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制度

时间:2025-11-20 14:15:06 好文 我要投稿

内部审计制度15篇(推荐)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内部审计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内部审计制度15篇(推荐)

内部审计制度1

  一、建立以医院院长、副院长及科室负责人组成的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

  二、医院建立内部审计,其任务是监督本院会计、出纳员、收费员及本单位内部其他人员,检查其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纪律、制度的具体情况。通过内部审计,监督检查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情况,保障本单位合理使用资金并让其发挥应有的效益,保证资金和财产的安全与完整,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

  三、内部审计的对象

  1、检查单位制定的出纳人员工作制度实施情况,审计原始单据和报销情况、审计现金流量。

  2、检查单位制定的收费人员的工作制度实施情况,审计收费过程中执行收费标准、药品价格和存款情况。

  3、检查审计会计人员的凭证、帐表、预算、决算、经济合同、药品、物资与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4、审计单位内部有关科室人员,对资金使用、领用固定资产及管理情

  四、实施内部审计

  1、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详细调查并索取必须的.证明材料。

  2、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纪律或制度,或即将造成严重损失或浪费行为,立即进行实时审计,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3、对阻挠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报经上级领导批准,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处理建议。

  4、提出改革意见,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纪律、制度行为的意见。

  5、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审计部门进行书面汇报。

内部审计制度2

  一、公司形象

  1、员工必须清楚地了解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管理结构,并能向客户及外界正确地介绍公司情况。

  2、在接待公司内外人员的垂询、要求等任何场合,应注视对方,微笑应答,切不可冒犯对方。

  3、在任何场合应用语规范,语气温和,音量适中,严禁大声喧哗。

  4、遇有客人进入工作场地应礼貌劝阻,上班时间(包括午餐时间)办公室内应保持有人接待。

  5、接听电话应及时,一般铃响不应超过三声,如受话人不能接听,离之最近的职员应主动接听,重要电话作好接听记录,严禁占用公司电话时间太长。

  6、员工在接听电话、洽谈业务、发送电子邮件及招待来宾时,必须时刻注重公司形象,按照具体规定使用公司统一的名片、公司标识及落款。

  7、员工在工作时间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

  8、员工要注重个人仪态仪表,工作时间的着装及修饰须大方得体。

  二、生活作息

  1、员工应严格按照公司统一的工作作息时间规定上下班。

  2、作息时间规定

  1)、夏季作息时间表(4月——9月)

  上班时间早9:00

  午休12:00——13:30

  下班时间晚18:00

  2)、冬季作息时间表(10月——3月)

  上班时间早9:00

  午休12:00——13:30

  下班时间晚17:30

  3、员工上下班施行打卡制,上下班均须本人亲自打卡,不得托、替他人打卡。

  4、员工上下班考勤记录将作为公司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5、员工如因事需在工作时间内外出,要向主管经理请示后方可离开公司。

  6、员工遇突发疾病须当天向主管经理请假,事后补交相关。

  7、事假需提前向主管经理提出申请,并填写[请假申请单],经批准后方可休息。

  8、员工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正常休息的权利,公司不提倡员工加班,鼓励员工在日常工作时间内做好本职工作。如公司要求员工加班,计发加班及补贴;员工因工作需要自行要求加班,需向部门主管或经理提出申请,准许后方可加班。

  1)、加班费标准

  公司规定加班费标准为10元/小时;

  2)、加班费领取

  加班费领取时间为每月25日(发放日)。

  三、卫生规范

  1、员工须每天清洁个人工作区内的卫生,确保地面、桌面及设备的整洁。

  2、员工须自觉保持公共区域的卫生,发现不清洁的情况,应及时清理。

  3、员工在公司内接待来访客人,事后需立即清理会客区。

  4、办公区域内严禁吸。

  5、正确使用公司内的水、电、空调等设施,最后离开办公室的员工应关闭空调、电灯和一切公司内应该关闭的设施。

  6、要爱护办公区域的花木。

  四、工作要求

  1、工作时间内不应无故离岗、串岗,不得闲聊、吃零食、大声喧哗,确保办公环境的安静有序。

  2、新入职员工的试用期为二个月,员工在试用期内要按月进行考评。

  3、公司内所制定的是衡量员工完成工作量的依据,要求员工每天要认真、详尽的填写,作为公司考核员工工作量的标准。

  4、加强学习与工作相关的知识及技能,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培训(培训将施行签到制,出席记录和培训考核也将作为公司绩效考核的部分)。

  5、经常总结工作中的得失,并参与部门的业务讨论,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6、不得无故缺席部门的工作例会及公司的重要会议。

  7、员工在工作时间必须全身心地投入,保持高效率地工作。

  8、员工在任何时间均不可利用公司的场所、设备及其他资源从事私人活动。一经发现,给予告,情节严重者,公司将予以辞退。

  9、员工须保管好个人的文件资料及办公用品,未经同意不可挪用他人的资料和办公用品。

  10、员工要保管好个人电脑,按公司规定进行文档存储、杀毒及日常维护,如发生故障应及时报告综合管理部,由公司安排修理。

  五、保密规定

  1、员工须严守公司商业机密,妥善保存重要的商业、数据等信息。

  2、管理人员须做好公司重要文件的备份及存档工作,并妥善记录网络密码及口令。并向总经理提交完整的网络口令清单。

  3、任何时间,员工均不可擅自邀请亲朋好友在公司聚会。

  4、员工及管理人员均不可向外泄露公司发展计划、策略、及其他重要的方案,如一发现,除接受罚款、辞退等内部处理外,情节严重的,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人员管理

  1、员工必须服从公司的整体管理,包括职务的分配及工作内容的安排。

  2、员工须尊重上司,按照上司的指导进行工作并主动向上司汇报工作情况。

  3、员工有关业务方面的问题须及时向部门主管或经理反映,听取意见。

  4、涉及超出员工权限的决定必须报经部门主管或经理同意。

  5、员工不服从上级指挥,目无领导,顶撞上级,而影响公司指导系统的正常运作,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理。

  6、管理人员应团结互助,努力协调好各部门的关系,鼓励并带领好员工队伍,时刻掌握员工的工作情况,确保公司整体策划顺利进行。

  7、公司是一个大家庭,员工应团结互助,为公司发展做出努力。

  七、物品管理

  1、办公用品的日常管理由综合管理部专门人员负责定期购买;

  2、每月10日之前,个人将所需要的办公用品填写在公司[办公物品申请单]上,由管理部专门负责人提交主管经理,审批同意后,由专门负责人将办公用品购回,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地发放。

  3、若急需某类办公用品,也应先填写[办公物品申请单]后,交由专门负责人,经主管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购置。

  4、新进人员到职时由综合管理部门统一配发各种办公物品。

  八、电脑管理:

  1、使用者应保持电脑设备及其所在环境的清洁。下班时,务必关机切断电源。

  2、使用者的业务数据,应严格按照要求妥善存储在网络上相应的位置上。

  3、未经许可,使用者不可增删硬盘上的应用软件和系统软件。

  4、严禁使用计算机玩游戏。

  5、公司及各部门的业务数据,由公司资料管理员至少每周备份一次;重要数据由使用者本人向资料管理员申请做立即备份。

  6、未经许可,任何私人的光盘、软盘不得在公司的计算机设备上使用。

  7、使用者必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严防被窃取而导致泄密。

  九、 网络管理

  1、工作时间内禁止浏览与自己工作岗位或业务无关的网站。

  2、工作时间内不允许在网络上从事与工作无关的行为(如:上网聊天),也决不允许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信息出现在网络上。

  3、严禁在公司网络上玩任何形式的网络游戏、浏览图片、倾听音乐等各种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4、禁止利用公司网络下载各种游戏及大型软件

  5、公司网络结构由网络工程师统一规划建设与管理维护,任何人不得私自更改网络结构,个人电脑及服务器设备等所用ip地址必须按网络工程师指定的方式设置,不可擅自更改。

  6、严禁任何人以任何手段,蓄意破坏公司网络的正常运行。

  十、奖惩办法:

  1、员工奖励分为口头表扬及物质奖励;

  2、员工惩罚分为口头告、罚款及除名;

  3、有下列事迹的员工,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经经理办公会研究,给予相应的奖励:

  a、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其建议被公司所采纳者;

  b、维护公司利益和荣誉,保护公共资产,防止事故发生与挽回经济损失有功者。

  4、下列事由的员工,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经经理办公会研究,给予相应的惩罚:

  a、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b、泄露公司经营管理秘密的;

  c、私自把公司客户介绍他人的。

  5、公司将设立年终全勤奖(未有迟到、早退现象及病事假),奖金为1000元,于年终考评后一次发放(以每个月的考勤统计为依据)。

  6、在公司服务满一年的员工,将给予一周的带薪休假(休假期需提前和公司协商,以不耽误工作为前提,得到许可后方可休假);在公司服务满两年的员工,将给予一周的带薪休假(休假期需提前和公司协商,以不耽误工作为前提,得到许可后方可休假)及1000元的一次旅游补贴;在公司服务满三年的员工,三年(含三年)的员工,将给予一周的带薪休假(休假期需提前和公司协商,以不耽误工作为前提,得到许可后方可休假)及20xx元的一次旅游补贴。

  十一、经费管理

  1、因外出购物或出差需向公司借用备用金时,应首先填写公司[借款申请单],交主管经理核准、审批签字同意后方可借款;借款后必须在一周内报销销帐(出差人员在回公司上班一周内);借款未冲平者,不允许再次借款。

  2、员工报销已发生费用,首先需找主管会计领取并填写公司[支出凭]或[支出报销单](由主管会计负责提供、审核);主管会计签字后,到借款处填入[借款申请单]中的报销日期,方算完成报销手续。

  3、公司员工因公外出办事,交通工具以公交车为主,特殊情况需要乘坐出租车时须向主管经理请示同意后方可执行,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4、公司薪金发放日定为每月25日。

  十二、出差细则

  1、员工出差前应填写[出差申请表],主管经理签字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出差期限由主管经理视情况需要,事前予以核定。

  2、出差途中除因病、遇意外灾害或工作实际需要经请示主管经理批准延时外,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除不予报销旅差费外,并依情节轻重论处。

