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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政策中的性别平等因素与女权运动论文

时间:2018-11-01 20:56:32 论文 我要投稿

论公共政策中的性别平等因素与女权运动论文

  当代妇女运动的中心问题依然是性别平等问题。这一问题存在于社会、经济和政治等许多领域,尤其是后者。根据美国政治学学者卡琳·贝克维斯和基姆贝莉·考维尔—莫耶斯记载,到2005 年,在被调查的185 个国家议会下议院中,女性代表比例不足15% 的国家竟占了104个[1]。这类问题的存在,不但对相关国家的政府,而且对女权主义组织而言都是严重挑战;它们在推动妇女运动中的相互配合还是十分重要的。当前,对许多国家的人民而言,在促进妇女运动发展方面,没有较多历史经验可寻,只能依靠他们自己的“真知灼见”了。

论公共政策中的性别平等因素与女权运动论文

  一、性别平等和公共政策的分类及影响

  政府主要政策的问题可以分两个方面来讲:第一,一项政策是否对一个拥有地位的集团中所有妇女都赋予了权利或指出了阶级不平等;第二,政策是否对宗教学说提出了挑战或已集中了主要文化集团的传统。这种分类可以用于识别与每类政策问题相关的政策执行者的所作所为。它有助于解释这些综合性问题和国家政策执行者变化的重要性。

  (一)以性别价值为基础的公共政策对两性地位的影响

  一些关于性别平等的政策指出了对妇女有害的攻击。这些不公正的行径又以某些途径影响了所有妇女,不管她们的种族、族裔、阶级和性别等地位如何。由于历来赋予男性以特权和贬低与女性有关的每件事的文化价值的机构和模式的作祟,这些伤害拒绝承认女性作为人的地位及其应得的尊严。性别规范把男性作为标准,而认为女性是服从的“另类”并缺乏价值性。其后果则多得数不胜数,如针对女性的性伤害、性骚扰、性暴力、陈规戒律之束缚、女性的被边缘化和不被承认公民权利等。值得强调的是,尽管这些不公平是对妇女的伤害和攻击,但它们并不一定以相同的方式或相同的程度影响所有妇女,而且,所有的妇女在主观上也没有以相似的方式经受它们。

  美国学者玛拉·赫顿和斯劳里尔·威尔顿对此感慨万千,她们说:“我们呼唤纠正这种伤害‘地位的政策’”。它们攻击这些实践和把妇女视为服从集团的价值观念妨碍她们作为政治和社会生活同伴的参与。这些政策包括:(1) 历史上使妇女地位低于男人一等并使她们很少甚至无法拥有婚姻财产或工作能力的家庭法律;(2) 对妇女施行暴力——根源于家长制度中的一个问题;(3)反对和其他再生产的自由的有关政策,因为这种自由可以确保妇女对其身体和其他私人的事情做出选择;(4)反对实行配额政策,因为“它可以通过提高妇女在决策事务中存在的人数而提高妇女在整个社会中的形象”。

  其他政策是在关于劳动分工中更直接指向妇女负担的。当代多数社会分工把妇女置于个人圈子之中,并把照管孩子、年纪已高和生病老人以及照顾家庭的责任置于她们的肩上。尽管所有妇女都受到劳动性别分工的影响,但其结果是随着其所属阶级或阶层的变化而变化的。拥有钱的妇女拥有选择权,她们既可以选择外出工作,而雇保姆看护孩子,雇家庭工人清扫住房,同救济院签订合同,照顾年纪已大的双亲,也可以选择完全退出劳动市场。对于那些没有选择权利而只有为工资而工作的贫困妇女而言,没有钱雇看护孩子和清扫住房的人,从而也就不可能对市场有什么帮助了,她们只能依靠家庭成员和政府。

