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合同

时间:2022-12-14 10:51:05 施工合同 我要投稿

建设施工合同精选15篇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建设施工合同,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建设施工合同精选15篇

建设施工合同1

  1建设工程主要合同类型

  1)承包合同。主要包括勘察承包合同、设计承包合同(建筑设计、装修设计、景观绿化设计等)、施工承包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等)。2)委托合同。主要包括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监理委托合同、造价审计委托合同、项目管理委托合同等。3)买卖合同。主要包括建筑材料买卖合同、电气设备买卖合同、仪器仪表买卖合同等。4)咨询服务合同。主要包括建筑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环境影响评价咨询合同、交通影响评价咨询合同等。5)其他合同。主要包括拆迁(施工、补偿)合同、协调配合合同、土地转让合同、检测合同等。

  2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在管理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坚持合法性原则。合同管理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才能保证合同签订双方的根本利益,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2)以工程实际为出发点。合同管理必须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合理的管理方案,编制出合理的合同条款。3)预防风险、避免纠纷。工程参建各方应考虑在项目管理过程中自身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制定出相应的预防、控制方法,对自身起到保护作用。4)明确权利和义务。合同管理应将工程参建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最大限度地纳入到管理范畴中,必要时还可以签订补充协议等。

  3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3.1建设工程初期合同管理

  建设工程初期在合同管理方面应做好以下几点工作:1)做好规划工作。在项目管理初期,合同管理人员应详细分析工程建设中可能出现的对合同管理有影响的一切因素,在此基础上制定出科学、合理且符合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的合同构架图。2)确定工作重点。在项目管理初期,合同管理人员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确定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作重点,如合同构架图的制定、合同文件体系的建立、合同签订工作、合同履行工作、合同纠纷及索赔处理工作、合同资料管理工作等,使得后期合同管理工作能有的放矢。3)完善管理制度。在项目管理初期,合同管理人员应完善各类合同管理制度,如合同评审会签制度、合同交底制度、合同文件资料归档保管制度等,保证合同管理工作能有据可依,不按个人意愿进行随意管理。

  3.2合同签订管理

  合同签订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确定合同签订对象。对于需要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合同签订对象的情况,合同管理人员应及时发出招标公告,提前做好准备工作,严格按照《招投标法》进行招投标工作的过程管理,保证招投标的顺利完成;对于特殊情况无需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合同签订对象的情况,合同管理人员应综合分析潜在签约主体的整体实力,对其资质、业绩、财务能力、人员及设备等进行考察,确保其履约能力。2)合同谈判。合同谈判涉及到合同基本条件的分析和谈判原则策略的采用,工程建设不同阶段不同合同的基本条件不尽相同,确定合同的基本条件后,双方应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出合同谈判的基本策略,主要包括:(1)以对方必须满足合同的基本条件为前提,通过基本条件引申至其他条件;(2)对于内容较为灵活的合同,谈判前应制定出符合自身利益的最高目标和最低目标,在谈判中争取实现最高目标;(3)事先分析对方可能提出的各种条件和要求,并预先制定好相关的对策;(4)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据理力争。3)组织合同签订。合同谈判结束后,应根据谈判结果拟定相关合同文件,合同文件的内容应完整,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应予以明确,并将各种风险考虑进来,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3.3合同履行管理

  合同履行管理是合同管理的核心内容,作为合同管理人员应做到以下几点:1)在合同履行前,应对与合同履行相关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进行交底,明确工程实施过程中应予以重点关注的条款,便于现场管理人员能及时检查、控制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反馈给合同管理人员;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及时收集、整理与之相关的来往信函、签证、会议纪要、变更通知单等资料;3)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并将问题和解决方案详细记录。

  3.4合同纠纷及索赔管理

  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纠纷和索赔现象,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不受侵害,合同管理人员可以考虑以下处理方法:在过程实施过程中及时收集、整理并保持签证、会议纪要、备忘录等文件资料,以便在索赔过程中能充分、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利益;接到对方的索赔申请后,应对其进行严格的审核,及时作出处理,争取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必要时可以提出反索赔;对于施工过程中对方明显出现违约情况,应及时予以制止,并通过调查取证,及时向对方提出索赔,同时可采取法律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选择适宜的处理方式,如通过专题会议讨论、现场协调等方式,缓解矛盾,尽量避免因诉讼和仲裁造成停工,给双方带来损失。

  3.5合同资料管理

  合同管理人员应重视合同文件资料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在项目初期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如合同文件统一记录制度、分类管理制度、借阅登记制度等规章制度,对合同资料进行严格管理,避免因管理混乱出现遗漏、缺失等现象。在工程开始实施后,应安排专人进行该项工作,妥善保存所有合同以及一切相关资料,以便查阅,直至工程完工后将应上交的文件移交给档案馆等相关单位。

  4结语

  鉴于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项目管理人员特别是合同管理人员,应认真、严谨地对待合同管理中的各项工作,使得合同管理服务于现场管理,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完成。

建设施工合同2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___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件1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工程师: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己方代表,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7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9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0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1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2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费支出。

  1.13 保留金:指合同双方约定按一定比例在工程价款中提留,用于工程缺陷修补的款项。

  1.14 接收证书:指发包人在工程或分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签发给承包人的工程接收凭证。

  1.15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的存在缺陷及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缺陷或损害负有修补责任的期限。

  1.16 履约证书:指发包人在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于缺陷责任期满后签发给承包人的完成合同履约的凭证。

  1.17 保修期:指承包人在工程或分部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在一定时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负有保修责任的期限。其期限自工程或分部工程接收证书上注明的竣工日期起,至质量保修书(合同)约定的期限止。

  1.18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9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0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1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22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3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纸质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4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5 索赔: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过失,而是因对方原因造成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6 不可抗力:指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7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的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 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界定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8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属强制性标准的,发包人、承包人必须遵守。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方。本合同终止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5.2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3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其职权应与发包人派驻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相区别。二者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此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8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经发包人同意,并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通知,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承包人代表

  7.1 承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代表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承包人代表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方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的,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换承包人代表,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承包人代表。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如将前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 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发包人派出的工程师或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雇用的其他承包人所造成或引起的施工不能正常进行或停工;

  (4)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6)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7)不可抗力;

  (8)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 承包人在前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施工应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工程质量因承包人原因未达到约定的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的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时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方案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 发包人应对己方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2.事故处理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计价的方式可采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或双方约定的其他计价方式。

  (1)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作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约定风险范围内,单价不作调整。在约定风险范围外实际数量变化超过该项目工程量清单内数量10%以上,且该项目数量变化的金额超过合同金额0.01%时,单价可作调整。

  23.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因素发生成本变化的,合同价款可作调整: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重大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期超过十二个月的;

  (3)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由双方约定。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的7天后,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的第8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确认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应在接到报告后的14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 本通用条款第23 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 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 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时,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比例,提留保留金。

