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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母婴室管理制度

时间:2022-01-10 14:42:34 景区母婴室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景区母婴室管理制度

  一、管理制度特征

  1.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具有明确的实物边界和价值边界,具有确定的政府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职能,切实承担起相应的出资者责任。

  2.现代企业管理制度通常实行公司制度,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形成由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经理人员组成的相互依赖又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并有效运转。

  3.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以生产经营为主要职能,有明确的盈利目标,各级管理人员和一般职工按经营业绩和劳动贡献获取收益,住房分配、养老、医疗及其他福利事业由市场、社会或政府机构承担。

  4.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具有合理的组织结构,在生产、供销、财务、研究开发、质量控制、劳动人事等方面形成了行之有效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

  5.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有着刚性的预算约束和合理的财务结构,可以通过收购、兼并、联合等方式谋求企业的扩展,经营不善难以为继时,可通过破产、被兼并等方式寻求资产和其他生产要素的再配置。

  二、景区母婴室管理制度(精选5篇)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景区母婴室管理制度(精选5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景区母婴室管理制度1

  作为一个有着深厚历史文化、商业文化的街区,是旅游资源的一个独特元素,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旅游景区。所以,将GB/T17775-199《旅游区(点)质量登记的划分与评定》,以及《市商业特色街管理暂行办法》两个标准进行融合,并结合5A创建的目标,制定新一年景区考核办法:

  (一)游览(25分)

  1.入口处、停车场:提升景区入口处的环境,专用停车场建设及完善:布局合理与景观环境相协调、符合生态理念,并有专人值管和管理制度,无脏、乱、差现象;

  2.在主要景观处增设游客休息设施,如观景的亭、台、廊,有游客休息的椅凳;

  3.对景区的交通工具及时维修、保养,杜绝破损、无法使用等现象;

  4.导游全景图:正确标识出所有旅游服务设施的位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全景图;

  5.景物介绍牌、标识牌、公共信息符号设置合理,在重要集散地、叉路口、主要景物等处设置,并做好街区和中山中路的景物介绍牌、标识牌统一工作;

  6.各类介绍牌、标识牌、公共信息符号设计美观、实用,材质良好,外形统一,形成特色,制作精美,无脱落、无毛刺、无腐蚀等,且图文规范,有四国语对照;

  7.宣传资料种类齐全,包括公开正式出版的导游图、明信片、画册、音像品,科普读物等,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增加、调整宣传资料;

  8.导游(讲解):提升导游服务水平,与5A级景区标准接轨,要求导游员或讲解员均应具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本科以上不少于30%。要求持证上岗,人数及语种能满足游客需要。普通话达标率100%。导游(讲解)词科学、准确、有文采。导游服务具有针对性,强调个性化。

  9.景区宣传促销、活动:(1)每天定时、定点组织街区特色活动,并在街区主要出入口、游客接待中心设置演出公告栏,定期、定时公布街区活动节目单,方便游客知晓。(2)街区各民间艺人(特别是带表演性质的工艺亭)为常设民间工艺表演点,可随时提供表演。(3)遇一些大型的节、假日,景区应组织一些大型的活动(09年计划后附),完成全年宣传促销、活动计划,并另行组织新的大型活动,收到良好的社会影响、创造经济效益的,年终考核另行加分;

  10.景区内合理设置各类公用电话,使用良好、无破损;

  11.游客接待中心:维护好游客中心的设施、设备,无破损、无法使用现象,有专人接待提供咨询服务,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旅游信息;做好游客接待工作,接受游客投诉、咨询,提供导游服务,配置婴儿、老人、残疾人专用工具。

  (二)旅游安全(20分)

  1.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与景区各单位签订责任书,签约率应达100%。

  2.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做到形式多样,提高业主和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3.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制订适合景区管理的相关制度(如:游客保障、服务质量、公共卫生、交通管理等);制订防火、防重大突发性事件(火灾、爆炸、中毒)等方面的应急预案;加强检查督促工作,做好安全防范,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确保全年无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火灾、社会治安案件发生。确保景区平安、稳定;

