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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学学校校服选用管理办法

农村小学学校校服选用管理办法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农村小学学校校服选用管理办法(精选13篇),欢迎借鉴参考。

  农村小学学校校服选用管理办法1

  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要求,漕桥小学校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在严格落实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等国家标准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校校服选用管理办法。

  一、学校集体决策

  1、每年秋季开学前,将校服采购纳入“三重一大”事项,在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2、按照校服着装规范和管理要求,合理确定选用需求(包括款式、套数、件数、价格区间等),制定工作方案,启动征集校服采购意向。

  3、校服采购每3年一个时段(即小学1-3年级、4-6年级),分时段在起始年级采购。毕业年级不组织采购校服。

  二、征集采购意向

  1、按照自愿原则,发放告家长书广泛征求家长意见,确定是否选用校服(确定选用校服应征得2/3以上家长同意);

  2、学校原有校服款式获多数认可的,可继续沿用,保持校服款式相对稳定。

  三、组建选用组织

  学校成立由学校管理人员(校长、纪检监察副校长、分管后勤副校长、后勤主任等)、家长委员会代表、教师代表、2%学生代表与社会代表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负责选用、采购、监督等工作,其中学生和家长代表占比不得低于80%。

  四、发布采购需求

  委托第三方招标公司联合发布招标信息并实施招标活动。

  五、确定供货企业

  1、由第三方招标公司对已报名的有意向供货企业进行资格性及资料符合性审查,并做好深度调研,核实企业质量保障能力、售后服务水平、社会信誉度。

  2、严格执行招标程序,由评委按照“质优价宜”“少数服从多数”等原则综合打分投票确定供货企业。

  3、组织供货企业进行样衣展示、方案说明。

  4、、确定供货企业后,学校根据在校学生人数选取合理比例的学生、教师、家长代表共同组成评定组,评定组人数不得少于学校人数的30%(1000人以上的学校不少于300人),其中家长和学生代表不少于评定组总人数的80%。

  5、组织对师生和家长进行校园文化、服装专业基础知识、着装礼仪等方面的宣导、培训。

  六、公示采购结果

  1、招标结束后,学校对拟确定的校服供货企业、校服款式、质量标准及检测项目、采购价格、采购流程、服务年限、售后服务和意见反馈渠道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2、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相关反映问题得到有效处理,方可签订合同。

  七、签订采购合同

  1、由学校与供货企业、第三方招标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不得委托家长委员会签订校服采购合同,不得委托家长委员会代收取校服费用。

  2、合同一年一签,供应期内考核合格后,再签订下一年度合同。供应期满或合同终止须重新组织招标。

  八、校服检查验收

  校服发放前,按照合同约定,采取随机抽样方式进行验收。由校服供应企业提供本批次校服相关检测报告。

  九、售后服务监督

  1、采购结束后,及时公示质检报告和售后服务相关事项,督促供货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做好售后服务;

  2、定期组织开展校服满意度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作为后续采购的依据。

  3、按照5%的比例为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校服。

  十、资料存档备案

  1、采购结束后,将采购各环节相关资料(如会议纪要、检测报告、投诉处理、视频、照片等)存档备查;

  2、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采购合同及招标材料,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农村小学学校校服选用管理办法2

  一、实施原则

  (一)自愿选择原则:学生是否穿着校服,是否购买校服,选用何种方式购买校服,完全自愿。

  (二)多方参与原则:学校建立以学校和家长委员会为主体,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委员会。

  (三)公开公示原则:学校校服选用组织委员会健全校服选用工作机制,选用和采购过程全程公开,向全体家长师生和社会公示。

  二、程序目标

  1、按上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校服购置工作。

  2、召开学校校务会,积极稳妥和规范地做好校服推广工作。积极提倡统一着装,但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不强迫或变相强迫其统一着装。

  3、在坚持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严格按照从上级推荐的定点生产经营企业购置校服,由学校填报采购计划表,交企业按要求制作,制作后由企业送到学校,学校按采购计划表的要求付款。

  4、所订校服质量必需符合质量要求,不得含有损人身健康的物质。

  5、校服征订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赢利。

  三、质量管理

  (一)校服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组织生产,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校服质量和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

  (二)校服供应和验收应实行“明标识”制度及鼓励实行“双送检”制度。

  (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定期函询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了解校服生产企业是否有质量不合格的行为,对校服质量监督管理。

  农村小学学校校服选用管理办法3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三门县中小学校服管理工作,确保全县中小学校服质量,保障广大中小学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等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中小学(幼儿园)(包括公办和民办学校)、职业中专的校服管理工作。学校负责本校校服管理工作的组织及实施,对校服的选用、采购、质量等进行管理和监督。学校设立校务监督委员会加强对校服的选用、采购、质量等进行监督,学校设立家长委员会共同参与校服选用、采购及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校服设计应考虑县域内气候环境、学生身体特点、学校各类活动等因素;应逐步健全推荐评议制度,听取学生、家长、社会各方意见;应注重校服面料、功能、款式,倡导专业设计人员和学生共同参与校服设计。校服设计一经选定应保持相对稳定,以减少家长支出。

  第四条校服采购可由学校采取自行采购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集中采购的方式。校服采购招标时,学校或第三方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招投标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校服采购应在招标文件或采购合同中标明校服质量技术标准。学校要严把校服质量关,选择质量保障体系健全、产品质量合格稳定、社会信誉好的生产企业作为校服生产企业。校服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生产。校服安全与质量应符合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等国家标准。学校采购时可适当提高相关指标要求,严禁低于标准采购校服的行为。

  第六条校服采购应全程进行公示,包括向学生和家长公示通过招投标等公开方式选定的校服生产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学校应将采购的各个环节相应材料全部存档备查。