  (二)关于两性平等的公共政策与宗教、部落组织之间的关系

  有些性别平等问题已触及到政府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司法上的冲突,如亲戚关系、再生产和性之性质等。在现代政府产生之前,有些机构如教会、宗族、部落和传统的机构都支持与生命的再生产过程相关的事情并对其进行管理。例如,在欧洲和拉丁美洲,罗马天主教教会负责生死登记,管理医院和公墓,并主持结婚和离婚;亚—撒哈拉非洲的宗族和部落管理婚姻、家庭关系以及土地的使用和继承。即使时至今日,政府对这种权利的掌控也是不完全并且是具有争议的。在亚洲、非洲和中东的许多地方,这类事务是由多种法律体制或宗教法管理的。在西方,一方面教会在某些政策争论中使用否决权,另一方面,又宣布自身是道德价值的守护者。

  由于许多宗教、部落和传统权力机构都认为它们仍然拥有的权力是依靠其对亲戚和再生产控制的,所以它们是关于这些问题政策辩论中的核心政策执行者。这些集团的教条和传统规则通常也认可男性的主宰和女性的服从地位,尤其在家庭法、再生产和性之性质等方面。

  不过,并非所有的性别平等政策都会引起政府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这类冲突。这些问题是与宗教教条和传统规则相背离的。它们关心的领域仅仅是与经文的接触或更多的传统宗教和习惯无法期望的现代困难。谁也无法否认,在一些方面,就连这些问题都有可能引起宗教界的反对。例如,在沙特阿拉伯,与性相关的工作领域是依据宗教法而设计的。

  这样,我们还不得不首先进一步解释一下“教条”问题,然后再说明一下“非教条”问题。教条问题在多数国家包括家庭法、的合法性、再生产的自由与对和避孕的支持。非教条问题包括反对性别暴力、性别配额、工作平等、夫妇休假、儿童托管以及性别平等的宪法条款等。不过,在不同国家还存在着交叉的问题。例如,一个问题在此国是属于教条问题,在彼国就可能属于非教条问题了。比如,在意大利是教条问题,但在日本就不是。

  无论如何,这种差异有助于人们理解为什么一些国家亲眼见证了非教条领域问题的进步( 如反对性别暴力、施行性别配额以及职场平等),而同时又禁止其他问题( 、离婚和实行家庭法)。就第一方面的情况而论,宗教和部落组织拒绝参与,而就第二方面的情况而论,它们又动用政治资本而预防改革。例如,乌干达以保留30%席位之政策把妇女推上了权力岗位,但不能实行改革让妇女与男性共同享有土地所有权。第一项政策对宗族权力的影响而言,是不可知的,而第二项政策则是对它的尖锐挑战。就这一点而言,怀疑论者或许感到惊异,政治冲突和不协调不是取决于问题如何被设计以及此种情况并不是因为国家的不同而变化吗?换言之,相同问题——如或性别配额——不是不可能在一个地方被政治化而成为教条,而在另一个地方则根据问题如何已被教会和妇女集团设计成为非教条的吗? 正如前面已注意到的,问题是否是教条问题,是随着不同国家环境的变化而变化的。问题类型的划分并不是根据它们如何被政策执行者设计而赋予问题以某种特点,而是以宗教与政治—经济结构之间的关系为出发点的。

  无疑,前述玛拉·赫顿和斯劳里尔·威尔顿两位学者深知,框架设计是一种战略手段,但又认为,对框架的争论反映了分类预测的冲突。例如,在美国,宗教保守主义者既反对《宪法平等权利修正案》(ERA),又反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他们宣称,这些措施可以加强权利。他们的战略框架设计有助于动员由教条问题激励的政策执行者的行动,它也分散了公众对性别平等思想的关注。就这一实例而言,框架设计的效果并未改变宪法规定的平等的性质,从而阐明以及把它与的政治问题联系在一起的可能含意。政策执行者采用的是推进其战略利益的框架,而他们或多或少是愿意依据下述条件而获得成功的:政治冲击、反对程度及其与历史政策模式的相适应。框架设计对相应关系和政治争论制度化而言,仅仅是附带现象而已。

