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5-11-27 08:08:01 好文 我要投稿

【热】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热】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1

  燃气锅炉交接班制度

  1、接班司炉应提前15分钟到岗,,并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如接班人员没到岗,交接人员须坚守岗位,并报告有关领导,当锅炉发生事故或正在处理,责任不清时,禁止交接。

  2、交接班时,司炉人员应检查锅炉设备是否完好,电源、水、气、汽管路及辅助设备是否完好可靠。双方共同按巡回检查路线逐点逐项检查。

  3、交接人员必须按要求项目填写好交接记录,并做到认真、准确,记录本要保持干净、整齐、无缺。交接者在交接纪录中签字后又发现了设备缺陷,应由接班者负责。

  4、交接时要交接工具,交接运行情况并注册在记录本上,交接班时,锅炉房卫生,锅炉本体卫生及辅机卫生良好。

  5、每天的记录表上要注明用气数量,交接双方做到交的彻底,接的清楚认真,高度负责,一丝不苟。

  6、水处理人员在交接班前对水处理设备和化学仪器,药品进行全面检查,设备正常,各项软化水指标合格,化验仪器,玻璃仪器,药品齐全完好,记录填写正确,合格后方能签字交接班。

  7、交班人员应向接班人员介绍设备运行,水质化验和锅炉排污等方面有无异常问题,没有办理交接手续,交接人员不准离开工作岗位。

  8、接班人员按时到岗,交班时,如遇事故或重大异常现象,应待事故处理完毕后或异常现象排除后方可交接班。

  燃气锅炉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1、为确保锅炉安全运行,延长其使用寿命,必须坚持每天对锅炉、管道和附属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检修。

  2、锅炉给水系统,逆止阀,平衡阀每月检查清理一次,疏水装置每两个月清理一次,压力表应校验和清理冲洗,每天应对压力表,温度表进行检查。

  3、发现锅炉人孔、手孔、观察孔漏水、漏气,应及时紧固,损坏严重的应及时更换,更换时应将锅炉水温度降低在60℃左右进行。

  4、安全阀每月必须人工手动抬试一次,发现有不严密时,应多抬、快抬、速放。

  5、每天应检查水泵是否渗漏,所有阀门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象,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

  6、锅炉运行时保持炉体清洁,无污垢,无渗漏,无锈和外蚀,认真详细地填写设备维修保养记录。

  燃气锅炉运行记录制度

  1、每班必须填写锅炉运行,附属设备,交接班、水处理,设备检修保养和单位主管领导管理人员的检查等各项记录。

  2、定时填写锅炉压力、温度,燃气数字,水位计水位,给水泵出口压力,排烟温度是否正常,并记录冲洗水位计和排污的时间和压力等。

  3、做好交接班记录,对运行锅炉情况做好记录,对进行设备保养的`同时填写好各类设备的维修保养记录。

  4、水质化验由化验员认真填写软化水,给水及锅炉的监测数据,填写好每天的化验报告等。

  5、做好领导检查或外来人员参观时接待情况的记录。

  6、发生事故时,应及时处理并及时填写事故处理记录,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处理,并向上级领导汇报。

  7、按规定时间认真填写各种记录并向接班人员交清本班运行期间所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注意事项。

  锅炉房安全和保卫制度

  1、锅炉及附属设备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未经登记、检验、有严重缺陷或“三无”产品,不准私自投入运行。

  2、锅炉房应绘制设备平面布置图和系统管网图,并张贴上墙。

  3、锅炉房炉前、压力表、温度表、水泵、配电柜、控制柜、巡回检查走道应有足够的照明。

  4、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锅炉房要做好分工,由专人负责本锅炉房的安全保卫工作。

  5、锅炉房应地面平整,走道通畅,保持所有设备整齐清洁,不准在锅炉房内搭晾衣物等。

  6、消防器材应合格有效,放在明显处由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保证其有效。

  7、备品备件堆放整齐,不得存放与锅炉设备无关的物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

  8、锅炉房内严禁吸烟、使用打火机等产生明火的行为。运行期间要严格执行动用明火报告制度,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9、锅炉房门前应注明“锅炉房重地,闲人免进”的字样。除主管部门人员外,其他人员联系工作时,须经当班负责人允许方可入内。运行期间,不准锁住或封住通往室外的门。

  10、外来人员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准进入锅炉房。学习参观人员须由有关人员陪同,进行登记,不准乱动阀门和运行操作设备,不经允许不得测绘、摄影、抄录等。

  11、外来人员在锅炉房活动期间遇有特殊紧急情况,要听从锅炉值班人员的指挥.

