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劳动法1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它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企业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等。它有哪些规定呢?请看下文。
我国《劳动法》第五章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的确定实行政府、工会、企业三方代表民主协商的原则,主要根据本地区低收入职工收支状况、物价水平、职工赡养系数、 平均工资、劳动力供求状况、劳动生产率、 地区综合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另外,还要考虑对外开放的国际竞争需要及企业的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等。当上述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当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年最多调整一次。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截止到目前,我国已有除西藏外的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并实施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正式公布了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实施,对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育,促进工资管理和工资支付的法制化,加强企业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制止部分企业过分压低职工工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最低工资标准的发布程序是:拟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先报劳动保障部征求意见,报出25日内未接到变更意见,或接到变更意见进行修改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同时抄送劳动保障部。
附:最低工资的主要利弊
利处
保障工人薪资: 当社会的失业率居高不下时,工人面对裁员减薪的威胁下,没有协商的能力,雇主有可能趁机将工人的工资压低。有了最低工资,低收入人士就业就能取得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薪金。维护工人的尊严: 最低工资可以解决部分雇主剥削工资的问题,还有利解决低技术工人工作时间长、工资待遇却很低的'「在职贫穷」现象,使他们免被歧视。维持社会稳定:工人的收入增加,社会的消费水准亦可望随之提高,有利于造成经济繁荣。同时低收入人士的薪金有保障,有机会减少因低收入而衍生的社会问题,如自杀、犯罪、家庭暴力等。各行业的职位增长: 最低工资对宏观经济的正面作用──工人的购买力改善能带动各行业的职位增长。淘汰无良企业,令同行的生存空间增加契机: 无良企业是藉着剥削员工来生存,尤其在经营内需市场的行业,无良企业的生存不但与同业分饼,更会令租金飘升,使同业的经营百上加升。它们的生存不但不会提供更多职位,还会令整个业界为应付飘升的租金而被逼削减劳工的薪金。为走出劳动力供求结构性失衡创造条件: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有利于刺激劳动者增加劳动供给。由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特别是全覆盖型最低工资标准的实 施,给劳动者正常劳动应该获得的工资报酬设定了最低保障线,在既定的约束条件下,必然刺激劳动者增加劳动供给。有利于扭转经济增长方式与经济发展路径: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有利于扭转经济增长方式与经济发展路径。相当长时期以来,我国不少地方基于对我国劳动力无限供给的假定,将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建立在低劳动成本的基础之上,甚至走入“低技术陷阱”,形成了对低劳动成本的路径依赖。
弊处
最低工资是一种价格下限(price floor),但是其也有一定的弊端。其弊端之一是影响自由市场的运作;弊端之二是弱势社群或将被牺牲:受最低工资的影响,雇主会倾向选择身体健全以及技术较高的工人,无形中减少了弱势社群在劳动市场的生存空间;弊端之三是最低工资标准可能让劳力优势难以发挥:政府对工资——市场价格信息的干预,可能会导致市场信号失真,通过最低工资法直接干预劳动力市场运行会导致劳动力资源的低效率配置,实行最低工资标准可能丧失一部分竞争优势。
劳动法2
现如今劳动法在劳动者的心中逐步占据了重要的位置,今天我想谈谈关于劳动法的一些问题.我们每天都在通过自己的辛苦与汗水,通过自己的劳动来为社会、为自己制造着财富,国家为了给我们这些劳动者提供正当的保护而特别颁布了《劳动法》,但是在现实的社会中,我们真正明白它有多少内容呢,我的答案是:很少。正因如此,才会在社会上有很多人会因此蒙受本该能够避免的缺失,因此我们应认确实学习,通过学习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首先国家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才建立与保护习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进展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充分的说明了国家制定本法的良苦用心,是为了全体的劳动者能够得到相应的正当待遇,从而表达出个人的人生价值,同时间接的保障了伟大的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的稳固,社会的稳固又能促进个人的人生价值制造,使其进入一个良性循环。再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与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同意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与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与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与职业道德。此条充分的'显示出了本法的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态度,人人是平等的,正当的劳动是受人尊敬的,其中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当发生劳动争议时,为我们指明了争取自己正当权益的方式,争取正当权益的地点,另外它也规定了我们劳动者应当去做的,劳动者并不仅仅是只享受我们应得的权力,同样拥有我们所应承担的义务,平等是双方面的,只有互相懂得、尊重、支持才能得到我们应该得到的一切方面。
再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与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与履行劳动义务。时间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没有什么能够是永生不朽的,随着社会的进展,时代的进步,当生产关系不能习惯生产力的进展时,就会有新的一套关系来取代它,因此此规章制度会随着时代的不断进展而进行着相应的调整,这一切都显示着国家的深思熟虑与为人民负责的原则。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与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与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与发明制造,表彰与奖励劳动模范与先进工作者。这一切说明国家提倡与鼓励广大的劳动者投身于不断的革新与发明的思想,众人拾柴火焰高,当充分发挥出广大劳动者的聪明才智时,我们的中华民族才会屹立于不败之林,同样,这也是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制造自身价值,展示自己聪明才智的机会。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与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与运营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与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这里充分显示出国家对每个劳动者的社会保障的重视,没有人能长生不老,有了保障的工作才能更加激发广大劳动者工作的热情,工作的积极性,当他们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后,我们的制造力,我们的凝聚力就更能显示出来,我们民族的腾飞便指日可待。
以上是部分劳动法的内容,在这些字眼中都能够看出,国家的政策方针均是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制定的,其中不乏一个领导者的良苦用心,与英明决策,从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聪明才智,使劳动者有保障,制定的细致、人性,中华的腾飞指日可待。
劳动法3
劳动法理解
解读一: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将面临更为严厉的罚则
形成劳动关系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上称之为“事实劳动关系”。这些条款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以及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应当说,其中制定的处罚规则是非常严厉的。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将来考虑的重点应转向如何在管理中采取各种强化措施,建立单位内部严格的劳动合同签订纪律,禁止或防范出现员工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避免与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解读二:引导订立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条主要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长期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被认为是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重要基础。因此,立法者试图通过这些条款引导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推动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国内的“落地生根”。
尽管仍有不少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该条款存有恐惧之心,但实际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是不可解除的劳动合同。从解除的法定条件上说,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实上是一样的。从用人单位长远发展来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运用得当,能给用人单位带来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激励员工、提升团队凝聚力等效力。因此可以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的利益大于风险。
解读三: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总体成本增加
本条主要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工龄经济补偿金问题。从总体上看,增加了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成本。
另外,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上,第四十七条区分了高端劳动者和一般劳动者。对高收入者进行了两个高额限定,一个是月平均工资标准的限定,另一个是经济补偿金总额的限定。把高端劳动者和一般劳动者区分开,进行两种经济补偿,体现出《劳动合同法》对于一般劳动者的倾斜保护,避免在经济补偿金标准上出现过分悬殊,同时也对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成本作了适当平衡。
解读四:对劳务派遣的规范与限制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在国内市场上一直备受争议。《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规范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极少,基本上是立法的空白点,因此,《劳动合同法》在第五章中用了第二节共十一个条款来规范劳务派遣。
有关劳务派遣的条款,一直是《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争议的焦点之一。此次劳务派遣规定中对用人单位影响较大的变化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3.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等。
从这些规定上看,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预期利益与以前相比,将大为降低。
解读五:有十大亮点可关注
一是民办非企业职工有法可依。《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
二是违法不签合同单位须付双薪。根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外,还应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是续订“无固定合同”劳动者有权做主。根据规定,在“连续工作满10年”等三种法定情形下,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予签订。
四是1年期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同时,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五是“违约金”有“上限”。根据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除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可以约定劳动者违约金之外,其余任何名义的违约金都属违法。
六是单位未依法缴社保费,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七是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最短须签2年。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八是非全日制员工工资不能按月结算。其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九是收取“押金”最高可罚20xx元。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以担保等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标准处罚。
十是恶意欠薪将加付等额赔偿金。赔偿金的具体标准为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
劳动法4
哪些人可以享受年休假 ?
