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管理制度

时间:2025-11-22 12:01:59 好文 我要投稿

(实用)志愿者管理制度

  在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志愿者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实用)志愿者管理制度

志愿者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规范和促进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加快推进文明社区建设,健全和完善社区保障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区志愿服务是指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倡导和扶持下,从社区成员多种需求出发,组建以社区居民为主体的组织网络,开展各种无偿公益服务,协助解决社区问题,倡导社区居民互助,共同推动和谐社区建设的公益服务活动。社区志愿服务的主体是社区志愿者各社区志愿者组织。

  第三条社区志愿者是在本街道各社区志愿者组织登记并获得其同意,自愿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无偿服务的人员。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志愿服务组织机构由社区内自愿者服务队和各社区志愿者服务队组成。

  第五条志愿者组织机构的职责: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招募、培训、管理志愿者,确立服务项目,落实服务活动,为社会公益工作和社会保障工作等提供服务。

  第三章志愿者的注册与管理、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志愿者的管理推行注册志愿者制度。志愿者组织长期接纳志愿者的报名申请。

  第七条注册志愿者的基本条件:热心于公益事业,不怕困难,具有奉献精神;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选择一个志愿服务项目,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思想品质优良,无不良嗜好,无违法乱纪行为,遵纪守法;能遵守《社区志愿服务条例》的相关规定,年龄16周岁以上(周岁以下的可以跟随监护人或在有组织情况下参加志愿服务),均可到社区志愿者组织申请。

  第八条注册志愿者的申请程序:凭本人有效证件到所在社区志愿者组织填写注册登记表,所在社区志愿者组织按照志愿者的基本条件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志愿者建立志愿者档案。

  第九条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享有以下权利:

  (一)志愿者接受志愿者组织的培训。培训分为:志愿者基本知识培训、服务技能培训;

  (二)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可以请求志愿者组织的帮助解决;

  (三)志愿者组织根据志愿者所从事志愿活动的需要,可要求相关部门为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人身保险;

  (四)志愿者享有监督、建议、批评、出入组织自由的权利。

  第十条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

  (二)遵守《东方丽景社区志愿服务条例》的相关规定;

  (三)完成志愿者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等;

  (四)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保证服务质量;

  第四章服务范围和重点对象

  第十一条社区志愿服务范围包括社区服务、环境保护、社区文化、社区教育、社区帮困、社区治安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的服务工作等公益事业。这些服务以志愿者及其组织的行为能力为限。

  第十二条社区志愿服务的重点对象是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和其他具有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社会成员。志愿者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或者实际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志愿者、志愿者组织与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应当互相尊重、平等相待。

志愿者管理制度2

  第一条:公开招募制度

  1、招募。服务站本着自愿参加的原则招募志愿者,凡年龄在14周岁以上,有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士均可报名成为志愿者。

  2、招募方式。

  组织招募:通过党团组织动员,引导党团员和社会公众,以个人或集体名义报名应招。

  社会招募:通过电视、广播、海报、报刊以及公布热线电话等方式动员、发动青年和社会公众报名应招。

  第二条:登记制度

  服务站负责对求助的群众和报名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实行书面登记制度。

  第三条:档案管理制度

  1、建立志愿者档案,掌握志愿者的基本情况、服务特长及志愿服务意向。

  2、建立服务对象档案,主要是五保户、烈军属、孤寡老人、残疾人、困难家庭及其子女等的基本情况,掌握服务要求。

  3、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及志愿者的服务意向,建立志愿者和服务对象的联系网络,使每一项活动做到服务对象明确,服务人员稳定,服务项目具体,任务量化,责任到人。

  4、建立志愿者服务档案,对志愿者开展服务的具体情况进行记录。

  第四条:培训制度

  1、服务站定期组织志愿者开展各项理论和技能培训,包括志愿者的基本概念、志愿者活动的发展情况、志愿服务的宗旨、信念、志愿服务的有关规定等,不断提高志愿者的服务水平。

  2、服务站定期邀请党政领导、志愿者、服务对象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监督检查制度

  1、组织指导和协调各志愿者服务队及志愿者完成党团组织和上级志愿者协会统一部署的任务。

  2、通过跟踪服务、信息反馈等形式,监督检查志愿者服务情况并记入服务档案。

  第六条:评比奖励制度

  1、服务站领导小组为评比奖惩活动的具体组织和决定者。

  2、建立以“小时”为依据的.普遍表彰与以“小时”加“突出事迹”为依据的重点表彰相结合的表彰激励机制。

  3、采取走访服务对象、自评和领导小组总评相结合的考核方式。

  4、志愿者服务站把志愿者参加活动的时间和业绩记录情况作为评价与表彰的依据。评比奖惩要有志愿者的书面小结。

  5、志愿者有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

  6、志愿者认为评比奖惩决定依据不足的,可向领导小组提出申诉,领导小组对申诉要求进行复议,复议结果需记录在案。

  7、评比奖惩活动每年举行1次。

  第七条:注册证制度

  1、志愿者上岗服务必须佩戴志愿者胸章,携带志愿者注册证;

  2、在提供服务时,须如实填写服务记录,并由服务对象确认;

  3、志愿者注册证记满后,交由服务站留存,重新领取新的注册证;

  4、志愿者退出服务站,应缴回注册证,不得私自留存;

  5、志愿者注册证系证明志愿者身份之用,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

  6、志愿者注册证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立即向服务站报告。

志愿者管理制度3

  为了加强经济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的管理,完善青年志愿者协会组织的建设,使青年志愿者协会各项工作能够顺利进展,也为了规范志愿者活动,增强青年志愿者协会内部干事的纪律,提高各部门的工作质量与效率,使工作有章可循,有矩可依,特制定《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经济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规章制度》,望大家务必遵守。