  燃气锅炉巡回检查制度

  1、为保证锅炉安全运行,确保设备完好率达到百分之百,以代班为主,每半小时对设备进行巡检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一切人为或自然事故发生。

  2、锅炉设备及锅炉附属设备安全及天燃气调压站进行认真检查。

  3、对运行和转动设备,锅炉的分汽缸、给水装置、疏水装置及所有阀门、压力装置、调节装置每小时检查一次,发现异常增加检查次数。

  4、对锅炉本体人孔、手孔、观察孔进行检查,,对转动设备油位随时检查,,发现缺油及时加油。

  5、每班必须按正常操作顺序冲洗水位表两次,防止产生假水位和玻璃板粘连污垢,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汇报。

  6、检查水箱进水阀门开度是否适宜,温度是否正常,高低水位是否正确。

  7、检查锅筒压力与电控柜,操作柜多功能显示装置是否正常,指示是否一致,有无超前或滞后现象,并注意观察电器设备的运转情况,及电源电压等,应维持在380V±5%范围。

  8、锅炉运行中,应保持规定的正常压力不得私自任意提高,严禁违章操作,检查锅炉房内所有照明是否完好,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9、巡回检查线路:锅炉控制盘,燃烧器,锅炉压力,燃气压力,锅炉水位,锅炉给水泵,自动排污,定期排污,水箱水位、温度,分汽缸压力,生水压力,自动软水器,盐水罐,液位及盐水浓度,水箱间软化水水箱水位,天燃气调压站,天燃气调压器进出口压力等。

  10、班长要经常询问巡回检查情况,察看巡回检查记录,并可对其工作进行抽查,以保证巡回检查制度的实施。

  燃气锅炉水质化验制度

  1、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持证上岗,做好软水设备和水质化验工作,严格执行国标GB1576-96低压锅炉水质处理标准,加强水质监督。锅炉用水必须进行可靠的水处理,水质不合格,不准投入使用。

  2、要按规定做好炉水的检查,并注意按规定浓度补充水处理药液。

  3、分析化验用的药物应妥善保管,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药剂要严格按规定保管使用。

  4、锅炉的水处理药品要使用指定的药品。

  5、化验室和水处理间应保持清洁卫生,做好水处理设备运行和水质化验记录,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食盐的保管工作。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2

  为了保证学校食堂膳食工作安全有序进行,确保食堂员工及全体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食堂应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及燃气报警装置。所有员工必须熟悉正确的灭火方法,做到发生煤气泄漏或火灾时能迅速有效的处理。

  2、食堂的.燃气使用必须专人负责开关,应熟悉煤气管道的走向及各开关的位置。每餐下班前应仔细检查煤气关闭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厨房人员上班前应先检查煤气有无漏气情况,不要急着开灯(包括电器开关),应先闻一闻是否有煤气味,如发现漏气或有煤气味,不得开电闸,以免引起着火或爆炸。

  4、在使用煤气前,应打开风机将炉内的废气(余气)抽走,确保无煤气泄漏后,才能点着火种,才能打开炉子的大火气阀使用。调好风量(风门,)使煤气完全燃烧。

  5、煤气设施附近不准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品,不准堆放杂物及用管道作为受力点,不能封闭遮盖煤气设施,保持设施清洁干净、通风透气。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6、经常检查炉底管道有无腐蚀,胶管(点火棒)有无龟裂、穿孔、甚至断裂的情况,发现其中之一情况,要及时报告,并维修或更换。

  7、煤气供应商必须有资质,并签订供气合同。储气钢瓶必须有检验合格标记(条形码),才可以使用。

  8、煤气一旦发生失火,千万不要惊慌,应及时切断气源,关闭炉前总阀,及时疏散人群,保护人身安全,尽量减少损失。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3

  1.工作任务及内容

  (1)将燃气安全、不间断、稳定地供给用户。

  (2)经常对站区工艺管线、庭院及外线管网地下构筑物进行检查、维修,保证燃气供应设施的完好。

  (3)及时、迅速地排除用户,站区、管网出现的各类设备故障。

  (4)经常巡视燃气管线,及时发现管线上及闸门井、抽水井上有无违章建筑,并作处理。

  (5)定时排放抽水缸内积水。

  (6)配合完成物业公司下达的燃气施工项目。

  (7)建立客户维修登记卡,及时处理报修项目。

  (8)详细记录站内燃气设备的运转情况,并做维修记录。

  2.燃气站运行管理规定

  (1)运行人员职责

  1)熟悉燃气站工艺流程及外线管网走向。

  2)了解液化气储罐,蒸发器,烃泵等设备的工作原理及操作规程。

  3)定时对站区设备运行进行安全巡视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4)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了解消防水的使用,站区供电,照明设施的控制系统。

  5)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汇报。

  6)掌握常用维修工具的使用方法,能够从事常规设备保养和维修工作。

  (2)交接班制度

  1)每班结束前半小时以内为交接班时间。

  2)未进行交接班或交接班结束前,交班人不得离开岗位,交接班组织工作由上一班次和下一班次代班长负责。

  3)交接班时由两班次人员共同检查运行记录;设备状态,截门开关情况,储罐压力,温度,液位情况。

  4)上一班次人员应向接班人员讲明,本班内发现处理了哪些问题,遗留问题,继续运行时应重点注意哪些部位。

  5)交接班人员认真检查现场后,双方代班长在运行记录上签字。

  6)当班人员应完成本班任务。本班次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在本班内消除;如客观原因无法处理时应及时上报并向下一班交待清楚。

  7)在交接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事故,由交班人员负责,在接班人员签字接班后,所发生的一切事故由接班人员负责。

