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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森林防火管理制度

时间:2023-10-30 21:17:54 村森林防火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村森林防火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是组织、机构、单位管理的工具,对一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村森林防火管理制度(精选6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村森林防火管理制度1

  为加强我乡护林防火工作,有效的防止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好现有的森林资源,做到“群众广泛参与,社会积极支持、部门齐抓共管、政府全面负责”的护林防火制度。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明确护林防火总体目标

  各村、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护林防火“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切实做好辖区内护林防火工作,做到全年无火情的护林防火工作总体目标。各村要认真抓好护林防火的宣传工作,实行划片包干,责任落实到人员到地块,护林防火工作纳入年终考核。

  二、护林防火期

  自10月15日起,已进入为期八个月的森林防火期。

  三、护林防火责任。

  1、护林防火工作实行乡级行政领导负责制和林业岗位职能负责制。各村(原30个行政村)的支部书记和村主任是本村的第一防火责任人。

  2、防火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森林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2)召开护林防火专门会议,对护林防火工作进行具体安排,对本村辖区范围内的情况做到底子清、情况明,严把各个环节,村干部包山头包地块,有记录、责任明确,痴苶呆傻人员、牛羊工要落实监护人的责任,并做好监护工作。

  (3)各村护林员、网格员要及时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森林扑火预案,发生火情及时组织扑救,确保打早打小打了,不发生大的森林火灾。

  3、乡派出所:防火期组织开展打击野外违法用火行为,对拒不执行乡政府在防火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和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防火任务的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负责做好火灾发生地的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等工作。

  四、强化森林火灾预防措施

  1、开展经常性护林防火宣传活动。各村要不间断的对《森林防火条例》等政策进行宣传,要在村口、路口、重点林区重新刷写护林防火标语,在重点林区(石家塔国营林区、邢家庄化塔自然村、檀山沟寨沟、辛庄自然村)边缘树立固定标语墙等封山醒目的标志。要对梁家寨乡与接壤的乡镇尤其是外省市地区(骆驼道、赵家岔、对王只、檀山沟等)要重点防护,要对野外作业人员进行重点宣传教育,对精神病人、弱智人员要落实监护措施。同时,利用不同形式和方法进一步加大护林防火宣传力度,扩大宣传教育面不留死角,加大对火灾肇事者的处罚案件和典型火灾案宣传报道力度,对重大火灾事故及时公开曝光,大力增强全社会护林防火意识。

  2、建立联防机制。在相邻的村、农户之间层层建立防火联防机制,加强毗邻交界处的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划定联防区域,明确联防责任,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一旦发生山火,不论是谁的区域,都要共同积极组织扑救。

  3、加强队伍建设。组建护林护火网络和扑火网络队伍,各村要组建半专业应急扑火队,负责发现火情并及时控制、扑灭,同时,要加大对扑火队伍的培训力度,组织扑火队员学习防火扑火知识和安全避险知识,提高防火队员的科学扑救能力。

  4、防火期内,全乡按两个片巡防火,上片为滴流磴、蔡家坪、独自口、御枣口、梁家寨、沙湖滩、豹川、椿树底8个村,下片为大崔家庄、活川口、石家塔、闫家庄、北峪口、黄树岩6个村。防火巡查按片进行,分管副乡长负责上片的防火检查工作,纪检书记负责下片的防火检查工作,各包片包村干部负责检查并督促所包村护林防火工作的开展及村干部的驻村纪律,合并后14个村支部书记对本行政村的护林防火工作进行总安排总部署,负总责。

  5、进入森林防火期内,各村要落实专人设卡和巡查,严防火种上山,特别是重点林区。

  6、乡纪检、组织部门要加大对各村护林防火工作的督促检查,尤其村支两委干部的值班值守工作。

  7、进入防火期,乡派出所要组织开展防火巡逻,并公开举报电话,对违反政府防火禁令的野外违规用火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严肃处理,做到见烟就查,见火就罚。

  五、防火扑火预案

  1、各村要制定防火预案。内容包括:本辖区的基本情况、护林防火领导组成员名单及分工、护林员的分布情况及职责、扑火队人员组成及发生山火后的扑救指挥程序、通讯情况及联络方式等。

  2、各村要严格按照扑火预案落实各项防火工作。

  六、防火值班

  1、进入森林防火期,各村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村书记、村主任轮流值班,并24小时保持通信畅通;乡干部在防火期工作日时间,应坚守岗位,值班期间应24小时在岗,不的随意离开工作岗位,按规定做好值班记录。

  2、遇有火情要及时向乡防火办报告。

  3、备有防火专用值班车,配备灭火工具,随时准备应付突发火情。

  七、请销假制度

  乡副科以上领导请假,由乡党委书记批准;一般干部请假由乡长批准;各村主要负责人,请假1天由片长批准,请假2天以上由乡主要领导批准,请假都需要有请假条;对不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擅离工作岗位的,进行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或负有重大责任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加强野外用火管理

