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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2024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是维护公共卫生的重要环节,它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4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精选16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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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更好地履行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障顾客的身体健康安全,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才开始经营,并按时办理年审及复核或换证手续。

  二、设置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确保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体检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

  三、要在明显处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及卫生信誉度等级牌。

  四、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美观,地面无污垢和垃圾。

  五、保持室内空气清洁,按时通风换气和空气消毒。

  六、场所内禁止吸烟,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和禁烟管理措施。

  七、要求工作人员注重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要着装整齐清洁。

  八、设置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卫生管理工作,设有卫生专用消毒设施,供顾客使用的餐饮具,应做到一客一换,用后及时清洗消毒,并做好餐饮具的保洁工作。

  九、提供给顾客使用的卫生用品做到按规定索证,确保符合国家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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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为了维护公共场所的卫生环境,保障公众的健康与安全,特制定本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酒店、餐厅、影剧院、图书馆、体育场馆等。

  二、卫生标准与要求

  1. 公共场所应保持地面、墙面、天花板、门窗等清洁,无污渍、无尘土、无蜘蛛网。

  2. 公共卫生设施,如洗手间、垃圾桶、饮水机等,应定期清洁消毒,确保设施干净卫生,无异味。

  3. 公共场所内应设置明显的卫生提示标语,引导公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4. 公共场所应定期进行空气质量检测,确保空气新鲜、无异味。

  三、卫生管理与监督

  1. 公共场所应设立专门的卫生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卫生管理工作,制定详细的卫生管理计划和实施方案。

  2. 定期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3. 公共场所应建立卫生管理档案,记录卫生检查、清洁消毒、空气质量检测等情况,以备查阅。

  4. 对违反卫生管理制度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四、公众参与与监督

  1. 鼓励公众参与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2. 公众有权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和举报,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反馈。

  五、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共场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修改,应经相关部门审议通过并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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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第四章罚则

  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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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提升公共场所的卫生环境,特制定本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餐厅、影院、体育场馆等。

  二、卫生管理责任

  1.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负责全面执行本制度,确保场所内的卫生状况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2. 经营者应设立专门的卫生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卫生管理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卫生管理档案。

  三、环境卫生管理

  1. 公共场所应保持地面、墙面、天花板、门窗等表面清洁,无尘土、蛛网等污渍。

  2. 垃圾应分类投放,并设有封闭的垃圾收集容器,定期清理和消毒。

  3. 场所内应设置足够的洗手设施,并配备洗手液、纸巾等卫生用品。

  四、通风与消毒

  1. 公共场所应保持良好的通风状况,定期开窗通风或使用空气净化设备。

  2. 对高频接触的物品和表面,如门把手、电梯按钮等,应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3. 在疫情等特殊时期,应增加消毒频次,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五、从业人员卫生管理

  1. 从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并定期进行体检。

  2. 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应接受卫生知识培训,掌握基本的卫生知识和技能。

  3. 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应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和防护用品。

  六、监督检查与整改

  1.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2. 经营者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共场所经营者负责解释。

  2. 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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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为了保障广大市民的健康权益,维护公共场所的卫生环境,提高公共场所的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酒店、餐厅、医院、学校、车站、机场等。

  二、卫生管理责任

  1.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承担卫生管理的主体责任,确保场所内卫生环境的整洁与安全。

  2. 公共场所应当设立卫生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档案。

  三、卫生设施要求

  1. 公共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如洗手池、垃圾桶、消毒设备等,并保持其清洁、完好、有效。

  2. 公共场所的通风、采光、排水等设施应当符合卫生要求,确保场所内空气流通、干燥、无异味。

  四、卫生保洁工作

  1. 公共场所应当定期进行卫生保洁工作,包括地面、墙面、天花板、门窗、桌椅、灯具等公共设施的清洁与消毒。

  2. 公共场所的卫生保洁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的原则,确保不会对人员健康造成危害。

  五、从业人员卫生管理

  1. 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并定期进行体检。

  2.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个人卫生规范,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勤洗手、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六、监督与检查

  1. 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2.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工作,主动报告卫生管理情况,接受指导和建议。

  七、罚则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共场所,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公示违规信息,以儆效尤。

  八、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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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确保公众健康与安全,营造整洁、舒适、卫生的环境。所有在公共场所工作、活动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公共场所的卫生环境。

  二、卫生责任与分工

  1. 公共场所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卫生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2. 各部门负责人应明确卫生管理职责,确保本部门的卫生工作得到有效执行。

