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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管理制度

时间:2021-06-16 17:21:54 基建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基建管理制度

  一、基建管理的定义

  基建管理是基本建设管理的简称。基本建设管理包括基本建设的规划、计划、设计、施工及其资金、物资供应和质量监督、财务计划、财务决算及基本建设预算、竣工决算等一系列的管理工作。

  二、基建管理制度(精选6篇)

  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甘肃省制定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基建管理制度(精选6篇),希望对您有帮助。

  基建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保证学校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按照教育部及地方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投资计划的完成,并在工作中深化基本建设管理改革,加强基建管理队伍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大型基本配套设施及室外工程(给排水、供暖、供气以及电力、通信、网络、有线电视、道路和绿化等)等;包括国拨资金项目、学校自筹资金项目、学校与社会合作资金项目、学校接受捐款项目、银行贷款项目和学校管理的后勤社会化基建项目,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基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学校基本建设由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负责决策;基建处是负责校内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保修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代表学校行使相应职责的建设单位。

  第五条基建处具体职责包括:

  (一)基建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工作;

  (二)基建项目招标工作;

  (三)基建项目的材料、设备采购工作;

  (四)基建项目的变更、签证工作,审定造价和使用功能发生较大变化的基建项目变更、签证;

  (五)基建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

  (六)审议和审定基建工作管理的相关程序、规则、制度;

  (七)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授权的其他基建管理工作事项。

  第六条基建工作主动接受国家项目主管部门及学校纪检、监审人员对基建工作实行全过程的监督。

  第七条校园内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均应按校园规划实施,应按国家及省、市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工程项目的报批手续,并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一章立项与可行性研究

  第八条学校各职能部(处)是校内基建工程项目的主要使用单位,是基建工程项目的基层申请单位,应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对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和大型基础配套设施等基本建设项目的需求申请。

  第九条基建处按照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及校园规划,拟订学校的基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组织起草基建工程立项申请,经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作为校内立项项目。

  第十条基建工程项目立项申请经学校批准后,由基建处组织编写向上级审批部门申报审批的立项报告及项目建议书(根据项目情况及有关部门的要求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扩大初步设计文件,涉及教学新区规划和教学、科研的重大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学校审核同意后报上级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基建工程项目立项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准后,基建处组织编制或调整年度基建投资计划,报学校审批。

  第二章勘察、设计与规划报批管理

  第十二条基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工程的性质和类别,由基建处提供相关的基础设施现状及周围环境状况等原始资料及勘察、设计的委托事项,通过招标,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

  第十三条基建工程项目进行设计招标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已获批准;

  (二)已经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审批手续;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计文件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并应在确保不违反设计规范的前提下控制经济指标,防止设计造成的浪费。

  第十四条基建工程项目立项或计划获批准后,相关部门要积极进行基建工程规划审批工作,包括完成消防、环保、人防、防雷、自来水、市政、供电、通讯等专项规划审批等;基建工程项目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应严格按批准内容组织施工图设计。

  第十五条基建处必须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审查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三章招标与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标。

  第十七条基建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材料与设备采购等各类经济合同。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受托人,代表建设单位签订各类基建工程合同。

  第十八条基建工程合同谈判以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基建工程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为基本依据。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内容、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材料与设备采购方式及价款结算办法、竣工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等主要内容。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九条基建处负责落实基建工程合同,完成合同规定内容。

  第四章施工与材料、设备采供管理

  第二十条基建工程开工前,基建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基建处必须按基建工程项目指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组织协调能力、项目管理工作经验。项目负责人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承担明确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基建处项目负责人按项目负责人职责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十三条基建工程的质量管理,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基建处项目负责人对政府委托的监督机构的监督及监理单位的监理须给予积极配合和协调。

  第二十四条工程设计变更、签证的管理严格按照基建工程变更、签证及结算审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基建工程材料、设备采供工作按照“发包人供应”、“发包人认质认价承包人采供”和“承包人自主报价一次包死”三种类型分别实施。工程项目中对上述三种方式的选用必须在招标文件中预约并明示。大宗基建材料的采购按国家现行规定进行招标。

