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制度论文

时间:2023-02-09 10:08:25 论文 我要投稿

保险制度论文14篇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保险制度论文,欢迎大家分享。

保险制度论文14篇

  保险制度论文 篇1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人口老龄化的趋势愈加明显,致使城乡居民养老问题越发突出,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推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旨在缓和社会矛盾冲突,缩小城乡差距,保障人们的安居乐业,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文章通过分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试探性提出几点完善对策,希望能给相关研究者启示。

  关键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问题;对策

  随着“新农保”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有些地区立足实际,构建统一的、全覆盖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很好地打破了呈现二元化界限,有利于城乡养老保险的一体化转变,推动社会的公平发展。当前如何从制度层面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成为制度大规模推广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政策宣传效果不佳

  随着“城居保”和“新农保”的不断合并,进一步扩大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居民不能自愿参保投保,因此制度的覆盖规模有待扩大。由于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补贴和保障力度不高,对居民的吸引力不强,如养老金支付标准低,部分老年人的养老金不能支付其日常的开销。同时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宣传广度和力度不高,城乡居民不能全面了解养老保险的优势,缺乏较高的参保积极性。

  (二)经办能力不足

  参保人员缴纳保费时,由于缴费环节众多且业务量大,选择商业金融机构养老金、代收保费是最为便捷的路径;但基础性业务工作对人员具有较高要求,需要专业人员严格按照国家的标准进行操作,做到服务一生、记录一生,以免出现大问题。然而部分地区的经办单位没有明确规定缴费各环节的截止日期,有些经办人员不能对参保人员的缴费时间进行及时记录,导致基金增值保值能力受限,影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科学性及完善性。

  (三)资金管理投资水平不高

  对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而言,其在具体运作管理中,由于窄小的投资渠道和过低的基金管理层次等因素的制约,导致基金的保值增值面临较大的压力。目前管理参保人员所缴纳的保费时,基本是由县级进行管理,但县级经办单位在人员和管理等方面有所不足,如投资管理人员的专业性不强、风险管控体系不完善等,加上基金的投资方式为国债与银行存款,导致投资渠道相对单一,不利于分散基金投资风险。可见,风控体系不完善、管理运营层次过低、基金投资渠道狭窄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的必要性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1.扩大内需,发展经济。我国经济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基本立足点就是扩大内需,这也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必须要优化调整居民的消费结构,提高消费水平,发挥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能够稳定居民的消费预期,减少对未来经济保障不确定性而导致的压力,改善群众的生活质量,使储蓄向消费与投资转变,形成持久而强大的拉动作用,确保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2.促进制度公平。国家了一系列的文件与决定,在长期实践发展中得以完善,例如,为保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确定“新农保”试点的相关内容,如基本原则、资金管理、制度架构、筹资形式等;为实现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优化整合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缩小城乡差距,进一步缓和社会矛盾。3.缓解养老压力。现代社会的必然发展趋势就是人口老龄化,这也是全世界共同关注的问题。现阶段,我国人口的高龄化、老龄化趋势不断加深,导致代际养老压力增加,加上社会婚育理念的变化,人均寿命增长且独生子女增多,家庭结构出现明显的变化,致使传统家庭的养老功能有所削弱,这就需要通过制度化的安排来解决城乡居民老年生活保障的问题。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对策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只有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使居民了解养老制度的重要性,增强参保意识,才能扩大养老保险的规模,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让更多的居民受惠,感受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在具体宣传工作中要综合利用各种传播工具,如报刊、互联网、电视广播等,或者是发放宣传单、组织宣传讲座等,宣传讲解养老保险的意义,吸引城乡居民自主参保。当然各地政府可以应该立足实际,对本地的居民养老保险的情况进行动态化公示,保证参保与领取养老保险执行情况的透明度,欢迎群众的监督、投诉和咨询等。

  (二)加强经办能力与财政投入

  对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低的问题,各级政府应该加强财政投入,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能力,完善服务网络,增加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供给,为参保居民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同时政府也要从经济发展的状态出发,构建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养老金待遇的长效机制,有机结合家庭养老补充保障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共享社会经济的发展成果,解决居民老有所依、老有所养的问题。

  (三)适当拓宽基金投资渠道

  要想实现基金的增值保值,必须要从国内外的经济形势出发,对收益和风险进行权衡,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拓宽基金的投资方式及渠道,如: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管理方法、构建系统的基金风控体系、强化基金运作管理的监管力度等,从而实现多元化的投资方式,达到基金增值保值的目的。值得注意的是,对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多元化投资时,应该结合以下方式进行:1.选用收益和风险处于中间水平的投资渠道,如金融债券、基金等;2.选用高收益和高风险的投资渠道,如境外投资、期权期货、股票、企业债券等;3.选用低收益和低风险的传统投资渠道,如中央银行票据、国债、银行存款等。

  (四)完善制度建设

  国家可以构建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以政府可承受的范围为基础,按照不同的缴费档次进行差别给付,使其与缴费档次呈正相关的关系;或者是适当提高缴费标准,让收入层次不同的居民都能参与养老保险,激发居民的参保意识,鼓励居民早参保、多得益。此外,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新农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断合并,这就要求制定科学的衔接转移办法,对制度的转移性及可携带性进行综合考虑,彰显居民个人账户与非缴费型账户的即得受益权。例如:在局部养老保险待遇衔接方面,采用的待遇衔接政策为“累计养老保险权益+分别计算待遇+累积缴费年限”。

  (五)加快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

  首先,科学调整金融代办机构,实施代扣代缴,以便群众的缴款取款,确保基层网点布局的科学性。其次,积极构建经办管理人员队伍,加强人员的培训教育力度,使其具备较高的服务意识、服务水平、专业素质,为城乡居民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最后,积极推行社会保障卡,成立信息化的共享平台,采用信息化的经办管理方式,借助计算机智能化操作来取代手动录入缴费等程序,实现缴付方法、缴付标准、领取人数、参保人员等信息的共享,实现社保手续的跨省转移接续。

  四、结语

  综上所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如制度政策宣传效果不佳、经办人员能力不足、资金管理投资水平不高等,严重影响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效果。针对这种情况,各级政府应该从实际情况出发,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经办能力与财政投入,适当拓宽基金投资渠道,完善制度建设,加快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从而充分发挥出养老保险的优势,缓解养老压力和社会矛盾,进一步缩小城乡差距,实现社会的公平。

  参考文献:

  [1]王伟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安化县为例[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xx(02).

  [2]程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方向[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xx(05).

  [3]颜令帅,吴忠,向甜,职韵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探究[J].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20xx(11).

  [4]赵静.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及相关对策[J].现代经济探讨,20xx(11).

  [5]田勇.浅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困境与对策[J].中国市场,20xx(37).

  [6]唐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20xx(12).

  保险制度论文 篇2

  一、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金融业的战略调整必须要有一整套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和风险防范体系,成立存款保险制度将是我国金融行业监管制度改革的重点之一。第一,随着金融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我国中小型商业银行纷纷成立,金融创新产品呈现井喷现象,竞争加激的同时,各商业银行内控管理却良莠不齐,风险加剧。此外,外国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也纷纷进入我国市场,相继而来的是各类金融业务的交叉发展,这种日趋白热化的竞争将会给我国金融业带来前所未有的威胁,无论从范围上讲,还是程度上看都将是空前的。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失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安全与稳定的可行选择之一。第二,利率市场化程度可以决定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在促进经济增长、实现内外均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一个国家金融市场化过程中的关键一步。在我国不断深化改革的今天,利率市场化已然成为金融改革的重中之重。然而利率市场化过程充满风险,银行系统将面临着更加严重的不确定性。一旦利率管制放开,银行之间存款与贷款竞争就会加剧,利润空间被大幅压缩,其冒险性和投机性增强,极可能会将资金投向高风险资产。尤其是在经济发展过热时期,如果银行大量资金流向股市和房地产市场,那么经济发展速度放缓甚至停滞后,股市、房地产价格暴跌,银行坏账会大幅上升。世界各国在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几乎都伴随着或大或小的银行危机。因此,如何在不影响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风险处置和银行退出等风险防范机制显得尤为重要。第三,虽然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但却长期实行隐性全额存款保险。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国家并没有对存款保险做出制度安排,但实际上政府在银行等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时对存款提供100%担保,形成了由财政买单的局面。1999年,由财政部牵头先后组建了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专门收购、管理和处置大型商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20xx年,国家动用外汇储备成立汇金公司并向中行和建行注资450亿美元,提高其资本金比率。这种隐性存款保险的确帮助商业银行优化了其资产质量和提高了竞争力,但是用纳税人的钱补贴金融机构,违背了社会公平正义的观念,产生了高额的社会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金融机构和存款人的风险防范意识。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在法律规范上天然的缺陷,客观上要求我国应加快存款保险法律化、规范化、标准化进程,着力构建一个法律关系清晰、保险责任明确、权利义务对等、效率与公平兼顾、基本保障健全、合法规范的存款保险体系,提高存款保险执行效力,从而将过去隐藏和浪费的成本转化为能够组织、保留和利用的显性化成本,为银行业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性竞争环境。

  二、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步骤和策略

  (一)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应是较为温和的渐进型

  由于目前中国市场化程度不高,金融组织体系需要逐步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将带来商业银行利润空间的下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也不要操之过急。一方面,在存款保险范围上,可通过区域试点和逐步推进,然后再逐步向全国集中统一强制执行的存款保险制度过渡。另一方面,在费率核算上,应以让金融机构接受的低费率起步作为缓冲,保证保费征收对金融机构的财务影响较小,不会对正常经营构成重大影响为宜,待条件成熟后,逐渐向差别费率过渡,有助于实现存款保险制度平稳建立并不断完善。