  3. 公共场所内的工作人员应遵守卫生规定,做好个人卫生,保持工作区域的整洁。

  三、环境卫生管理

  1. 公共场所应定期进行清洁消毒,保持地面、墙面、天花板、门窗等无污渍、无积尘。

  2. 垃圾应分类投放,垃圾桶应及时清理,避免垃圾满溢。

  3. 卫生间应设专人管理,保持清洁、干燥、无异味,定期消毒。

  四、通风与空气质量

  1. 公共场所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定期开窗通风,确保空气新鲜。

  2. 使用空调、暖气等设备的公共场所,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清洁和维护,保证空气质量。

  五、食品卫生管理

  1. 公共场所内的餐饮场所应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规,确保食品安全。

  2. 餐饮场所应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餐具等及时进行处理。

  六、健康监测与预防

  1. 公共场所应建立健康监测制度,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健康问题。

  2. 在疫情等特殊时期,应加强卫生防疫工作,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公众健康。

  七、监督与考核

  1. 公共场所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卫生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违反卫生管理制度的人员,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并纳入考核体系。

  八、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修改,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共场所管理部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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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直接影响人体健康,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公共场所,可导致疾病,直接危害人体健康。为加强学校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创造校园内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教育部《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公共场所的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公共场所包括以下单位(场所):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游泳馆、邵逸夫馆、科学会堂、西校区大礼堂、南校区主楼报告厅、大学生活动中心、大学生俱乐部、计算机房、公共浴室、宾馆(学术交流中心所属的学人、学府、学林)、商店、书店。

  第二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第四条学校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为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和公共场所卫生,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图书馆、博物馆、校长办公室、宣传部、团委、后勤处、学术交流中心、体育学院、有计算机房的学院(中心)、开办商店或书店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建立并完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主动接受省市卫生监督机构和学校职能部门的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六条本办法列为公共场所的单位或场所,必须严格执行学校和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卫生责任制,把各项管理制度认真落到实处,对自身卫生状况和制度落实情况经常进行自查。

  第七条本办法列为公共场所并从事经营的单位或场所,必须办理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从事经营的单位或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必须进行查体,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第八条患有病毒性肝炎(不含病毒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痢疾、伤寒、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治愈前不得在体育馆、游泳馆、计算机房、宾馆、商店、书店从事直接为师生和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三章公共场所卫生要求

  第九条图书馆、博物馆、计算机房、邵逸夫馆、科学会堂、西校区大礼堂、南校区主楼报告厅、大学生活动中心、大学生俱乐部的卫生要求:

  (一)有健全有效的卫生制度,室(馆)内环境整洁、窗明几净,采用湿式清扫,及时清除垃圾污物,无异味、无鼠害、虫害。

  (二)每日开窗进行自然通风,无法自然通风的场所,要安装机械通风装置,保持空气流通。要定期进行空气消毒。

  (三)室(馆)内禁止吸烟。

  (四)计算机房须安装紫外线消毒装置,每日进行紫外线消毒。

  (五)卫生间要认真清扫,保持清洁;要安装机械通风装置,无异味;要定期进行消毒、杀虫,无蚊、蝇。

  第十条体育馆、游泳馆、公共浴室、宾馆、商店、书店的卫生要求,严格按照卫生部颁布的《体育馆卫生标准》、《游泳馆卫生标准》、《公共浴室卫生标准》、《旅店业卫生标准》、《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执行。

  第四章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学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执法检查机构是卫生监督所,负责依法实施对我校公共场所的卫生检查;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对我校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依法实施卫生监督。

  第十二条学校医院与卫生管理处是学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监督,并配合省、市、区卫生监督部门对我校实施执法检查和监督检查。

  第五章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师生健康受到伤害的,学校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对违反卫生部颁布的相关卫生标准,被卫生监督机构查处的单位(场所),学校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如造成严重危害师生员工或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由医院与卫生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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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为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提高公共卫生水平,保障公众健康,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酒店、餐厅、医院、学校、公园、车站等。

  二、卫生管理责任

  1.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负责制定并执行卫生管理制度,确保场所卫生达到规定标准。

  2. 经营者应指定专人负责卫生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卫生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3. 经营者应定期对场所进行卫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三、卫生设施与设备

  1. 公共场所应设置充足的卫生设施,包括洗手间、垃圾桶、清洁工具等。

  2. 洗手间应保持清洁、干燥,配备洗手液、纸巾等卫生用品。

  3. 垃圾桶应分类设置,标识清晰,及时清理,避免垃圾堆积。

  四、清洁与消毒

  1. 公共场所应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工作,确保环境整洁卫生。

  2. 地面、墙面、门窗等应无污渍、无尘土,保持干净明亮。

  3. 桌椅、柜台、扶手等公共接触面应定期消毒,避免细菌滋生。

  五、个人卫生

  1. 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勤洗手、勤换衣、勤理发。

  2. 工作人员应穿着整洁的工作服,佩戴工作证,避免直接接触食品或顾客。

  3. 顾客在进入公共场所时,应遵守卫生规定,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等。

  六、应急处理

  1. 公共场所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 一旦发现传染病疫情或其他公共卫生问题,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七、监督与检查

