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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禽流感应急预案

时间:2023-03-01 14:41:37 公司禽流感应急预案 我要投稿

公司禽流感应急预案

  在日常学习、工作抑或是生活中,保不齐会出现一些突发事件,为了尽可能减小事故造成的不良影响,通常会被要求事先编制应急预案。那么问题来了,应急预案应该怎么写?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公司禽流感应急预(精选15篇),欢迎大家分享。

  公司禽流感应急预案1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通过本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切实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置的基础工作,构建预防与扑灭疫情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和应急处置机制,实现防范系统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确保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能够及时调动行政和技术资源,采取严格措施有效控制和扑灭疫情,最大程度地降低疫情造成的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北京市突发事件信息管理办法》《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北京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相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养禽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的管理对象是在本市范围内生产、屠宰、运输、储存、进口、经营的禽类及其产品,用于观赏、演艺、比赛、科研教学、诊疗等活动的禽类,以及候鸟等野生禽类。

  1.4 工作原则

  (1)属地管理

  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

  各级政府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程序,提高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处置能力;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各级政府要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3)预防为主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

  (4)科学防治

  实施科学防治,进一步建立和推广科学的免疫、消毒程序,加强流行病学研究,规范防疫、检疫等各项工作的操作程序,实现防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5)群防群控

  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普及高致病性禽流感防疫知识,推广免疫、诊断、消毒技术,提高动物养殖业从业者和广大群众的防疫意识和自身防护意识,增强全社会防范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意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多方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1.5 疫情确认

  1.5.1 区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1.5.2 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及时采集病料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诊断为阳性的,可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1.5.3 对疑似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实验室进行最终确诊。

  1.6 疫情分级

  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6.1 特别重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在21日内,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及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区、县级市)发生疫情;或在本市行政区域有20个以上乡镇发生或者10个以上乡镇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个区内呈多发态势,并有人感染,继续呈大面积扩散蔓延趋势。

  1.6.2 重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在21日内,在本市行政区域有2个以上区发生疫情,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有5个以上、10个以下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1.6.3 较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在21日内,在本市1个区内2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20个以下。

  1.6.4 一般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在本市1个乡镇的行政区域内发生。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1.1 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全组织、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本市应对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防控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负责指挥本市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或协助各区做好较大、一般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4)分析总结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组织开展北京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6)承办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1.2 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主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农委主任和市农业局局长担任,负责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重大决策。

  2.1.3 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较大以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调控工作,组织市属媒体积极开展相关科学防治知识宣传。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按照相关规划和现行的有关投资政策,支持完善疫情防控相关基础设施。

  (3)市科委:负责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预报和防治技术、无害化处理技术的研究与示范应用。

  (4)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协调有线、无线政务专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市民政局:负责对受灾的养殖场工作人员及养殖户实施基本生活救助,发放生活救助款物,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负责动物防疫相关捐赠救灾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等管理工作。

  (7)市财政局:对涉及的免疫、监测、消毒、强制扑杀、无害化处理等所需市级经费保障,在每年的部门预算中给予安排。

  (8)市环保局:参与编制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及其运行维护、财政支持办法。

  (9)市城市管理委:参与编制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及其运行维护、财政支持办法。

  (10)市交通委: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负责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落实“禁止携带活畜禽乘坐公共电气车、轨道交通车辆、道路客运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规定。

  (11)市农委:负责指导本市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

  (12)市水务局:负责做好市管河流、湖泊、水库及饮水区等水域及周边地区水生野生禽类的观测,发现异常依法报告,并协助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疫病监测工作;参与编制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行维护、财政支持办法。

  (13)市商务委: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以及商务委负责的应急物资的储备、供应和调拨工作。

  (14)市旅游委: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宾馆、饭店、农家乐等乡村旅游餐饮单位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防疫监督、管理工作。

  (15)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对接触人群人畜共患病的监测、病原学检测、诊断、治疗、报告,突发人间疫情判定、预警和预防控制,与农业部门及时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处理相关信息。

  (16)市政府外办:配合做好本市重大动物疫情防控中的涉外协调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领事通报及领事探视相关事宜。

  (17)市工商局:参与相关部门对违规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经营主体的管理。

  (18)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动物源性相关食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的监管。

  (19)市体育局:负责协调与信鸽、赛马等比赛动物相关体育活动的参与者,配合做好比赛申报、动物防疫监管、信鸽临时性禁飞等工作。

  (20)市园林绿化局:负责打击非法猎捕、经营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负责开展全市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发生异常依法报告;协调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依法做好饲养动物的疫病防治与监测、疫情报告等工作;参与编制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及其运行维护、财政支持办法。

  (21)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承担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职能,统一组织开展疫情的监测、免疫、扑杀、消毒、疫病诊断和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等工作。

  (22)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督促、指导、开展对街头流动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对发现涉及重大动物疫情的线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置。

  (23)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加强对进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疫工作,防止疫情传进传出;参与建立健全统一的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疫情监测,及时与农业部门互相通报信息。

  (24)北京铁路局:保证安全、快速运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铁路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

  (25)北京市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救助受灾养殖方面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对受灾的养殖场(户)税收政策宣传,帮助企业用准、用足、用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配合相关部门及时深入受灾的养殖场(户)了解情况,促进受灾养殖场(户)恢复生产。

  (26)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违法违规运输机动车辆进行拦截卡控。

  (27)市公园管理中心: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下,协调市属公园做好饲养动物的防疫工作,密切监视公园内动物的健康情况,发现异常时立即通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有关动物疫情监测工作。

  (28)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航空运输保障工作;督促相关单位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航空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配合检验检疫部门做好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29)北京卫戍区后勤部:负责做好所属部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积极配合驻地的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及时通报疫情信息。

  (30)北京二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做好所承担的国家及市级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贮备工作,保证贮备动物和动物产品质量卫生,做好相关动物防疫工作。

  (31)北京首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做好本企业动物防疫工作。

  (32)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的规划、监测计划和应急预案;建立区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体系及日常办事机构,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做出相应决策。

  2.2 日常管理机构

  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局局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农业局主管副局长担任,另设一名专职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办公室承担动物疫情应对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职责,具体如下:

  (1)负责组织落实市应急委和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决定,调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协调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系市级专家顾问组。

  (2)负责组织起草、修订《北京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组织高致病性禽流感事件应急演练,组织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3)负责本市及国内外高致病性禽流感信息的收集、分析、上报工作。

  (4)负责组织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隐患排查工作。

  (5)负责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向市应急委办公室提出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的建议。

  (6)负责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系统的建设及应急资源的管理工作。

  (7)协调处置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2.3 专家顾问组

  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聘请专家顾问组成市高致病性禽流感专家顾问组。

  主要职责:

  (1)就应对相应级别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参与制订或修订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5)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应急处置机构

  2.4.1 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落实市应急委和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调和调动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共同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4.2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

  从市和各区有关部门、单位抽调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动物卫生监督、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公安等方面骨干人员组成应急处置预备队,分设疫情处置、封锁治安、紧急免疫、卫生防疫分队,各分队由相应的专业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各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按照划定的疫区和受威胁区的具体范围,对疫区实施封锁,对疫区内易感禽类实施扑杀,对疫区实施严格消毒,并做好人员防护等各项工作。

  2.5 区政府的职责

  各区政府对辖区内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负总责。根据本预案内容制定辖区内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规划、监测计划和应急预案;建立区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体系及日常办事机构,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作出处置本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3 预警与报告

  3.1 预警级别

  依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预警级别。

  蓝色预警:与我国相邻国家或其他省市区发生一般或较大级别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黄色预警: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山东省、河南省发生较大级别的,或其他省份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且有向本市蔓延的趋势。

  橙色预警:天津市或河北省发生重大级别的,或其他省份发生特别重大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或者本市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毒种丢失时。

  红色预警:天津市、河北省发生特别重大级别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且有向本市蔓延的趋势;或者本市发生一起家禽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疫情,或出现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例。

  3.2 预警发布

  3.2.1 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和国内外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动态,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报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委批准后发布。

  3.2.2 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在确认可能引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预警信息后,应根据预案及时部署,迅速通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行动,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本市的发生和蔓延。

  3.2.3 要依照疫情发布有关规定,发布和取消不同等级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预警。蓝色和黄色预警,由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组织发布和宣布取消。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需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由市应急办发布或授权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3.3 预警响应

  3.3.1 蓝色预警响应

  密切关注相邻国家或有关省区市疫情发生发展趋势。加强疫苗和消毒药品等防疫物资的储备。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加强对过境候鸟的观测和监测。禁止从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的疫区国家和地区进口禽类及其产品。加强对非疫区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检疫力度。相邻国家或有关省区市疫情得到控制后,取消蓝色预警。

  3.3.2 黄色预警响应

  在执行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各养禽场(户)应采取封闭饲养方式,严格控制人流物流。扩大禽类免疫效果监测范围,对免疫效价低的养禽场(户)及时补免。对养禽场(户)内外环境进行全面消毒。除本市指定的京外养殖基地活禽按有关规定程序进京外,暂停其他外埠活禽进京。暂停鸽子放飞,暂时关闭鸟类交易市场。依法严格对通过公路、铁路、民航等渠道进京的禽类及产品进行检验检疫。联合周边省市对距离本市行政区域边界两侧各5公里范围内的家禽开展强制免疫,建立本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防火墙”;开展拉网式检查,加强对距离本市行政区域边界两侧各5公里范围内禽类免疫效果的监测,及时补免。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加强信息沟通,共同加强各项防控措施。有关省市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取消黄色预警。

  3.3.3 橙色预警响应

  在执行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停止外埠禽类及其产品进京。必要时对本市与疫区接壤的边界3公里范围内的家禽实施收购。加强与天津市、河北省的联防联控,建立信息通报机制,确保信息及时、有效沟通。在天津市、河北省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取消橙色预警。

  3.3.4 红色预警响应

  在执行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由相关部门对发生疑似病例的地区进行封闭控制,对该地区及周边地区禽类实施扑杀、强制免疫等措施。对疑似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市农业局与市卫生计生委加强信息沟通,共同加强各项防控措施。如疑似病例排除,按程序取消红色预警;如疫情得到确认,立即进入应急响应程序。

  3.4 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4.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禽类饲养、经营和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有关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b.相关科研单位和院校;

  c.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d.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

  (2)责任报告人

  饲养、经营禽类和生产、经营禽类产品的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工作人员;科研单位和院校的相关工作人员;执行任务的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其他有关人员。

  3.4.2 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书面等形式进行报告。

  3.4.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区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各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临床诊断,必要时可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可疑疫情后,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报区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机构。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分别报市政府(市应急办)和农业部。

  认定为可疑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进行初步诊断;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的,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

  对于仍在处置过程中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应每日向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应急委续报事件处置进展和发展趋势等情况,直到处置结束。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按要求向市应急委报告。处置结束后10日内汇总综合情况,市、区两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分别向市应急办、区应急办报送工作总结。

  3.4.4 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免疫情况、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同群动物数量、临床症状、诊断情况;

  (3)是否有人员感染;

  (4)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5)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6)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 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市、区、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要研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区,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援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4.2 分级响应

  4.2.1 Ⅰ级应急响应

  市应急委主要领导负责指挥决策,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必要时赶赴现场指挥处置。

  发生特别重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由市政府或区政府依法发布封锁决定。公安部门和武警部队对疫点、疫区进行封锁,设立临时检查站。本市停止所有禽类及其产品进出,关闭所有鸟类交易市场。如有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卫生计生部门要对感染者进行隔离治疗,对与其接触的人员进行隔离观察。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对以疫点为圆心,半径3公里内的禽类予以扑杀,对禽类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疫区外5公里范围内的禽类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实施强制免疫;对所有养禽场(户)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严格控制人流物流。

