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制度【荐】
在生活中,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内部审计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内部审计制度1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公司审计监督,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使内部财务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审计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财务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职权
审计机构及职责
(一)财务部是公司内部财务审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的组织实施。
(二)审计工作组是针对某一审计项目组成的临时性审计工作机构,负责某一审计项目的实施工作,包括拟订审计工作计划(方案)、实施审计、编制审计报告、下达审计意见书等工作。
(三)审计工作组组长是审计工作组的业务负责人,在审计工作期间的职责有:
1、贯彻执行国家审计、财经法律、法规,贯彻执行集团及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2、根据确定的审计项目,编制审计计划或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组织审计工作组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审计任务,并出具详尽的审计报告;
4、对发现的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财经法规和其他规章制度的行为,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处理并提请公司领导做出制止决定;
5、向公司领导报告审计工作状况,提出完善内部控制和管理措施的建议;
6、组织做好审计工作报告和统计资料的编制、分析、上报工作,保守公司秘密。
(四)审计工作组成员是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人员,在审计工作期间的职责有:
1、贯彻执行国家审计、财经法律、法规和集团及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2、具体实施对公司职能部门及下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
3、具体实施工程项目预算、决算审计;
4、具体负责审计工作报告和统计资料的编制、分析、上报工作,保守公司秘密。
审计人员的权力
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工作过程中有以下权力:
(一)组织召开本公司、部门、下属单位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二)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三)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人员及时提供与被审计项目有关的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会计凭证、帐簿等文件资料;
(四)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凭证、帐簿、报表、资产;
(五)对有关事项展开调查,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七)对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八)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十)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总经理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审计人员的责任
(一)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二)审计人员必须严格按审计制度、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严格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三)审计人员应对审计工作的规范性、审计结果的真实性、严谨性负责。
第三章 审计对象、范围和依据
审计对象一般包括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员工;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
(三)公司参股企业的派驻人员;
(四)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和人员。
审计范围
(一)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二)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决算;
(三)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四)开发项目工程预、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六)企业管理活动的合规性;
(七)其他认定应当审计的事项。
审计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二)公司规章制度;
(三)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全面预算;
(四)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定额、工程造价管理相关规定;
(五)公司内部材料价格信息资料库等;
(六)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及投资计划;概算批复及概算调整文件;工程项目招、投标文件,工程承、发包合同,补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工程设计、竣工图纸、设计会审纪要和设计变更通知书;隐蔽工程记录、地质勘探资料、工程变更洽商记录及其它有关签证;全套施工结算书;工程验收会计纪要和验收证书;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及取费证书;
(七)自建设之日建设项目的财务报表、工程竣工决算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及其它与工程财务核算有关的资料;已拨付工程进度款和垫付材料款清单;项目部初审意见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其它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第四章 审计类型、方式
公司审计类型包括:
(一)日常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对被审计部门/单位/人员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二)工程项目预算、决算审计。是指对公司开发项目预算、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规范性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三)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经济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四)其他专项审计
1、任期审计。经济责任是指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对所在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和效益性,以及实现企业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指标等有关经济活动应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2、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公司审计方式有:
(一)报送(送达)审计。
被审计部门/单位/人员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审计机构接受审计检查。
(二)就地审计。
审计人员到被审计部门/单位/个人所在地进行审计,后者应提供必要的工作和协助提供生活条件。
第五章 审计内容
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全面预算执行情况;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资金来源,以及预算、决算、竣工、开工审计;
(三)资产管理情况;
(四)经营成果,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五)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严密、有效性;
(六)重要经济合同、契约的签订;
(七)各部门、下属单位领导离任审计;
(八)联营、合资、合作企业和项目投入资金、财产使用及其效果;
(九)配合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有关部门的审计;
(十)公司领导安排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六章 审计工作程序
审计工作程序:
(一)制定审计计划和工作方案,经总经理批准组织实施。
(二)书面通知被审计部门/单位/个人,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时间。
(三)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帐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部门/单位/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
(四)提出审计报告,经公司领导层审核同意后做出审计结论。
(五)下达审计决定。
(六)复审。被审计部门/单位/人员在接到审查处理决定15天内,如果对审计结果持有异议,可以向公司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经总经理批准,组织复审。
(七)进行后续跟踪审计。
审计过程注意事项:
(一)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部门/人员出示由总经理签发的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决定由总经理批准下达;
(三)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必须照常执行;
(四)重大事项审计报告应报董事会、监事会备案;
(五)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可随时向公司报告,提出制止意见。
第七章 审计档案管理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计部门/单位/人员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审计原始资料。
审计档案管理参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审计人员有权对被审计部门/单位/人员之遵纪守法、取得突出贡献或显著经济效益情况向总经理提出各类奖励建议。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书面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记过、降职、开除处分: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对有下列行为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书面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记过、降职、开除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以上行为(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触犯法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拟订、解释、修订。
本制度下发后执行。
编制部门
编制人
审核
批准
财务部
内部审计制度2
对于现代企业来说,内部审计制度业已成为其制度建设的重要一环,能够帮助企业进行有效内部控制、加强内部管理以及规范财政制度以及促进经济效益的提升等都有着重要作用。它是企业内部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企业加强自我约束的重要环节。作为舶来品,内部审计制度在我国企业应用较晚,但对我国企业发展起到了有效的推动。可是,通过比较以及研究便会发现,我国的内部审计制度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从而影响到了内部审计作用的有效发挥。在新一轮的经济体制改革以及发展期中,企业如果能够正视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建立起更加完善有效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将促进企业进一步实现良性发展。
1 企业内部审计的概念及其发展现状
我国政府对内部审计工作越来越重视,内部审计制度在我国也有了一个长足的发展。最早确立内部审计是应国家要求不得不去做,而现在的内部审计制度更多的是企业自发的行为; 因为企业已经看到内部审计对自我发展、提高自我权益等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另外,由于科学审计方式的引入以及专业人员的介入,目前我国的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已经开始规范化,并逐步走向制度化。然而,我们不能仅仅只看到内部审计制度所取得的成绩,还应该看到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因为这些问题将决定企业内部审计未来的发展走向。
2 企业内部审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相较于内部审计在西方发展的悠久历史,我国实施内部审计是在改革开放之后,因此与西方相比,我国的内部审计制度是不太健全与完善的。其最主要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2. 1 对内部审计存在认识偏差
由于我国在最初推行内部审计制度的时候,多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来进行的,这就导致了相较于西方国家企业自发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我国企业对内部审计存在着认识偏差。而对于不同的人员来说,存在的偏差也各不相同。对于企业管理层来说,由于对内部审计所带来的积极作用有一定的认识,或许还能够很好地进行配合以便完成内部审计工作,但或多或少还是存在着消极懈怠的想法,以为“上级单位”开始要加强对自己的管理或者不信任等。而对于企业下层员工来说,内部审计对其影响不大,最多也只是多了一道“紧箍咒”而已,其消极懈怠情绪更加强烈。对于直接负责审计的工作人员来说,因为很多审计人员并非专业出身,多是财会兼任,一方面由于工作的不熟悉,另一方面也是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因此,这也严重影响了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
2. 2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独立性差
我国企业目下最常使用的'内部审计制度大概有三种:即直接管理、间接管理以及自己管理。这三种模式有着不同的适用主体以及适用范围。而在不同的内部审计制度下,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也不尽相同。其中,直接管理作为直接由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及管理的方式,内部审计有着极高的独立性。同时,因为领导的重视也导致整个企业上下都相对重视,但也因此会产生诸多问题,比如审计多以领导意志为转移,导致审计结果不公正等; 间接管理体制是指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跟其他部门相并列,由财务主管来领导内部审计工作。但由于内部权限问题,导致审计部门所做工作只能是对财务部门的审核,对其他部门不能够有效进行管理; 而自行管理则是将内部审计机构纳入到财务部门里面,作为财务部门的一个下属部门或者基本职责来进行。无须多言,这一模式的独立性更弱,导致内部审计力度不够等问题。
2. 3 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不规范
通过对我国现在内部审计工作的考察,就会发现其最大的问题在于事后审计,事前审计几乎没有。另外,内部审计的范围过于狭小,我们的审计更看重财务数据,对数据的真实性以及有效性甚至合法性花费了大量的时间与精力。但是对于企业发展更需要的经营数据、营业数据等关注力度不够,而对于最容易出现问题的企业经营环节,内部审计更是鲜有涉足。这也是我国内部审计工作跟西方国家有着显著差距的地方。
2. 4 内部审计人员专业素质不高
因为历史的原因,我国一直缺乏专业的内部审计人员。我国内部审计人员多为学历较低,对专业认识程度较差的人长期担任。这导致了许多西方先进的内部审计科学不能够被有效地引入。因为内部审计人员素质不高导致内部审计工作未能够展现出其应该有的作用,也间接导致了企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不信任,更进一步导致内部审计工作无法后续进行,人才培养更加困难。
3 企业内部审计制度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针对企业内部审计存在的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建设,以保证审计制度的有效性。
3. 1 提升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视程度
无论是从政府还是从企业,均应该树立起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视观念。对于政府来说,要加强对企业的引导,帮助企业意识到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 同时,不能够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摊派破坏企业的积极性。对于企业来说,上至管理层下至各级人员,都要意识到审计工作对于生产的必要性,这不仅仅依靠宣传工作来达到,更应该通过有效的内部审计来做到,即“通过数据说话”。
3. 2 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
内部审计机构必须拥有独立性,必须独立于其他部门单独存在,虽然受到领导的管理,但不能够专门听从一位领导的管理,最好是受整个管理层的共同管理以及监督。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避免前文不同机构设置办法所带来的隐患。另外,对于内部审计工作流程以及审计工作要点等,应该予以专门规定。在制作此规定时,除了参考国内外的相关办法外,还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不能够盲目照搬, “一刀切”。
3. 3 提升内部审计人员专业素质
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是决定审计工作成败的重要因素,因此有必要提升其专业素养。一方面,应该通过高等教育培养出适合企业发展需要,同时又具有专业素质的专门人才,以适应时代要求; 另一方面,企业内部也可以通过岗位培训以及继续教育等途径培养出本单位需要的内部审计人员。并且,在提倡“终身教育”的现代社会中,每一名审计人员都应该加强专业学习,不断提高自身职业素养。
