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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车库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2-03-15 16:42:45 露天车库安全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露天车库安全管理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露天车库安全管理制度(精选6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露天车库安全管理制度1

  一、 目的

  通过规范进入商场停车场车辆的通行和停放,确保车辆及设施、人员安全,保证

  车辆停放整齐有序,道路畅通。

  二、 适用范围

  适用于商场停车场各类车辆的进出、停放管理。

  三、 职责

  1 、 当班领班负责监督、检查车辆出入停放管理工作。

  2 、 保安当值保安员负责车辆出入、停放管理。

  四、工作程序

  1、车辆进场停放

  凡进入露天停车场车辆,应按以下程序操作:示意停车取卡、入内;

  1.1当有车辆进场时岗亭保安员应用标准指挥手势示意慢行,并根据车辆类型指引其

  开往适合的地点停放;

  1.2员工车辆(自行车、摩托车、电动车)由南面坡道进出负一层超市东面门口;

  1.3 需临时停放的货运车辆,停放于东门收货平台处停放;

  1.4车辆在停车场内应减速慢行,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2、如车辆未按照车辆管理规定进场停放

  2.1、示意停车操作形象,向来车前方上扬左臂,上扬左掌与臂成直角,五指并拢,按交警停车指示姿式操作;

  2.2、指示行车操作形象,向前手伸一臂,另一臂同时向行车方向示意摆动;

  2.3.、分流车辆操作形象,对于可入区停靠车辆,应在指示入行后,作敬礼和问候操作。问候语言为“欢迎光临!”;对于暂时无车位进入停车场车辆,应作说明,如“对不起,停车场暂无车位,请到别的停车场停放, 多谢合作!”或“暂无车位,请稍候便为您安排,谢谢!”;

  2.4、行车纠纷处理操作形象,行车纠纷和争执多发生在停车场暂无车位,来车不服

  从指挥,要强行入停车场的问题上,如遇此纠纷,应按劝说、解释、请求谅解的原则处理,尽可能避免争吵。操作语言应多道歉、多欢慰,如“实在暂无车位,谢谢合作,请稍候”、 “对不起,暂无法入车位,我会尽快为您安排”等等。值班人员应 做到“你火我不火,你急我客气,你吵我道歉”。如遇无法劝说、不听行车指挥,强行进入的车辆,应报告上级部门处理。

  3、车辆离场

  当有车辆离场时,当值保安员应及时收费并取回计费卡,

  五、 巡视

  1、巡逻保安员每小时至少详细检查车辆的车况一次,发现漏油、未上锁等现象及时通知车主,并在值班记录上做好记录,同时报告领班或主管处理;

  2 、发现无关人员或可疑人员到车场时要及时劝其离开,若有紧急情况按《突发事件处理标准工作规程》处理。

  露天车库安全管理制度2

  一、停车场管理人员布置

  停车场内实行倒班工作制。分为停车场分管人员、停车场内巡逻人员和收费管理人员。其中停车场巡逻人员又分为停车场内巡逻人员和出入口辅助管理人员,以上人员统称停车场管理人员。

  二、停车场管理人员职责

  1、停车场分管人员职责

  1.1必须保持停车场安全高效使用,依法循章对停车场进行管理。

  1.2视察停车场,熟悉停车场内的设备结构、操作系统等事宜。及时掌握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保证通道、停车场出入口周围道路畅通,合理安排布署工作。

  1.3负责各班组之间、各岗位人员之间的工作衔接。监督、督促各岗位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停车场进行管理。负责各岗位人员的协调、调度管理。

  1.4合理处置停车场除事故处理、系统资源查阅和系统维护以外的简单故障处理。

  1.5停车场内的各种事故、系统使用故障等影响停车场正常使用的情况和停车场管理人员的异常工作情况,及时报执法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1.6保护停车场及各种附属设备的完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

  1.7随季节的变化,处理相应季节的自然灾害事宜的应急管理

  (如:刮风、下雨、落叶、下雪等自然灾害天气的季节性管理)。

  1.8停车场人员履行每天早晨7::00停车场启动时,已经停放车辆的清点,并将清点车辆交与收费管理人员按照早晨7:00开始计时收费,并将清单签字交与执法管理人员。

  1.9每天下班或影响停车场使用的自然灾害天气来临前,对停车场设施的检查和保护。

  1.10履行制度,服从上级安排,听从指挥。完成其他工作任务。

  2、停车场巡逻岗人员职责

  2.1负责对停车场内停泊车辆的管理工作,指挥好场内的交通秩序,使行车通道、车场出入口周围保持畅通,车辆停放整齐有序。

  2.2巡逻人员应保证每半小时至少对停车场巡查一次。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

  2.3爱护停车场的设备、设施。负责对停车场现场的巡视查看,如发生情况,保持现场并立即汇报。不及时处理或不汇报,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2.4发现任何车辆未锁好或门窗未关好,应看护好现场并录像及立即呈报上级主管,防止发生失窃现象。

  2.5禁止任何刻意违反交通标志及泊车规定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2.6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不擅自离职守,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非正常原因进场应有记录或通报相关环节管理人员。