  8)交接班记录必须书写工整,不得用铅笔填写,并妥善保存好,不得涂改,撕毁,并留档存查。

  3.燃气站岗位责任制

  (1)站长职能

  1)认真贯彻执行城市燃气法规,法令,按照有关规定对燃气站进行全面系统地管理。

  2)在保证日常生产的同时,负责解决日常发生的技术问题或向有关部门请示,并将问题及时反映给上级主管部门。

  3)负责制定燃气站综合管理制度及设备保养规程并不断完善。

  4)根据工作计划,定出燃气站生产运行安全保证制度,职工教育的具体计划,并定期组织对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实施的检查工作。

  5) 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扬奖励在本岗做出贡献的职工,纠正违反制度的`现象。

  (2)燃气站运行人员的岗位职责

  1)认真执行城市燃气法规、法令,在主管领导带领下,负责燃气站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全面工作。

  2)根据用户用量变化,针对各季节温度的变化摸索总结出蒸发器工作的规律。

  3)做好设备运行保养维修记录,安全消防检查记录。

  4)接受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正确使用各种维修工具。

  5)定期巡视站内燃气管线,燃气设备,有无泄漏,定期排放抽水缸,检查阀门井有无泄漏燃气管线上有无违章建筑。

  6)负责进油等日常生产工作。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4

  一、所有员工要认真学习消防法,经常参加消防知识普及讲座,按学院/校和总务科的要求积极参加消防演习。

  二、所有员工必须熟悉消防知识,熟悉灭火方法,做到发生煤气泄漏或火灾时能有效、迅速处理。

  三、食堂管道煤气应按消防重点部位做到定点、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管理,结合食堂的'实际情况制定处理煤气泄漏、火灾事故应急方案。

  四、每个员工必须熟悉煤气管道的走向及各开关的位置,以备应急处理。

  各班组长负责带新到员工熟悉煤气管道的走向及各开关的位置,做到人人熟悉,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够从容处理。

  五、树立防患于未燃意识,任何员工必须严格按照煤气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不得违反。

  六、食堂设置专门的消防安全员,职责是检查煤气使用安全,检查消防器材是否能正常使用,提醒员工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

  每餐下班前仔细检查煤气关闭情况,并作好相关记录,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七、厨房人员上班前不要急着开电灯(包括电器开关),应先闻一闻是否有煤气味。

  如嗅到煤气味,不得开电闸,以免引起着火或爆炸。

  八、在使用煤气前,应先打开风机将炉内的废气(余气)抽走,确保无煤气泄漏后才能点着火种,才能打开炉的大火气阀使用。

  调好风量(风门),是煤气完全燃烧。

  九、熟悉安全操作规程,使用厨具应按炉具使用说明书和指示标志操作。

  烹调工应熟悉操作炉灶的各种开关。

  十、下班前应关好炉前总开关,并检查有无泄漏,做好关阀记录,确保煤气无泄漏方能离开。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5

  一、全部员工要认真学习《消防法》,常常参与消防学问普及讲座,根据学院后勤部的要求主动参与消防演习。

  二、全部员工必需熟识消防学问,熟识灭火方法,做到发生煤气泄漏或火灾时能有效、快速处理。

  三、食堂煤气管道应按消防重点部位做到定点、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行管理,结合食堂的实际情况制定处理煤气泄漏、火灾事故应急方案。

  四、每个员工必需熟识煤气管道的走向及各开关的位置,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沉着处理。

  五、树立防患于未然意识,任何员工必需严格根据煤气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不得违反。

  六、食堂设置特地的消防安全员。职责是检查煤气运用安全,检查消防器材是否能正常运用,提示员工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每餐下班前认真检查煤气关闭情况并做好记录,若发现情况按时处理。

  七、厨房人员上班前不要急着开电灯(包括电器开关),应先闻一闻是否有煤气味。如嗅到煤气味,不得开电闸,以免引起着火或者爆炸。

  八、在运用煤气前,应先打开风机将炉内的废气(余气)抽走,确保无煤气泄漏前方可点着火种,打开燃气灶气阀,调好风量(风门)使煤气完全燃烧。

  九、熟识安全操作规程,运用厨具应按炉具运用说明书和指示标志操作。

  十、下班前应关好炉灶总开关,并检查有无泄漏做好记录,确认无任何异样前方可离开。

  十一、定期(每月)检查煤气设备,按时发现问题并做相应处理。

  十二、煤气装备附近不能堆放易燃、易爆及有腐蚀性的'物品;不能堆放杂物及用管道作受力点;不能封闭、遮盖煤气装备,保持管道设备干爽清洁,通风透气,发现隐患按时报告,按时处理。

  十三、常常检查炉底管道有无腐蚀、老化、穿孔甚至断裂等情况。

  十四、厨房内不得运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燃料的火源。

  十五、若发现煤气运用压力异样或泄露等意外情况时,应立刻停止运用并切断气源,关闭炉前总开关,杜绝各种明火及静电产生并立刻通知煤气公司(电话XX)进行处理。

  十六、在表阀或调压总阀不能掌握的情况下,先进行人员疏散并立刻通知煤气公司进行处理。

  十七、厨房应备有有效的灭火器,运用期限即将到期时按时进行更换。

  十八、煤气一旦失火,千万不要惊慌,立刻切断电源及煤气气源,按下消防警铃告知其他人并报警,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用灭火器灭火。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6

  1目的

  为了使各子公司的燃气生产设施在安全、可靠的状态下,长周期、高效运行,对燃气生产设施实施有效控制,确保生命和财产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子公司生产过程中所有燃气生产设施的安全管理。