  3、出差费用的报销:

  3、1)、交通费:

  a、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乘坐飞机,费用实报实销。

  b、其他员工出差原则上乘坐火车(硬卧);特殊情况需乘飞机时,必须经主管经理特批,否

  则不予报销。

  c。、出差地交通费,总经理、副总经理实报实销,其他员工交通以公交车为主、原则上尽

  量少乘坐出租汽车,实报实销。

  2)、住宿费:

  a、总经理、副总经理实报实销。

  b、其他员工住宿标准为:一般地区120元/天/人以内,上海、深圳等地区200元/天/人以内

  为基准实报实销。

  3)、伙食费:

  a、总经理、副总经理实报实销。

  b、其他员工伙食费标准为:一般地区50元/天/人以内,上海、深圳等地区80元/天/人以内为基准实报实销。

  4)、出差补助:

  a、乘坐火车路途补助50元/晚/人。

  b、在外补助100元/天/人。

  4、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标准报销,超标自付,欠标不补。

  5、出差回来后一周内填报[出差费用结算单],办理报销手续。

  6、员工出差旅费,应据实提出收据,核发之,但如发现有虚报不实之事,除将所领追回外,并视情节之轻重,酌予惩处。

  十三、培训管理

  1、新员工培训内容及管理

  1)、培训内容

  a、公司文化(概况、成立历史、公司理念、团队品格、道德修养、行为规范等);

  b、公司规章制度

  c、新老员工认识;

  d、办公设备的使用;

  e、指引工作地点区域设施(洗手间、就餐处、乘车处等)。

  2)、培训注意事项

  a 、新员工到岗时,公司全体员工应表现出热情、礼貌的态度,营造欢迎的气氛;

  b、培训由综合管理部负责执行,涉及到各部门业务时,部门负责人要有所准备,予以配合。

  、在职员工培训内容及管理

  1)、培训形式

  a、公司举办的各种形式的在职培训,包括座谈、讲座等;

  b、员工业余时间自学。

  2)、培训考核

  a、培训活动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组织,采用签到的形式记录考勤。(出席记录将列入到公司的绩效考核范围)

  b、培训考评由培训讲师负责考评,其成绩列入公司绩效考核范围。

  十四、名片管理办法

  1、总则

  为使公司名片统一规范化,强化对外形象的塑造,特制定本办法。

  2、名片格式

  公司名片格式统一化,由公司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企业形象设计。

  3、名片印制程序

  1、根据工作需要,需要印制名片的员工需首先向主管副总经理提出申请;

  2、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会通知行政管理部门;

  3、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印制名片的印刷业务,印制完毕后发给当事人

  4、名片使用

  1、名片使用须恰到好处,不可像撒传单般滥用,掌握使用范围。

  2、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印刷或使用未经公司批准的名片。

  3、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严禁再使用公司原有的名牌从事任何活动,如若发现,公司将追究其责任,并予以支付壹拾万元的经济损失费,同时对于造成方任何重大损失者,方保留以估算的损失额向有关机构提起诉讼的权利。

内部审计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济行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独立监督和评价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对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内部审计目的是为了加强本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管理和监督,防范和控制风险,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及程序,并对具体的内部控制的评审、审计档案的管理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

  第四条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公司本部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等现有的与公司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管理与被管理的部门或企业。

  第五条审计工作的宗旨是通过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价,提高运作效率,帮助公司实现经营目标。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在董事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和全面风险管理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审计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的工作,接受其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公司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审计部对公司进行财务检查。

  第九条审计部设经理,具体负责公司总体审计工作,由总经理办公会提名通过,报董事会备案。内部审计机构配备若干内审人员,内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第三章审计人员工作准则

  第十条审计人员必须有过硬的业务能力,熟悉国家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公司规章制度,具备会计、法律、管理等至少一方面的专业学识和经验,经过适当的专业训练,并具有足够的分析、判断能力,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第十一条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工作、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培训计划列入公司三会专项费用预算。

  第四章审计部职责

  第十四条审计部是公司审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董事长领导及董事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依照本制度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并向董事长和董事会报告工作;完成监事会委托的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审计部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内部控制是否健全、严密及执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内部控制的专项审计报告,或在日常审计报告中对涉及的内部控制作出专项说明。按照“一审二帮三促进”的原则,协助被审计单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促进被审计单位提高管理水平,达到查错纠弊,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二)每年对公司及各单位从控制环境、风险管理、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等五个方面进行评估,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适用性和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审查评价,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对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整改方案,并跟踪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缺陷整改情况,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

  (三)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全面预算的执行和财务决算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公司各单位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离任的和任期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七)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资金来源、购置、管理、使用和维修及相关经济合同进行审核;

  (八)对基建工程预、决算的真实合法性进行审计;

  (九)参与公司对控股、收购、兼并企业资产评估、资产使用情况以及经济效益评价,并进行审计监督;

  (十)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审计;

  (十一)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十二)对募集资金的投入、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十三)董事会、经营班子或其他部门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十四)协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

  (十五)配合国家审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被审计单位职责:

  (一)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如实提供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合同、协议、可研报告、图纸、预算、工程量验收及签证单、结算、决算、各种批复及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不得拒绝和隐匿相关资料;

  (二)审计人员调查取证,需由被审计单位提供佐证材料时,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障刁难。

  第十七条相关部门职责:财务管理部、行政人事部等部门配合审计工作,并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公司审计处理意见书或审计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对公司本部的财务收支,每季度审计一次,对子公司财务收支每半年审计一次。

  第五章审计部权限

  第十九条审计部行使以下职权:

  (一)有权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事项的会议;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二)有权审查被审计单位相关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检查资金和资产状况;有权查阅、复印、索取与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有权就审计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改进意见;

  (四)有权参与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的有关日常经营性会议;

  (五)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六)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有权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审计部门报公司董事会同意后,可以责成被审计单位停止和纠正一切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对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八)根据被审计单位与个人的违纪违规行为的轻重程度,审计部门有权建议公司董事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提出表彰、奖励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建议;

  (十)对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经公司领导同意,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经营班子、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十二)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公司领导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三)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审计工作,接受审计的单位和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公司保护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六章内部审计的类型和方式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的类型按工作内容划分包括:

  (一)内部控制审计:内部审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的监督、审查和评价;

  (二)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三)专项审计,包括:

  1、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2、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3、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4、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四)专案审计:对被审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经济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第二十一条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如下审计方式:

  (一)报送(送达)审计: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内部审计部门接受审计检查;

  (二)就地审计:内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业务较多、情况复杂的可采取抽样或重点审计等方式进行审计。

  (三)委托审计:公司及各子公司年终财务报告及公司认为重大的审计项目,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四)联合审计: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技术性强的重大审计项目,审计部在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会同公司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计。

  第七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根据公司工作重点和指导精神,结合上工作总结,制订具体的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对已列入审计工作计划的项目,由审计部自主安排开展审计工作;其他审计工作依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等授权部门委托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成立审计小组。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内部审计计划,选派内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必要时,可申请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第二十四条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

  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三天前将内部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目的、内容、种类、方式和时间。审计通知书的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

  (二)审计组长(或主审)和其他成员名单;

  (三)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审计部认为被审计单位在审计前需要进行自查的,应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时间。被审计单位应按时完成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审计部。

  第二十五条实施审计。

  内审人员根据审计项目的不同类型选用适当的审计方式和审计程序开展具体审计工作。

  (一)审计组长(或主审)根据项目审计计划制定审计方案:审计目的;审计内容;审计方法和程序;预定的执行人及执行日期;其他相关内容;

  (二)审计人员依据审计方案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等文件资料;检查库存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搜集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由提供者签名,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的,审计人员应注明原因;审计人员对发现的问题作出详细、准确的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三)由审计组长(或主审)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材料;

  (四)将审计中汇集的基本情况和发现的问题提出来,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座谈交流,听取和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长(或主审)在审计结束后6个工作日内作出审计报告底稿,若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报告时间。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底稿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视同无异议。审计小组应审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核实后由审计组长(或主审)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修改。

  第二十六条提出审计报告。

  审计终结后,内审人员依据审计工作底稿,提出审计报告,经审计部长审核定稿后,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公司董事长审批。审计报告中包含其他部门工作所需要的资料与内容的,应在公司领导批准后分发给相关部门。审计报告的形成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反映事实清楚;

  (二)审计证据充分;

  (三)审计结论公正;

  (四)审计评价准确;

  (五)处理意见合法、合规、合理;

  (六)整改建议可行。

  第二十七条做出审计决定。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报告做出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报公司领导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签收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当事人必须执行审计决定,并在一个月内对审计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董事长,同时抄报审计部。审计部在两个月后,组织专班跟踪检查审计处理意见书或审计处理决定的执行及整改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执行的,公司将予以通报,并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审计决定复议。

  被审单位在接到审计决定5天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组织复议。

  第二十九条后续审计。

  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的采纳及审计决定执行的情况和效果。

  第三十条委托审计项目,必要时先经审计部审计,再经中介机构审计,审计部结论作为中介机构审计资料,中介机构审计结论作为财务结算(调账)依据。

  第三十一条每年四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公司总体内部控制的评估工作,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及工作总结。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内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人员遵纪守法、效益显著的行为向公司提出各类奖励建议。

  第三十五条对有下列行为之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内审人员向公司提出各类处罚建议: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第三十六条对有下列行为的内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各类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三十七条对审计过程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之修订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内部审计制度4

  一、国有商业银行建立内部审计制度面临的三大约束

  伴随商业银行体制的建立,国有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体制几经变迁,从国家专业银行时期的行政领导负责制起步,先后完成了向商业银行时期的行长领导下的总稽核负责制、总稽核向法人代表负责制等两次较大的体制转型,目前,正朝着董事会领导下的一级内审体制努力。应该说,国有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制度的变迁历史,就是一个以提高审计工作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为核心,内部审计由依附于同级行转向一个独立、专业、垂直运作、向董事会负责的体制演变历史。但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金融体制尚处于转型过程之中,就建立垂直、独立的一级内部审计组织体系而言,国有商业银行面临以下约束:

  (一)成本约束。

  内部审计要考虑运作成本,当一项制度运作成本大于运作收益的时候,就失去了建立这项制度的意义。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融跨国银行和社区银行功能于一体,经营规模大,分支机构多,分布地域广,服务层次庞杂,导致内部审计任务繁重,审计业务量较大。以审计人员数量为例,尽管在信息技术帮助下内审技术有了较大进步,但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目前各自拥有一支数量庞大且监管部门仍认为数量不足的审计队伍。按审计人员占员工总数的!Q计算,每家银行内审人员平均有,""" 人左右,有的行已超过% 万人。如果将这支队伍直接交由总行内审部门管理,先不说他们在行际间调度、专业分工和审计任务分配等活动安排(其实这些工作更难操作),仅他们的晋升、子女就学、生活福利待遇、教育培训等就是一个巨大的压力,管理成本将会很高,操作难度太大。而国外银行如花旗银行的内审队伍仅有&"" 人,大概只有我国四家银行的八分之一,集中管理、运作相对容易,成本也较低。

  (二)组织架构约束。

  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层次多,委托———代理链条较长,很多分支行行长既是代理人,也是委托人,本身承担有一定的机构管理职能。如此纵深的机构层次使一级审计体制很难与其配套。尽管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和管理技术进步推动了组织机构的扁平化,但对大型公司来讲,扁平化是有限度的,要受制于管理者素质等因素制约,而不是扁平化程度越高越好。以一级分行为例,一级分行要管理二级分行、县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三到四个层次,这使一级分行行长从客观上需要一支辖内内审队伍,他本人对内审组织产生了需求,从而在客观上限制了一级内审体制的建立。如工行目前建立的“内审局’内控合规部”体制就类似于一个两级法人制度下的内审组织制度,对总行来讲,内审局是垂直独立的,归董事会领导;对一级分行来讲,内控合规部是垂直的,归分行行长领导。

  (三)权利配置约束。

  国外银行大多实行“大总行、大部门、小分行”的架构,总行集权程度较高,许多业务集中在总行职能部门,分行权限较小,职能单一,多数分行只是一个营销中心,分行行长主要负责协调工作。与此相反,我国商业银行采用“块块强、条条弱”的权力配置模式,分支行权限比较大,分支行作为成本、利润、风险控制和资源配置中心,是事实上的经营主体、法律上的诉讼主体、功能完备的组织主体和具有相对独立行为能力的经营主体。分支行行长作为“封疆大吏”,在组织和协调资源、开拓市场、管理风险等方面发挥着较大的作用。这种状况使得审计对象和审计任务过多地分布于组织层次较低的分支机构和业务部门,迫使审计人员等审计资源向这些单位配置。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审计人员集中于二级分行而难以集中到总行和一级分行,主要就源于此。

  上述三项约束条件均不是通过商业银行自身努力所能解决的,其形成具有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其中有些与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有关,短期内改变的可能性较小。如由“弱总行、强分行”转向“强总行、弱分行”,即从所谓“块块”管理为主转向“条条”管理为主,先抛开这种变化对银行内部稳定造成的巨大冲击不说,还要取决于各级政府职能转换进程,客户和项目在政府手中,哪家银行敢削分行的权?如果不考虑这些约束条件,一味追求与国际商业银行接轨,要么付出极高的'接轨成本,要么事与愿违,事倍功半。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审计体制应随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而不断改革和完善,在改革策略上,既要借鉴国际商业银行的成功经验,更要立足于国情行情,循序渐进,对症下药。而且,内部审计制度的内涵十分丰富,不要只盯着独立审计组织体系的建设,要兼顾内审制度自身各组成部分和相关配套机制的建设,以求事半功倍之效。

  二、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措施

  (一)健全审计委员会制度。

  从现代股份公司治理实践看,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最重要的专业委员会之一,是改善董事会治理、提高公司治理效率的关键制度安排。如花旗集团董事会设有执行、审计、人事与薪酬、治理与提名、公共事务等五个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地位仅次于执行委员会,具体负责集团资产保护、合法合规情况和财务信息可靠性等,其成员全部由通晓公司财务的独立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每年开会次数平均%" 次左右,其主席津贴比其他委员会主席每年多% 万美元。

  在我国,受银行公司治理其他部分以及我国法制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状况约束,可以预见,国有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的提高将是一个渐进且不断改善的过程。从目前四家银行的进展情况来看,中行、建行已在董事会下设立了审计委员会,工行、农行建立了行长领导下的审计委员会制度,待改制后向董事会体制过渡,虽然两行已经做到了“形”似,但要做到“神”似,还必须解决好三个问题。一是应按照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要求,以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之间的制衡机制为目标,围绕提高董事会自身治理水平和独立性,明确划分董事会和管理层各自的权责以及相应的运作规则,为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创造条件;二是制定符合审计委员会制度内在要求的《审计委员会章程》,明确规定审计委员会使命、成员、职责和地位,保障其正常、高效运作;三是从独立性、个人资历和专业素质等方面,选择合格的审计委员会组成人员。笔者赞赏中、建两行从境外引入独立董事作为内审委员会主席的做法,主要是因为境外专业人士专业经验丰富,引入他们可以在短期内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管理水平,更为重要的是,境外人士作为“外人”,没有思想包袱,不受制于各种人情关系干扰,比较客观,独立性较强,发生共谋问题的概率较低。

  (二)创新内部审计组织方式。

  内部审计并不意味着内审工作全部由银行内部人员来承担,除内部人员外,还可以采取选择合作伙伴、外包等两种方式。对电子银行、银行卡、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技术色彩较浓且发展比较快的领域,通过聘请有关专家,借助他们丰富的审计经验和专业知识,既可以提高审计结果的可信度,又可以节省审计人员培训成本和时间;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投资银行等新兴业务,通过支付审计费的方式外包给专业审计机构,既有利于提高审计质量,也有利于银行学到新技术和最佳操作实务。对商业银行来说,任何一种审计组织方式均有利有弊,关键是要摆正心态,尊重分工,克服内部审计人员包揽一切的做法,对不同的审计项目,区别对待,采取较合适的审计组织方式。

  (三)建立内部审计工作准则和操作规程。

  审计工作自身也应注重流程控制和制度控制,做到规范化、标准化和透明化,以便于决策层、各分支机构、各业务部门、外部审计机构和监管部门了解和监督评价,鞭策内审部门不断提高专业化水平。面对同一审计对象和同样的事实,按照制度化的审计程序和判断标准,不管谁来审计都会得出同样的结论,不因审计人员偏见和个人感情影响而歪曲事实并得出很难令被审计对象信服的审计结论,以保障内部审计的客观性,树立并不断提高审计部门的声誉。应加强内部审计基础制度建设,形成一整套包括内审工作原则、计划、流程框架、操作指引、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考核评价等制度和实施细则体系,使每一个审计行为都有相应的制度作支撑。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防止随意性,维护审计工作的严肃性,规范内审行为。

  (四)建立职业化的审计师队伍。

  目前,国外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已经走上职业化发展道路,审计人员基本上全由职业审计师组成,并建立了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内审工作的机制。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属于“冷门”专业,内审部门作为“清水的衙门”,控制权收益很低,货币化收益与其他专业部门一样,从而导致对专业审计人才留不住、引不来,这主要与商业银行重规模扩张轻风险控制的发展模式、内部审计部门职能定位过低、激励机制不健全等因素有关。随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推进,这些制约因素已经开始逐步弱化或消失。在此条件下,为提高内审质量,保障审计独立性和客观性,国有商业银行应培养一批精通国际及国内审计准则、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知识的职业审计师,可通过招聘、鼓励员工参加专业资质考试’ 扩大内审队伍中拥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注册金融分析师等资质的人员比重。还可参照国外银行做法’从业务部门引入客座审计师’及时学习、了解业务专业知识。同时,在改善内审人员激励基础上,应建立内审人员进入和退出制度,使审计人员结构与审计需要相符合,使审计工作成为一项人人仰慕的事业。

  (五)完善内部审计相关配套环节。

  一是加强外部审计,以外部审计促内部审计。目前,对四大国有银行的外部审计主要由国家审计署承担,这种模式的主要缺陷是信息披露不足,难以公平反映各类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且缺乏连续性和系统性。由民间独立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商业银行外部审计职能已成为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当前的关键有两点:一方面,要加快发展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尽快提高我国独立会计师的执业水平和市场信誉,提高中资中介机构审计服务供给能力;另一方面,银行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对商业银行选择的外部审计机构,监管部门从其执业水平和信誉角度考虑,应拥有否决权,要严厉惩处中介机构与商业银行勾结、串谋行为,使中介机构将取得对商业银行的审计资格作为体现其竞争能力的重要标志。

  二是要处理好内部审计、外部审计与银行监管的关系。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报告应报送监管部门,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必须经监管部门核准并备案。外部审计机构应主动与监管部门沟通,审计报告要提交监管部门,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汇报,否则,审计机构将失去审计资格,银行高层也应受到相应处罚。同时,内部审计、外部审计还可就监管政策向监管部门提出调整或完善建议,以实现三者互动。

内部审计制度5

  内部审计是广义审计当中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应该在健全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基础上进行,所以健全完善目前高校的内部审计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除此之外,高校还应该加大制度的执行力度,勇于创新审计方式,提高整体的办事效率。内部审计对于学校的财务管理来说有着重要的意义,高校有必要做好该部分的工作。

  一、高校内部审计制度建设现状

  (一)内部审计不规范

  就目前高校的内部审计制度来看,有很多的部分都存在着不规范的行为。大多数的审计人员都没有严格的按照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审计工作,相关的领导对此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另外,在审计遇到问题时,审计人员更多的是利用已有的个人经验来解决,一般都不会进行上报避免因为工作的失误而受到惩罚。不过,还是有部分审计工作人员因为审计人员没有及时的上报问题,最终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同时,针对不同的审计项目理应有相应的审计流程、内容,但是就现有的高校审计来看,因为审计制度的缺陷,大多数的审计工作都是采用统一的审计内容、流程。