  一、基本条件和要求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有清醒的政治头脑和强烈的责任心和正义感,要坚决高举反分裂旗帜,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

  2、要有健康的思想素质、心理素质和良好的行为规范,无不良嗜好;

  3、要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沟通能力和交际能力,有坚定的工作信念和灵活的办事头脑;

  4、要有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和一定书面表达能力,要有良好的个人道德修养和人文修养;

  5、要有团结、互助、吃苦耐劳、任劳任怨和无私奉献的精神。

  二、常规纪律和工作要求

  1、凡承认青年志愿者章程的,志愿从事社会公益活动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在校学生,经过竞选,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均可成为本协会成员;

  2、每学年新生报到后,进行纳新工作,将新成名单上报备案;

  3、要有时间观念,在开会(例会)时,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者必须提前向部长或副部请假,并说明原因,经准假后方可离开(各部长类同);

  4、迟到或请假应及时向会长或其它干事了解工作安排及其内容;

  5、如开展活动,应提前将活动计划上交;

  6、组织活动,应提前集合,由负责人签到,维持好秩序和组织好各项工作;

  7、值班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认真履行值班工作,不得无故缺席、离岗;

  8、值班时不得敷衍了事,在值班期间不得做出与值班工作不符的行为,如上网、玩游戏等;

  9、认真作好值班记录,格式规范,保持整洁;

  10、及时将一些重要的急需解决的事告诉负责人;

  11、特殊情况尽量进行换班并作好记录,如协调不行或若情况紧急,允许以口头或短信形式向负责人请假,负责人做好记录;

  12、值班人员应保管好办公室物品,谨防丢失,若有丢失损害则追究相关责任;

  13、无故不参加例会或活动者,三次以上缺席桉自动离职处理;

  14、禁止在工作中讨价还价,拈轻怕重,禁止因工作不满原因而闹情绪,更不允许同事之间发生口角争执,有意见或不满,应当立即向部长或会长提出;

  15、各干部(干事)之间要相互帮助,团结合作与其他各部门之间保持友好关系,相互学习、相互监督、共同促进、共同提高;

  16、纪律涣散、组织无力的,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免去该职务;

  17、本制度未尽事宜,将在工作中不断总结,不断健全。

  三、活动策划及实施

  1、协会活动要提前一周,对主题活动进行策划,策划方案要顾及实际可行性,内容充实,主题突出,操作明确;

  2、活动方案要及时整理出来,经会长及各部长审核通过,落实相关具体事项;

  3、主题活动的策划要富有创意,符合实际;

  4、活动前,相关活动部门协调安排人员,调配好活动用品,做好各项准备活动;

  5、活动时,按照方案认真,细致的组织实施,活动负责人控制好活动局面,按程序规范进行,确保效果;

  6、必须保证每一次活动都有活动照;

  7、活动中严格签到,做好参与会员的服务数量和服务质量记录,积累完整原始资料;

  8、活动后,活动负责人及时组织进行调整反馈,整理材料和有关材料及时记档。

  四、机构设置

  1、会长一名,副会长一名,团支书一名,会长助理一名,各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一名;

  2、协会下设:主席团,办公室,基拓部,新闻中心,宣传部,组织部,策划部。各部门配合的同时实行自主管理(分工不分家)。

  五、部门职责

  (一)主席团:

  1、负责青协日常管理和团委沟通;

  2、在活动中,主席团负责与共同主办活动的社团、学校联系和沟通;

  3、安排活动方案,对于活动的举行,提出自己的看法;

  4、总体协调社团的运行,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

  5、制定青协内部章程,及奖惩制度。

  (二)办公室

  1、负责起草文件及工作计划的安排;

  2、负责各类档案、文件、资料的归类保存和管理;

  3、管理会费;

  4、活动人员安排及通知;

  5、志愿者时间登记和保存;

  6、活动对外的`短信及电话通知。

  (三)基拓部

  1、负责志愿服务基地的拓展及管理;

  2、活动前后与活动基地的联系;

  3、协调各院青协及与校青协之间志愿者活动的组织安排;

  4、巩固和协调各部门的关系。

  (四)新闻中心

  1、管理协会的网络平台;

  2、负责协会活动的照片拍摄与影音记录;

  3、对协会活动进行网络宣传;

  4、总结协会活动并发表到协会的人人主页及博客上

  (五)宣传部

  1、活动海报设计;

  2、负责活动的宣传工作;

  3、收集各种有关协会的信息和材料。

  (六)组织部

  1、组织和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

  2、组织活动的进行;

  3、负责协会各项活动的场地与物品的安排;

  4、活动结束后的善后工作;

  5、活动物品的管理。

  (七)策划部

  1、协会活动的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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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拟定活动策划书;

  3、监督活动的顺利进行。

  六、干部职责

  1、会长

  召开理事会,全面负责并监督协会各项工作,负责行动计划的制订、实施。

  2、副会长

  协助会长安排协会具体工作,并监督工作的完成。

  3、团支书

  讨论通过协会的重大决定,监督成员工作,在特殊情况下推选出代理理事长,临时负责工作。

  4、会长助理

  传达会长的各项通知及会议工作等的安排。

  5、部长

  具体安排本部各项工作,协调部门合作,确保协会工作的正常进行。

  6、副部长

  协助部长具体安排本部工作,并监督工作的完成。

  七、入会与退会

  1、交个人申请、个人简历,经协会考查,理事会批准后确定其会员资格。

  2、换届前退会需交个人申请,经协会批准后,方可退会。

志愿者管理制度4

  1、志愿者加入本团队条件:

  (1)本人自愿要求加入;

