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我所欲也重点词翻译

时间:2020-10-25 13:00:19 鱼我所欲也 我要投稿

鱼我所欲也重点词翻译

  《鱼我所欲也》论述了孟子的一个重要主张,那就是当义和生不能两全时应该舍生取义。《鱼我所欲也》成为一篇不朽的佳作。下面是小编分享的鱼我所欲也的重点词翻译,欢迎阅读!

  鱼我所欲也重点词翻译是:

  【由是】按照这种方法。

  【是故】因此,由此可见。

  【非独】不仅仅。

  【勿丧】不丧失(其本心)

  【箪】古代盛饭用的圆竹器。

  【豆】古代盛饭或其他食品的器皿。

  【羹】煮或蒸成的汁状、糊状、冻状的食品。

  【呼尔而与之】没有礼貌地呼喝着给他吃。尔,助词。

  【蹴尔】用脚践踏着。

  【不屑】因轻视而不肯接受,不愿意接受。

  【所欲】“所”动词,相当于名次,意为“喜爱的东西”。

  【得兼】同时得到

  【有甚于】比……更重要。

  【苟得】苟且得到,这里是“苟且偷生”的意思。

  【恶】厌恶,与“欲”相反。

  【患】祸患,灾难。

  【使】假如,假使。下文“使”义同。

  【何不用也】有什么不可以使用的呢?

  【万钟】钟:古代的一种计量器名。六斛(hú)四斗为一钟。万钟:指很厚的俸禄。

  【何加】(有)什么益处。

  【奉】奉侍。

  【所识穷乏者得我欤】所识穷乏者:所认识的贫穷的人。得,通“德”,恩惠,这里是感激的意思,动词。

  【向为身死而不】为,为(之)全句:从前为了“礼义”宁死也不接受。

  【今为宫室之美为之】第一个“为”,wèi,介词。第二个“为”,wéi,动词,这里是接受的意思。

  【是亦不可以已乎】是,此,这。已,停止,放弃。

  【本心】天性,天良。

  《鱼我所欲也》词语古今异义:

  【万钟则不辩礼义而受之】古义:一种量器。今义:计时的器具或中空的响器。

  【非独贤者有是心也】古义:代词,这种。今义:判断动词,是。

  《鱼我所欲也》词类活用:

  【所识穷乏者得我与】一般“得”名词,恩惠,在这里活用为动词,感激

  《鱼我所欲也》多义词辨析:

  【为】今为宫室之美而为:介词,为了

  今为宫室之美而为之:接受

  由是则可以避患而有不为也:动词,做

  向为身死而不受:宁愿

  【得】

  故不为苟得也:得到

  所识穷乏者得我欤:感激

  【是】

  非独贤者有是心也:这种

  是亦不可以已平:这种做法

  鱼我所欲也全文赏析:

  本文以“鱼”和“熊掌”为喻,说明在人生的`道路上,会面临许多重要的抉择,我们应以“义”为重,为了维护它,要不惜做到“舍生而取义”。

  文章包括两段,第一段可以分为三层。

  第一层(从“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到“舍生而取义者也”),作者首先提出自己的论点。第一句话是以鱼和熊掌设喻,得出结论是“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第二句话是由第一句的设喻引出来论点“舍生而取义者也”。

  第二层(从“生亦我所欲”到“是故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恶有甚于死者”),这是对本文论点的进一步分析论证,是全文的重点。

  作者先从正面阐发自己的观点:虽然生命是我所喜爱的,但是,因为我所喜爱的东西有比生命更重要的,所以,我不去做苟且偷生的事;虽然死亡是我所厌恶的,但是,因为我所厌恶的东西还有甚于死亡的,所以,即使有导致死亡的祸患我也不避开它。这里所说的“甚于生者”就是指“义”;所说的“甚于死者”就是“不义”。于是,为了“义”,可以“舍生”;即使死掉,也不做“不义”的事。

  接着,作者又从反面申述观点。如果人们所喜爱的东西没有比生命更重要的,那么,凡是可以保全生命的手段,什么不可以采用呢?如果人们厌恶的东西没有比死亡更甚的,那么,凡是可以躲避导致死亡的祸患的办法,什么不可以采用呢?而这一切对于一个“所欲有甚于生”“所恶有甚于死”的人来说,是多么不能容忍的事情啊!

  第三层(“非独贤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贤者能勿丧耳”),作者得出结论,其实人人都有向善之心,“义”字本就是一种充塞天地之间的正气,无处不有,但是当面临生死存亡的考验时,大多数人不是不想做,而是做不到。

  孟子说:“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辞让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仁义礼智,非由外铄(shuò,消损)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故曰:“求则得之,舍则失之。”这话无非是说“仁义礼智”这四种品德是天生的,是人人皆有的。孟子说“人皆可以为尧舜”,就是从这种观点推衍出来的。贤者和愚者之所以不同,是因为贤者“求之”,所以“得之”,于是也就“能勿丧耳”,愚者“舍之”,于是“失之”,也就不再具备这种“仁义礼智”的美德了。

  第二段运用的是举例论证法,作者以“一箪食,一豆羹”为例告诉我们,这看似微不足道的“一箪食,一豆羹”,当它关乎生死的时候,也能考验一个人的品德。“呼尔”“蹴尔”而与之,则“行道之人”与“乞人”都不屑受之,这就是“羞恶之心”,就是对“义”的坚持。以食“嗟来之食”为“羞”,这就是“义”的“观念”。可见“义”是切实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中的。

  又举一例,从反面说明“万钟”亦不应受之。为什么接受呢?为“宫室之美,妻妾之奉,所识穷乏者得我”吗?从前宁可死亡都不接受那“得之则生,弗得则死”的“一箪食,一豆羹”,今天能为了这些而接受“万钟”吗?“一箪食,一豆羹”虽然比“万钟”少得多,可是“弗得则死”,看来更为重要。这里作者又运用了对比论证法,将“一箪食,一豆羹”与“万钟”作对比。按财富的数量说,“万钟”自然是多的。但是,“万钟”决定的是“宫室之美,妻妾之奉,所识穷乏者得我”,而“一箪食,一豆羹”决定的却是生命,自然要比“万钟”更重要。然而,无论是“万钟”还是“一箪食,一豆羹”与“义”字比较起来都是次要的,于是,两次举例论证法的运用,从正反两个方面再次印证了“舍生取义”这一论点。

  结尾一句话,归纳了此段,照应了开头:“此之谓失其本心。”这“本心”就是“我固有之”的“羞恶之心”,就是“义”,也就是“善”的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