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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时间:2022-01-27 16:38:10 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我要投稿

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一、消防安全灭火基本常识

  1、隔离法:这是一种消除可燃物的方法。

  2、窒息法:阻止空气流入燃烧区,减少空气中氧气的含量,使火源得不到足够的氧气而熄灭。

  3、冷却法:用水或其他灭火剂喷射到燃烧物上,将燃烧物的温度降低到燃点以下,迫使物质燃烧停止;或将水和灭火剂喷洒到火源附近的可燃物上,降低可燃物温度,避免火情扩大。

  4、对轻微的火情紧急应付措施:

  形成火灾的,应及时报警。对突然发生的比较轻微的火情,同学们也应掌握简便易行的,应付紧急情况的方法。

  (1)水是最常用的灭火剂,木头、纸张、棉布等起火,可以直接用水扑灭。

  (2)用土、沙子、浸湿的棉被或毛毯等迅速覆盖在起火处,可以有效地灭火。

  (3)用扫帚、拖把等扑打,也能扑灭小火。

  (4)油类、酒精等起火,不可用水去扑救,可用沙土或浸湿的棉被迅速覆盖。

  (5)煤气起火,可用湿毛巾盖住火点,迅速切断气源。

  (6)电器起火,不可用水扑救,也不可用潮湿的物品捂盖。水是导体,这样做会发生触电。正确的方法是首先切断电源,然后再灭火。

  (7)有条件的,还可以学习一些简易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二、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精选5篇)

  消防监督管理,治安行政管理工作内容之一。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主要管理措施:对各部门、各单位和居民住宅的消防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精选5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 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 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九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条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三)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四)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第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一)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对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有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三)是否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安装消火栓并配备水带水枪,消防器材是否配备并完好有效;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员工集体宿舍是否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程序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十九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条 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临时查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临时查封。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明确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和送达临时查封决定。

  (三)实施临时查封的,应当在被查封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临时查封决定,并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情况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作出临时查封决定,送达当事人。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条 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对当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有关场所、部位、设施或者设备予以查封,使被处罚的单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施工。

  第二十六条 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在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处罚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

  (三)实施强制执行的,应当在被强制执行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强制执行决定,并按照强制执行决定载明的强制执行方法执行。

  (四)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强制执行应当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 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第三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拒不改正的;

  (二)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准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三)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的;

  (五)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六)利用消防监督检查职权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指定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维修保养单位的;

  (七)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严禁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予以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三十七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

  第三十八条 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20XX年6月9日发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同时废止。

  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

  第一条为了落实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海南省消防条例》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公安派出所和边防派出所。铁路、民航、森林、港口公安机关管辖的专业派出所参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职责。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在当地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开展消防工作,业务上受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指导。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并确定一名所领导分管消防工作。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一)掌握辖区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定期向上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报告情况,提出消防工作建议;

  (二)督促和指导监督管理单位及居(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消防工作,督促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责任;

  (三)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做好监督管理单位的专职和义务消防人员的消防训练工作;

  (四)组织开展本辖区消防群防群治工作,实施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五)协助公安消防队扑救辖区火灾,对距公安消防队远的乡镇发生的初起火灾组织火灾扑救,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参与火灾事故调查,收集报告辖区火灾情况;

  (六)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

  (七)乡镇公安派出所应参与村镇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应负责本辖区内除公安消防机构确定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住宅区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公安消防机构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公安派出所监督管理单位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所管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监督检查。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必须组织检查。

  公安派出所应督促辖区内符合《海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在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前提下,对公民处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实施公安行政处罚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警告或对个人罚款一千元以下、对单位罚款一万元以下的,由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批;

  (二)对个人罚款一千元以上、对单位罚款一万元以上的,由公安派出所报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

  (三)需要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处罚的,由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审批。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报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

  (四)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或委托,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义填发法律文书,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印章。法律文书由省公安厅消防局统一印制下发。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以主管公安机关名义作出,加盖主管公安机关印章。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公安派出所以公安消防机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公安派出所应告知其向主管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以公安消防机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主管公安机关法制部门与公安消防机构以公安消防机构名义应诉;经主管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变更或者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由主管公安机关应诉。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公安派出所以公安消防机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国家行政赔偿请求的,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受理。