4 结论
时代的发展要求企业管理不再是“草莽英雄”开疆拓土,而是需要遵循游戏规则的现代企业。现代企业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内部制度的完善,只有加强企业制度建设才能够在愈发激烈的竞争中获得生存与发展的机会。在诸多的内部制度中,内部审计的作用至关重要。因此,企业要重视内部审计,争取建设符合本单位需求、时代要求的现代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制度3
内部审计形成于上世纪初,其产生的真正动因是企业管理的需要。可以说,任何一个企业的发展,都离不开或得益于内部审计工作的强势渗入,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当前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存在的不足也日益凸现,内部审计的实效和职能作用发挥不够明显,内部审计制度亟待完善。
一、内部审计的应有职能
1.监督职能内部审计首先是单位内部的一种经济监督活动。随着内部审计活动的深入,内部审计能确定企业单位其会计资料是否正确、真实,反映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法违纪和浪费行为,从而督促被审计对象遵守财经纪律,改进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
2.评价职能
评价职能是由经济监督职能派生出来的另一种职能,包括评定和建议两部分,也是内部审计的一项基本职能。通过内部审计可以全面了解部门、单位的真实经营管理状况,并以此来评价经营决策、计划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评价其规章制度设置是否健全完善,是否正常运行,评价其经营管理水平及效益的优劣。
3.控制职能
现代企业已越来越多元化、层级化,跨国公司业务遍布全球,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风险随之而增加,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不可能事无巨细地对每一项业务进行监督,必须委托一个独立于被审计部门的单位进行控制,以保证企业目标的实现。内部审计因其受企业高层的直接领导,对公司的决策层负责,能够站在企业发展的全局来分析和考虑问题,对企业经营活动的控制活动可以提供直接的技术支持,并检查控制程度和效果,提出控制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4.咨询职能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ERP系统及会计电算化的普及,财务资料的错误会越来越少,内部审计的工作重点必须从传统的“查错防弊”转为内部的管理、决策服务,内部审计的职能作用也已从监督评价向咨询方面延伸。另外,现代企业所面临的环境复杂且多变,经营风险增加,市场竞争激烈,这些导致包括各管理层尤其是高级管理层迫切地需要有人以“顾问”的身份对其制定的'目标、决策、计划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
二、当前内部审计存在的不足
1.对审计在企业内部治理中的作用认识不够许多企业模仿国外实行了管理审计,但大多数企业内部审计的主要功能还是履行监督职责,主要任务还是审查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审计重点仍在财务收支。而管理审计作为一种独立、客观、公正的约束和评价机制,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管理职能尚未得到充分认识和重视,使得审计领域、范围受到限制,管理审计发展受到影响。
2.内部管理审计法规体系缺失
政府审计和民间审计分别有《审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作为法律依据,而关于内部管理审计的法规却是一片空白。内部审计人员在进行管理审计时,只能依据经验和知识进行分析判断。
3.内部审计对象的特性对内部管理审计形成挑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企业集团、股份公司等大型企业的出现、企业内部管理层次的增加使得内部管理审计对象复杂化。同时,由于企业的资产重组必然涉及兼并和收购、改制和重组等问题,为审计对象开拓了新领域。
凡是对企业商业利益和持续经营有影响的管理因素都是内部管理审计的重要内容。
内部管理审计事项的复杂性和隐蔽性往往会增加内部审计的难度,使内部审计人员难以做出正确判断。
4.审计程序和方法的不确定性影响管理审计结果的正确性传统的详细审核方法成本很高,逐渐被淘汰。由于现代审计强调成本效益原则,审计人员可能会舍弃一些对审计结论影响不大但耗时费力的审计程序,这可能导致管理审计结论出错。
5.审计人员的素质不能满足管理审计需要(1)审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企业现有审计人员多是从财会岗位转过来的,对财务、会计等专业知识比较熟悉,而对现代管理等知识相对欠缺,不能满足现代管理审计发展的需要。
(2)审计人员的独立性不够,影响了其发挥管理审计作用的积极性。审计人员在参与企业管理活动、开展审计业务时,或多或少地受到管理者的暗示,或者审计人员迫于某种压力,不能充分提示管理者的失误而带来的后果。
(3)审计人员在数量上还不能满足企业进行管理审计的需要。有些企业审计人员本来就不多,有的离职学习,又得不到及时补充,因此,在数量上就明显不足。
6.审计信息的不足导致内部管理审计的广度和深度不够当今的企业日益集团化、管理层次化,其参与企业管理活动的范围必将受到限制,从而难以实现对管理信息的占用,更无从提出改善管理的建议和措施。
7.企业的内部管理审计风险意识较为薄弱内部管理审计风险是指企业内部审计组织或人员对具有重要影响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后发表不恰当审计结论的可能性。内部管理审计风险的形成因素主要由三方面构成:客观因素、主观因素和审计方法的选择。在企业内部管理不断市场化的今天,随着内部审计所面临的审计环境、审计内容、审计目标、审计方法的转变,重新评价内部管理审计风险十分必要。
三、对完善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的几点建议1.尽快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审计法规体系,开发管理审计标准管理审计标准是审计人员对被审计事项进行评价的依据。国家可以制定一个指导所有行业的内部管理审计框架体系,企业可以在大框架体系内,由内部管理审计机构自行开发适合本企业的管理审计标准。内部审计人员只有在建立了一整套适合本企业的管理评价体系之后,才可对被审计事项进行评价时,使内部管理审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对内部审计人员在人员、经费方面予以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并且在经费上予以倾斜。在人员的配备上,各种专业特长的人员都应齐全,以便全面监督企业的管理活动,服务于企业,确立内部管理审计的周期。目前,我国的内部管理审计工作可以每两年进行一次,而且应当将审计工作分散在平时,分期、分批地进行,以便避免审计工作过分集中。
3.不断充实和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素质,建立管理审计师考核或考试制度,形成高素质的管理审计师队伍首先,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培训包括对其进行后续教育。其次,在机制上、制度上保证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可从社会上聘请外审人员参与企业的审计项目,以保证审计的高度独立性。或者可以建立一个内部管理审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那些没有实力的企业提供服务。
4.灵活运用审计方法,提高审计效果在审计过程中,要选准审计的重点内容和事项,找到切入点,从中发现控制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运用审计方法,多角度地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后果,捕捉改进企业各项经营管理的信息,推进企业发展。运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方法积极进行探索,改变传统的审计方法和思路,拓展和延伸审计的广度和深度,为适应现代企业的迅猛发展,面对信息革命的挑战,必须将信息技术与审计业务相结合,将数据审计与系统审计相结合,将传统方法和技术创新相结合,提高审计的效率和效果。
5.强化内部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内部审计人员是内部管理审计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和操作者。强化他们的风险意识,对控制和防范内部管理审计风险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审计的计划阶段,要认真评估管理控制风险;在审计的实施阶段,要依法收集和认定审计证据,并且尽最大努力保证审计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充分性;在审计的服务阶段,对审计意见的表达应当留有余地,避免使用绝对化的语言等。
内部审计制度4
一、建立以医院院长、副院长及科室负责人组成的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
二、医院建立内部审计,其任务是监督本院会计、出纳员、收费员及本单位内部其他人员,检查其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纪律、制度的具体情况。通过内部审计,监督检查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情况,保障本单位合理使用资金并让其发挥应有的效益,保证资金和财产的.安全与完整,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
三、内部审计的对象
1、检查单位制定的出纳人员工作制度实施情况,审计原始单据和报销情况、审计现金流量。
2、检查单位制定的收费人员的工作制度实施情况,审计收费过程中执行收费标准、药品价格和存款情况。
3、检查审计会计人员的凭证、帐表、预算、决算、经济合同、药品、物资与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4、审计单位内部有关科室人员,对资金使用、领用固定资产及管理情
四、实施内部审计
1、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详细调查并索取必须的证明材料。
2、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纪律或制度,或即将造成严重损失或浪费行为,立即进行实时审计,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3、对阻挠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报经上级领导批准,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处理建议。
4、提出改革意见,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纪律、制度行为的意见。
5、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审计部门进行书面汇报。
内部审计制度5
一、内部控制理论的发展
内部控制机制并不是仅靠领导层就能够施行起来的,其需要企业内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以及企业全体员工共同来施行。随着时代的前行,企业内部组织形式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与此相对应的,内部控制工作也在不断的发展和革新中。其大概经历了点状结构的内部牵制模式、直线结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平面三角结构的内部控制结构、立体三角锥结构的内部控制框架以及立方结构的企业风险管理框架等几个不同的阶段。在1992年,最早提出内部控制框架的是美国全国反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下属的发起人委员会,其包含五大要素,分别是内部控制的环境、对企业经营风险的评估、企业内部控制的活动、企业内部各活动信息的交流和沟通以及对企业内部各活动的监督。以后,在20xx年,依然由该委员会提出了革新制度,在原有五大要素的基础上添加了另外三个要素,分别是对企业目标的设定、对运营风险的识别以及风险来临时的应对措施。
二、内部控制与内部审计之间的辩证关系
内部审计机制是企业内部控制的环境要素之一,其又对其它内控的要素起到了监督和评价的作用。这两种机制的最终目的均是在于对企业所面临的风险进行有效管控,提升企业内部管理能力和相关制度的完善程度,同时也是为了完成企业相应的运营目标。因此可以看出,内部控制和企业的内部审计是相辅相成、互惠互助、共同促进的关系。其具体关系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内部审计是作为企业内部控制的一项重要的手段,企业在施行内部控制工作时,不能忽视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促进作用,另外,内部审计工作的切实施行也有助于公司内部管理工作的改革和创新;其二,内部控制工作是公司在进行内部审计时的基础和保障。一个科学、完备的内部控制机制能够有效地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制度、机构以及人员基础,其可以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平稳、高效地运行,反之则会导致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运行不畅或缺失,对公司整体运营造成巨大影响。
三、目前我国石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现状
目前国际经济正在从第三次经济危机中逐渐恢复,因此各行各业的发展也在向着越来越好的方向发展。石油企业作为世界经济中的支柱类企业之一,其在现阶段需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执行和管理力度,以此满足公司外部和内部的监管要求,促进公司的各项管理工作发展,实现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
1.石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内部资源现状
石油是目前全球主要的机械能源之一,我国从建国初期便已经开始了石油的勘探工作。而现在的石油企业内部员工很好的继承了老一辈石油工作者艰苦奋斗、坚韧不拔的优良传统,并且在新时代的发展下培养出了良好的创新意识和发展观念。同时当代的石油公司审计人员对于石油企业的运转、经营以及生产等情况的熟悉程度均要超过以往,其对我国石油的实际情况掌握度高,工作效率高,对公司运营成本控制工作较好。但目前我国石油公司的审计人员还是存在着一些不足的方面,在进行工作时由于公司内部利益关系,使得审计工作的客观性以及独立性有所降低,同时优秀的审计人员队伍建设明显不足,人员数量亟待补充。另外审计人员为使公司利益最大化,往往会降低审计预算,这也就使得审计工作整体涵盖率下降,增加了企业经营风险。
2.石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外部环境现状
在我国,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越来越被企业经营者所重视,这也就使得内部审计工作在石油公司内部的'地位得到了巨大的提升。同时,金融危机的到来也使得石油公司对于内部管理的力度逐渐加强,现在虽然金融危机已经过去,但各企业管理层对于内部审计工作的力度还没有消退。另外,目前高度发达的信息网络系统也使得石油公司对各资源的利用率得到了本质上的提升,我国石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已经逐渐向着世界级的水准迈进。但目前国际原油价格正处在波动状态,美国对俄罗斯的制裁等政策对原油价格影响较大,这在给石油公司提供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程度的风险。但我国目前石油企业内部审计中对风险的控制能力还没有到达应付这种情况的程度,因此需要加大对审计人员的培训和对审计制度的完善。
四、内部控制理论对石油企业内部审计发展的启示
1.石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发展原则
内部审计工作主要有四大基本原则,其主要包括增值性、动态性、开放性以及协同性。由于目前我国石油企业应该选择的发展策略为增长型策略,因此在进行内部审计工作时,首先要做的是突出增殖性原则。强化企业利益最大化工作目标的实施;其次是增强动态性原则。让企业内部审计机制渗透到石油公司内部的各项活动中去,进而推动公司内部管理机制的动态化,使得相关工作脱离静止状态,多点结合,不断增强企业发展;第三是提升开发性原则。企业的内部控制机制本身就是一个开放性的管理制度,其不能被局限在单纯财务管理的范围之内,应该将内部和外部的信息、资源进行有效整合,为石油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供更加完整的基础条件,使得审计工作向着开放性方向发展;其四是完善协同性原则。将石油公司内部的各部门进行合理整合,摒弃过去部门独立的经营理念,加强各部门的合作管理,增加各部门合作机会,这样才能够实现公司内部信息交流,促进内部审计工作的进展。
2.石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发展的具体策略
结合审计工作的四大基本原则,笔者提出了内部审计工作发展的几点策略,其包括深化投资的审计、完善经营成本的审计、强化产品质量的审计、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应变速度、加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信息化发展进程、推动公司审计工作的协调发展[7]。
五、结语
石油企业内部审计的工作主要依托于内部控制机制,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现阶段,我国石油企业正处于不断发展上升的阶段,因此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工作、深化内部审计机制,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视度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本文在对内部控制与内部审计之间的辩证关系与目前我国石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理论对石油企业内部审计发展的启示进行了探讨,希望能够进一步促进我国石油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推动石油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作者:钟志华 单位:青海油田天然气开发公司审计监察科
内部审计制度6
一、国有商业银行建立内部审计制度面临的三大约束
伴随商业银行体制的建立,国有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体制几经变迁,从国家专业银行时期的行政领导负责制起步,先后完成了向商业银行时期的行长领导下的总稽核负责制、总稽核向法人代表负责制等两次较大的体制转型,目前,正朝着董事会领导下的一级内审体制努力。应该说,国有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制度的变迁历史,就是一个以提高审计工作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为核心,内部审计由依附于同级行转向一个独立、专业、垂直运作、向董事会负责的体制演变历史。但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金融体制尚处于转型过程之中,就建立垂直、独立的一级内部审计组织体系而言,国有商业银行面临以下约束:
(一)成本约束。
