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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4-04-02 16:05:16 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

  所谓“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同时使用。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精选8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1

  1.目的:

  为确保公司各建设项目实施后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的要求,实施源头控制,避免新建设项目形成新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在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三同时”评审、验收等。

  3.术语定义

  3.1“三同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入生产和使用。

  3.2投资项目:经公司正式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用项目。

  3.3立项单位:投资项目的使用单位;公用设施项目的立项单位为相关职能部门。

  3.4设计单位:特指投资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单位。

  3.5特种设备:锅炉、起重机械、电梯、叉车、压力容器(含有气瓶)、压力管道等。

  4 、职责:

  4.1安全部门是“三同时”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三同时”工作的综合组织和协调。参与投资项目“三同时”的内部评估、审核和验收。依照政府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的规定程序办理职业健康卫生、劳动安全和环境保护“三同时”手续;建立和保存“三同时”项目档案。

  4.2安全部门负责依照政府消防管理部门的规定程序办理投资项目消防安全“三同时”手续;负责组织消防安全“三同时”的内部评估、审核和验收,并完备档案技术资料。

  4.3设备部门负责在设备大修、设备改造和新设备投入使用等技术项目的实施方案中,对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和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提出治理技术措施方案,列入项目整体实施计划。负责参与投资项目的“三同时”评估、审核和验收。

  4.4财务部门应确保项目“三同时”的资金投入;对未进行“三同时”的投资项目不予立项、审核和结算付款;负责参与投资项目的“三同时”评估、审核和验收。

  4.5立项单位是投资项目“三同时”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投资项目“三同时”的申报,并向设计单位提供与“三同时”相关的方案、技术资料和数据。负责参与投资项目的“三同时”评估、审核和验收,确保“三同时”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

  4.6施工单位应按照投资项目“三同时”设计方案,确保“三同时”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和申请验收;确保“三同时”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参与“三同时”项目评估、审核和验收,并根据验收结论组织改进,达到设计标准。

  5.程序要求

  5.1申报

  5.1.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等投资项目正式批准后,立项单位必须向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申报

  5.1.2立项单位在投资项目总额中,必须包含项目的“三同时”治理投资费用,若该项目无“三同时”投资必要的,必须在《安全、卫生、环境、消防“三同时”申报表》中注明。

  5.1.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由安技部门向政府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消防)申报执行“三同时”程序:

  5.1.3.1建成后有新的环境污染产生和排放的项目,必须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

  5.1.3.2涉及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储存和使用项目,必须办理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和职业卫生“三同时”;

  5.1.3.3对员工生产过程中的健康有危害因素的投资项目必须办理职业卫生“三同时”;

  5.1.3.4特种设备建设项目申报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5.2方案评估、评价

  5.2.1安全部门根据项目申报资料组织对该建设项目进行“三同时”评估和评价,可采用下列方式:

  1) 组织专业安全检查组进行内部评估、评价;

  2)委托具有相关评估资质的设计单位和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5.2.2组织评估、评价的单位应根据评估、评价结果,提出书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三同时”的设计依据。

  5.3设计

  5.3.1项目设计单位根据“三同时”可行性研究报告,将“三同时”设施纳入主体项目设计方案;不具备相关专业设计资质的,可委托设计。

  5.3.2报政府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审批的“三同时”项目,其主体工程设计方案中必须设立“三同时”专篇文本资料。

  5.3.3设计工作结束后,设计单位将初设方案按审批流程和权限报批后,转入施工程序。

  5.4施工

  5.4.1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保证工程质量,确保职业安全健康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5.4.2项目单位对“三同时”设施的施工过程进行日常管理;安技部对“三同时”设施采购、安装、施工等全过程进行监控,对出现的问题予以及时解决。建立相应的原始记录,索取相关的档案资料和资质证明。

  5.5验收、运行

  5.5.1投资项目完工后,主体工程验收的同时,验收“三同时”设施。并填写《安全、卫生、环境、消防“三同时”验收表》。

  5.5.2凡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视该项目未完工,财务不予结算付款。

  5.5.3立项单位对验收中提出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改进意见,应积极安排人力、物力、财力按期解决,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安全监管部门。