  第二十六条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责任到人。无论是建设单位采供还是施工单位采供的材料,均应进行严格的进场验收,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七条在基建工程质量管理活动中,校内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在工程施工作业(或设计)中违反法律、法规及基建工程的质量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基建处现场代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施工中的质量和安全隐患等问题,一经发现要及时提出意见,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加强基建工程成本管理,按工程项目核算成本,保证基建工程成本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乱摊乱挤成本,不虚列谎报成本,不任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要及时清理往来款项,保证资金规范运行。

  第三十条基建处严格按国家现行政策及工程具体情况核算工程造价,按中标价签订合同价款。工程款的支付严格按基建处有关规定执行。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支付基建工程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以及学校有关规章的;

  (二)不符合经批准的建设内容与建设规模,或未经批准超投资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付款结算、审核手续不完备的;

  (五)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不完整的。

  第六章投资与审核管理

  第三十一条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各环节工程造价,增强投资控制意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十二条基建项目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杜绝无预算的项目。申报基建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并视当年财力合理安排。原则上基建成本不得突破项目投资概算。

  第三十三条基建处负责对基建工程预结算及乙方提供的竣工资料进行核查。核查人员应客观、公正、公平、合理,核查经监理审查的工程预算及竣工结算书。核查依据为:

  (一)国家及地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工程造价的管理规定;

  (二)合同及合同约定的相关文件。

  第三十四条基建处项目现场负责人督促监理、施工单位于竣工后及时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结算资料,确保结算按时完成并真实反映工程的造价。

  第三十五条经基建处核查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报送政府相关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第三十六条基建处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根据政府相关审计部门出具的基建工程结算审计报告,进行工程结算。

  第七章竣工与保修管理

  第三十七条基建处负责组织各专业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按照施工合同和施工设计图纸对工程项目进行认真检查核实,使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基建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经监理审批的工程竣工报告后,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九条基建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按照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交付使用并向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十条基建工程项目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基建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住宅工程应出具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基建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八章信息与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工程竣工档案是工程项目建设从立项到工程竣工决算所涉及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基建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的要求及工程项目备案要求,整理、汇总后移交归档。

  第四十二条基建处保存的档案是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材料。

  第四十三条基建工作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保存、反馈和发布等环节由基建处负责。基建管理制度、基建处廉政建设制度、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及各科室工作要点,招投标工作,材料、设备采供,建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的信息应在校园网上公布,加大基建工作过程与结果的公开、透明度。

  第四十四条基建处负责对工程项目所用建筑材料、设备的市场调研和信息收集,并建立价格信息库和供应商资料库。信息库和资料库内容应及时更新,不断完善充实。

  基建管理制度2

  一、学校新建改建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所有基建维修项目必须遵循满足使用功能、节约建设经费、兼顾美观,确保经费的原则和先预算审核,后组织施工的程序。

  二、根据学校年度维修预算或教育、教学、师生生活等的紧急需要,总务处相关人员及时拟定基建维修项目、计划,做好工程预算,预算应详细、清楚,明确工料及施工方式,报校长审批。5000元以上项目,经学校研究决定后按相关规定办理。一般采用招标的办法,参与招标的单位可以由校内教职工推荐,但必须具备相关的施工资质。中标单位应与学校签订施工合同。

  三、1000元以上的项目由总务处负责询价比价,询价一般不得少于三家并填写好询价记录,推出信誉好、质量优、价位低的单位,报分管校长审核、校长审批。

  四、总务处应加强施工项目质量、进度等的监督管理,要有专人负责并做好督工记录,发现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情况应立即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如因故变动施工方案(包括更换材料、改变设计方案等)应与校方协商,并有书面同意意见,否则视作违约,应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总务处相关人员应会同校保卫干部加强对施工工地的安全管理,督促施工人员文明施工、安全施工、遵纪守法。

