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转让合同

时间:2022-12-14 14:51:14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买卖转让合同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买卖转让合同,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买卖转让合同

买卖转让合同1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经各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就土地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地块概况

  该地块位于_________,土地宽度约_________ 米,土地长度约_________米,土地总面积约为_________平方米。

  二、转让价格

  土地的转让单价为_________ 元/立方米,转让总价约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注:最终土地转让总价计算方式:土地转让单价×实际面积。)

  三、付款方式及期限:

  1、土地总价分三次付清

  (1)第一期,签约日乙方支付甲方最终土地转让总价的_________%。

  (2)第二期,该土地按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用地三通一平时,乙方支付甲方最终土地转让总价的_________ % 。

  (3)第三期,甲方把土地使用法人姓名通过有关部门更改成乙方法人姓名时,同时乙方在收到甲方更改后的有效凭据,乙方支付甲方最终土地转让总价的剩余部分。

  2、以上付款以转帐或现金方式支付均可,如乙方逾期超过一个月不付款,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给甲方,违约金按最终土地转让总价的10%计算;若甲方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或将土地抵押给任何第三方,则土地买卖合同无效,甲方无条件全额退还乙方所有的购地款。

  四、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 月 _________日

买卖转让合同2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平等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甲方所有的________机械让给乙方一事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________机械/工程机械概况

  品牌:________________

  型号:________________

  车辆识别代号:________________

  二、转让价格:________________元

  三、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甲方承诺对上述________享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乙方基于该承诺购买上述________机械。如因第三人向乙方主张________机械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导致乙方经济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五、________机械现状已由双方确认。因该________机械系二手旧机,甲方对于________机械的运行状况及工作状况均向乙方作了充分的说明,乙方对于该________机械的现状以及日后运行可能出现的问题均已了解。

  六、________机械由甲方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___(地区)交付给乙方,乙方采取现场验收的方式进行验收,乙方对________机械的运行状况及设备数量、质量有任何不符合双方在本协议中的说明及约定的,应当场以书面形式交由甲方确认并由双方协商解决,交付后即视为验收合格。

  风险告知: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协议。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协议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故在产品验收的时候要谨慎。

  七、________机械交付后,因该________机械的运输、运行所产生的任何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包括________机械本身的故障、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以及对第三人的侵权所产生的损失,交付后所造成的一切事故和违法事故责任均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如甲方在________机械交付后承担了上述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九、因履行________机械所产生的任何争议,由甲方住所地法院管辖。

  风险告知: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可以选择到有管辖权法院诉讼或者选择仲裁,二者的本质区别是若约定仲裁解决仲裁一裁终局,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两审终审。

  十、本________机械转让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双方签字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买受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买卖转让合同3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共识,具体条款如下:

  1、甲方自愿把(冯家窑)湖韵新村安置房74.33平方米,转让卖给李术彪,年限为此房的使用终身权,价格为国家统一价格。

  2、乙方须给甲方好处费贰万柒仟元整。暂付贰万元整。待转户以后乙方一次付清给甲方。转户当中,甲方无条件给乙方补办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过户费和生活补贴费由甲方收取。

  4、房屋使用权永属李术彪,房屋的以后待遇补偿和费用永远由李术彪承担收取。

  5、如乙方有变动房屋出手时,甲方无条件给予出手续。

  6、双方已达成以上协议,如一方在过户之前违约,需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用叁万元整。

  7、此协议一式二份,签字之日起生效。

  注:甲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

  乙方:

  见证人:

  见证人:

  20xx年1月12日

买卖转让合同4

  甲方夫妻:_________________(出售方):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购买方)

  姓名: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为了确保房屋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现就住宅及储藏室买卖自愿达成协议如下: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夫妻自愿将位于市区号楼单元室的住宅壹套(建筑面积平方米)及储藏室壹间(建筑面积平方米)出售给乙方。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甲方保证对其所售房屋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没有抵押等各种负担。

  第二条上述住宅及储藏室的出售价为人民币元整(¥元)(以下金额均为人民币),此价格自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书之日起不得变更。

  第三条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先交定金元整;甲方在领到新房钥匙之日起10日内,乙方支付甲方万元整(¥元),剩余房款元整(¥元)于甲方交此房给乙方时由乙方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甲方必须在领到新房钥匙之日起日内腾房给乙方。

  第五条乙方支付甲方万元款项时甲方须把此房房屋所有权证等证件原件及相关票据均由乙方保管。将来土地证发放后甲方必须立即配合领取并交由乙方保管,甲方将来必须积极配合乙方共同到房产部门办理上述住宅所有权过户手续,并将新的《房产证》交给乙方。上述住宅一经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房屋的产权及使用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再拥有产权及使用权等任何权利。