  3术语

  3.1.1特种设备:指涉及安全生产、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

  3.1.2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安全联锁装置等。

  4控制程序

  各子公司在燃气生产设施建设、使用、维护、保养等操作和管理过程中,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严格执行营运管理部、工程管理部、总工办等相关部室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4.1燃气生产设施的建设

  4.1.1燃气生产设施建设中的安全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1.2公司建设燃气生产设施,应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体开工方案、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骏工验收六个阶段,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4.1.3燃气生产设施建设中的变更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履行变更程序,并对变更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

  4.1.4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开发,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努力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4.2设备采购

  4.2.1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设施严格按严格按照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采购。

  4.2.2新增、更新设备入厂,需进行验收工作:包括外观、出厂资料、安全附件、检测和测量仪表等。

  4.2.3新增、更新设备试车前应进行安全附件、检测和测量仪表的校验,并进行风险分析,同时进行试车验收。

  4.3燃气生产设施的使用

  4.3.1各子公司应建立公司燃气生产设施台帐并负责监督管理。

  4.3.2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表)、液位计、安全联锁装置、可燃气体探测器、防雷、接地等安全设施的校验、检测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4.3.3可燃气体探测器及二次报警仪须保证处于灵敏、可靠的工作状态。可燃气体探测器每周进行试验一次,二次报警仪每天手动试验一次。

  4.3.4安全设施检修后,不得随意拆除,必需完整恢复。

  4.3.5生产场所根据设备工艺的不同,应分别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

  4.3.6特种设备严格按特种设备管理执行,建立特种设备台帐和档案。

  4.3.7特种设备应按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验。

  4.3.8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需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办理《特种作业上岗证》,方可上岗作业。

  4.3.9燃气加臭设施需保证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在燃气输入城市燃气管网前要确认已经加臭,否则不允许输入城市燃气管网。

  1.燃气加臭剂宜采用THT(四氢噻吩)。

  2.燃气加臭浓度应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xx)的有关规定。

  3.燃气加臭记录与运行记录一起装订后存档,燃气加臭记录保存一年。

  4.4生产设施的维护保养

  4.4.1生产设施的维护保养,应严格按照公司安全管理部《燃气设施抢修、抢险和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2)、《生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1)、《燃气设施拆除作业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8)、《燃气设施带气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0)等进行管理。

  4.4.2操作人员应对所使用的设备做到“四懂” (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三会” (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7

  第一条为强化我院食堂用气安全管理,排解各种用气隐患,提高食堂生产效率和服务水平,预防火险火灾事故及气体爆炸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燃气管道由供气单位专业人员进行安装,各食堂不得私自改装、新装、拆装自然气管道。如运用过程中显现问题,应按时向供气单位报修。新安装的燃气管道,应经试压、试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用。

  第三条若发现自然气泄漏等异样情况,要按时关闭气源,通知燃气公司进行处理,不得自行拆修。

  第四条用户不行自行改动燃气供气设备,若需对管道及设备进行修理、更新、改造、撤除的,应提出申请,报燃气公司处理。第五条燃具发生故障后,应请具有燃气器具安装修理资质的单位进行修理,不得自行更换修理。

  第六条联结灶具的`胶管要运用燃气专用胶管,常常检查,定期调换。燃气专用胶管应每两年更换一次,胶管联结处应运用喉码锁紧,长度不应超过2米,严禁穿墙越室。发现胶管老化龟裂应按时更换。

  第七条学院在食堂安装自动熄火爱护装置或燃气泄漏报警装置,产权归属学院,用户(各食堂)应定期布置专人进行检查,作好记录,发现问题按时向餐饮中心管理人员汇报,托付厂家或燃气公司等专业单位维护、检测。

  第八条运用自然气必需保持室内通风良好,燃气管线、燃气表等定期除尘清理。

  第九条燃气管道不得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装备的接地导线,以防管道联结处泄漏。

  第十条不得在燃气计量仪表、阀门及燃气蒸发器等燃气设备四周堆物、堆料及运用明火。

  第十一条用气场所应根据消防法规的要求,配置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

  第十二条建立食堂燃气运用及燃气管道巡查制度。各食堂设专人负责定期组织对燃气主管道及各支管道、阀门、燃具灶等设备装备完好情况进行巡查,发现隐患按时组织整改,并做好巡察、运用记录,留存台账。

  第十三条每周至少两次用肥皂水检查全套自然气管道、阀门接口,发现泄漏立刻关好自然气总阀,按时修复或向餐饮中心管理人员汇报,托付自然气公司修理好后才能运用。作好安全检查记录备查。严禁运用明火检查自然气泄漏情况。

  第十四条厨房燃气灶具操作人员必需经过专业培训,把握安全操作气灶的根本学问。

  第十五条无关人员不得动用灶具,发现问题应立刻报告食堂管理人员,并按时关闭供气总阀门。

  第十六条食堂从业人员,特别是燃气炉灶操作人员应把握必要的防火灭火学问和消防器材的运用方法,能正确运用消防器材扑灭初期火灾。

  第十七条各食堂应健全燃气运用安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强化人员教育、培训,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指定专人接受供气单位的安全用气学问培训,操作维护人员应熟识管道燃气根本学问、操作方法和步骤,把握燃气泄漏的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每次操作前操作人员应检查灶具的完好情况,有无漏气情况。发现漏气严禁进行操作,严禁开启电器开关,开启风机和锅灶风机排解残气,应按时报相关部门或人员进行检修。