  (二)制度没有严格的执行

  高校内部审计制度的执行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内部审计工作的成效;但是,目前高校审计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没有严格的按照制度来进行,还存在审计人员利用自身的职权来获取私利,造成高校的损失。另外,相对于其他的工作来说,内部审计工作是一项复杂的工程,涉及的内容很多,而审计人员又被要求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工作,导致某部分的审计人员未及时的完成工作忽视了工作的质量,使得最后的审计结果并不能够真正的反映高校的财务状况。还有部分的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拒绝上交相关的审计文件,阻扰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抵抗??计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内部审计制度需要创新

  社会的经济发展速度变得越来越快,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市场,内部审计制度需要及时的进行调整。面对这样的状况,创新是必要的,不仅可以提高审计工作的完成效率,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但就目前高校审计工作来看,创新是缺乏的。一是因为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资源上没能得到足够的支持;二是因为创新人才的匮乏,大多数的高校审计人员都是做好本职工作,对于创新制度这种吃力不讨好的工作大部分的人员都是不愿意去做的。三是因为目前国内的内部审计创新都处于停滞的阶段,需要进一步的挖掘才能够做好创新的工作。

  二、高校内部审计制度建设的改进完善

  (一)更加规范的进行内部审计

  就目前高校的内部审计工作来说,规范性在一定程度上还是不够的,所以有必要加强高校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性。具体表现为:在已有内部审计的基础上,规范制度的使用、执行流程,让高校的审计人员在审计的时候可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对审计事项进行内部审计后,在征求被审计单位之后编制相应的审计报告;在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审计报告后,需要向上层校领导申请审批才能继续后续的审计工作。另外,每个审计事项的审计程序是有着差异的,所以高校应该针对不同的`审计类型做出不同的应对措施,在规范审计内容程序的同时,规范审计的应用工作。

  (二)确保内部审计制度的有效性

  健全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是基础,而制度的有效性就应该是高校的进一步追求了,只有制度有效的得到了执行,才能够对高校起到真正的作用。就目前来看,高校应该加强对审计职员权利的限制监督,避免某些审计职员利用自身的职权做一些损害学校利益的事情,或者不按照审计的制度进行内部审计,导致内部审计不能够真正的体现出高校的发展状况。另外,学校应该加大内部审计制度的执行力度。内部审计能否得到有效的执行与执行力度有着密切的关系;一个学校要想更好的完成内部审计工作,加大制度的执行力度是必要的。

  (三)创新内部审计制度

  制度的创新一直都是高校探讨的一个问题,如何进行创新能够更好的完成内部审计工作也是高校内部审计工作中重要的一项工作。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要求,高校审计部门应该积极的开展财务决算的审计及科研经费的审计工作,并且要积极的开展审计制度的创新工作。创新在于,首先,内部审计不应该止步于书面的审核,而是应该全程的参与,从预算的制定到最后的决算,真正的做到动态的审计。其次,内部审计工作是一项全面的、复杂的工程,为了尽可能的简化审计的流程,提高审计的效率,高校可以适当的下放权力,让审计部门有足够的权力去进行部分的审计工作,避免因为繁琐的审批流程造成的审计工作的不及时。最后,针对学校科研经费的审计,不仅应该审核目前正在进行的项目,对于那些即将开始或者已经完成的项目也应该纳入到审计的工作当中,虽然加大了工作量,但是也提高审计工作的权威,对于那些想以权谋私的人进行约束限制。

  三、结语

  健全完善的高校内部审计制度是高校完成内部审计工作的基础,针对目前高校内部审计制度的应用现状,有必要做好进一步的改进完善工作,这对于高校今后的审计工作来说是必要的,只有做好了内部审计制度的改进完善工作,做好内部审计工作才能得以实现。

内部审计制度6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省局直属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一步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财政审计局负责对山水城直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财政审计局根据当年内部审计计划派出审计组,审计组可由机关专职审计人员和熟悉财务工作的人员组成,也可聘请中介机构专业审计人员。

  第四条:审计组的主要职责:

  (一)检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预决算、资金、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三)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报经领导批准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四)提出改进财务管理,提高效益,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建议。

  (五)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人员,向领导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六)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事项移送监察室进一步审理。

  第五条:审计人员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内部审计包括:内部财务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题审计。

  第八条:内部财务审计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内部财务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收入是否真实、合法;

  (二)财务支出是否遵循财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有无违规违纪行为,列支手续是否完备;

  (三)银行开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储蓄存款、公款私存行为和多头开户;

  (四)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和使用情况,包括: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存量是否真实,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购建、调拨、报废和处理是否符合有关制度规定;

  (五)有关财务收支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内部财务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实施审计前10日向被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核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审计终了,提出审计报告。

  第十条:山水城管委会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离任前,必须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对本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应负的责任;

  (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对本单位国有资产流失应负的责任;

  (三)重大经济事项进行调查研究、论证、集体讨论情况;对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应负的责任;

  (四)重大问题反映、报告情况;对本单位财务数据及有关重大经济问题的报告失实、延误应负的责任;

  (五)个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对山水城管委会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人事处提出建议,报局领导审批后实施;

  (二)财政审计局在接到人事处建议15日内,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向审计组真实、完整的提供下列资料:

  1、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工作总结;

  2、内部管理制度及人员的职责和分工情况;

  3、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

  4、资产情况;

  5、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四)审计组在审计结束后,提出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专题审计是财务处根据管委会领导批示或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某些问题进行的审计。专题审计的程序和方式按照内部财务审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必须与财政审计局派出的审计组积极配合,认真落实内部审计结果。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结果是指内部审计终结后,按规定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等反映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内部审计报告;

  (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三)内部审计意见;

  (四)内部审计决定

  (五)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事项。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结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遵循公正、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审计的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十八条:审计报告应当在审计终了15日内提出,并向被审单位征求意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同时征求被审单位负责人本人的意见后,报局领导审阅。

  第十九条:被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限期未提出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条:财政审计局根据审计报告中存在问题的程度,分别作出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报经本单位领导批准,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

  第二十一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报经管委会领导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并抄送被审单位负责人本人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被审单位应当在接到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3个月内,向财务处书面报告执行情况(附被查出问题纠正的相关实证资料)。

内部审计制度7

  对于现代企业来说,内部审计制度业已成为其制度建设的重要一环,能够帮助企业进行有效内部控制、加强内部管理以及规范财政制度以及促进经济效益的提升等都有着重要作用。它是企业内部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企业加强自我约束的重要环节。作为舶来品,内部审计制度在我国企业应用较晚,但对我国企业发展起到了有效的推动。可是,通过比较以及研究便会发现,我国的内部审计制度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从而影响到了内部审计作用的有效发挥。在新一轮的经济体制改革以及发展期中,企业如果能够正视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建立起更加完善有效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将促进企业进一步实现良性发展。

  1 企业内部审计的概念及其发展现状

  我国政府对内部审计工作越来越重视,内部审计制度在我国也有了一个长足的发展。最早确立内部审计是应国家要求不得不去做,而现在的内部审计制度更多的是企业自发的行为; 因为企业已经看到内部审计对自我发展、提高自我权益等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另外,由于科学审计方式的引入以及专业人员的介入,目前我国的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已经开始规范化,并逐步走向制度化。然而,我们不能仅仅只看到内部审计制度所取得的'成绩,还应该看到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因为这些问题将决定企业内部审计未来的发展走向。

  2 企业内部审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相较于内部审计在西方发展的悠久历史,我国实施内部审计是在改革开放之后,因此与西方相比,我国的内部审计制度是不太健全与完善的。其最主要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2. 1 对内部审计存在认识偏差

  由于我国在最初推行内部审计制度的时候,多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来进行的,这就导致了相较于西方国家企业自发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我国企业对内部审计存在着认识偏差。而对于不同的人员来说,存在的偏差也各不相同。对于企业管理层来说,由于对内部审计所带来的积极作用有一定的认识,或许还能够很好地进行配合以便完成内部审计工作,但或多或少还是存在着消极懈怠的想法,以为“上级单位”开始要加强对自己的管理或者不信任等。而对于企业下层员工来说,内部审计对其影响不大,最多也只是多了一道“紧箍咒”而已,其消极懈怠情绪更加强烈。对于直接负责审计的工作人员来说,因为很多审计人员并非专业出身,多是财会兼任,一方面由于工作的不熟悉,另一方面也是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因此,这也严重影响了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

  2. 2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独立性差

  我国企业目下最常使用的内部审计制度大概有三种:即直接管理、间接管理以及自己管理。这三种模式有着不同的适用主体以及适用范围。而在不同的内部审计制度下,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也不尽相同。其中,直接管理作为直接由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及管理的方式,内部审计有着极高的独立性。同时,因为领导的重视也导致整个企业上下都相对重视,但也因此会产生诸多问题,比如审计多以领导意志为转移,导致审计结果不公正等; 间接管理体制是指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跟其他部门相并列,由财务主管来领导内部审计工作。但由于内部权限问题,导致审计部门所做工作只能是对财务部门的审核,对其他部门不能够有效进行管理; 而自行管理则是将内部审计机构纳入到财务部门里面,作为财务部门的一个下属部门或者基本职责来进行。无须多言,这一模式的独立性更弱,导致内部审计力度不够等问题。

  2. 3 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不规范

  通过对我国现在内部审计工作的考察,就会发现其最大的问题在于事后审计,事前审计几乎没有。另外,内部审计的范围过于狭小,我们的审计更看重财务数据,对数据的真实性以及有效性甚至合法性花费了大量的时间与精力。但是对于企业发展更需要的经营数据、营业数据等关注力度不够,而对于最容易出现问题的企业经营环节,内部审计更是鲜有涉足。这也是我国内部审计工作跟西方国家有着显著差距的地方。

  2. 4 内部审计人员专业素质不高

  因为历史的原因,我国一直缺乏专业的内部审计人员。我国内部审计人员多为学历较低,对专业认识程度较差的人长期担任。这导致了许多西方先进的内部审计科学不能够被有效地引入。因为内部审计人员素质不高导致内部审计工作未能够展现出其应该有的作用,也间接导致了企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不信任,更进一步导致内部审计工作无法后续进行,人才培养更加困难。