  1、在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及林区的边缘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2、各村要对林中空地及林区边缘田、地进行登记造册,做好动员工作,签订责任书,严禁烧灰积肥、烧田土坎。

  3、在防火戒严期内及高火险天气,各村要对管护范围内的交通要道口、重点火险地段要设专人看守,对过往车辆和入山人员进行检查登记,严防一切火种入山。护林员要加强巡逻检查,及时发现事故苗头,消除火灾隐患。在火灾多发区、重点林区路口、主要交通道两旁的林区设置防火检查站,检查站人员要对林区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扣留不准携带的火种和易燃物品。

  4、各村要做好智障人员和牛羊工的管理,并做好登记造册,逐人落实监护人和监控措施,防止发生意外。

  九、火情检测及火灾报告

  1、发生火情要立即将火情发生或发现的时间、地点、地着物的状况、火势的大小、蔓延方向及扑救情况报告乡防火办。

  2、乡、村要立即组织扑火队伍开展扑火。

  3、保护好起火点,发现可疑人员,应立即控制截流并主动协助派出所破案。

  4、各村发生火灾后,应立即报告乡党委、政府及乡防火办,不得越级上报。

  5、对重、特大森林火灾及有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影响的森林火灾事故的火情发展趋势、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等信息,由乡防火办核实后交由乡护林防火领导组组长签署意见后方可上报及发布。

  十、扑火指挥调度

  1、村区域内的林区发生火灾后,应立即向乡防火办进行汇报,并对火情及时进行观测、控制。

  2、发生在各村交界处的森林火灾,任何一方发现火情的,应及时通知毗邻村,共同对火情进行控制,并立即向乡防火办进行汇报。

  3、火场指挥根据火场地形、森林类别、风力、温度等因素,正确判断扑火人员到岗、物资到位情况,不得因指挥不当引起人员伤亡事故。火场指挥做出的增加人员、交通运输和物资调运的决定,有关单位必须执行,不得有误。

  4、指挥长在指挥扑火的同时,及时安排追截火灾肇事者或嫌疑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5、乡专业扑火队应服从乡政府和乡防火办调度,接到火情报告后,立即开赴火场参加扑火工作,服从指挥。

  6、火场明火扑灭后,要安排足够人员看护火场,防止死灰复燃。

  7、严禁老人,不满16周岁以下儿童、残疾人、孕妇进入火场。

  十一、后勤保障

  乡林业部门要组织保障扑火所需物品的需要。

  乡后勤部门要做好食品、衣物等救灾物资的调配和供应。

  派出所要做好对火灾的事后调查处理。

  乡卫生院负责组织医疗人员赶赴火灾现场实施医疗救护,做好危重伤员的现场急救和转诊救治工作。

  各行政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十二、火灾案件查处

  1、森林火灾发生后,所在村、护林员应当及时查明起火原因。

  2、发生火情后,派出所及林业部门应立即赶赴现场,查明起火原因、起火地点、查清肇事者,及时调查取证立案查处。

  3、乡林业部门要调查火灾失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林木损失等,写出书面报告,报乡防火办。

  4、加大打击力度,森林火灾案件应从快、从严处理,并及时曝光,起到警示教育的目的,减少火灾发生。

  十三、森林防火责任追责

  1、严格执行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

  2、护林防火工作由乡派出所配合进行督导检查。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第一责任人行政责任:

  (1)在森林防火期,由乡纪检等部门组成的督查组发现村主要负责人不在岗的,第一次通报批评,第二次罚款50元,连续3次缺岗,罚款200元,屡次不改的,由乡纪检部门进行约谈。

  (2)在森林防火期,防火工作宣传不力,防火措施搞形式主义,不能真正落实落地的,由乡纪检部门进行约谈。

  (3)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未落实各项责任制及防火扑火措施,在本辖区内发生秸秆焚烧,尤其是在山边撩岩进行秸秆荒草焚烧等行为的,由乡纪检部门对村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屡次不改的,要进行追责问责,作为换届选举新任干部的重要考量之一,并对村进行罚款。

  (4)凡发生一起荒火的,给予书记、村主任黄牌警告,罚村1000元,书记、村长各500元。凡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的罚村5000元,各村书记、村主任各1000元,同时要给予记过、记大过等处分。凡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或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村,罚村10000元,罚书记、村长各2000元,并按程序引咎辞职或罢免。这些处罚都将作为换届选举新任干部的重要考量进行评定标准。

  (5)对进行秸秆焚烧等行为的个人由派出所进行处罚。

  (6)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员监管不力,进入林区及林缘违规用火的,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造成损失的,监护人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7)凡是因野外用火导致发生荒火、山火的,要严格依照《森林防火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四、防火处罚规定

  1、在防火期间,对拒不执行防火决定、命令的,按下列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在森林防火期烧荒、烧纸等野外违规用火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在森林防火期违规用火造成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森林防火期吸烟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依据《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由地方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四)在森林防火期内因工作不力造成火灾的村,发现一起对村主要干部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在年终防火考核中评为不合格。

  2、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由乡防火办、乡林业站或者其委托的乡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乡内野外用火的,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乡林业站或者其委托的乡镇执法机构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