  26.4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并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的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5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按专用条款约定,制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写明所供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所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出具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的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造成承包人损失和(或)延误工期的,由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相应顺延工期。

  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的,应经工程师认可。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直接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28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除适用于本通用条款第23.2款、23.3款之外,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28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28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28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工程师应签发接收证书。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 竣工结算时,工程师应确认将保留金的50%支付给承包人。剩余保留金,承包人可用保函等形式替代。

  33.4 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后28天内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5 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后28天内发包人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后56天内发包人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6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7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8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缺陷责任

  34.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限内完成接收证书上注明的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以及按发包人的要求完成缺陷责任期内暴露出来的缺陷或损害修补。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一年。

  34.2 因承包人负责的设计、施工或提供的设备材料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承包人未能遵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工程缺陷,由承包人负责修补,并承担相应费用。

  34.3 承包人未能在合理时间内修补好前款范围内的缺陷,发包人可自行修补或选择第三方修补,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4.4 合同的缺陷责任期满,工程师应签发履约证书,并在14天内支付剩余的保留金或退还保留金保函。

  35.质量保修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合同,并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6.违约

  36.1 发包人方面:

  (1)本通用条款第24 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5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对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6.2 承包人方面: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上述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6.3 本合同履行中,合同双方的一方发生违约情况,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应在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继续履行合同。

  37.索赔

  37.1 本合同履行中,合同双方的一方对并非因已方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可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提出索赔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7.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相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相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相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相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项相同。

  37.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前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8.争议

  38.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邀请第三方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选择向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选择其他方式解决。

  38.2 合同履行时发生争议,除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并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9.工程分包

  3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未经约定,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9.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9.3 工程按约定分包后,并不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因疏忽导致工程损害,以及给发包人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由此发生的承包人的损失,由其按分包合同自行解决)。

  39.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40.不可抗力

  40.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40.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损失程度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相关资料。

  40.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单位的人员伤亡,由合同双方各自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0.4 因合同双方的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1.保险

  41.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己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1.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1.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1.4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己方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1.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1.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2.担保

  42.1 为保证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双方应各自向对方提供以下担保文件: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己方有支付能力的资信证明或与其支付能力相当的第三方出具的履约担保。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己方有赔偿能力的资信证明或与其赔偿能力相当的第三方出具的履约担保。

  42.2 合同双方的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向对方索赔,而对方无法部分或全部履行赔偿责任的,可要求为对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承担相应责任。

  42.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3.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3.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3.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4.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4.1 工程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对现场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上述情况出现后隐瞒不报,责任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4.2 工程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5.合同解除

  45.1 本合同经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45.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5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5.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9.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5.5 一方依据45.2、45.3、45.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8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5.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己方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5.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6.合同生效与终止

  46.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6.2 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后,发包人向承包人签发履约证书,本合同即告终止。

  46.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7.合同份数

  47.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7.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8.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对通用条款内容所作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附件2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_________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 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3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6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承包人代表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___。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____________。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承包人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__________。

  (6)已完成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__。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________。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___________。

  10.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工期延误

  1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工程试车

  19.5 试车费用的承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与调整

  23.2 本合同价款采用_________计价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____________。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合同单价的调整方法:__________________。

  (3)采用其他计价方式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3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金额或占合同价

建设施工合同3

  建设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施工承包单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促使双方互相创造条件,搞好配合协作,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工程任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

  质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

  工程造价: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全部工程施工预算造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

  工程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甲乙双方的责任与权利: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在开工前应解决施工用地,解决施工用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的畅通;组织设计交底;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施工。

  二、乙方在开工前应组织有关人员研究参与设计交底;做好施工预算;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内的用水、用电、道路以及搭建施工临时设施,安排施工总进度计划,储备材料,加工构件,做好一切施工准备。

  三、乙方在组织施工中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要根据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以及设计要求组织施工,要求全部工程达到合格标准;在组织施工中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如在施工中由于乙方本身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构件的倒运,机械二次进场等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担。

  四、乙方要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主动配合甲方完成验收工作后方可进行下一个施工环节。

  五、在组织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对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做好设施安全防护,如果乙方因疏于防范、操作不规范造成安全事故的均由乙方负全责。

  六、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应科学规范、统筹安排。如因技术原因或操作不规范导致原材料浪费,乙方应承担责任如数偿还相关费用。

  合同份数及相关说明:_________________

  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二、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生效。

  三、本合同条款如对特别情况尚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有关规定议定附则条款,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与本合同抵触。

  建设单位(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单位(乙方法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建设施工合同4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特签订此合同。

  第一条:承包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公路改造工程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

  3、工程性质:以奖代补

  4、工程范围:___公里(以交通局验收里程为准)。

  5、工程承包标准:___万元/公里。

  6、工程技术标准:以现有道路为基础,不高挖深填,路基改造___米,特殊路段需要降低标准时,必须事先报告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路面厚度为20厘米,强度为C25。每200米必须加设错车道(错车道有效路面宽不低于5米,长不低于20米)。根据设计要求埋置涵洞、安砌挡土墙等人工构造物。

  第二条:合同工程于20__年5月__日开工,工期240天,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按时开工,按时完工。

  第三条:本工程属全额垫资包干工程。乙方不因自身原因造成应满足通畅工程的有关技术要求;水泥砼路面宽度不小于工程量的增加、物价、材料、人工等价格上涨而提出调价,所提出的一切要求甲方概不受理。如因人为不可抗力因素所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加由甲、乙双方到现场确认后协商解决。一切机械设备、工具、材料、水泥、民爆物资及其他一切开支,均由乙方全额垫资解决,中途不支付任何费用。

  第四条:项目所在行政村只负责解决工程占地,联系砂石料场,解决与工程有关的各种矛盾纠纷,为工程施工提供良好的施工环境。

  第五条:工程价款结算

  l、工程竣工后,由乙方向县交通局提出验收申请,甲方会同交通技术主管部门、项目所在行政村在三十天之内共同验收。

  2、工程验收合格,乙方在做好工程竣工和相关资料的前提下,甲方积极协助乙方到县交通局拨付交通部门所承担的工程款项,结算时间及标准以县交通局下达指标、计划及通知为准;配套部分资金甲方以审计结算金额于20__年2月前到相关部门协助乙方办理结清。

  3、工程没有竣工完成,甲方不协助乙方到相关部门办理工程资金结算手续。

  4、____生产道路按交通部门设计1。5公里范围内施工,经交通技术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甲方于20__年2月前协助乙方到相关部门结清。

  第六条:质量要求、安全责任

  1、乙方在施工中必须按图纸和技术要求规范施工,做到线形规范,路面平整,强度达标,排水畅通。不得自行其事偷工减料,否则,造成返工及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2、乙方在施工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按规章制度办事,遵守当地风俗习惯,不准违法乱纪,否则,造成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3、乙方必须高度注意安全,必须办好施工人员安全保险及其他意外伤害保险。严格按规定保管、使用危爆物质,不准随意买卖。凡在施工合同期内出现伤亡事故(包括他人意外伤亡)及其它一切损失,一律由乙方自负、甲方概不负责。