  3 企业内部审计制度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针对企业内部审计存在的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建设,以保证审计制度的有效性。

  3. 1 提升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视程度

  无论是从政府还是从企业,均应该树立起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视观念。对于政府来说,要加强对企业的引导,帮助企业意识到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 同时,不能够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摊派破坏企业的积极性。对于企业来说,上至管理层下至各级人员,都要意识到审计工作对于生产的必要性,这不仅仅依靠宣传工作来达到,更应该通过有效的内部审计来做到,即“通过数据说话”。

  3. 2 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

  内部审计机构必须拥有独立性,必须独立于其他部门单独存在,虽然受到领导的管理,但不能够专门听从一位领导的管理,最好是受整个管理层的共同管理以及监督。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避免前文不同机构设置办法所带来的隐患。另外,对于内部审计工作流程以及审计工作要点等,应该予以专门规定。在制作此规定时,除了参考国内外的相关办法外,还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不能够盲目照搬, “一刀切”。

  3. 3 提升内部审计人员专业素质

  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是决定审计工作成败的重要因素,因此有必要提升其专业素养。一方面,应该通过高等教育培养出适合企业发展需要,同时又具有专业素质的专门人才,以适应时代要求; 另一方面,企业内部也可以通过岗位培训以及继续教育等途径培养出本单位需要的内部审计人员。并且,在提倡“终身教育”的现代社会中,每一名审计人员都应该加强专业学习,不断提高自身职业素养。

  4 结论

  时代的发展要求企业管理不再是“草莽英雄”开疆拓土,而是需要遵循游戏规则的现代企业。现代企业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内部制度的完善,只有加强企业制度建设才能够在愈发激烈的竞争中获得生存与发展的机会。在诸多的内部制度中,内部审计的作用至关重要。因此,企业要重视内部审计,争取建设符合本单位需求、时代要求的现代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制度8

  内部审计形成于上世纪初,其产生的真正动因是企业管理的需要。可以说,任何一个企业的发展,都离不开或得益于内部审计工作的强势渗入,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当前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存在的不足也日益凸现,内部审计的实效和职能作用发挥不够明显,内部审计制度亟待完善。

  一、内部审计的应有职能

  1.监督职能内部审计首先是单位内部的一种经济监督活动。随着内部审计活动的深入,内部审计能确定企业单位其会计资料是否正确、真实,反映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法违纪和浪费行为,从而督促被审计对象遵守财经纪律,改进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

  2.评价职能

  评价职能是由经济监督职能派生出来的另一种职能,包括评定和建议两部分,也是内部审计的一项基本职能。通过内部审计可以全面了解部门、单位的真实经营管理状况,并以此来评价经营决策、计划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评价其规章制度设置是否健全完善,是否正常运行,评价其经营管理水平及效益的优劣。

  3.控制职能

  现代企业已越来越多元化、层级化,跨国公司业务遍布全球,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风险随之而增加,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不可能事无巨细地对每一项业务进行监督,必须委托一个独立于被审计部门的单位进行控制,以保证企业目标的实现。内部审计因其受企业高层的直接领导,对公司的决策层负责,能够站在企业发展的全局来分析和考虑问题,对企业经营活动的控制活动可以提供直接的技术支持,并检查控制程度和效果,提出控制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4.咨询职能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ERP系统及会计电算化的普及,财务资料的错误会越来越少,内部审计的工作重点必须从传统的“查错防弊”转为内部的管理、决策服务,内部审计的职能作用也已从监督评价向咨询方面延伸。另外,现代企业所面临的环境复杂且多变,经营风险增加,市场竞争激烈,这些导致包括各管理层尤其是高级管理层迫切地需要有人以“顾问”的身份对其制定的目标、决策、计划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

  二、当前内部审计存在的不足

  1.对审计在企业内部治理中的作用认识不够许多企业模仿国外实行了管理审计,但大多数企业内部审计的主要功能还是履行监督职责,主要任务还是审查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审计重点仍在财务收支。而管理审计作为一种独立、客观、公正的约束和评价机制,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管理职能尚未得到充分认识和重视,使得审计领域、范围受到限制,管理审计发展受到影响。

  2.内部管理审计法规体系缺失

  政府审计和民间审计分别有《审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作为法律依据,而关于内部管理审计的法规却是一片空白。内部审计人员在进行管理审计时,只能依据经验和知识进行分析判断。

  3.内部审计对象的特性对内部管理审计形成挑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企业集团、股份公司等大型企业的出现、企业内部管理层次的增加使得内部管理审计对象复杂化。同时,由于企业的资产重组必然涉及兼并和收购、改制和重组等问题,为审计对象开拓了新领域。

  凡是对企业商业利益和持续经营有影响的管理因素都是内部管理审计的重要内容。

  内部管理审计事项的复杂性和隐蔽性往往会增加内部审计的难度,使内部审计人员难以做出正确判断。

  4.审计程序和方法的不确定性影响管理审计结果的`正确性传统的详细审核方法成本很高,逐渐被淘汰。由于现代审计强调成本效益原则,审计人员可能会舍弃一些对审计结论影响不大但耗时费力的审计程序,这可能导致管理审计结论出错。

  5.审计人员的素质不能满足管理审计需要(1)审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企业现有审计人员多是从财会岗位转过来的,对财务、会计等专业知识比较熟悉,而对现代管理等知识相对欠缺,不能满足现代管理审计发展的需要。

  (2)审计人员的独立性不够,影响了其发挥管理审计作用的积极性。审计人员在参与企业管理活动、开展审计业务时,或多或少地受到管理者的暗示,或者审计人员迫于某种压力,不能充分提示管理者的失误而带来的后果。

  (3)审计人员在数量上还不能满足企业进行管理审计的需要。有些企业审计人员本来就不多,有的离职学习,又得不到及时补充,因此,在数量上就明显不足。

  6.审计信息的不足导致内部管理审计的广度和深度不够当今的企业日益集团化、管理层次化,其参与企业管理活动的范围必将受到限制,从而难以实现对管理信息的占用,更无从提出改善管理的建议和措施。

  7.企业的内部管理审计风险意识较为薄弱内部管理审计风险是指企业内部审计组织或人员对具有重要影响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后发表不恰当审计结论的可能性。内部管理审计风险的形成因素主要由三方面构成:客观因素、主观因素和审计方法的选择。在企业内部管理不断市场化的今天,随着内部审计所面临的审计环境、审计内容、审计目标、审计方法的转变,重新评价内部管理审计风险十分必要。

  三、对完善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的几点建议1.尽快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审计法规体系,开发管理审计标准管理审计标准是审计人员对被审计事项进行评价的依据。国家可以制定一个指导所有行业的内部管理审计框架体系,企业可以在大框架体系内,由内部管理审计机构自行开发适合本企业的管理审计标准。内部审计人员只有在建立了一整套适合本企业的管理评价体系之后,才可对被审计事项进行评价时,使内部管理审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对内部审计人员在人员、经费方面予以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并且在经费上予以倾斜。在人员的配备上,各种专业特长的人员都应齐全,以便全面监督企业的管理活动,服务于企业,确立内部管理审计的周期。目前,我国的内部管理审计工作可以每两年进行一次,而且应当将审计工作分散在平时,分期、分批地进行,以便避免审计工作过分集中。

  3.不断充实和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素质,建立管理审计师考核或考试制度,形成高素质的管理审计师队伍首先,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培训包括对其进行后续教育。其次,在机制上、制度上保证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可从社会上聘请外审人员参与企业的审计项目,以保证审计的高度独立性。或者可以建立一个内部管理审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那些没有实力的企业提供服务。

  4.灵活运用审计方法,提高审计效果在审计过程中,要选准审计的重点内容和事项,找到切入点,从中发现控制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运用审计方法,多角度地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后果,捕捉改进企业各项经营管理的信息,推进企业发展。运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方法积极进行探索,改变传统的审计方法和思路,拓展和延伸审计的广度和深度,为适应现代企业的迅猛发展,面对信息革命的挑战,必须将信息技术与审计业务相结合,将数据审计与系统审计相结合,将传统方法和技术创新相结合,提高审计的效率和效果。

  5.强化内部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内部审计人员是内部管理审计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和操作者。强化他们的风险意识,对控制和防范内部管理审计风险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审计的计划阶段,要认真评估管理控制风险;在审计的实施阶段,要依法收集和认定审计证据,并且尽最大努力保证审计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充分性;在审计的服务阶段,对审计意见的表达应当留有余地,避免使用绝对化的语言等。

内部审计制度9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建设项目、改造、维修等工程的管理,规范内部审计的内容、程序与方法,根据《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集团各单位(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全资、控股和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

  第3条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建设项目的投资立项、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竣工验收等审计。改造、维修及零星工程审计以开展工程造价审计为主。

  第4条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在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及方法:

  1、技术经济审查、项目过程管理审查与财务审计相结合;

  2、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3、注意与项目各专业管理部门密切协调、合作参与。

  第2章建设项目开工审计

  第5条建设项目开工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投资程序执行情况、建设资金的筹措与保障情况等开工前的准备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6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依据:审计署《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前审计暂行办法》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第7条审计内容:

  1、审查项目投资程序执行情况

  (1)检查项目是否具备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调查报告是否经过充分论证;

  (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有关文件的编制、审批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是否符合集团公司关于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

  (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完整、科学。

  (4)项目法人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内控制度等是否建立健全。

  建设工程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5)设计、监理、施工、物资(含设备)供应等承建单位的资质等级、资信能力、技术服务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的要求,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6)土建项目的征地拆迁、施工现场“四通一平”等前期准备工作是否已准备就绪。

  2、审查建设资金的筹措与保障情况

  (1)资金筹措方式是否科学,资金来源是否安全,资金成本是否经济,前期资金是否到位。

  (2)建设资金来源为自筹的部分,审查建设单位的财务报表和建设期间的财务预算,根据经营和积累情况,测算建设期间可能筹集到的建设资金是否可以满足投资需要。

  (3)建设资金来源为贷款的部分,审查是否签订了贷款意向或协议书。

  (4)建设资金来源为合资经营项目的部分,审查合资企业合同中资金来源和各方出资比例、时间。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3、审查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内容是否齐全,编制依据是否适用,费用计算是否合规、准确。