  4.2.2 Ⅱ级应急响应

  主管副市长负责应急指挥工作,分管副秘书长协助开展工作。市农委主任、市农业局局长、主管副局长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区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主管副市长任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市农业局局长、主管副局长和区政府相关负责同志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发生重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由市政府或区政府依法发布封锁决定。公安部门和武警部队对疫点、疫区进行封锁,设立临时检查站。由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对以疫点为圆心,半径3公里内的禽类予以扑杀;疫区外5公里范围内的禽类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强制免疫;对所有养禽场(户)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严格控制人流物流。

  4.2.3 Ⅲ级应急响应

  区应急委主要负责同志负责应急指挥工作,区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应赶赴现场。必要时,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协助指挥。

  发生较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由当地区政府依法发布封锁决定。区公安部门和武警部队对疫点、疫区进行封锁,设立临时检查站。由区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对以疫点为圆心,半径3公里内的禽类予以扑杀;疫区外5公里范围内的禽类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强制免疫。对所有养禽场(户)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严格控制人流物流。

  4.2.4 Ⅳ级应急响应

  区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全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负责应急指挥工作,区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应赶赴现场。必要时,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技术人员、专家到现场予以指导支持。

  发生一般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由所在地的区政府依法发布封锁决定。区公安部门和武警部队对疫点、疫区进行封锁,设立临时检查站。由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对以疫点为圆心,半径3公里内的禽类予以扑杀;疫区外5公里范围内的禽类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强制免疫;对所有养禽场(户)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严格控制人流物流。

  4.3 基本应急

  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下,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需要,调集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超越所管辖区域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按规定报上一级政府批准并发布封锁决定。

  (3)组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与应急处置;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按规定采集病料,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如确认为疑似病例,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

  (4)组织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采取扑杀染疫及相关动物、封闭被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

  (5)根据疫情级别,采取措施限制或者停止禽类及其产品交易。

  (6)组织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对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7)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8)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9)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10)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11)有针对性地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防护能力。

  (12)组织专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扑杀禽类、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

  (13)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14)市、区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动物疫情处置需要,可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协助开展动物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方案制定、疫情形势分析等工作。

  (15)必要时,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周边区、省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4 扩大应急

  (1)发生涉外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市政府外办、市外宣办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派人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并负责承办相关事项。

  (2)凭本市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需要国家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市应急委应将情况上报党中央、国务院,请求党中央、国务院直接指挥或授权北京市指挥,统一协调、调动中央国家在京单位、驻京部队等方面应急资源共同参与疫情的处置工作。

  (3)当《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启动时,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在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5 未发生疫情地区的应急响应

  根据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流通环节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

  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的传入、发生和扩散。

  (4)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6 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应急处置人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检测等。

  4.7 应急响应的终止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置后,在21天内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和重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市政府批准,并向农业部报备。

  较大和一般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必要时,请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区政府批准,并向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区应急办报告。

  4.8 疫情认定和公布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照国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有关规定认定和公布。

  5 善后处置

  5.1 后期评估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扑灭后,市、区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5.2 奖励

  市或区政府对参加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追究

  对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灾害补偿

  按照本市强制扑杀动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疫情或防止疫情传播,其家禽或财产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

  5.5抚恤和补助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 恢复生产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扑灭后,取消封锁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养禽业生产。

  5.7 社会救助

  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各级民政主管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使用工作。

  6 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后,各级政府应积极协调农业、卫生计生、财政、交通、公安、工商、城管、食药监、林业等部门,做好疫情处置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6.1 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完善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处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指挥要求。主要包含:有线通信系统、无线指挥调度系统、信息报送系统、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分析决策支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移动指挥系统等。

  6.6.2 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区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包括疫情监测和预警数据库、基于空间位置的应急预案库、应急决策咨询专家库、辅助决策知识库等,要做到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数据的质量,为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及分析决策提供支持。

  6.2 通信保障

  在市应急办的领导和市信息办、市通信管理局的配合下,通过本市各电信运营公司、北京市有线政务专网和无线政务专网等,形成覆盖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四级网络传输体系,建立跨部门、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在通信干线中断或现有网络盲区时,利用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障市应急办及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与现场指挥部之间的联系。

  6.3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3.1 应急队伍保障

  市和区政府要建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工作。预备队由农业、卫生计生、公安、武警、军队等部门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6.3.2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3.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应及时互相通报疫情,共同开展工作。

  6.3.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3.5 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应按照分级储备的原则,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储备物资应根据家禽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1)高致病性禽流感灭活疫苗;(2)诊断试剂;(3)采样设备,包括采样箱、采样器械、保温用品、样品储放容器、相关试液等;(4)消毒药品,医用酒精、氯制剂、过氧乙酸、火碱、高锰酸钾等;(5)消毒设备,包括高压消毒机、便携消毒机具、消毒容器等;(6)防护用品,包括透气连体衣裤、乳胶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等;(7)运输工具,包括封闭运输车、卡车、现场诊断和消毒专用车等;(8)密封用具,高强度环保密封塑料袋、塑料布等;(9)通讯工具,包括车载电话、对讲机等;(10)其他用品,包括毛巾、手电筒等。

  6.3.6 经费保障

  市和区政府的财政部门要在一般支出预算中安排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资金,必要时动用政府预备费,并根据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需求,逐步提高资金提取比例。

  将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经费纳入市和区级应急资金保障范围。发生突发事件时,首先调整部门预算(含机动经费)优先安排保障突发应急工作的支出;其次,调整部门预算资金不足时,经市、区政府批准,动用市、区级政府应急储备资金统筹安排。

  每年用于免疫、紧急防疫物资储备、疫情监测等所需经费,各级财政要予以保障,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如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各级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各级财政部门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4 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卫生防疫专家、野生动物专家、动物福利专家、经济专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等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7 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

  7.1 培训

  各级政府要组织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培训。内容包括:(1)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知识和技能;(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常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常识;(5)工作协调、配合有关要求。

  7.2 演练

  市、区两级要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活动,确保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的应急能力。

  7.3 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微博、微信、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疫点:患病家禽所在的地点。一般指患病家禽所在的养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指疫区外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1 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由市应急办会同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2.2 预案修订与备案

  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防控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原则上每三至五年修订一次。各区及有关部门制定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或实施方案需报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公司禽流感应急预案2

  一、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在2个小时以内将情况逐级报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经确认后,应立即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二、疫情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程序认定。

  (一)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二)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及时采集病料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水禽不能采用琼脂扩散试验),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三)对疑似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实验室做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

  (四)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最终确诊结果,确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并予公布。

  三、疫情分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分为三级。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

  1.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上县发生疫情;

  2.在1个省有20个以上县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

  3.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的疫情;

  4.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疫情:

  1.在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地(市)发生疫情;

  2.在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20个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连片发生疫情;

  3.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下县发生疫情;

  4.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三)在1个地(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为三级疫情。

  四、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分工

  (一)启动应急指挥系统

  发生一级疫情时,国务院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全国应急预案;发生二级疫情时,省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发生三级疫情时,疫情发生地(市)、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指挥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任总指挥,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军队、武警部队及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部门分工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对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的扑杀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实施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2.发展改革、财政、科技、交通运输、卫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以及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应急所需的物资储备、应急处理经费落实、防治技术攻关研究、应急物资运输、防止对人的感染、社会治安维护、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口岸检疫、防疫知识宣传等工作。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应当支持和配合驻地人民政府做好疫情防治的应急工作。

  五、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一)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将病禽所在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禽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

  2.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3.将距疫区周边5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三)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所有的禽只,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原。

  (四)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

  2.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

  3.关闭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活禽进出和易感染禽类产品运出;

  4.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原;

  6.根据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五)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染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六)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由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合格后,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七)处理记录

  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八)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上述(三)(四)(五)所列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六、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国家级和省级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物资。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的区域。

  1.国家重点储备疫情处理用防护用品、消毒药品、消毒设备、疫苗、诊断试剂、封锁设施和设备等;

  2.省级重点储备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封锁设施和设备等;

  3.养殖规模较大的地(市)、县也要根据需要做好有关防疫物品的储备。

  (二)资金保障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所需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病禽及同群禽由国家给予合理补贴,强制免疫费用由国家负担,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

  (三)技术保障

  1.国家设立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和区域性(省级)禽流感专业实验室,分级负责全国或本区域的禽流感病毒分离与鉴定、诊断技术指导工作及禽流感的检测、诊断工作;

  2.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条件必须满足三级生物安全水平(BSL-3),并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批准。

  (四)人员保障

  1.国家和省级分别设立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专家组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现场诊断、提出应急控制技术方案建议;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建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疫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卫生防疫人员等组成。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应依法予以协助执行任务;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禽流感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公司禽流感应急预案3

  1 总 则

  1.1总体目标

  为做好我区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下简称“人禽流感”)防控工作,提高人禽流感的防治水平和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地采取各项防控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人禽流感病例,控制疫情的传播、蔓延,保障全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政府领导,部门配合;依法防控,科学应对;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群防群控,分级负责。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安徽省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安徽省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试行)》。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人禽流感防治应对准备及应急工作。

  2 组织管理

  2.1组织机构

  区卫计委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人禽流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系统内的人禽流感防控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人禽流感防控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制、防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任务、目标和责任。

  区卫计委成立由临床、流行病学和实验室检验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人禽流感防控技术专家组。

  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成立人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小组,根据职责分工和卫生行政部门指派,负责开展本单位或本地区的人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农村乡镇(村)和城市社区卫生机构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本地区的人禽流感防控工作。

  2.2职责分工

  2.2.1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1)区卫计委负责指挥、协调、管理本行政区域区内人禽流感防控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人禽流感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人禽流感应急培训和演练,组织专家组排查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开展督导检查和社会动员及宣教活动,组织开展对人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处置。

  (2)区卫计委要加强与其它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和固定联络员制度,及时与有关部门交流协商,形成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机制。

  2.2.2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本辖区人禽流感预防控制及监测工作,负责当地疫情及监测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人禽流感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和医学观察,相关标本的采集和运送),指导做好生活环境、物品的卫生学处理和禽流感疫情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开展专业人员培训和健康教育。

  (2)医疗机构职责

  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负责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人禽流感医学观察病例的筛查与报告,负责病人的诊断、转运、隔离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标本采集工作,负责本机构内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农村乡镇(村)和城市社区卫生机构以及其它各类医疗机构负责及时报告发现的病死动物情况以及有病死动物接触史的发热病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有关的人禽流感防控工作。

  (3)卫生监督机构职责

  负责对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的预检分诊、消毒、疫情报告及预防控制等工作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 病例诊断和疫情报告

  3.1病例诊断

  我区报告的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由卫计委组织人禽流感专家组核实诊断。

  3.2疫情报告与公布

  区卫计委在接到区专家组不能排除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报告后,应及时向市卫生计生委报告。

  有关疫情信息由省卫生计生委发布。

  4 应急处置

  各地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4.1本地尚未发现动物和人禽流感疫情

  本地区内尚未发现动物及人禽流感疫情,但相邻地区发生动物或/和人禽流感疫情。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1)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做好疫情预测预警,开展疫情风险评估。

  (2)做好各项技术及物资准备。

  (3)开展流感/人禽流感、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的监测。

  (4)医疗机构开展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筛查工作。

  (5)开展人禽流感知识的健康教育,提高公众防控人禽流感知识水平。

  (6)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动物禽流感疫情监测工作,防止疫区受染动物以及产品的输入。