  第七条校服实施双送检制度。校服生产企业将其自行采购的校服布料、辅料等原材料及出厂前的校服成品主动送检,并取得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学校结合实际,随机性抽取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检验费由送检单位自行承担,不得向家长收取。

  第八条学校校务监督委员会和家长委员会共同参与对校服进行验收。查看校服是否具有完整的产品标识、是否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并建立质量验收台帐,及时记录校服验收情况。如校服出现质量问题,学校应立即与校服生产企业进行交涉,并依照采购合同约定,要求校服生产企业办理退赔事宜,同时向主管的县教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校服验收合格后方可发放给学生使用。

  第九条校服费用由校服生产企业直接向学生收取或由学校代为收取。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家庭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等捐助校服。捐助人向学校捐助的,学校应对捐助情况(包括捐助人、受捐助人、捐助数量等)建立台账进行登记,并告知捐助人。

  第十条校服采购合同签订的合同文本由县教育局制订,供学校和校服生产企业使用。合同文本一式五份,采购合同需经校务监督委员会及家长委员会鉴证、签字方能生效,并送三门县教育局政府采购办公室留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各学校、学生家长如发现校服质量问题应及时通过12345投诉举报热线或直接向三门县教育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反映等方式及时反映有关情况。对于反映查实确实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售后服务问题及严重违约情况的校服生产、销售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学校和社会公布,要求学校不得向列入“黑名单”企业采购校服。对于在校服采购过程中未履行职责、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交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三教计〔2019〕69号文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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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 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学生校服管理工作意见》(教基一〔2015〕3号)及邵阳市物价局、邵阳市教育局《关于贯彻〈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邵价费〔2013〕91号)等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邵阳市中小学校服管理暂行办法》(邵教发[2017] 4 号),规范我县中小学校校服市场秩序,保障校服质量,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县县城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

  县城义务教育学校是指没有享受乡镇工作补助的初中和小学,具体为:城区一中、城区二中、城区三中、城区四中、城区一完小、城区二完小、城区三完小、城区四完小、城区五完小、两市塘城南小学、宋家塘关协小学、宋家塘杏园小学、大禾塘昭阳小学及以后新建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城区中小学校。

  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购买校服。

  二、校服订制

  第三条中小学校校服订制与购买,必须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原则,不得强制学生及家长购买。对于自愿购买校服的学生和家长,必须由学生和家长在自愿认购单上签字确认。

  第四条中小学校服款式、面料的选择,必须由学校校服评选委员会在相关职能部门监督下决定。校服款式可通过投标企业报送、学校和家长共同设计、向社会公开征集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选择,符合青少年生理、心理特点,体现中小学生的精神风貌,有自己的风格、个性,并由评选委员会最终确定。

  校服评选委员会由学校管理层代表、教师代表、学生和家长代表三方组成,其中学校管理层代表约占20%,教师代表约占30%,学生和家长代表50%。评选结束后,校服评选委员会应将评选结果(面料、款式)在校园进行公示,充分听取学生和家长意见,公示期为15天。

  第五条校服分为春秋装和夏装两种。每个学生的校服订制数量要严格控制(春秋装和夏装各二套),订制对象为小学一年级新生、三年级、五年级学生,初中一年级新生,高中一年级新生。

  第六条对少数学校为体现本校校园文化特色,在校期间要求统一着装,且征得90%以上学生和家长认可的基础上,经教育、发改主管部门核准,可多订制春秋装和夏装各一套。 其他还需补购校服的,只能由家长向厂家购买。

  第七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免收校服订购费。订购校服的经费由财政减免、社会资助等多种办法解决。各学校应将减免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并报县教育局勤管站审核。

  三、校服质量

  第八条校服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技术规范、环保和安全有关标准及要求,达到GB/T 31888-2015中小学生校服国家标准,确保学生穿着安全、舒适、环保。校服的甲醛含量、PH值、纤维成分含量、起球、耐洗色牢度等具体指标要达到验收标准。

  第九条校服生产厂家应当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专业技术、设计能力、良好售后服务。由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对不具备服装生产资质和产品质量不达标的投标企业实行一票否决,该类企业不得参与校服生产。

  校服生产厂家每学期应到1500人以上的中学、1000人以上的小学进行至少一次的售后服务。

  第十条严格执行送检报验制度,每批次校服在交货前,由校服生产厂商或学校向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质检机构申请质量检验,产品检验合格学校方可验收。

  四、校服收费

  第十一条校服收费属于学校代收费项目,坚持无偿代购原则,学校和老师不得利用职权便利从中索取回扣或擅自提价牟利。校服质量检测费用由供货企业承担。中标价格确定后,中标企业不得向招标单位额外加收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学校在订制校服时应充分考虑实际需要和学生及家长的经济承受能力,严格按规定数量订购,切实减轻学生负担。

  第十三条各学校在购买校服前必须向县教育局和县发改局提出申请,填写《邵东县中小学校服费收费标准审核表》,依照程序核准,在学生确认校服实际购买数额后,由县发改局下达校服收费批复文件,学校方可实施收费,不得在入学时捆绑强制收费。

  第十四条校服的价格以县发改局核定为准。

  五、校服准入

  第十五条我县校服供货厂家资格采用准入制。成立由教育、发改、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组成的招标领导小组,由政府采购招标确定3-5家企业,进入我县为各学校提供校服服务。资格准入年限原则上为二年,根据情况可以适当延期。

  校服生产厂商在参与投标前,应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以及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校服生产资质证书原件进行验证。资质不齐的校服生产厂商不得参与投标,企业如有弄虚做假将承担所有损失及法律责任。资质审查合格的投标企业达到4-6家以上方可实施招标。

  准入企业投标确定后,应报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审核或备案,中标厂商不得转包给其他厂商制作学生校服,要严格按服务协议要求配送学生校服,要按规定的中标价格销售学生校服。