  (2)不图任何物质报酬;

  (3)能积极参加服务于社会的公益事业;

  (4)积极的奉献自己的力所能及。

  2、志愿服务策划制度:

  (1)按照志愿服务项目,有计划地开展服务活动。由团队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召集相关人员进行活动策划,制定出详细的活动方案,再组织实施。

  (2)策划活动应全面考虑到活动的各个方面,如:活动性质,活动时间、活动地点、活动内容、参加人数、交通方式、队员可能发生的费用等。

  3、志愿服务活动召集制度:

  (1)团队决定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后,应遵循尽快的原则通知到要求参加人员。通知时应讲清楚参加活动的时间、地点、活动内容及要求等事项,确认被通知人明白无误,通知时做好通知记录。

  (2)每次活动都必须明确一名活动召集人,活动召集人由团队承担。因特殊情况队长无法到位或锻炼队员等原因,由队长指定活动召集人。

  (3)能够参加活动的队员在接到QQ群呼叫或电话通知后,必须尽快确定能否参加活动,并予回复。

  (4)对于人数有限制的.活动,由召集人根据要求选择参加活动的队员,选择的原因如下:

  ①机会均衡:尽量选择本年度内参加活动次数较少的队员;

  ②让资深队员带新队员,共同努力,提高活动质量。

  4、志愿服务活动签到考核制度:

  (1)参加活动的志愿者,必须按时到达活动地点,精神饱满积极地参加活动。

  (2)到达活动地点后,本人亲自签到,并统一听从队长号令。如对活动安排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时,可以及时向活动现场负责人提出来,但在活动现场负责人未做出新的安排之前不得擅作主张。

  5、志愿服务活动制度:

  (1)本团队志愿服务活动按照分工有序开展,做到各司其责,确保安全。

  (2)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必须服从指挥,文明用语,热情大方,树立志愿者良好形象。

  (3)每次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要做到清理现场抛弃物,保持环境卫生。

  6、志愿服务活动总结制度:

  (1)活动结束后,活动负责人在活动现场召开活动总结会,讨论分析活动中的经验不足,充分听取并记录每个与会队员提出改进的意见,以不断提高活动质量。

  (2)活动总结可由撰稿人直接在志愿服务团队的QQ群上发布。

  (3)活动总结必须包含一下几个要素:时间地点、参加人数、现场负责人、活动内容、活动结果(会议通过的决议)、其它事项。

  7、队员劝退标准:

  (1)因个人行为对志愿者组织造成不良影响的;

  (2)在志愿者组织内部搞不团结、制造不和谐的;

  (3)有其它对志愿者组织造成不良影响的。

志愿者管理制度5

  1、巾帼志愿者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社区妇联的指导下开展以妇女群众为对象的各项服务活动。

  2、社区妇联根据巾帼志愿者的特长,将其分为若干服务队,如巾帼维权服务队、巾帼科技培训服务队、巾帼扶贫服务伍、巾帼文体宣传服务队等各类志愿者队伍。

  3、巾帼志愿者服务活动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活动方式。服务活动采取“小、散、多”的活动形式,由社区妇联根据志愿者的特长与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志愿者开展服务活动。

  4、巾帼志愿者在开展服务活动时,要佩戴巾帼志愿者微章,树立和展示巾帼志愿者的良好服务形象。

  5、巾帼志愿者要维护集体荣誉,顾全大局,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纪律和村规民约。

  6、社区妇联要重视巾帼志愿者服务活动,做好活动记录,形成详实的工作台帐。

  7、巾帼志愿者队伍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总结上一季度服务活动情况,讨论安排下一季度服务活动内容。

志愿者管理制度6

  1、提供工作制服及工作午餐;

  2、鼓励志愿者把工作成果与感受写成文章;

  3、将志愿者的故事或照片提供给有关媒体(在知情同意下),报道他们的贡献;

  4、凡提供志愿服务工作满30小时的'志愿者,给予价值300元的健康管理中心体检券一张;

  5、优先参加医院举办的各类健康讲座。

志愿者管理制度7

  为加强对我中心志愿者服务的管理,合理利用义务服务资源,规范和促进志愿服务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我中心机构组织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1条

  志愿者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及支队各种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志愿者服务队的形象。

  第2条

  组织制度

  (1)志愿者服务队实行队长负责制,各队员密切配合、分工协作。每个小分队各设宣传报道员1名,服务队设组织员1名。

  志愿服务队队长职责:按照支队领导的指示,对全队的日常事务做决定,对全队负责。具体工作:

  1、全面统筹安排好各项活动,带领小分队组织开展每次活动;

  2、做好联系单位的交流;

  3、定期召开例会;

  4、做好队里成员的思想工作,调动大家的工作积极性;

  5、做好工作报告总结,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

  6、做好队员奖惩的建议工作。

  志愿服务队副队长职责:全面协助队长开展工作,负责全队日常事务。

  具体工作:

  1、协助队长做好日常事务工作;

  2、积极与队员沟通交流,并及时反映信息;

  3、负责并开展好各项活动,确保活动的意义性;

  4、按活动方案、计划,按时开展好活动,活动结束后做好工作总结。

  志愿服务队宣传报道员职责:负责每次活动的宣传工作。具体工作:

  1、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向办公室提供活动信息;

  2、参加每次活动,组织素材,随时做好宣传;

  3、做好活动的摄像、拍照、录音;

  4、每次活动后及时整理形成工作总结。

  志愿服务队组织员职责:负责服务队内部协调,服务队活动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具体工作:

  1、做好每次会议的签到,协助做好考勤工作;

  2、做好会议记录;

  3、提早通知队员开会的时间、地点,确保通知到位;