  第六条自甲方腾房给乙方之日起,如遇拆迁等与此房相关的权利义务等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在此日之前由此房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甲方享有和承担。

  第七条上述住宅及储藏室的交易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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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

  (一)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购买上述住宅、车库的款项支付给甲方的,由甲方按日加收违约金50元。

  (二)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购房款后未按规定时间腾房并将房产证交给乙方的,甲方除必须腾房并将房产证交给乙方,必须按日支付违约金50元。

  (三)自乙方要求甲方协助过户之日起,甲方未在合理时间内协助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甲方除必须及时配合乙方过户外,必须按日支付违约金50元。

  (四)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后,甲方违约不出售上述住宅及储藏室的,甲方除必须按乙方规定的时间退还已收取的乙方购房款外,必须另行支付给乙方五万元整(¥50000元)违约金;如乙方已付款但终止购房的,甲方只按已收款项的80%退回给乙方;如未支付任何购房款,无论哪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整。

  第九条甲方交给乙方住房时须住房保持完好,并结清在此之前所发生的水电暖物业等所有费用。

  第十条本协议经双方夫妻均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买卖转让合同5

  受让方:(以下称甲方)

  转让方:(以下称乙方)

  为实现生产经营需要,甲方拟定收购乙方拥有机械设备,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格

  乙方转让给甲方的设备装载机,该设备型号,经双方约定价格为元(含税价格);

  第二条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清

  第三条设备交付时间

  在收到甲方支付款后1个工作日内,乙方将机器等设备交付给甲方。

  第四条陈述保证承诺:

  甲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1、甲方具有受让设备转让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甲方受让乙方的设备,已按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或全家)并作出同意受让决议;

  4、甲方对乙方转让的设备作了充分了解,并同意在该状况下受让;

  5、甲方保证有能力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并执行本协议规定的甲方义务;

  乙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1、乙方具有转让设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乙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资产状况(包括设备的外观、性能、操作及维修方法等)向甲方作充分的陈述、说明,没有其他保留;

  3、转让之前乙方因设备而引起的债权债务,独立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五条合同生效

  本协议在付清转让款、交付机械、随机的备品、配件和专用工具、购机发票、合格证件等,并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章印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中介见证人(盖章):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买卖转让合同6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所:

  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股权转让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股权的转让

  1、甲方同意将持有的 有限公司 %的股份共 万元出资额,以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份。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先支付甲方股权转让价款 万元,剩余股权转让价款 万元在 年 月 日前付清。

  3、甲方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中尚未实际缴纳出资的部分,转让后,由乙方继续履行这部分股权的出资义务。(注:若本次转让的股权系已缴纳出资的部分,则删去第3款)。

  4、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即享受 %的股东权利并承担义务。甲方不再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

  5、甲方应对该公司及乙方办理相关审批、变更登记等法律手续提供必要协作与配合。

  第二条、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 有限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份,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其股份后,其在 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份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办理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

  2、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第四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或二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五条、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六条、合同生效的条件及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生效之日即为股权转让之日,该公司据此更改股东名册、换发出资证明书,并向登记机关申请相关变更登记。

  3、本合同 式 份,甲乙双方各持 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份, 有限公司存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买卖转让合同7

  卖方: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乙方)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卖公平、合理、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下列房屋出售给乙方所有,房屋座落:富阳市富春街道路号楼室,面积为平方米,车库一只。

  二、甲、乙双方协议房价为万仟 元整(¥X元整)。

  三、付款方式:自签订合同后,乙方付给甲方 元整,余款 付清交房。

  四、访房屋为联建房,暂未分户办理房产证及相关证件,在政府出台允许可(转)办房产证时,甲方应供一切资料,土地产权户主签好字,积极协助乙方办理产权手续,办理房产证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负。

  五、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任何纠纷、抵押债务,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六、今后该房屋被拆迁或扩建,给予该楼的补偿及赔偿款都归乙方所有,房屋内有水表、电表,甲方给乙方接通好,开户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准许乙方屋顶安装太阳能。

  七、在甲方未为乙方办理好该房屋的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前,甲方无权就该房屋权属主张任何权利。

  八、其他事项:

  九、合同签订后,双方共守信誉,不得反悔。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自觉执行,不得违反。如有违约引起的纠纷,本代理人应出庭作证。

  十、三合同壹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代理人保留壹份,本合同双方签字、盖手印后生效。

  甲方(签字): 电话:乙方(签字): 电话:

  电话:

  XX年X月X日

买卖转让合同8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经各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就土地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地块概况

  1、该地块位于____市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平方米(折____亩)。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详见附件。

  2、现该地块的用途为商住用地,属开发用地。

  二、转让方式

  1、甲方与乙方共同出资成立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甲方以所售卖的土地作价____万元(大写:____万元)入股认缴注册资本,占____股权;乙方以货币出____万元(大写:____万元)一次性出资注册资本,占____股权。

  2、甲方所出让的土地保证在合作公司营业执照下发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成土地过户至合作公司名下事宜。并确保该地块的容积率大于等于____,绿化率不少于____,建筑密度不小于____,土地用途为商业、住宅用地。

  2、土地的转让价为____万元/亩,转让总价为人民币_____万元(大写:____万元)。

  3、乙方同意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四期向甲方支付土地价款:

  第一期定金,地价款的___%,计人民币____万元(大写:____万元),付款时间及条件:双方签订协议书,且已办好合作公司营业执照手续和完成货币入资。

  第二期,转让土地在国土局登记受理办理过户于合作公司名下时,双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乙方再行支付地价款的___%,计人民币____万元(大写:____万元)。

  第三期,办结该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后___个工作日内支付地价款的___%,计人民币____万元(大写:____万元),余下___%的尾款待土地办理完规划许可证后十天内付清。

  4、为保证前款第一期地价款的及时支付,甲方应先行办理合作公司购买转让土地的出让协议,以确保过户等工作的实施进度与本协议相吻合。

  5、该项目由乙方独立运作,盈亏自负。甲方愿意帮助乙方解决有关开发指标、税费返还及政策协调。

  三、违约责任

  1、甲方诚邀乙方参与其___亩土地的第三方转让事宜,并承诺创造条件让乙方取得该块土地,若乙方未能取得该地块,甲方愿意双倍返还定金,计____万元(大写:____万元),甲方应在确认乙方不能取得该土块的土地使用权之日起___个工作日内支付此款。

  2、乙方未能按时支付地价款,应以每日未付部分的___作滞纳金支付给甲方。如未能按时付款超过___个工作日,视同终止履行本协议,并有权处置已付定金。

  3、甲方、乙方分别承担合作公司注册的相关费用。

  四、其他

  1、在土地出让过程中,乙方仅承担应由受让方承担的土地契税和交易费用,其他有关营业税等均由甲方另行承担。

  2、乙方的开发建设应依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各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矛盾、争议,经协商无效时,提请法院裁决。

  5、本协议经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6、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

  签订日期:20__年__月__日签订日期:20__年__月__日

买卖转让合同9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自愿将正在建设中的一套期房卖给乙方。双方签订如下合同:该房屋由菏泽市财政局开发建设,位于长江路西段路北的龙泽花园内,另有车位。

  二、由于是期房,因甲方资金困难,无力继续缴纳房款,现将该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支付甲方转让费( )。

  三、乙方支付甲方转让费用后,甲方将该房所有权转让为乙方,已交开发商房款由乙方承担,该房以后应缴房款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再负责。

  四、以上甲乙双方买卖的房屋如存在其他产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甲乙双方按照自愿协商的原则办理有关手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乙方如需办理有关手续,甲方必须协助办理。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中间介绍人一份。

  七、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本合同自签订自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中介人(签名):

  年 月 日

买卖转让合同10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已经通过合法手续取得一土地使用权,现拟转让给乙方,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就土地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 地块概况

  1、该地块位于,土地面积为五百七十平方米(长xx米、宽xx米)东至xx米街、南至xx米街、西至、北至。

  2、现该地块的用途为住宅用地。

  二、 转让价格和付款方式

  1、 转让价格为人民币x元正。

  2、 付款方式为:分四期付款。

  第一期乙方付定金人民币x元正予甲方。

  第二期在律师楼签订协议之日起,甲方要办好房屋抵押手续及提供土地相关资料(包括管区、公司确认等手续)后,付转让金人民币x元正。

  第三期在乙方所建房屋封顶时过一天之内付人民币x元正。

  第四期在乙方该工程外墙砖已贴好后付余款人民币x元正。

  三、 甲方责任

  1、 甲方应保证享有该土地所有权益。甲方应保证该土地使用权转让

  甲方: 见证人: 乙方:

  给乙方没有任何纠纷。否则,甲方赔偿乙方相关损失。

  2、 甲方负责办理一切开工手续(暂定十三层)、搞好该土地三通一平,解决建设期间的一切纠纷(包括水电安装、供给、有关村委、执法队等政府管理部门的问题)。

  3、 甲方提供整栋房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抵押的房屋使用面积为x平方米,层,抵押担保的范围与甲方承担的责任的范围相同。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 天内到律师事务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该费用由甲方负责。