  第十六条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代表、教师代表、学生和家长代表三方组成的校服评选委员会,根据校服面料、款式等方面的要求,投票确定在准入的企业中选一家采购校服,并全程从服装设计、原材料采购、校服安全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督。

  任何学校不得在未取得我县准入资格的校服生产厂家中采购校服。

  六、校服监管

  第十七条为了进一步做好廉政风险防控,更好地服务学生,鼓励各采购单位利用互联网平台等信息技术手段采购校服。在平台上将中标企业和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标准、采购数量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发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学校要主动听取社会意见,不断完善和解决校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校服费属学校代收费项目,应纳入学校财务核算,按财务收支规定办理。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收取校服费;

  (二)擅自提高规定标准收取校服费;

  (三)违反自愿原则,强制征订校服;

  (四)在非征订年级征订校服,扩大征订范围;

  (五)在校服中列支教师劳务费,收受生产厂商回扣、捐赠等;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第十九条校服采购过程中各环节的相关资料应齐全,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各采购学校对本单位校服采购负直接责任。对不按程序规定擅自采购校服的单位,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教育、发改、财政、监察、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等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新闻媒体要利用舆论监督,加强对校服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教育、发改、财政、监察、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或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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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中小学校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建立校服穿着制度。本校学生是否穿着校服,学校应当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后决定,并与家长委员会共同做好校服的选购和采购工作,确定校服的供应商、校服款式、材料、颜色、价格等。明确学生穿着校服的学校应制定校服采购、穿着制度,并经本校家长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在学校网站、公告栏公示后方可实施。公示时间不低于一周。

  第二条中小学生校服采购应通过综合比较、货比三家选择生产安全、管理规范、质量保证、服务到位的校服生产企业。按照市市场监管局、市教委发布的校服采购格式合同,与校服生产企业签订合同。签订合同起10日内,由学校将两份合同和一份家委会商议校服工作的会议记录复印件报送区校产管理中心备案,并由区校产管理中心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三条校服费用属于代办服务性收费,应由中小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并使用由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结算往来票据》。严禁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四条中小学校接收校服时,必须查验生产企业提供的由法定检测部门出具的校服质量检测报告。对校服款式、面料材质、辅料材质、服装标识等进行初步认定合格后才能收货。如有异议,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第五条中小学校验收中小学生校服执行“双送检”制度。在将校服发给学生前,应当按照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的抽样送检比例,主动将每批次校服进行抽样送检。检测合格后,在学校网站、公告栏进行公告,再将校服发放给学生。校服送检费用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

  第六条中小学校应按时将校服发至学生,并会同校服生产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第七条中小学校校服经办人员应严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在校服采购活动中获取任何利益,不得收任何形式的服务费用。如有违纪、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八条中小学校发现校服有安全质量问题,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区校产管理中心。区教育局将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依据调查结论进行处理,情况严重的依法追究校服生产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区教育局成立中小学生校服监管工作小组,由局分管领导以及计划财务科、基础教育科、校产管理中心负责人组成。校产管理中心负责本办法具体实施的过程监管。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问责追究制。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青浦区中小学校(含中职、中专、民办、特殊学校)校服采购和管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青浦区中小学生校服采购和管理办法》(青教〔2019〕149号)即行废止。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归青浦区教育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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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中小学校服管理,规范校服采购,根据 《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 校服是培育校园文化、传承文明精神的重要载体,是培养团队意识、传播平等精神的有益方式,关乎学生精神面貌,关乎学生健康成长。校服管理应坚持自愿购买、价格公开、优质合体、美观舒适等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校服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分级分层管理。 区教育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建立校服管理长效机制,制定校 服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所属学校的校服采购工作。校服管理实行校(园)长负责制,学校必须成立校服采购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行政、教师、学生、家长代表组成(学生、家长代表人数应超 过成员数的50%),负责校服的采购、监督和检查等工作,并通过座谈会、问卷等形式,听取和吸纳本校学生、家长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学生穿得舒适安全。

  第五条 购买校服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家长认同的原则,学校不得规定学生购买套数,不得借组织活动之名随意定制特色校服或班服,特殊情况需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学生可不购买学校统一采购的校服,允许学校鼓励 学生自行购买与校服款式、颜色相近的服装。

  第七条 学校组织活动选用礼服式、表演式等服装的,应由学校统一购买,供学生循环使用,经费由学校承担。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八条 区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严格落实 GB18401《国家纺 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 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等国家标准,严禁采购低于国家标准要求的校服。

  第九条 校服采购参照政府采购流程实施,遵循质优价廉、择优选购原则,保证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校服采购由学校自主采购或委托有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不得采取定点、定商标等方式采购校服,学校应及时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十条 校服的款式、颜色、招标方式和最高限价等,在校 服采购领导小组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纳入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经学校集体讨论确定。

  第十一条 校服采购供应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合同一年一签,供应期内考核合格后,再签订下一年度合同。供应期满或合同终止须重新组织招标。及时将校服采购情况与家长委员会沟通,并在学校公示栏或者网站公示校服采购情况,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学校校服选用采购流程详见附件)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十二条 校服供应和验收应实行明标识制度。严格购 买具备齐全的成衣合格标识,并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 衣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的校服。

  第十三条 校服供应和验收应实行双送检制度。在供货 企业送检的基础上,学校随机抽取一定数量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 检验,区教育主管部门应会同质检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 的要求组织抽检,检验费用由送检单位承担,不得向家长收取。

  第五章 结算管理

  第十四条 校服结算价格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按实收取校服费用,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六条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购买校服要落实减免政策,对低保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残疾学生、原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实行全免,对其他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减半收取,使困难学生不因购买校服而增加经济负担,减免费用不得 由供应商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 等职业学校)、其他学校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床上用品的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2022年6月28日)起执行。

