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瑞文网!

放射源管理制度

时间:2021-06-16 17:23:21 放射源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放射源管理制度

  一、什么是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是组织、机构、单位管理的工具,对一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它是实施一定的管理行为的依据,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保证。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二、管理制度的主要特征

  1、权威性

  管理制度由具有权威的管理部门制定,在其适用范围内具有强制约束力,一旦形成,不得随意修改和违犯;

  2、完整性

  一个组织的管理制度,必须包含所有执行事项,不能有所遗漏,如发现或新的执行事项产生,应相应的制定管理制度,确保所有事项“有法可依”;

  3、排它性

  某种管理原则或管理方法一旦形成制度,与之相抵触的其他做法均不能实行;特定范围内的普遍适用性。各种管理制度都有自己特定的适用范围,在这个范围内,所有同类事情,均需按此制度办理;

  4、可执行性

  组织所设置的管理制度,必须是可执行的,不能偏离组织本身事务,成为一纸空文;

  5、相对稳定性

  管理制度一旦制定,在一般时间内不能轻易变更,否则无法保证其权威性。这种稳定性是相对的,当现行制度不符合变化了的实际情况时,又需要及时修订。

  6、社会属性

  因而,社会主义的管理制度总是为维护全体劳动者的利益而制定的。

  7、公平公正性

  管理制度在组织力对每一个角色都是平等的,任何人不得在管理制度之外。

  三、放射源管理制度(精选6篇)

  管理制度是实施一定的管理行为的依据,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保证。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放射源管理制度(精选6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放射源管理制度1

  一、与放射源有关的人员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防护条例》及国家和省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并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放射防护工作贴合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违法违规。

  二、专(兼)职放射性防护人员要相对稳定。其职责是:建立、健全辐射防护规章制度,检查执行状况,完成其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定期组织本单位辐射工作人员学习辐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标准,加强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放射源暂时存放场所要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泄露的安全防护措施,实行双人双锁,严格登记。发现放射源丢失、被盗立即向环保、公安部门报告,不得迟报、瞒报。

  五、建立放射源巡视制度,班组每一天巡视,车间每周巡视,公司(厂)每月巡视一次,填写巡视记录。为确保放射性作业人员每年理解的照射剂量低于国家标准限值,相关作业人员每年工作不超过280天,每一天不超过8小时。

  六、理解监督部门的安全检查,并认真汇报本单位的辐射防护状况,带给有关资料。

  放射源管理制度2

  一、个人剂量监测与辐射环境检测

  1、放射源使用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检查或监测设备。受辐射剂量较高的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要配备带报警装置的个人辐射剂量计。

  2、对运行中含放射源的装置和场所,要配置剂量监测和报警装置,并定期检验,确保辐射防护设施完好与含源装置性能的稳定。

  二、放射安全工作许可与资质管理

  1、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简称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办理放射安全工作许可证;已办理了放射安全工作许可证的单位,在有效期结束前三个月,到市环保局办理换证手续;放射源报废和退役的,应提前到市环保局办理报废和退役手续。

  上述单位按放射安全许可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到市环保局政务办理大厅进行申报。市环保局审核相关材料后,报省环保局审批(其中涉外放射源还需到国家环保总局审批)。

  2、放射源使用单位,辐射防护应当贴合国家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3、放射源及其设施的设计、建造和安装单位务必具有国家认可的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新购放射源务必有国家统一编号。

  4、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源建设项目,建成调试后,在试运行三个月内,向市环保局申请验收,经市环保局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机构管理与操作人员培训

  1、放射源使用单位,要设立放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组织,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2、管理与操作人员要进行岗位培训,获得上岗证书。每年进行辐射安全方面的环保专业培训,资料为:辐射安全知识、放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等。

  3、放射源实行专人保管,实行管理、使用分离的原则,杜绝“以使带管”现象,防止放射源失控现象发生。

  四、日常安全管理制度与事故应急响应措施

  1、建立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2、制定放射源使用操作程序,职责到人,并在工作场所悬挂。