  4.2本地有动物禽流感疫情,但尚未发现人禽流感疫情

  本地区内发生了动物禽流感疫情,但尚未发现人禽流感病例。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1)与农业部门紧密协作,立即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和样品采集工作。

  (2)启动人禽流感应急监测,疫区实行人禽流感疫情零报告制度。

  (3)做好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

  (4)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疫点内人居住和聚集场所的消毒处理工作。

  (5)医疗机构要做好病人接诊、救治、医院内感染控制等准备工作。

  (6)做好疫情调查处理等人员的个人防护。

  4.3本地出现散发或聚集性人禽流感病例,属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本地区发现散发或聚集性人禽流感病例,但局限在一定的范围,没有出现扩散现象的,按照市卫生计生委部署,应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人禽流感应急监测,实行人禽流感病例零报告制度。

  (2)按照人禽流感病例流行病学调查方案迅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查明病例之间的相互关联,判定是否发生人传人现象。

  (3)按照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确定密切接触者,并做好医学观察。

  (4)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疫点内人居住和聚集场所的消毒处理工作。

  (5)医疗机构要做好人禽流感病例隔离、救治和医院内感染控制工作,并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病例的主动搜索、标本采集等工作。

  (6)做好疫情调查处理、医疗救治、实验室检测等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

  (7)及时向本地区有关部门和邻近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8)进一步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公众卫生意识和个人防护意识,减少发生人禽流感的危险性,做好公众心理疏导工作,避免出现社会恐慌。

  4.4证实人间传播病例并出现疫情扩散状态,属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证实人禽流感疫情出现人间传播病例并有扩散趋势,按照国家和省卫生计生委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5.保障措施

  5.1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应对能力

  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监测、消毒处理和实验室检验的能力;加强对医务人员禽流感防治知识的培训,要求每一位接诊医务人员都要掌握人禽流感诊疗、预防控制和流行病学调查的相关知识,提高基层医务人员早期发现病人的意识、能力和诊疗水平。

  5.2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措施落实

  区卫计委要认真开展对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和指导,特别加强对重点地区的督导和检查,督查应急预案制定、业务培训、技术演练、疾病监测、疫情报告、传染病预检分诊及疫情现场控制等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玩忽职守的人员要严肃处理。

  5.3做好物质储备,保障经费支持

  区卫计委合理安排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应急工作经费,做好各类应急物资储备,包括防护用品、应急预防性药物、抗病毒治疗和对症治疗药品、消杀药械、检测试剂等物资。

  公司禽流感应急预案4

  一、人间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的组织、协调与管理

  (一)发生人间禽流感疫情时,市及疫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农业、药品监督、工商、财政、宣传、公安、教育等各有关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密切配合,依法开展各项预防控制工作。

  (二)市及疫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分工协作,把各项防治措施落到实处。要立即成立由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医疗救治等专家组成的紧急疫情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组,迅速组织有关专业卫生人员等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尽快确定疫情,查明病因和疫情可能波及的范围,提出控制措施和建议;组织医疗机构救治病人;依法加强食品卫生、饮水卫生及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督促检查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

  (三)市及疫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疫情控制工作的需要,按照本预案疫情处理措施的要求,及时向政府报告疫情动态,适时调整控制对策;按照疫情解除判定标准,及时向政府提出解除疫情的建议。

  二、人间禽流感疫情的监测、报告和确认

  (一)疫情监测工作的组织与分工。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间禽流感疫情监测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组织检查和督导,发现监测工作存在问题要及时予以解决。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人间禽流感疫情监测的具体组织实施、技术指导、质量控制等工作。

  (二)疫情监测和报告。

  1.市级医院、各县(区)人民医院作为监测哨点医院,开展日常的人间禽流感疫情监测工作,动态监测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特别是住院的呼吸道感染病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当发生动物禽流感疫情时,可在重点地区增设监测医院,开展高暴露人群的监测。

  2.发生人间禽流感疫情的地区,应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日常监测资料,适当扩大监测地区范围和采集标本的数量。

  3.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人员,发现人间禽流感疑似或确诊病例时,须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立即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同时分别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宿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立即上报市卫生局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疫情确认。

  根据《全国卫生系统突发人间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的规定,人间禽流感病例的确认权在国家卫生部。

  1.我市人间禽流感病例的实验室检测工作,统一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检测结果须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毒病预防控制所流感实验室(国家流感中心)进行复核。

  2.我市人间禽流感病例的诊断,由市卫生局组织的专家组进行会诊,经省卫生厅组织的专家组进行复核。

  三、人间禽流感疫情的综合防治措施

  人间禽流感疫情的处理,要坚持政府领导,部门配合,严格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防止疫情扩散,减少发病人数,积极救治病人,降低病死率的原则。

  (一)医疗救治。

  1.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辖区内1所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的医院为本地疑似人间禽流感病例的指定集中收治医院,做好收治禽流感病人的各项准备工作。确诊病人由市集中收治医院集中收治。各集中收治医院要成立医疗救治专家小组,负责医疗救治工作,一旦发生疫情,要服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挥和紧急疫情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组的指导,作出快速反应,携带必须的医疗器械、药品及防毒用具等及时赶赴现场,有效开展医疗救治和病人转运,并做好医护人员的防护工作。

  2.收治疑似或确诊禽流感病人的医院,每日应及时向县(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病人病情和治疗情况。同时,要加强医院内感染控制工作和医护人员的个人防护,防止发生医院内感染。

  (二)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

  1.发现人间禽流感疫情,疫情发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立即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同时做好流调人员和消杀人员的个人防护。

  2.对现症病人实行就地观察、就地隔离、集中治疗。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预防性服药、留检,实行医学观察10天,必要时予以隔离。

  3.及时做好疫点的消毒处理。

  4.在疫情可能波及的范围内,开展疑似病例的搜索,追溯传染源,确定疫点范围;开展传染源、传播途径及暴露因素的调查。

  5.根据疫情实际情况,划定疫点、疫区范围,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对疫区实施管制。疫区范围内禁止活禽在市场销售、运输、交易。

  (三)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提高群众的防病意识和能力。

  人间禽流感疫情发生地区要迅速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禽流感防治知识的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群众的防病意识和能力,引导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要搞好厨房卫生,不生食禽肉及其内脏,解剖活(死)家禽、家畜及其制品后要彻底洗手。

  (四)落实以切断传播途径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

  卫生行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广泛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清理环境卫生,开展消毒、灭蝇工作;在农村深入开展改水、改厕工作,推广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尤其要在疫区内广泛开展防蝇灭蝇,做好对疫区内厕所、粪坑等外环境的随时消毒,以及农村改厕和粪便的无害化处理。

  (五)疫情的解除。

  经紧急疫情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组对疫情控制效果进行综合评价,确定经过疫情检索,疫区内最后一例确诊病人恢复后10天内无新发病例出现,由市卫生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可解除疫情,转入常规防治。

  疫情解除后,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及时总结疫情及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市卫生局。

  四、疫情的公布与通报

  根据《全国卫生系统突发人间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的规定,卫生部有权向有关方面通报和向社会发布人间禽流感疫情信息,省卫生厅可以根据卫生部的授权,通报和发布疫情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通报和发布疫情信息。

  五、保障措施

  为防患于未然,做好预防控制人间禽流感疫情的各项准备,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落实以下保障措施。

  (一)技术保障。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对各级各类专业卫生人员进行禽流感防治知识的全员培训,使其掌握禽流感防治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能够及时发现并报告疫情,迅速采取初步救治和隔离、防护措施。要组织有关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成立应急队伍,并进行业务强化培训,随时准备参加医疗救护、疫情调查处理、实验室检测等工作。

  (二)医药物资保障。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保障应急预防性药物(金刚烷胺、金刚乙胺、达非等)、抗病毒治疗和对症治疗药品、消杀药械、检测试剂等医药物资的储备和供应。

  公司禽流感应急预案5

  禽流行感冒(简称禽流感,AI)是由A型流感病毒引起的禽类传染病。该病被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列为A类动物疫病,我国也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其H5N1亚型会引起人的感染,造成人发病和死亡。为确保该病疫情发生时能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应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颁布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制定本预案。

  一、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职责、组成及成员单位的分工职责

  (一)指挥部:县人民政府成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任指挥长、分管县长为副指挥长,畜牧、计划、财政、质监、公安、交通、工商、卫生(含疾控中心)药监、林业、民政、扶贫、文广、经贸(含商贸中心)监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县高致病性禽流感紧急疫情的防控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解决防控经费,制订防控实施方案,健全应急机制,并监督各乡镇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局,其主要职责是按照指挥部决策,负责统一指挥的协调工作,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及时提出启动或停止本预案。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和办公室,负责指挥和实施本辖区内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防控和扑灭工作。

  (二)部门职责

  1、畜牧兽医部门:

  (1)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2)作好疫情的监测,信息资料收集整理、分析、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上报并通报相关部门;

  (3)对疫病作出初步诊断,并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禽类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禽类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

  (8)培训防疫队伍,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9)协助宣传部门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作好正面引导工作。

  2、计划部门:负责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安排计划。

  3、财政部门:负责紧急防疫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经费。

  4、质监部门:保证市场禽类产品的质量。

  5、公安部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禽类的强制扑杀,疫区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交通部门:负责优先安排运输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

  7、卫生部门(含疾控中心):负责疫区内人员的疫情监测、预防和禽产品的卫生检验工作,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8、工商部门:根据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周边13公里以内的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县外购进禽类及其产品。严厉查处运输、加工、贩卖病死禽类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

  9、药监部门: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假冒伪劣药物,保证用药安全有效。

  10、经贸部门(含商贸中心):负责管理监督各定点屠宰场,建立定期消毒制度,不屠宰、加工、销售死因不明的家禽及其产品。

  11、民政部门:负责因扑杀家禽而导致生活困难农户的救济,解决好受损农户的正常生活。

  12、扶贫部门:负责帮助因扑灭疫情而受损的农户恢复生产。

  13、林业部门:严禁捕捉野鸟,并负责监测野生鸟类的不正常死亡,减少野生候鸟与家禽和人的接触,降低禽流感病毒向人传播的风险。

  14、文广部门:负责禽流感防控科普知识的宣传和正面引导,提高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

  15、监察部门:负责查处在防控工作中出现的行业不正之风以及违纪、渎职、失职行为。

  二、疫情的确认和分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报省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认。

  (一)诊断指标

  1、临床诊断指标:

  (1)急性发病死亡;

  (2)脚鳞出血;

  (3)鸡冠出血或发绀、头部水肿;

  (4)肌肉和其它组织器官广泛严重出血;

  (5)明显的神经症状(适于水禽)。

  2、血清学诊断指标(非免疫禽)

  (1)H5或H7亚型的血凝抑制(HI)效价大于4lg2以上;

  (2)琼脂凝胶免疫扩散试验(AGID)阳性(本法不适于水禽)。

  3、病原学诊断指标

  (1)H5或H7亚型病毒分离阳性;

  (2)H5或H7亚型特异分子生物学诊断阳性;

  (3)任何亚型病毒静脉内接种致病指数(IVPI)大于1.2。

  (二)结果判定

  1、临床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符合临床诊断指标(1),且有临床诊断指标(2)(3)(4)(5)之一的。

  2、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符合临床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指标,且非免疫禽检测结果符合血清学诊断指标(1)或(2),或符合病原学诊断指标(1)的。

  3、确诊高致病性禽流感,符合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指标,且至少符合病原学诊断指标之一的。