年假年假
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为了平等保护各类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条例对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广覆盖,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年休假的天数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地方、部门和网民希望将年休假天数由最多15天增加为20天或者25天。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反复研究后认为,要求增加休假天数的心情完全可以理解,但是年休假天数应当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企业等单位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因此,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时,条例还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不能休年休假的补偿
目前,确有部分职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为了保障这部分职工的权益,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单位除正常支付工资收入外,还要支付相应的补偿。对于补偿的标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不少意见认为,应当符合劳动法关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据此,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职工中途进入新单位当年度年休假如何计算
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新进用人单位后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新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其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如某职工应享受年休假的天数为10天,3月21日进入新单位工作,其当年度可享受年休假天数为7.8天,即[(365天-80天)/365天]*10天。其中折算后不足1整天部分的0.8天按规定不享受年休假,其当年度实际享受年休假天数为7天。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未休年休假补偿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其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如某职工应享受年休假的天数为10天,9月30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其当年度未享受年休假,其当年度可享受年休假天数为7.48天,即[(365天-92天)/365天]*10天-0天。其中折算后不足1整天部分的0.48天按规定不享受年休假,其当年度实际享受年休假天数为7天。
如其前12个月应得平均工资为20xx元,加班工资为200元。日工资收入为82.76元,即(20xx元-200元)/21.75天。其应休未休的年休假用人单位应支付年休假工资1738元,即82.76元*300%*7天。(文: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孙斌律师)
年休假与其他休假的关系
目前,我国职工可以享受的其他休假主要有:寒暑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条例对年休假与这些休假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年休假与寒暑假。在我国,学校一直实行寒暑假制度,教职员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寒假2至3周,暑假5至6周)远远超过条例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因此,条例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二,年休假与病、事假。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部门、地方和网民提出,在保障职工年休假权利的同时,也要保证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对于较长时间休病假、请事假的职工,不应当再享受年休假待遇。我们经与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反复研究,采纳了上述意见,条例规定: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三,年休假与探亲假。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部门、地方和网民提出,探亲假与年休假是两种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应互相冲抵。我们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这种意见有道理。据此,条例删去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探亲假冲抵年休假的规定。
保证贯彻落实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许多意见认为,职工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处于弱势地位,如果监督措施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年休假制度在许多单位特别是企业可能难以落实。据此,条例对年休假的监督机制作了3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三是,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法5
劳动法辞退工资结算期
1、公司没有合法理由辞退你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上述要求公司不会轻易给你,只有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不收费),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如果公司还不赔,还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通过劳动仲裁解决时,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你加付赔偿金。
4、仲裁时,你可尽量收集一些相关证据,有利于裁定,没有也不要紧,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劳动纠纷案件举证的主要责任在用人单位,到时会责令用人单位出示有关证据,你不用担心。
劳动法的简介
概念《劳动法》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而制定颁布的法律。从狭义上讲,我国《劳动法》是指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从广义上讲,《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以及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相隧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法》作为维护人权、体现人本关怀的一项基本法律,在西方甚至被称为第二宪法。
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等。
以上内容,在有些国家是以各种单行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在有些国家是以劳动法典的形式颁布的。劳动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劳动法的形成
劳动法作为独立的法律体系,产生于19世纪,与产业革命的蓬勃发展及工人运动的日益壮大密切相关。
18世纪末~19世纪初,随着西方各国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逐步兴起,工人阶级强烈要求废除原有的“工人法规”,颁布缩短工作日的法律;要求增加工资、禁止使用童工、对女工及未成年工给予特殊保护以及实现社会保险等。
资产阶级政府迫于上述情况,制定了限制工作时间的法规,从而促使了劳动法的产生。
1802年英国通过了《学徒健康和道德法》,这就是现代劳动立法的开端。
1864年,英国颁布了适用于一切大工业的“工厂法”。
1901年英国制定的《工厂和作坊法》,对劳动时间、工资给付日期、地点以及建立以生产额多少为比例的工资制等,都做了详细规定。
德国也于1839年颁布了《普鲁士工厂矿山条例》。法国于1806年制定了“工厂法”,1841年又颁布了《童工、未成年工保护法》,1912年最终制定了《劳工法》。
进入20世纪以后,西方主要的国家大都相继颁布了劳动法规。从1802年以后的百余年间,西方国家的劳动法逐渐从民法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辞退的分类
1.过失性辞退
是指企业在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况下,无须提前30天通知,而即刻辞退职工的行为。依据我国劳动法规定,过失性辞退主要有以下情形:(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预告性辞退
是指企业在辞退职工时,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前30天通知职工或支付代替通知金的方式辞退职工的行为。主要有以下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6
现如今劳动法在劳动者的心中逐渐占据了重要的位置,今天我想谈谈关于劳动法的一些问题。我们每天都在通过自己的辛苦和汗水,通过自己的劳动来为社会、为自己创造着财富,国家为了给我们这些劳动者提供正当的保护而特别的颁布了《劳动法》,但是在现实的社会中,我们真正知道它有多少内容呢,我的答案是:很少。正因如此,才会在社会上有很多人会因此蒙受本该能够避免的损失,因此我们应认真的学习,通过学习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首先国家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才建立和维护适应****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充分的说明了国家制定本法的良苦用心,是为了全体的劳动者能够得到相应的正当待遇,从而体现出个人的人生价值,并且间接的保障了伟大的****的经济秩序的稳定,社会的稳定又能促进个人的人生价值创造,使其进入一个良性循环。
再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此条充分的显示出了本法的尊重**,保障**的态度,人人是平等的,正当的劳动是受人尊敬的,其中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当发生劳动争议时,为我们指明了争取自己正当权益的方式,争取正当权益的地点,另外它也规定了我们劳动者应当去做的,劳动者并不仅仅是只享受我们应得的权力,同样拥有我们所应承担的义务,平等是双方面的,只有互相理解、尊重、支持才能得到我们应该得到的一切方面。
再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时间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没有什么能够是永生不朽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当生产关系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时,就会有新的一套关系来取代它,所以此规章制度会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而进行着相应的`调整,这一切都显示着国家的深思熟虑和为人民负责的原则。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这一切说明国家提倡和鼓励广大的劳动者投身于不断的革新和发明的思想,众人拾柴火焰高,当充分发挥出广大劳动者的聪明才智时,我们的中华民族才会屹立于不败之林,同样,这也是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创造自身价值,展示自己聪明才智的机会。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这里充分显示出国家对每个劳动者的社会保障的重视,没有人能长生不老,有了保障的工作才能更加激发广大劳动者工作的热情,工作的积极性,当他们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后,我们的创造力,我们的凝聚力就更能显示出来,我们民族的腾飞便指日可待。
以上是部分劳动法的内容,在这些字眼中都可以看出,国家的政策方针均是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制定的,其中不乏一个领导者的良苦用心,和英明决策,从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聪明才智,使劳动者有保障,制定的细致、人性,中华的腾飞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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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相关规定 年假几天?可以跨年休年假吗?年假没休完补偿?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如果在多家单位工作过,如何证明自己的累计工作年限呢?