  4、严格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规范招投标行为。

  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招标,招标方式、程序和评标办法是否符合集团有关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3章建设工程管理审计

  第8条工程管理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作进度、施工质量、工程监理和投资控制所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工程管理审计的目标主要包括:审查和评价建设项目工程管理环节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工程管理资料依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建设项目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

  第9条工程管理审计应依据以下主要资料:

  1、施工图纸;

  2、与工程相关的专项合同;

  3、网络图;

  4、建设单位指令;

  建设工程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5、设计变更通知单;

  6、相关会议纪要等。

  第10条工程管理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进度控制的审计

  (1)检查现场的原建筑物拆除、场地平整、相邻建筑物保护、降水措施及道路疏通是否影响工程的正常开工;

  (2)检查是否有对设计变更、材料和设备等因素影响施工进度采取控制措施;

  (3)检查进度计划(网络计划)的'制定、批准和执行情况,网络动态管理的批准是否及时、适当,网络计划是否能保证工程总进度;

  (4)检查是否建立了进度拖延的原因分析和处理程序,对进度拖延的责任划分是否明确、合理(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处理措施是否适当;

  (5)检查有无管理不当造成的返工、窝工情况;

  2、工程质量控制的审计

  (1)检查有无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2)检查是否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工作,对会审所提出的问题是否严格进行落实;

  (3)检查是否按规范组织了隐蔽工程的验收,对不合格项的处理是否适当;

  (4)检查是否对进入现场的成品、半成品进行验收,对不合格品的控制是否有效,对不合格工程和工程质量事故的原因是否进行分析,其责任划分是否明确、适当,是否进行返工或加固修补。

  (5)检查工程资料是否与工程同步,资料的管理是否规范;

  (6)检查评定的优良品、合格品是否符合施工验收规范,有无不实情况;

  (7)检查中标人的往来账目或通过核实现场施工人员的身份,分析、判断中标人是否存在转包、分包及再分包的行为;

  (8)检查工程监理执行情况是否受项目法人委托对施工承包合同的执行、工程质量、进度费用等方面进行监督与管理,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3、工程投资控制的审计

  建设工程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1)检查是否建立健全设计变更管理程序、工程计量程序、资金计划及支付程序、索赔管理程序和合同管理程序,看其执行是否有效;

  (2)检查支付预付备料款、进度款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的规定,金额是否准确,手续否齐全;

  (3)检查设计变更对投资的影响;

  (4)检查是否建立现场签证和隐蔽工程管理制度,看其执行是否有效。

  第4章建设工程造价审计

  第11条工程造价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全部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工程造价审计的目标主要包括:检查工程价格结算与实际完成的投资额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是否存在虚列工程、套取资金、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的行为等。

  第12条工程造价审计应依据以下主要资料:

  1、经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或咨询部门)审核过的概算(含修正概算)和预算;

  2、有关设计图纸和设备清单;

  3、工程招投标文件;

  4、合同文本;

  5、工程价款支付文件;

  6、工作变更文件;

  7、工程索赔文件等。

  第13条工程造价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图预算的审计

  施工图预算审计主要检查施工图预算的量、价、费计算是否正确,计算依据是否合理。施工图预算审计包括直接费用审计、间接费用审计、计划利润和税金审计等内容。

  2、合同价的审计。即检查合同价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包括固定总价合同的审计、可调合同价的审计、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审计。检查合同价的开口范围是否合适,若实际发生开口部分,应检查其真实性和计取的正确性。

  建设工程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3、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审计

  (1)检查实行清单计价工程的合理性;

  (2)检查招标过程中,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编制的工程实体消耗和措施消耗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

  (3)检查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否符合国家清单计价规范要求的“四统一”,即统一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计量单位和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

  (4)检查由投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报价目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

  (5)检查标底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清单计价规范。

  4、工程结算的审计

  (1)检查与合同价不同的部分,其工程量、单价、取费标准是否与现场、施工图和合同相符;

  (2)检查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清单费用与清单外费用是否合理;

  (3)检查前期、中期、后期结算的方式是否能合理地控制工程造价。

  第5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审计

  第14条竣工验收审计是指对已完工建设项目的验收情况、试运行情况及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的检查和评价活动。

  竣工验收审计应依据以下主要资料:

  1、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竣工图;

  3、施工图设计及变更洽谈记录;

  4、国家颁发的各种标准和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

  5、有关管理部门审批、修改、调整的文件;

  6、施工合同;

  7、技术资料和技术设备说明书;

  8、竣工决算财务资料;

  9、现场签证;

  10、隐蔽工程记录;

  11、设计变更通知单;

  12、会议纪要;

  建设工程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13、工程档案结算资料清单等。

  第15条竣工验收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验收审计

  (1)检查竣工验收小组的人员组成、专业结构和分工;

  (2)检查建设项目验收过程是否符合现行规范,包括环境验收规范、防火验收规范等;

  (3)对于委托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应检查监理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的有关资料;

  (4)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提供齐全有效的施工技术资料;

  (5)检查对隐蔽工程和特殊环节的验收是否按规定作了严格的检验;

  (6)检查建设项目验收的手续和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7)检查保修费用是否按合同和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和控制;

  (8)检查验收过程有无弄虚作假行为。

  2、试运行情况的审计

  (1)检查建设项目完工后所进行的试运行情况,对运行中暴露出的问题是否采取了补救措施;

  (2)检查试生产产品收入是否冲减了建设成本。

  3、合同履行结果的审计。即检查建设单位、承包商因对方未履行合同条款或建设期间发生意外而产生的索赔与反索赔问题,核查其是否合法、合理,是否存在串通作弊现象,赔偿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

  第6章审计程序

  第16条建设工程开工设计、管理审计、竣工验收审计程序。

  1、法审部根据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编制工程审计计划,报经集团领导批准后,由法审部组织实施。

  2、审计部门在接到审计任务后,组成审计组进行审计。由审计组负责人编制审计方案。审计组应对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并附上所需资料清单。

  3、审计组进驻后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全面、如实地向审计组提供与审计相关的资料。

  建设工程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4、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向法审部提交审计报告,审计组在将审计报告报送之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5、出具审计报告。

  第17条建设工程造价审计程序:由施工单位编报结算表送建设单位初审,初审后的结算表送集团有关部门审核,法审部有权对任何工程结算进行审计,通过审计后出具工程结算审计决定,作为拨付工程结算款的依据,未经审计,财务部门不得结算付款。

  第18条由集团控股或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工程审计,由集团公司出具审计委托书后,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审计。

  第7章审计工作结果

  第19条审计组根据审计结果,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20条工程价款结算按审计决定进行调整。

  第21条因贪污受贿、收取回扣、倒买倒卖或因工作失误造成工程建设重大损失浪费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22条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审计工作中反映出的有关管理问题,及时加强整改工作,堵塞管理漏洞,审计将对企业有关整改工作做好后续跟踪审计。

  第8章附则

  第23条本办法集团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24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制度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行内部审计经常化、制度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公司法》、《审计法》、《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的规范性,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分公司及控股公司。

  第二章审计室机构设置和人员

  第四条公司内部审计的常设机构为审计室,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属于董事会直接领导,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对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审计室必须有专职负责人,应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低于三人,审计室主任一名,其中至少有一名成员为会计专业人员。审计室主任由董事会任免。

  第六条审计室可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从公司其他部门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审计组,各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七条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依法履行职责,任何被审计的部门(个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设置障碍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内部审计基本原则

  第九条独立性原则:审计室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于其他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回避性原则:审计人员与审计对象或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不得参与该项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职业道德原则: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

  第十二条保密性原则: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在执行业务中知道的商业秘密,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取得的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无关的目的。

  第十三条实事求是原则:审计室及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要支持客观公正、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四条廉洁性原则:审计人员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任何实际经营管理活动,在审计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廉洁的纪律规定。

  第四章审计室的工作范围和审计时限

  第十五条审计室可在公司下列范围内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1、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

  2、公司下属各分公司以及其它所属机构;

  3、控股子公司。

  第十六条审计室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定期、不定期、全面或局部审计。

  第十七条当发生重大投资项目、签署重大经济合同或重大经济问题时,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讨论决定,审计室可随时审计。

  第十八条当发生管理人员离任、调任及需要专项审计时,审计室可随时审计。

  第五章审计室的目的和职责要求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的目的:通过内部审计,评价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以达到查错防弊,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规范公司运作行为的目的。

  第二十条公司审计室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2、财务审计:对各项资产审计、投资效益审计、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计;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对公司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3、内部审计:对各项资金、物资、采购、设点消费、公司内部车贷政策、经济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以及执行情况,对车贷流程管理控制系统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等进行审计监督。督促建立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改善和加强,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4、合同审计:对大宗物品采购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合同、工程招标合同、产品合同、对外投资、重要的经济合同等实行备案制,并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和违规违章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5、固定资产审计:对公司内部机构、控股公司、分公司的固定资产以及投资项目进审计监督。

  6、离任审计:对公司高管人员、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分公司负责人离任和调离,负责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7、责任审计:对公司各部门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进行责任审计,促进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8、基建审计:对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宗修理、装修等以及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9、经济效益审计:对担保、投资、借款及收益分配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经营绩效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与评价。

  10、专项审计: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单位、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11、协助公司其他部门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12、执行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保证内部审计机构所必需的审计工作经费,并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第六章审计室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有权召开审计事项有关会议,参加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协助公司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修改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三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二十四条有权查阅审核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各银行账户、财务会计软件、会议记录、有关文件及其现场勘察实物资产财产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有权对有关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公司对购买各类物资价格审议。

  第二十六条有权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有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向执行董事报告,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有权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报执行董事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经董事会、执行董事会核准,出具审计意见书,有权向被审计单位(个人)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被审计单位(个人)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三十条在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违反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责任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三十一条其他必要的权力。

  第七章内部审计日常工作程序

  第三十二条审计室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内部管理需要以及董事会的部署,以业务环节为基础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报审计委员会,经董事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根据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并根据公司各阶段工作重点,组织安排审计工作,根据实际工作量确定审计人员,每次审计至少要2人以上实施。