  2.7停车场车位已满的,不得往停车场内放车。主动与入口刷卡人员进行沟通,合理、有序的向停车场内放行车辆。

  2.8未经许可,禁止任何车辆在停车场内维修、练车或清洗车辆。

  2.9巡逻岗人员,因自身原因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的,由本人承担。

  2.10值班时禁止喝酒、吸烟、吃东西:不准嬉笑、打闹,不准在值班时会客、看书报、听广播,及做其他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事。

  2.11负责停车场入口处辅助驾驶员领取停车卡或监督驾驶员自行取卡、刷卡。

  2.12协助处理停车场内发生的纠风事件。

  2.13出入口辅助管理工作人员必须保证起降杆另一侧够一辆车辆停放,才允许放行车辆,以防止砸车。

  2.14出入口辅助管理工作人员除规定不予刷卡的车辆予以放行外,其余车辆均必须刷卡后才可以放行。出入口辅助人员对进场车辆

  严格把关,无刷卡车辆禁止入场(有刷市民卡进场的司机,应当刷市民卡后,直接放行车辆)。入口禁止出车。

  2.15按规定着装,佩带工作牌。

  2.16服从统一安排调度,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3、车场收费岗人员职责

  3.1收银员必须忠于职守,认真仔细做好工作,并保证现金的安全。

  3.2 按照自己的密码登陆操作界面。根据系统提示按标准收取停车费,按照系统统计金额开具统一的收费发票,准确无误地收取车位使用费。特殊情况不予收费的、系统显示没有记录、系统故障的时间及修复情况等情形,应记录到记录表中(记录表不得有涂改、破损等现象)。并对汇总和实际征收的费用的相关情况负责。

  3.3按规定办理好收费情况、现金及记录表的交接和各班组的交接。对出场的车辆收回临时卡,并对固定卡的信息核对(使用市民卡的司机,应将市民卡交还司机)。发现固定卡或临时卡的信息不符或有异议的,应立即通知执法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3.4按规定着装,佩带工作牌。

  3.5车辆非正常原因驶出、停车费计费不准确的、早晨7:00清点的车辆, 需查明情况,并登记卡号、进出场时间等信息、故障原因、应收金额、实收金额,收回卡后方可放行(使用市民卡的,登记卡号及姓名、进出场时间、故障原因、应收金额、实收金额、联系电话等信息后,将市民卡交还司机后放行)。并及时报执法管理人员。如有错误操作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

  3.6值班时禁止喝酒、吸烟、吃东西:不准嬉笑、打闹,不准在值班时会客、看书报、听广播,及做其他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事。

  3.7爱护停车场的设备、设施。如发生问题立即汇报。

  3.8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自离职守。

  3.9收费人员负责收费岗亭及岗亭内的卫生。天黑或工作人员少的时候,关闭岗亭门,保证自身及停车收费的安全。

  3.10收费人员在收费过程中发现利用不属于本停车场的停车卡进出的,应立即通知执法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3.11交接班之前,对收回的临时卡全部进行清零处理。

  3.12对驾驶司机是残疾人的,告知停车场分管人员,共同签字后收卡放行。

  3.13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以上停车场管理人员在工作期间,不得与被管理人员或他人发生口角或斗殴现象。如果因工作发生口角、斗殴或其它现象的,应第一时间报警,并立即通知执法管理人员进行处理。因停车场管理人员的原因,发生口角、斗殴或其它现象的,视情节及影响进行处理,直至解除劳务派遣关系,并由违反管理制度的停车场管理人员承担全部的责任。

  停车场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司机或相关人索取任何利益或报酬。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人利益的,一经发现,立即退回劳务公司,并扣除相应工资。

  三、交接班的管理

  严格交接班管理工作。交接班时必须清点停车卡数量(包括收回的和取卡机内的)、查询停车场车辆情况、停车场情况等。上一班组在值班期间如遇到异常或特殊情况,需要向下一班组交接的,必须进行交接。停车场收费岗管理人员应该将本班次收费汇总、票据汇总情况,与停车场执法管理人员进行交接。

  交接工作必须有交接记录表,并以双方签字确认为准。交接结束后,将签有双方名字的交接记录表交由停车场主管人员存档。

  下一个班组工作人员未与上一班组工作人员交接工作的,上一班组工作人员不得离开岗位。因无人管理造成影响和损失的,由交接班双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财务职责管理

  健全票证管理,完善领用手续;票证要专人专管、日清日结。 对接工作应有双方签字确认的对接表。由停车场执法管理人员与收费岗管理人员每日交班时,进行交接。停车场收费管理人员不得将停车收费金额交与执法管理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收费必须向当事人开具统一印制的收费发票。统一票据如有丢失或不明下落的,由收费岗管理人员按照丢失或不明下落发票面额之和进行赔偿。

  管理员如有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收费或截留、挪用停车费的,一经发现,查明原因,立即辞退。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如有特殊原因不予收费的,应记录清楚,并将记录表附在交接表中。