20xx年已经过去五个多月,你的年假休了多少?有人攒着年假准备年底休,但又担心跨年清零;还有人刚刚跳槽,被通知“入职第一年只有一两天年假”。其实,单位的这些规定很可能是并不合法的“霸王条款”。
年假休多少天?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如果在多家单位工作过,如何证明自己的累计工作年限呢?
中新网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有些单位规定,工作年限的界定“以社会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为准”,若无以上依据,则以在该单位服务的年限作为工作年限。
“这种规定是不合法的,社保缴费记录并非是唯一的证据。”上海人才服务行业协会副会长魏浩征指出,在前单位的'劳动合同、工资流水、档案记录等都可以证明员工的工作经历,只要能提供任何一项,单位都应当予以认定。
跳槽后第一年怎么算年假?
有些单位规定,新职工入职满一年后才能享受至少5天的带薪年假,否则其年假按比例计算。这导致很多人在跳槽后第一年只有一两天年假。那么,单位的上述规定是否合法呢?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很多单位把‘连续工作1年’理解为‘在本单位入职满1年’,这是不合法的。”魏浩征说,“连续工作1年”并非是在本单位的1年,也包括前单位。
按照他的观点举例来说,如果在第一家单位工作两年后跳槽到第二家单位,那么在入职的第一天起,就可享受至少5天的年假,而无需等到入职满一年后。
20xx年3月4日,新疆举办春季大型人才交流会。
劳动法8
一、婚假待遇: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国家不再提倡晚婚晚育。
江西省新修改的计生条例删除了关于对晚婚晚育的奖励假期的规定,建立对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并明确相关福利待遇。
二、生育假待遇:
条例规定: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5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也就是说,加上国家基本的98天生育假,江西省符合相关规定生育的女性至少可休158天产假。
三、计生家庭待遇:
按照国家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四、独生子女待遇: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新修改的计生条例明确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衔接制度。
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1个子女,并已落实节育措施的夫妻。经申请,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其领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农村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和双女户家庭,则可享受优待。
另外,对于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的,从领取《生育证》之日起停止享受奖励和优待,生育后不再退还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五、准生证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生二孩要不要审批?需要走哪些程序?……我省新修改的计生条例根据国家卫计委要求,进一步简化生育证办理程序,明确按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的夫妻,由原来均须领证改为办理登记即可。
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分娩前凭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到夫妻一方户口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服务卡》,凭《生育服务卡》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接受生殖保健服务。
“应该说,生育登记服务是一项简捷便民的改革举措,顺利的话几分钟就可搞定。”专家说。
六、再生育
4种情形可以申请再生育
这些年来,小孩发生意外事件时有发生。对此,新修改的计生条例对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的几种情形做了详细规定,其主要对象为再婚夫妻和生育病残儿童的夫妻以及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死亡的;
(二)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三)再婚(不含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再婚(不含复婚)前已合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
(四)夫妻婚后满五年未怀孕生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或者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依法收养了两个孩子的;
另外,规定之外的其他情形申请生育。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以及本省有关规定批准并公示。
劳动法对婚假的规定
新劳动法第四章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新劳动法婚假规定就这一条,所谓法定,就根据根据《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劳动法9
第一条 为明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五条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因赔偿引起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法10
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劳动法每月工作时间规定劳动法每月工作时间规定。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且符合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度,即分别以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劳动法每月工作时间规定文章劳动法每月工作时间规定。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平均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不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劳动法每月工作时间规定投资创业。
以下行业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劳动法11
一般而言,员工离职是企业里员工流动的一种重要的方式,员工流动对企业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具有极其重要作用。但离职带来的人才流失对于企业的运营具有直接的负面影响。特别是高层、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的离职,如何降低员工离职风险,是每个HR需要面对的迫切问题。
一、协议解聘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是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最为稳妥、友好的方式。双方协商一致,避免了因一方不满而产生的纠纷,从源头上防止了风险的存在。
二、企业单方面解聘
协议解聘虽然是最为稳妥的方式,但在现实生活中,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往往难以达成协议,尤其是在劳动者难以达到企业用工标准的情况下,企业会选择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进行解聘。那么,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应当如何避免法律风险呢?