  5.5.4立项单位确保“三同时”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

  5.5.5申报政府职能管理部门的“三同时”项目验收,由政府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6、建设项目“三同时”治理设施范围

  6.1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类

  6.1.1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装置

  6.1.2尘、毒、害治理设施

  6.1.3采光和照明

  6.1.4安全通道和安全操作空间的布局设计

  6.1.5安全标志、标识、标线、信号装置、安全色度。

  6.1.6通风、降噪、保暖设施

  6.1.7物流安全设计

  6.2消防安全类

  6.2.1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设计

  6.2.2消防通道、疏散出口设计

  6.2.3报警装置、警示标志配置

  6.2.4灭火系统:包括消防用水源、喷淋装置、消防栓、灭火器材 6.2.5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保管设施

  6.2.6电气防爆设计

  6.3环境保护类

  6.3.1污染物(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的处置、治理设施

  6.3.2生态环境设施(绿化、卫生)

  6.4其他类

  6.4.1防雷系统设施

  6.4.2电气安全设计

  6.4.3防洪排水功能设施

  6.4.4地质灾害预防设计(滑坡他、塌方、塌陷、地震、泥石流等)

  7、责任

  7.1未经安全部门审查或同意,强行投产的项目,发生事故或造成严重职业危害的,要追究批准投产者的法律责任。

  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2

  (一)目的

  为加强对生产性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的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从源头上有效消除和控制各种危险、有害因素,真正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二)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

  (三)引用法规、标准和文件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预评价导则》

  《安全验收评价导则》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四)定义

  建设项目“三同时”: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确保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五)管理职责

  行政人事处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负全面责任,设备保全处、生产技术处、财务审计处、行政人事处及业主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要求参与“三同时”工作,各部门在公司经理领导下配合工作。

  (六)管理程序

  1.可行性研究

  1.1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应对场地布置、生产中的职业危害、采取的预防措施及预期效果等进行劳动安全卫生论证,并将其作为专门章节编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将劳动安全卫生方面所需投资纳入投资计划,对建设项目遗漏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的`资金,应申请集团相关部门予以补充。

  1.2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规定或认可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全部设计应符合我国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引进技术、设备的原有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不得削减,没有设施或设施不符合标准的,应同时编报国内配套的投资计划,并保证建设项目投产后有良好的劳动条件。

  1.3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选择并委托有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评价应按照《安全预评价导则》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进行,分析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其可能造成的后果,提出明确的预防措施,形成《安全预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1.3.1大中型或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

  1.3.2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1.3.3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1.3.4大量生产或使用ⅰ、ⅱ级危险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1.3.5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1.3.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其他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2.设计

  2.1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负责。

  2.2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时,应严格遵守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规和标准,充分考虑到安全与职业危害的内容,确保设计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同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

  2.3设计单位应按照《安全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复,完善初步设计。

  2.4初步设计方案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

  2.5编制项目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劳动安全卫生方面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2.6在技术和施工设计时,应不断完善初步设计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从设计上落实在初步设计会审中提出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意见。

  3.施工

  3.1项目主管部门要对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对施工单位提出落实“三同时”规定的具体要求,提供必须的资料和条件。

  3.2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要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确实做到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确保工程质量。

  3.3未经“三同时”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得安排施工。

  4.试生产

  4.1项目在试生产、试运行阶段,应对建设项目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实际效果进行检测和评价,组织劳动安全卫生培训教育,制定完整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规章制度及事故应急预案。

  4.2建设项目应请有资质单位进行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集团公司统一组织进行评审。经评审确认满足要求的,方可进行项目整体竣工验收。

  5.验收

  5.1根据试生产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运行情况、措施的效果、检测检验数据、存在的问题以及采取的措施,编制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验收,通过验收后,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

  5.2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均应有公司的安全、消防、卫生等管理部门参加,对内进行“三同时”项目的落实和实施监督检查,对外与上级有关部门联系协调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

  5.3对安全验收报告中提出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改进意见,积极安排人力、物力、财力按期解决,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七)附则

  本制度由生产技术处归口管理。

  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经营性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四条 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县(市)、区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改建、扩建项目;

  (四)设计总库容为100万m3以下的尾矿库建设项目;