  4、工程验收结算时扣合同金额5%的质量保证金,保证金在验收合格后一年内付清。

  以上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交通主管部门、项目所在行政村各执一份,各方必须共同遵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设施工合同5

  在市场经济下建设单位要实现对整个建设工程的有效掌握就应当能够对每一部分合同所规定的内容进行有效的落实,这就要求对合同全过程进行管理。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合同管理的概念

  1.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

  建设工程合同是在整个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约定施工方与工程项目方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并且在双方出现违反约定的行为或决定时利用施工合同维护另一方合理权益。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时间范围是从双方决定签定施工合同、确定双方地位与关系起开始,直至工程最终完工、并验收完工交付为止,在这个过程中无论双方任何一方出现了与合同中约定的不符合的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责任。此外工程施工合同还包含着合同责任双方的承诺,而且这种承诺关系是要建立在有偿责任基础之上的,如果出现了问题需要双方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自身需要担负的有偿责任。

  1.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概述

  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进行管理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完全的掌握,国家的建设主管部门、监理单位、工商部门等与建设工程管理相关的机构都会对工程施工合同持一定的管理权力。对施工合同实施的管理工作是通过法律、行政手段来实现的,因此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特点,其实施的管理对象包括合同履行双方的行为监督、合同履行行为的指导、纠纷发生时的维权、出现违法行为时对行为发出者实施强制制裁等。通过行政、法律手段对施工合同进行监督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保持建设工程按照合同约定的流程有效实施,并且保持双方的利益与合法权益不被损害。对于建设项目来说施工合同不仅仅是针对施工行为和施工过程实施行为管理和制约的,更对合同的签定、双方职责、义务的履行、施工流程、施工规划、项目验收、工程交工、纠纷和争议处理等等内容相关,只有将这些管理内容全面的涉及才能称之为比较完善的施工合同全过程管理。

  2 建设单位对施工合同全过程管理的内容

  2. 1 策划实施阶段的合同管理

  项目策划实施阶段合同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合同管理体系建立的策划和对合同内容的策划等。每一个环节都是有机结合的,任何一个细节出现问题都会对整个施工合同管理工作造成不良的影响。

  在合同管理体系策划方面。建设单位一个项目的顺利实施,需要一个有力的管理机构和专业人员,这就需要建立负责合同管理的部门、机构或专管人员,并且进行组织划分与责任明确,通过分析合同关系里规定的双方利害关系,对合同监管的任务进行合理划分。在一个建设工程项目中,需要签定的合同很多,如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勘察合同、监理合同、供应合同、等等,这些合同之间存在复杂的关系,这就需要这个机构或人员进行协调、监督、检查,必要时还需要根据合同和有关规定进行索赔。

  在施工合同内容的策划方面。在合同的管理组织结构明确划分之后,需要对每一条合同内容进行详细的分析和策划,无论从具体的条款文字、措词上,还是从合同所约定的责任、义务、赔偿规定上,都应当保持在合理的区间范围内。

  2. 2 签订阶段的合同管理

  合同的签定对管理工作的要求是保证合同中不出现任何有悖公平、有违法制的条款和内容,对其中存在的不足进行全面的分析指正,最终确定合同的准确性、公平性。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要掌握合同条款与约定中对风险因素的涉及情况,是否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做出了全面的预测,需要针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因素以及后果分担的比例等进行详细、明确的条款规定; 第二,主合同内容包括与建设项目施工相关的各个环节规定,比如项目建设内容的承包形式、具体的承包责任、项目施工标准、项目进度控制、价款控制等等,这些内容都决定着项目是否能够有效的落实和实施,需要在合同条款中进行特别明确的说明; 第三,管理合同评审,合同评审的工作内容主要针对其中的条款是否符合合同管理制度的相关标准,例如其中的有关争议处理内容和条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施工进度条款的制定是否符合施工要求等; 第四,合同正式签订,这个过程需要在合同责任双方工作人员均在场的条件下完成,如果项目通过招标方式实现,还需要公开公布中标结果,投标结果的公示需要完全按照规定来进行,经过一定期间的公示期之后,由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并履行其它相关责任。

  2. 3 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

  施工阶段合同管理内容是针对施工过程的日常行为开展的,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对合同条款履行情况的跟进和管理,要求施工过程中工程承包方根据施工的不同阶段进行相应的职责履行,对没有与合同约定同步进行的行为进行监督、干预,并引导至正常的施工进度与合同要求上来,对于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背施工合同条款规定,而做出的不合理行为,或者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协商解决不成可通过法律手段寻求自身权益的维护,这一个监督与管理的过程是深入到施工过程的每一个时期内的,是一个长期的'跟进管理过程; 第二,随着项目施工行为的推进会出现一些风险和变化因素,对项目造成一定的影响,在这种状况下应当对合同内容进行及时的补充以完善施工合同,以恰当的符合施工具体情况; 第三,在由于人为原因造成工程项目正常施工进度或效果受到影响时,需要根据合同要求责任方承担索赔责任;第四,由于合同中未详细说明的细节引起的双方争议应当根据合同对平等、协商解决问题的原则,由合同管理者出面解决争议。

  2. 4 竣工阶段的合同管理

  当工程完工后所涉及到的与合同管理的工作就是按照合同约定正常的履行、验收、交工等工作,而后对项目相关的合同资料进行整理与保存,保证在项目后期出现售后维修需求时能够有解决问题的合同资料依据。当工程合同关系的双方完成项目交接后,施工合同和档案需要移交至建设工程的管理部门妥善保存。

  至此整个施工合同的完整管理过程就基本上完成了,不过在项目后期双方的合同关系仍然是存在的,因为施工方还有一个保证施工项目质量的责任,这项责任要在后期持续一段时间内的建筑投入使用后才能够分辨出来,所以合同档案的管理一定要完善、到位。

  3 建设单位对施工合同全过程管理的优化和保障策略

  目前我国的建设单位在施工合同全过程管理上基本已经做到比较完善了,但也存在一些问题,这就要加强合同全过程管理的水平、实现管理的不断优化,利用一些特定的改革策略才能实现。首先,需要加强对整个合同管理体系的管理力度,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来落实每一项合同管理工作,将具体的合同管理工作与实际项目结合起来,加强合同的执行力,全面的发挥建设单位对施工合同全过程管理的有效职能。

  其次人,对合同管理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能力的培养,针对我国的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有的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不是专业人员,这就需要以专业案例的形式进行培训全面提升合同管理工作的专业水平,同时通过正面与反面案例学习的方式,对合同管理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的实践性培训,有效提高其工作水平。最后,加强合同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实施严密的审核制度,避免因条款漏洞造成合同双方之间的利益纠纷或者冲突。