  (二)建立存款保险机构与银行监管机构有效协调机制

  共建金融安全网,避免显性存款保险体系下产生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在较宽松管制下的被保险机构相比较严格管制下的机构更倾向于承担较大的风险,有效地管制对于金融行业的稳定是至关重要的。我国应当建立存款保险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和信息交流渠道,明确信息共享的内容和程序,配合以审慎的金融监管以发挥市场纪律和监管纪律两种机制的作用,强化市场约束,促使存款人、银行所有者和经营者以及监管当局都来关心银行的风险防范,才能充分发挥存款保险制度功能。首先,完善我国银行市场准入监管。市场准入是通过对银行机构进入金融市场、经营金融产品、提供金融服务依法进行审查和批准,将那些有可能对存款人利益或银行业健康运转造成危害的投机冒险金融机构拒之门外,来保证银行业的安全稳健运行。金融监管机构应根据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化,完善市场准入监管审核机制,保证独立、客观和公正地履行审批职责,提高准入管理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既要积极稳妥地放开银行机构和银行新业务准入限制,简化审批程序,支持商业银行在增强自我约束能力的`基础上稳健发展,激发市场竞争活力,又要严格基本条件来保证注册银行具有良好的品质,预防不稳定机构进入银行体系。其次,建设符合我国银行实际的经营风险评价体系。学习借鉴国际银行业的监管技术,依据我国银行业实际经营情况,建设符合我国银行业实际的监管信息网络系统和预警机制,识别、计量、评价银行风险,用一套科学完备的分析指标体系和考核评级方法,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状况进行定期评价。根据业务经营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状况和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市场风险敏感度等定性和定量指标确定风险水平或级别,风险越大表明监管关注程度越高,并征收越高的保险费率,使强制投保和风险费率作为银行机构的自律因素和激励因素,让高风险商业银行承担更高额费率。这样,既有利于降低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同时也提高了我国银行业的整体抗风险能力,在真正意义上实现金融安全。最后,完善银行退出配套机制。具有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是一个成熟、高效金融市场应具备的特征之一。市场竞争的结果有好有坏,市场应该有进有退,劣汰才能优胜,银行业建立平稳、有序的退出通道、纠错机制是完善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问题银行退出时,政府干预过多,行政色彩浓厚,相关法律可操作性差,处置手段和路径单一,处置过程未能体现公平与效率原则,没有遵循权利与责任对等、收益与风险对称的市场游戏规则。存款保险制度是直接针对问题银行退出时对存款人进行及时保护,维护存款人基本利益,可防止风险向健康银行蔓延,进而维护金融业的安全和稳定。由此可见,我国在建立和完善存款保险制度过程中,既要考虑控制道德风险的制度安排,又要在存款保险制度设计中体现强制加入、差别费率和风险共担的原则,注重保持存款保险机构与其他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又要互相协调,循序渐进。只有这样,才能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从而在提高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方面发挥巨大的作用。

  保险制度论文 篇3

  一、董事责任保险的运行现状

  我国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的历史并不长久。20xx年,中国证监会以及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了名为《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部门规章级法律文件,其中的明确规定,揭开了董事责任保险在我国市场经济中的序幕。随后于同年1月23日,由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美国丘博保险集团合作率先推出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作为新的保险险种,在董事责任保险险种发布会暨企业解释说明会上,深圳万科股份有限公司敢为人先,签订了首份由我国保险公司发行的董事责任保险保单,并成为国内首个为董事责任投保的民营企业,按照保单的约定,一旦万科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为自己的的职务行为不当给公司带来损失,保险公司将支付上限为500万元人民币的保险金。但如今距离部门规章的发布也好,首份国内保单的合意也好,10年过去了,中国保险领域董事责任保险这一险种的发展,并不乐观,不仅市场接受程度低,购买的企业比之企业总量基础显得相当少,而且即便是保险业从业人员,也对这一险种的发展前景没有信心。

  二、董事责任保险在我国发展状况的分析与对策

  (一)董事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分析

  1、对董事责任保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可以从董事责任保险的设立初衷了解到,设立该险种,是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市场交易秩序、以及维持投资者对企业本身的信赖程度的,正因为此,也有部分学者提出,设立这样一个保险,可以为企业承担应有的责任提供一个开脱的借口,转移本应当由企业承担的过错责任,由保险业代为承担的结果,最终是加重了社会的负担,而让一部分不法董事和高管逍遥法外。但这种观点也广受驳斥,主流的观点认为,尽管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本身仍然存在相当一部分值得商榷的地方,“可是应该看到该制度的功能主导的一面”。[3]其实对董事责任保险给市场交易秩序带来的负面影响,完全可以利用相关的监管制度予以完善,根据保险行业的从业规则,一宗保单的签订之前,是必须经过保险公司详细的核查,如投保人的资质、身份信息、以往是否有违法记录、财产的多寡、海外账户的登记情况,名下资产的注册情况、以及对于公司董事和高管最最重要的,以往的公司任职情况以及从业以来为公司带来的利润增长等等,都是保险公司考察核实的范围,并根据保险风险的多少,来划定保险金的多少,以此来考核为公司高管的承保信用度,而每一年的续保,保险都必须对此重新评估,对公司的经营情况提出意见,以公司经营状况来决定承保金额的高低,以此促进公司不断修缮自己的经营策略,敦促高管忠实勤勉。

  2、对董事责任保险的立法重视程度不够

  除《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外,在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也对董事责任保险有相关的铺垫和提及。但不难发现,在有关于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立法体系中,有明文为该制度设立规定的,层级都比较低。而对公司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关系最为密切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却对此没有相关的规定。对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立法层级不高,是董事责任保险在我国现状萧条的原因之一。正因为董事和高管责任的复杂性和抽象性,从而导致了董事责任的不明晰,直接造就了“董事责任保险的范围的意定性”[4]。这种意定性表现为风险和保险费用的甄别,取决于保险公司的控制能力、风险预估能力、费率计算等因素,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进一步探讨,当美国的证券市场上,投资者已经开始以股东代表的形式,在遭受投资损失时诉诸法院,请求司法机关判令董事和高管承担责任的时候,我国仍然停留在此类案例为0的阶段,“至今尚未发生”。[5]让人深感讶异之余,也从中解读出一则信息:摒除我国投资者遇事轻易不打官司的习性不讲,至少说明,法律并没有对董事责任中哪些可以被投资者以过错的明目追责,缺乏法律的指引,即便投资者想要求助于法院来减轻因为公司经营失误而给自己带来的负担,也无从着手,求告无门,这才是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立法重视不足的根本所在。

  (二)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实施的改进建议

  1、完善法律体系,加强对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指引

  欧美发达国家的法律体系里,在公司法版块,都对董事责任保险有着详细的解释,“加拿大的《商业公司法》也在20xx年的修改中加入了针对董事和高级职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可能遭受的诉讼风险,公司可以为其购买和维持董事责任保险;1967年美国的特拉华州首先在州公司法中规定了在该州注册的公司有权为董事和高级职员购买董事责任保险,之后其他各州纷纷效仿,时至今日,美国的50个州的公司法都有相关的规定。”[6]但由于董事责任保险是一个舶来品,相关的制度要根据我们的国情和具体的法律体系而定,不能一味的照搬照抄,就我国公司法而言,并不十分合适在相关公司法条文中直接加入董事责任保险的内容,原因在于,我国公司法是针对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与终止过程中的组织行为的总括性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对公司的主体经营行为做出规定,也会对公司内部的治理结构和人员的职责做出相应的规制,但以公司内部某一个成员为主体来规定该主体的保险类别,显得超出了我国公司法的调整范围。

  2、完善信息披露,将董事责任保险的投保情况纳入披露范围

  论述董事责任保险的时候,很难忽略一个主体,也就是董事责任的对立方投资者。投资者是一个企业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一个公司的董事以及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从另一个角度说,其实是在利用投资者提供的资金,来为投资者谋取利润,而谋取利润的过程,就是经营企业和运转公司。在证券市场较为完善的欧美国家,作为公司的投资者之所以将诉讼作为追索公司董事和高管过失责任的主要手段,就是因为公司所在国的法律为投资者明晰了损害赔偿请求权,这种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根源,就在于投资者对公司股份的拥有。换言之,经营的风险是始终存在的,不论是在市场经济发达的欧美发达国家,还是在仍然需要很多地方完善的发展中国家,如中国,公司董事和高管都面临着同样的市场风险,这样的市场风险给董事和高管带来的是执业的压力,但很明显,中国国内企业董事和高管所面临的风险要比欧美发达国家所面临的风险要小许多。这固然有着投资者索赔无法可循追责困难的原因,更加表明了不管是董事和高管,亦或者是投资者本身,都没有把董事责任当作考量一个公司运营情况的重要标准。有学者通过统计得出,“董事责任保险的实际购买对于降低公司代理成本的作用显着,并且其经济影响显着强于董事责任保的公司章程条款设计的影响;董事责任保险的实际购买和其他主要公司治理机制之间不存在显着的交互效应,董事责任保险很有可能作为一种独立的公司治理机制发挥作用”[7]。研究成果表明,将董事责任作为公司信用的考量,并将是否为董事和高管购买保险,作为其中一个判定的标准,不仅没有为董事责任开脱的功用,反而起到了良好的市场预期,将公司的信誉提高到一个以往没有的高度。从而本文建议,为董事和高管购买董事责任保险之余,将董事责任保险纳入信息披露的范围,主动予以公示,可以达到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倡导市场良好氛围的效果。

  保险制度论文 篇4

  一、引言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实施不仅是社会保障制度公平性原则的具体体现,更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和进步以及我国构建和谐社会重要战略目标的具体要求。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一样,中央政府免费提供基础养老金,地方政府对缴费参保居民进行财政补贴,然而利益驱导的制度机制能否激发城镇居民参保的热情,直接关系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效果和推广意义。

  二、相关研究综述

  目前国外经济学家对有居民参保的研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考察自身的条件对居民参保的影响;2、考察制度对居民参保的影响。

  三、调研基本情况

  (一)研究对象

  本研究数据来自20xx年7月对“张家界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意愿”的问卷抽样调查。在抽样方法上采用选点随机抽样,资料收集采用入户问卷访谈方式。在调查中共放问卷400份,获取有效问卷339份,有效回收率87.45%。

  (二)变量的测量

  本文选择城镇居民是否参保作为因变量。基于已有的研究我们选择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健康自评、心理自评、经济状况、儿女孝顺程度、老年活动状况、社会关系作为考察影响居民参保的自变量。

  四、湘西地区城镇居民参保现状及影响因素分析

  (一)居民参保现状分析

  在本次调查的339名居民中,参加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有227人,占67.4%;没有参保的有112人,占32.6%。由此可见,仍有三分之一的'人员没有参保。

  (二)影响老年人幸福感因素分析

  将性别、年龄、经济状况、健康状况、政策了解和政策信任情况等自变量分别与居民是否参保进行交互分析,并进行卡方检验,得到以下结果。

  1、性别和年龄

  从研究中我们可以发现,男性的参保比例比女性要高,并且高出了近16个百分点;从年龄方面来看,随着年龄的增大,居民的参保意愿也随之增高。

  2、经济状况

  随着个人月收入的提高,居民参保的比例也越大,其中月收入在3000元以上居民参保的比例分别比月收入为20xx-3000、1001-20xx和1000元以下居民的参保率高出3.8、25.9和26.9个百分点。