  4、做好资料整理归档工作。志愿服务队队员职责:积极配合队内活动,及时、主动地向队长、副队长反映对服务队的建议、想法和打算,进一步完善服务队建设。

  (2)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队员必须统一着制服。具体着装要求执行支队《着装管理规定》,特殊情况下,按照活动带队队长要求着装。

  (三)每次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宣传报道员在3日内形成活动工作总结,并报队长,由队长呈报志愿服务领导小组。

  第3条

  例会制度

  (1)每月召开一次全体志愿者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二)会议由队长或副队长主持,传达支队指示、决议,讨论决定志愿者服务队的重大问题;总结、布置、安排志愿者服务队的工作。

  (三)严格遵守会议纪律,维持会场秩序,积极发言,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四)服务队全体会议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表决时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

  第四条

  学习制度

  (1)全体志愿者原则上每月集中组织学习一次,全年不少于12次。

  (二)学习由志愿者服务队队长组织,传达上级部门的.指示、学习志愿者的相关知识、其他单位或者部门的志愿者活动开展经验,以及提高志愿者综合素质的相关知识。

  (3)志愿者之间要加强工作、生活、活动中的学习交流,从而达到共同进步、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5条

  考勤制度

  (1)在参加服务队组织的志愿活动以及志愿者服务队统一组织的例会、学习、活动中,志愿者原则上不允许请假。如果必须请假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特殊情况则必须告知队长并请示组长,事后补写请假条,并及时了解学习内容、会议要求或活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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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有事请假者,必须持有假条,由组长或副组长签字认可。

  (3)全体志愿者参加的活动考勤由志愿者服务队队长记录存档,并做为奖惩先进的考核项目。

  第6条

  活动制度

  (1)服务队全体志愿者,应有组织、有纪律的开展活动,发扬“关爱他人、关爱社会、关爱自然”的活动宗旨。

  (2)服务队全体志愿者应服从活动领导小组的统一调遣,自觉服从志愿者队伍的指示,确保志愿者队伍活动准时、高效、有序的完成。

  (3)各位志愿者也可结合自身条件,发挥个人专长,积极主动地走向社会联系一些有保障性、有意义的活动。

  第7条

  奖惩制度

  (1)志愿者必须按时参加志愿者服务队组织、提供的培训及各项服务工作,无故2次迟到或1次不到者,批评警告1次,取消年度评优资格;无故3次迟到或2次不到者,按自动退出志愿者服务队处理。

  (2)奖励:

  1、每次活动没有缺勤现象的,工作认真积极表现者,优先考虑评优资格;

  2、对在服务队活动中表现突出的队员,报志愿者服务活动领导小组,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或通报表扬;

  3、取得评优资格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通报表扬。

  第8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志愿者管理制度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规范和促进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加快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健全和完善社区保障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区志愿服务是指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倡导和扶持下,从社区成员多种需求出发,组建以社区居民为主体的组织网络,开展各种无偿公益服务,协助解决社区问题,倡导社区居民互助,共同推动和谐社区建设的公益服务活动。社区志愿服务的主体是社区志愿者各社区志愿者组织。

  第三条 社区志愿者是在本街道各社区志愿者组织登记并获得其同意,自愿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无偿服务的人员。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志愿服务组织机构由社区内自愿者服务队和各社区志愿者服务队组成。

  第五条 志愿者组织机构的职责: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招募、培训、管理志愿者,确立服务项目,落实服务活动,为社会公益工作和社会保障工作等提供服务。

  第六条 一个规范化的社区志愿服务站必须具备“八

  个有”:有常设的领导机构;有统一的标识〈统一悬挂“管城区北顺城社区志愿服务站”牌匾 规格:55cm*35cm〉;有一个相对独立的办公场地和必要的`办公设备;有一支相对稳定的志愿者队伍;有志愿者和服务对象的档案;有相对固定的服务项目;有完整的活动计划和活动内容记录〈图片文字影像资料〉;有规范的规章管理制度。

  第三章 志愿者的注册与管理、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志愿者的管理推行注册志愿者制度。志愿者组织长期接纳志愿者的报名申请。

  第八条 注册志愿者的基本条件:热心于公益事业,不怕困难,具有奉献精神;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选择一个志愿服务项目,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思想品质优良,无不良嗜好,无违法乱纪行为,遵纪守法;能遵守《邵武市志愿服务条例》的相关规定,服从各级志愿者组织地管理;年龄16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可以跟随监护人或在有组织情况下参加志愿服务)。均可到社区志愿者组织申请。

  第九条 注册志愿者的申请程序:凭本人有效证件到所在社区志愿者组织填写注册登记表,所在社区志愿者组织按照志愿者的基本条件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志愿者建立志愿者档案。

  第十条 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享有以下权利:

  (一)志愿者接受志愿者组织的培训。培训分为:志愿者基本知识培训、服务技能培训;

  (二)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可以请求志愿者组织的帮助解决;

  (三)志愿者组织根据志愿者所从事志愿活动的需要,可要求相关部门为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人身保险;

  (四)志愿者享有监督、建议、批评、出入组织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

  (二)遵守《邵武市志愿服务条例》的相关规定;

  (三)完成志愿者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等;

  (四)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保证服务质量;

  (五)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当统一着装或佩戴统一的标志。

  第四章 服务范围和重点对象

  第十二条 社区志愿服务范围包括社区服务、环境保护、社区文化、社区教育、社区帮困、社区治安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的服务工作等公益事业。这些服务以志愿者及其组织的行为能力为限。

  第十三条 社区志愿服务的重点对象是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和其他具有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社会成员。志愿者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或者实际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志愿者、志愿者组织与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应当互相尊重、平等相待。