  5、森林防火期内发生的一切森林火灾,公安机关都应当及时调查。案件调查清楚后,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报乡森林防火领导组办公室。

  6、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或责任追究:

  (一)森林防火责任未落实的。

  (二)对森林火灾隐患不消除整改的。

  (三)防火期违反防火禁令的。

  (四)乡镇派出所防火期不组织巡逻或不接警出警或对违犯防火禁令行为不依法调查处理的。

  (五)不听从扑火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造成损失的。

  对以上行为,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还应视其情节和后果,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从严问责。

  村森林防火管理制度2

  为加强我县森林防火工作,有效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好现有森林资源,做到“群众广泛参与、社会积极支持、部门齐抓共管、政府全面负责”的森林防火工作机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明确森林防火总体目标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森林防火“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切实做好辖区内森林防火工作,确保森林火灾受害率不突破州下达的控制指标,做到无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无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无发生山火烧毁民房的森林防火工作总体目标。

  二、森林防火期

  20xx年xx月xx日

  三、森林防火责任

  1、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林业局职能负责制。各乡镇的乡镇长是本乡镇的第一防火责任人;国有林场的场长是本林场的第一防火责任人;铁路、公路、水利、农场、矿山等有林部门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其部门或单位的第一防火责任人;农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是集体林木的第一防火责任人;责任山、自留山及退耕还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者为该责任山、自留山、退耕还林地的第一防火责任人;风景旅游区的经营者是其风景旅游区的第一防火责任人。

  2、防火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森林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2)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制定本辖区的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3)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森林扑火预案,组织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5)配合森林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3、各乡镇对本辖区的机关单位、村委会负责;机关单位对所属干部职工负责;旅游公司对游客负责;学校对学生负责;村委会对村民负责;监护人对精神病、呆傻等人员负责;招工单位对招用人员负责;企业公司对员工、施工人员负责。

  4、县林业局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及全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负责制定全县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森林扑火专业队伍和护林员的组织、管理和培训;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森林防火先进技术;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消除火灾隐患;保障森林火灾扑救工具和器材的供应调配;侦破和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四、强化森林火灾预防措施

  1、开展经常性森林防火宣传活动。各乡镇、县林业局及县森防办要认真制定《年度森林防火宣传方案》,在春季和冬季森林防火期内各组织开展一次森林防火宣传月活动,县林业局及县森防办在宣传上要采取各种方式进行宣传,在森林防火期内利用宣传车到各乡镇、集市巡回宣传《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及县政府有关防火通告,印发有关防、扑火知识到各乡镇、集市、村寨,并张贴省、州、县有关森林防火通告,在各村寨刷写森林防火宣传标语。各乡镇要利用宣传车到集市、村寨进行宣传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发放县政府森林防火通告及有关宣传资料到各农户手中。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帮扶单位分别到各自责任区开展宣传活动。各旅游景区和重点林区要制作醒目的宣传牌、宣传标语或者对宣传设施进行一次刷新,进入林区的主要路口要设置或补齐森林防火固定标志,刷写森林防火标语。新闻、宣传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开辟森林防火专题节目和栏目,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广告,加大对火灾肇事者的处罚案例和典型火案的宣传报道力度,对重大火灾事故及时公开曝光。教育部门要加强中小学生、职业教育学校学生等防火安全教育,在防火期间每月至少要上一个课时的防火宣传课。

  2、建立联防机制。在相邻的乡镇、村组、农户之间层层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加强毗邻交界处的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划定联防区域,明确联防责任,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一旦发生山火,不论是谁的区域,都要共同积极组织扑救。

  3、加强队伍建设。组建护林护火网络和扑火网络队伍,县和各乡镇、国营林场、各防火重点村均要成立专(半)业扑火队,并将专(半)业队伍人员名单上报县森防办备案。县组建100人专业扑火队,下辖两个扑火分队(50人/队),各乡镇要组建30人半专业扑火队,每村组建15人义务扑火队,县专业扑火队由县林业局负责组建,各乡镇扑火队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各村扑火队由村委会负责组建。同时,要加大对扑火队伍的培训力度,组织扑火队员学习防火扑火知识和安全避险知识,提高防火队员的科学扑救能力。

  4、确保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费落实。县、乡两级财政要把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及各乡镇要加大对森林防火工作的资金、物资和劳力投入,配备好防火器材,力所能及地改善防火条件,确保防火工作实际需要。

  5、进入森林防火期内,各乡镇、成员责任单位要落实专人设卡和巡查,严防火种上山,特别是重点林区。

  6、各乡镇主要领导、县林业局及成员单位要加大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7、县乡两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防火扑火预案

  1、各级防火指挥部均要制定防火扑火预案。内容包括:本辖区的基本情况、指挥部成员名单及分工、护林员的分布情况及职责、扑火队人员组成及发生山火后的扑救指挥程序、通讯状况及联络方式等。