  第十九条点火前操作人员应开启抽气风机和锅灶风机,检查是否正常运转。员工进入厨房前应打开排风扇,以便去除积沉于室内的自然气。

  第二十条点火时,必需执行“火等气”的原则,不行“气等火”,防止因爆燃产生危险,即先点燃引火源,再打开点火器具供气开关,点燃点火器具后,将点器具靠近灶具燃烧器,最终打开燃烧器供气开关,点燃燃烧器。

  第二十一条运用后应按时关闭流量表前总阀、用气设备(含燃具)阀门,并确保泄漏报警器等工作正常。每天工作结束后责任人员要检查厨房总供气阀门是否关闭,各灶具阀门是否关闭,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二条当遇意外停气时,必需按时关闭燃器具自身阀门和燃器具前阀门,待供气恢复正常时方可运用。

  第二十三条各食堂管理人员常常催促相关责任人员做好灶具的清洁保养工作,按时去除烟罩内的油污,以便确保安全运用灶具。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8

  为保证食堂膳食工作安全进行,保障全体师生及职工的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 所有员工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经常参加消防知识普及讲座,按照学院后勤部的要求积极参加消防演习。

  二、 所有员工必须熟悉消防知识,熟悉灭火方法,做到发生煤气泄漏或火灾时能有效、迅速处理。

  三、 食堂煤气管道应按消防重点部位做到定点、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行管理,结合食堂的实际情况制定处理煤气泄漏、火灾事故应急方案。

  四、 每个员工必须熟悉煤气管道的走向及各开关的位置,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够从容处理。

  五、 树立防患于未然意识,任何员工必须严格按照煤气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不得违反。

  六、 食堂设置专门的消防安全员。职责是检查煤气使用安全,检查消防器材是否能正常使用,提醒员工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每餐下班前仔细检查煤气关闭情况并做好记录,若发现情况及时处理。

  七、 厨房人员上班前不要急着开电灯(包括电器开关),应先闻一闻是否有煤气味。如嗅到煤气味,不得开电闸,以免引起着火或者爆炸。

  八、 在使用煤气前,应先打开风机将炉内的废气(余气)抽走,确保无煤气泄漏后方可点着火种,打开燃气灶气阀,调好风量(风门)使煤气完全燃烧。

  九、 熟悉安全操作规程,使用厨具应按炉具使用说明书和指示标志操作。

  十、 下班前应关好炉灶总开关,并检查有无泄漏做好记录,确认无任何异常后方可离开。

  十一、 定期(每月)检查煤气设施,及时发现问题并做相应处理。

  十二、 煤气设备附近不能堆放易燃、易爆及有腐蚀性的物品;不能堆放杂物及用管道作受力点;不能封闭、遮盖煤气设备,保持管道设施干爽清洁,通风透气,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十三、 经常检查炉底管道有无腐蚀、老化、穿孔甚至断裂等情况。

  十四、 厨房内不得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燃料的火源。 十五、 若发现煤气使用压力异常或泄露等意外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切断气源,关闭炉前总开关,杜绝各种明火及静电产生并立即通知煤气公司进行处理。

  十六、 在表阀或调压总阀不能控制的情况下,先进行人员疏散并立即通知煤气公司进行处理。

  十七、 厨房应备有有效的灭火器,使用期限即将到期时及时进行更换。

  十八、 煤气一旦失火,千万不要惊慌,立即切断电源及煤气气源,按下消防警铃告知其他人并报警,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用灭火器灭火。

  为了加强燃气防火安全的管理,避免发生事故,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制度: 1.对燃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培训,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和防火安全知识,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上岗。 2.值班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燃气用具安全防火及安全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度及交接班制度。

  3. 值班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不准饮酒、睡觉,要加强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4.燃气调压站、燃气表房、餐厅、职工食堂的燃气阀门房间,应由专人管理负责,不准当仓库、休息室,并设有明显的标志牌。房间内要保持良好的通风,严禁烟火,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5.燃气管道、调压站、锅炉房、燃气热水器、厨房(、阀门等燃气设施,都要由专业人员负责检修,严禁非专业人员检修或拆卸。

  6.要经常检查各管道节门及燃气设施,防止燃气泄漏。在燃气设施附近,禁止一切火种。

  7.检修泄漏燃气部位时,应按检修操作规程,应使用铜质工具,穿不易产生静电的'衣服,并要打开门窗,使空气流通,防止产生火花引起事故。

  8.严禁私自拆、装、移、接燃气管和燃气设备,严禁乱拉乱接胶皮管,接用燃气设备。

  9.严禁在本项目范围内使用和贮存液化石油气罐。 学校使用燃气的场所,目前为食堂,用于食品加工烹饪。不作他用。为实现燃气使用的安全,现制定以下条例:

  一、学校必须使用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使用的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并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使用场所; 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二、严格执行年检制度,接受有关部门对学校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三、燃气使用场所,配备专业防护用品、消防器材等设备,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险抢修预案。