内部审计要考虑运作成本,当一项制度运作成本大于运作收益的时候,就失去了建立这项制度的意义。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融跨国银行和社区银行功能于一体,经营规模大,分支机构多,分布地域广,服务层次庞杂,导致内部审计任务繁重,审计业务量较大。以审计人员数量为例,尽管在信息技术帮助下内审技术有了较大进步,但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目前各自拥有一支数量庞大且监管部门仍认为数量不足的审计队伍。按审计人员占员工总数的!Q计算,每家银行内审人员平均有,""" 人左右,有的行已超过% 万人。如果将这支队伍直接交由总行内审部门管理,先不说他们在行际间调度、专业分工和审计任务分配等活动安排(其实这些工作更难操作),仅他们的晋升、子女就学、生活福利待遇、教育培训等就是一个巨大的压力,管理成本将会很高,操作难度太大。而国外银行如花旗银行的内审队伍仅有&"" 人,大概只有我国四家银行的八分之一,集中管理、运作相对容易,成本也较低。
(二)组织架构约束。
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层次多,委托———代理链条较长,很多分支行行长既是代理人,也是委托人,本身承担有一定的机构管理职能。如此纵深的机构层次使一级审计体制很难与其配套。尽管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和管理技术进步推动了组织机构的扁平化,但对大型公司来讲,扁平化是有限度的,要受制于管理者素质等因素制约,而不是扁平化程度越高越好。以一级分行为例,一级分行要管理二级分行、县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三到四个层次,这使一级分行行长从客观上需要一支辖内内审队伍,他本人对内审组织产生了需求,从而在客观上限制了一级内审体制的建立。如工行目前建立的“内审局’内控合规部”体制就类似于一个两级法人制度下的内审组织制度,对总行来讲,内审局是垂直独立的,归董事会领导;对一级分行来讲,内控合规部是垂直的,归分行行长领导。
(三)权利配置约束。
国外银行大多实行“大总行、大部门、小分行”的架构,总行集权程度较高,许多业务集中在总行职能部门,分行权限较小,职能单一,多数分行只是一个营销中心,分行行长主要负责协调工作。与此相反,我国商业银行采用“块块强、条条弱”的权力配置模式,分支行权限比较大,分支行作为成本、利润、风险控制和资源配置中心,是事实上的经营主体、法律上的诉讼主体、功能完备的组织主体和具有相对独立行为能力的经营主体。分支行行长作为“封疆大吏”,在组织和协调资源、开拓市场、管理风险等方面发挥着较大的作用。这种状况使得审计对象和审计任务过多地分布于组织层次较低的分支机构和业务部门,迫使审计人员等审计资源向这些单位配置。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审计人员集中于二级分行而难以集中到总行和一级分行,主要就源于此。
上述三项约束条件均不是通过商业银行自身努力所能解决的,其形成具有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其中有些与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有关,短期内改变的可能性较小。如由“弱总行、强分行”转向“强总行、弱分行”,即从所谓“块块”管理为主转向“条条”管理为主,先抛开这种变化对银行内部稳定造成的巨大冲击不说,还要取决于各级政府职能转换进程,客户和项目在政府手中,哪家银行敢削分行的权?如果不考虑这些约束条件,一味追求与国际商业银行接轨,要么付出极高的接轨成本,要么事与愿违,事倍功半。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审计体制应随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而不断改革和完善,在改革策略上,既要借鉴国际商业银行的成功经验,更要立足于国情行情,循序渐进,对症下药。而且,内部审计制度的内涵十分丰富,不要只盯着独立审计组织体系的建设,要兼顾内审制度自身各组成部分和相关配套机制的建设,以求事半功倍之效。
二、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措施
(一)健全审计委员会制度。
从现代股份公司治理实践看,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最重要的专业委员会之一,是改善董事会治理、提高公司治理效率的关键制度安排。如花旗集团董事会设有执行、审计、人事与薪酬、治理与提名、公共事务等五个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地位仅次于执行委员会,具体负责集团资产保护、合法合规情况和财务信息可靠性等,其成员全部由通晓公司财务的独立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每年开会次数平均%" 次左右,其主席津贴比其他委员会主席每年多% 万美元。
在我国,受银行公司治理其他部分以及我国法制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状况约束,可以预见,国有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的提高将是一个渐进且不断改善的过程。从目前四家银行的进展情况来看,中行、建行已在董事会下设立了审计委员会,工行、农行建立了行长领导下的审计委员会制度,待改制后向董事会体制过渡,虽然两行已经做到了“形”似,但要做到“神”似,还必须解决好三个问题。一是应按照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要求,以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之间的制衡机制为目标,围绕提高董事会自身治理水平和独立性,明确划分董事会和管理层各自的权责以及相应的运作规则,为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创造条件;二是制定符合审计委员会制度内在要求的《审计委员会章程》,明确规定审计委员会使命、成员、职责和地位,保障其正常、高效运作;三是从独立性、个人资历和专业素质等方面,选择合格的审计委员会组成人员。笔者赞赏中、建两行从境外引入独立董事作为内审委员会主席的做法,主要是因为境外专业人士专业经验丰富,引入他们可以在短期内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管理水平,更为重要的是,境外人士作为“外人”,没有思想包袱,不受制于各种人情关系干扰,比较客观,独立性较强,发生共谋问题的概率较低。
(二)创新内部审计组织方式。
内部审计并不意味着内审工作全部由银行内部人员来承担,除内部人员外,还可以采取选择合作伙伴、外包等两种方式。对电子银行、银行卡、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技术色彩较浓且发展比较快的领域,通过聘请有关专家,借助他们丰富的审计经验和专业知识,既可以提高审计结果的可信度,又可以节省审计人员培训成本和时间;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投资银行等新兴业务,通过支付审计费的方式外包给专业审计机构,既有利于提高审计质量,也有利于银行学到新技术和最佳操作实务。对商业银行来说,任何一种审计组织方式均有利有弊,关键是要摆正心态,尊重分工,克服内部审计人员包揽一切的做法,对不同的审计项目,区别对待,采取较合适的审计组织方式。
(三)建立内部审计工作准则和操作规程。
审计工作自身也应注重流程控制和制度控制,做到规范化、标准化和透明化,以便于决策层、各分支机构、各业务部门、外部审计机构和监管部门了解和监督评价,鞭策内审部门不断提高专业化水平。面对同一审计对象和同样的事实,按照制度化的审计程序和判断标准,不管谁来审计都会得出同样的结论,不因审计人员偏见和个人感情影响而歪曲事实并得出很难令被审计对象信服的审计结论,以保障内部审计的客观性,树立并不断提高审计部门的声誉。应加强内部审计基础制度建设,形成一整套包括内审工作原则、计划、流程框架、操作指引、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考核评价等制度和实施细则体系,使每一个审计行为都有相应的`制度作支撑。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防止随意性,维护审计工作的严肃性,规范内审行为。
(四)建立职业化的审计师队伍。
目前,国外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已经走上职业化发展道路,审计人员基本上全由职业审计师组成,并建立了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内审工作的机制。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属于“冷门”专业,内审部门作为“清水的衙门”,控制权收益很低,货币化收益与其他专业部门一样,从而导致对专业审计人才留不住、引不来,这主要与商业银行重规模扩张轻风险控制的发展模式、内部审计部门职能定位过低、激励机制不健全等因素有关。随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推进,这些制约因素已经开始逐步弱化或消失。在此条件下,为提高内审质量,保障审计独立性和客观性,国有商业银行应培养一批精通国际及国内审计准则、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知识的职业审计师,可通过招聘、鼓励员工参加专业资质考试’ 扩大内审队伍中拥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注册金融分析师等资质的人员比重。还可参照国外银行做法’从业务部门引入客座审计师’及时学习、了解业务专业知识。同时,在改善内审人员激励基础上,应建立内审人员进入和退出制度,使审计人员结构与审计需要相符合,使审计工作成为一项人人仰慕的事业。
(五)完善内部审计相关配套环节。
一是加强外部审计,以外部审计促内部审计。目前,对四大国有银行的外部审计主要由国家审计署承担,这种模式的主要缺陷是信息披露不足,难以公平反映各类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且缺乏连续性和系统性。由民间独立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商业银行外部审计职能已成为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当前的关键有两点:一方面,要加快发展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尽快提高我国独立会计师的执业水平和市场信誉,提高中资中介机构审计服务供给能力;另一方面,银行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对商业银行选择的外部审计机构,监管部门从其执业水平和信誉角度考虑,应拥有否决权,要严厉惩处中介机构与商业银行勾结、串谋行为,使中介机构将取得对商业银行的审计资格作为体现其竞争能力的重要标志。
二是要处理好内部审计、外部审计与银行监管的关系。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报告应报送监管部门,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必须经监管部门核准并备案。外部审计机构应主动与监管部门沟通,审计报告要提交监管部门,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汇报,否则,审计机构将失去审计资格,银行高层也应受到相应处罚。同时,内部审计、外部审计还可就监管政策向监管部门提出调整或完善建议,以实现三者互动。
内部审计制度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xx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审计法》、《内部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等法律主体(以下简称“公司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各项制度规定,对本公司及公司单位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以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公司及公司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供的财务会计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公司设立独立的审计部(以下简称: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行使内部监督权;原则上不参与各组织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预,保持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第六条审计部通过规范化的审计监督,帮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指导公司单位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会同公司单位总结企业管理的经验,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为实现管理最优化、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服务。
第七条内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审人员执行职务和实行打击报复。第八条内审人员应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谦逊谨慎,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第九条内审人员应保持相对独立的地位,与被审单位和对象不应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内审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条内审人员不得参与、从事任何妨碍客观履行其任务和职责、损害审计工作及公司名誉、违反国家法律及公司制度的活动。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应具备的职业能力:
(一)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二)具备审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能熟练应用内部审计标准、程序和技能;
(三)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审计、财会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文字表达及电脑操作能力;
(五)具有足够的有关防止舞弊的知识,能够识别出可能已经发生的舞弊行为;
(六)审计部应重视内审人员的后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更新知识,开展研讨活动及经验交流,提高内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部门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部门职责:
(一)负责制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等,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负责对公司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实施的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检查、评价,包括但不限于对企业日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的常规评价;企业发展战略、组织结构、经营活动、业务流程、关键岗位员工等发生较大调整或变化的情况下,对内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等;查找内部控制的关键控制点和薄弱环节,提出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议和措施。
(三)负责对公司单位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状况、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对其经营效果进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以及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四)负责对股份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及自我评价报告编制工作。
(五)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
(六)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在每个会计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七)负责对股份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和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审查其经营业绩的真实性和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
(八)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九)负责项目结算审计审核、成本监控及项目实施监控和纠偏。
(十)负责组织开展和落实审计后续管理工作,提升审计结果的运用水平。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促整改;涉及责任追究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进行处理。
(十一)组织审计人员学习内部审计、财务、税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积极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审计业务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素质。
(十二)完成董事会或公司主要负责人布置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部门权限:
(一)内审机构在公司内部控制流程、风险管控中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
(二)参加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重要业务工作会议,并对决策工作提供意见或建议;参与研究制定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三)根据内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各部门、各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计划、会计报表、各类账册、预算及执行分析、结算书、评审报告、变更联系单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及与财务收支、经营活动有关的规章制度、合同等文件,各部门、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四)审核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资料、会计凭证、账表等;检查资金和现场勘察有关资产的使用、管理;查阅有关合同、协议、董事会决议等有关经营活动方面的文件和会议记录等资料;查阅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会计年报以及计算机软件、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
(五)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询查并索取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工作,如实向审计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六)有权代表被审计单位向供应商、客户以及相关的银行、审计机构、税务机关等取证。
(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有权及时向董事会和总裁报告,并进行持续监测。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董事会和总裁报告。