  2、乡镇、有林单位的防火扑火预案于下一个防火年度前上报县森防办。

  3、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严格按照防扑火预案落实各项防火工作。县森防办将对防扑火预案的制定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与防火年度的考核评比挂钩。

  六、防火值班

  1、进入森林防火期,各乡镇、各有林单位、县林业局及县森防办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成员单位及帮扶单位领导应保证24小时开机,保证信息畅通。

  2、公示带班值班人员、时间、责任,将值班表报县森防办备案。

  3、值班人员应熟悉本地区的'防火情况,能够熟练使用通讯设施,保证信息上传下达畅通。

  4、值班期间不准脱岗、不准饮酒、不准搞娱乐活动,按规定做好值班记录。同时,要对本辖区域内的值班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避免脱岗、漏岗现象发生。

  5、遇有火情要及时向县森防办报告。

  6、备有防火专用值班车,随时准备应付突发火情。

  七、森林防火巡护管理

  1、建立县、乡、村三级护林防护网络,加强对全县森林资源的管护工作。

  2、乡镇在森林防火期按每行政村不低于1名的标准,配备专职护林员。

  3、村级按照村民小组的分布情况每组不低于1名的标准,配备兼职护林员。

  4、护林员的职责是:巡护山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制止火种上山和报告火情,协助森林公安机关查处山村火灾案件;负责责任区内的防火隔离带清理,承包山地防火隔离带由业主负责,护林员督查,并向乡镇政府、村级组织汇报,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

  5、县林业局负责对全县防火隔离带的清理进行检查验收。

  6、防火戒严期内,各乡镇和有林单位应设卡并派专人在岗检查,根据森林防火的实际需要,配足护林员。

  八、加强野外用火管理

  1、在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及林区边缘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2、各乡镇要对林中空地及林区边缘田、土进行登记造册,做好动员工作,签定责任书,严禁烧灰积肥、烧田土坎。

  3、在防火戒严期内及高火险天气,各乡镇、有林单位森林消防巡逻队及护林员要加强巡逻检查,及时发现事故苗头,消除火灾隐患,做到见烟就查,见火就罚,违法就抓。在火灾多发区、重点林区路口、主要交通道路两旁的林区设置防火检查站,检查站人员有权对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有权扣留不准携带的火种和易燃物品。

  4、各乡镇、村组要做好智障等特殊人员的管理,并登记造册,逐人落实监护人和监控措施,防止发生意外。

  5、防火期内确需生产性用火,必须经过林业部门批准,经批准后,要有专人负责,远离林区边缘,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好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严防失火。

  九、火情监测及火灾报告

  1、火情监测报告主体是县、乡、村和有林单位三级护林员及其主管单位。其它单位和个人也有报告火情的责任。

  2、发生火情要立刻将火情发生或发现的时间、地点、地被物状况、火势大小、蔓延方向及扑救情况报告县森防办。

  3、乡镇和有林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扑火队迅速开展扑救。

  4、保护好起火点,发现可疑人,应予以截留,并主动协助森林公安机关破案。

  5、对故意瞒报、迟报、误报火情或扑救不及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6、对重、特大森林火灾及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事故的火情发展趋势、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等信息,由县森防办核实后交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以上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上报及发布。

  7、各乡镇发生火灾后,应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及县森防办,不得越级上报。每月25日前各乡镇必须向县森防办统计上报该乡镇发生的森林火灾,县森防办统计汇总后上报给州森防办。

  8、县森防办、防火值班室电话:5227119。

  9、对于及时报告火情,挽回重大损失的,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扑火指挥调度

  1、乡镇区域内的林区发生火灾后,应立即成立前线扑火指挥部,火场指挥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负责人或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担任(国营林场由所属单位负责人担任)。

  2、发生在各乡镇交界处的森林火灾,任何一方发现火情的,应及时通知毗邻乡镇,成立联合前线指挥部,县林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第一时间内必须亲临现场进行指挥。

  3、林火燃烧时间超过2个小时或受害森林面积5公顷以上且继续蔓延的森林火灾,县林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第一时间内必须到现场指挥扑救,包片成员单位积极到现场给予援助,组织人员或经费支持乡镇开展扑救工作。超过6小时仍未扑灭的火灾或发生受害森林面积10公顷以上或可能酿成重大火灾及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的火灾,副指挥长必须靠前亲自指挥扑救,超过12小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必须靠前指挥,也可指定专人担任火场指挥。需要县级专业队援助时,由现场最高指挥长统一调度指挥。

  4、火场指挥根据火场地形、森林类别、风向、风力、温度等因素,正确判断扑火人员到岗、物资到位情况,不得因指挥不当引起人员伤亡事故。火场指挥做出的增派人员,交通运输和物资调运的决定,有关单位必须执行,不得有误。

  5、指挥长在指挥扑火的同时,及时安排追截火灾肇事者或嫌疑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6、县专业扑火队应服从县政府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调度,接到火情报告后,立即开赴火场参加扑救工作,服从前线指挥部指挥。