  第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分管消防监督工作的负责人和社区民警应参加省公安厅消防局组织的消防业务培训,经消防监督岗位资格考试合格后,取得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证。公安派出所民警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应着制式警服并出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证。

  第十四条距城区较远,交通不便的农村村寨、居民点发生的事实清楚、损失少、影响不大且不及时调查就易丧失火灾调查时机的火灾事故由辖区公安派出所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将火灾原因、损失及处理情况报送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应建立下列消防监督业务档案:

  (一)单位防火档案;

  (二)消防监督检查档案;

  (三)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档案;

  (四)火灾统计档案;

  (五)消防行政处罚档案;

  (六)重大火灾隐患档案;

  (七)专职、义务消防队档案;

  (八)其他法律文书档案。

  第十六条公安派出所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公安派出所所长消防监督职责、责任区民警消防监督职责、消防宣传制度、防火监督检查制度、消防业务学习制度、廉洁自律制度等。

  第十七条公安派出所应在辖区设立消防违章举报箱和消防违章举报电话,做好群众举报的接待工作。

  第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日常治安管理内容和社区民警的职责范围,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及时对在消防监督工作中事迹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安派出所和民警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落实消防责任制、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责任区内全年未发生火灾的;

  (三)在组织扑救火灾中有突出贡献的;

  (四)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二十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超过规定的时限复查,或有其他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的行为,经指出不改正的;

  (二)对依法受理的消防安全检查申报,未经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同意其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举办的;

  (三)对当事人故意刁难的;

  (四)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五)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消防设施施工、维修、检测单位的;

  (六)接受、索要当事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向当事人强行摊派各种费用、乱收费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和行政处罚的权限等由省公安厅消防局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省公安厅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海南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3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一步推动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开展,指导基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开展,依据《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07号令)以及《火灾事过调查规定》,结合我县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此方案,请各派出所按照要求落实。

  一、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基本要求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07号令)已经于20XX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贯彻落实好《消防法》和107号令,基层公安派出所要认真落实以下工作要求:

  1、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

  2、要按照《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部分的要求,正确运用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作出消防具体行政行为,范文写作 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档案建设,做好监督检查、处罚案件备案工作。

  3、公安派出所民警不得利用职权为单位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或者品牌,不得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二、公安派出所场所设置和消防办公室设置要求

  派出所应设置消防监督办公室一间、消防器材室一间;消防监督办公室内设置办公桌椅一套、消防档案柜一组。消防办公室门上应设置“消防办公室”标牌,室内墙上应悬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业务公开栏、辖区水源道路图、防火重点单位一览表、消防民警岗位牌、消防监督工作目标运行图、历年火灾警示图、承诺牌、消防宣传知识栏),办公桌上应设置举报、投诉警示牌。

  三、基础台账建设要求

  档案柜内应设置至少8类消防档案。

  1、“十小场所”及三级重点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台帐;

  2、消防监督检查档案;

  3、消防行政处罚档案;

  4、火灾事故简易调查台帐;

  5、消防出警记录;

  6、投诉举报记录;

  7、提供最新和免费范文模板参考 消防宣传档案;

  8、其他相关资料,各类档案应保证资料齐全,真实。

  四、消防设施设置

  消防器材室内应悬挂消防摩托车保养制度,配备灭火器、战斗服、机动泵、消防水带、水枪等灭火设施。消防摩托车应保证完好有效,派出所所有民警应能熟练操作消防摩托车及器材装备。

  五、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内容和程序

  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4

  1、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制度。公安派出所应当每月组织对管辖单位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消防监督抽查,每个社区民警每周检查单位或场所不少于一个。