  四、不得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改变燃气用途或者私自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五、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的操作人员。其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六、燃气场所内未经批准不得动用其它明火作业。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经营、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以外的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 燃气发展坚持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公平竞争、方便用户的原则。

  燃气经营坚持特许经营、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诚信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燃气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并征求建设、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意见,按法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燃气管网、站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燃气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燃气工程的消防及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

  第八条 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依法承揽燃气工程。

  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第九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二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燃气工程项目档案,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和有关部门移交燃气工程项目档案。

  第三章 燃气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本市对燃气特许经营权实行安全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取得西安市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站点设置符合燃气管网、站点规划;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四)有符合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

  (五)有具备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燃气特许经营权可以通过公开招投标、拍卖的方式取得,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 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期的,应当于经营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五条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筑耐火要求不低于二级,不得用可燃材料装修,电器、照明设施按防爆要求设置;

  (二)瓶库为相对独立的非住宅建筑,与居民住宅的距离不少于十米,与重要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少于二十米;

  (三)瓶库面积不少于十五平方米,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并保持通风;

  (四)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缔。

  第十六条 进行瓶装燃气充装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充装燃气;

  (二)向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向超过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向用户供气。

  管道燃气设施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通知用户,并按规定的时间恢复供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六十日前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燃气价格的确定与调整,应当实行听证制度。

  第四章 燃气设施、器具管理

  第十九条 燃气计量表及计量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或者产权所属单位负责维护和更新,用户应当给予配合;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更新。

  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每两年免费对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书面通知用户。

  第二十一条 用户应当依照安全用气规定使用用气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提出改正意见。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改正的,燃气经营企业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监督下施工。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施工方案,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接通输气管道,保障正常供气,不得违法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在燃气输配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作物;

  (四)擅自动用明火作业;

  (五)擅自打桩或者进行其他作业;

  (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燃气输配管道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经营的燃气器具,必须经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抽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检测结果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燃气器具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器具的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

  在本市经营燃气器具的,应当设立安装、维修售后服务站点。

  第五章 燃气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经营、使用、设施保护、消防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消除。

  第二十七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

  第二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发生燃气事故时,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及时组织抢修。

  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安全防护、维修保养、事故抢险、抢修等制度,有关的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燃气设施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排除,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和正常供气。

  第三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并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

  本市非居民用气单位应当在安装天然气设施和设备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等区域或者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并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确认上述场所安装的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工作正常后,方可供气。燃气经营企业、非居民用气单位应当对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定期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

  第三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并在重要的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燃气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二)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三)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

  (四)加热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五)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六)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七)在地下建筑、高层建筑、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人员密集的场所使用钢瓶燃气;(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燃气经营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降压或者停气时未提前公告或者未及时通知用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燃气器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物品,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消防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或者安装后不能正常运行的,以及未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处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燃气泄漏事故的,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对个人处5千元以上罚款,对燃气经营企业处5万元以上罚款、停止经营或者吊销安全经营许可证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七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是指用于燃烧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其他经批准使用的新型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和计量装置;

  (三)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四)燃气器具是指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和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报警器具,液化石油气钢瓶及调压阀和燃气表等。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10

  一、司炉工必须持证上岗,不准无证操作,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各项锅炉运行记录。

  二、坚守岗位,集中思想,严格操作,当班时,不看书,不看报,不打瞌睡,不准随意离开工作岗位。

  三、接班前按规定巡视,检查好各种设备,包括水位表,压力表,鼓风机,给水系统,润滑系统,冷却水,进煤,出渍等装臵运行情况,交班时要核对记录,清点用具。

  四、努力学习专业知识,精通业务,钻研技术,不断提高技术水平,确保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五、对炉体及辅助设备定期检查,做到文明生产。

  六、发现锅炉有异常现象危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停炉措施,并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七、服从锅炉安全监察人员和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做好本职工作。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11

  第一章使用燃气餐饮场所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禁在无工商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等相关证照的情况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燃气作业、使用、检查、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设备、操作、岗位安全技术要求等操作规程、设备使用台帐(包括设备数、设备产权单位、使用起始年限、定期检查记录、用气方式等内容)并严格落实。加强对使用燃气场所的现场检查,及时消除“三违”行为。

  三、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要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建立自查记录台帐,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四、强化员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安全知识。特种作业人员要经过安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企业对从业人员,特别是操作燃气设备设施的人员要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对新员工进行安全“三级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建立安全培训考核台帐。

  五、用气单位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第二章使用燃气餐饮场所作业现场基本要求

  一、作业环境的安全基本要求

  (一)严禁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

  (二)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三)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在100千克和420千克之间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

  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3、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四)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xx)。

  (五)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进行定期测试并记录,确保处于灵敏有效状态,并按标准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二、使用管道燃气的安全基本要求

  (一)室内明设燃气管道与墙面的净距,当管径小于DN25时,不宜小于30mm;管径在DN25~DN40时,不宜小于50mm;管径等于DN50时,不宜小于60mm;管径大于DN50时,不宜小于90mm。

  (二)燃气管道与配电盘、配电箱的水平净距不小于300mm;与接线盒、开关、插座的水平净距不小于150mm。

  (三)燃气管道的`支承不得设在管件、焊口、螺纹连接口处;立管宜以管卡固定,水平管道转弯处2m以内设固定托架不应少于一处;沿墙、柱、楼板明设的燃气管道应采用支架、管卡或吊卡固定。