  第三十四条确定审计项目:审计室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或董事会决定,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项目,并指定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审计计划,经审计室主任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审计项目计划主要内容以下:

  1、被审计单位名称;

  2、审计范围、内容、目标;

  3、项目审计时间安排;

  4、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室应当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个人)下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三十七条《审计通知书》主要内容以下:

  1、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

  2、对被审计部门接受审计,配合工作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您被审计准备: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并为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九条审计实施:在审计过程,审计工作人员根据审计工作具体要求,取得有效证明材料,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

  第四十条提出审计报告:审计组在审计结束后,应进行综合分析,及时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审计终结后,审计报告的编写以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公正,并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做出审计决定:对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应在审计终结后15日将书面审计报告草稿发送给被审计单位(个人),被审计单位(个人)在接到审计报告草稿10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审计组,被审计单位(个人)在期限内没提出书面意见,视同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若须处理的审计工作,须报经董事会批准,经批准后,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第四十二条审计室提出审计报告后,经审计委员会复核,由审计室在公司董事会规定授权的职权范围内按以下规定办理:

  1、被审计部门、个人没有或有违反国家、公司财务收支规定行为的,出具审计意见书。

  2、对被审计部门、个人违反国家、公司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和处罚的审计决定,处理和处罚的审计决定以公司名义发文,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签发,并附审计报告。

  第四十三条《审计处理决定书》主要内容:

  1、审计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间;

  2、审计报告认定的被审计者违规违纪的行为事实;

  3、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定性,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4、需要进行整改的事项;

  5、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第四十四条审计的复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和结论如有异议,应在7天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审计委员会在接到复审申请后3天内作出复审决定,并指定复审小组的人员构成。复审小组应在15天内进行审计,在审计中如发现隐瞒或漏审、错审等情况,应重新作出审计报告。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经执行董事审批,可以暂停执行。复审小组的复审结论和决定为终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第四十五条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审计报告后,审计室负责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整改措施。

  第四十六条审计室应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送交公司档案室归档。

  第四十七条审计室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执行董事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执行董事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四十八条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有关重大事项的后续审计,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八章审计证据及审计工作底稿

  第四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五十条审计证据是审计部门收集的用以证明审计事项真相并作为审计结论基础的材料,主要包括:

  1、审计人员取得的'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包括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种原始凭证、会计记录(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和各种明细表)、各种会议记录和文件;各种合同、通知书、报告书及函件等资料的复印件;

  2、通过实际观察和清点,取得为确定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事实是否确实存在的取证签证单;

  3、就审计事项向有关人员进行口头调查所形成的审计调查记录;

  4、其他证据。

  第五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五十二条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记载审计人员在审计中获取的证明材料名称、来源和时间等。主要内容包括:

  1、被审计者名称;

  2、审计项目名称;

  3、实施审计的时间;

  4、审计过程记录;

  5、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

  6、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

  7、其他应说明的事项。其中,审计过程记录的内容包括:

  ⑴实施审计具体程序的记录及资料;

  ⑵审计测试评价记录;

  ⑶审计方式及其调整变更情况记录;

  ⑷审计人员的判断、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

  ⑸审计组讨论记录和审计复核记录;

  ⑹审计组核实与采纳被审计者对审计报告反馈意见的情况说明;

  ⑺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和证明资料;

  ⑻审计工作底稿附件包括:与被审计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与被审计者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公证、鉴定等资料等原件、复印件或摘录件;其他有关的审计资料。

  第九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规定,应将记录和反映内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资料及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处理决定归入审计档案。

  第五十四条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定期归档责任制。审计项目类文件和内部审计制度、管理类文件不能混合立卷。审计案卷内每份或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顺序规则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五十五条各种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为: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5年,季度财务审计报告保管期限为5年,其他审计工作报告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五十六条当年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在本年度立卷存档,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存档,审计档案的移交时间不得迟于审计项目结束后的次年6月底。立卷存档时应标明保存期限。

  第五十七条审计档案的借阅:一般应限定在公司审计部门内部。凡需将审计档案借出审计部门或要求出具审计结论证明的,应由审计室主任批准。

  第五十八条审计档案的销毁:审计档案必须经董事会同意、执行董事签字后方可进行。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1、填写《审计档案销毁审请表》,并列明细清单,上报审计委员会,按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实行;

  2、现场销毁人员至少二人以上,其中必须有一名审计室内部人员,并在《审计档案销毁审请表》上签字;

  3、审计档案销毁要做好保留备查并编号。

  第五十九条《审计档案销毁审请表》内容如下:

  1、审计档案销毁部门名称、时间、审请人;

  2、档案销毁内容、保管期限、附件;

  3、档案销毁原因;

  4、审计部门负责人签字;

  5、审计委员会意见签署、董事会意见签署、执行董事签字;

  6、现场销毁人员签字,并签署销毁时间和保留备查编号。

  第六十条审计档案除公司审计室工作需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查阅需要之外,对非相关人员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

  第十章奖惩

  第六十一条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功人员,应给予表扬或奖励。审计室提出奖励建议,经执行董事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由审计室提出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建议,报公司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罚:

  1、拒绝向内部审计人员提供有关文件、账簿、报表、凭证、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处理决定的;

  5、打击报复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及揭发检举人员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经董事长批准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1、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牟取私利的;

  2、玩忽职守,泄露公司机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给公司或被审计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制度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和《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和部门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监督、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审计工作年度计划、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执行。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业务及审计委托事项归口审计处统一管理。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学校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审计独立性的原则设置审计处,实施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处在校长的领导下依法开展工作,对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 学校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配备具有经济、管理、法律、工程、计算机等专业背景和专业资格的审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面向社会招录审计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审计机构变动及主要负责人变更,应当事先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 审计处应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努力提高审计质量和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审计工作在学校发展中的监督和保障作用。

  第九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不得兼任或从事可能影响其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经营管理或财务工作。

  第十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如遇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处负责人决定;审计处负责人的回避,由校长决定。

  第十一条 学校应为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经费保证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和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情况;

  (二)财务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情况;

  (三)各类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物资、服务的采购,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处置及其效益性情况;

  (六)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七)对外投资项目及合作项目情况;

  (八)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情况;

  (九)干部管理权限内的相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履职情况;

  (十)经济合同(协议)的.签订及其执行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校长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以上审计事项,必要时可以进行延伸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处应根据审计情况,对一些共性、倾向性问题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提出加强内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在职责范围内为学校所属单位和部门提供审计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经校长批准,可以委托社会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或者与社会审计机构合作实施有关审计事项,并负责对委托审计事项进行质量控制和业务考评。

  第十六条 审计处在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部门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或者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

  (三)参加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或者列席学校及所属单位和部门的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务收支预算与决算、财经工作及其他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会议;

  (四)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学校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和询问,获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六)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财务和会计资料,检查资金和财产及相关经济活动资料,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核实实物;

  (七)对工程项目进行预算、结算、竣工决算审计,检查合同、招投标资料以及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对象提供的其它审计资料,并要求配合进行现场勘查、测量等;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报告学校主要负责人;

  (九)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或资产,报经校长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十)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在职权范围内提出处理的建议;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除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外,还应出具审计移送处理建议书,依法向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十一)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部门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十二)对审计报告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办或后续审计;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七条 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学校内部审计结果经校长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工作部署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意见,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校长批准后组织实施;校领导交办的临时审计任务,由校长签发审计指令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前应组成审计组,在调研的基础上确定审计重点,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需进行必要的调查,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做好审计工作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人员实施审计调查时应不少于2人。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则视为无异议。审计组应当核实、研究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校长审批。经校长批准的审计文件,由审计处及时送达被审计对象,同时抄送有关单位或部门。

  第二十三条 审计文件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对象要切实做好审计整改工作。被审计单位、部门或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应负责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在限定期限内整改落实,并在审计规定的时限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处。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对象执行审计文件的情况,以及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审计处将后续审计的情况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提交学校。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结果要按照有利于问题整改、规范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经校长批准后,可在校内进行通报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将作为对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事项结束后,审计处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审计处可根据情节轻重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等建议,报学校主要负责人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和建议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学校应根据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审计工作规定》(〔20xx〕97号)同时废止。

内部审计制度12

  第一条为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基层分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工作,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根据国家《预算法》、《会计法》、《审计法》及《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每年对全局财务状况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内部审计由纪检监察室和办公室负责,抽调本单位熟悉财会工作的人员组成内审组进行审计。内审采取自查和调账检查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四条内部财务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本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基层分局的财务收支、管理、使用及其有关经济活动情况。

  (二)财务账薄设置是否健全合规,凭证手续是否完备,账务处理是否符合财会制度规定。

  (三)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应缴预算收入及其它费用、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应拨付资金是否有人为延误现象,有无未经批准擅自拨款或截留挪用行为。

  (四)账户设置及资金管理以及报销、审批使用是否执行财务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泰兴市国土资源局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

  (五)财务执法管理是否到位,有无因玩忽职守导致资金流失现象发生。

  第五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必须责令相关科室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将视情节依法依纪处理。

  第六条内审工作结束,内审组应向局党委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制度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审计监督,规避经营风险,提高运营效率,增加企业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部等五部委《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等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企业的运营。它通过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企业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公司贯彻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求真务实的方针,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强化内控、立足服务的原则,在公司范围内实现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审计。

  第四条公司至少应当关注涉及内部审计的下列风险:

  (一)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不健全,组织架构不科学、不合理,或职责分工不清,可能导致内部审计缺乏独立性和客观性。

  (二)内部审计未经适当授权,可能因得不到有效支持而导致内部审计失败。

  (三)内部审计人员不具备应有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内部审计方法滞后,或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不完善,可能会造成内部审计质量和效率低下。

  (四)内部审计人员不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影响审计的客观公正性,可能导致道德风险。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五条公司设立审计部,负责开展整个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

  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公司应确保内部审计在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审计和报告审计结果时不受干扰。

  第六条公司下属各单位(指公司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可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营业收入达到公司总收入10%及以上的生产型企业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达不到公司总收入10%的生产型企业或从事贸易业务的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内部审计人员。各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在行政上接受所在单位领导,在审计业务上接受公司审计部的指导和监督,并向公司审计部报送年度内审计划、年度内审总结及内部审计报告。