(一) 过失性辞退
在劳动者有明显过错、对本企业在成损害或恶劣影响的情况下,企业为保护自身利益,会选择辞退劳动者。这种情况下企业无需承担补偿责任,也无提前通知的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 无过失性辞退
有时,劳动者虽无明显过错,但其因为工伤以外的身体原因或是个人素质问题难以继续胜任本企业工作,企业在做出调岗、培训或协商努力后该现象仍然存在的;或者当初订立劳动合同时的情形已发生重大变化使得劳动合同无法继续,企业与劳动者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企业也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由于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并无明显过失,所以企业要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且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月工资。对于其补偿责任笔者将于本节第五部分进行详细介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 经济性裁员
目前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许多小企业,尤其是部分劳动密集型产业在经济浪潮中颠簸不已、难以为继。为储存力量、逐渐恢复,企业管理者会选择在一定的时期采取经济性裁员的手段来减少支出。
由于裁员不同于普通辞退,其面向的劳动者数目较多,因此企业在采取经济性裁员之前要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充分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对于因重整造成的经济性裁员,企业需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责任。并且,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在无过失辞退和经济性裁员过程中,有一些特殊的人员不得进行解聘,笔者将在本节第四部分进行详细介绍。
三、劳动者辞职
工作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因此在企业可以辞退工作者的同时,劳动者也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辞职。我国法律虽整体上偏向于保护劳动者,单也考虑到劳动者的突然辞职可能会使企业措手不及,给企业的正常运作带来麻烦。因此,法律规定了劳动者的提前通知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在企业有明显过错,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劳动者的经济或人身造成侵害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切记不可为追求一时便利而违法相关法律法规,否则不仅要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企业甚至有可能因此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四、哪些情况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法律整体倾向于保护弱者的方面,劳动者是劳动关系中的弱势方,而孕妇、工伤者、老年人等无疑是弱者中的弱者。因此,对于这些弱势群体,法律对其做出了特别保护,即企业在对方无明显过失的情况下不得辞退对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处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既是指上文中所提到的无过失辞退以及经济性裁员的内容。企业违反该规定,要对劳动者进行两倍经济补偿。
五、法律责任
(一)经济性补偿
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均是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因此在这些法律规定中,作为强势方的企业往往要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在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性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③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违反有关离职解聘法律规定的责任
上文提到,企业与劳动者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企业仍需支付经济补偿。在企业一方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企业责任加重,若劳动者不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企业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经济补偿。因此,企业在辞退劳动者时一定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否则得不偿失。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法12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XX年4月至6月,我委会同市劳动局、市总工会在全市开展了《劳动法》、《工会法》、《河南省工会条例》(以下简称“两法一条例”)贯彻落实情况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情况执法调查活动。现将执法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执法调查活动的基本情况
这次执法调查活动,以政府劳动部门为主、工会配合参与,劳动、工会两个系统分别组织,在全市同时展开。调查共涉及市、县(市)区直机关单位410个、事业单位2960个、企业单位16569个,涉及干部职工685877人;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518个,职工人数222625人;集体企业396个,职工人数23319人;港澳台及外商企业12个,职工人数6544人;城镇其他类型企业1136个,职工人数46395人;城镇私营企业3688个,职工人数170767人;城镇个体工商户10819个,职工人数42253人;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15673人。市总工会积极配合并开展好这次执法调查活动,印发了《关于积极配合市人大开展“两法一条例”贯彻落实情况和职工合法权益维护情况执法调查活动的通知》和《〈工会法〉、〈河南省工会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调查与自查参考提纲》,召开了动员大会。
调查内容主要涉及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和工会建设、职工权益等方面。其中,劳动合同签订率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91.9%、集体企业91.6%、港澳台及外商企业95.8%、城镇其他类型企业86.5%、城镇私营企业88.7%、城镇个体工商户65.7%、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94%;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90.6%、集体企业89.6%、港澳台及外商企业93.4%、城镇其他类型企业60%、城镇私营企业27.3%、城镇个体工商户16.4%、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81%。农民工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的比例分别为4.8%、3.6%和16%。全市共建立工会组织6246家,占应建会企业总数的81%,工会会员达到72.9万人,占职工总数的68%;其中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及小企业组成的联合工会3367个,入会职工人数24.1万人;在农民工入会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全市已发展农民工会员151799人,比XX年的35981人增加了115818人,入会率达到38%;全市应建工会的187家社区,均建立了工会组织。通过本次调查活动,使我们较为全面地掌握了全市贯彻落实“两法一条例”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贯彻“两法一条例”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
1、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不断扩大就业、促进就业。五年来,我市城镇累计新增就业55.7万人次,其中“第三产业”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27.3万人次,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为108868名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颁发了《再就业优惠证》,为4259名下岗职工发放小额贷款17393万元。今年,又出台了《零就业家庭就业安置实施意见》,至5月底共落实3974户在册“零就业”家庭有1人就业的任务。
2、全面落实“两个确保”,初步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框架。社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到去年底养老、失业、医保、工伤和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分别达到66万人、59.7万人、67.7万人、38万人和35万人。社会保险费征缴收入持续大幅度增长,五年来,共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88.25亿元,发放各种保险金92.4亿元,其中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65.37亿元,按时足额发放率和社会化发放率100%。XX年,企业养老保险实现了市统筹,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和统筹项目在全市范围内得到了统一,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得到了提高。制定下发了《洛阳市市属破产关闭撤销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出台了《洛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开展了清理挤占挪用社保基金专项活动,清理回收社保基金1097.69万元,其中清理回收被挤占挪用社保基金982.39万元,收回损失106万元,收回“以物抵费”变现差价9.3万元,撤销违规基金账户35个,基本解决了被挤占挪用社保基金的回收问题,保证了社保基金的安全。
3、劳动合同制度普遍建立,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建立了市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并逐步向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延伸,初步形成了协调劳动关系的多层次组织体系。配合国有企业主辅分离、关闭破产和重组改制,认真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劳动关系调处工作。实施了《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行动计划》,加大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指导,加大对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执法监察力度。印发了《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要求从XX年起推行用工备案制度。目前,全市劳动合同签订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91.9%,集体企业91.6%,港澳台及外商企业95.8%,城镇其他类型企业86.5%,城镇私营企业88.7%,城镇个体工商户65.7%,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94%。
4、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和工资支付制度,维护劳动者报酬权。围绕贯彻实施《劳动法》,市劳动保障部门颁布了最低工资标准。XX年至XX年,累计清偿劳动者工资5959万元。同时,实施了工资保证金制度,维护了建筑行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建立了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办公会议制度,下发了《洛阳市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实施意见》,提出了XX年底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将企业拖欠工资信息纳入企业诚信系统,实行清理拖欠职工工资月报制度,形成了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截止3月底,全市已清欠职工工资5339万元,其中企业清欠4276万元,劳动监察追讨1263万元。