  二、政府作为性别平等公共政策的执行者与其所处的现实政治环境之间的关联

  政治问题的类型决定着政策执行者参与的途径。不过,政策执行者并非是在真空之中活动的。国家政体的特点形成了政策执行者推进变革的权力。环境也影响对倡议者所提战略以及问题被设计成框架方式的选择。例如,在信奉天主教的国家,被认为是教条问题,但在信奉佛教的国家却不一定。问题的类型也决定着国家环境的哪一方面是最切题的。例如,就劳动性别分工而言,改善妇女负担的政府稳定取决于财政来源和能量。当政府实施夫妇带薪休假和孩子托管时,人均GDP 是国家政体的重要方面,但或许对的合法性或与性别暴力的斗争又没有多大关系了。由于国际压力在性别地位上比在阶级问题上更大,国际压力的脆弱性对这些问题而言,将更加重要。这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效政府对性别平等的意义

  性别平等要求一个有效的政府,它应当拥有能力干预社会、职场及保护妇女不受性别暴力伤害和歧视,并提高她们的工作和所关心问题的价值。政府的效率在维护性别平等方面比对其他政策领域更重要,因为平等措施对固有的社会规范和利益构成了挑战并推动了基本变革。在拥有有效政府的国家,其政府可以有力地执行法律并克服社会的抵制。然而,在政府低效的国家,即使拥有对性别平等的强烈政治承诺,实现起来也是很难的。这样国家和政府几乎完全不能执行一些类型的政策。例如,孟加拉国的农村妇女不可能依靠政府保护或保障她们接触教育和工作。

  妇女集团在政策几乎完全无法执行的软弱环境下似乎无法获得夫妇带薪休假或为幼儿入托给予补贴的优惠。在这种环境下,女权主义者深知,她们的工作会更加有效,而且因此愿意为花钱不多的政策工作。她们很少表现出强制性的姿态,或含有重要象征性的一面,如实施性别配额或宪法改革。哪里需求更强,而政府又拥有能力满足这种需求,并愿意为此而妥协,在哪里就或许只需要不大的补偿以及很小的阻力了。政府的能力意味着国家政治机构的效率,而且意味着对主宰社会的集团的挑战。制度的能量显然属于特别行政部门的政治实力。有些政党或许依靠有组织的工人的支持,或宗教集团的支持,但依靠谁被选上的这种变化有时也是出人意料的。作为政府组织的特点,机构的能力是影响政策的,无论谁执政,都是如此。

  (二)政策发展对性别冲突的调整

  政策的发展是沿着独立的路线的:政府政策既影响以前的政治冲突,又造成临时的政治矛盾。社会的发展是承前启后的,一个年代基本矛盾被解决的途径会影响此后年代的政策发展。在一些国家,这些冲突是通过宗教、种族或族裔集团的调节而解决的,如在加拿大、以色列和印度。然而,与它们对政府的支持相反,精英的代表名额获得了保障。对冲突的这种回应使以集团为基础而提供倡议的种种途径制度化了。从这些传统观察,妇女权利倡议者的性别地位与其他被边缘化者的地位被统一在一起了。例如,在美国,女权主义积极分子以美国黑人民权运动的成功为基础而“搭车”赢得了以联邦签订契约和反对歧视的立法形式的赞助行动。这类国家或许拥有改善关于妇女地位的政策,但缺少支持以阶级为基础的政策所需要巩固的政治文化。

  其他如法国和挪威等国家则以普遍的`途径回应冲突。所谓“普遍”传统实际上是以下述借口而拒绝妇女需求的:妇女已成为有地位的集团,她们关于普遍利益的要求已得到改善。例如,在法国,2000 年制定的《平等法》中已对妇女在政治上的要求给予了明确“规定”,但其论据是,性别的差异以及其与国家的关系是普遍的,妇女的代表并非是特殊利益集团的。不过,这些内容对妇女的地位而言显然是片面的。