  (四)商业用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内,不得安装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存处,也不应设置在兼做卧室的警卫室、值班室、人防工程等处。

  (五)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引入管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紧急自动切断阀断电时必须处于关闭状态;

  2、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

  3、用气房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并集中监控;

  4、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放系统,通风量应满足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

  (六)高层建筑内使用燃气作为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

  三、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基本要求

  (一)严禁使用五十公斤以上的压力罐装燃料(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作为烹饪热源。

  (二)要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严禁从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充装燃气。不得使用自有、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无使用登记证、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凡在用的一律立即停止使用。

  (三)钢瓶与散热器的净距不应小于1m,当散热器设置隔热板时,可减少到0.5m。

  (四)灶具与钢瓶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5m。

  (五)不得将钢瓶内的气体向其他钢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钢瓶进行充装。

  (六)钢瓶必须角阀向上直立放置,严禁卧放和倒立使用。

  (七)钢瓶使用环境最高温度不得超过45℃,不要用火烧烤、浇热水等办法加热钢瓶,也不能在阳光下曝晒钢瓶。

  (八)不得自行处理钢瓶内的残液。

  (九)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十)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使用单位应建立使用、更换记录,到期应当立即更换。

  (十一)严禁使用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气瓶。

  四、燃气燃烧器具使用的安全基本要求

  (一)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并建立使用、更换记录;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二)所使用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在本市进行品牌备案,使用天然气燃烧器具的应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

  (三)严禁用明火试漏。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12

  1.厨房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学习,掌握安全操作气灶的基本知识。

  2.每次操作前应检查灶具的完好情况。检查灶具是否有漏气情况,如发现漏气不准进行操作,不准开启电器开关,应及时报修。

  3.员工进入厨房前应打开防爆排风扇,以便清除积沉于室内的天然气。

  4.点火时,必须执行“火等气”的.原则,千万不可“气等火”,即先点燃火柴,再打开点火棒供气开关,点燃点火棒后,将点棒靠近灶具燃烧器,最后打开燃烧器供气开关,点燃燃烧器。

  5.各种灶具开关,必须用手开闭,不准用其他器具敲击开闭。

  6.灶具每次用气完毕后,要立即将供气开关关闭,每餐结束后,值班人员要认真检查各供气开关是否关闭好,每天工作结束后要先关闭厨房总供气阀门,再关闭各灶具阀门。

  7.经常做好灶具的清洁保养工作及时清除烟罩内的油污,以便确保安全使用灶具。

  8.无关人员不得动用灶具,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和安全部门,并及时关闭供气总阀门。

  9.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13

  1、为强化对食堂燃气运用和燃气装备的管理,防止发生爆炸和火灾事故,依据现行法规,特制定本安全操作规程。

  2、食堂要强化对燃气设备和燃气运用的管理,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并将责任制落实到人。食堂班长为食堂燃气运用安全管理人员,详细负责燃气的日常安全检查。

  3、食堂燃气运用人员必需懂得燃气性质、火灾危险性、防火措施及运用操作方法,把握防火、灭火学问及消防应急预案,并经过培训合格;其他人员须熟识消防根本学问。

  4、运用燃气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点燃气时要按火等气的原则,在打开总阀后先点火后开气。燃气灶等燃气设备在运用中,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工作现场,以防外溢物或风吹造成熄火漏气。下班前关闭总阀门,锁好门前方可离去。

  5、对燃气设备,每天都要进行漏气检查,每周用肥皂液或洗洁精等对接头处进行检漏;对运用的软管到规定的时间(2年左右)和发现变硬开裂时都要按时更换;各种闸阀要确保有效。

  6、如发现燃气泄露,应按时关闭总阀,并进行通风,严禁各种火种靠近,严禁开启任何电气装备,防止产生电火花。燃气散发后进行查漏处理。

  7、更换液化气瓶时首先将液化气罐阀门关闭,然后将罐体与限压阀的螺纹联结口按顺时针方向旋转,使液化气罐与限压阀别离,再把限压阀螺纹联结口和新罐联结,按逆时针方向旋转拧紧即可;液化气瓶中有残留燃气时不得自行倾倒或排放。

  8、存在腐蚀、变形等异样的液化气瓶要严禁运用,发现液化气瓶漏气等无法处理情况时将液化气瓶送专业检测站处理;到期液化气瓶要按时更新。

  9、对燃气灶具等设备,要做好日常检查和维护,每天对烟罩、烟道进行清理,不定期开展燃气烟道等全方位清洗维护,按时消退安全隐患,并将检查维护情况写入检查记录。

  10、燃气设备的.安装必需由专业部门操作,严禁私自拆卸安装。运用燃气场所安装电器装备必需在断气情况下,根据国家标准安装。在有燃气设备的场所及附近施工要严格报批手续,在安全措施到位的情况下标准安装。

  11、在燃气设备四周及运用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可燃杂物,严禁作为休息间、工作间、仓库运用,严禁吸烟和其他明火作业;禁止安装临时用电装备;禁止将电线缠绕在自然气管道上;禁止在管道上悬挂任何物品。

  12、食堂及办公室定期对燃气运用情况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情况报公司主管部门,重大隐患报公司安全主管部门。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14