  2、工作例会制度。公安派出所每季度应召开一次下去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工作例会,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3、宣传教育制度。公安派出所至少每月要组织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保卫人员、保安队员、义务消防队员开展一次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4、责任告知制度。公安派出所每年应提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居民委员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向辖区社会单位和社区、村庄发放《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5、消防监督网上执法制度。公安派出所应明确一名行政内勤负责维护管理消防监督信息系统。运用系统制发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处罚等法律文书,实现网上审批、流转,提高消防监督执法工作质量。派出所所长和分管所领导要通过消防监督信息系统定期查看民警消防监督执法情况,督导民警履行好消防监督职责。

  6、消防监督制发档案管理制度。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消防监督工作档案。消防监督档案主要包括:重点单位名册及基本情况档案、辖区分类单位名册、消防监督检查档案、消防行政处罚档案、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档案、火灾统计档案、举报、投诉消防违法行为查处档案等。社区民警在消防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过程中药保管好案件相关法律文书及资料,案件办结后立即将有关资料整理后移交内勤立卷归档。

  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及《xx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xx区、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任务。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和民警责任制;由一名所领导具体分管消防监督工作;具体负责管辖区内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定本辖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制定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指导、督促社区、辖区居委会、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村(镇)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活动,落实防火、灭火措施,建立培训义务消防组织,指导义务消防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做好灭火准备。

  (三)发现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较大损失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防范措施,并上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

  (四)受理群众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接到火灾报警后,应派员迅速到达火灾现场,并将火灾现场情况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报告,同时组织群众参与初起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二、消防宣传培训。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本辖区的单位和场所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组织组织居(村)民开展家庭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演练,提高居(村)民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三、职责范围。

  (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xx省贯彻<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实施细则》公众聚集场所界定标准和个体工商户界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县各公安派出所对以下单位和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1、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酒吧、咖啡厅、茶艺馆、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2、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足疗按摩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及游艺、游乐场所;

  3、床位数在20张以下的旅馆;就餐位数在30人以下的饭店;

  4、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或者摊位20个以下的室内集贸市场;占地面积400平方米以下或者摊位40个以下的室外集贸市场;

  5、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6、具有10台以下或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网吧;

  7、20平方米以下的发廊;

  8、40平方米以下的物资比较集中的批发、零售点;

  9、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诊所;

  10、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家电维修场所;

  11、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的从事生产、加工的劳动密集型场所;

  12、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汽车修理部及电焊、切割、“三合一”“多合一”场所;

  13、家庭作坊式小企业;

  14、少量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经营个体户和存储少量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住户;

  15、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二)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元旦、春节、五

  一、国庆等重大节日消防保卫工作,配合做好重大活动的消防保卫工作,完成突击性、季节性和各类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三)对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事实清楚、直接财产损失1000元以下(含本数)、当事人无异议且同时具备无人员死亡或者重伤、不足以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不可能发生民事争议条件的火灾事故应进行调查处理。

  (四)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时中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应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

  四、监督检查的形式和方法。

  (一)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本实施方案中的检查范围,结合辖区实际,确定监督检查单位名单,存档备查。公安派出所对单位的监督抽查应当每周不少于2家,每年至少完成单位总数的50%。

  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以及结合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的消防监督检查;当地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安排部署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二)组织监督抽查时,可以分行业或者系统采取随机方式确定检查单位。

  (三)公安派出所组织监督检查时,可以事先公告检查范围、内容、要求和时间。监督检查的结果可以通过适当方式予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

  (四)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以下资料、文件:有关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文件、资料;制定、落实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的文件资料;防火检查、教育、培训、义务消防队定期演练的记录和有关资料;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与消防有关的电器设备检测(包括防静电、防雷)等记录资料;燃油、燃气设备安全装臵和容器检测记录;其他与消防安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五)公安派出所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询问单位、居民委员会、村(牧)民委员会防火工作开展和员工、居民、村民消防知识掌握等情况;查阅有关消防安全的文件、资料;查看消防设施、设备的外观、运行情况;抽查测试消防设施功能;检查灭火、疏散预案等的演练情况。

  五、检查内容及程序。

  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使用的法律文书和有关表格式样由青海省公安厅统一制定,青海省公安厅消防局印制。