  (五)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 县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县级政府或者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县级以上政府的发展改革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要求,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客观、公正,并对作出的评价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应当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下列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的生产建设项目;

  (五)《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规定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存在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对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

  (二)预防和控制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可能性评价;

  (三)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评价;

  (四)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原则;

  (五)预评价结论;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安全预评价完成后,还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企业的设立审查。

  第十四条 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应当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以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安全设施的设计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

  第十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编制安全生产专篇。安全生产专篇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周边安全环境分析;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

  (五)生产过程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六)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七)安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八)安全专项投资概算;

  (九)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十)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十一)国家和省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核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二)《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及评审资料;

  (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四)国家和省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核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安全审核:

  (一)安全设施设计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

  (二)主要危害防治措施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

  (三)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的;

  (四)安全设备、设施、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五)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条 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将有关资料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四章 安全设施的验收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

  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设施验收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试运行自查报告;

  (二)安全验收评价结论;

  (三)安全机构设置或人员配备情况;

  (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六)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国家和省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安全设施验收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完毕。

  第二十七条 安全设施验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安全设施验收:

  (一)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未达到设计要求的;

  (二)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而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未经审查同意进行施工或者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产和使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建议发证机关撤销其相应资格。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县级以上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如与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省法律、法规为准。

  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4

  1.目的

  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备等“三同时”评审、验收的内容和有关要求。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的项目“三同时”管理。

  3.责任者

  安委会、工程部、建设项目单位。

  4.程序

  4.1“三同时”的定义

  指生产经营单位在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职业健康与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

  4.2“三同时”评审

  4.2.1建设项目设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职业健康危害和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采取的具体措施,准备并提供下列资料,报安全部、环保部。

  4.2.1.1建设项目名称、工艺流程图、工程选址位置平面图,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程度、职业健康危害以及安全问题的说明书;

  4.2.1.2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任务书或建议书;

  4.2.1.3采取的预防措施及可行性技术论证报告。

  4.2.2安全部、环保部对建设项目的报审资料审核后,组织召开“三同时”评审会,建设项目设计部门、环保部、工程部、基建科、中央研究所等部门同时参加。

  4.2.3在评审会上由建设项目设计部门向参加评审的各主管部门介绍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情况、职业健康危害和安全问题及采取的具体措施。

  4.2.4安全部、环保部、工程部分别就安全、环保、设备等方面作出评审意见。只有全部通过方可进入项目建设。

  4.3新产品开发、试制

  4.3.1需要进行试验的项目,由制定试验方案的单位在试验大纲中同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必须在评审会上,向参加试验的单位贯彻落实。

  4.3.2在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试制前,必须要充分了解产品、所用原料、中间体、“三废”的理化性质、毒性、危险性,采取妥善有效的防范措施,制订应急处理方法,并配备相应的防护器具和急救用品。

  4.3.3在开课题实验前,必须制订详细的试验计划,包括应急处理方法,和应配备的防护器具和急救用品,并报中央研究所所长批准。

  4.3.4在试制过程必须严格按试制计划逐项落实防范器具和应急措施,实验中用到的剧毒物品,按公司的《剧毒物管理制度》执行,危险性较大的操作,要安排人员监护。安全措施不落实的课题不准开题做试验。

  4.3.5课题总结时,必须要由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的内容。

  4.3.6课题项目移交设计生产时,必须同时提供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做到同时设计。

  4.3.7新项目、产品工艺付诸中试、大生产实施前,工艺、图纸、方案等经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论证,由试制、设计、选型负责人详细介绍工艺情况、设计依据、选型理由,论证修改后,经公司领导批准,方可实施。

  4.3.8工程项目的发包、安装期间的安全工作由工程部和承包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4.3.9工程项目调试前,应进行全方位的严格检查,并明确调试总负责人,由总负责人统一安排,确保设备调试安全。

  4.3.10工程项目试生产前,由项目负责人召集安全、设备、环保、生产、技术部门人员进行验收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产。

  4.3.11为减少试产时走不必要的弯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试产前必须初步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员工培训,必要时进行模拟操作。使全体进入试产人员了解如何操作、如何防范、如何进行应急处理。