  五、仪容仪表管理

  1、着装

  1.1上班时统一着装、佩戴胸卡。

  1.2工作制服应干净、整齐。纽扣要全部扣好,不得敞开外衣、卷起裤脚、衣袖,领带必须结正。

  1.3 统一服装的配饰物应整洁、齐备。

  2、行为举止

  2.1、上岗时举止应文明、大方。

  2.2、穿着统一服装,佩戴工作证。

  2.3、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戴歪帽、穿拖鞋或赤脚。

  2.4、注意个人卫生。

  2.5、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得弯腰驼背,不得东歪西倒、前倾后靠,不袖手、插腰或将手插入衣袋。

  2.6、不得哼歌曲、吹口哨,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杂物。

  2.7、注意检查和保持仪表,但不得当众整理个人衣物。

  露天车库安全管理制度3

  为了加强停车场规范有序的管理,保障停车场的正常运行,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

  1、依法循章对交通、车辆进行管理。

  2、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

  3、熟悉掌握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置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4、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日考核表》。

  5、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6、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7、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9、定时向车场主任汇报工作。

  二、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及纪律

  1、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如下:

  (1)负责对停车场的汽车,摩托车,以及保管站内的自行车管理。

  (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并认真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守。

  (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6)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停车秩序。

  (7)负责对小区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8)负责停车场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值班室,岗亭和洗车台的清洁工作。

  2、车辆管理员的纪律

  (1)仪容整洁,遵守《仪容仪表规定》。

  (2)执行公司文明礼貌用语规范,讲究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3)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4)值班时禁止喝酒、吸烟、吃东西:不准嬉笑、打闹,不准在值班时会客、看书报、听广播,及做其他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事。

  (5)爱护各种器具,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6)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

  (7)禁止在停车场所管物业范围内打麻将;不准借娱乐为名搞变相赌博。

  (8)团结互助,禁止闹纠纷;不说脏话,不做不利团结的事。遵守《员工宿舍管理规定》,不得带人留宿,来客留宿必须经管理处分管主任批准。

  三、门卫管理制度

  停车场库门卫需设两人,一人登记收费,一人指挥车辆出入和停放。其职责是:

  1、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2、对进出车辆作好登记、收费和车况检查记录。

  3、指挥车辆的进出和停放。

  4、对违章车辆,要及时制止并加以纠正。

  5、检查停放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水、漏油等现象要及时通知车主。

  6、搞好停车场库的清洁卫生。

  7、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如有损坏,要及时通报上级,维修更换,不准使用消防水源洗车等。

  8、车场库门卫不准私自带亲戚朋友在车库留宿,无关的闲杂人员要劝其离开。

  9、值班人员不准睡觉、下棋、打扑克或进行其他与执勤无关的事,要勤巡逻,多观察,随时注意进入停车场库的车辆情况及车主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四、车辆管理员交接班制度

  1、按时交接班,接班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达岗位,在接班人员未到达前,当班人员不能离岗。

  2、接班时,要详细了解上一班车辆出入和停放情况以及本班应注意事项。

  3、向下一班移交值班记录和《车辆出入登记表》。

  4、交接班时应将上一班移交的值班物品如对讲机等及其他设备清点清楚,并在值班记录上签名。

  露天车库安全管理制度4

  一、管理目标

  制定及落实停车场管理规范,完善停车场的安全管理,保障车辆停放安全,辖区交通畅顺,出入有序,确保车场设施设备之运转正常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明确停车场管理的有偿保管责任及车位的有偿使用,并向进入停车场车主明确此关系。

  二、岗位设置及管理架构

  1、建议停车场之岗位设置如下:

  1.1摩托车、非机动车出口各设固定收费岗;

  1.2机动车入口设固定岗,出口设收费岗及固定岗;

  1.3停车场内设流动巡逻岗,同时,监控中心也负责停车场内部之监控;

  三、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纪律和职业道德

  1、停车场主管职责

  1.1对保安主管负责,服从上级安排,听从指挥做到令行禁止,依法循章对交通、车辆进行管理。

  1.2经常视察车场、并确保各停车位正确使用,保证车道、车场出入口周围道路畅通。

  1.3熟悉掌握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署安排,优先保证商户使用车位,按物价部门规定收取车位停放费。

  1.4安排和调整属下人员的工作时间,合理分派所有工作给予属下员工,确使他们严格遵照指示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1.5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岗位职责、工作规程、车管仪器操作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和法制教育及职业道德教育,并安排定期对员工进行考核,,提高员工的工作技能及服务质素。

  1.6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1.7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1.8熟悉停车场内的信道结构、安全系统、消防设备及通风系统、辖区道路,车位使用情况,负责对车场内公共设施、车管系统的运行情况清洁等监管工作,以确保车场管理工作顺利及有效开展。

  1.9负责执行现场监管制度,对任何员工涉及违反纪律事情应该迅速及彻底调查,并及时上报并提出处理建议。

  1.10定期召开班组会议,检讨工作表现,并籍此沟通现场管理人员。

  1.11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的指示,有权调动下属人员加强某区域的管理工作,定时向上级主管汇报工作。