5、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XX年至XX年,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立案7322起,结案7102起,结案率达到了97%以上,处理突发事件278起,督促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17.5万份,补发工资4696.6万元,清退押金58.73万元,清退童工178人,促缴社保费9433.2万元,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普遍建立并逐步完善,XX年至XX年,共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7780件,接待群众来访18866人次,结案率保持在99%以上。
6、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和维权工作不断推进。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和维权工作受到了全市的高度关注,相关业务部门倾注了大量心血。至XX年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总量达139.3万人,全年实现外出劳务收入35.98亿元,农民劳务收入人均1624元,占农民人均纯收入3408元的47.7%。以县、乡为重点,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劳务输出服务体系,积极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阳光工程”、“雨露计划”,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XX年共培训36.59万人,占外出农村劳动力的26.3%。积极培育了一批劳务品牌,提高了全市劳务在外的竞争力。加强了职业安全培训,共培训11300人,其中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煤矿等高危行业职业安全培训9200人,占81.4%。加大农民工工资清欠力度,XX年为1.93万农民工清欠工资1009万元。加快推进农民工参保步伐,实施了“平安计划”和医疗保险扩面专项行动。截止XX年底,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37975人,参加医疗保险32100人。去年在全省率先出台了《民营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将民营企业农民工纳入养老保险范畴,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已达9162人。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至XX年底,全市43.2万农民工中有155439人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签订率达36%。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制度和责任制度,对农民工的案件做到“快立案、快调查、快处理、快结案”。
7、各级领导重视和支持,为贯彻“两法一条例”和维权工作提供了组织保证。在新修订的《工会法》颁布实施不久,市委两次听取了市总工会的汇报,召开了市委工会工作会议,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意见》,对工会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市人民政府成立了洛阳市集体合同工作领导小组,制订了全市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方案,推动了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深入开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部建立了与同级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针对部分企业改制过程中的问题,市“两办”及时批转了《关于在深化企业改革中充分发挥工会作用的意见》,要求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工会工作要做到组织不断层、工作不断线、经费不断流、资产不流失。
8、工会维权机制基本形成,并逐步得到完善。一是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得到加强。市“两办”及时批转了《关于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坚持和规范职工代表大会程序的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职工安置方案等重大问题,必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市总工会印发了《关于在非公有制企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试行意见》,已有953家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和实行了以职代会为主要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同时,职代会建设在乡镇(街道)实现了突破,全市40%的乡镇建立了职代会制度,并签订了区域性集体合同。国有独资、控股的公司制企业全部落实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实行了厂务公开。非公有制企业厂务公开推行面达到40%以上。二是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取得新进展。目前,全市有3505家企业推行了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其中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597家,覆盖职工39.8万人,非公有制企业2908家,覆盖职工14.3万人;集体合同签定工作由XX年初的71.3%的签订率提高到XX年底的87%。其中,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已达63%,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三是工会维权机制逐步得到完善。去年初,市总工会将工会大楼一楼600多平方米的大厅改建为市困难职工帮扶维权服务中心,采取一条龙办公的方式为职工提供全方位的帮扶维权服务。县级工会也加强和完善了维权帮扶中心规范化建设,并在乡镇(街道)建立了职工帮扶维权工作站。去年,市困难职工帮扶维权中心被评为全国模范帮扶中心。市总工会、市劳动保障局、司法局出台了《关于加强全市社会化维权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大了农民工维权工作力度。
9、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成效显著。XX年7月,市“两办”下发了《关于在全市开展和谐企业创建活动的意见》,市政府成立了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创建活动得到了企业的积极响应和广大职工的共同参与,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工会运作、各方配合、职工参与”的创建格局,受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职工队伍进一步稳定,劳动关系日益协调,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职工信访逐步下降。实现了企业和职工的双赢局面。我市被授予全省创建工作先进市。许多新闻媒体对我市的做法都进行了报道,受到了上级的肯定和职工的好评。
三、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两法一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劳动保障和工会工作都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随着人口老龄化、城镇化、经济和就业形式多样化,维护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难度不断加大,目前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有:
1、劳动合同制度在有些行业实施不力。劳动合同制度虽然推行多年,但有的行业、特别是非公企业签订率低,有的甚至不签订劳动合同。从调查的情况看,城镇私营企业88.7%、城镇个体工商户65.7%,劳动合同不规范或不履行的现象比较普遍;集体合同实施的范围还比较窄,而且大多流于形式;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外资企业的集体合同签订率仅为54.2%、34.1%和41.7%,非国有企业基本没有开展集体合同的谈判。
2、工资差距拉大,拖欠工资问题还比较突出。虽进行了大规模的清偿行动,但拖欠工资的问题仍没有根本解决。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全市欠发职工工资47667人,欠发工资14451.79万元,其中拖欠农民工资1167.1万元;市属、部属企业拖欠职工工资13145万元,拖欠农民工资890万元;县(市)区拖欠职工工资970万元;有的非公有企业随意克扣员工工资、不支付加班工资;有些行业工资差距拉大,有的随意提高生产定额、降低计件单价、变相压低工资,有的多年维持低工资不变,有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与普通职工的收入差距明显;机关事业单位的非在编职工工资较低,每月大致为500元。
3、欠缴社会保险费严重,社会保障体系亟待完善。养老保险一直延续现收现付的模式,个人账户空账规模越来越大,对未来老龄化高峰时期构成重大隐患;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差距拉大,成为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各项社会保障覆盖面窄,城镇其他类型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养老保险参保率仅为60%、27.3%、16.4%,进城务工人员的养老、医疗、工伤保险参保率仅为4.8%、3.6%和16.1%,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更加突出;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严重(近7亿元),欠费总额、欠费企业占参保缴费企业比例和欠费大户在全省都位居第一;社会保险意识淡薄,清欠工作无力,在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中,有破产关闭企业无资产变现、资产变现难和特困企业无力缴费,也存在一些单位有钱不缴、以种种理由故意拖欠和前清后欠的问题;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职工参保率不高,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参保率为:养老80%、失业61%、医疗94.9%、工伤46%、生育17%)。
4、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有的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严重。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用人单位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甚至随意裁员解除劳动合同;二是有些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突出,损害了职工的合法劳动报酬权益;三是部分企业拖欠职工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问题比较突出;四是在改制过程中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不按规定及时发放经济补偿金(如:河南三建集团工程公司、黄河机械厂等单位,由于种种原因,导致改制资金不到位,不能按时发放经济补偿金,职工意见较大);五是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xxx件增多,严重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据统计:XX年全市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0xx起,涉及职工XX多人,在全省高居首位,总量占全省的20%以上,比位居第二的安阳市高出近一倍,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达32起)。
