,应当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跨县市调动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增援的,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向州森防指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州森防指调动力量前往增援。

  跨县市调动消防救援队伍及解放军、武警和预备役部队增援的,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向州森防指提出申请,由州森防指报告州应急委协调增援。

  5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监测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林草和气象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卫星监测、空中巡护、视频监控、高山瞭望、地面巡查等手段,及时掌握火情动态。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县气象局负责监测火场天气实况,适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

  5.2预警

  5.2.1预警等级

  根据森林草原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4个等级。

  蓝色预警:本行政区内出现二级森林火险,森林可燃物可以燃烧,可以蔓延,有中度危险。

  黄色预警:本行政区内出现三级森林火险,森林可燃物较易燃烧,较易蔓延,有较高危险。

  橙色预警:本行政区内出现四级森林火险,森林可燃物容易燃烧,容易蔓延,有高度危险。

  红色预警:本行政区内出现五级森林火险,森林可燃物极易燃烧,极易蔓延,有极度危险。

  5.2.2预警发布

  县气象局在每年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每天向县电视台向提供24小时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向社会发布。重点时段采取“直通式”方式加强短临预报和预警速报。

  根据省、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办公室发布的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应急、林草、公安和气象主管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公众号、手机短信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及社会公众发布。出现4-5级森林高火险等级时,县森防指办公室向县森防指指挥部成员单位、乡(镇)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发送高危森林火险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5.2.3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各级各类消防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预警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次,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做好准备。视情况申请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靠前驻防。县、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3信息报告

  5.3.1火警信息接报

  全县森林视频监控点、人工瞭望塔、防火巡查巡护人员以及社会大众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报告,或者拨打“12119”报警。火情发生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按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相关信息。

  5.3.2火警信息核查及报送

  县森防指办公室根据林火卫星热点监测信息,督促县林草局对全县热点进行逐级核查反馈,经核查确为森林草原火情的,按照规定和程序及时、准确、逐级、规范上报。

  以下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县森防指办公室向县人民政府、县应急委报告的同时,向州森防指办公室报告:

  (1)一般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

  (2)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草原火灾;

  (3)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周边、高速公路沿线、铁路沿线、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4)火场距国界或者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国或 者邻国森林草原资源构成威胁的森林草原火灾;

  (5)发生在县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6)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森林草原火灾。

  全县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12119。

  6应急响应

  6.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和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

  6.2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扑救火灾

  事发地政府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力量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由县森防指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救援力量和应急航空救援队伍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和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要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2.3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铁路线路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发布信息

  通过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2.7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汽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6.2.8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人员,当县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县级响应由低到高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响应等级。发生火灾后,坚持打早、打小、打了,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的县级响应。

  6.3.1Ⅳ级响应

  6.3.1.1启动条件

  (1)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3)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4)过火面积超过30公顷;

  (5)火场距国界或者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且对我县森林草原资源构成一定威胁的境外森林火灾;

  (6)火场距国界或者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外10公里以内且对我县森林草原资源构成一定威胁的境外草原火灾;

  (7)发生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3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6.3.1.2响应措施

  符合Ⅳ级响应条件之一时,经县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森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1)事发地政府立即组织专业扑火队开展火灾扑救工作,并报县森防指办公室。

  (2)县森防指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县森防指指挥长坐镇县应急指挥中心指挥,加强火灾监测,及时连线调度火灾信息。

  (3)成立前线火灾扑救指挥部,由县森防指副指挥长任指挥长,组织县专业扑火队开展火灾扑救。

  (4)传达落实有关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指导,根据需要协调派出专业森林消防队等扑救力量进行增援;

  (5)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6)县气象局指导当地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火场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7)视情况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有关媒体做好报道。

  6.3.2Ⅲ级响应

  6.3.2.1启动条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或者重伤6人以上20人以下的;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2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 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3)过火面积超过5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

  (4)境外森林火灾蔓延至我县境内;

  (5)发生距国界或者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的境外草原火灾;

  (6)同时发生3起以上影响较大的森林火灾;

  (7)需要州级支援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

  (8)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草原火灾。

  6.3.2.2响应措施

  符合Ⅲ级响应条件之一时,经县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县森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报州森防指。

  在Ⅳ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森防指指挥长或县政府主要领导坐镇县应急指挥中心指挥,县森防指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