(九)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或总裁授权后可暂时封存。
(十)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提供虚假信息、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授权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一)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对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建议所在公司给予必要的处分;对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可建议股份公司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并追偿损失;对违法行为的,可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董事会和总裁可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审机构必要的处理或处罚权。
(十三)审计部签发经审批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和建议、审计决定等,被审计单位必须按要求认真执行;审计部有权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情况,纠正和制止一切不正当的经营活动与财务收支,限期改进工作。
(十四)有权组织或参与对外部中介机构的业务管理。
(十五)经企业分管领导同意,审计部可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企业的程序聘请外部中介机构或人员,并对其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十六)有权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带有共性的重大问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四章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审计范围:公司、公司单位和合作项目。第十五条审计内容(根据不同需要选择不同内容)
(一)内部控制审计:各项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执行情况,经营业务和管理活动的合理有效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二)财务审计:财务收支及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资金审计、债权债务审计、成本费用审计、个人借款专项审计、固定资产审计、存货审计、会计报表审计等
(三)募集基金存放及使用情况
(四)信息披露管理
(五)关联交易
(六)对外投资及收益分配情况
(七)购买和出售资产
(八)对外担保
(九)合同管理
(十)主要经营管理负责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离任)
(十一)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单审核
(十二)结算书及结算审定稿审核
(十三)图纸评审报告及项目完工评审报告审核
(十四)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十五)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一节计划阶段第十六条审计计划
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结合公司经营工作计划、公司及公司单位管理需要、组织风险和审计资源,确定审计重点,拟订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后执行。第十七条确定审计对象和制订项目审计方案
根据批准的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并指定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初步了解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审计方案,确定具体的审计时间、范围、重点和审计方式等,经批准后实施。第十八条发出审计通知书
除突击审计和即时审计外,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审单位,将审计的时间、范围、内容、方式、要求及审计人员名单等事项通知被审计单位,并提出需要配合审计的工作条件和提供有关资料。第二节审计实施阶段第十九条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包括查阅资料、审计查证、取证、编制审计工作底稿;重大、复杂的审计项目,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正式开展审计工作前,可要求被审计单位召集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参加与审计组的见面会,介绍有关情况,明确审计要求,以取得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理解与配合。
第二十条通过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和材料,并采用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必要的证明材料,必要的材料需经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负责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如发现重大问题,还应及时向分管领导和授权人口头报告或出具审计过程中的期中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审计工作结束后,对已发现的重大事项,可知会被审单位管理层和有关部门主管,将管理层有关意见形成工作底稿并签字确认。第三节审计完成阶段
第二十三条在审计实施结束后,对审计工作底稿归集整理,以审计证据为依据,对被审事项形成客观公正审计结论与建议,项目组应在现场工作完成后十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应经项目组成员集体讨论,要做到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关、充分、合法,评价客观,结论恰当,处理意见正确,并经审计部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向被审单位、个人和公司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审计部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项目经理予以注明。第二十五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项目组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和确认,如确实不符的,则进行修改或补充。对审计报告的处理建议的内容也可提出不同的看法,审计部可以采纳或维持原报告结论。第二十六条审计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形成正式的审计报告,提出正式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连同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意见一并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经审批后签发,并负责对报告内容做出解释。第二十七条审计项目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审计报告可直接由审计部报送公司董事长或总裁。
第二十八条经签发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抄送被审单位、主要管理层人员或公司相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应根据审计建议和经过批准的处理意见落实和整改,需有关部门配合执行的,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并应自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或按照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规定的期限,将执行和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书面报告审计部。
审计部应当自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送达后,检查审计报告处理意见执行情况,并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日常跟踪监督。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处理意见或审计决定的,审计部应责令其执行;仍不执行的,提请公司作出处分。
第三十条被审计单位或部门若对经审批的审计决定有异议,可在十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第三十一条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申诉,审计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后十日内作出处理,对不适当的决定予以纠正。第四节后续事项
第三十二条审计部应根据公司董事长、总裁、分管领导、各公司负责人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定期组织后续审计和审计回访,检查被审单位的整改情况并总结审计效果。如发现被审计单位或部门不采取纠正措施,应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六章审计管理
第三十三条审计部应根据审计工作的具体情况,建立审计质量控制机制,加强对审计质量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审计部应编制审计业务的规范程序,并按照规范操作。当审计环境发生变化时,相应调整业务规范。
第三十五条审计部在执行审计计划过程中,要建立工作台账,记录审计工作情况。
第三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三十八条审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和归档。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未经分管领导批准审计档案不得销毁,亦不得擅自借其他单位和部门调阅。
第三十九条审计部应注重内审人员的后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内审效率和质量,应充分利用公司信息化系统,实施计算机辅助审计工作。同时重视经济信息和审计信息,加强宣传工作。
第四十条公司应对忠于职守、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贡献人员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一条审计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公司批准后,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考核或经济处罚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泄露审计机密、公司机密或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职务过失或怠于行使岗位职责,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第四十二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部门、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审计部可依据情节轻重报经董事会批准,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考核或经济处罚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拒绝、拖延提供或销毁与审计事项有关文件、凭证、账簿、账表等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以各种手段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干扰影响审计工作正常进行,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信息或提供伪证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及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
(六)因被审计单位、部门因自身原因违反国家相关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造成较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会同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制定,报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审计部负责解释。审计部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并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
内部审计制度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行内部审计经常化、制度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公司法》、《审计法》、《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的规范性,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分公司及控股公司。
第二章审计室机构设置和人员
第四条公司内部审计的常设机构为审计室,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属于董事会直接领导,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对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审计室必须有专职负责人,应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低于三人,审计室主任一名,其中至少有一名成员为会计专业人员。审计室主任由董事会任免。
第六条审计室可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从公司其他部门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审计组,各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七条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依法履行职责,任何被审计的部门(个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设置障碍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内部审计基本原则
第九条独立性原则:审计室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于其他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回避性原则:审计人员与审计对象或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不得参与该项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职业道德原则: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
第十二条保密性原则: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在执行业务中知道的商业秘密,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取得的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无关的目的。
第十三条实事求是原则:审计室及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要支持客观公正、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四条廉洁性原则:审计人员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任何实际经营管理活动,在审计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廉洁的纪律规定。
第四章审计室的工作范围和审计时限
第十五条审计室可在公司下列范围内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1、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
2、公司下属各分公司以及其它所属机构;
3、控股子公司。
第十六条审计室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定期、不定期、全面或局部审计。
第十七条当发生重大投资项目、签署重大经济合同或重大经济问题时,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讨论决定,审计室可随时审计。
第十八条当发生管理人员离任、调任及需要专项审计时,审计室可随时审计。
第五章审计室的目的和职责要求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的目的:通过内部审计,评价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以达到查错防弊,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规范公司运作行为的目的。
第二十条公司审计室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2、财务审计:对各项资产审计、投资效益审计、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计;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对公司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3、内部审计:对各项资金、物资、采购、设点消费、公司内部车贷政策、经济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以及执行情况,对车贷流程管理控制系统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等进行审计监督。督促建立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改善和加强,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4、合同审计:对大宗物品采购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合同、工程招标合同、产品合同、对外投资、重要的经济合同等实行备案制,并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和违规违章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5、固定资产审计:对公司内部机构、控股公司、分公司的固定资产以及投资项目进审计监督。