  4.落实专人负责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台帐:完善信息反馈、履职报告、检查督促机制;景区举行重大活动应及时将安全保障方案上报有关职能部门,发生各类案件及事故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景区内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游乐设施和特种作业人员(电工、司炉工、电焊工等)应建立安全档案,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做好设备、设施日常维护工作。

  (三)环境卫生(10分)

  1.景区秩序良好,无乱堆、乱放、乱建现象,地面无污水、无剥落、无明显污迹;建筑物墙面整洁,无剥落、无明显污迹;

  2.市政设施、绿化、亮灯工程、户外广告管理良好。街区市政设施、绿化有专人管理,市政设施能有效使用,无破损、失效现象;绿化无枯死、折损现象发生,定期修剪,保持美观;亮灯设施得到妥善维护,并有专人控制,防止损坏、偷盗现象发生;街区户外广告与景区风格吻合,位置合理、外表美观,无污渍、无破损;

  3.垃圾、废弃物管理得当,垃圾清扫及时、日产日清,垃圾清扫器具美观整洁,垃圾箱外观整洁、美观,与环境相协调,数量充足、布局合理;

  4.吸烟区和非吸烟区管理措施明确,管理行为到位;

  5.餐饮卫生符合国家规定,餐具、饮具等分类存放、消毒处理,不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

  6.厕所管理得当,及时维修,卫生、整洁、无异味、无破损。在中山中路有机更新工程中,做好旅游厕所的选址、设计工作:内部设计与外观坚持“以人为本”“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两大原则,不片面追求豪华,注重厕所的方便实用。厕所内装置符合旅游厕所要求,设置背景音乐,摆放绿色的盆栽,增加无障碍的设施。同时,旅游公厕注重生态环保,建设节水型健康厕所。

  (四)旅游购物(5分)

  1.工艺亭管理

  (1)制定完整有效的工艺亭管理制度,并配置专人专职管理;

  (2)艺人着装规范、持证上岗,要求统一营业时间,并定时、定期按景区要求表演技艺;

  (3)做好工艺亭的维护和保养,无污渍,无破损,清洁美观;

  (4)艺人介绍牌美观、大方,内容真实、准确;

  (5)在经营上,每个工艺亭有显著特色,突出民俗性、艺术性、可看性、可购性,不出现经营品种雷同。

  2.店容店貌管理:

  (1)规范和整治老街风格特色不协调的街面装修、广告、空调、招牌和旗幌等;

  (2)保持店容店貌整洁、美观以及商店外立面的清洁,做到广告内容文明健康,张贴规范;店内装饰突出老街特色,商品陈列井然有序;

  (3)商户经营用词做到规范、文明,配置多国语言简介(菜单);营业员着装统一整洁、美观,佩带服务证上岗。营造“可进入式”经营环境,对商家开展多国语、服务质量等各项培训。

  (4)景区所有商户营业员必须佩带经营服务证,接受游客监督。

  3.街区业态管理:

  清理不符合景区要求的经营业态,重点扶植名店、老店、品牌店,每年按六大特色引进一批老店、知名特色店,数量不少于6家。

  (五)综合管理(5分)

  1.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建立质量、营销、导游、卫生、环保、统计等规章制度,各项规章贯彻有力,执行记录、台帐完整;

  2.景区形象良好,统一管理人员服饰,健全景区管理考核制度。

  3.有明确的培训制度、机构、人员,落实培训经费,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对质量、营销、导游、卫生、环保、统计等业务培训全面,并有相应培训记录。同时,采用各种形式检查员工,考察其业务;

  4.切实发挥ISO9000和ISO14000两个质量管理体系的作用。通过内部质量体系审核员的监督,以及认证机构每年监督审核一次,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复审,使ISO9000和ISO14000质量管理不流于形式。

  5.做好区委、区政府及市、区旅游职能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

  (六)规划建设(25分)

  1.做好旅游西进建设项目的规划:按要求申报建设项目,保质保量完成年初申报项目,并及时将情况汇总上报,做好台帐工作。

  2.做好国际科技示范区项目的规划:制定好全年工作计划,按要求落实各项工作的进度,并及时将情况汇总上报,做好台帐工作。

  3.景区建设必须依法行使,严禁在景区内违章搭建。

  4.启动街区“5A”景区创建工作:完成“5A”景区创建方案,制定筹备工作计划,建立、健全“5A”景区筹备工作机制,运作好“5A”景区筹备工作小组。按“5A”景区的标准,对街区的硬件、软件进行提升,年底前完成创建方案工作目标的20%。