  4、 抵押期限至乙方所建房屋峻工之日止。在乙方支付人民币x元转让金之日起二个月如果不能开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回已交的转让金人民币x元正,并付人民币x元正作为损失赔偿金。

  四、 乙方责任

  1、 应依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按照该村村民同样的要求去做为合规)。

  2、 依期缴交土地转让金。

  3、 该项目独立运作,乙方自行设计和建设,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五、 违约责任

  1、 若乙方按期缴交转让金人民币x元之后两个月之内无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甲方必须即日返还乙方已支付的转让金人民币x元正,并付人民币x元正作违约金。逾期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六倍支付滞纳金。

  2、 乙方如未能按时支付转让金,未付部份亦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六倍支付滞纳金。如未能按期付款超过 个工作日,视同终止本协议,甲方有权处置已付定金。

  六、 其它

  1、 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生矛盾、争议、经协商无效时,提请法院裁决。

  3、 本协议经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4、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两份,律师所一份,村委会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转让合同11

  需方:(以下简称甲方)

  转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并共同信守下列条款:

  一、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如下:

  产品名称、品牌、数量单价(人民币)金额(人民币)备注。

  1、施工升降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机械)

  2、产品数量:_________台

  3、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整(¥_________元整)(付款方式另订协议)。

  二、质量要求:

  质量指标符合厂家产品数据手册技术标准要求。如需方对产品质量存有异议,需方在收到货后两周内通知转让方,并在收到货后一个月内可以向转让方提出退换货要求。

  三、验收方法:

  由需方按检验规程检验,不合格由转让方负责。

  四、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买卖转让合同12

  签约地点: ****

  甲方:

  乙方:

  甲方为保证原料来源的安全,特向 订购****。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价格及规格:甲方向乙方收购生产须要的****规格。甲方按市场时实价向乙方收购。

  二. 数量:根据甲方需求收购,直至甲方生产不再需要或乙方无货为止。

  三. 时效:自 年 月 日至年月日

  四. 资金结算:甲方须于当天结算乙方货款;如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当天结清货款,甲方须事先与乙方协商。

  五. 原料来源保证:乙方提供甲方的****不得以其他场的****替代,一旦查实,甲方可以拒付乙方货款。

  六. 原料安全保证:乙方在养殖过程必须遵循《无公害食品养殖技术规范》要求,并接受甲方和官方的日常监督;运输过程应确保原料不受污染。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买卖转让合同13

  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涉及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和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主要是指现房),我国法律界对该问题讨论的不是很多,但是由于厘清该问题对司法实践颇有裨益,因此本文拟就该问题作些探讨。

  一、合同权利转让的基本理论问题。

  在研究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之前,本文先就合同权利转让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简要地说明。

  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其特征是:第一、合同权利转让是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第二、合同权利转让的对象是合同债权。第三、权利的转让既可以是全部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的转让。合同权利转让的生效有两个条件:第一、权利转让合同成立。第二、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力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对内效力具体表现为:第一、合同权利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如果是全部转让,则受让人将作为新债权人而成为合同权利的主体,转让人将脱离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权利转让,则受让人将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权人一起成为共同债权人。第二、在转让合同权利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也将随主权利移转而发生移转。第三、转让人应当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的。对外效力具体表现为:第一、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二、受让人不仅取得债权人转让的债权,而且应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第三、债务人在合同权利转让时就已经享有的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并不因合同权利的转让而消灭。2

  我国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立法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其中第七十九条至八十三条专门规定合同权利转让问题,第八十七条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问题。

  《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款没有对权利的转让和义务的转移进行区分,而是将二者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含有义务转移的因素,所以需要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如果转让人不承担合同义务(单务合同)或者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其转让合同权利是否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呢?仅就该条文理解,在这种情况下,仍需另一方的同意。同时该条文对合同权利的转让还有一个限制,即转让人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时不得牟利,这种规定明显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立法模式的色彩。《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定“是在对民法通则第91条进行补充的基础上,并借鉴《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6条的有关规定发展而来,它弥补了合同债权债务转让的立法漏洞”。3因《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比较明确,本文不再详述。

  《合同法》未对合同所指向的标的物作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应当理解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论动产还是不动产,合同权利都可以转让。因此可以讲《合同法》对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下面就该权利转让所涉及的问题进行分析论述。