  三、应急处理

  (一)应急处理的原则: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二)应急措施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加强对辖区内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及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发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或接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时,必须按照“早、快、严”的技术规范进行处理。

  1、“早”的技术规范

  (1)早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突然成群死亡,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突发动物疫情,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乡镇畜牧水产站报告。

  (2)早诊断。各乡镇畜牧水产站业务干部要熟练掌握禽流感病禽的临床诊断指标,临床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及时向县兽防站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3)早报告。各乡镇畜牧水产站,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出2名以上业务骨干赶赴现场调查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家禽的种类、数量、同群家禽的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情况、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初步诊断、流行病学及病源追踪并临时采取控制措施。若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到省厅局。经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的,应立即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对各地群众举报和各种渠道反映的疫情信息,24小时内必须进行核查,确保不漏掉任何情况。

  (4)早确认。

  ①县兽防站通过综合分析认为可疑疫情的,可请省、地兽防站派人协助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②对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当及时采集病料送省兽防站实验室检测,判断其是否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2、“快”的技术规范

  (1)对判定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对疫点立即采取严格的隔离封锁、扑杀和消毒措施,严禁疫点内其它动物及其产品的移动,严格限制有关人员、以及车辆、饲料、禽蛋托盘、饮水与喂料器皿、排泄物等一切可能污染物品的流动;对疫点进行全面彻底消毒;关闭相应的活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立即组织业务干部对当地家禽和养殖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分析疫源和可能扩散、流行情况。对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最长疫情潜伏期21天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进行追踪调查。

  (2)疫情确诊后,县畜牧水产事业局在2小时内,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报请县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做出决定。对决定实行封锁的,发布封锁令,内容包括封锁的起始时间、封锁范围和对疫区管理等,各项封锁措施在12小时内实施到位。

  3、“严”的技术规范

  (1)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处理

  ①疫点。扑杀疫点内所有禽类,并按国家规定对禽类及其产品和禽类排泄物、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类、场地等进行严格清洗消毒;在疫点出入口设立消毒哨卡,24小时值班,禁止人、畜禽、车辆进出和禽类产品及其它可能污染物品移出。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出时,须经县畜牧水产事业局批准,并经过严格消毒后进出。

  ②疫区。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在疫区周围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24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其中至少1名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对出入的人员、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疫检查任务;禁止禽类及其产品和其它可疑污染物运出。

  ③受威胁区。对受威胁区所有易感家禽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免疫密度必须达到100%,并进行免疫效果监测;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关闭周围13公里范围内的所有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2)扑杀。可根据本地情况,采用能避免病原扩散的致死方法。

  (3)无害化处理

  无害化处理以选择深埋、焚化、焚烧等方法,饲料、粪便也可以发酵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应防止病原扩散,涉及运输、装卸等环节要避免洒漏,运输装卸工具要彻底消毒。

  (4)消毒。疫区封锁期间,第一周每天消毒一次,以后每周消毒一次;解除封锁前必须对疫点和其它重点场所进行一次终末彻底消毒。疫情发生期间,养禽场(户)饲养人员以及其它与病禽直接接触人员所用衣物等物品,用有效消毒剂浸泡15分钟,或开水煮沸5分钟以上。

  (5)解除封锁的审查要求

  疫情发生后,按要求划分的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并按规定进行严格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监测未发现新的传染源,关闭疫点周围13公里范围内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且记录完整、规范、档案齐全,解除封锁前,经省、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组织检查评估合格,方可解除封锁。解除封锁后,开放疫点周围13公里范围内的活禽市场;县畜牧水产事业局要继续加强疫情监测,该区域养禽场、户必须空舍6个月以上,并经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饲养禽类。

  (6)人员防护

  ①在疫情处置时,直接接触禽鸟的处理人员以及其它相关人员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包括穿戴或佩戴防护服、橡胶手套、医用防护口罩、医用护目镜和可消毒的胶靴等。赴疫点调查采访人员的防护参照执行。

  ②洗手和消毒。每次操作完毕后,用消毒液洗手。废弃物要装入塑料袋内,置于指定地点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③健康监测。所有暴露于感染禽鸟和可疑禽场的工作人员均属高危人群,应接受当地卫生部门监测和医学观察,出现呼吸道感染症状的扑杀人员和禽场工作人员应尽快接受卫生部门检查,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也应接受医学观察,免疫功能低下、儿童、老年人和有慢性心脏和肺脏疾病的人员要避免与禽类接触。

  四、保障系统

  (一)政策保障

  全县实行动物防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各乡镇人民政府目标管理,乡镇主要领导是动物防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资金保障

  县乡两级财政每年储备紧急防疫资金,保证工作需要。

  (三)物资保障

  建立县、乡镇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

  1、县级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包括疫苗、药品、器械、防护服等储备。

  2、乡镇应建立相应的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

  (四)技术保障

  县、乡镇畜牧兽医科技人员必须精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禽流感初步诊断技术、疫情处置技术、免疫操作技术。

  (五)人员保障

  1、省、地禽流感临床诊断专家为县、乡镇紧急疫情防控指挥部提供防控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技术决策建议和现场诊断,其诊断结果作为现场处理的依据。

  2、县、乡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组建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预备队。

  五、其它事项

  (一)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和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做出的具体措施。

  (二)本预案一经启动,在未接到指挥部宣布停止实施应急预案和解除紧急状态命令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解除紧急状态。

  (三)对违反本预案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禽流感应急预案6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确保养殖业持续发展和人民健康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 应在2个小时以内将情况逐级报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经确认后,应立即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二、疫情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程序认定。

  (一)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二)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及时采集病料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

  (水禽不能采用琼脂扩散试验),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三)对疑似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实验室做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

  (四)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最终确诊结果, 确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并予公布。

  三、疫情分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分为三级。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

  1.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上县发生疫情;

  2.在1个省有20个以上县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

  3.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的疫情;

  4.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疫情:

  1.在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地(市)发生疫情;

  2.在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20个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连片发生疫情;

  3.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下县发生疫情;

  4.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三)在1个地(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为三级疫情。

  四、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分工

  (一)启动应急指挥系统

  发生一级疫情时,国务院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全国应急预案;

  发生二级疫情时,省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发生三级疫情时,疫情发生地

  (市)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指挥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任总指挥,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军队、武警部队及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部门分工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 对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的扑杀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实施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2.发展改革、财政、科技、交通运输、卫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以及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应急所需的物资储备、应急处理经费落实、防治技术攻关研究、应急物资运输、防止对人的感染、社会治安维护、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口岸检疫、防疫知识宣传等工作。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应当支持和配合驻地人民政府做好疫情防治的应急工作。

  公司禽流感应急预案7

  一、组织与领导

  1、领导小组及有关人员职责

  为切实做好人禽流感防治工作,成立医院人禽流感防治领导小组,全权负责人禽流感防治工作和疫情突发后应急处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医务科。

  2、领导小组所属机构职责及组成人员

  为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人禽流感防治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各个工作组根据职能确定人数,并结合实际进行增减。

  (1)人禽流感防治办公室:具体负责人禽流感防治的日常工作,上报情况,落实上级精神。

  (2)医疗组:负责全院人禽流感防治工作的诊断、治疗指导工作,参与和组织疫情处理和技术服务工作。

  (3)护理组:负责人禽流感防治工作中的整个护理工作。

  (4)专家组:负责全院人禽流感防治的技术指导和会诊、排查。

  (5)院前急救小组:负责发热病人或疑似病人的院前急救工作,随时听从主管部门及卫生局的调遗。

  (6)物品供应小组:负责人禽流感防治所需设备、防护物品和药品、卫生材料的供应。

  (7)医护人员防护小组:负责全体医护人员和社会群众的防护工作,对职工和社会群众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8)后勤服务小组:负责医护人员的生活、饮食等后勤服务

  (9)健康宣传组:积极稳妥的.做好人感染H7N9禽流感预防宣传工作,采用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3、对领导小组和所属工作机构的要求

  (1)对领导小组全体人员的要求是头脑清晰,决策果断,指挥有力,措施得当,安排周密,行动迅速,紧张有序,确保工作高效率,令行禁止。

  (2)对办公室和各个小组的要求是必须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和领导小组组长的命令,做好本职权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3)遇有突发疫情,应立即进入战备状态,各组组长、副组长要保证24h通讯畅通,确保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4)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及时掌握国内外人禽流感防治信息和国家对人禽流感防治的各种要求,严格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二、加强医院人禽流感的预防

  1、医院成立人禽流感防治知识培训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专门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使广大医护人员掌握最新人禽流感诊断知识和防护标准。

  2、加强对人禽流感防治健康教育宣传工作。要求制定宣传计划,明确宣传内容,固定专职宣传人员。

  3、深入开展人禽流感预防知识宣传教育。通过深入社区、下乡开设健康教育课堂、利用新闻媒体开辟专题栏目等形式扩大宣传。

  4、加强医院人禽流感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的管理。将人禽流感防治知识宣传教育作为各科室健康教育的主要内容。要求广大医护人员利用自身行业的特殊性,向患者和社会群众宣传预防人禽流感疾病的知识。医务科、护理部、预防保健科定期考核该项活动的落实。

  5、在政府及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爱国卫生运动和科普知识宣传等活动。

  三、人禽流感疫情的监测、报告

  1、疫情监测的分工

  由预防保健科组织人员具体负责疫情的检测与报告工作,实行“零报告”制度,由专人24h值班,严格报告程序。

  2、疫情的监测与报告

  (1)各科室对接诊的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特别是住院的呼吸道感染病例,开展监测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2)一旦发生人禽流感疫情,应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日常监测资料,适当扩大检测范围和采集标本的数量。

  (3)所有医务工作人员,发现人禽流感疑似或确诊病例,应立即报告预防保健科和医教科,预防保健和医教科及时汇报分管院长和院长,由预防保健科向卫生局汇报,不得缓报和瞒报。

  四、人禽流感的综合防治措施

  人禽流感的防治,要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各科配合,积极救治,降低病死率,严格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防止疫情扩散,减少发病人数的原则。

  1、医疗救治

  (1)医院成立人感染H7N9禽流感院前急救小组和人禽流感专家防治救治队对疑似患者进行筛查,发挥我院中医药特色优势对人感染H7N9禽流感做到未病先防,既病防变,并做好医护人员的防护工作。

  (2)我院由发热门诊专门接诊发热及呼吸道感染患者,配备专职人员,根据患者病情,严格按照流程预检分诊,进行留观,筛查。

  (3)人禽流感门诊和专病病房医护人员要严格按照卫生部统一制定的《人禽流感诊疗方案(试行)人感染H7N9禽流感诊疗方案(20第1版)》和《禽流感消毒技术方案》的要求对患者进行技术治疗和消毒,同时要按照《禽流感职业暴露人员防护指导原则》的要求,加强院内感染控制工作和医护人员的防护,防止发生医院内感染。

  2、流调工作和污物的处理

  (1)结合卫生局及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院内完善的疫情监测和流调网络。

  (2)发现人禽流感疫情,感染科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进行消毒喷杀,同时做好流调人员和消杀队员的个人防护。

  (3)对人禽流感患者要及时报告,及早隔离,积极治疗。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预防性服药、留检,医学观察10d,必要时予以隔离。

  (4)对感染患者排泄物、分泌物、医疗垃圾和生活垃圾要及时消毒处理,消毒可参考《禽流感消毒技术方案》执行。

  3、开展以切断传播途径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

  加强医院内部,尤其是食堂的卫生监督管理,广泛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搞好门诊、病区、工作区、家属区的环境卫生,开展消毒、灭蝇工作。同时,教育职工注意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饮食、生活习惯、科学饮食、合理饮食。