  4 结束语

  建设单位的全过程合同管理对于项目本身来说意义重大,由于全过程的合同管理内容非常复杂,因此需要由拥有综合性专业素质较高的管理人员才能担当,面对目前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少量问题,只有以严谨的、科学的工作态度、严格的管理制度来对待每一环节,才能使建设单位的全过程合同管理得到不断的优化和综合水平的有效提高。

建设施工合同6

  解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于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与“______房地产有限公司”

  签订了《______工程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包括本协议书前甲、乙双方针对本工程签订的所有合同、补充协议书等合法有效文件(以下统称为“原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施工合同解除事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同意解除“原合同中所有承包的施工项目”。

  二、乙方的关联文件及对本工程所签订的涉及到甲方义务各项合同、还包括在执行中甲方所担保的责任项目同时解除。

  三、乙方在本项目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负责自行解决、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一切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四、乙方必须完善己完成的工程项目验收工作、如未达到验收标准、必须急时采取相关措施、至到验收合格为准。

  五、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监理公司、职能部门的要求提供完整的工程验收资料(承包范围内已完成部分的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资料)、经监理和职能部门审核签章后、于年

  月日前将所需的资料整理成册(不装订)、移交给甲方。

  六、乙方“原合同”中所承包的工作内容中已完成工作量经甲、乙双方现场实测后以文书形式双方签字确认为准。

  七、工程结算按原合同所议定的条款执行、以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审计结果,作为乙方“原合同”此期间所完成工作内容的最终结算。

  八、最终结算报告经甲、乙双方签字认同后、再签订甲、乙双方欠款还款协议书、确定还款时间。

  九、工程款支付:甲、乙双方对本工程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甲方担保费用、按财务要求对帐并予以确认、并按要求开具正规税务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支付有关工程款项。

  十、“原合同”履约保证金:在乙方按甲方财务要求确认并完成本协议约定内容后,与工程结算款一并返还。

  十一、解除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应先行无条件退场、同时移交符合档案要求的全部资料、已完成的工程量由双方在场外进行结算。

  十二、解除合同签订后,甲方重新安排施工单位进行本项目继续施工、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施工现场干扰、否则、造成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十三、解除合同后并不免除承包人对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保修责任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

  十四、乙方已与相关班组签订的施工合同(含正在履行或即将履行的合同)由乙方与其协商解除,甲方不承担乙方与班组之间因合同纠纷产生的一切后果

  十五、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六、本协议书一式五份,甲方两份,乙方两份,监理公司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签订

建设施工合同7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特订立合同如下:

  一、工程概况

  1、工程结构:砖混;

  2、建筑面积:约㎡(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为准)。

  二、承包方式

  土建工程总单包(即包工不包料)。

  三、甲方负责范围

  甲方应提供水、电、路三通及所有建筑材料、回填。

  四、乙方承包范围

  1、基地平整、砼工程、砖砌体工程、木工搭拆(铁丝钉子自备)、钢筋工程、内外粉刷工程、楼梯粉刷上顶(一层、顶层、地坪)。

  2、乙方自备机械、脚手架。

  五、承包价格

  按每平方米元结算,隔热层按计算。

  六、质量要求

  七、付款方式

  1、基础完工付款

  2、每层砌体完工付款

  3、内粉完工付款

  4、外粉完工付款

  5、竣工验收合同后付清余款。

  八、施工日期:按120天计算,雨天顺延。

  九、安全问题

  乙方应安全、文明施工,如出现大小事故由乙方自负。

  十、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设施工合同8

  发包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承包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4、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5、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1、开工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2、竣工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质量标准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六、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承包人代表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发包人代表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已具备条件 。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已接通 。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接通 。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后3天内 。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后30天内 。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发包人以书面形式交验,并于交付施工现场时,在现场实际交验,并做交验记录。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后15天内 。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八、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监理单位填报《已完工程量报表》及下月计划完成工程量报表 。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墙和警卫等 。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保持整洁卫生,及时清理施工废物,保证建筑建设施工正常进行,不影响施工工人的工作和和休息 。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1)需要办理交通特别通行证时,由承包人负责办证。

  (2)施工现场需要排放有害污水时,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

  (3)施工噪音超过当地主管部门的规定时,由承包人提出措施,以上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实支付。

  6、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做好文明施工工作。

  九、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工期进度: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承包人必须在合同签订后_____日内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每月_____日前提供下月工程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工程师收到后_____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则视为同意。

  2、工期延误: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开工日期以及竣工日期时间,非因特殊情况造成工期延误的,由承包方承担责任;由于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支付相应的费用。

  十、质量与验收

  1、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专职质量检查员应进行检查。

  2、施工时对路基的中线桩位进行放样测量,对箱涵的基坑开挖及所有基础位置进行放样,由专职质量检查员组织监理对测量放样进行复测,保证施工的准确性。

  3、台背或墙后填土、路基填筑碾压完成规定作业遍数后,在平整度符合规定标准的基础上,采用灌砂法进行检验路基压实度,检验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进行下一层填筑。

  4、钢筋施工过程中专职质量检查员应对钢筋规格、数量、位置随时进行复核检查,特别注意一些较复杂部位的钢筋如桥头搭板钢筋,在安装完成后应进行检查验收,钢筋必须绑扎牢固,钢筋不得有滑动、转折、移位等情况。

  5、挖基坑专职质量检查员应会同业主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对基坑进行质量监控和及时验收。

  6、混凝土施工前专职质量检查员应对钢筋模板进行全质量检查和技术复核。

  十一、安全施工

  1、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要进行施工安全、消防知识的教育和考核工作,对考核不合格的职工,禁止进入施工现场参加施工。

  2、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3、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4、施工作业时必须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不许私自用火,严禁酒后操作。

  5、在高空、钢筋、结构上作业时,一定要穿防滑鞋;电钻、电锤、电焊机等电动机具用电、配电箱必须要有漏电保护装置和良好的接地保护地线,所有电动机具和线缆必须定期检查,保证绝缘良好,使用电动机具时应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

  6、现场用电,一定要有专人管理,同时设专用配电箱,严禁乱接乱拉,采取用电挂牌制度,尤其杜绝违章作业,防止人身、线路,设备事故的发生。

  7、作业前应对相关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不得上岗,非操作者严禁进入危险区域;特种作业必须持特种作业资格证上岗。

  8、凡2m以上的高处作业无安全设施,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必须先挂牢后再作业。

  9、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各部委关于工程消防法规和有关条款。

  十二、质量保修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合同,并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保修期为: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年___月___日。

  十三、工程结算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____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办理工程价款竣工结算的一般公式为:

  竣工结算工程款=预算(或概算)或合同价款+施工过程中预算或合同价款调整数额-预付及已结算工程价款-保修金。

  3、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质量保证金,发包人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质量保证金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十四、材料设备供应

  1、承包人在每月____日将下月采购的材料设备以报表形式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方可采购。采购的材料设备须经发包人派出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承包人三方共同签字确认后方可使用。

  十五、违约、索赔和争议

  1、发包方、承包方应当共同遵守上述约定,如果一方违反约定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邀请第三方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向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六、其他

  1、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后,发包人向承包人签发履约证书,本合同即告终止。

  2、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本合同正本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____份。

  4、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其效力同本合同。

  发包人:(公章)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______年___月___日

  承包人:(公章)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______年___月___日

建设施工合同9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4条中,人民法院可依职权收缴当事人非法所得,若为仲裁案件,仲裁委员会有权收缴吗?