6、离任审计:对公司高管人员、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分公司负责人离任和调离,负责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7、责任审计:对公司各部门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进行责任审计,促进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8、基建审计:对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宗修理、装修等以及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9、经济效益审计:对担保、投资、借款及收益分配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经营绩效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与评价。
10、专项审计: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单位、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11、协助公司其他部门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12、执行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保证内部审计机构所必需的审计工作经费,并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第六章审计室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有权召开审计事项有关会议,参加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协助公司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修改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三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二十四条有权查阅审核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各银行账户、财务会计软件、会议记录、有关文件及其现场勘察实物资产财产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有权对有关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公司对购买各类物资价格审议。
第二十六条有权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有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向执行董事报告,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有权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报执行董事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经董事会、执行董事会核准,出具审计意见书,有权向被审计单位(个人)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被审计单位(个人)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三十条在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违反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责任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三十一条其他必要的权力。
第七章内部审计日常工作程序
第三十二条审计室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内部管理需要以及董事会的部署,以业务环节为基础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报审计委员会,经董事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根据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并根据公司各阶段工作重点,组织安排审计工作,根据实际工作量确定审计人员,每次审计至少要2人以上实施。
第三十四条确定审计项目:审计室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或董事会决定,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项目,并指定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审计计划,经审计室主任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审计项目计划主要内容以下:
1、被审计单位名称;
2、审计范围、内容、目标;
3、项目审计时间安排;
4、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室应当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个人)下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三十七条《审计通知书》主要内容以下:
1、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
2、对被审计部门接受审计,配合工作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您被审计准备: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并为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九条审计实施:在审计过程,审计工作人员根据审计工作具体要求,取得有效证明材料,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
第四十条提出审计报告:审计组在审计结束后,应进行综合分析,及时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审计终结后,审计报告的编写以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公正,并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做出审计决定:对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应在审计终结后15日将书面审计报告草稿发送给被审计单位(个人),被审计单位(个人)在接到审计报告草稿10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审计组,被审计单位(个人)在期限内没提出书面意见,视同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若须处理的审计工作,须报经董事会批准,经批准后,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第四十二条审计室提出审计报告后,经审计委员会复核,由审计室在公司董事会规定授权的职权范围内按以下规定办理:
1、被审计部门、个人没有或有违反国家、公司财务收支规定行为的,出具审计意见书。
2、对被审计部门、个人违反国家、公司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和处罚的审计决定,处理和处罚的审计决定以公司名义发文,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签发,并附审计报告。
第四十三条《审计处理决定书》主要内容:
1、审计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间;
2、审计报告认定的被审计者违规违纪的'行为事实;
3、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定性,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4、需要进行整改的事项;
5、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第四十四条审计的复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和结论如有异议,应在7天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审计委员会在接到复审申请后3天内作出复审决定,并指定复审小组的人员构成。复审小组应在15天内进行审计,在审计中如发现隐瞒或漏审、错审等情况,应重新作出审计报告。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经执行董事审批,可以暂停执行。复审小组的复审结论和决定为终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第四十五条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审计报告后,审计室负责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整改措施。
第四十六条审计室应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送交公司档案室归档。
第四十七条审计室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执行董事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执行董事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四十八条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有关重大事项的后续审计,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八章审计证据及审计工作底稿
第四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五十条审计证据是审计部门收集的用以证明审计事项真相并作为审计结论基础的材料,主要包括:
1、审计人员取得的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包括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种原始凭证、会计记录(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和各种明细表)、各种会议记录和文件;各种合同、通知书、报告书及函件等资料的复印件;
2、通过实际观察和清点,取得为确定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事实是否确实存在的取证签证单;
3、就审计事项向有关人员进行口头调查所形成的审计调查记录;
4、其他证据。
第五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五十二条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记载审计人员在审计中获取的证明材料名称、来源和时间等。主要内容包括:
1、被审计者名称;
2、审计项目名称;
3、实施审计的时间;
4、审计过程记录;
5、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
6、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
7、其他应说明的事项。其中,审计过程记录的内容包括:
⑴实施审计具体程序的记录及资料;
⑵审计测试评价记录;
⑶审计方式及其调整变更情况记录;
⑷审计人员的判断、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
⑸审计组讨论记录和审计复核记录;
⑹审计组核实与采纳被审计者对审计报告反馈意见的情况说明;
⑺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和证明资料;
⑻审计工作底稿附件包括:与被审计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与被审计者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公证、鉴定等资料等原件、复印件或摘录件;其他有关的审计资料。
第九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规定,应将记录和反映内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资料及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处理决定归入审计档案。
第五十四条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定期归档责任制。审计项目类文件和内部审计制度、管理类文件不能混合立卷。审计案卷内每份或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顺序规则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五十五条各种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为: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5年,季度财务审计报告保管期限为5年,其他审计工作报告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五十六条当年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在本年度立卷存档,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存档,审计档案的移交时间不得迟于审计项目结束后的次年6月底。立卷存档时应标明保存期限。
第五十七条审计档案的借阅:一般应限定在公司审计部门内部。凡需将审计档案借出审计部门或要求出具审计结论证明的,应由审计室主任批准。
第五十八条审计档案的销毁:审计档案必须经董事会同意、执行董事签字后方可进行。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1、填写《审计档案销毁审请表》,并列明细清单,上报审计委员会,按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实行;
2、现场销毁人员至少二人以上,其中必须有一名审计室内部人员,并在《审计档案销毁审请表》上签字;
3、审计档案销毁要做好保留备查并编号。
第五十九条《审计档案销毁审请表》内容如下:
1、审计档案销毁部门名称、时间、审请人;
2、档案销毁内容、保管期限、附件;
3、档案销毁原因;
4、审计部门负责人签字;
5、审计委员会意见签署、董事会意见签署、执行董事签字;
6、现场销毁人员签字,并签署销毁时间和保留备查编号。
第六十条审计档案除公司审计室工作需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查阅需要之外,对非相关人员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
第十章奖惩
第六十一条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功人员,应给予表扬或奖励。审计室提出奖励建议,经执行董事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由审计室提出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建议,报公司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罚:
1、拒绝向内部审计人员提供有关文件、账簿、报表、凭证、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处理决定的;
5、打击报复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及揭发检举人员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经董事长批准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1、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牟取私利的;
2、玩忽职守,泄露公司机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给公司或被审计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制度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和《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和部门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监督、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审计工作年度计划、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执行。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业务及审计委托事项归口审计处统一管理。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学校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审计独立性的原则设置审计处,实施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处在校长的领导下依法开展工作,对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 学校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配备具有经济、管理、法律、工程、计算机等专业背景和专业资格的审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面向社会招录审计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审计机构变动及主要负责人变更,应当事先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 审计处应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努力提高审计质量和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审计工作在学校发展中的监督和保障作用。
第九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不得兼任或从事可能影响其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经营管理或财务工作。
第十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如遇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处负责人决定;审计处负责人的回避,由校长决定。
第十一条 学校应为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经费保证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和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情况;
(二)财务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情况;
(三)各类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物资、服务的采购,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处置及其效益性情况;
(六)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七)对外投资项目及合作项目情况;