5、劳动保障和工会立法不完善,劳动执法监察力量薄弱。与《劳动法》配套的《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尚未出台,在执法中时常无法可依或可依据的法律效力层次不高,影响了劳动保障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尚未出台《集体合同法》,而《职代会条例》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需要,在推行集体合同和职代会制度上缺少具体可操作的法律依据;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有的比较原则、笼统,操作性不强,有的不适应新的情况。机构设置不合理、人员少的情况,劳动保障执法力量薄弱。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尚不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一调一裁两审”制度程序多、周期长,各环节衔接不畅。劳动仲裁机构与劳动保障行政机构合二为一,没有形成独立的仲裁队伍,专职仲裁员数量少,专业化程度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健全,人员少,加之缺乏经费和必要的工作条件,难以实施及时有效的监察,致使一些违法案件得不到及时查处;即使查实的违法案件,由于法律法规未赋予强制执行措施,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违法现象难以处罚,影响了执法监察效果;个别地方政府、部门限制、甚至干扰劳动保障执法监察活动。
6、工会建会难的问题依然存在。一是有些非公有制企业和部分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仍未建会;如:高新区卡博陶粒有限公司(外资)、西工区盛唐宾馆和一分利海鲜城(私营),虽经多次做工作,仍拒不建立工会组织。二是部分改制企业工会组织建设未能及时跟上,有的甚至在改制过程中把工会合并到党群工作部,有的对工会工作人员过渡精简,使工会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职工权益得不到应有维护。三是农民工入会率比较低,在我市务工的农民工有39.9万人,加上去外地务工的农民工,总人数达到105万,他们是工人阶级队伍的新成员,大部分仍游离于工会组织之外。
7、基层工会干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如:安龙钢铁公司工会主席冯献周,因为为企业满12年以上工龄的职工争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与企业发生摩擦,被免去工会主席职务,上级工会与企业交涉多次,由于种种原因,问题至今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再如:洛阳亚洲啤酒有限公司工会主席陈新建,XX年12月经党委提名、工会委员会投票选举为工会主席,并报市总工会和商务局党组批准,按有关政策规定应享受公司副总级待遇,但在任职期间一直没有享受到相应的工资待遇。XX年元月,公司行政方突然指使劳资部门,将陈新建的工资待遇,按公司中层正职“内退”工资发放。XX年3月,在没有按相关程序选举增补的情况下,通知工会主席陈新建交接离职,并停发工会主席手机通讯费,取消其工会经费开支签字权,工会办公室的电话也被停机。
8、有的基层工会经费不能按时足额拨付,开展工作十分困难。一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会没有依法单独开设银行账户。XX年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改革,取消了各单位的工会账户。违背了《工会法》第四十四条“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制度”的规定,造成机关事业单位工会不能独立管账,退出了工会预、决算体系,致使工会经费不能按《工会法》规定用于职工活动。二是部分大中型企业,不能及时足额拨付基层工会留成的经费。个别企业将工会财务工作由行政代管,取消了工会的经费管理权,使工会工作和活动受到不同程度影响。三是破产企业拖欠的工会经费,绝大多数未按规定列入企业破产清偿序列。四是市财政未按《河南省工会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负担市总工会机关工作人员的住房公积金。
9、基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部分企业至今尚未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有的虽然签订了集体合同但履约率不高,有的存在形式主义,一个文本管多家,一份合同管多年,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二是改制后的中小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工作出现滑坡,相当一部分非公有制企业没有实行这一制度或者有形无实。三是基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运作不够规范,作用发挥不到位。
10、“两法一条例”的执法力度尚不到位。一是对“两法一条例”的学习宣传有待加强,企业经营者自觉贯彻落实“两法一条例”的意识淡薄,部分职工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二是“工会法”执法主体的有些职责尚未完全落实到位。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是工会法的执法主体,有的领导却模糊地认为只是工会的事情,导致工会法执法主体错位,影响了工会法的全面贯彻实施。三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依然是《工会法》实施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修改后的《工会法》虽然增设了法律责任一章,但仍有一些执法人员和企业经营者把工会法视为“软法”。四是基层工会干部自身素质不高,部分干部法律意识淡薄,工会意识不强,致使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上显得软弱无力,工会组织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四、关于深入贯彻“两法一条例”和进一步做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建议意见
1、加强劳动保障和维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要加强《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和“两法一条例”的学习,提高对劳动保障和维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采取多种宣传教育形式,把劳动保障和维权相关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规划,列入各级行政干校(党校)的教学计划,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都要发挥自身优势,担当好维权相关法律法规及《工会法》的执法主体并切实履行好职责;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问题。
2、认真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要确保中央就业和再就业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着力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要把再就业扶持政策转化为促进就业的长期政策,探索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要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强化职业培训、再就业培训和企业培训;要加强就业服务,强化劳动力市场管理,统筹城乡平等就业。
3、着力解决欠费突出问题,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要继续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巩固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当期无拖欠的成果;以逐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为重点,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各项社会保险覆盖范围,让更多的人享有社会保障;加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完善征收体制,严格基金监督管理。
4、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要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全面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推动和监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制定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劳动合同范本,指导和推动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指导和督促企业重组改制后及时与职工变更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台账;积极推动已建立工会的企业全面开展集体协商并签订集体合同,指导改制企业做好重签、续签集体合同工作;认真做好集体合同的督促、审查、备案和统计管理工作。
5、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和劳动保障监察。要认真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审核、备案制度,完善最低工资标准和正常调整机制;加大查处拖欠工资、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力度,严肃处理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加大劳动争议调处力度,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加快推进劳动仲裁实体化建设,充实职业化仲裁员队伍,促进行政职能与办案职能分开;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完善监察执法程序,充实监察办案人员,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健全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参加的劳动保障监察与拖欠工资协调机制,采取预防和打击违法行为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大力推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
6、要大力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要不断扩大创建的覆盖面,在创建的广度、深度和力度上下功夫,进一步提高参与率,重点向非公企业和事业单位及乡镇(街道)延伸;要广泛开展“和谐机关”、“和谐医院”、“和谐乡镇(街道)”、“和谐社区”、“和谐工业园区”创建活动,不断巩固创建成果,以在全社会形成创建氛围。
7、健全和完善维权机制,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与地方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政府部门、地方工会和企业代表参加的三方协商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进一步完善以职代会为主要内容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厂务公开制度;切实加强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维权工作,进一步畅通职工、农民工的诉求渠道;要建立健全职工困难帮扶和依法维权机制,加强地方工会、政府部门、法律援助机构的配合,建立起长期有效的合作关系;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同地方工会的协调、合作,切实为职工提供无障碍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要高度重视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事件的查处工作,及时、有效地协调劳动关系,把劳资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劳动法13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分享劳动法试题及答案给大家!
一. 单选题(每一题只有一个最恰当的答案)
1. 劳动法的首要原则是( A )。
A.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 B.物质帮助权
C.报酬权限 D.休息休假权
2. (B )是劳动权的核心。
A.择业权和劳动报酬权 B.就业权和择业权
C.休息休假权和劳动保护权 D.劳动保护权和职业培训权
3. 所谓( C )是对劳动者权益和权能的保护,包括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法定权利和约定权益。
A.基本保护 B.优先保护
C.全面保护 D.部分保护
4. 政府制定或调整重大劳动关系标准时应当贯彻“三方原则”,即政府、工会、( D )共同参与决定。
A.企业 B.员工
C.员工代表 D.企业家协会