  (七)效益管理(10分)

  1.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景区投诉制度健全,有专人及专门电话或信箱接受投诉,有完善的档案记录,处理效果良好,全年不发生省、市报纸、电视(台)质量投诉、曝光事件。

  2.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确保街区营业总收入、税收、人气等各项指标同比有较大增长,实现税收目标2200万元人民币,力争2500万元人民币。

  3.建立街区企业经营效益统计制度:按不同行业统计、分析、上报街区企业营业、税收情况,原则按季、半年、全年统计,并做好各黄金周的数据统计工作。

  (八)考核奖惩办法

  1.考核主要采取“平时抽查,累计积分,半年初考,全年考核评定”的方法。结合责任人书面、口头报告,不定期实地、抽样考核等办法进行综合评定。考核小组由商贸旅游局领导班子及有关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徐鸿华任组长。

  2.完成景区管理目标,考核总分达到85分奖励1万元,85分后每增加1分奖励1000元,其中对主要责任人奖励70%,其余30%奖励管委会有关人员。在西博会的立项活动,在省、市相关评比中,获奖励(奖牌),管委会举办其他具有较大影响力,得到省、市各部门嘉奖的活动,可给予不同的加分奖励,最多不超过10分。全年如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如火灾事故、人身伤亡的,或街区服务质量被曝光,视情扣除年终奖励200至20000元。

  3.本责任书自20xx年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1年。

  4.本责任书一式五份,顾文友副区长一份,商贸旅游局、历史文化特色街区管委会各执二份。

  景区母婴室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管理。

  第四条风景区内的自然风貌、文物古迹、园林建筑等必须依法保护和管理。风景区内的游客和其他人员应当遵守风景区的有关规定,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爱护风景区内的各项公共设施,自觉维护风景区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xx旅游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特区管委会)在所辖行政区划范围内行使县级人民政府的管理职权,负责风景区的保护、管理、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特区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二)领导风景区所属各部门的工作;

  (三)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风景区内的风景名胜资源;

  (四)负责风景区内文物、古建筑保护及维修等管理工作;

  (五)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工作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六)根据批准的《xx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各景区的详细规划,对风景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依法进行管理;

  (七)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建设、维护、管理风景区交通、通讯、电力、供水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八)按照合理的环境容量和物资技术条件发展旅游事业,负责风景区内的安全、城建监察、交通、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和服务业管理等;

  (九)保护风景区内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上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特区管委会内设的景区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一、二级保护范围内风景区(以下简称核心景区)的统一管理工作。

  特区管委会内设的其他职能部门受特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工作。按照垂直管理原则设立的派出机构,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

  景区母婴室管理制度3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游客、工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旅游景区文物、建筑等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旅游景区的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二、旅游景区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总体规划,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与消防安全管理人,使消防工作与景区建设相适应。

  三、旅游景区应当根据景区建设的需要,成立安全防火委员会,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并在景区门口设立防火检查站,提示游客不准携带火种进入景区。

  四、旅游景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时,应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五、经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报原审核单位的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核准后方可变更。

  六、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七、旅游景区的建筑工程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八、旅游景区应当经常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识。景区工作人员和景区讲解员在讲解时要随时提示游客严格遵守《消防法》,不准携带火种进入景区,更不准在景区内用明火野炊。

  九、旅游景区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十、旅游景区应当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记录,对发现的和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的火灾隐患及时消除。

  十一、旅游景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十二、旅游景区应当保障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十三、在禁止烟火的地域,旅游景区应当设置“禁止烟火”的标志牌,对游客的吸烟、使用明火行为加以制止。

  十四、发生火灾后,应当立即利用现有消防设施、器材,组织专职或义务消防队队员进行扑救,并及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十五、在公安消防队赶到火场扑救火灾时,旅游景区应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火灾的扑救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景区母婴室管理制度4