(八)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情况;
(九)干部管理权限内的相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履职情况;
(十)经济合同(协议)的签订及其执行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校长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以上审计事项,必要时可以进行延伸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处应根据审计情况,对一些共性、倾向性问题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提出加强内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在职责范围内为学校所属单位和部门提供审计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经校长批准,可以委托社会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或者与社会审计机构合作实施有关审计事项,并负责对委托审计事项进行质量控制和业务考评。
第十六条 审计处在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部门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或者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
(三)参加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或者列席学校及所属单位和部门的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务收支预算与决算、财经工作及其他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会议;
(四)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学校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和询问,获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六)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财务和会计资料,检查资金和财产及相关经济活动资料,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核实实物;
(七)对工程项目进行预算、结算、竣工决算审计,检查合同、招投标资料以及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对象提供的其它审计资料,并要求配合进行现场勘查、测量等;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报告学校主要负责人;
(九)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或资产,报经校长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十)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在职权范围内提出处理的建议;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除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外,还应出具审计移送处理建议书,依法向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十一)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部门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十二)对审计报告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办或后续审计;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七条 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学校内部审计结果经校长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工作部署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意见,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校长批准后组织实施;校领导交办的临时审计任务,由校长签发审计指令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前应组成审计组,在调研的基础上确定审计重点,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需进行必要的调查,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做好审计工作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人员实施审计调查时应不少于2人。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则视为无异议。审计组应当核实、研究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校长审批。经校长批准的审计文件,由审计处及时送达被审计对象,同时抄送有关单位或部门。
第二十三条 审计文件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对象要切实做好审计整改工作。被审计单位、部门或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应负责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在限定期限内整改落实,并在审计规定的时限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处。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对象执行审计文件的情况,以及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审计处将后续审计的情况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提交学校。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结果要按照有利于问题整改、规范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经校长批准后,可在校内进行通报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将作为对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事项结束后,审计处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审计处可根据情节轻重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等建议,报学校主要负责人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和建议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学校应根据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审计工作规定》(〔20xx〕97号)同时废止。
内部审计制度10
摘要我国中小企业内部目前审计法律制度薄弱,管理水平低,执行能力不足,而且,这些制度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无法给予足够的重视在企业内部的审计上,也缺乏一定的体制保障来实现企业目标的发展。为了使企业内部审计的法律制度得到良好的改善,需要一个由国家建立的企业内部审计标准制度,制定一部相关的公企业内部审计法,并改和完善进有关立法和制度。根据现代企业系统的设计要求,企业必须加强自身的竞争力,建立企业内部审计团队,加强宣传法律法规方面的工作,加强企业经营,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在使企业经营效率提高的基础上,进一步的确保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关键词企业内部审计法律制度改进策略
一、我国中小企业内部审计法律制度的作用
作为其他法律要素的基础,与财务处等被审计单位在机构的设置上平行,可为内部审计提供必要的实施条件,这是一个在其章程的范围内独立的审计组织,内部监督职能只有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才能有权行使。此外,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一直认为内部审计者就是内部审计机构,将被审计的单位看住审计活动主要针对的目标,或者认为被审财务处就是审计的目标,这就要求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的独立性,考虑审计的重要性,与财务部门实施并行。只有这样,审计单位才能在某种程度上接受审计,才能更有效地开展审计工作,按照审计的基本原则,执行高级管理层规定的审计任务。内部审计根据立法授权独立行使监督权,这与法律要求密切相关,即“审计单位应有平行财务处的组织结构”。这是因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只能通过与审计单位平行来保证。此外,这一要素的法律基础和重要性是前一要素的延续,主要侧重于:首先,它对授权的性质进行了相关的界定;其次,它对授权的内容进行了相关的澄清,在这方面,明确规定了授权的性质,这是一项不可与其他人分享的权利,只能独立行使。此外,在这一构成部分下,授权实体不包括融合财会等被经审计的单位,而是独立的内部审计单位。接受该单位负责人责任方式的直接指导,以及行政隶属关系的直接指导,负责直接的报告工作给该单位的负责人,并将自身实现的基础界定为前两项法律要求的综合。因此,这一法律要求成为了一种基础性保障,保障了企业内部审计的权威性,主要包括以下三点:第一,在保障能够直接向单位负责人报告的基础上,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还应力求尽量确保内部审计的权威,减少外部因素对审计的影响;第二,审计结果的有效性取决于内部审计机构对单位负责人报告的可信性和完整性,内部审计的权威性需要通过审计结果的及时报告来加以保障,并再次基础上充分开拓和发挥审计的效果;第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与财会等被审计单位的地位并行,应有独立进行审计的权利在法律方面能够对内部审计进行有效的监督,另外,还可以直接的报告结果给本单位的领导。在审查内部审计所适用的法律因素之间的关系时,应将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视为一个关键因素。这是因为,企业内部审计随着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与日益改革的政治文化,其传统形式的审计方式已经无法满足时代的需求,需要进行积极的调整,以确保内部审计质量得到不断的提升,审计工作能够得到顺利的推动。由于各种实际的原因,现代企业审计部门因本身的局限性,而无法及时、积极主动地进行调整,因此,内部审计必须在主管审计机构的领导下进行。此外,应以国家经济法范围内的财务法律和条例为基础,发展现代企业内部审计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因此,企业内部审计必须在国家审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下进行,以便能够依法进行。
二、我国的中小企业内部审计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核实和评价的过程是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重点,在设计和监测企业控制系统时,查明和评价设计和运作方面的缺陷,并就缺陷问题提出解决建议,是该过程涉及的主要内容。然而,长期以来,我国中小企业现行的内部审计安排一直存在着一些差异,具体表现在与时代的发展需求不符、缺乏严格完善的法制度律、缺乏专业性的操作、执行部门制度的力度不足,严重妨碍了对我国中小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进行。
(一)欠缺有约束力和执行力的部门规章制度
长期以来,约束力的缺乏与执行力度的不足,使得我国的企业内部审计法律制度基本上是以宏观为导向的,企业本身没有实质的内部审计和制裁权力,这种发展现状导致部门规章不够严格,不仅执行效率低下,而且审计效率低下。例如,大量的.内部审计活动在许多不受审计部门监督的企业中开展,而其审计的工作又超出了国家审计机构的职权范围。在实践中,国家审计应当有三个目标:真正的、合法的和有效的,企业的内部审计应当是这三个目标的具体体现。因此,想要保障审计的合规与合法,审计就必须遵守既定的内容和方法。如果审计机关没有建立适当的机制或对企业进行内部审计的专门机构,就会无法实现审计的目标。当然,还存在另外一个因素,导致这种情况的产生,除了审计署外,一些关于内部审计的相关文件由国资委、证监会等部门或机构所制定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指导和监督企业的内部审计,但由于存在重大差异在内部审计管理的政策之间,因此没有任何权利表明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有能力进行内部审计,进而无法保障行政管理和内部审计的效率。
(二)与时展相背离的现有内部审计法律法规
现行的内部审计法律和条例与目前的发展情况不同,内部审计协会认为,内部审计是一项独立和客观的审计和咨询活动。价值的增加和业务的改进是这项活动重点内容,要将它们放在公司的背景下,帮助实现公司的组织目标是其主要的发展目地。因此,必须进行以三个目标为重点的内部审计,即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企业治理程序,实现核心的监测与评价,在审计实践中提供培训和关键的服务。因此,企业的内部审计从被审计单位的被动监督职能转变为向被审计单位提供服务。然而,企业内部审计的最新发展在我国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并没有以法律和条例的形式体现在内部审计当中,甚至不符合当前时代的发展需求。其中,值得注意的是,理论和实务审计界已接受将内部审计作为企业治理活动的核心内容。然而,内部审计的地位和作用在我国的《企业法》中并没有被提到,这必然会导致公司效率的提高受到极大的影响,企业的治理无法得到有效的改善。
(三)法律规定和操作性缺位
对现代企业内部审计而言,需要得到法律和条例的支持,但有关立法并没有对其产生积极的影响,其中,主要的缺点如下:第一,企业或行业无法通过自我管制组织对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管理的主要原因之一,以及缺乏类似的具体立法,造成了监督制度的模糊性,内部审计的审计效率无法得到良好的改善;第二,有关立法对国家审计工作作了规定,但没有规定相应的内部审计法律,也没有规定内部审计应接受国家审计监督;第三,对企业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仅仅是宏观角度上的管理,缺乏具体的规则和业务措施,这就意味着缺乏有效的内部审计制度,在实践中的无法完成。实际上,审计署必须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对企业的内部审计履行指导和监督的职责,且必须充分行使这一权力。但是,审计署没有为此目的设立一个相应的单位,结果造成缺乏执行标准,有关实体无法适当行使其权力,审计署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没有充分履行其职责。
三、我国中小企业内部审计法律制度缺陷的改进对策
社会组织内部审计职能转变的先决条件从社会发展进程的角度来看,是具备权威性和完整性法律制度。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我国中小企业内部审计的作用和地位没有得到适当的反映,不同企业的内部审计制度差别很大,内部审计的作用和效力不足,不仅是因为我国企业内部审计的作用和地位不一,还因为我国企业内部审计的作用和效力不高,不仅阻碍了企业本身的发展,也影响了我国中小企业审计事业的进展。在这方面,必须建立一个多职能审计小组,一个完善的内部审计法律框架,并制定和通过关于内部审计的特别法律,以确保有利于审计和遵守内部审计法的环境。
(一)针对内部审计制定、颁布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
为了提高我国企业的内部审计效率,现在和将来都必须制定和通过关于内部审计的特别法律,根据具有约束力和权威性的法律进行内部的审计,以便提供关于审计实体内部审计制度的发展和运作的意见的必要解释和指导。这类立法应当是全面的,涵盖公营企业、私营企业、合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只有这样,公司内部审计过程和程序的完整性、权威性和独立性才能得到加强,业绩才能得到改善,进而能够监测、评价、增值企业的内部审计服务,实现有利的增长。
(二)内部审计执法环境的完善
完善改进公司内部审计的法律制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项目,需要为执行内部审计创造有利的环境。为此,有必要在以下几点上不断进行推进:第一,通过信息和通信技术等手段,向全社会传播关于企业内部审计的法律规定,审计部门将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透明度和问责制,并确保确保审计员和企业管理人员有意识地遵守法律和条例,并积极地维护法律和条例的权威;第二,确保为内部审计费用单独编制的预算和账户得到充分利用,以履行内部审计职能,对企业进行内部审计,以便通过使用专用资金查明内部审计中的缺陷和困难;第三,调节和优化现代管理系统中企业的内部控制系统,确保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结构完整性。为了确保企业资产受到控制,企业利润达到正常水平,减少违规行为和违法行为,需要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做法并对审计部门进行相关的监督,以确保财务报表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以尽量减少企业的审计风险,并为执行工作创造有利的环境。
(三)内部审计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善化构建
为了提高审计效率,并有效的改进我国中小企业内部审计法律制度,在审计方面,需要建立一个内部审计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以便能够开展以下内容的工作:第一,提高企业内部审计报告效力的法律清晰度,从而在发生冲突或经济纠纷时,企业可以作为内部审计报告行事,并将其作为法律依据;第二,使企业和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制度化,同时不断完善内部审计机构和工作人员的法律地位。在达成这些条件的基础上,企业的内部审计业务才能得到充分的进行,使内部审计权力的行使依法规律的法律进行实施;第三,在采用国际内部审计标准和规范的同时,还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通过规范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和确保独立性和质量的法律,使内部审计制度正式化。
四、结语
简言之,分析我国中小企业审计法律框架内的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和国家审计问题对于完善我国企业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和国家审计的法律制度的工作能够提供一定的帮助,针对我国现有阶段企业内部审计存在的缺陷,需要全力的推动改革政策,构建良好的内部执法体系,完善现有的内部审计法律法规,从而有效的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进而推动我国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参考文献:
[1]杨旭.我国企业内部审计法律制度的缺陷与改进[J].市场研究,20xx(1).