  7、火场明火扑灭后,要安排足够人员看护火场,防止死灰复燃。

  8、严禁老人,不满16周年以下儿童、残疾人、孕妇等进入火场。

  十一、防火设施物质管理

  1、各级防火指挥部应建立不少于15平方米的防火物资仓库,明确管理物资责任人。

  2、防火设施设备进行分类造册登记,一个防火年度清理一次,掌握增减情况,并及时进行补充更新。

  3、森林防火车必须做到专车专用,加强维修保养,确保防火用车。

  4、每个乡镇应当配备100把以上二号扑火工具。乡镇长、分管乡镇长、林业站站长及专职护林员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都要配备手持对讲机(有林单位根据实际需要配备)。

  5、防火物资必须保证性能良好,随时能用,并做好防潮、防虫、防雨工作。

  6、遇有重大火情,全县防火物资统一调动使用。

  十二、后勤保障

  县林业部门要组织保障扑火所需机具物资的需要。县经贸、民政、粮食、供销、农业等部门要做好粮食、食品、衣物、帐篷等救灾物资的调配和供应;交通部门要为运送扑火人员、救援物资和灾民等优先提供运输工具,确保交通畅通;卫生部门要做好医疗队伍组织、医疗物资储备、调度等工作,组织医疗队赶赴火场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十三、培训演练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每年不少于一次有计划地组织扑火指挥员、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进行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普及避火安全常识。

  十四、整合资源、合力推进森林防火工作

  1、建立县级领导、森林防火成员单位联系帮扶乡镇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县级领导督促检查所联系的乡镇森林防火防范措施,并督促联系乡镇的部门帮助解决森林防火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抓好森林防火工作落实。

  2、各成员单位要认真按照《贵定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职责》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每年春季和冬季森林防火期内要在责任区内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和戒严期内设卡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并督促落实整改,消除火险隐患。

  3、成员单位和帮扶单位在森林防火期内,须经常深入责任区督促检查,并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在防火戒严期和高火险天气,各单位须派人到责任区参加巡逻设卡,不能派人巡查的单位,可出资聘请当地人员巡查。

  4、联系乡镇发生森林火灾后,各单位在接到命令后,立即奔赴现场参加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若单位不能及时派人参加扑救,可出资给各乡镇作为请人扑火及扑火人员生活补助费用。

  十五、森防火灾案件查处

  1、森林火灾发生后,所在乡镇、林业站及护林员应当及时查明起火原因。

  2、发生火情后,当地公安派出所及林业派出所应立即赶赴火场,查明起火原因、起火地点、查清肇事者,及时调查取证立案查处。

  3、县林业部门成立火灾损失专业调查组,主要调查火灾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林木损失等。每次火灾发生后,专业调查组应到实地调查,写出书面报告,报县森防办。

  4、发生重大火灾后,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应迅速组织县公安、检察、林业等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对案件进行调查。

  5、加大打击力度,森林火灾案件应从快、从严处理,并及时爆光,起到警示教育目的,减少火灾发生。

  十六、森林防火责任追究

  1、严格执行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第一责任人行政责任:

  (1)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未落实各项责任制及防火扑火措施,在本辖区内每月连续发生2起以上火情的或森林火灾受害率超过责任状指标的。

  (2)在森林防火期内,未设卡、隐瞒火情、值班不到岗或贻误扑火战机,造成森林受害面积15亩以上灾害的。

  (3)发生森林火情,组织指挥不得力、不到位,造成森林受害面积15亩以上或有人员受伤,给国家、集体、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的。

  (4)各帮扶部门帮扶不到位,在该责任区内发生一般森林受害面积15亩以上灾害的。

  (5)各单位、各部门在接到县政府或县森防指挥部电话后,不及时组织单位应急专业队到达指定地点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的。

  3、其他情况的追究:按《国家公务员法》、《贵定县行政首长问责制》及《贵定县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规定执行。

  4、因玩忽职守,在扑救森林火灾中造成森林资源严重损失,发生重大火灾或人员死亡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村森林防火管理制度3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其中,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5月15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实行封山禁火措施。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延长防火期和高火险期。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执行森林防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灭火工作。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采取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等方式逐级落实森林防火责任。

  第四条涞源县、涞水县、易县、阜平县、唐县、曲阳县、顺平县、满城区、徐水区行政区域内国有林场、飞播林区、集中成片林区、自然保护区、森林景区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区域,为本市森林防火区,具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森林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实施下列野外用火行为:

  (一)野外吸烟、乱丢火种等;

  (二)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等;

  (三)烤火、野炊等;

  (四)燎地边、烧秸秆、烧荒、焚烧垃圾等;

  (五)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山入林;

  (六)其他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第六条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森林防火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森林防火登记和检查。凡阻挠、妨碍森林防火执法或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七条森林防火期内,对在森林防火区内上坟烧纸和野外吸烟等野外用火行为:党员领导干部一律负有监督和制止责任;公职人员一律追究纪律责任;非公职人员一律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罚;引起火灾的,一律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移动、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第九条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要做好扑火准备,一旦出现火情,立即开展扑救。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者,符合法定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各级森林防灭火机构和责任单位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村森林防火管理制度4

