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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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意见书【精品4篇】

起诉意见书1

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根据朱家庆及其母亲赵福兰的委托,北京市奥援律师事务所特派我为犯罪嫌疑人朱家庆担任辩护人,负责涉嫌故意伤害案的辩护工作。在与犯罪嫌疑人和相关人员会面后,我了解到本案事实相对较轻微。因此,在法律框架下,我认为有必要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供法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参考。

  建议人民检察院对朱家庆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1、20xx年8月2日下午4点左右,朱家庆因短暂的冲动行为造成了对崔宝利的故意伤害,事发突然,没有预谋。虽然造成了轻微的`伤害后果,但情节相对较轻。事后,他立即表示悔意,并在公安机关羁押期间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认罪。他通过辩护人和家属向受害人道歉,并尽力进行了赔偿。

  2、经过嫌疑人家属、辩护人和受害人的积极沟通,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根据协议,嫌疑人通过家属向受害人赔偿了医疗费1000多元和精神损失赔偿金25000元。受害人崔宝利表示放弃追究朱家庆的法律责任,并希望司法机关撤销案件或不予起诉。朱家庆的错误行为已经得到受害人的谅解。

  鉴于本案事实和朱家庆的全面表现,根据刑诉法第142条和最高检在检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2条,辩护方认为,在犯罪后,加害人采取积极补救措施、认罪悔过、赔偿受害人损失并达成和解协议,可视为加害人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降低,无需采取羁押措施,甚至失去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特殊预防意义,因此对其决定不起诉很有必要。建议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期间,本着维护法律尊严、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原则,对本案嫌疑人朱家庆做出不予起诉决定。

此致

  辩护人:

  十月二十九日

起诉意见书2

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奥援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朱家庆及其母亲赵福兰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贵院正在审查起诉的涉嫌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朱家庆的辩护人。根据会见犯罪嫌疑人和有关人员,辩护人根据所了解的本案案情比较轻微的事实,现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供贵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考虑。

  建议人民检察院对朱家庆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1、20xx年8月2日下午4时许,朱家庆发生故意伤害受害人崔宝利的'行为事发突然,没有事先预谋、涉嫌犯罪的行为因一时着急偶然发生。从实施伤害行为和造成的伤害后果看,虽然给受害人造成轻伤后果,但情节相对轻微。事发以后本人立即表示悔意,尤其是在公安机关羁押期间,本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一时冲动给受害人造成严重伤害,自愿认罪。本人已经通过辩护人和其家属向受害人表示赔礼道歉。

  2、事发后,通过嫌疑人家属、辩护人与受害人积极沟通协商,当事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嫌疑人通过其家属就受害人本次受害损失予以赔偿,即赔偿受害人医疗费1000余元,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5000元。同时就朱家庆的错误行为已经取得受害人崔宝利的谅解,崔宝利表示放弃追究朱家庆的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受害人同时也希望司法机关不再追究朱家庆的法律责任,撤销案件或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结合本案的基本事实和朱家庆到案后的全部表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2条,辩护人认为对于犯罪后,加害人能够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认罪悔过、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视为加害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降低,没有采取羁押措施的必要,甚至于失去了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特殊预防意义,对其决定不起诉就很有必要。为此,建议检察机关在对本案审查起诉期间,本着维护法律尊严和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原则,对本案嫌疑人朱家庆做出不予起诉决定。

此致

  辩护人:xxx

  十月二十九日

起诉意见书3

  贵院审查起诉的嫌疑人甲某非法侵入住宅一案,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嫌疑人甲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经过约见犯罪嫌疑人和了解案情,现就本案发表如下法律意见,恳请公诉机关依法予以采纳:

  贵院审查起诉的嫌疑人甲某非法侵入住宅一案,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王丽、王卫华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嫌疑人甲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经过约见犯罪嫌疑人和了解案情,现就本案发表如下法律意见,恳请公诉机关依法予以采纳:

  请求对甲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案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事实和理由:

  一、被害人乙某具有明显过错,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

  本案发生的起因是受害人欠钱未还,嫌疑人甲某多次找其要钱未果,后来被受害人乙某拉黑qq等联系方式,打电话不接,导致无法联系上受害人乙某,才一时冲动犯错。

  依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xx年6月20日实施)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1)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二、嫌疑人甲某是拿着受害人乙某门口挂在鞋柜上的钥匙打开了受害人甲某家的门,如果不是受害人乙某自己疏忽大意,则嫌疑人甲某是不可能进入受害人乙某家中。

  三、由于受害人乙某无法提供被破坏物品的维修单,因此,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为本案犯罪数额无法确定。

  四、嫌疑人甲某已经赔偿了受害人乙某35000元,取得了受害人乙某的谅解,受害人乙某表示不再追究嫌疑人甲某的任何刑事和民事责任。依法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依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xx年6月20日实施)

  五、甲某是初犯,此前从无劣迹前科,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办案,悔罪态度非常明显。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嫌疑人甲某是初犯,取得受害人谅解,对受害人赔偿到位,社会危害性不大。

  上海律师认为: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5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86条、第406条的规定,法院应对甲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案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起诉意见书4

  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男(女),______ 年 ____月 ____日生,民族 ___,_________省_________县人,_________文化,职业:________,住址:_________市_________街_________号。

  违法犯罪经历:______ 年 ____月 ____日因抢劫、盗窃罪被________市________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____ 年 ____月 ____日释放; ____ 年 ____月 ____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_________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经________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被_________市公安局逮捕。

  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____月 ____日______时由本市_________派出所公安人员抓获已送至我局。我局经过审查,于____月 ____日立案进行侦查。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____ 年 ____月 ____日_________时许,__________和其女友等人酒后准备到_________家玩,行至机械家属院194号时,遇到帮助别人料理丧事的_________,_________说“敢从这过我就弄死你。”_________将其女友送至21排房后,遂即叫_________等人返回原处,用随身携带的'剔骨刀照_________腹部猛刺一刀,尔后逃窜,_________被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_________系被他人用刀刺伤腹部致胰十二指动脉破裂及下腔静脉破裂大出血性休克循环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_________、_________等证言,刑事技术鉴定,现场勘查笔录,作案凶器剔骨刀一把,__________对所犯罪行亦供认不讳。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实现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此致

_________市人民检察院

  _________市公安局(印)

  ____ 年 ____月 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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