  4.3.12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试制的全过程负责。项目试制总结中必须要有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内容。

  4.3.13凡引进先进的工艺装置和技术,必须同时引进先进的安全、工业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和技术,或在国内配套相应的设施和技术。

  4.4“三同时”的验收

  4.4.1施工组织部门在竣工后,负责通知中央研究所、安全部、环保部、质量部、工程部等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对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4.4.2验收内容

  4.4.2.1项目的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4.2.2建设项目与之配套的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法规和技术标准;

  4.4.2.3建设项目和运行状况管理是否正常、安全、可靠。

  4.4.3参加验收的各部门确认建设项目符合标准和要求后,在“技改项目、新建项目竣工验收会签表”或“工艺变更评审表”上签字。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并对工程项目发现的隐患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建设项目设计部门针对存在问题改进设计方案,改进施工组织部门立即组织整改,待问题解决后重新进行验收。

  4.4.4未经“三同时”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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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建设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三同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所有新建、改造、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的管理。

  第三条管理职能

  1、计划部门在项目立项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满足要求后下达工作令,组织项目实施。

  2、安全部门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申报及报批手续的办理;委托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危害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委托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参与可行性方案论证;参加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

  3、施工阶段职业健康安全措施监督管理按照公司相关方安全管理要求进行落实。

  4、项目所在单位应参与可行性方案论证。

  5、各相关部门协助项目所在单位督促、落实本部门所负责任阶段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建设项目三同时定义:建设项目的安全、职业健康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

  第二章管理程序

  第五条当建设项目实施时,计划部门应组织成立含“三同时”相关业务人员的项目组,全权负责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督、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项目建议书阶段的“三同时”管理:

  1、计划部门在拟定新项目时,应保证建设项目的确定、选址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规划。

  2、安全部门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建设项目,有必要可邀请其来现场查看选址。

  第七条可行性研究阶段的“三同时”管理:

  1、计划部门负责编制或委托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报告中应有职业健康安全的篇章。

  2、安全部门及项目所在单位应参加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在可行性研究报编制完成,安全部门委托有评价资质的单位,根据需要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其他评估工作。

  3、安全部门根据编制好的预评价报告书等资料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取得建设项目审批文件。

  4、建设项目的内容、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化时,计划部门应及时通知安全部门上报审批,办理修改后的审批手续。

  第八条设计阶段的“三同时”管理

  1、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有职业健康安全专篇,具体落实职业健康安全报告书及预审、审批意见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措施。

  2、初步设计审查必须按照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邀请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相关方参加,并将初设方案报有审批权的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取得设计审查审批文件。

  第九条施工阶段的管理

  1、项目负责单位在施工单位进场前,必须对施工单位提出书面安全要求,并与施工单位签订相关方安全协议。

  2、项目负责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对施工阶段的职业健康安全要求以及施工过程的职业健康安全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及安全,防止对自然环境造成不应有的破坏,防止和减轻粉尘、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生活居住区的污染和危害。

  3、项目负责单位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对工程中的职业健康安全、消防设施与主体设施同时施工的落实,并监督施工质量,实现职业健康安全设施与主体设施同步竣工的目标。

  第十条试生产和竣工验收阶段的管理

  (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1、试生产运行三个月后,由安全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经评价机构现场查看和监测后,编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2、评价机构完成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后,由兵器装备集团和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二)项目负责单位与安全部门组织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由兵器装备集团和上级政府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并取得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竣工验收批复文件,方可正式生产运行。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属环境安全保障部。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6

  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唐南京发电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三同时”管理,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于本厂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

  第三条依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三同时”管理由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负责。

  第五条项目负责部门要对项目的设计、实施、验收全面负责,对实施项目过程中出现安全、质量等方面的问题及时解决。

  第六条项目负责部门部长总体协调,分管厂长负责具体实施,设备部、安监部、人资部、厂办、发电部、检修公司专业负责人协助完成。凡不符合国家安全、环保、卫生、消防标准规定的,项目负责部门有权制止其施工和投产。

  第七条“三同时”内容

  (一)一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采取技术措施增加生产能力的挖潜、革新、改造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即: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凡引进先进的工艺装置和技术,必须同时引进先进的安全、工业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和技术或国内配套相应水平的设施或技术。