  五、保障措施

  1、药品保障

  药学要保障应急预防性药物、抗病毒治疗和对症治疗药品、消杀药械、检测试剂等药物,对药品采取专门贮备、专人管理、专病供应。

  2、防护用品保障

  根据临床需求,购置防护服、防护口罩、防护眼镜、一次性乳胶手套或橡胶手套、鞋套、长筒胶鞋、医用工作服、工作帽、消毒垫、污物桶、消毒桶等防护材料。对防护材料建立专门仓库,实施专项供应,落实专人管理。

  3、病人所需物品供应

  对病人所需物品集中供应与管理。由所在门诊和病房护士长具体负责患者所有物品的专门管理、专门清洁和消毒。

  4、经费保障

  医院拨出专项经费,用于人禽流感的防治工作。

  公司禽流感应急预案8

  一、工作原则

  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防治,措施果断;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二、组织领导及工作职责

  医院设立H7N9人禽流感防控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医院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H7N9人禽流感防控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保证各项应急措施顺利实施。

  1. H7N9人禽流感防控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2.后勤保障组

  组 长:

  成 员:

  三、应急准备

  1.在门诊配备专职人员及相关医疗设备对入院病人进行发热预检,门诊部做好发热门诊日常管理工作。

  2. 由医务科、护理部、院感科等科室组织,对全院医护人员进行H7N9人禽流感相关防控知识培训,健康教育宣传,提高卫生意识和防病能力。

  3.由药剂科、设备科做好相应的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工作。

  4.一旦发现H7N9人禽流感疑似病例(不明原因肺炎),当事人在做好防护和隔离的同时,严格按照疫情信息报告制度,向医务科或总值班上报。

  四、启动条件和程序

  发现首例可疑病例时,要迅速报至县上级防治H7N9流感部门,进行进一步现场诊断,拟定确认报告,从而启动本方案。 医院对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拒绝配合的,需报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五、人员保障

  启动预案后各个工作小组人员及时到位,特别是H7N9人禽流感防控应急领导小组,保持24小时手机正常开机并根据调查及诊断的情况,及时召开会议,通报疫情,启动预案,明确责任,各工作小组迅速到位。

  公司禽流感应急预案9

  一、预防“H7N9禽流感”应急小组责任及组织机构图

  1.1项目经理是“H7N9禽流感”预防应急小组第一负责人,负责协调指挥工作。

  1.2安全科负责人是“H7N9禽流感”应急救援第一执行人,具体负责救援组织工作和调查工作。

  1.3现场技术负责人是“H7N9禽流感”应急小组第二负责人,负责事故救援组织工作的配合工作和事件调查的配合工作。

  1.4项目部副经理负责“H7N9禽流感”事件处理联系与后勤保障工作

  二、应急机制小组

  本工程应急机制小组分二级,第一级由项目部成员组成,也是事件的控制中心。第二级间接对接现场,由项目分包单位组成,支持、服务于第一级应急小组工作,为第一级应急小组提供资金支持,社会关系求助,对第一应急小组工作提供建议和决策参考。

  事故发生后在1小时内,启动应急机制,同时上报长宁区建管署。全天24小时进入应急状态。事后处理报告提交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业主、政府部门(长宁区建管署)48小时后,应急状态解除。

  三、应急救援队伍

  根据事件发生对象,组成事件相应救援队伍。一级救援队伍来源于项目部各主要部门,有项目的安全科、施工科、资料室、材料室、仓库等;二级救援队伍来源于项目各分包单位,两级之间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由一级救援队伍处理事件的发生初始阶段;由一级救援队伍解决事件的调节、安抚、后期调查、上报政府部门、补偿等工作。

  四、传染性疾病事故应急流程及措施

  4.1传染性疾病(H7N9禽流感事件应急工作流程)

  4.H7N9禽流感措施

  4.2.1施工队伍进场时“H7N9禽流感”防控措施

  (1)进驻施工现场的工人能出具身体健康证明的健康工人。

  (2)各班组发放体温计以每天测量工人体温,并采取相应的消毒预防措施。

  4.2.2必须做好加强施工队伍的管理工作,切断疫情交叉感染和传播途径

  (1)在通告期间,不进行工地之间人员的流动调配。

  (2)在通告期间,外地施工人员不准擅自离开上海。每日对工地人员进行体温测试。发现人员有感冒发烧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第一时间送至有关医院治疗。因特殊原因要求回家人员,离开工地前,必须经市或区医疗部门检查,出具身体健康证明,方可离开上海。

  (3)工地建立独立的隔离房间,以隔离接触员工。医务室存放消毒水及医用口罩等消毒设施。

  4.2.3对工地实行封闭管理,减少交叉感染

  (1)工地围墙严密牢固,切断工地与外界的直接接触,对出入口配备相应的保安人员。为了严格执行人员进出入,项目部特加装门禁系统和摄监控系统。

  (2)加强施工现场出入人员的管理。施工现场以外人员确需进入施工工地,必须由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指定专人进行接待。加强工地保卫工作,并对出入工地人员实行严格的登记管理。

  4.2.4施工人员居住条件严格管理

  (1)施工人员必须居住在通风良好的环境里。

  (2)每间房屋居住人员不超过5人,保持屋内通风良好,每天对房间清行消毒处理,同时做好消防、保卫工作。

  (3)定期对职工进行体温测量,防止H7N9禽流感传播,加强对职工卫生常识的教育,培养职工勤洗手、勤洗衣被、定期打扫除等良好卫生习惯,不断提高建筑职工的卫生素质。

  4.2.5加强工地防疫措施

  (1)配备专职卫生监督员,负责对工地防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每天对居住和饮食环境进行两次以上的消毒措施,对餐具进行消毒。

  (3)完善施工人员盥洗设施,并配置相应的卫生用品。饭前便后必须洗。

  (4)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对生活区食堂的日常检查工作严格按卫生条例执行。对施工现场人员用餐实施统一管理,严禁食用无证、无照商贩的食品。食堂在此期间严禁采购家禽和各类活禽鸟类为烹食食材。

  (5)组织好职工的文化生活,生活区为施工人员提供书籍书报阅览及其他娱乐设施。

  4.2.6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施工人员保护意识

  (1)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施工人员进场时进行防控“H7N9禽流感”知识教育,普及防控“H7N9禽流感”知识,确保每个施工人员都了解“H7N9禽流感”防控措施及救治办法,排除恐慌心理。发现疫情采取果断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2)如果“疫情”发生,坚持按当地政府、防疫部门的要求做好隔离控制工作,严格执行《防治突发人禽流感疫情卫生应急处理预案》。

  五、防H7N9禽流感措施

  5.1管理传染源

  (1)对受感染动物应立即销毁,对疫源地进行封锁,彻底消毒;

  (2)患者隔离治疗,转运时应戴口罩。

  5.2消除传染源

  (1)早发现;早发现禽流感病禽和病人;

  (2)早报告:早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禽流感病禽和病人;

  (3)早隔离:接触者要至少隔离一周,病禽要封闭或封锁;

  (4)早治疗:要早治疗病人,早杀灭病禽。

  5.3切断传播途径

  (1)接触患者或患者分泌物后应洗手;

  (2)处理患者血液或分泌物时应戴手套;

  (3)被患者血液或分泌物污染的医疗器械应消毒;

  (4)发生疫情时,应尽量减少与禽类或病人接触,接触时应戴上手套和口罩穿上防护衣。

  (5)戴口罩:、接触禽流感病人必须戴口罩;

  (6)换气:办公室加强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应每天开窗换气两次,每次至少10分钟,或使用抽气扇保持空气流通。

  (7)远离易感场所:少去或不去人群密集的场所,去时戴口罩;

  (8)消毒:被病毒污染的物体表面消毒(按消毒规定进行);禽流感病毒对高温、消毒剂都敏感。

  (9)保持办公室、工人休息室地面、墙面清洁;确保排水等畅通。

  (10)吃禽肉要煮熟、煮透,避免食用未经煮熟的鸡、鸭。

  (11)勤洗手,避免用手直接接触自己的眼睛、鼻、口。

  公司禽流感应急预案10

  一、工作原则

  (一)统一指挥原则

  镇政府成立防治重大疫情领导机构,建立指挥部,开展防控及紧急疫情处置工作。

  (二)预防为主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对禽流感实行强制免疫,宣传普及禽流感防控知识,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和镇村公共卫生水平,加强日常巡查和监测,严格控制疫情传播和蔓延。

  (三)依法管理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禽流感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四)属地管理原则

  禽流感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各单位对本辖区的禽流感工作负总责,镇政府对辖区内的疫情防疫医疗卫生资源统一指挥调度。

  二、组织机构,部门职责

  (一)成立柴胡店镇防控禽流感指挥部,政委由镇党委书记黄传军担任,指挥长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王宁担任,下设由分管书记、分管副镇长为常务副指挥长的禽流感防控指挥部。

  (二)部门职责;各部门按照《滕州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部门职责执行.

  三、日常防控

  (一)各村、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市有关要求,落实各项日常防控措施。镇畜牧兽医站要认真落实市有关要求,健全管理组织,规范操作规程,明确每个程序的责任人及具体职责,加强防疫和监督检查,控制镇内感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各村禽类的免疫接种工作。

  建立镇、村、片、户四级防控网络。镇机关包村干部为镇村联络员,各村、各养禽场也要建立防控机构,明确职责,专人负责。各村要以户为单位,每10至15户为一片,确定1名负责人,形成镇、村、片、户防控网络,确保各项防控措施的有效落实。

  (二)对外埠爆发禽流感的防控措施

  各单位要加强日常监测、信息沟通,密切关注疫情动态,镇畜牧兽医站要随时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掌握有关信息,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对外来运输活禽的车辆要进行严格封锁,禁止进入辖区,对运输的禽类产品,要严格检查其相关手续,对其车辆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登记。

  (三)预防接种

  按照市里有关规定,做好有关计划免疫接种工作。全部完成全镇禽类的预防免疫接种工作,确保接种率达到100%。

  (四)宣传教育

  各村、各单位要加强公众法律知识和预防知识的普及教育,深入宣传有关预防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相关知识,配合镇防疫部门做好禽类的免疫接种,督促村民搞好环境卫生,卫生部门与环境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搞好有关宣传教育活动。

  (五)建立报告制度

  四级防控网络要严格执行信息日报告制度,各村、各单位信息员要做到准确、定时、定人、定向,将防控情况及时上报。同时要发动群众人人当信息员,及时向村指挥部报告,减少信息传递时间,如发现疫情半小时内必须报到镇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确保不出现漏报、误报、迟报的现象,以便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六)确立镇级禽类填埋场

  柴胡店镇确立2处禽类填埋场,以便染疫禽类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焚烧深埋。避免疫情蔓延。

  四、预防措施

  在镇重大疫情防控指挥部的领导下,设立办公室、防疫工作队、捕杀工作队、消毒工作队、信息统计队、紧急疫情处置领导小组,由镇政府有关单位组成。

  (一)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承担沟通联络、组织协调、信息报送等工作。

  (二)防疫工作队:负责全镇家禽的免疫接种工作,免疫率达到100%,不留死角,同时宣传家禽防疫基本知识和常识。

  (三)消毒工作队:负责全镇所辖村、养殖场、养殖户及村街道的全面消毒工作。

  (四)捕杀工作队:在全镇所辖范围内,如发现疫情要在2小时内采取非常手段,对所辖范围内的所有禽类进行捕杀,并做好防止疫情扩散的善后处置工作。

  (五)信息统计队:负责全镇范围内,禽类养殖调查摸底的统计工作,保证数字准确不出现遗漏。同时上报本镇禽流感防控动态的各种信息,保证信息准确及时。

  (六)挖坑填埋队:本镇一旦发现禽流感疫情时,该队负责在本镇制定的两个填埋场,负责挖坑填埋,并且对该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七)紧急免疫、卫生、宣传队:本镇一旦发现禽流感疫情时,紧急免疫、卫生队要及时到场对疫区所接触禽类人员进行及时免疫采取隔离观察并对所住居室进行彻底消毒。宣传队负责对所发生疫情村的村民做好宣传工作。