  第三章审计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公司的审计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单位,以及根据有关约定需要进行内部审计的公司的联营公司和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八条公司审计部对属于内部审计范围的被审计单位,可根据需要分别采取直接审计、委托审计或联合审计的方式。

  (一)直接审计:即由公司审计部为主,组成审计小组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

  (二)委托审计:即由公司审计部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三)联合审计:即由公司审计部会同国家审计机关、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组成联合审计组进行审计。

  第四章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公司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独立地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

  第十条公司审计部的职责是:

  (一)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要求,及时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二)制订公司内部审计发展规划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独立进行公司内部的各项审计业务,并及时报告审计结果。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

  (四)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及时反馈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督察改进情况。

  (五)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各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各单位财务收支、经营成果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合规、真实性进行审计。

  (七)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各项资金、各类资产的使用和处置情况进行审计。

  (八)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各单位主要经营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九)负责组织对公司各项工程建设项目的中期及竣工审计。

  (十)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各项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或配合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检查。

  (十一)负责委托、协调外部审计机构,并监督其审计过程,评价其工作质量。

  (十二)负责对公司下属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总结、宣传、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十三)其他有关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是: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制度、流程、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检查经营活动中有关的文件、合同、银行账户、会计凭证、账簿等内容;核查资金和资产;财务软件登录查询和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等资料的查询。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被调查者应保证所述内容客观、真实、完整。

  (四)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财务和

  经济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可以直接向公司主管领导或董事长进行汇报。

  (五)对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拒不回答提问等阻挠、妨碍审计工作的,可以采取要求立即配合、限期报送、现场封存等必要的措施;对提供虚假资料或配合不力,造成内部审计工作误判或审计工作无法进行的,有权通报批评,有权建议调离原工作岗位,涉嫌犯罪的,有权要求移交司法机关。

  (六)对严格遵守法规和公司制度、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提出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提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移交有关部门处罚。

  (七)对企业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重大缺陷和薄弱环节提出审计建议的权力。

  (八)对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汇报的权力。

  (九)根据审计需要,有申请调动公司相关部门专家及技术人员协助审计工作,或依据审计业务内容指定和督促相关部门、相关人员配合审计工作的权力。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包括:准备、实施、报告、督察检查四个阶段。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月度工作计划或公司之临时决定,结合实际需要确定审计项目。

  第十四条审计项目确定以后组织成立审计小组,初步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拟定审计方案,并在审计实施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公司主管领导或董事长批准,审计人员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五条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配合审计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在规定期限内按通知要求准备齐全审计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审计实施阶段,审计小组根据审计范围和重点,实施必要的

  审计程序、收集充分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初稿。

  第十七条审计报告阶段,审计报告初稿应当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批。

  第十八条审计对象必须执行审计报告;对审计报告存在异议的,应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或董事长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九条督察检查阶段,对审计报告述及的重大审计事项和审计建议及决定,内部审计机构将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实施后续审计。

  第二十条审计完毕后,所有形成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经整理后纳入审计档案管理。

  第六章审计人员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的调动,应事先征求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意见;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由主管领导提名并报审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应持有中国内部审计协会颁发的《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内部审计人员应参加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本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通过学习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公司应安排内部审计人员参加每年不少于两周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过程中所获取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应视为公司机密,不得泄漏。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内部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审计部应确定年度审计工作目标,制订年度审计计划,编制人力资源计划和财务预算,并交由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九条公司审计部应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手册,以指导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第三十条公司审计部应建立内部激励约束制度,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

  第三十一条公司审计部应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支持和监督下,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的工作结果和档案资料,未经审计委员会批准,不得向外披露。

  第三十三条审计部应当每年编写一份审计工作报告,并报送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计工作报告应当着重说明重大的审计发现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检查公司审计部的工作,以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内部审计制度14

  为加强医院内部的审计工作,根据审计部门《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审计工作由医院经济管理小组负责,在院长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本院经济部门业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医院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并协助上级审计机关对医院审计。

  四、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范围内的下列专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一)医院财务计划或者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与医院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

  (四)医院财产、物资的管理情况。

  (五)专项资金的'提取、使用。

  (六)国家财经政策、计划、规章制度、法令的执行情况。

  (七)医院院长交办或审计机关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五、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院与外单位合作项目的投入资金、财产的使用及其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六、医院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医院的规定,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审签制度。

  七、根据医院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被审计部门应按时向审计机构报送有关的计划、预决算、报表和文件资料等。

  八、医院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是:

  (一)检查凭证、账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有关的会议。

  (三)对审计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院长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机关反映。

  九、院长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院内审计机构经济处理、处罚的权限。

  十、医院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医院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项目计划,报经院长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时,应当事前通知被审计部门。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部门的意见后,报送院长,经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部门必须执行。

  (四)被审计部门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院长提出申诉。

  十一、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十二、医院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有较丰富的财务工作经验和审计工作经验,有较高的会计理论水平,熟悉有关政策、法令和制度。

  十三、医院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并应事前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按照国家规定,评定医院内部审计机构人员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聘任内部审计人员。

  十四、医院内部审计机构要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十五、医院内部审计机构人员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医院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十六、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内部审计制度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规章,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XX街道实施内部经济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和村居及部门运行状况,监督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活动。办事处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维护合法权益,促进改善社会稳步发展。

  第三条、本制度对、XX、街道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审计对象和职责权限、审计工作基本程序、附则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规范,是办事处开展审计管理工作的依据和标准。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XX、街道各居委会(集体经济、合作社)、办事处下属各部门、各单位的审计工作。

  第二章、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

  第五条、成立、XX、街道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下称“办事处内审工作领导小组”),办事处内审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审计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办事处范围内的审计工作,指导、监督审计工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各居委会及办事处下属各部门、各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资产负债和有关经济活动以及财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检查和评价。办事处内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计执行和具体业务操作。涉及到具体审计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专人组成审计项目组。

  第六条、审计工作在办事处领导下独立开展,行使审计职权,并对其负责。

  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与其他职能部门保持相对独立性,不受其他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根据工作所需,可以在授权下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或者与社会审计机构合作开展审计工作。

  第七条、审计人员应相对稳定,为符合审计工作要求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第八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专职人员要具有审计上岗证书,并积极参加相关审计机构组织的业务技术培训及其他教育培训活动,其中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审计教育培训。

  第九条、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办事处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不得兼任或者从事可能影响其依法履行职责的经营管理或者财务工作;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遵守有关回避规定;对其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内审职责

  第十一条、办事处内审工作领导小组对下列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一)本街道下属各部门、各单位;

  (二)办事处所属各居委会及下属集体经济组织;

  (三)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的有关单位。

  第十二条、镇内审工作领导小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对办事处下属独立核算的各类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相关的经济活动进行财务审计或配合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二)对办事处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或上级通过办事处下拨的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

  (三)对办事处组织实施的财政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的财务决算审计;

  (四)对下属部门的经济活动及个人报酬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五)对办事处及所属单位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进行审计和对重大经济合同签订的规范性进行审核;

  (六)配合中介机构对办事处及下属单位实施的、50、万元以下的小额投资项目的工程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七)对办事处组织实施的、200、万元以下的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预算进行审核;

  (八)对办事处组织实施的、50、万元以上办事处投资项目的工程竣工决算资料初审和报送;

  (九)对办事处组织实施的重大办事处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事项进行组织管理:

  (十)办事处或者县审计局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章、内审的权限

  第十三条、内审工作领导小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权依法检查被审计单位审计期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财务、资料,包括: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提供有关财政,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和电子数据;

  (二)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或者相关经济活动的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和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现场清查、盘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全部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四)对需要相关业务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合进行的内控流程记录和测试工作,有权要求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指派专人协助内部审计工作。被审单位应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内控缺陷进行完整记录和报告,及时与内审工作领导小组沟通,并提出解决方案和实施改善措施;

  (五)要求被审单位有关责任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或个人,经主管审计负责人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账册、冻结资产等必要的临时应急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经主管审计负责人批准后,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及改进建议;

  (八)审计人员发现被审计单位规章制度和管理存在缺陷,应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合理化建议;

  (九)向办事处反映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XX、街道办事处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权内审工作领导小组作出下列处理:

  (一)责令退还非法所得;

  (二)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收入,因拒不缴纳,依法给予处理;

  (三)责令被审计单位限期调整账务;追缴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资产;

  (四)对违反财经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提出处理建议,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追究法律责任;对遵守财经法律、法规,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对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与建议;

  (五)经相关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内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有关财政、财务收支或者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或申请其他部门采限保全措施后报相关领导。

  第五章、内审工作基本程序

  第十五条、审计工作计划:内审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指定审计项目审计组组长和组员。

  第十六条、审计方案及审计通知书:根据被审单位具体情况,审计组制定审计项目实施方案,经内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内审工作领导小组在实施审计前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对象。

  第十七条、实施审计:审计人员进驻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组通过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取得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并形成审计记录单。审计组就有关事项应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按照审计组的要求反馈意见,并形成审计签证单。

  第十八条、审计报告:被审单位应按审计报告及时做出处理,并在审计报告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报告内审工作领导小组和审计组。对审计意见和决定有异议,可以向、XX、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作出汇报。

  第十九条、审计档案: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组应当对办理的审计事项,整理审计资料、装订成册,形成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二十条、后续审计:内审工作领导小组在必要时应当开展后续审计,一般在审计决定下达执行一定时期后进行,检查审计报告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办事处作出汇报。

  第六章、内审备案制度

  第二十一条、内审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向泗洪县审计局报送由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调整计划,年度工作总结等材料必须按时上报,审计报告应及时上报泗洪县审计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内审工作领导小组相关内部审计人员,在每年年初应将上年度所有审计项目的资料收集整理、汇编成册、装订在案。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由办事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文件、账簿、报表、凭证、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处理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的。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的,审计工作组将依法、依纪向纪检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提供线索。

  (一)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牟取私利的;

  (二)玩忽职守,泄露机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给办事处或被审计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办事处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制度由、XX、街道内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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