  为控制吸烟危害,保护广大游客的健康,减少森林火灾隐患,维护和改善景区内的公共环境,确保景区环境安全,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景区吸烟区与非吸烟区的划分:

  1、景区售票处停车场和验票处、游客接待中心停车场为吸烟区;

  2、除上述地点外,其他的地方均为非吸烟区。

  3、景区观光车内、林区内禁止吸烟。

  二、景区禁止吸烟区域的管理工作由古镇景区管委会负责,景区内所有员工均有责任对景区内禁止吸烟工作进行监督。

  三、景区内的保洁员均为兼职卫生检查员,检查员在履行检查职责时要礼貌待人,秉公办事。对在禁止吸烟场所违反本规定的个人予以处罚时,应出具本人证件;收缴罚款,应出具财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卫生罚款专用票据,并按规定上交。

  四、检查员工作职责:

  1、负责其主管区域内禁烟场所的日常禁烟管理工作;

  2、宣传吸烟危害健康的知识;

  3、制止在禁烟场所的吸烟行为,对吸烟者进行劝阻、教育,视情节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4、完成与吸烟者有关的其他工作。

  5、检查员在本规定中的工作职责与月考核挂钩,直接影响当月绩效工资。

  六、检查员对违反禁止吸烟规定的个人,应进行教育,责令其停止吸烟,对经教育、劝阻后仍不执行规定的,可处以10-50元的罚款。

  七、景区内工作的所有员工在非吸烟区吸烟,一个月发现三次者,免发当月绩效工资。

  八、检查员有徇私舞弊、素贿受贿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根据《行政复议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本规定同样适用于景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景区母婴室管理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武当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管理。

  第四条风景区内的自然风貌、文物古迹、园林建筑等必须依法保护和管理。风景区内的游客和其他人员应当遵守风景区的有关规定,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爱护风景区内的各项公共设施,自觉维护风景区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特区管委会)在所辖行政区划范围内行使县级人民政府的管理职权,负责风景区的保护、管理、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特区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二)领导风景区所属各部门的工作;

  (三)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风景区内的风景名胜资源;

  (四)负责风景区内文物、古建筑保护及维修等管理工作;

  (五)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工作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六)根据批准的《武当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各景区的详细规划,对风景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依法进行管理;

  (七)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建设、维护、管理风景区交通、通讯、电力、供水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八)按照合理的环境容量和物资技术条件发展旅游事业,负责风景区内的安全、城建监察、交通、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和服务业管理等;

  (九)保护风景区内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上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特区管委会内设的景区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一、二级保护范围内风景区(以下简称核心景区)的统一管理工作。

  特区管委会内设的其他职能部门受特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工作。按照垂直管理原则设立的派出机构,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

  第三章文物古迹的保护

  第七条对风景区内的古建筑,包括古墓葬、古遗址、石窟、石刻、壁画、碑碣、亭、台、井、池、河、桥等文物古迹及其附属物,以及革命史迹和有纪念意义的各类建筑物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已列入各级重点保护的文物单位,应严格按照依法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保护管理。

  第八条已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已被占用的必须限期退出,由特区管委会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经批准使用、管理或临时借用文物建筑的单位,应当接受特区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古建筑的维修保养和附属文物的安全,并对其负责管理的文物逐件登记造册,由特区管委会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在既属于文物又是宗教活动场所的地方从事宗教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依法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第九条所有文物保护单位对文物进行保养、修缮或拆迁复原时,应当由特区管委会按文物保护级别报经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严格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切实按照有关工程技术规范实施。

  第十条各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收藏机构应建立健全防火、防盗等岗位责任制,对火源、电源以及避雷设施等实行严格管理,并配置必要的消防、报警设备。文物库房应当做到防火、防盗、防潮、防蚀。

  严禁在文物保护单位及附近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毒害性物品、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严禁刻划、涂污、盗取、毁坏文物古迹和革命史迹。

  严禁在各文物景点出售、燃放烟花爆竹。焚香化纸必须在指定的地点进行,并有专人看管。

  第四章自然景物的保护

  第十一条风景区的自然资源,应在调查、鉴定的基础上划定保护范围,列出保护重点,制定保护措施,加强保护和管理。各景区、景点、景物可分别设立醒目的说明和标牌,并做到因地制宜,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风景区植树绿化、封山育林、护林防火、防治病虫害、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其他各项管理制度,切实保护好风景区的自然景物。