  (三)民主政治对性别平等的影响

  一般而论,一个国家越民主,其公民社团就越发展,其政府独立的组织工作也就越公开。妇女集团,尤其是草根或劳动阶级的妇女运动都必然拥有更大的影响。民主也将经历复杂的过程,它在赋予一些妇女集团权力的同时,或许还会加强反对变革的宗教机构的实力。

  独裁政权仅仅具有欠发展的公民社团或者根本就没有公民社团。一方面,政府精英对决策工作拥有更加强烈的控制,以致使掌权政党的意识形态和选择直接形成了结果。另一方面,精英妇女和其他进步的改革者可以在独裁统治下拥有接触权力岗位的特权。这种情形在保守政府的控制下也可以导致妇女权力的惊人进步。

  (四)国际社会的倡议对性别平等的推进

  众所周知,在20 世纪的最后25 年期间,全球经历了关于妇女权利倡议网络和协议出现的爆炸性形势。这些网络资助和训练的地方积极分子,对政府施加压力,从事研究并提高认识,而且共享跨国思想和资源。这些网络在政府间的协定如《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北京行动纲领》道德杠杆的支持下,号召各国改变歧视妇女的法律并采取性别平等的政策。不过,这些压力或多或少地引起了面对不同形势的国家的共鸣。贫国寻求财政资本和合法性;独裁和新兴的民主国家希望展示它们的民主改善和人权证据。因此,这些国家与富国和老牌民主国家相比,在面对外部压力时,就显得更加脆弱了。

  无论如何,对希望邀请全球听众的国家而言,国际倡议网络和协议拥有更有力的影响。例如,一个国家在为妇女权利和人权网络要求让步的压力下可以摆脱失败而把重点转向性别平等的某些方面,甚至在这类问题上走在世界的前列。在尼日利亚,女权主义者在改革家庭法《儿童权利法》当中是最成功的,而该国原总统奥鲁塞干·奥巴萨尼奥在这项改革上获得了“世界冠军”,因为他觉得在人权领域需要有种重要调节[6]。秘鲁前任总统阿尔伯托·弗吉莫里也采取过类似行动,从国际舞台上采用性别平等政策,改善其关于人权的政策。在世界谴责他终止国会和以自我政变的形式攫取政权之后,他变成了出席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1995 年,北京)的唯一政府首脑,并命令他控制的国会多数成员支持由女权主义者倡议的“性别配额法”。

  三、女权运动的发展对国家公共政策的展望

  对世界妇女运动的发展而言,性别平等课题显然相当重要,但要真正付诸实施,也确实不容易。当代美国女权运动迂回曲折的发展,就是具有代表性的例子。美国女权运动著名理论家尤迪思·瓦尼2014 年2 月在纪念贝蒂·弗里丹的名著《女性的奥秘》发表50 周年时指出:“例如,事实上,美国面对的儿童之灾难需要解决,若不然,它为何被写进了本周由总统发表的《国情咨文》之中了。这件事情显然表明,妇女运动未完成的事业在很大程度上已变成了每个人的事业——经济政策、‘真正’与政治问题密切相关的事业。”这种情况,不但存在于美国,当然也存在于世界其他一些国家。然而,如何解决呢? 尤迪思·瓦尼也表明了个人思路,她说:“倘若我们能做些什么,我们只能像弗里丹那样,呼吁全国人民提高民族意识——将男人和女人的‘奇怪浮躁……不满情绪……向往’和斗争意识转化为令人振奋的变革需要。如全国妇女和家庭联盟的工作与家庭计划主任维基·沙博最近对我所说的,我们需要有‘生活应该是何种模样的真知灼见’。仅仅回首过去不会给我们提供采取行动的模式。现在正是为弗里丹未曾‘明言’的问题寻找一系列答案的时候了: 这就是生活的全部吗?”

  总而言之,就整个世界妇女运动的发展前景而论,实现确确实实的“性别平等”,对许多国家的人民而言,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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