  (八)物资供应队:保证以上各队所用物资及时到位。

  (九)治安交通队:负责所发生疫情村的治安交通管制工作。

  (十)紧急疫情处置领导小组:如发现疫情,该小组有权做出对全镇禽类进行捕杀的决定,并在2小时内对发生疫情的村、养殖场,养殖户进行隔离,对直接接触感病禽类的人员实施强制性医疗保护隔离,为防止疫情范围扩散,有权调动所辖范围内的人力、物力、财力对所辖范围进行封锁,并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五、关注社会动向,维护社会稳定

  各村、各单位要做好社会排查防控工作,认真宣传讲解禽流感的病理知识和防控常识,消除人们的恐慌心理,严厉打击疫情防控非常时期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管理工作,全力以赴,确保社会的稳定。

  六、如发现疫情:按下列程序工作:

  (一)报告疫情

  当镇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各村分指挥部、养殖场户报告或其他人员举报发生禽只突然大量死亡等重要疫情时,办公室工作人员应立即向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报告,办公室主任立即向指挥长报告,同时向市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上报。

  (二)流调队赶赴现场

  由办公室主任授权,办公室通知流调队人员赶赴疫点。

  (三)对事发现场采取控制措施

  办公室通知各村和镇畜牧兽医站对疫情现场采取控制性措施,对现场采取初步封锁、隔离控制措施,并等待进一步指示。

  (四)初步诊断

  经过流行病学调查、临床诊断、病理剖检等,对疫情的临床诊断指示做出初步确定,再由专家组做最后评估后,采集病样送上级实验室做进一步的血清学诊断。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给予指示。

  (五)紧急启动预案程序

  镇防控办公室主任向常务副指挥长报告流调队、专家组的诊断评估结果。由常务副指挥长向指挥长报告后,由指挥长发布封锁令,决定紧急启动预案程序;高治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时,直接启动二级预警机制,疫情重大时启动一级预警机制。

  (六)治安、消毒、 向导分队到位

  办公室通知村和镇兽医站紧急启动预案程序,通知镇治安队、各村消毒分队、向导分队,在20分钟内到达指定位置,执行预案,各村同时应做好群众工作和各分队的配合工作。

  (七)做好进入疫区的各项准备

  镇办公室按信息统计分队汇总的相关情况通知物资储备分队,做好物资装运的前期准备工作,同时通知各村和各分队,做好进入疫区的各项准备

  (八)组成前沿指挥所

  由镇长指挥牵头,在镇畜牧兽医站组成指挥所,疫点发生地的各村书记任指挥、村长任副指挥组成前沿指挥所,对疫情的处置实施统一指挥。

  (九)各分队到位

  封锁治安分队、各消毒分队、向导分队立即进入工作状态,同时物资供应分队、宣传分队、紧急免疫接种分队、医务分队、民政救济分队、信息统计分队、捕禽分队在30分钟内到达指定位置,集结待命.

  (十)禁止禽类加工、交易和运输

  由镇防控办公室立即通知工商及相关部门.关闭疫点周围10公里的所有禽类屠宰厂、集贸市场,禁止一切禽类交易。

  (十一)扑灭疫情

  镇消毒分队负责对疫区进行消毒。捕杀队队员负责捕禽、登记造册、裝尸。重型机械分队负责挖坑、焚烧、填埋等无害化处理。镇分指挥部负责配合捕禽、消毒、免疫接种、封锁有关路口等工作。

  (十二)撤离现场

  由区、镇指挥部发布命令,各分队分期分批撤离现场,消毒分队对废旧物资、防护服、鞋帽、口罩等统一回收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三)密切监视疫情

  由镇防控办公室和流调队密切监视疫情21天。

  (十四)解除封锁

  由专家组提出评估意见报镇防控办公室,经上级验收后由滕州市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

  公司禽流感应急预案11

  一、指导思想

  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进一步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市场监管效能,本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预防为主、属地监管、加强协作、果断处置”的防控原则,强化禽类市场监督管理,妥善处理突发性市场波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确保全市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一)防控应急指挥部

  1.由市局成立防控H7N9禽流感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各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指挥部宣布启动应急预案,制定市场防控应急管理措施,对全市市场监管系统防控H7N9禽流感工作进行领导和指挥,稳妥地开展市场防控禽流感工作。

  2.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下设H7N9禽流感防控应急办公室,由应急指挥部指定直属单位负责人组建。办公地点设在市场规范管理局,各有关单位指定专门人员作为联络员。

  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应急预案启动期间,负责落实应急指挥部指示和部署的具体工作;负责应急响应期间的信息搜集和情况汇总,并及时呈报应急指挥部;针对预案规定的情形,做好市场防控禽流感预警工作;承办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宜。

  (二)各部门职责分工1. 市场规范管理局:负责研究制定市场防控禽流感疫情应急管理措施,指导全系统开展市场防控禽流感工作,调度、汇总有关市场防控禽流感工作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指导各单位对禽类产品经营主体执行禽类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办公室:承担重要文字材料的综合和审查把关工作,负责全系统市场防控禽流感有关情况的宣传工作。

  3. 经济检查执法局:负责组织、指导查处禽流感疫情期间发生的违法经营染疫禽类产品和防疫物品、物资的恶性案件和跨区域的大要案件。

  4. 企业监督管理局:督促基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积极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宣传防控禽流感知识和办法,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落实防控禽流感责任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 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负责为消费者提供有关防控禽流感的咨询服务,引导消费者正确消费,避免引起消费恐慌。

  6. 政策法规处:负责做好禽流感防控期间重大案件或社会广泛关注的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和行政复议工作。

  7. 财务装备处:负责局系统防控禽流感物品的采购、储备、发放工作,落实应急防疫经费和应急防疫储备所需资金。

  8. 网络商品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疫情期间网络舆情的监控。

  9. 监察室、人教处:负责监督各单位、各部门在防控禽流感工作中贯彻落实市政府、市局通知精神情况,调查处理在防控工作中出现的玩忽职守、不作为等违法违纪行为,确保防控工作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10. 信息中心:负责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网络的技术维护,为防控禽流感信息传递提供畅通、快捷的信息通道。

  三、信息监测与预警

  1、突发疫情发生报告

  对辖区内出现的H7N9禽流感疫情或其他重大异常情况,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预案规定,及时上报市局应急办公室。

  2、应急处理情况报告

  事发地市场监管部门的应急处理情况,须及时上报指挥部应急办公室。

  3、应急预警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当地相关部门有关禽流感疫情信息通报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市场监管需要做好的预防工作及时发布预警,完善应急预案,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四、应急响应

  有关部门一旦宣布发现疫情,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情况,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1、市局应急响应

  由应急指挥部宣布启动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应在12小时内,召开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指挥部会议,迅速制定具体措施,并下发各单位,指导全系统做好紧急应对工作。对疫情严重,可能引起较大市场波动的地区,市局要分批派出督查组,会同当地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做好市场监管和社会稳定工作。

  2、属地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1)快速启动应急预案,落实防控措施,开展防控应急监管。

  (2)根据卫生部门通报和要求,迅速关闭疫点及其周围的禽类交易市场(集贸市场禽类交易区)。

  (3)对禽类产品交易市场和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清理检查,清除可能导致市场传播禽流感的隐患。

  (4)加大市场巡查力度,特别加强对疫区与非疫区结合部市场、边境禽类贸易市场、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的巡查,对禽类市场交易活动全过程实施严密监管,严防疫区禽类及其产品和病死禽类流入市场;对不符合禽畜及其产品经营条件的,一律责令停业整顿。

  (5)严厉打击非法交易染疫禽类产品、病死禽类和未检疫禽类产品的行为;从重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疫苗和相关防疫物品、物资及借机哄抬物价、扰乱市场和流通秩序的行为。

  (6)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强化对经营者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等制度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无合法票证产品进入市场;实施禽类产品“挂牌经营”管理制度,要求市场内禽类产品经营者挂牌经营,标明禽类产品生产地、动物检验检疫证明及销售承诺等内容。

  (7)落实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防控禽流感传播的责任。各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责任书形式详细落实市场开办单位防控禽流感责任和责任追究办法,并指导市场开办单位与场内经营者逐一签订责任书,明确场内经营者具体责任和责任追究办法。

  (8)加强对鸟类及其产品市场的监管力度。与有关部门积极联系配合,落实措施,把好市场准入关,防止鸟类及其产品通过市场传播禽流感。严厉查处和打击非法经营鸟类及其产品行为,对交易染疫鸟类造成禽流感疫情扩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应急保障

  1、确保通讯联络畅通。

  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市局应急指挥部所有人员、相关成员单位的有关人员,手机保证24小时开通,严禁关机或不应答。

  2、做好值班和备勤工作。

  市局机关保证有专人值班,各单位随时向上级机关报告疫情发展情况和市场监管状况,市局开通的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专人接听。相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日要全部在岗,休息日安排专人进行值班备勤,遇到紧急情况,相关人员保证2小时内完成集结。

  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要设立专门的值班电话,确定专人值班,及时上报最新情况,接收上级的相关指示。工作人员工作日需全员在岗,不得擅自离岗;休息日安排专人进行值班备勤,出现紧急情况,须在2小时内能够集结30人以上,并迅速赶赴事发现场,做出应急处理。

  3、物资保障。

  应急响应期间,防控设施、装备、应急物资要确保正常,包括执法车辆、通讯设备、检测设备在内的相关物资、设备要随时处于备用状态,做到随时应急,随时使用。

  六、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要根据本预案的框架和内容,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防控H7N9禽流感应急预案,报合肥市工商局备案。

  合肥市工商局将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及时修改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全面提高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应急管理能力。

  (二)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司禽流感应急预案12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确保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简称禽流感)期间,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控制、扑灭疫情,维护我县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农业部动物H7N9禽流感应急处置指南》《甘肃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张掖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张掖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工作原则

  1.3.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县、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县畜牧兽医局负责同志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制。根据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建立分级响应工作机制。

  1.3.2 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对突发疫情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形成快速应急反应能力。

  1.3.3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加强防疫知识宣传,提高防范意识;落实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储备;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广泛开展防疫工作。

  1.4疫情分级

  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我县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分为三级。

  1.4.1 一级疫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

  (1)一个月内在3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

  (2)一个月内在县内发生3个以上疫点;

  (3)某一乡镇在30日内发病禽群在5万只以上;

  (4)特殊情况需划为一级疫情。

  1.4.2 二级疫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疫情:

  (1)一个月内在2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

  (2)一个月内在县内发生2个疫点;

  (3)某一乡镇在30日内发病禽群在1万只以上;

  (4)特殊情况需划为二级疫情的。

  1.4.3 三级疫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疫情:

  指在县域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的。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山丹县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组织体系