  答:有权。作出非法所得收缴裁决后,由法院执行。

  2、施工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双方又签订补

  充协议调整合同价款,过后承包人又以补充协议违反招投标法为由,要求认定补充协议无效,此时,应如何确定合同价款?

  答:应以中标合同为准。因为合同价款为实质性内容,而《解释》第二十一条明确表明,实质性内容应以备案合同为准。这并不是说不能对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只是说如果对其进行变更之后,要重新备案。

  3、若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事项后的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若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出变更价款报告,但是有双方签字确认的变更事项记录,月进度款报告中也括了该月发生的变更工程价款金额,是否可视为承包方未违约?

  答:关键看签证内容。若签证对具体价款变更明确记载,则作为合同结算依据加入即可;若只是对具体事实确定而未确定变更价款的,则以图纸为依据确定变更价款,按《解释》16、19条操作,即当事人双方对变更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提交鉴定单位确定。

  4、当事人仅约定“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未约定“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如何处理?

  答:视为没有约定。实践中一般处理为:如果双方对结算不能协商一致,可提交鉴定单位,以鉴定结论为判案依据。

  5、签合同时无图约,边设计边施工的合同,又约定了“一口价”,发生结算争议时,是依《解释》22条不予工程造价鉴定,还是依16条参照定额重新审价?

  答:以施工图纸据实计价。无施工图纸的,按承包人实际施工量计算对价。

  6、合同没有约定计息,但有滞纳金计付标准,可以吗?《解释》17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欠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如果没有约定利息计付标准,而约定了滞纳金计付标准,对于这种情况如何适用?标准是否有限制?

  答:可以约定,而且利息与滞纳金可同时约定,且两者标准也没有限制。只是在对方提出约定标准过高要求降低时,是否降低、降低多少,则由法院或仲裁员自由心证决定。同理,违约金、赔偿金、双倍利息等,均可自由约定,且一般没有标准限制。

  7、当事人未对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作具体约定,如何处理?

  答:无约定,依法定。依《合同法》违约责任规定;依《解释》第8条解除合同,依《解释》第10条进行解除善后事宜处理。有关违约赔偿损失由守约方举证,也可将利息作为损失计算,利息起算依《解释》18条。

  8、因实际施工人原因(如质量、工期、材料),转包施工企业被判承担连带责任后,是否可以起诉实际施工人?

  答:《解释》25条仅规定因“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才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亦即可以在承担连带责任后起诉,向实际施工人追偿。而工期和材料应分情况对待。工期和材料问题与质量问题有因果关系的,也可起诉追偿;无因果关系的,不能追偿。

建设施工合同10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立契约书人委建人_________(甲方)与建方_________(乙方),本契约不动产标示委建事项经由甲乙双方同意订立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房地标示:

  本契约房屋坐落在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地号土地内定名“_________”,经暂编号_________区_________栋_________楼的房屋一户。

  第二条 房屋面积:

  本契约房屋面积包括室内、阳台及走道、楼梯间、屋顶突物(仅限于水箱及楼梯间,其余部分不计入)地下室、电梯间等公共设施分摊面积在内计约_________平方米,(实际面积以当地政府机关复丈后,建筑改良物所有权状记载的面积为准),但双方同意建筑改良物所有权状记载面积加上本条前列(阳台走道、楼梯间等)公共设施分摊面积等,即相当于本契约所记载面积,若有增减,而其面积差额未逾百分之二时,双方均不得异议,若增减面积误差超过百分之二时,其误差超过百分二部分,即以该户出售时的平均单价为计算基准,由双方互为补偿。

  第三条 本大楼的屋顶除水箱、楼梯间外,乙方的投资、规划,其使用权归乙方,但乙方应对甲方提供较一般人优惠的服务。

  第四条 本大楼地下室产权登记为本大楼全体所有人共有,地下室除机电设外,其余场地如遇空袭时,应开放为公共避难场所,地下室平时作为停车场,由本大楼管理委员会统筹管理,其办法另详载于本大楼管理委员会管理章程。

  第五条 甲方所订购房屋的室内隔间装饰及设备工程,其施工标准悉依_________市政府_________局核准的建造执照图说按图施工,如甲方要求变更或增减等,须征求乙方意,惟属大楼整体装置者不得删减,变更后的工程款由双方协议定之,但以不少于本契约所定的工程款一次付清与乙方,甲方未缴清增加的工程款前,乙方不得施工,如双方对变更后工程款未能达成协议或甲方拒绝或延迟交付所增加变更的工程款时,视为甲方取消变更或增减,乙方仍按本契约原定项目施工。

  第六条 工程期限:本契约房屋建筑工程,乙方应于本契约签订后____月内工,自开工之日起_________工作天完工,并以开始申请使用执照为完工日期。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在此限,乙方不负迟延完工之责。

  (一)甲方未依约定付款办法的39;规定交付价款时。

  (二)甲方要求变更内部隔间与设计,致迟延完工时。

  (三)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如天灾人或法律法规限制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以致工程不能如期进行时。

  (四)本工程屋外排水沟及巷道铺设工程,不受本条约完工时限的拘束,电等的接通供应悉凭该公用事业作业程序而决定。

  第七条 保固期限:

  本契约房屋领到使用执照之日起,对本契约房屋建筑结构,乙方应负责保固________年,但天灾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而发生损毁者不在此限(门、窗、玻璃及水电配件、油漆、瓷砖等乙方不负责保固)。

  第八条 甲方订购本房地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大写)元整,包括下房屋及装修土地价款。

  (一)房屋及装修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大写)元整。

  (二)土地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大写)元整,包括建筑基地,道路用及地上物补偿金、土地改良费、公共设施用地等费用。

  第九条 付款办法:

  本契约房地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大写)元整,分为备款人民币_________(大写)元整,优惠贷款人民币_________(大写)元整,银行贷款人民币_________(大写)元整,甲方应按下列进度,将分期付款表上的金额,经乙方通知于缴款期限内缴付乙方,绝不拖延短欠。

  第十条 贷款办法:

  本契约房屋甲方如须办理银行贷款时,应另行与乙方签委托代办贷款契约书及委任书以凭办理贷款事宜。

  第十一条 甲方如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契约(第九条)所规定工程进度的定付款时,其逾期部分甲方愿自通知交款日后第_________天起,按日加付千分之一计算滞纳金,上项滞纳金于补交其应付款时一并付与乙方,如逾期滞纳达十五天,经乙方催告仍延不交付时,即视为甲方违约,乙方不得解除本契约及代办贷款委托书,代管印章委托书等与本契约有连带关系的约定,甲方同意将已缴的款项现金部分由乙方没收,以为抵偿乙方所受的损失,乙方并得将甲方所订购的房地另行出售与

  第三者或为其他处分,甲方绝无异议,甲方若依前条约定的付款规定,以票据支付时,甲方保证兑现,如有遭退票情形等,视为甲方未缴款,依前述约定方式处理。

  第十二条 本约房屋如乙方非因

  第五条的情形而逾期交屋时,其每逾____日按卖总价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与甲方,如乙方因本身因素不履行交屋,及半途发生纠葛不能出卖等情况时,除应将既收价款全数退还甲方外,并应赔偿所付价款同额的损害金予甲方作为乙方不履行本契约的损害赔偿总额。倘因政府颁布禁建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使乙方不能交付本契约房屋时,双方同意解除本契约,乙方应将甲方所缴付价款加计利息(按照银行________年期定期存款利息计算)退还甲方。

  第十三条 契约房屋已登记于甲方名义,如甲方违约拒付款项,经乙方催仍不交付时,甲方同意名义变更为乙方或乙方所指定之人,甲方不得另有其他的要求。

  第十四条 甲方负责订购本房屋土地,其房屋产权及基地产权的移转登记事,乙方负责于本房屋建造完成,经政府主管单位发给使用执照,及甲方依约履行其义务后,乙方负责聘请代书与甲方共同委托统筹办理,甲方应按照乙方通知的时间内,将应提出的证件及在有关文件上盖章,连同各项税捐交与乙方或委托的代书以资办理。甲、乙双方应负担的费用如下:

  (一)建筑物登记费、土地登记费、印花税、契税、监证费(或公证费用各项规费及代办产权登记费用由甲方负担。

  (二)本契约土地移转过户前的土地价款及移转过户时发生的增值税由乙负担。

  (三)本契约房地移转登记及质押款的抵押权设定登记移转规费,公定纸、印花税、保险费及代办手续费均由甲方负担。

  (四)自领到使用执照之日起所发生的房屋税、地价税、工程受益费不论方已否迁入或抬头为任何一方,均由甲方负担如数缴清不得异议。

  (五)以上各项应由甲方负担的费用,如由乙方先行垫付或代缴,甲方应数归还需要。

  第十五条 产权登记:本契约房地产权登记由乙方指定代理人,统一办理土移转登记,建物所有权登记及贷款抵押权设定登记等手续。

  第十六条 本契约房地,乙方保证产权清楚,绝无任何纠纷或设定他项权利象,如有任何纠葛,乙方应负责清理,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

  第十七条 甲方同意于本房屋完工并接通水电之日起,无论所开列单据的抬为任何一方,均就负担下列费用:

  (一)本户水电基本费用。

  (二)本房屋自领得使用执照日起的房屋税。

  (三)属于本房屋公共使用应由全体住户分担的水电费用。

  (四)属于本建筑清洁保持、公共设施及设备的整理、操作与维护等事项应由全体住户分担的管理费用。

  (五)本房屋有关公共管理费用的分担。

  第十八条 本契约房屋于建筑完成经主管机关发给使用执照后,甲方应付清列款项税费等,乙方始行交屋,甲方如不协办或迟延逾期的,致影响本契约各项产权登记或施工进度时视同违约,并应负赔偿乙方一切损失之责。

  (一)缴付本约第十四条第一、三、四项约定应付的税捐。

  (二)办妥产权登记及代办贷款等费用,并预付乙方四个月的利息。

  (三)付清因逾期付款的滞纳金。

  (四)付清本房屋的所有优惠贷款。

  第十九条 通知送达:甲乙双方所为的征询、洽商或通知办理事项均以书面本约所载住址挂号邮寄为之,有拒收或无法投递致退回的,均以邮局

  第一次投递之日期为送达之日。甲方的住址如有变更时,负有通知乙方的义务。

  第二十条 其他事项:

  (一)如甲方半途要求在本契约房屋变更设计,须以书面征得乙方同意后托乙方办理,所需工程费用经双方议定价格后,差价由甲方于变更同时给付乙方,但经不减少于原定总价为原则,如甲方未在约定期间内给付时,乙方即视为甲方已取消变更设计的要求,乙方为避免影响工程的进度,得按原合约图说施工,甲方无异议。

  (二)乙方通知交屋并给迁入证明前,甲方绝不进行本约房屋自行装潢施。

  (三)本契约书于付清所定价款办妥交屋手续、土地移转登记完毕甲方领所有权同时,本契约书及本约有连带关系的契约、附件,甲方得一并由乙方收回作废。

  第二十一条 本契约的约束与效力:

  (一)甲方未付清房地价款及未取得乙方同意前不得将本契约房地的权利义务自行转让他人,但经双方同意后,本契约所约定事项对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受让人合法继承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二)本契约附件视为本契约的一部分,与本契约具有同等效力,附件未定的,依据本契约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未尽事宜:

  本契约如有未尽事宜,必要时由甲乙双方洽定。

  第二十三条 契约分存:

  上述契约事项经双方同意,恐口头无凭。特立本契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并自签订日起升效,印花税由甲乙双方自贴销。

  第二十四条 有关本契约的权义,双方同意以_________法院为管辖法院。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

建设施工合同11

  发包人:

  承包人:

  按照《民法典》、《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本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就___围墙工程施工承包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二、承包范围

  按本合同约定的围墙路线进行砌筑(详附图

  一)实际工程量以现场施工的实际发生量计算。围墙的做法见详图(附件

  二)本工程范围包含围墙施工中的基础开挖、基础施工、材料、人工、包安全文明施工、包质量、包验收、包利税、包至小区交付的成品保护等。

  三、承包方式及工程款支付

  1、工程单价 本工程采用单价计价包干方式承包,以现场实际发生量来计算总造价。 永久性围墙块石基础 220元3。体积约1383,总价 永久性围墙上部墙体 210元。 体积约410,总价86100元 临时性围墙(含基础)190元。 体积约220,总价41800元 现场工程因地质条件及其他原因造成工程量发生变化的,由乙方提出签证,增加工程量按上述单价进行结算。

  2工程单价说明:

  ⑴块石基础单价包含的施工内容:块石、水泥、砂、材料二次运输、基础开挖、基础夯实、砂浆制作、块石湿水、块石砌筑、养护、土方回填及夯实等。 备注:块石基础因现场地质条件影响,深度超过800的,块石基础的宽度改为800。