  1.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确保其符合卫生标准。

  2. 对违反卫生管理制度的公共场所,相关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八、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共场所经营者负责解释。

  2.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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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为了维护公共场所的卫生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提高生活质量,特制定本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餐馆、影院、医院、学校、公园等。

  二、卫生责任

  1. 公共场所管理者应负责维护场所内的卫生环境,确保场所整洁、干净、卫生。

  2. 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应遵守卫生规定,保持个人卫生,定期接受卫生知识培训。

  3. 公众应自觉遵守公共场所卫生规定,保持环境卫生,不乱丢垃圾,不随地吐痰。

  三、卫生设施

  1. 公共场所应设置足够的卫生设施,包括公共卫生间、洗手池、垃圾桶等,并保持设施干净、整洁。

  2. 公共场所应提供清洁用品,如纸巾、洗手液等,方便公众使用。

  四、卫生管理

  1. 公共场所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卫生责任人和工作职责。

  2. 定期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查和消毒,确保环境卫生达标。

  3. 对违反卫生规定的行为进行及时制止和处理,对卫生问题严重的场所进行整改。

  五、宣传与教育

  1. 公共场所应加强卫生宣传,通过标语、海报等形式提高公众卫生意识。

  2. 定期组织卫生知识讲座和培训,提高公众和工作人员的卫生素养。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共场所管理者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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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方可上岗工作。

  二、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卫生法规和基本卫生知识。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工作。每两年组织从业人员复训一次,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率必须达到80%以上。

  三、人事部建立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档案,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检测机构进行体检,并上报应体检从业人员名单。从业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

  四、对健康体检中发现的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患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五、树立良好的卫生习惯,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做到“四勤”即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换工作服。保持手的清洁,加工时不留(染)指甲、不染(烫)发、不带饰物、男生不留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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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为了维护公共场所的卫生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提高生活质量,特制定本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餐厅、医院、学校、图书馆、公园等。

  二、卫生责任

  1. 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负责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卫生职责,确保卫生工作的有序开展。

  2. 公共场所应设立专门的卫生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卫生管理工作,确保卫生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3. 公共场所内各经营单位或个人应遵守卫生规定,积极参与卫生管理,共同维护公共场所的卫生环境。

  三、卫生设施

  1. 公共场所应设置充足的卫生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洗手间、垃圾桶、消毒设备等,以满足公众的基本卫生需求。

  2. 卫生设施应定期清洁、消毒,保持干净、整洁,确保使用安全。

  3. 公共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卫生标识和提示,引导公众正确使用卫生设施,提高卫生意识。

  四、卫生管理

  1. 公共场所应建立卫生检查制度,定期对卫生设施、环境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公共场所应定期开展卫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卫生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 公共场所应建立卫生投诉处理机制,对公众反映的卫生问题及时调查处理,确保公众权益得到保障。

  五、监督与考核

  1.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卫生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2. 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卫生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问题并改进。

  3. 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应纳入考核体系,作为评价管理单位工作绩效的重要指标之一。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共场所管理单位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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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为了维护公共场所的卫生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提高生活质量,特制定本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餐馆、影院、体育场馆、车站、机场等。

  二、卫生标准

  1. 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干净,无垃圾、污水、异味等。

  2. 地面、墙面、天花板、门窗等应保持清洁,无污渍、蛛网、尘土等。

  3. 卫生间应设有洗手设施,提供足够的卫生纸、洗手液等卫生用品,保持清洁、无异味。

  4. 公共场所应定期消毒,防止细菌、病毒等传播。

  三、卫生管理责任

  1.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负责制定并执行卫生管理制度,确保场所卫生达标。

  2. 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接受卫生知识培训,掌握卫生管理要求,遵守卫生规定。

  3. 公共场所应设置卫生监督员,负责对场所卫生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卫生监督与检查

  1.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查,对卫生不达标的场所提出整改要求。

  2. 公众有权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可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五、奖惩措施

  1. 对卫生管理优秀的公共场所,可给予表彰和奖励,以激励其继续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

  2. 对卫生管理不善、整改不力的公共场所,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公开曝光,以警示其他场所。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2. 各公共场所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卫生管理措施,但不得与本制度相抵触。