  二、我国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的有关规定。

  因预售商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转让问题并不复杂,本文对该问题不再赘述,下面仅就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进行分析。

  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一般称之为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对于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第一种是反对转让,主要理由是“炒楼花”具有较大的投机性,允许炒楼花可能导致房价上涨,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房屋实际使用者的利益,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赞成转让的认为,炒家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风险投资,既可以为房地产开发聚集资金,又可以活跃市场,从世界各国房地产交易实践来看,炒家参与房地产市场已经成为成熟房地产市场的主要特点.4本人赞同第二种观点,商品房再转让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为了投资,也可能是因其他原因,购买的商品房对预购方已经没有意义,例如预购方移居国外。如果一概禁止转让,则限制了预购方合法权益的行使。5

  其实,关于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我国1995年《房地产管理法》已经作出了规定,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因迄今为止国务院尚未作出具体规定,有些学者据此认为预购商品房不能再转让。本人认为该规定是一种委任性条款,即授权国务院对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制定行政法规,其隐含的意思是预购商品房可以再转让。我们无法想象国务院会制定这样的行政法规:“根据《房地产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预售商品房不能再转让”。如果预售商品房不可以再转让,那么《房地产法》应当直接作出规定,没有必要再授权国务院制定不可转让的行政法规。所以该条款“实际上是对商品房的预售合同转让的认可”。6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预购商品房再转让问题有详尽的司法解释。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1993年座谈会纪要》)规定:“关于转卖预售商品房问题。预购方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将预售商品房转卖给第三人的,必须符合法规、政策规定。违反法律、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无效。在预售方已实际交付房屋后,预购方将房屋卖给第三人的,可按一般房屋买卖关系处理”。《1993年座谈会纪要》大体包含这样几层含义:一、预购方可以转让商品房。二、该转让行为必须是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三、该转让行为必须符合法规、政策规定。四、违法法规、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行为无效。五、在房屋交付之后预售方转让房屋的,是房屋买卖关系。其中该座谈会纪要未明确解释“转让行为必须符合法规、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但是根据该段后半部分的规定,违法“法规、政策规定”主要是指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行为。该规定沿袭了《民法通则》的立法本意,这大体与我国当时的经济体制有关。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1995年司法解释》)中,对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论,本文全文引用该规定:“七、关于预售商品房的转让问题。28、商品房的预售合同无效的,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合同,一般也应当认定无效。29、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有关主管部门办理了有关手续后,在预售商品房尚未实际交付前,预购方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转让他人,办理了转让手续的,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没有办理转让手续的,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了转让手续,也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30、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购方,在实际取得预购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将房屋再转让给他人的,按一般房屋买卖关系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将预售商品房的债

  权转让问题归纳为:一、预售商品房合同无效的,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合同一般也无效。二、该转让行为必须是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且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权利转让合同都办理了转让手续。三、在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预购方将房屋再转让给他人的,是房屋买卖关系,而非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关系。

  与《1993年座谈会纪要》相比,《1995年司法解释》对商品房债权转让问题的规定出现了很大变化:一、《1993年座谈会纪要》规定在房屋交付之后预售方转让房屋的,是房屋买卖关系,而《1995年司法解释》强调在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预购方将房屋再转让给他人的,是房屋买卖关系。《1993年座谈会纪要》关于这方面的规定有悖于物权理论,因为在房屋交付后预购方并不当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其转让房屋的行为也不当然都是房屋买卖关系,其中可能仍然包括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关系。《1995年司法解释》将房屋买卖关系限定在预购方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的转让范围内。预购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当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即便这时房屋还未交付,其再将房屋转让亦当然是房屋买卖关系。二、《1993年座谈会纪要》规定违反法规、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行为无效,而《1995年司法解释

  》则强调转让预售商品房应当办理转让手续,将办理了转让手续作为转让预售商品房合同有效的条件。但是,该“转让手续”是指预购方和预售方的转让手续还是指预购方和受让方的转让手续?该“转让手续”的具体含义是什么?无论该“转让手续”是指什么,决不可能是预购方和预售方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因为如果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预购方已经取得预购商品房的所有权,那么预购方和受让人之间就不存在预售商品房合同权利转让关系,而只存在房屋买卖关系。根据该解释的规定,该转让手续应当包括预购方和预售方、预购方和受让方两个转让手续。那么该转让手续是指什么呢?该解释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但是根据《房地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 民 政 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规定,该转让手续应当是指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同理预购方和受让方的转让手续也应当是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xx年司法解释》),其中第六条涉及登记备案问题。该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预售商品房合同不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合同生效的条件,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也就是说《20xx年司法解释》对《1995年司法解释》关于预购方转让预售商品房权利的条件进行了修正,即预购方和预售方合同签订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则该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而该买卖合同是否登记备案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同理,预购方和受让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权利转让合同是否备案也不能成为影响转让合同效力的原因。