作者:王佳云 单位:东南大学法学院
内部审计制度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公司法》、《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的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依法对全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系统审计和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
第三条公司所属各事业部、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办事处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任务、范围与依据
第四条审计工作的任务是:
确保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制度以及财经纪律在企业的正确执行,强化企业管理,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五条内部审计的范围:
(一)年度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财务收支、经济往来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对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办事处的经济效益审计(年度审计每年进行一次,半年进行监督检查;
(四)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中层干部(正职)或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
(五)内部控制制度(包括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严密程度和执行情况审查;
(六)与对境内外经济组织进行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合作项目的合同执行情况;长短期投资、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性进行审查;
(七)检查国家财经法规和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八)对公司直属具有财务、金融、经济活动的职能部门进行年度预算指标或承包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以审计结果为最终考核依据);
(九)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十)对国家税款的缴纳的合理性、合法性及税收政策掌握和执行的完整性进行审计;
(十一)对企业财务风险预警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十二)公司领导和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事宜。
第六条内部审计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二)公司规章制度,董事会决议。
(三)公司经营方计、计划、目标。
(四)经营责任单位的经营责任制度、责任状及合同。
(五)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各种管理措施。
第七条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一)召开本公司、部门、下属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二)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的事前审计;
(三)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月度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四)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产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五)参加有关会议;
(六)对审计涉及到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及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九)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审计机关反映;
(十一)对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年度经济效益承包指标提出鉴证,承包状按审计结果兑现。
(十二)参与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八条根据公司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实施审计前,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领导临时决定的突击性审计任务除外)。
第九条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单位的意见,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进行相应的财务调整工作。
第十条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对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审计机构应向公司分管领导提出处置意见。
第十一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七天内向公司分管领导提出。分管领导应当及时处理,在领导未做出处理意见前,必须执行审计意见的审计决定。
第四章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种类
(一)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二)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财经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三)专项审计。包括:
1、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2、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的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3、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4、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第五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公司设立独立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在总会计师的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至少是会计师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内审人员在企业内部的技术职务资格的确认和公开聘任,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权利、贪腐、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实行内审回避制度。凡有内审人员直接参与被按时计单位实际经济活动的,必须回避对该单位所进行的内审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建立特邀内审员制度,特邀内审员用于临时补充内部审计力量不足,协助解决内审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特邀内审人员按照本制度规定在审计机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在内审人员不足时,由总会计师提出建议,报经总经理同意,正副董事长批准方可聘请特邀内审员。
第六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建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审计档案的归档、保管由内部审计人员负责。
第十九条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第二十条档案管理具体办法参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执行。如借阅审计档案,应经有关领批准。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后即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内部审计制度12
为了规范学校财务内审工作,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定,维护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据上级相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学校成立内部审计工作小组,负责学校内部审计工作。
二、学校每学期对相关部门进行内部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校长室。
三、审计原则:
依据国家方针政策、会计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对本校会计部门经办的经济活动进行校内审计。
四、审计范围:
学校财务运行情况、食堂财务运行情况、工会经费使用情况及基建等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
五、审计内容与方法:
1、检查学校既定的方针、政策、计划、规章制度是否认真执行,尤其是否按经费预算进行合理支出,强化学校财务计划管理。
2、查明学校财产(含各种设备)的核算范围是否健全、完善,查点实物,是否帐实相符,账账相符。
3、检查学校是否有违反政策、法规和财经纪律及铺张浪费与不正之风的行为。
4、重点审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原始凭证的.审批和报销手续是否真实、准确、合法;学校使用的内部管理数据是否真实、可靠。
六、审计要求:
1、审计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2、掌握政策、实事求是。
3、审计结束,出具审计报告,如实向校长室汇报。
内部审计制度13
一、什么是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是指被审计单位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内部审计有助于强化企业内部控制、改善企业风险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企业目标的实现。
二、民营企业内部审计现状
目前,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的民营企业还比较少,即使建立的也因机构设置模式等问题未能形成内部审计氛围。主要原因有:对那些没有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企业,主要是认识上有问题或自身管理上存在问题,一种是仍然认为内部审计可有可无,他们认为设置了财务管理、稽核制度等,都是为企业的内部控制、经营决策服务的,内部审计部门不是创造价值的部门,作用不明显,不用设置或可有可无;
另一种是认为有了社会审计组织,不用设置内部审计,他们认为已聘请了专业的社会审计组织对企业的财务报表及有关会计资料进行公允性的鉴证,而设置内部审计需要支付一笔机构和人员的费用,在经济效益上不划算;
再就是因为内部管理机构及制度不健全,仍未走出家族式的管理模式,内部制衡靠的是血缘和亲情,没有科学的监督机制,甚至于没有充足的力量设立单独的内部审计机构。
三、民营企业建立内部审计的必要性
民营企业做大做强了,有了相当积累和发展之后,开始向集团化方向发展,随之也出现了各种矛盾。一方面涌现出大量相当规模的子(孙)企业、分支机构,经营层次增多,地域不断扩大, 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家族制被打破,职业经理人被引入,外部人才进入到企业的管理层,两权分离使产权所有者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管理,企业内部随时可能引发信任危机。
另一方面家庭企业管理模式发生剧烈变化,企业内部经营活动分工越来越细,企业主已不可能事必躬亲地直接控制各生产经营环节及有关的经济活动,从而导致内部管理失控,导致漏洞增多,风险加大,效益下降。在企业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建立内部审计就很必要,因为内部审计可以在会计管理之后进行再监督、再控制;向企业的投资者、债权人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使他们对企业的盈利水平、偿债能力和营运能力作出正确的判断,从而作出正确的投资或经营决策。
同时,企业制定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能否得到有效的执行,也应该有一个公正的评判部门,通过监督与检查促使这些内控制度得以顺利实施,这项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完成是最合适的。
内部审计作为民营企业内部一个具有超脱性、独立性特点的职能部门,为企业发展担当着“经济卫士”的独特职能,可以通过独立、公正地审查企业财务报表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评价企业财务信息的可靠性,使企业的经济活动建立在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基础上,保证民营企业经济健康有序地运行。
再者,从公司治理结构来看,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制度也是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需要。
因此,在企业中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也就显得尤其重要。
四、如何建立民营企业的内部审计制度
如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审计制度,对我国大多数民营企业来讲确实还是一个难题,我们认为在民营企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不外乎如下几个环节:
首先,在企业内部设立专门审计机构,设立内部审计机构要据企业的不同性质、不同规模而定,要明确审计机构独立于经营管理层,一般应直接受董事会等企业权力机构领导,直接向权力机构汇报审计结果。必要的情况下,一些超大型企业还可以建立审计委员会制度,内部审计人员直接受审计委员会的领导,审计报告直接提交委员会。对下属企业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来确定派出专职审计人员或设立审计派出机构,以便进行日常审计监督。当然,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立也要考虑经济监督的必要性和企业内部机构的精简性。
其次,根据企业规模及生产特点来配备相应的审计人员,审计人员既要通晓会计、审计、税务、统计、计算机信息系统等专门知识,同时又要具有更新(综合范文 http://)
知识和运用新技术的能力,具有诚实的品德和不断进取的精神。审计机构负责人(审计委员会主任)选用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名和任免,对一般审计人员选用应由审计机构(审计委员会)聘用或选用,对主要的内部审计人员还应该要求有一定的实践积累。另外,随着计算机网络与多媒体技术的高速发展,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财务资料的处理和存储方式,这就要求健全的内部审计机构还要配备具有一定计算机水平的审计人员。
再次,制定和颁布《企业内部审计条例》及《实施办法》等规章,以对内审工作制度、行为准则和报告制度,和对内审机构人员的职能、权限、工作内容、工作方法等作出明确规定,使内部审计工作在制度上得以保障,以便有规可偱,有规必偱。国家的发展要靠法治,内部审计发展同样也要靠制度来管理,一个制度管理不健全的内部审计机构是很难对下属部门、单位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尤其是制度建设较弱的民营企业。只有通过建立健全各项内部审计制度,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内部审计在民营企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最后,还应结合民营企业各自的经营特点,根据《企业内部审计条例》等规章制定具体审计程序和方法,审计程序应贯穿于审计立项、审计组织、审前准备、审计查账、审计报告、审计处理、执行反馈、档案管理以及后续审计等全过程,由于被审单位的实际情况各不相同,审计目的不同,采用哪些审计程序和选用哪些审计方法才恰当并不容易确定。如果审计程序和方法选择不当,会造成审计时间延长,成本增加;也可能会遗漏一些重要的审计内容
《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出自:
,未能觉察重大的错弊行为,未能收集到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导致审计结论与实际不符,因此审计程序和方法的制定要有可操作性。
五、如何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民营企业内部审计制度
现在,部分民营企业出于维护自我产权和自身发展的需要,已经开始自觉地建立起内部审计制度。但已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民营企业很多未能良好运行,主要原因有:内部审计机构模式不合理或是内部审计人员自身素质不高的约束。这种民营企业要不是设置的内部审计机构置于总经理甚至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结果造成了内部审计倒成了总经理的参谋和助手,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没有起到审计监督的作用,结果事与愿违;要不就是内部审计人员自身素质限制,一方面工作能力不足,面对复杂多变的审计内容,束手无策,另一方面有的内部审计人员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观念,循私情或害怕担当责任,故意放弃对重大问题的追查和揭露,提供与事实不相符的审计结论。如浙江省有一家大型民营纺织企业,虽然年营业收入已达几十个亿,业务范围涉及纺织、房地产、物流、医疗等多个领域,但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还是家族内部成员,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更是家族骨干,这实际上就形同虚设,无实际审计监督权,使企业经营的透明度不高,生产、管理、财务等数据信息可靠性极差,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企业的发展和管理水平的提高。这类企业往往会不自觉中陷入困境,甚至走向衰败。针对当前民营企业内部审计存在的这些问题,我们认为已建立或正在建立的民营企业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一、从思想上提高民营企业对内部审计的认识,让他们真正看到内部审计的监督和服务的作用。要他们明白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不仅仅指对国家政策、法规的遵循情况进行审计,还包括对本企业各项规章、制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的监督、检查等等。这种内部审计具有强大的服务功能:可以通过调查、了解、评价、分析、判断为决策层出谋划策,促进管理,提高效益,发挥参谋与助手的'功能;可以通过参与某些项目的有关规章制度、计划方案的制订,发挥提供相关的审计建议的建设功能;可以通过查错纠弊,发挥为本企业的平稳发展保驾护航的保护功能;
此外,更重要的是,内部审计还具有企业内部制衡的功能,“信任不等于监督”,只有超脱、独立的内部审计才能实施有效制衡、监督。这些作用和功能不是其他管理部门可以代替的。而且内部审计还具有经常性、及时性和针对性的内向服务特点,内审人员对本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等情况都比较熟悉,可随时了解企业经济动态和信息,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地、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提出建议,督促纠正和改进。而这种随机的服务和监督,恰恰是社会审计组织所不能代替的。
第二、加强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独立性和权威性是内部审计机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保证,内部审计机构要不受企业经营管理层的制约,独立客观地开展工作。具体的做法可以建立由股东会(或董事会)等企业权力机构直接领导的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委员会)来全面负责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明确规定审计工作不得受其他机构(或人员)干预,同时还要保证在人员、工作和经费方面的独立性,从而改变内审部门地位低下的现状,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第三、将内部审计纳入企业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明确规定内部审计的职权、责任、工作范围、行为规范等,使审计工作的开展有章可循。规范化和制度化以后,才能淡化人际关系,内部审计工作才能做到客观公正。建立内部审计处理处罚标准,建立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职责、内审人员岗位责任制及考核激励制度等。