  (一)防火值班制度

  1、进入森林防火期,镇村两级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值班人员保证手机 24 小时开通,确保通讯联络畅通。

  2、镇村公示带班值班人员姓名、时间、职务及联系方式。

  3、值班人员应熟悉本地区的防火情况,能够熟练使用通讯设施,保证信息上传下达通畅。

  4、值班期间不准脱岗、不准饮酒、不准搞娱乐活动,按规定做好值班记录。带班领导要对本辖区的值班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避免脱岗、漏岗现象发生。

  5、遇有火情要及时向镇森林防火办公室报告。

  6、确保防火期用车,以应对突发火情。

  (二)野外用火管理制度

  1、在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及林区边缘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2、要对林中空地及林区边缘地块进行严格管理,同时做好清理杂草工作,严禁烧灰积肥,烧田土坎。

  3、在防火戒严期内及高火险天气,防扑火队员及护林员要加强巡逻检查,及时发现事故苗头,消除火灾隐患,做到见烟就查、见火就罚、违法就抓。在火灾多发区、重点林区路口、主要交通道路两旁的林区设置防火检查站,检查站人员有权对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有权扣留不准携带的火种和易燃物品。

  4、做好智障等特殊人员的管理建立台账,逐人落实监护人和监控措施,防止发生意外。

  (三)森林防火巡护管理制度

  1、进入森林防火期,护林员要加大对管护区域开展森林防火巡护次数。

  2、护林员的职责是巡护管辖林地,管理野外用火,及时制止火种进入林区和报告火情,协助镇派出所或森林公安机关查处火灾案件;积极参与责任区内的防火隔离带清理工作。

  3、防火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场防火隔离带的清理进行检查验收。

  4、防火戒严期内,应设卡并派专人在岗检查,根据森林防火的实际需要,配足护林员。

  (四)火情监测及火灾报告制度

  1、发生火情要立刻将火情发生或发现的时间、地点、地被物状况、火势大小、蔓延方向及扑救情况报告镇森林防火办公室。

  2、镇、村两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发现火情应当立即组织扑火队迅速开展扑救。

  3、保护好起火点,发现可疑人,应予以截留,并主动协助森林公安机关破案。

  4、对故意瞒报、迟报、误报火情或扑救不及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5、对重、特大森林火灾及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事故的火情发展趋势、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信息,镇森林防火办公室核实后交由镇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以上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上报。

  6、对于及时报告火情,挽回重大损失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防火设施物资管理制度

  1、镇森林防火办公室对防火设施设备进行分类及造册登记,一个防火年度清理一次,掌握增减情况,并及时进行补充更新。

  2、森林防火车必须做到专车专用,加强维修保养,确保防火用车。

  3、防火物资必须保证性能良好,随时能用,并做好防潮、防虫、防雨工作。

  4、遇有重大火情,仓库的防火物资统一调动使用。

  (六)后勤保障制度

  党政办作为后勤保障部门要负责组织调配扑火救灾所需车辆,负责处理人员伤亡事故和医疗救护,联系组织供应火场扑火物资,协调扑火人员和扑火物资快速运输,全面负责后勤保障工作。

  (七)培训演练制度

  镇森林防火领导小组每年(不少于一次)有计划组织扑火指挥成员、扑火队员、干部职工、村委干部、群众进行扑火指挥、扑火技能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普及避火安全常识。

  (八)森林火灾案件查处规范

  1、森林火灾发生后,护林员应及时查明起火原因。

  2、发生火情后,镇森林防火办公室抽派人员要协同派出所及森林公安机构应及时赶赴火场,查明起火原因、起火地点、查明肇事者,及时调查取证立案查处。

  3、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抽派人员成立火灾损失专业调查组,主要调查火灾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林木损失等。每次火灾发生后,专业调查组应到实地调查,写出书面报告,报镇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4、发生重大火灾后,镇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应迅速组织协调派出所、安监站、林业站等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对案件进行调查。

  5、加大打击力度,森林火灾案件应从快、从严处理,并及时曝光,起到警示教育的目的,减少火灾发生。

  村森林防火管理制度5

  为有效落实银川市自然资源局森林防火主体责任,按照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工作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一、防火值班制度

  1、进入森林防火期,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保证手机24小时开通,确保通讯联络畅通。

  2、公示带班值班人员姓名、时间、联系方式,将值班表交办公室备案。

  3、值班人员应熟悉本地区的防火情况,能够熟练使用通讯设施,保证信息上传下达通畅。

  4、遇有火情要及时向森林防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5、确保防火期用车,以应对突发火情。

  二、火情监测及火灾报告制度

  1、发生火情要立刻将火情发生或发现的时间、地点、状况、火势大小、蔓延方向及扑救情况,报告森林防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对故意瞒报、迟报、误报火情或扑救不及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三、防火设施物资管理制度