  第五章 保障与奖励

  第十四条 社区要确保有专门的志愿服务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

  第十五条 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可接受社会捐赠和资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街镇团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监督。

  第十六条 社区党组织、居委会要落实专人分管志愿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党、团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参与社区志愿服务工作,在社区志愿服务中发挥主体作用。

  第十八条 社区党员志愿者组织、妇女志愿者组织等统一纳入社区志愿者服务管理体系,接受社区志愿者组织的协调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志愿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制度,统一发放《注册志愿者工作手册》,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数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考核、表彰志愿者的重要依据。注册志愿者每年至少要参加20小时的志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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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首都志愿者队伍建设,促进志愿者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推动首都志愿服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志愿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发[20xx]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志愿者,是指出于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和社会责任感,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注册志愿者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全市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志愿者组织是指市和区、县志愿者联合会(协会)及各类专业性志愿者协会等依法成立、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鼓励、引导志愿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注册,成为注册志愿者,以便参与志愿服务,享受专业培训、服务认证、权益保护、表彰激励等服务。

  第二章 招募与注册

  第四条 志愿者组织可采取公开招募与定向招募相结合、经常性招募与阶段性招募相结合、面向个人招募与面向集体招募相结合等方式开展招募工作,建立健全高效便捷的志愿者招募机制、稳定通畅的招募渠道。

  (一)志愿者组织可根据志愿服务项目和岗位需求情况,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广播、信息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有关志愿者需求数量、岗位要求和报名方式等招募信息,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创造便利条件。

  (二)志愿者组织可深入社区、农村和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志愿者招募工作,吸引和动员热心公益的广大市民特别是有一技之长的专业人士就近、就便加入志愿者队伍,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条 建立全市志愿者注册制度。申请成为注册志愿者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

  (二)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

  (三)具备参加志愿服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四)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志愿北京”为全市统一的志愿者注册网络平台。各注册机构应建立健全注册志愿者档案管理系统,实现网上注册和管理,促进注册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充分发挥各系统、各部门和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现有的注册管理系统的作用,建立对接机制,与全市统一的志愿者注册管理系统实现有效对接。

  第七条 市志愿者联合会及其委托的志愿者组织为志愿者注册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机构”)。

  (一)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可依托“志愿北京”网站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向市志愿者联合会提出开展注册工作的申请,接受市志愿者联合会的注册委托。

  (二)市志愿者联合会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委托开展注册工作的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名单。

  第八条 志愿者注册程序如下:

  (一)凡符合志愿者注册条件并志愿从事志愿服务的个人,可通过网络、电话或直接到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等方式向注册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志愿者注册登记表》,提供个人的基本信息及可参加的.志愿服务的类别、方式、时间等必要信息。申请人身份证号是注册的必要认证信息。

  (二)注册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

  (三)审核合格后,注册机构为申请人统一编号,发放北京市志愿者卡,并将申请人的有关信息录入志愿者数据库。

  第九条 志愿者卡由北京市志愿者联合会统一制作,委托注册机构负责向注册志愿者发放。

  第十条 北京市志愿者联合会统一确定志愿者卡号编制规则,志愿者卡号与志愿者身份证号相匹配,在注册系统中将志愿者身份证号作为后台信息予以管理和保密,志愿者卡上不出现个人身份证号。志愿者卡号一人一号,终生使用。在志愿者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履行志愿者义务等情况下,应由原注册机构注销其志愿者卡号,被注销的志愿者卡号不再重新使用。

  第十一条 志愿者卡集身份标识、注册登录、激励表彰等功能于一体,是志愿者的身份卡、信息卡、计时卡、荣誉卡。

  (一)身份凭证。志愿者卡是志愿者身份的标识,志愿者可凭志愿者卡参加志愿服务、培训、公益实践等活动。

  (二)信息管理。志愿者凭志愿者卡号及密码可登录“志愿北京”网站,进入个人管理模块,查询、修改个人信息。

  (三)服务计时。重大活动志愿服务和应急志愿服务,由志愿服务的组织者对志愿者服务时间进行计时,经相关志愿者组织认定后记录进志愿者卡;社区志愿服务等经常性志愿服务,由社区居委会或服务对象及志愿服务组织者对服务时间提供证明,经相关志愿者组织认定后记录进志愿者卡。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量。

  (四)荣誉激励。志愿者卡号具有唯一性,可由志愿者永久保留,具有特殊的纪念意义,也是对持卡志愿者的一种激励。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二)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五)请求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六)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七)对志愿者组织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八)要求志愿者组织出具参加志愿服务的证明。

  (九)申请注销注册志愿者身份。

  (十)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三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相关信息,如有信息变更及时联系修改。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的义务,完成志愿服务。

  (四)自觉维护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和声誉。

  (五)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

  (七)保守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八)不得向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索取、变相索取报酬。

  (九)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十)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四条 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市、区县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者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宏观指导,市、区县志愿者联合会(协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者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给予积极配合并进行业务指导;依托市、区县志愿者联合会(协会),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对志愿者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五条 加强日常管理,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保障与支持。

  (一)鼓励志愿者使用全市统一的标识,提倡各类志愿者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佩戴以全市统一标识为主体图案的标志。

  (二)注册机构可定期或在重大活动时组织新注册志愿者进行宣誓。志愿者誓词:“我是北京志愿者,为使我们的国家和城市更美好、人民更幸福、环境更安全,我要团结身边的人,投身其间。面对需求,我要行动。我承诺,我将竭尽所能,参加公益活动,帮助困难人群,真诚关怀有需要的人士,为他们带来温暖。”