  3、健康状况

  身体健康好的居民其参保率(72.1%)比身体健康差的居民参保率(47.7%)要高,身体差的居民认为医疗保险比养老保险更重要些。4、政策了解情况从分析结果我们可知,对政策了解的居民其参保意愿更强(82.1%),不了解这项政策的居民其参保率仅为36.9%,因此加强政策的宣传是提高居民参保的一项重要工作。

  (三)居民参保影响因素的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

  为了进一步检性别和年龄、经济状况、健康状况、政策了解情况、制度信任情况等因素对居民参保的影响是否具有统计显著性以及具体的影响程度。笔者引入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并采用Forwardconditional(LikelihoodRatio)的方法。

  1、经济状况对回归模型贡献了25.5%的解释力。这说明经济状况是影响参保的最重要因素。经济状况往往影响居民的消费行为,从而直接影响居民是否参保的意愿。

  2、政策了解情况对回归模型贡献了10.2%的解释力。居民是否了解这项政策,是否了解这项制度所带来的好处直接影响着居民的参保行为。

  3、制度信任对回归模型贡献了3.6%的解释力。在调查访问的过程中,笔者发现由于大部分居民对这项制度的实际效果还存在比较大的疑虑,他们担心即使参加了这项保险制度,这项制度带来的实际效果还有待时间的检验,毕竟领老保险金是要达到退休年龄后才能领取的。

  五、有效提升居民参保的意见和建议

  第一,各级政府应该努力推进各地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沿着公平、普惠、可持续的方向发展,在解除人民生活后果之忧的同时,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并增进人民的幸福感,切实维护个人的自由、平等与尊严,继续扩大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覆盖面,有效提高支付比例,居民获得更多的优惠和帮助。第二,以居家养老为主要模式的家庭式养老仍然是目前我省农村老年人的主要养老方式,因此,逐步建立起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势在必行;同时,适当加强子女在经济上给予老年人的帮助和在精神上给予的慰籍,大力发扬和继承我国传统“孝文化”。

  保险制度论文 篇5

  一、相关文献回顾及研究

  对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是利还是弊,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支持者(Fama,Diamond,Dybvig)认为,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降低金融危机期间银行挤兑的“不良传播”,进而保护众多小储户的利益;而反对者(Dowd,Park,Kunt&Sobaci)则认为,其会引发道德风险,造成金融市场的动荡,严重打击整个银行体系,并给出证据表明,存款保险制度与银行的风险暴露水平、系统风险发生概率呈现显著的正向关。然而,越来越多的证据在偏向支持方。KarelsMcClatchey(1999)研究了20世纪70年代美国信用卡联盟的数据,支持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引入能够降低银行承担风险的压力的说法;而Gropp和Vesala在20xx年通过欧洲银行的数据再次证明了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对于降低银行的风险暴露有加强作用。近年来,我国对于是否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讨论也越来越激烈,但总体还是偏向以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代替隐性担保制度。李鹏和蔡庆丰(20xx)认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与降低银行系统风险没有必然联系。而李涛(20xx)则支持我国适时推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并以118个国家(地区)的商业银行监管模式为据。姚志勇(20xx)认为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削减政府和纳税人的负担,同时推动中小银行的发展,从而为银行间的公平竞争创造条件,并为中小企业解决筹资难的问题。刘卫(20xx)认为,尽管存款保险制度会导致银行运营激进、产生道德风险、提高社会融资成本等短期效应,但在长期机制上是有利于稳定金融体系的。它有助于“去地方政府高杠杆化”,削弱了房地产泡沫等金融风险,防范了金融危机的连锁反应,因此有利于我国宏观经济与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存款保险制度风险防范与激励民营银行的矛盾关系

  存款保险制度的风险防范与激励民营银行是一对矛盾关系。存款保险制度的最基本作用是防范风险,稳定金融市场,规范和促进银行业的稳定发展,并为民营银行提供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但是,民营银行的出现会在固有的系统存量风险上形成增量风险,对金融环境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前文谈到了民营银行对于我国中小企业乃至整个宏观经济的重要作用,政府在设计存款保险制度时有必要考虑能否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适当地激励民营银行,促进宏观经济的发展。

  (一)存款保险制度对民营银行的正向激励作用

  提高民营银行信用等级,增强竞争公平性。民营银行在人财物方面不如大型银行成熟,信誉度低,备受冷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犹如撑起了一把无形的保护伞,同时囊括了大型国有银行和民营银行,有效地保护了储户的存款。同时,通过监督等手段对民营银行的行为形成一种有效约束,提升其风险负担能力,有助于民营银行的信用等级逐渐回升。保障利率市场化的推进,提高民营银行竞争力。14年11月21日,央行宣布降息,将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1倍调至1.2倍,市场利率化近在眼前。然而,倘若完全放开利率管制,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会更加严重。银行还会有高息揽存的动机,银行业竞争加剧,系统性风险升高。因此,利率市场化需要存款保险制度和银行退出机制的保驾护航。市场利率化还可使民营银行竞争的灵活度提高,通过差异化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增强竞争力。

  (二)存款保险制度设计中风险防范与激励民营银行的矛盾问题

  1、存量风险巨大要求设计以防范风险为重

  98年央行关闭了海南发展银行,这是至今我国唯一一次银行破产事件。虽源于自身的风险失控但赔偿责任却全部落在央行身上。我国实行的隐性存保制几乎涵盖所有银行,一旦银行破产,央行都推脱不了善后的责任。隐性的存保制会产生更大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一方面,由于有央行兜底,银行会有更多从事风险行为的动机;另一方面,存款人也不怕银行违背承诺金额而倾向高风险项目,银行因此失去了存款人的约束将产生更多的风险行为。同时激励两方过度冒险,又没有一定的风险化解机制,风险积聚便会越来越严重。而当前,我国宏观经济持续下滑,存量风险巨大。经济减速期尤为注意的是房地产价格的下降伴随着的价格泡沫的风险。而08年以来过度膨胀的影子银行体系规模已扩张至27万亿左右,占GDP的47.5%,其中很大一部分资金流向了房地产相关的或是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项目,而随着房地产市场冷却,部分中型房地产企业已经出现资金链问题,其风险最终将传导到银行体系。虽然整个银行体系目前不良贷款率只有1.04%,但考虑风险的滞后性和其是通过表外形式出现逃脱监管,有理由相信我国存在着不小的系统性风险。我国正在错过最合适的存款保险制度出台的`窗口期,存款保险应当在产生系统性风险的苗头前推出,才能发挥其防范风险的作用。

  2、设计中保险监察、额度、费率与激励民营银行的矛盾问题

  防范系统性风险要求强化保险监察的职能。当前我国金融市场有爆发系统性风险的可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更应该把事前监控放在极为重要的位置上。我国的存款保险机构应该有能力识别有问题的银行,并对银行的风险提出相对应的要求。然而如果一味强调降低风险,又会打击银行的积极性。具体来说,保险监察的约束会规范银行的业务开展,抑制其高风险高收益活动。同时,配合监察活动的调查实施会增加银行的经营成本。这种规模效应对于后进入的民营银行来说十分不利,削弱激励作用,不利于其发展。存款保险制度中保险额度和超额保险比例尤为重要,过小会使存款保险制度形同虚设,过大又会加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而由于民营银行的特殊性质和不利地位,其往往是最可能产生道德风险和利用保险的,对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很有可能产生引狼入室的效果。当前,我国预计将保额定在50万,而有关超额保险的内容仍不得而知。缴纳差别保费能有效约束银行的高风险行为,但也增加其运营成本。特别是如今经济下行,按照13年的行业数据,即便是实行国际上很低的0.04%~0.05%的保费率,也将使得银行的利润增速下降2%~3%,影响是比较显著的。而若实行国际平均的0.08%的保费率,影响更突出。对于新进入的民营银行来说,这种影响更大。缴纳保费占用了银行资产,在增加负债成本的同时又使银行的信贷缩小,从而大大降低利润率,挫伤积极性。从现在透露的消息来说,央行意在建立风险差别费率机制,这也是金融机构的普遍呼声,单一费率不仅仅是不公平的,也将诱发极大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但民营银行风险系数高,又没有充足的资金,因此差别费率的不利影响在其身上具有放大作用,从而将民营银行制于一个竞争当中的不利地位,削弱激励作用。

  三、对存款保险制度设计和健全的建议

  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应以防范风险为重。考虑到民营银行的特殊性,国家应实施适当的监察力度,既防范风险,又不打击积极性。在设定保额时应给予一些适当的或是有条件的优惠政策,减少民营银行资金的流失,促进形成科学的资金结构,同时也会提升公众的保险意识。应当在最大限度地保障存款人利益和有效防范道德风险之间确定保费的平衡点,实行较低的费率和较小的差别,灵活定费,再辅之以及时的风险纠正措施,促进形成有效竞争和可持续发展。同时配套明确的退出机制。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后,央行将卸下其对各银行的保护责任,市场化的竞争会使得大大小小的银行都面临着破产倒闭的风险。这就亟待一个包含着债务清偿顺序、资产处置、破产接管等项目的清晰明确的退出机制与之配套,削弱银行业恐慌,以尽可能少的影响到其他金融机构,减轻其对整个金融市场的冲击,避免系统性风险。并加强公众思想教育。一,树立风险意识。国家信用一直根深蒂固于国民的观念里,缺乏风险意识。如果存款人没有风险意识,银行也就减少了一个追逐风险的重要约束力,存款保险制度设立的意义也就丧失了一半。二,树立正确的限额保护概念。只有让民众真正理解了限额保护的意义,才会削弱其偏爱大型银行的倾向,为民营银行的引入和发展营造环境。四、结束语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施行是我国金融改革中极具意义的一步,对于防范系统性风险、推进利率市场化等有着深远的影响。民营银行的引入和壮大也是未来银行业的发展趋势,并带动小微企业的快速发展。因此,应将这两者紧密结合起来健全存款保险制度,最大程度地激励和发挥民营银行的作用,降低其风险。

  保险制度论文 篇6

  相对于国有人型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对中小型商业银行的冲击更为显著。存款保险制度会为中小商业银行带来哪些机遇与挑战,中小银行又应怎样积极应对,这些都需要我们进行进一步探讨。

  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存款保险条例》实施以前,我国实行的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山政府信用为商业银行提供担保,储户不会山于商业银行倒闭而遭受损失。最初,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对维护金融市场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速推进,这种制度已严重束缚了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因此,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我国金融改革的必然选择。