  农村小学学校校服选用管理办法7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中小学校服管理工作,确保中小学校服的品质,保障广大中小学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各市属、区属中小学校(包括普通公办、民办中小学、中职学校及技工院校)的校服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区的教育、人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管辖范围对各中小学的校服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及管理。

  教育部门负责对校服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检验检测机构通报校服供货企业名单以及在校服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销售环节校服质量监管,及时公布校服质量监督检查结果。

  教育、人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每年定期开展校服质量联合专项检查,督促校服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学校共同做好校服供应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学校负责本校校服管理工作的组织及实施,对校服的选用、采购、质量等进行管理和监督。

  学校设立校务监督委员会的,校务监督委员会应加强对校服选用、采购、质量等的监督。

  第五条校服管理应体现规范性、科学性、公开性以及专业性。

  第六条学校应结合实际深入论证,并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后确定是否选用校服。

  选用校服的学校应建立以学校、家长委员会为主体,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并就校服选用、采购及售后服务等制定具体细则。

  第七条本市校服设计应考虑本地气候、青少年身体特点、学校各类活动的需要等因素,注重校服面料、功能、款式,引导专业设计人员或学生参与校服设计。

  第八条校服设计应逐步健全推荐评议制度,听取学生、家长、社会各方意见,搭建和营造专业引领、多方参与、机制灵活、鼓励创新的平台和氛围,整体提升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着装水平。

  第九条校服款式一经选定应保持相对稳定,以减少家长支出。

  第十条学校采购校服可采取自行采购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集中采购的形式。校服招标采购时,学校或第三方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招投标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采购单位在确定校服生产企业之前,应对有意向参与校服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质量保障能力、售后服务水平、社会信誉度作必要的调查、核实和比较,并选用质量保障体系健全、质优价廉、售后服务完善、社会信誉好的服装生产企业。

  第十二条采购单位应全程公示校服采购工作,包括向学生和家长公示通过招投标等公开方式选定的校服生产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采购单位应将采购各环节的相应材料全部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采购单位在采购校服时,应在招标文件或采购合同中标明校服质量技术标准。校服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生产,保障校服安全与质量。

  第十四条校服实施双送检制度,即校服生产企业将其自行采购的校服布料、辅料等原材料及出厂前的校服成品主动送检,并取得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学校、主管的教育部门或其指派的专门机构应结合实际,将一定数量的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检验费由送检单位自行承担,不得向家长收取。

  第十五条学校应对校服进行认真验收,查看校服是否具有完整的产品标识、是否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并建立质量验收台帐,及时记录校服验收情况。校服检验合格后方可发放给学生使用。

  采购的校服如出现质量问题,学校应立即与校服生产企业交涉,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要求校服生产企业办理退赔事宜,同时还应向主管的教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校服采购合同格式文本由市教育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订,供采购单位和校服生产企业参考使用。教育部门应加强校服采购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七条学生校服费由校服生产企业按规定直接向学生收取或由学校代为收取。

  第十八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家庭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等捐助校服。捐助人向学校捐助的,学校应对捐助情况(包括捐助人、受捐助人、捐助数量等)建立台账进行登记,并告知捐助人。

  第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依法查处校服生产、销售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相关部门应畅通学校、群众反映校服问题的渠道,鼓励学校、群众通过12345投诉举报热线等方式及时反映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校服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学校、相关部门和机构工作人员在校服采购过程中,未履行职责、存在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农村小学学校校服选用管理办法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确保校服工作有序推进,保障广大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梧州辖区内全日制中小学在校生(下同)。

  第三条 中小学生校服是指全日制中小学校学生在校期间或其他规定时间和场所统一穿着的学生服装,体现中小学生的标识性身份。

  第四条 校服安全与质量应符合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GB/T28468《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反光校服》等国家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相关指标要求。

  第五条 梧州市各县(市、区)的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各中小学的校服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及管理。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校服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销售环节校服质量和价格监管,及时公布校服质量监督检查结果。

  第六条 各学校负责本校校服管理工作的组织及实施。

  第二章 款式管理

  第七条 校服款式设计要遵循学生成长规律,简洁明快,突出育人功能,贴近地域文化特点,符合时代精神特征,并适度扣合传承民族文化需求。

  第八条 校服款式一经选用要保持相对稳定,校服款式原则上每 5 年选定一次,减少家长重复支出和资源浪费。

  第九条 各县(市、区)、各学校可结合本地经济、气候等情况推行冬季防寒服。

  第三章 选用规则

  第十条 学校应在深入论证和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确定是否选用校服。

  第十一条 选用校服的学校要建立以学校和家长委员会为主体,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负责具体选用、采购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校服选用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制定校服选用工作方案。

  (二)校服选用统一从全市确定的款式中选取。

  (三)校服选用组织应在确定校服选用前召开校服选用工作会议并形成《梧州市中小学校服选用意见书》(附件1),明确是否选用校服、选用校服款式及价格。

  (四)校服选用意见、款式、价格需向学生和家长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规范采购

  第十三条 校服采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等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校服采购坚持自愿购买原则,遵从学生、家长意见,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家长购买。可采取如下两种方式进行:一是以学校为单位组织统一采购,向学生家长发放校服(自愿)订购卡、校服征订过程中学校不得参与校服收费,可为学生(家长)提供必要的协助。二是学生自行购买校服,允许学生按照所在学校校服款式、颜色,自行选购校服。

  第十五条 校服规格型号与采购单不符、有质量问题、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校服生产企业应在与采购单位承诺约定的时间内免费更换校服。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校服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组织生产,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校服质量和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校服供应和验收应实行“明标识”制度。各采购单位购买的校服,要具备齐全的成衣合格标识,并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第十八条 鼓励实行“双送检”制度。在供货企业送检的基础上,采购单位可结合实际,将一定数量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检验费由送检单位自行承担,不得向家长收取。