  2024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3

  为更好地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加强本单位的自身管理,不断提高本单位的'卫生水平,保护广大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合格证必须齐全有效,卫生许可证及公共场所卫生信誉等级牌要悬挂在醒目处。

  二、要保持环境整洁、美观,地面无污垢和垃圾。

  三、必须设有消毒间和消毒设施,所设容器要标记明显。

  四、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要一客一换,常住客床上用品至少一周一换,用后必须清洗和消毒。

  五、公用茶具应每日清洗消毒。茶具表面必须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客用口杯、茶杯消毒要按以下程序操作和备用:

  1、物理消毒

  红外线消毒:将洗涤好的餐具放入消毒柜;温度保持摄氏100度,消毒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

  2、化学消毒

  对不宜蒸、煮的口杯、茶杯、酒杯可在洗净后用化学消毒(程序:除残渣→热碱水浸泡洗刷→化学消毒→清水冲)

  (1)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必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产品。

  (2)消毒液浓度、消毒时间必须严格按消毒液的使用说明进行。

  3、口杯、茶杯的保洁

  经消毒的口杯、茶杯应有专门的保洁柜,存放整齐避免与其它杂物混放,防止重复污染,并对保洁柜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六、顾客用棉织品要在符合要求的消毒服务机构或自备洗涤消毒间内清洗消毒。消毒后的产品要放在保洁柜内。撤换下的顾客用棉织品要按规定的程序分类清理回收,且不能污染清洁物品。

  七、客房内卫生间的洗漱池、浴盆应每日清洗消毒。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不同标记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脸盆、脚盆和拖鞋要做到一客一换,用后必须清洗和消毒。

  八、公共卫生间要做到每日清扫、消毒,并保持无积水,无蚊蝇,无异味,无水垢、污垢。

  九、经营场所的公共卫生间要做到每日清扫、消毒、并保持无积水、无蚊蝇、无异味。

  十、经营场所要有防蝇、蚊、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并经常检查设施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十一、店内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蓄水池要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十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要达到《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要求。

  2024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4

  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2024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5

  为加强本单位布草的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必须设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用布草间,有清洁专用保洁设施,并且标志明显。

  二、配备足够数量的被罩、床单、枕套、枕巾等物品,有利于正常周转使用和严格清洗消毒。布草数量与床位数之比达到3:1。

  三、客人使用被罩、床单、枕套、枕巾等物品后,必须严格清洗,采取热力消毒或其它方法进行严格消毒。本店无清洗消毒条件的必须与有资质的洗涤公司签订洗涤协议,确保洗涤消毒效果。

  四、经清洗消毒被罩、床单、枕套、枕巾等物品,进入布草间过程中包装严密,确保不被污染。进入布草间后经检验合格放入清洁的保洁柜内进行保洁。枕巾、面巾、浴巾、脚巾、床单、被套等在保洁橱内应分类存放,且有标记。

  五、保洁时间较长的被罩、床单、枕套、枕巾等物品,必须再次进行清洗消毒后,方可供客人使用。

  六、清洗消毒的被罩、床单、枕套、枕巾等物品,必须做好清洗消毒记录,保证一客一用一消毒。

  七、布草间实行专人管理,建立出入登记制度,先进先出。并做好布草间日常卫生保洁,不得存放其它物品或有杂物。

  八、打扫房间时,干净布草存放在工作车的布草专柜内,布草专柜需有门密闭。

  九、配备专用脏棉织品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应有明显标识,易于清洗。收集容器应密闭加盖。脏棉织品收集容器不得放在布草间内。

  2024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6

  一、总则

  为了维护公共场所的卫生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提高生活质量,特制定本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医院、学校、图书馆、影剧院、公共交通工具等。

  二、卫生标准与要求

  1. 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干净,地面无垃圾、污水、污渍等。

  2. 墙面、天花板应无灰尘、蛛网、污渍等,保持光洁。

  3. 门窗、玻璃应清洁明亮,无污垢、手印等。

  4. 卫生间应保持干燥、无异味,地面、墙面、便池等应清洁无污垢。

  5. 公共场所的通风设备应保持良好运行状态,确保空气流通。

  6. 公共场所应定期消毒,防止疾病传播。

  三、卫生管理责任

  1. 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负责落实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卫生管理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卫生管理工作。

  2. 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公共场所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卫生状况良好。

  3. 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卫生意识和卫生操作技能。

  四、监督与检查

  1.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管理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2. 公众有权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可向相关部门举报,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

  五、违规处理

  1.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相关部门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2. 对于造成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恶劣、危害公众健康的行为,相关部门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制度应及时公布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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