  ⑵围墙墙体单价包含的施工内容:标砖、水泥、细砂、材料二次运输、砂浆制作、标砖湿水、墙体砌筑、墙跺砌筑、勾缝、压顶以及养护等。

  ⑶临时性围墙(含墙体)单价包含的施工内容:标砖、水泥、细砂、材料二次运输、基础开挖、砂浆制作、砖基础砌筑、标砖湿水、墙体砌筑、墙垛砌筑、土方回填、土方压实、压顶及养护等。

  ⑷以上二条的单价中均包含文明施工、质量、验收、利税及成品保护费用。

  3、付款方式

  ⑴本工程永久性块石基础完成后,经检验合格,计算出块石基础总量并按合同单价计算出基础总造价。由乙方提出申请,甲方支付给乙方块石基础总造价的80%。

  ⑵本工程的永久性主体围墙完成后,经检验合格,计算出永久主体围墙总量并按合同单价计算出永久性主体围墙总造价。由乙方提出申请,甲方支付给乙方永久性主体围墙总造价的80%。

  ⑶本工程的临时性围墙(含基础)完成后,经检验合格,计算出临时性围墙总量并按合同单价计算出临时性围墙总造价。由乙方提出申请,甲方支付给乙方临时性围墙总造价的80%。

  ⑷本工程所有承包范围内的任务完成后,经检验合格,并通过验收,计算出本工程总造价,由甲方支付乙方至本工程临时性围墙总造价的100%,由甲方支付乙方至本工程永久性围墙总造价的95%,预留永久性围墙总造价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永久性围墙________年质量保修期满,扣除围墙维修费用,由甲方支付给乙方剩余工程款。以上每次支付工程款时必须提供正式发票。

  四、质量要求

  1、乙方按图施工,要求外形美观,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质量验收标准。

  2、本工程为清水墙体,围墙上所有勾缝必须美观,线条横平竖直完全达到质量验收规范要求。

  3、乙方所承包围墙施工在甲方正常使用中必须保证不跨塌,墙身不裂缝。

  五、工期(60个日历天)

  开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竣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由于甲方原因推迟交付的,由甲方提供相应文件,工期顺延。由于工程质量及乙方其他原因造成的,工期不予顺延。

  六、甲乙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⑴按图纸要求进行放线和交底,并处理协调和对应位置施工单位的关系。

  ⑵按合同要求支付工程款,逾期不支付,按日利息万分之五给予乙方利息。

  2、乙方责任

  ⑴处理施工时和周边居民及双泉村的关系,协调好红线分界问题。

  ⑵按工期要求进行施工,逾期不交付使用的,每推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1000元作为违约金。

  ⑶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教育,并做好交底,做好相应的39;安全文明措施,并为现场作业人员购买相应的保险,否则,现场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⑷施工现场所有材料乙方应派专人进行管理,由于管理不善,发生的遗失和偷盗由乙方负责。

  ⑸乙方有成品保护义务,在本小区交付使用前,所有围墙均为成品保护期,人为及机械损坏,或者因质量问题发裂的,均由乙方无条件进行修补或修复。

  七、其他

  1、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议或纠纷,应首先由甲方、乙方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解决。

  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发生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建设施工合同12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湖南省颁布的有关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规范、规程、条例、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了明确工程项目及双方责任,本着互相协作,确保施工项目顺利完成的原则,经过协商签订本合同。

  1、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xxxxxxxxxxxxxxxxxx

  (二)工程地点: xxxxxxxxxxxxxxxxxxxxxx

  2、工程承包范围

  安全维护及整改

  3、合同工期 30天

  4、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为: xxxxxxxxxxxxxxxxxxx 元整

  5、质量标准

  5.1质量标准:达到现行国家或专业的质量评定的合格标准。

  5.2使用标准、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5.2.1本工程的技术标准与规范应按照国家、部颁、地方的施工技术(验收)规程和规范。

  5.2.2本工程适用的地方标准、规程必须符合湖南省标准规程。

  6、承包方式

  按本合同第2条承包范围所列工作内容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大包干。

  7、工程计价

  7.1 本工程计算编制原则:按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湘建价[2009]40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2005《湖南省修缮定额》、2006《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量消耗标准》、2006《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标准》及工程消耗标准动态调整统一解释进行编制。

  7.2人工、材料价格的确定:人工工资按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湘建价[2012]237号文件综合工资单价计取,材料价格按照施工同期《长沙建设造价》预算价,信息价及市场价格执行。

  7.3具体工程量以甲方签证单为准。

  8、工期

  有下列情况者,工期经核实签证后可顺延。

  8.1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停工,不可抗力包括:国家政策调整、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者其他非甲乙方责任找出的爆炸、火灾,以及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工程所在地量小时降雨200mm或200mm以上(以长沙市气象局报告为准),一次停水、停电8小时以上。

  8.2因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关键工序延误的工期,工期可以按实际情况顺延。

  8.3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合同工期不能顺延,费用由乙方承担。

  8.4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延误,合同工期顺延,费用由甲方承担。

  9、工程款的支付

  9.1工程完工后,甲方在10内向乙方支付工程预算价的80%。

  9.2在工程结算办理完毕后,甲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工程保修金留结算总价的3%,自工程验收之日起满一年后如无质量问题15天内全额返还,保修金不计利息。

  10、违约责任

  10.1违约方案本合同约定的形式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的,案合同法及相关法规执行。

  10.2因违约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1、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认真执行国家及当地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例和规定及建设单位的有关管理要求,并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做好社会综合治理工作。

  12、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但诉讼期间不得中断施工。

  13、其他

  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支付民工工资,如乙方承建的该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拖欠民工工资等而被政府处理,甲方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支付民工工资。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设施工合同13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依照国家《合同法》、《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自愿、诚信互惠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志丹人事劳动局办公楼

  工程地点:志丹城内

  工程规模:框架结构x层(),建筑面积约5227平米。

  二:承包范围

  1、志丹县劳动人事局办公楼全部土建工程(至建筑物外墙皮)。注明:地下室层高3.6m一、五层层高3.9M。二、三、四层层高3.3m。

  2、除弱电、自喷系统、消防系统及电梯设备安装以外的安装工程,给排水安装工程不包卫生洁具。

  3、图纸以内的工程:内外墙毛墙毛地(卫生间的墙地砖全做),外墙全部涂料。

  4、图纸以外工程以实结算。

  三、承包方式

  根据乙方承包范围所含工程量,采用每平方米造价承包方式承包,所有材料价格结算时,以市场实际价格调整。

  四、工期

  从20xx年7月10日至20xx年8月30日。

  主体工程必须于20xx年完成。

  工期延误的认定和处理

  1、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延误,工期顺延,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1)不具备开工条件,而要求乙方进场;