  (一)维护金融环境稳定,减轻政府负担

  实行隐性存款制度,各种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山政府信用提供担保,一旦多家金融机构接连倒闭,则可能存在政府难以清偿存款的风险。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引导经营管理不善的商业银行退出市场,达到降低风险、稳定金融环境、减轻政府负担的效果。

  (二)保护存款人利益,增强存款人对银行的信心

  通过向存款机构收取保费,设立存款保险基金,当存款机构无法支付存款时,存款保险机构能够保障将储户的存款损失最小化。这样,一方而储户的存款得到了保护,另一方而增强了储户对银行的信心,降低了山挤兑和流动性不足导致的银行破产风险。

  (三)引导商业银行间的公平竞争

  国有人型商业银行资金实力雄厚,市场占有率高,在国家政策上也受到更多照顾,因而储户往往更愿意选择国有人型商业银行,从而使中小银行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实行存款保险制度以后,中小商业银行的信用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障,存款者更有可能选择质优价廉的中小型银行,从而促进银行间的公平竞争。

  二、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一)我国的银行业资产情况

  根据银监会网站资料显示,在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占比高达78. 3%,占据了主要地位。其中,五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占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量的.42. 3%,更是占据了商业银行资产总规模的一半以上,而中小型商业银行则处于不利地位。

  (二)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特征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费率类型、投保机构、保险基金来源、最高偿付限额等方而具有显著特征。在费率类型上,实行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收费方法:投保机构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都应缴纳保费:保险基金来源上,包括保费、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则产、基金运用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等方而:在最高赔偿限额上,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三、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中小商业银行的利弊影响

  存款保险制度一方而有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为我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相对公平、稳定的金融环境,另一方而也对我国中小商业银行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为中小商业银行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

  1.为中小型商业银行创造了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

  存款保险制度确立以前,人型国有商业银行往往被认为更能得到山国家信用的担保。实行存款保险制度以后,银行在存款保护方而处于平等地位,国有商业银行的优势在一定程度上遭到削弱,为中小型商业银行创造了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

  2.激励中小商业银行进行稳健经营

  我国实行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收费方式,不同资产质量和风险管理水平的金融机构适用不同的费率。为了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盈利水平,就会改善其风险管理水平,提高其资产的安全性和自身信用。

  (二)存款保险制度为中小商业银行提出了新的挑战

  1.增加了中小商业银行的破产风险

  首先,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意味着银行要自己承担各种风险,一些经营管理不善的中小商业银行将有可能退出市场,破产可能性。

  其次,在存款保险制度下,中小商业银行的破产赔付存款保险机构提供保障,可能会导致中小商业银行的自我约束力下降并引发道德风险。在利率市场化背景下,允许存贷款利率上下浮动,为了增加收益,中小商业银行可能会通过提高利率来吸收更多的银行存款,并从事更高风险的业务。这种情况下,如果经验管理不善,中小商业银行就会而临破产风险。

  2.中小商业银行的竞争压力增人

  存款保险的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大额存款人出于安全考虑,会更倾向于将限额以上的大额存款存放在信誉更好、安全性更高的人型国有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主要依靠负债经营,而存款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负债来源。存款增长受到限制,对于本身经营状况相对较差的中小型商业银行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

  3.缴纳保费影响中小商业银行的盈利水平

  我国实行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收费方式。中小型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较差,在风险管理水平方而也处于劣势,适用的保费费率相对较高。缴纳保费会造成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增加,压缩其利润空间。相对于低保费费率的人型国有商业银行来说,中小型商业银行的盈利水平会受到较人影响。

  四、中小型商业银行应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策略

  (一)注重客户需求,提高服务水平

  中小型商业银行应从自身的市场定位出发,认真分析目标客户的特点,主动了解客户需求,根据不同客户群体的风险偏好,提供不同风格的服务和产品组合:加强与客户关系的维护与管理,把客户的利益放在首位:提升老客户的服务等级,用优质产品和服务吸引新客户。

  (二)提高风险管控水平

  中小型商业银行要强化风险意识,通过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更为精确地对风险进行预测、计量和控制:不断优化资产组合,提高资产质量:注重审查和监测贷款,积极审核坏账并处置问题贷款。

  (三)重视业务创新

  为吸引更多优质客户和资源,中小型商业银行必须重视业务创新,根据客户需要,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研发,并推动存款、融资、理则、保险、银行卡和支付等产品的一体化创新。

  保险制度论文 篇7

  城乡养老保险合并作为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必由之路,自提出至今已取得显著成效,为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基础保障,为经济增长提供新动力,使城乡居民更加公平地分享经济发展成果。但在通货膨胀和居民收入增加的现实情况下,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不足之处日益凸显,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城镇化建设进程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并削弱了城乡居民抵御养老风险的能力。结合这些现实情况,就城乡养老保险的制度衔接、缴费档次、基金增值及监管等问题,对我国城乡养老保险的问题进行透彻分析,以健全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切实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一、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现实问题

  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减轻了社会的养老压力,分散了家庭的养老风险,为我国进一步发展进而实现伟大复兴提供了坚实基础,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具体实践过程当中,依然存在诸多现实问题亟待解决。

  (一)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充分、有效衔接有利于建立公平、高效、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发展,对于推进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具有重大意义。[1]但在现阶段,制度衔接方面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如农民工养老保险异地转移困难,各地区、城乡之间养老保险金给付标准不一,等等。其主要是原因:首先,我国的户籍分管制度在客观上为制度衔接设立了障碍。城乡户籍分管制度所针对的对象不同,各自间的联系不密切,信息没有充分对接,使养老保险在异地、城乡间转移受限。其次,我国城乡经济发展失衡,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以经济为基础,这就使城乡间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存在很大差距。经济发展较好的城市,其保险制度相应完善,而居民的缴费能力更强;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乡镇,保险制度相对不完善,缴费能力及居民参保率较低。随着这种差距的不断扩大,城乡、不同地区之间难以确定统一的给付标准,导致制度衔接存在很大障碍。再次,由于我国农村养老基金归县级政府统筹,同时大多数地区,市、县财政分开管理,县级财政面对农村日益老龄化的庞大人口数量举步维艰,这个因素亦严重制约了劳动人口的跨地区就业和制度对接。

  (二)参保缴费档次偏低问题

  城乡养老保险在实践过程中,各地区依据实际情况设定其不同的缴费档次,以实现多缴多得的激励效果。但是由现实情况看,多数城乡居民的缴费档次偏低,无法真正有效发挥风险分散作用。[2]归其原因,首先是养老保险缴费激励机制吸引力不足,无法满足参保人的.真实需求。现行的养老保险缴费机制缺少必要的弹性,参保人选择低档次的缴费方式可以实现个人缴费与财政补贴间的最大化配比,使得缴费机制难以发挥应有的引导作用。同时,目前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较低,难以满足参保人未来的生活需要。其次是部分居民,尤其是年轻人参保意识不高,认为养老问题不是现阶段的主要矛盾,加之流动资金有限,养老金投资回报期较长,使其参保热情不高。

  (三)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增值问题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其保障作用依赖于养老保险基金的科学监管和保值增值。首先,依照现行政策,养老保险基金由财政专户进行封闭式管理,养老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政策的制定、基金的征收及监管,其监管模式缺乏科学性和安全性,致使基金的挪用、侵占问题频发,进一步加重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压力。同时,此类事件易使居民质疑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使参保率及缴费额难以提升。其次,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增值主要依靠稳定性较强的定期存款和国债,这种增值方式承受巨大的市场风险。在我国当前情况下,消费指数不断攀升,通货膨胀压力增强,在较大程度上会造成养老保险基金的隐形缩水,从而出现收支失衡,资金不足的风险。

  二、完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和措施

  (一)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充分衔接

  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充分有效衔接,首先,要加快户籍制度在内相关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扫清制度障碍,实现劳动人口养老保险金在城乡间无障碍转移。其次,大力发展乡村经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过程中,需要努力提高乡村经济水平,增加乡村居民收入,从而缩小城乡差距,减小养老金的转入与转出阻力。这就需要地方政府进一步给予乡村优惠政策,引导乡村居民不断解放思想,促进乡村经济发展,为制度衔接提供坚定的经济基础。再次,改革现有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统筹全国养老保险基金,对其进行统一管理,使其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同时亦可减小地区财政风险。全国一盘棋的统一管理方式需要引入“互联网+思维”,加强养老保险制度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并完善全国范围内的养老保险信息库,为制度衔接提供信息基础。同时,在此基础上,可以推出养老保险信息卡,使参保人员随时了解养老金缴费、领取等情况。

  (二)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有效激励

  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激励,提高参保率和缴费档次应关注参保人员收入情况及养老金能否满足基本养老需求。首先,要充分结合地区现实,根据居民人均收入水平科学设定缴费档次,同时给予参保人员自由选择权利。缴费档次与参保人员缴费能力应匹配,激发居民的参保热情,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应加强财政的补贴力度,设定科学的补贴档次,加大多缴多得的政策宣传力度,引导居民参保意识的转变,积极鼓励参保人员在经济容许情况下选取较高缴费档次,确保缴费档次与补贴力度的正相关关系,激发参保人提高缴费档次的积极性。其次,政府应加大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现代化宣传手段,使广大居民深入了解养老保险制度的情况。政府应及时为居民答疑解惑,使其更加全面地了解参保所带来的利益,最终使为民工程最大限度地为人民服务。

  (三)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

  城乡养老保险保障作用的充分发挥依赖于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而保值增值则以基金的安全为前提,这就需要政府加大基金的监管力度,建立科学的监管机制。首先,我国应尽快完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法律体系,对养老基金的性质及所有权等本质问题进行法律上的规定,并对实际操作起到指导性作用,使监管行为有法可依。其次,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监管经验,设立独立、高效、统一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委员会,将相关部门纳入委员会,统一接受国务院领导,实现民主集中决策,对全国范围内的养老基金统一管理,在各个行政层级设立派出机构,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增加养老保险基金的透明度。再次,在确保基金安全、符合政策的情况下,对养老基金进行合理运作,制定安全有效的投资计划,确保养老基金稳定增长,抵御市场风险所造成的基金缩水现象。

  保险制度论文 篇8

  摘要:农村合作医疗是国家为了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现状的必要措施,保障农民享有充分的卫生服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采取政府适度补贴、居民个人缴费的方式为城镇居民提供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本文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系统的分析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中信息系统整合技术路线,并通过现场调研和对比的研究方法提出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中信息系统整合技术路线,希望可以为全面启动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信息系统的投入使用奠定良好的基础。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信息系统整合技术路线