  第十九条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定期函询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了解、查询校服生产企业每年是否有质量不合格的行为,对校服质量监督管理启动问责机制。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生产不合格校服的生产企业和在市场上销售不合格校服的销售门店,建立校服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对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校服生产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教育部门。教育部门要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有关校服质量问题的线索。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校服实行“双备一查”监管机制。“双备”即学校在形成选用意见后,将《梧州市中小学校服选用意见书》(附件1)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做流程报备,在完成校服验收工作后一个月内,将《梧州市中小学校服选用管理备案表》(附件2)、本批次校服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发票的复印件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一查”即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对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相关工作开展监督抽查及专项检查,督促校服生产企业、校服售后服务店、学校共同做好校服供应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信息平台作用,公布投诉举报热线,畅通学校、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更好地服务学生和学校,防范廉政风险。

  第二十三条 各校要将校服采购工作列入廉政风险防控重点,对存在未履行职责、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各类违规违纪行为的人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四条 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大校服发展保障力度,逐步使更多学生能够穿着校服。

  第二十五条 对家庭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等,要采取多种措施无偿提供校服,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公益捐助学校或学生校服。

  第二十六条 有条件的地区,可由地方政府向中小学生无偿配发校服,并优先配发给农村地区中小学生。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选用和采购校服各环节相应文件材料,学校应全部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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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省有关部门关于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系列文件(教基一〔2015〕3号、鄂教基〔2017〕1号、鄂教基办〔2021〕1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宜昌市中小学(含中职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校服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主要目的。明确管理职责、规范选用程序、确保校服质量、防范廉政风险。

  第二条 校服释义。校服是体现校园文化特色、便于学校教育管理、款式色调相对固定、用于学生统一穿着的服装。

  第三条 基本原则。遵循属地管理、学校主导、自愿征订、多方参与、公开招标的原则。

  第四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宜昌市各级各类公办中小学(含中职学校)的校服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统筹校服管理。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校服征订,协助做好质量检验等工作。

  第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校服质量监督检查,督促校服生产者、销售者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查处校服生产和销售违法违规行为,并同步通报给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 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主导校服选用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确定校服类别及主色调、制定征订方案、按程序组建校服选用组织、实施招标活动、督促供应商做好售后保障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校服选用组织。根据学校统一安排,参与校服招标活动。对校服价格、数量、具体样式等事宜进行选择与磋商。做好校服费用的收缴、支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接受学校的监督与指导,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九条 校服供应商。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的需求提供合格的校服产品,并对投标行为、校服质量承担法律责任,履行合同约定,做好售后服务。

  第三章 征订实施

  第十条 校服类别。校服可分为春秋装(运动装)、夏装、冬装等日常着装和礼服等功能性着装,征订时应优先满足日常着装。

  第十一条 征订次数。校服征订学段分为小学学段、初中学段、高中学段(含中职),原则上只在起始年级集中征订一次,根据需求适时补订。小学学段可根据实际,集中征订不超过三次。

  第十二条 组织实施。学校应统筹校服征订前期工作、校服征订招标工作、校服征订售后工作。制定前期工作方案,组建校服选用组织,实施校服公开招标,督促做好售后服务(具体征订流程见附件1)。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合同由学校、中标校服供应商、校服选用组织代表(3人以上家长家委会成员,原则上每班不少于一名学生家长)三方签定(合同范本见附件2)。每轮招标合同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四条 收费方式。校服费用的收取和支付可采取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一)线上收取和支付应依托安全的网络平台(市直属学校使用宜昌市学校后勤办统一管理的校园生活服务平台,县市区自主决定),由校服选用组织负责督促家长将校服款项转入平台账户,经校方审定,根据合同约定,该平台将相关款项支付给校服供应商;(二)线下收取和支付应按照学校家长委员会的财务制度要求,由校服选用组织负责督促家长代表收取和支付,采取双人管理的要求,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度及时支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学校对其收付行为进行监督,并定期公开财务收支。

  第十五条 纪律要求。学校不得强制征订校服,不得违规操作,不得在校服费中违规列支教师劳务费、检验费,不得收受校服供应商回扣、摊派和强行捐赠等。

  第四章 质量要求

  第十六条 质量标准。高中和中职学生校服的基本安全技术指标必须符合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小学和初中学生校服的基本安全技术指标必须符合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同时校服质量还应符合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等明示的产品标准。

  第十七条 质检要求。学校督促校服供应商按照规定,每一款式密封留存8件检验样品,由学校相关部门统一保管,用于校服质量监测。

  校服实施双送检制度,即校服生产企业将其自行采购的校服布料、辅料等原材料及出厂前的校服成品主动送检,并取得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学校结合本校实际,将一定数量的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并取得检验合格报告留存备查。若发生检验费,可在招标环节约定,由中标校服供应商承担,不得向家长收取。

  第十八条 服装验收。校服选用组织应对校服进行认真验收,查看校服成品完整性、标识、检验报告等,完善交接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发放给学生使用。校服如出现质量问题,校服选用组织应依照采购合同约定,责令校服供应商及时办理理赔事宜,并向相关部门报告,管控好网络舆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各类幼儿园、民办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从即日起生效,宜教办发〔2017〕55号文件同时废除。

  农村小学学校校服选用管理办法10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中小学校服收费管理,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价局、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0]3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中小学校(含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校服收费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不得强制学生统一征订,严格执行以收抵支规定,控制校服价格水平及校服数量,切实减轻学生负担。

  第四条 校服费作为学校代收费,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具体价格,并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学校应根据管辖权限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

  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校服集中统一管理工作,征订工作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职能部门具体实施。

  第六条 中小学校服分为春秋装和夏装。小学生每三年春秋装和夏装各一套,分别在一、四年级征订;初中生、高中生春秋装和夏装各一套,在新入学年级征订。

  第七条 校服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市物价、教育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定期调整和公示市区最高限价水平。各辖市物价、教育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在不高于市区价格基础上,制定本地区最高限价。