  1、防火设施设备进行分类造册登记,一个防火年度清理一次,掌握增减情况,并及时进行补充更新。

  2、森林防火车必须做到专车专用,加强维修保养,确保防火用车。

  3、防火物资必须保证性能良好,随时能用,并做好防潮、防虫、防雨工作。

  4、遇有重大火情,全场防火物资统一调动使用。

  四、培训演练制度

  森林防火工作领导小组每年(不少于一次)有计划组织扑火指挥成员、扑火队员、干部职工、群众进行扑火指挥、扑火技能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普及避火安全常识。

  村森林防火管理制度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减少森林火灾危害,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城市市区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火灾、人工草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部门各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在森林防火区域居住或者工作的公民,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责任制的要求,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规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及农业、林业、牧业专项发展规划,保障森林防火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扑火工作实际需要,将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并根据经济发展和工作需要逐步增加。

  第六条自治区鼓励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监测手段、防扑火技术和防火设施设备,不断提高森林防火的科技水平。

  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武警部队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受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所在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及其所属的国有林业局设立防火指挥部,负责施业区内的防火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并落实森林防火规划和措施,组织预防森林火灾;

  (三)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加强防火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四)进行森林防火的宣传教育,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

  (五)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六)及时逐级上报和下传森林火情火灾信息及有关事项,进行森林火情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会同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七)协调解决地区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在森林防火区域的国有林业局和林场、农场、牧场、铁路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嘎查村等,应当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防火责任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一条森林防火区域的旗县级人民政府以及国有林业局和林场、农场、牧场、自然保护区、旅游区、风景名胜区应当建立森林专业防扑火队;苏木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建森林防扑火队;其他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和嘎查村应当组建群众防扑火队。

  各级各类森林防扑火队接受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挥、调动和业务指导,其机构和人员应当保持稳定,并定期对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驻自治区武警森林部队在森林防火工作上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在接受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时,应当服从当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动。

  驻自治区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边防部队在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物资、设备;跨地区执行任务的,应当提供交通运输支持。

  第十三条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和嘎查村,应当配备森林防火巡护人员,持旗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印制核发的防火巡护证件,负责巡护本防火责任区,宣传防火知识,管理、监督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第十四条行政区或者国有林业施业区交界的有关旗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国有林业局,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确定联防区域,明确联防责任,规定联防制度和措施,检查、督促联防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森林重点防火区域建立航空防扑火站点,开展航空防扑火工作。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落实防火责任制应当贯彻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落实防火责任方面,必须接受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监督。

  第十六条在林区的单位和嘎查村,应当履行下列森林防火安全责任:

  (一)制定森林防火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履行森林防火安全责任和义务,确定防火责任人和责任区;

  (三)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四)定期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森林防火技术规范,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配备防火器材,设置防火宣传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经常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森林防火意识。

  电台、电视台、报社等宣传媒体应当经常开展森林防火公益宣传。

  设在林区的各级各类学校,应当经常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每年的3月15日至6月15日、9月15日至11月15日为自治区森林防火期。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当地防火期的开始时间提前或者结束时间推后,划定森林防火戒严管制区,规定防火戒严管制期,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信息畅通。防火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九条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森林防火区域。个人确需进入的,须持身份证或者有效证件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申请办理防火通行证;因生产、建设、勘察等需要进入的,必须持有关证明文件,报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申请办理防火通行证、野外用火许可证,签订防火责任书;需进入国有重点林区的,还必须事先征得林业局、林场经营管理单位的同意。

  第二十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可以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防火检查站有权对进入森林防火区域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纠正违反防火规定的行为,并有责任进行防火知识宣传。

  进入森林防火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防火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域禁止野外吸烟、上坟烧纸、取暖、野炊等野外用火,因生产、生活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点烧防火隔离带和生产性用火,必须经旗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经批准进行生产性用火的,要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安排扑火人员,准备扑火工具,并将用火时间提前报告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和通知毗邻地区,在做好防范措施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确保用火安全。

  (二)需要野外生活用火的,应当选择安全地点,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采取隔火措施,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

  第二十二条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域作业和通过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装置,并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漏火、喷火和机车闸瓦脱落引起火灾。行驶在森林防火区域的列车、营运客车和公共汽车,司乘人员要对旅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和管理,严防旅客丢弃火种。在野外操作机械设备的人员,必须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严防失火。

  铁路、公路、电力、石油、燃气管道的管理单位和工矿企业等,必须在有引发火灾危险的地段和地带,开设防火隔离带,设置防火宣传标志,配备巡护人员,做好巡护和防扑火工作。

  第二十三条防火期内,需要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必须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后方可实施。

  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域使用枪械狩猎。

  第二十四条防火戒严管制期内,在森林防火戒严管制区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火灾的车辆、机械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严格管理户内生产、生活用火。

  第二十五条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在森林防火区域进行经常性清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排除,并将擅自进入或者虽经批准但防火措施未落实的单位、人员清理出森林防火区域。

  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域从事农业、牧业、渔业和其他生产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体户,应当对所雇佣的人员加强防火安全教育和管理,遵守各项防火制度。