5. 不属于社会保险特征的是( A )。
A.自由性 B.社会性
C.互济性 D.补偿性
6. (B )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A.劳动法律 B.宪法
C.国务院劳动行政法规 D.劳动规章
7. ( A )是劳动法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A.劳动法律 B.宪法
C.国务院劳动行政法规 D.劳动规章
8. ( C )是当前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
A.劳动法律 B.宪法
C.国务院劳动行政法规 D.劳动规章
9.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称为( D )。
A.劳动法律 B.宪法
C.国务院劳动行政法规 D.劳动规章
10. 将①宪法、②劳动法律、③行政法规按照法律效率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列正确的是( A )。
A.①②③ B.③①②
C.①③② D.②①③
11. ( B )不具有法律效力。
A.立法解释 B.任意解释
C.司法解释 D.行政解释
12. ( A )是雇员与雇主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A.劳动合同 B.雇用规则
C.司法解释 D.集体合同
13. ( D )是通过工会与雇主或雇主协会按照合法的程序,经过集体谈判达成的关于一般劳动条件的协议。
A.劳动合同 B.判例法
C.司法解释 D.集体合同
14. ( C )是以法律共同体的长期实践为前提,以法律共同体的普遍的法律确信为基
础。
A.法官法 B.判例法
C.习惯法 D.成文法
15. ( A )是指劳动法的各项具体劳动法律制度的构成和相互关系。
A.劳动法的体系 B.劳动法的渊源
C.劳动法的原则 D.劳动法的内容
16. ( B )包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工资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以及女职工
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等。
A.促进就业法律制度 B.劳动标准制度
C.职业培训制度 D.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
17. 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标准为( D )劳动标准,具有单方面的( )。
A.最高,非强制性 B.最低,非强制性
C.最高,强制性 D.最低,强制性
18. ( D )在于保障劳动者的物质帮助权,其功能是使劳动者在年老 、患病、工伤、
失业和生育等情况下能够获得帮助和补偿。
A.促进就业法律制度 B.劳动标准制度
C.职业培训制度 D.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
19. 劳动法监督检查的( A )既包括《劳动法》各项规定的实施状况,也包括劳动法
律部门各项劳动法律规范的实施状况。
A.内容 B.目的
C.客体 D.方式
20. ( A )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
A.劳动法律关系 B.劳动合同关系
C.劳动行政关系 D.劳动服务关系
21. 劳动关系的产生是以劳动条件的( C )为其条件。
A.合并 B.具备
C.分离 D.完整
22.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最主要区别在于劳动法律关系体现了( B )
A.劳动权利 B.国家意志
C.劳动者权利 D.法律渊源
23. ( A )即雇员与雇主在劳动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
A.劳动合同关系 B.劳动行政法律关系
C.劳动服务法律关系 D.劳动法律渊源
24. ( C )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主要形态。
A.法律文本 B.双方当事人
C.劳动合同关系 D.法律渊源
25. ( B )是劳动行政主体与劳动行政相对人之间,为实现和保障劳动关系的运行而
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有关行政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A.劳动合同关系 B.劳动行政法律关系
C.劳动服务法律关系 D.劳动法律渊源
26. ( C )是劳动服务主体与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之间,在劳动服务过程中依
据劳动法律规范和有关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A.劳动合同关系 B.劳动行政法律关系
C.劳动服务法律关系 D.劳动法律渊源
27. ( D )是劳动关系的现实形态。
A.劳动法律原则 B.劳动法律渊源
C.劳动法律体系 D.劳动法律关系
28. 运用劳动法的各种调整方式将劳动关系转化为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法对劳动关系
的( A )调整。
A.第一次 B.第二次
C.第三次 D.第四次
29. 劳动法律关系是一种( D ),雇主和雇员在劳动法律关系之中既是权利文体,又是
义务主体,互为对价关系。
A.劳动关系 B.法律关系
C.劳动合同 D.双务关系
30. 劳动法律关系的(A )是指依据劳动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劳动法
律关系的参与者,既雇主与雇员。
A.主体 B.客体
C.内容 D.事实
31. ( A )的人是指身体健康,有完全行为自由,18周岁以上的男性劳动者。
A.完全劳动行为能力 B.限制劳动行为能力
C.无劳动行为能力 D.部分劳动行为能力
32. 劳动法律关系的( C )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A.原则 B.客体
C.内容 D.事实
33. 劳动法律关系的(B )是指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
A.原则 B.客体
C.内容 D.事实
34. 依据劳动法律事实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法律事实可分为劳动法律行为和
( D)。
A.劳动法律形式 B.劳动法律渊源
C.劳动法律体系 D.劳动法律事件
35. ( A )是指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
具有一定法律后果的活动。
A.劳动法律行为 B.劳动法律渊源
C.劳动法律体系 D.劳动法律事件
36. ( D )是指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一定的劳动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A.劳动法律行为 B.劳动法律渊源
C.劳动法律体系 D.劳动法律事件
二.多选题(每小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答案)
1.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特点是( ABCDE )。
A.反映劳动法律部门的特点 B.是指导性的法律规范
C.反映调整的劳动关系的特殊性 D.高度的稳定性
E.高度的权威性
2.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作用是( CDE )。
A.反映劳动法律部门的特点 B.作为指导性的法律规范
C.指导劳动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D.指导劳动法的实施
E.有助于理解、解释劳动法
3.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是( ACE )。
A.保证劳动者劳动权原则 B.平等就业权原则
C.劳动关系民主化原则 D.自由择业权原则
E.物质帮助权原则
4.劳动权保障具体体现为( BDE )。
A.平等就业权 B.基本保护
C.自由择业权 D.全面保护
E.优先保护
5.下列属于劳动权的是( ABCDE )。
A.平等就业权 B.劳动报酬权
C.自由择业权 D.休息休假权
E.职业培训权
6.下列属于劳动关系民主化原则的是(ABCDE )。
A.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B.平等协商的权利
C.集体协商权 D.共同决定权
E.知情权
7.属于社会保险特征的有( BCD )。
A.自由性 B.社会性
C.互济性 D.补偿性
E.知情权
8.下列属于法律渊源的有( ABCDE )。
A.劳动法律 B.行政规章
C.正式解释 D.雇用规则
E.地方性劳动法规
9.根据解释主题的不同,正式解释分为(ABC )。
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
C.行政解释 D.任意解释
E.合同解释
10.下列属于劳动法构成体系的有(ABCDE )。
A.促进就业法律制度 B.劳动标准制度
C.职业培训制度 D.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
E.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11.社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ABCDE )。
A.社会保险的体制 B.社会保险的项目
C.社会保险的种类 D.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
E.社会保险的筹集、运营和管理
12.按照劳动法的所有制结构模型,将劳动法体系划分为( ABCDE )。
A.国有企业劳动法律制度 B.集体企业劳动法律制度
C.股份制企业劳动法律制度 D.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劳动法律制度 E.外商投资企业劳动法律制度
13.劳动法体系的构成为(ABCD )。
A.劳动关系法 B.劳动标准法
C.劳动保障法 D.劳动监督检查法
E.劳动合同法
14.劳动关系法的构成为(ABCDE )。
A.劳动合同法 B.集体合同法
C.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制定法 D.职工民主管理法
E.劳动争议处理法
15.劳动标准法的构成为( CDE )。
A.劳动合同法 B.集体合同法
C.工作时间法 D.工资法
E.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法
16.劳动保障法的构成为(ABCD )。
A.促进就业法 B.职业培训法
C.社会保险法 D.劳动福利法
E.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法
17.劳动关系转变为劳动法律关系的条件为( DE )。
A.劳动合同关系 B.劳动行政法律关系
C.劳动服务法律关系 D.存在现实劳动关系
E.存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
18.劳动法律关系主要包括的类型为( ABC )。
A.劳动合同关系 B.劳动行政法律关系
C.劳动服务法律关系 D.民事劳务关系
E.劳动关系的'现实形式
19.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包括(ABDE )。
A.是劳动关系的现实形态 B.其内容是权利和义务
C.劳动服务法律关系 D.双务关系
E.具有国家强制性
20.劳动者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具有(DE )。
A.用工权利能力 B.用工行为能力
C.劳动休息权利 D.劳动权利能力
E.劳动行为能力
21.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劳动关系的(ABC )。
A.主体 B.内容
C.客体 D.出发点
E.归宿
22.法律通常将自然人分为(ABC )。
A.完全劳动行为能力人 B.限制劳动行为能力人
C.无劳动行为能力人 D.部分劳动行为能力人
E.丧失行为能力人
23.各类用人单位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条件是(AB )。
A.用工权利能力 B.用工行为能力
C.劳动休息权利 D.劳动权利能力
E.劳动行为能力
24.劳动法律行为包括( ABCDE )。
A.合法行为 B.违约行为
C.行政行为 D.仲裁行为
E.司法行为
三、名词解释
3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答: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即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它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
32.标准工作日
答:指在一般情况下法律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我国现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作时间。
33.无效劳动合同
答: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订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它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34.社会保险
答:指劳动者因年老、伤病、残疾、生育、死亡造成劳动能力丧失或失去职业岗位等客观情况,导致经济困难而从国家和社会获得补偿和物质帮助的保障制度。
四、简答题
35.国际劳工组织的特点及其主要机构有哪些?