  第八条 校服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质量规范、环保和安全有关标准及要求。

  第九条 校服应选择具有一定生产规模、专业技术、设计能力、良好的售后服务、市场占有率和信誉度较高的生产企业制作,具体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职能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校服生产准入企业。

  第十条 校服采购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职能部门集中招投标,招投标的最终结果不得突破最高限价。

  第十一条 各地要严格规范校服招投标行为,按照招投标的法定程序和要求开展招投标活动,物价和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招投标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校服具体价格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招投标结果确定,严禁学校未经审核实施收费。

  第十三条 对少数学校为体现校园文化,在校期间要求统一着装,征订套数确需增加的,但必须征得80%以上学生家长认可,经教育部门、物价部门同意后,经过招投标程序,方可实施。各地要严格控制本地区个性化校服学校数量。

  第十四条 校服费实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费用减免政策,减免比例掌握在征订总量的1%—3%,学校应将减免学生名单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农村中小学校服不作要求。需制作的,由各地物价、教育部门从严掌握,严格控制制作校服的学校比例。

  第十六条 各级物价、教育部门以及学校要主动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不断改进和完善校服收费管理。学校在征订校服前,应当公示校服式样、面料等内容,征求学生家长意见。

  第十七条 学校应切实加强校服收费管理,规范校服收费行为,禁止下列行为:

  (1) 提高规定标准收取校服费;

  (2) 违反自愿原则,强制征订校服或增加征订套数;

  (3) 在非征订年级征订校服,扩大征订范围;

  (4) 在校服费中违规列支教师劳务费,收受生产厂家回扣、捐赠等;

  (5) 招投标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对不执行本暂行办法的行为,政府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经济和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物价局、教育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2年秋学期起执行。执行期间,国家或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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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中小学校统一着装管理工作,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城市中小学学生穿学生装(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备〔1993〕38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我省中小学校内学生用品管理的通知》(粤教勤〔1997〕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统一着装是指全市中小学校学生参加重大节日庆祝活动、升旗仪式、大型集会等集体活动及在各学校自主确定的时间和场所,应穿着全市统一款式、统一价格、统一标准、统一商标的服装(以下简称学生装)。

  第三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是中小学校学生着装工作的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 制定学生统一着装管理相关规定;

  (二) 负责统筹、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所属中小学校学生统一着装工作;

  (三) 监督定点生产企业学生装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

  区(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教育行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统筹、组织、指导、协调、监督辖区内所属中小学校学生统一着装工作;

  (二) 监督定点生产企业学生装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

  第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学生装的产品质量监管工作。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学生装的价格监管工作。

  第五条 学生着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学校对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的着装具有一定的管理自主权,经征求家长委员会意见后,可以在现有全市统一的学生装款式范围内自主确定本校学生装所选用着装、时间与场合,并报所属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学生着装应严谨、规范、清洁、整齐。

  第六条 学校应建立学生着装检查制度,指定专人加强对学生统一着装的日常管理。学校应将学生统一着装制度纳入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礼仪教育。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装注册商标的监督管理,要求学生穿着有统一注册商标标志的学生装。

  第七条 学生装采用的面料要舒适耐用,用料的规格、质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的学生装质量技术标准。

  第八条 学生装分为中学男装、中学女装、小学男装、小学女装四类,包括夏、冬制服,春秋、夏、冬运动服及鞋、袜。中小学起始年级学生应将各类款式学生装配备齐全。

  第九条 学生装款式应遵循“朴素、大方、美观、实用”的原则,充分体现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展现中小学校学生的良好精神风貌。

  第十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确定学生装的款式:

  (一) 征集学生装款式设计;

  (二) 组织学生、学生家长、学校代表和专家投票评选;

  (三) 根据投票结果并参考专家的意见,向社会公布学生装入围款式;

  (四) 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各类学生装款式。

  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对原有学生装款式进行补充和改进。

  第十一条 学生装的价格应按质优价廉、保本微利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联合发文后在全市统一实施。

  第十二条 学生装实行统一注册商标管理。商标名称、图案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并向国家商标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三条 学校可以在本校学生装上缝制或佩戴学校徽章,但不得遮盖学生装注册商标。

  第十四条 学生装实行定点生产供应制度。生产企业经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为定点供应企业的,方可从事我市学生装的生产供应。定点供应企业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每三年招标一次。

  市教育行政部门对中标的定点供应企业应加强监督和评审。具体评审细则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学校应与学生装的定点供应企业签订《深圳市中小学学生装服务协议》,协议期限为三年。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深圳市中小学学生装服务协议》示范文本。

  第十六条 定点供应企业应当直接配送学生装到服务区域和学校。开学时集中配售,满足学校和学生的需求。

  第十七条 定点供应企业可以在校内或学校集中地区设立专卖点(店),销售学生装,提供售后服务。专卖店的分布应当合理、便利。

  第十八条 学生购买学生装的数量,应当满足统一着装要求,由学生和学生家长自行决定。学校或定点供应企业不得强制学生或家长购买。

  第十九条 学校、学生、家长及群众可以向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反映有关学生统一着装的违规行为。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告知调查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 加强对学校学生着装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将学生统一着装工作纳入对学校的督导和评估。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学生着装的质量进行抽查,保证学生着装用品的质量。

  第二十一条 定点供应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服务协议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供应企业资格。

  (一) 学生装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二) 不按服务协议要求配送学生装的;

  (三) 不按统一价格销售学生装的;

  (四) 转包其他企业制作学生装的。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管理权限组织核查,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影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规定要求统一着装的;

  (二)借统一着装自立项目、增加收费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做好相关工作的;

  (四)向生产厂家索取、收取费用的;