  2、车场管-理-员职责

  2.1负责对停车场内停泊车辆之管理工作,指挥好车道的交通秩序,使车道、车场出入口周围保持畅通。

  2.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2.3按规定着装,佩带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

  2.4登记所有出入车辆之数据,包括车牌号码、停放位置、出入时间。对于所有访客车辆或并无有效停车证者,须登记其欲到访住户详情,情形许可下登记访客司机的个人资料。

  2.5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经常巡视车场并确使各停车位正确使用,督促所有车辆正确使用行车线和泊车位,维持停车秩序,保证车辆停放安全。

  2.6负责对停车场现场的巡视查看,如发生任何未经受权人士、可疑人物留连停车场,应立即规劝或命令其离开,如有需要,立即呈报上级主管或监控中心注意监察。

  2.7负责停车场的消防安全巡查工作,熟悉停车场内的信道结构,安全系统、消防设备及通风系统等,以便一旦发生事故时能够从容应付。

  2.8如发生交通意外,应记录和拍摄有关数据包括涉及车辆损坏情况等,并须立即呈报主管人员或安管部。

  2.9当发现任何车辆未锁好或门窗未关好,应留驻现场值勤并录像及立即呈报上级主管设法通知车主,防止发生失窃现象。

  2.10禁止任何刻意违反交通标志及泊车规定之车辆进入停车场。

  2.11任何停车场的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司机或车主索取任何利益或报酬。

  2.12未经许可,禁止任何车辆在停车泊位或车道上维修或清洗车辆。

  2.13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自离职守。

  3、车场收银员职责

  3.1收银员必须忠于职守,认真仔细做好工作,不得出错,并保证现金的安全。

  3.2根据物业服务中心规定及计费时间按标准计算应收的车位使用费,开具收费发票,准确无误地收取车位使用费。

  3.3每次收款均要记帐(输入计算机),现金数额应与账面数额相符。

  3.4根据物业服务中心规定对失效车票及遗失车票进行查核,经查核无误后,进行补发。并收取相关的费用。

  3.5对免费停车的车辆在验证及办理好免费结算手续后给予放行。

  3.6按物业服务中心的规定办理好收费情况及现金的交接,及时缴交营业款。

  3.7按照物业服务中心规定填报车位使用费收费汇总表格。

  3.8完成上级主管交给的.其它工作。

  4、车场管理人员纪律

  4.1仪容整洁,着装整齐。

  4.2执行公司文明礼貌用语规范,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4.3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4.4值班前禁止喝酒,值班时禁止喝酒、吸烟、吃东西。

  4.5不准在值班时会客、看报纸、听广播,及做其它与值班责任无关的事。

  4.6爱护各种器具,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4.7服从指令,严守服务中心制度,严守职业道德,不准假公济私,不询私舞弊。

  4.8不准借娱乐为名搞变相赌博。

  4.9团结互助,禁止闹纠纷,不做不利于团结的事。

  4.10爱护物业服务中心的公共财产,严守物业服务中心及商户和客户秘密。

  4.11保持良好的品德及行为。

  4.12不得擅自收受利益或向其它同事、客户、承判商等借贷。

  5、车场管理人员职业道德

  5.1热爱本职工作,尽忠职守,敬业乐业。

  5.2热诚服务,坚守职责,任劳任怨。

  5.3遵纪守法,服从指挥,严于律己。

  5.4坚持原则,是非分明

  5.5无私奉献,廉洁自律。

  5.6精于业务,勤奋好学。

  5.7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5.8谦虚诚实,不谋私利

  6、.车场清洁人员职责

  6.1负责停车场内清洁卫生,保证车场整洁干净;

  6.2 按照物业服务中心制定的停车场清洁服务安排及标准进行工作;

  6.3 负责停车场配套设备及消防设施、排风口及照明等系统的清洁工作;

  6.4 保障停车场排水沟的畅通、定期清理。

  7、车场工程技术人员职责

  7.1负责每天对车场的巡查,保证各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7.2对车场内的消防系统、排风系统、照明系统、排水系统等做周月检工作,排除故障隐患,并认真执行运行管理规程。

  7.3负责对停车管理收费系统运行状态的检测,发现故障立即上报,同时迅速联系设备供货商进行维修,做好协助工作。

  7.4 负责车场内停车标识,建筑物等公共设施的检查维护工作,以确保车场管理工作顺利及有效开展。

  7.5协助车场清洁人员清除排水渠的污积、排风口及地面油污的清洁工作。

  四、管理工作规程

  1、停车场管理规程

  1.1出入口之控制闸杆必须处于正常状态。

  1.2灵活调动巡逻,每次巡逻须到指定位置,并留意各路线有否非法停泊、阻塞通道现象或清洁、照明、安全及设备欠妥情况,如有,则应予以记录并及时处理。

  1.3停车场内不准进行任何车辆修理,如属紧急维修,可通知当值主管,做好登记,情况属实方可实施,以防借口修理车辆而进行偷车之活动。修理工作结束后须负责将场地清理干净。