  第十三条在核心景区内不得划分自留山、责任山,村民应有计划地向外迁移。风景区内禁止毁林垦荒,对风景区内已开垦土地应当逐步停耕还林。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占风景区内的土地,禁止以任何名义或方式非法转让风景区内的土地。

  第十四条加强对风景区森林资源管理,严禁乱砍滥伐;重点保护范围内的林木,确需修剪或更新性质的采伐的,应经特区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同意,并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获得采伐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在核心景区内严禁野外用火、室外吸烟,生产、生活应使用沼气、煤气等污染较小的燃料。

  第十五条风景区内的古树名木,应登记挂牌、建立档案,严加保护。切实做好病虫害和其他自然灾害的预防工作,防止游人、施工人员等损害古树名木。

  第十六条切实保护好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严禁在风景区内进行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存和繁衍的活动。因科学考察研究,确需采集动、植、矿物等标本的,必须先经特区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再按程序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指定范围内限量采集。

  风景区内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捕杀、储藏、加工、运输或经营野生动物。

  第十七条严禁在核心景区开山采石、挖坡取土、滥挖药材、采集花草以及进行其他破坏地形地貌、植被的活动。确因建设、维护工程需要就地取用的沙石料,应当在指定的地点限量采取,但不得进行剧烈爆破,影响自然景物和人文景观的安全。

  第十八条特区管委会应当加强风景区内环境、公共卫生等方面的管理,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并认真加以落实。

  第五章规划建设

  第十九条风景区内一切工程建设,必须按照《武当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规划要求。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手续必须经特区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风景区建设和景点配套设施,必须按明、清建筑风格规划设计。屋顶、屋面不得采用黄色,高度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核心景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经景区管理职能部门审查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凡不按批准的建筑设计图纸施工,变动布局,增加层次,改变建筑风格的建筑物和未经报批以及审批手续不全而施工的工程,一律按违章建筑处理。

  第二十一条风景区内各项建筑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的林木、植被、水体及地貌等,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场地,需要绿化的,应当及时绿化。

  风景区内凡属污染环境、破坏自然景物和人文景观、严重妨碍游览活动的设施和建筑物,应限期治理和逐步迁出。

  第二十二条严格控制风景区内的经营服务网点总体容量。核心景区内的经营服务网点,由特区管委会根据风景区规划统一规划布局,并与周围景物、景观相协调。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时,应当执行核心景区经营服务网点规划。

  在风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指定地点、区域内依法经营。禁止擅自搭棚、摆摊设点、扩面经营或出店经营。

  第二十三条风景区内的门票(包括进山门票、各景点门票)由特区管委会统一管理。门票的制价、调价,必须首先报经特区管委会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武当山风景名胜区的风景名胜资源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对在风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收取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在风景区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除直接用于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外,必须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风景区的景观维护和建设、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具体收费标准和使用办法,由特区管委会提出方案,按程序报经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道路交通管理

  第二十五条风景区旅游公路和古神道两旁3米以内,严禁堆放杂物、搭棚摆摊,严禁在公路上打场晒粮。

  严禁在公路两侧法定间距内修建永久性固定设施。

  第二十六条旅游公路及其会车镜、防护栏等配套设施,古神道及其沿途石阶、栏杆、扶手、标识、标牌及音响、线路、照明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移和破坏。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可在风景区适当的地方设立交通执勤点,负责风景区内的交通安全。进入风景区内的所有车辆,必须自觉遵守有关交通法规,服从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交通管理部门和特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旅游线路的养护工作,并在危险地带设置安全标志,采取防护措施,保证旅游线路的畅通。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在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特区管委会或上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条在风景区内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区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文物保护单位及附近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毒害性物品、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的;

  (二)在文物景点出售、燃放烟花爆竹,或在非指定地点焚香化纸的;

  (三)在核心景区内野外用火、室外吸烟的。

  有强行揽客、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等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打骂游客等违法行为的,由特区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风景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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