  2.1应急指挥部

  成立山丹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县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农委主任、县卫计委主任、县畜牧兽医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县农委、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畜牧兽医局、县林业局、县卫计委、县工商质监局、县民政局、县物价所、中牧山丹马场、山丹农场、山丹火车站、电信山丹分分司、移动山丹分公司、联通山丹分公司等部门、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县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县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负责制定全县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规划、办法和措施;组织协调和部署全县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指挥扑灭发生在县内的疫情;组织、协调成员单位解决防控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县的防控工作;研究处理有关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重大事项。

  2.2办事机构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兽医局,由畜牧兽医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全县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报告、收集、汇总、分析和疫情通报工作;负责组织起草、修改和完善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有关规章、办法、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负责全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保密和宣传工作;负责与卫计委等部门以及重点地区之间的疫情沟通与协调工作;负责指挥部及其领导决定事项的`落实;负责指挥部的其它工作。

  2.3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2.3.1 县畜牧兽医局:负责确定疫区和受威胁区的范围,制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对发病禽类及同群禽的扑杀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实施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对8乡镇及驻丹单位的防控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合理规划布局,管理禽类屠宰场(厂、点),做好禽类屠宰场(厂、点)的防疫工作。

  2.3.2 县委宣传部: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宣传报道。

  2.3.3 县发改委:负责禽流感防控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主要负责疫情监测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及三级动物防疫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保证其正常运行。提高对疫情的应急处理能力。

  2.3.4 县工信局:负责做好电力和运力调度,优先保证应急器械和应急药品的生产及运输需要。

  2.3.5 县财政局:负责筹措和安排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所需药品、扑杀、监测、消毒、疫情处理等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2.3.6 县卫计委:负责加强对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卫生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卫计委要与畜牧部门及时到达现场,同时开展调查,同时处理疫情,并指导处置人员做好自身防护。

  2.3.7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疫区封锁、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强制扑杀工作和协助其执行任务。

  2.3.8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封锁区设立临时性动物检疫消毒站;协助动物防疫人员做好流通环节禽类及产品运输的检查管理工作,防止疫情扩散;优先安排应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2.3.9 县民政局: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疫区无自救能力、生活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灾民的临时生活救助。

  2.3.10 县林业局:组织开展野生鸟类的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鸟类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野生鸟类进行疫病监测及相关防治工作;发生疫情期间,快速组织隔离控制措施。

  2.3.11 县工商质监局:负责加强对禽类产品生产加工质量的监督管理;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日常管理。监督关闭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市场,加大对违法经营禽类及其产品行为打击力度。

  2.3.12 山丹火车站:负责优先运送防疫人员、防疫物资、药品和器械。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禽流感疫情处置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4 专家组:组长由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

  专家组主要职责:负责提供禽流感疫情现场诊断、提出初步的疫情处理技术方案和建议,采集病料送检;对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对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和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

  3.疫情的信息收集和分析

  3.1疫情的信息收集

  3.1.1 县畜牧兽医局负责及时掌握国家及有关省、市、县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相关信息和动态,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部报告疫情信息及相关资料。

  3.1.2 县畜牧兽医部门要做好疫情监测和有关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掌握辖区范围内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发病动态情况。

  3.2疫情的信息分析

  3.2.1 县畜牧兽医局负责对所收集信息进行综合处理,分析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动态,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3.2.2 县畜牧兽医局要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流行特征及国内外和省、市内疫情发展态势,及时向指挥部提出疫情防治建议。

  4.疫情报告和确认

  4.1疫情报告

  4.1.1 疫情报告程序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

  (2)县畜牧兽医部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3)经调查核实,初步认定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当在2小时以内将疫情情况报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疫情情况逐级上报市畜牧兽医部门,同时采取临时隔离措施。

  (4)疫情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4.1.2 疫情报告方式

  采用密码电报逐级上报。

  4.2疫情确认

  4.2.1 县畜牧兽医局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理专家组奔赴现场,进行疫情调查核实和初步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4.2.2 对初步认定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由县畜牧兽医局2名检验人员立即采集病料,送省畜牧兽医局进行血清学检测和实验室病原的分子生物学检验,确定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2.3 对疑似病例由省畜牧兽医局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做病毒分离与鉴定,最终确诊。

  4.2.4 农业部根据最终确诊结果,确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5.疫情通报和发布

  5.1疫情通报

  5.1.1 县畜牧兽医局接到省畜牧兽医局确定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后,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向有关部门和8个乡镇通报。

  5.1.2 接到疫情通报的乡镇应当及时做好预防和控制工作。

  5.1.3 疫区毗邻地区由县畜牧兽医局负责进行通报。

  5.2疫情发布

  5.2.1 疫情发布程序

  (1)疫情经农业部确认和国家发布后,经省政府批准,由省兽医局负责向社会公布。

  (2)县畜牧兽医局根据省兽医局发布的疫情信息,经县政府同意后,向本地区社会公布。

  5.2.2 疫情发布形式

  疫情信息可通过工作简报、新闻媒体等形式发布。

  6.应急响应

  县内发生三级及以下疫情,由县应急指挥部启动本应急预案。发生二级及以上疫情,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并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启动任何一级应急预案,扑灭疫情工作均由疫情发生地乡镇政府负总责,县有关部门对扑灭疫情工作进行监督和技术指导。

  7疫情的控制措施

  确定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后,县、乡(镇)两级应急指挥部立即派出疫情处理预备队、动用紧急防疫物资,对疫情进行应急处理。

  7.1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7.1.1 由县畜牧兽医局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疫情涉及两个以上乡镇的,报请市畜牧兽医局划定。

  7.1.2 划定标准

  (1)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散养的,将病禽所在延期村划为疫点。

  (2)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疫区划分时应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3)受威胁区:受威胁区是指距疫区周边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7.2实施封锁

  7.2.1 由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畜牧兽医局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立即发布封锁令。

  7.2.2 封锁的实施:由县指挥部和乡镇指挥部领导小组两级组织公安、交通、武警、畜牧兽医等部门的人员,对疫点、疫区进行封锁。

  (1)疫点出入口设立哨卡,由乡镇、村派人24小时执勤,每班至少2人。出入口必须有消毒设施。严禁人、禽、车辆进出和禽类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指挥部批准,严格彻底消毒后,方可出入。

  (2)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交通要道设立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由县指挥部和乡镇指挥部领导小组两级派公安、交通、动物防疫人员24小时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进出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严格消毒。关闭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活禽进出和易感染禽类产品进出。

  7.3实施扑杀

  强制扑杀疫区内的所有禽类。

  7.3.1 县、乡(镇)政府组织人员实施强制扑杀工作,参加扑杀禽只的人员要穿防护服,戴口罩、穿防水靴子。

  7.3.2 县、乡(镇)公安、武警、畜牧兽医执法人员监督并配合扑杀实施。

  7.3.3 扑杀方法:采取先简单捆绑,后投入密封袋内窒息等避免病原扩散的致死方法。

  7.3.4 做好扑杀禽只的登记工作。

  7.4无害化处理

  7.4.1 县、乡(镇)两级政府组织人员,在动物防疫人员的指导下,对疫区内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包括禽肉、蛋、精液、羽、绒、内脏、骨、血等)、禽类排泄物和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垫料、饲料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7.4.2 无害化处理场地(土坑),应选择在远离居民区、水源、交通要道500米以外,避开公众视野的地方。土坑底部应铺洒一层生石灰,大小、深度以装完无害化处理物,上埋2米厚土层后,与地面平行为准,并清楚标示。

  7.4.3 将禽类尸体及禽肉、蛋、内脏、骨、羽、绒装入高强度密封塑料袋,用密封防护车运至事先准备好的土坑内,进行焚烧。彻底焚烧后,再洒入消毒药品充分消毒,填土深埋。(血液、精液装入封闭严实的容器内,加入消毒剂,充分摇匀后,一并放入土坑深埋)。污染的饲料、垫料等物品装入高强度密封塑料袋后,再外套编织袭,一并运至坑内焚烧、消毒、深埋。

  7.5实施全面消毒

  7.5.1 由畜牧兽医防疫人员对疫区内禽舍、场地、车辆、饲养用具等环境、物品实施严格彻底消毒。

  7.5.2 消毒准备:消毒前必须清除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准备好对禽流感病毒有效的消毒药品(如氯制剂、火碱等),并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容器、消毒防护器械等。

  7.5.3 消毒方法:养禽场的金属设施、设备可采取火焰、熏蒸等方法进行消毒;养禽场圈舍、场地、车辆、饲养用具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方式消毒。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发酵、焚烧等方式消毒。

  7.5.4 养禽场饲养管理人员的衣物、鞋、帽等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消毒药物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进行处理,无利用价值的物品按上述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疫区内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的方式进行消毒。

  7.6动物H7N9流感的应急处置

  7.6.1 禽类感染群:指阳性样品被采禽类所在的禽类群体。

  7.6.2 感染群确定:一是养禽场(户)的同栋禽,二是活禽交易市场的同场禽类,三是农村散养的同户禽类。

  7.6.3 应急处置:经农业部确认为H7N9流感病毒感染阳性的,对感染群的所有动物进行扑杀,对扑杀动物及其产品、污染物或可疑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感染群所在场(村)的内外环境、有关设施进行彻底消毒。感染群在交易市场或屠宰场的,应立即予以关闭。疫情解除后,经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分析评估合格后,方可开放。同场(村)中感染群以外的其他动物,在感染群处置后,应再次进行监测,直至监测无感染阳性后方可移动。

  7.7紧急强制免疫

  由动物防疫人员对距疫区周边5公里范围内受威胁区的所有禽类按规定标准进行强制免疫,登记好免疫接种的禽群及其养禽场(户),并建立免疫档案。

  7.8实施严密监测

  7.8.1 由县、乡(镇)两级防疫部门对受威胁区的禽类实施紧急高密度疫情监测,受威胁区的周边县区、乡镇也要实施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7.8.2 卫生防疫部门要密切观测疫区职业人群和接触人群的疫情动态,并对疫区内工作人员以及参与扑杀行动的有关人员加强保护,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严格按程序进行操作。迅速开展对重点地区流感医学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对疫点的密切接触人群、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实施重点监测,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一旦出现人员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或确诊病例,立即启动有关预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和处置。

  7.9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7.9.1 畜牧兽医部门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按照上述销毁的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7.9.2 财政、畜牧、物价、工商部门要组织对疫区扑杀的禽类、无害化处理禽类产品、饲料等进行经济损失评估。

  7.10封锁令的解除程序

  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对有关场所和物品进行反复彻底消毒。经过30天的监测,末出现新的传染源,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验合格后,由县畜牧兽医局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令。

  疫区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6个月后如未发现新病例,即可宣布该次疫情被扑灭。疫情宣布扑灭后方可重新养禽。

  7.11记录备查

  县畜牧兽医局对处理疫情和采取防治措施的全过程要做好完整详细的记录,以备检查。

  8.保障措施

  8.1物资保障

  建立县、乡镇级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制度,为防止大面积暴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做好相应的应急物资贮备。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

  8.1.1 县级重点储备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眼罩、口罩、防护服)等。

  8.1.2 乡镇级重点储备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及其他物品等。

  8.2资金保障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防控工作所需经费需纳入县级财政预

  算。扑杀病禽及同群禽由政府合理补贴,强制免疫等资金由中央、省级和市、县财政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分别负担。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

  8.3技术保障

  建立县级禽流感专家库,负责辖区内禽流感的现场初步诊断并将病料送省级禽流感专业实验室进行禽流感病毒的初步诊断。

  8.4人员保障

  8.4.1 县畜牧兽医局设立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现场诊断,提出应急控制技术方案和建议。

  8.4.2 县、乡(镇)政府要组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卫生防疫人员等组成。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应依法协助执行公务。