  1.4如有车辆拖走, 须查明证件及车主, 并通知物业服务中心, 取得同意后, 方可放行。

  1.5遇有其它特殊情况, 立即通知主管或按照紧急事件应变。

  1.6正确指挥交通, 勿让出入口堵塞。

  1.7发现车辆门窗未关好或出现响警号,须立即通知主管,然后再通知车主。

  1.8对所停车辆核实停车证并进行数据登记。

  1.9遇违例车辆:如无证停车、堵塞车辆出入等,可通知主管人员。

  1.10禁止所有人使用消防喉洗车或在车场内使用其它水源洗车。

  1.11指引所有驶入停车场的车辆, 按车场的规章制度停泊。

  1.12如属临时停放车辆, 只可停泊在特定停车位, 并必须按规定收费。所收款项应妥善保管于收银柜, 不可随身携带, 并于下班时点算清楚交主管。

  1.13定时开启排气系统及照明系统。

  1.14留意车场高度限制,遇有接近限制高度的车辆时,须提醒司机小心驾驶。

  1.15留意车位界限及编号是否清楚。

  1.16禁止停车场内洗车抹车, 防止弄污地面或地面打滑。

  1.17留意各交通标记是否清晰

  2、车场当值岗

  2.1指引车辆缓行安全停放在自己的车位上,并应立即跟进检查车辆情况,检查所泊车位是否相符,同时提醒司机关锁车门、窗,并检查是否漏水漏油。

  2.2检查车辆有无任何损坏、擦痕,如有任何损坏,都应详尽登记于“车辆情况登记表”上,并要求车主(司机)签名认可。

  2.3定时巡查车辆的停放情况,制止乱停放现象,发现违例泊车即申请锁车,清点车库内车辆,与《车辆出入登记表》上是否一致。

  2.4定时巡查车场,如发现有车被损坏、车门未关、车未上锁、漏水漏油等情况应及时报主管通知车主处理。未通知到车主时,做好《交接班记录》。

  2.5仔细登记车辆有关情况,如车牌号码、车型、车位进出时间等。

  2.6 严密注视车辆情况和驾驶的行为,若遇到醉酒驾车者应立即劝阻,并报告主管或物业服务中心及时处理。

  2.7发现有人拆零部件或维修车辆时,应立即制止并检查当事人有关证件。

  2.8做好区域内安全防火工作,制止任何人员在车场吸烟或动火作业。

  2.9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交接班时所属区域之车辆一并交接清点无异后签名。

  3、车场巡逻岗

  3.1负责整个区域安全巡视工作,特别加强对各走火信道及偏僻区域的巡察,注意盘查可疑及闲散人员。

  3.2协助对进入车场车辆管理,指引其停泊适当位置,对商户之已申请固定车位之车辆应督促其不能停泊他人之固定单位,否则申请锁车。

  3.3严格检查登记车场车辆有关情况,发现有车辆未锁车门时,应立即通知上司跟进联系有关车主,然后守护车辆旁,等候上司到来进行处理。

  3.4按消防规范巡视并检查消防设施,做好巡视记录,确保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3.5协助车场当值人员对各种停放车辆的管理。

  4、车场道口岗

  4.1当发现有车辆需进入停车场,驶近道口挡车器时,应立即走近车辆,向司机立正行举手礼。

  4.2当司机开启车窗时,递上保管卡同时说“先生(小姐)请收好保管卡(出示登记卡)。

  4.3在发卡的同时,另一名值班员应迅速在《车辆出入登记表》上填写个各栏目。

  4.4在卡登记完毕后,应立即将道闸开启放行,并提示行驶路线, 若后面有紧跟着车辆排队时,应示意其停下,并致歉“对不起,久等了”,然后发卡。

  4.5车辆安全进入道口后,方可放下道闸,避免道闸损坏车辆,车辆进入后切记放下道闸,以防车辆冲卡。

  4.6当遇到公安、警察、政府部门执行任务的车辆要进入时,查证后方可放行,应作好《交接班纪录》登记车牌号。

  4.7当发现有车辆驶出园区达挡车器前时,即上前立正并说“先生(小姐)您好,请您交还保管卡”等礼貌用语,并核对车牌好号。

  4.8查对无误后,值班员开启车挡,并迅速在《车辆出入登记表》上做好登记。

  4.9若出场车辆和司机有疑问时,应向司机详细盘问核对有关情况。在盘问和核对过程中若发现有问题,应立即截留车辆,机智地应付司机,并用对讲机报告主管、监控中心和物业服务中心。

  4.10遵守管理服务文明礼貌用语。

  5、停车场交接班

  5.1接班人员必须提前15分钟做好接班的准备工作正点交接班。

  5.2接班人员要详细阅读交接班日记和有关通知单,详细了解上一班设备运行情况,对不清楚的问题一定要向交-班者问清楚,交-班者要主动向接班者交底,交-班记录要详细完整。

  5.3交-班人员要对接班人员负责,要交安全、交记录、交工具、交场所卫生、交设备运行动态,双方要办签字手续。

  5.4如在交-班时设备突然发生故障,或正在处理故障,应由交-班人员为主排除,接班人员积极配合,待处理完毕或告一段落,报告主管,征得同意后交-班人员方可离去,其交-班者延长的工作时间,视事故报告分析后,再作决定。