  一、引言

  为了切实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功能和作用,真正体现国家医疗政策的优越性,必须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险管理息息系统加快农村和城镇医保精细化管理的步伐,切实保证医保业务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在全面探讨和分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实施城镇居民医保信息管理系统以及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为城镇居民医保业务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保业务提供充足的条件,以确保城镇居民以及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二、结合实例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中信息系统整合技术路线

  1.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现场调研与对比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对某城市的医保信息系统建设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将该城市的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城镇居民医保管理系统的研究和应用情况进行对比分析,最后总结出该城市居民医保在并入新农合制度后医保信息系统整合的技术路线。然后再结合医保整合的政策背景,系统的分析农村以及城镇这两种医保信息系统的`优缺点,最终确定最佳的应用系统功能框架,进而确定最佳的信息系统整合技术路线。

  2.关键问题处理

  (1)参保信息管理虽然城镇居民医保并入了新农合统一管理中,但是大部分没有统筹的地区仍然采用原有的工作模式,获取城镇居民的各种医疗信息。而将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在统一的信息系统中进行有效的管理,不仅可以同时满足新农合以及城镇居民医保的需求,同时可以在系统中快速识别出农村居民以及城镇居民的两种人员身份,并对参与管理信息建设的人员属性进行分类管理。(2)个人年度补偿信息处理由于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年度补偿标准不同,补偿的金额也不尽相同,如果依照统一的标准将很难实现二者的有效管理,而整合后的信息管理系统可以将城镇居民以及农村居民的个人年度医保资金的使用信息情况进行有效的采集,并充分的考虑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科学的管理城镇居民以及农村居民的个人年度补偿信息。即使是在重新采集各种信息时,整合后的信息管理系统仍然可以确保城镇居民年度补偿信息以及农村居民年度补偿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3)医保资金处理由于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医保筹资时间不同,城镇居民医保筹资的时间为每年的9月份,而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时间为每年的12月份,农民在来年的1-12月份享受补偿。由此可见城镇居民医保筹资与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存在时间交叉。应合理的安排二者的筹资与享受补偿的时间。

  三、系统整合成效

  该城市在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医保管理系统进行有效整合和优化后,将其投入到实际的应用中发现,整合后的信息管理可以切实满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以及城镇居民医保信息管理的需要,该系统运行稳定,能够确保医保实时结报的质量和效率。同时该系统一经推广使用便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接受和认可,避免了大面积退换就诊卡等现象的发生,最大限度的降低资源的耗损程度,节约了信息管理成本。此外,医院工作人员利用整合后的信息管理系统能够准确的统计出城镇居民以及农村居民的参保和补偿报销信息数据,缩短了信息采集于管理的时间,降低了工作难度,同时提高了工作效率。实现证明整合后的信息管理系统具有良好的经济合和社会效益,应该加大对其推广力度。

  四、结语

  基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信息管理系统是顺应国家医疗改革的必然,同时也是惠及民生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该继续加强对此方面的研究和探讨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对该系统进行优化和改进,以提高其运行稳定性,切实确保人民合法利益,并为国家医疗体制改革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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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徐爱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评价理论与应用研究[D].天津大学,20xx.

  [3]齐耀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轨研究[D].南昌大学,20xx.

  [4]曹笑辉,孙淑云.实现“全民医保”的瓶颈与基础条件——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对接[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xx(1):48-50.

  [5]王蕾,蒋中一,王禄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衔接的运行情况分析报告:江苏省常熟市追踪调查之一[J].中国卫生经济,20xx(6):38-40.

  保险制度论文 篇9

  引言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农业保险制度,对于保障农业和农村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稳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关于农业保险的研究虽然在数量上与城市保险研究相去甚远,但是在一定程度上指出了我国保险的发展趋势,为农业保险实践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

  一、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瓶颈

  农民货币收入与农业保险需求高度相关,是制约农业保险需求大小的主要因素。在货币收入达到或超过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临界值后,才可能产生农业保险需求。农民收入和农业保险需求之间可以建立一种回归关系。以X表示农业保险的需求量,Y表示农民的收入, r表示样本的相关系数,可以建立以下回归方程:

  两者的相关系数

  该方程的数学解释是:当r = 0 时,说明X与Y之间不存在线性相关关系;当0 < |r| < 1时, X与Y间存在着一定的线性关系;当|r| ≥0. 8时, X与Y间高度相关;当|r| = 1时, X与Y间完全线性相关。

  农业保险供给与需求严重不对称的矛盾。商业性保险机构中真正涉足农业保险领域的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少数几家,但也只是对部分风险相对比较小的农业项目开展了保险,而对重大灾害性的农业保险还没有真正地开展起来,造成了农业保险供给还远远不能够满足农业发展对保险需求的矛盾。

  此外,法律法规建设缺位也是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建设的瓶颈。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但是,我国至今也没有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及相关的行政法规。法律法规建设的缺位, 极大地影响了农业保险的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二、突破瓶颈的探索--制度模式的选择

  实践表明,目前对于农业保险的多数险种来说,纯商业化经营的路是走不通的。有的研究者提出了一种政府主办、政府设立相关机构从事经营的模式。从世界范围来看,农村保障制度的建立大多出现在社会发展到以工养农的阶段。我国以工业反哺农业才刚刚开始,由于农业人口比例巨大,国家财力无法独自承担反哺重任。

  而有的学者则倾向于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相互保险是指参加保险的成员之间相互提供保险,其最本质的特征在于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身份合一,其优势在于低成本、低价格,可以减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但是承保范围狭小、风险相对集中,由于保险基金规模有限,难于应付较大灾害。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尝试建立另一种较为可行的经营模式,即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基本设想是:在中央设立“中国农业保险公司”,允许商业性保险公司申请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中国农业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险再保险。这种模式,相对而言,比较适宜我国农村的分散经营现状,而且在政府惠农政策倾斜下,商业性保险公司有兴趣凭借人才和实力上的优势,加快农业保险的研究和制度创新。

  三、突破瓶颈的关键--制度建设中的政府职能

  在探索农业保险发展的.道路上应坚持立法先行的原则。许多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通过立法来增加政府干预农业保险能力,如日本的《农业灾害补偿法》、美国的《联邦作物保险法》等。但长期以来,我国农业保险法一直缺位。国家应加紧农业保险立法,为保障农业保险的发展形成长期制度保证。

  政府应尽快建立多层次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具体做法如下:

  ①建立全国性体系;

  ②完善区域性体系;

  ③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体系应循序渐进、逐步扩大。

  应从最基本的农产品生产做起,逐步扩展到高成本的优质农产品的保障;从指定险的险种到一切险的险种;从保障成本再到保障收入;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由点到面,滚动发展。

  政府还应建立农业保险的利益补偿机制。一般分为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两种。税收优惠方面,对农业保险免征一切税赋是许多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在对所有农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同时,进一步减免所得税,;亦可以对投保人的保险费用减免税赋。财政补贴方面,可以直接对投保人的保险费用进行补贴,也可以对保险公司提供管理费用补贴,对农业保险经营者的超额赔付和亏损给予补贴,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

  四、结论

  尽快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农业保险制度,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应在政府的主导下,以政策推动为着力点,形成良性互动,尽快建立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全国性与区域性相结合的多层次政策性农业保险体制,切实为帮助农民、扶持生产、解决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的“三农”问题做出积极贡献。

  保险制度论文 篇10

  基本医疗保险这一名词至少有四层含义。首先,它的目标是保证基本医疗费用支出安全。其次,它体现了保险的某些特征。再次,它属于医疗费用保险。最后,它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基本医疗保险的上述含义或者特征决定了其在改革中贯彻了保障与激励相统一的原则。从保障方面来讲,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自实施以来保障程度在逐年提高。20xx年《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显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每年报销的基本医疗费用总额数已经从1998年的53.3亿元增加到20xx年的4431.4亿元。从激励方面来讲,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费用分担机制已经建立,这体现在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筹集和支付两个方面。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筹集方面来看,政府补贴、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受保障者个人缴费共同构成了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财政基础[3]。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其管理服务社会化的步子逐步迈开,虽然目前还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但是其已经在实践中积累了一些成功的做法。(1)基本医疗保险筹资社会化。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机构、筹资来源实现了社会化。(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社会化。(3)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发放社会化。目前是参保患者在就医时记账,然后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基本医疗服务提供机构之间再进行医疗费用结算。(4)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定点服务管理。逐步形成了定点医药服务机构申请、审核、信息发布、评价和调整的社会化管理机制;形成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三目录”(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诊疗目录和服务设施使用目录)的原则和指导思想,以及规定费用报销办法、定期对“三目录”进行调整的社会化管理机制。(5)把基本医疗服务管理和社区卫生服务管理相结合。目前,正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功能的引导促进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面临的关键问题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是指基本医疗保险资金征集、管理和发放的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目前以地级市和县级市为主的低统筹层次难以适应人口流动等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对流动人口的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乃至整个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平衡、管理成本、关系衔接等问题都构成了挑战。目前各地纷纷提出了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的计划和实施步骤,尤其是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施地级市统筹作为近期的奋斗目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相对于地级市、县级市统筹和全国统筹来说具有比较优势,应该在逐步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地级市统筹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提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目标。

  基本医疗保险适度缴费率。基本医疗保险适度缴费率是指有利于保障人口基本医疗费用支出安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有利于资源充分利用和资源优化配置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经过测算,基本医疗保险适度缴费率在20xx-2050年这段时期内基本保持稳定,波动范围在9.88%-11.89%之间[4],大体符合国际上医疗保险10%-12%左右的经验费率[5]。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目前基本上处于适度状态,但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目前低于适度状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适度缴费率在20xx-2050年这段时期内应该在2%左右[6]。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20xx年试点以来政府每年给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的财政补助已经从40元增加到20xx年的240元。中国应该形成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科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调整机制,避免费率调整的临时性、随意性和主观性。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存在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设计中引入个人账户的初衷为了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纵向积累、对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产生激励,以及抑制职工在消费基本医疗服务时过度需求的道德风险,但是实践证明,许多地方在个人账户基金的使用方面并没有严格遵守“两定点”和“三目录”的要求,有的地方提前透支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基金使用的随意性很大。个人账户自建立以来非但没有能够很好地实现上述三个目标,而且还造成诸如降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和基本医疗保险公平性等一系列弊端。中国应该以门诊统筹为起点,弱化并逐步取消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基本医疗保险中的异地就医管理。人口流动频繁和基本医疗保险相对较低的统筹层次对基本医疗保险中异地就医管理提出了巨大挑战。这一问题的解决不仅关系到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安全,而且关系到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可持续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异地就医管理主要存在异地就医费用结算滞后、异地就医政策和统筹地就医政策不统一、异地就医过度医疗服务道德风险严重、异地就医管理实施成本高、异地就医引起就医地医院之间的不正常竞争[7]。中国可以借鉴欧盟成员国在跨区医疗保障政策中的协作机制,以20xx年实施的异地就医结算服务为起点,积极探索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中住院医疗费用的需求方控制。基本医疗保险中住院费用支付目前在需求方费用控制方面普遍采取了起付线、共保率和封顶线三种办法。这种对住院费用的需求方控制办法对需求方采取了过多和重复的控制措施,从而导致基本医疗服务需求方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和管理成本的增加。基本医疗保险属于社会性医疗保险,应该在基本医疗保险中取消起付线和封顶线,彻底改变目前大多数地方按照病种或者就医机构级别或者是否在统筹区域内为依据实施不同共保率的作法,对基本医疗住院费用从高到低实施按比例递减的共保率,从而形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中住院医疗费用高低为依据来调整的共保率为中心对基本医疗保险中住院医疗费用的需求方实施控制。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方式。在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实现全民覆盖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方式的选择就变得尤为重要。中国目前主要实施的按服务项目付费造成的医疗服务诱导需求、医疗服务高监督成本、医疗服务供求双方关系恶化等弊端是显而易见的。总的来说,中国的基本医疗费用支付方式应该从后付制为主向以预付制为主转变,预付制医疗费用支付方式应该坚持实施以总额预算式为主的、以按人头付费和按病种付费相结合的混合式预付制医疗费用支付模式。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政策趋势