  (三)志愿者的培训工作主要由注册机构或授权的有关单位、机构、组织负责,对于普通志愿者,可通过初次培训、阶段性培训和临时性培训等方式,进行权利义务、服务理念、服务态度、服务技能等方面的基础性培训;对于骨干志愿者可通过集中轮训、参观学习、经验交流、考察观摩等方式进行专业服务技能、项目管理方法等方面的提高性重点培训,不断加强和改进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应坚持自愿和力所能及的原则,要通过与志愿者组织或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书等形式,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权利、义务、责任。

  (五)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或组织者提供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证明,志愿者组织予以认定并记录,作为对志愿者评价认证和激励表彰的主要依据。

  (六)建立健全志愿者服务时间储蓄、互助服务、返还服务等制度,把提供志愿服务与优先享受志愿服务结合起来,在志愿者本人需要帮助时,可优先得到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志愿服务。

  (七)对拒不履行义务或在志愿服务过程中由于未遵照相关规定而对服务对象、志愿者组织或其他志愿者造成损害的,视情节轻重,可对其进行警告、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八)志愿者组织应落实和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如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对志愿者造成损害,志愿者组织应当支持受损害的志愿者要求有关服务对象赔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九)志愿者组织在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公布与志愿服务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明确告知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重大活动志愿服务和应急志愿服务中,由志愿者组织或接受服务的组织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经常性志愿服务中,有条件的志愿者组织可根据需要,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十)志愿者可在志愿者组织的指导下参加管理工作。志愿者组织应当发挥志愿者的能动性,探索志愿者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径。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的需求对接机制和项目管理机制,实现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和群众接受志愿服务的便利化。

  (一)政府或政府授权的志愿者组织对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志愿服务需求进行调查和评估。在调查评估过程中,要突出重点,关注民生领域的日常需求,关注弱势群体。按照“服务对象所需、志愿者所能”的原则,提出志愿服务需求计划,开发志愿服务项目,及时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吸引志愿者广泛参与。

  依托“志愿北京”网站,建立全市统一的志愿服务需求信息发布和服务对接平台。

  (二)鼓励志愿者根据自己的特长和意愿,组成项目小组,根据需求计划自主认领服务项目,在各类志愿者组织的统筹安排和合理调配下,为服务对象提供志愿服务,实现志愿服务供给与需求的有效对接。

  (三)认领项目确定后,各项目小组要在志愿者组织的指导下,设计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服务项目的总体目标、职责分工、实施步骤和评估监督等要求,并按照项目方案分步组织具体实施,保证志愿服务活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四)志愿者组织要加强志愿服务项目品牌化建设,巩固传统项目,拓展创新项目,做好项目的方案策划、服务承接、资金筹集、公关宣传、督导评估、总结完善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打造优质服务品牌,逐步开发一批符合实际、社会所需、效果明显、影响广泛的志愿服务项目,建立多层次、多元化、开放式的志愿服务项目库。

  (五)志愿者组织可依托服务需求相对集中的社会公益机构,通过签订协议、命名挂牌等形式创建志愿服务基地,探索建立志愿者经常性、就近就便开展志愿服务的有效机制。

  第五章 表彰与激励

  第十七条 建立全市志愿者星级认证制度。注册机构根据志愿者服务的时间累计及服务评价情况,认定其为北京市一至五星志愿者。星级志愿者佩戴相应标志,同时在“志愿北京”网站进行标注和宣传。

  (一)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200小时、500小时的,可分别认定为“北京市一星志愿者”、“北京市二星志愿者”、“北京市三星志愿者”。由负责安排志愿者参加活动的志愿者组织或志愿者个人提出申请,由对其进行注册的志愿者组织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定期报区县志愿者联合会(协会)备案。

  (二)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800小时的,可认定为“北京市四星志愿者”。由负责安排志愿者参加活动的志愿者组织或志愿者个人提出申请,由具有北京市志愿者联合会团体会员资格的注册机构认定,认定结果定期报北京市志愿者联合会备案。

  (三)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0小时的,可认定为“北京市五星志愿者”。由负责安排志愿者参加活动的志愿者组织或志愿者个人提出申请,由北京市志愿者联合会认定。

  第十八条 建立全市志愿者奖章授予制度。根据志愿者注册以后从事志愿服务的时间与绩效,授予不同级别的志愿服务奖章。奖章获得者佩戴相应标志,同时在“志愿北京”网站进行标注和宣传。

  (一)志愿者自获得“北京市五星志愿者”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0xx小时,在大型志愿服务活动、应急志愿服务中作出一定贡献的,或在经常性志愿服务中取得一定成绩的,可参加志愿服务铜质奖章评选。志愿服务铜质奖章评选工作由区县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县志愿者联合会(协会)等有关部门组织,评选结果报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北京市志愿者联合会备案。

  (二)志愿者自获得铜质奖章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0小时,在大型志愿服务活动、应急志愿服务中作出较大贡献的,或在经常性志愿服务中取得较大成绩的,可参加志愿服务银质奖章评选。志愿服务银质奖章评选工作由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北京市志愿者联合会等有关部门组织。

  (三)志愿者自获得银质奖章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5000小时,在大型志愿服务活动、应急志愿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或在经常性志愿服务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可参加志愿服务金质奖章评选。志愿服务金质奖章评选工作由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

  (四)连续专门从事志愿服务超过1年的,可视情况直接授予上述级别奖章。

  (五)奖章授予可视实际情况定期举行。

  第十九条 逐步完善以精神激励为主的志愿者表彰激励机制。

  (一)市、区县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会同市、区县志愿者联合会(协会)等有关部门,将定期具体组织开展优秀志愿者、优秀志愿服务项目、志愿者工作突出贡献集体与个人等评选表彰。