  5.5在规定的交-班时间内,如接班者因故未到,交-班者不得离岗,擅自离岗者作旷工处理,发生的一切问题由交-班者负责。接班者不按时间接班,主管要追查原因,视具体情节作出处理,交-班者延长的工作时间除公布表扬外,并发给超时工资。

  5.6接班人员酒后或带病坚持上班者,交-班人不得交给他们,并及时报告主管,统筹安排。

  五、停车场之保安安全程序

  1、室外停车场(地面)

  停车收费 : 元/小时。

  出入管理 :

  1.1设保安员两名于入口站岗, 负责登记及放行所进入之车辆。

  1.2当车辆驶入时, 分商户车辆、来访客户车辆及上落货车辆三大类。

  1.3客户车辆必须贴上有效泊车证, 保安员核对清楚后才能放行,并须登记其进入时间。

  1.4来访车辆进入前,保安员必须核对其车辆牌编号, 司机之身份证明及进入时间等, 并检查有无危险物品, 发出临时泊车票, 再放行及引导其行车路线。

  1.5客户车辆一概只许使用指定的临时停车位, 保安员必须登记其车辆牌编号及进入时间, 并发出有效临时泊车证予司机才可放行并须引导其泊车位置。

  1.6车辆出口, 由保安人员负责登记及放行工作。

  1.7来访车辆离开时, 保安员必须核对司机身份证明, 登记其车牌编号及收回临时泊车票,依证上时间收取适当泊车费用方可放行。

  2、室内停车场(地下)

  2.1私家车

  2.1.1所有私家车位均为业主或贵宾/重要客户专用车位, 所有车辆进入车场时, 由保安员负责指引停泊工作。

  2.1.2本物业服务中心建议停车场入口设有自动管理系统, 加强保安。

  2.1.3建议各车场业主均获配给一张磁卡及个人密码, 当车辆到达自动电闸前, 由摄像机拍下车辆号码,使用磁卡擦过卡片阅读机, 然后按入私人密码, 由于该车辆数据已预先输入计算机系统, 计算机核对数据无误后自动升起电闸放行。

  2.1.4建议车辆到达时必须停泊指定位置, 其车辆编号已预先用油漆写在车位当眼处, 固定停车位方案有助增加秩序及控制车位用量及用途。

  2.1.5车辆离开停车场时, 必须使用磁卡重复步骤一次, 计算机核对数据无误后自动升起电闸放行。

  2.1.6车辆离开车场时由保安员登记车牌编号后放行。

  2.1.7遗失磁卡须马上向物业服务中心登记, 由物业服务中心职员将数据输入计算机令胶磁卡无效。

  2.1.8每张磁卡将配上不同密码, 以增强保安效果。

  2.1.9停车场将由保安员负责不断巡逻及维持车库秩序。

  2.2摩托车

  2.2.1业主摩托车车头须挂上物业服务中心发出的有效泊车证, 于车场入口处由保安人员检查证件后放行。业主摩托车进入时取票, 元/小时整。

  2.2.2摩托车设立专区实行统一保管。

  2.3自行车

  2.3.1业主自行车车头须挂上物业服务中心发出的有效泊车证, 于车场入口处由保安人员检查证件后放行。业主自行车进入时取票, 元/月整。

  2.3.2自行车应使用指定通道, 用手推往车辆停放处。

  2.3.3自行车不设固定车位, 但必须专区停泊整齐。

  2.3.4离开车库时亦应用手推自行车到地面离开。

  2.4货车

  2.4.1上落货车进入车场范围前必须预先通知物业服务中心下列数据:

  - 申请部门

  - 运货公司资料

  - 运货公司负责人资料

  - 货车车牌编号

  - 货物资料

  - 送货时间

  - 所须时间

  以上数据由主管签核, 有关表格式样后附。

  2.4.2货车进入车场范围时, 由保安员登记及核对其数据无误后放行并引导其往落货区。

  2.4.3货车须根据车位编号有系统的停泊车辆。

  2.4.4落货完毕后由停车场出口之当值保安员核对送货单元及司机身份证等资料。取回临时泊车票及登记其离开时间及车辆编号等数据后开闸放行。

  2.5贵宾车辆

  2.5.1重要宾客到达后, 由安管人员指引安排预留车位停泊。

  2.5.2车辆停泊安排视乎车辆数目而定。

  2.5.3若车辆数目太多或有重要贵宾到访时, 可预留较多车位使用, 并实行不同程度之警卫方案。

  六、停车场承包费及其它

  1、停车场地位置:郑州市东明路河南省肿瘤医院

  2、停车场地面积: ,车位: 个;

  3、承包费:包括场地使用费和物业费,场地使用费为 元/月,物业费为 元/月,

  合计每月停车场承包费为 元/月(大写 圆),

  承包方除支付承包费以外还需支付停车场内的用水、用电和日常维护费用。

  露天车库安全管理制度5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车辆停放和停车场服务活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指供车辆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以及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居住区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临时停放车辆的泊位,含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行道停车泊位的车辆停放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物价、工商、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协同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