  此外,在商品房已经交付但是尚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预购方将购买交付的商品房转让他人的,对该转让的性质如何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限定在商品房尚未实际交付以前,交付以后的转让问题不适用该解释。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变更的公示方式,在房屋未办理登记时,该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开发商,那么该转让是否属于无权处分呢?无权处分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出卖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未经共有人同意出租、出卖共有物,将他人之物设定抵押、质押等。7从表面上看,该转让属于无权处分,但是仔细推敲起来就会发现这种理解存在问题:房屋未交付以前,预购方转让合同权利只要通知预售方,该转让合同即对预售方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按照无权处分处理,预购方转让房屋必须经过预售方追认,该转让合同才能生效,这种结论让人觉得不可思议。其实,按照合同权利转让理论,除不得转让的情形外,预购方可以将其对预售方享有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此时预购方转让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中请求预售方协助办理产权的权利。因此,在商品房已经交付但是尚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预购方将购买交付的商品房转让他人,其法律性质仍然属于合同权利转让问题,只是该转让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而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一般规定。

  三、房屋买卖合同债权转让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无论是房屋所有权还是债权都不得转让,因转让而签订的合同都是无效的。其法律根据是《房地产法》第三十七条,该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这种观点对法律的理解有失偏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至少有三种“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

  第一是房地产开发商出卖现房的情况。根据20xx年6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其第七条规定:“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开发商不需要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手续,可以直接将现房出卖给买受人。也许有人会提出,《房地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那么如何解释“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规定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之间的矛盾呢?实际上,二者之间不存在竞合问题,理由为:《房地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转让是指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果转让已经有建成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时该房屋应当具有所有权证书,一般情况下,买受人应当是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的法人。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转让是商品房(现房)的转让问题,而非单纯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对买受人的条件没有限制。此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的情形之一。

  第二是开发商预售商品房的情形。所谓预售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nbsp;8因为是预售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房屋还未建成,开发商不可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但是开发商却可以转让该未建成的房屋。同时,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时有一部分房屋未卖出,但是房屋已经建成,开发商同样不需要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其可以凭原商品房预售证书继续转让该已建成房屋。此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的情形之二。

  第三是无权处分情形。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且与相对人订立财产转让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对该条款的效力,我国法律界的通说为“效力待定”。也就是说,即使出卖人出卖他人房屋并也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经房屋所有人追认或者出卖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是房屋买卖为有效。此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的情形之三。

  以上三种均为出卖人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况下可以转让房屋的情形,只是第三种情形受到一定的限制,即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房屋,未经房屋所有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无效。至少排除这三种情形之外,其他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时不得转让,例如自然人、法人自建的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时不得出卖。

  按照这种逻辑思路,可以得出买受人与出卖人(可以是开发商,也可以是开发商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买受人对出卖人享有的权利包括:接受房屋和要求出卖人协助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与此相对应,出卖人的义务包括:交付房屋和协助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买受人可以将对出卖人的上述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此时,因房屋尚未办理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仍然属于出卖人,所以买受人转让的只能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请求权),而不是房屋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该权利的转让问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和《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定,同时由于《合同法》对《民法通则》有关权利转让问题进行了修正(转让权利只需通知出卖人,该权利转让合同即对出卖人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关于转让合同权利问题应当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还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

  四、与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一)、买受人转让合同权利是否还应当交纳契税和契税的缴纳对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方面的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按照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交纳契税。如果在只有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情况下,契税的纳税人只能买受人当无异议。在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中,应当由哪一方缴纳契税?未缴纳契税是否导致该权利转让合同无效?

  对这个问题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有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一种认为,买受人和出卖人都应当缴纳契税,即先由买受人缴纳契税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再由受让人缴纳契税取得买受人的房屋权属证书。如果买受人未缴纳契税,应当认定该权利转让合同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契税应当由受让人交纳。如果买受人和出卖人都缴纳契税,结果是人为地制造了两次买卖、两次税费,无法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9