  (2)成立前线指挥部,由县森防指指挥长任指挥长(或指派副指挥长),组织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3)视情况申请州森防指派出州级联合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4)州森防指办公室根据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请求和火场需要提出需求计划报州自然灾害应急委办公室,按照规定协调衔接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森林航空消防队伍等扑救力量进行跨区域支援;

  6.3.3Ⅱ级响应

  6.3.3.1启动条件

  (1)造成10人以上20人以下死亡的,或者重伤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48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3)过火面积超过100公顷的森林草原火灾;

  (4)境外森林草原火灾蔓延至我县境内,48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

  (5)森林草原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或需要州级支援扑救影响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6)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及州委、州政府启动响应的森林草原火灾。

  6.3.3.2响应措施

  符合Ⅱ级响应条件之一时,经县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县森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报州森防指。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应急委主任坐镇前线指挥中心指挥,同州森防指一起组织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制定保障方案;

  (2)确定火场前线指挥部及工作组,会商、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县级做好交通、通信、测绘、电力等应急保障工作;

  (4)县气象局加强气象服务,根据火灾现场气象条件,视情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加强对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和安全处置工作,防范发生次生灾害;

  (6)根据火场情况及发展态势和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由州应急委协调调派综合消防救援队伍、航空消防飞机增援扑火并给予扑火物资调拨运输、通信、卫生应急队伍等增援;

  (7)协调省级和州级主流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视情况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做好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6.3.4Ⅰ级响应

  6.3.4.1启动条件

  (1)造成20人以上死亡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的,7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2)火势持续蔓延,过火面积超过200公顷或初判达到特 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3)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4)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县人民政府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5)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草原火灾。

  6.3.4.2响应措施

  符合Ⅰ级响应条件之一时,经县森防指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应急委提出建议,由县应急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必要时,县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在省森防指工作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火灾扑救工作,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应急委主任坐镇县应急指挥中心指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和救援力量赶赴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加强前线指挥力量,制定扑救方案,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火灾扑救、人员转移、应急保障、宣传报道、社会稳定等应急工作组,全力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增调解放军、武警、消防救援、专业森林消防队及民兵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并根据需要,请求省增调森林航空消防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火场需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转移受威胁群众,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4)加强气象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组织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并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6.3.5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草原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县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4响应终止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按照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按照规定移交火场,并逐级上报。

  7综合保障

  7.1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国家森林消防队伍、地方专业扑火队伍为主,地方半专业扑火队、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等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勐海县Ⅰ级火险县要组建不少于100人的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防火重点单位、防火重点乡镇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分别组建不少于20人、15人的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

  县、乡、村三级要依托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等力量,分别组建不少于100人、30人、15人的应急扑火队,以保障扑救工作需要。

  7.2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要将森林草原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提前拨付,切实保障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所需支出。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按照规定由州森防指统一协调,为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航空消防飞机超计划飞行、运输扑火物资、人工增雨、卫星通信、医疗救助、火灾评估等州级扑火救灾费用,由州财政局负责保障;县需要航空消防飞机超计划飞行的费用及其他费用,由当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3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需要调动航空消防飞机增援时,由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向省森防指提出申请,由省森防指办公室会商省应急委办公室按照程序协调增援。

  7.4物资保障

  县、乡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储备应对森林草原火灾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县、乡按照不低于30万元、5万元的标准,保障扑救森林草原火灾需要。必要时,请求省、州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给予补给。特殊情况下,请求国家物资储备库给予物资装备支援。

  7.5相关部门支持保障

  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加强林区施工用火和林业农事用火监管;宣传部门常态化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做到“防期有阶段、宣传不间断”,使广大人民群众形成识险、报险、避险、救险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森林草原防灭火失职渎职行为,强化追责问责,形成震慑;森防指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开展督查检查,对各乡(镇)各部门落实防火令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对工作推动滞后、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及时发出“两书一函”,点对点开列问题清单、提出任务清单,督促问题得到切实整改。

  8后期处置

  8.1调查评估

  县级以上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上一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直接开展调查和评估。

  8.2火因火案查处

  各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约谈整改

  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由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约谈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由州森防指及其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直接组织约谈。

  8.4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8.6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程序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后,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扑火救灾中牺牲的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9附则

  9.1涉外森林草原火灾

  当发生境外火烧入或者境内火烧出情况时,由边境乡(镇)按照联防协定进行处置;需要通过外事途径协调的由县外办负责。

  9.2预案演练

  县森防指办公室会同县林草局及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9.3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级以上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各乡(镇)的应急预案报县森防指办公室备案。

  9.4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9.5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森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9.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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