  第五条 停车场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规范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

  第六条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科学合理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经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停车场专项规划,并与区域停放车辆需求状况、车辆及行人安全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确保道路基本功能。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设计规范和设置标准。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物、居住区和商业街(区)、旅游景点、大(中)型建筑等,必须按照规定的设计规范和设置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配置专门的场地,供本单位及其职工的车辆和外来办事人员的车辆停放使用。

  新建工程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验收和同时交付使用。

  鼓励新建工程超过停车场设置标准增建停车位。

  第八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时,涉及配建停车场的,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下列建筑物和场所未按照停车场设计规范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或者以购买等方式补足停车位:

  (一)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公路客运站;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四)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

  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使原配建的停车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就近补建或者以购买等方式补足停车位。未补足停车位之前不得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

  第十条 停车场的用地性质,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使用性质或者缩小使用范围。确需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或者缩小使用范围的,应当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本办法实施前已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或者缩小使用范围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自行纠正并恢复使用。

  第十一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多种方式投资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按规定给予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具体优惠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规划和建设,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停车服务信息。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和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停车服务信息。

  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管理

  第十三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停车诱导、停车场标志和信息公示牌;

  (二)在停车场内施划停车泊位线,设置出入口标志、行驶导向标志、弯道安全照视镜、坡(通)道防滑线;

  (三)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通讯、消防、监控等设施;

  (四)维护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

  (五)依法阻止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和垃圾、渣土的车辆在停车场停放;

  (六)保持停车场环境卫生整洁。

  第十四条 从事公共停车场经营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在办理上述登记手续后10日内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停车场经营管理制度;

  (二)停车场消防安全技术资料;

  (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四)停车场平面图;

  (五)停车泊位数量和经营时间。

  停车场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解散的,应当按规定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并自变更、注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车辆停放收费管理的制度。

  实行政府定价的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向物价部门申请办理收费审批手续,执行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可以根据所在区域、路段等级实行级差收费和计时收费。

  第十六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除遵守第十三条规定外,应当履行下列服务职责:

  (一)负责对进出车辆查验登记;

  (二)公示停车场名称、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以及营业执照;

  (三)停车收费按规定出具税务统一发票;

  (四)配备安全防范设施和管理人员,履行停放车辆的安全管理义务。

  第十七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停车设施的维护管理,出现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保持正常运行。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或者损毁,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专用停车场的管理

  第十八条 专用停车场应当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消防、交通等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居住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不能满足需求时,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可以在业主共有的道路及其他空置场地施划停车泊位。

  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绿化用地、消防通道和按照规划配建的专用设施用地,不得阻碍交通,不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

  第二十条 居住区按规划要求配建的停车场及停车泊位应当提供给本居住区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不得闲置。

  停车泊位转让的,应当优先转让给本居住区内的业主;租用停车泊位的业主享有该停车泊位的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居住区内停车管理服务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合同未就停车管理服务作出约定的,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居住区内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按照物业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其停车收费应当严格执行价格管理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二十三条 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

  第五章 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遵循严格控制、严格管理原则。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其中设置人行道停车泊位时应当征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方案草案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30日。

  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临时停车场及各种形式的道路停车泊位或停车指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 下列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一)城市主干道、快速路的车行道,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范围内的路段;

  (二)侧分带与人行道之间宽度小于5米的路段;

  (三)净宽小于3米的人行道;

  (四)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的共用道;

  (五)距离公共交通站外延30米范围内;

  (六)大型公共建筑周围疏散通道及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

  (七)人行过街通道的出入口及两侧5米范围内;

  (八)道路管线井盖设施周边1米范围内;

  (九)消防栓30米范围内;

  (十)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300米范围内;

  (十一)其他应当禁止设置的路段。

  第二十六条 停车泊位的停车标志、标线应当规范、清晰、醒目;停车收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收费标识和公示牌;采用电子仪表收费方法的,应当在醒目位置明示电子仪表收费设施的使用说明,确保设施整洁、完好。

  公示牌的内容包括经营者名称、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依据、停车种类、停车时段、监督投诉电话等。

  第二十七条 已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整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一)道路停车泊位不符合设置技术标准或条件的;

  (二)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泊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道路需要改建、扩建及维修、养护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已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不符合标准的,可以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异议,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核实处理。

  第二十八条 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权依法实行有偿出让。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以公开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确定经营者,招标或拍卖所得收益上缴财政,用于城市道路设施的维护和公共停车场的建设。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停车需求在非繁忙路段施划适当的免费道路停车泊位。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物价部门按照同一区域道路停车高于路外停车的原则并区分车辆类型、停车时段、区域等因素确定停车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道路停车收费采取按时或者按次方式计费。

  采取按时计费的,根据周边区域的道路交通状况可以实行短时免费停车和累进计费的办法计费。

  短时免费停车的方案由市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举行重大活动或者遇有突发公共事件时,相关区域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暂停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

  第三十二条 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范:

  (一)工作人员佩戴统一标识和工作牌证;

  (二)引导车辆有序停放;

  (三)确保停车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四)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停车收费标准,出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五)采用停车计费仪表设施计费的,在醒目位置明示使用说明;

  (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发生火灾、破坏、偷盗等情况,应当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三条 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按照公示的停车种类提供停车服务,不得拒绝车辆进入空位停放。

  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道路停车泊位的正常使用。

  第六章 车辆停放管理

  第三十四条 车辆应当在停车场有序停放。驾驶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引导,不得压线、跨线停车;

  (二)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设备;

  (三)汽车应当按照泊位设计车型靠道路右侧顺向停放;

  (四)摩托车、非机动车停放应当朝向一致;

  (五)在限制时段的道路停车泊位,不得超出规定的时间段停车;

  (六)按规定支付停车费用。

  驾驶人不遵守前款项规定的,停车场工作人员有权拒绝该车辆停放。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人有权拒付停车费用:

  (一)工作人员不配戴统一标识和工作牌证的;

  (二)不出具或者出具不符合规定的票据的;

  (三)不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的;

  (四)不按照要求公示经营者名称、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依据、停车时段、监督投诉电话的。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物价、公安交通、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接受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建筑物、场所的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补建或者以购买等方式补足停车位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办理建筑物改建、扩建和改变使用性质的审批手续。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或缩小使用范围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按照改变停车场性质或缩小范围的泊位数处以每泊位1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强制恢复,并按照改变停车场性质或缩小范围的泊位数处以每泊位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停车场经营者违反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服务职责或规范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权限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况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或停车指示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权限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强制拆除,并按泊位数处以每泊位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拒绝车辆进入空位停放、或者妨碍道路停车泊位的正常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权限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停车场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出具收费票据、违法收费的,由物价、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公安交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违法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或参与道路停车泊位经营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不向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的;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停车场管理职责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市辖县范围内停车场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露天车库安全管理制度6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室外场所。

  (一)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规划独立选址的、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临时占地等方式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经营性场所。

  (二)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机动车辆停放的非经营性场所。

  (三)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内临时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泊位。

  第四条 (管理主体)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监督检查。

  临时停车泊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价格、财政、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逐步建立机动车停车业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第五条 (管理原则)

  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和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配建为主,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投资)

  政府可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公共停车场建设。鼓励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七条 (智能化建设)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推广应用立体机械式停车设备、停车自动计时收费设备等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智能化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公共停车场经营业主应积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应用智能化手段进行经营管理,并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第八条 (规划编制)

  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发展需要,会同土地、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会同交通、规划、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交通管理的需要,编制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设置方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方案审查)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涉及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方案的,应将审核意见抄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

  第十条 (配套建设)

  新建项目应按照《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的设置标准,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公共或专用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公共或专用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区未按规定配套建设机动车停车场的,应在改(扩)建时补建。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

  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项目由业主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登记备案)

  经验收合格或因故歇业的公共停车场,应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收费管理)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类别,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停车场,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交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区别不同区域、不同时段,按照差别收费的原则制定停车收费标准。

  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向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收费核准书后,方可按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十四条 (稳定使用性质)

  已经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十五条 (临时泊位设置)

  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应遵循总量控制,布局合理,规范有序,逐步减少的原则。

  下列区域不得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一)市区主干道;

  (二)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医院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附近50米内;

  (三)已建成能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500米内;

  (四)消防通道、盲人专用通道和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

  第十六条 (临时泊位审批)

  临时停车泊位应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位置、时间设置。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内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

  第十七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文明交通劝导员,负责临时停车泊位的停车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临时泊位收费)

  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由文明交通劝导队执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月汇总后解交同级财政。

  第十九条 (经营、管理者规范)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和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人员应佩戴服务证;

  (二)使用由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收取停车费;

  (三)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四)按照核定的停车泊位停放车辆,不得超额停车;

  (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

  (六)在醒目位置设置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收费标价牌;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公共停车场补充规范)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除遵守第十九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经营证照核定的范围、地点经营;

  (二)使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标志和车辆停放凭证;

  (三)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准确、及时报送经营统计资料;

  (四)建立经营、安全、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监督、检查;

  (五)设置安全、消防设施、设备;

  (六)公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投诉的电话。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行为规范)

  机动车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损坏机动车停车场的设施设备;

  (二)服从机动车停车场工作人员指挥,有序停泊车辆;

  (三)关闭车辆电路、拉紧手制动器、关闭车窗、锁上车门;

  (四)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专业危险品停放点除外);

  (五)按规定支付停车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 (专用停车场对外服务)

  专用停车场和住宅区的停车库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应遵守本办法对公共停车场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共停车场法律责任)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不按规定使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标志和车辆停放凭证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建立停车场经营、安全等管理制度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不公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电话的,工作人员不佩戴服务证的,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标志、标线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停放秩序混乱,超额停放车辆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改变使用性质责任)

  擅自改变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使用性质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临时泊位违法责任)

  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者违反本办法有关道路交通秩序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责任追究)

  交通、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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