  (一)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检查下列内容: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在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以及使用、开业前,办理有关消防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等审批情况;在设有车间仓库的建筑物内和集贸市场、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内是否设臵员工集体宿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被堵塞、封闭或者存在其他妨碍疏散的行为;消防车通道是否被堵塞、封闭或者存在其他妨碍疏散的行为;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场所的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臵是否符合规定;场所(建筑)是否按规定配臵消火栓、灭火器材等消防设施;被检查单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是否依法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备案;被检查单位是否依法建立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火检查、巡查制度;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消防监督检查人员时,消防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着制式警服,并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二)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检查完毕,《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交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阅后签名;对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交所属公安派出所存档备查。

  (三)公安派出所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四)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并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上记载,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堵塞、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其他妨碍疏散行为的;占用消防通道、防火间距或者其他妨碍消防车痛性行为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被遮挡等妨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者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和消防安全巡逻人员脱岗的;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设施操作、值班人员以及安装维修人员未经消防安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的;其他应当立即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

  (五)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违反用火、用地,不能立即改正的;堵塞、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其他妨碍疏散行为,不能立即改正的;占用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或者其他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不能立即改正的;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不足、损坏或者疏散指示标志标识错误,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未按国家规定设臵室内消火栓、灭火器材或者室内消火栓、灭火器材损坏的;埋压、圈占、损坏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的;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臵员工集体宿舍,或者在集贸市场、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内设臵员工集体宿舍的;其他应当责令限期整改的行为。

  (六)对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自检查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限期改正时间届满时,应当进行复查,制作《复查意见书》,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对没有按要求整改的应当依法予以相应的处罚,并报当地公安消防大队(消防科)备案。公安派出所应当责令单位在整改过程中采取确保消防安全、防止火灾发生的措施。

  (七)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重大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未按规定向公安部消防大队(消防科)申报备案的;纳入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范围的公共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开业(使用)的;建筑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擅自施工或者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其他重大消防违法行为的。

  (八)公安派出所接到群众对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其他妨碍疏散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核查;对其他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4个工作日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上注明。同时要将处理情况逐级上报。公安派出所受理举报、投诉消防违法行为的,应当填写《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举报、投诉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六、行政处罚。

  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时,其消防行政处罚审批权限如下:

  (一)对个人处警告、50元以下(含本数)罚款的,由公安派出所审批;

  (二)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且处罚种类和数额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民警2人当场做出消防行政处罚决定。

  (三)行政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罚,报主管公安机关审批;

  (四)责令停止施工、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处罚,报主管公安机关审批;

  (五)公安派出所事实具体消防行政行为时,使用统一制式的法律文书,并规范填写,按照规定程序签发。 公安派出所在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或者依法实施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时,根据需要可以传唤有关责任人员,传唤时,应适用《传唤证》。

  公安派出所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罚款收缴、罚缴分离的规定。

  当事人对公安派出所做出的具体消防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上级公安机关受理行政复议。

  七、火灾处理。

  公安派出所要与上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在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处警指令后,应派员迅速到达火灾现场,并将火灾现场情况及时向公安(分)局指挥室和消防部门报告。

  公安派出所到达火灾现场后,应当参加组织火灾扑救、人员疏散、现场警戒、维持秩序、调查访问等工作。

  公安派出所按照治安案件的办理要求依法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在二日内制作《火灾事故登记表》并告知当事人,不出具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火灾损失法律文书。

  对公安派出所办理的火灾行政处罚案件不服的,由上级公安机关受理复议。

  公安派出所调查中发现有不适用第八条的火灾事故,应当书面移交上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调查的火灾进行统计,逐起填报《火灾报告表》,每月2日前(含节假日)将上月报表报上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因故当月未能上报的火灾,应在下个月补报。

  八、考评和奖惩。

  公安派出所和责任区民警消防监督工作的考评,应列入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和民警目标责任考核一并进行。

  主管公安机关对公安派出所和责任区民警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经考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责任区内全年未发生重特大火灾的;

  (三)在组织扑救火灾中有突出贡献的;

  (四)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公安派出所的民警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上级公安机关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消防监督不到位,工作严重失职导致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

  (二)不依法办事、不按程序执法,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不按照规定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改正,对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到期不复查,或者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不按规定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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