  (二)引导和鼓励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开展相关评选表彰活动,评选表彰的项目及结果应按相关程序报北京市志愿者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条 在重大活动志愿服务和应急志愿服务中,志愿者组织或接受服务的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由本人所支出的交通、误餐等费用给予适当的补贴;经常性志愿服务,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给予上述补贴。

  鼓励有条件的志愿者组织通过组织疗养休养、免费体检等方式对优秀志愿者进行慰问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和文化宣传设施,广泛宣传实践中涌现出的优秀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及其典型事迹,加强正面宣传引导,营造有利于志愿者队伍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学习、生活的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华人华侨及外国人申请注册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委社会工委、市社会办负责具体解释。

志愿者管理制度10

  1、参加本队以“自愿”为原则。

  2、本队的队员,必须服从本队的分配,遵守本队的纪律,不迟到,不无故缺席。

  3、队员必须尊重受助对象,应尽量迁就有困难的'人,不应以自己一个人的利益为由而放弃义工活动。

  4、队员无故不参与活动累计达到两次者,本队将对其作自动除名处理。

  5、本队每年根据队员的活动次数和表现情况评选出积极分子,比例大约是10%。

  6、队员活动实行分组定员。队员一旦入队,不得随意退队。若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退队的,需先向队长提交申请,待审批后方可退队。

  7、分组定员后,在安排活动时,若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组的,可向队长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组。

  8、加强管理,完善登记制度。

志愿者管理制度11

  第一章总则

  一、为促进和规范服务中心志愿者(义工)(以下简称志愿者)的各项工作,全面推进社区义工事业的健康发展,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促进社会和谐,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心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中心志愿者服务的宗旨是通过志愿者服务的形式,发挥志愿者的`爱心、才能与社会责任感,为中心辖区乃至整个社会创造一种“守望相助”的氛围。

  三、国际社会关于志愿者的定义:“志愿者(VOLUNTEERS)”一般是指基于某种道义、信念、良知、同情心和责任感而从事公益事业的人及人群。本制度所指志愿者指身心健康,不受私人利益或强制外力驱使,在职业之外自愿为社会、社区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同时获得自我提升、自我实现的人。

  四、中心为志愿者活动的组织和管理机构,对志愿者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加强志愿者工作的机制建设,不断完善中心志愿者服务体系。

  第二章招募与注册

  五、招募志愿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在10周岁以上;

  2、自愿从事志愿者服务,遵纪守法;

  3、符合志愿者活动要求的身体条件;

  4、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5、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六、招募工作应坚持公开招募、志愿报名、实名注册的基本原则。

  七、招募方式:

  1、网上下载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注册。

  2、前往中心现场注册。

  八、注册:

  1、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填写书面或电子档注册登记表。

  2、志愿者服务队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后,建立志愿者服务档案。

志愿者管理制度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规范和促进社区志愿服务活动,为推动社区精神文明和和谐社区建设,健全和完善社区保障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区志愿服务是指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倡导和扶持下,从社区成员多种需求出发,组建以社区居民为主体的组织网络,开展各种无偿公益服务,协助解决社区问题,倡导社区居民互助,共同推动社区建设的公益服务活动。

  第三条、社区志愿者是在本社区志愿者组织登记并获得其同意,自愿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无偿服务的人员。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志愿服务组织机构由社区志愿者服务领导小组和社区志愿者服务队组成。

  第五条、志愿者组织机构的职责: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招募、培训、管理志愿者,确立服务项目,落实服务活动,为社会公益工作和社会保障工作等提供服务。

  第三章、志愿者的注册与管理、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志愿者的管理推行注册志愿者制度。志愿者组织长期接纳志愿者的报名申请。

  第七条、注册志愿者的基本条件:凡18周岁以上的个人,志愿从事志愿服务工作,并具有相应的服务技能,承认志愿者协会章程,履行入会登记手续,接受入会辅导,均可到社区志愿者组织申请。

  第八条、注册志愿者的申请程序:凭本人有效证件到社区志愿者组织填写注册登记表,社区志愿者组织按照志愿者的'基本条件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志愿者建立志愿者档案。

  第九条、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享有以下权利:

  (一)志愿者接受志愿者组织的培训。培训分为:志愿者基本知识培训、服务技能培训;

  (二)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可以请求志愿者组织的帮助解决;

  (三)志愿者组织根据志愿者所从事志愿活动的需要,可要求相关部门为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人身保险;

  (四)志愿者享有监督、建议、批评、出入组织自由的权利。

  第十条、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

  (二)遵守志愿者协会的章程;

  (三)完成志愿者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等;

  (四)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保证服务质量;

  (五)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当佩戴统一的标志。

  第四章、服务范围和重点对象

  第十一条、社区志愿服务范围包括社区服务、环境保护、社区文化、社区教育、社区帮困、社区治安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的服务工作等公益事业。这些服务以志愿者及其组织的行为能力为限。

  第十二条、社区志愿服务的重点对象是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和其他具有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社会成员。志愿者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或者实际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志愿者、志愿者组织与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应当互相尊重、平等相待。

  第五章、保障与奖励

  第十三条、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可接受社会捐赠和资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建立志愿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制度。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数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考核、表彰志愿者的重要依据。

志愿者管理制度13

  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规范和促进志愿服务活动,推动精神文明建设,有效使用志愿者资源,保证志愿者队伍素质,进一步推动志愿者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促进社区教育的发展和深化,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志愿服务队必须具备“六个有”:

  有一支相对稳定的志愿者队伍;有志愿者和服务对象的档案;有相对固定的服务项目;有一个相当稳定的服务基地;有完整的活动计划;有规范的规章管理制度。

  二、志愿者的注册与管理、权利与义务

  志愿者的管理推行注册志愿者制度。志愿者组织长期接纳志愿者的报名申请。

  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享有以下权利:

  (一)志愿者接受志愿者组织的培训。培训分为:志愿者基本知识培训、服务技能培训;

  (二)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可以请求志愿者组织的帮助解决;

  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

  (二)遵守志愿者协会的章程;

  (三)完成志愿者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等;

  (四)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保证服务质量;

  (五)志愿者每个月应至少参加一次服务活动,吃苦耐劳,热情主动,服从分配的`任务。

  (六)志愿者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短期内无法参加服务的,应将原因告知组长,不得无故不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三、服务范围和重点对象

  志愿服务范围包括社区教育服务、环境保护、文化服务、帮困服务、治安的服务工作等公益事业。这些服务以志愿者及其组织的行为能力有限。

  志愿服务的重点对象是全体社区成员,重点是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和其他具有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社会成员。志愿者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或者实际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志愿者、志愿者组织与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应当互相尊重、平等相待。

志愿者管理制度14

  一、对院外参加医院志愿服务工作要根据志愿者的服务业绩,参考其服务时间,表彰“优秀志愿者”。并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志愿者服务的典型事例,宣传志愿精神和志愿服务理念,展示新时期的志愿者风采,营造尊重、关心、支持和参与志愿服务的'良好氛围。

  二、对院内参加开展志愿医疗服务活动纳入对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考核、医师定期考核内容,的内容,作为创建文明科室考核的重要指标。把志愿者参加活动情况作为个人职称晋升、年终评优的条件,表现优秀者优先推荐入团入党,优先推荐优秀共产党员。努力通过有效的激励评价机制,鼓励全院职工积极参加志愿服务的局面。

  三、对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在培养考察期建参加志愿者服务时间应大于10小时/年(或大于3次/年),党团员参与志愿服务时间大于4小时/年,其他志愿者服务对象暂不做要求,参加时间考核由牵头部门完成并存档备案。

  四、医院组织相关人员对参加志愿者服务人员不定期地进行慰问,使志愿者的劳动得到充分肯定激发志愿者的工作热情,确保志愿者队伍的稳定性。

志愿者管理制度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加财务透明度,促进社团工作健康有续地发展,结合社团自身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社团。

  第三条 社团财务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勤俭节约的方针;正圈理社团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集体和个人两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社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财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加强财务管理,防止公共财物流失;建立和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社团内部经济程序;如实映社团财务状况;对社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机构

  第五条 社团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第六条 社团财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实行部长负责制。

  第七条 社团财务财务在办公室主任领导下,统一管理社团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八条 社团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在换届时,务必将账目结清方可离职。

  第九条 社团财务部人员任命、撤消由理事会讨论通过,不得随意调换和撤离。

  第三章 收入与指出管理

  第十条 收入包括:

  (一)社团招纳新会员收取的会费;

  (二)赞助收入,即从外界企事业单位取得的赞助经费;

  (三)其它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捐助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一条 收入管理: 统一由办公室主任安排人员负责。

  第十二条 支出包括:

  (一)社团的日常行政经费,办公用品费用等;

  (二)社团的活动经费,包括宣传费用、场地设备费用、交通费用等;

  (三)其他费用,包括公关费用等。

  第十三条 社团所需金额超过50元时,必须进行预支申请。

  1、一周内购买较多社团零星用品,超过50元时,必须填写预支申请表;

  2、 所需费用在200元以内的,经由理事讨论通过后即可预支。

  第十四条 预支经费使用后必须在一周内向办公室主任报销,如出现报销单与预支不符,活动经手人必须作出合理解释,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报销。

  第十五条 预支未用完的费用必须在报销同时随报销凭证一起上缴财务部。

  第十六条 报销原则:

  1、范围必须是该社团的开支,私人票据不予报销;

  2、报销内容必须合理,所有报销项目必须有票据(正规发票)凭证;

  3、每张票据必须写明具体用途,并有社团负责人和经办人的签字;

  第四章 财务监督

  第十七条 财务监督是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十八条 理事会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理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十九条 社团建立和健全经济责任制是实施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社团应根据本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之前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6、协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的财务行为,加强协会财务管理,保障协会健康发展,根据协会《章程》,特制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以及本协会章程,遵循“来自会员,服务会员,勤俭节约,合理使用”的原则管理和使用资金。

  第三条 协会为非赢利性组织,协会经费来源主要为: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3、政府和有关单位的资助;

  4、协会资金的银行利息;

  5、协会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等。

  第四条 协会经费的.使用范围为:

  1、为开展本会工作所需的办公费和其它必须的开支;

  2、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或补贴;

  3、刊物、资料、书报费用支出;

  4、专家、学者讲学、咨询的报酬;

  5、与国内、国际有关社会团体、组织来往活动的费用;

  6、给予对本团体做出重贡献的有关社会团体或个人的奖励。

  第五条 本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财务职责,如实映财务状况,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务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六条 本协会要认真做好财务收支计划,按需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各种资产。严格遵守成本开支范围,划清各项费用界限。

  第七条 实行理财,财务公开,协会会长向办公会议和会员代表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如实映协会收支情况。

  第八条 协会配备的财务人员具备基本的业务素质,并保持稳定性,在财务人员变动时,应事先办理好审计和财务交接手续。

  第九条 会计账户必须在本协会所在地营业所开户,结算方式应为转帐和现金票据,坚决取消存折存款。

  第十条 协会的现金支出凭证除需要有经办人签字外,还必须有财务负责人(协会会长)签字。严格控制开支,紧缩管理费支出。秘书长应及时在会长办公会议上通报协会的各项经费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议。

  第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社团登架理机关和广东省教育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支出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会员会讨论通过后生效,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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