答:
一、国际劳工组织的特点是组织上的三方原则。即在国际劳工各种组织和会议上,各国代表团必须由政府、雇主、工人三方代表组成,参加讨论,进行表决。
二、国际劳工组织的组织机构,主要有三:
(1)国际劳工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
(2)理事会;是执行机构;
(3)国际劳工局是常设秘书处。
此外,国际劳工组织还设有许多产业性、专门性、地区性的委员会
36.什么是劳动合同?它有哪些特点?
答: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其特点有五:
(1)劳动合同主体有特定性;
(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
(3)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性;
(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37.我国现行的职业技能考核的种类有哪些?
答:我国现行的职业技能考核的种类,依考核的目的和内容不同,可分为以六种:
(1)录用考核;
(2)转正定级考核;
(3)上岗、转岗考核;
(4)本等级考核;
(5)升级考核;
(6)技师任职资格考核。
五、论述题
38.试述我国劳动争议法律调整的意义和作用。
答:
(一)强化依法处理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的协调,激励双方积极性的发挥;
(二)通过争议处理,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
(三)及时处理争议,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保障经济建设和劳动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六、案例题
案例一:
39.某制药厂与王某于1996年10月15日签订了为期十年的劳动合同。同时,该厂选派王某去国外学习一项制药工艺技术,共花费人民币十万多元。劳动合同约定,在合同期内,王某不得调离本企业,如违约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时,应负全部赔偿责任。1998年11月10日某合资企业以高薪聘用王某,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王某擅自离开该制药厂后,由于其他技术人员尚未掌握这种制药技术,使产品质量下降,在半年时间内造成大量产品积压,直接经济损失达300多万元人民币。为此,该制药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王某及合资企业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并要求王某回厂履行劳动合同。 试分析:
(1)该制药厂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
答:(1)关于劳动合同问题:本案中,某制药厂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王某违反合同约定,擅自离厂,属违约行为,理应赔偿制药厂的经济损失并回原厂工作。某合资企业以高新聘用王某,事前未检查王某是否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构成了对原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关于法律依据问题:①《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②《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关于仲裁裁定问题:①支持某制药厂的合法要求;②王某与某合资企业赔偿某制药厂的全部经济损失;③王某与某合资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违法,无法律效力;④王某回原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案例二:
40.某厂以正常工作安排为由,拒付职工的加班工资。职工不服,推举2名职工代表200名职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收到申请书8日后决定受理,并于3个月后作出裁决,裁定该厂依法支付职工的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裁决书于裁决当日送交双方当事人后结案。
试分析:
(1)该争议的性质是什么?应适用何种处理程序?
(2)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过程中是否有错?为什么?
答:
一、本案涉及的职工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上,属于集体劳动争议。
职工一方已推举代表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组成特别仲裁庭,适用特别处理程序。
二、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该案中存在以下问题:
(1)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请书8日后,才决定受理,超过了应该3日的规定。
(2)集体劳动争议,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应15日内结案,本案已超限。
(3)仲裁裁决后,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本案未汇报即结案,不符合规定
劳动法14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1、劳动关系:它是劳动法调整的主要社会关系;
2、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一些社会关系。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其所调整的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的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知识:并不是所有与劳动有关的社会关系均由劳动法调整,有些与劳动有关的社会关系由其他法律调整,如民法中的承揽关系等等。由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和劳动有着直接关系的,劳动是这种关系的基础和实质,因此劳动法调整的是狭义上的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动能力,包括体力劳动能力和智力劳动能力,劳动使用者提供劳动过程所需要的生产条件和工作条件,双方在直接的劳动过程中发生了劳动关系;
2、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或用人单位);
3、劳动关系主体在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
4、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存在着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要依法服从经营者的管理,遵守经营者制定的规章、制度。这种双方之间的从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特点。
根据以上劳动关系的'特点,可以将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与其他法律调整的与劳动有关的社会关系相区别,如承揽关系中的制作人和定作人的关系;著作人和出版社的关系等等。
劳动关系的种类
1、按所有制关系的不同,可以分为全民所有制劳动关系、集体所有制劳动关系、个体经营劳动关系、联营企业劳动关系、股份制企业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等等;
2、按职业分类,可以分为企业的劳动关系、国家机关的劳动关系、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等等;
3、按资本的组织形式,可以分为国有控股公司的劳动关系、私营企业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有限责任公司的劳动关系等等;
4、从工人运动角度分类,可以分为利益冲突型劳动关系、利益一体型劳动关系、利益协调型劳动关系;
5、从集体谈判制度上,可以分为个别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
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除劳动关系外,还包括一些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即这些关系就其本身来讲,不是劳动关系,但这些关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与劳动关系发生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因此也应由劳动法调整。哪些是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可以有两种理解方法:
一、列举方法
将一些主要的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列出,如:
1、国家进行劳动力管理中的关系;
2、社会保险中的某些关系;
3、工会组织与企业在执行劳动法、工会法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4、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
5、其他有关管理机构在监督劳动法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
二、区别式方法
哪些社会关系是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而由劳动法调整,可以根据以下三个因素确定:
1、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如劳动就业中的某些关系;
2、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如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
3、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附带产生的关系,如职业培训中劳动者与培训机构产生的关系。
符合三个因素中任何一个因素的社会关系均可确定其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
劳动法15
一、丧假适用范围及天数
1、适用范围: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可享受丧假。注意,从规定上来看,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时职工无权享受丧假。
2、丧假天数:根据企业领导审批,酌情给予一到三天丧假,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二、非国有企业职工应享受丧假
从上述可了解,丧假适用于国有企业,非国有的民营企业职工是否享受丧假呢?我们认为同样应享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据此,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有权享受丧假。
关于非国有企业职工享受丧假的具体适用范围及天数,首先应尊重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当然,该规定不应少于关于国有企业职工的规定,若无规定,则可参照关于国有企业的规定执行。
三、丧假工资
1、丧假、路程假期间的工资应照发
根据规定,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2、具体计算
确定计算基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约定的按约定,但该约定的计算基数不低于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四、劳动法规定的丧假范围
1、直系亲属,即相互之间有一脉相承的关系的上下各代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
2、配偶的姐妹及其子女不属于直系亲属,应属于姻亲。姻亲是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但不包括配偶本身。姻亲可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和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三种。
3、血亲的配偶,是指自己的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子的妻子,兄弟的妻子。配偶的血亲,是指自己配偶的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如妻子的.父母、兄弟姐姐妹等。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是指自己配偶的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的配偶,这是一种间接的姻亲关系;如妻子的兄弟的妻子。你所说的配偶的姐妹及其子女就是上面三种中“配偶的血亲”。
4、劳动和社会法律法规中供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8号令,这里所指的是供养亲属而不是直系亲属)亲属是指职工的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父亲、母亲、丈夫、妻子,子、女、弟、妹、孙子、孙女、外孙、外孙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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