  本人同意后一种观点,除该观点的理由之外,还有如下理由: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其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人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根据以上规定,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即买受人为房屋权属的承受人。买受人是否成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区别二种情形:第一是买受人将合同权利部分转让给受让人,买受人不退出原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和受让人共同对出卖人享有权利,是该房屋的共有人,也是房屋权属的共同承受人,契税当然由二者共同缴纳。第二是买受人将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给受让人,买受人退出原房屋买卖合同,受让人单独对出卖人享有权利,是房屋权属的承受人,契税由受让人缴纳,因买受人已退出原房屋买卖合同,其不应当再承担契税的缴纳义务。从另外的一个角度分析,可以将契税的缴纳看作是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对价,买受人没有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当然不需要缴纳契税。如果买受人缴纳契税,则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此时的转让行为是房屋买卖关系,而不是合同权利转让关系。

  第二、如果认为因买受人未缴纳契税则权利转让合同无效,那么出卖人未缴纳土地增值税也同样会导致合同无效。这就象我们去超市购买商品,因销售者没有交纳税款而导致买卖合同无效一样荒谬无比。纳税与否是纳税人和税收征收机关之间的税收征收关系,该法律关系属于税法的调整范围,而买卖合同以及权利转让合同是民事关系,二者之间没有任何原因和结果关系。

  第三、无论《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都承认房屋买卖合同权利可以转让,并且都没有将买受人缴纳契税作为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生效的要件。其实,不交纳契税并不代表买受人可以不交纳其他税费,其还是应当按照税收法律的规定交纳所得税等其他税费。

  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转让权利的买受人不应当缴纳契税。同时,无论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还是权利转让的当事人,契税或者其他税费是否缴纳都不是合同是否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二)抵债房屋的再转让问题。

  在房地产开发活动中,以房抵债的现象非常普遍。开发商由于资金紧张或者为避免流动资金的大量占用,往往要求施工方垫资施工,待房屋建成后以房屋折价抵顶工程款。在这种情形下,实际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和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与本文主旨无关,故仅论述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以房抵债的法律性质为房屋买卖关系,即开发商以建成房屋折价作为给付施工方的工程款,施工方以开发商欠其的工程款作为购买房屋的对价。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三条也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施工方为了使房屋变现,就需要转让该房屋,这种转让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施工方在取得房屋权属登记证书后再转让房屋,该转让应当为房屋买卖关系。二是施工方与第三人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由施工方将该抵债房屋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将房屋价款给付施工方。第一种方式需要缴纳契税和其他税费,为减少变现成本,施工方大多采取第二种方式变现。

  如何确定施工方转让行为的法律性质?开发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债协议为房屋买卖关系,则开发商承担

  的义务为交付房屋和协助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施工方享有的权利为接受房屋和要求开发商承担协助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因施工方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其与第三人签订的转让协议实际上转让的仍然是对开发商享有的权利,即该转让为合同权利转让。同时由于该房屋已经建成,所以该转让行为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权利转让的规定。

  由于施工方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格,其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后,再由开发商和第三人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出具发票等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所需的手续。如果开发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债协议约定的房屋价格、施工方和第三人权利转让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第三人和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的房屋价格相同,例如三个合同的房屋价格分别为100万元,权利转让问题不会产生任何异议。但是施工方为尽快使房屋变现,往往会降价销售房屋,例如开发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债协议约定的房屋价格为100万元,施工方和第三人权利转让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80万元,最后第三人和开发商以80万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此时存在一个问题:合同权利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最后一个合同改变了第一个合同的内容,这种改变是否影响权利转让的性质?施工方转让合同权利的完整流程是,开发商和施工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工程款为房屋价款,其后施工方再和第三人签订权利转让合同,施工方收取第三人给付的对价,最后施工方通知开发商。因该流程比较烦琐,施工方往往在和第三人或者包括第三人和开发商达成初步的房屋买卖协议后(可能是口头的,也可能是书面的),由开发商和第三人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人不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开发商交付房款,因其已经将房屋价款交付给了施工方。同时因该房屋已经由施工方交付给第三人,该第三人就享有要求开发商出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各种手续的权利。从该层面上分析,最后一个合同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或者说该价格仅为缴纳契税而确定的成交价。但是无论如何,施工方的转让行为仍然为权利的转让,我们权且称之为“简化的权利转让”。

  (三)、《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具体含义。

  《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具体到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含义是指受让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还是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如果是转让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那么未办理登记手续是否影响该合同的效力?