  8.4.3 县、乡(镇)政府要加强禽流感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8.4.4 县、乡(镇)政府要针对县、乡镇、村动物防疫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应急处理预备队人员,指挥系统相关人员,动物诊疗人员,规模饲养场(户)技术人员等开展不同类型、层次的专业知识及相关法规和政策培训。

  9.其他事项

  9.1 实施本预案过程中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均为强制性措施,涉及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必须严格执行。

  9.2 违反本预案规定,造成重大动物疫情扩散和蔓延,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相关人员健康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0.附 则

  10.1预案管理

  10.1.1 本预案由县畜牧兽医局负责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修订完善。

  10.1.2 各乡镇按照本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或修订完善乡镇的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或实施细则,并报县畜牧兽医局备案。

  10.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公司禽流感应急预案13

  一、指导方针与工作原则

  全县工商系统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县局市场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认真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立足职能,周密部署,严密防范,监管到位,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快速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有效防控市场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1.市场防控应急指挥部

  县局成立以张步勇局长为指挥长,其他局领导为副指挥长,市场合同股、经检大队、消保股、办公室为成员单位的市场防控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和指导全县工商系统的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指挥部应及时研究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有关情况,制定全县市场防控应急管理措施,指导各分局及时、稳妥地开展市场防控人感染H7N9禽流感工作,在疫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

  2.市场防控应急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下设市场防控人感染H7N9禽流感应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场合同股。其职责:在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指导、应急情况处置、情况通报、工作督办、信息搜集和情况汇总等工作;负责落实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的具体工作。

  (二)部门职责分工

  1.市场合同股

  调查掌握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情况,研究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应急管理措施,指导各分局人感染H7N9禽流感市场防控工作,检查市场防控工作情况;负责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市场防控工作情况;在疫情发生后,指导疫区工商分局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关闭交易场所,并做好停止畜禽制品交易活动的善后工作。

  2.办公室

  在县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指挥部的统一协调下,归口负责全县人感染H7N9禽流感市场防控疫情情况、工商部门重大案件查处情况的新闻宣传工作,承担重要文字材料的综合工作,按有关要求和途径上报县局系统防控工作情况;负责统一调度防控物资、车辆等。

  3.经检大队

  负责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防疫产品的不法行为。

  4.消保股

  做好行政执法网络有关举报违法经营畜禽类制品信息的分流、督查工作。

  5.基层分局

  监督市场主体执行休市、消毒、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加大对无证照经营和违法经营畜禽类制品等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应急反应的措施

  (一)预警信息的发布

  1.县内发生疫情后,县局应急指挥部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县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指挥部发布的疫情通报,及时将情况通报疫区周边有关各分局应急指挥部。

  2.疫区周边有关分局应急指挥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疫区所在地政府和防控人感染H7N9禽流感指挥部划定的疫情预警范围,向相关工商部门和相关市场发出预警通知。一旦发现新的疫情或其他异常情况,应迅速上报当地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二)县局应急反应的措施

  1.县内发生疫情后,县局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应急预案,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应急办公室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2.应急指挥部迅速召开会议,制定具体措施下发各分局,指导全县工商系统作好应对工作。

  3.对疫情严重、可能引起较大市场波动的地区以及对疫情跨乡级行政区范围的,县局要及时派出督查组,指导当地工商部门做好市场内的疫情防控和监管工作。

  (三)疫区所在地工商部门应急反应的措施

  1.快速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关键防控措施,迅速开展市场防控应急监管。

  2.对发生疫情的市场,要维护好现场秩序。迅速调查了解疫情发生的现状、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按要求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3.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协助配合有关部门迅速关闭疫点市场畜禽制品销售区或整个市场,并按当地政府要求,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4.加大市场巡查力度,特别加强对疫区与非疫区结合部市场、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的巡查,及时上报市场巡查监管情况。严防疫区畜禽类及其产品流入市场。

  5.严厉打击非法交易病死畜禽类和未检疫畜禽类产品的行为;从重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防疫物品、物资及借机哄抬物价、扰乱市场和流通秩序的行为。

  6.落实市场主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防控畜禽传播的责任。

  (四)疫区市场主办单位应急反应的措施

  1.迅速控制疫情发生的现场,防止疫情传播、扩散,责令经营户立即停止销售畜禽类制品。

  2.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卫生部门和工商部门通报。

  3.疏散围观人员,控制无关人员进入疫点、疫区。

  4.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现场的处置工作。

  (五)疫区周边工商部门的应急措施

  1.疫区周边工商部门要抓好市场防控的各项准备工作,完善应急预案,严密监视畜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动向,及时做出预警。

  2.全面清理检查市场,尤其要加强对疫区周边区域、疫区与非疫区结合部和重点产区交易市场等重点部位的巡查监管,每个市场每日巡查密度不得少于两次,防止疫区畜禽类及其产品流入本地市场。

  四、应急报告机制

  (一)突发疫情报告

  市场内一旦发生疫情或重大案件,要采取零报告制,事发地工商部门必须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党委、政府、上级工商局。

  (二)应急处理情况报告

  疫情发生地工商部门对市场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处理情况须一日一报,有特殊紧急情况要随时上报;应急状态解除后5日内要形成完整报告报县局市场防控应急办公室。

  五、应急反应的保障

  (一)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县局、各分局要加强值班。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县局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所有人员、各分局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人员、疫区所在地工商部门主要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手机保证24小时开通,严禁关机或不应答。

  (二)值班备勤工作

  县局防控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人员工作日要全部在岗,休息日50%以上的干部备勤,遇到紧急情况,相关人员保证2小时内完成集结。

  各分局工作日需全员在岗,不得擅自离岗;休息日70%以上的干部备勤,出现紧急情况,须在2小时内能够集结5人以上,并迅速赶赴事发现场,做出应急处理。

  (三)物资保障

  对进入疫区参与指挥与防控疫情的工商干部必须配置必要的防护用品,包括手套、口罩、防护服、一次性帽子或头套、胶靴、防护镜、人用消毒药等。

  县局办公室负责统一调度防控物资。防控设施、装备、应急物资要确保正常,执法车辆、通讯设备、检测设备在内的相关物资设备要随时处于备用状态,做到随时应急,随时使用。

  六、宣传引导

  局、分局两级工商部门要通过市场渠道积极做好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科普知识宣传工作,使经营者、消费者了解人感染H7N9禽流感传播的特点和预防知识,增强科学防范意识,提高防范保护能力,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市场防控工作。

  局、分局两级工商机关要严格遵守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信息发布的工作纪律。未经县局和当地防控人感染H7N9禽流感指挥部同意,不得对外发布有关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信息。

  七、应急反应的善后处理

  (一)指导市场主办单位在政府的统一部署下,进一步清理现场,确保疫病不传播、扩散。

  (二)指导市场主办单位积极组织货源,严把进货质量关,保障市场的繁荣和稳定。

  (三)维护好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查处趁机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囤积居奇、掺杂、掺假等违法行为。

  (四)总结上报处理的情况,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

  八、责任追究和奖励

  (一)严格追究信息瞒报、迟报、漏报责任

  各分局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市场发生疫情信息瞒报、缓报、谎报的,要依法给予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

  (二)严格追究相关人员“不作为”责任

  对未按照县局及其当地政府应急预案要求履行职责,推诿扯皮,严重损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形象,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严格追究工作不力干部的责任

  对因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H7N9禽流感通过市场渠道传播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禽流感应急预案14

  一、职责

  (一)为切实做好防治h7n9流感工作,决定成立防治h7n9流感领导小组,小组下设4个工作组

  (二)h7n9流感防治工作由院长王元盛任组长,公共卫生科科长徐江任副组长,其他各科室人员为成员,负责本院辖区内h7n9流感的预防控制工作,疫情的预防诊断,收集疫情报告,分析疫情发展态势,物资准备,确定疫情等级,提出后勤和停止方案的建议等工作。

  各村卫生所负责人要负责村区域内h7n9流感的预防控制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市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各小组要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

  1疫情诊断处理组:

  组长:

  成员:

  具体负责处置突发疫情,督办防治工作,疑似病例的诊断,统一组织h7n9流感疫情检测、免疫。

  2强制消毒免疫组:

  组长:

  成员:

  具体负责组织防疫物资落实,依法强制处理疫情,监督无害化处理及免疫等相关技术指导。

  3卫生防疫组:

  组长:

  成员:

  负责卫生安全及感染病人的相关救治方案。负责政策法规宣传,甲型h1n1流感防治科普知识的宣传。负责上下疫情报告及上下联系,资料整理,实施疫情监测与疫情报告。

  4后勤组:

  组长:

  成员:

  负责防疫车辆、物资等后勤保障。

  二、应急措施

  (一)疫情发生后,根据本方案的要求,召开紧急会议,对防控工作安排和部署,明确责任人,实行负责制,制订防控方案,迅速组织人员、物质到位,并督促工作小组落实各自的职责。

  (二)紧急疫情防控程序

  1.报告疫情

  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h7n9流感的,应在1个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到上级防治h7n9流感部门。

  2、预案启动

  发现首例可疑病例时,要迅速报至市上级防治h7n9流感部门,进行进一步现场诊断,拟定确认报告,从而启动本方案。

  3、安排和部署

  根据调查及诊断的情况,应急小组及时召开会议,通报疫情,启动预案,明确责任,各工作小组迅速到位。

  4、消毒

  由强制消毒免疫组,按照消毒规范,指导疫区及受威胁区实行全面消毒。

  5、总结

  疫情控制后,要对防控措施、责任落实,物质、资金的投入等进行认真的总结,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市级防治h7n9流感管理部门。

  三、保障系统

  (一)物质保障

  准备充足的防治h7n9流感所需物资,后勤组负责物资储备的管理。

  (二)技术保障

  由疫情诊断处理组负责h7n9流感的诊断、技术指导和培训,同时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培训,同时加强相关人员技术培训、指导,确保及时报告疫情,防疫到位。

  (三)人员保障

  启动预案后各个工作小组人员及时到位,特别是疫情处置组,提出防治和控制甲型h1n1流感的技术决策、建议及现场诊断。

  公司禽流感应急预案15

  一、工作原则

  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防治,措施果断;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二、组织领导

  医院设立H7N9人禽流感防控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医院有关部门领导组成,负责H7N9人禽流感防控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保证各项应急措施顺利实施。

  1.H7N9人禽流感防控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xx

  副组长:xx

  成员:

  2.后勤保障组

  组长:

  成员:

  三、应急准备

  1.在门诊配置专职人员及相关医疗设备对入院病人进行发热预检,加强对发热和可疑病人的预检、分诊工作,首次接诊医师除对可疑病人除询问病史、症状和进行相应的检查外,还要仔细询问病人的流行病学史,重点是对禽类接触史的询问,以及接触者的个人情况,联络方式等,并记入病历,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

  2.由防保组组织,对全院医护人员及村医生进行“人感染H7N9禽流感”预防防控知识培训,健康教育宣传,提高卫生意识和防病能力。

  3.由药房和门诊做好相应的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工作。

  4.一旦发现人感染H7N9流感疑似病例,当事人在做好防护和隔离的同时,严格按照疫情信息报告制度,向卫生院防保组上报。

  四、启动条件和程序

  发现首例可疑病例时,要迅速报至xx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医政监督科,进行进一步现场诊断,拟定确认报告,从而启动本方案。

  卫生院对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拒绝配合的,需报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五、人员保障

  启动预案后各个工作小组人员及时到位,特别是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应急领导小组,保持24小时手机正常开机并根据调查及诊断的情况,及时召开会议,通报疫情,启动预案,明确责任,各工作小组迅速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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