  坚持以公平为主的基本医疗保险建制理念。公平是建立在良心和公正基础上的一种正义体系。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健康服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需要继续坚持以公平为主的建制理念。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包括资金筹集、基金管理和待遇发放三个环节。因此,坚持以公平为主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制理念就是要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全过程的公平。基本医疗保险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制度,是保障国民基本医疗安全的一种福利制度安排,坚持以公平为主,实现公平与效率结合的建制理念将对中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与激励功能的发挥产生积极影响。

  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法律制度。基本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专业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基本医疗保险专业法律制度的完善以整个社会保障专业法律制度完善为前提。中国在基本医疗保险专业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的当务之急是应当尽快抓紧时间制定社会保障立法规划,着手制定社会保障法通则[8],根据实践经验修订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关的条款。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主要是进一步完善如劳动法、行政法、财税法、金融法、会计法等法律中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实施、监督等的相关规定,补缺其漏洞,增加它们之间的协调、配套和衔接。

  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顺畅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顺畅接续是未来一段时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这一问题的解决关系到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乃至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将来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变迁至少在三个方面要有所突破:第一,具体基本医疗保险项目建制前的试点工作应进一步规范。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地区的选择、试点时间的规定、试点经验的总结以及试点成果的推广应该进一步规范。目前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地区过多、试点时间过长以及试点经验总结和成果推广不力这种现象应该逐步被规范。第二,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的碎片化问题应该逐步得到缓解。根据不同人群社会身份设置的基本医疗保险项目应该减少,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保险项目应该逐步并轨和统一。第三,基本医疗保险跨区域协作机制应该逐步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在实现地级市统筹的基础上应逐步探索省级统筹的时间、步骤和方式,应该构建顺畅衔接的基本医疗保险跨区域协作的信息平台。

  保险制度论文 篇11

  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现状

  (一)“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到“统账分离”的初步尝试养老保险的保险基金分成了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两个部分,1997年《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要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确定了“统账结合”的模式。从1995年到20xx年之间,我国主要采用的是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的“通道式”管理,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的资金使用并没有特别明细的界限划分,这也是后面出现的养老金“空账”问题、缴费不实等的原因,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者队伍的扩大以及人口老龄化等问题显得愈发严峻,20xx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完善城乡社会保障水平改革试点方案》提出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方向,将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分开核算和使用。20xx年国务院在总结东三省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发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要求各地逐步做实个人账户。截至20xx年底,全国有13个省市不同程度地做实了个人账户,但是只有辽宁实现了8%的的个人账户做实。

  (二)从现收现付到部分积累制的转变

  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的是现收现付的筹资处理模式,不考虑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储备,而是从当期的养老保险收支平衡的角度出发,以支定收来支付当期的养老金,这种筹资模式达到了收支关系简单,管理简捷方便,没有资金贬值的风险和基金保值增值多重压力。

  二、我国养老保险的对策分析———从做实个人账户角度

  (一)做实个人账户的必要性

  1、沉重的历史性债务

  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改革开放再到现如今,养老保险经历了多次的改革与创新,成绩是显著的,当然也有着不足,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亟待解决。我国传统的养老保险模式采用的`是现收现付的养老金筹集模式,伴随着人口老龄化加速、就业压力增大等问题,不得不做出制度改革,经过不断地设计与探索,逐渐采用了部分积累的“统账结合”模式,新的养老保险制度需要为现行的制度积累养老保险基金,同时又要兑现以前的制度留下的对于劳动者的养老保险承诺,制度转型造成的“转制成本”由此产生。

  2、“空账”问题

  “空账”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前面提到的历史性债务与“空账”问题的产生是有着密切的联系的。由于未能妥善的处理历史性债务,在新的制度下采取“先实行个人账户空账,然后再逐渐做实”的策略,这样在养老金历史性债务责任未清的情况下又出现了新的问题。个人账户长期“空账”运行,在职职工退休时他们的养老金支付实际是从当期在职的职工的个人账户上提取的,这种现收现付性质的“统账结合”实际上已经失去了本身的要求和目标,这样一来个人账户仅仅成为了一个空壳,没有实质性的作用,针对“空账”问题,其措施显然是要逐渐做实个人账户,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不能再像以前那样混为一起,20xx年开始国家也决定进行统帐分离,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的试点方案。但是目前来看空帐问题仍然严峻。

  3、养老保险面临潜在危机

  第一、人口老龄化加剧,劳动者队伍扩大。人口老龄化不仅是中国目前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全世界范围类的社会保险和事业中也是一个需要突出注意和研究的现象。问题分为两个层次:第一是整个社会的人口年龄趋于老龄化,受生育政策、生活质量、医疗条件等多方影响;第二是在参加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中,缴费人数相对减少而享受保险的人数相对增加。第二、诚信缺失,缴费基数不真实。法律监督和保障的不力、企业以及个人的诚信缺失、社会责任缺乏、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不明、责任分担不清等造成养老保险基金缴费不实。在养老金的给付过程中同样也存在诸多不规范的行为,虚报、冒领层出不穷,许多单位和企业出现职工“非正常提前退休”,退休队伍被严重的年轻化,造成大量的人力资源浪费,养老金入不敷出,本该用以长期存放并做投资的个人账户基金被提前用以支付大量的退休职工的退休金,更别谈养老金的保值增值效果了。

  (二)落实个人账户做实

  1、养老保险稳定运行需要处理好三对基本范畴

  (1)权利与义务。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表现在社会事务的方方面面,对于养老保险行业而言,我们所谈到的主体包括了政府、企业及个人三方面,三者的合理分配方能到达养老保险的本质要求。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了让广大劳动者在退休后能够有抵御年老风险的能力以及保障劳动者队伍的基本生活水平,那么无论是国家、企业及个人都需要为养老保险事业的良好发展尽义务,需要为养老保险基金的积累出力,根据实际的情况和需要按照不同的比例分配到国家、企业和个人的身上,因为我们是一个整体,同时企业、个人都有权利为自己的发展和老年生活建立保障,国家所起到的作用是基础性的,需要履行对广大企业和对个人的承诺。

  (2)公平与效率。在养老保险的发展中公平所扮演的是“减压器”和“稳定器”的作用,我们知道养老保险是一种收入再分配的方式,是对人民基本生活水平的保障,这种基础性的保障形式中如果不能处理和好公平问题,必然会引起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对中国的和谐稳定发展不利。在分析养老保险时,公平显然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由于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想要达到理论上的完全公平是不可能的,我们讲的公平是说在养老保险制度良好运行、养老金合理发放,养老保险的基础性作用有效发挥的情况下的惠及全民的普遍性公平,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空间上地域上的公平,二是在养老保险体系内本身做到公平。效率问题则是“工作做得好与不好”的问题,使养老保险制度良好运行,不管制度的管理、制度的优越性、养老金的支付、养老金的投资与收益等方面都能有一个良好的状态。

  (3)政府与市场。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是有保值增值的需要的,养老金需要投入到资本市场进行投资运营,这是我们应当选择也必然选择的道路。考虑到养老保险的特殊性,其对于投资工具的选择需要谨慎,更多的选择那些作长期投资、投资回报较好的资产组合,安全性需要首先考虑;政府的作用往往是监督和管理的角色,也是养老保险发展的坚强后盾,养老金投入市场后如果没有严格的监管和管理措施,在市场激烈竞争环境下必然会出现一系列问题,养老金投资的失败意味着广大劳动者用以养老的基本保障被破坏,后果可想而知。

  2、在试点的基础上将做实个人账户逐步扩大到全国

  (1)个人账户做实工作进展平稳。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记者会上谈到目前我国已经在13个省(市、自治区)开展了部分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试点,并且稳步发展,到目前为止,这些省市做实的个人账户资金总共达到了2700多亿。按照相关资料显示,如果按照8%来做实个人账户,实行统帐分开,那么预计到20xx年养老金统筹会出现结余,制度将良性运行。当然在做实个人账户的实践过程中还会遇到各种可能预测或不可预测的风险和困难,不过这是我们必然面对也必须面对的,任何一项政策或策略的成功总是要经历各种曲折和实践的检验的。

  (2)继续积极稳妥的开展个人账户做实工作。首先、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分开管理、分开核算。根据统计,截止20xx年我国养老保险账户个人“空账”运行的规模已经超过了7400亿,并以每年1000亿的速度扩大,有预测,到20xx年老龄化高峰期时,当期的养老金的支付缺口将会达到4400多亿“,空账”会高达14万亿元。只有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分开核算与管理,那么个人账户的基金才会真正做到专款专用,基金的使用才能够透明化和清晰化。其次、加大财政的支持力度,逐步消灭历史债务。目前关于做实个人账户遇到的一个重大问题也就是历史性的债务问题,可以适当加大财政的支持力度和分摊程度,利用国有资产存量是一个合理和可行的选择,通过划拨国有资产来解决历史欠账。再次、切实做好法律保障和监督工作。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有很多,但是如何在这个过程中有效、合理的去落实政策和方案就必须有规范的制度和法律来进行保障,我国人口众多,全国范围类的养老保险运行是一项复杂而庞大的工程,尽可能的做到清晰透明有效才能将个人账户做实落实到位。最后、做好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这一项是需要非常谨慎的对待的,养老金投入到资本市场要充分考虑我国的金融市场环境,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随着金融市场的逐步完善,可供选择的投资工具增多,基金的保值增值效果也会逐渐的体现出来。