  3、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落实防火、防盗、防丢失、防泄漏安全职责制。

  4、制定详细的事故应急预案,对各类事故的应急响应程序要落实到职责人。

  5、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五、放射源使用和贮存的安全防护要求

  1、放射源的使用场所应有相应的辐射屏蔽,并设置放射安全禁区黄线,安装带报警的剂量测量仪器。

  2、存放和使用放射源场所应当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3、辐照设备或辐照装置应有必要的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4、放射源的包装容器上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并配有中文警告文字。

  5、使用放射源单位,在购置新源时,应与放射源生产单位(或原出口国或废源集中贮存设施)签订废弃放射源贮存和处置协议。

  6、用源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废气、废水和固体放射性废物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处理和处置,到达国家规定的标准后外排或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六、放射源安全报告与放射检测

  1、放射源统一编号报告,在放射源到企业后,将填写源编号的申购表报市环保局备案。

  2、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市环保局、市公安局报告,并同时报当地政府和环保、公安部门。

  3、使用放射源单位应编制放射源的安全使用和安全保卫状况年度评价报告,于每年11月底前报行政辖区内的环保分区或县级市环保局,同时报市环保局。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水和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置的单位,应将处理、处置状况向行政辖区内的环保分局或县级市环保局报告。

  5、环保部门在接到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和安全状况年度评价报告后,对使用单位进行年度检测,资料为:

  (1)放射安全的管理机构、人员岗位培训落实状况。

  (2)放射源使用、登记记录。

  (3)废旧放射源回收协议和回收证明。

  (4)操作规程、安全制度、管理制度落实状况。

  (5)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状况。

  (6)辐射屏蔽、剂量测量、报警、警示标志、安全联锁装置检查。

  (7)核定放射源周围环境的放射性监测数据。

  放射源管理制度3

  总则

  第一条,公司安环科统一管理各部门的放射源,各部门对放射源的日常管理负责。

  第二条,公司新建、改建、扩建辐射工作安全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查、同时施工、同时检查。

  采购

  第三条,购买辐射源一定要选择有辐射源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的产品,计划购买,购买的辐射源一定要有厂家产品合格证等资料,购买时一定要签订废旧回报协议。

  第四条,购买的辐射源需要注册,做完整的用户档案,随时查看。

  使用存放

  第五条,辐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专业部门的防护知识培训,审核通过后,必须设置持证上岗的辐射源安全防护网,24小时锁定,钥匙由工作人员负责人保管。

  第六条,辐射源安全防护网上必须悬挂安全警示标志,根据辐射源防护优化原则,各部门积极做好防护工作,保持照射合理状态,达到最低照射水平。

  第七条,非岗位操作人员严禁进入辐射源岗位,岗位操作人员应熟悉操作,尽量减少操作时间,在没有操作任务时,不得停留在辐射源周围。

  第八条,各部门应加强辐射源安全防护,严防辐射源损坏、丢失或恶意破坏等事件。

  第九条,辐射工作人员应定期体检,符合辐射安全健康要求。

  第十条,当辐射工作人员接触辐射源时,必须佩戴个人剂量元件,并定期送到相关部门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严禁随意移动,拆除辐射源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当辐射工作人员近距离操作时,应穿专业防护工作服。

  第十二条,辐射源属于毒性物品,使用的辐射源应经常检查,对于长期不使用的辐射源,不能与其他垃圾堆放,应装箱入专库,由保护安全的人负责保管。

  废源处理

  第十三条,由于工艺变化,退役辐射源应尽快联系当地环保管理部门,提交废源库或返回原销售部门,不得随意丢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理。

  第十四条退役后辐射源处理后20天内应向环保部门申报。

  应急处理

  第十五条,如泄漏、丢失等事故发生,应立即采取防护措施,进一步扩大事故,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报告辐射环保领导小组和公司安全环保科、保护科部门,同时启动辐射源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放射源管理制度4

  一、放射源的使用

  1、凡从事放射源操作的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并取得证书。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放射源操作方法、要求。

  2、放射源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操作。涉及放射源取用的,由专人负责建立领取、使用、归还记录档案。