  (五)组织学生从非定点企业购买学生装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村小学学校校服选用管理办法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服管理,完善校服管理制度,保证校服品质,保障学生健康成长,积极发挥校服的育人和审美功能,不断提升校园及学生的文明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和《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原质监总局令第17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固镇县公办和民办的中学、小学(以下统称为“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校服,指的是学生在学校日常统一穿着的服装。

  第四条校服管理包括校服的生产加工、采购、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校服质量标准

  第五条校服安全与质量应符合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等国家标准和《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禁止生产、销售和提供不符合中小学生校服标准的校服,确保学生人身健康、安全。

  第六条生产、销售校服或提供公益性校服的,应当严格履行校服原辅材料质量、标注标识、检查验收记录等质量义务,对校服质量负责。

  第七条校服原辅材料应不存在危害人身健康、安全的危险。校服生产者应对用于生产校服的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且记录规范、内容齐全、保存时限不少于两年,切实保证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

  第八条校服应按规定标注标识,包括:

  (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三)产品名称、规格、等级、产品标准编号;

  (四)安全类别;

  (五)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要求的一般安全要求与内在质量;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校服应当经具有法定资质的纤维检验检测机构出厂检验合格后,标注齐全的成衣合格标志,方可向使用单位供货。

  第十条校服销售者应履行下列质量义务:

  (一)建立健全并执行校服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制度,验明质量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二)采取措施,保证销售校服的质量。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向学生提供质量合格的校服,严禁不按质量标准选用校服。不符合质量标准与安全要求的校服,任何学校不得选用、接收。

  第十二条县市场监管局应加强校服产品质量监管。督促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及时公布校服质量监督抽查结果。

  第十三条县教体局应定期向县市场监管局通报校服供货企业名单。县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校服供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章校服市场监管

  第十四条县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市场监管,维护校服市场秩序。

  第十五条县市场监管局要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校服企业,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县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校服生产、销售企业信用管理。对生产、销售不合格校服的企业名单,对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校服生产、销售企业名单,由县市场监管局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同时向县教体局通报,由县教体局明确学校不得向其采购校服。

  第十七条县市场监管局要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热线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用,畅通学校、群众反映校服问题的渠道,及时将依法查处校服生产、销售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十八条县教体局要对学校选用校服加强指导、监督。学校不得违反市场原则采取“定点”、“定商标”等方式干涉交易,不得排斥其他企业的质量合格校服。县教体局、县市场监管局要严查对本地校服生产、销售企业的地方保护行为,充分保障校服市场公平。

  第四章校服式样确定

  第十九条校服式样要符合学生成长规律,优质美观舒适,突出育人功能,改变传统模式,汲取时尚元素,体现时代精神,凸显学校风格,提升学校文明程度,并适度扣合传承民族文化需求。

  第二十条校服式样可为运动服装、中式制服、西式制服等。一所学校原则上只能有一种校服样式。

  第二十一条校服种类分为春装、夏装、秋装和冬装。学校可根据季节变化情况,结合实际选用。每种季节性校服不得超过两套。

  第二十二条建立校服式样推荐评议制度,鼓励和引导校服专业设计单位、有资质的校服生产企业积极参与固镇县校服式样的设计,遴选出多种校服式样,增加学生的选择余地,提高学生的'审美水平。

  第二十三条各校校服式样一经选用要保持相对稳定,且稳定时间不少于三年,尽量减少家长重复支出。

  第二十四条校服式样遴选工作。可实行县域统一公开遴选,由县教体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配合;或以学校(中心校)为单位遴选出若干式样。

  第二十五条校服式样遴选可每三年举行一次。校服式样遴选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于违规操作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要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校服选用

  第二十六条县教体局应对各学校选用校服行为加强指导、监督。可适时制订校服采购操作规范程序和统一采购合同,全程公开采购过程。

  第二十七条明确校服选用时间。学校选用校服申请时间原则上为:一个学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秋季学期为当年的9月1日至11月25日;春季学期为当年的3月1日至5月25日。

  第二十八条校服选用的确定。坚持“学生自愿,家校共商”的原则,学校应在深入论证、广泛宣传和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确定是否选用校服,积极稳妥和规范地做好校服推广工作。

  第二十九条成立校服选用组织。选用校服的学校要坚持“家校主体,多方参与”的原则,建立以学校和家长委员会为主体,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负责具体选用、采购工作。

  校服选用组织成员数量原则上为11人,其中:学校代表一人、家长代表五人、学生代表三人、人大代表一人、政协委员一人。

  第三十条校服选用调研。选用校服的学校,校服选用组织要对现行的校服主流样式、校服市场价格、校服质量标准进行广泛调查,做好深度调研,为制定校服选用方案和开展校服招投标工作夯实基础。

  校服选用调研费用不得强制向家长收取。

  第三十一条确定校服选用方案。由校服选用组织根据采购需求及前期调研情况等,确定校服的样式、颜色、面料、质量标准和套数及总数量等,对校服的价格提出合理预算,并形成合理适用的校服选用方案。

  在校服选用方案制定过程中,学校不得提出决定性意见,只能提出可行性、参考性的意见和建议。

  校服选用方案确定后,由学校报县教体局备案,县教体局规划基建装备股提出备案审查意见。

  第三十二条校服费用管理。选用校服的学校,坚持“家长付费,学校代收”的原则,由学生家长承担校服采购费用。校服采购费用由学校代收,并缴存至县财政专用帐户管理。

  校服费用的支付,由学校负责,学生家长委员会相关人员参与,可依据税务发票直接支付,可通过银行转账、企业微信平台支付,也可选用“阳光智园互联网科技平台”支付。

  第三十三条校服采购方式的确定。校服采购主要以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

  申请采购校服的学校应当对一个学年度内批量采购校服的数量和价格作出预算。学年度内批量费用总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实行公开询价的方式采购;学年度内批量采购校服费用总额在五万元(含五万元)人民币以上十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实行公开邀标的方式采购;学年度内批量采购校服费用总额在十万元(含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