  保险制度论文 篇12

  摘要:20xx年5月1日正式实施《存款保险条例》,标志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后续的改革、完善和健康发展仍旧是摆在我国金融业发展面前的一个长久的问题。本文分析了存款保险制度的相关理论和存款制度构建和发展过程以及该制度产生的效用和存在问题。最后针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今后的发展和完善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保险基金

  经过12年的酝酿,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建立,我国也迈出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关键一步。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于稳定我国金融行业、规避银行的倒闭风险、化解金融危机和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有重大意义。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相关理论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保障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制度安排,通过存款银行按一定的费率缴纳存款保险建立存款保险基金,在缴纳存款保险的银行出现倒闭危机是用存款保险基金来偿付存款人的赔款要求,从而避免银行因挤兑风险而发生倒闭的可能,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这里所说的存款保险制度即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与隐形存款保险制度向对应的制度安排,都是国家为维护银行业稳定,避免金融风险传导性越来越强的情况下,银行由于挤兑风险而破产导致金融体系链条断裂而引发大规模金融危机的制度安排。而隐形存款保险制度不建立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收取向参与存款保险的银行收取存款保险,而是由政府或者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最后保障,为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依靠政府的行政力量或者强大的资金实力保持银行体系的稳定。以上两种类型的制度安排,其实是由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银行发展规模等决定的。

  二、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及内容

  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背景下,世界经济金融日益成为一个紧密联系的整体,同时金融风险在各国金融联系日益紧密前提下的传播更为迅速,金融动荡加剧。这一制度安排的优点在于依托政府强大的经济实力,避免银行的倒闭风险,是一种稳定可靠的存款保险制度,通常以国有银行主导的发展中国家普遍采用。随着人均收入的增加和我国居民特有的较高的储蓄倾向,银行业吸收存款的负债业务实现了膨胀式的发展。隐形的存款保险制度给央行和政府造成了沉重的财务负担。其实政府已经预料到了今天这种局面,也在积极准备和筹划相关制度的建立。存款保险的保障机构主要的保障对象为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已经基本覆盖我国金融机构和基本的币种。能够有效的保护境内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银行金融业的稳定。存款保险的保费来源主要是由投保的上述银行业金融机构交纳。费率确定有国家提供过得标准费率和根据银行不同而设立不同的适用费,可根据具体情况做适当调整。我国存款保险的偿付实行限额偿付的原则,该限额标准综合了我国的存款规模、存款结构并充分考虑到我国居民存款意愿强等因素综合考虑演算的过程,符合我国基本国情。

  三、我国存款制度存在问题分析

  1.相关配套设施不健全

  相关配套设施是存款保险制度的辅助设施,我国这方面设置的缺失会使得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缺乏联动性,仅靠政府单方面完成规模庞大的制度安排,实施的效率和效果也就不能尽人意。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还需要政府各相关部门如央行、财政部以及银监会等的相互配合。

  2.《存款保险条例》内容的正确性和有效性有待实践的检验,仍就需要在不断的实践中加以完善和补充

  也就是说,相关政策、条例的制定要建立在实际操作的基础上,并在实际操作中不断更新和完善。

  3.存款保险机构职能不明确

  现有制度没有对存款保险机构的具体职能做出相应的明确规定,这一点将有可能使得我国的存款保险机构走发达国家从复合到综合的`旧路,也不利于存款保险机构在今后的具体操作中发挥强有力的作用。4.存款人和银行机构从业人员相关知识缺乏。银行是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对象,银行从业人员相关知识的缺乏会使银行在做好应对措施,即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相关的风险管理、资产管理出现操作风险。而存款保险制度所特有的保护存款人利益和存款银行的作用又使得这一制度极易引发道德风险。因而这也是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急需应对的问题。

  四、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完善的对策

  1.完善相关政策配套设施

  法律方面上,要逐步将存款保险制度由政府法规的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以求依靠法律的强制性促进制度的强有力的实施。在机构设置方面,明确职责范围的同时,追求存款保险机构、中央银行、政府机构和银监会的相互配合,自上而下的建立完备的存款保险体系,以求制度的全面和高校运转。

  2.与时俱进更新制度内容

  存款保险制度是在不断发展和进步的,所以我们要把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看成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由于金融市场短期内的千变万化和长期的发展进步,存款保险制度也要与时俱进,不断的更新相关制度和政策的内容,以使其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金融市场环境,以充分有效的发挥其保护存款人、维护金融稳定的作用。

  3.发挥存款保险机构的监管、危机处理和破产清算职能

  存款保险机构职能的配置和发挥,可直接将我国相关机构的职能设置为综合监管、危机应对和参与破产的综合机构。这样其职能就与银监会和中央银行的监管或有重叠,但更应侧重于对于银行风险控制的监督和管理。

  4.促进金融安全和存款保险知识的普及教育

  普及金融和存款保险的知识是存款保险制度自上而下,从政府到机构、个人的相关意识提升的有效措施。普及教育过程中要做到机构和个人并举,不能偏移。

  参考文献:

  [1]卢文华.对当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新思考[J].浙江金融,20xx(8).

  [2]赵保国.关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思考[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xx(1).

  保险制度论文 篇13

  20世纪70年代以后,由于新一轮金融危机造成严重的经济滞涨,为了刺激经济、提高就业率,英国政府又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如1970年《同工同酬法》,1975年《就业保护法》和《性别歧视禁止法》等[1]。到了1976年,考虑到上述法律在功能上可以进一步相互协调和配合,由贸易部整合相关法律并最终由议会通过了一部新的《社会保障法》,以帮助失业工人的就业和生活问题。然而,上述措施的实施并没有取得预期效果。直到1979年,撒切尔夫人执政后,进一步采取激进的改革方式,特点是加强对失业工人等弱势群体的保护。1988年制定了《就业法》,1995年又对1976年的《社会保障法》进行大量修订,主要目的在于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增加对失业工人的保险待遇等。这一系列组合式的失业保险法律的制定,有效缓解了英国的就业压力,同时带来了英国经济的持续增长。

  德国虽然完成工业革命的时间较晚,但发展迅速,在第二次工业革命期间就已经完成了对英国的超越,成为资本主义世界强国。然而,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经济开始进入大萧条,失业问题开始加剧。在解决失业问题的第一阶段,德国学习了英国的相关经验,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有关促进就业和保护失业工人的法律。比如,1918年的《工人保护法》《劳动时间法》;1922年的《工作介绍法》《工业法院法》《劳动扩张法》《劳动仲裁法》;1926年的《劳动法院法》;1927年的《职业介绍和失业保险法》以及1934年的《国民劳动秩序法》等。德国通过立法,逐步建立起失业保险法律体系。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德国的经济遭受重创,经济发展几乎停止,大量人口失业。所以,德国政府把促进就业作为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重要目标。这一时期失业保险方面主要适用的是1967年的《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法》和1969年的《就业促进法》[2]。在长期治理失业的过程中,德国政府发现,要想解决失业,保证充分就业,必须由国家出面,对失业问题进行全方位的宏观治理。这一思想被后人总结为“魔力四边形”,即政府应当把解决失业放在一个总体的经济目标当中,具体而言就是把充分就业、经济增长、通货稳定和对外经济平衡确定为国家宏观调控的四大目标。国家通过对宏观目标的实现来完成对失业的综合治理。这一思路,对世界各国解决失业问题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美国是在两次世界大战中崛起的国家,同时也饱受失业问题之困扰。为了刺激经济,解决日益严重的失业问题,美国亦开始建立符合自己国情的失业保险制度。1933年,罗斯福开始推行“罗斯福新政”,新政中的一个重点工作就是对失业进行救济。1935年,美国颁布《联邦社会保障法》,这是一部对美国就业制度和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产生了直接影响的重要法律。这部法律中有两项内容最为重要:第一,规定由政府投资大力兴办公共工程,给失业工人创制就业机会;第二,该法令专门对就业作出规定,指出就业是由美国政府承担责任,并建立有雇主与雇员劳动关系的任何行业提供任何劳务,同时明确农业劳动力不属于就业的范畴。这是世界范围内第一次以立法形式将纯农业人口排除在失业救济范围之外,也是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政府有责任帮助失业工人实现再就业。20世纪60年代,美国进入了经济增长新时期。由于产业升级进程加快,一方面是夕阳产业中出现大量失业工人;另一方面则是朝阳行业中大量的空余岗位无人填补。在这一时期,美国政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劳动力知识素质。为此,美国政府颁布实施的有关法令,主要有1962年—1967年的《人力资源开发与培训法》《职业教育法》《同工同酬法》《就业机会法》《工作刺激计划》和《就业年龄歧视法》[3]。值得关注的是,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系统的建立,使得美国工人不仅是职业技能得到提升,职业抗风险能力得以加强,更为重要的是整个职业教育和培训全部由政府出面进行。

  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前,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囿于对社会主义性质问题的狭隘理解以及统包统配的就业方针,国内理论界一直否认失业问题的存在,认为失业是资本主义制度下的一种社会现象。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特别是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转型期,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也迫使我们重新审视有关失业的问题。西方国家的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对完善我国失业保险法律相关制度具有启示意义。

  (一)重视失业工人的救济

  失业是西方各国政府一直关注的问题,既然消除失业是不可能的事,那么面对失业工人,政府首先要做的就是救济失业工人,并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这也是失业法律制度中第一项重要功能。从西方各国的做法来看,救济失业工人的主要方式,就是提高失业工人失业保险金待遇。从这种方式来看,国家在其中扮演的角色相对消极。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在失业时能够保障基本生活,是每一个失业工人生存的依靠,同时也是为今后再就业做的物质储备。所以,尽管此种方式相对陈旧,但必须承认,在应对初期时的失业问题时,它是比较有效的。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对于失业保险的待遇一定不能过高,以高于最低生活水平但低于最低工资水平为宜。因为高失业待遇可能带来延缓就业问题。如英国在《失业保险法》中规定,政府支付的失业金,一般是失业人员在失业前工资的40%—75%[4]。这意味着,失业人员所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完全可以维持其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甚至是较高生活。这种高失业待遇使得失业人员宁愿失业而不愿放弃享受闲暇。为此,1997年上台的英国首相布莱尔提出了“第二代福利”的思想。该思想的本质就是要消除劳动者对福利的依赖,鼓励人们工作。为此,布莱尔之后的历届政府顶着巨大压力,出台法律来降低失业救济金标准和严格限制给付条件。