  (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等项目的设计,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1、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设计规范和标准。

  2、设计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时,必须有鉴定报告。

  (四)项目建设前,要编写好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和方案,必须同时提出劳动保护要求,其内容包括劳动保护设施、安全消防设施、防尘防毒设施和“三废”处理等措施。

  第八条“三同时”的执行

  (一)项目负责部门组织召开有关领导以及设备部、安监部、发电部、人资部、厂办等部门专业人员参加的.会议,对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查。

  (二)初步设计会审后,由项目负责部门填报《“三同时”审批表》(见附件),提供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设计。

  (三)《“三同时”审批表》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任意更改,若确实需要更改,必须严格按照《变更管理制度》进行,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和更改方案,经过项目负责部门组织审查合格,并报审本厂批准,方可开工建设。

  (四)由项目负责部门组织编写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作业指导书。

  (五)项目作业指导书要详细说明生产工艺流程,每个环节在劳动安全、工业卫生和环保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采取的措施以及达到的效果等。

  (六)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安排专人负责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设施的施工监督检查。

  (七)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中,要有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管理部门、人员参加,凡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试车或考核达不到原设计要求时,均不能验收,直至达到要求。

  (八)在项目竣工后,要由当地安全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卫生及其他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第九条在相关工作中,未严格遵守本制度管理的将根据本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纳入绩效考核。

  第十条本制度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7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术语

  建设项目“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四条 职责

  1. 安全部:

  (1)安全部依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负责安全设立、安全设施设计、安全竣工验收各阶段的审查验收有关工作;

  (3)负责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审查验收有关工作;

  (4)负责职业卫生验收有关工作;

  (5)负责试生产方案(安全、消防、职业卫生部分)的审查工作;

  (6)负责试生产方案备案的有关工作;

  (7)其他有关工作。

  2. 项目部:

  (1)负责项目立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

  (2)负责安全设施建设单位的资格审查工作;

  (3)负责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安全设施的检测检验工作;

  (5)负责联系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设计工作;

  (6)参与安全设立、安全设施设计、安全竣工验收各阶段的审查验收工作;

  (7)负责试生产方案(工艺操作部分)的审查工作;

  (8)其他有关工作

  3. 建设项目所在车间:

  (1)负责组织有关生产操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学习;

  (2)负责按照《山东省化工装置试车规范》编制工艺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试车方案、事故应救援预案等,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学习;

  (3)负责编制试生产方案;

  (4)负责试生产前各项安全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确认工作;

  (5)其他有关工作。

  第五条 控制程序

  1.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

  (1)安全部参加全过程“三同时”监督管理,并根据国家有关要求负责在《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表》中签署审查意见,并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备案。

  (2)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安全部委托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石油石化行业有较好业绩的评价机构,承担安全、职业卫生等预评价。预评价报告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具有政府认可的专业评审机构或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审定后的预评价报告和审定意见由安全部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项目部负责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

  设计单位对其设计文件负责。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安全部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①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③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④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⑤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⑥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3)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部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① 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② 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③ 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2)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项目部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4)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天,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由安全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6)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安全部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①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②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③ 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④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⑤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⑥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资格情况;

  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

  (7)安全、职业卫生、消防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安全部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对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进行建设项目专业验收。

  第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8

  1、为了规范、加强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三同时”管理,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项目的“三同时”管理。

  2、所有新、改、扩建项目都必须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害因素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

  3、凡引进先进的工艺装置和技术,必须同时引进先进的安全、消防设施和技术。

  4、在项目可研阶段,应同时进行安全论证,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预评价。

  5、初步设计会审时必须安全部门人员参加,确保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的安全设施的可靠性和可操作性。详细工程设计要与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保持一致。

  6、施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安全设施相关内容进行更改。若确因现场条件限制无法实施,必须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和更改方案,报总工审批,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

  7、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应严格按安全设施设计内容施工,不可偷工减料,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要严格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施工中缺陷,安全部门配合。

  8、项目竣工后,由工程指挥部组织相关单位对安全、消防设施进行自验,自检合格后报请总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及安全评价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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