  第二十六条在森林防火区域进行工程设施建设,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防火林带。工程设施建成后,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森林防火隔离带或者防火林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责令限期整改。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程设施,必须设置在防火安全地带。原有工程设施未达到防火安全要求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搬迁或者采取安全的防火措施。

  进行生态建设,应当同时进行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在森林防火区域设置旅游景点,开办旅游项目,应当征得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并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规划。森林防火规划应当包括总体工作目标和措施、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备及维护、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培训、经费保障、制度建设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森林防火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进行下列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设备建设:

  (一)在森林防火区域的国界内侧以及林牧区的集中居民点、工矿企业、仓库、学校、部队营房、重要设施、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等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防火林带;

  (二)配备防火交通运输、探火灭火、了望和通讯设备等;

  (三)在重点防火地区修筑防火道路,飞机起降站点,建立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防火物资;

  (四)在森林重点防火区域,建立火险监测和预报站点;

  (五)建立森林防火信息网络,保障防火信息畅通;

  (六)设置自治区统一的森林防火报警电话号码。

  第二十九条开设防火隔离带,必须达到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开设防火隔离带,原则上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确需越界开设的,由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禁止在防火隔离带上从事种植活动。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建立防火专用车辆、器材、设备和设施管理使用制度,定期进行检查,保证防扑火的需要。

  森林防火专用车辆配备专用牌照,免交购车附加费、养路费、过路过桥费、过隧道费、停车费等费用。为执行扑火任务临时抽调、征用的车辆,在扑火期间免交过路过桥费、过隧道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气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防扑火要求,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监测预报工作,及时向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和驻当地的武警森林部队提供火灾监测信息资料,发布森林火险天气监测预报、临近自治区境外火场趋向监测预报、火场天气预报和实施人工增雨作业。有关电台、电视台、报社对发布的预报应当及时无偿播报。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窃、破坏、挪用、拆除森林防火设施设备,不得堵塞防火道路,不得阻碍防火隔离带的开设,不得挤占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的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不得干扰和影响电台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必须立即进行扑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禁止谎报森林火情。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火灾报警,必须立即核实,组织当地军民扑救,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行政区域或者国有林业施业区交界处发生火灾,实行谁先发现、谁先报告、谁先扑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域或者国有林业施业区界限的限制。

  森林火灾信息,由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逐级上报,经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核实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发布。

  第三十四条森林火灾的扑救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

  扑救森林火灾时,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建立扑火前线指挥部。扑救跨旗县级行政区域或者国有林业施业区的重大森林火灾,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组织前线扑火指挥部。扑火前线指挥部负责扑火现场的统一调度指挥,根据扑火的紧急需要决定征用、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采取开设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取水、实施人工增雨、实施局部交通管制或者戒严等紧急措施。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决定。

  扑救森林火灾应当按照防扑火预备方案和火场动态科学指挥。

  参加扑火的人员应当由防扑火专业人员组织和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员、孕妇和未成年人参加。

  第三十五条扑救森林火灾时,气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气象预报;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优先提供运输工具和场站服务,保证防扑火物资运输畅通;邮政、电信部门应当保证通信畅通;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妥善安置、救济灾民;公安部门应当及时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加强治安管理;卫生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做好医疗救护工作;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做好人员、财产的疏散和转移,并做好物资供应等有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森林火灾扑灭后,对火灾现场必须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第五章 善后工作

  第三十七条森林火灾扑灭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制定植被恢复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过火地的病虫害防治和火灾地区人畜疫病的防治、检疫,防止疫病的发生和传播。

  第三十八条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其他人员由火灾肇事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火灾肇事单位不能确定的,由起火单位负责医疗、抚恤;火灾肇事单位和起火单位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对在扑救火灾中牺牲的人员,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应当追认为烈士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森林火灾扑救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支付:

  (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工资、差旅费,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其他人员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费,以及扑火期间征用、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所消耗的费用,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肇事人支付;火灾肇事单位或者肇事人不能确定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肇事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

  扑救跨行政区域或者国有林业施业区火灾发生的前款(一)、(二)项规定的费用,应当由火灾发生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协调解决。

  第四十条森林火灾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损失,人力与物资消耗,人、畜伤亡及造成的其他损失,进行调查,记入档案。对于发生在国界附近的火灾,重大、特大火灾和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火灾,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建立专门档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按照国家关于森林火灾划分标准以及森林火灾统计报告表的要求,进行火灾统计,逐级上报,并报同级统计部门。

  第四十一条森林火灾损失的评估,应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认定的符合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森林火灾损失的计算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制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授权部门依照国务院森林防火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资源及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防火区域的;

  (二)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域野外用火的;

  (三)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域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

  (四)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域使用枪械或者擅自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活动的;

  (五)森林防火设施和措施不落实,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有火灾隐患,未按照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规定期限改正和消除的;

  (六)盗窃、破坏、拆除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

  (七)单位和个人不服从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延误扑火的;

  (八)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

  (九)拒绝、阻碍森林防火监督检查人员实施防火检查的。

  第四十三条森林火灾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由肇事单位或者肇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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