  一、开机前的`准备工作

  1、检查燃气压力是否正常,管道阀门有无泄漏,阀门开关是否到位。

  2、试验燃气报警系统工作是否正常可靠,按下试验按钮风机能否启动。

  3、检查软化水系统是否正常,保证软水器处于工作状态,水箱水位正常。

  4、检查锅炉、除污器阀门开关是否正常。

  5、除氧器能正常运行

  6、软化水设备能正常运行。软化水应符合GB/576的标准,软水箱内水位正常,水泵运行无故障。

  二、开机

  1、接通电控柜的电源总开关、检查各部位是否正常,故障是否有信号。如果无信号应采取相应措施或检查修理,排除故障。

  2、燃烧器进入自动清扫、点火,部分负荷、全负荷运行状态。

  3、在升至一定压力时,应进行定期排污一次,并检查锅炉房安全管理制度汇编炉内水位。

  三、运行中的巡查工作:

  1、开启锅炉电源,监视锅炉正常点火运行,检查火焰状态,检查各部件运转声响有无异常。

  2、巡视锅炉升温状况,大小火转换控制状况是否正常。

  3、巡视天然气压力是否正常稳定,天然气流量是否在正常范围内,以判断过滤器是否堵塞。

  4、巡视水泵压力是否正常,有无异响。

  四、事故停炉

  1、当发现锅炉本体产生异常现象,安全控制装臵失灵,应按动紧急断开钮,停止锅炉运行。

  2、锅炉给水泵损坏,调解装臵失灵,应按动紧急断开按钮,停止锅炉运行

  3、当电力燃料方面出现问题时应采取按动紧急断开按钮

  4、当有危害锅炉或者人身安全现象时均应采取紧急停炉措施

  五、临时停电注意事项

  1、迅速关闭主蒸汽阀,防止锅筒失水

  2、关闭电源总开关和天然气

  3、关闭锅炉连续排污阀门防止锅炉出现其它故障

  4、关闭除氧气供气阀门

  5、按正常停炉顺序,检查锅炉燃料、气、水阀门是否符合停炉要求

  六、燃气不足时注意事项

  1、迅速与化产风机房取得联系,问清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可行的措施

  2、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及领导

  3、随时观察燃烧情况,火焰正常为麦黄色锅炉房安全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15

  一、正确使用燃气管道设施

  爱护管道设施“五不”:

  1、不要敲击、碰撞户内、户外管道燃气设施。不要在管道上挂物;

  2、不要在管道燃气设备周围堆放杂物和易燃品;

  3、不要在地下燃气管道及其设备周围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4、不要将燃气管道及燃气设施作为电气设备接地线使用;

  5、不要弄松固定燃气管道的墙码,以致管道失去支撑而变形、漏气。

  二、注意保持空气流通

  管道燃气完全燃烧时,需消耗的空气量是该气体的`5—10倍以上,应保持厨房、浴室、燃具周围良好的通风状态。

  三、保持燃气管道设施处通风透气,防止腐蚀

  根据国标(GB50028—93)规定:不要将燃气管道包围在洗菜台、洗衣机出水口处及潮湿有腐蚀性的地方。否则,易引致管道设施生锈漏气。用户要经常对燃气设施检查,发现管道锈蚀应及时报修。

  四、燃气管道与电气设施应有安全距离

  根据国标(GB50028—93)规定:明装绝缘电线与燃气设备的距离:平行敷设不应小于25厘米,交叉敷设不应小于10厘米;暗装或套管的绝缘电线与燃气设备的距离:平行敷设不应小于5厘米,交叉敷设不应小于1厘米。相邻管道应保证燃气管道、相邻管道的安装、安全维护和修理。

  五、打不着火时要注意

  如果连续三次打不着火,应停顿一会儿,确定燃气消散后,再重新打火。因为燃具虽未点着火,但燃气已多次释放,遇到明火极易燃爆。使用热水器尤其要注意这个问题。

  六、使用过程中要注意

  切勿在无人照看的情况下使用燃具。汤、粥、牛奶、面食等烹煮时容易溢出,一定要多加照看,以免溢出的汤水淋熄炉火,造成燃气泄漏。

  七、用气结束时要注意

  养成“人走火熄”的好习惯。使用完毕、睡觉前、外出时,应检查是否已关好燃气。关燃气是指:关闭燃具开关、旋塞阀、球阀。平时应关闭旋塞阀、燃具开关。如果节假日,应关闭燃气表前的球阀,彻底切断气源。

  燃气安全标准管理制度篇

  1、天然气用户必须遵守安全使用天然气规定。

  2、管线、阀门、炉具等设施要做到无缺件、无破损、无漏气,安全可靠,灵活好用。

  3、炉具周围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厨房内必须有良好的通风条件,确保空气流通,用户用气时要打开抽油烟机或换气扇。

  5、用户停止用气时必须关闭气管线主阀门和炉具阀门。

  6、所有炉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符合东营地区燃气要求,严禁使用自制炉具。

  7、外来探亲人员用气时,必须先学会操作,了解用气常识和注意事项后方可用气。

  8、如发现室内有天然气味,应迅速打开门窗进行通风,此时不准点明火和开关电器,要立即查找漏气部位,及时消除隐患,经检查确实无天然气味方可用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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