  (2)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图纸并组织图纸交底;

  (3)未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2、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不予顺延,延误10日不实施处罚,超过10日每超一天罚5000元,每提前一天按工程量总造价的4﹪奖励给乙方。

  3、甲乙双方均无过失和不可抗力造成工程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甲乙双方互不承担经济损失。

  ⑴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

  (2)连续发生停水、停电、下雨,按实际天数顺延,一周内累计停水、停电、下雨,时间按每天8小时的工作时分解天数予以顺延。

  五、合同保证约定

  1、为保证本合同顺利实施,双方约定乙方应向甲方交付合同保证金30万元,合同签订10日内甲方退回给乙方30万元保证金。

  2、因设计变更造成的工程量增加,以甲、乙双方及监理审定的工程量签证为依据进行结算。

  六、工程款支付

  1、开工付工程总造价的30﹪,作为工程的启动资金。

  2、工程款按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预付。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付至工程总造价的100﹪

  七、工程质量标准与验收

  (一)、本工程质量标准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工程验收标准

  (二)、验收要求

  八、保修义务约定

  保修义务与约定按国家规定与要求执行。保修金随房屋验收合格后一并交于物业管理,一年后退还乙方。

  九、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双方均有权向延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十、合同的解决

  本合同工程保修期满,款项结清后自行终止。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补充条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设施工合同14

  发包人(简称甲方):

  承包方(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我国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双方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施工质量,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供双方遵照履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建设地:

  3、工程规模、特征:

  4、工程施工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须符合《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xx要求。

  5、预计施工工作量:

  6、完成施工工作量测量方式:

  7、质量标准:

  第二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1、本工程批准文件、用地(附红线范围),以及施工许可等批件复印件。

  2、工程施工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面积布置图、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第三条:合同工期

  1、本工程定于于年月日竣工,总工期为天。

  2、施工有效期限以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准,若遇设计图纸变更、工程量变化等特殊情况,经甲方同意,可顺延工期。

  第四条:计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1、本工程施工约定包干价方式计费,每平方米固定价为元,总价预计为元(大写:),总价款以最终施工测量面积为准结算。

  2、本合同生效后日内,甲方向乙方预支约定总工程款30%的款项,计元;地基基础工程完成强夯工作量50%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60%的款项,计元。剩余10%款项待工程基础验收合格后由甲方一次性支付。

  第五条:双方责任

  1、甲方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施工任务,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基本的工作条件

  3、乙方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甲方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施工技术,并按合同约定的工期提交合格的施工成果。

  4、乙方施工人员应遵守安全和保密规则,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负责,并对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因甲方未向乙方提供基本的工作生活条件,致使乙方停工、窝工或延误工期的,甲方应补偿乙方停工、窝工损失,损失金额按约定总工程款的平均日产值计算。

  2、因未满足技术要求,致使施工质量不能合格验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3、合同履行期间,若因工程停建甲方需要解除合同时,乙方尚未进行施工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工程款,乙方已开始进行施工的,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结算。

  4、发包人未按合同日期拨付工程款,每超过一日,应向乙方偿付未支付工程款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

  5、乙方未能按期完成施工任务,每迟延一日,应减收工程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七条: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若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双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约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4、本合同一式自双方签章后生效,甲方持份,乙方持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设施工合同15

  发包方(简称甲方):

  承包方(简称乙方):

  风险提示:发包人的相对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发包人应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且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若发包人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本着团结协作、紧密配合、分工负责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合同承包条例》的规定: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承包项目及主要工程量:

  四、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风险提示:关于实际竣工日期的规定

  当因实际竣工日期的确认发生纠纷时,可以以相关规定参照具体情形: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五、开工时间: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竣工时间: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六、工程价款:____万元。

  七、工程质量保证金:

  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缴纳工程总投资的10%,即85.067万元作为质量保证金,待竣工验收一年后如数退还乙方。

  工程差额保证金:

  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缴纳20万元作为工程差额保证金,方可进行施工,待乙方进场30天后如数退还乙方。

  八、工程付款办法:

  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乙方组织工作人员、机械设备进场,甲方支付给乙方工程总价的10%即85.067万元作为进场款,正式开工后每月按乙方所报工程月进度经核定后支付工程量的60%,工程竣工验收后,除按规定扣留工程总价10%即______万元,作为工程保修金(考验期一年)外剩余部分付给乙方,保修金待质量考验期满后付清给乙方。

  九、设计资料提供:

  合同签订后由甲方提供施工图纸二份;(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

  十、施工中甲方职责:

  1、负责建设期内协调土地占用、青苗、树木赔偿等以及其他需甲方协调的事宜。

  2、施工前向乙方进行技术和图纸交底及有关地址和地下埋设、设施资料的交待。

  3、________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配合乙方进行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技术指导、办理现场签证。

  4、工程竣工后,指导施工方编制工程竣工资料、组织竣工验收工程。

  5、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6、因甲方提供的材料不到位而造成的工期延误,甲方应赔偿乙方的误工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十一、施工中乙方职责:

  1、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重要工序及隐蔽工程完工后,需经甲方验证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2、在施工过程中,须接受甲方的质量管理监督,听从甲方的合理化建议。

  3、施工所用各种建筑材料及设备等,须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并征得甲方认可,方能使用。

  风险提示:对于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义务与责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发包人违约的约定办理。

  十二、材料供应办法:商品混凝土由甲方提供,其它材料乙方自行组织。

  十三、工程质量:

  风险提示:工程质量未符合标准的归责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乙方工程必须按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施工技术要求以及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2、甲方施工技术负责人有权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格的部分有权提出返工要求,乙方必须服从。

  十四、工程设计变更和增减:

  施工如需进行设计变更和工程数量增减,必须经甲方同意,并将工程量的增减变化计入工程决算,增减量大影响和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十五、竣工验收工程完工后,由乙方提出验收报告,施工总结和有关资料报请甲方组织验收。

  十六、竣工决算:

  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按有关规定和协议规定和协议条款提交工程量变化签证、有关质量检验报告、工程结算书及编制说明、施工总结、竣工图纸等,交由甲方审核,并配合甲方作好工程竣工资料整编,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和审核部门审批,最后以审核部门审核为准。

  十七、违约的索赔:

  风险提示:明确违约责任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通过明确违约时需要承担的责任,来督促各方真正履行应承担的义务,一旦违约情况发生,也有据可依。

  合同签字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付给对方违约金,违约金按预计工程总价的5%付给,计人民币_____万元,如在施工过程中一方终止合同或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时,违约方还应向对方赔偿超出违约的金额。

  十八、工程施工安全: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概由责任方承担和有关费用。

  十九、纠纷解决:

  承包单位与发包单位发生合同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工程竣工资料交清,费用结算付清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余条款自行终止。

  二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____份,其中正本____份,甲方执___份,乙方执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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