第四、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素质。搞好内部审计工作要有一支作风优良、技术过硬的内部审计队伍,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审计工作自身考核办法,接受上级领导和企业员工的监督。同时,一方面要搞好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另一方面要搞好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包括网上培训及参加国家举办的资格考试等。以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政策法规水平、专业知识技能、经验、计算机水平、审计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等综合素质。
第五、加强企业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内部审计环境。当前民营企业要改造家族制的企业文化,建设现代企业文化,关键一点是要对财富进行重新认识,使人人树立社会责任感。民营企业财产尽管记在企业主名下,但它是社会财富的一部分,为企业创造财富,也就是为社会创造财富。有了这样的认识,企业才有凝聚力,企业主与员工之间、“内部人”与“外部人”之间才会建立起一种相互信任的关系,营造一个良好的内部审计环境。
第六、积极拓展内部审计业务领域。为适应民营企业发展的需要,除继续搞好传统项目审计外,还要不断拓展新的业务领域,要增加经济合同审计、内控制度审计、资产重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绩效审计等等。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要从财务收支审计向富有建设性的经营审计和管理审计转变,突出风险评估。
总之,民营企业要发展壮大,就必须更新观念,自立自强,自我约束,自我完善,与时俱进,自觉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实现科学管理,只有这样,民营企业的道路才会越走越宽。
内部审计制度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以及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公司所属各内部机构、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
第五条 公司在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
第六条 内审部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的内部审计机构,是审计人员的日常办事机构,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公司所属各部门、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办事处的经济活动实行审计监督,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内审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八条 内审部配置的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也可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从公司其他部门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审计组开展工作。
第九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工作,更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务、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三章 内部审计基本原则
第十条 内审部要保证其部门的独立性,不置于财务的领导之下,不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时与审计对象或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且不得参与该项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并应有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工作,发表审计意见,保守其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取得的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无关的目的。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不断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提高审计质量。
第四章 审计范围及审计时限
第十四条 内审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范围及时限。
(一) 公司本部(包括各职能部门);
(二) 公司下属分公司、生产车间及其它所属机构;
(三) 各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四) 内审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局部审计。
(五) 当发生重大投资事项、签署重大经济合同或有重大经济问题时,经审计委员会决定,内审部可随时审计。
(六) 当发生管理人员离任、调任及需要专项审计时,内审部可随时审计。
第五章 内审部职责
第十五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 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报告、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对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工程项目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对工程项目的预决算内容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进行审计;
(五) 内审部应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六) 内部审计应涵盖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固定资产、资金、投资与中小企业融资、人力资源、信息系统和信息披露等的管理。
(七) 内审部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控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八)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审计工作小结、内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九) 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的内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十) 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内审部的权限
第十六条 内审部的主要审计权限:
(一) 有权要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 有权列席公司重要经营、管理会议,有对重大的投资、中小企业融资、对外担保和企业发展战略活动的参与权。
(三) 有权参与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四) 有权审查被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合同及其他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料,对有关的计算机系统、电子数据与资料具有检查权。
(五) 有权了解被审单位就法律法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的执行情况,对其经济、业务活动执行穿行测试并具有评价权。
(六) 对被审计单位就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有权要求被审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配合和提供证明材料。
(七) 在审计委员会批准的条件下,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资料和相关资料具有暂时封存权。
(八)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具有临时制止权。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具有提请相关上级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相应责任的建议权。
(九) 对公司和被审单位的经营管理,制度建设和内控管理的建立健全具有建议权。
(十) 对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严格遵守财政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有向公司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权。
第十七条 董事会授予的履行审计职责所需的其他权限。
第七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制定次一年度的内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按批准的年度计划制定下具体项目审计计划。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其日常工作程序为:
(一) 审计立项: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制定次一年度的内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二) 审计准备:内审部应当充分考虑具体项目情况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具体项目审计计划方案,做好审计准备。内审部应当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通知各部门准备相关资料。各部门接到审计部门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及时提供所需资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及时提交的资料,由各部门相关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内审部经理同意,可于原约定日后三日内提供,逾期视为无效资料。
(三) 实施审计:
1、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工作时,首先应与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事项相关人员进行交流,介绍审计目的及主要审计内容,并了解各部门的基本情况;
2、在对各部门基本情况了解后,审计人员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严格实施具体审计;
3、内部审计人员应通过初步调查和内部控制检查及进一步测试,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检查和分析性审计程序等方法,收集充分、可靠、相关有用的信息,以实现审计目标;
4、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收集和评价的审计结果,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以支持审计意见和审计结果。如有询问程序,应视询问适宜的重要程度决定是否需要被询问人签章。
(四)审计结果
1、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询问并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依据审计工作底稿,做出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送分管领导,同时送达被审计单位。
2、审计报告经审定后,内审部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和审定意见,向各部门下达审计意见。
3、 被审单位应按照审计处理意见书的要求提出整改计划,明确整改的完成时间、措施和责任人,并报内审部备查。
4、 内审部应对审计处理意见书中提出的整改项目进行后续审计,监督检查被审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和整改效果。
第二十条 如为避免股东利益和公司财产损失等特殊原因而采取突击审计, 则可不按上述审计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审计项目完成后应建立审计档案,按审计档案管理和公司保密管理的要求,做好审计档案的整理、归档、保管的管理工作。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内审人员在工作中忠于职守,客观公正,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及时制止或挽回经济损失成绩显著的,提出的管理建议被公司采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三条 内审人员违反本制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等;拒不改正的,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二) 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行为;
(三) 阻挠内审人员行使职权,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行为;
(四) 打击报复内审人员或者提供审计线索人员的行为;
(五)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行为;
(六) 截留、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
(七) 转移、隐藏、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
(八) 其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侵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的相关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制度15
为了加强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收支管理,促进医院各项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医院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审计工作由医院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负责,在院长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本院经济部门业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医院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并协助上级审计机关对医院审计。
四、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范围内的下列专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一)医院财务计划或者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与医院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
(四)医院财产、物资的管理情况。
(五)专项资金的提取、使用。
(六)国家财经政策、计划、规章制度、法令的执行情况。
(七)审计内部有关管理制度的落实及其他审计事项。
(八)医院院长交办或审计机关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五、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院与外单位合作项目的投入资金、财产的使用及其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六、医院其他科室应全力配合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的工作,根据医院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被审计科室应按时向审计机构报送有关的计划、预决算、报表和文件资料等。
七、医院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
(一)检查凭证、账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有关的'会议。
(三)对审计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院长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机关反映。
九、院长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院内审计机构经济处理、处罚的权限。
十、医院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医院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项目计划,报经院长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时,应当事前通知被审计相关科室,有关科室应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实施审计,应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底稿,由相关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部门的意见后,报送院长,经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部门必须执行。
(五)被审计的相关科室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送交医院审计组,也可以直接向院长提出申诉。
(六)医院内部审计小组应定期向院长提交工作报告。
(七)医院内部审计小组应督促被审计的相关科室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审计意见,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
十一、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十二、医院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有较丰富的财务工作经验和审计工作经验,有较高的会计理论水平,熟悉有关政策、法令和制度。
十三、医院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并应事前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按照国家规定,评定医院内部审计机构人员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聘任内部审计人员。
十四、医院内部审计机构要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十五、医院内部审计机构人员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医院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十六、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内部审计制度】相关文章:
内部审计制度11-20
内部审计制度[优]11-20
内部审计制度(汇总15篇)11-20
内部审计制度(精华15篇)11-20
内部审计制度(优选15篇)11-20
内部审计制度15篇(推荐)11-20
内部审计制度汇编[15篇]11-21
医院内部控制制度11-17
对农信社内部审计工作的思考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