  以上校服采购限额标准应根据蚌埠市政府年度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分解采购,规避公开招标。

  第三十四条校服提供企业应具有如下资格条件。

  (一)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得借用其他法人资格;

  (二)须是财务状况良好企业;

  (三)须有国家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环境质量体系认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书;

  (四)须有完善的生产设备及厂房,有完善的设计、生产、质量、价格控制体系,有专业的设计、生产、质检人员,能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五)提供的校服产品必须符合GB18401《国家纺织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等国家标准要求;

  (六)提供的校服产品须有国家法定部门授权的省市级以上的服装检测机构出具的面料检测报告原件;

  (七)具有良好信誉,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失信名单。

  第三十五条校服选用学校要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的原则,加强校服选用公示,向学生和家长公示中标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采购各环节相应材料要全部存档备查,同时要将采购合同向县教体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学生可自愿购买校服,允许自愿购买校服的学生按照所在学校校服的品质、样式、颜色等自行选购校服。

  第三十七条实行“明标识”制度。学校购买的校服,要具备齐全的成衣合格标识,并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学校在接收校服时进行检查验收,查看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质量标识。没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质量标识的校服,学校不得接收。

  校服标识包括纤维成分、含量;安全类别。

  第三十八条严格实施校服生产企业、学校“双送检”制度。校服中标企业,要提供校服原辅材料的进货检查验收单和记录;要提供校服成品经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合格证。校服原辅材料验收记录内容包括原辅材料名称、规格、数量、购进日期等;供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校服选用学校,应履行对校服检查验收和记录的义务,验明并留存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确认产品标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或抽取一定数量校服送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校服质量检验费用不得强制向家长收取。

  第三十九条加强校服质量检查,采购的校服一经发现质量问题,选用校服学校要立即与校服中标企业进行交涉,依照采购合同约定,要求校服中标企业办理退赔事宜,并向县教体局报告,同时向县市场监管局反映。

  第六章校服使用管理

  第四十条提倡全县学生统一着装上学,培养学生的团队意识,向学生传播平等精神,引导学生积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形成积极向上的校园风貌,充分发挥校服德育载体、管理为抓手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选用校服的学校,要制定校服穿着规范和管理要求。

  第四十二条学校在举行升国旗仪式、举办学生集体活动、军训时,可组织学生统一着装。

  第四十三条立足环保节约原则,选用礼服式校服的,可采用学校统一购买供学生循环使用的模式,也可探索校服以旧换新、以小换大等回收利用机制,努力降低资源能耗。

  第四十四条加大校服发展保障力度,逐步使更多学生能够穿着校服。

  对家庭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等,可采取多种措施无偿提供校服,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公益捐助学生校服。

  第七章健全校服工作机制

  第四十五条县教体局、县市场监管局对校服质量管理工作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分工合作、主动负责、务求实效。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作用,通过行业自律保障校服品质。

  第四十六条建立完善由县教体牵头的校服选用联动机制,每年定期开展校服质量联合专项检查,督促校服生产企业、销售商、中小学校等做好校服选用、管理工作。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学校、相关部门和机构工作人员在校服选用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学生军训服、师生活动服、礼服式校服和幼儿园园服的选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提倡用校服替代军训服。

  第四十九条提倡学生统一鞋、袜穿着。鞋、袜要印制学校标识。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县教体局、县市场监管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农村小学学校校服选用管理办法13

  为贯彻落实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的若干意见》、市教委贯彻落实该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及《闵行区中小学生校服采购和管理办法》,现就规范我校学生校服采购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确保我校学生校服质量安全,保障学生的切身利益,加强社会监督,促进学校依法办学,我校将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推动我校学生校服订购制度的落实。

  二、程序目标

  1、按《闵行区中小学生校服采购和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认真做好校服采购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现行《中小学生校服》标准执行。

  2、通过座谈、联系家长、现场考察等方式,了解校服生产、销售、监管、使用等情况。

  3、积极提倡周一晨会或校级大型活动时要统一着装,但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不变相要求在其余时间也统一着装。

  4、在坚持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努力选择质量保障体系健全、产品质量合格稳定、社会信誉好的供应商参与学生校服招投标。家委会代表参与学生校服采购工作的全过程,学校提供建议和意见。

  三、实施步骤

  1、学校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建立校服穿着制度。学校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后决定,并与家长委员会共同做好校服的选购和采购工作,确定校服的供应商、校服款式、材料、颜色、价格等。明确校服采购制度,并经本校家长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在学校网站、公告栏公布后实施。公布时间不低于一周。

  2、学生校服采购应通过综合比较、货比三家选择生产安全、管理规范、质量保证、服务到位的校服生产企业。按照市工商局、市教委发布的校服采购格式合同,与校服生产企业签订合同。自签订合同起10日内,由学校将合同报送教育局设备基建管理中心备案,并由教育局设备基建管理中心送至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备案。

  3、校服代办服务性消费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并使用由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统一票据。严禁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校服服务性收费资金。

  4、学校接收校服时,必须查验生产企业提供的由上海市纤维检验所出具的校服质量检测报告。对校服款式、面料材质、辅料材质、服装标识等进行认定合格后才能收货。如有异议,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5、学校按照要求建立“双送检”制度。学校在将校服发给学生前,应当按照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的抽样送检比例,及时将每批次校服进行抽样送检。检测合格后,在学校网站、公告栏进行公布,再将校服发放给学生。校服送检费用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

  6、校服生产厂商应具备完善的售后服务,对于学生试穿不合身等情况,尽力做好更换服务。

  7、学校校服经办人员应严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8、学校发现校服有安全质量问题,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区教育局,由区教育局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依据调查结论进行处理,情况严重的依法追究校服生产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9、学校成立校服监管工作小组,由校务会和家委会成员组成。家委会负责本办法具体实施的过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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