  六、基建维修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向校方提交完工决算单。总务处安排2人以上对完工项目进行复核验收,复核必须公平公正,认真负责,做好详细记录,复核员及总务主任在完工单上签字后交校领导审批。

  七、施工项目完成后,总务处负责做好固定资产帐簿增减处理工作。

  八、学校高档仪器设备的维修参照本制度执行。

  基建管理制度3

  为了规范本项目水利基建财务管理行为,控制费用支出,节约基本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基建资金专款专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项目水利基本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资金预算管理

  本项目属中央财政专项项目,因此,对本项目基本建设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并按省水利厅批准的用款计划执行。

  二、资金使用管理

  1、该项目资金设立专帐、专户管理;资金使用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必须符合概算,预算确定的范围和标准;必须完备手续,符合规定的程序。

  2、资金的申请和拨付应根据项目概算、年度投资计划、施工计划支出预算,施工进度,支出预算等办理资金的申领和拨付。

  3、资金的使用必须进行认真审查,包括的内容:

  (1)支付凭证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善,金额是否正确;

  (2)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3)是否符合财务预算,用款计划;

  (4)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5)支付方式是否符合规定等。

  三、工程预付款的管理

  1、工程预付款的支付程序;由承包商申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核,项目部施工组人员审核后,呈项目法人审批,并提供合法的预付款收据。

  2、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方式是很行转账结算,严禁现金支付。

  3、工程预付款由财务部门按合同,承包单位及标段进行管理,项目部及施式组要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同承包商及时核对工程预付款的支付及扣回情况,防止多付少扣。

  四、建设单位管理费的管理

  1、实行预算控制,严格按省水利厅批准的用款计划数额内控制使用。

  2、建立并规范审批手续,由项目法人一支笔审批。

  3、遵守规定的内容和开支标准

  五、工程价款结算形式与手续

  根据本工程的特点,确定定期(每月)或阶段性进行结算。

  1、由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将结算申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并附本次结算工程量的证明材料。

  2、工程监理按照合同约定及工程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审核主要内容为本期工程量是否属实,单价是否为合同约定,若存在差异,要求承包商重报,若无问题,编制月进度支付凭证,签发计量支付凭证,报项目部现场管理机构。

  3、项目部现场管理机构的有关人员,对监理审核上报结算进一步核定,重要为工程量计算是否正确,若无问题,签发工程款结算支付单,报项目法人审批。

  4、财务部门付款时,必须重点审核累计结算款,预付工程款的扣回数,质量保证金累计数是否一致,本期支付数计算是否正确等,若没有问题,办理工程价款支付手续。

  六、财务报告的编制要求

  财务部门应定期编制财务报告,主要包括的有资金平衡表、基建投资表、待摊投资明细表以及附表。财务报告的编制要做到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编制依据一致性的要求;会计报表要逐级汇总上报。

  基建管理制度4

  根据学校规模和学校长远规划,从实际出发,着眼发展,编制校园规划。学校基建应根据校园规划有计划进行实施。

  1、学校成立基建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成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产生。

  2、大型拆、扩建项目工程规划、设计均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与建议,充分论证。经基建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报行政会议批准确定后,由总务处负责实施。

  大型工程均应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小型工程由学校基建领导小组邀请三家以上有资质的企业投标竟争,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按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施工前期准备,领取规划许可证和建设许可证,大型基建项目工程实行监理制,在施工招标前确定监理单位,委托全过程、全方位监理。小型工程学校指定专人负责对工程实行监理,以确保工程质量。

  对于招标工程的暂定价,一律由学校采购小组实行市场询价采购。对于工程确需变更的部分,须经过学校基建领导小组进行充分论证、研究决定。工程变更和暂定价的联系单资料包含:

  (1)会议记录,

  (2)相应的证明材料,

  (3)教师代表签字认定,

  (4)监理人员的签字认定。

  兴建、扩建项目施工,根据工程量大小,基建领导小组指派专人做为校方施工代表,按设计要求检查监督。严把质量关,并填表写好施工日志。隐蔽工程要有多人验收签字,定期召开工程例会,确保顺利施工。

  基建项目竣工后,及时组织勘察、设计、规划、质监、消防、环保等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基建、扩建项目的财务工作,由总务处严格根据合同按工程进度分期分批付款,不得提前支付或透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进行决算,由分管校长向基建领导小组汇报,必要时要进行工程审计。

  竣工验收后将全部基建资料进行整理,建档并及时交学校档案室存档。

  学校校舍维修由总务处负责。总务处要经常检查校舍使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提出维修项目和用工用料计划,经分管校长或校长同意后实施。

  校产维修采用承包方式时要认真审核工程预算,集体研究确定,防止偏差。严把工程质量关、验收关。临时请小工要确定工作内容,派人检查工作情况,记清工日,定期核对、结算。

  负责基建维修的管理人员要尽职尽责,秉公办事,不谋私利,不徇私情。

  基建管理制度5

  一、总则

  集团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在确立承建(揽)单位后,必须签订商务(技术)合同。否则不得进入施工和开展业务。商务(技术)

  合同签订由基建部牵头,煤矿承办。

  二、合同签订

  1、签订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施工或承揽单位已经确定。

  (2)投资计划已经下达或投资已经落实。

  (3)合同价款或结算方式已经确定。

  (4)项目前期准备包括立项、可研及初步设计已经审定。

  2、签订原则

  (1)认真审核承建(揽)单位的资质。

  (2)严格合同条款审查。坚持企业利益不受损害原则和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

  3、签订程序

  按集团公司现行合同管理办法执行。即经建设单位审核后,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审定,主管领导批示,总经理批示,最后加盖合同专用章。

  三、合同的管理

  1、商务(技术)合同签字盖章后,具备法律效应。发包方与承建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基建部、煤矿要跟踪合同的履行情况,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并将有关要求事项及时反馈给集团公司有关领导。

  3、基建部、煤矿要明确专人,按项目、单位、工期、投资、价款支付办法等设立专项台帐。

  基建管理制度6

  一、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的综合配套服务水平,根据省人民政府和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房地产开发和零星建设形式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按新建或扩大的建筑面积缴纳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气、供热等设施工程建设和城市规划道路的改造、铺装等工程的配套建设。

  四、按国家规定取消现行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水、电、气、热、道路上加收的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增容费等,将其统一规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规模和城市公用事业价格改革、调整情况,分不同档次制定。

  收费标准控制在下列标准以内:

  (一)兰州市(不含市辖县)每平方米80元;

  (二)其他地级市(不含市辖县)每平方米50元;

  (三)县级市每平方米30元;

  (四)其他县每平方米20元。

  具体收费标准和用于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道路建设等的比例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地级市及州、行署所在地的市(县)由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上述收费标准内提出意见并经市、州人民政府和行署同意,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二)县及县级市由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上述收费标准内提出意见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地(州、市)物价、财政部门审批,报省物价、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个别地方要高于上述标准的,地级市由同级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县及县级市由当地政府提出意见,报上一级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六、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按规定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未缴清的建设项目,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提供供水、供气、供热等设施。

  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执收单位收费前应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

  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属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按城市人民政府的计划安排,分项目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年终结余全额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九、下列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敬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

  (二)医院门诊、住院用房,大、中、小学教学用房;

  (三)为残疾人就业兴办的建设项目及生活服务设施;

  (四)纳入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五)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六)远离城市建成区且生产生活配套设施自成系统的建设项目。

  享受免征配套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关证明文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批权限报物价、财政部门核准。

  十、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执行情况和收支使用情况定期向同级物价、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各级物价、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十一、违反本办法,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按《价格法》、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查处。

  十二、本办法由首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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