  3、每周对放射源进行巡查巡测,巡查巡测情况记录存档。

  二、放射源转让建立放射源管理和放射源登记台账。做到进出本单位的放射源数量相符,放射源购买、更新、处置(转让、送贮)时,要按规定办理放射源转让批准、备案登记、许可证变更等手续。

  三、放射源送贮在放射源闲置或者废弃后三个月内,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若生产单位不能回收的,及时将废旧或闲置放射源送省放射性废物库安全贮存。

  放射源管理制度5

  一、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1、放射源辐射防护符合国家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防护条例要求,制定公司放射源防护机构及三级防护责任制,并按制度严格执行。

  3、建立放辐射安全管理机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4、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源建设项目,建成调试后,在试运行三个月内,必须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5、配备必要的检查或监测设备。安装操作人员要配备带报警装置的个人辐射剂量计。

  6、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放射源贮存库定期监测,对安装操作人员作定期体检,以保护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7、放射源实行专人保管,实行管理、使用分离的原则,杜绝“以使带管”现象,防止放射源失控现象发生。建立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8、放射源贮存库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必须设置放射警示标志,以防他人随意接近。

  9、发生放射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处置突发放射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保护事故现场,控制事故影响。

  10、保卫科要加强对放射源的保卫巡查工作。放射源制作防盗设施,做到万无一失。

  11、对违反规定造成事故的追究有关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辐射安全与保卫工作

  1、贮存库保管员负责放射源的安全贮存;公司办公室、保卫科负责放射源安全保卫工作。

  2、放射源有关工作人员必须考取“辐射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放射源安全防护制度。

  3、放射源贮存库,必须设置全国统一的明显电离辐射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4、建立辐射防护责任制,配备专职辐射防护管理人员,建立辐射工作管理档案。

  5、定期对工作场所和环境进行剂量监测,根据受照剂量情况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6、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监测和健康的规定。对已从事和准备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体格检查,并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合格者方可从事放射工作。

  7、发生或发现放射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处置突发放射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于两小时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卫生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两小时。

  8、相关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有专人负责,严格管理,确保安全使用。

  9、到现场首先查看放射源有无异常,标志牌是否在,检测仪表是否有指示。

  放射源管理制度6

  1、操作规程

  1.1放射源的安装、拆卸等操作,必须由经过培训、持有放射源操作证的人员完成。

  1.2放射源拆装应有工作票,并记录在案。

  1.3每次操作应确定主操、副操及监督人员。

  1.4拆装前应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操作方案及发生意外情况的应急方案,计算操作人员的照射量,并做模拟操作,熟悉方案。

  1.5拆装前,应将现场无关的人员撤离。

  1.6拆装源时,操作人员必须配带热释光片。

  1.7每次操作的时间、人员记录在案。

  2、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

  放射源的种类、数量、活度、购买及安装的时间、安装的位置、防护情况要登记在案,随时备查。

  3、储源场所安全防护制度

  3.1储源场所要有严格的安全防盗措施,防止被盗、遗失。一旦发生遗失,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

  3.2放射源进出储源场所的日期、数量、种类、经手人要登记在案。

  3.3储源场所应在醒目的位置悬挂放射源标志牌。

  3.4储源场所要有明确的部门和人员负责。

  3.5储源场所要有安全区、监督区、控制区的明显标志。

  4、放射工作人员培训、体检及保健制度

  4.1放射工作人员在从业前应到当地主管部门进行培训、体检,取得从业证书。

  4.2放射工作人员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体检,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4.3放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根据工作人员的放射性级别发放保健费。

  5、放射源订购、运输及退役管理制度

  5.1放射源订购之前,应向主管部门申请购买许可批文。

  5.2订购的放射源到货后,应请主管部门到现场测试防护情况是否合格。

  5.3测试合格后到主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5.4放射源属一类危险品,必须由具有危险品运输许可证的单位进行,不得私自运输。

  5.5放射源运输前,应请主管部门进行测试,取得运输许可批文。

  6、变更及注销制度

  6.1放射源的数量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说明放射源的来源或去向。

  6.2如果放射源不再使用,应交由主管部门或有资格证书的单位处理。处理前,应向主管部门报告,处理后到主管部门注销。

    最新文章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