  (二)落实政府促进就业功能

  从德国的“魔力四边形”,到20xx年被称为美国最大规模的一次就业体制改革的法律———《劳动力投资体系法》颁布,政府在解决失业问题时的功能,早已从过去的被动消极变为主动积极防患于未然,即保障就业。美国早在罗斯福新政时期,就明确了政府是保障就业的唯一主体。为了增强劳动力的职业抗风险能力,落实政府在失业问题上的责任,美国政府积极推行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的政策。由于经济快速发展,使得劳动力抗职业风险能力不足。美国职业教育与培训,其建立的基础是美国政府对整个宏观经济的把握。因为如果没有对经济发展进行有效预期,那么开设的职业课程将很快被市场淘汰。目前,美国人将该国的职业培训总结为“一站式”服务法律,它包括职业分析、择业推荐、就业培训和从业调查。更难得的是,这样的政府服务又是与就业者的个性化相结合的,体现了美国政府的再就业制度向着人性化方向发展。20xx年6月,美国失业率升至5.5%,达到了自危机爆发以来的最高点。然而,在全球蔓延开来的经济危机来势汹汹,但是美国失业率依然保持在社会经济可以承受的范围,除了得益于十几年来美国经济增长作为物质保障以外,也得益于美国政府自20xx年以来对《劳动力投资体系法》的全面贯彻执行。

  (三)出台专门政策解决产业结构性失业

  产业结构升级改造带来的失业,一直是世界各国解决失业问题的一个难点。针对产业结构性失业,德国提出了解决该问题的完整思路,即出台专门政策加以调控,比如对鲁尔工业区失业问题的解决。德国的鲁尔区是欧洲传统的老工业区,钢铁冶炼业十分发达。但是这种对于资源过度依赖的传统产业,在第三次科技革命到来以后,很快就面临产业结构的被迫转型,于是庞大的失业队伍在所难免。解决失业工人的生活、就业,成为考验德国政府执政能力的一大难题。经过一系列缜密研究,德国政府提出了专门的政策:一是在失业工人层面,政府要求年纪大的提前退休,其余的接受培训,转移到其他工业领域就业。二是在企业层面,政府大量扶持当地新兴产业、服务业和中小企业。三是德国政府开始投资办学,目前鲁尔区已经成为欧洲大学密度最高的地区,鲁尔区的产业升级顺利完成。

  (四)着力发展中小型企业

  在西方各国积极保障就业的政策中,发展中小企业是政府扩大就业需求的重要手段。德国解决鲁尔区的失业问题,还有美国解决金融危机带来的失业问题,主要手段都离不开发展中小型企业。据统计,美国目前的20xx多万个企业,其中99%是小企业,而小企业的销售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0%左右,就业人数占总数的53%[5]。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或者到小企业就业己经成为美国就业的一个明显特点。而美国政府也为小企业的发展提供各种有效的支持,如各州设立小企业开发中心,推广为小企业服务的就业培训计划,建立“小企业孵化基地”,以低价租赁方式提供创业场地、设备和工具,动员教育、科研、经济等部门对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信用担保、市场分析、政策咨询、开业指导等帮助,促进小企业的发展。1994年,美国就业人数增长330万,其中62%在小企业就业。

  我们必须看到,西方各发达国家大都经历过或仍在经历着诸如经济转型期、产业结构调整期以及经济危机所带来的持续失业问题。我们甚至可以这样预言,只要市场经济运行模式不变,失业问题必将成为各国政府必须着力解决的问题。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任何国家在治理失业问题时从来都不是一帆风顺的。比如,英国高失业保险待遇造成的就业迟缓问题等等。从上述经验、教训中,我们可以得到如下认识。第一,政府是解决国家失业问题的主要推动力量,失业问题是一个事关国计民生,同时又是一个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没有国家对宏观经济的整体把握,很难实现对失业问题的解决。第二,要想建立一个适合我国自身国情特点的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必须有效发挥该制度的两项功能:一是保障失业人员的最低生活;二是政府必须积极为失业人员创造再就业的机会。只有该两项功能的协调发挥,才能真正保证充分就业目标的实现。第三,我国的立法者、政策制定者,在解决中国失业问题时,对任何他国的措施都不能盲目搬套,不能脱离中国的国情。

  保险制度论文 篇14

  重大疾病医疗支出是造成家庭贫困的重要原因之一,大多数发达国家为缓解重大疾病带来的沉重负担,都建立了多种不同的医疗保障制度。同时我国为缓解这种情况,也逐步完善了自己医疗建设,在实践中,大病保险已经在一些地区进行试点,我国政府对大病医疗保障工作十分重视。

  1我国城镇居民的大病保障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是一种专为农民建立以医疗共同救济制度,在这个框架内建立的大病医保,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它是在原有补偿比例基础上提高对重大疾病的补偿比例和支付限额。这个医疗保障系统是一个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它专门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当农民有救济困难时用于重大疾病的医疗补助,也包括一些重大疾病等在内,这对新农合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大病保险制度的补偿模式,对于每一个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切身负担,及保险公司经营的盈亏风险和大病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的关系比较大。我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中大病保障工作包含疾病和诊疗项目两个层面,范围涉及近40个病种和诊疗项目[1]。它主要是对居民进行再筹资或从城镇基本医保基金中划拨两种形式进行。

  2我国大病保障现状与主要问题

  2.1现行医保制度注重基本医疗保障,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

  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有多种,对于某些在医疗保障报销范围内的项目和药品才可进行报销,而大多数贵重药或特效药,却不在范围内,导致在基本医保范围内,实际报销比例也不会高;并且医疗费用均设有明确规定起付线和封顶线,新农合一般在5万元左右,而基本医保的封顶线一般是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的4倍左右,一旦居民罹患大病,其医疗费用会超过封顶线,我国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对于医疗费用的实际情况并没有明显的影响,比如太仓地区大病保险制度,它就没有封顶线,这是它的`一个明显特点,而湛江地区大病保险制度的封顶线是由超出封顶线的个人或家庭来负担,最高达到30万元,这也可以看出现行基本医保体系的特征。

  2.2基本医保基金支撑压力较大

  近年来,基本医保基金支撑压力较大,报销比例提高、补偿医疗费用的范围逐步扩大、医药成本的花费也在上涨,基本医保基金呈现紧张态势。同时,基金互济能力较弱,有很大的潜在风险。

  2.3顶层设计欠缺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双轨运行,这一现象的存在是由于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没有在同一个层次,患者大病报销待遇各有差异[2]。这种二元结构导致的报销待遇不一,反映了顶层设计还有欠缺,使得大病保险制度无法顺利实施。

  2.4当前的商业保险机构制定承接能力

  现有的市场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在大病求助方面仍有不少问题,像范围比较窄而且费用相对缺乏、程序相对复杂,在人才培养、现代化手段等方面也和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建设不相适应,容易造成各种工作的不同步,服务意识观念不够强,沟通困难等问题。同时,医疗救助制度也无法使居民重大疾病负担得到有效的缓解。目前大病保障工作的开展和一些经济管理部门的保障政策等方面都存在差异,不同保障制度的结合有些障碍,对工作的发展与推进都会形成制约。

  3思考与建议

  3.1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思考

  要遵循统一建立原则,使总体规划及各部分规划前后相接,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应站在大医保的高度,建立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的组织领导体系,从组织层面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供支持,并且要统一待遇标准[3]。

  3.2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建议

  3.2.1完善制度顶层设计、报销比例等设计

  要不断完善制度顶层设计,对报销比例及封顶线进行设计,最高支付的资金不应高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障的水平。搞好医疗费报销比例精算工作,这一点可建立城乡统一的医保体系,妥善解决重复参保。从中央层面或明确授权省级层面,对于大病保险的起付线应进一步细化,这是对收入不同的各个人群经过统一核算之后制定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线。我国各地区实施大病保险制度,应在合适的时候进行明确的分工细化,保障最低收入人群,关注他们的收入、支出等情况,制定不同的起付线,严控支出风险[4]。制定起付线等必须通过精算确定。

  3.2.2对医疗资源配置进行优化

  优化医疗资源配置需要探索不同形式的大病保障模式。大病保障的模式,要尽量形式多样化发展,促进各地区因地制宜地为居民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负担,确保医疗保障的整个体系保持理想状态来实现大病保障医疗资源的最优配置。这就需要各个地区以当地的社会环境、经济、政策以及大病保障已有的相关政策为基础,合理地进行大病保障资金的测算,合理并有效地分配医疗资源,致力于缓解广大患者医药方面的负担,实现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创新大病保险经办机制,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服务效率。

  3.2.3建立大病保障基金

  为提高国民医疗的效率,可以从医保基金中划拨一部分经费进行初步的实施,来探索它的可行性。同时应重视疾病防控治疗保护机制,根据居民的需求来调整不同制度的筹资方式,减轻这些医保带来的负担,实现服务的有效提高,让这种需求适应社会的发展,建立大病保障基金[5]。

  3.2.4提高保险机构承接能力,对人员进行培训与专业指导

  要抓紧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并及时对专业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有高素质人才上岗。对于一些医疗诊断项目和药物药品要确保其安全合理,对网络的运营进行监管与维护。加强信息系统使用培训,掌握使用方法,组织人员提前熟悉系统操作,确保新旧系统转换后的正常使用。综上分析,政府应逐步改革医疗保障体制,创新机制。各个部门要加大对商业保险大病保险的指导和监管,应当建立健全一个完整的医疗保障体系和评价系统对医疗保障体系进行协调管理和统筹设计,充分调动各个病种专业优势,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和职能,降低服务成本。始终把公平性原则作为大病保障制度的的根本准则,应用综合的方法对重大疾病病种进行管理,积极探索各种手段,关注一些特殊人群,来增强疾病治疗向预防模式转变,强化医疗质量控制。同时,对于一些管理费用等要求给予政策优惠,对于管理费用部分可以取消或不收取,此外,构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需要我们更多更深入的思考,加快信息平台的建设和加强专业人员的素质培养,提高各种服务渠道的能力,对于推动城乡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刘显伟,王伟.构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思考与建议[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xx(10):1177-1180.

  [2]陆丽君.可持续发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政策建议[J].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xx(1):3-7.

  [3]王艳艳,王宗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效果及思考[J].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xx(10):19-20.

  [4]顾佳慧.我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一体化的探索[D].沈阳师范大学,20xx:173.

  [5]刘军民.新医改以来我国卫生筹资的进展、问题与面临的挑战[J].卫生经济研究,20xx(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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