  根据该条款“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规定,该“批准、登记手续”显然是指转让合同的批准、登记手续,这种理解应无异议。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登记问题,只有《1995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作出规定,但是该司法解释即不是法律(狭义的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同时该司法解释只适用1995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房地产纠纷案件,而不适用1995年以后的案件,再者法律、行政法规对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是否需要登记都没有作出规定。本人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债权转让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或者至少说现在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因此,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五、结论。

  (一)、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都承认房屋买卖合同权利可以再行转让,权利转让包括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和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

  (二)、预售商品房再转让。

  转让的条件是:(1)、预购方和预售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预购方和受让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债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3)、预售商品房债权转让合同应当在预购方还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之前签订。(4)、预购方向预售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三)、特殊的权利转让合同。(1)、转让已经交付但是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商品房。(2)、转让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抵债房屋。该二种情形均属于合同权利转让,适用《合同法》关于权利转让的一般规定。

  (四)、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

  转让条件:1、出卖人和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买受人和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合法有效。3、买受人向出卖人履行了通知义务。

  (五)、排除条件是:1、转让权利的转让人不应当缴纳契税,同时契税或者其他税费是否缴纳也不影响转让权利合同的效力。2、转让合同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

  注释:

  1、因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需要经过对方同意,该转让可研究的问题有限,故本文论述的前提是转让人(原合同买受人)不承担合同义务或者其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单纯的合同权利转让问题。

  2、参见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3月修订版,第412-426页。

  3、骆小春:《预购商品房再转让的法律思考》,载《河北法学》,20xx年第5期,第112页。

  4、骆小春:《预购商品房再转让的法律思考》,载《河北法学》,20xx年第5期,第112页。

  5、参见金俭:《析商品房预售合同》,载《现代法学》,1996年第1期,第62页。

  6、赵英伟:《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法律性质及条件研究》,法律图书馆,首页》

  法律论文资料库》“商品房”搜索,下载于20xx年8月4日。

  7、参见田韶华、包雯:《论我国合同法上的无权处分合同及其效力》,载《法学家》,20xx年第2期,第54页。梁慧星:《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载《人民法院报》,20xx年1月8日,第3版。王轶:《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载《中外法学》,20xx年第3期,第287页。

  8、1995年2月17日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二条。

  9、邹征优、林奇良:《不是转让房屋,是转让合同权利》,载《人民法院报》,20xx年2月26日,第B4版。

买卖转让合同14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xx年出生,住xx身份证,,xx年出生,住xx身份证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xx年出生,住xx身份证,,xx年出生,住xx身份证

  买卖双方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资源成立本合同条款如下:

  一、标的。卖方将其所有的间上下层楼房(房屋)包括(座落:,范围:东西南北,)一次性出卖给买方所有,该房屋的占地范围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给买方享有。

  二、价款。该房屋买卖(占地范围土地使用权转让)成家价款¥元(大写:佰拾万仟元)。

  三、交付。

  ①房款交付。xx年月日买方向卖方交付定金¥元(可抵作房款),xx年月日前向卖方交房款¥元,余下房款¥元,买方于xx年月日前向卖方交付。附加条件:若买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期限付房款,卖方有权解释本合同,交款以卖方出具收据手续为准。

  ②房屋交付。卖方于xx年月日前向买方交付该整个房屋,同时将房屋的产权手续交付给买方。

  四、变更(过户)。买方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卖方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办理房屋过户的费用由方负责。其中含开发商房产证押金肆万元整,待房产证办齐付开发商肆万元,房产证办齐办不齐与卖方无关。

  五、其他条款。

  ①卖方确保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对房屋享有所有权并确保该房屋没有担保债券、没有抵押、查封、拍卖等,债权债务由卖方承担。

  ②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前,该房屋的债务及纠纷由卖方承担,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后该房屋产生的债权债务及纠纷由买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若有一方违反本合同,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为总房款额的%,并赔偿响应损失。

  甲方(公章):xxx乙方(公章):xxx

  法定代表人(签字):xxx法定代表人(签字):xxx

  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

买卖转让合同15

  甲方(出售方):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购买方):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乙方和甲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位置

  甲方房屋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代住宅。乙方所购房位置为_________栋_________单元_________层_________号。

  二、计价方式

  按建设面积计算,住房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_________元,合计_________元;单价_________元,合计_________元,总金额为_________元整。

  三、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乙方向甲方交购房_________元整,买方必须签合同后天付元整。下余房屋元整于甲方办出房屋产权证时乙方一次性付清。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另向他人出售乙方购买的房屋,乙方无异议和无权干涉甲方采取的措施。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乙方所购的住宅拥有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出租、抵押和继承。(甲方只为乙方办理房产证、水电过户)

  五、装修标准

  墙、室内、顶均为普通粉刷,其他无任何装修。乙方购房后不得擅自挖洞更改门、窗口。否则造成房屋问题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六、有关公共设施所承担的责任及费用

  由甲方负责,乙方不负任何责任费用。室内所有东西归乙方、余款被付清及使用权归甲方。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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